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期20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总第20期)中山市人民政府主管主办2017年12月15日出版目录【市政府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中府〔2017〕103号)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通报(中府〔2017〕106号)6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2017〕109号)2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7〕122号)27【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7〕50号)35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中府办〔2017〕52号)4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中府办〔2017〕53号)50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7〕55号)56【市政府办公室函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61号)6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62号)66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山市海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71号)75【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环规字〔2017〕3号)77关于宣布失效行政文件的公告(中金〔2017〕168号)8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公告(中交规字〔2017〕2号)8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公告(中经信规字〔2017〕9号)86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门行政文件的公告(中食药监规〔2017〕1号)………………89【镇区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西区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6号)91关于印发《西区"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7号)94关于印发《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8号)102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山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9号)106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10号)110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11号)114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榄镇新农村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揽府办〔2017〕56号)1182017年东升镇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东升规字〔2017〕2号)123关于印发《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涌府办〔2017〕85号)129关于印发黄圃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黄府〔2017〕19号)……………………143关于黄圃镇有关行政文件清理的公告(中黄府〔2017〕4号)150关于印发《南头镇品牌成长规划》、《南头镇创建名牌名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头府〔2017〕41号)154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坦府〔2017〕6号)158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中府〔2017〕10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制定规章计划类别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拟报送市政府审议时间提请审议项目1《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市民政局2018年10月2《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市城管执法局2018年11月预备项目1《中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中山市绿化管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预备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将在2018年以后年度报送市政府审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通报(中府〔2017〕10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经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审定,决定授予"E-band超高性能毫米波天线研制及产业化"等19项成果"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高性能防水运动耳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等28项成果"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健康一体机信息管理软件的研发与应用"等50项成果"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一种低温漂低成本高像素红外共焦光学系统"等10件专利"中山市专利金奖",授予"衣物护理机"等18件专利"中山市专利优秀奖";授予中山市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3个单位"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优秀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科学精神,勇于创新,再创佳绩,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我市科技综合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6年度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2016年度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9项)2016-JB-1-01E-band超高性能毫米波天线研制及产业化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城市大学毫米波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君伟、陈鹏羽、吕小林、薛泉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022*20G双通道双向光学收发模块的研发与制造讯芯电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肖俊义、焦長玉、李剀、杜传龙、翁海丰、周均匀、甘健芳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03高能效无刷直流电机及控制系统的研制及产业化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赵勇、杨亮、边文清、夏百战、彭芳、金建伟、刘金华、黄廷帅、潘明攀、王锐峰、孙海荣、张先胜、邬拥华、曾崇生、郭志军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04高性能绿色环保聚氨酯改性不饱和聚酯家具涂料的研制及产业化中山市大一涂料有限公司、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周志盛、聂建华、李卫强、朱敏康、张海星、甘文华南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05酱油中氨基甲酸乙酯及其前体的生成机制与控制技术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大学方芳、陈坚、周朝晖、李铁桥、堵国成、卢丽玲、关沛坚小榄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06快速干燥绿色环保型低成本高性能胶印大豆油墨的研发及其产业化中山市康和化工有限公司、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林跃华、杨小艳、刘兴高、林秋云、聂建华、陈志国、龙清平、邱国平横栏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1-07一次性成型新型防水抗压隔热纸板复合材料与成型技术正业包装(中山)有限公司、湖南工业大学陈一、罗礼发、曾广胜、张正、吴培桂、李俊东升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08高档包装材料凹版印刷及加工成套设备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郭景松、贺志磐、黄亚东、谢起峰、余杉、毛军、刘耀远、王德槐、毕小龙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09全净化及智能技术在柜机上的应用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刘锋、吴子龙、林森荣、张福华、刘旭、何伟洪、杨灵芝、孙建平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10全屋定制化智能家具及其智造系统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林新达、卢晶琦、张月明、郭挺、刘亮元、黎京继、邓春健、钟艳丹、陈仁典、杨彬林东凤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11交流无极调速变频静音风扇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刘鑫、张旭升、刘锦泉、郭新生、曾俊锋、崔世强、蒋团广、李志新、梁德祥、吴孔升、刘维亮、严凤喜、邓美华、卢燕、方与东凤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12应用于美国市场的一种带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插头研究及产业化中山市开普电器有限公司邹建华东凤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1-13节能环保复合型船舶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晏志清、陈超核、何小惠、刘月琴、舒李华、王冬姣、唐一新、邓鸿、邓桂福、杨修珠神湾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镇2016-JB-1-14我国焙烤食品及其相关材料中危害因子检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华南理工大学、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广东药科大学李蓉、冯雪雅、李浩洋、薄艳娜、肖性龙、余以刚、张延杰、高永清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1-15提高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疗效:基础与临床技术体系优化探索中山市人民医院许晓军、叶永斌、邱大发、牛晓敏、郭子文、何慧清、周睿卿、贺信、张明宛、简黎、林淑华、黄贵年、黎伟超、宋奎、王静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1-16TGFbeta1-Smad3-Jagged1-Notch1-Slug信号调控舌癌发生、发展的机制中山市人民医院张同韩、刘晓玲、吴纪楠、帅燕珍、苏葵、陈觉尧、李建平、郑超群、陈俊兰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1-17肝癌抑癌候选新基因HSPC238相互作用蛋白的筛选与功能研究中山市博爱医院黄湘、谭家余、王莹、钟裕恒、梁睿、梁少霞、郑国兵、李红艳、赵婧、张艳芳、熊怡、杨海鑫、袁春雷、陈敬林、谢丰华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1-18复方番石榴制剂对2型糖尿病胰岛素抵抗影响的实验与临床研究中山市中医院李乐愚、梅全喜、林泽宏、成金燕、林慧、戴卫波、肖天梅、张文霞、徐瑞颜、高玉桥、罗韵怡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1-19Narcotrend监测下右美托咪啶对记忆加工分离程序及优化镇静的研究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郭瑞、何婉雯、胡浩翔、王立勋、陈友利、曾丽蓉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8项)2016-JB-2-01高性能防水运动耳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中山市天键电声有限公司唐文其、张书见、冯砚儒、张弢、张亚东、孔令华、陈新松、范修升、贾瑞谦、刘勇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2-02基于高效节能保护监测的高端智能配电设备的研究及应用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郭振清、马永军、李经裕、马家乐、谢光、陈冠华、梁聚群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03MY2.
0-118大型超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研发及产业化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张启应、高文飞、吴坤林、邹荔兵、白斌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04基于北斗的国防动员车辆调度管理平台广东长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建国、付柏顺、彭朝乐、陈海、陈泽宏、刘申、何冬、梁泽健、卢海霞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05智慧式安全物联网云平台中山市福瑞特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辛伟、杨润林、吴少洪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06大型悬挂过山车游乐设备的研制与应用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剑晖、刘前佐、陈朝阳、何文标、王跃勇、饶雷、曾繁景、梁美燕、刘喜旺、李勇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07铁氧体替换汝铁硼磁性材料的高性能永磁步进式微特电机的研发与产业化广东惠利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爱明、何锦侨、贾希田、蓝小荔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08高档数控装备丝杠专用轴承单元研制关键技术及产业化中山市盈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科技大学陈庆熙、倪艳光、王冰、赵荣多、陈太平、牛荣军、庞建林、张占立、李碧梅、刘静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09广东特色豆豉发酵代谢调控关键新技术研究与应用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贾爱娟、邓开野、杨明泉、陈穗、崔鹏举、刘长海、刘占、赵强、黎尔纳、代晋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2-10芦荟活性系列产品应用研发及产业化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大学欧阳道福、万金志、张立欣、郭亚娟、廖雪义、喻勤、谢智勇、郁晓艺、姚美村、徐新军石岐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11天然高分子材料工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中山大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明晶、陈开强、王念贵、蔡杰、于学亚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12海洋探测电缆研发及产业化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鲍继强、李秀琴、郭士尧、陈燕强、张静敏、冯宇刚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13一种基于光触媒杀菌、生物识别和防潮防盗技术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市思锐摄影器材工业有限公司)李杰、刘华、李奇五桂山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14互动教学网校智能云学习电脑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彭岸青、钟富强、陈家峰、林青荣、熊好刚、黄冠文、刘振东、熊伟、张勇军五桂山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15IH智能电磁加热陶瓷电饭煲及其复合陶瓷材料内胆的研究应用广东伊莱特电器有限公司李成武、周旋、阳辉、韩国梁、邓昊铭、刘海丰东凤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16数字化脉冲多功能汽车专用逆变焊机中山市鹰飞电器有限公司杨毅博、张云锟、秦国花、余嘉琪三乡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17化妆品气雾剂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中山市天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温俊帆、梁高健、张为敬、徐宇霖、雷涛、卢金霞三角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2-18中药生物保鲜保活液在水产品运输及存放中的研究及产业化应用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龙业农业合作社李晓璐、刘妍、何炜静、谢彩玲、王琼、李向丽、赵斌、黄少梅、余广标、杨志东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2-19土壤中典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检测新方法及防控技术研究中山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百色学院、中山市小榄镇农业服务中心、中山市市农业局李盛安、史兵方、李拥军、左卫元、张定煌、冯敏铃、王丽娜、刘正华、李谦、郑飞腾中山市农业局2016-JB-2-20中山市陆生野生动物调查监测与疫源疫病防控中山市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中心、广东省生物资源应用研究所、中山市林业局、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蒋谦才、胡慧建、林炳强、季芳、叶冬梅、杨锡涛、王家彬、修小娟、廖浩斌、孙红梅中山市林业局2016-JB-2-21头颈部相关解剖及病变的影像学研究中山市人民医院吴任国、唐秉航、李良才、何亚奇、黄德成、黄晖、李芳云、娄彦平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2-22仿生物电疗法用于药物流产后子宫修复的临床研究中山市人民医院苏园园、翁丽、冯丽嫦、罗少玲、肖智智、吴琰华、钟锴娜、欧美珍、闵庆艳、陈少君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2-23PICC导管应用范围扩大及优化的探索中山市人民医院简黎、陈玉红、陈影洁、李海容、黄剑施、张农惠、许晓军、叶永斌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2-24妊高征与子痫致后部可逆性脑病综合征的影像特征与临床意义中山市博爱医院孙多成、李福彰、肖忠、陈传明、靳瑞娟、丘鸿凯、蔡凤娥、李群娇、徐林、张园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2-25中山地区新生儿喉罩通气复苏应用效果评价中山市博爱医院高建慧、赖春华、邹志慧、彭嘉恒、饶芬、莫兆冬、王杰三、陈昂、杨冰岩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2-26中山市男男性接触人群性行为特征与艾滋病感染的研究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楚莹、舒波、来学惠、王曼、陈建海、孙映梅、汪涛、李雷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2-27泌尿系磷酸盐、草酸盐结石的溶解及反应动力学研究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张劲勍、洪景范、杨增士、焦琳娜、卓红兵、叶宁、李刚、袁艳梅、沈勇虎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2-28脑损伤去骨瓣减压手术进程与颅内压力变化相关因素研究广东省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秦德广、邓略初、杨灵、邹立新、梁淑彩、黄文勇、梁英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进步奖三等奖(50项)2016-JB-3-01健康一体机信息管理软件的研发与应用广东健康在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瞻、陈阳、胡冰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02多功能地坪磨地机中山鑫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军、麦力全、康中明、李稷、易孝军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03面团发酵重大关键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罗躜、姚胜南、黄安全、李占琪、莫振国、翁宇、陶国桢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04一体化序批式生化污水处理技术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宋应民、耿春茂、王艳、许容花、梁玲燕、刘瑞龙、韦斌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05阿普斯特手性胺中间体的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徐亮、蒙发明、毛波、李彦雄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06新型杏仁饼和低糖果酱月饼的研制及产业化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夏雨、张延杰、孟嫚、吕瑶瑶、李敏、吴惠婵、张国权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07基于蓝牙Mesh技术调控的智能LED工矿灯中山市德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润初、黄永成、黄群、冯楚恩、郑莎琳石岐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3-08纸质档案长久保存及电子化管理技术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王振昌、温利江石岐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09身份实名信息采集系统技术研究及产业应用广东海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彭理东、刘艳、于效宇、刘增标、易子川、皮玉军、嘉俊杰石岐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0VoLTE语音质量评估模型的建立及应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钟其柱、罗耀满、吴修权、郑颖航、尹启禄、林淼、黎杰文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1多用途纺织品皮革纸箱等软性材料系列制样机中山市启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庆超、朱军燕、庄浩、陈中菲、严新艳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2基于多数据源的LTE天馈隐患排查系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尹启禄、林淼、杨庭勋、赵明伟、徐霖洲、石宙飞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3新型LED发光二极管中山市晶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安福、周江、郑玉祥、蓝艺辉南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4具有宽频域和宽温域特性的高品质新型减振橡胶广东邦达实业有限公司方敬丰、刘佳、陈建军、苏洪波、李国华、孙天正、徐定晓南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5智能WIFI面包机威斯达电器(中山)制造有限公司李光林、陈晓霖、余远杰、陈普、伍桥恩、罗北雄、陈敏五桂山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6高光效高耐候低热阻的LED核心封装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李钊英、卢菊香、王连圭、刘天明、黎敏、涂梅仙、刘猛小榄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7暗槽式锁芯防盗技术应用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李善德、何辉、梁仁毅、李浩远、辛增辉、李善裕、李颖华小榄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3-18高效稳定LED可嵌入式光源模组关键共性技术和标准化研究及产业化中山市光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陈秋滨、苏成悦、孙玉钊、陈少藩、王维江、王博、居桂芳小榄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19户外纯铜防水EL23指纹防盗锁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谢翔、黄进、周沛康、钟俭良、曾堪普、唐海龙、郑书结东升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0采用涡轮风轮驱动的拉杆健身车中山生动力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永军、吴功明、陈顺昌、黄锡文东升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1绿色环保型无溶剂双组份聚氨酯复合胶粘剂中山市新辉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欧华新、马军现、李灿星、冯梅金东升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2基于变频技术的商用冷柜节能控制系统的研发及产业化中山市尚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丁立刚、刘勇、郭斗明、王龙、李集红、丁俊健、刘庆伦港口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3分离/一体多变组合型热泵热水器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容建伟、赵序昌、童风喜、郑忠孝、周景波、关振锦、黄醒记黄圃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4高效节能的燃气供暖壁挂炉的研究与产业化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