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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第三人商标侵权时的法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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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信息
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第三人商标侵权时的法律责任认定
目录
C2C正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二、相关概念解析
1.网购交易平台
2.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
3.网上商店
三、责任认定的取决因素
1.商标法规制目标的确定
2.法律地位的认定
1与商场比较
2与现实场地提供者比较
3与经纪商的比较
3.权利义务范围的界定
4.行为定性
正文
摘要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使方便快捷的网购交易风靡全球也为商标侵权提供了新的场所和方式。 网购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现行的法律不足以解决发生在该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在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方面。在本文中笔者就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围绕四大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字 网购 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一、 网购的发展及产生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 网络已慢慢融入了人们生活的衣食住行中而网络购物以其价格实惠和方便快捷吸引了大量的网民。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6月 中国网购的用户规模达1.73亿个人网店数量达1450万家①。
网络购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B2C模式商品和信息从企业直接到消费者另一种是C2C模式商品和信息从消费者直接到消费者俗称“网上开店” 。之前 B2C模式由于避免了信用和支付安全等问题更易被用户接受。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和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 C2C更灵活、更自由的购物模式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可逐渐成为网民购物的首选。
C2C正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如何有效维持网购本文中主要指C2C模式的网购交易的秩序、规制商家的行为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目前信用、支付安全和商标侵
权等问题时有发生并随着交易活动的急剧增加而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商标侵权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使许多商家饱受其害②。
二、相关概念解析
1.网购交易平台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2.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网上商店 即第三人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网购交易主要是发生在网上商店和消费者之间 网购平台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所以 网店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也并不直接与网购平台提供者相关。但是 由于一般的网店具有分散性、匿名性和责任能力有限性商标权人更倾向于将矛头指向实力较为雄厚的网购平台提供者。例如在“德国P UMA公司诉淘宝网”③案中侵犯商标权的是经营P UMA产品网络商店但P UMA公司对淘宝网进行了起诉。
那么 网购平台提供者是否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呢在前案中法院认为淘宝网在完善售假制裁规则方面做了努力 PUMA对其的指控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相似案件“丹麦公司诉易趣网侵
犯商标权”④案和“蒂芙尼诉易趣网”⑤案中法院均作出了类似的判决。但在实践中各国法院的判决和做法并不尽相同。
三、责任认定的取决因素
1.商标法规制目标的确定
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商标立法的一项基本准则可以起到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 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⑥。从表面上看法院判决的做出取决于其更愿保护哪一方 网购交易市场还是商标权所有者。而从商标法立法目的来看 网购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商标权的保护是并行不悖的。严格施行商标法的规定能够从根本上维持网购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网购交易市场的发展。
2.法律地位的认定
网购交易的特殊模式决定了网购平台提供者特殊的法律地位。
1与商场比较
两者盈利模式的不同决定了性质的不同。商场的盈利模式是商场与专柜根据合同采取代销分成的形式进行销售商场统一收取价款后再支付货款给专柜。 网购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取会员费、交易提成、广告费、搜索排名竞价和支付环节收费。当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商场将被作为销售者追究侵权责任而网购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界定则依情形而不同。
2与现实场地提供者比较
场地提供者 即为交易提供场地者如商业集市管理者和跳蚤市场管理者。场地提供者和网购平台提供者都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为商家提供交易平台却不参与到交易活动中。但是 网购交易平台具有虚拟性其在市场容量和监督管理方式上与一般的现实场地之间存在着天壤之别。场地提供者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方法 网购平台提供者往往无法采取这决定了两者责任程度的不同。
3与经纪商的比较
经纪商就是商业中的掮客其角色是起牵线搭桥作用的中介人。经纪商和买卖双方之间均存在着委托关系其义务之一便是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这意味着 当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经纪商应承担责任。 网购平台提供者在网购交易活动中既无委托行为也未积极促成交易的进行其性质与经纪商是不同的。在“L V HM诉易趣网”⑦一案中法国法院将易趣网定位为“经纪商” 因而不受法国的法律保护。可以看出法院对网购平台提供者的定位直接影响到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权利义务范围的界定
网购平台提供者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所起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是商标权所有者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据。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对网购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保护知识产权
方面该规范的规定极为简略、抽象尤其是对平台提供者违反规范内容的行为责任未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或许是基于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立场却使商标权所有者的维权行动处于两难的境地。
4.行为定性
网购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得我们无法对网购平台提供者的行为及其目的进行全面的掌握和分析。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有关条款对其行为进行定性从而判定其责任的承担。根据《商标法》第52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间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⑧。上述条款未对网购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但由其可知 网购平台提供者的明知或故意为第三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便利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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