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期(总第878期)

哪家快递最便宜  时间:2021-01-22  阅读:()

2020【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邮政快递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市政府部门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1)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6)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5)重庆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2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3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目录2020年第20期(总第878期)2020年10月31日出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AZETT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ctober31,2020No.
202020(Issue878)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Documents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NoticeoftheGeneralOffice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onIssuingSeveralOpinionsonSupportingtheHigh-qualityDevelopmentofPostalExpressServiceEconomy…1)DocumentsoftheSectorsofMunicipalGovernmentNoticeoftheChongqingPortandLogisticsOfficeonIssuingtheImplementingOpinionsonPromotingtheHigh-qualityDevelopmentofLogistics…(4)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AgriculturalandRuralCommitteeonIssuing"ImplementingMeasuresforFarmland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ofChongqingMunicipality(Trial)"(11)NoticeoftheChongqingEmergencyManagementBureauonIssuing"Measuresforthe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ThreeSimultaneities'forSafetyFacilitiesofConstructionProjectsintheMetallurgicalIndustryandOtherIndustryandTradeofChongqingMunicipality"(16)NoticeoftheChongqing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and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onIssuing"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SpecialFunds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ofChongqingMunicipality"25)ImplementingOpinionsoftheChongqingCivilAffairsBureauandOtherNineDepartmentsonFurtherImprovingtheCareServiceSystemforLeft-behindChildrenandChildreninDifficultiesinRuralAreas…28)NoticeoftheChongqingMunicipalHumanResourcesandSocialSecurityBureauand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onSupportingMicro,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toCarryoutOn-the-JobTraining…(33)NoticeoftheChongqingFinanceBureauonIssuing"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SpecialFundsfortheDevelopmentofInclusiveFinancinginChongqingMunicipality"35)CONTENTS—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邮政快递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支持邮政快递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8日支持邮政快递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邮政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入推进快递进村、进厂、出海"两进一出"工程,更好发挥邮政快递业在经济社会"大动脉""微循环"里的"先行官"作用,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更好服务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一)强化寄递车辆便捷通行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保障寄递运输车辆便捷通行,鼓励引导企业使用符合城市运输作业和环保要求的新能源物流车辆.
对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寄递运输车辆,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前提下提供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便利.
支持寄递企业依法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按照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车辆编号、统一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收投邮件、快件业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二)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按照属地原则完善寄递安全管理机制,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所需投入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
推进寄递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智能—2—安检系统、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等产品的推广应用.
构建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联动的综合管控机制,全面提升寄递安全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三)切实简化快递企业开设手续.
全面落实快递企业"一照多址"登记.
从事快递经营的企业在同一区县内增设分支机构,可以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全面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二、完善寄递网络体系,提升寄递服务质量(四)协同产业发展规划布局.
各区县政府要将邮政和快递业发展纳入本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邮政和快递园区、邮件和快件处理中心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五)健全"快递进村"服务体系.
推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网点、危旧局所改造,提升乡镇邮政服务水平.
有序分步实施"快递进村",到2020年底,全市建制村快递服务覆盖率达到80%,到2022年全市基本实现有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快递.
实施"放心消费工程".
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推动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鼓励农村客运、邮政、快递等企业开展合作,完善区县、乡镇、村社三级配送体系,推广"村邮站+快递超市+电商服务+便民服务"模式,推动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
对共建共享的农村班线,当地财政部门可统筹现有交通事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支持寄递企业在柑橘、榨菜、柠檬、中药材、调味品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六)支持"快递出海"服务发展.
完善出海出境大通道,构建以国际物流枢纽园区、航空物流园、公路物流基地为支撑的现代化物流枢纽体系,建设内陆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和国际多式联运中心.
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态,加快建设国际寄递物流网络.
鼓励快递、电商企业申请办理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支持相关企业增设公用型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和公用型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支持并指导监管场所经营单位改造现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使之具备公用型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
鼓励快递、电商企业申请办理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支持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
研究制定支持快递企业通过中欧班列(重庆)寄递快件相关政策.
加大对跨境电商及寄递服务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升级跨境电商寄递业务通关服务模式和运作流程,促进跨境寄递服务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重庆海关,有关区县政府)(七)升级城市末端服务网络.
支持关系居民日常生活的邮政快递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健康发展.
大力推进邮政、快递无障碍入机关、校园、社区、园区、商务中心,稳步提升邮政、快递末端投递服务水平.
推广设置智能信报箱,完善寄递"最后一公里"服务.
在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建住宅—3—小区时,鼓励将上述设施列入项目规划设计和审批验收范围,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鼓励在已建成的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和写字楼、在校学生和教职工数超过1万人的高校内,安排专门的邮政快递小型处理场地和用房.
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和住宅楼物业管理公司要为寄递服务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各区县政府要协调相关责任主体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八)支持邮政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推动邮政网点叠加便民服务,深入开展"警邮合作""税邮合作""政邮合作"等,进一步推广"网上办事+线下寄递"模式,助力"不见面"审批.
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广"政务+邮政"合作新模式,实现"365天全天候,24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
(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三、深入推进产业融合,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九)推动"快递进厂"融合发展.
顺应制造业服务化、服务业制造化趋势,推进邮政快递业和制造业紧密融合、生产型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度融合、平台经济和产业发展创新融合,加强产业链上下游联动.
实施"快递进厂"工程,打造一批入厂物流、仓配一体化、订单末端配送、区域性供应链服务、嵌入式电子商务等代表项目.
深化快递服务重庆制造的政策机制,开展"快递进厂"典型项目建设和重点区域试点,引导寄递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
围绕建设内陆国际现代物流枢纽,引导快递企业参与制造企业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构建"通道+枢纽+网络+平台"的快递物流运行体系,促进现代物流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各区县政府)(十)培育现代寄递物流企业.
到2025年,形成2—4家年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快递企业.
鼓励国际、国内大型快递企业的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和区域分拨中心等落户重庆,优先列入市级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引进大型冷链快递、智能仓储和快递物流技术研发生产企业,支持发展区域总部经济,形成企业区域总部集群.
对区域总部设在市内的快递企业和对市内邮政快递业转型升级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推动邮政、快递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展成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在行业应用方面的自主创新主体.