田应刚、黎康有、李经裕、梁嵩道、林毅华、王延峰、麦晓枫黄圃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5电机硅钢片专用平面密封厌氧胶的研制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亮彭、彭小琴、陈炳耀、杨善杰、全文高、关志涛、黄圃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6高性能氧化铝衬氟陶瓷球阀在强酸碱耐磨环境行业中的应用及产业化中山铁王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温耀信、黄汉敏、池香芬、黄伟文、王文化、毛爱军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7智能无电弧控制稳压器技术的开发及其产业化中山市马迅电器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邓宇华、张华斌、刘钊、彭政、范振强、何惠龙、程智威东凤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3-28厚底铜盲埋孔电路板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中山市达进电子有限公司谢兴龙、龚惠军、王锁理三角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JB-3-29非金属掺杂碳纳米管电催化材料的开发与中试制备技术中山市卡耐特塑料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周亚君、彭峰、余皓、徐驰、梁晋玮、曹永海、陈胜辉南朗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镇2016-JB-3-30导电、导热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制备及产业化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市点石塑胶有限公司王可、王悦辉、王毅、黄增芳、侯筱华、谭永平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6-JB-3-31两器管端加工技术装备研究及在空调器中应用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中山市精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熊立贵、皮阳雪、陈海生、杨湘洪、蔡昭华、廖东亮、涂志刚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16-JB-3-32植物携带检疫性病毒快速检测关键技术的研制及应用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陈定虎、杨翠云、冯黎霞、闫启贤、管维、刘运、陈文聪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JB-3-33基于NIR的织物成分快速定量分析的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王京力、赵珍玉、徐霞、耿响、孙克强、朱军燕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JB-3-34物种分子鉴定关键技术研究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邱德义、陈健、单振菊、岳巧云、张勤、刘德星、魏晓雅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JB-3-35黑蒜加工新工艺、抗氧化特性研究及应用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华南农业大学张桂芝、蒋爱民、张延杰、吴小禾、唐林新、夏雨、胡志高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16-JB-3-36SOCS蛋白的表达在动脉粥样硬化形成中的作用中山市人民医院李飞、冯力、曹丽娜、董剑廷、孙劼、张艳春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7-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3-37临床检测处于灰区的乙型肝炎病毒样本确认方法的新研究中山市人民医院张汉奎、孙各琴、王伟佳、熊继红、杜满兴、卢建强、阮小倩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38MRI在女性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中的应用研究中山市人民医院肖学红、汪泽燕、苏园园、周贝贝、杨昂、王志龙、黄晓星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39自体干细胞治疗血栓闭塞性脉管炎中山市人民医院缪健航、张明光、胡锡祥、宁力清、解孝章、师天雄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0乳腺癌组织中Survivin基因与乳腺癌激素受体和耐药基因的关系中山市博爱医院施为建、王渝芝、李全泳、潘承欣、米贤军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1轮状病毒肠炎患儿单纯心肌酶升高的意义及治疗探讨中山市博爱医院张晓敏、郭小玲、龙晓玲、周巧云、骆翠媚、雷辛衍、潘晓芬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2叶下珠治疗泌尿系感染药效基础及其制剂研究中山市中医院戴卫波、梅全喜、彭伟文、钟希文、曾聪彦、陆丹倩、黄新凯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3雾化吸入右美托咪啶对单肺通气大鼠炎症反应及白细胞糖代谢的影响中山市中医院朱小兵、吴论、彭学强、郭能起、高玉桥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4蛇泡簕防治鼻咽癌药效物质基础及制剂开发研究中山市中医院、广东省药科大学梅全喜、房志坚、胡莹、陈小露、谌攀、戴卫波、周洪波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5游离翻转静脉筋膜瓣应用于创面临时覆盖的研究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周健辉、李秀文、王夫平、冷树立、金日浩、石惠文、陈康察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6美托洛尔对感染性休克早期心肌损伤的影响及预后研究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池锐彬、罗醒政、梁美华、王涛、魏远辉、刘力新、简志刚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8-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推荐单位2016-JB-3-47社区-家庭一体化护理干预对重型颅脑外伤患者康复的影响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张莉红、覃壮玲、赵月香、何雪浓、张静、龚文妍、张晓峰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8超声造影定量分析急性出血性休克肾血流灌注的实验研究中山市陈星海医院刘锐洪、王焕侠、何瑞琦、邓群清、陈声亮、陈英银、刘翠玲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49以体外胃壁固定技术为基础的经皮穿刺内镜下胃造瘘术中山市陈星海医院、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钟永锋、范利好、阮妮、杨灵、刘翠玲、刘金秀、曾德映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JB-3-50基于不同层次需求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应用模式中山市三乡医院、中山市陈星海医院、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永均、李国伟、谭家颖、田珂、吴小川、张桂友、蔡小明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9-序号项目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专利金奖(10项)2016-ZL-1-01一种低温漂低成本高像素红外共焦光学系统ZL201410203579.
1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玉荣、李建华、王晓、彭佳龙、邱盛平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1-02一种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ZL201210265194.
9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陈城彬、张先雄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1-03基站天线馈电网络ZL201380004165.
X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方锋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1-04一种阻燃耐热耐磨辐照交联氯化聚乙烯橡胶及其制备方法ZL201210134152.
1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冷静、杨润三、鲍继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ZL-1-05一种高频电路板的生产工艺ZL201210363522.
9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江正全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阜沙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1-06一种变频控制风力发电系统的拓扑结构ZL201210225071.
2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马学亮、张博、宋冬然、王金发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1-07一种永磁同步电机的启动方法ZL201280001953.
9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赵勇、孙海荣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0-序号项目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2016-ZL-1-08一种立式胀管机构和一种全自动胀管机ZL201410393552.
3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龙晓明陈良旭陈湘毅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南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1-09防盗双锁胆锁芯ZL200610123455.
8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林新达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东凤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1-10一种具有调节肠道菌群功能的复方沙棘茶制剂ZL201110034067.
3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李晨悦、欧阳道福、李翠华、康丽洁、孙平、黄朝霞、张立欣、胡瑞连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石岐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专利优秀奖(18项)2016-ZL-2-01衣物护理机ZL201420713613.
5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美的股份股份美的有限美的公司何志江、杨志起、谢波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东凤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2-02一种船用带锌块座板ZL201410430109.
9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晏志清李寿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神湾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镇2016-ZL-2-03一种具备自发电系统的电子秤ZL201010586139.
0中山市永衡互联科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卢军营广东永衡良品科技有限公司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1-序号项目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2016-ZL-2-04柔性LED贴片灯带ZL201010547251.
3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文勇中山市美耐特光电有限公司横栏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2-05电子式人体健康秤ZL00117490.
8中山乐心电子有限公司潘伟潮中山乐心电子有限公司民众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2-06一种分体组合式LED灯ZL20121006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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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山市创星电器有限公司陈广煊、伍丽、邓方乐中山市创星电器有限公司小榄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ZL-2-08一种水性彩色喷墨打印介质及其生产方法ZL20141067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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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山)有限公司梁炳源、黄杏娇皆利士多层线路版(中山)有限公司小榄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ZL-2-10高导热环保阻燃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ZL201410019103.
2中山市点石塑胶有限公司王可、王毅、侯筱华中山市点石塑胶有限公司南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2-序号项目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2016-ZL-2-11用于大面积印刷网版制作的数字激光直写设备ZL20152035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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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何排枝中山市国能电器有限公司东凤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2016-ZL-2-16一种带阻尼器的滑动轮组合件ZL201280039956.
1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许姜德中山市欧派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小榄镇经济和科技信息局2016-ZL-2-17一种可垂直顶出脱离扣位的注塑模具ZL201520281084.
0广东泰安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晨华、廖鹤钧、卢清平广东泰安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3-序号项目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申报单位推荐单位2016-ZL-2-18一类新型含氮配体金属钌络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ZL201280014922.
7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克里斯蒂安·A·山多夫、徐亮、帕特里克·铂尔马特、阿什利·沃克中山奕安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火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市新型研发机构优秀奖(3个)序号机构名称单位名称2016-JG-01中山市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中山市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2016-JG-02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风电技术研究院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16-JG-03中山康方生物医药研究院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4-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2017〕10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中山翠享新区与澳门合作,搭建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合作平台,鼓励粤港澳青年到中山创新创业.
完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配套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各镇区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中央和省、市各项就业创业补助政策落实.
完善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和指标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和体育、流动人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机制,增强就业形势研判科学性,防范化解失业风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教育和体育局、外事侨务局、统计局、流动人口办、团市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享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大力实施"十百千万"创业工程,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奖补支持政策,支持我市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扶持政策.
鼓励各镇区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镇级孵化基地的,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出勤时间及帮扶效果给予补贴.
在全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5-就业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精神,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将实施"十百千万"创业工程目标任务中的到2020年扶持5000名有创业愿望人员入园创业(孵化)调整为促进5000人创业.
持续开展"我要创业大讲堂"、"创业集市活动"、创业项目路演、优秀创业项目和典型展示等系列活动,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团市委等负责)三、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引领计划.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扶持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登记失业青年.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校园入社区为高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建设留学归国人员服务中心,推进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在镇区设立分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团市委等负责)四、强化特殊群体就业帮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无雇用单位、未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及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的劳动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村、社区设立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基地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就业奖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等负责)五、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动态调整紧缺适用技能人才补贴工种目录.
劳动者获得紧缺工种目录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发放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提高紧缺工种目录内的在职培训、技能竞赛补贴标准,降低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人数下限;企业组织员工开展紧缺工种技能培训,获得中级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6-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
紧缺适用技能人才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负责)六、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居民小区配备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居民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让市民在家门口享受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代办等专业化服务.
落实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工作.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负责)七、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
新兴业态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吸纳人员量较大的用工平台的监测和服务,探索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报告以及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法制局等负责)八、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
各镇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的责任.
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
各镇区各部门按照国发〔2017〕28号文和粤府〔2017〕101号文、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及时出台促进就业创业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就业形势稳定,推动全市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7-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7〕12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0日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
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出台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下调至1-3元/平方米.
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
(市财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8-政局、地税局负责)2.
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落实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企业申请并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前.
(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3.
制定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
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提出申请,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需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竣工.
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由市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用地集约要求由市国土部门审核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4.
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供应.
制定全市统一的年度供应计划,重点保障工业用地供应,尤其是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创新型产业等鼓励类项目用地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5.
丰富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工业用地试行"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方式出让,"先租后让"土地出让年限按不高于30年设定.
对于属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的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属于我市工业重点发展产业项目需延长土地出让年期的,由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决策后确定,最高不超过50年.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6.
支持工业用地续期.
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29-条件可以续期使用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7.
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阶段下调政策.
我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为八类,其相应的基准费率0.
2%、0.
4%、0.
7%、0.
9%、1.
1%、1.
3%、1.
6%、1.
9%,阶段下调后分别为0.
2%、0.
3%、0.
5%、0.
6%、0.
