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期(总第8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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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市政府规章】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1)【市政府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双江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8)【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29)【市政府部门文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31)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19年第21期(总第855期)2019年11月22日出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AZETT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November22,2019No.
212019(Issue855)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Regulation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MeasuresforRadioAdministrationofChongqingMunicipality…(1)Document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ProhibitingNewConstructionProjectsandImmigrationintheOccupiedandSubmergedAreasofShuangjiangNavigation-PowerJunctionProject…(8)Document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ImplementationPlanforFullCoverageofCommunityHomeElderlyCareServicesofChongqingMunicipality9)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ImplementationPlanforIntelligentAgricultureDevelopmentofChongqingMunicipality(Trial)(19)GuidingOpinion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DeepeningtheReformofState-ownedEnterprisesandState-ownedAssetsinDistrictsandCounties…(25)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2019WorkPlanfortheAssessmentofChiefExecutiveResponsibilitySystemforFoodSecurityofChongqingMunicipality……………………(29)DocumentsoftheSectorsofMunicipalGovernmentNoticeoftheChongqingofScienceandTechnologyBureauonIssuingAdministrativeMeasuresforScienceandTechnologyCommissionersofChongqingMunicipality…(31)ImplementingOpinionsoftheChongqingCivilAffairsBureauandOtherElevenDepartmentsonFurtherStrengtheningtheProtectionofVirtuallyUnsupportedChildren(35)CONTENTS—1—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331号《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9年11月19日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协助和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市无线电管理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2—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协作,做好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军地联合训练演练、军地无线电干扰协调、军地无线电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无线电先进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发展,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无线电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无线电行业提供行业调查、业务培训与咨询、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宣传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强社会公众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意识.
第二章频率管理第十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率分配权限,以及无线电管理规划,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遵循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
第十一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但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情形除外.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二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可以依法对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将纳入招标、拍卖的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以及申请资格条件等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频率使用的覆盖范围、业务内容、服务对象、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因技术研发、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程序报请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转让全部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转让人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手续;转让部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转让人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已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无法消除,或者因自然、地理等原因无法正常—3—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开展评估后,依法作出调整.
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无线电频率使用性质,定期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进行评价.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除外.
举办重要会议、体育赛事、大型庆典等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批量处理、集中办理等方式,提高公众移动通信、轨道交通、电力等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十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重点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通信、交通、电力、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本系统专业规划时,涉及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的,应当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无线电台(站)的用途、使用频率和使用范围等情况,并接受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指导.
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设置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关闭临时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二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
第二十三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4—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做好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依法设置的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动、迁移的,提出改动、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无线电台(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利用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应急通信服务.
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六条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型号核准,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二十七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未依照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二)为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三)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范围为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销售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对已售设备和购买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交易情况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销售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自设备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销售备案信息包含:(一)经营主体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者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二)销售设备信息,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第二十九条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进关审批手续,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临时进关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设备进关申请表、提货单,并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第三十条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为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5—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
第五章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三十一条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监测设施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适宜共建共享的,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在公共设施、建(构)筑物上建设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便利.

前款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属于公共机构或者由政府投资为主的,应当无偿开放;属于其他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的,应当与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租用、服务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市无线电监测站建设无线电监测设施时应当设置告示牌,公布国家规定的最小保护间距要求和相关保护措施.
无线电监测设施周边新建建(构)筑物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最小保护间距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已建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要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需求,报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磁环境保护需求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制定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用于运行控制、指挥调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业务进行重点保护,对相关区域进行重点无线电监测,建立无线电干扰应急响应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铁路、水上交通的相关运营单位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无线电干扰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监控电磁环境,提升自身抗干扰能力.

第三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社会活动无线电安全分级保障机制,编制分级保障目录,做好专项无线电监测、应急无线电频率指配与干扰查处等工作.

重大社会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活动事项、范围和无线电安全保障要求及时通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违法开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提供场—6—所、设备、服务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应当在必要的时间和区域内设置和使用,并接受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的,应当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干扰;不能排除的,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人应当详细说明受扰台(站)、干扰情况、疑似干扰源等信息.
第四十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害干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审查.
符合投诉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无线电干扰排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开展无线电监测或者干扰查处时,相关场所、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二)在用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工作;(三)生产、销售的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依法取得型号核准,是否进行销售备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无线电台(站);(二)集中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场所;(三)投诉举报多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或者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场所.

第四十三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四)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五)依法暂扣或者查封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第四十四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干扰排查过程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
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及时整改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7—责任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风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为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的;(二)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范围为无线电发射设备设置频率的;(三)未留存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保存时间少于3年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坏、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或者妨碍无线电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违法开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提供场所、设备、服务等便利条件的,由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军事系统无线电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同时废止.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双江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渝府发〔2019〕30号重庆涪江干流梯级渠化双江航电枢纽工程(以下简称双江航电枢纽工程)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深化川渝合作和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重要项目,即将开展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
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双江航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双江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由潼南区政府牵头,会同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设计单位具体实施.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二、实物调查范围.
双江航电枢纽工程坝址位于三块石拦河坝下游约500米处,水库正常蓄水位推荐方案为249.
00米(黄海高程,下同),实物调查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区.

