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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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金证法意[2018]字0807第0315号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100004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金证法意[2018]字0807第0315号致: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事务委托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已于2016年9月13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6年10月26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7年2月16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7年4月14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7年7月31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7年10月29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7年10月3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18年1月30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18年2月5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18年1-6月财务报表,安永华明于2018年8月8日出具了编号"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1169786_B07号"的《华林证券股份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3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61169786_B23号"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报告》")、编号为"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61169786_B22号"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期间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专项说明》")、编号为"安永华明(2018)专字第61169786_B25号"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纳税情况说明》"),本所律师对自2018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内(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前述法律文件的必要补充.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016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7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18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再次延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延长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西藏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5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根据安永华明于2018年8月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1169786_B07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14,818,833.
21元、589,118,277.
95元、425,354,901.
13元和167,620,865.
52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31,991,402.
88元,发行人的净资产为3,925,676,210.
11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合并未分配利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分别为763,264,357.
09元、711,106,794.
61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发行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相关法律意见不变.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2家分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湖北分公司,组织架构图变更如下: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部分董事的对外兼职情况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对外兼职情况如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6姓名担任发行人职务兼职情况林立董事长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航天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新疆立业天富能源有限公司(办理注销中)/董事齐大宏董事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中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中鼎浩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基业长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中则宏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大连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监事(新增)朱卫董事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津市立德汇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名称变更)除此以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股东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7七、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司章程》,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子公司华林创新、华林资本及华林投资服务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补充核查期间,华林创新、华林资本及华林投资服务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及江苏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补充核查期间,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及江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拟将长沙韶山中路营业部升级为湖南分公司、合肥潜山路证券营业部升级为安徽分公司、珠海凤凰北路证券营业部升级为珠海分公司、济南山大路证券营业部升级为山东分公司、武汉东湖路证券营业部升级为湖北分公司,并已在2018年6月5日取得了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5家营业部升级为分公司无异议的函》(藏证监函[2018]190号),目前山东分公司、湖北分公司已经成立,其余3家分公司的升级工作尚在进行中.
发行人新增2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公司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171296负责人袁哲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营业场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42-2大东科技城写字楼C4室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与保荐.
(营业部在从事上述证券管理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时,应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5年1月14日登记机关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状态存续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8公司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6187215负责人葛宏光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A单元6层2号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各营业部在从事上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时,应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9日登记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状态存续(二)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资质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山东分公司和湖北分公司,其中发行人山东分公司已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发行人湖北分公司已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营业场所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913701003069171296袁哲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42-2大东科技城写字楼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914201063036187215葛宏光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A单元6层2号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变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9综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财务指标良好,业务经营稳定,发展战略目标明确,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变化如下: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兼职及投资企业的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部分董事的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更如下:姓名担任发行人职务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李葛卫董事深圳油菜通信有限公司27.
00北京中北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30.
00北京中宏赛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6.
67大董美食文化有限公司8.
33北京新创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
00新余瀚海通信有限公司85.
00新余永向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
00北京太美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2.
25新余元太三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7.
64天津卓越移动科技有限公司0.
50北京麦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67北京麦克汇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
94新余容信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46.
25北京天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9.
00上海开示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0.
0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0淮海万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10.
00合肥瑞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
00北京正源策略投资有限公司50.
00北京中晨光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1.
00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50深圳市迈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46.
15北京盛世和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5.
00北京中润北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5.
00嘉兴紫魁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
63北京爱动科技有限公司7.
00北京凯姿凯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0.
00雷仔喵(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
00霍尔果斯合信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3.
06齐大宏独立董事大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40.
00新疆伟创君融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3.
00新疆君融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22.
50北京中鼎浩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
50海宁瑞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42大连金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
00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
99北京中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5.
00海宁象屿瑞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
75大连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新增)1.
50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兼职情况变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独立性".
(二)重大关联交易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补充提供的材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1-6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关联交易:(1)经常性关联交易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1A.
自关联方购买商品2018年1-6月期间,发行人向怡景公司采购饮用水,具体金额如下:单位:元关联方2018年1-6月怡景公司18,251.
27B.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018年1-6月期间,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单位:元关联方2018年1-6月关键管理人员3,565,322.
36C.
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2018年1-6月期间,部分关联方在公司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公司向该等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并向其收取佣金和手续费,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
期间公司向关联方收取佣金和手续费的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关联方2018年1-6月立业集团830,572.
15林丛、钟菊清45.
