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区2017爱奇艺vip免费领取

2017爱奇艺vip免费领取  时间:2021-01-20  阅读:()

目录管区简介1党政办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信息公开服务指南32、档案开放和利用服务指南4组织办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服务指南62、发展党员政审办理服务指南93、生活困难党员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114、建国前老党员补贴服务指南145、困难职工救助服务指南166、"春蕾计划"助学行动服务指南18农业中心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指南202、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服务指南223、林木采伐服务指南23综治办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指南242、信访事项受理及办理服务指南263、见义勇为评定申报服务指南28便民服务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创业培训服务指南30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协助办理申报缴费办理服务指南32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手续办理服务指南344、失业登记及《就业创业证》办理服务指南365、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服务指南38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427、代扣代缴自谋职业保险办理服务指南468、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服务指南489、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指南5110、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531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服务指南571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服务指南6013、灵活就业登记服务指南621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办理服务指南6415、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服务指南6716、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初审办理服务指南6917、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初审办理服务指南7218、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注销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手续办理服务指南7419、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7720、劳动合同备案服务指南7921、工资指导线备案服务指南8122、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服务指南8323、居民医疗信息变更办理服务指南852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服务指南87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恢复)服务指南89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员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申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91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指南93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初审及报送952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服务指南9730、困难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申报服务指南9931、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补贴申报服务指南10132、0-15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指南10333、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申报指南10534、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申报指南10735、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申请指南10936、重度残疾人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申报指南11137、城乡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报指南11338、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申报指南11539、一户多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服务指南11740、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南11941、老年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1214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管理工作服务指南12243、居家养老服务指南12544、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上报服务指南12945、慈善救助办理服务指南13046、慈善助学办理服务指南13247、"新视界·光明行动"资医项目办理服务指南13548、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服务指南13749、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理服务指南14050、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服务指南14351、五保供养办理服务指南14652、低收入家庭认定办理服务指南14953、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办理服务指南15254、优抚手续服务指南15555、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办理服务指南15856、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办理服务指南16057、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计办理服务指南16258、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查体办理服务指南16359、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工作办理服务指南16560、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服务指南16761、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服务指南17062、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待遇申请办理服务指南17163、孤儿身份认定业务办理服务指南17364、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申报服务指南17665、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服务指南17866、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办理服务指南18067、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办理服务指南182宣教文卫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清真少数民族牛羊肉补贴申请服务指南184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服务指南1863、《生育证》办理初审服务指南188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指南190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指南192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服务指南1947、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及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手续办理服务指南1968、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审核服务指南1999、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服务指南20010、《生育服务手册》登记办理服务指南20211、统计信息化建设服务指南20412、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申报服务指南20613、人口关爱基金服务指南2081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服务指南21015、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21216、病残儿医学鉴定手续办理服务指南21417、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手续办理服务指南2161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服务指南21819、独生女孩家庭母女医疗意外保险服务指南22020、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服务指南22221、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扶助服务指南22422、区级公益金救助服务指南22623、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救助服务指南22824、孕环情监测服务指南23025、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服务指南23126、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和信息采集服务指南23327、黄岛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服务指南235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组织辖区内新建项目申报市区两级重点项目2362、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238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理2414、统计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材料前期审核指南2445、代开普通发票服务指南245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危房改造办理服务指南2482、公共租赁房申请审核服务指南2513、经济适用房办理服务指南254团工委公共事项服务指南1、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服务指南257胶河管区简介胶河管区地处黄岛区西北部,距主城区30公里,北接胶州,西邻诸城,地处"三县交界、五镇接壤"之地.
总面积62平方公里,32个村,总人口2.
2万人,耕地面积48233亩,森林覆盖率42%.
胶河管区依河而建,水尤清冽,土壤肥沃,是青岛市"菜篮子工程"蔬菜供应基地.
其中,胶河大白菜现种植面积6000亩,带动5000户农户种植,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是出口韩国泡菜的主要原料来源;胶河土豆种植面积2万亩,年实现销售收入4500余万元,带动农民增收2000余万元.
胶河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是上海百事公司山东地区唯一战略合作伙伴,每年7、8月份的百事薯片原料均来自胶河.

近年来,胶河管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富民强区目标,立足特色农业和商贸服务业基础,打造汇集瓜果蔬菜的种苗研发、种苗培育、现代化种植、冷链仓储物资、果蔬深加工等各生产环节的全产业链特色现代农业.
以特色小镇建设为契机,逐步完善驻地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小镇对项目发展的承载能力和聚集能力,延伸商贸服务业产业链条,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商贸经济繁荣为特色的"秀美胶河"已具初形,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群众收入逐步提高,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胶河管区2016年被评为"山东省级文明村镇".

党政办公共事项服务指南信息公开服务指南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信息公开服务.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受理单位管区党政办.
四、办理条件辖区内居民.
五、申请材料书面提出申请.
六、基本流程提出申请——受理——办理——回复——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2191358.
档案开放和利用服务指南一、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档案开放和利用公开服务.
二、办理依据《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三、受理单位管区党政办四、办理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请材料(一)本人携带身份证.
(二)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及档案人员身份证.
(三)单位携带公章、经办人身份证.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工作人员档案室查找后根据办理事项处理,处理完进行书面台账及电子台账登记.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2191358.
组织办公共事项服务指南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二、办理依据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黄组〔2015〕2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组织建设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党员因工作、居住、学习、务工、经商、婚嫁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的,应转移组织关系.

五、所需材料(一)转入:区委直属党(工)委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黄岛区范围内的党员)或区委组织部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黄岛区以外的党员)、党员档案、居住证明(或房产证)、工作证明或失业证明.

(二)转出:现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六、办理流程转移组织关系应逐级办理,在黄岛区范围内转移,区委直属的党(工)委之间直接办理;从黄岛区以外转入或转出黄岛区的,要通过区委组织部办理.

(一)转入组织关系1、申请人持有效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等党员相关材料到组织办公室申请.

2、组织办公室核实党员有关情况,确定应转入的党支部,然后开具新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随身携带党员档案的,将党员档案交由组织办公室管理(转入农村的必须携带党员档案).

3、党员持新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党支部报到.
(转入城市社区的需携带本人房产证、失业证)(二)转出组织关系1、党员持党支部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组织办公室申请.
2、组织办公室落实有关情况后出具新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党员持新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地党(工)委(在黄岛区内转移的)或区委组织部(转出黄岛区的)(区政府大楼943房间)办理.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组织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085.
发展党员政审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发展党员政审.
二、办理依据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黄岛区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的通知》(青黄组〔2015〕3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组织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因发展党员工作需要,对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管区所辖村庄、企事业单位的居民、职工进行政治历史审查,可按程序办理.

