昆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相关政策汇编昆山市商务局昆山市招商服务中心2018年4月前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商务厅《全省利用外资"八聚焦八提升"行动计划》和苏州市《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发挥招商服务在推动发展要素集聚中的引领作用和先导作用.
市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对近年来我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资料进行梳理,整理成《昆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相关政策汇编》,方便大家查阅、宣传.
汇编中各文件均由执行单位负责解释.
目录产业扶持昆山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投贷联动基金实施意见(试行)1关于加快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4昆山市加快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92017年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实施细则16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9昆山市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35昆山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39昆山市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实施细则43昆山市半导体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意见(试行)46转型升级昆山市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业经济)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实施细则50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64科技创新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73昆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85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88昆山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93昆山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资金资助申报细则96昆山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资金资助申报细则98昆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资金资助申报细则100人才创业"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评选实施细则102昆山市创业补贴实施细则106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113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意见的实施细则119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实施意见(试行)134昆山市社会化招才引智激励实施细则(试行)152昆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试行)158昆山市柔性引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164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171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179昆山市外专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181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183昆山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188昆山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194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199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205金融鼓励昆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操作细则211昆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实施意见(试行)213昆山市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实施意见217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20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223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232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38昆山市工业技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46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254两岸合作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261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实施意见(试行)269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项目入驻评审办法(试行)275昆山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投贷联动基金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优化全市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拓宽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渠道,有效化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投融资难题,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设立昆山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投贷联动基金(以下简称"投贷联动基金"),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投贷联动基金是由市财政局和商业银行出资发起,委托管理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促进符合条件的初创型小微创业创新企业直接融资带动间接融资,解决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投融资服务.
第三条投贷联动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由市财政局出资、市国资办授权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控公司")按1:4杠杆比例与合作银行共同出资,创控公司按投贷联动基金规模20%实缴劣后出资2000万元,合作银行按投贷联动基金规模80%实缴优先出资8000万元;创控公司与合作银行出资资金按约定比例同步到位.
第四条投贷联动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3年,不超过5年;存续期内,第一合作年度投贷联动基金投资额必须达到基金实缴规模的30%,保持逐年递增,最高目标投资余额1亿元.
第五条投贷联动基金全部投资于符合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方向、注册地在昆山的初创型小微创业创新企业,重点投向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领域创业创新企业.
第六条投贷联动基金对单户创业创新企业的投资额不高于合作银行对该企业的贷款额.
合作银行在投贷联动基金中的投资收益部分,允许专项用于对冲合作银行信贷风险.
第七条投贷联动基金存续期内不设固定收益,存续期满后实行清算退出,基金退出额不足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优先退还合作银行出资,余下退还创控公司出资;退出额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优先退还合作银行和创控公司出资,余下部分按实缴出资比例同股同权分配投资收益.
第八条投贷联动基金注册地、运营地、托管地在昆山市,投贷联动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国家发改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主管机关备案管理.
第九条投贷联动基金委托合作银行管理,由合作银行设立投贷联动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条市国资办授权创控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基金章程及合作协议,委托创控公司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创控公司不参与投贷联动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拥有监督权;存续期内,创控公司每年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项下投贷业务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投贷联动基金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创控公司出资的资金有权退出.
对基金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9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三条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昆山市"关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大力推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我市经济增长和产业竞争新优势,根据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昆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的基础上,经研究,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昆山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重点支持以下四大领域:1.
机器人领域.
包括工业、服务、物流等机器人本体,高精度减速器、伺服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等核心零部件,机器视觉等传感装置,机器人柔性线缆等重要产业链配件.
2.
智能装备领域.
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智能制造装备整机、3D打印设备、自动化成套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在线检测装置等.
3.
智能制造领域.
包括软件与系统集成、现代传感技术、网络传输技术、自动化技术、拟人化智能技术等先进技术,智能化模块、嵌入式软件,决策和执行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等.
4.
"机器换人"等应用领域.
以"现代化、自动化"的装备提升传统产业,利用机器人、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对企业进行智能技术改造,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的目的.
二、政策措施1.
经认定,对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对采购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设备,且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0万元.
2.
对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系统集成商为本市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集成项目的,经认定,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系统集成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补助系统集成商.
单个系统集成商当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经认定,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际发生额的20%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4.
在本市组建或利用现有国有融资租赁公司,与苏州国开行建立统筹统贷机制承接低成本资金,专门用于本市企业的"机器换人"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实现租户企业低成本、低门槛开展"机器换人".
对为本市企业提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设备租赁服务,且当年度累计提供设备租赁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度为企业提供的租赁设备总额给予1%的补助.
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采用租赁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设备方式组织生产,且年租赁费在5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经认定,按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设备租赁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长补助3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为拓展市场,向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合同期限3年以内、首付款30%以上)提供设备的,经认定,给予设备提供企业按该设备合同年末应收余额的2%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5.
对新引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资(含港澳台资)项目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内资项目,且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以上的,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经认定,对新引进并采用租赁厂房、场地形式组织生产、研发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产品,注册一年内实现产出的,其租赁厂房、场地的租金按实际支付租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给予各50%补助,如实际租金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金补助,补助期限三年.
6.
鼓励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园区)建设机器人智能制造和物联网产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省、苏州市的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在我市设立物联网企业,经认定的新设物联网企业,新设当年或次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对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和物联网企业在我市投资的重大关键项目,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资助.
7.
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和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8.
鼓励企业生产制造适应市场需要的机器人、高端制造领域技术装备及大型自动化成套装备,对认定为国家首台(套)装备产品的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使用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生产并经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装备产品的企业,经认定,按所购设备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奖励1500万元.
9.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转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项目,经认定,对实施转投项目的企业按转投项目研发与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10.
对新列入国家级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示范、试点企业及工程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列入省级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示范、试点企业及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领域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
对本市企业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北京)、中国国际机器人展览会(上海)等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行业领域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专业展会,经批准,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
12.
重点推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中心"建设.
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新技术孵化、工程化产品开发、检测标准服务、人才培养为主要研究内容,建设机器人及智能制造创新中心的,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对创新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创新中心成员单位实施的项目等进行补助.
三、附则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企业符合昆山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其它有关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条件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昆山市机器人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昆山市加快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大力推进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我市经济增长和产业竞争新优势,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在昆山市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评审确认、登记入库的机器人、智能制造及物联网产业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企业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
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登记申请表;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主营业务及重点产品介绍(包括结构、工作原理、特点等,可附视频);4.
相关证明文件.
登记工作实行长期受理、分批集中评审.
二、项目申报1.
对企业申报"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项目类财政扶持资金实施以下管理办法.
(1)实施主体.
在昆山市域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工业制造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生产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及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2)组织程序.
"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项目由昆山市经信委按照《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发〔2015〕95号)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每年由各区镇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市经信委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并列入年度扶持资金计划(3)基本要求.
项目实施涉及扩产能、调结构、改工艺等对环境、安全、消防等存在不确定因素的,需完善相关开工手续.
在抓好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同时严格遵守"三同时"要求,确保项目按时竣工投产.
(4)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月,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市经信委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设备技术先进性、自动化性能、智能化水平进行现场认定,并出具符合"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扶持项目的书面专家意见.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申报当年的设备投入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设备投入金额,市经信委对设备投入按补助档次确定补助金额.
财政扶持资金经公示期满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后下拨至项目实施企业.
(5)注意事项.
"机器换人"及自动化设备项目不得在同一申报期与"昆委〔2015〕28号"文件中的"机器换人"技改项目同时申报;已享受过同级财政扶持资金的设备不得重复申报;二手设备不能享受政策扶持.
2.
对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奖励资金的,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制造项目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文件.
3.
系统集成商为本市企业实施的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项目合同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相关文件.
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申请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公共服务领域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合同及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相关文件.
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机器人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指:在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等领域的养老助残、医疗康复、安保安防、教育教学等服务机器人的推广应用.
认定程序:市经信委组织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专项资金计划确定拟资助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后确定资助金额.
4.
融资租赁公司、智能制造应用企业、融资租赁设备提供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设备租赁合同及专项审计报告;(4)其他相关文件.
5.
厂房、场地租赁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专项资金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注册资金证明;(6)销售发票复印件;(7)其他相关文件.
6.
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申报资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被认定为国家、省、苏州市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项目按相关批文给予企业对应资助.
新设物联网企业申报资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新设当年或次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审计报告;(4)其他相关文件.
7.
企业申报产出达标奖励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其他相关文件.
8.
企业申报首台(套)奖励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被认定为国家、省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其他相关文件.
对使用本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生产并经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装备产品的企业,按"机器换人"程序给予奖励.
9.
转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专项资金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转投项目研发与设备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相关文件.
认定程序:市经信委组织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转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条件,并依据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资助金额.
10.
企业申报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的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示范、试点企业及工程奖励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项目按相关批文给予企业对应奖励.
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相关示范、试点企业及工程包括:(1)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2)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转型升级示范、试点企业;(3)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提升示范、试点企业;(4)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创新示范、试点工程.
国家级、省级优秀软件产品奖包括:(1)年度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奖;(2)年度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
11.
企业申报会展展位费补助资金,需递交下列资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展会通知和合同;(4)展位费支出发票及支付凭证;(4)其他相关文件.
市经信委将根据当年度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领域参展计划,审批企业参加相关展会.
12.
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市政府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中心建设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以下管理办法.
(1)总体流程.
承担单位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经信委、转型办、财政局会商—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审议—项目公示—下达经费.
(2)产业关健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产品开发等项目.
通过项目征集—专家委员会选题—下达项目指南后,按流程组织相关评审.
(3)检测、研发平台建设.
按流程组织相关评审,确认建设必要性和内容,确认后,软硬件委托市工业技术研究院购买,产权属国有资产,并委托专业营运机构运行(机器人检测中心拟请江苏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运行).
(4)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创新中心所属咨询诊断、协同创新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机构,按流程组织相关评审,确认是否符合资助范围,确认后按服务投入费用给予资助.
三、审核程序1.
市经信委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机器人、智能制造及物联网产业领域企业登记入库管理办法》,各区镇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申请登记,市经信委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录入机器人、智能制造及物联网产业领域企业数据库.
除"机器换人"、奖励项目和租赁项目外,享受政策的企业必须为登记入库的企业.
2.
市经信委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市经信委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昆山市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进行评审.
3.
市经信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经信用征信后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信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
公示期满呈报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计划.
四、其它事项1.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将取消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存在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除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格.
2.
各区镇须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资金使用等工作.
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使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责成该企业所在区镇负责追回.
3.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昆山市机器人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2017年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31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2017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为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和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市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市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补贴标准详见1.
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的50%,对闲置车辆和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
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昆山市范围内申请江苏省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单位以及申请昆山市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由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三、材料申报和资金拨付(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2018年3月底前,补贴对象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是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2-1);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4.
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5.
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4-1)、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4-2);6.
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车辆运行情况表(5);7.
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9.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是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2-2);2.
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复印件;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4.
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5.
购车者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6.
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4-1)、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4-2);7.
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8.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2018年3月底前,各补贴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2-3);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4.
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5.
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7.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经信委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市经信委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汽车销售机构(4S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年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拨付方式.
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据实拨付资金,本年度预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预算安排后,据实拨付剩余资金.
四、信息报送从发文之日起,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昆山市销售,应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至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的主要内容为:(一)销售机构基本情况;(二)销售车辆的型号和规格;(三)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情况,质保承诺;(五)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五、加强新能源汽车管理(一)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原则上限于昆山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依法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只能在昆山市范围内转让、过户);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将信息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在苏州市范围内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
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车载终端,并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国家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昆山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及时通知用户说明远程安全监测的必要性,尽快将其纳入监测平台.
六、建立惩罚机制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七、为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内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可以通过发放通行证的方式予以放行.
(具体通行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八、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2.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车辆类型财政补贴标准(元/kWh)财政补贴调整系数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610m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1800系统能量密度(Wh/kg)2.
2557.
585-95(含)95-115(含)115以上0.
811.
2快充类纯电动客车3000快充倍率1.
5353C-5C(含)5C-15C(含)15C以上0.
811.
4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3000节油率水平1.
1252.
253.
7540%-45%(含)45%-60%(含)60%以上0.
811.
2(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1.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
24Wh/km·kg.
2.
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
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车辆类型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100≤R1600kg时,Y≤0.
005*m+13.
7.
4.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补贴标准(元/kWh)单车补贴上限(万元)30(含)kWh以下部分30—50(含)kWh部分50kWh以上部分3753002503(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1.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
5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车辆类型补贴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5燃料电池客车5燃料电池货车7(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1.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
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1500元/kW给予补贴.
2.
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1.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18333.
2-2015,6.
2.
4条/6.
3.
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31484-2015,6.
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31485-2015,6.
2.
8、6.
3.
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
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31467.
3-2015).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为更科学地评价纯电动汽车技术水平,特提出"单位载质量电能消耗量(Ekg)"指标,单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计算公式如下:E表示电能消耗率,试验检测项.
电动汽车GB/T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试验中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乘用车、专用车采用工况法,客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M表示附加质量,车辆基本参数.
GB/T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1.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2.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3.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注:按GB/T3730.
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中定义: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
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按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类型不限.
除房地产外,凡符合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政策;(二)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三)本市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上述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四)上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属以下类型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二)经认定的苏州市总部企业;(三)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昆山市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五)经"一行三会"批准在昆山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六)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七)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第七条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八条企业自注册次年起三年内任一年度符合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认定;注册次年起三年后,可申请现有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三章支持措施第九条落户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补助;现有总部企业,上年度注册资本增资实缴部分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实缴部分的2%给予补助.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分五年兑现,每年支付20%.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分期到账的,按实际到账资本进行计算和补差.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助.
第十条经营贡献奖励.
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补助.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本部租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所在区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二条对上年度获得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3年兑现,每年兑现比例为40%、30%、30%;对上年度认定为苏州市总部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昆山市总部企业按照初审—复审—公示—认定发文的程序进行.
申请苏州市总部企业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申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局负责转报.
第十四条材料申报.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区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最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合并);(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纳税证明,其中:新设立企业提供成立以来的纳税证明,现有企业提供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五)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并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复印件;(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工、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七)如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除第一、六项需提供原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需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十五条初审.
区镇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由区镇财税部门对申请企业相关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区镇根据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纳税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复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组织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公示.
市发改委负责将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在中国昆山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认定.
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发文认定.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九条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二十条享受本意见鼓励政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在本市连续经营期不少于10年,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违反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市发改委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
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须重新核算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及时通报市发改委.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差.
第二十三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市发改委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
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
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
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
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29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有效期三年,兑现期超过三年的,仍可按本文件相关规定完成兑现.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昆山市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一)本细则适用的企业是在昆山市域范围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全市文化产业统计的企业.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行业类别,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活动开展有序,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细则适用的项目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昆山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竞争力起到推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扶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项目奖励、项目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扶持.
积极探索股权投资、风险补偿、创业投资等其他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三、扶持内容(一)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地方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项目;有助于企业上市的项目.
优先支持上级部门评定的各类重点项目.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数字出版、网络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在技术创新、转型升级、融合发展、规模效益、品牌创建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的印刷复制、工艺美术、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广播影视等文化产业项目;3.
具有较高文化水准并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动漫、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4.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5.
市场化运作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6.
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7.
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银行贷款实施项目建设的,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贴息100万元.
对发展目标明确、建设成效突出的项目,可连续扶持,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制造业领军企业分离创意设计环节,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及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类文化企业,进一步细化产业分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
新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新分离设立的其他类文化企业,主要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新分离设立的文化企业通过省、国家文化产业领域品牌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
获得省、国家文化产业领域奖项的(提名奖、入围奖、季度奖等除外),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省级20万元~40万元、国家级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文化产品或项目年度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服务活动按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区镇、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展会,举办全市文化创意产业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开展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招商推介及规划制订、咨询研究、产业统计等服务活动,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活动方案后实施,经费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四、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区(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到市文广新局.
(三)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拟定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四)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其他(一)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按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2015年6月13日起实施.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规﹝2012﹞3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我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全力支撑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鼓励对象在昆山注册设立并依法经营的注册法人金融机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二、鼓励政策1.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新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按照分级累进给予一次性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00万元.
2.
对经国家发改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0万元.
本条款所称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等).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本政策适用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运营、托管地(即"三地")应统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并接受主管部门备案监督管理.
享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昆山.
3.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本市新设立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持牌专营机构,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按照分级累进给予一次性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0万元.
本条款所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直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拥有独立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成本独立核算且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设立的专营机构.
4.
对在本市新引进设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根据机构性质、规模,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款所称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的市级分行(支行)、分公司(支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管辖的业务中心、运营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且实际运营资金不低于1亿元.
对符合以上1、2、3条款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分5年兑现奖励资金,每年兑现20%.
三、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1.
相关申请材料;2.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3.
工商登记证明、税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5.
