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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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主办券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关于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贵公司出具的《关于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易"、"公司")会同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以及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向贵公司提交《关于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反馈回复").
本反馈回复不涉及对《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述及的问题,向贵公司具体回复如下(除非另有指明,本回复说明中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释义相同):一、公司特殊问题1、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营销以电话营销为主,上门直销为辅,并建立了近百人的直销团队.
请公司、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详细说明:(1)公司取得营销对象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渠道及其合法合规性;(2)公司电话营销、上门直销的操作流程、产品类型;(3)公司电话营销、上门直销等推广销售行为是否涉嫌传销活动,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4)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营销渠道说明"部分所阐述的主要营销方式有别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原因.
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公司营销体系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公司取得营销对象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渠道及其合法合规性;公司获取营销数据来源渠道包括:通过从黄页、网络等渠道抓取企业数据;在避免交叉收费的前提下,开发老用户价值;参加各类展会、协会等组织形式,获取用户信息等.
公司获取的数据信息为一般用户均可以浏览或利用的公开性信息.
由于该类数据不具有秘密性,或者运营者并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所以不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范畴.
公司数据抓取主要是通过八爪鱼、熊猫、火车头等爬虫软件,利用搜索引擎的解析内核,实现对网页内容的仿浏览器解析.
采集内容仅为浏览器可见的内容,并非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28828-2012)的规定,个人信息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
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
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根据标准定义,个人敏感信息指的是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条)第11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电信SP业务、电信代理业务和互联网应用服务三条业务线.
其中,针对电信SP业务、电信代理业务,公司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24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公司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公司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地区分公司合作时,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地区分公司已经对公司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进行了充分考察,对与公司开展的增值电信业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了隐藏处理,并在公司提供代办服务时予以监督、管理,避免出现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客户信息的情况出现.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主要代理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网易邮箱服务,由公司选派商务代表对福建地区的企业进行电话约访、上门推介,并征询企业是否有订制网易企业邮箱的需求.
在客户明确订购意向的前提下,由公司的商务代表采取上门安装、演示并解答的方式回复客户的关切事项,在客户充分认可公司服务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合约,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成网易企业邮箱服务协议.
公司获取的企业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开渠道,如企业黄页、网站等途径.
该等信息不存在通过非法途径或侵害客户隐私或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方式获得的情形.
(2)公司电话营销、上门直销的操作流程、产品类型;1)电话营销操作流程公司电话营销方式主要是针对增值电信业务.
公司增值电信业务主要采用合作运营、利益分成的模式经营,电信运营商与产业链中众多的增值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等,以利益分成、利益共享的形式,共同向终端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公司作为服务内容提供者与营销者,在业务开展中提供必要的服务器支持及产品支持,向终端用户提供SP服务;而电信运营商负责提供收费通道,并对服务提供管理监督.
其中根据业务类型,公司电话营销具体流程又分为彩铃业务和非彩铃业务.
1电信业务(非彩铃业务)营销流程2电信业务(彩铃业务)营销流程2)上门直销业务公司上门直销业务主要针对公司企业云业务.
公司作为网易企业云系列产品的经销商,向福建当地的中小企业等客户提供产品及技术支持、售后等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针对企业客户的特性,公司对主要目标企业进行电话约访、上门推介,并征询企业是否有订制网易企业邮箱的需求,在客户明确订购意向的前提下,由公司的商务代表采取上门安装、演示并解答的方式回复客户的关切事项,在客户充分认可公司服务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合约,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成网易企业邮箱服务协议.
公司上门营销流程如下:(3)公司电话营销、上门直销等推广销售行为不存在涉嫌传销活动,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1)公司的推广销售行为不涉及传销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公司的营销推广为针对有需求客户的营销,并且为其提供真正有价值的管理和营销服务及解决方案,从而达成双方共赢的合作,不属于以上范畴的传销活动.
公司通过收集营销目标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整合,在采集数据、清洗数据、数据结构化交叉分析、意向挖掘、推荐产品等方面进行智能化的分类、分析、推荐筛选出目标客户和潜在客户,根据不同目标客户的情况来推荐不同的产品,通过点对点方式提供差异化服务,为精准营销模式.
公司提供的电信增值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录音等服务记录,并接受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运营商的监督、管理,公司员工采用电话营销或上门推销的方式也是以有形的服务为载体,并非以发展下线人员,通过下线人员再发展下线人员,或者以下线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或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2)公司的推广销售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司的营销推广为针对有需求客户的精准营销,非广撒网式轰炸营销,公司的营销推广是在上班时间进行,公司进行电话营销、上门直销不存在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等情形.