五、所需材料(一)负责发展入党的党支部,其上级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工)委出具的《政审介绍信》或《函调介绍信》.

(二)审查对象详细居住地点或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持有效的《政审介绍信》或《函调介绍信》到组织办公室申请.

(二)组织办公室经审查,确属职权范围且可以办理的,审查人签字同意,并通知相关党支部办理.
如不属职权范围或不可以办理的,如实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到审查对象所在党支部接洽,党支部对审查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如实出具证明材料.
党支部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审查人签字后,交由申请人带回.

(四)申请人回组织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在证明材料上加盖胶河管区党工委公章,审核人签字后,交给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组织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085.
生活困难党员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生活困难党员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黄岛区生活困难党员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黄组〔2015〕1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组织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管区所属各党支部管理的党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一)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产生活设施破坏、损失严重,遭受损失数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党员本人有一、二级重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医疗费支出较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一)违反法律法规,正被立案侦查或受到处理正在执行期间的;(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正在处分期间的;(三)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正被组织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按时完成党所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五)曾组织或参与越级集体上访,经教育不改的;(六)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导致生活困难的;(七)其他经研究不能列入救助范围的.
五、所需材料《黄岛区生活困难党员救助金申请表》,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受灾损失、残疾证明等.

六、办理流程(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填写《黄岛区生活困难党员救助金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受灾损失、残疾证明等材料.

(二)党支部审查.
党支部对党员本人和家庭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召开支委会研究是否同意救助,将有关情况在信息栏公示3个工作日.

(三)管区党工委审核.
党支部将研究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管区党工委,由管区党工委审核把关,并征求纪检、公安、信访、民政、卫计等部门意见.

(四)上报审批.
管区党工委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研究,研究通过的给予救助.

(五)拨付救助资金.
七、收费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党支部收到申请后,3日内进行审查,召开支委会研究.
(二)管区党工委收到党支部的申请材料后,3日内审核、征求意见.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组织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085.
建国前老党员补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建国前老党员补贴.
二、办理依据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组织部关于在2017年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活动的通知(青黄组总字〔2016〕229号).

三、办理地点管区组织办公室.
四、申请条件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五、申请材料无.
六、给付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补贴标准具体为: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70元(全年共计80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90元(全年共计70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在享受原抚恤补助基础上,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补贴(全年共计600元).
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执行统一标准.
二是区级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解放战争时期入党及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均执行统一标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组织办.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085.
困难职工救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困难职工救助.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困难职工救助办法的通知》(青黄会通〔2016〕3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总工会.
四、办理条件已纳入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
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明显高于家庭年收入,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五、申请材料申请区总工会救助,需出具以下材料:本人申请、基层和镇街、系统工会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青岛市黄岛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银行卡复印件、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救助情况复印件.

申请医疗救助需同时出具病历、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复印件.
申请意外灾害救助需同时出具由当地派出所或相关单位以及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其损失的材料.

申请子女入学救助需同时出具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院校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家访核实,经公示后给予救助.
如需要区总工会救助的,填写《青岛市黄岛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属镇街、系统工会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区总工会保障部审核.

(二)经区总工会保障部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放救助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总工会.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春蕾计划"助学行动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春蕾计划助学行动.
二、办理依据(一)《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妇字〔1996〕12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划'".

(二)《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鲁政字〔2016〕161号)"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
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建立健全防止女童辍学制度,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青岛市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实施"春蕾计划"工作的通知》(青妇总字〔2017〕2号),深入实施"春蕾计划".

三、受理单位管区妇联.
四、资助范围持有我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证明,或由于家庭成员生大病、遭遇灾害等造成生活贫困的我区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在校女童,以及长期在黄岛区生活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女童.

五、资助条件受资助的贫困女童属我区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家庭的需开具有低保家庭证明.
由于家庭成员大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贫困、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中贫困家庭的女童,可由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据相关证明.

六、申请材料申请资助"春蕾女童"登记表及贫困证明材料.
七、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二)管区妇联办公室.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十、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妇联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012.
农业中心公共事项服务指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二、办理依据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各试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山东省2016年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实施方案》(鲁农财字〔2016〕17号)"省财政资金在全省共遴选安排15个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示范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另行安排)…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创设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各示范县要突出需求导向,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参加培训的农民要及时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监管系统',详细记录接受教育培训情况.
要按照《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原则意识》要求,制定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对考核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
"三、受理单位管区农业服务中心.
四、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农业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838.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二、办理依据《关于做好2016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单位管区农业服务中心.
四、服务对象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农业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838.
林木采伐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三、受理单位管区农业服务中心.
四、服务对象单位和个人.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农业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838.
综治办公共事项服务指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
二、办理依据1、《禁毒条例》.
2、《禁毒法》.
3、《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综治办).
四、办理条件第一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捕,行政拘留15天以内,第二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捕列为社区戒毒对象.

五、申请材料1、《社区禁毒责任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1、第二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吸毒人员填写《社区禁毒责任书》并携带责任书15天之内至管区禁毒办公室报到.

2、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时限共三年,第一年每月至管区禁毒办尿检一次,第二年每隔两个月至管区禁毒办尿检一次,第三年每隔三个月至管区禁毒办尿检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三年.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综治办.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017.
信访事项受理及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信访事项受理及办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1、《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24日通过)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三、受理单位管区群众工作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信访办提出诉求.
五、申请材料来访诉求.
六、基本流程来访(来信)或上级交办转办——登记——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回复(听证说理)——存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1、程序性受理(当季处理).
2、事项受理(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15天之内处理.
3、答复意见书60日以内处理.
4、复杂或需延长的信访事件延长30日处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群众工作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986.
见义勇为评定申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见义勇为评定申报.
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三、受理单位管区综治办.
四、办理条件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的:1、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2、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3、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4、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个人申请.
五、申请材料1、《青岛市黄岛区见义勇为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1、由举荐单位将《青岛市黄岛区见义勇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见义勇为证明材料报送至管区综治办.

2、由管区综治办对事件进行调查审核后提报区见义勇为协会.
3、由区见义勇为协会进行最终审核.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发生事件时间与提报时间不超过1年,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综治办.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017.
便民服务公共事项服务指南创业培训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创业培训.
二、政策依据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0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08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登记失业人员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人员.

