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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安全性测试  时间:2021-02-28  阅读:()
20194月号(总第124号)ZHONGHUARENMINGONGHEGUOMINZHENGBUWENGA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0号…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民政部脱贫攻坚重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1号…17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2号…2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9〕36号…30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与报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民办函〔2019〕38号…4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19〕41号…55民政部关于发布《家庭寄养评估》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57号…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4月号总第124号目录-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便民、高效,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以下简称行政文书)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的重要性民政部门在受理、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过程中,制定、使用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是全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可以使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减轻困难群众负担,促进最低生活保障行政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
近年来,各地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相继制定、使用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环节的一系列行政文书,取得较好效果.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行政文书内容不全,关键环节缺项漏项等问题;甚至少数地方尚未制定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
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缺失或不完整,容易造成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不规范,导致责任不清、监管乏力,是滋生"关系保"、"人情保"的温床.
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文书在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中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的制定、完善和使用工作,用行政文书的标准化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各地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政策规定,参考附件所列的行政文书(样表),进一步研究制定、补充完善符合当地实际、工作必须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行政文书不全、缺失的,要抓紧研究制定;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不科学、不规范的,要尽快修改调整.
对于法规政策要求必须具备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诚信声明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审核审批公示单、不予批准决定书等-4-行政文书,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原则,对于确需困难群众填写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诚信声明及委托授权书,在确保规范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表格内容,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努力实现困难群众"最多跑一次".
深入推进"互联网+救助",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审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信息核对平台,加强信息共享,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不再要求困难群众重复提交,对于确需困难群众提交的证明材料,要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及时告知.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网上申请审核审批的地方,要同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行政文书,确保电子化行政文书合法、规范、标准.
三、全面应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各地要将推行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基层全面应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
对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的必须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的信息事项,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文书,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进行归档.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基层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全面使用行政文书.
民政部将把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制定和使用情况,纳入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表2.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表3.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样表4.
入户调查表样表5.
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样表6.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7.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样表8.
审批公示单样表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样表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4月6日-5-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表(申请人填写)本人姓名,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
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6-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家庭月(年)收入元家庭主要支出现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干部家庭财产状况银行存款元有价证券元债权元房产房屋地址建筑面积(m2)房屋性质房屋来源购(建)房时间机动车(船)车(船)主姓名车(船)型车(船)牌号排气量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其他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职业状况月/年收入身份证号码-7-赡(抚、扶)养人信息姓名年龄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职业状况月/年收入身份证号码填表说明:(1)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
(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
(3)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
(4)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
-8-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样表(工作人员填写)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人口数照片粘贴处户籍地出生年月居住地保障类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所在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姓名年龄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职业状况月/年收入身份证号码姓名年赡(抚、扶)养费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职业状况月/年收入身份证号码家庭经济状况-9-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干部近亲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经审核、评议、公示无异议:村(居)家庭,人,拟同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补助金额元/月(年),家庭补助金额元/月(年).
盖章年月日经办人签名民政办负责人签名领导签名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意见经审核,同意你乡镇(街道)对家庭审核意见,从年—月起执行上述救助标准.
盖章年月日审核人签名领导签名填表说明:1.
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2)在职职工;(3)灵活就业人员;(4)登记失业人员;(5)未登记失业人员;(6)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7)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
2.
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10-4入户调查表样表(工作人员填写)镇/乡社区(村)调查时间:年月日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家庭经济状况1.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姓名与申请人关系性别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职业状况月收入身份证号码-11-2.
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信息姓名与申请人关系性别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职业状况月收入身份证号码家庭困难综合情况3.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否说明情况: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字:填表说明:1.
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2.
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12-5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样表(工作人员填写)你村(居)下列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审核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为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乡镇/街道(盖章)年月日序号保障对象姓名申请人姓名家庭所在村(居)家庭人口数拟保障人口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元)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本次所有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信息都要公示.
-13-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工作人员填写)(年第号)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同志:您于年月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元/月(年),超过本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年);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14-7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样表(工作人员填写)(年第号)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同志:因,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调整原因:停发:从年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15-8审批公示单样表(工作人员填写)经批准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拟保障金额(元/月)家庭所在村(居)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16-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样表(工作人员填写)入户时间调查人调查情况:调查结论:调查单位(盖章)入户时间调查人调查情况:调查结论:调查单位(盖章)入户时间调查人调查情况:调查结论:调查单位(盖章)入户时间调查人调查情况:调查结论:调查单位(盖章)-17-2019年民政部脱贫攻坚重点工作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民政部脱贫攻坚重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1号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极为关键的一年.
民政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照中央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和《民政部党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方案》要求,扎实推进2019年民政领域脱贫攻坚重点工作.
一、全面加强学习调研(一)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关于脱贫攻坚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学习领会.
1.
制定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重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并将其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的重要学习内容和实践载体,纳入党建工作要点和党建督促检查范围.
〔机关党委(人事司),3月中旬前〕2.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实施学习情况月报制度,建立学习台账,开展专题学习.
〔各司局、直属单位,全年持续推进〕(二)深入贫困地区开展调查研究.
3.
以"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开展蹲点调研和业务调研,全面掌握贫困地区实际情况,加强调研成果分析应用,帮助解决突出问题.
(各司局、直属单位,全年持续推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2019年民政部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已经民政部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4月4日-18-4.
加强对农村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需求情况调查、摸排和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社会救助司、儿童福利司,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三)进一步提升民政干部脱贫攻坚能力素质.
5.
引导支持相关司局和部培训中心面向定点扶贫县、"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举办培训班.
〔机关党委(人事司)、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相关司局,全年持续推进〕6.
安排以助力脱贫攻坚、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等为主题的专题培训,举办部机关扶贫干部和从事扶贫工作的挂职干部专题培训班.
〔机关党委(人事司)、社会救助司、规划财务司,全年持续推进〕二、深入推进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一)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7.
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措施,提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定,研究制订农村低保家庭贫困评估指标体系、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临时救助工作意见、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议事规则等政策措施.
(社会救助司、政策法规司,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8.
继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及定点扶贫县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
督促各地认真排查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低保政策人员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社会救助司牵头,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二)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工作.
9.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相关政策措施.
(社会事务司,全年持续推进)10.
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项目精准服务贫困人群.
(社会事务司,全年持续推进)11.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民发〔2018〕127号)实施,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县级集中供养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启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
(养老服务司、规划财务司,4月启动并持续推进)12.
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推动各地出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或实施细则,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
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农村困难留守老年人动态信息.
(养老服务司、信息中心,4月启动并持续推进)13.
加强贫困地区儿童关爱保护,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
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支持贫困地区尤其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19-升级,提高关爱保护能力.
(儿童福利司,全年持续推进)14.
进一步提升贫困地区孤残儿童保障水平,启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拓展孤儿助学工程资助范围.
优化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使更多贫困地区的病残孤儿能够得到有效救治.
(儿童福利司、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10月底前)15.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少数民族丧俗习惯,提出有针对性的本地化软硬件配置与开发方案,提供技术服务,特别是为"三区三州"殡葬信息化建设配备部分硬件设备.
(一零一研究所,11月底前)(三)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
16.
联合国务院扶贫办统计全国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数据,进一步摸清全国性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工作底数.