水库淹没区:按正常蓄水位249.
00米加安全超高确定,即人口和房屋迁移线按坝前段水位250.
00米接建库后10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外包线确定,耕(园)地征收线按坝前段水位249.
50米接建库后2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外包线确定,其他土地(林地、草地等)征收线按正常蓄水位249.
00米确定,专项设施迁移线按相关行业标准确定,涉及潼南区双江镇白云村、九道社区,桂林街道八角村、高庙村,玉溪镇回龙村、鹫台村、五通村、青石村、曹家村、新田村、金堆社区、大龙村,米心镇岳家村、白果村、童家村.
枢纽工程区:从坝脚线右岸向上游约1500米,坝脚线右岸向下游约2950米,大坝左岸向外延约80米、右岸向外延约200米范围,涉及双江镇仙鹅村、白云村,桂林街道小舟村、八角村.

实物调查具体范围以工程设计划定的红线范围和土地勘界成果为准.
三、实物指标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树木和专项设施(包括企事业单位、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广电设施、天然气井、文物古迹、矿产资源等).

四、实物调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五、实物调查须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经所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由潼南区政府签署意见.
—9—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征地实物调查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禁止农村土地流转,禁止抢栽、抢种花卉苗木,禁止抢搭、抢建构筑物和改变房屋用途.
违反本通告的新增建设项目、花卉苗木和迁入人口,一律不享受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政策.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日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专项工作要求,补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短板,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老年人健健康康有尊严、舒舒服服有品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为基础,以养老服务信息化全覆盖、监督管理全覆盖和普惠政策全覆盖为保障,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目标,确保到2022年每个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按照"街道、乡镇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建养老服务站,村建互助养老点"要求,推进城—10—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全市智慧养老大数据信息平台,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普惠性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政策,优先满足高龄、失能、特殊困难等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供给,做到让老年人在熟悉环境中生活、在亲情陪伴下养老.
到2020年,全市所有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到2022年,全市所有乡镇、行政村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率达到90%以上,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率达到60%以上,城乡养老设施具备医养服务能力的比例达到100%,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规划布局.
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
2平方米的养老用地标准和"一乡镇(街道)一中心,一村(社区)一站(点)"要求,坚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编制完善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原则上与村(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一体或邻近规划设置.
在原未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区域,原则上每个城市街道至少布局1个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至少布局1个养老服务站,老年人口较多的社区可布局多个养老服务站,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可与其他社区统筹布局1个养老服务站;每个乡镇至少布局1个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村至少布局1个互助养老点.
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各区县要通过购置、租赁和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建设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自主选址建设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并推动设施适老化改造.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应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闲置学校等,邻近卫生院、公共服务中心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二)规范设施建设.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应设置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休闲娱乐、文化教育、人文关怀和运营管理等功能区域,其中托养护理区一般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社区养老服务站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200平方米),应设置助餐、康复、阅览、娱乐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要与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一体建设,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应设置托养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活动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村级互助养老点不新建设施,可依托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单独功能用房,也可依据服务对象需求选择邻近合适的农户设点.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相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备配置要适老化和智能化,配备一定的室外活动场所,并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外观形象、统一功能风格、统一文化氛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三)增强运营能力.
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原则上所—11—有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应由养老机构运营,实施"机构进社区、服务进家庭"全链条服务模式,充分发挥机构养老服务技术优势,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开展标准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在城市,通过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的方式,采取"中心带站"运营模式,由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整合运营辖区所有社区养老服务站,或根据辐射范围,托管运营周边10个左右社区养老服务站;在农村,采取"中心带点"运营模式,由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输送服务到农村互助养老点、上门服务进家庭,增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能力.
培育发展一批竞争力强、服务效果好、示范作用明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本土品牌企业,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连锁化、品牌化,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能力.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四)提高服务质量.
制定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服务办法,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要在提供人文关怀、健康体检、数据采集、信息资讯、紧急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功能定位,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养老服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老年教育、文化体育、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社会化服务.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要提供特困老年人集中照护和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
社区养老服务站要提供文体娱乐、日间照料和居家上门等服务.
村级互助养老点要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培养助老员,提供邻里互助、定期探访和亲情联络等居家养老关爱服务.
支持"养老+"老年用品产品、金融、代购、教育、文化、旅游、物业等服务,创新服务业态,促进"银发经济"健康发展;建设重庆康复辅具产业园区,让更多"重庆造"走进老年人生活.
探索开展"中央厨房+社区配送+集中就餐"助餐服务,支持开展社区居家助浴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娱乐、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鼓励开展老年教育服务,发展社区老年学校,创新开展居家上门助老服务,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便捷生活圈.
市和区县两级应加快建设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鼓励支持大数据信息企业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推动跨业务应用融合、数据共享和协同服务,推广运用智慧养老紧急救援服务,开发应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地图",促进养老服务要素良性互动,打造"一网覆盖、一体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智慧生活圈.
市和区县两级要单独或依托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院等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充实工作力量,并通过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五)促进医养结合.
支持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一体或邻近规划设置,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协议合作,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养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老年人的诊疗、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签约医生和家庭病床等服务.
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会办医院加强护理及康复能力建设,开办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开设老年病区(床),构建医疗、康复、护理、养老、安宁疗护服—12—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开办诊所、护理院等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到2022年,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内设医疗机构医保报销门槛,将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医保控制指标体系和报销程序,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每个区县至少建设5个社区医养结合型机构,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医养服务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六)培育服务队伍.