五、申请材料1、件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填写《创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材料上报区人社局农转办.
六、业务操作流程1、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开班后3日内将培训人员信息录入一体化系统,生成《黄岛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班备案花名册》连同《黄岛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班备案表》(一式三份)报黄岛区人社局农转办.

2、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后,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于当年10月30日前全部培训结束.
在培训过程中,区人社局将根据提报的课程表,采取现场查看、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3、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培训考试.

操作流程:登录青岛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在创业培训模块进行开班备案,录入培训人员信息,上传课程表,生成培训期次,导出花名册,组织培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中心.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协助办理申报缴费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协助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人社中心审核资料,录入系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中心.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手续: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人社中心初审.
(三)黄岛区社保局复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失业登记及《就业创业证》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就业创业证》办理.
二、办理依据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2、青劳社〔2009〕121号.
3、青人社就〔2010〕6号.
4、青人社字〔2011〕85号.
5、青就业〔2014〕10号.
6、青人社字〔2015〕35号7、《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管区(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管区人社中心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2、初次办理《就业创业证》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薄(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常驻证明)原件、二寸免冠近照2张.
其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需预先办理解聘备案,备案时提交用人单位盖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

3、已办理《就业创业证》需做失业登记人员需要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常驻证明)原件及《就业创业证》原件.

4、根据青岛市一体化信息系统中个人的就业和参保信息,核对和确认个人状态和参保记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失业登记.

5、填写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表.
6、打印核发《就业创业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管区(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范围(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青岛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累计.
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填写《解除终止动劳合同人员登记表》,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两表格和职工个人档案,到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核定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期限,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并转交劳动者.

(2)由用人单位外网登录青岛就业网(qdjy、qdhrss、gov、cn)\我要办事板块远程申请,打印《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转交给劳动者本人.

(3)由劳动者本人带着《失业登记通知单》或者《失业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权益告知书》原件、本人名字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原件、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

变更申领失业保险金常住地的办理流程失业人员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可持新的有效居住证明,到新常住地所在的管区人社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按季申报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新模式.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的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当季失业保险金,由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按月比对申领人信息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在每季度其他月份中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新增当月或次月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本季度相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对失业人员未按时在每季度第一个申报期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且暂停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金,其中,个人在季度内第二个月又按时申领的,应同时补办上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个人连续两个月无故未按时申领的,其为神灵的剩余失业金予以封存,待个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累计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办理依据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管区人社中心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管区(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认定范围具有胶河辖区内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
是指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协保人员.
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十)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是指由市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并纳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人口.

2、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管区人社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2)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青岛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居住证是指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需在有效期之内),或由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信息详情》(需加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章);(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5)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6)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管区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3、认定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到管区人社中心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一体化信息系统.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代扣代缴自谋职业保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代扣代缴自谋职业保险办理.
二、办理依据1、(青劳社〔2001〕192号).
2、(青劳社〔2001〕193号).
3、(青岛市政府令6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参保程序:申请参保缴费的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需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1)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户口本.
(3)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也可以现场办理.
仅限本人办理,不允许代办.
2、停保程序:自谋职业人员要求停保的,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当月10日前到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办理停保手续.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二、办理依据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4﹞8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管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管区)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管区)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管区(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参保范围:属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我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2)重度残疾人须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3)其他特殊类别参保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黄岛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5)承诺书一份.
(6)农商银行账户复印件(二份).
3、参保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居)填写《黄岛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承诺书.

4、参保人携带所有材料到管区人社中心进行审核申报.
5、对审核通过的参保人信息录入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生成档案编号后保存.

6、管区人社中心将参保人信息统一进行存档.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中心.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办理依据1、《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子【2015】36号).

2、《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政府令第23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管区(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参保范围(1)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
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
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2015年可继续参保缴费,从2016年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2)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3)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

2、所需材料及流程:(1)符合参保条件初次登记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居)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打印缴费凭单.
个人拿打印凭单到工商银行或农商银行进行缴费.

(2)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居民,补缴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及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居)出具的《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到管区人社中心进行信息录入、打印凭单.
个人拿打印凭单到工商银行或农商银行进行缴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中心.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创业补贴申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创业补贴申领.
二、办理依据1、《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

"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2、《关于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1号)"创业实体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注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1)申领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
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2)申领条件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
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年度时间范围内.
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的创业者,也应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注册时间应在失业登记之后.

申领创业补贴的创业者,两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2、所需材料:个体工商户(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户主+索引页+本人页).
(3)就业失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2、3、6、7页).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6)以个人名义开通的农商银行的卡或者折(原件、复印件一份).
(7)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8)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以及学历认证证明.
(原件、复印件一份).

企业(1)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就业失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2、6页).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5)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收据.
(7)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8)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以及学历认证证明.
(原件、复印件一份).

3、流程:(1)每月10日以前,申请人携有关材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管区人社中心提出申请.

(2)管区人社中心对申请人材料初审通过后,派专人对用人单位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3)管区人社中心审查汇总后将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并且将纸质材料上报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中心.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办理依据(靑人社发〔2014〕21号)第七条:"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补贴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2、所需材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
(3)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申请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材料初审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到管区人社中心申报.
中心审核后派专人对用人单位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材料审核上报管区人社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纸质版材料报送至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二、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法》.
2、《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认证时间:集中认证时间为每年4-6月份.
2、认证方式:(1)社区认证:由社区张贴认证通知,退休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到社区认证.
社区工作人员负责采集退休人员信息,整理、登记、上报.

(2)居委会认证: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在城市居委会的,在集中认证时间内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到居委会认证.

(3)没有在集中认证时间内参加认证的退休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到居住地所在管区人社中心认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咨询电话:0532—82191528.
灵活就业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登记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37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辖区内的自营劳动者、自主就业者和临时就业者.
五、申请材料1、《灵活就业申请表》.
2、辖区失业人员须持《就业创业证》,其他人员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4、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个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
六、基本流程(一)管区人社中心审查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

(二)对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对不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

(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青人社发【2014】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经认定的青岛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管区人社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申请材料(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所服务家庭成员出具的证明;在社区大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托老中心、干洗店等便民服务场所从事钟点劳务、保洁服务的,应提供服务场所出具的工作证明;从事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的,需提供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或其他证明;早、夜市经营服务的,需提供管区(镇)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从事新闻、文学撰稿、摄影、歌手、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项目的,需提供以此获得劳动报酬的证明;从事修鞋、理发、缝纫、家电维修、手表维修等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摊位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基本流程(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携《就业创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管区人社中心进行就业困难认证、灵活就业登记.