(社会组织管理局,4月底前)17.
指导东部地区社会组织帮扶以"三区三州"为代表的深度贫困地区,依托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加大对参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社会组织的倾斜支持力度.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待财政部正式批复方案后持续推进)18.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引导、培训和宣传,对社会组织在参与脱贫攻坚过程中涉嫌侵占、私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曝光,维护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良好形象.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全年持续推进)(四)积极引导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19.
举办第七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设立脱贫攻坚专题展馆,引导慈善组织将扶贫资源向"三区三州"、定点扶贫县等贫困地区集聚.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9月底前)20.
修订完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将表彰名额向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倾斜.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全年持续推进)21.
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参与脱贫攻坚系列项目,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会工作培训力度.
会同团中央实施青年志愿者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开展脱贫攻坚志愿服务宣传展示.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全年持续推进)(五)加强贫困地区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
22.
研究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将"三区三州"城乡社区治理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行动作为重要内容.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全年持续推进)23.
督导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推动贫困地区把推进移风易俗、抵制陈规陋习等要求融入村规民约.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20-24.
推动建立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定期会商机制,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六)指导支持贫困地区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工作.
25.
支持贫困地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优先审核办理贫困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深入推进贫困地区平安边界建设.
(区划地名司,全年持续推进)26.
推进边疆敏感地区标准地名审定工作,组织实施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标准化研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支持贫困地区申报"千年古县"地名文化遗产.
(区划地名司,全年持续推进)三、加大定点扶贫县脱贫工作支持力度(一)加强对片区和定点扶贫县的需求调研.
27.
落实《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党组书记、部长黄树贤和其他部领导赴定点扶贫县调研慰问.
〔规划财务司、办公厅(国际合作司),根据部领导工作安排确定〕28.
协调推动各司局、直属单位深入罗霄山片区和定点扶贫县开展调研,进行供需对接.
(规划财务司,各司局、直属单位,全年持续推进)(二)助推定点县产业扶贫和消费扶贫.
29.
推动遂川、莲花等定点扶贫县发展产业扶贫,制定定点扶贫县产业扶贫工作方案并推动落实.
充分调动各方资源,通过给予资金扶持、组织专家指导、提升品牌优势、加大市场营销等,推动定点扶贫县产业扶贫健康发展.
(规划财务司,全年持续推进)30.
开展消费扶贫,推动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社会组织直接购买、帮助销售定点扶贫县农产品.
(规划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全年持续推进)(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片区和定点扶贫.
31.
组织引导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动员志愿服务力量积极投身定点县的脱贫攻坚工作,继续予以资金和人员投入,加强项目对接和组织实施力度,确保落地见效.
(规划财务司、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全年持续推进)32.
在遂川、莲花援建"爱心书屋",开展送书下乡工作,丰富当地群众业余文化生活.
(中国社会出版社,全年持续推进)33.
组织开展2019年扶贫日系列活动,制定活动方案,走访慰问定点扶贫县民政服务对象,动员部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日"系列活动.
〔机关党委(人事司)、规划财务司,10月底前〕(四)加大罗霄山片区扶贫工作力度.
34.
组织开展《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实施进展情况评估,编印工作手册,修订完善《民政部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规划财务司,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6月底前完成)35.
组织召开2019年罗霄山片区区域-21-发展与扶贫攻坚部际联系会议,推动片区和各成员单位进行项目对接,建立稳定畅通的日常联系机制,持续推动解决片区实际问题.
(规划财务司,5月底前召开会议并持续推进)36.
为罗霄山片区脱贫攻坚提供干部支持,选派司局级干部到罗霄山片区挂职扶贫,完成定点扶贫县江西莲花、遂川2名挂职干部轮换和1名驻村第一书记挂职干部轮换工作.
研究制定《民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扶贫干部选派质量.
〔机关党委(人事司),3月底前完成轮换并持续推进〕37.
检查指导《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重点督促检查莲花、遂川两县在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落实情况.
(规划财务司,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四、全力保障脱贫攻坚任务落实(一)加强对民政领域参与脱贫攻坚的督查宣传.
38.
加大对脱贫攻坚有关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决策部署督查力度,将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脱贫攻坚重要指示批示及部党组决策部署任务的落实列为重点督办事项.
〔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全年持续推进〕39.
加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政务信息编报,协调指导部内外新闻媒体全方位做好脱贫攻坚宣传报道.
〔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中国社会报社、乡镇论坛杂志社、中国老年报社,持续推进〕40.
加大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信访事项办理力度,着力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信访事项化解.
〔办公厅(国际合作司)、相关司局,全年持续推进〕(二)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
41.
在分配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时,商财政部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社会救助司,社会事务司、儿童福利司,6月底前完成)42.
制定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向贫困地区倾斜支持的指导意见,建立省级彩票公益金分配备案制度,商财政部增加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分配系数.
(规划财务司,4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后持续推进)(三)加强脱贫攻坚人才和信息化保障.
43.
修订《民政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承担部扶贫办职责的社会救助司增加机关行政编制,从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脱贫攻坚工作专班.
〔机关党委(人事司),4月前〕44.
推动民政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整合.
依托"金民工程"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实现低保对象、留守儿童、残疾人等信息系统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分析比对.
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金民工程"试点应用,为脱贫攻坚提供信息化支撑.
(信息中心,全年持续推进)45.
探索建立贫困人口动态数据库,利用核对统计工作平台,动态监测贫困地区信息,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工作.
(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全年持续-22-推进)(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6.
加强对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党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方案》要求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并把开展脱贫攻坚情况作为重点巡视内容纳入即将开展的内部巡视工作中.
〔机关党委(人事司),全年持续推进〕47.
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审查调查力度,把查处扶贫资金腐败问题作为执纪审查工作的重点,对发现的涉及扶贫资金问题线索,迅速组织力量,快查快办,严惩向扶贫资金"动奶酪"的违纪行为,督促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日常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司),全年持续推进〕48.
配合驻部纪检监察组做好专项巡视移交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
对驻部纪检监察组交办的、涉及专项巡视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认真进行分析梳理,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分类做出处置,及时向驻部纪检监察组、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报送办理情况.
〔机关党委(人事司),全年持续推进〕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4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要求,民政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年度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内容和标准《2018-2019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见,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规定的5项评价指标、15项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
二、评价步骤(一)自我评价.
2019年4月中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3-财政局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要求,对本地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实地核查(重点评价).
2019年4月底前,民政部对天津、山西、吉林、山东、河南、四川、云南、甘肃等8个省份进行实地核查,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青海等10个省份进行重点评价,并分别形成分省绩效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
2019年5月中旬前,民政部、财政部继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份对象准确率、救助有效性、政策知晓率和社会满意率等指标进行抽样调查.
(四)综合评价.
2019年5月底前,民政部、财政部以自评报告、实地核查(重点评价)、统计数据、第三方评估结果和相关材料为依据,对各省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划定绩效等次.
(五)结果通报.
2019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向各省份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安排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和分配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相关要求(一)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规范困难群众救助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
对于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绩效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级.
(二)各地要边自评边整改,对于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核查,立即整改,切实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规范操作,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自评所涉及相关文件、数据和材料的时间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自评报告请于2019年4月17日前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2018-2019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9年4月8日-24-2018—2019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工作保障(25分)政策保障71.