新迁入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6.
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1.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条款和要求,组织所需的申报材料,经各区镇审核推荐,报送到市发改委.
2.
市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确定拟兑现企业名单.
市发改委组织财政局、人行、银监办、地税局、工商局、保险协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对拟兑现企业名单进行会审.
3.
市发改委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送财政局复核.
市财政局复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批.
4.
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发改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计划.
五、其它事项1.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材料.
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数据的,取消奖励资格.
2.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奖励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3.
各区镇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资金使用等工作.
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使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该区镇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市财政直接从该区镇财政中扣除.
4.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昆山市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昆办发〔2011〕5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委〔2014〕22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进一步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促进现代物流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鼓励对象在昆山注册设立并依法经营,从事交通运输、供应链管理、综合物流服务等业务的物流企业.
二、鼓励政策1.
鼓励物流企业加快发展.
引导促进物流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加快发展壮大,对发展情况良好,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有较大增长的企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经评审后,给予一定奖励.
2.
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对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超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超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超1亿元的,奖励40万元;首超2亿元的,奖励80万元;首超3亿元的,奖励120万元;首超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以上1、2项政策不同时享受.
3.
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
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当年评为国家AAA、AAAA和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对已获奖励的A级企业取得更高级别认证的,采取补差奖励.
4.
鼓励物流企业提高营运能力.
对物流企业新增专业化运输车辆(厢式车、集装箱车、冷藏车、罐式车、牵引车等)的,按车辆购置费用的5%进行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1.
昆山市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运输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
企业连续两个年度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完税凭证复印件和缴税汇总表;4.
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和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服务业财务状况表;5.
申报创建品牌的,提供获得A级认定的文件和证书;6.
申报鼓励物流企业提高营运能力的,提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1.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所需的申报材料,经各区镇审核推荐,报送到市发改委.
2.
市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拟扶持企业名单.
市发改委组织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对拟扶持企业名单进行会审.
根据审核意见,将评审合格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3.
市发改委对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并送财政局复核.
市财政局复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批.
4.
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发改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计划.
五、其它事项1.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材料.
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数据或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取消资助资格.
2.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资助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3.
各区镇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资金使用等工作.
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使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该区镇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市财政直接从该区镇财政中扣除.
4.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昆山市半导体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昆山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1),将昆山打造成为国内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半导体特色产业基地,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昆山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认定的半导体产业各类企业、研发培训机构.
一、引进培育IC设计项目第一条对具有产业化前景、市场前景、在昆山有上下游联合体的IC设计企业,经认定后根据其工艺技术水平、规模、成效等给予最高100万的专项资金倾斜支持.
补助资金按项目注册、销售开票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的30%、70%.
相关产品领域包括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存储器芯片、信息安全芯片、工业应用芯片等,其中重点产品领域包括:(一)人工智能.
包括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及新型人机交互等关键技术的系统集成芯片.
(二)物联网.
包括无线射频识别标签(电子标签,RFID)、传感网、M2M、两化融合等关键应用领域芯片.
(三)汽车电子.
包括车联网、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发动机控制、底盘控制、车身电子控制、电池管理系统(BMS)、车载电子芯片及关键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
(四)大数据.
包括满足分布式并行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海量异构数据进行计算、查询、分析和挖掘功能的大数据芯片及存储器(GPU),以及应用于虚拟化管理,满足新一代海量信息智能搜索、数据挖掘、云端融合应用运行支撑等云计算技术需求的功能芯片和中央处理器(CPU)相关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其他符合昆山市重点发展方向且制程先进的IC设计领域,包括EDA、IP及设计服务等项目参考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条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实际到账金额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分三年按4:3:3的比例拨付.
第三条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IC设计企业,结合地方贡献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IC设计企业开展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按照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支持上限为500万元.
第五条对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按照IP购买费用的4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支持上限为200万元.
复用、共享本市或经认定的异地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实际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进培育专业设备和材料项目第六条对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半导体专业设备、专用材料等生产企业,给予投资总额(不含土地)1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半导体专用设备、材料等生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半导体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等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含)内,根据对地方贡献,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三、打造产业链协同第九条对我市当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系统集成(整机)、终端应用等企业,首购首用非关联本地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或模组产品,经审计认定后,按照销售金额的10%分别给予交易双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半导体企业,租用认定的昆山市级以上半导体产业园区或基地自用研发、生产、办公场所,前三年按核定租金标准的80%补贴逐年发放,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开展半导体产业领域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评选,对获评昆山市级示范项目的,根据规模、成效和投入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称号的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四、强化研发支撑第十二条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大院大所、专业机构与昆山企业、高校、基地载体等各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员工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等培训费用给予70%补贴;给予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半导体产业人才培养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对经认定的年研发投入超过300万元(含)的半导体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以上立项支持的半导体产业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省实际到账额的50%的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创新金融扶持第十五条设立昆山市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半导体产业链重大投资项目的引进,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重大龙头项目,着力引进支撑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填补产业链空白的核心关键环节项目.
推动重点企业产能水平提升,鼓励兼并重组,对接国家和江苏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配套支持我市半导体产业项目等.
第十六条对并购市外半导体产业项目(不包括股权关联企业)、且并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本市半导体企业或社会资本,按并购金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并购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的由工作领导小组会商重点扶持;对并购过程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按30%比例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300万元.
其中,社会资本并购项目须落地本市方可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人才培育及引进、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参照昆山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涉及晶圆制造及封测等重大项目由市半导体产业发展领导工作小组综合商讨扶持措施.
所涉政策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4月8日起试行两年,由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中的"认定"指的是由昆山市半导体产业发展领导工作小组认定.
昆山市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业经济)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全面增强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实力,打造昆山工业经济发展升级版,特制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业经济)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1.
在昆山市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3.
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4.
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
申报条件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技改项目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
其中:机器换人技改项目:投入机器人、机器臂及成套自动化控制生产线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
新兴产业技改项目:企业已列入苏州市级新兴产业统计目录,设备投资总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
传统产业技改项目:设备投资总额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
2.
组织程序由各区镇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市经信委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经审定后列入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并签订重点技改项目责任书.
技改项目全部采用一般程序(即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3.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并通过环保、安全、消防等部门认定后,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认定,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设备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按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4.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4)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二)企业两化融合项目1.
申报条件市级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企业实施制造执行系统(MES)、资源规划管理系统(ERP)、生产计划排成系统(APS)、数字化设计等信息系统应用项目.
项目实施完成,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并且累计投入不低于50万元.
市级企业嵌入式软件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通过国产软件产品评估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企业采购已通过国产软件产品评估的应用软件.
项目实施完成,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并且累计投入不低于50万元.
市级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工程项目: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项目.
项目实施完成,在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并且累计投入不低于50万元.
软件企业认定:新获得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新列入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
组织程序前3类两化融合建设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入围项目,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信息化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软件企业认定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即不需进行专项审计,下同),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前3类两化融合建设项目需提供:(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项目申报书;(4)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项目需提供:(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节能环保项目1.
申报条件节能技改项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有完善的环保、安全、消防等各类审批手续,基本竣工投产,建设期不超过两年.
项目节能技术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年节能量不低于300吨标准煤(以第三方节能量审计报告为准),节约能源、资源效果显著.
清洁生产审核:新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
2.
组织程序由各区镇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节能技改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节能设备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补助资金.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节能技改项目需提供:(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建议书;(5)项目竣工报告;(6)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7)项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认定项目需提供:(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审核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项目1.
申报条件新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认定的企业.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创新载体建设项目1.
申报条件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实施建设的功能性建设项目,新批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质量安全示范区、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创新联盟、众创空间等载体实施的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平台等建设项目.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软硬件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申请报告;(3)载体及平台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4)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六)技术中心建设项目1.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中心.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研发设备投入进行专项审计,确定研发设备投入金额,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申请报告;(3)技术中心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4)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1.
申报条件已实施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研发投入进行专项审计,按税务部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的归集方法确定研发投入金额,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项目建议书;(4)相关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5)研发项目加计扣除确认书复印件;(6)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7)新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八)技术进步认定项目1.
申报条件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金奖;(2)新列入国家、省重点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专精特新产品;(3)自主研发并新通过国家、省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项目1.
申报条件(1)完成兼并重组,发起人应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总部设在本市的独立法人企业;(2)兼并重组交易应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3)具有开展兼并重组其他必要的条件和能力.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市经信委通过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按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净资产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实施报告书(包括企业简况、兼并重组的背景和意义、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所取得的成效);(3)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验资报告复印件;(6)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7)上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兼并(收购)交易税收情况;(8)兼并重组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并购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企业兼并(收购)淘汰落后项目1.
申报条件(1)完成兼并重组,发起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2)兼并(收购)交易应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3)具有开展兼并(收购)其他必要的条件和能力.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市经信委通过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按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净资产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项目实施报告书(包括企业简况、兼并收购的背景和意义、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所取得的成效);(3)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4)营业执照副本;(5)验资报告;(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7)上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兼并(收购)交易税收情况;(8)兼并(收购)企业与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并购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一)去产能项目1.
申报条件列入年度去产能计划的企业.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落后产能生产设备账面资产净值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淘汰落后小企业基本情况表;(4)企业职工花名册;(5)关闭前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6)落后产能生产设备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十二)腾出发展空间项目1.
申报条件利用经认定的腾出地块发展新项目的区镇.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区镇自主申报,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根据审核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新项目利用腾出土地的证明材料;(2)土地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3)新项目立项、开工证明材料,项目规划红线图;(4)新项目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代表证明复印件;(5)注册资本到位证明;(6)属整合成片开发的,需提交规划、国土部门认定证明.
(十三)企业人才培训项目1.
申报条件报名参加市经信委组织的培训班,并经审核同意;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2.
组织程序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奖补资金.
3.
申报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培训材料:培训通知、培训完成证书复印件、培训支出证明复印件(培训费收据及支付凭据).
三、资金流程1.
资金预算.
市经信委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市转型办提出工业经济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编制工业经济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
项目申报.
市经信委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上实施申报,各区镇相关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初审并上报.
3.
项目评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评审和审计,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4.
项目审议.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由市经信委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
5.
项目公示.
市经信委将对拟资助项目的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6.
项目审批.
公示期满,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转型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7.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给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8.
绩效考评.
市经信委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四、项目规范1.
项目类型.
申报项目分为认定类和建设等其他类,其中认定类项目适用简易程序,仅需进行材料审核;建设等其他类项目适用一般程序,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备案、评审、审计、验收等程序.
2.
企业规范.
申报企业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书》,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市经信委通过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
待条件成熟后,由申报企业提供信用审查报告.
3.
审计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申报指南》、《审计要求》等相关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出具审计报告.
市经信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样核查.
4.
监督检查.
一经发现、查实项目申报、专项审计报告、资金使用等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将如数追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
失信惩戒.
对申报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将依据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采取限制申报、降低扶持标准、暂停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
对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审计存在失信行为的,将依据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限制或取消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审计资格等惩戒措施.
五、附则本实施细则与中共昆山市委"昆委[2015]28号"文件同时试行,由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补资金")是指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经济效益增长、自动化水平提升、安全环保水平提高情况,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资金.
第三条综合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是注册在昆山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综合奖补资金纳入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海关、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综合奖补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主要职责:1.
组织并指导各区镇落实综合奖补政策;2.
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和分析;3.
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综合奖补预算建议;4.
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通知;5.
组织对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6.
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管理;7.
配合市财政局下达综合奖补资金计划;8.
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1.
负责综合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2.
编制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3.
参与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4.
会同市经信委联合下达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5.
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环保局主要职责:负责确认企业提升环保水平的投资额.
第九条市安监局主要职责:负责确认企业提升安全水平的投资额.
第十条市统计局主要职责:1.
参与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并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
提供该企业已提交统计局的当年度人均产值增幅.
第十一条昆山海关主要职责:昆山海关依据市经信委提供的昆山综合保税区内申报企业清单,提供相关企业年度设备进口总值.
第十二条市国税局、昆山地税局履行以下职责:经申请企业授权,提供该企业如下纳税情况:1.
申请企业在申报年上两个年度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税收额;2.
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不包括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抵扣部分,以下称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
第十三条区镇主要职责:1.
负责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2.
组织对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3.
核实申请企业是否进行技改;4.
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上报市经信委;5.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三、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第十四条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是在昆山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依法纳税,积极开展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对未列入规模以上统计但主营业务收入满2000万的工业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视同符合条件.
(二)企业上一年度在昆山有技术改造投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
(三)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金(应剔除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乘上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五条提质增效奖补资金奖补标准(一)计算公式企业奖补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系数+企业同比税收贡献*全市同比税收贡献奖补系数+企业同比新增税收贡献*全市同比新增税收贡献奖补系数+企业同比新增人均产值奖补区间值.
1.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系数=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60%÷当年所有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加成);2.
全市同比税收贡献奖补系数=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15%÷当年所有申报企业同比税收总额;3.
全市同比新增税收贡献奖补系数=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15%÷当年所有申报企业同比新增税收总额;4.
企业同比新增人均产值奖补区间值根据申报年上一年度人均产值增量在全市人均产值增量中排名分段定,排在前25%(包含25%)的区间值=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10%*0.
4÷(人均产值增长企业总数*25%),排在25-50%(不包含25%,包含50%)的区间值=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10%*0.
3÷(人均产值增长企业总数*25%),排在50-75%(不包含50%,包含75%)的区间值=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10%*0.
2÷(人均产值增长企业总数*25%),排在75%后(不包含75%)的区间值=当年综合奖补资金总额*10%*0.
1÷(人均产值增长企业总数*25%)(同比新增人均产值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不列入排名).
同比新增税收贡献为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主要税种税收额同比增量之和(同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二)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重点扶持产业(企业)系数由产业类别系数、获得工业条线省级以上荣誉系数、连续技改系数之和乘上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得分系数所得.
(1)产业类别系数:产业类别产业类别系数非新兴产业1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电网和物联网1.
5集成电路、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和新医药2(2)获得工业条线省级以上荣誉系数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创新优秀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示范智能车间、制造业创新中心、"首台套"认定等11项荣誉,每个荣誉加0.
3.
(3)连续技改系数连续两年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连续技改系数为0.
3.
(4)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得分系数被评为A类企业系数为1.
4,评为B类企业系数为1.
2,评为C类企业系数为1,D类企业一票否决.
(三)资金上限同一企业当年获得提质增效奖补奖补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安全环保奖补资金奖补标准对企业安全、环保方面的投资,按安全、环保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办理程序第十七条企业申请综合奖补资金按属地原则办理,由所在区镇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奖补申请(一)每年6月底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技改综合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二)企业向所在区镇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1.
《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如上年度有环保、安全方面固定资产投入的需经市环保局、安监局确定;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则可不提供);4.
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5.
同意税务机关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的授权书;6.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各区镇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并填报审核意见表、申请汇总表,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资金审核拨付1.
材料审核(5个工作日).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各区镇申请材料情况.
2.
信用查询(5个工作日).
对相关企业进行信用查询.
3.
制定方案(5个工作日).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综合奖补资金计划方案.
4.
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
对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资金予以公示.
5.
拨付资金(10个工作日).
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联合下达综合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将综合奖补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
五、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区镇加强本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做好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对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对综合奖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对综合奖补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综合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
第二十二条综合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立综合奖补资金失信惩戒制度.
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安排综合奖补资金.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市经信委将其失信信息推送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六、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一年.
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推动"昆山之路"从头越,根据《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昆委〔2015〕22号)、《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已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具备先进性、成熟性和适用性特征,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
第四条"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和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三个方面.
第五条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1.
支持范围: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转型发展亟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的形式,每年向技术成果供给方有偿预订研发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或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
预订研发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技术需求通过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的方式寻求技术解决方案;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是指通过技术交易购买技术成果并在本市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两类项目均需每年6月向科技局备案.
2.
支持方式:经评审认定,属预订研发类的,按申报单位实际支付预订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具备产业化前景的优质项目列入订制储备项目库予以跟踪培育;属一次性购买类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项目均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予以支持.
预订研发类项目到期后,根据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兑现相应科技创新券额度;一次性购买类项目需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项目可兑换总额度的一半),其余额度在项目到期且考核合格后一并兑换,项目考核不合格或因故中止的项目不予兑现剩余科技创新券.
第六条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1.
支持范围:重点围绕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能源环保、现代农业等技术领域,引进一批在行业内发展潜力足、成长性好、支撑力大、具有标志性的"人才+科技"的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增强科技成果带土移植成活率.
2.
支持方式:列入引进落地项目库备案,经评审给予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30%的股权投资,对于成熟度较高且具备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及各级各类科技、人才项目.
项目到期后,还未进入培育转化阶段,不再列入项目库予以跟踪培育.
第七条培育转化一批科技成果项目1.
支持范围: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技术成果交易、科技创新项目引进等方式,经过开发研究(技术攻关)、中试转化阶段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2.