(二)提报相关材料.
(三)管区人社中心审核后,于每年3、6、9、12月底申报;(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六)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季度上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办理依据1、青人社发[2016]11号.
2、青政办发[2014]19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法定劳动年龄内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
2、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营业执照.
在本管区(胶河管区)区域内注册经营.

3、新招用以下人员: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
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
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且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满4个月(不含补缴).
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工资按时发放、社保缴纳正常.

五、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毕业证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补贴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公章.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注册地经营地所在管区人社中心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月一次.
九、咨询方式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初审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初审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贯彻青政发【2015】15号文件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21号).

三、受理单位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含外籍人员).

五、申请材料1、《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2、《申领创业补贴通知核查表》、《申领创业补贴临时核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变更法人创业的应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副本)5、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6、户口本复印件.
(索引页和个人页复印在一张纸上)7、《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8、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合同中签订的租赁期必须两年以上,使用自己房屋经营的需出具本人房产证复印件).
可证明正常经营的水电费、进出货、物业费、租赁费等有关证明.

9、本人工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银行卡正面和身份证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10、现场照片3张.
(一张门头外景,要拍到明显的店面名称;一张店内正常营业现场照片;一张店内墙上悬挂工商证、税务证的照片,所提供的相片必须与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一致).
如创业人员提供的证明不明确的,保障中心勘查现场后可要求创业者提供其他证明资料.

11、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更吸纳人员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

六、基本流程(一)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审查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申领一次性小微创业补贴条件.

(二)对符合条件的当月现场勘查合格后次月10日前录入一体化系统20日前将材料上报.

(三)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按月上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初审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三、办理依据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青岛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83号).

四、办理条件黄岛生源当年全日制统招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包括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五、申领材料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
高等院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为方便毕业生,申领时请携带申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青岛农商银行银行卡(折)及复印件.

申领人如果上学时户口迁出,申领补贴时尚未迁回的,还需提供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当年符合申领条件的黄岛生源毕业生于当年年7月1日至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管区人社中心登记申领,逾期不补.

六、基本流程持相关材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地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审核,填写《黄岛区XXX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表》,登记申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注销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本管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4、《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09〕47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460元\月发放.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本管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失业人员、退休死亡人员直系亲属.

五、申请材料(一)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
(三)村里开具证明(该遗属无工作,无收入.
需去世本人生前供养).
(四)村里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胶河管区社保初审.
(三)黄岛区社保复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初审即时办理,复审黄岛区每月10-20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二、办理依据1、《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51号).

2、《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

3、《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字〔2015〕23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流程1、培训补贴对象为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1)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年度内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3)本区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
(4)本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培训专业计算机操作员、维修电工、电焊工、叉车驾驶、中式面点师、汽车维修、美容师等.

3、报名准备资料报名时应持本人二寸免冠照片3张和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或管区人社中心填写《就业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

参加维修电工、电焊工、叉车驾驶操作证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1)管区疾病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学习叉车需要身份证复印件2张);本人近期一寸彩照2张.

(3)学习高压电工操作证需单位出具证明信(姓名、身份证号码、所从事高压设备名称、型号、电压等级,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4、组织报名人员参加专业班次.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劳动合同备案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劳动合同备案.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青人社字〔2014〕5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辖区用人单位.
五、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

六、基本流程(一)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二)对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工资指导线备案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工资指导线备案.
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
3、《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

4、《关于同步推进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青人社字[2012]79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辖区内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及私营企业.

五、申请材料1、企业落实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劳动系网络中提交申报后导出,一式六份).

2、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一式四份).
六、基本流程用人单位:登录http://www、qdhrss、gov、cn"劳动关系"系统中,进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网上登记后,每年4月份前点击工资指导线备案,填写相关数据后提交审核,导出打印到各管区人社中心备案盖章.

操作流程:工作人员登录一体化系统,劳动关系模块,审核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情况,备案盖章.
审核重点:备案表上年度情况"实际数工资总额"与一体化系统自动统计的数据比对,一致的审核通过,不一致的审核不通过企业重新申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办理.
二、办理依据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35号).
2、《村居收费操作说明》.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具有本地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及具有本地户籍未在教育机参保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五、申请材料1、《村居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
2、《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居民类)》.
3、《青岛市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变更明细表》.
4、《青岛市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增加明细表》.
5、《青岛市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减少明细表》.
6、《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居民类)》.
7、《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补缴申请表》.
8、《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
六、基本流程(一)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费期,属村居的有村居负责登记、核对信息做应收核定形成缴费流水号(集体户的由管区人社中心负责),村居核对形成流水号后2个工作日携带有关资料报管区人社中心,管区人社中心审查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二)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打印缴费凭单有村居3个工作日到银行缴费;管区人社中心于每年的12月底前汇总上缴医疗保险征缴的所有资料.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居民医疗信息变更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居民医疗信息变更办理.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35号)《村居收费操作说明》.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辖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五、申请材料《青岛市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变更明细表》.
六、基本流程(一)属村居的有村居负责办理变更登记(集体户的由保障中心负责),变更登记后有村居(或本人)每月20日至31日携带有关资料报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审查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二)对符合条件的收取资料于每月的25日将有关资料汇总上报.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6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申请.
3、《城乡居民养老缴费档次变更登记表》.
六、基本流程(一)每年2月20日前以村居为单位集中收取材料,3个工作日报管区人社中心后审查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二)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录入系统进行修改.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恢复)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恢复)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6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胶河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
六、基本流程(一)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参保人身份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条件.

(二)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在系统做暂停(恢复)处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员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申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员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申请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一)年满55周岁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累计缴费达到15年.
五、申请材料(一)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五份).

(二)《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五份).
(三)《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申请表》(一式五份).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书或监护人代为办理的承诺书.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及缴费情况,会同管区(镇)残联部门审核确认参保人员的身体状况并盖章.
每月25日前将经区(市)残联审核盖章确认提前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重度残疾人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市)经办机构办理.

(三)公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二、办理依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时间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3〕263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胶河户籍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五、申请材料1、《协助认证确认表》.
2、《资格认证确认表》.
六、基本流程每年3月底前有保障中心在系统内生成本年度应认证人员信息,将认证信息以村为单位发放,村居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10日通知本辖区居民进行资格认证.
认证完毕2个工作日报管区人社中心后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录入系统后将书面资料上报.
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初审及报送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初审及报送.
二、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18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胶河户籍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60周岁人员.
五、申请材料1、《黄岛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农商银行账户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每月月底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在系统内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通知到龄人员次月之前到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补缴剩余年限的保险费.