制定加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措施情况.
(2分)2.
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配套政策文件情况.
(2分)3.
省级党委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或将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情况.
(1分)4.
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1分)5.
开展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情况.
(1分)资源统筹56.
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情况.
(2分)7.
统筹安排使用救助资金情况.
(1分)8.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情况.
(1分)9.
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1分)资金保障510.
按救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足额安排救助资金,确保应保尽保.
(1分)11.
全省(区、市)地方各级财政支出占本省份全部资金支出的比例与地区平均占比相比较情况(分东、中、西部).
(3分)12.
按规定报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1分)能力建设313.
省级安排工作经费,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1分)14.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1分)15.
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
(1分)信息化建设516.
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及核对内容情况.
(1分)17.
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按时准确上传或更新数据情况.
(1分)18.
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与统计台账数据一致率.
(1分)19.
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数据检验通过率.
(1分)20.
救助填报系统中数据填报情况.
(1分)-25-工作管理(32分)标准制定621.
平均低保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情况.
(3分)22.
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情况.
(1分)23.
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
(1分)24.
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情况.
(1分)对象管理1625.
救助对象覆盖面情况.
(10分)26.
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情况.
(1分)27.
建立规范的救助申请、分级审核审批、公示等对象认定程序情况.
(1分)28.
建立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情况.
(1分)29.
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示情况.
(1分)30.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情况.
(1分)31.
针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分别执行相应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情况.
(1分)资金执行432.
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情况.
(1分)33.
年终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情况.
(1分)34.
年终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消化情况.
(1分)35.
资金规范使用情况.
(1分)监督检查636.
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5分)37.
信息公开和重大负面舆情、群众信访等反映问题处理情况.
(1分)工作效果(43分)对象准确率2038.
未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错保"现象.
(10分)其中:①注重动态管理,财产收入核对准确,未发现"错保""骗保"情况;(3分)②基层干部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情况;(3分)③基层政府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政策保"情况;(3分)④无其他"错保"情况.
(1分)39.
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无"漏保"现象.
(10分)-26-工作效果(43分)救助有效性1340.
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获得政策信息的便捷程度.
(5分)41.
救助对象每月(季度)及时足额收到救助金情况.
(5分)42.
救助审核审批、复核、对象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规范管理情况.
(1分)43.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的真实性与信息更新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的真实性与受理情况.
(2分)政策知晓率544.
救助对象(2分)、基层工作人员(2分)和社会公众(1分)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程度.
社会满意率545.
救助对象(3分)和社会公众(2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程度.
加分项工作创新546.
在社会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探索形成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5分)扣分项安全管理-10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伤亡情况.
(-5分)48.
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和社会心理底线等事件.
(-5)注:各项指标计分方法一、工作保障(一)政策保障.
1.
脱贫攻坚任务重的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加强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文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台规范完善低保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三项内容有关文件,根据文件出台情况计分,所有文件均出台得2分,每少一项扣1分.
脱贫攻坚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
省级按要求及时制定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配套文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省级党委或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会救助工作,将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或政府绩效考核,有以上两种情况之一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
省级实施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得0.
5分,否则不得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情况包括"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向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向地方通报督导",有-27-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得0.
5分,否则不得分.
5.
省级部署开展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信息公开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资源统筹.
6.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90%的县(市、区)召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得1分,否则不得分;县级全部制定了机制运行规则或规范、形成工作记录,能够统筹部门及社会的各类救助资源,及时救助急难个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7.
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救助资金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救助资金"指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资金,下同.
8.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乡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平台(窗口),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明确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方面规范完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资金保障.
10.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财政部门按救助对象人数和补助水平足额安排救助资金,确保对象应保尽保得1分,否则不得分.
11.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财政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情况据实打分,与所在区域(东、中、西部)平均比例对比,高于或等于所在区域平均比例得3分,低于所在区域平均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得2分,低于所在区域平均比例15个百分点以内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东部区域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区域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区域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下同)12.
省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合理、明确、规范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能力建设.
13.
省级安排工作经费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得1分,否则不得分.
14.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县(市、区)落实省级关于配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15.
省级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五)信息化建设.
16.
2018年计分方法: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成核对信息系统,正式开展核对工作得0.
5分;与5个以上(含)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或者当年信息共享部门增加1个以上(含),得0.
5分,否则不得分.
2019年计分方法:全省(自治区、直-28-辖市)已建成核对信息系统,正式开展核对工作得0.
5分;与6个以上(含)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或者当年信息共享部门增加1个以上(含),得0.
5分,否则不得分.
17.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年按时准确上传或更新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数据得1分,否则不得分.
18.
省级报送低保系统数据与统计台账数据一致率达90%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19.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检验通过率达到90%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20.
社会救助填报系统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数据填报工作按时完成得0.
5分,数据准确、完整、无逻辑错误得0.
5分,否则不得分.
二、工作管理(六)标准制定.
21.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与所在区域(东、中、西部)平均占比相差6个百分点以内(含)得3分,城市或农村之一超出6个百分点的扣1.
5分,城市和农村均超出的不得分(高海拔、草原牧区等食品消费结构以肉食为主的地区可扩大5个百分点、低保城乡统筹地区根据城市占比测算).
22.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动态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得1分,否则不得分.
23.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市(地、州、盟)按照国发〔2016〕14号和民发〔2016〕115号文件科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
3倍得0.
5分,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得0.
5分,否则不得分.
24.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县(市、区)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且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七)对象管理.
25.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与所在区域(东、中、西部)平均比例相比,达到所在区域平均比例50%以上(含)得8分,40%-50%得6分,30-40%得4分,20%-30%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临时救助覆盖非户籍人口得2分,否则不得分.
26.
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得1分,否则不得分.
27.
建立救助申请、分级审核审批、公示等对象认定规范程序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
28.
建立救助对象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得1分,否则不得分.
29.
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示得1分,否则不得分.
30.
2018年计分方法: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30%或年增长10个百分点及以上得1分,年增长5-9个百分点的得0.
5分,年增长低于5个百分-29-点的不得分.
2019年计分方法: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40%或年增长10个百分点及以上得1分,年增长5-9个百分点的得0.
5分,年增长低于5个百分点的不得分.
31.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100%的县(市、区)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分别执行相应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得1分,否则不得分.
(八)资金执行.
32.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下达中央及本级补助资金得1分,否则不得分.
(收文时间以机要收文原始记录为准)33.
年终人均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少于100元得1分,100-500元得0.
5分,否则不得分.
34.
年终救助资金滚存结转结余与上年相比的减幅情况,计分方法为:(1-本年结余/上年结余)*1.
无滚存结转结余的省份得满分.
35.
检查中未发现挤占、挪用、截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九)监督检查.
36.
省级按要求制定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方案得1分,建立工作台账并按计划有序推进得1分,对发现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得1分,按要求报送典型案例、信息公开网址和电话得1分,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阶段性报告得1分,否则不得分.
37.
省级对信息公开和重大负面舆情反映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工作效果(十)对象准确率.
38.
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结果显示未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无"错保"现象得10分.
此外,前期审计中发现"错保"问题的,根据情况扣分.