402018年1-6月期间,公司向关联方支付代理买卖证券款利息的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关联方2018年1-6月立业集团1,231.
31天津立德汇业科技有限公司0.
64林丛、钟菊清3.
03(2)偶发性关联交易2018年上半年,公司以市场价格为立业集团提供债券承销保荐服务,其中为立业集团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提供承销服务,确认收入人民币1,415.
09万元,为立业集团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提供承销服务,确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2认收入人民币943.
40万元,为立业集团公司债券提供承销服务,确认收入人民币471.
70万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单位:元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
6.
30账面余额预付投资款深圳市达皇投资有限公司-应收利息深圳市达皇投资有限公司-应收房租押金立业集团-代理买卖证券款立业集团73.
25代理买卖证券款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8.
05代理买卖证券款林丛、钟菊清1,085.
27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已取得了必要的确认与授权,并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重大关联交易是基于其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均属合理、必要;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存在因此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该等交易均已按照公司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取得了公司相应决策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四)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一)租赁房产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31、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部原8处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到期续签,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承租方出租方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备案所属营业部或公司部门1发行人广州体育西路证券营业部刁继业粤房地证字第C5208371号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13楼B.
D.
E.
F.
G.
H900.
00第一年:117,000.
00元/月;第二年:122,850.
00元/月;第三年:128,992.
00元/月;第四年:135,442.
00元/月2018年04月11日至2023年04月10日无办公用房2发行人河北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祥大街店—保定市瑞祥大街66号兰亭酒店4楼174.
40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15,106.
52元/月;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15,851.
22元/月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办公用房3发行人上海浦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沪房地市字(1998)第00520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幢19层07室237.
21每天每平方米9.
70元2018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5日无办公用房4发行人重庆大都会东方广场有限公司房权证100字第100102号重庆市渝中区大都会商厦第11层07号承租单元及其设施190.
67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计租金为:636,111.
36元;合计商业服务费为:161,889.
48元;2015年7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办公用房5发行人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公司房地权证蚌自字第026607号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13楼1308/1310129.
675;84.
064,928元/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办公用房6发行人王彤彤X京房权证石字第070395号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3号楼20层220959.
476,566.
08元/月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无办公用房7发行人张晓慧—新乡市平原路348号金谷时代广场A座20层2016号100.
002,540.
00元/月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无办公用房8发行人深圳彩深圳市昌盛投资发展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35574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瀚森大厦第13210.
00月租金为51,198.
0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9无办公用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4序号承租方出租方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备案所属营业部或公司部门田路证券营业部有限公司号层03单元年3月16日2、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部新增6处租赁房产,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承租方出租方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备案所属营业部或公司部门1发行人无锡市新发集团有限公司锡房初等字第32020100400843532000200135、32020100400843532000200143、32020100400843532000200151、3202010040084353200020016X、32020100400843532000200178号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6号汇融商务广场C栋(6号楼307-311)462.
87年租金:262,447.
00元/年,前五年租金维持不变,第六年上浮5%,第九年再上浮5%2018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无办公用房2发行人南充北湖路证券营业部冯桂萍CH-01-0605《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05240021)南充市顺庆区南充仁和春天项目写字楼8栋1906号120.
255,250.
00元/月2018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无办公用房3发行人合肥潜山路证券营业部邹宇石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64894号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C座5层157.
88第一年:11,209.
48元/月;第二年:11,769.
95元/月;第三年:12,358.
85元/月;第四年:12,976.
16元/月;第五年:13,625.
04元/月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无办公用房4陈璐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113790号131.
14第一年:9,310.
94元/月;第二年:9,776.
49元2018年7月1日至无办公用房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5序号承租方出租方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备案所属营业部或公司部门/月;第三年:10,265.
64元/月;第四年:10,778.
40元/月;第五年:11,317.
38元/月2023年6月30日5方芳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54376号280.
88第一年:21,908.
64元/月;第二年:23,004.
07元/月;第三年:24,155.
68元/月;第四年:25,363.
46元/月;第五年:26,633.
04元/月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无办公用房6汪保卫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56565号157.
88第一年:11,209.
48元/月;第二年:11,769.
95元/月;第三年:12,358.
85元/月;第四年:12,976.
16元/月;第五年:13,625.
04元/月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无办公用房经核查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产权证书等,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注册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注册商标及申请权,有22项注册商标完成权利人名称变更,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商标标识注册证号权利人注册有效期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17880863发行人2011.
03.
14-2021.
