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有什么内容?
安全评价应分为准备工作、实施评价和编制评价报告3个阶段。
1、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确定本次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价计划。
b) 准备有关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所需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
c) 评价组织方应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所需资料(包括图纸、文件、资料、档案、数据)的清单、拟开展现场检查的计划,及其他需要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d) 被评价方应提前准备好评价组织方需要的资料。
2、实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b) 按事先拟定的现场检查计划,查看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的安全实施、施工环境的安全管理以及监控预警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否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和打分。
c) 进行安全评价总分计算和安全水平划分。
d)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组织方提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编制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评价报告内容应全面,条理应清楚,数据应完整,提出建议应可行,评价结论应客观公正;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应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b)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范围和评价重点、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对策意见和建议,施工现场问题照片以及明确整改时限。
c) 安全评价报告宜采用纸质载体,辅助采用电子载体。
扩展资料:
安全评价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1)系统地从计划、设计、制造、运行、贮运和维修等全过程进行控制。
2)建立使系统安全的最优方案,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安全评价
什么是《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评价通则》解读
2004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并陆续颁布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工作规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条件、责任、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作出了详尽的具体规定。
2007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大量改动,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重新定义和调整
《安全评价通则》通过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等基本术语的重新定义,将安全评价工作的范围从原来仅对工程、系统扩展到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业园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容增加了预测性、符合性审查双重要求和作出评价结论的明确规定;明确了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时间;特别是通过在安全现状评价的定义中增加“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的内容,取消了原来的专项安全评价,使得安全评价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这样的调整使得安全评价工作更加符合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为“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提供技术支撑。
增加相关要求
《安全评价通则》第四章分3节对于评价对象、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评价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
规定了评价对象的范围、权利、责任和义务,还对同一评价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是否可由同一家评价机构承担的问题作了柔性处理,使得企业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在工作规则部分,《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和保持资质的条件、程序、业务范围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安全评价人员从业登记方法、资格保持的条件、业绩考核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施行政许可、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和程序。
《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方法提出了原则要求。
基本内容的调整
《安全评价通则》对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充实和完善。
例如,在前期准备阶段,增加了“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的要求;在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阶段,提出了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的要求;在划分评价单元阶段,要求“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而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要求“根据评价单元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这4项要求实际上是引进风险管理思想,促进安全评价工作逐步从定性向定量转化的具体举措。
《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对策措施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改,作出两条具体规定:
“6.5.1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
“6.5.2对策措施建议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
根据这两条规定,安全评价过程中提出的对策措施从要求变成了建议,建议又进一步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类,其中“应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是评价对象达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宜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则是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的内容。
是否进行改进、改进到什么程度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也就是说,安全评价工作只负责对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出结论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没有督促评价对象改善安全状况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应该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
这一规定合理地划分了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减轻了原本不应由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结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6.1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
“6.6.2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应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
”
可见,在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由于评价结论是对评价对象的实际条件和评价结果的反映,所以不一定是合格的。
评价对象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决于是否采纳相关的对策措施建议,因此,评价对象或其他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评价机构必须出具包含合格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此外,《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7.1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具体体现和概括性总结。
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对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
”
“7.2安全评价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提出的资料清楚可靠,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
《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报告性质和作用的界定,要求广大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出具内容翔实可信、方法科学合理、措施经济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的安全评价报告,使安全评价工作真正起到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加强依法监管、实现安全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增加的规范性附录
《安全评价通则》根据标准正文的内容,增加了4个规范性附录:
附录A: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查流程图。
附录A统一了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申请、审查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附录B:安全评价业务分类。
附录B在对一类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的基础上对业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分,以利于评价机构向专业化发展。
附录C:安全评价程序框图。
附录C提出了各类安全评价的统一流程,以利于规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
附录D: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附录D对原来各导则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作出了统一规定,使得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更加规范。
提出规范性要求
《安全评价通则》作出了以下9条规定:
4.2.2.1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安全评价活动。
4.2.2.2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4.2.2.3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4.2.2.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2.2.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
4.2.2.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2.2.7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按要求上报工作业绩并接受考核。
4.2.2.8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2.9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包括了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的基本要求。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介绍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200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7-01-04发布2007-04-01实施
前 言
为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有关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富、王浩、陈江、阴建康、任建国、陈兵、陈立元、王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评价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评价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3.2 安全预评价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3.3 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3.4 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