支持方式:(1)经认定后,通过创新券形式对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攻关、中试转化等研发投入进行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对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和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股权投资.
(3)引进落地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后,进入培育转化阶段,优先给予支持.
已认定为订制储备的一批科技成果项目,其中列为一次性购买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当年度认定为省级、苏州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即列为昆山市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第八条科技服务补贴1.
支持范围和方式:支持在孵企业获取相关科技服务,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
支持非在孵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参照在孵企业支持标准,以科技创新券形式予以支持.
同一企业一年内所获科技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备案的企业.
在孵企业申报项目时须首先经由孵化器审核通过,再提交所在区镇审核;非在孵企业直接由所在区镇审核.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1〕75号文件规定的营业收入小于4亿元且从业人员小于1000人的工业企业.
科技服务包括:创业导师、科技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服务和技术转移服务.
企业申报科技服务补贴时,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须经备案确认,具备相应的资格.
创业导师为具备相关资质经孵化器备案,有辅导初创型企业创业能力的专业人士.
创业导师服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导师与初创企业以"一对一"结对帮扶的形式,提供创业辅导的服务;第二类是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聘请,导师以讲座、沙龙等形式,进行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集中辅导培训的服务.
科技咨询服务包括:技术咨询、企业诊断、科技评估、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
企业申报科技咨询服务补贴须提供实际服务内容和服务绩效证明,经评审后确定补贴金额.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和数据分析、知识产权托管.
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服务是指企事业单位将所管理的仪器设施加入昆山市级以上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提供面向研发设计、产品试制过程中所需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
技术转移服务是指通过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平台或其他有专业资质的技术转移咨询机构,帮助企事业单位获得或输出技术成果的服务.
2.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服务提供方和接收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共享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质量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第四章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第九条购置研发设备和建设研发机构补助1.
支持范围:引进和新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2.
支持方式:(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研发机构,须前期备案,待建设期结束后,委托科技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经专家验收合格,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根据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昆山市级研发机构级别,补助上限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同一企业所获研发机构建设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昆山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为1年,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建设期以发文内容为准.
新购置研发设备额的计算起始时间以2014年7月1日起始为准.
(2)对新设立的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补助.
研发设备的认定范围:通过购置获得的用于分析、试验、测试仪器,用于小试、中试线和生产线上检测等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
(同一企业重复认定的不再支持)第五章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第十一条专利奖励1.
获国家、省专利奖金奖,分别奖励50万元/件、20万元/件;获国家、省专利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件、10万/件;2.
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家;3.
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简称贯标),通过国标认证的,奖励10万元/家;通过省绩效评价的,奖励5万元/家.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补助1.
法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补助2000元/件;2.
法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获授权且预缴4年以上年费后,补助8000元/件;3.
向国(境)外申请的专利,缴纳的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按实际缴纳额给予补助,每件专利补助总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加大科技奖励力度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1.
支持范围:上年度完成并通过省、市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已授权的核心专利,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
2.
支持方式: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决定,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1.
支持范围: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报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2.
支持方式: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决定,每项奖励10万元.
第七章推动科技金融融合第十五条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具体内容参见《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昆政办发〔2015〕95号)第十六条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补助1.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企业,苏州市认定的"瞪羚计划"、"雏鹰计划"企业.
2.
支持方式:支持科技保险试点,实施科技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在贷款还本付息后单户保险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额的1.
5%.
科技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池")贷款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担保模式,在贷款逾期后,按风险池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任分担比例补偿.
第十七条专利保险保费补贴1.
支持范围:作为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保险,且保险合同已生效,所购买的专利保险产品须由保险公司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
专利保险是金融保险导入知识产权保护后推出的新商业险种,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2.
支持方式:按企业实际支付保险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首单保险最高可享受80%的补贴;每个企业当年获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1.
支持范围: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支持方式: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单户昆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额不超过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并给予被担保企业优惠的担保费率.
第八章加大平台载体建设第十九条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联盟、众创空间等补助1.
支持范围:新批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等特色产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集聚区、大学科技园、创新联盟、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
2.
支持方式:在科技创新载体内实施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项目的,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重复享受部分予以扣除).
第九章科技创新券第二十条科技创新券具体内容参见《昆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5〕95号).
第十章项目及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昆山市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申报.
市科技局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按程序审定后统一在项目管理平台上发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2.
项目评审(论证).
项目评审(论证)由市科技局组织.
项目评审(论证)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原则上进行网上评审,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机构备选清单,委托清单内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评审、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3.
项目立项.
结合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经确定拟立项清单和经费资助安排.
对于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或项目答辩会.
4.
项目下达.
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项目和经费计划,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5.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为重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和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6.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确定的结束日期之后半年内完成.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采取专家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资金监督管理1.
资金支出管理.
根据预算编制,市财政局和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重大项目经费使用由银行等金融专业机构托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辅助明细账,对政府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
资金结算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3.
资金监督管理.
(1)信用管理.
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
(2)审计监督.
对于重点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50万元及以上),在项目验收时须委托备选清单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按规定的审计规范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其他一般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内审抽查,内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前置条件.
(3)绩效评估.
财政、科技等部门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昆委〔2015〕22号)、《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决定试行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政府为推动本市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规范后补助机制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措施.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资金在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兑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发放对象、使用范围与形式第六条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纳入"一企一档"服务管理目录中的企业.
第七条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企业以"合同研发项目管理"为转化模式,向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等有偿预订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以及一次性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等相关科研创新活动;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
第八条创新券实行登记备案制.
采用事前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
第三章申请与发放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等政策文件制定当年度创新券申请指南.
第十条企业根据创新券申请指南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发放名单及创新券额度,由市转型办、科技局、财政局公示后发放.
第四章兑现程序第十一条预订和购买科技成果的创新券:在企业根据预订或购买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由企业凭支付经费的银行转帐凭证、创新成果证明等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科技研发投入的创新券:在科技研发投入项目执行结束后,由企业凭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合同、项目研发工作总结、项目研发技术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等证明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购买科技服务的创新券:在企业根据科技服务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经费后,由企业凭支付经费的发票凭证、科技服务成效证明等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市转型办、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印发创新券兑现文件,企业凭文件到市、区(镇)财政局兑现.
第十三条兑现申请常年受理,全年分两次集中审核.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依据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
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财政各类奖补资金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20号),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2号)相关要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二章培育标准和程序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为在昆山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一)入库申报.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
各区、镇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
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五条入驻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上年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优先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六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区镇科技部门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
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培育措施第八条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九条加大对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和获得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培育期内的入库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入库企业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时须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上年度企业研发创新绩效报告、研发费用投入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年度资金预算,按入库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比例给予兑付,培育期内总计兑付最高20万元.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1.
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2.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三条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昆山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探索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结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函字〔2015〕38号)、《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5-2020年)》(昆委〔2015〕22号)和《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保险是经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由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包括专利执行保险、知识产权综合保险等.
第三条专利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第四条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的对象为在昆山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申请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技术水平;3.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以及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投保的专利应满足以下条件:1.
涉及企业核心技术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利,且在有效期内;2.
以发明专利为主,也可是围绕产品结构的核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围绕产品工业设计的核心外观设计专利;3.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省优质发明专利以及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实现价值的专利优先投保.
第六条享受补贴政策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需经过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提供该产品的保险公司需将产品条款在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企业投保经备案认定的知识产权产品方可享受补贴.
第七条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的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企业首份保单的补贴最高为保费的80%;每个企业当年获得的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
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生效、缴足全部保险费后,可持相关文件申请保费补贴.
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集中办理专利保险保费补贴.
已起保而未申请补贴的专利保险,视同放弃享受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起保日在补贴申请截止日之后的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延至次年办理.
对超出当年财政预算的保费补贴申请,延后至次年兑现,补贴标准仍按当年政策执行.
第十条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专利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依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给投保企业.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
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3.
企业同相关保险机构签订的专利保险合同,与相关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4.
专利保险保费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补贴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报告补贴项目实施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专利保险补贴申请企业及相关保险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向全社会公开通报,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
昆山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资金资助申报细则一、名牌战略奖励资金申报对象1、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的企业;2、新获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新获江苏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2、新获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4、相关批文复印件;四、申报程序:1、奖励资金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2、申报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如实填报.
2017年申报工作纸质和网上同步进行,网址:http://61.
155.
174.
37:7100/(名牌项目至昆山市昆北路4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与信用监管科申报,联系电话55197792)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每年联合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集中审批;4、经审批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奖励文件;五、本细则由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山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资金资助申报细则一、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申报对象1、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2、新获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80万元;2、新获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4、相关批文复印件;四、申报程序:1、奖励资金实行日常申报,集中审批;2、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如实填报.
2017年申报工作纸质和网上同步进行,网址:http://61.
155.
174.
37:7100/(驰名、著名商标企业至昆山市昆北路4号2号楼303室申报,联系电话57728033)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的日常受理,每年联合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集中审批:4、经审批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奖励文件;五、本细则由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资金资助申报细则一、标准化战略奖励资金申报对象:(一)参加国际标准的起草,其提案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要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核心内容的单位.
(三)所有填写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符合已经发布实施.
二、奖励标准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3、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每项补助20万元;三、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去年审计报告(四)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五)在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工作组承担单位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与申请项目相关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标准正式发布文本(2)其它证明材料.
(3)国际标准请提供证明材料:a.
标准立项时的国家标准委的证明文件b.
标准立项时的国际组织的证明文件c.
标准正式发布文本d.
国家标准委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提供英文材料的请同时提供翻译件四、申报程序:1、奖励资金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2、申报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向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如实填报.
2017年申报工作纸质和网上同步进行,网址:http://61.
155.
174.
37:7100/(标准项目至昆北路4号2号楼312室原质监标准计量科申报,联系电话57795135)3、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的日常受理,每年联合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集中审批:4、经审批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奖励文件;本细则由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评选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竞争力,根据《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昆委〔2015〕2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奖项设置"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是昆山市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设"杰出人才奖"和"杰出人才提名奖"两级奖项,"杰出人才奖"在"杰出人才提名奖"中产生.
"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2~3人,首次评选可适当增加,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杰出人才提名奖"每次奖励不超过10人.
二、对象和条件1.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应是在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等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为昆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2.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候选人,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昆山,遵纪守法,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卓越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其水平和造诣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
3.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候选人,应该在昆山工作满3年.
4.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候选人,还必须是取得以下成就之一者:(1)在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其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二等奖以上的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他省(部)级综合奖项一等奖的完成人;(2)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或先进管理经验,创(领)办或管理企业,创造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3)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政法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同行公认,在全国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才;(4)在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或传统工艺的继承、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同行公认,在业内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5)在其他领域为推动社会进步、城市发展作出杰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1.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组织推荐"是指各区镇负责本辖区候选人的推荐和遴选,推荐人选经区党工委或镇党委同意后,报"杰出人才奖"评选小组;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候选人的推荐和遴选,推荐人选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杰出人才奖"评选小组.
"社会推荐"是指鼓励市各协会、社会团体推荐和个人自荐,各协会、社会团体推荐和个人自荐可直接向"杰出人才奖"评选小组提出申请.
2.
各区镇、部门、社会团体、协会以及候选人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各区镇、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候选人.
四、评审程序1.
"杰出人才奖"评选小组对各级推荐的候选人充分听取相关领域、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对候选人进行初审,根据行业分类和专业领域等划分比例.
2.
建立"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专家评审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采取专家独立打分、两轮评审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杰出人才奖"和"杰出人才提名奖"建议名单.
3.
建议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并征求市纪检部门、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单位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
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由"杰出人才奖"评选小组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五、表彰奖励1.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提名奖"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
奖励就高不重复.
3.
"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优先推荐参加"苏州杰出人才奖"的申报.
六、其他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山市创业补贴实施细则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5〕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实现首次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
补贴条件⑴创办实体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昆山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3个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⑵创业者已参加昆山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⑶补贴申请人须与领取的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相一致.
2.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3.
申报资料⑴法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⑵营业执照;⑶《创业培训合格证》;⑷《昆山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1).
4.
申报程序在开业一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办理申报手续.
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会同社区(村)劳动协管员上门进行生产经营调查,如实填写调查报告,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复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予以发放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实体在开业3年内新增带动特定群体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
补贴条件⑴创业实体须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昆山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依法纳税;⑵招录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按《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昆就促办〔2016〕1号)文件进行认定.
2.
补贴标准开业3年内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申报资料⑴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⑵与招录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⑶招录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书;⑷《昆山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花名册》(2).
4、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于每月25日前携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所在地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申报手续.
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复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补贴按实划转至企业账户.
三、创业租金补贴凡进驻经昆山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
1.
补贴条件⑴创业实体须为2016年1月1日以后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⑵创业实体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内登记注册,稳定经营,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
2.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给予最高5000元/年的创业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每年兑付一次.
3.
申报资料⑴与孵化基地签订一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明;⑵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⑶《昆山市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3).
4.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于每年11月向所在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孵化基地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补贴按实划转至创业实体账户.
四、创业孵化培训补贴经昆山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培训的,可申请创业孵化培训补贴.
1.
补贴条件⑴创业孵化基地须邀请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培训机构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教授)、某领域领军人物、有资质的创业导师举办的创业指导培训;⑵所提供的创业指导培训可以满足创业实体、创业者实际需求,对创业实体、创业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⑶所提供的创业指导培训至少吸引30人以上参加.
2.
补贴标准根据创业孵化基地举办的创业指导培训规模(邀请专家、参加课程的人员)、课程内容、培训效果等标准,按照创业指导培训费用的30%-50%给予创业孵化培训补贴,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单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3.
申报资料⑴签订的创业指导培训协议、培训经费支出明细;⑵创业指导培训台账(包括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授课老师简介、培训课程说明、参会人员名单、相关照片等材料);⑶《昆山市创业孵化培训申报表》(4).
4.
申报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在举办创业培训前10个工作日至市就业促进中心填写《昆山市创业孵化培训申报表》,提交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授课老师简介、培训课程情况介绍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经市培训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创业孵化基地在开展创业孵化培训后,携申报材料至市就业促进中心办理申报.
市就业促进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予以发放补贴.
五、创业孵化补贴经昆山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创业实体的,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
1.
补贴条件⑴在孵化企业须为2015年1月1日后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登记的;⑵在孵化企业须进驻孵化基地6个月以上;⑶在孵化成功搬离孵化基地后,企业仍可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应与搬离创业孵化基地后的经营地址相一致.
2.
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的企业数,按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3.
申报资料⑴孵化成功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⑵孵化成功企业社保登记证复印件:⑶《昆山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5).
4.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于每年11月携申报材料至市就业促进中心申报.
市就业促进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补贴按实划转至创业孵化基地账户.
六、其他(一)对利用互联网进行创业的网络商户,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相关创业补贴,条件要求参照对应条款.
(二)创业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的行业(如:桑拿、网吧、按摩等),不予享受创业补贴.
(三)如申报企业、个人及有关部门存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创业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5〕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孵化公共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促进创业主体实现创业成果转化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所需的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第四条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为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场地;(二)协助创业实体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金融服务、政策信息咨询、各项代理等服务;(三)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四)组织入孵项目参加各类创业大赛、创业项目遴选等活动;(五)维护创业实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六条在昆山大市范围内,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服务载体,运行满1年(含1年)以上,且符合下列几项条件的,均可申报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1.
用地要求产权明晰或租赁手续完整,总面积要求不少于1000平方米,确保持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3年以上,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
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一般孵化周期为3年).
创业孵化项目需依法工商登记,正常经营,用工规范.
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带动就业情况良好;3.
拥有专业化管理服务团队和专门的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功能完善,能够开展"一站式"创业服务,能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开业指导、注册登记、政策落实、创业互助、金融配套服务和动态管理等服务功能;4.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重视创业宣传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并在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等方面有创新;5.
申请创建昆山大学生创业园的,还应具有相对集中的产、学、研一体化配套设施,并在一定区域内实行共享.
能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论证、评估、认定和跟踪等服务.
第七条凡符合认定标准的创业服务载体,可向所在区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申报要求填报申请材料:1.
《昆山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见1)一式二份;2.
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园区)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等;3.
相关资质材料,包括运营机构资质、运营场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消防验收证明等;4.
管理制度文件、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资料;5.
创业服务载体对于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的优惠政策,如为入驻创业者减免工位、网络、水电、物业服务等费用;6.
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政策落实、创业指导、综合服务、创业宣传等;7.
入驻创业实体名单.
第八条各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自收到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将组织评估小组对创业服务载体进行实地考察.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向社会予以公示,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确认,并统一授牌.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专项扶持第九条建立孵化基地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对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开展专项考核.
各区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专项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园区)机构场所、日常管理、师资及管理人员、创业服务(孵化、培训、实训)、孵化成效、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工作创新等方面.
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对管理服务优质、孵化成效明显、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对孵化功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相关扶持政策.