公司营销方式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2017年6月2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英特易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我局依法注册,按时年检.
2014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因违反我局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公司电话营销、上门直销等推广销售行为不存在涉嫌传销活动,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4)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营销渠道说明"部分所阐述的主要营销方式有别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原因.
1)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一)公司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关键资源和能力"之"1、强大的营销体系"部分披露如下:公司主要以电话营销为主,上门直销为辅的方式实现产品或服务的销售.
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五、公司商业模式"之"(二)销售模式"部分披露如下:公司是目前业内少数基于大数据直销模式为主的通讯营销管理增值业务提供商之一.
直销模式的最大优点是使服务直达用户,构建更紧密的客户关系,保证更好的服务质量与营销效率,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组建了近100人的营销团队,通过直销模式,公司建立起有效的用户需求收集机制,更准确的掌握客户需求的变化,并据此改善和开发出更多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与服务,能够持续保持对企业用户需求的敏感度,致力于中小企业管理与营销效率提升.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营销渠道的描述着重于从收入实现的结果来看,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电信增值业务,其主要通过电话营销达成交易.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营销指公司实现产品或服务收入的销售方式.
2)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就"营销渠道说明"披露如下:四、营销渠道说明英特易的推广渠道包含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以微信营销、自媒体营销、SNS及论坛营销为主;线下以参加展会为主,如校园活动、招聘会等.
4.
1线上推广4.
1.
1微信营销主要包括微信公众号营销及朋友圈营销.
英特易所负责运营的公众号通过发布微信推文,公众号活动、公众号设置(首次关注弹出信息、栏目设置、图文排版、关键词引导……)等方式吸引新粉丝,并对老粉丝产生粘性.
通过推送的优质内容,促使阅读用户在朋友圈或微信群内分享转发,达到宣传推广的目的.
4.
1.
2自媒体营销主要包括将推广内容发布在今日头条、一点资讯、搜狐自媒体、其他微信营销号等其他自媒体渠道,扩大品牌和产品内容传播范围.
4.
1.
3SNS及论坛营销当开展线上活动时,到百度贴吧、各校园论坛、各地方主流论坛等渠道发布活动资讯,吸引目标群体关注,扩大活动影响力.
4.
2线下推广英特易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目标区域的校园活动及各大招聘会现场,在线下推广期间,展示宣传条幅及相关介绍X展架,向参会/参展人群发放宣传单页、产品宣传册等宣传物料,吸引用户关注产品,扫描二维码添加公众号,达到宣传推广目的.
该处的营销渠道针对公司114找工作、生活彩铃、企业邮箱等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推广项目,目的是对公司及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旨在增加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影响力、扩大公司客户群体以及为一些老客户提供反馈及合作渠道.
3)公司营销渠道及推广项目的说明①增值电信业务与SP业务具体营销渠道说明公司增值电信业务与SP业务主要包括百事通加盟、挂机短信、企业彩铃、人才直通车业务,客户群体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业,涉及的行业主要有餐饮、休闲娱乐、生活服务、酒店等服务行业.
该服务主要推广人群为商户经营者及管理人员.
公司对该类业务主要采取电话营销的方式,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推广模式相结合宣传公司业务与品牌.
②企业云产品服务具体营销渠道说明公司企业云产品服务主要包括企业云邮箱、域名、云空间、定制建站等.
客户群体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较为广泛,如制造业、电子信息业、商贸物流、服务行业等.
该服务主要推广人群为中小企业主、信息部主管、网管、行政主管等.
公司对该类业务主要采取电话营销与上门营销相结合的营销方式.
公司主要通过线上推广,对公司该类业务进行宣传.
综上,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营销渠道说明"部分所阐述的主要营销方式有别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内容,是由于公司对营销渠道的阐述角度不同造成的,第一次反馈营销渠道着重从公司对业务的推广宣传方面阐述,而公开转让说明书对营销渠道的说明从收入实现的销售方式阐述,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公司的大营销体系主要是以电话营销为主,上门营销为辅;但公司为扩大新产品影响力会采取一些线上线下的推广方式,包括线上的微信营销、自媒体营销、SNS及论坛营销为主以及线下以参加展会为主,如校园活动、招聘会等,从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主办券商回复:(一)尽调过程1、核查公司销售流程;2、核查公司内部营销推广管理制度;3、查阅公司服务记录等资料;4、查阅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文件.