其中:①注重动态管理,财产收入核对准确,未发现"错保""骗保"情况得3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②基层干部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情况得3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③基层政府政策执行规范,不存在"政策保"情况得3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④无其他"错保"情况扣1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39.
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救助对象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结果显示将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无"漏保"现象得10分,否则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
此外,前期审计中发现"漏保"问题的,根据情况扣分.
(十一)救助有效性.
40.
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获得政策信息的便捷程度,乘以该项指标总分5分.
41.
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对象每月(季度)获得救助金-30-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为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19年度民政国的及时足额程度,乘以该项指标总分5分.
42.
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对象家庭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救助审核审批、复核、对象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工作规范管理程度,乘以该项指标总分1分.
43.
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程度,乘以该项指标总分1分;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畅通、有效程度,乘以该项指标总分1分.
(十二)政策知晓率.
44.
按照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程度,以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知晓率分别乘以该项指标分值2分,社会公众知晓率乘以该项指标分值1分计.
(十三)社会满意率.
45.
按照救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按百分比计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程度,以救助对象满意率乘以该项指标分值3分、社会公众满意率乘以该项指标分值2分计.
四、工作创新(十四)创新经验.
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中获评优秀或最佳的,或者相关经验得到中央领导同志或民政部、财政部领导批示明确要求推广的,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五、扣分项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于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的扣3分,造成人员死亡的扣5分.
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冲击社会心理道德和社会心理底线的事件,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处的重大事件,或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酌情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31-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19年度民政标准立项:(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拟修订、废止的老旧标准.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
二、申报材料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一)标准草案稿(或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业务司局盖章);(三)拟将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说明.
三、有关要求2019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要对照《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发〔2016〕142号)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
正式上报前应当与有关业务司(局)、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沟通,按照有关时限和规定报送.
(二)民政部各业务司(局)、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
有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商业务司(局)负责可行性、合法性审查;无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所属业务司局负责审查.
(三)各业务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9年4月26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司统一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
因工作急需且具备标准制定条件的项目,可适时单独组织评审并立项.
(四)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在现有民政标准的基础上(清单附后),各标委会、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标准实施情况,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并明确具体任务和进度.
(五)鼓励基层民政单位、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地区和单位、各社会组织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参与民政标准起草.
1.
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2.
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览表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4月4日-32-1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项目名称1(中文)*项目名称(英文)*标准类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基础管理产品方法安全卫生环保其他*制定或修订2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3请选择采标号一致性程度标识IDTMODNEQ采标中文名称采用快速程序FTP快速程序代码请选择*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部门4民政部业务主管司局*起草单位5*于以完成时限6年月至年月*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强制性标准主要强制内容及理由-33-*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项目建议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意见(若可自筹资金开展标准制修订,请予注明)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件:传真:*业务主管部门意见7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本表可根据填写需要予以适当调整;拟将地方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填写本表并附标准草案外,另附有关具体情况说明.
【注2】修订标准必须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3】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组织名称,再填采标号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4】未建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民政业务领域,由相应司局承担技术归口职责.
【注5】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构成应注意合理性,除管理部门外,宜有标准使用单位及标准化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
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为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注6】标准制修订从立项到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注7】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由业务主管司局签章.
-34-2民政领域已发布国家标准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1GB19053-200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强制殡葬标委会2GB12995-2006机动轮椅车强制康复器具标委会3GB14722-2008组件式髋部、膝部和大腿假肢强制康复器具标委会4GB14723-2008下肢假肢通用件强制康复器具标委会5GB17733-2008地名标志强制地名标委会6GB22457-2008假肢配置服务强制康复器具标委会7GB24436-2009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强制康复器具标委会8GB29432-2012海底地名命名强制地名标委会9GB16930.
1-2014盲杖第1部分:安全色标志强制康复器具标委会10GB/T19054-2003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GB/T13461-2008组件式小腿假肢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2GB/T14727-2008无线传输式聋儿听力言语训练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3GB/T13800-2009手动轮椅车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4GB/T14724-2009硬质假眼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5GB/T14726-2009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6GB/T14730-2008助行器具分类和术语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7GB/T15492-2009残疾人轮椅篮球和游泳运动员功能分级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8GB/T15493-2009残疾入射击和乒乓球运动员功能分级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9GB/T15720-2008中国盲文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0GB/T15722-2009残疾人坐地排球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医学标准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1GB/T16431-2008中国盲文音乐符号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2GB/T16433-2009残疾人田径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3GB/T18027-2008电动上肢假肢部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4GB/T18028-2010中国盲文数学、物理、化学符号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5GB/T21665-2008尿吸收辅助器具从使用者和护理者的角度评价一次性成人失禁用尿吸收辅助器具的基本原则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6GB/T21666-2008尿吸收辅助器具评价的一般指南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7GB/T22456-2008残肢功能训练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28GB/T22752-2008残疾人辅助器具抓握杆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5-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29GB/T23245-2009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推荐临时性救助标委会30GB/T23287-2009殡葬术语推荐殡葬标委会31GB/T23288-2009木质骨灰盒通用技术条件推荐殡葬标委会32GB/T23860-2009婚姻庆典服务推荐社会事务司33GB/T23861-2009婚姻介绍服务推荐社会事务司34GB/T24431-2009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设施设备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5GB/T24432-2009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6GB/T24433-2009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规范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7GB/T24434-2009座便椅(凳)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8GB/T24435-2009中国手语基本手势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9GB/T24437-2009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机构的等级划分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0GB/T24441-2009殡葬服务从业人员资质条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1GB/T26339-2010眼科光学与设备电子助视器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2GB/T26340-2010可调式康复训练床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3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4GB/T26342-2010国际运尸木质棺柩推荐殡葬标委会45GB/T26346-2010康复训练器械股四头肌训练椅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6GB/T26374-2010接运遗体服务推荐殡葬标委会47GB/T12996-1991电动轮椅车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8GB/T1419191.
1-2009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第1部分:体外肢体假肢和体外矫形器的基本术语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9GB/T14728.
1-2006双臂操作助行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框式助行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0GB/T14728.
2-2008双臂操作助行器具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轮式助行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1GB/T14728.
3-2008双臂操作助行器具要求和试验方法第3部分:台式助行器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2GB/T18029.
26-2014轮椅车第26部分:术语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3GB/T15494-1995手动轮椅车强度试验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4GB/T15721.
1-2009假肢与矫形器肢体缺失第1部分:先天性肢体缺失状况的描述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5GB/T15721.
2-2009假肢与矫形器肢体缺失第2部分:下肢截肢残肢的描述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6GB/T15721.
3-2009假肢与矫形器肢体缺失第3部分:上肢截肢残肢的描述穷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6-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57GB/T15721.
4-2008假肢和矫形器肢体缺失第4部分:截肢原因的描述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8GB/T15721.
5-2008假肢和矫形器肢体缺失第5部分:截肢者的临床症状描述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59GB/T16432-2004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0GB16930.
1-1997盲人手杖安全色标志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1GB/T16930.
2-2009盲杖技术条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2GB/T16931-1997残疾入冬季运动项目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3GB/T16932.
1-2009尿吸收器具第1部分:尿失禁类型的术语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4GB/T16932.
2-2009尿吸收器具第2部分:产品的术语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5GB/T16932.