(一)经评估认定为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将给予1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被认定为苏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3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实体、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培训服务,成功孵化创业实体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具体按《昆山市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昆就促办〔2016〕5号)文件执行;(三)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孵化对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具体按《昆山市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昆就促办〔2016〕5号)文件执行;(四)对在每年度专项考核中,考核成绩优秀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将给予基地(园区)一定的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为:年度考核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贴;年度考核在75分—84分的,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创业孵化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1.
违法违规经营,或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2.
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3.
在年度考核中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4.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应把建设资金补贴和运营补贴专项用于孵化基地场地设施建设和运营、创业孵化服务、举办创业活动等,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按程序取消命名和授牌,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资金补贴和运营补贴所需扶持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实体的营业范围不得涉及国家限制的行业.
第十六条对已按《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昆就促办〔2010〕4号)文件认定的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无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昆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昆就促办〔20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意见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奖补工作,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院校合作奖补(一)"昆山班"配套补助1.
对象条件⑴职业院校与我市有相同专业需求的企业签订"昆山班"合作协议,每班学员不少于20人;⑵学员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技能证书);⑶学员在市人社部门指定企业或协议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少于4个月.
2.
补贴标准按企业资助额1:1标准,给予职业院校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的配套补助.
3.
申报材料⑴《"昆山班"配套补助申请表》;⑵"昆山班"合作协议书原件;⑶《"昆山班"学员花名册》;⑷学员在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累计不少于4个月的《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技能证书)复印件;⑸企业资助"昆山班"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4.
操作办法⑴开班报备:职业院校于开班1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供《"昆山班"学员花名册》和办班合作协议书进行备案;⑵企业确认:企业提供学员《"昆山班"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⑶申请补贴:职业院校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企业"冠名班"配套补助1.
对象条件⑴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冠名班"校企合作协议;⑵每班学员不少于30名;⑶学员在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少于5个月.
2.
补贴标准给予"冠名班"企业500元/人的配套补助.
3.
申报材料⑴《企业"冠名班"配套补助申请表》;⑵"冠名班"合作协议书原件;⑶《企业"冠名班"学员花名册》;⑷学员来昆山实习或就业时间不少于5个月的《"冠名班"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
4.
操作办法⑴开班报备:企业于开班1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供《"冠名班"学员花名册》和校企合作协议书进行备案;⑵申请补贴:由企业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班配套补助1.
对象条件⑴按照人社部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班试点,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办班合作协议;⑵每班学员不少于20名.
2.
补贴标准按每名学员每年5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
申报材料⑴《"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配套补助申请表》;⑵"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办班合作协议书原件;⑶《"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4.
操作办法⑴开班报备:企业于开班1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配套补助申请表》和办班合作协议书进行备案;⑵申请补贴:企业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⑶发放条件:第一批补贴在学员第一年学习期满后发放,第二批补贴在学员两年学习期满后发放.
同时,"企业新型学徒制"班学员培训合格,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现代学徒制"班学员需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业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未达到要求的,第二批补贴将不再发放.
(四)职业院校师生境外培训合作配套补助1.
对象条件⑴我市职业院校师生赴境外培训;⑵境外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常驻昆山参与合作办班.
2.
补贴标准⑴给予职业院校教师境外培训费用5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⑵给予职业院校学生境外培训学费5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⑶给予常驻昆山参与合作办班的境外职业教育专业教师补贴,按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工资部分)50%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⑷上述各类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三年.
3.
申报材料⑴申请境外培训补助的,需提供《境外培训补助申请表》、境外培训人员花名册、境外培训学费凭证复印件等;⑵申请境外教师补助的,需提供《境外培训补助申请表》、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工资部分)等.
4.
操作办法院校师生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载体建设奖补(一)职业院校实训平台配套补助1.
对象条件⑴职业院校建设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实训平台;⑵民办职业院校围绕工业机器人、现代装备制造等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需求,建设支撑专业发展、装备设施先进、具有完整培训链的实训平台.
2.
补贴标准⑴按省财政资助(奖励)1:1的标准,给予我市职业院校产教深度融合实训平台建设配套资助(奖励);⑵按民办职业院校实训平台当年设备投入金额1:1的标准给予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申报材料⑴《实训平台补助申请表》;⑵省级批文或当年设备投入发票等复印件.
4.
操作办法⑴职业院校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⑵民办职业院校申请补贴,市人社、教育、科技、经信等部门联合认定资格,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配套补助1.
对象条件⑴国家、省、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⑵昆山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2.
补助标准⑴获批国家、省、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按上级奖金1:1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⑵建设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开展"名师带徒"、技术攻关活动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创办补贴;⑶建立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年度考核制度,年度绩效考核成效显著的,3年管理周期内,每年给予1.
5万元工作人员经费补贴.
3.
申报材料⑴申报国家、省、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配套补助的,需提供上级批准文件;⑵申报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需提供《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申报表》,申办报告、申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及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复印件.
4.
操作办法企业(个人)提供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区镇公共实训基地配套补助1.
对象条件职业院校、骨干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建设具有所在区镇产业特色公共实训基地的.
2.
补助标准⑴给予区镇公共实训基地一次性启动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运营成本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奖补;⑵给予区镇公共实训基地启动前3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技能人才培养运营成本的5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奖补.
3.
申报材料《区镇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操作办法区镇推荐,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职业培训(含鉴定)奖补(一)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1.
对象条件我市企业具有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培训资源,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
补贴标准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⑵属于我市紧缺(急需)工种,并经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⑶企业当年培养评价高技能人才超过20人的,给予企业培训组织者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超过50人的,给予企业培训组织者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3.
申报材料⑴《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⑵《职业培训奖补(鉴定)申报表》;⑶《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4.
操作办法⑴培训报备:企业提交《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备案;⑵培训实施: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区镇劳动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进行指导、检查;⑶鉴定考核:企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并核发证书;⑷申请奖补:企业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培训1.
对象条件⑴我市企业职工或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机构(持有市人社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⑵我市企业职工赴市外参加本企业急需工种培训的,需经所在区镇劳动部门备案同意,原则上,我市不能培训鉴定的,在苏州培训鉴定;苏州不能培训鉴定的,在省内培训鉴定.
2.
补贴标准⑴个人缴费培训,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培训补贴;⑵个人免费(机构垫资)培训,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垫资培训补贴;⑶属于我市紧缺(急需)工种,并经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按初级工8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3000元/人、技师45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的标准补贴.
3.
申报材料⑴《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⑵《职业培训(鉴定)奖补申报表》;⑶《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和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
操作办法⑴培训报备:培训机构实施个人免费培训(机构垫资)的,向所在区镇劳动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报备《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⑵鉴定考核:培训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并核发证书;⑶申请奖补①个人免费培训(机构垫资)的由培训机构根据申报要求申请培训奖补,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②个人缴费参加培训(含赴市外培训)的,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所在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③赴市外培训企业急需工种,可参照执行;④我市职业院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参照培训机构执行.
(三)技能鉴定奖补1.
条件和标准⑴对本细则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⑵我市中职学校在校生和高职院校在校生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分别取得中级及以上和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2.
申报材料⑴《职业培训(鉴定)奖补申报表》;⑵《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和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3.
操作办法⑴技能鉴定奖补与培训奖补原则上同时申请,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⑵职业院校在校生技能鉴定奖补统一由学校代为申请.
(四)职业标准引进补助1.
对象条件首次引进使用我市目前所没有的国际通行职业标准和台湾权威职业标准,培养紧缺(急需)工种高技能人才的单位.
2.
补贴标准⑴1人以上取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的奖励;⑵5人以上取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的奖励.
3.
申报材料《引进国际通行职业标准奖补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操作办法引进单位申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市人社部门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高技能人才奖补(一)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1.
条件和标准⑴我市企业引进国家和省级紧缺优秀高技能人才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企业10万元/人、5万元/人奖励;⑵我市企业引进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个人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并给予引进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⑶职业院校采用校企合作形式为我市企业输送高技能毕业生,且毕业生在合作企业就业满6个月的,分别给予职业院校1000元/人和企业1000元/人的奖励;⑷初次来我市企业就业满6个月的高技能人才(非校企合作形式),给予高技能人才个人1000元的奖励.
2.
申报材料⑴《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申报表》;⑵《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和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3.
操作办法⑴输送高技能毕业生的院校向所在区镇劳动部门申报,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⑵初次来我市企业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由录用企业向所在区镇劳动部门申报,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⑶引进国家和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企业向所在区镇劳动部门申报,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二)技能竞赛补助1.
对象条件⑴区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青妇和重点企业开展各类技能竞赛;⑵竞赛工种原则上应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且面向全市企业(含我市职业院校学生)开放报名.
2.
补贴标准⑴给予竞赛奖金和裁判等竞赛保障人员劳务成本100%的补贴;⑵给予竞赛耗材等直接用于竞赛的非劳务成本50%的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给予奖补;⑶对成效明显的竞赛活动,给予组织者一次性奖励.
报名参赛人数不足50人的,给予竞赛组织者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报名参赛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竞赛组织者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申报材料⑴《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竞赛技术文件、竞赛试题、参赛人员和组织人员名单;⑵《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操作办法⑴竞赛报备:举办单位应于竞赛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供《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进行备案;⑵补助申请:举办单位提交《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部门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五、其他事项1.
本细则各类补助原则上在《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和审核,每季度审批一次.
各类申请需在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逾期视同放弃.
2.
各区镇劳动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和补助资金代发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培训指导、考核鉴定、补助资格(证书)核定等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人力资源合作平台管理、申请受理和核定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协调监督、资金报批、资金拨付等工作.
3.
高技能人才引进和职业培训补助一年内不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一人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补助.
本市各类高技能人才项目资金就高发放,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4.
申报人及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全额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5年内取消其技能人才政策申报资格.
5.
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我市社会责任、文明素养提升等方面的义务.
6.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计划的意见》(昆政发〔2013〕60号)、《关于高技能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昆人社办〔2014〕8号)同时停止执行.
7.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我市人才强市建设,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内外高科技人才来昆创新创业,切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以人才和智力资源的集聚引领和支撑昆山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现就实施"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智力资源,大力吸引海内外高科技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着力构建我市人才培育引进政策体系,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引进能够引领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国家级创新创业人才30名左右、市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300名左右.
通过资源整合,为创新创业人才从创新到创业、从科研到产业化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努力使我市成为创新创业人才的首选地区之一.
二、支持领域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
三、支持对象(类别)昆山双创计划包括双创团队、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三个类别.
双创团队主要支持具备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昆山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影响力的团队.
创业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
创新人才主要支持到昆山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四、扶持政策1.
项目资助自主申报入选上级人才计划给予入选者最高60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给予入选者最高30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上级团队计划给予团队1000—500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昆山市双创团队计划给予团队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
2.
安家补贴自主申报入选上级人才计划给予入选者最高200万元安家补贴,入选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给予入选者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入选团队计划给予团队核心成员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
3.
引才奖励自主申报入选上级人才计划给予用人单位50—100万元奖励,入选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入选团队计划给予用人单位50—100万元奖励.
信用贷款对人才企业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最高给予企业500万元风险补偿额度;通过"人才贷"给予人才最高100万元信用贷款.
5.
贷款贴息给予自主申报入选各类人才计划的企业最高100万元贷款贴息.
6.
科技保险补贴给予自主申报入选各类人才计划的企业最高50万元科技保险补贴.
五、管理实施1.
项目申报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申报推荐工作一般由企业注册区镇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各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2.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由形式审查、技术评审、面试答辩、实地考察四个环节构成,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并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初步推荐名单.
3.
项目立项市人才办主任办公例会商讨确定推荐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市委、市政府发文确定名单.
4.
项目管理立项企业须签订承诺书,由市科技局按规定将资助款拨入立项企业帐户;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期满验收和滚动支持.
5.
项目退出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退出,退出的人才(团队),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定.
人才(团队)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六、其他事项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1年.
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
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评审办法(试行)2.
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1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评审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更大范围集聚人才,更高层次培育人才,更加有效用好人才,充分发挥引领性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以下简称昆山双创计划)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由昆山市人才办会同昆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包括双创团队、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三个项目.
第五条双创团队主要支持具备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昆山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影响力的团队.
基本条件如下:1.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
领军人才应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获得昆山市级以上人才计划认定.
团队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有卓越的创新能力、丰富的研发管理经验、显著的业绩和成效;3.
团队应于近年来到昆山创业或全职到昆山企业工作.
自主创业的团队应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股东,且企业已正式注册成立;企业引进的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4.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在企业原则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三年内项目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创业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
创业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领军项目(A类)、创业成长项目(B类)和创业孵化项目(C类)3个类别.
基本条件如下:1.
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2.
掌握相关核心技术.
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3.
应为在昆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昆山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4.
创办的企业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5.
申报企业信誉良好,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方向,且已参加社会保险.
分类条件如下:各类创业人才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
创业领军项目(A类)(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3)申报人应为近年引进到我市创(领)办企业,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4)个人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且实收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5)项目申报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已达到100万元.
2.
创业成长项目(B类)(1)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2)企业创办时间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3)企业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4)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5)申报企业须为经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3.
创业孵化项目(C类)(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申报人应为近年到我市创(领)办企业,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3)个人认缴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第七条创新人才主要支持到昆山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基本条件如下: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
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3.
申报人应为近年引进到我市工作,并在规定日期前完成相关引进手续,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4.
申报人从到我市工作次月起,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3万元;5.
申报企业信誉良好,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方向,且已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6.
企业高薪聘用的人才,学历和来昆时间可放宽,并优先给予支持,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三申报和推荐第八条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申报时须递交的材料一般包括: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和创新创业计划书,以及申报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或全职到企业创新的证明材料、实施项目的技术和成果水平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昆山双创人才(团队)计划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申报推荐工作一般由企业注册区镇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各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四评审第十一条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根据选拔条件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才办主任办公例会商讨后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环节名单.
第十二条技术评审.
市科技局根据产业领域分布将项目分组开展评审,每个评审组不少于5名专家.
技术评审内容包括:人才经历与业绩、项目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社会认可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面试答辩.
市科技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面试评审.
面试对象由申报人、核心团队人员、落户区镇或载体及风险投资公司代表等组成,不超过5人(团队除外).
面试以申报人为主,其他成员可作补充.
申报人不到场的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实地考察.
通过与申报人见面和查看实施项目运营情况,实地了解企业和项目状况,核实申报人及其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的真实性.
考察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组成.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并结合技术评审与面试评审专家意见,形成初步推荐名单.
五报批和公示第十五条市人才办主任办公例会商讨确定推荐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市委、市政府发文确定名单.
六管理和考核第十七条签订承诺书.
申报企业签订承诺书,遵照《昆山市科技人才项目实施过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拨付.
企业签订承诺书后,市科技局按规定将资助款拨入申报单位帐户.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年度检查.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各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申报单位须配合年度检查,按照要求按期如实提交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中期检查.
项目立项18个月后,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情况确定后续项目资助经费的发放.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延期一年再次进行中期检查.
延期后检查合格的继续拨付资助经费,仍然不合格的,取消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期满评估验收.
三年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验收合格,市科技局给予支持.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
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滚动支持.
项目验收时,企业对照《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条件,达到要求的,可以申请滚动支持.
七退出机制第二十四条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的退出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1.
主动退出.
人才(团队)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所在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2.
中止.
因企业注销或人才(团队)辞职、死亡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由所在区镇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3.
取消入选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立项资格的,或立项后消极不运作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立项资格.
第二十五条退出的人才(团队),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定.
人才(团队)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对主动退出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申报的项目;对取消入选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的申报.
八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1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昆创新创业的引进扶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评审办法(试行)》,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给予资助.
第三条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入选上级人才计划项目、昆山市级创业领军项目、昆山市级创业成长项目、昆山市级创业孵化项目、昆山市级创新人才项目、自主申报入选上级团队计划项目、昆山市级创业团队项目和昆山市级创新团队项目等类别.
第四条入选上级人才计划项目扶持政策自主申报入选上级人才计划项目:1.
安家补贴:给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200万元的安家补贴,省双创、姑苏高层次人才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创业类人才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给予50%安家补贴,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50%,创新类人才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安家补贴;已享受昆山双创人才购房补贴的,就高不重复补贴;2.
引才奖励: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类人才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引才单位100万元奖励;省双创、姑苏高层次创新类人才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引才单位50万元奖励;3.
其他扶持政策:创业类参照昆山市级创业领军项目扶持政策,创新类参照昆山市级创新人才项目扶持政策;项目资助上级配套要求高于昆山市级人才项目资助标准的按照上级要求配套;已享受昆山双创人才待遇的,就高不重复配套.
引进外地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项目:1.
来昆创业的,注册落地后直接享受昆山市级创业孵化项目扶持政策.
申报昆山市级创业领军、创业成长项目时优先立项,申报上级人才计划项目时优先推荐;2.