(二)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在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待遇申领手续且申请补缴的保险费金额足额到账后,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登记,核定其月领养老金标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6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胶河区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一)参加职工社保注销(按职工退休时间办理).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二份;2、农商行存折(卡)复印件二份;3、《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二份;4、参加职工保险证明及缴费单据;5、个人申请.

(二)参保人死亡注销.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二份;2、农商行存折(卡)复印件二份;3、《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二份;4、《承诺书》二份;5、火化证或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继承人申请.

六、基本流程(一)每月5日前以村居为单位集中收取材料1个工作日报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后审查提交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二)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录入系统3个工作日上报资料,区人社局审批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丧葬费)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折(卡)(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困难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申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困难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申报.
二、办理依据《关于为青岛市黄岛区困难重度残疾人发放就业生活补贴的实施办法》(青黄残联字[2013]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员,可单独提出就业生活补贴申请: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一、二级下同)残疾人1、城乡非低保对象中18-29周岁,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的单身重度残疾人2、城乡非低保对象中30周岁以上,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的离异或丧偶重度残疾人五、申请材料低保对象中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本人不需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负责上报,所在镇(管区)民政认定.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管区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个季度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528.
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补贴申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
二、办理依据《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黄民字〔2016〕128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有我管区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五、申请材料1、《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管区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个季度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0-15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申报.
二、办理依据《关于做好0-15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4〕2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0-15岁残疾儿童.
五、申请材料1、审批表.
2、监护人身份证.
3、户口本索引+儿童本人登记卡页.
4、残疾证(3岁内无残疾证的可不提供).
5、疾病诊断证明或病例确诊页.
6、低保证复印或低保边缘证明(其他人员无需提供).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管区审核后报区残联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申报.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意见》(青残联康字〔2008〕11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贫困精神病人.
五、申请材料1、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索引+本人登记卡页.
4、残疾人证.
5、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明)复印件.
6、疾病诊断证明或病例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管区审核后报区残联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月15-20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贫困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申报.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意见》(青残联康字〔2008〕11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低保或低保边缘残疾人.
五、申请材料1、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索引+本人登记卡页.
4、残疾人证.
5、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明)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管区审核后报区残联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申请指南一、事项名称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申请.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黄岛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开残联(2013)20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黄岛管区户籍残疾人及持有我辖区暂住证的残疾人.
五、申请材料1、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辖区残疾人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审核后报区残联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月15-20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重度残疾人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重度残疾人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申报.
二、办理依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重度残疾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补贴工作的通知》(青黄残联字〔2017〕3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非低保、非低保边缘的重度残疾人(各类残疾中的一、二级).

五、申请材料1、残疾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收据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统一到管区办理.
(三)管区审核后报区残联.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城乡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报.
二、办理依据《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青黄残联字〔2017〕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本管区常驻户口,就业年龄范围内,持有《残疾证》、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五、申请材料1、《青岛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

2、《残疾人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户口簿》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由村(居)开据的收入证明.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初审后统一报到管区.
(三)管区审核公示后报区残联.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申报指南一、事项名称缺肢残疾人装配假肢救助项目申报.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及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意见》(青残联康字〔2008〕11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低保、低保边缘缺肢残疾人.
五、申请材料1、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索引+本人登记卡页.
4、残疾人证.
5、低保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证明.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管区审核后报区残联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一户多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一户多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
二、办理依据《黄岛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2014年度一户多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通知》(青黄残联字〔2014〕4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具有本管区户籍.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3、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申请材料1、低保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管区审核后报区残联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南一、事项名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报.
二、办理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国务院第622号令).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具有本管区户籍.
2、有无障碍改造需求.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视力、听力残疾人家庭.

4、持有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证明.

五、申请材料1、审批表.
2、残疾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低保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1、残疾人携带相关材料向管区提出书面申请.
2、管区残联入户调查、评估、公示.
3、报区残联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老年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老年优待证申请.
二、办理依据《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省人民政府2002年十月).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60岁以上老年人.
五、申请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
2、一张一寸彩照.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社区统一或个人到管区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管理工作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管理工作.
二、办理依据《关于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3〕17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举办日间照料中心.
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可通过新建、改(扩)建和租赁等方式获得,房屋建筑要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验收和安全标准.

2、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4张.
布局合理,每处最多可分设在两个地点,距离不超过100米.
入口处悬挂带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字样和各区统一编号的标识.

3、配备康复设施、书籍报刊、电视音响、娱乐用品和应急药物,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服务,并具备膳食供应、短期托养服务和生活照料功能.
统筹设置老年人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阅览室、棋牌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单独设置休息室、厨房和卫生间.

4、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专业规范、服务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能够满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需求.

5、日间照料中心宜设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出入方便,满足老年人无障碍需求,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6、安全措施到位,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消防安全紧急出口.
消防设施配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扶手、安全护栏、紧急呼叫系统等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健全.

7、老年人休息、活动场所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应具有室温调节设施和通风换气装置.
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内部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需要.

现有日间照料中心不符合要求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五、申请材料(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立备案表.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运营补助申报表.
(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运营补助汇总表.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检查核实表.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设立日间照料中心的社区,应在场所投入运营后,填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设立备案表》,经所在社区同意后报管区审核,由区民政局认定后统一编号挂牌.

(二)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和服务人数进行动态评估核实.

(三)自行申请注销日间照料中心的,需填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注销备案表》,经所在社区同意后报管区和区民政局备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居家养老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居家养老服务.
二、办理依据1、《青岛市黄岛区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4〕6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黄政发〔2013〕49号).

4、《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3〕2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黄岛区常住居民户口,年龄60周岁以上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和低保老年人(子女无照料能力或患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享受残疾人居家安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此项服务.

五、申请材料(一)"三无"老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青岛市黄岛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见2).
(2)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
(3)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4)《青岛市黄岛区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5)村(居)委会张榜公示的照片.
(二)低保老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青岛市黄岛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无照料能力的证明.
(5)《青岛市黄岛区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6)村(居)委会张榜公示的照片.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有特殊困难的老人,镇(管区)、村(居)可上门服务,为老年人办理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1、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受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身体状况、家庭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经村(居)委会研究,提出申请人是否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初步意见,报镇(管区).

2、镇(管区)审核.
各镇(管区)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对初步确认为具有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评估.