重点抓好韵达重庆涪陵快递物流基地、重庆快件集散中心、京东亚洲一号重庆巴南物流园、申通西南总部暨电商物流科技产业园、德邦西南总部基地和冷链服务基地项目等一批市级重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十一)促进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
支持电商园区和邮政、快递物流园区协同建设.
支持邮政快递业拓展业务范围,积极服务线上业态线上服务发展,支持"B端服务"类企业加大"C端配送"服务,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循环.
对吸引生产、销售精品农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或特色工业品的工业龙头企业落户的寄递企业,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十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绿色发展.
加快编制修订智能信报箱、邮政快递业企业安全生产等地方标准,落实《邮件快件包装基本要求》等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生态环保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绿色治理.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鼓励制造业加强环保包装材料研发生产,把"绿色+"融入电子商务、智能分拣、末端配送等各方面.
大力发展包装循环经济和—4—绿色邮政产业,全力落实国家邮政局"9792"工程,实现重庆市邮政快递业"9796"工作目标(力争今年底实现"瘦身胶带"封装比例达90%,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达70%,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达90%,全市新增600个设置标准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的营业网点),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绿色包装,支持寄递企业统筹运用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和绿色递送,加快新能源快递车辆推广,全面推进节能降耗.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四、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十三)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支持在邮政快递业建立团工委,支持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深化邮政快递业各类岗位建功活动,支持成立邮政快递业联合工会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
支持非公快递企业成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推动群团组织工作手段和载体创新,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将邮政、快递从业人员纳入行业典型及劳模评选活动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十四)加强邮政快递业职业技能培训.
将邮政行业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范围,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不同类型,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组织邮政快递业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十五)关心关爱行业从业人员.
维护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推动工伤保险全覆盖.
落实从业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的政策和提供居住便宜.
优化从业人员工作环境,完善寄送站点建设标准,在劳动、生活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为从业人员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0〕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5—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精神,深化全市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效率效益水平,更好地满足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发展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完善出海出境通道体系,优化枢纽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快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健全协同配套和精准高效的物流政策体系,推动物流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让物流成为我市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有力支撑和强大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市物流发展方式、结构、动力得到显著优化,规模化、组织化、网络化、柔性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建成内陆国际物流枢纽,物流运行效率和发展质量领先西部,并与东部地区发达城市差距逐步缩小,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商贸业融合度明显提高,对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力进一步增强.
——基本形成物畅其流、经济便捷的出海出境通道体系.
重庆作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地位进一步巩固,通道集货能力显著增强,市外货物占重庆港口货物吞吐量比重力争达到50%.
中欧班列(渝新欧)功能持续拓展,运输时效、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持续优化,主要指标保持全国前列.
经济、高效、便捷、绿色、安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基本建成,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作用显著发挥.
渝满俄通道稳定运行,货源结构进一步改善.
基本建成国际航空枢纽,国际航线总量达到110条左右,航空货邮吞吐量达到60万吨左右.
建成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
——基本形成运营高效、要素集聚的国家物流枢纽体系.
全市国家物流枢纽数量达到4—5个,国家物流枢纽与区域性物流节点在空间布局、功能划分上更加科学,分工协作和对接机制逐步形成,辐射带动力、现代化运作水平、互联衔接度、货物组织效率显著提高,推动全市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下降至12.
5%左右,对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集聚能力进一步增强,枢纽经济效应初步显现.
——基本形成衔接紧密、集约高效的物流运输组织体系.
全市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
初步建成内陆国际多式联运中心,形成协同衔接顺畅、法规标准健全、先进技术广泛应用的铁公水空多式联运体系.
全市国际标准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10万标箱,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
——基本形成企业汇集、模式创新的现代物流产业集群.
现代物流作为支柱产业支撑力进一步显现,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和活力充足、业务专精的中小物流企业.