来昆创新的,在申报昆山市级创新人才项目时优先立项.
第五条昆山市级创业领军项目(A类)扶持政策1.
项目资助:给予企业200万元项目资助,项目立项时给予100万元,待中期检查通过后再给予100万元;2.
项目滚动支持:通过验收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企业100万元项目滚动支持奖励;3.
信用贷款支持:对符合《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可优先给予最高500万元风险补偿额度;4.
项目贷款贴息:为项目提供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5.
科技保险补贴:为企业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保险补贴;6.
安家补贴:给予人才100万元安家补贴,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给予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50%.
第六条昆山市级创业成长项目(B类)扶持政策1.
项目资助:给予企业100万元项目资助,项目立项时给予50万元,待中期检查通过后再给予50万元;2.
信用贷款支持:对符合《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可优先给予最高500万元风险补偿额度;3.
项目贷款贴息:为项目提供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4.
科技保险补贴:为企业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保险补贴.
第七条昆山市级创业孵化项目(C类)扶持政策1.
项目资助:给予企业50万元项目资助,项目立项时给予25万元,待中期检查通过后再给予25万元;2.
项目滚动支持:通过验收的创业孵化项目,符合创业成长项目(B类)条件的直接纳入当年度创业成长项目,继续享受扶持政策;3.
信用贷款支持:对符合《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可优先给予最高200万元风险补偿额度;4.
项目贷款贴息:为项目提供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5.
科技保险补贴:为企业提供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保险补贴;6.
安家补贴:给予人才50万元安家补贴,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给予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50%.
第八条昆山市级创新人才项目扶持政策1.
项目资助:给予企业50万元项目资助,项目立项时给予25万元,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25万元;2.
安家补贴:给予人才50万元安家补贴,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3.
引才奖励: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引才单位50万元奖励.
第九条自主申报入选上级团队计划项目扶持政策1.
安家补贴:给予核心成员100万元安家补贴,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已享受昆山双创人才购房补贴的,就高不重复补贴;2.
引才奖励:创新类团队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引才单位100万元奖励;3.
其他扶持政策:创业类参照昆山市级创业团队项目扶持政策,创新类参照昆山市级创新团队项目扶持政策;项目资助上级配套要求高于昆山市级团队项目资助标准的按照上级要求配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昆山双创团队待遇的,就高不重复配套.
第十条昆山市级创业团队项目扶持政策1.
项目资助:给予企业300万元项目资助,项目立项时给予150万元,待中期检查通过后再给予150万元;2.
项目滚动支持:通过验收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项目滚动支持奖励;3.
科研补贴: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按上级资助金额1:0.
5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
信用贷款支持:对符合《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要求的项目可优先给予最高500万元风险补偿额度;5.
项目贷款贴息:为项目提供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6.
科技保险补贴:为企业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保险补贴;7.
安家补贴:给予核心成员每人50万元安家补贴,待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已享受昆山双创人才购房补贴的,就高不重复补贴.
第十一条昆山市级创新团队项目扶持政策1.
项目资助:给予团队200—300万元项目资助,项目立项时给予5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50%;2.
安家补贴:给予核心成员每人50万元安家补贴,待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已享受昆山双创人才购房补贴的,就高不重复补贴;3.
引才奖励:待项目验收后再给予引才单位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金由人才办统筹,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和公示反馈情况,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转型办、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检查部门的监督.
市转型办、财政、审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绩效评估,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1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社会化招才引智激励实施细则(试行)为充分发挥人才工作社会化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和个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合作组织和个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切实推进我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昆委〔2017〕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海外各类社会组织合作助力全市人才工作发展的实施办法》(苏人才办〔2015〕5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1.
拥有一定资源和专业优势,与我市有较强合作意愿,且具有合法资质的海内外人才服务机构、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外国专家组织等;2.
拥有人才资源和产业优势,为我市引才、育才、用才、留才作出贡献的各类科研院所、科技载体平台、投融资机构等;3.
我市聘请的招才引智顾问,经事前申报认定、帮助我市成功引进人才的个人等;4.
其它与我市相关部门签订人才科技合作协议的各类合作组织等.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合作组织与我市加强合作,构建覆盖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地的引才网络,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为我市举荐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智慧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才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入选者;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才等;第二类省级高层次人才: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及核心成员;省双创人才入选者;省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省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博士入选者;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等;第三类苏州市级高层次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姑苏高技能突出人才等;第四类昆山市级高层次人才:昆山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
第四条加入合作组织,需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初审并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受市人社局委托,合作组织、招才引智顾问主要协助开展以下引智活动:1.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荐并协助引进海内外的人才、项目、技术、资金和先进管理经验;2.
协助做好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嘉宾邀请,在海内外发布招才引智及其它宣传推介我市人才政策环境等信息;3.
协助做好海外"昆山日"推介会等海外招才引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等.
第六条对合作组织、招才引智顾问坚持"分级评估、动态管理".
双方合作协议一般按年度于7月份签订,并由市人社局实施工作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对合作组织分级给予工作补贴.
1.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一级合作单位:(1)与我市合作举办海外创业大赛、组织招才引智或其他推介活动、举办专题会议,且规模在100人以上;或组织海外人才来我市开展优秀项目、人才对接,年度累计在20人以上;(2)根据我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需要,引进紧缺科技资源,或引进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载体;(3)通过海内外媒体或利用自有工作平台宣传昆山人才政策环境,具有可考量的工作成果;(4)接受专项委托在海外开展相关调研,提交高质量调研报告,并转化成合作项目或政府决策.
2.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二级合作单位:(1)为我市招才引智工作提供海外工作援助和服务,或为在昆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和项目;(2)组织海外人才来我市开展科技资源和创业项目对接;(3)协助我市在海外开展人才工作品牌和政策宣传;第七条在人才工作平台搭建、项目引进等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合作组织,可按以下标准获得奖励:1.
推荐人才项目奖励标准:受市人社局委托,向我市推荐人才项目,并经各板块载体(企业)前期有效对接,实际受邀参会人才50人以下,给予3万元奖励;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100人以上,给予6万元奖励.
同时,给予来国内参会人才差旅费补助,具体标准为:欧美大洋洲5000元/人,亚洲(含港澳台)3000元/人,国内江浙沪地区1000元/人,国内其他地区2000元/人;给予赴海外举办活动,参会人才差旅费补助标准为:举办城市以外1000元/人,举办城市内500元/人;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招才引智活动,差旅费补贴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发放.
2.
组织活动奖励标准:合作组织、招才引智顾问圆满完成市人社局委托举办的海内外招才引智等活动的,经主办单位认可,可根据活动规模、对接成效、物价水平等因素,给予5-10万元的活动奖励.
3.
列入一级合作单位的,给予每年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列入二级的成员单位的,给予每年5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补贴在合作评估完成后拨付,作为上一年度工作经费补贴.
同时对一、二级合作单位实行动态评估,完善增加与退出机制,将引进人才的层次、数量和项目的层次、规模作为合作单位评级的主要依据.
全市一级合作单位控制在3-5个,二级合作单位5-10个.
第八条人才工作合作组织、招才引智顾问和个人推荐人才落户奖励标准:1.
推荐人才落户,由我市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创业类)等,给予30万元奖励;推荐人才落户,由我市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创新类)等,给予20万元奖励.
2.
推荐人才落户,由我市推荐入选江苏省"创新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3.
推荐人才落户,由我市推荐入选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计划(A类)等、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创业类)等,给予15万元奖励;推荐人才落户,由我市推荐入选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计划(B类)等、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创新类)等,给予10万元奖励.
4.
推荐人才落户,项目符合昆山双创人才和团队申报条件的,给予2万元奖励;项目入选昆山创双人才和团队的,给予5万元奖励.
5.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各类海内外合作组织引进国内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推荐人才落户认定,需在创业类人才创办企业工商注册前、创新类人才签署劳动合同前到市人社局进行备案,需推荐组织(个人)、引进人才、市人社局三方共同认定.
第九条合作工作经费兑现程序:每年12月由人才工作合作组织或招才引智顾问提出年度工作经费申请,经审核认定后拨付.
第十条活动组织奖励兑现程序:委托的活动圆满完成以后,由合作组织或招才引智顾问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拨付.
第十一条推荐人才落户兑现程序:人才工作合作组织、招才引智顾问和个人推荐落户奖励,按照引才事前预报备案、引进成功后申报、审核认定后拨付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入选昆山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
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后先拨付50%奖励金额,剩余奖励资金待其人才项目通过所入选人才计划的中期检查后拨付.
第十三条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负责对引才备案登记和奖励申领材料进行初审,经市人才办审定后按年度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合作组织及个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
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应全额退还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所需资金从市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各区镇结合自身实际可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各类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助推人才工作发展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昆山市社会化招才引智激励实施细则》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昆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姑苏人才计划(除高技能人才计划、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外)、海鸥计划的人才,入选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昆山市教育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昆山市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昆山市社会工作人才计划的人才,以及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奖、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昆山市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的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产业教授、高级技师等特定对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人才办统一领导,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构建人才服务新机制,打造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为全市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各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运行机制第四条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线,实行"所属企业有专员办理、交流中心有专员协调、职能部门有专员服务"的"三专员"一条龙办结服务.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和服务内容,设立相对应的服务窗口或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明确责任人,涉及服务职能详细提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办事地点、办事人员、联系方式等.
部门能自行办结的事项应按时完成,需要报上级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协助进行申办.
第六条针对高层次人才服务内容,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并发布《昆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指南》,内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汇编.
第七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门户网站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栏,把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服务项目、办事流程等发布到网上,为高层次人才服务、咨询提供网上平台,并通过相关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
服务内容第八条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居留和出入境签证办理(二)人才落户、人事代理、档案托管(三)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四)子女入学(园)(五)就业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等)(六)社保(七)医疗(八)通关(九)税收(十)住房(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十一)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加入侨联组织(十二)免费办理昆山旅游年卡、图书馆借阅卡、昆通卡〈乘坐公交车、使用公共自行车〉(十三)其他相关待定服务服务方式第九条根据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类别、具体情况和部门职能职责,分别按以下不同方式提供服务.
(一)直接办理:属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包括人才落户、人事代理、档案托管、就业服务,可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直接办理.
(二)带办服务:不属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服务对象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调专员负责与各相关部门衔接,能够由所属企业办事专员代替办理的,由办事专员代办;需要高层次人才本人办理的事项或环节,企业办事专员可以带领当事人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信息咨询服务:除以上两类事项,其他如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本外币兑换、企业上市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等业务可提供相关部门科室的联系方式、办事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指引服务对象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受理业务后,按照业务类别录入业务办理系统,并按照不同的事项,把资料分类后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专员联系,引导高层次人才前往各相关部门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亦可根据需要,自行前往相关部门直接办理有关业务.
各部门受理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后,要热情服务、快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服务对象.
组织保障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分工如下:(一)居留和出入境签证办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具有中国国籍和放弃外国国籍的海外人才落户由市公安局负责;(二)子女入学(园)由市教育局负责;(三)国内人才户口迁移、人事代理、档案托管、就业服务、社保由市人社局负责;(四)医疗由市卫计委负责;(五)通关由昆山海关负责;(六)税收由市地税局负责;(七)住房,其中购房补贴由市人社局负责,住房公积金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负责;(八)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加入侨联组织由市侨办负责;(九)免费办理昆山旅游年卡由市旅游局负责,图书馆借阅卡由市文广新局负责,昆通卡由市交发公司、市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的承接部门,其工作经费全额从市人社局行政基本支出列支,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做好"一站式"服务的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监督考核第十四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办理的落实与监督,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的统计管理工作,定期统计高层次人才服务的人数、次数、信息变更、办事类别以及各部门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一是职能部门人才服务专员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集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所属企业代办专员业务培训制度,对企业代办专员集中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三是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职能部门服务专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向所属单位反馈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服务专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服务专员,建议所属部门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职能部门服务专员纳入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因本部门服务专员原因影响高层次人才服务质量,或拖延、推诿、扯皮影响办事效率、引起投诉的,将作为考核部门相关工作的依据.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由市人才办会同人社局共同解释.
昆山市柔性引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昆山市柔性引才计划"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国有、民营和国内资本控股的企业;(二)我市所属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卫生医疗、社会服务等事业单位.
二引才标准第五条柔性引才标准海外高层次人才标准:根据《关于实施"海鸥计划"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9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海鸥计划"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5〕68号)规定标准确定人选.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参照本标准执行.
国内高层次人才标准:1.
国际顶级知名奖项获得者: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总统科学奖)、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2.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3.
国家"千人计划"和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4.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等优秀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亚太地区手工艺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5.
国内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并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6.
拥有在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核心技术,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可进行产业化生产,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7.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有5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金融机构、著名高校、科研机构中高层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
8.
我市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国内高层次人才.
三引才支持第六条资助标准:我市用人单位所付劳动报酬以年度累计,劳动报酬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劳动报酬2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25%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与评审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申报我市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必须符合《关于实施"海鸥计划"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9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海鸥计划"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5〕68号)规定的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中明确的每年在昆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在昆工作时间(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申报我市柔性国内高层次人才资助,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中明确每年在昆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且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截止申报日须累计满1个月.
第八条申报程序(一)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海鸥计划"由用人单位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初审通过后,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报昆山市人社局核实情况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局;(二)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区镇人才管理部门核实后初审通过后,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局.
第九条申报材料(一)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1.
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包括引智对象护照及个人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引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相关行业认证材料、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不领取劳动报酬的,单位还须提供出入境行程证明件复印件、引智说明、项目材料和在引智单位工作时间段和时间数.
以上材料独立装印成册,一式3份.
2.
柔性引进海外智力项目论证及相关成果报告,独立装印成册一式3份.
以上相关表格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
rcsz.
gov.
cn),进入申报页面后填写、打印.
(二)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1.
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昆山市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申请表》;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近5年个人获得的专利、科研成果获奖、个人荣誉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近5年发表的论文、论著;相关行业认证材料及其它材料;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2.
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项目论证、相关成果和绩效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十条评审程序(一)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程序1.
初审.
"海鸥计划"审核与评审工作每年11月集中进行.
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局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核实后,再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评审.
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海鸥计划"申报人选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
3.
公示.
资助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评审程序1.
申报初审.
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申报与评审工作每年与"海鸥计划"于11月同步集中进行.
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镇人才管理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核实后,再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专家评审.
组建昆山市柔性引才评审专家库,由市人社局聘请相关专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认为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对相关人员进行答辩),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3.
综合评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组成综合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建议,结合产业发展,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
4.
审核立项.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正式拨付资助资金.
五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柔性引才资助资金在下一财政年度划拨至用人单位,用于柔性引进海内外人才薪酬补贴.
柔性引才对象实施的工作项目系跨年度的,追溯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终止柔性引才计划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
第十三条获得资助(奖励)资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1.
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2.
转移、截留或者挪用资助(奖励)资金的;3.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其中利用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已取得的资助(奖励)资金,还将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扎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的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提升城市人才竞争力.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鼓励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在昆购房,满足人才住房需求的政策举措.
第三条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安居工作;市人社局负责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购房补贴的预算编制、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购房补贴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联合市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估;市住建局、国土局负责人才购房相关政策的落实,以及人才使用购房补贴购买住房后房产交易的按政策执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负责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的配套落实.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人才安居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类型:(一)享受购房补贴人才1.
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2.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3.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4.
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5.
经认定的其它高层次人才.
以上人才按规定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由住建局、国土局参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高层次人才购房同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参照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不限购住房人才1.
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2.
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大专学历,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市人社局发布的《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以上人才购房前至市人社局进行人才购房资格认定,经认定后的人才由市住建局、国土局参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三购房补贴标准第五条我市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享受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最高可享受2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其中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80万元的购房补贴;市外引进的创业类人才享受180万元的购房补贴,市外引进的创新类人才享受14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享受15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其中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5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享受120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昆申报入选团队计划的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其中创业领军A类人才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业孵化C类及创业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8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享受6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在我市创新创业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及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六)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最高享受100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以教育、文化、医学等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为准.
以上(一)—(五)类人才在昆购房后,购房补贴分年度按4:3:3比例(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由市人社局拨付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六)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和拨付比例按主管部门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使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以房产契税发票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
四人才安居申请第六条人才购房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购房前,申请人需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学历证书和在昆企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市人社局审核(国外、境外学历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房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审核购房人资格,市住建局、国土局以加盖市人社局公章的《昆山市人才购房资格认定表》为依据按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不受户籍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存限制.
第七条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程序:(一)受理申请.
市人社局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申请当年度购房补贴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个人申请表》,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市购置的自住商品房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已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结婚证.
以上材料原件提交至所在区镇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保留备案.
申报材料经区镇核实盖章后,由申请人递交至市人社局.
(二)资格审核.
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联合相关部门对人才进行审核,确定建议发放名单.
(三)资格认定.
市人社局将建议发放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批准.