市和区县两级要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职业教育体系,支持中高职院校设置养老护理、老年健康管理与服务等专业,健全养老服务各类人员薪酬指导标准、工资福利保障机制,加快培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保健、护理、康复、营养等专业人才,广泛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和家庭照护人员开展进修培训,全面提升服务队伍素养.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岗位津贴制度,制定护理员等级评定办法,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设置标准和职业晋升渠道,逐步提升持证上岗比例,对养老服务岗位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稳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时间银行"制度,整合社区人力资源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到2022年,培训2000名养老护理主管、20000名养老护理员,每年培养引进100名养老管理院长.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三、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部署、督导推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目标考核内容,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市级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落地落实.
各区县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主体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列出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倒排工期、打表推进,协调解决规划、选址、资金等重难点事项;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考核督导,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加强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绩效评价,坚持每月督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相关工作,每季度向市领导小组报送推进落实情况.
乡镇(街道)要负责整合资源、科学选址,做好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资金保障.
各区县要加大支持力度,将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将福彩公益金区县留存部分8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建设运营资金投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保障格局.
市级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每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补助20万—13—元,对每个乡镇的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村级互助养老点补助100万元,并制定相应评估考核奖补办法予以实施.
市和区县两级应建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并积极争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养老服务体系重点项目建设等国家专项支持资金,多渠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保障.
(三)政策扶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费和房产税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鼓励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小额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
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有效防范养老服务风险.
完善落实运营补贴制度,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根据服务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反馈等情况,每年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服务质量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兑现扶持奖补政策.
1.
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2.
重庆市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计划表3.
重庆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计划表4.
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1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类别面积功能区设置服务内容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应设置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生活照料区、健康管理区、人文关怀区、托养护理区和运营管理区等功能区域,其中托养护理区应设置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
统筹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站,整合资源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托养护理、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社会化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站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老年人口较少的社区不低于200平方米.
应设置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生活照料区、健康管理区,有条件的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健康管理、数据采集、信息资讯等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紧急救助等便捷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14—类别面积功能区设置服务内容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与乡镇敬老院和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料机构一体建设.
应设置休闲娱乐、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
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托养护理、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养老服务,为村级互助养老点培养助老员,组织开展老年活动和互助养老服务.
村级互助养老点依托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村级互助养老点,应单独配置一定面积的专用养老服务用房.
——主要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培养的助老员,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探访、人文关怀、亲情联络、健康体检、生活照料、志愿服务、紧急救援等养老关爱服务.
2重庆市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计划表序号区县(开发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个)社区养老服务站(个)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1万州区4749802黔江区2418293涪陵区3525414渝中区3615145大渡口区1211166江北区2515217沙坪坝区4824298九龙坡区1321349南岸区25142010北碚区26111311渝北区36396312巴南区251421—15—序号区县(开发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个)社区养老服务站(个)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13长寿区254014江津区23244215合川区25233916永川区257617南川区21111818綦江区12183419大足区24223820璧山区24101321铜梁区23122022潼南区11254823荣昌区24121824开州区25284925梁平区11193526武隆区114627城口县1161128丰都县11152829垫江县11183330忠县13223931云阳县13254732奉节县12193633巫山县1161134巫溪县1191535石柱县1271036秀山县131526—16—序号区县(开发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个)社区养老服务站(个)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37酉阳县110038彭水县12152639两江新区2491040万盛经开区11713合计6813264810523重庆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计划表序号区县(开发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个)村级互助养老点(个)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21年拟建数2022年拟建数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21年拟建数2022年拟建数1万州区6111112738080802黔江区4776152121213涪陵区3555435050504渝中区000000005大渡口区111067776江北区111010007沙坪坝区122157768九龙坡区2333101413139南岸区1222699910北碚区22221215151511渝北区23332532323212巴南区34432030292913长寿区333331373736—17—序号区县(开发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个)村级互助养老点(个)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21年拟建数2022年拟建数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21年拟建数2022年拟建数14江津区47772025252515合川区37764552525216永川区25542029292817南川区59983032313118綦江区35544553525219大足区36662533323220璧山区23311015151421铜梁区56663649484822潼南区36652531313123荣昌区2544888824开州区69997581818025梁平区59984047464626武隆区47772124232327城口县37762330303028丰都县68773036363529垫江县47763038373730忠县47774553535331云阳县8910105570686832奉节县58885062616133巫山县66665059585834巫溪县68884555555435石柱县68883039383836秀山县56662533323237酉阳县710101045555555—18—序号区县(开发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个)村级互助养老点(个)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21年拟建数2022年拟建数2019年拟建数2020年拟建数2021年拟建数2022年拟建数38彭水县7101094046464539两江新区0000000040万盛经开区22228888合计14522422320811231365135013424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潘毅琴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凌凡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唐步新市民政局局长成员:詹成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邓沁泉市教委副主任杨丽琼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徐松强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庆市财政局副局长谢辛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余颖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董勇市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成肇兴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孙华培市商务委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蒋志强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石继东市国资委副主任陈忠于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仲姝婕市医保局副局长杨帆市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徐松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5日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和《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为统揽,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将发展智慧农业作为推动"智慧名城"建设和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大力推广山地特色智慧农业新技术新装备,持续巩固大数据智能化为现代农业赋能和网络扶贫成果,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领,发挥市场主导.
全市各级政府牵头抓总智慧农业发展,积极出台鼓励政策,落实扶持资金,为智慧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智慧农业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农业发展,加快智慧农业成果转化和普及应用.
—20—坚持创新驱动,突破关键环节.
积极推动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
加快智慧农业标准规范制定,规范产业数据收集和AI数据模型打造,做好关键领域智慧农业新技术研发、引进、改造、组装、熟化和推广.