—6—物流企业现代化经营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明显提高,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国际化、品牌化成为主要特点.
物流(邮政、快递)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商贸业实现深度融合发展,能实现业务高效协同和供应链快速响应.
全市5A级物流企业达到8家,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物流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三、提升交通物流设施供给质量,夯实物流高质量发展基础(一)加强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长江涪陵至朝天门段航道整治、嘉陵江利泽航运枢纽、乌江白马枢纽、涪江双江枢纽等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航条件.
提速建设"米"字型高速铁路网和"两环十干线普速铁路",重点推动渝贵高铁、成渝中线高铁、渝万高铁、渝汉高铁早日启动建设,释放同向普速铁路货运能力.
完成涪怀二线铁路建设,加快推进涪柳铁路、黔遵昭铁路、成渝铁路改造、川黔铁路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前谋划渝昆货运通道,提升干线铁路运输能力.
推进沿江货运铁路规划论证工作.
完成铁路枢纽东环线、新田港集疏中心建设,推动实施一批铁路专用线、联络线建设工程,提升铁路对重点枢纽和大型产业园区、企业覆盖率.
加快推进"三环十八射多联线"高速路网建设,打通区域间"断头路""肠梗路",加密畅通对外出口通道,重点实施成渝高速、渝遂高速、渝黔高速、渝湘高速等扩能项目,进一步提升射线通行能力.
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优化货运功能布局,推进第二枢纽机场相关工作,启动江北机场T3B航站楼和第四跑道建设,织密国际航线网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二)提升通道综合服务功能.
加密沪渝直达快线,保障优先过闸机制常态化,提升运行时效和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船舶标准统一,推广应用三峡船型.
推进航运服务创新,提升航运金融、保险、航运交易、航运信息咨询、航运指数研发等服务能力.
优化中欧班列(渝新欧)开行线路和境外网点布局,推动形成覆盖全欧洲主要城市的物流网络;优化整车、冷链等项目运输功能,提升国际供应链保障水平;强化运输安全保障,开展国际执法合作,争创中欧班列国际警务合作典范;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不断拓展精品班列增值业务,推动可持续发展.
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共建机制,推动省际协商联席会议制度稳定运行,建成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创新市场化运营机制,打造跨区域通道运营平台,促进专业化、品牌化、网络化运营;创新通道投融资服务和便利化通关协作,进一步深化通道沿线海关和金融机构合作.
加大渝满俄通道建设力度,深化与莫斯科、圣彼得堡、车里雅宾斯克州等沿线城市合作,不断拓展通道货源、优化货物结构.
推动重庆国际航空枢纽建设,进一步优化航线结构、提升航班品质,做优"重庆飞"航班中转产品,强化重庆枢纽辐射功能.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重庆海关)(三)统筹建设国家物流枢纽.
坚持"全市一盘棋"理念,按照集约整合、协调衔接、系统成网、融合创新原则,强化规划引领和资源统筹配置,对标国内、国际顶尖标准,高质量推进陆港型、港口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进一步优化枢纽空间和功能布局,逐步推进大宗散货、危化品等物流功能向主城区都市圈外转移,提前作好空间预留.
提升国家物流枢纽运营主体现代化经营水平,鼓励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物流枢纽建设运营,强化干线运输、区域分拨、多式联运、—7—仓储服务、跨境物流、城市配送等多种物流资源向枢纽集聚整合.
围绕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新建或技改一批现代物流项目.
完善现代化内河港口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港口资源进一步整合.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四)促进物流设施高效衔接.
积极推动国家物流枢纽互联互通和紧密衔接,加快建设铁路枢纽东环线,实现国际物流枢纽园区、果园港、江北国际机场、公路物流基地间铁路联通.
加强入港铁路专用线等集疏运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铁路专用线并延伸至港口前沿,打通公铁水联运衔接"最后一公里",实现铁路货运场站与港口泊位、前方堆场无缝衔接,重点加快鱼嘴货运站扩能改造、万州新田港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
鼓励和支持物流枢纽加大对铁水、铁公、陆空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转运场站和"不落地"装卸设施投入力度,提高一体化转运衔接能力和货物快速换装便捷性,破解制约物流整体运作效率提升的瓶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五)健全物流信息公共平台体系.
建设智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重点承载全市多式联运、分拨中心等公共信息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资质资格、认证认可、检验检疫、通关查验、咨询动态等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
完善主要物流通道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中欧班列(渝新欧)、西部陆海新通道、长江水道外贸集装箱货物在途、舱单、运单、装卸等联运信息采集,提供全程追踪、实时查询等服务,确保全程运输服务的及时、准确、安全和可预期.
推进智慧口岸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各口岸自动化、智能化和智慧化水平,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全市口岸协同效应.
持续推进中国(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完善,强化交互标准体系建设,实现口岸物流、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信息共享共用.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扩大现有公共信息平台内容公开范围,为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提供数字化降本增效支撑.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交通局、重庆海关)四、推动物流与产业深度融合,提升物流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六)促进物流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
积极培育现代制造业物流,打造适应我市电子信息、汽摩等产业发展的跨国跨区域物流供应链体系.
鼓励物流企业、制造企业联合打造供应链协同平台,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促进生产端优化资源配置、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
推动开行面向大型厂矿、制造业基地的"点对点"直达货运列车,提高协议制运输比重,引导铁路运输企业与煤炭、矿石、钢铁等大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
支持果园港、国际物流枢纽园区等大型物流枢纽建设集采购、分销、仓储、物流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生产制造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协同系统.
加快发展面向集成电路、生物制药、高端电子消费产品等高附加值制造业的航空货邮服务,加大"卡车航班"开行力度,构建高价值商品的快捷物流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七)促进物流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
深化邮政、快递企业与农村电商、农村合作社、农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合作,推进"快递下乡""邮政在乡"工程,推广"寄递+电商+农特产品+农户"模式,畅通农产品进城物流通道.
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入驻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物流商贸基地,推动农产品规模化生产,—8—提供"一体化""一站式"服务.
加强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利用产地现有常温仓储设施改造或就近新建产后预冷、贮藏保鲜、分级包装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开展分拣、包装等流通加工业务.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冷链物流全程监控,减少"断链"隐患,保障生鲜农产品品质和消费安全.
推动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改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八)构建城乡高效商贸配送体系.
强化城乡配送设施建设,通过自建与引企、引资、引技相结合,加快转型、改造、新建一批城乡配送仓储、分拣等设施,不断优化和完善县乡村配送网络.
优化城乡配送模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干支结合、主城分区、城乡一体、末端整合的共同配送和连锁统一配送、"互联网+共同配送"等创新模式,推动城乡配送降本增效.
提升城乡配送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物流政策措施,推动配送车辆通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分车型、分时段、分路段通行管控,避免"一刀切"限行,合理规划建设城市货运通道,完善城市物流配送装卸、停靠作业设施,有效释放货运通行路权,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必要需求.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五、大力发展物流创新业态,培育物流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九)加快推动多式联运发展.
提升果园港、国际物流枢纽园区、江北国际机场和公路物流基地多式联运服务能力,完善"1+3"国际多式联运枢纽体系.
加快江津珞璜、万州新田、涪陵龙头等枢纽港和小南垭、鱼嘴等铁路物流基地建设,完善多式联运分层、分类节点布局.
优化联运组织方式,大力推广铁水、铁海、江海、陆空联运,开发面向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地的铁水联运精品路线;加强与北部湾港、宁波舟山港、洋山港、湛江港等合作,稳定开行"渝黔桂新""渝甬"班列,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更多铁海联运线路;拓展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开行水水中转公共支线;研发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发展江海联运.
发展"卡车航班",拓展空港型枢纽辐射范围,形成联结腹地园区、企业的陆空联运网络.