批准后的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
(四)补贴发放.
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行文申请发放补贴,文件经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将当年度购房补贴核拨至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给申请人.
五管理与评价第八条我市人才的购房补贴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人才享受安家补贴后可转为申请购房补贴.
本实施办法公布前相关人才按规定标准已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补足差额;未使用购房补贴购房的,按照新的实施办法执行;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使用购房补贴在昆购房的,不再享受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安家补贴;市双创人才和团队成员已领取部分安家补贴后,提出在昆购房的,购房补贴需扣除按项目进度已拨付的安家补贴金额;人才使用购房补贴用于在昆购房后,入选更高级别人才计划,并享受更高级别购房补贴的,对应购房补贴总额需减去原已使用的购房补贴或已拨付的安家补贴的金额.
第九条购房补贴划转至单位的,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若有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用人单位3年内申报各类人才计划的资格,追回补贴经费,并通过相关信用网站公开失信信息.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依据《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市审计局对购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的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
市人社局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将暂缓或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一)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二)承担的科技项目意外终止的;(三)人才从原申报单位离职或所在企业迁移、停业、注销的;(四)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主管部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五)其它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情形.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标准昆山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标准人才类别资助标准(万元)昆山市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实施标准1在我市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3002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200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180市外引进的创业类人才180市外引进的创新类人才1403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省双创、姑苏双创人才和团队在昆申报入选创业类人才计划的人才150在昆申报入选创新类人才计划的人才120在昆申报入选团队计划的前3位核心成员1004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市双创人才和团队创业领军A类人才100创业孵化C类及创业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80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前3位核心成员605在我市创新创业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1006在我市全职工作的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引进的教育、文化、医学等领域经发文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最高100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和重点产业做大做强.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山市产业人才是指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紧缺专业人才,主要包括:突出产业人才、实用产业人才、紧缺产业人才、紧缺毕业生、境外高校实习生.
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全市产业人才计划工作,市人社局具体负责相关操作办法的编制、发布、实施.
第三条突出产业人才、实用产业人才.
在本市工作,获得过国际或国家最高荣誉奖项,或有突出专长和行业影响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
奖励额度为30—100万元,资助期为3年,总资金分年度按4:3:3比例(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拨付.
第四条紧缺产业人才.
在本市企业工作,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每年评定1200名左右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每人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四个档次的生活津贴,资助期为3年.
第五条紧缺毕业生.
适用于当年度毕业并办理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和境外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给予博士研究生每人1.
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万元,符合条件的本科生每人0.
5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六条境外高校实习生.
适用于来我市开展实习的全日制境外高校和昆山杜克大学在校学生.
实习期按每人每月3000元,发放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实习补贴.
第七条突出产业人才、实用产业人才享受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相关服务.
突出产业人才符合昆山市级双创人才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双创人才.
紧缺产业人才子女入学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各类人才计划的实施以相关操作办法为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资助.
第八条各区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和各类专项人才操作办法制定本区镇产业人才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昆山市外专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组织实施"昆山市外专人才计划",大力吸引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的外专人才来昆山创新创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山市外专人才计划的宗旨是加快推进昆山人才强市建设,拓宽招才引智国际化视野,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多渠道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昆山市外专人才计划适用以下主体:(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国有、民营和国内资本控股的企业;(二)我市所属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卫生医疗、社会服务等事业单位;(三)执行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昆山外专人才是指与符合我市外专人才计划的适用主体签订全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外籍专家和港、澳、台地区专家.
第五条用人单位所付劳动报酬以年度累计,劳动报酬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劳动报酬超过30万元,8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5%资助;劳动报酬超过80万元的,按劳动报酬的30%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用人单位所付劳动报酬以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准.
引智项目获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经费资助.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学有优教"工程,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教育人才,提高昆山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的实施,遵循"高端引领、择优资助、引育并举、以用为本、重求实效、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三条根据昆山市教育实际,本细则所指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具体分为A、B、C三类,分别指符合以下条件者:(一)A类:领军型高层次人才1.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2.
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3.
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4.
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
(二)B类:重点紧缺型高层次人才1.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或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2.
省特级教师;3.
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三)C类:高层次人才1.
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2.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3.
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以及省教学名师、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省级以上名师工作室领衔者、省级优秀班主任或地市级名教师、名校长;4.
四十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全国教学基本功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省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奖者;5.
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6.
其他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指职业技能大赛国赛金牌教练、省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奖者、在校企合作中成效显著且本人取得1项专利以上的"双师型"教师,以及引进的学科奥赛教练).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四条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每年申报遴选一次.
第五条申报材料包括《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登记表》,学历、职称、荣誉、教育教学业绩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市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教育人才引进的具体程序如下:1.
专家评审:根据学校对高层次教育人才的需求和教育局对学校拟引进教育人才的综合评价,由教育局组织市内外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评审,重点考察其职业道德、专业特长、科研成果、理论创新、国内省内影响力、知名度和发展潜力、学科建设契合度等;2.
教育局审核: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区镇根据专家组提供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经市人社局初审同意后组织体检和政审;3.
编制部门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教育人才,经编制部门核准办理用编手续;4.
人社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教育人才,由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八条对引进的教育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1.
A类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2.
B类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资助和60万元安家补贴;3.
C类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和40万元安家补贴.
第九条对昆山市培育的教育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1.
A类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2.
B类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资助;3.
C类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条教育人才获评苏州青年拔尖人才、领军人才、教育名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在本细则实施期间,每学年对昆山市学科(学术)带头人、苏州市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等教育人才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10000元奖励.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教育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引进的人才在昆山首聘单位的服务期至少为五年.
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教育局将定期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
人才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勾.
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五)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满服务年限的.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安排.
奖励资助自认定后下一季度拨付,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第1年拨付总额的40%,余额分4年等额拨付.
第十五条引进的教育人才仅认定一次,安家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
昆山市培育的教育人才,由本人向学校递交考核申请和材料,由教育局考核认定,每年8月统一认定一次,同层次不重复认定.
选拔培养的教育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滚动培养,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奖励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十一条所述人才奖励与第八、九条所述人才奖励可重复,但第十、十一条奖项相互间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引进的教育人才人事工资关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昆山开放大学、特殊教育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民办学校经教育局批准引进或自主培养的教育人才同样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昆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2018年3月2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昆山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健康昆山"建设,打造一支以医学名家为引领的、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精神,能有效带动区域专科(学科)发展、医德高尚群众满意的高层次医学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保证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的有效实施,坚持以下原则:(一)效率优先、激励创新、公开公正;(二)与重点实验室、重点(特色)学(专)科建设、提升医教研水平以及推动预防医学发展相结合;(三)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三条高层次医学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医学专家团队:(一)领军人才是指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姑苏领军人才,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委及以上任职;(二)重点人才是指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省卫生拔尖人才,省双创人才,省333高层次人才,姑苏重点人才,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任职;(三)青年拔尖人才是指省青年医学重点人才,姑苏青年拔尖人才,经济发达地区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常委及以上任职;(四)医学专家团队是指昆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急需,包括儿科、心脑血管、肿瘤、基础医学等重点和紧缺领域,具有丰富医疗预防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本领域具有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并获同行专家认可的医学专家团队.
第四条高层次医学人才选拔方式包括直接引进、柔性引进与岗位培养三个方面:(一)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医学专家团队四个层次;(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医学专家团队三个层次;(三)岗位培养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个层次.
第五条高层次医学人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医学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身体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精神;(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有从事高水平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及解决本专业疑难急症及其相关医学问题的实践经验和技能;(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本科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重点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青年拔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四)近5年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2篇以上,其中SCI收录1篇以上(影响因子>2);(五)医学专家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不少于3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中至少1人为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年龄可适当放宽);(六)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医学专家团队核心人员不少于3名)累计每年在昆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六条市卫计委年初发布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报材料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包括学术、技术和工作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市卫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入选对象,组织专家进行理论和临床实践评审,并确定初选名单.
第九条根据综合评价和专业技术水平,由市卫计委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卫计委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医学人才,经人社、编制部门核准,可办理用编、录用、调动手续.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十一条对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一)直接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二)直接引进的重点人才,给予60万元奖励资助和60万元安家补贴;(三)直接引进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40万元奖励资助和40万元安家补贴;(四)直接引进的医学专家团队,给予300—500万元奖励资助,另给予引进团队每位核心成员(不超过3名)6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二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一)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二)柔性引进的重点人才,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三)柔性引进的医学专家团队,给予200—300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三条对岗位培养的高层次医学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一)岗位培养的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二)岗位培养的重点人才,给予60万元奖励资助;(三)岗位培养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40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四条高层次医学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和安家补贴,同一对象在符合多项奖励资助条件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须具备保障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顺利开展工作的必要场所、设备和人员.
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按相应的财务制度给予审计和管理.
第十六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奖励资助须按项目申报,分5年等额拨付.
第十八条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第1年拨付总额的40%,余额分4年等额拨付.
第十九条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人事工资关系、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事项由市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高层次医学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并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和安家补贴:(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二)服务期未满5年离开昆山的;(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四)自行离开卫生一线工作岗位的;(五)需要停发并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和安家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卫计委会同科技、财政、人社等部门,每年对高层次医学人才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奖励资助资金和安家补贴进行动态管理.
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降低一个档次;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终止资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中的奖励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创新、新技术引进和推广、重点学(专)科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新引进的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和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昆山市卫计委负责实施和解释,自2018年3月2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昆山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更好地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全面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山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的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高端引领、择优资助"的原则,坚持与重点文化设施、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三条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一线文化工作,身体健康,热爱文化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二)业务精湛,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物遗产保护、版权管理、文化科技、新媒体、新业态等领域的工作,能够引领和推动昆山文化发展的高层次、紧缺型的文化人才;(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或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限制;(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或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四条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领军型高层次文化人才.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开创性成果,并获得过国家级重要门类业务评比最高奖项,其艺术造诣和学术研究水平在国内领先,国际上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二)重点紧缺型高层次文化人才.
个人或所带领团队取得突出成果,获得过国家级重要门类奖项,在全国同门同类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代表所从事专业门类的领军水平;(三)高层次文化人才.
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创作编导和表演水平、文化事业管理能力,获得过省级重要门类最高奖项,为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五条昆山高层次文化人才每年申报遴选一次,由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布评选标准和范围,并接受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包括学术、艺术、技术和工作业绩及文化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初选名单.
第八条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综合评价情况,由市文广新局提出拟奖励资助人选名单,报市委宣传部和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广新局重新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凡引进的事业编制身份且具有相应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文化人才,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调入相应的事业单位.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十条对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一)引进的领军型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80—100万元奖励资助和80—100万元安家补贴;(二)引进的重点紧缺型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40—60万元奖励资助和40—60万元安家补贴;(三)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10—30万元奖励资助和10—3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一条对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一)培育的领军型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80—100万元奖励资助;(二)培育的重点紧缺型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40—60万元奖励资助;(三)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10—30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凡入选昆山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的,可优先申报由昆山文化专项资金提供支持的文化项目.
第十三条执行上级文化人才计划中的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相关奖励与本细则中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已入选我市乡土人才计划的昆山本土非遗项目传承人,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有关奖励政策.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十四条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必须签订《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根据不同领域人才的特点拟定,工作岗位必须是从事本专业范围的,并须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不低于5周年.
第十五条对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奖励资助分5年等额拨付.
第十六条对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第1年拨付安家补贴总额的40%,余额分4年等额拨付.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人事工资关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由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受奖励资助的对象申请奖励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缴全部奖励资助和安家补贴,并作辞退处理,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服务期未满5周年离开昆山或不再从事文化工作的、在文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再继续享受奖励资助,并应追缴全部奖励资助和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考核未通过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文化事业部门(单位)和文化类企业.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特别杰出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助政策,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2018年3月2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的评选范围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益服务类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优秀管理人才;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从事社会工作的优秀实务人才和专门人员.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三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分为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三类人才.
第四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二)已在我市公益服务机构从业;(三)领军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特别优秀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三类人才在创造社会价值、创新创业、社会影响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二)掌握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参与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近五年编译有社会工作专著或在国内外专业期刊发表过2篇以上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三)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教学、研究等工作达到5年以上,所从事相关领域的教学研究或项目实施成果,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是社会工作领域的开拓者、引领者;(四)带领专业团队在昆山注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并在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二)担任公益服务类机构重要管理职务的,具备机构管理、运作、规划能力和经验;在其管理下,组织内部形成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制度.
担任公益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有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社工、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殊荣,具备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督导和培训能力.
第七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二)能熟练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实务工作,有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或督导能力;(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在公益服务机构内连续从事一线社会工作3年以上;非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连续从事一线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八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采取每年申报遴选一次的方式.
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以及社会工作领域教研、管理、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一)《昆山市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表》;(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机构的整套登记注册资料、工作经历证明等基础性材料;(三)对照三类人才评选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业绩材料和其他能够佐证个人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申报人将申报表、证明材料装订成册,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初审.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
市民政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民意测评.
由所在机构组织员工和服务对象对参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
(三)专家评审.
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
(四)实地考察.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人选开展实地考察,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五)审核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由市民政局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按相关程序经审核后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十二条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同一对象符合多项奖励或资助条件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生活津贴须在昆山工作满6个月后申请(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
项目资助分两次下达,项目认定之后,拨付资助金额50%;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后,拨付剩余的50%;项目周期不超过2年.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十七条民政局将定期对人才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勾.
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违反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五)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满服务年限的.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将定期组建由相关部门、辖区单位、专家、服务对象等组成的评估组,对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资助,并视情况追缴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昆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2018年3月2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的评选范围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益服务类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优秀管理人才;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从事社会工作的优秀实务人才和专门人员.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三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分为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三类人才.
第四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二)已在我市公益服务机构从业;(三)领军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特别优秀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三类人才在创造社会价值、创新创业、社会影响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二)掌握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参与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近五年编译有社会工作专著或在国内外专业期刊发表过2篇以上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三)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教学、研究等工作达到5年以上,所从事相关领域的教学研究或项目实施成果,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是社会工作领域的开拓者、引领者;(四)带领专业团队在昆山注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并在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二)担任公益服务类机构重要管理职务的,具备机构管理、运作、规划能力和经验;在其管理下,组织内部形成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制度.
担任公益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有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社工、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殊荣,具备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督导和培训能力.
第七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二)能熟练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实务工作,有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或督导能力;(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在公益服务机构内连续从事一线社会工作3年以上;非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连续从事一线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八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采取每年申报遴选一次的方式.
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以及社会工作领域教研、管理、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一)《昆山市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表》;(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机构的整套登记注册资料、工作经历证明等基础性材料;(三)对照三类人才评选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业绩材料和其他能够佐证个人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申报人将申报表、证明材料装订成册,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初审.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
市民政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民意测评.
由所在机构组织员工和服务对象对参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
(三)专家评审.
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
(四)实地考察.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人选开展实地考察,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五)审核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由市民政局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按相关程序经审核后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十二条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同一对象符合多项奖励或资助条件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生活津贴须在昆山工作满6个月后申请(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
项目资助分两次下达,项目认定之后,拨付资助金额50%;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后,拨付剩余的50%;项目周期不超过2年.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十七条民政局将定期对人才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勾.
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违反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五)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满服务年限的.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将定期组建由相关部门、辖区单位、专家、服务对象等组成的评估组,对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资助,并视情况追缴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昆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2018年3月2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昆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操作细则为积极鼓励和推动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加大政府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昆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一、扶持对象符合上市挂牌基本条件,并经市政府认定的拟上市挂牌企业.
二、专项资金奖励标准1.
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进入辅导奖励100万元,获监管审核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奖励200万元;2.
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3.
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4.
拟在境外上柜的企业,成功上柜后奖励50万元;5.
经"新三板"或上柜转板上市的企业,扣除已兑现部分予以奖励.
三、申报材料(一)申请境内上市或新三板股改阶段奖励的1.
股份公司设立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和股改审计报告;2.
与有资质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和相关付款凭证等.
(二)申请境内上市辅导阶段奖励的1.
省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文件.
(三)申请境内上市申报阶段奖励的1.
监管审核部门对企业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2.
辅导至申报阶段支付的相关中介费用凭证.
(四)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的1.
股份公司设立工商登记营业执照;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五)申请境外上市奖励或上柜奖励的1.
境外上市融资到账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2.
企业资金用途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五、其他事项1.
申报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收回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
2.
本细则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昆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优化全市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渠道,有效化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难题,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昆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以下简称"小微创业贷"),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小微创业贷是由市财政局和商业银行出资发起、共同管理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融资基金(以下简称"小微创业融资基金")作为增信手段,按照一定放大倍数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创业创新企业信贷投放,解决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融资服务.
第三条小微创业融资基金由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共同出资组成,首期基金总规模1.
5亿元,合作期5年.
小微创业融资基金设立光电新显示产业、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战略新兴产业3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规模5000万元,最高按1:10放大,第一合作年度内每个子基金撬动2.