坚持试点先行,逐步全面推广.
围绕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瓶颈问题,以产业链关键环节改造提升为重点,优先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和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开展试点示范,推动智慧农业以点带面逐步发展.
坚持协同发展,促进资源整合.
强化部门协作,打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现状,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块负责",形成"共建共享、上下互动、多方共赢"的智慧农业发展体制机制,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据化和服务在线化取得明显成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
农业智能应用更加广泛.
农业物联网推广示范覆盖所有涉农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促进优势农业产业节本增效5%以上.
农村电商快速发展.
基本实现线上网销农产品品类全覆盖、行政村农产品电商服务全覆盖,农产品电商交易额年均递增15%以上.

农业大数据创新应用.
全面实现农业行业管理信息资源集成共享,优化品牌农产品和主要农业投入品全程溯源监管,提升农业数据信息支撑宏观管理、引导市场、指导生产的能力.
农业农村服务全面优化.
信息进村入户及"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实现全覆盖,形成以行政村为结点的全市"三农"服务"一张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生产智能化行动.
推进农业产业链关键环节智能化建设.
围绕粮猪菜保供产业和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开展智慧农业技术攻关和智能化试点,促进相关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加工流通、市场销售、安全追溯等环节融合应用.
以生猪、柑橘(柠檬)两大产业为重点,制定一批智慧农业应用标准规范,研发一批成本低、实效好的智慧农业技术,推广一批农业智能化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规范一批产业数据采集方式,构建一批生产管理AI数据模型,建设一批智慧农业生产示范基地,推广一批节本增效山地特色智慧农业应用模式,试点建成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探索出可复制的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模式.
到2022年,建设200个智慧农业示范点.
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智能化示范.
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全市智慧农业技术发展先行区、产业集聚区和企业孵化区.
建设园区智慧农业生产管理中心,提升智能化生产与管理水平.
市级智慧农业项目优先集聚,扶持现代农业产业园企业发展智慧农业产业,支持建设农业生产智能化示范基地.
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整合智慧农业产学研资源,打造智慧农业创客成长空间.
以市级智慧农业产业园建设为带动,提升农业产业数字化应用水平,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到2022年,建设10个市级智慧农业产业园.
开展农机装备智能化示范.
推进农机化与大数据智能化深度融合发展,显著提高农机作业质量和效率.
完善农机管理系统,加快实现农机调度、安全监管、推广展示的信息化、智能化.
依托—21—"互联网+"发展农机专业化社会服务,实现农机服务信息直通.
大力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深度开展农机装备智能化应用.
强化智慧农业配套农机具和成套装备引进、研发,促进智慧园艺、智慧果园、智慧畜禽和水产养殖场建设,大力推广农业植保无人机、无人旋耕机等成熟智能农业装备.
加强农机配置优化、工况检测、作业种植面积、生产进度、农产品产量的关联检测和数据采集能力.

到2022年,重点打造10个宜机化智能生产示范基地.
建设天空地一体化智慧农业监测体系.
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设备,对农业资源要素、生产过程、时空方位及生产环境进行感知、诊断、决策,开展产业布局、农业地块精细提取、耕地质量监测、作物长势及生长环境持续监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灾害预警、农情信息动态等服务,精准指导全市智慧农业生产发展.
到2022年,基本建成智慧农业天空地一体化农业物联网管理平台,形成全市农业产业数字地图,推动实现主要农作物智能监测与预警全覆盖.
(二)实施经营网络化行动.
推进百亿品牌农产品网销工程.
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引导优势特色产业与农产品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建设网销农产品集中产区和产业带,促进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建设市级农产品电商资源汇聚公益平台,汇聚优质农产品资源、服务资源、营销资源,推动小微农产品生产主体与"村村旺"等各类电商大平台的低成本精准对接.
每个区县重点扶持2—3个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运营公司开展电商化农产品开发,做大做强3—5个适合网销的特色农产品品类.