3-2009尿吸收器具第3部分:产品类型的标识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6GB/T17255.
1-2009假肢与矫形器假肢部件的分类和描述第1部分:假肢部件的分类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7GB/T17255.
2-2009假肢与矫形器假肢部件的分类和描述第2部分:下肢假肢部件的描述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8GB/T17255.
3-2009假肢与矫形器假肢部件的分类和描述第3部分:上肢假肢部件的描述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69GB/T17256-1998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70GB/T17257.
1-2009集尿袋第1部分:术语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71GB/T17257.
2-2009集尿袋第2部分:要求和检验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72GB/T17693.
1-2008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英语推荐地名标委会73GB/T17693.
2-1999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法语推荐地名标委会74GB/T17693.
3-2009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德语推荐地名标委会75GB/T17693.
4-2009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俄语推荐地名标委会76GB/T17693.
5-2009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西班牙语推荐地名标委会77GB/T17693.
6-2008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阿拉伯语推荐地名标委会78GB/T17693.
7-2003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葡萄牙语推荐地名标委会79GB/T17693.
8-2008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蒙古语推荐地名标委会80GB/T18029-2000轮椅车座(靠)垫阻燃性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7-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81GB/T18029.
1-2008轮椅车第1部分:静态稳定性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82GB/T18029.
2-2009轮椅车第2部分:电动轮椅车动态稳定性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83GB/T18029.
3-2008轮椅车第3部分:制动器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84GB/T18029.
4-2009轮椅车第4部分:电动轮椅车和电动代步车理论能耗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85GB/T18029.
5-2008轮椅车第5部分:外形尺寸、质量和转向空间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86GB/T18029.
6-2009轮椅车第6部分:电动轮椅车最大速度、加速度和减速度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87GB/T18029.
7-2009轮椅车第7部分:座位和车轮尺寸的测量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88GB/T18029.
8-2008轮椅车第8部分:静态强度,冲击强度及疲劳强度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89GB/T18029.
9-2008轮椅车第9部分:电动轮椅车气候试验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0GB/T18029.
10-2009轮椅车第10部分:电动轮椅车越障能力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1GB/T18029.
11-2008轮椅车第11部分:测试用假人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2GB/T18029.
13-2008轮椅车第13部分:测试表面摩擦系数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3GB/T18029.
15-2008轮椅车第15部分:信息发布、文件出具和标识的要求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4GB/T18029.
22-2009轮椅车第22部分:调节程序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5GB/T18029.
23-2008轮椅车第23部分:护理者操作的爬楼梯装置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6GB/T18375.
1-2001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1部分:试验配置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7GB/T18375.
2-2001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2部分:试验样品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8GB/T18375.
3-2001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3部分:主结构检验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99GB/T18375.
4-2001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4部分:主结构检验中的加载参数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0GB/T18375.
5-2004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5部分:辅助结构检验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8-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101GB/T18375.
6-2004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6部分:辅助结构检验中的加载参数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2GB/T18375.
7-2004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7部分:试验呈交文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3GB/T18375.
8-2004假肢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第8部分:检验报告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4GB/T19543-2004假肢髋关节结构检验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5GB/T19544-2004脊柱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6GB/T19545.
1-2004单臂操作助行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肘拐杖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7GB/T19545.
2-2009单臂操作助行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腋拐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8GB/T19545.
4-2008单臂操作助行器具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部分:三脚或多脚手杖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09GB/T19546-2004残疾人站式排球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0GB/T19632-2005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推荐殡葬标委会111GB/T20403-2006普通固定式康复训练床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2GB/T20404-2014功能障碍者移位机要求和试验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3GB/T20405.
1-2006失禁者用尿液吸收剂聚合物基质吸液材料特性的测试方法第1部分:PH值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4GB/T20405.
2-2006失禁者用尿液吸收剂聚合物基质吸液材料特性的测试方法第2部分:单体残留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5GB/T20405.
3-2006失禁者用尿液吸收剂聚合物基质吸液材料特性的测试方法第3部分:筛分法对粒径分布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6GB/T20405.
4-2006失禁者用尿液吸收剂聚合物基质吸液材料特性的测试方法第4部分加热失重法对水份含量的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7GB/T20405.
5-2006失禁者用尿液吸收剂聚合物基质吸液材料特性的测试方法第5部分:在生理盐水中用称重法测定吸水率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8GB/T20407.
1-2006造口袋第1部分:词汇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19GB/T20407.
2-2006造口袋第2部分:要求和测试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39-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120GB/T20407.
3-2006造口袋第3部分:结肠造口袋和回肠造口袋气味弥散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21GB/T23295.
1-2009地名信息服务第1部分:通则推荐地名标委会122GB/T28223-2011救助管理站服务推荐临时性救助标委会123GB/T28224-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推荐临时性救助标委会124GB/T28226-2011地名信息交换格式推荐地名标委会125GB/T18029.
21-2012轮椅车第12部分:电动轮椅车、电动代步车和电池充电器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试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26GB/T28919-2012康复训练器械站立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27GB/T28922-2012残疾人辅助器具日常生活的环境控制系统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28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29GB/T17256-2012残疾人自行车和射箭运动员医学和功能分级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30GB/T18029.
14-2012轮椅车第14部分:电动轮椅车和电动代步车动力和控制系统要求和测试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31GB/T18029.
24-2012轮椅车第24部分:乘坐者操纵的爬楼梯装置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32GB/T19545.
1-2012单臂操作助行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肘拐杖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33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推荐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134GB/T29354-2012救助管理机构安全推荐临时性救助标委会135GB/T29633.
1-2013南极地名第1部分:通名推荐地名标委会136GB/T29633.
2-2013南极地名第2部分:分类与代码推荐地名标委会137GB/T29634-2013电动轮椅车用永磁直流齿轮减速电动机构通用技术条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38GB/T18029.
19-2014轮椅车第19部分:可作机动车座位的轮式移动装置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39GB/T30657-2014假肢和矫形器描述下肢截肢或先天性下肢缺失患者活动量考虑的因素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40GB/T30658-2014假肢和矫形器开具下肢假肢处方考虑的因素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41GB/T30659-2014假肢和矫形器要求和试验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40-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142GB/T30660.
1-2014假肢和矫形器术语第1部分:正常步态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43GB/T30661.
2-2014轮椅车座椅第2部分:维持组织完整性装置的物理和机械特性测定座垫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44GB/T31181-2014假肢踝足装置和足部组件要求和试验方法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45GB/T31182-2014火化棺通用技术条件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46GB/T30661.