5亿元小微创业创新企业融资,保持逐年递增,合作年度子基金最高目标投放余额5亿元,最高带动15亿元小微创业创新企业融资.
第四条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合作期内,小微创业融资子基金每年保持额度5000万元,第一合作年度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按2:8的比例进行出资,第二年调整为4:6,第三年为6:4,第四年为8:2,第五年全部为市财政局出资,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出资按约定比例同步调整到位.
市财政局列支出资,市国资办授权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控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立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账户资金接受专户管理,封闭运作.
第五条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合作期内,创控公司委托合作银行在保障基金本金安全和满足基金风险代偿流动性前提下,对基金剩余资金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作,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合作期内,创控公司向市财政局上缴基金每年所得收益,市财政局调剂使用.
基金收益部分可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六条小微创业贷单户融资额度,以法人名义申请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小微创业贷贷款业务综合成本严格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不收取任何担保费和融资手续费.
第七条小微创业贷贷款投向:(一)小微创业贷贷款投向为符合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方向、注册地在昆山的小微创业创新企业,重点投向光电新显示、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二)小微创业贷贷款投向企业具体标准:"两无"为无抵押、无担保;"五有"为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有知识产权(专利)等.
重点支持符合"两无五有"标准的小微创业创新企业.
(三)小微创业贷贷款投向目标企业实行跨部门名单制动态管理.
由市转型办牵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等向合作银行提供、推荐小微创业创新企业目录清单.
(四)小微创业贷支持对象为合作银行现有存量客户的增量融资和现有小微企业存量客户以外的新增客户拓展融资,最大发挥小微创业融资基金的增信融资社会效应.
第八条小微创业贷审贷模式:(一)合作银行按照"两无五有"标准开展独立审贷.
(二)采取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增信外,合作银行审核认为确需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小微创业贷款,合作银行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合法有效担保,其中,追加担保措施的贷款,不超过小微创业贷全部贷款额度的30%.
第九条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合作期内,小微创业贷款出现欠息或本金逾期,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由小微创业融资基金按违约金额的70%垫付;对垫付后收回的贷款,按上述比例返还基金;对违约超过9个月尚未收回的,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9:1风险共担比例清算.
市财政局按实际风险代偿额补足年度小微创业融资基金额度.
第十条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合作期内,每一合作年度子基金风险代偿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当期及历年未使用额度累计滚入下一合作年度;基金当期及历年结余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全部承担.
当子基金风险代偿总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则停办该合作银行小微创业贷新增业务.
合作期内,子基金风险代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的办法增加财政风险代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加强对小微创业贷专业化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管理办法,设定业务专属客户标识,开展专职审批、专设流程、专业团队、专项规模、专门考核和专题宣传等;建立健全小微创业贷工作考核、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和不良贷款追偿机制,做到尽职免责,防范道德风险.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联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银监办对小微创业贷合作事宜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
市国资办授权创控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业务项下上期贷款客户情况、发放贷款规模、担保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进行年度审核,以审定金额进行代偿,并作为考核依据.
合作银行小微创业贷余额连续两年达不到年度目标的,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终止与合作银行合作协议;连续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优先配置财政激励.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9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昆山市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金企合作长效机制,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拓宽企业投融资服务渠道,有效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加快建设运营昆山市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融资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投融资服务中心是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下,由市信用办统筹指导,市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组织协调,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建设管理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投融资服务中心整合各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与企业综合信息,建立政金企综合信息共享、互动对接的长效合作机制,建成全市企业一站式投融资服务平台,拓展企业投融资渠道,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满足率.
第四条投融资服务中心叠加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金融政策,延伸拓展包括昆山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服务系统,为台资企业提供更快速、便利的跨境贷款服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提高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与服务效能.
第五条投融资服务中心信息采集: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按照企业信息采集"公开信息直接采集,非公开信息授权采集"、信息查询"授权查询"原则,投融资服务中心依托全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库,集成各部门单位的59项企业信息数据(含企业的基础信息、生产经营、纳税缴费、水电气、社保公积金、抵押质押、银行信贷及非金融机构融资、行政处罚及涉诉信息等)、全辖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含金融产品信息)、企业投融资需求信息和行政部门政策信息数据,建立政金企综合信息共享基础平台.
第六条投融资服务中心功能:(一)政策咨询服务功能汇集各级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企业扶持政策,发布各金融机构投融资政策,帮助企业了解、熟悉、掌握相关政策适用;为市委、市政府实施经济金融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二)投融资服务功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展示金融机构专属服务、特色产品,解决金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金企投融资互动对接.
(三)金融顾问服务功能引入金融顾问工作机制,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和融资需求,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产品;开展金融顾问结对服务,企业融资与融智相结合,优化融资结构,完善内部治理.
(四)信用信息服务功能按保密规定设置权限,供政金企各类主体精确查询和安全使用.
动态更新政金企综合信息,做到行政部门信息及时发布,企业投融资信息即时受理,金融机构及时处理反馈.
第七条投融资服务中心服务方式:(一)投融资一站式服务投融资服务中心采用联合办公方式,在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阳澄湖科技园分设一站式投融资服务大厅,定期召集行政部门、各金融机构集中办公,与企业现场对接,开展政策宣讲、产品推介、投融资对接和签约.
(二)投融资推介服务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专业金融服务,投融资服务中心定期在各区镇、特色产业基地举办政金企投融资对接专场活动;组织各金融机构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推介和主题投融资对接活动.
(三)投融资服务热线建立物理隔离的公共网站和内网,开设政策咨询、金融顾问服务热线,免费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
第八条投融资服务中心服务流程:(一)企业向投融资服务中心发出投融资需求;(二)金融顾问开展评估,提出定制投融资服务解决方案;(三)企业比对解决方案,匹配专属金融服务产品;(四)开展企业投融资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估.
第九条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统一规划投融资服务中心,分二期实施建设,并招录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实体化运作管理.
市财政局做好投融资服务中心开办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条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市信用办、金融办、经信委、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选择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1.
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
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
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1.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
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
离境出口的货物.
2.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
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
三、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税务、海关两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
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五、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2016年10月14日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第一条"昆科贷"作为科技、人才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人才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银行为科技、人才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人才企业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科技人才企业包括:1.
经省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苏州市认定的"瞪羚计划"企业、"雏鹰计划"企业,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建有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重点支持企业.
2.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双创人才、姑苏人才以及昆山双创等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昆科贷"由科技局下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运作,在我市相关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发生风险代偿不动用资金,贷款到期后继续滚动使用.
"昆科贷"资金对应上级相关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苏科贷";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科贷通")并与之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
第三条"昆科贷"由市财政专项资金、上级争取资金、其他资金组成.
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负责"昆科贷"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在昆山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并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备案.
中心定期对合作银行进行评估,对运作不良的银行机构采取退出机制(相关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昆科贷"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资金所有权归市财政局.
"昆科贷"实行双印章管理,在市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原有印鉴的基础上加盖市财政局(主管科室)印章一枚.
三运作方式第六条市科技局、财政局向合作银行按协定方式及年度实际贷款平均余额占比存入"昆科贷"资金,按年调整.
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存入的"昆科贷"资金,原则上,在一个合作期间内,对于符合"昆科贷"支持的企业合计提供不低于10倍"昆科贷"资金的贷款授信额度,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七条"昆科贷"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昆科贷"、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共同承担.
第八条为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鼓励保证保险介入,在贷款还本付息后按企业类别分别按贷款额的0.
8—1.
5%给予受保企业保证保险保费补助.
承办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费率为通过银行审批的科技、人才企业进行核保并发售保证保险.
贷款逾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贷款保险协议负责赔偿.
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规模,扩大政策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能力,按企业类别给予被担保企业年担保费率为1.
5—0.
8%的担保费补助.
保险(担保)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承保.
鼓励在总额控制前提下,多家银行(原则上不超三家)对企业联合授信.
第九条贷款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风险补偿比例和限额根据企业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团队研发能力、支持重点等因素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按以下标准执行:企业类型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风险补偿比例保险(担保)费率入池限额(万元)昆科贷银行保险(担保)苗圃孵化类销售收入≤200080%10%10%1.
5%≤200加速成长类2000<销售收入≤1000065%20%15%1.
2%≤500发展类10000<销售收入≤4000020%40%40%0.
8%保险(担保)机构承担相应比例及所对应的利息.
保留"昆科贷"与银行两方合作的补偿模式,若保险(担保)不参与,对应补偿比例由银行承担.
四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第十条申请贷款企业应通过中心(昆山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http://222.
92.
84.
189:8080/)提交申请,报送企业相关信息,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向合作银行作出推荐.
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信用情况是贷款立项的重要依据.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为该笔贷款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以及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自主决定贷款的发放.
企业可根据银行要求选择相关保险和担保机构.
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合作银行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按月向中心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贷款备案情况汇总表、银行信贷方案(放贷通知书)、贷款合同等.
备案记录作为风险补偿的必要条件,否则风险补偿资金将不承担补偿责任.
合作银行应按季度向中心提交贷款执行、监管情况报告,并作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中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尽职情况进行评审,并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
因合作银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不良贷款的,市风险补偿资金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中心、合作银行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
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2.
企业贷款出现逾期;3.
银行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4.
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
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风险补偿资金按孵化苗圃类、加速成长类、发展类、分别承担80%、65%、2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经批准的贷款本金-已收回担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险、抵押、质押等资产)-已还贷款部分本金-保险赔偿款第十四条获得"昆科贷"贷款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合作银行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
当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对不良贷款是否真实、贷款是否备案、贷款企业是否入库、实际欠款本金和风险补偿金额是否准确、有无道德风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向中心提交《"昆科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1),提出代偿请求,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贷款企业确实无法还款,保险(担保)机构向银行履行快速代偿义务.
保险(担保)机构根据贷款备案材料、代偿申请材料,认定承担的风险责任,贷款逾期后30天内完成代偿.
代偿部分包括保险(担保)机构和"昆科贷"承担部分.
保险(担保)机构代偿结束后,凭代偿材料、《"昆科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复印件)、贷款追偿方案,提请中心按照"昆科贷"补偿比例从"昆科贷"资金中划转.
中心于15日内向保险(担保)机构划转.
第十六条贷款未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凭《"昆科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贷款追偿方案,提请中心按照"昆科贷"承担比例从"昆科贷"资金中划转.
中心在贷款逾期后90天内完成代偿.
第十七条项目代偿后,按照代偿前确定的贷款追偿方案进行追偿.
(一)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的,任一方追偿所得扣除费用后按照第九条执行标准进行分配,如追偿所得不足,则差额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二)未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
》(复印件)、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不予代偿.
追偿程序终结后,担保(保险)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建立"昆科贷"不良贷款抽查机制,在必要时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合作银行提出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并作为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合作金融机构收到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中心出具收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2),并按承诺函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市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款到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将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列入"暂收款"科目.
第二十条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向中心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中心,并填写《企业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的说明》(3).
第二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相关保险(担保)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中心确认后,由合作金融机构拨至"昆科贷"指定账户.
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中心每年末将当年追偿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送中心,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昆科贷"不良贷款核销情况表》(4);(二)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的相关文件.
五考核奖惩第二十四条中心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
贷款整体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
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中心进行核查,完善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六条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下同)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合计限额的2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
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实际风险补偿合计限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
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中心进行核查,完善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七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
对事后收回的贷款,应根据本细则第九条按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收回部分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
第二十八条发生代偿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计划项目的资格.
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九条优先支持获得"昆科贷"支持的企业承担市级科技项目以及参加由市财政资助的辅导培训、仪器共享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心每年年初确定"昆科贷"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经市科技局批准,根据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确定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贷款企业数量、贷款不良率等目标任务,每年年终对合作银行的工作完成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管理制度等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并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鼓励合作银行探索实施"昆科贷"贷款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昆政办发〔2015〕95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工业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下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
转贷应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设立和管理第四条成立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审定转贷应急资金准入企业目录,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市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住建局、信用办、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和各区镇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立转贷应急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根据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由市财政出资、市国资办授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第六条转贷应急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
第七条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的日常运行工作.
三使用对象和范围第八条转贷应急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昆山市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实行准入企业目录管理,由区镇负责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随时增补,办理程序为:企业申请—所在区镇初审—市经信委审定—列入企业目录.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转贷应急资金.
第十条转贷应急资金只与和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工业企业贷款业务,在与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市转贷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四管理和运行方式第十一条转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平台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资金.
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2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
2‰;超过2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
4‰.
转贷应急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天.
单个企业法人在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一家合作银行单笔或多笔累计转贷使用转贷资金超过3000万的,超过部分在使用期限内按照0.
4‰/天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应急资金.
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含)至100%(含),具体比例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单笔转贷应急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超过3000万元的需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五使用程序第十五条申请.
企业向合作银行或其下属相关支行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资金管理平台.
企业在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时,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报备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审核.
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申请转贷应急资金的,出具转贷应急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批准.
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从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收回.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
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应急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转贷应急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
转贷应急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六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平台对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
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对逾期不能归还的,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应急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应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1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应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应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市转贷应急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昆山市各项先进荣誉、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它第二十五条对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国土、住建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准入企业的信用记录查询,并为资金管理平台提供工作便利.
待条件具备时,为申请市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出具信用报告.
八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6日施行,原《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重点发展产业关键项目和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市政府设立昆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加快建成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支撑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财政出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旨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领域,推动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市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重点产业在高新区等重点区域形成集聚发展的态势,加快提升发展层次和建设水平.
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各类基金共同参股设立的市重点发展产业基金.
第二章引导基金规模、资金来源、设立和引导方式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
首期规模20亿元,由市财政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性出资到位,后期资金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分年度筹措安排.
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市财政历年出资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收回的投资本金、收益和结余,上级各类政府性基金配套资金,引导基金运行收益,以及其他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市政府授权市创业控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招商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制方式发起设立.
按市场化要求引进有招商资源和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与我市合作组建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运作引导基金,并建立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投资跟投和收益劣后等机制.
引导基金年管理费不超过实际管理到位资金的1%,管理费的支付或赔补与引导基金委托管理目标、管理公司尽责履职绩效等相挂钩.
各项具体条款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基金参股和项目投资二种方式运作,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投资后(含区镇配套投资)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其中项目投资额占引导基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0%.
1.
基金参股.
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产业基金进行参股,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并在退出时让渡一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发起设立专注于市重点发展产业投资的基金.
2.
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关键项目和技术的直接投资.
第三章基金参股第七条产业基金参股申请由相关区镇推荐,市招商集团初审后,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投资申请,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再由管理公司实施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决策前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专家团队开展决策咨询.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参股设立基金的注册、运营、托管地(即"三地")应统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该基金投资方向相符的重点发展产业集聚的区镇,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二)新参股设立产业基金注册地区镇承诺对市引导基金出资额进行配套投资;(三)新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且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额不低于本市国有资本对基金的出资额;(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曾经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产业基金,且管理业绩优良;(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八条参股的产业基金投资对象主要是在本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和产业链上企业,主要为半导体、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企业.
参股的产业基金要有完善的投资决策、团队跟投等风险控制机制.
第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地区镇推荐书,市招商集团公司初审同意的参股申请书;(二)基金募集计划书;(三)所在地区镇配套投资承诺书;(四)基金募集进展介绍;(五)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六)基金投资协议草本;(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八)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可采取分期注资方式,不先于配套投资和社会资本按比例同步到位,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产业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15%,区镇配套投资不高于引导基金的投资占比,具体配套比例在投资前期洽谈中约定.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基金除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收益让渡外,还可以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及国家、省明确的相关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项目投资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直接项目投资的企业必须为注册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的非上市企业.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项目投资并须由所在区镇按一定比例配套,优先支持已有其他社会产业基金或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
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镇负责推荐,经市招商集团公司初审,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并开展前期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决策建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投资.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报,需报送以下材料:(一)项目所在地区镇推荐函,经市招商集团公司的初审项目投资申请书;(二)基本情况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章程;(五)项目批复;(六)拟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项目所在地区镇配套投资承诺书;(八)企业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九)投资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对项目投资申请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一)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三)企业编制的《项目投资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关注所申请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方向.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20%,同时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区镇配套投资比例在项目投资洽谈中约定.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上市转售、份额转让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具体退出时间、条件和价格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经各方出资人协商一致后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利但无义务随时退出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以参股基金和项目投资形成的股权,在退出时,可将不高于同股同权同利应得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期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测算收益额后的50%让渡给其他投资人(包括参股产业基金及投资项目所在企业的其他投资人),具体比例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十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基金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基金中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项目投资的企业,其投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该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投资基金和项目进行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应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局、国资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主要职责为:(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进行讨论并作出投资决策;(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组织开展基金投资和退出、基金日常管理的合规性检查;(四)审查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并听取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汇报;(五)听取基金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的组织开展情况;(六)对参股和项目投资股权退出后一年内,原投资企业股权市场交易价增长超过退出成交价3倍以上退出项目进行跟踪调查;(七)对引导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八)对引导基金提出管理建议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市招商中心报送投资项目材料,包括各项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项目投资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等,并主动接受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单独核算,专户储存,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汇市、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本办法规定外的其他支出,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参投资基金(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当所投产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在引导基金投资协议中应着重明确,产业基金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被投资基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6月7日起实施.
