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市政府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潼南区梓潼街道管辖范围增设大佛街道的批复…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5)【市政府部门文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1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1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的通知16)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22)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5)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9)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工作的通知3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20年第15期(总第873期)2020年8月15日出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AZETT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August15,2020No.
152020(Issue873)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DocumentsoftheMunicipalGovernment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ImplementationPlanofTransferringSomeState-ownedCapitaltoEnrichSocialSecurityFundofChongqingMunicipality…(1)Replyofthe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AdjustingtheJurisdictionofZitongSub-districtandAddingDafoSub-districtinTongnanDistrict…(4)Document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theWorkPlanfortheConstructionofOnlineIntermediaryServiceSupermarketsofChongqingMunicipality…5)DocumentsoftheSectorsofMunicipalGovernment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CommissionofHousingandUrban-RuralDevelopmentonFurtherStrengtheningandRegulatingMattersRelatingtotheSalesofParkingSpacesforCommercialHousing…8)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CommissionofHousingandUrban-RuralDevelopmentonFurtherStrengtheningtheManagementofHousingLeasing…(11)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CommissionofHousingandUrban-RuralDevelopmentonPilotingtheReformto"SeparateOperatingPermitsandBusinessLicenses"inLicensingMattersofSomeConstructionEnterprisesinthePilotFreeTradeZone14)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CommissionofHousingandUrban-RuralDevelopmentonIssuingtheDetailedRulesforVocationalTrainingofConstructionSiteProfessionalsintheFieldofHousingandUrban-RuralConstructionofChongqingMunicipality16)NoticeoftheChongqingEcologicalEnvironmentBureauonIssuingtheMeasuresforAward-winningReportingofEcologicalEnvironmentalViolationsofChongqingMunicipality(Trial)22)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AgriculturalandRuralCommitteeonIssuingthe"ImplementationMeasuresforManagementofFarmlandConstructionProjectsofChongqingMunicipality(Trial)25)NoticeoftheChongqingEconomicandInformationCommissiononIssuingthe"RegulationsonInstallationandManagementofPipelineNaturalGasUserFacilitiesofChongqingMunicipality"29)NoticeoftheChongqingCivilAffairsBureauonFurtherStrengtheningPublicFundraisingontheInternet………(32)Noticeof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theChongqingEconomicandInformationCommission,andtheChongqingEnergyAdministrationonIssuingthe2020FinancialSubsidyPoliciesforthePromotionandApplicationofNewEnergyVehiclesofChongqingMunicipality…(35)CONTENTS—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0〕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8日重庆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代际公平,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相结合.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标相结合.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三、划转内容(一)划转范围.
2017年11月9日当日存续的我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2—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公益类企业和文化企业的确定标准,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二)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完成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其自身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其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已完成划转的企业实施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2017年11月9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
确实无法追溯的,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三)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
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另行研究.
(四)划转基准日.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若划转基准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
市与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市级,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划入股权的出资人职责.
市财政局委托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发公司)对划入股权集中持有、专户管理,独立运行、单独核算.
市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
重发公司接受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考核和监督,确保划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划转程序(一)审核划转方案.
市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含国资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机构监管企业划转建议方案(如2017年11月9日以后所监管企业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由原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划转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认.
其中,市属企业方案,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区县所属企业方案,由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具有划转义务的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第一大股东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产权归属关系确定牵头实施单位.
(二)下达划转通知.
划转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批复建议方案报送单位,建议方案报送单位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承接单位.
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划转企业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3—(三)办理股权变更.
划转双方根据划转通知签署国有股权划转协议.
划转企业应在收到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企业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四)完善账务、税务处理.
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划转企业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划转工作中涉及税费处理和与原国有股权转(减)持政策衔接事宜,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依具体情况按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划转步骤按照分步推进、分级组织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2020年8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向市财政局报送划转建议方案.
其中:按照《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划转方案》(渝财资产〔2019〕17号)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在此时间节点前未完成集中统一监管的,可暂不划转,但需在划转建议方案中说明.
这部分企业在集中统一监管完成后适时开展划转工作.
2020年9月底前,审核确认划转建议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划转通知.
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六、承接管理(一)入账处理.
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重发公司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及时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重发公司持有.
(二)资本管理.