3、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各镇(管区)要根据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1〕5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事业办公室主任(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两名具有资质的专业医护人员为成员的4人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据实填写《青岛市黄岛区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确定生活自理程度.
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一、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老年人不需评估,由镇(管区)计生部门在居家养老老年人申请材料上盖章,按失能程度确认.

4、村(居)委会公示.
各镇(管区)将审核评估后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按照《村(居)居家养老服务情况公示》,将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及时上报审批.
各镇(管区)将申请材料、评估报告、公示结果、评估专业医护人员资质证明等材料及时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1、区民政局对各镇(管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2、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每季度调整一次.
对于老人去世或生活自理能力程度发生变化的,于当季度进行调整,各镇(管区)社会事业办公室于《青岛市黄岛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服务人员第季度台账》备注栏认真填写,并按照申请、审核程序及时报民政局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上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上报.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青发【2011】1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
五、申请材料立功受奖的证书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申请人提交立功受奖的证书复印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慈善救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慈善救助办理.
二、办理依据1、青岛黄岛区慈善总会救助方法.
2、慈善总会社区慈善帮扶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凡具有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辖区内实际居住,因患大病住院支出费用大于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区慈善救助:(1)低保家庭;(2)低保边缘家庭;(3)中低收入家庭.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户口本(首页、索引、个人单页)复印件一份、患病机关证明.

六、基本流程由本人或赡养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核实公示→由村(居)委会和管区办事处提出意见→区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区慈善总会将救助款通过多种方式发放到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申请,每半年发放救助款,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救助.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慈善助学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慈善助学办理.
二、办理依据青黄慈发〔2016〕20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一)硕士研究生对低保家庭本年度新录取、在校硕士研究生实施慈善助学,给予每人6000元资助.
(二)本(专)科学生对特困家庭(最近1年内因家庭成员患有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大病病种疾病或遭遇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花费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本年度新录取、在校本(专)科学生实施慈善助学.

1、本科生:给予每人6000元资助.
2、专科生:给予每人4000元资助.
凡符合民政、教育、残联、妇联、工会等其他部门救助条件者总会不再实施资助.
五、申请材料1、大学生①特困家庭新录取本(专)科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索引页和个人页、录取通知书、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②特困家庭在校本(专)科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索引页和个人页、高中毕业证书、学生证及学籍证明复印件.

特困家庭新录取、在校本(专)科学生均需提供家庭最近1年内各类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家庭因灾及其他困难凭证(属交通事故的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研究生①新录取硕士研究生需提供: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索引页和个人页、录取通知书、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②在校硕士研究生: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索引页和个人页、本科毕业证书、学生证及学籍证明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凡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学生,需携带相关材料(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慈善工作站填写对应的《申请表》进行申请.
(二)村(居)慈善工作站进行审查后,报镇(街、管区)慈善分会进行审核.
(三)镇(街、管区)慈善分会审核其低保或特困家庭学生身份并附上相应凭证材料,报总会审批.
(四)总会审批后,及时划拨助学金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镇(管区、经济区)慈善分会代为发放,资助审批表由总会、镇(管区、经济区)慈善分会、村(居)慈善工作站分别存档,资助对象其他申报材料由镇(管区、经济区)慈善分会保存入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根据慈善总会工作安排.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新视界·光明行动"资医项目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新视界·光明行动"资医项目.
二、办理依据青黄慈发〔2016〕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经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定点医院)"光明快车进社区"普查或其他医院诊断具备手术条件白内障患者.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经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定点医院)"光明快车进社区"普查或其他医院诊断具备手术条件白内障患者,如需资助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慈善工作站填写《申请表》.

(二)村(居)慈善工作站、镇(街、管区)慈善分会审查、审核无异议后,逐级将《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及申请人相应材料复印件报区慈善总会"新视界·光明行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指定晶体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慈善分会集中申报时间为每月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青黄民字〔2016〕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救助对象(一)凡具有黄岛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黄岛区有居住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1年以上的非黄岛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黄岛区临时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五、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对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本科大学生每人每年救助5000元,专科大学生每人每年救助3000元,当年得到黄岛区其他机构救助达到3000元的,不再进行临时救助,不足上述救助标准的实施差额救助.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申请.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每月申报审批一次,大学生临时救助每年9月份集中申报审批一次.
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由户主向批准所在地的镇(管区)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大学生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镇(管区)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管区)提交相关材料,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向事发地镇(管区)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时根据申请类别分别应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青岛市黄岛区城乡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委托书》;自然灾害、火灾、突发事件等图片;已支付的医疗费单据原件;学籍证明、残疾证明、单亲证明;其他引起家庭特别困难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的青岛农商银行账号.

(二)公示.
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
镇(管区)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区民政部门对镇(管区)上报的材料核实后进行审批.

(四)发放.
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次月拨付,通过社会化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理.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黄岛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一)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低保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5、困境儿童.
(二)在我区办理居住证、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黄岛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以上2、3、4项条件,并且在户籍所在地未得到救助的,可以申请我区医疗救助.

(三)在本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黄岛区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以上2、3、4项条件,并且在户籍所在地未得到救助的,可以申请我区医疗救助.

五、申请材料1、《青岛市黄岛区城乡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
2、家庭户口薄索引页、个人页复印件.
3、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三份,签订委托书时拍照电子版(每人一张照片).

5、病历、诊断证明.
6、医疗费用发票及结算单原件.
六、基本流程(一)即时结算办理程序青岛市民政全业务平台内已经有民政身份的各类救助对象,出院时通过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给予一站式医疗救助.

(二)未实现即时结算办理程序1、申请.
由户主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管区)或村(居)、我区户籍其他救助对象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管区)或村(居)、非青岛户籍救助对象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镇(管区)或村(居)提出申请.

2、审核.
镇(管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
区民政部门与社保部门联合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确定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

4、医疗救助资金将于次月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根据审核审批工作安排.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依据1、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10号).

2、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黄民字[2014]6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城乡低保标准目前本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920元/人/年.

五、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一)持有本区户籍常住居民户口根据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分别申请农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混合户口家庭,在居住地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新迁入户籍人员需在本区居住一年以上方可申请.

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可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单独申请低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六、低保办理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管区)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管区)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人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申请书.
申请书应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等内容.
2、户口索引复印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乡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
4、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证明.
5、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声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就业状况证明、在校证明、孤儿证明、孤老证明、单亲证明、计生证明等材料.