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市打造10个年网上销售额达10亿元的全国知名农产品品牌.
到2022年,建成市级农产品电商资源汇聚公益平台,全市网上注册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达到3万个以上,培育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主体20个以上.
推进农产品网销能力提振工程.
加强农产品网销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区县政府开展合作,建立农产品电商孵化基地、产业园等服务机构,提升农产品商品化服务能力.

鼓励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分等分级、加工包装、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标准化、电商化改造能力.
引导建设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就近服务基地、服务农户、服务产业.
鼓励市内外大型电商、商贸、物流企业参与城乡供应链、物流链整合,引导涉农区县建设和优化区域电商仓储物流分拨中心,提高区域农村电商物流集约化、规模化、智慧化水平,提升农产品电商配送能力,到2022年,每个涉农区县建成1个综合型电商平台和1个网销农产品仓储物流分拨中心.

推进网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程.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和投入品监管,优化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实现市级追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互通共享,融入全国追溯"一张网".
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数据自动化、智能化采集,应用区块链技术使追溯数据上链,增强平台可信性,提升监管农产品全链条、全流程、全领域质量安全能力.
到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智能溯源和农业投入品智能监管基本覆盖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
全市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品牌农产品等规模主体及其产品全面实现可追溯.
农业农村系统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100%纳入追溯管理.
—22—(三)实施管理数据化行动.
推动农业数据资源共建共享.
根据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等标准体系,制定全市涉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相关标准,整合各类农业资源、生产、市场、加工、科教、监管执法和政务服务等领域数据.
到2022年,实现农业数据资源的建设规划、数据标准、基础平台、门户入口、地图遥感资源、安全管理的"六统一".
按照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云长制"要求,加快推动涉农信息系统整合和涉农数据资源共享,基本实现农业农村部门各类统计报表、各类数据调查样本和调查结果,物联网、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获取的数据,内外网形成的文件资料,购买的商业性数据等农业农村数据资源共建共享、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作协同.

开展农业大数据应用.
挖掘农业大数据商用、政用、民用价值,生产服务政府、服务市场、服务公众的农业大数据产品,促进农业提质增效.
开展以生猪、柑橘(柠檬)为重点的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综合应用试点,加快建设国家级(荣昌)生猪大数据中心,建设单品种全产业链数据采集体系,探索大数据产品生产、发布和应用模式.
加强农业农村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与涉农数据、社会数据、互联网数据等的大数据关联分析和融合应用,强化农业生产监测,提高农业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利用大数据分析开展农产品电商监测,提供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智能决策参考,倒逼农产品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
各类涉农数据采集、管理和服务主体要界定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活动边界,确保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实施服务在线化行动.
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主人原则,统筹利用有关资源,按照"六有"建站标准建设益农信息社,落地公益、便民、电商、培训4类服务,全面整合农村现有服务资源,完善"买、卖、推、缴、代、取"六大功能,实现普通农户不出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出户就可享受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到2022年年底,建成益农信息社8000个以上,发展并培训信息员9000名以上,信息进村入户实现网络全覆盖、服务无盲区、运营可持续.

打造农业特色"互联网"示范小镇.
围绕农业特色产业和环境因素,结合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一村一品"示范乡镇建设,通过信息进村入户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融合农村生产、生活、生态,建设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特征和社区功能的农业特色"互联网"示范小镇.
推动智慧农业与互联网、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到2022年,打造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农业特色"互联网"示范小镇10个.
推进手机"新农具"应用.
以手机培训普及手机技能、促进手机应用.
把农民手机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内容,优先培训基层农技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带动基层群众"触网".
采取市、区县、乡镇(街道)联动,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撬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民手机培训.
充分发挥益农信息社、田间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资源,多形式开展培训和宣传,全面提升农民运用手机上网发展生产、便利生活和增收致富能力.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和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工作推进组要研究和协调智慧—23—农业发展工作推进重大事项,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标准、规范、机制,适时开展区县智慧农业发展评价,督促指导各区县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各区县政府要将智慧农业发展摆在突出位置,研究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进度,确保智慧农业发展取得预期成效.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从项目立项、财政支持、土地供给、税收优惠、人才引进、技术创新、投融资政策等方面加大智慧农业发展支持力度.
强化金融、税收、保险政策导向作用,通过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智慧农业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智慧农业支持格局.

(三)强化人才支撑.
积极推动院士团队落地重庆,强化与市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机构合作,组建跨专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团队,成立智慧农业研究院.
引导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智慧农业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促进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智慧农业发展.
加强本土人才培养,着力提升各级农业农村干部、技术人员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智慧农业应用技能水平.
(四)强化安全保障.
提高农业数据安全管理和规范运行能力,切实防范数据安全风险隐患.