重发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
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重发公司与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进一步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
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三)收益管理.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重发公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
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重发公司经批准可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在国家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承接单位可对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企业的增资.
上述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等国有资本收益,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费用.
重发公司管理和运营划入国有股权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4—七、组织实施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与区县国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资本应划尽划.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划转任务.
重发公司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全程参与划转具体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潼南区梓潼街道管辖范围增设大佛街道的批复渝府〔2020〕31号潼南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调整梓潼街道管辖范围增设大佛街道的请示》(潼南府文〔2020〕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梓潼街道管辖范围,增设大佛街道.
调整后,梓潼街道辖接龙桥社区、碉楼坡社区、纪念碑社区、岩湾社区、大桥社区、哨楼社区、石盘社区、高梯社区、云谷社区、祁佛社区10个社区,大坪村、五郎村、李台村、罗家村、青岩村、奇龙村6个村,街道办事处驻大桥社区建设东路183号(原址);大佛街道辖原梓潼街道的李家祠社区、石碾社区、胜利社区、卫星社区、豆芽湾社区、八里社区6个社区,丰产村、前进村、新生村、火盆村、文家村5个村,街道办事处驻石碾社区涪江路458号(原潼南区大佛寺景区管委会驻地).
二、行政区划调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和工作纪律等,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干部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调整后,潼南区辖3个街道、20个镇.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6日—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3日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和《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渝府办发〔2020〕30号)精神,为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原则,在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为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提供线上交易场所,实现全市中介服务"采购申请网上发布、采购邀请网上推送、报名竞价网上操作、竞争结果网上确认、服务质量网上评议、运行效能网上监察",解决中介服务采购信息不透明、选取方式乱、行业垄断强、服务质量差等突出问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中介超市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一)事项范围.
包括全市行政管理工作(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
重点是《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渝府发〔2020〕2号)中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101项中介服务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6—社会组织基于自我管理需要的中介服务事项也可纳入.
(二)事项类型.
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事项.
(三)资金类别.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采购人应当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一)搭建统一开放的中介超市平台.
1.
建设全市统一的中介超市门户网站.
提供中介机构、采购人、运营机构注册登录入口,汇集并发布政策法规、超市服务指南、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采购公告公示、违法违规处理等信息,具备信息查询、检索等功能.
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移动端、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子网站通过相互链接的方式开设中介超市专栏,用户可随时随地登录使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20年7月底前完成)2.
建设功能完善的交易管理系统.
按照用户角色分类设计中介超市交易管理工作界面,建成集入驻登记、信息发布、网上报名、在线选取、中选确认、在线评价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交易系统.
支持直接选取、随机选取、竞价选取等多种交易模式,适应不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全程跟踪监督并记录交易起止时间等过程信息、办理结果、交易过程、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具备交易数据统计、展示等功能,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运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20年7月底前完成)3.
打造互联互通的中介超市信息资源.
建设全市中介服务采购人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中介服务事项信息库、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库,汇集展示我市中介服务市场信息.
依托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市场主体信息,将市场主体信息库数据与采购人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对接共享,减少中介超市用户注册信息填报项;对接"渝快办"平台,实现数据无缝对接、直接调用;依托"信用重庆""信用中国"整合市级部门信用管理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建立全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库,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4.
持续优化中介超市交易系统.
广泛听取管理方、采购人、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对中介超市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持续优化中介超市功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持续推进)(二)建立规范完善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1.
按照行政权力类别分类梳理中介服务事项.
参照《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版)》要求,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必要中介服务事项.
(市司法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7—2.
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中介超市统一公布,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服务类型、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等信息,建立全市中介服务事项库.
对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3.
建立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变更,原设立依据变更、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调整后及时更新清单相关内容并在中介超市对外公布.
中介超市及时更新服务事项配置,调整服务事项的管理要求和选取要求,合理划分服务事项类别,确保中介服务交易顺利进行.
(市政府职转办、市司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持续推进)(三)推进各类中介机构有序入驻.
1.
实现中介机构和采购人开放入驻.
中介超市面向全社会采购人和中介机构常态开放.
采购人完成信息填报后即可入驻中介超市,自主发布采购公告并进行中介机构选取.
中介机构网上申报并公示后,进入网上中介超市服务机构名录库,即可提供中介服务.