6、申请人提供的能证明家庭情况的其他相关材料.
7、《低保备案登记表》.
8、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1、家庭经济状况核实.
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
村(居)设立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三)审核和审批1、审核.
镇(管区)应指导村(居)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待遇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公示7天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2、审批.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公示7天无异议的,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七、低保金发放低保金通过青岛农商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五保供养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五保供养办理.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无劳动能力.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没有经济收入或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五、基本流程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入户调查.
镇(管区)指导村(居)委会自受理五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申请人婚姻状况、有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基本情况;详细调查其财产状况(含房产,承包土地、菜地、林地、水塘,农用工具、牲畜及其他财产情况);查看养老保险金情况并详细评估其家庭收入.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民主评议、公示.
村(居)根据调查评估小组调查情况,在5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本村公告7日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有关材料报镇(管区)审核.

(四)镇(管区)审核.
镇(管区)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六、资金发放与管理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集中供养五保资金可以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低收入家庭认定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理.
二、办理依据根据青黄民字〔2016〕22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一)凡具有黄岛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黄岛区有居住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1年以上的非黄岛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黄岛区临时救助.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五、申请材料申请时根据申请类别分别应提供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青岛市黄岛区城乡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委托书》;《青岛市黄岛区城乡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自然灾害、火灾、突发事件等图片;已支付的医疗费单据原件;学籍证明、残疾证明、单亲证明;其他引起家庭特别困难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的青岛农商银行账号.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
本区居民在申请各类救助时,如需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应由家庭成员持有关材料(包括户口索引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黄岛区城乡居民家庭信息申报表,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等),向户籍所在地镇(管区)或村(居)委员会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二)审查.
镇(管区)受理时,应录入青岛市全业务平台进行收入核查.
对于核查有异常的,应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应按受理部门要求出具相应证明;对于核查无异常的,应自核查结果反馈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财产审查、资格审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
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
区民政部门根据镇(街)收入评估结果及认定建议予以审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根据审核审批工作安排.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民福〔2014〕30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发放对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主要包括:(一)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项情形之一,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四)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五、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
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管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镇(管区)出具的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
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7、家庭收入评估情况.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
镇(管区)对申请困境儿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区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查镇(管区)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
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镇(管区)应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建立困境儿童档案.
区民政部门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
有关档案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资金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优抚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优抚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启用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3〕319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由符合规定的执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换发《烈士证明书》申请和《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到户籍所在地镇(管区)申请,换发新的《烈士证明书》;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由符合规定的原执证人(或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补发《烈士证明书》申请、与烈士关系证明(村(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补发《烈士证明书》有效依据(烈士证明书、烈士通知书或烈士英名录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管区)申请补发.

镇(管区)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收集、审核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依据材料,填写《换发(补发)审核表》,将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逐级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五、申请材料(一)原持《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
(三)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
(四)《烈士英名录》有记载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
(五)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
(六)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
六、基本流程(一)《烈士证明书》的换发范围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到户口所在地的镇(管区)提出申请,经县、市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2、同一个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只换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二)《烈士证明书》的补发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区、市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要求如下:(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
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协商确定一名持证人(以签定协议书为准),协商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
二、办理依据1、《关于对部分优抚对象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青民优[2013]22号).

2、《关于对部分优抚对象给予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通知》(青黄民字[2014]1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范围此款专项用于部分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包括"三属"、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不含离休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医疗补助.

五、申请材料"三属"、七级以下残疾军人(不含离休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人员等证件,提供医院门诊收费票据通过村(居)、城市社区报送审核.

六、基本流程1、填报《黄岛区2016年度部分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分配表》和《黄岛区2016年度部分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统计表》;2、通过村居(社区)报送;3、审核.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二、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部分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优[2014]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此款是专项用于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及长期共同生活且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中患危重病,在扣除各种报销、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引起家庭生活困难者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五、申请材料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及长期共同生活且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等证件,提供山东省医疗住院门诊收费票据、青岛市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通过村(居)、城市社区报送审核.

六、基本流程1、填报《黄岛区2016年下半年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分配表》、《黄岛区2016年下半年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汇总表》和《黄岛区2016年下半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特殊困难救助资金汇总表》.

2、通过村(居)、城市社区报送.
3、审核.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计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计上报.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家庭和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保补助工作的通知》(青黄民字[2016]28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重点优抚对象.
五、申请材料系统查询居民医保参保情况.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每年一次.
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查体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查体.
二、办理依据(一)黄岛区、卫生局、财政局《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查体的通知》(青黄民字【2013】61号).

(二)青岛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免费查体的通知》(青民优【2013】3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具有本辖区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参战及涉核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

五、申请材料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
六、基本流程由管区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到指定体检中心进行体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工作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工作.
二、办理依据(一)黄岛区民政局《关于做好"三老"优抚对象轮流休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民【2012】87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具有本辖区户籍,且在本辖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参战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五、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六、基本流程参加轮养的优抚对象,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符合入院轮养条件的,按规定时间组织入院轮养.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
二、办理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2、《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

4、《青岛市民政局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青民优[2013]17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是指在本区享受定期抚恤(三属、伤残军人)和定期定量补助(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优抚对象中的以下两类人员:一类∶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无劳动能力的孤老优抚对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优抚对象.

二类∶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优抚对象.

五、申请材料"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要集中或分散供养的,由本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各镇(管区、区)提出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服务申请,填写《黄岛区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申请表》或《黄岛区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申请表》,提交定期抚恤证或定期补助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由村(居)、镇(管区)签字、盖章认定的《青岛市黄岛区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在本区需要跨区(市)集中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其供养机构必须是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养老机构.

六、基本流程1、镇街经办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自理程度进行评估认定.
对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在镇街及优抚对象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调查审核符合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条件的优抚对象,通知各镇街到指定的供养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办理供养手续.

2、供养服务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向"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后,要按照区民政局审核的标准,于下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携带与优抚对象签订的供养协议、收费票据、《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经费结算清单》或《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经费结算清单》,到民政局结算.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受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发放义务兵优待金.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青发【2011】1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义务兵.
五、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民政局审核后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每年一次.
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待遇申请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待遇申请.
二、办理依据(一)《关于落实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二)《关于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四、办理条件户籍在本辖区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五、申请材料(一)退伍军人证件(或个人档案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二)户口本个人信息内容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部门开具的申请人养老保险性质和数目的证明(必须带"未使用兵龄办理退休"字样).

(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60周岁退役士兵补助审核表》一式两份.

六、基本流程(一)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相关材料报胶河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二)胶河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审核后上报民政局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孤儿身份认定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孤儿身份认定业务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

(四)《关于做好孤儿养育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1〕7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1、父母死亡或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父母双方失踪的.
2、父母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母双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

3、父母重度残疾: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

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五、申请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岛市孤儿社会保障申请表》、《青岛市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一式三份.