7%、0.
8%、0.
8%、0.
8%.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8.
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
支持我市用户参与全省市场化用电交易,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体,促进电力交易顺利开展.
从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
33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负责)9.
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
4分).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即两项基金分别每千瓦时降低0.
18分、0.
21分.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负责)10.
落实电价改革措施.
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降低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3分/千瓦时,以及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的电量实行蓄冷电价,采用峰平谷电价的方式,大幅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
(市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负责)11.
降低天然气使用成本.
从2017年3月10日用气量起,我市非居民管道燃气临时最高限价每立方米降0.
30元,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公司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每立方米4.
20元的前提下制定本公司的具体销售价格.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12.
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制年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0-13.
降低高速公路收费.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4.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担保的单户800万元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高于2.
8%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金补助,每家公司每年合计最高可获得补助资金150万元.
适当提高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的补助标准,通过差异化的补助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不高于2.
0%.
(市金融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15.
降低企业转贷资金周转成本.
设立15亿元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门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融资"难题,降低转贷资金成本.
(市金融局负责)16.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对我市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的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省、市政策叠加.
执行广东省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2017-2020年省财政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对直接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700万元;企业首发募集资金并在中山投资的,根据额度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的,根据额度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市且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市金融局负责)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1-17.
助推小微企业上规上限发展.
充分发挥2.
5亿元"助保贷"业务担保金的作用,鼓励银行大力开展助保贷业务,支持《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内的企业加快发展,对助保贷业务出现风险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银行风险补偿.
同时2017-2018年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内符合条件的上规上限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2%的年贴息率进行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30万元.
(市金融局负责)18.
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推广运用.
引导银行机构推进应收账款服务平台的应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引导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高融资效率.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局、国资委、商务局、中山银监分局负责)19.
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
(市工商局负责)20.
进一步扩大科技金融的普惠面.
利用中山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通过科技支行为中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贷款,单一企业的支持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贷款贴息资助标准可适度提高.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企业以专利权为主实现质押,获得银行授信资金,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市科技局负责)21.
鼓励银行及相关机构提供融资服务支持.
成立技术改造设备租赁基金,委托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金融服务.
设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提供技术改造融资服务的银行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通过撬动银行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2-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22.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坚持减少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资料、减少前置条件、减少审批时限,将企业投资项目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78项精简到50项以内.
进一步优化项目投资建设并联审批系统,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办负责)23.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在《中山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6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力争在201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保留清单.
推动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建设我市网上行政审批"中介超市",打造公平规范的中介服务供需平台,确保中介进驻"零门槛"、"零成本"、"无障碍".
(市编委办、市政务办负责)24.
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合并建设工程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
简化环评手续,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豁免或简化.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1类产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
(市城乡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负责)25.
推进工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智能制造、传统产品智能化和快速加工等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区,在企业经营的设计、生产、营销、培训、检测等环节提供技术服务,为工业大数据提供数据来源,支撑工业大数据应用.
同时,基于政务资源信息共享体系,深化各部门涉企信息的共享与交换,挖掘应用并逐步向企业开放.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26.
进一步完善产业准入和规范.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适时对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等进行修订或完善现有相关规定.
(各相关部门、镇区负责)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27.
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
对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3-属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的工业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
其中,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3.
5提升至6.
0,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3.
5提升至4.
0,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由2.
5提升至3.
0.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28.
免收超容积率地价.
鼓励提高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利用率,工业、仓储用地(商品厂房除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或仓储用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负责)29.
支持实施制造业企业厂房产权分割的试点工作.
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30.
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
支持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31.
加大力度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积极妥善解决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的拆迁安置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办理不动产权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32.
加大力度扶持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2017-2020年对以工作母机为核心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半导体照明(LED)和节能环保为方向的千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给予重点支持.
对上述制造业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增资扩产、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补助.
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对制造业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加大支持力度.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33.
放宽技改企业扶持范围.
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4-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均纳入中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鼓励企业依托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技术创新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34.
加大对技改项目的扶持力度.
对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库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年度滚动扶持.
根据项目投入强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资助比例可提高到2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对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35.
扩大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
落实省降低技术改造奖励门槛政策,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5-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7〕5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3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配建人才安置房要求,明确人才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等工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与我市商业住宅或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竞价,在达到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后所竞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按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和无偿移交给政府(人才安置房产权归属政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6-府所有).
第三条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90平方米、不大于144平方米,配建总面积不得小于公开出让约定的面积要求;(二)户型、设计、质量、配套设施须与所在楼盘建筑标准(指标)一致,须达到与所在楼盘商品住房同等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光纤网络等通达条件;(三)人才安置房的建设须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四)原则上不集中建设,不得将人才安置房的建设独立于地块整体工程以外.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出让、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工作,明确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配合落实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等.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的配建要求,负责落实项目方案审查和规划报建审批、验收等.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安置房的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办理项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审批等.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人才安置房的统筹接收工作,协调落实人才安置房具体权利人(相关镇区及部门,下同),并在本办法出台后尽快明确后续分配、使用和处置办法等.
(五)市其他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做好人才安置房各项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出让第五条对需在公开出让达到最高限价后竞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在出让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配建人才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7-竞配建面积增幅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在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人才安置房的建设和移交等责任和义务,并在土地办证后将不动产权证号、出让用地位置、面积、人才安置房的配建面积、套数要求、用地开竣工时间等信息通报市组织人事、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
第七条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开发企业应在土地办证后30日内(对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出让成交的地块,开发企业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人才安置房移交协议,明确移交权责等事项.
第三章报建审查第八条人才安置房不得作价补偿,不得抵减须配套公建设施、配套车位等建筑面积.
第九条对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项目,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公开出让时约定的配建总建筑面积,且应符合相应的套数要求.
应在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单独标明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数、总套数、在各幢楼分布情况以及建设分期安排等.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用地规划条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在审批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应将批复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信息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申办涉及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规划变更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将涉及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的规划变更批复通报市财政部门.
规划变更原则上不得调整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在小区内的总体分布情况.
对确需调整的分期建设项目,原审定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将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住宅集中放在第一期或前面若干期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8-开发企业在市财政部门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后,通过规划变更将后面若干期的住宅套型面积调整为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可在后面若干期满足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重新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
第四章抽取选定第十二条人才安置房应当通过电脑程序等随机方式进行抽取选定,并遵循如下原则:(一)全面抽取.
应在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积要求的所有住宅中抽取.
(二)均衡抽取.
应按项目建设均衡进度抽取,即对分期开发的项目,每期应按照当期符合单套人才安置房面积要求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占整宗地规划建设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期抽取,并确定相应的人才安置房套数.
(三)配建规模与抽取单位相匹配.
应根据当期配建规模和抽取套数确定抽取的单位,优先次序为幢(或梯)、层、套.
第十三条人才安置房的抽取选定,应按经报建审批的方案实施建设并达到预售(销售)条件后,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开发企业到价格主管部门先行办结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开发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的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组织人事部门、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开发企业等公开随机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参与;抽取选定后,市财政部门与开发企业联合签订《抽取结果确认书》.
经抽取选定的人才安置房,不得预售(销售)且应当在楼盘表中明确标注.
(四)开发企业凭《抽取结果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土地出让信息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抽取结果确认书》等,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规定,办理人才安置房以外的预售商品房许可审批.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39-(一)抽取选定人才安置房申请;(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办理,应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三)土地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批复通知书及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施工许可证;(六)拟办理预售项目位置与用地平面关系图;(七)拟办理预售项目楼盘表;(八)申请预售说明报告,包括位置、地点、型号、幢号、面积(测绘企业出具的测算表)、户数、装修标准、销售价格备案表(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等.
第十五条根据人才安置房随机抽取原则,对本办法实施后和实施前出让成交的地块,作适当的差别化处理,具体如下:(一)本办法实施之后出让成交的地块.
1.
抽取要求.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抽取原则,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计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两个指标均达到配建要求为止.
2.
误差处理.
对随机抽取(配建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两个指标均达标)产生的比配建要求多出来的配建面积和套数无偿移交,市财政部门不作补偿;但因施工误差偏大等原因造成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的,开发企业应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出让成交的地块.
1.
抽取要求.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抽取原则,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计总建筑面积达到配建要求为止,对人才安置房的总套数不作要求.
2.
误差处理.
对随机抽取(配建总建筑面积达标)产生的比配建要求多出来的配建面积,开发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多出来的配建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市财政部门不作补偿,但因施工误差偏大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0-等原因造成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的,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2)扣除最后一次抽取的那套人才安置房,即无偿移交除最后一次抽取那套以外的人才安置房,确权的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与不足配建要求部分,在移交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物业补偿.
第五章办证移交第十六条在完成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一年内,开发企业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完成人才安置房的权属登记办证、实物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七条人才安置房办证后,开发企业应制定人才安置房明细清单,明确每套人才安置房的幢号、层号、房号以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号、证载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户型等,并汇总统计人才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总套数.
第十八条对办证后人才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且差额大于配建总面积0.
6%的,由开发企业自主安排整个项目(整宗地)内相应面积的住宅、商铺进行物业补偿并无偿移交;对办证后不足配建要求但差额不大于配建总面积0.
6%的,视为满足配建要求,开发企业不需物业补偿.
第十九条人才安置房应进行产权和实物交接.
办理移交前,开发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办理移交手续:(一)人才安置房移交申请;(二)人才安置房明细清单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三)人才安置房相关材料,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四)如需进行其他物业补偿的,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办理移交时,市财政部门可组织相关权利人,对人才安置房进行现场查验,并就发现问题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整改意见,待开发企业整改落实后再进行接收.
双方签署人才安置房交接确认书视为移交完成,并由市财政部门将人才安置房移交明细清单通报市组织人事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1-第二十条根据我市人才工作实际需求和人才管理规定,对急需安置的人才,经市财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与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提前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人才安置房.
第二十一条人才安置房在移交前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以下规定处理(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一)移交前人才安置房建设、管理、测量等所产生费用,以及移交后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二)权属登记办证所产生的税款、登记费等由开发企业和人才安置房权利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三)移交后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或者按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由相应的人才安置房权利人负责,暂未确定权利人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转让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继受的人才安置房建设移交等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各相关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人才安置房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动工、竣工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人才安置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和实施失信惩戒.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人才安置房的分配、使用和处置等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2-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出台前,开发企业与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其相关部门已签订人才安置房建设移交协议、明确人才安置房选定方案,或者开发项目中人才安置房建设规划方案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人才安置房是否按第四章抽取选定规定执行,由签订建设移交协议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或相关审批事项的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中府办〔2017〕5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中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根据《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粤府办〔2017〕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不断提升,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明显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噪声聋和手臂振动病等快速增长势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4-头得到有效遏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管理,积极培育鼓励综合性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确定市疾控中心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加强职业病防控能力建设,统筹指导全市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作.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
健全监测网络,重点职业病监测范围覆盖全市镇区,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覆盖率达到90%.
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
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与预警,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基本信息.
依托国家及省的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完善职业病信息互通机制和数据报送制度,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疑似或确诊职业病发病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
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5-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镇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手臂振动病等为重点,在家电、灯饰、电子、家具、制鞋、箱包、玩具、化工、建材、船舶修造、金属制品、运动器材、铅蓄电池、玻璃、机械装备制造等领域,对明显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加强专项整治.
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
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施统一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
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
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6-(四)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与职业病诊断服务水平.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原则,在我市的东西南北中五个片区依托镇区医院设立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积极培育鼓励综合性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供给.
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
进一步优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断与鉴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规范治理.
加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支持社会性服务机构发展,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深入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规范治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和自律管理,重点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行为,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六)加强职业病监测体系建设.
逐步扩大重点职业病监测覆盖范围,开展触矽尘、苯、铅、噪声、其他粉尘(除矽尘外的其他所有粉尘)、振动和高温等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矽肺、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职业性尘肺病(除矽肺外)、手臂振动病和中暑8种重点职业病检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我市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
(七)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逐步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推进部门和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报告管理网络,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报告管理为基础,持续、系统、及时收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落实情况等相关动态信息.
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八)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7-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
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
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让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
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九)加大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力度.
创新职业健康促进方式方法,大力开展职业卫生各项宣教育培训工作,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遵法守法意识,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提升全民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
(十)加强科研和成果转化应用.
围绕严重危害我市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开展职业健康损害、流行病学等研究,将职业病防治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我市科技攻关项目.
加强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分析,发挥信息技术在职业病监测、预防控制和风险评估中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构建职业病防控联合调研、联合督导和联合执法的新机制,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深化重点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8-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指导开展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积极配合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申报制度.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中职、高职类学校开展职业健康教育.
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市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等科研和成果推广.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因职业病危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向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落实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49-工程)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工商局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财政资金及用人单位的经费投入.