要按照网络安全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的要求,全面加强智慧农业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对农业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开放、共享的规范管理,促进数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最大程度开放共享.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区县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推广智慧农业发展的成功模式和典型经验,开展智慧农业优秀成果展示和经验交流活动,组织举办以智慧农业为主题的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充分展示智慧农业助农惠农的新成果,着力提升智慧农业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智慧农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任务分工重庆市智慧农业发展任务分工序号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单位)配合部门(单位)1生产智能化行动推进农业产业链关键环节智能化建设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供销合作社、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2开展现代农业园区智能化示范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县政府—24—序号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单位)配合部门(单位)3生产智能化行动开展农机装备智能化示范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4建设天空地一体化智慧农业监测体系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5经营网络化行动百亿品牌农产品网销工程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扶贫办、市供销合作社、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6农产品网销能力提振工程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扶贫办、市供销合作社、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7网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程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8管理数据化行动推动农业数据资源共享共建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供销合作社、市气象局,各区县政府9开展农业大数据应用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市扶贫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林业局、市供销合作社、市气象局,各区县政府10服务在线化行动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市农业农村委、中国移动重庆公司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扶贫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供销合作社、重庆银保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11打造农业特色"互联网"示范小镇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体育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12推进手机"新农具"应用市农业农村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移动重庆公司、中国电信重庆公司、中国联通重庆市分公司,各区县政府—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9〕1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全市国企国资改革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精神,深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能,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企业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区县国有资本布局优化配置(一)推动国有资本"三个聚焦".
按照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大区县国有资本布局优化配置力度,加快向区县公共服务领域聚焦、向区县重点基础设施领域聚焦、向区县规划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聚焦,促使国有资本从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一般市场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

(二)推进区县国有企业市场化专业化重组.
各区县要加快推动所属同质或关联企业横向联合、纵向整合,进行专业化重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三)持续深化区县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处僵治困"力度,清理处置低效无效资产.
对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一般市场竞争性领域的企业,采取改制转制、兼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改革重组;对长期未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严重亏损企业,依法关闭,市场化、法治化退出.
压缩企业管理层级,合理限定法人层级,区县国有企业实际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2级以内,最多不超过3级.
防范化解国企债务风险,强化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
(四)着力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着眼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围绕各区县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以大数据、智能化、绿色化为引领,在科学论证、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区县国有企业可采取阶段性持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一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待项目成熟后择机市场化退出.
二、深化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五)分类处置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厘清区县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全面清理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类型、成本、期限结构,制定并落实全口径债务化解方案,分类妥善处置.
对公益性项目债务,要明确区县政府与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偿还.
对经营性项目债务,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筹集资金偿还.
(六)严格规范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加强投融资平台债务监管,合理控制负债水—26—平,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不得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将公益性项目包装成经营性项目,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要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无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下达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为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不得安排任何单位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借壳"融资,不得利用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融资,不得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投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不得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不得与政府信用挂钩.
(七)有序推进公益性资产清理剥离.
各区县政府要规范注资行为,严禁将公益性资产注入区县融资平台公司.
对已注入平台公司的公益性资产,按照"产权清晰合法、价值计量可靠"的原则,妥善处理资产与债务关系.
对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注入的公益性资产,依照规定直接划转收回;对存量区县政府债务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在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后收回;对投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公益性资产,通过注入有经营性收入资产置换等方式逐步收回.

(八)推进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
推动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重组整合,每个区县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最多不超过3家.
清理空壳类平台公司,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实体类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后,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归并同类业务等方式,转型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运营等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全市及各区县城市提升行动计划.

(九)加强区县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规范平台公司进人管理,合理控制用人总量,解决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强化债务管控,防止盲目投资及政府隐性债务增长.

建立完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测平台公司债务融资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平台公司违规举债行为.
三、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步伐.
完全市场化竞争类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技术引进、改制上市等方式,参与区县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区县政府原则上不再独资新办完全市场化竞争类国有企业.
(十一)分类推进企业市场化改革.
国有工商类企业要建立完善市场化经营管理机制,按照市场化要求开展商业化运作,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国有村镇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要严格管控金融风险及经营风险,择机逐步退出.
投融资平台公司要加快推进市场化转型,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
(十二)积极培育发展上市公司.
培育发展一批企业改制上市,实现资产证券化.
已上市公司要加强市值管理,在资本市场融资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产证券化率.
推动一批企业在新三板、科创板挂牌上市.
—27—四、加强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十三)落实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坚决防止以行政决策代替企业决策、行政指定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等行为,推动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十四)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推动区县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全面推行事前论证、会前沟通、会上表达、会后报告"四步工作法",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做实和规范董事会建设,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权.
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落实总经理在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生产经营管理作用.
监事会要发挥好监督作用.