3-2015轮椅车座椅第3部分:体位支撑装置的静态、冲击和疲劳强度测定推荐康复器具标委会147GB/T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推荐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148GB/T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推荐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149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推荐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150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推荐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41-3民政领域已发布行业标准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lMZ001-1993电动上肢假肢强制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2MZ002-1993自身力源上肢假肢强制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3MZ003-1993支条式下肢矫形器强制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4MZ004-1993支条式脊柱矫形器强制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5MZ005-1993机动轮椅车质量考核评定方法强制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6MZ/T006-1996普通腋杖推荐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7MZ/T007-2000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通用件推荐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8MZ008-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强制性行标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9MZ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强制性行标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10MZ/T012-2014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编码推荐性行标信息中心11MZ016-2011地名标志陆地边境自然实体强制性行标地名标委会12MZ/T017-2011殡葬服务术语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13MZ/T018-2011殡仪接待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14MZ/T019-2011遗体保存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15MZ/T020-2011遗体告别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16MZ/T021-2011遗体火化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17MZ/T022-2011骨灰寄存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18MZ/T023-2011骨灰撒海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19MZ/T024-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推荐性行标社会事务司20MZ/T025-2011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推荐性行标临时性救助标委会21MZ/T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推荐性行标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22MZ/T033-2012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23MZ/T034-2012公墓业务接待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24MZ/T035-2012墓体制作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25MZ/T036-2012公墓安葬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26MZ/T037-2012公墓维护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27MZ/T038-2012公墓祭扫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28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推荐性行标社会福利服务标委会29MZ/T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推荐性行标临时性救助标委会30MZ010-2013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强制性行标儿童福利司31MZ/T046-2013殡葬服务项目分类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32MZ/T047-2013殡葬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33MZ/T048-2013殡葬服务满意度评价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42-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34MZ/T049-2014流浪未成年人类家庭服务推荐性行标临时性救助标委会35MZ/T053-2014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基本规范推荐性行标基层政权司36MZ/T054-2014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居民地和行政区域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37MZ/T055-2014LED街巷导向标志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38MZ/T056-2014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荐性行标社会事务司39MZ/T057-2014中国福利彩票预制票据推荐性行标慈善社工司40MZ/T058-2014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推荐性行标社工标委会41MZ/T059-2014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推荐性行标社工标委会42MZ/T060-2015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推荐性行标临时性救助标委会43MZ/T061-2015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推荐性行标社工标委会44MZ/T062-2015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术语推荐性行标社会事务司45MZ/T063-2015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规范推荐性行标社会事务司46MZ/T064-2016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推荐性行标社工标委会47MZ/T067-2016骨传导助听器强制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48MZ/T068-2016骨传导助讲器强制性行标康复器具标委会49MZ/T069-2016行政区域界线界线联检省级强制性行标地名标委会50MZ/T070-2016行政区域界线省界界桩制作强制性行标地名标委会51MZ/T071-2016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强制性行标社工标委会52MZ/T072-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推荐性行标社会救助司53MZ/T073-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元推荐性行标社会救助司54MZ/T074-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接口强制性行标社会救助司55MZ/T075-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强制性行标社会救助司56MZ/T076-2017中国福利彩票即开型彩票推荐性行标慈善社工司57MZ/T077-2017中国福利彩票游戏规则测试规范强制性行标慈善社工司58MZ/T078-2017中国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符合性测试规范推荐性行标慈善社工司59MZ/T079-2017中国福利彩票系统软件的测试规范推荐性行标慈善社工司60MZ/T080-2017中国福利彩票系统软件安全性测试规范强制性行标慈善社工司-43-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61MZ/T081-2017中国福利彩票系统文档测试规范推荐性行标慈善社工司62MZ/T082-2017婚姻登记术语强制性行标事务司63MZ/T083-2017结婚登记领证工作规范推荐性行标事务司64MZ/T084-2017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推荐性行标事务司65MZ/T085-2017两岸婚姻家庭信息著录规范强制性行标事务司66MZ/T086-2017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推荐性行标儿童福利司67MZ/T087-2017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强制性行标社管局68MZ/T088-2017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推荐性行标社管局69MZ/T089-2017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推荐性行标基层政权司70MZ/T090-2017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推荐性行标基层政权司71MZ/T091-2017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72MZ/T092-2017省、地、县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73MZ/T093-2017中国福利彩票系统彩票随机数检验规范推荐性行标慈善社工司74MZ/T094-2017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推荐性行标社工标委会75MZ/T095-2017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推荐性行标社工标委会76MZ/T096-2017社会组织信息交换格式推荐性行标社管局77MZ/T097-2017社会组织业务元数据推荐性行标社管局78MZ/T098-2017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基本数据规范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79MZ/T099-2017平板火化机捡灰服务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80MZ/T100-2017燃油式平板火化机及辅机运行规程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81MZ/T101-2017火化机烟气净化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82MZ/T102-2017安葬随葬品使用要求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83MZ/T103-2017殡仪场所消毒技术规范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84MZ/T104-2017火化残余物处理处置要求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85MZ/T105-2017火化随葬品使用要求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86MZ/T106-2017火葬场二嗯英类污染物减排技术导则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44-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性质技术归口单位87MZ/T107-2017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推荐性行标殡葬标委会88MZ/T108-201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推荐性行标救助司89MZ/T109-2018地名标志用支撑件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90MZ/T110-2018地名标志用蓄光膜,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91MZ/T111-2018行政区划界线详图集成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92MZ/T112-2018行政区划界线界线勘定推荐性行标地名标委会93MZ/T113-2018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规范推荐性行标事务司94MZ/T114-2018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推荐性行标事务司-45-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与报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民办函〔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将对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进行成果验收.
同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要求,为发挥改革试点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作用,民政部、财政部将总结前三批90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成果,为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示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工作(一)验收对象.
北京市通州区等36个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二)验收内容.
试点工作验收内容包括工作基础、工作任务清单对比情况、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其他创新四个方面.
工作基础包括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政策出台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三个指标验收.
工作任务清单对比情况主要验收实际开展工作任务与试点申报方案任务清单的一致性.
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主要验收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其他创新主要验收试点地区开展的创新性工作,该项评分需附有关材料和文字说明.
每项验收内容细分为不同验收指标,由各地区或验收组按照《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以下简称《验收评分表》,见1)的评分标准和评分依据,对每一项验收指标进行验收评分.
(三)验收安排.
1.
自评.
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照验收评分表对本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于4月30日前将验收评分表、自评报告及自评所依据的书面凭证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2.
实地验收.
试点工作验收组对各试点地区开展实地验收.
试点工作验收组由-46-第三批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选派),每两个试点地区代表组建一个验收组,36个试点地区共组建18个验收组.
每个验收组规模控制在4-6人,负责对应验收其他两个试点地区(具体分组情况见2).
各验收组对照验收评分表,实地验收试点地区工作情况,于5月30日前完成验收,将验收评分表、验收报告及验收所依据的有关凭证材料报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3.
复核审定.
民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验收组提交的验收评分表、验收报告及验收所依据的有关凭证材料进行复核.
民政部、财政部将对评定验收结果进行审定,并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低于48分或验收总分低于60分,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分达到48分且总分为60-90分,验收结果为合格;总分90分及以上,验收结果为优秀.
(四)验收要求.
1.
建立验收机制.
每个验收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民政部、财政部的沟通对接;确定2名验收组组长(每个试点地区1名),轮流牵头负责对应验收地区的验收工作.
2.
保证验收质量.
各验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验收工作,依实际情况可采用实地查看、座谈、查阅档案材料等多种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各试点地区应保证提供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3.
严守各项纪律.
各验收组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验收纪律,廉洁自律,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不增加基层负担.
二、总结报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典型经验(一)典型经验要求.