市、镇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资金的投入力度,职业病资金用于完成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各项任务.
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支持保障作用.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计划,保障其各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支出.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控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梯队建设,提高辖区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四、督导与评估市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中府办〔2017〕5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中山建设,根据我市结核病疫情及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1-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五)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
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的患者,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
进一步改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条件,所有机构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在有条件的镇区探索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方便患者就医.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加强防治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
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
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
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推广耐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
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2-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
注重发挥中医药作用.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
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
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加强医疗质量控制.
加强儿童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将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
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协助患者管理,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加强免费抗结核药物的储存、运输及管理工作.
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
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
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及检查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
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工作.
加强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结核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3-病筛查和防控.
开展监管场所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做好出监(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介治疗工作.
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年度老年人体检内容.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结合我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建设,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
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
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
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
加强结核病防治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新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推进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分工,落实防治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4-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及教职员工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科技部门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公安、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筛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结核病防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以及组织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做好跨区域治疗患者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监管,完善结核治疗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防治能力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将结核病防治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
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任职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及时对本规划的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评估;2020年,组织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5-开展本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附:本规划所指相关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我市为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以及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后满足有关诊疗要求和条件并经市卫生计生局指定的镇区医疗机构.
结核病防治机构:中山市结核病防治所(设在市第二人民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镇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6-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7〕5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中山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市政府对市属部门和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下同)的政府职能转变、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保障等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7-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评指标纳入市直单位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和镇区实绩考核的"法治中山"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六条市政府对市直单位和各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评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情况;(三)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六)自觉接受监督情况;(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情况;(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九)依法行政保障情况;(十)其他依法行政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省依法行政考评指标和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从《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中选取具体考评指标.
第八条依法行政考评采取书面审查与考核组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依法行政考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制订下发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
(二)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部门、本镇区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8-(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代表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对考评对象开展集中抽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后向考评对象反馈考评发现的问题.
考评对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复核.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情况,确定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收集监管数据,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考评对象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按时报送、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依法行政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市直单位和镇政府分开计分排名,对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且排名居前20%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居后20%的,评定为一般等次;其他评定为良好等次.
第十三条市政府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评对象予以表扬,对评定为一般等次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考评对象予以批评,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考评对象,市政府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纳入当年市直单位绩效管理考评和镇区实绩考核计分,并作为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评结果被评定为一般等次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取消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第十六条考评对象应当对考评结果反馈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连续两年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依法追究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59-第十八条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消极应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评对象存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犯罪情形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九条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6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信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中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42号),深入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全市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个人诚信宣传教育(一)加强诚信宣传.
1.
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行公民诚信守则.
(市委宣传部负责.
持续实施)2.
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按各自职能分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1-别负责.
持续实施)3.
宣传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和警示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二)加强诚信教育培训.
4.
广泛开展面向会计从业人员、律师、医护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导游、农村居民、流动人口等人群的教育宣传活动.
(市财政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局、教育和体育局、旅游局、农业局、流动人口办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5.
以公务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
(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6.
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持续实施)7.
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报告.
(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8.
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或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
持续实施)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一)落实信用代码和实名登记制度.
9.
落实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对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
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实施)10.
在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人事考试、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市网信办、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市邮政管理局等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按国家和省部署实施)(二)完善个人诚信记录.
11.
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2-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工程建设、道路运输、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文化市场、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水电煤气电信等消费违约领域的个人诚信记录制度.
(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团市委、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监分局、市通讯建设管理办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12.
率先抓好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等重点人群诚信记录建设,建立信用档案.
(市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金融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监分局等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13.
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持续实施)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4.
加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安全防护.
(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15.
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在省出台相关办法3个月内,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规范信息查询、使用、审查等活动.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二)加强隐私保护.
16.
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
(市网信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监分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3-局、市通讯建设管理办等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17.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省出台相关办法3个月内,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有关办理规程.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8.
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在省出台相关文件后,组织归集共享个人信用信息.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持续实施)19.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省出台相关办法后,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配合)20.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省出台相关办法后,支持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21.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省出台相关办法后,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局、市信用办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22.
按照省统一部署,在省出台相关办法后,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
23.
出台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措施.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4.
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补助申请、税收减免等过程中,对具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4-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25.
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
(市发展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持续实施)(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6.
依法依规对以下四类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采取联合行政性惩戒措施:一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违法、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二是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合同欺诈、公益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是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三)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7.
依法依规披露、曝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完善对个人失信行为的举报机制.
(市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28.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限制任职、限制发起、劝退等惩戒措施.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持续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5-29.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六、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30.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建设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并加强经费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1.
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两建"工作年度考核.
(市两建办负责.
持续实施)(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32.
围绕个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实施信用奖惩等,制定工作规范,修订相关管理制度.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持续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6-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6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0日中山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电气火灾防控工作,减少电气火灾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电气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通过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现"三个显著减少"和"一个不发生"的目标,即:全市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电气火灾伤亡人数显著减少,较大以上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不发生特别重大电气火灾事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7-(二)阶段目标.
2017年底前,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电气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开展自查自纠,电气火灾起数、伤亡人数比2011-2016年平均数分别下降10%.
2018年底前,全市电器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管机制建设,建设工程领域、社区(村)、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机制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对检查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电气火灾起数、伤亡人数比2017年分别再下降20%.
2020年3月底前,全市电器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管机制建设,建设工程领域、社区(村)、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机制建设成果持续深化.
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电气火灾起数、伤亡人数比2018年分别再下降20%,电气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电气领域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综合治理.
1.
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
(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制定生产领域电器产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2)依法加强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认证机构开展电器强制性产品(不含消防产品)CCC认证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
(3)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4)对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插电板等输电用电产品和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移动电源及家用电器等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8-(5)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
全面开展流通领域电器产品综合治理.
(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制定流通领域电器产品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商品)质量监管.
(2)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
(3)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插线板等输电用电产品(商品)和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移动电源及家用电器等电器产品(商品)为重点,加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力度.
(4)建立完善定点监管制度、约谈培训制度、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促进企业自行退市不合格商品.
(5)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制定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3)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
(4)在建设工程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等电气设计中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设施、新型电气保护开关插座等新技术新产品,推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平台建设,提高防范电气火灾技术水平.
(5)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
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69-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
(6)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
(7)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
(8)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9)督促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1.
加强出租屋电气安全综合治理.
(市流动人口办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制定出租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督促业主定期聘请电工检查用电线路.
对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及时进行改造、更新,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性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3)严查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行为.
(4)严查出租屋电气线路乱拉乱接行为.
(5)严查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车充电行为.
2.
加强供电线路安全综合治理.
(中山供电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定期对公用供电设施、电器线路进行运维.
(2)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行为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3)做好安全用电宣传,每年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时段前至少组织一次电气常识宣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0-传,组织对电网线路的维护、检修,避免用电高峰期电气火灾的发生.
3.
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镇区政府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制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严查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
(3)严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
(4)严查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
(5)推动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6)大力推进"三旧改造"中社区、村的"光进铜退"工程,清除废旧电线,规范建筑物内外电气线路敷设,实现强弱电分离,保障电气线路安全.
4.
推动村、社区排查整治电气安全隐患.
(各镇区政府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车存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查和清理在居民住宅的门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安全充电设施建设.
(2)排查辖区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
(3)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督促居民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4)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提前镇区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1-(四)全面开展电气火灾安全宣教活动.
1.
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
(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制定危险化学品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镇区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
(3)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2.
加强电气火灾安全宣传.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组织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及从业机构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
(2)指导、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电气安全节目,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气安全宣传教育.
(3)利用新闻媒体对电气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气安全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五)全面加大电气火灾查处力度.
1.
严格追究电气火灾责任.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深化提升)(1)加强与质监、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3)对工商、质监等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按照"两法衔接"相关规定,落实案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4)公安派出所要结合辖区治安巡查走访工作,对可疑情况逐一排查,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及时通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2-2.
纳入综治考核.
(市综治办牵头负责)将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纳入平安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平安社区评选的重要内容.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
各镇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
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电气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制定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2)和对应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3,也可登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专题专栏—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行下载),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三)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
1.
拉网排查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
各镇区牵头,组织专门检查组,制定集中排查行动计划,对辖区内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居民住宅建筑等单位场所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拉网排查,对排查的每个单位、每处隐患、每个问题,详细登记、建立台账、摸清底数、督促整改.
2.
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
各镇区、各部门要针对拉网排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门别类逐一制订具体整治措施.
各镇区要加大对社区(村)陈旧老化电气线路进行更新改造的财政投入,对电气线路陈旧老化须改造更新、存在重大电气安全隐患的社区(村)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逐一整改到位.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每年3月15日前集中查处违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
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社会单位建筑电气线路定期维护保养及电气安全检测等方面规定.
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31日前,市公安消防局牵头制定加强电气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4月).
各镇区要对综合治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办公室.
结合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每年将对各镇区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保障措施(一)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局各1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综治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1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研究部署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重点工作,督促各镇区各部门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协调查处跨区域跨部门违法案件、组织督导重点案件查处和重点区域综合治理.
协调小组设联络员,负责部门间工作层面的协调和信息报送,联络员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期间,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以抽查方式对各镇区进行督查.
各镇区也要成立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镇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系统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局部领域、重点地区的打击,切实提高治理实效.
各镇区要于本工作方案印发15日内,将专项整治方案报送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4-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督查考核.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将纳入2017至2020年度市政府对各镇区消防工作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成立督促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现场核查等形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区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电气火灾原因进行细项调查,对因综合治理工作成效不佳导致电气火灾高发的,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各镇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督促,强化考核,对各镇区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情况,特别是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四)定期公布曝光.
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将适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电气生产流通、建设工程、使用领域市场秩序混乱、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多次打击成效不佳的镇区和单位公开曝光.
各镇区、市有关部门在2017年11月31日前,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建立综合治理工作专门网页,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五)规范信息报送.
各镇区和市有关部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和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2017年11月25日前报送.
各镇区、市有关部门要对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分别于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6月30日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总结,2020年4月1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重点总结综合治理的主要成效、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重大行动、重要案(事)件随时报送.
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余朝丽,电话:23181612,传真:23186877,邮箱:281193249@qq.
com.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5-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山市海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7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海洋工作部署,全面统筹中山市海洋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中山市海洋工作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筹解决我市海洋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审定我市海洋工作规划、方案、总结;组织开展海洋工作成果验收等工作,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职能共同做好海洋工作,完成省海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任务.
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焦兰生(市政府)副组长:袁永康(市政府)成员:尹春恒(市委),谢军杰(市府办公室),梁卫华(市发展改革局),徐成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李嘉颖(市教育和体育局),尹明(市科技局),吴竹科(市财政局),吴伟强(市国土资源局),周小川(市环境保护局),余锡盆(市交通运输局),郭建宏(市水务局),李小建(市农业局),林伟强(市商务局),卢灶辉(市林业局),周晓冬(市统计局),吴钧海(市海洋渔业局),林少棠(市法制局),何杰斌(市旅游局),吴江勇(市公安局边防支队),程锦潮(中山海事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6-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具体负责中山市海洋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吴钧海同志兼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7-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环规字〔2017〕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市属有关单位: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23日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中府〔2014〕4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41号)、《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涉挥发性有机物(英文缩写:VOCs)项目环保准入规定如下: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8-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涉VOCs产排项目.
其中,涉VOCs的行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
涉VOCs产排相关行业参照附表1.
二、准入要求(一)严格源头控制1.
主城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片区和南朗镇孙中山故居片区)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
2.
全市范围内,除船舶制造项目、共性工厂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的高VOCs产排项目.
对属于产业链必须配套的、科技含量高的、经济效益好的,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涉VOCs产排项目,经公众充分参与、专家论证且环评结论可行,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
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全面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大豆油墨、水性胶粘剂等绿色产品.
4.
涂料、油墨、胶粘剂相关生产企业的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应分别达到60%、70%、85%以上.
5.
实施源头削减,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6.
对于涉VOCs产排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老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79-(二)规范过程管理1.
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
如经过论证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VOCs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2.
推动低(无)VOCs含量的工艺、设备等技术升级.
3.
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
4.
对VOCs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建立对动静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及控制制度.
5.
在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及储油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
对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日用、医药等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企业,必须使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三)加强末端治理1.
鼓励采用回收法或焚烧法处理VOCs废气,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2.
各行业VOCs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符合中山市VOCs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相应技术要求,减少VOCs的排放量.
3.
"共性工厂"VOCs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实行总量控制1.
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各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VOCs总量减排任务(包括VOCs总量减排年度目标、VOCs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涉新增VOCs污染物产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镇区,取消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0-2.