凡能提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所涉及的中介服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进驻中介超市.
中介机构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对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收费标准进行公开承诺,保证填报信息和承诺事项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持续推进)2.
清理和取缔原有自建库.
中介超市上线运行后,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自建中介机构库,对原有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一律取缔.
(各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四)稳妥有序推进中介超市上线运行.
1.
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会议等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提高中介超市知晓度、认可度;面向全国邀请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介超市,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中介超市承接中介服务.
加强中介超市应用培训,制定发布办事指南,使市场主体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持续推进)2.
积极推动中介超市试运行.
《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率先在中介超市开展试运行.
要及时解决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20年7月底前完成)3.
逐步扩大中介超市应用范围.
按照"成熟一批、上线一批"的原则,推动行政管理各类必需的中介服务事项在中介超市交易运行;按照自愿原则,鼓励社会资金项目采购人进入中介超市开展采购业务,逐步实现全覆盖.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持续推进)(五)建立公正透明的中介超市监管机制.
1.
规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中介超市管理机制,制定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制度,出台中介超市交易规则,明确各方权责关系和服务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保—8—障,确保中介超市运营规范有序.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20年8月底前完成)2.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可按照项目特点、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需求自行选择交易模式,自主发起交易并确认交易结果.
采购人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中选中介机构是否满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验.
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采购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原则,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进行满意度评价.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持续推进)3.
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责,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制定中介服务合同范本,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依托全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库,建立中介超市信用监督机制,全面推行"联合奖惩",完善奖励和清退机制,让中介机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持续推进)4.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中介机构入驻公示、交易信息、交易结果、服务评价结果、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中介服务交易透明度.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持续推进)四、有关要求(一)加强协作配合.
市政府职转办要抓好统筹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履行牵头职责,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中介超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会商解决中介超市建设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介超市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营.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要求推进本行业(领域)中介服务事项"应进必进"中介超市.
(二)强化督导推进.
中介超市建设已纳入2020年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政府督查办、市政府职转办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中介超市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适时研究收费.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培育初期,免收交易服务费.
待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培育成熟,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市场〔2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9—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现就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可按照规定进行租赁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车位(含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工程进度应完成车库主体建筑封顶.
同时,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其中,提供的商品房预测绘报告书应进行车位面积测绘;在办理人防车位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其销售的书面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人防车位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该车位属(含)人防车位,可对购房业主销售,人防车位平时作为停车位,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二、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本小区其他业主出售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取得预售许可或依法进行首次登记后,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
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开发企业的车位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的出租或出售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
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车位预售许可.
取得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
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并在放开销售限制前1个月书面通知小区业主.
车位(含人防车位)属住宅配套车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二个车位;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业主购买的车位(含人防车位)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车位产权首次登记.
车位产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
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含人防车位);6个月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具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销售现场或小区公示栏中公开本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出售情况,购房业主可根据需要承租车位(含人防车位),在承租期内,承租业主拥有承租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有多余未出租或出售的,经向小区业主公示后,可临时出租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
车位(含人防车位)放开销售后,商品房仍在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和商品房—10—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商品房购买人本小区车位(含人防车位)出租和出售相关情况.
三、允许将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划转后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整体划转给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按照《物权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让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须承继原开发企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划转后车位(含人防车位)使用需首先满足业主需求.
划转后车位(含人防车位)的出租和出售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出售车位的规定执行.
四、做好商品房配套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合同备案工作车位(含人防车位)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若属于购买人购买一个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格式见1);若属于购买人购买两个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提交购买人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交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格式见2).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
购买车位(含人防车位)的情况说明(格式)2.
关于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格式)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1关于购买车位(含人防车位)的情况说明(格式)购买人,证件号(个人证件号或单位营业执照号)为,于年月日购买座落于(具体到房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
现拟购买该房屋所在小区车位,座落号为.
本车位为购买人购买的本物业小区的第个车位.
开发企业(盖章)年月日—11—2关于车位(含人防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格式)本单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物业区域(填写所在物业区域包括的所有房屋幢号)的停车位数量为个,该车位于年月日办理了车位预售许可(或者产权首次登记),座落号为.
该车位于年月日开始销售并予以公告,从年月日起放开车位销售限制,并在放开车位销售限制日前1个月已书面通知该物业区域所有购房业主.