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实现"一单到底、货达全球".
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强化已获批项目运行监测和示范推广,加快标准化、集装化、厢式化运输装备升级换代,广泛应用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示范样本.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金融监管局)(十)提升物流国际化经营水平.
完善出海出境通道体系,重点推动境外网络建设,通过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打造一批境外分拨中心、海外仓、业务网点,形成多线路、多模式、多功能的复合型、网络化国际物流通道体系.

提升"1+3"国际物流分拨中心运营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重点加大对世界级物流企业、高能级贸易企业招商力度,汇聚一批具有全球供应链资源整合和调配能力的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和集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贸易企业.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十一)增强口岸服务保障能力.
完善口岸开放体系,积极推进万州机场正式开放,加快推动果园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争—9—取在具备监管能力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设进境水果、肉类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优化上海—重庆水运转关模式,提升水水中转转关时效,审核转关单时免于校验境内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信息和舱单理货标志,便利外贸企业在渝就近清关、避免绕远清关.
推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提升全流程电子化程度.
进一步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加强对口岸环节违法违规乱收费、明码标价不规范、无实质性服务收费等问题整治.

加快智慧口岸建设,重点推进业务流程优化、设施设备改造、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隐形监管""顺势监管"和无感通关.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重庆海关)(十二)加快发展智慧物流新业态.
强化物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货物、载具、场站、卡口等物流要素数字化,形成数字采集、转换、展现、应用全流程.
鼓励和支持物流通道运营主体、国家物流枢纽运营主体、大型物流企业开展数据整合,形成若干物流大数据.
鼓励和支持物联网技术在出海出境通道、国家物流枢纽、国际物流分拨中心运营基地和大型物流企业的广泛应用,鼓励运输载具加装智能设备,加快数字化终端设备的普及应用,推动物流信息采集标准化、处理电子化、交互自动化,实现全程信息可追溯.