典型经验要紧密围绕试点任务要求,提出破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瓶颈问题、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的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要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典型经验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要确保真实、模式清晰、数据准确,力戒空话套话,要具有较强的可读性,能从方法上启发思路,从模式上提供借鉴,从实践上引导创新,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导向性,易复制可推广.
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具体格式请参照模板(见3).
如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培育发展了较成熟的规模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可一并提供机构或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模式、经验做法等,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具体格式请参照模板(见附件4).
(二)具体报送安排.
前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地区至少报送1个典型经验.
各省(区、市)在试点地区外可再报送3-6个典型经验.
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典型经验进行审核把关,汇总后于4月23日前将材料报送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电子版一并发送,并在电子邮件标题中注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典型经验"字样).
民-47-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典型经验进行遴选,其中优秀案例将汇编成册,在门户网站上陆续公布,并通过适当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推广.
1.
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2.
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地验收组分组3.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典型经验撰写模板4.
优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发展报告撰写模板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9年4月4日-48-1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试点地区:省(区、市)市填表时间:2019年月日验收内容验收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评分依据得分1.
工作基础(20分)1.
1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情况(2分)1.
1.
1领导小组已召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专题会议的,得1分;未召开,得0分.
有关记录或证明材料1.
1.
2试点地区所在省份对试点地区开展了督促指导工作,得1分:未督查,得0分.
有关记录或证明材料1.
2政策出台情况(8分)1.
2.
1已制定出台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得4分;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得2分,未研究起草,得0分.
已制定出台的,提供政策文件(包括改革试点之前出台的):正在研究制定的,提供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1.
2.
2已制定出台增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得4分,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得2分,未研究起草得0分.
已制定出台的,提供政策文件(包括改革试点之前出台的);正在研究制定的,提供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1.
3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10分)1.
3.
1已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使用项目及执行进度方案,得1分;未明确,得0分.
有关文件材料1.
3.
22019年4月底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执行进度(已拨付至试点地区所辖区县)达50%及以上,得4分;执行进度低于50%但达30%及以上,得2分;低于30%,得0分.
补助资金拨付凭证1.
3.
3省级及下安排的配套资金达到或超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得3分;低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得2分;未安排资金,得0分.
资金安排相关文件1.
3.
4已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得2分;正在研究制定,得1分;未研究起草,得0分.
已制定出台的,提供政策文件(包括改革试点之前出台的);正在研究制定的,提供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49-验收内容验收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评分依据得分2.
工作任务清单对比情况(6分)2.
1任务清单对比情况(6分)2.
1.
1试点地区的工作任务清单和进度与报送的工作计划内容相符,进度合理的,得6分;工作任务清单和进度与报送的工作计划内容相符,进度偏慢的,得3分;工作任务清单和进度比报送工作计划内容减少,且进度偏慢的,得0分.
试点工作进展自评表3.
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64分)3.
1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建立情况(8分)3.
1.
1已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明确政府职责,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复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得8分;已探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开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得4分;未建立,得0分.
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清单等有关文件材料3.
2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情况(8分)3.
2.
1已打造或引进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得4分;正在推动培育和引进,得2分;未启动,得0分.
品牌化、连锁化机构名单(连锁化机构指的是在同一地区有3家以上机构)3.
2.
22019年新增、独立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比例达40%及以上,得4分;低于40%但达20%及以上,得2分;20%以下,得0分.
试点地区2019年新增设施中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设施名单(设施名单需标注运营方信息和运营方联系方式)3.
3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8分)3.
3.
1已建立统一管理、综合开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得4分;正在建立信息平台,得2分,未开展,得0分.
试点地区建立的服务热线或网络平台及平台中服务机构或组织信息介绍3.
3.
2已建立了居家和社区养老应急服务网络(如开设平安钟、一键通等方式),得2分,未开展,得0分.
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有关应急服务网络3.
3.
3社会力量在服务管理中已开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信息产品、工具,得2分;未开展,得0分.
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中的有关信息产品和工具-50-验收内容验收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评分依据得分3.
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64分)3.
4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8分)3.
4.
1已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面向家庭照护者等其他服务人员的指导培训,得2分;未开展,得0分.
有关培训记录3.
4.
2已建立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扶持、评估和激励政策,得4分;正在研究建立有关政策机制,得2分;未开展,得0分.
已制定出台的,提供政策文件(包括改革试点之前出台的);正在研究制定的,提供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3.
4.
3组织各类志愿者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统筹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长效服务机制,得2分;未开展,得0分.
有关志愿者服务记录及文件材料3.
5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8分)3.
5.
1已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服务,得2分;未开展,得0分.
开展服务的有关文件规定,服务记录等3.
5.
2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率大于或等于30%,得4分;低于30%但大于或等于15%,得3分;低于15%,得2分;未开展,得0分.
签约服务记录3.
5.
3已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持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得2分;未开展,得0分.
签约服务记录3.
6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4分)3.
6.
1已启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或相关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得4分;未启动,得0分.
贯彻落实有关标准的文件、制定的相关标准、开展的培训记录等材料3.
7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供给(12分)3.
7.
1已对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摸底统计,得3分;未完成,得0分.
试点地区服务设施统计表和服务设施清单-51-验收内容验收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评分依据得分3.
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64分)3.
7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地供给(12分)3.
7.
2已开展新建居住小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配套建设,或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包括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得3分,未开展,得0分.
关于居家和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等具体规定的文件材料;试点地区整合改造闲置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清单3.
7.
350%及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了向居家和社区养老延伸服务,得4分;已开展,但比例低于50%,得2分;没有开展,得0分.
公办养老机构名单及开展延伸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名单3.
7.
4开展试点以来,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提高10%及以上,且有效运营三个月以上,得1分;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提高10%及以上,且有效运营三个月以上,得1分;没有提高10%,或设施未能有效运营,得0分.
有效运营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单3.
8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8分)3.
8.
1已制定专门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得2分;未制定,得0分.
有关政策文件3.
8.
2已建立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得2分;未开展,得0分.
建立巡访制度的有关文件材料3.
8.
32个及以上农村敬老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得2分;1个,得1分;没有的,得0分.
有关文件材料,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名单3.
8.
4已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得2分;未安排,得0分.
资金安排记录-52-验收内容验收指标评分标准及分值评分依据得分4.
其他创新(10分)4.
其他创新(10分)4.
1某项创新性工作解决了全国性难题、填补全国空白,能够在全国推广经验,得6分;解决了本省份难题、填补本省份空白,能够在所在省份推广经验,得4分;解决了本地区难题、填补本地区空白,能够在所在试点地区推广经验,得2分.
创新工作说明及相关文件材料4.
2……………………4.
3……………………综合得分验收组组长签字:验收组成员签字:验收填表说明:相关材料及数据的截止时点为2019年4月30日.