对未通过VOCs总量前置审核、或所分配的VOCs排放总量少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结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
对涉VOCs产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政策.
在环评审批环节核定涉VOCs产排项目的替代量,作为替代的关闭、整治项目VOCs的减排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
企业要扩建、改建涉VOCs产排项目,必须先完成VOCs治理并通过验收核实、核算VOCs减排量.
对"共性工厂"项目,其申请的VOCs总量必须来源于所在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即镇区需在当年度至少完成相应减排量的VOCs减排项目.
(五)强化管理措施1.
严格环保准入,全面加强涉VOCs项目的环评审批.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涉VOCs排污单位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2.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
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应安装含TVOC、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四周布设不少于4个微观监测站,监测PM10、PM2.
5、TVOC,监控无组织排放.
4.
除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项目外,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的涉VOCs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5.
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6.
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设置6灶头及以上,或炉灶总功率大于等于1亿焦耳/小时,或对应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大于等于6.
6平方米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1-7.
根据VOCs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见1),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VOCs污染防治措施.
三、其它说明(一)相关术语的定义1.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
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2.
工业类项目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类,制造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
3.
低(无)VOCs原辅材料是指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无)VOCs原辅材料.
4.
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某个产业领域提供代生产加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
共性工厂通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或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或集中处理.
同时,共性工厂内运用智能化、柔性化的制造技术,实现对产业的技术改造,形成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运营模式.
本规定中所指共性工厂须达到规模以上,即营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
5.
焚烧法是一种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燃烧法、热力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催化燃烧法等.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涉VOCs产排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网上受理的环评文件可按原审批要求审批).
(三)本规定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2-(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计,有效期为三年.
[1.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整治行业;2.
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3-关于宣布失效行政文件的公告(中金〔2017〕168号)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410号)要求,现对我局制定的《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金〔2012〕43号)等2份文件宣布失效.
特此公告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宣布失效行政文件目录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2017年12月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宣布失效行政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1中金[2012]43号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中金〔2016〕37号关于印发《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公告(中交规字〔2017〕2号)按照市府办《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中府函〔2017〕410号)要求,我局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车辆进站管理及换发进站卡的通知》(中交〔2008〕85号)等7件文件进行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路沿线违法广告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府办电〔2013〕10号)宣布失效.
特此公告废止、宣布文件失效目录中山市交通运输局2017年12月5日废止、宣布文件失效目录废止文件文号标题中交〔2008〕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车辆进站管理及换发进站卡的通知中交〔2009〕188号关于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交〔2010〕491号关于规范我市客运班车进站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5-中交〔2013〕594号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中交〔2009〕30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2011〕61号关于设立中山市公路维修项目施工信息公示牌的通知中交〔2012〕26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库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文件文号标题中府办电〔2013〕1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路沿线违法广告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6-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公告(中经信规字〔2017〕9号)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410号)有关要求,我局对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之前印发的文件进行清理,现按规定将《关于促进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办〔2016〕18号)等17件文件予以废止,《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1]190号)等9件文件宣布失效.
特此公告.
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目录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12月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7-废止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1中府办〔2016〕18号关于促进工作母机类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中经信[2011]325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利用计量自动化系统实施错峰用电远程跳闸管理规定的通知3中经信[2011]415号关于印发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管理细则的通知4中经信〔2012〕45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5中经信〔2012〕45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6中经信〔2012〕455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自建办公用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7中经信〔2012〕716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8中经信〔2013〕3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管理的通知9中经信〔2013〕42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中经信〔2013〕65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中经信〔2013〕734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子商务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12中经信〔2013〕742号印发关于实施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13中经贸[2007]219号关于实施中山市按镇区分配供电负荷方案的通知14中经贸[2008]82号印发中山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15中经贸[2006]28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流通龙头企业(首批)认定办法》的通知16中经信〔2012〕108号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8-17中经信〔2013〕467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二手车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1中经信[2011]19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中经信[2012]609号关于印发《中山市风电产业基地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3中经信〔2012〕216(联7)印发中山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4中经信〔2012〕71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5中经信〔2013〕519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6中经信〔2013〕64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供电保障方案》的通知7中经贸[2005]231号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8中经贸市场[2003]3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废旧物品收购行业和旧货市场清理整治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9中经贸市场[2004]30号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89-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门行政文件的通告(中食药监规〔2017〕1号)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要求,实现规制统一,我局对成立以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且现行有效的、与公众权利义务和权益有关的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决定对《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山市凉茶制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份文件予以废止;二、决定对《关于印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山市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等2份文件宣布失效.
特此通告.
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8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0-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发文主体清理意见1中食药监械〔2008〕4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2中食药监办〔2011〕2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凉茶制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3中食药监办〔2012〕10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4中食药监办〔2014〕6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财政局宣布失效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1-关于印发《西区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6号)各有关部门、各企业:现将《西区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2017年10月16日西区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区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办事处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区经信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外贸稳增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目标是: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增长,提升外贸产品质量水平,引导和推动我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区外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促进外贸稳增长的资金数额为200万元.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2-第六条在西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配套市出口稳增长的企业.
第二章促进出口稳增长扶持专项第七条扶持条件及标准(一)出口扶持项目.
生产出口企业按市商务局统计数据,并纳入我区当年年度统计数,统计年度出口额比上年度净增长超50万美元(含)以上.
对一般贸易出口增长部分给予每1美元不高于1.
5分人民币扶持,对加工贸易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1分人民币扶持.
(二)稳增长贡献项目.
进出口统计年度,进出口规模达1500万美元(含)或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5%(含)以上的企业,对出口增长部分给予每美元2分人民币的扶持.
(三)新增外贸企业项目.
凡纳入我区统计数据的新增进出口企业,且自营进出口金额达100万美元或以上的新增企业(配套市出口稳增长的企业除外).
自营进出口金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自营进出口金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自营进出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四)配套市出口稳增长的企业,扶持金额按中山市商务局下达文件执行.
(五)同时符合"出口扶持项目"和"稳增长贡献项目"扶持条件的企业,只能申报一项扶持资金.
第八条具体扶持金额视当年申报的企业数量和出口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章企业促进进口扶持资金专项第九条扶持条件和标准(一)进出口企业按市商务局统计数据,并纳入我区当年年度统计数据,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金额比上年度净增长超30万美元(含)或以上.
对进口料件增长部分给予每一美元不高于1.
5分人民币扶持奖励.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3-(二)生产企业按市商务局统计数据,并纳入我区当年年度统计数,当年进口设备金额达15万美元(含)以上.
按进口设备金额的3%扶持,扶持金额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
(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扶持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口增长扶持项目时需剔除进口设备金额.
第十条具体奖励额视当年申报的企业数量和进口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奖励一次.
第四章审核和公示第十一条区经信局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后交由第三方评审,报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后提交区党工委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审核通过,按规定在西区办事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信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或激励,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4-关于印发《西区"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7号)各有关部门、各企业:现将《西区"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2017年10月16日西区"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强化节能工作,实现我区"十三五"期间单位GDP能耗比"十二五"期末下降18%的目标,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十二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成效图1西区"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幅比例变化情况"十二五"期间,我区党工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5-办事处高度重视辖区节能降耗工作,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顺利完成"十二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任务,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全面超额完成.
2011—2015年我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率为21.
3%,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的147.
92%,达到了市政府下达的2015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要求,并超出2015年节能目标进度要求47.
92个百分点.
二、"十三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西区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全区单位GDP能耗指标从2016年的0.
3124吨标煤/万元,年均降幅3.
8%,"十三五"期间单位GDP能耗总降幅为18%;开发和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全区能源利用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得到加强;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单位GDP能耗指标考核责任制,形成统计及时完整、数据真实可靠的能源监测网,重点耗能企业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指标要求.
三、节能工作机构为有效完成我区"十三五"期间的节能工作目标,区办事处成立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对领导小组成员做以下调整:组长:关瑞麟常务副组长:丁勇副组长:吴文枝、潘初元、梁泳彬、黎炳坚、冯能兴、熊云峰、梁国暖、梁子文、徐瀚森、陈恒成员单位:区党政办、经信局、发改局、农社局、卫计局、财政分局、文教局、住建局、政务办、环保局、宣传办、总公司、供电局、交通分局.
节能监察中心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经信局局长兼任中心主任.
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节能工作的实施,对辖区内各耗能单位进行有效监控,定期研究和解决节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完成节能工作计划.
四、职责分工各部门必须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6-保全区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经信局牵头协调主要节能工作,组织制定节能规划,将节能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工业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和生产技术落后的企业,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产业,推动辖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督促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用能监管;组织实施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考核;帮助企业申报节能减排的技改专项资金;协调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用电调度办法.
(二)发改局负责引导和督促大型商场、酒店、餐饮服务业等三产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目标,配合市有关部门完成能源考核,鼓励和监督三产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使用清洁再生能源,统计全区综合能耗数据.
(三)环保分局负责宣传和推广清洁生产,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督促、整改(或关停)高耗能、污染大的企业,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污染项目.
(四)住建局落实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政策,引导和督促房地产开发项目落实节能目标,推进建筑节能,新建设的建筑达到市建设局确定的目标,积极实施公共设施的节能和绿色照明工程.
(五)宣传办负责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宣传,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财政分局加大对节能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对节能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七)文体教育局负责与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共同制定节能减排行动目标和能源统计、并监测,引导和督促学校等使用节能产品.
(八)卫计局负责与辖区内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共同制定节能减排行动目标和能源统计、监测,并引导和督促医院等使用节能产品.
(九)党政办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各市属机关等公共机构使用节能产品,制定节能减排行动目标,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措施.
(十)农社局负责与辖区内各社区共同制定农业节能减排的行动目标和能源统计、监测,加大各社区及农业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组织社区对各小区物管公司的能耗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跟踪服务,配合经信局做好居民用电节能监测相关工作.
(十一)交通分局负责辖区交通节能工作,出台或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组织推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7-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
(十二)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节能环保调度,以及全区八大行业和居民生活用电量数据统计工作,利用好阶梯电价收费方案来引导居民节约用电.
五、主要措施(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将市下达给我区的节能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与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十三五"期间节能目标责任书》,督促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确保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推进节能技术.
1.
加大对节能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创新,将其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推广先进节能技术,鼓励生产新一代节能产品和材料;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2.
对现有的高耗能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符合国家节能设计标准.
3.
加强节能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区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确定并强化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控.
1.
选出重点耗能企业作为我区的重点耗能监控企业,由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强化节能监督.
以确保这些企业在"十三五"期间单位能耗比"十二五"期末有明显下降.
2.
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节能责任制,层层落实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
企业要设立必要的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责)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
(四)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耗能高、污染大、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五)制订和完善节能扶持政策.
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节能降耗工作,制定节能减排扶持政策,对在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对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表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8-(六)做好节能基础工作.
1.
制定节能规划.
由经信局制定全区节能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对全区节能工作进行宏观和分类指导.
各重点耗能企业编制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2.
做好用能统计、计量和审计工作.
各重点耗能企业要按时按要求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工作,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七)加强节能宣传.
加强节能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建设节约型社会,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99-西区促进节能降耗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完成"十三五"节能降耗任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水平,根据《西区"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耗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为每年100万元,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节能降耗资助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上一年度全区通过市节能考核,当年分别对我区节能降耗工作贡献最大的重点耗能工业(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以上)和商业服务业(年用电500万千瓦时或以上)分别排名前3位且单位能耗下降率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被列为省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能耗下降并通过省节能考核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被列为市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能耗下降并通过市节能考核的,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积极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的企业,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8万元.
第七条区内省、市重点能耗企业根据节能中介机构建议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当年节能投入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入金额不高于10%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第八条非省、市重点能耗企业根据节能中介机构建议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当年节能投入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项目投入金额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0-不高于5%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
第九条节能或清洁生产服务机构或技术支持单位,具备能源测试、检测和节能示范作用,以对区内企业节能技术的推广、引导和升级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为依托,对我区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按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1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审批程序及申请材料第十条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一)工业企业向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商业服务业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提出申报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
(二)区发改局收集商业服务业企业的申请资料后,提交区经信局.
区经信局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相关资助实施细则所列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和条件,项目实施的作用是否明显,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三)符合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区经信局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后交由第三方评审,并组织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
出具评审意见后将确定资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报区党工委、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按规定在西区办事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信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或激励,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具体申请材料如下:(一)西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补贴(补助)申请表(见⑴);(二)节能降耗项目支出发票复印件;(三)上年度纳税证明;(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1-(五)近两年会计报表和财务月报表;(六)节能技术合同及相关凭证(支付凭证复印件);(七)节能降耗措施报告及工程实施方案;(八)与节能降耗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项目申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二)申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三)企业当年受到有关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四)能耗下降率不足或能耗下降与产值增速不匹配;(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项目资助申请;对重复申报并取得资助的企业,一经发现,收回已取得的资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⑴西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补贴(补助)工业企业申请表(补助申请表);⑵西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补贴(补助)商业服务业企业申请表(补助申请表)],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2-关于印发《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8号)各有关部门:现将《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2017年10月11日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提高我区工业企业节水能力和用水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力促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山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府办〔2012〕7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的通知》(中水〔2016〕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3-施细则.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用于区内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资金总金额为50万元.