昆山市工业技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昆山市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并结合昆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山市工业技改基金(以下简称"昆山技改基金"),是指由昆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政府出资方")出资,引领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主要投资于企业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行为.
第三条昆山技改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昆山技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二目标和设立第五条昆山技改基金的目标如下:1.
促进技术改造升级.
推动昆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技术升级与生产力提升,推进"机器换人"战略,加快"工业4.
0"的升级换代.
2.
引导金融社会资金,鼓励融资租赁、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在昆山市技术改造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3.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昆山技改基金对技改企业的资金投入,增强企业投资技改的信心,调动企业技改的积极性.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吸引金融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促进昆山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4.
发挥市场积极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转变财政资金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的新思路,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实际形势.
第六条昆山技改基金的设立:1.
基金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分期募集,第一期募集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第一期募集资金使用至资金总额的70%后且成效显著,启动后续资金募集计划.
2.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3.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第七条昆山技改基金的社会资金应采取私募方式向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
昆山技改基金社会资金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条昆山技改基金各出资方(以下简称"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昆山技改基金的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昆山技改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条款.
三管理和托管第九条基金管理人管理昆山技改基金的基金资产,总体负责昆山技改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进行监督、管理;2.
按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
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合伙人会议报告;3.
基金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昆山技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4.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昆山技改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进行托管.
昆山技改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昆山技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昆山技改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1.
安全保管所托管昆山技改基金的全部资产;2.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3.
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作协议或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不予执行;4.
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管理人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5.
基金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第十二条昆山技改基金主要投资范围限于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入库的技改项目库,主要为产业技术升级改造、环保节能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升级改造类项目.
项目库由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昆山技改基金应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地域及规模,具体为:1.
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应当为产业转型技术改造相关领域;2.
投资于产业转型技术改造相关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80%;3.
落地昆山当地的项目比例亦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80%.
第十四条昆山技改基金可以投资于:1.
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以法人形式设立的技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2.
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昆山技改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十五条昆山技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同时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
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2.
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3.
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4.
为企业提供担保;5.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7.
投资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8.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9.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10.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11.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昆山技改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确保昆山技改基金的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切实防范昆山技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七条昆山技改基金的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和项目清算等各项环节.
第十八条昆山技改基金要创新金融合作模式,积极利用担保、保险等各类市场化金融方式缓释风险,鼓励合作银行遴选符合条件的风险偏好投资者参与基金募资,有效发挥政策性引导基金作用.
各基金参与方及主管部门须认真细化相关协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及时审查、发现和排除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和隐患.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出资方报送投资项目管理报告、基金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
五收益和分配第二十条昆山技改基金的收益来源如下:1.
股权投资分红收益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2.
债权投资收入;3.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基金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出资方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由政府出资的基金收益部分可作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基金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终止和退出第二十三条昆山技改基金的存续期为五年,其中项目投资期三年,退出期二年.
第二十四条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在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前一年内,经基金出资方一致同意,昆山技改基金的存续期限最长可延展一年,即基金存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昆山技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出资方应积极组织开展基金清算工作,具体清算流程由基金出资方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七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基金协调小组应建立昆山技改基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昆山技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昆山技改基金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3日起施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按照后续相关方的相关约定处理.
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6〕5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要求,支持我市相关加工贸易企业健康发展,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丰富"一中心两资金池"内涵,故研究设立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
为保障资金池依法、规范、高效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资金池,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委托指定公司作为管理人,专项用于我市相关银行发放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第三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符合海关总署219号令中接受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相关规定,企业经营场所在我市并依法纳税,由我市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成立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台办、财政局、国资办、商务局、信用办、金融办、海关、人行、银监办、各区镇招商或经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修改、完善相关办法、相关工作意见及实施细则,对资金池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研究决定资金池使用、管理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在实施本办法中的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汇总、通报相关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金池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金融办、人行、银监办负责对金融机构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国资办负责对受托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海关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目录的拟定;台办、商务局负责相关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信用办负责对进入目录的企业进行信用核查;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评价和考核;各区镇招商或经发等部门负责企业相关信息采集工作提供给审核推荐部门和合作银行.
第三章运作方式第六条资金池规模为5000万元,由市级财政进行资金拨付,委托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资金池管理人,并在合作银行开设资金池账户,资金池管理人账户资金接受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作、动态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资金池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按约定存期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资金池.
资金池运作期间,领导小组委托资金池管理人在保障资金池本金安全和满足资金池风险代偿流动性的前提下,对资金池剩余资金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作,所得收益用于弥补资金池运作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七条合作银行要积极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具有相关业务专营机构或专营团队,具备各类丰富的相关企业信贷产品,建立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相关企业优化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和盈利模式.
合作银行按获得的资金池分配份额为基数,年度办理的保函发生额不得低于资金池给予合作银行资金分配额度的5倍,以逐年递增方式,最高给予资金池放大10倍融资授信,适当提高不良保函率的容忍度.
对明显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合作银行,资金池管理人有权对其额度进行调整.
合作银行为在昆中资银行,合作银行要制定配套的保函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低于市场水平的优惠保函手续费.
合作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函.
第八条在由合作银行为企业出具保函时,企业必须向银行存放20%的保函额度的金额作保证,此外银行可根据企业信用评估情况要求企业存放不高于40%的保证金,但高于20%保证金的保函业务占比不得超过银行当年资金池业务办理的30%.
单个企业单笔保函业务上限为1200万元,保函余额不超过2400万元.
保函期限为企业手册核销结案之日(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合作银行根据相关部门的推荐,按照正常担保程序独立审核申请,除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外,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作为保函连带保证责任人.
合作银行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出具保函的条件,对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担保条件.
第四章支持对象第九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我市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在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需缴纳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保证金的一般信用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的能力;(三)生产、经营正常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金使用合理,财务核算制度健全,正常履行海关法定义务;(四)符合海关总署219号令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一般信用加工贸易企业:1.
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2.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第五章审核推荐第十条支持对象实施企业名录制,由海关牵头拟定加工贸易企业目录,每年调整两次,由各区镇推荐,商务局审核后交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审定.
仅对目录里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对不在推荐名录的加工贸易企业,或由合作银行提请各相关部门审核,或由需求企业直接向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商务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推荐企业进入名录.
第六章风险分担和代偿机制第十二条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对于资金池担保项下保函共担风险,风险分摊比例为保函敞口的7:3.
资金池年度代偿额超过资金池于该合作银行分配份额的20%时,暂停与该合作银行的新增业务.
年度代偿总额合计超过资金池总额的40%,无条件终止与所有合作银行的合作.
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资金池业务.
合作银行对加工贸易企业当年新增不良保函达5%,或3年累计不良保函达10%,暂停此类新增业务.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或有事实证明委托企业无法按时退还保函的,在保函逾期1个月以内,合作银行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笔授信业务是否尽职进行审查.
申请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保函发放和管理情况、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二)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三)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用风险的资料;(四)合作银行"贷前、贷中、贷后"达到尽职免责条款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代偿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材料下达资金池管理人,在1个月内将相关代偿款项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应当对代偿的保函金额及相关费用进行追偿,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放弃追偿收益,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划入资金池账户.
资金池进行代偿后产生的损失部分,由领导小组会商确定补足方案.
第七章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合作银行应严格审查委托企业,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可控,每个月进行业务备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金池运作情况执行报告.
对资金池到位1年后,合作银行发放的担保额度未达到相应规模的,应责令合作银行整改,2年内未到达相应规模的,解除合作协议,并收回资金池资金.
对合作银行违法违规或者过错造成的资金损失,资金池不承担相应代偿责任.
第十七条获得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开立保函合同约定,保证保函使用符合要求,按规定支付手续费,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若存在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合作银行有权中止担保并追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生代偿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对于恶意逃废债务、骗取担保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若企业出现无故逾期退还保函的情形,将暂时从企业名录中移除,待商务部门对该情况审核后决定是否重新加入企业名录.
第十八条建立会商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支持对象、资金使用规模、使用效果、担保情况、风险代偿、追偿情况、资金池补足等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会商,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确保资金池良性运作.
第十九条商务局联合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海关等部门对资金池运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估.
领导小组授权创控集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对资金池运作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作为相关考核依据.
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池调整的重要依据.
合作银行连续两年达不到年度目标的,领导小组有权终止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连续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优先配置财政激励.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资金池实施细则、考核目标(绩效预期目标)等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相关合作协议由相关部门和合作银行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一年.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3]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昆山试验区)是指昆山现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及规划建设的海峡两岸(昆山)商贸示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昆山试验区内台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区内台资金融机构)是指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内以人民币方式新设、增资、参股等设立的机构;本办法所称昆山试验区内银行(以下简称区内银行)是指在昆山试验区内设立的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昆山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昆山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在昆山试验区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昆山试验区内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个人)是指在昆山试验区内18周岁以上、拥有昆山户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或在昆山试验区内工作、生活并能够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境内自然人;昆山试验区内境外个人(以下简称区内境外个人)是指在昆山试验区内工作,或在昆山试验区内合法居留1年以上的境外自然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
第六条区内台资金融机构、区内企业、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及备案义务,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七条区内银行应当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项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应真实性审核责任;应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系统)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以及所办理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当地人民银行)在上级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昆山试验区内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第九条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可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常项目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十条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办理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在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常项目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应在区内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应当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开展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并及时记录跨境贸易和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
第十二条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办理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单笔资金收付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区内银行应要求其提供货物报关单、商业合同等能够证明其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第十三条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单笔资金收付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下的跨境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区内银行可在综合考量风险控制要求的基础上适当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第三章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第十四条区内个人可以使用本人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区内个人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应向办理业务的区内银行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说明等个人资料.
区内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区内个人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也可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留存境外用于再投资.
第十六条区内个人办理跨境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应选择一家区内银行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办理对外投资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
主办业务的区内银行不得为此类账户办理与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无关的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区内个人可以将其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回境内,相关人民币资金应汇入在主办业务的区内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对外投资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区内个人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往来业务时,应向主办业务银行提交有关境内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后,应向昆山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台资企业集团内部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业务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台资企业集团是指包括区内企业在内的,台湾地区企业所设立的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成员共同组成的集团.
第二十条台资企业集团办理内部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业务,应由企业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由其选择一家区内银行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向其提交企业集团成员名单及以下材料:1、办理业务申请书;2、成员企业工商登记证明文件;3、可以证明成员之间具有投资性关联关系的材料;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办业务银行审核上述材料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办理台资企业集团内部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业务的成员企业,其注册资金需按期到位.
台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可办理跨境人民币借款和放款业务,但办理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的境内主体必须是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在试验区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且境外放款主体必须是台资企业内部集团机构.
台资企业集团成员间办理借款和放款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借放款合同;利率与期限可由双方议定,但须满足税务监管要求,并在借放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台资企业集团总部所指定的区内成员企业应在主办业务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双向借款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借款与放款项下的资金收付,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区内企业通过该账户借入资金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昆山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
第二十三条人民币双向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实行跨境人民币借款与放款收付轧差余额限额管理,该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高于该企业集团内部境内成员所有者权益总额之和.
第二十四条台资企业集团总部所指定的区内成员企业应向主办业务银行提交企业集团各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报及相关资料,以确定人民币双向借款一般存款账户余额限额.
主办业务银行对上述有关资料初审完毕后,报当地人民银行复审,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合格后通知企业执行.
人民币双向借款一般存款账户余额限额每年可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台资企业集团境内成员企业用于放款的资金,应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得拆借银行资金用于放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主办业务银行应对人民币借放款一般存款账户发生的资金往来真实性进行审查,监测资金流向,建立完整业务台账,监控日末账户余额不得超过限额;对异常资金往来及日末账户余额超出限额的,主办业务银行应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章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第二十七条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内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参股等直接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活动,在按照有关程序获取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内设立区内台资金融机构,其营运资金等以人民币方式出资的,相关机构应选择一家区内银行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向其提交书面申请、相关部门核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主办业务的区内银行审核上述材料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内以人民币方式对相关机构开展增资扩股、吸收合并等投资活动的,应选择一家区内银行机构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向其提交书面申请、相关合同(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其投资活动的其他行政管理机构证明等材料.
主办业务的区内银行审核上述材料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昆山试验区内以人民币进行上述直接投资活动时,相关机构应在主办业务的区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与上述直投活动有关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三十条主办业务的区内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完整、及时、准确地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区内台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资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督第三十一条当地人民银行履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职能,对区内银行、区内企业、区内个人及区内境外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进行指导,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区内台资金融机构、区内企业、区内个人及区内境外个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规定,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相关人民币结算账户.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区内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时,应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为办理业务的区内个人建立身份资料档案,其中应包括个人身份、财产状况、收入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区内银行发现有明显与个人身份、财产及收入状况不符或其他异常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往来活动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区内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区内台资金融机构、区内银行、区内企业、区内个人及区内境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当地人民银行可以停止其办理本办法所规范的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违反人民银行其他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度推进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建设,鼓励台籍人才来昆创新创业,加大台籍人才服务创新力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实施意见(试行)》(昆政发〔2017〕42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具体实施.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三条昆山市范围内注册创办或领办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台籍人才,均可申报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
第四条创业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
创业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领军项目(A类)、创业成长项目(B类)和创业孵化项目(C类)3个类别.
基本条件如下:1.
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2.
掌握相关核心技术.
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大陆领先水平,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3.
应为在昆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昆山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4.
创办的企业核心团队结构完整,综合实力较强;经营模式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清晰;5.
申报企业信誉良好,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方向,且已参加社会保险.
分类条件如下:各类创业人才除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
创业领军项目(A类)(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有5年以上在海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3)申报人应为近年引进到我市创(领)办企业,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4)个人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且实收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5)项目申报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已达到100万元.
2.
创业成长项目(B类)(1)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2)企业创办时间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3)企业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4)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3.
创业孵化项目(C类)(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申报人应为近年到我市创(领)办企业,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3)个人认缴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第五条创新人才主要支持到昆山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基本条件如下: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
有5年以上在海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3.
申报人应为近年引进到我市工作,并在规定日期前完成相关引进手续,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4.
申报人在我市已办理就业证,申报人从到我市工作次月起,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3万元;5.
申报企业信誉良好,符合昆山产业发展方向,且已参加社会保险;6.
企业高薪聘用的台籍人才,学历和来昆时间可放宽,并优先给予支持,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管理实施第六条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参照《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评审办法(试行)》实施,分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退出5个环节.
第七条项目申报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申报推荐工作一般由企业注册区镇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各区镇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并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由形式审查、技术评审、面试答辩、实地考察四个环节构成,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并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初步推荐名单.
第九条项目立项市人才办主任办公例会商讨确定推荐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市委、市政府发文确定名单.
第十条项目管理立项企业须签订承诺书,由市科技局按规定将资助款拨入立项企业帐户;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期满验收和滚动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退出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退出,退出的人才(团队),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办核定.
人才(团队)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二条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参照《昆山市双创人才(团队)计划专项资助办法(试行)》资助.
第十三条项目资助入选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给予入选者最高300万元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安家补贴入选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给予入选者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五条引才奖励入选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信用贷款对人才企业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最高给予企业500万元风险补偿额度;通过"人才贷"给予人才最高100万元信用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贴息给予入选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的企业最高100万元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科技保险补贴给予入选昆山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台湾专项的企业最高50万元科技保险补贴.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1年.
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项目入驻评审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15〕154号)文件规定,对入驻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的企业和项目实行评审制,具体办法制订如下:一、评审目的引进两岸优质青年创业项目,加强两岸经济和科技交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到"六个优先":优先考虑青年创业项目,优先考虑台湾地区投资项目,优先考虑高层次人才项目,优先考虑符合昆山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优先考虑具有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考虑商业模式具有竞争力的项目.
二、评审单位成立项目评审小组,由市台办负责召集.
审批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才办)、台办、发改委(金融办)、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团委、阳澄湖科技园管委会.
三、评审对象及内容经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运营管理团队推荐的创业企业和项目,接受过种子期孵化的优先考虑.
通过评审后的前两年内,分三次发放每个项目15万元的创业奖励,免300平方以内的指定办公场所租金.
四、评审办法1.
对基本有落户意向的项目,由青创园运营管理团队按照《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项目准入评审制指标表》进行初评,推荐拟参加评审的项目.
2.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集中评审会,项目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由青创园运营管理团队向评审小组汇报被推荐的企业和项目情况,评审小组根据《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项目准入评审制指标表》给予打分,超过70分的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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