发展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加快普及"信息系统+货架、托盘、叉车"的仓库基本技术配置,推动平层仓储设施向立体化网格结构升级.
推动智能快递终端进社区、进小区.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十三)推进铁路货运提质增效.
持续开好重庆至钦州、重庆至宁波、重庆至成都、重庆至广州货运班列,不断优化沿江班列,构建重庆市域和重庆连接国内主要城市群的铁路货运网络.
鼓励和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零担干线运输企业与铁路开展合作,强化货源组织和集散功能,提高干线运输组织效率和辐射范围.
开展大宗货物生产企业"公转铁"运输试点示范,鼓励和引导煤炭、矿石、钢铁等大宗客户和商品汽车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推进大宗物资、商品汽车等中长距离公路运输有序向铁路转移.
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构建门到门接取送达网络,提供全程物流服务.
推动"单一窗口"与铁路信息系统开展合作,促进班列、货物等动态信息实时共享.
探索铁路双层集装箱、驮背运输,升级改造部分线路和场站配套设施设备,争取率先在西部陆海新通道符合条件线路进行示范.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十四)积极发展绿色低碳物流.
发展绿色仓储,鼓励和支持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和能源合同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
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结构,引导物流企业将老旧柴油车辆更新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占比.
引导企业发展绿色供应链,使用可循环、可降解的绿色包材,减少过度包装和二次包装,推行实施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
大力推动岸电、LED、太阳能等节能技术在港口、航道和船舶上的使用,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十五)发展现代物流金融.
鼓励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进物流和金融信息交换共享,将实现物流全程跟踪、货物闭环监管作为全市物流信息平台体系建设的核心目标,满足发—10—展物流金融的基础需求.
依托中欧班列(渝新欧)、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出海出境通道,不断探索创新陆上贸易规则,加快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和铁路提单商业化应用,促进物流单证金融化,助力中小物流企业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充分发挥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势,在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围绕在造、在库、在途、在售等环节,创设场景化、差异化、数据化的金融产品,着力营造主体丰富、产品多元、鼓励创新的物流金融发展氛围.
(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六、强化物流发展配套支撑,推动形成物流高质量发展合力(十六)建立完善现代物流统计监测制度.
强化物流统计工作组织,各区县要明确固定部门(机构)抓好辖区内物流统计工作,强化人力、物力和经费支持,行业协会切实做好相关涉及物流高质量发展的重点指标统计工作.
完善物流统计体系,推动企业样本库扩容提质,引导更多典型物流、工业、批发和零售企业进入统计样本库.
优化统计模式,建成全市物流统计和调查直报系统,实现数据网上填报.
研究完善反映物流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质量发展的监测指标体系,创新指标设置,综合反映全市物流行业经济活跃度.
完善物流运行监测点建设,在全市重点物流园区、企业中筛选确定一批物流运行监测点,及时发现物流运行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十七)推广标准化单元化物流设施设备.
加大对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重点车型标准化治理工作力度.
推广标准化、厢式化、轻量化、清洁能源货运车辆.
加快标准托盘推广应用,重点在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中小型电器和工业零部件等领域,选取和支持试点企业优先推广使用1200mm*1000mm标准托盘.
发展托盘租赁业,鼓励企业以租赁、转售、交换等形式使用标准托盘,促进托盘沿供应链流转,减少托盘自购自用和静态使用.
鼓励物流企业将标准集装单元与共同配送、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相结合,推广带托盘运输,提高港口、场站、仓库装卸效率和空间利用率.
鼓励批发、零售、电商等流通企业以标准托盘、周转箱(筐)为集装单元和计量单元,进行采购订货、计算运费、收发货和验货,推动流通全过程"不倒托""不倒箱",优化商业流程和流通组织方式,减少流通环节和货物损耗.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十八)提高物流行业协会发展水平.
加快推进物流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兼顾统筹度、多样化和竞争性,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不断优化政府与行业协会职能划分,以满足物流高质量发展需求为目标,加快形成相互补充、彼此协同、互为促进的分工体系.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从推进物流转型升级、加强行业重点问题研究、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等方面拓展自身职能,不断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
支持重庆市物流与供应链协会、重庆市快递协会等行业组织创建5A级社会组织.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十九)深化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
按照"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原则,简化物流、快递企业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手续,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程度减少对物流企业业务创新的制约.