(二)核查依据1、公司销售流程;2、公司内部营销推广管理制度;3、公司服务记录等资料;4、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管理文件.
(三)分析过程(1)公司取得营销对象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渠道及其合法合规性;公司获取营销数据来源的渠道包括:通过从黄页、网络等渠道抓取企业数据;在避免交叉收费的前提下,开发老用户价值;参加各类展会、协会等组织形式,获取用户信息等.
公司获取的数据信息为一般用户均可以浏览或利用的公开性信息.
由于该类数据不具有秘密性,或者运营者并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所以不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范畴.
公司数据抓取的技术手段是合法的.
公司数据抓取主要是通过八爪鱼、熊猫、火车头等爬虫软件,利用搜索引擎的解析内核,实现对网页内容的仿浏览器解析.
采集内容仅为浏览器可见的内容,并非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28828-2012)的规定,个人信息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
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
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根据标准定义,个人敏感信息指的是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条)第11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电信SP业务、电信代理业务和互联网应用服务三条业务线.
其中,针对电信SP业务、电信代理业务,公司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24日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公司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公司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地区分公司合作时,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地区分公司已经对公司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进行了充分考察,对与公司开展的增值电信业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了隐藏处理,并在公司提供代办服务时予以监督、管理,避免出现不正当获取或使用客户信息的情况出现.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主要代理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网易邮箱服务,由公司选派商务代表对福建地区的企业进行电话约访、上门推介,并征询企业是否有订制网易企业邮箱的需求.
在客户明确订购意向的前提下,由公司的商务代表采取上门安装、演示并解答的方式回复客户的关切事项,在客户充分认可公司服务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合约,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成网易企业邮箱服务协议.
公司获取的企业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开渠道,如企业黄页、网站等途径.
该等信息不存在通过非法途径或侵害客户隐私或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方式获得的情形.
因此,公司取得营销对象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渠道合法,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对营销对象的运用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犯他们个人信息的情形.
(2)公司电话营销、上门直销的操作流程、产品类型;1)电话营销操作流程公司电话营销方式主要是针对增值电信业务.
公司增值电信业务主要采用合作运营、利益分成的模式经营,电信运营商与产业链中众多的增值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等,以利益分成、利益共享的形式,共同向终端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公司作为服务内容提供者与营销者,在业务开展中提供必要的服务器支持及产品支持,向终端用户提供SP服务;而电信运营商负责提供收费通道,并对服务提供管理监督.
其中根据业务类型,公司电话营销具体流程又分为彩铃业务和非彩铃业务.
1电信业务(非彩铃业务)营销流程2电信业务(彩铃业务)营销流程2)上门直销业务公司上门直销业务主要针对公司企业云业务.
公司作为网易企业云系列产品的经销商,向福建当地的中小企业等客户提供产品及技术支持、售后等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针对企业客户的特性,公司对主要目标企业进行电话约访、上门推介,并征询企业是否有订制网易企业邮箱的需求,在客户明确订购意向的前提下,由公司的商务代表采取上门安装、演示并解答的方式回复客户的关切事项,在客户充分认可公司服务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合约,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成网易企业邮箱服务协议.
公司上门营销流程如下:(3)公司电话营销、上门直销等推广销售行为不存在涉嫌传销活动,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1)公司的推广销售行为不涉及传销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公司的营销推广为针对有需求客户的营销,并且为其提供真正有价值的管理和营销服务及解决方案,从而达成双方共赢的合作,不属于以上范畴的传销活动.
公司通过收集营销目标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整合,在采集数据、清洗数据、数据结构化交叉分析、意向挖掘、推荐产品等方面进行智能化的分类、分析、推荐筛选出目标客户和潜在客户,根据不同目标客户的情况来推荐不同的产品,通过点对点方式提供差异化服务,为精准营销模式.
公司提供的电信增值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录音等服务记录,并接受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运营商的监督、管理,公司员工采用电话营销或上门推销的方式也是以有形的服务为载体,并非以发展下线人员,通过下线人员再发展下线人员,或者以下线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或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2)公司的推广销售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司的营销推广为针对有需求客户的精准营销,非广撒网式轰炸营销,公司的营销推广是在上班时间进行,公司进行电话营销、上门直销不存在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等情形.
公司营销方式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2017年6月2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英特易信息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我局依法注册,按时年检.
2014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因违反我局管理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公司电话营销、上门直销等推广销售行为不存在涉嫌传销活动,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4)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营销渠道说明"部分所阐述的主要营销方式有别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原因.