3.5 安全评价机构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3.6 安全评价人员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经从业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与所登记服务的机构建立法定劳动关系,专职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人员,称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4 管理要求
4.1 评价对象
4.1.1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应进行安全评价。
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进行安全评价。
4.1.2 评价对象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4.1.3 评价对象应为安全评价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
4.1.4 评价对象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4.1.5 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宜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4.1.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评价对象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4.2 工作规则
4.2.1 资质和资格管理
4.2.1.1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
4.2.1.2 安全评价机构应通过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保持资质。
4.2.1.3 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经过初审、条件核查、许可审查、公示、许可决定等程序。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查程序详见附录A。
a)条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核查、会审等三个阶段。
b)条件核查实行专家组核查制度。
材料核查2人为1组;现场核查3~5人为1组,并设有组长1人。
c)条件核查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核查记录文件。
核查组独立完成核查、如实记录并做出评判。
d)条件核查的结论由专家组通过会审的方式确定。
e)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条件核查的结论,经许可审查合格,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做出资质许可决定;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受到举报的,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做出决定。
f)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对总体规模进行科学、合理控制,以利于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4.2.1.4 业务范围
a)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状,安全评价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两大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安全评价业务分类详见附录B。
b)工业园区的各类安全评价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实施。
c)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人数、基础专业条件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等条件确定。
4.2.1.5 安全评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保持资格。
4.2.1.6 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履行从业登记,取得从业登记编号后,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安全评价人员应在所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4.2.1.7 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4.2.1.8 从业的安全评价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
4.2.2 运行规则
4.2.2.1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安全评价活动。
4.2.2.2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4.2.2.3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4.2.2.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2.2.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
4.2.2.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2.2.7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按要求上报工作业绩并接受考核。
4.2.2.8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2.9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3 过程控制
4.3.1安全评价机构应编制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规范安全评价过程和行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4.3.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主要包括机构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内部资源管理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内容。
4.3.3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的规定,并依据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安全评价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
5 安全评价程序
安全评价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程序框图见附录C。
6安全评价内容
6.1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对象,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
6.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存在的部位、方式,以及发生作用途径和变化规律。
6.3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6.4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评价单元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6.5对策措施建议
6.5.1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6.5.2对策措施建议应具有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6.6安全评价结论
6.6.1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的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6.6.2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应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
7安全评价报告
7.1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具体体现和概括性总结。
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对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
7.2安全评价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提出的资料应清楚可靠,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7.3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见附录D。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查程序图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安全评价业务分类
B.1 一类
B.1.1 a)煤炭开采;b)煤炭洗选业。
B.1.2 a)金属采选业;b)非金属矿采选业;c)其他矿采选业;d)尾矿库。
B.1.3 a)陆上石油开采业;b)天然气开采业;c)管道运输业。
B.1.4 a)石油加工业;b)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医药制造业;
d)燃气生产和供应业;e)炼焦业。
B.1.5 a)烟花爆竹制造业;b)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c)武器弹药制造业。
B.1.6 a)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b)仓储业。
B.1.7 a)水利工程业;b)水力发电业。
B.1.8 a)火力发电业;b)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B.1.9核工业设施。
B.2 二类
B.2.1 a)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b)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B.2.2 a)铁路运输业;b)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c)道路运输业;d)航空运输业;e)水上运输业。
B.2.3公众聚集场所。
B.2.4 a)金属制品业;b)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B.2.5 a)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制造业;b)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d)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e)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f)邮政服务业;g)电信服务业。
B.2.6 a)食品制造业;b)农副食品加工业;c)饮料制造业;d)烟草制品业;e)纺织业;
f)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g)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B.2.7 a)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b)造纸及纸制品业;c)家具制造业;
d)印刷业;e)记录媒介的复制业;f)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g)工艺品制造业。
B.2.8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B.2.9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注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体育场馆、公共娱乐旅游场所及设施、文化艺术表演场馆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注2:在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企业(项目或设施)的安全评价。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安全评价程序框图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D.1评价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
a)封面;
b)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影印件;
c)著录项;
d)前言;
e)目录;
f)正文;
g)附件;
h)附录。
D.2 规格
安全评价报告应采用A4幅面,左侧装订。
D.3 封面格式
D.3.1封面的内容应包括:
a)委托单位名称;
b)评价项目名称;
c)标题;
d)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e)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f)评价报告完成时间。
D.3.2标题
标题应统一写为“安全××评价报告”,其中××应根据评价项目的类别填写为:预、验收或现状。
D.3.3封面样张
封面式样如图D.1所示。
D.4 著录项格式
D.4.1布局
“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价项目组成员”等著录项一般分两页布置,第一页署明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安全评价机构公章用章区;第二页则为评价人员、各类技术专家以及其他有关责任者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应亲笔签名。
D.4.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2和图D.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