本单位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并承诺在放开车位销售限制后,商品房屋仍在销售的,将在销售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商品房购买人本小区车位出租和出售的相关情况.
如以上情况不属实或没有履行以上承诺引起的法律后果将全部由本单位承担.
开发企业(盖章)年月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市场〔2020〕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职责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充实配备工作人员,制定加强住房租赁管理的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12—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管理,切实有效推进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严格企业管理,落实登记备案进一步加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报告.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备案或者已提交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三、强化人员管理,实行动态监管.
加强住房租赁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数据库,实行人员动态监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书.
住房租赁企业要建立工作人员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人员挂牌上岗,并实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人员信息.
四、加强活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一)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提交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二)运用服务平台管理.
充分运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机构备案、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和网签备案等管理信息化.
向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房源核验等便捷化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加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机构开业报告审查、网签备案等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四)加强租赁企业监管.
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承租期内采取暴力威胁方式驱逐承租人、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管控租赁金融风险.
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强化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贷—13—款的信息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查询服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住房租赁贷款审查,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
联合金融管理部门严厉查处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的行为.
(六)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承担租赁纠纷首要调处职责.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探索建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解决争议.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属地政府报告,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络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依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行业诚信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运用"信用重庆"信息平台,将失信企业及人员相关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五、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行业公约,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执业规范和执业行为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要定期通报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情况,加强风险提示.
推进行业诚信体系成果的应用,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六、实施监督考核,明确责任追究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整治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力度,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场处.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严格执行住房租赁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各区县住房租赁市场状况和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情况执行监督考核,对市场秩序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区县将通报批评;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重大房地产矛盾纠纷或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陈斌联系电话:63609335电子邮箱:56816279@qq.
com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1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渝建管〔2020〕6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要求,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贸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一)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二)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贸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二、自贸试验区内的部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自贸试验区内由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三级,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要求如下:—15—(一)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实施资质许可事项(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方面的资质;监理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人防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和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相关文件制定本地区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四)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证后2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告知企业.
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得到核查意见后10日内提交补充说明.
对企业承诺时提交资料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除外),依法撤销资质.
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依法撤销资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
三、自贸试验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要求,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关政务信息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优化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服务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查机构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5月18日—16—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已经我委2020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5月23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培训实施单位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进行信息登记并公布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均可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具体分为四类: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社会培训机构、行业社会团体、职业院校.
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一)做好准备工作1.
培训场地准备.
各培训实施单位应选定固定的授课场地,授课场地大小能满足培训实际需要,且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场地技术要求》(见附件1)配置相关设备设施,并能与"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对接.
—17—2.
授课师资配备.
各培训实施单位加强培训师资建设,配备责任心强、有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的专业师资队伍,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3.
制定培训计划.
各培训实施单位应结合各岗位能力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于每期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填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计划表》(见2)报送至市建设岗培中心.
(二)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预算员、安装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劳务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标准员、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相关岗位.
(三)认真组织培训各培训实施单位要重视培训质量,做好报名审核工作,选派优秀师资授课,各岗位测试前课程安排原则上不低于40个学时;培训期间通过"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对学员进行登录、打卡、考勤,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并做好参训学员授课过程音像资料等资料留存,所有纸质和电子版资料自报名之日起由培训机构保存5年及以上备查,自觉接受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开展测试(一)测试组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由各培训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测试场地应满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信息化测试考场技术要求》(见3)的相关规定.
(二)测试方式采用信息化系统进行测试,使用统一题库,分为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由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组成.
每位测试人员的试卷随机生成,成绩当场公布.
(三)测试时间各岗位两个科目连堂测试,时间共计120分钟.
(四)合格分数线各岗位两个科目总分均为100分,原则上每科60分合格,成绩当场测试有效;测试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测试.
(五)题库使用申请各培训实施单位需在开始测试前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题库使用申请表》(见4)报送至市建设岗培中心,申请使用专业人员测试题库.
市建设岗培中心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统筹安排题库使用时间,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宣教处备案.
(六)严肃测试纪律各培训实施单位要按照信息化考试要求做好测试工作,测试人员入场前刷身份证签到,并现场—18—拍照核验身份信息,测试过程全程录像,确保测试公平公正.