03.
13第36类216272658发行人2016.
08.
14-2026.
08.
13第9类316272486发行人2016.
09.
14-2026.
09.
13第35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6416272421发行人2016.
09.
28-2026.
09.
27第36类516272322发行人2016.
07.
28-2026.
07.
27第42类616442861发行人2016.
05.
14-2026.
05.
13第9类716442901发行人2016.
04.
21-2026.
04.
20第35类816442928发行人2016.
04.
21-2026.
04.
20第36类916442952发行人2016.
04.
21-2026.
04.
20第42类1017528261发行人2016.
09.
21-2026.
09.
20第9类1117528391发行人2016.
09.
21-2026.
09.
20第35类1217528208发行人2016.
09.
21-2026.
09.
20第36类1317529041发行人2016.
09.
21-2026.
09.
20第41类1417528664发行人2016.
09.
21-2026.
09.
20第42类1518037451发行人2017.
01.
14-2027.
01.
13第35类1618037824发行人2017.
01.
14-2027.
01.
13第42类1718037352发行人2017.
03.
07-2027.
03.
06第9类1818037652发行人2016.
11.
14-2026.
11.
13第41类1916896142发行人2017.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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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第36类2016896113发行人2017.
05.
07-2027.
05.
06第36类2116895966发行人2017.
09.
21-2027.
09.
20第35类2216895852发行人2017.
09.
21-2027.
09.
20第35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域名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增域名,部分到期域名进行了续展.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使用或持有域名具体情况如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7序号域名到期时间1j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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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2019-10-18(四)股权投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一项对外股权投资,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7月18日,发行人与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发行人受让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证通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1.
2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1,875万元.
2018年7月19日,发行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将上述转让款全额支付给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协议双方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重大合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合同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如下:(1)保荐承销协议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已报送至主管部门且正在履行的股票保荐承销协议具体情况见下表所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19序号协议名称1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协议2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承销协议(2)独立财务顾问协议补充核查期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聘请发行人担任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3)资产管理协议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5个,未新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18年1月-6月,发行人管理费用收入排名前十的资产管理计划更新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资产管理产品名称管理人及托管人1华林证券富贵增5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华林证券新华1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3华林证券绍兴1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4华林证券鑫盛3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华林证券汇银11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华林证券银河1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华林证券银河2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0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华林证券瑞林16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华林证券汇银3号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华林证券瑞林65号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个,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5月29日,发行人根据《国药租赁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设立并管理国药租赁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为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发行人,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份额.
上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标的为受托管理服务,原始权益人为国药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202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正常履行之中,不存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负债1、其他应收款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35,455,872.
95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序号类型2018.
6.
301逾期债权-2保证金及押金12,013,103.
113预付租金8,026,104.
274债券到期兑付款-5其他15,416665.
57合计35,455,872.
952、其他负债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负债为16,973,743.
83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序号类型2018.
6.
301应付投资咨询费-2预收款8,161,885.
763应付暂收款2,008,690.
914押金保证金1,265,963.
115应付房租-6应付首次公开发行服务费4,456,603.
787其他1,080,600.
27合计16,973,743.
83经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负债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2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6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及3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一)股东大会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再次延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及《关于再次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销资金有效期的议案》.
2、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关于确认2017年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的议案》.
上述两次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已经或正在向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进行备案.
(二)董事会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32018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再次延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关于再次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包销资金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18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合规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风险偏好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确认2017年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的议案》、《关于申请自有资金跟投公司资产管理部债券产品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8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任命赵嘉华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的议案》.
4、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8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的议案》.
5、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42018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6、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18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过往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期间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和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关于确认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固定收益业务自营规模的议案》.
上述六次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已经或正在向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进行备案.
(三)监事会2018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合规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风险偏好的议案》及《关于确认2017年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的议案》.
上述监事会会议文件已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进行了备案.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合规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风险偏好的议案》及《关于确认2017年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的议案》.
2018年4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5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审议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18年4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经核查上述会议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及有关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柳梧新区税务分局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获受理,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主体优惠期间优惠事项备案机关依据文件发行人2018/1/1-2018/12/3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柳梧新区税务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营业部新增财政补贴情况如下:主体内容补贴金额(元)批准/拨款部门依据文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6发行人拉萨市柳梧新区财政补贴20,245,820.
54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理委员会柳区管财预指字[2018]77号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得到了有权部门或机构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部所属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部最近三年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受到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新增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5-1-7-27(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工作,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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