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
优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11—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
全面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减轻贫困地区企业开办末端网点负担.
规范加强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深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七、强化物流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二十)建立支持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研究出台支持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重点突出导向性和系统性,在构建互联互通物流通道、提升枢纽集聚辐射能力、发展特色物流、培育壮大物流企业、优化物流业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制定一批精准聚焦、可操作的有效扶持措施.
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对物流行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在市级口岸物流重点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量资金用于支持物流高质量发展,做好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加强政策分类指导、因企施策,按照货代、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企业资本构成和规模大小,统筹建立分类指导企业库并匹配相适应政策.
(牵头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十一)加大对物流设施用地支持力度.
加强物流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衔接,支撑和保障物流发展空间.
经物流主管部门批准的物流项目且土地规划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的,参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实行招拍挂出让.
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仓储、包装、运输装卸等物流功能的,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研究出台对重点物流项目城市配套费、人防费减免相关政策,明确认定办法、评审标准及流程.

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
探索政府负责土地平整并建设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企业负责建设经营性物流基础设施,约定土地物流用途并长期租赁的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
(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20〕55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12—为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2020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3日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以宜机化、水利化、生态化、园田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为导向,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农田建设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完成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采取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农田建设项目阶段性的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绩效评价,组织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完成项目统计汇总、上图入库等工作.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13—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种子基地,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地区和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和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要求,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区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区域耕地资源分布状况、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区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要根据项目区现状、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布局农田建设相关工程措施.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预)算书和其它等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从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下达批复.
市农业农村委已批复的项目可不再重复立项,不再进行概算审核.
第十四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各区县规划建设任务、年度检查验收、监督评价等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批复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14—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建设期一般为1-2年,实际以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期为准.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
鼓励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耕地小改大、坡改缓等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项目调整、变更及终止的具体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四)各单项工程已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各方验收;(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由区县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委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资料后,应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5—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登记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进行核定,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
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原贫困区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安排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6—第三十八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0〕59号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关口前移.
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及面广,企业安全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存在较大的事故风险.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引导企业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摸清底数,抓好落实.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的摸底工作,分级分类抓好贯彻实施.
一是《管理办法》实施前,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现状评价(估)或安全风险分析,治理事故隐患,完善防范措施,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做好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二是《管理办法》实施后,在建或批准未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强化监管,严肃查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严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加大对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17—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改造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对发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书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7月20日重庆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以下简称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进一步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具有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书面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条具有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相应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办法实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18—查,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
第七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市、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市应急局负责审查.

第八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并对其结果负责.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分析第九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全面分析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有关危险化学品、粉尘防爆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十一条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同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一条要求的内容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还应符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要求.

第十三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部门申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文件、资—19—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专家以审查会形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对涉及技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对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申请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除外),审查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资料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备查.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七至二十条的要求,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建设项目生产装置、设备及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安全生产条件及公用工程确认情况;(三)具体投料试车方案;—20—(四)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五)人力资源配置情况;(六)试生产起止日期.
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不超过180天.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超越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细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审批程序,建立相关台帐档案,并及时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建设单位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别是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可燃爆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收集的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相关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予以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1—第三十二条负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书》和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冶金等工贸行业的分类参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
第三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列入《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10日原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6号)同时废止.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制承诺书本公司(人)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深刻体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今后生产设施安全运行的关键作用,决心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要求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服从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22—一、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办公地址邮编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占地面积亩经济类型项目总投资万元安全投资万元主要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文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设计管理组织情况简介(设计合同委托、多家设计单位的设计分工、设计方案沟通及方式、设计方案内部审查等):二、设计单位及项目设计情况单位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范围建设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姓名工作部门技术职称从事专业专业年限项目设计分工设计起始至完成时间建设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性质、规模等):工艺流程简介(含重大危险源情况):安全预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23—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施简介: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申请文件、材料清单(在""中用"√"勾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法定代表人(签名)"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建设单位.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栏,依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栏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七、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一)新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二)改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扩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八、本申请书"建设地址"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中的详细地址.

九、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24—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除此外的页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2关于******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渝)应急复〔****〕**号******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冶金企业和有色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公布)等规定要求,我局于****年**月**日委托专家组,对******公司编制的《******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评审,形成了专家组意见(见).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报告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报告编制的章节、图表、内容、结构符合有关规定,报告编制的相关内容符合工程实际,采取的应对措施合理可行,可以作为金属冶炼项目建设和生产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你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详细设计,委托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加强金属冶炼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现场的施工安全,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确保项目建设符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内容及规定要求.
三、如果你公司改变了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应当及时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审意见书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管理局(盖章)****年**月**日抄送:*****应急局、*****设计公司.
—25—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知发〔2018〕80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中专项用于支持市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提升等,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26—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分配,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配合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决算,落实项目确定的专项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
建设知识产权培育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产业和企业培育,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发明专利资助,知识产权领域促进等工作.