四、加强继续教育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之日起,每2年应接受不少于6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连续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继续教育学时通过"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汇总认定.
(一)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可采取网络培训、面授培训、自主学习等形式.
1.
网络培训.
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可在"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等平台进行网络课件学习,并完成相应学时;网络课件分通用知识(选修)和专业知识(必修)两部分,每两年不少于32个学时,其中通用知识不少于20个学时,专业知识不少于12个学时.
2.
面授培训.
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每两年应参加不少于8个学时的面授培训,也可通过在线直播进行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
3.
自主学习.
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每两年自主学习不少于24个学时,可参加企业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论坛交流、发表论文等形式计入学时.
自主学习学时由本人在"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填报.
(二)继续教育内容市建设岗培中心会同委相关业务处室及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每年初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宣教处备案后实施.
(三)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自愿选择培训机构和在线学习平台.
五、加强动态监管(一)市建设岗培中心应加强培训质量管控,制定培训机构诚信评价指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培训实施单位的动态监管.
委相关业务处室及有关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培训效果.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对辖区内申请信息登记的培训机构进行把关,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
(三)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实施单位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将屏蔽培训机构登记信息,积极共建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秩序.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场地技术要求2.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计划表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信息化测试考场技术要求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题库使用申请表—19—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场地技术要求一、网络配置(一)网络交换机应是100MB及以上主流产品.
(二)配备独立100M及以上互联网.
二、专用工作计算机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i5以上处理器,4G及以上内存,500G以上硬盘,浏览器(IE8及以上、谷歌、火狐、360).
三、软硬件配置(一)各培训实施单位需配备人脸识别签到设备及100MB网络.
(二)各培训实施单位需配备1台学员身份信息修正机及蓝色KT背景板1块.
(三)各教室根据无监控盲区原则配置定焦监控摄像机至少1台,可变焦云台监控摄像机至少1台,调节监控摄像机图像,使得清晰度达到设备最佳,并通过云平台接入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远程指挥及数据统计云平台(四)各培训实施单位应在办公区域安放监控设备显示设备及硬盘录像机,并安装防火墙,确保硬盘录像机接在本单位防火墙内,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防止他人非法盗取、篡改或删除监控录像数据,培训期间监控录像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五)教室达到消防要求,有稳定的电源及电力保障.
(六)各培训实施单位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确保技术人员在数量和能力符合要求.
四、各培训实施单位场地建设完毕后,向市建设岗培训中心提交场地审核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培训.
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计划表培训期数:年第期填报日期:年月日培训机构(全称)开班地址(详细)教学负责人教学负责人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20—岗位名称预计人数计划培训时间收费金额(元)例:2020年1月1-5日9:00-17:00培训机构申报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注:如表中信息发生变化,请于开班前1天重新报送.
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信息化测试考场技术要求一、网络要求(一)网络交换机应是100MB及以上主流产品,稳定可靠.
(二)本系统适用TCP/IP协议的网络.
(三)考试客户端机100MB及以上与考场服务器联网,考场服务器100MB及以上与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服务器联网,网络稳定、流畅.
二、考场服务器(一)web服务器1台.
配置:4核,2.
1G主频以上,8G内存以上,128G以上固态硬盘.
(二)服务器系统:centerOS7.
6三、考试客户端机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浏览器(IE8及以上、谷歌、火狐、360),显示屏正上方安装USB摄像头1个用于考试过程中不定时抓拍.
四、考场要求(一)考场内考试客户端计算机设为在局域网内能相互联通.
所有考试客户端计算机应至少保证与服务器以100MB网速相连,客户端之间不得建立共享,服务器保证100MB网速接收和发送数据.
(二)考试客户端计算机必须在考前保证系统干净、无病毒,所需软件完备.
(三)考试客户端计算机在设置好后建议加上还原卡等保护措施以便于管理.
(四)考场至少配备200台考试客户端计算机,并按考试机数量增加10%的备用考试机.
—21—(五)每考室配备1台人脸、证件识别一体机及100MB网络进行签到.
(六)考场配备1台考生身份信息修正机、100MB网络及蓝色KT背景板1块.
(七)考场达到消防要求,有稳定的电源电力保障.
考场应充分考虑考试期间可能造成电力中断的各种因素,识别电力供应风险及评估风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考试期间正常供电;同时,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八)人员配备.