(十五)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化管理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
按照"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原则建立工资总额增减机制,根据不同岗位类别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解决平均主义、"大锅饭"等问题,实现职工收入能增能减.
推进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
(十六)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五、加强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十七)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权责边界.
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以管资本为主,重点关注国有资本布局、国有资本运营、国有资本回报、国有资本安全.
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切实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加强企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十八)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严格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产权转让、增资以及重大资产转让应在合法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严禁违规场外交易.
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本级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十九)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规范高效开展业务监督,聚焦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运营重点环节,强化对投资、产权、财务、考核分配、选人用人等重点事项的监督.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28—监督资源的融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规范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
建立区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积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规范区县国有参股企业投资管理.
(二十)加大对违规投资经营的追责问责力度.
对区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一)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监管.
打造自上而下、实时在线的企业产权、财务监管、投资管理等国资监管信息平台,推动信息化与监管工作有机融合.
(二十二)推动区县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对区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采取关闭注销、国有资本转让退出、整合移交等方式,推进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

将区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管,区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设国有企业.
六、强化组织领导(二十三)加强党对国企的全面领导.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推进党建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相融合,落实党组织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国企领导人员"二十字"要求,持续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国企领导人员队伍.
推动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持续加强国企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县国企国资改革任务的总体设计、决策把关和统筹协调,加强摸底调查、分类推进改革.
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牵头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改革推进、监督管理,提高国资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
市国资委要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的指导、培训、协调和服务,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
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县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完善配套政策.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与区县国有企业的发展合作.
(二十五)营造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良好氛围.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营造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干事创业氛围.
有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引导,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6日—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1日(本文有删减)重庆市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9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本着"突出重点、切实可行、注重实效"的原则,重庆市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共设置7项.
(一)稳定粮食生产.
保护耕地,提升质量,加强粮食生产经营基础、主体等建设,不断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二)粮食流通管理.
生产供应优质粮油,加强产销合作和市场预警监测.
支持产业经济发展,财政对粮食生产、流通的投入保持合理增长.
(三)地方粮食储备.
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30—好、储存安全.
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
(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加强粮食调控和流通监管,完成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任务,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不发生储存安全、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五)粮食应急保障.
提高粮食应急保障和军粮供应能力,完善应急供应体系,落实供应网点责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六)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责任,加强超标粮食监测防控、进口粮食风险防控,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七)落实保障措施.
落实行政首长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农业、粮食等有关部门职责任务、经费预算、工作力量,保障粮食流通工作经费.
二、考核评价(一)考核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采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自评、市级部门评审和实地考核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分.
1.
区县自评.
各区县政府逐项自查,实事求是对本地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评分,汇编真实、准确的自评印证材料,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
部门评审.
市级各牵头考核部门(单位,下同)会同配合部门(单位,下同),根据对各区县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区县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自查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考评分值.
3.
实地考核.
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粮食安全考核办)组织联合考核组,随机抽取20%—30%的区县进行实地考核.
联合考核组人员和考核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确定.
(二)计分方法.
市粮食安全考核办按区县自评评分占30%、市级部门评审评分占40%和实地考核评分占30%的权重计算区县最终考核得分.
若未被抽取实地考核,按区县自查评分占30%、市级部门评审评分占70%的权重计算区县最终考核得分.
1.
被抽取实地考核的区县计分方法为:考核得分=自查评分*30%+部门评审评分*40%+实地考核评分*30%.
2.
未被抽取实地考核的区县计分方法为:考核得分=自查评分*30%+部门评审评分*70%.

(三)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且居前10位的为优秀;75分及以上除优秀以外的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考核安排(一)区县自评.
2020年1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对照《重庆市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见)完成自查评分和总结报告(含自查评分依据材料),同时报送市发展改—31—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农村委等10个考核指标牵头部门,并抄送各考核指标配合部门.

(二)部门评审.
2020年2月28日前,考核指标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完成对各区县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评分,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粮食安全考核办.

(三)实地考核.
2020年3月31日前,市粮食安全考核办组成联合考核组,对被抽取的区县逐一进行实地考核,并反馈实地考核意见.
(四)综合评定.
2020年5月30日前,市粮食安全考核办计算各区县最终得分,组织提出等级评定和考核结果运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五)结果通报.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粮食安全考核办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年度考核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重庆粮食集团、市储备粮管理公司要督促所属区县粮食公司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问题整改.
各区县政府要筑牢粮食安全底线意识,抓好上一年度自查、检查和通报问题的整改,并及时整改本年度考核发现的问题,切实增强弱项,补齐短板,形成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
(三)严肃考核纪律.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坚决杜绝考核评分中出现"领导分""面子分""关系分""人情分",以及"打招呼"等不正之风.
对自评满分或自评分明显虚高的区县,将在部门评审、实地考核环节从严考核.
对考核中的弄虚作假、违规评分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相关等级评定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46号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结合工作—32—实际,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1月11日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结合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乡镇、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区县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
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

第五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安排落实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指导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科技局)主要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需求征集和选派、考核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