1)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一)公司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关键资源和能力"之"1、强大的营销体系"部分披露如下:公司主要以电话营销为主,上门直销为辅的方式实现产品或服务的销售.
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五、公司商业模式"之"(二)销售模式"部分披露如下:公司是目前业内少数基于大数据直销模式为主的通讯营销管理增值业务提供商之一.
直销模式的最大优点是使服务直达用户,构建更紧密的客户关系,保证更好的服务质量与营销效率,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组建了近100人的营销团队,通过直销模式,公司建立起有效的用户需求收集机制,更准确的掌握客户需求的变化,并据此改善和开发出更多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与服务,能够持续保持对企业用户需求的敏感度,致力于中小企业管理与营销效率提升.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营销渠道的描述着重于从收入实现的结果来看,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电信增值业务,其主要通过电话营销达成交易.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营销指公司实现产品或服务收入的销售方式.
2)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就"营销渠道说明"披露如下:四、营销渠道说明英特易的推广渠道包含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以微信营销、自媒体营销、SNS及论坛营销为主;线下以参加展会为主,如校园活动、招聘会等.
4.
1线上推广4.
1.
1微信营销主要包括微信公众号营销及朋友圈营销.
英特易所负责运营的公众号通过发布微信推文,公众号活动、公众号设置(首次关注弹出信息、栏目设置、图文排版、关键词引导……)等方式吸引新粉丝,并对老粉丝产生粘性.
通过推送的优质内容,促使阅读用户在朋友圈或微信群内分享转发,达到宣传推广的目的.
4.
1.
2自媒体营销主要包括将推广内容发布在今日头条、一点资讯、搜狐自媒体、其他微信营销号等其他自媒体渠道,扩大品牌和产品内容传播范围.
4.
1.
3SNS及论坛营销当开展线上活动时,到百度贴吧、各校园论坛、各地方主流论坛等渠道发布活动资讯,吸引目标群体关注,扩大活动影响力.
4.
2线下推广英特易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目标区域的校园活动及各大招聘会现场,在线下推广期间,展示宣传条幅及相关介绍X展架,向参会/参展人群发放宣传单页、产品宣传册等宣传物料,吸引用户关注产品,扫描二维码添加公众号,达到宣传推广目的.
该处的营销渠道针对公司114找工作、生活彩铃、企业邮箱等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推广项目,目的是对公司及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旨在增加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影响力、扩大公司客户群体以及为一些老客户提供反馈及合作渠道.
3)公司营销渠道及推广项目的说明①增值电信业务与SP业务具体营销渠道说明公司电信业务与SP业务主要包括百事通加盟、挂机短信、企业彩铃、人才直通车业务,客户群体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业,涉及的行业主要有餐饮、休闲娱乐、生活服务、酒店等服务行业.
该服务主要推广人群为商户经营者及管理人员.
公司对该类业务主要采取电话营销的方式,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推广模式相结合宣传公司业务与品牌.
②企业云产品服务具体营销渠道说明公司企业云产品服务主要包括企业云邮箱、域名、云空间、定制建站等.
客户群体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涉及的行业较为广泛,如制造业、电子信息业、商贸物流、服务行业等.
该服务主要推广人群为中小企业主、信息部主管、网管、行政主管等.
公司对该类业务主要采取电话营销与上门营销相结合的营销方式.
公司主要通过线上推广,对公司该类业务进行宣传.
综上,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营销渠道说明"部分所阐述的主要营销方式有别于《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内容,是由于公司对营销渠道的阐述角度不同造成的,第一次反馈营销渠道着重从公司对业务的推广宣传方面阐述,而公开转让说明书对营销渠道的说明从收入实现的销售方式阐述,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公司的大营销体系主要是以电话营销为主,上门营销为辅;但公司为扩大新产品影响力会采取一些线上线下的推广方式,包括线上的微信营销、自媒体营销、SNS及论坛营销为主以及线下以参加展会为主,如校园活动、招聘会等,从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四)结论意见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取得营销对象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渠道合法合规;公司电话营销、上门营销流程规范,不存在涉嫌传销活动,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销售模式的描述与第一次反馈回复中的营销推广方式不存在矛盾,公司产品及服务营销流程合法合规.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签章页)法定代表人签字:曾凡昌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厦门英特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签章页)项目负责人签字:高飞项目小组人员签字:曹雪珊刘刚李丽娜项目内核专员签字:吴黎敏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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