(二)知识产权运用.
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转移运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等工作.
(三)知识产权保护.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执法指导与执法协作,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工作.
(四)知识产权服务.
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战略规划及政策研究,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与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引进,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知识产权统计考核与评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数据应用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等工作.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章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拟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财政局年初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及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不得列支招待费,不得给本单位在职人—27—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用于缴纳单位罚款或滞纳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
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或调整资金预算.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取消.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情况,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处分.
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骗取、套取、截留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市知识产权局追回专项资金,并纳入"信用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原《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知发〔2018〕80号)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8—重庆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0〕2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落到实处,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精神,以及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升服务能力(一)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局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职责见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照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各区县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2020年底前要完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
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健全功能,提升能力,同时要加快筹备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区县民政局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市、区县民政局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收养部的社会福利院.
要优化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打造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整合资源集中开展孤儿的"养、治、教、康+社会工作"等一体化工作,提升养育水平,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及接收地受送养地委托,负责儿童基本生活、教育、照料、康复、安全等保障,送养地承担儿童的监护责任,负责儿童户籍、医保、各项服务费用、成年后安置等保障.
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家庭残疾儿童开放,有条件的可开办特教学校和特教幼儿园,向有需求的家庭辐射.
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充分利用资源优势,—29—培养专业技能人才,开展孤儿就业培训等服务.
已将儿童转出的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区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
县级原则上不再新建儿童福利机构.

(三)加强儿童福利领域标准化建设.
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标、责任追究等环节,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规范和服务清单,重点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抓好国家和市级相关标准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和儿童需求制定完善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二、强化服务力量(一)选优配强基层儿童工作力量.
选优配强有能力、有爱心、有耐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名"儿童主任",由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社区网格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干部及女性委员、共青团干部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基层业务骨干培训.
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可操作、全覆盖"的要求,建立健全儿童福利工作分级培训机制.
市级负责区县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师资培训,区县负责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师资培训,乡镇(街道)负责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培训内容要突出儿童督导员职责(见2)、儿童主任职责(见3),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区县、乡镇(街道)分别建立培训资料档案.

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工作人员儿童关爱保护相关职能职责的学习培训,特别是涉及"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救助保护机制内容的学习和应用,要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学校、医疗机构做好强制报告工作.
(三)加强贫困地区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各相关部门统筹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尤其是18个深度贫困乡镇倾斜,采取工作试点、业务培训、定点帮扶、结对互学等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贫困乡镇特别是18个深度贫困乡镇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到支持资金重点倾斜、关爱对象重点考虑、培训层级适当下延.
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帮助解决特殊困难和薄弱环节,补齐短板,提升服务水平.
三、夯实监护责任(一)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不断强化家庭监护主责意识,提升家庭监护质量,加强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干预,深化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宣传普及家庭监护职责、心理和营养健康、安全保护、疾病预防等知识,鼓励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向儿童主任主动报备.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对监护不力或受委托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儿童,依法及时进行临时监护照料,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
—30—(三)建立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通报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倾向性、苗头性线索,相关部门做到提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前处置.
相关部门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强制报告"制度,健全完善信息通报、应急处置机制.
探索建立儿童生存和监护情况评估帮扶机制,促进发现、报告、干预、帮扶工作的有效衔接,有针对性的开展关爱保护服务.

四、推动社会参与(一)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各区县要细化并做好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服务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依法依规确定承接主体,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
加大对提供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的社会组织购买力度.
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
全国青年志愿服务入库优秀项目可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支持范围.
(二)大力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
各区县要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培育和发展一批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关爱服务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成立孵化平台,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积极培育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关爱保护服务水平.
相关部门要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电话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条件和支持.
(三)积极发动社会各方参与.
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
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乡镇(村居)、深入贫困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
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责任.