一、扶持范围对在我区登记注册投资设厂并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经企业自行建设为中山市节水型企业(通过市水务局和市经信局及市节水办共同验收合格为准),给予企业建设资金补贴扶持,先申请先安排.
二、扶持标准和条件(一)扶持条件.
对在我区登记注册投资设厂并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加强节水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提高中水回用和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并按照《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标准》,经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和市节水办联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中山市节水型企业"牌匾.
(二)扶持资金计算标准.
节水型企业建设总投资由非工程措施投资和节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资两部分组成.
1.
非工程措施投资(即聘请第三方机构完成水平衡测试、节水效果评价及协助申报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其投资金额最高按5万元或合同价低于5万元的,按实际合同价计算,超出5万元部分不计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4-2.
节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资,其投资金额最高按中介预算价下浮10%或按低于中介预算价下浮10%的实际合同价计算,超出部分及与节水改造措施无关的其它改造项目投资不计入.
3.
按节水型企业建设总投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并且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4.
对我区积极建设节水型企业并取得"中山市节水型企业牌匾"的工业企业,在计划用水和水权交易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优先享有国家、省、市和区各级政府给予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通过节水型工业企业验收合格,先向水利所申请,经水利所和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区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发放补贴资金.
四、资料提交(一)申请书(内容包括:节水型企业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水资源利用总体情况、企业自评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具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的通知》(中水〔2016〕44号)要求填写);(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按工商部门核准的最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三)由市水务局和市经信局及市节水办联合发文《关于公布中山市第(X)批节水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5-型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四)技术咨询和节水改造工程施工等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五)具有中介造价咨询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预算书》原件.
(六)如硬件设备本身已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不需开展节水改造工程的企业不用提交以上第4、5条款中要求的节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和中介预算书等资料.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水利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6-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9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沙朗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服务业体系,充分发挥商业综合体对提升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
现将《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2017年10月30日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沙朗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服务业体系,充分发挥商业综合体对提升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7-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西区沙朗片是由北外环以北至东升镇地界的西区区域.
第三条每年设立商业综合体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为200万元,专项用于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项目的扶持奖励.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业综合体是指符合西区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综合体建设布局规划,集商业、商务、酒店、文化、娱乐、写字楼等三个以上功能互相有机结合,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停车场面积)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入驻沙朗片商业综合体经营满半年的法人企业及项目开发或运营企业.
第六条支持进驻企业租用或购置经营用房.
对入驻企业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租金补助,按实际购置面积或租用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的补助(不含仓库面积),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支持有品牌知名度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龙头企业入驻.
对入驻商业综合体的品牌餐饮和连锁餐饮企业,且其提供的标准餐位数在200位以上的,经核实后,按每个餐位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支持人气拉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入驻.
对入驻商业综合体的电影院、大卖场、大超市、连锁店或其他新型零售机构,且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支持进驻企业融资贷款.
对入驻企业当年获得区内金融机构的自用贷款可获得贴息补助.
补助标准自获得贷款之日起1年内给予实际支付利息30%的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开发或运营商业综合体.
对运营一年内综合体面积利用率达70%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给予项目开发或运营方3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一)企业每年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区发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8-(三)区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四)区发改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奖励方案,报区党工委审批后,区财政分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资料提交(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资金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购置(或自建)经营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用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五)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当年融资贷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七)财务报表;(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九)诚信经营承诺书.
(以上原件核对后退回)第十三条附则(一)同一企业在我区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承诺3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西区.
(三)企业收到补助(奖励)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
区发改局、财政分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区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扶持资金开展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对因虚报申报获得的补助(奖励)、或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改变经营范围的企业,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交付利息,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西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09-[1.
中山市西区沙朗片区商业综合体扶持资金申请表;2.
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单位诚信经营承诺书],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0-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10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鼓励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中山市西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2017年10月30日中山市西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每年设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为200万元,专项用于重点扶持奖励工业、三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1-第一章扶持奖励标准第三条对工业新建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或三产新建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工业续建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或三产续建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当年投资总额的万分之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凡一次性投资开发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达3层以上或单体高度15米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按其用于生产厂房的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5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楼宇,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办公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楼宇,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按经营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5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原有商业楼宇进行整体改造,改造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改造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楼宇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按照经营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15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一章申请程序第六条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按下列程序执行:(一)企业每年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区发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区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四)区发改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奖励方案,报区党工委审批后,区财政分局拨付扶持资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2-第一章申请材料和受理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企业,需每月按时登录一套表系统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5000万以下项目定期向西区统计部门报送H101-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年底提供资金到位有效证明,申报企业不得虚报统计报表.
第八条资料提交(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西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统计一套表系统当年12月份的X204-1表(5000万以下项目提交H101-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五)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的,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和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六)诚信经营承诺书;(七)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第九条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奖励.
第十条获扶持或奖励的项目统计地须在西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企业收到奖励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
区发改局、财政分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区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扶持资金开展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对因虚报申报获得的补助(奖励)、或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改变经营范围的企业,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交付利息,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3-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
西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扶持资金申请表;2.
诚信经营承诺书],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4-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办规字〔2017〕11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确保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现将《中山市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2017年10月30日中山市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确保西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每年设立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5-第二章扶持行业和方式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
扶持的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服务业"十二"行业.
第四条扶持资金采取奖励形式发放.
第三章扶持事项和资金额度第五条新增入统奖.
对当年经西区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新增上规入统的服务业"十二"行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企业上台阶奖.
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规模以上"十二"行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发放一次性奖励.
具体如下:(一)批发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零售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千万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住宿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千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餐饮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千万元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中的"十二"行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千万元的规模以上十二大类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第七条企业增速奖.
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规模以上"十二"行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根据实际增速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具体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6-如下:(一)批发业和零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按照增量的千分之五进行奖励.
奖励金50万元封顶.
(二)住宿业和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按照增量的千分之十五进行奖励.
(三)规模以上"十二"行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按照增量的千分之十五进行奖励.
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八条申报程序企业申请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奖励按下列程序执行:(一)企业每年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区发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区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四)区发改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奖励方案,报区党工委审批后,区财政分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资料提交(一)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资金申请表;(二)打印在一套表网站申报的财务报表(批零业E103表、住餐业S103表、服务业F103表);(三)诚信经营承诺书;(四)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7-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十二"行业实行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企业收到奖励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
区发改局、财政分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区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扶持资金开展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对因虚报申报获得的补助(奖励)、或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改变经营范围的企业,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交付利息,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名词解释:1.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2.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3.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
服务业"十二行业":指规模以上服务业行业分类中的12个行业大类,包括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1.
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资金申请表;2.
诚信经营承诺书],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8-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榄镇新农村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榄府办〔2017〕56号)各社区、各有关部门:现将《小榄镇新农村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反映.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日小榄镇新农村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全镇新农村建设,提高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小榄镇新农村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制度,采取"镇引导、社区实施"模式,鼓励各社区积极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
第三条采用"社区为主体、部门配合、精简流程、规范使用、全面监督"的方式,充分利用镇财政专项资金调动社区集体积极性,加快我镇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按项目工程进度实行补助.
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条款按实拨付.
第五条项目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小榄镇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榄府办〔2017〕39号)有关招投标制度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19-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六条镇政府每年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相关奖补资金及镇财政每年预算资金划拨.
第七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卫生洁化、环境美化、河道净化及公建设施等方面)的民生工程建设.
第三章资金和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实施必须公正公开、程序合法,注重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九条成立联合审核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规划建设、农业农村、财政的镇领导任副组长,镇财政、审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发改、农业、文体、交通、水利、供电、供水、园林、环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合审核小组设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农村工作局.
第十条建立新农村建设项目库管理制度,实行项目申报制,社区项目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联合审核小组申报,联合审核小组对各社区申报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报镇党委审批,批准后纳入项目库,报镇人大通过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经联合审核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党委审批,镇人大通过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由镇农业农村工作局牵头,其对应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实施(监督、对建设的程序和竣工验收、对支付工程款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区或经联社向镇联合审核小组提出新农村建设项目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内容包括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方案、投资概况等作出简要说明.
第十三条资金奖励补助标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100%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纳入项目库的新农村建设项目,由所在社区或经联社为项目建设主体,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0-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和组织实施.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业务、技术、管理方面的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五条镇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实施的项目进行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奖补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奖补金额等.
镇财政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根据奖补金额给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申报项目补助资金的社区或经联社,在项目完工后,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社区或经联社填写《小榄镇新农村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向镇联合审核小组提出验收申请;(二)由镇联合审核小组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手续.
社区经联社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一)招标(采购)申请;(二)标书;(三)报名表及其相关资质;(四)答疑会议资料,疑问问答书面记录;(五)开标签到;(六)开标、评标、中标相关资料,书面记录;(七)合同;(八)拨付款申请表;(九)付款凭证;(十)验收资料;(十一)项目实施前、验收后的照片等.
对于按进度拨付款的项目,第一次申请拨付款时,需提供上述(一)至(九)项资料;再次申请拨付款时,只需提供(八)和(九)项资料;结算时需提供(九)至(十一)项资料.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社区、经联社)职责(一)每年9月30日前向镇联合审核小组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二)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1-和建设内容;(四)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五)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及时向镇联合审核小组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验收,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七)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自觉接受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联合审核小组职责:(一)收集和审核社区和经联社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并报镇党委审批通过后列入项目库;(二)根据入库项目,预算下一年度奖补资金,编制专项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三)负责对申报项目和资金申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四)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五)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六)汇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七)财政部门根据奖补金额给予安排财政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加强审计监督及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小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2-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小榄镇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管理程序),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3-2017年东升镇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东升规字〔2017〕2号)为贯彻落实市法制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我镇依法行政的能力,经征求镇属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我镇对《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升镇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山市东升镇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东府〔2013〕71号)等29份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联系人胡志敏,联系电话22228129.
1.
2017年东升镇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目录2.
2017年东升镇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目录3.
2017年东升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目录4.
2017年东升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失效目录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4-12017年东升镇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目录文号标题发文主体责任部门清理意见清理理由东府[2013]7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升镇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中山市东升镇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保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22017年东升镇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目录文号标题发文主体清理责任部门清理意见清理理由东府办[2008]54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升镇红十字会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该文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
东府办[2011]31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该文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
东府[2011]51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升镇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该文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5-东府[2011]78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该文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
东府办[2012]31号关于印发《东升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该文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
东府[2012]36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东升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该文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
东府[2012]46号关于印发《东升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该文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
东府[2013]6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关于设置禽畜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意见和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该文件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
东府[2013]106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修改市一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我镇的文件也需相应的进行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6-32017年东升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目录文号标题发文主体清理责任部门清理意见清理理由东府[1991]9号东升镇城区管理暂行规定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东府发[1994]第6号关于颁布《东升镇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主要内容与《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相抵触.
东府发[1995]第3号东升镇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狂犬病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所涵盖.
东府办[2000]20号东升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狗只管理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所涵盖.
东府办[2002]8号关于加强堤外沙石场管理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该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
东府办[2009]63号关于印发《东升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文件的主要内容被新文件所取代,且已过文件有效期.
东府[2011]48号关于建立村民宅基地使用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东府[2012]105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实施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7-东府[2012]120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城管分局并无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或核准职权,仅可对乱倒建筑垃圾予以处罚,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予以废止.
东府[2013]30号关于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文件的主要内容被市级文件所涵盖,且已过文件有效期.
东府[2013]46号关于印发《东升镇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42017年东升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失效目录文号标题发文主体清理责任部门清理意见清理理由东府[1998]20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失效适用期已过东府办[2003]9号关于加强保护我镇电力设施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失效适用期已过东府[2006]55号关于印发《东升镇人才公共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失效适用期已过东府[2008]46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公办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失效适用期已过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8-东府[2009]34号关于印发《东升镇业余体校训练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失效调整对象已消失东府办[2013]35号关于印发《东升镇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失效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东府办[2013]45号关于印发《东升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失效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东府[2013]47号中山市东升镇十二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东升镇政府东升镇政府失效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29-关于印发《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涌府办〔2017〕85号)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现将《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与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联系.
联系人:卢杰恩,联系电话:87772232.