各考场应配备技术负责人及相应的机房管理员并报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培训备案,确保技术人员在数量和能力两方面均达到要求.
考场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每50人至少应配备2名监考人员.
五、视频监控要求(一)各考室根据无监控盲区原则配置定焦监控摄像机至少1台,可变焦云台监控摄像机至少1台,调节监控摄像机图像,使得清晰度达到设备最佳,并通过云平台接入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远程指挥及数据统计云平台.
(二)做好测试期间监控设备的录像工作,并妥善保存录像文件3个月,以备事后回放,并安装防火墙,确保硬盘录像机接在本单位防火墙内,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防止他人非法盗取、篡改或删除监控录像数据.
如监控视频文件损坏或丢失,测试成绩作废,并按重大事故处理,测试期间监控录像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六、各测试实施单位场地准备完毕后,经验收达到技术要求,方可组织培训.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题库使用申请表培训实施单位(全称)测试地点(详细)测试时间可用计算机数量(台)测试批次例:2019—001测试总人数(人)测试岗位测试人数(人)测试岗位测试人数(人)测试单位负责人手机联系人手机—22—我单位承诺: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专业人员信息化考试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城乡建委有关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测试,维护测试安全稳定,严肃测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确保公平公正.
单位负责人(签字):培训实施单位(公章)年月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2020〕73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经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1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6月3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以来信、来访、微信方式,实名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在本市行政区—23—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实施奖励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条有奖举报限于以下三种途径:(一)来信举报.
收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邮编:401147.
(二)来访举报.
来访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三)微信举报.
"重庆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实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举报的,上传本人身份证.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
有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应在举报时同时提供.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线索统一受理和甄别,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确定调查处理单位.
除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其余均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实施奖励或确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六条有奖举报的范围:(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二)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农药、水泥、玻璃、钢铁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三)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六)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七)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24—(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六)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除物质奖励外,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三)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或者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五)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通知其领取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5—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20〕55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2020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3日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26—第四条农田建设以宜机化、水利化、生态化、园田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为导向,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农田建设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完成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采取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农田建设项目阶段性的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绩效评价,组织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完成项目统计汇总、上图入库等工作.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种子基地,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和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和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要求,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区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区域耕地资源分布状况、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区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要根据项目区现状、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布局农田建设相关工程—27—措施.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预)算书和其它等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从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下达批复.
市农业农村委已批复的项目可不再重复立项,不再进行概算审核.
第十四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各区县规划建设任务、年度检查验收、监督评价等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批复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建设期一般为1-2年,实际以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期为准.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
鼓励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耕地小改大、坡改缓等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项目调整、变更及终止的具体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28—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四)各单项工程已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各方验收;(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由区县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委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资料后,应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登记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进行核定,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
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29—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原贫困区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安排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经信燃气〔2020〕13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0年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30—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结合本市天然气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是指从接气点(用气接入点)到天然气用户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天然气设施.
管道天然气用户包括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单位和工商用户、居民用户.
本规定所称安装单位是指开展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天然气设施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资料.
第四条鼓励具有天然气工程综合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一体化安装服务.
第五条安装单位对其承接的服务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章安装单位目录清单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发布、更新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目录清单,方便管道天然气用户选择.
目录清单为指导性清单,用户可自主选择目录清单内或目录清单外符合条件的安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
第七条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设备机具和专业技术能力;(五)信用良好,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征集通知,自愿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根据通知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31—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安装单位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目录清单的安装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不再符合纳入目录清单条件的,应及时移出目录清单.
第三章设施安装第十一条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经现场勘查后商议提出接气方案.
接气方案应包括接气点空间坐标、接气点系统压力、管径、材质等内容以及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接气方案(居民用户依据用气环境)开展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管道天然气用户(除居民用户)可就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接气方案听取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意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反馈意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或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管道天然气用户或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鼓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以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提出查勘意见:(一)居民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管道天然气设施;(二)工商用户天然气计量表前管道天然气设施.
第十六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资料移交第十七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完工后,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的,验收参与方应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参与除居民用户以外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用气设施安装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九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通过竣工验收需要开通用气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向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验收合格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接驳通气;未经验收或验收—32—不合格的,禁止通气.