第七条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县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33—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协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工作.
主要负责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建设和运维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承担科技特派员的注册审核、需求征集、选派考核、总结宣传等具体事务,协调配合区县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三章选派考核第十条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
(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身体健康,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派:(一)征集需求.
市科技局会同区县科技局征集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并统筹确定各区县选派名额.
(二)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三)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登录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自主选择申报拟服务区县.
首次登录的,应当先行注册.
(四)区县推荐.
区县科技局按照确定的选派名额,根据科技特派员在线申报情况和辖区内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提出拟选派科技特派员名单,推荐到市科技局.
同时,组织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签订帮扶协议.
(五)审核确认.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选派名单,公开发布并抄送区县科技局和派出单位.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考核1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34—(一)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二)自我评价.
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服务对象所在的区县科技局.
(三)评议推荐.
区县科技局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形成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推荐到市科技局.

(四)审核确认.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区县科技局和派出单位.
第十四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
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第四章支持措施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利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

区县科技局可以参照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各区县实际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数量,按照每名科技特派员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将专项经费核拨到区县科技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区县科技局应当精简手续、规范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明确专项经费使用内容及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
第十八条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原有科技特派员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5—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重点(一)基本生活.
一是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与我市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2020年补贴标准为1204元/月·人.
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对集中养育、分散供养者分别由福利机构统一和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二是市以上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36—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含照料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四是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五是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同时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两种认定条件的,不能同时享受.

(二)医疗康复.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对象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缴费资助和就医医疗费用救助,就医实行基本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
二是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范围,由财政全额支付购买,享受保障待遇.
三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或其他救助项目救助标准的事实无人抚养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康复救助.
四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范围、流程、标准予以资助.
(三)教育保障.
一是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我市孤儿纳入学生资助范围,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是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三是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四是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按国家、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五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学校就读的,民政部门参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实施流程、标准予以确认和资助,其助学金由市、区县两级福彩公益金解决.

(四)落实责任.
一是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对涉及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应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
要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完善防范机制,办案中如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
与政府相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证明材料反馈至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
二是人民法院要通过专业化审判有效落实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
对有能力抚养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并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
应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发布参考性、典型性案例.
三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加强监督,必要时支—37—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生父母索要抚养费等案件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不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四是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要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将存在恶意、故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建立本领域失信黑名单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联合开展失信惩戒工作.
五是教育部门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资助及保障工作.
六是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以信息共享、书面函复方式,向儿童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父母等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予以教育训诫,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是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加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慈善社工、社会组织工作整合,培育孵化儿童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承接、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项目.
加强送养工作指导,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
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
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
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八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放宽相关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
及时做好与乡镇政府(街道)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戒毒、服刑等期满释放的对接工作.
要联合开展教育矫治和亲职教育,促进不良行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回归家庭正常生活.
九是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
十是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保障工作.
十一是共青团要充分利用少先队、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动员指导青年志愿者、青少年事务社工、青年社会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开展各类关爱和帮扶活动.

十二是妇联要依托"儿童之家"等设施,充分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法治教育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十三是残联要加强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权益保障等工作,提升惠残政策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关爱服务.
充分发挥市、区县和乡镇政府(街道)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用,优先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康复、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作用.
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
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群团组织的资源、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工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情感抚慰、陪伴成长等专业服务,培养其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三、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各部门要充分结合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制度衔接、健全跟踪调研和—38—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协作监督.
各部门要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见1、2)等明确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工作局面.

要强化工作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健全完善进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三)宣传引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
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市妇女联合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1月18日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编号:姓名性别近期免冠照片出生日期民族户籍状况户籍所在地申请日期身份证号儿童现住址—39—儿童父母情况关系姓名身份证号码现状况联系电话父亲死亡失踪重病重残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他母亲死亡失踪重病重残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他儿童身体状况健康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精神残疾多重残疾重病其他:儿童工学情况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大专失学特教无就学能力待业就业其他: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其他主要社会关系姓名性别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领取方式现金领取银行转账起领年月保障金额开户人领取人领取人与儿童关系开户银行银行账号—40—其他救助情况诚信承诺情况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履行监护责任人签名(手印):儿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意见经查验,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查验人:负责人:(单位盖章)查验日期:年月日儿童户籍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确认意见经复核,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年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复核人:确认人:(单位盖章)确认日期:年月日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一、申请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41—二、查验乡镇政府(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一)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有残联部门颁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三)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等;(四)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六)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七)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八)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等;(九)其他.
查验由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查取相关资料和内容情况,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及时依照乡镇政府(街道)申请,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等形式配合查验工作.
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乡镇政府(街道)儿童督导员要及时通知村(居)儿童主任和申请人,由村(居)儿童主任上门入户联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等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
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确认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同时将申请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其他(一)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但不能完善相关资料的,经书面申请,由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记录》并签注意见,递交乡镇政府(街道).
乡镇政府(街道)组织纪检干部、社会事务办(科)、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评意见记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民政局.
区县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派2名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报告,经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存入儿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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