大涌镇党政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推进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管理平台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0-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物业资产、土地资源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村(社区)集体资产为依托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登记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合法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设立机构第六条设立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一)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指导村(社区)集体进行资产交易申报.
(四)对村(社区)集体经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资产交易方案进行审核.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1-(五)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六)监督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进程,协助做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对村(社区)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
(八)监督村(社区)集体操作使用资产监管交易平台情况.
(九)指导村(社区)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社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
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由村(社区)经联社的社长、资产管理人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交易站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
交易站的职能:(一)执行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管.
(三)当村(社区)集体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时,对其行为是否按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提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出具意见,按规定的请示、议决、立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
(四)及时将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社员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
(六)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
(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2-第三章资产交易第八条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厂房、仓库、员工宿舍、货运场、商业街、市场、商铺、酒楼、宾馆、水电排灌设施、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一是农用地.
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鱼塘、水塘、山塘)等;二是未利用地.
包括滩涂(沿海、内陆)、河流水面、空闲地等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
农民宅基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它土地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畴.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作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所占的股份.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以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以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和自行组织交易等四种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7〕124号)的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项目,其立项登记、民主议决、信息公开的步骤不变,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土地交易机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项目,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联营或合作建房项目).
第十二条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的,在有镇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1.
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2.
单宗合同土地面积50亩以上,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的耕地、园地、鱼塘(山塘)、山地、林地、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3.
单宗合同标的额40万元以上,及出租年限在3年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4.
单宗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5.
单宗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及年租金收入15万元以上的市场摊位、商铺等资产的经营权交易.
6.
其他在镇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集体资产的交易.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资产交易标的额的交易业务,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流程,在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1.
单宗合同土地面积50亩以下,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下的耕地、园地、鱼塘(山塘)、山地、林地、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2.
单宗合同标的额40万元以下,及出租年限在3年以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3.
单宗合同期限在3年以下,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4-4.
单宗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及年租金收入15万元以下的市场摊位、商铺等资产的经营权交易.
第十四条村(社区)自行组织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根据该项资产以往的交易价格,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制定交易底价制定资产交易方案,按照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公示,报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
村(社区)集体对以下资产自行组织交易:1.
租期在一年以内,租赁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的员工宿舍、商铺的出租项目.
2.
经镇同意的具有明确合作伙伴的交易项目.
3.
农地类承包合同每宗总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且租期不超过五年的经营权交易.
4.
非农用土地、非资源类集体资产合同每宗总标的额在8万元以下,且租期不超过五年的经营权的交易.
5.
其他经镇同意的适合由村(社区)自行组织交易的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承租户(企业),村(社区)集体在合同到期后可与其协议续约并自行组织交易:1.
原承租或承包租金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2.
原承租厂房、市场、商铺等物业资产的经营者信誉良好,承包经营期间准时缴纳承包租金,无偷税漏税、拖欠员工工资、拖欠租金记录.
3.
原承租物业资产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投入巨资修缮场所采购设备,通过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实施长期经营运作.
村(社区)集体对于涉及厂房、宿舍、市场、商铺等物业资产的续租自行组织交易项目,应实行每年定期的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经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后,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将议决的租赁方案送交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公示期间有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联名提出异议,村(社区)集体应收回有争议的续租交易方案,重新制定方案.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5-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交易站进行交易,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或期限分拆,规避进入交易站交易.
(一)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依据交易标的物的属性情况,选择以下竞价方式:1.
采取交易站现场举牌(或口头)竞价,以价高者得以中标成交的方式.
2.
采取规定时间进行书面密封报价,交易站现场竞投当日当众启封登记报价,以价高者得以中标成交的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集体资产项目,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可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1.
村办幼儿园、老人福利院、村(社区)保洁服务等涉及民生及公益事业项目.
2.
政府投资并与村(社区)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3.
村(社区)集体自行组织交易的项目,属于与经营者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范畴.
第四章交易过程要求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交易包括:提交请示、民主议决、立项登记、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九个步骤.
交易过程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提交请示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进行梳理,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商议相关资产交易初步方案和合同样本,提交请示,报国土、规划、农业部门签署意见.
涉及重大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农业、国土、环保、工商、财政、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集体资产交易的联审,从土地、规划、产业、环保、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资产监管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协助、配合村(社区)集体做好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隐患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6-请示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
经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2.
项目名称;3.
项目用途;4.
面积(土地用**亩,物业用**平方米);5.
起止时间;6.
单价(底价);7.
原合同单价.
(二)民主议决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方式、范围等要素,按照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将交易方案提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村(社区)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形成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及股东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记录.
讨论表决事项的内容如下:1.
交易资产项目详细信息;2.
交易(竞价)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3.
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4.
交易保证金数额;5.
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押金)数额;6.
原租金.
(三)立项登记村(社区)将请示、交易方案和股东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记录等相关资料,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并进行拍照;公示结束后,填写《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登记表》,连同交易方案、合同样本、请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记录、股东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记录、权属证明、公示图片等资料报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登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7-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收到村(社区)提交的资产立项资料,确认资产交易的级别、方式和发布的范围,尽快处理、签署意见,并在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中进行登记.
(四)信息发布村(社区)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平台等相关网页(站)及公开栏上发布交易信息;在网页(站)和公开栏上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项目,应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的内容如下:1.
交易项目基本情况;2.
交易底价;3.
报名人资格条件;4.
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5.
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6.
交易时间、地点、方式;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8.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交易信息发布期间,村(社区)集体不得随意变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项目.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交易项目发生重大变故,确需变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项目,村(社区)集体应紧急召开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说明变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的原因,争取获得村民、项目竞投人的谅解;在项目交易日到期前3个工作日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变更交易信息撤回交易项目声明,镇收到村(社区)声明后,立即变更村(社区)已发布的交易信息或撤销交易项目.
(五)组织交易1.
报名登记.
在公告期限内,交易站接受有意进行资产交易的个人、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等申请人的报名登记;资产交易项目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经交易站审查符合竞投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资产交易的竞投活动,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8-2.
资料准备.
交易双方进行交易须提交必要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村(社区)集体(发包、转让)方提交的资料是:(1)交易筹备资料.
包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登记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股东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表决情况记录表》;(2)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4)交易合同样本;(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站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交易意向人(方)提交的资料是:(1)交易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竞价报价表;(3)交易保证金.
资产交易项目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交易意向人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发包、转让)方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额度大小等因素制定,并在公开栏或信息公布窗口发布;(4)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开展交易.
在信息发布到期后,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站应在交易日,按照既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1)符合竞投资格者签名报到;(2)对交易意向人资格条件审查,在场民主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签名确认;(3)村(社区)集体介绍竞投资产的基本情况;(4)宣布竞投规则,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或交易文件设定的规则确定竞得人.
(六)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资产交易竞得人必须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交易结果公示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39-(八)村(社区)成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网站上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同步在村(社区)政务、财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等窗口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的内容如下:1.
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2.
竞得人名称;3.
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4.
公示期限;5.
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八)签订合同公示期间若无人表示异议,从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资产交易竞得人(方)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应按要求办理鉴证手续.
(九)交易资料存档资产交易完成后,交易站对交易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存档保管,并报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交易站在实施上述资产交易步骤时,必须同步运用平台系统中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模块",进行网上起草、送审、签约、见证、备案和存档管理.
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村(社区)集体交易的资产必须是所有权限明确、处置权限清晰的;提交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并按层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要求表决通过的.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报名竞价、召开现场竞价会等方式进行交易.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0-(一)资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只有一个资产交易意向人到达交易站现场,村(社区)以不低于该项资产的交易底价进行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社区)政务、财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
(二)有两个及以上资产交易意向人到达交易站现场,村(社区)集体应当采取竞投方式进行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无人参与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
(三)如连续两次公开交易都未能成功的项目,资产权属方可向交易站申请自行发包;但交易条件发生变化的,村(社区)集体收回流拍的交易项目,调整议决交易项目条款,择日公开交易.
(四)一般情况下,合同期满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须通过交易站进行立项交易,并重新签订合同.
(五)需要续约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需先拟定续约方案并说明续约的理由和原因,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后进行交易.
(六)村(社区)的资产交易项目有特殊要求,需要在我市其他合法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其资产交易方案经民主议决程序通过,并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通过我市其他合法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股东代表和2名以上监委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达到镇级监管标的额度资产交易项目,邀请镇工作人员到交易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交易站应在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录入各镇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站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镇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业务上的协助和指导.
需要鉴证和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鉴证或公证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处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1-第二十四条为了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资产交易工作需要而召开的民主决策会议次数,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村(社区)集体可将半年内到期的资产交易项目,成批进行立项登记和民主议决.
第二十五条在现场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之一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村(社区)集体有权做出延期交易或中止交易的决定,立即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反映情况,迅速将决定信息进行公告: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2.
第三方对本次资产交易项目提出异议,且确实掌握有效证据的;3.
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行为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4.
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资产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镇农业部门收到涉及资产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分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其年底报酬考核分值;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讨经济赔偿,并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交易关系的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采取弄虚作假、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村(社区)集体依法、依规追讨其赔偿责任;有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经调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2-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或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没有约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大涌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负责解释,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2014年11月3日大涌镇党政办公室印发的《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涌府办[2014]131号)同时废止.
[1.
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工作职责;2.
大涌镇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工作职责;3.
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评标守则;4.
大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规则],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3-关于印发黄圃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黄府〔2017〕19号)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黄圃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黄圃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工程或者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镇政府设立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于镇财政分局,由镇财政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镇政府制定的采购标准进行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
采购单位需超标准采购的,须报采购单位主管领导和镇财政部门审批.
详见《黄圃镇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4).
第七条政府采购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执行,采购计划由采购人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4-根据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和自有收入的使用计划编制和公布,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镇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八条政府采购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招标范围第九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设定限额标准,原则上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如有其他采购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各个采购方式的工作流程及所需的工作时间详见《黄圃镇政府采购流程表》(3).
资金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中心的批准.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照《中山市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中山市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政府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镇财政部门就集中采购项目编制采购目录,并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
详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1).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5-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物资和服务项目;(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类项目;(三)采购目录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公开招标应当按照镇财政部门规定方式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并有至少3家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二)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不进行政府采购的,需说明具体原因,并由采购单位主管领导、主管财政领导、镇长、书记联合审批,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镇党委会议研定.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十六条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镇政府采购中心不具备条件采购的项目,属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经中山市财政局授权的政府采购"集采资格"代理机构代理,属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可选择委托具备政府采购"集采资格"的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并按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统一在市公共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镇政府采购中心具备条件采购的项目,镇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采购招标失败和废标的处理.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镇财政部门,由镇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6-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三)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镇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如下:(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质疑的,由镇财政部门监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按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
在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质疑后产生的投诉,镇财政部门、采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二十条镇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可能给国家、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需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7-协商谈判的;(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镇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镇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与采购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人、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镇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镇财政部门、采购人、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必须予以公开通报:(一)事后补办采购,不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采购,采购预算未落实、不报送采购计划及采购申请而擅自采购,需办理资金支付时补办采购相关手续;(二)化整为零规避采购,为规避采购限额标准或公开招标方式而分拆重复多次采购;(三)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四)年度预算已下达超半年的采购项目,不及时开展采购工作,而以时间紧急为由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五)项目合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8-逾期申请采购,对已采购的项目跟踪不到位,不及时做好合同期满需要继续采购的相关工作;(六)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七)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出现背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八)不按办公设备的联审批复超标准、超数量采购;(九)不执行协议供货制度,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供货品目及向非协议供货商采购,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我镇采取自行组织采购招标活动及采购人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黄圃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49-[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2.
黄圃镇政府采购申请表;3.
黄圃镇政府采购流程表;4.
黄圃镇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此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0-关于黄圃镇有关行政文件清理的公告中黄府规字〔2017〕4号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励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废除制约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做法,促进规制统一和各项改革任务协调推进,确保改革实效,更好落实中山市文件清理工作,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我镇对有关文件予以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决定对《关于设立黄圃水道船只禁泊区的通知》(中黄府〔2002〕14号)等20件文件予以废止;二、决定对《关于印发黄圃镇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黄府〔2005〕20号)等5件文件宣布失效.
特此公告.
黄圃镇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告失效文件目录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1-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2-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3-关于印发《南头镇品牌成长规划》、《南头镇创建名牌名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头府〔2017〕4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推动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创建广东省家电产品知名品牌示范区,努力建设中国家电品牌基地,加快建成中国品牌家电特色小镇,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编写了《南头镇品牌成长规划》、《南头镇创建名牌名标奖励办法》,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760-23380882特此通知南头镇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2日南头镇品牌成长规划为深化推动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创建广东省家电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努力建设中国家电品牌基地,加快建成中国品牌家电特色小镇,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品牌战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知名品牌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鼓励企业争创具有自主商标知识产权的名牌、驰(著)名商标品牌,努力在全镇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4-形成一批具有产业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的知名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计划在2017—2019年三年内拟力争培育名牌、名标约30件.
