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金和股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二节 股份的转让
第三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长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外部监事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行长
第八章 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 劳动人事
第十一章 接管、终止和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是绍兴银行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行的中文全称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绍兴银行。本行英文全称为 BANK OF SHAOXING CO. LTD. 简称为 BANK OFSHAOXING。
第三条 本行的法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1号,本行邮政编码 312000。
第四条 本行的注册资本为120929. 54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469号批准 由绍兴市财政局及市区部分企业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行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第七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本行更换和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本行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履行金融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
本行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为本行董事长。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经营 以市场为导向 以效益为中心努力为社会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本行股东争取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本行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
四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十四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十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本行的注册资本为120929.54万元人民币。本行的实收股本为120929.54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本行的全部实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计120929.54万股。
本行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所有股东均以货币资金认购本行股份。本行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并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 即本行每一股东持有一张记载其所持股份数额的股权证。股权证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持有股权证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权证的编号。
第十七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存放于本行住所。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必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股权证上的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十九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规定公示后 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节 股份的转让
第二十条 本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向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投资者转让。
第二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与继承。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在转让与继承时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上述转让与继承行为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转让达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标准的应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每一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0.5%。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精品行股份总数的25%。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及时了解本行股份的变动情况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并将股份变动情况按有关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可以按照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增加注册资本本行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回购本行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行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回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回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依法持有本行股权证书并在本行股东名册上登记者均为本行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相同股份享有相同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本行的经营、管理
三依其持股份额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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