第二十条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涉及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道天然气用户应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有关要求,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外线天然气工程的管线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优化服务,不得在服务中设置或变相设置违法违规限制性条件或不合理收费名目.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业务的安装单位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对安装单位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及安装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检查,安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及时查处.
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从事安装业务的,可向属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改装、拆除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涉及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改装、拆除已投用的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应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商议停气、恢复用气、销户等事宜,禁止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带气作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包括各区县(自治县)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天然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16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红十—33—字会,有关慈善组织: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
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由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应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具体信息平台见1),并可以在以本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同步发布相同内容的募捐信息.
二、规范开展公开募捐备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展十日前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以下简称"慈善中国")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同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三、切实加强捐赠信息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上公开募得款物情况、款物使用情况及尚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等.
对于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至少每三个月在"慈善中国"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
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全面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在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和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公布公开募捐慈善捐赠信息,及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并留下募捐信息查询方式,方便捐赠人查询、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开展相应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做好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工作.
四、切实做好捐赠票据管理.
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依法依规做好捐赠款物账务管理工作,对捐赠款物及时登记入账.
慈善组织和红十字会应在开展公开募捐项目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备注开具慈善捐赠票据相关说明,并按照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如实开据票据.
开具票据总金额应与接受捐赠款物价值一致.
五、全面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监管.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慈善捐赠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
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慈善—34—组织、红十字会的公开募捐活动,严格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完善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程序,加强网络舆情监控,督促做好信息公开,并依法查处互联网公开募捐违法违规活动.
《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重庆市民政局2020年7月30日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6年以来民政部先后遴选指定两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简称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并接受了中国慈善信息平台、基金会中心网的退出申请.
当前,共有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现将名录予以公告,欢迎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
序号平台名称运营主体1腾讯公益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2淘宝公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3蚂蚁金服公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4新浪微公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京东公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6百度公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7公益宝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8新华公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9轻松公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联劝网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11广益联募广州市广益联合募捐发展中心12美团公益北京三快云计算有限公司13滴滴公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35—序号平台名称运营主体14善源公益北京善源公益基金会(中国银行发起成立)15融e购公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水滴公益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17苏宁公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8帮帮公益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9易宝公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20中国社会扶贫网社会扶贫网科技有限公司(国务院扶贫办指导)民政部2018年6月1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0〕8号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和我市实际,经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0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产品(一)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购买、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补贴产品为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同时满足国家及本市补助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36—(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直流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和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
交流补贴对象为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交流充电设施.
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公共或公交车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四)换电站建设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二、补贴标准(一)购置补贴标准.
2019年6月26至2019年8月7日,符合2018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
1倍执行,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18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
6倍执行.
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20年市级补贴标准的0.
5倍执行,符合2020年国家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20年市级补贴标准执行.
2019年6月26日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延长至2022年底.
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进行调整.
2019年3月26日以后在本市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配套支持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及申请要求.
1、补贴标准.
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平台接入要求.
申请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应以充电站为单位进行申报,必须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按平台要求上传数据并实时推送;自建设补贴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日起,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在两年内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
3、充电站充电桩数量要求.
申请建设补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得少于4个,其他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得少于6个.
4、充电站单站容量要求.
申请建设补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单站容量不得低于240千瓦,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的非经营性充电站暂不设置容量要求,在物流专用车场站建设且为物流专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直流充电站暂不设置容量要求,其他充电站单站容量不得低于600千瓦.
(三)充电费用补贴标准.
—37—为加大对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对单位充电价格不高于1.
2元/千瓦时(含电费及服务费,下同)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用补贴,具体方式通过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降低充电价格执行.
补贴标准为:对备案充电价格低于1元/千瓦时(含)的公交车专用和其他公用充电电费给予0.
2元/千瓦时补贴;对备案充电价格高于1元/千瓦时低于1.
2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按其低于1.
2元部分给予差额补贴.
补贴方式为: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于每季度汇总经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初审后,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报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
三、申报流程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流程由市能源局制定发布.
其余补贴资金的申报流程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发布.
四、其他要求(一)自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销售且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补贴资金以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
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须经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备案.
其余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须经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备案.
(三)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
强化生产企业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完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安全监管功能,实时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安全状态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四)建立惩罚机制.
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对不配合推广应用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车辆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备案资格、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
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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