五、加强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明确建设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经费保障.
市、区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
要加大对18个市级贫困乡镇儿童福利工作的支持力度,分配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数量,继续将"贫困发生率"等作为重要因素,向贫困乡镇倾斜并重点支持市级贫困乡镇等地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研究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民政部门应发挥牵头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部门要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读,为符合—31—资助申报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落实相关资助政策.
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警、求助,依法迅速处警,会同、配合有关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询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等方式将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分工要求,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要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和戒毒场所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困境状况的摸底调查,与民政部门加强信息通报、信息反馈、信息保护、核查比对、困境帮扶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系列措施,完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帮扶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长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优先安排就业.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鉴定、社会保险等相关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成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给予有效帮扶.
市妇儿工委办要督促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共青团组织要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专线作用,探索"一门受理、协同处置"个案帮扶模式,联动相关部门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妇联组织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引导家长特别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责,要充分发挥村(居)妇联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
残联组织要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配合做好农村残疾儿童"一人一案"义务教育安置工作,不断提高康复、教育保障水平.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区县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动态跟踪机制,了解工作进度,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措施,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强化落实.
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
不断加强舆情预警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良好社会氛围.
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2.
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3.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妇女联合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10月10日—32—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1.
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
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
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
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
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
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
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
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
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
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儿童督导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1.
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
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
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
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
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
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33—7.
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
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1.
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
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
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
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
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
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3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重点人群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需在本企业工作并与本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两年以上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开班时间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就业(需在本企业工作并通过本企业全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持中小微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2020年6月1日后仍处于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组织在本企业工作且通过本企业全部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各区县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适当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
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准确把握政策执行的有关要求(一)享受以工代训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按照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执行.
(二)当年内同一人员各类以工代训补贴不超过3000元,当年内同一中小微企业各类以工代训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失信企业不得享受各类以工代训补贴.
(三)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核定以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为准.
(四)中小微困难企业,是指2020年6月1日后仍处于全部或部分停工停业,且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同期下降60%及以上的(按税务报表为准).
中小微困难企业进行以工代训备案申请时,当月或上月应符合本条认定条件;企业连续开展2个月或3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月份期间均应符合本条认定条件.
(五)以工代训人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统计,以工代训补贴计入劳动者每年不超过三次的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劳动者以工代训期间不能同时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类补贴性培训.
(六)以工代训所需资金从已拨付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中列支,不另新增资金.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七)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精简申领材料,以工代训不作培训后取得证书、培训视频、照片、签到等要求.
(八)以上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35—变,申请流程按照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完善职业培训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20〕17号)执行.
四、切实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各区县要将以工代训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岗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向社会宣传以工代训政策举措、补贴标准、操作流程等.
要根据专账资金结余合理确定以工代训资金计划,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资金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专账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确保专账资金总体平衡和安全.
要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及时将以工代训申请和补贴信息同步录入"重庆智能就业培训云平台".
要落实专账资金监管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0月13日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0月21日—36—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区县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着力提升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条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市财政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分级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
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拨付、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相关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政策第七条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人行重庆营管部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重庆银保监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37—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
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四)除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创业项目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具体标准为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加点不超过250BP,其它区县加点不超过150BP.
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38—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其中,对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
对2020年12月31日后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各区县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规定合理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或贴息比例,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区县财政全额承担.
区县财政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应与上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银保监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渝财金〔2018〕75号)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做好担保审核工作,经办银行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贴息工作.

第十五条为提高财政贴息的时效性和安全性,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予以贴息.
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政策,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上年12月-当年2月、3-5月、6-8月、9-11月所付利息对应的贴息金额,并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5日之前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对应贴息资金.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该笔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申请贴息:(一)利息存在逾期余额;(二)贷款本金存在逾期余额或逾期记录;(三)贷款本金存在展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区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在1个月时限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拨付借款人账户.
第十六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
按全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39—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区县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以LPR或低于LPR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第三章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区县奖励政策第十七条为支持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打造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给予试点区县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2019-2021年,全市每年确定2个中央试点区县、2个市级试点区县.
第十九条对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好、提升和改善普惠金融服务好的试点区县进行奖励,每个试点区县奖励标准为50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区县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安排资金用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工作.

第二十条财政奖励资金结算与试点区县工作绩效挂钩,对试点区县绩效情况重点评价四个方面内容:一是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占比40%);二是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占比30%);三是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占比20%);四是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占比10%).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联合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对试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绩效指标动态监测体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和抽评结果进行资金结算.
对绩效评价或抽评结果分值未达到70分的试点区县,取消试点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低于90分的试点区县,按一定比例扣减奖励资金,各申报区县严禁为获得试点资格而过高设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试点区县应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特别是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代偿补偿等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不得对同一主体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具体的试点主要内容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40—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5年内.
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
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在区县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九条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十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向区县财政部门申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一式三份):补贴资金申请书;《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贷款发放及补贴资金审核表》(附表2-4)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1—第五章资金分配和拨付第三十一条中央、市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考虑因素包括:各区县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性补助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
试点区县奖励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区县的中央(市级)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区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区县中央(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中央(市级)权重+经核定该区县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区县中央(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中央(市级)权重+经核定该区县为试点区县奖励资金规模-该区县上年末结余中央(市级)专项资金规模.
中央(市级)权重=〔(当年中央(市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经核定全国(市级)试点区县奖励资金规模)÷(经核定全国(全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全国(全市)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80%+上年绩效评价结果*20%.
权重大于1时,按照1计算.
小于或等于1时,据实计算.
各区县可予以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试点区县奖励资金规模依据区县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和财政部驻重庆监管局、市审计局审核意见确定.
第三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农村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市级、区县分担比例分别为70%、21%、9%.
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区县奖励资金分别由中央、市级财政全额安排.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料,于每年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市级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上年度为试点区县的需报送上年度试点区县绩效考核表及试点区县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其他材料.
各区县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市级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42—机构加强监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公开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具体情况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问题属实的及时追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区县,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市级财政资金的资格.
对查出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及时追回资金.
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系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查出的,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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