名牌名标持有量继续位居全市前茅.
具体年度培育规划情况表:项目名称201720182019合计拟培育广东名牌(件)65-6516拟培育著名商标(件)2-3338拟引进名牌、名标(件)1-2225拟培育驰名商标(件)11拟力争三年培育名牌、名标总数约30件三、对获得名牌、名标企业实行奖励扶持(一)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件的奖励;(二)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件的奖励;(三)对通过复评、续评的名牌、名标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
四、工作措施(一)镇经信局、工商分局、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引导企业开展创建名牌名标工作,全力指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通过政策宣传、企业培训、专家辅导等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在上半年要通过摸查从规上企业中筛选重点对象企业进行培育,针对重点培育企业,请市业务主管部门或介绍专业的辅导机构下厂企一对一进行现场辅导,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名牌、名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5-(二)每年6—7月份,省名推委公布当年广东省品牌产品申报目录后,筛选好符合目录的产品和厂企(因为每年的产品申报目录都不同,要以省名推委公布的目录为准).
针对筛选出来的企业,逐家走访、发动,辅导,联系协调好市质监局质量科,给予企业指导(针对3个最基本条件:①商标要满3年,②税收要达到当年评选目录公布的要求值以上(一般要求企业年纳税300万以上),③三年内无国抽、省抽不合格记录).
同时面向申报名牌的企业开通"南头名牌名标企业QQ群",方便、快捷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镇经信局、工商分局、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强化品牌运营,引导企业平时狠抓质量管理,召开质量分析提升会,在企业内开展QC小组竞赛等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引导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行精益生产管理,促进管理创新和转型升级,不断积累品牌实力,维持和强化品牌优势,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营造争创品牌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市质计所、CQC、莱茵、威凯等检验检测平台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服务,为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护航.
(四)在招商引资时要重点引进名牌、名标企业投资的项目.
南头镇创建名牌名标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推动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战略意识,营造有利于知名品牌培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创建广东省家电知名品牌示范区,努力建设中国家电品牌基地,加快建成中国品牌家电特色小镇,全面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的知名度,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6-(一)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拥有自有商标,或通过许可使用由本市户籍居民注册的商标;(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以下简称"名牌""名标")一种或以上.
第三条奖励标准按以下执行:(一)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件的奖励;(二)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件的奖励;(三)对通过复评、续评的名牌、名标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第四条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工商分局每年根据上一年度企业获名牌名标情况制订奖励计划,报镇政府审定,经镇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镇财政分局直接将奖金划拨各企业,所需经费从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7-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坦洲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坦府〔2017〕6号)各村(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经研究,现将《坦洲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联系.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坦洲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推进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管理平台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物业资产、土地资源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8-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级经济联合社、以村集体资产为依托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组级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级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登记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合法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镇纪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设立机构第六条我镇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
本镇"三资"管理机构的职能:(一)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指导村(居)、组级集体进行资产交易申报.
(四)对村(居)集体经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资产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协助发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六)监督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进程,并协助其做好签订经济合同相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59-(七)调解处理村(居)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
(八)监督村(居)集体操作使用资产监管交易平台情况.
(九)指导村(居)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居)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
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由村(居)经(股)联社的社长或者理事长、资产管理人员、民主理财监督组(监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交易站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
交易站的职能:(一)执行镇区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镇区主管部门监管.
(三)当村(居)、组级集体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时,对其行为是否符合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提交镇"三资"管理机构出具意见,按规定的立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
(四)及时将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区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社员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
(六)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
(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厂房、仓库、员工宿舍、货运场、商业街、市场、商铺、酒楼、宾馆、水电排灌设施、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0-(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一是农用地.
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鱼塘、水塘、山塘)等;二是未利用地.
包括滩涂(沿海、内陆)、河流水面、空闲地等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宅基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它土地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畴.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作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所占的股份.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台账、经济合同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增加、减少、日常使用、维修保养、报废、以及经济合同执行等情况,与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衔接,实行集体资产运作的全程动态跟踪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集体资产交易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以及资产标的额的不同,分为市级公开交易、镇级监督交易、交易站公开交易和自行组织交易等四种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7〕124号)的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项目,其立项登记、民主议决、信息公开的步骤不变,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土地交易机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项目,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用于工业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联营或合作建房项目).
第十二条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的,在有镇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1-1.
村(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2.
单宗合同土地面积50亩以上,及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的耕地、园地、鱼塘(山塘)、山地、林地、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3.
单宗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上,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4.
单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5.
单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及年租金收入5万元以上的市场摊位、商铺等资产的经营权交易.
6.
其他在镇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集体资产的交易.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资产交易标的额的交易业务,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交易流程,在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1.
单宗合同土地面积50亩以下,及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下的耕地、园地、鱼塘(山塘)、山地、林地、滩涂等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2.
单宗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下,及出租年限在5年以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酒楼、宾馆、商业楼宇等物业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3.
单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下,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厂房、仓库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
4.
单宗合同期限在5年以下,及年租金收入5万元以下的市场摊位、商铺等资产的经营权交易.
第十四条村(居)自行组织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根据该项资产以往的交易价格,参照周边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制定交易底价制定资产交易方案,按照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公示,报送镇"三资"管理机构备案,接受镇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集体对以下资产自行组织交易:1.
租期在1年以内,租赁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的员工宿舍、商铺的出租项目.
2.
经镇"三资"管理机构同意的具有明确合作伙伴的交易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2-3.
其他经镇"三资"管理机构同意的适合由村(居)自行组织交易的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优质承租户(企业),村(居)集体在合同到期后可与其协议续约并自行组织交易:1.
原承租或承包租金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2.
原承租厂房、市场、商铺等物业资产的经营者信誉良好,承包经营期间准时缴纳承包租金,无偷税漏税、拖欠员工工资、拖欠租金记录.
3.
原承租物业资产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投入巨资修缮场所采购设备,通过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实施长期经营运作.
村(居)集体对于涉及厂房、宿舍、市场、商铺等物业资产的续租自行组织交易项目,应通过每年定期的民主议事会议,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经相关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后,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将通过议决的租赁方案送镇区"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如公示期间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联名提出异议,村(居)集体应收回有争议的续租交易方案,重新制定.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交易站交易,不得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额、面积或期限分拆,规避进入交易站交易.
(一)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依据交易标的物的属性情况,选择以下竞价方式:1.
采取交易站现场举牌(或口头)竞价,以价高者中标成交的方式.
2.
采取规定时间进行书面密封报价,交易站现场竞投当日当众启封登记报价,以价高者中标成交的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集体资产项目,在镇"三资"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可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1.
村办幼儿园、老人福利院、村(社区)保洁服务等涉及民生及公益事业项目.
2.
政府投资并与村(居)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3.
村(居)集体自行组织交易的项目,属于与经营者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范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3-第三章交易过程要求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交易包括:立项登记、民主议决、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八个步骤.
交易过程的具体要求如下:(一)立项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对即将到期的经济合同进行梳理,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商议相关资产交易合同续签(新签)的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填写《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登记表》,并将交易方案、合同样本、《立项登记表》报送镇"三资"管理机构.
镇"三资"管理机构接收村(居)提交的资产交易意向立项资料后,结合当地土地规划、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用地政策、民主议事等情况出具意见,确认资产交易的级别、方式和发布的范围,尽快处理、回复村(居)报送资料,并在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中如实登记反映.
涉及村(居)重大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镇农业、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工商、财政、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集体资产交易的联审力度,从土地、规划、产业、环保、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资产监管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协助、配合村(居)集体做好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隐患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民主议决立项登记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方式、范围等要素,按照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将交易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或村民(股东)大会上进行讨论、表决.
讨论表决事项如下:1.
交易资产项目详细信息.
2.
交易(竞价)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
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4.
交易保证金数额.
5.
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押金)数额.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4-6.
合同样本.
(三)信息发布资产交易方案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登记表》、《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交易项目,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平台相关网页(站)上发布交易信息;在公开栏和网页(站)上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项目,应在市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的内容如下:1.
交易项目基本情况.
2.
交易底价.
3.
报名人资格条件.
4.
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5.
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6.
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交易信息发布期间,村(居)集体不得随意变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项目.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交易项目发生重大变故,确需变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项目,村(居)集体应紧急召开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说明变更交易信息或撤回交易的原因,争取获得村民、项目竞投人的谅解;在项目交易日到期前3个工作日向镇"三资"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变更交易信息撤回交易项目声明,镇收到村(居)声明后,立即变更村(居)已发布的交易信息或撤销交易项目.
交易信息发布渠道,村(居)集体可委托镇"三资"管理机构统一发布;或由村(居)集体通过平台系统自行发布.
(四)组织交易1.
报名登记.
在公告期限内,交易站接受有意进行资产交易的个人、公司企业、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5-人单位等申请人的报名登记;资产交易项目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经交易站审查符合竞投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资产交易的竞投活动,并按相关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2.
资料准备.
交易双方进行交易须提交必要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村(居)集体(发包、转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1)交易筹备资料.
包括《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登记表》、《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情况记录表》.
(2)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4)交易合同样本.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站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产交易意向人(方)应提交如下资料:(1)交易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竞价报价表.
(3)交易保证金.
资产交易项目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交易意向人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发包、转让)方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额度大小等因素制定,并在公开栏或信息公布窗口发布.
(4)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
开展交易.
在信息发布到期后,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站应在交易日,按照既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1)符合竞投资格者签名报到.
(2)对交易意向人资格条件审查,在场民主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签名确认.
(3)村(居)集体介绍竞投资产的基本情况.
(4)宣布竞投规则,按价高者得的原则或交易文件设定的规则的确定竞得人.
(五)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资产交易竞得人必须在交易现场与交易站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6-(六)交易结果公示村(居)成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网站上公示交易结果;村(居)集体则同步将交易结果在村政务财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等窗口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的内容如下:1.
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2.
竞得人名称.
3.
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4.
公示期限.
5.
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七)签订合同公示期间若无人表示异议,从公示期届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易站将资产交易合同文本、成交确认书和相关资料(纸质版及电子文档),送交镇"三资"管理机构;经镇"三资"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后,交易双方须及时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资产交易竞得人(方)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办理鉴证或备案手续.
(八)交易资料存档资产交易完成后,交易站对交易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存档保管,并报送镇"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交易站在实施上述资产交易八个步骤时,必须同步运用平台系统中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模块",进行网上起草、送审、签约、见证、备案和存档管理.
第四章交易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村(居)集体交易的资产必须是所有权限明确、处置权限清晰的;提交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并按层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要求表决通过的.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报名竞价、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7-召开现场竞价会等方式进行交易.
(一)资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只有1个资产交易意向人到达交易站现场,村(组)集体以不低于该项资产的交易底价进行交易,并把竞投结果在村(居)政务、财务公开栏公示5天.
(二)有2个及以上资产交易意向人到达交易站现场,村(组)集体应当采取竞投方式进行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无人参与竞投的,另行组织交易.
(三)如连续2次公开交易都未能成功的项目,资产权属方可向交易站申请自行发包;但交易条件发生变化的,村(组)集体收回流拍的交易项目,调整议决交易项目条款,择日公开交易.
(四)一般情况下,合同期满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须通过交易站进行立项交易,并重新签订合同.
(五)个别具有带动性、先进性,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能严格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在群众中口碑较好,需要续约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需先拟定续约方案并说明续约的理由和原因,经镇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加具意见后,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进行交易.
(六)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项目有特殊要求,需要在我市其他合法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其资产交易方案经民主议决程序通过,并经镇"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通过我市其他合法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必须由部分股东代表和2名以上监委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达到镇级监管标的额度资产交易项目,邀请镇工作人员到交易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交易站应在签订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录入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站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镇"三资"管理机构见证审核,镇法律服务机构给予业务上的协助和指导.
需要鉴证和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中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20期-168-理,鉴证或公证的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资产交易工作需要而召开的民主决策会议次数,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村(居)集体可将半年内即将到期的资产交易项目,成批进行立项登记和民主议决.
第二十五条在现场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之一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村(居)集体有权作出延期交易或中止交易的决定,立即向镇"三资"管理机构反映情况,迅速将决定信息进行公告:1.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2.
第三方对本次资产交易项目提出异议,且确实掌握有效证据的.
3.
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行为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4.
其他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导致资产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三资"管理机构收到涉及资产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分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其年底报酬考核分值;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讨经济赔偿,并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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