-53-22019年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地验收组分组验收组对应验收地区第01组北京市通州区河北省唐山市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第02组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菏泽市山东省潍坊市第03组山东省菏泽市山东省潍坊市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04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湖南省岳阳市湖南省益阳市第05组湖南省岳阳市湖南省益阳市山西省大同市山西省晋城市第06组山西省大同市山西省晋城市四川省宜宾市河南省洛阳市第07组四川省宜宾市河南省洛阳市辽宁省辽阳市辽宁省营口市第08组辽宁省辽阳市辽宁省营口市江西省新余市江西省抚州市第09组江西省新余市江西省抚州市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杨浦区第l0组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杨浦区吉林省延边州吉林省通化市第11组吉林省延边州吉林省通化市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宿迁市第12组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宿迁市福建省三明市福建省漳州市第13组福建省三明市福建省漳州市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黄石市第l4组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黄石市安徽省阜阳市安徽省淮北市第15组安徽省阜阳市安徽省淮北市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渝中区第16组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渝中区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甘肃省嘉峪关市第17组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陕西省西安市陕西省宝鸡市第18组陕西省西安市陕西省宝鸡市北京市通州区河北省唐山市-54-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典型经验撰写模板(案例标题,小2号,小标宋字体)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改革试点及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
(该部分控制在500字以内,3号,仿宋字体)二、主要做法(3号,黑体)改革试点实施的背景及特点,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方式方法,主要创新点等.
(该部分控制在2000字以内,可配图,3号,仿宋字体)三、经验效果(3号,黑体)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服务对象、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客观评价,以及相关探索实践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借鉴意义.
(该部分控制在1000字以内,3号,仿宋字体)4优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企业发展报告撰写模板(案例标题,小2号,小标宋字体)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机构或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营业住所地、机构性质、经营规模等基本情况.
(该部分控制在200字以内,3号,仿宋字体)二、发展模式(3号,黑体)机构或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经营服务特色、规范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经验、主要创新点等.
(该部分控制在1000字以内,可配图,3号,仿宋字体)三、意见建议(3号,黑体)从机构或企业角度,对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政策扶持、投融资、设施规划、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该部分控制在800字以内,3号,仿宋字体)-5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见),现予印发.
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点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和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社会服务等活动.
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以下简称"省级民政部门")接收申报材料,按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2019年5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全国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申报(最多不得超过2个省份),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地方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内容应符合当地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尤其是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
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意识,积极参与到脱贫攻坚工作中,用好自身优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展现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56-善民生,促进脱贫攻坚,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类型(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
拟资助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六省(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和其他服务群众的社会服务活动.
对于申请A类项目的基层社会组织,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确有必要配备相关设备设施的,可适当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项目执行所必需的费用.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
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救助扶贫等社会服务活动.
扶老助老服务,是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居家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
关爱儿童服务,是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活动以及监护评估、心理疏导等个性化服务,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孤儿、弃儿以及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其他儿童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心理辅导、综合评估等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环境,资助对散居孤儿家庭的帮扶、培训和评估.
扶残助残服务,是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救护、就业-57-帮扶、精神慰藉等改善残疾人身体、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
救助扶贫服务,是指针对贫困区域环境、贫困农户状况,对扶贫对象实施帮扶等服务项目;针对贫困农户致贫原因,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服务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80万元.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
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即以社会救助对象、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包括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在内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8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
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
项目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
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三、资助范围及重点重点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的项目予以倾斜.
资金重点支持A、B、C三类项目,D类项目年度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10%.
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讲课(D类项目除外)、图书赠送、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等活动.
符合条件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也可纳入资助范围.
四、资助条件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7年度检查合格;(二)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五)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六)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五、项目申报和材料报送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
chinanpo.
gov.
cn/xiangmu)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按照相关程序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每个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每个地方性社会组织可申报1个项目.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58-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未按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立项.
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一)评审.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评审,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等情况.
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脱贫攻坚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二)立项.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将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
(三)预算审核.
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所有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七、项目管理(一)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按程序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二)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9年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9年8月1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8月15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中期报告.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各省级民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三)审计和评估.
-59-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报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民政部将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
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
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较差且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项目资金,且项目执行单位今后不得再参与中央财政项目的申报.
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还将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衔接.
(四)宣传总结.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9)"标识.
附:1.
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2.
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3.
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一、2019年项目申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电子文件申报,二是纸质材料报送.
所有项目申报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即可参加项目评审,评审获得通过并经立项公告的单位再按照要求提交必需的纸质材料.
1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60-二、申报单位确定申报项目后,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
chinanpo.
gov.
cn/xiangmu)或久其软件官方网站用户中心参数下载栏(www.
jiuqi.
com.
cn)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使用说明,按照使用说明完整填写电子申报书,并导出jio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
三、各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应当报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由各省级民政部门按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排序、汇总后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9年5月8日前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四、A类项目由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六省(区)的基层社会组织申报,需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B类和C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申报,需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社会服务,助力脱贫攻坚;D类项目由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社会组织申请,各省可申请1个.
五、经评审后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是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二是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是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A类和D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B类和C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涉及不同省份的,应分别向相应的省级民政部门申请,但最多不超过2个).
各省级民政部门将纸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未按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申报单位立项资格.
六、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申报资金预算支出明细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对于虚报配套资金骗取立项或配套资金在项目执行中未按约定到位的,民政部视情收回项目资金.
七、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
八、除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外,每个地方性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1个项目.
九、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
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61-2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517B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06联系电话:010-58124132、58124037软件技术咨询电话:400-119-9797、010-58123310邮箱:xiangmuban2016@163.
com网址:www.
chinanpo.
gov.
cn/xiangmu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2019年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9年8月1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8月15日前报送中期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
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报送末期报告.
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五、项目的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由项目执行单位向各省级民政部门报送(含电子文件),各省级民政部门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各省级民政部门还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开发软件、考察旅游、户外活动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
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A类项目可以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项目执行所必需的费用.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62-3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目标通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项目,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引导和团结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对象主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主要培训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
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在申报时明确培训内容并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如上述会议和培训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
十一、民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9)"标识.
十三、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报备.
十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63-技能、专业知识等内容.
必修课程:1.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2.
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3.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4.
社会组织登记制度;5.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6.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制度;7.
社会组织财税制度;8.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选修课程:1.
社会组织评估制度;2.
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3.
社会组织项目管理;4.
社会组织资金及筹资管理;5.
社会工作方法在社会组织工作中的运用;6.
社会组织能力建设;7.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8.
宏观经济形势;9.
社会组织有关专项工作;10.
其他课程.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不含报到时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选修课程.
四、项目管理(一)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培训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联合社会组织共同申请和执行.
(二)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
(三)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
(四)支付标准:食宿、交通、会议室、授课、材料等费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
(五)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六)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人员对D类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64-民政部关于发布《家庭寄养评估》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57号《家庭寄养评估》、《社会组织数据质量管理基本规范》、《外语汉字译写导则:乌尔都语》、《外语汉字译写导则:孟加拉语》、《外语汉字译写导则:缅甸语》、《外语汉字译写导则:印度尼西亚语》、《外语汉字译写导则:普什图语》、《外语汉字译写导则:马来语》和《外语汉字译写导则:菲律宾语》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实施.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MZ/T122-2019家庭寄养评估2MZ/T123-2019社会组织数据质量管理基本规范3MZ/T124-2019外语汉字译写导则:乌尔都语4MZ/T125-2019外语汉字译写导则:孟加拉语5MZ/T126-2019外语汉字译写导则:缅甸语6MZ/T127-2019外语汉字译写导则:印度尼西亚语7MZ/T128-2019外语汉字译写导则:普什图语8MZ/T129-2019外语汉字译写导则:马来语9MZ/T130-2019外语汉字译写导则:菲律宾语民政部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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