2、儿童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5、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6、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月15日前.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申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一)黄岛区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民办发〔2012〕3号).

(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五、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等,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居委会调查审核后,在《山东省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审核、审批表》(1)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管区办事处.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办件.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办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认真做好"银龄安康工程"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年满60周岁、具有胶河户籍的老年人.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户口本(首页、索引、个人单页)复印件一份.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至社区居委会.
(二)胶河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6266-110.
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老年人体检补助发放范围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3〕2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具有常住户口、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老年人体检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管区办事处审核.

五、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薄索引栏和个人登记卡的复印件、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一次集中办理,具体办理时间根据区老龄办通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老年人体检补助发放范围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3〕2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具有常住户口、年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老年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管区办事处审核.

五、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薄索引栏和个人登记卡的复印件、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168.
宣教文卫公共事项服务指南清真少数民族牛羊肉补贴申请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清真少数民族牛羊肉补贴.
二、办理依据1、《关于对我市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发放牛羊肉补贴的通知》(青民〔2014〕19号).

2、《关于继续做好我市具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牛羊肉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民〔2016〕19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宣传统战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一)户籍在黄岛区,且《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均为回族、维吾尔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其中之一的本区居民,及该居民所在农户或城市低保户.

(二)补贴标准.
1、穆斯林居民为每人每年100元;2、穆斯林农户和城市低保户为每户每年400元.

(三)有关说明.
1、以上两项补贴可有重叠,即如果穆斯林居民是农民,且其所在的家庭是农户;或者穆斯林居民所在的家庭是城市低保户,那么其本人既享受个人补贴,其家庭又可享受农户或城市低保户补贴.

2、如果家庭中的穆斯林成员都不是农民身份,则即使其所在家庭是农户,该家庭也不能享受农户补贴待遇.

3、一个家庭中有多名符合条件人员的,只按一户计算.
五、申请材料凡符合补贴发放对象条件的居民,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领取《青岛市清真牛羊肉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后提交村(居、社区),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农户还需提交粮食直补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城市低保户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基本流程资格申请---审核确认---补贴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依据青岛市黄岛区统战部当年下发的相关文件.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宣传统战办公室.
(二)咨询电话:0532-82192002.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相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等.

2、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
2、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独生子女父母,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自失业之日起到孩子满18周岁止.

五、申请材料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六、工作流程1、确认并公示新增和退出人员.
2、管区审查核对.
3、区复核确认.
4、资金划拨及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生育证》办理初审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生育证》办理初审.
二、办理依据(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管区户籍人口.
五、申请材料(一)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胶河管区便民服务综合大厅受理后进行初步审核.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二、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①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此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也享受特别扶助.

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享受待遇的条件是:经鉴定符合三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

五、申请材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计生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索引、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六、工作流程1、个人申报.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居委会审议并公示.
3、管区初审并公示.
4、区级审批.
5、资金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办理依据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本人界定为农村居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生育的(1933年以前出生的不属于计划生育对象;1973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2001年以前实行计划生育时响应党和政府号召,2002年以后是法定义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五、申请材料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上年度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计生证明、身份证(全家)、户口本索引、结婚证、无身份证需出具户籍证明、丧偶的需出具初婚证明和死亡证明、离婚或再婚的需出具离婚协议和离婚证、再婚结婚证).

六、工作流程1、个人申报.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年满60周岁的上年度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居委会审议并公示.
3、管区初审并公示.
4、区级审批.
5、资金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家庭养老保障.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2、原来是独生子女家庭,因子女意外死亡没有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3、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
五、申请材料办理存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死亡证明.

六、工作流程1、宣传发动阶段.
2、组织摸底阶段.
3、初核阶段.
管区根据分配时间将新增符合条件人员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办理存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独一份、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死亡证明)、本年度享受人员汇总表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审批.

4、公示阶段.
审核完毕后,在居务公开栏对保障对象进行公示7天以上.
5、发放阶段.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及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及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1、《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文件中明确"本文件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户籍在黄岛区,曾在企业工作过,2002年9月28日后退休,且退休时没有正式单位的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
(年老奖励必须年满60周岁,年老一次性奖励符合退休年龄)下列三种情况除外:(1)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人员.
(2)2012年8月1日后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2013年3月31日前办理退休,3月31日以后迁入黄岛区人员;(4)对于对曾在企业工作过,2016年1月21日前退休时没有正式单位的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按照《黄岛区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申请表》等材料申报;2016年1月22日按照其他人员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发放.

2、户籍在黄岛区,未在企业工作过的城镇无业独生子女父母.
在2014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或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于2014年1月1日后迁入黄岛区的人员除外.

五、申请材料(一)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必须证明婚育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结婚证(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本人户口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退休证;医保卡;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4份)其余三份,复印件由本人写上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按手印.

网上打印材料:查询投保记录网址:http://221、215、38、136/grcx/pages/qdyth/wsbs/login、jsp,输入身份证号,密码是医保卡编号,编号头一个数字为0的,将0去掉(如09879输入9879).
登录网址后,点击左侧缴费信息查询—养老缴费明细查询,打印最后几个月投保情况及有单位投保情况页,如无单位投保情况记录,需要复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单位投保记录页或职工档案能证明在企业工作过的页面.

(二)年老奖励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必须证明婚育情况),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证.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村居委员会、管区计生服务中心、区卫计局审批部门审批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按每年通知要求到居委会申报材料.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加发基础养老金审核.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青黄卫计字【2014】59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
五、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工作流程由本人到本社区申请,管区审核上报区级部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
二、办理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八条;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年11月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第8号令)第七条;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8年11月通过,2005年9月修订)第九条.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政策外妊娠十四周以上的育龄妇女.
五、申请材料正规公立医院检查报告单、生育服务手册、身份证.
六、工作流程符合政策孕14周以上因医学需要流引产--本人或家属需持正规公立医院检查报告单、生育服务手册、身份证---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不符合政策孕14周以上流引产---管区计生中心出具流引产证明---到医院流引产.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生育服务手册》登记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生育服务手册》登记办理.
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符合一孩、二孩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实行免费登记.
五、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管区户籍人口;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夫妻二人的户口本原件(双方户口本索引页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个人);夫妻二人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个人);夫妻二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出具单位:个人);若一孩、二孩已生育,则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六、基本流程1、主动告知.
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申请.
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3、核对.
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当事人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

4、发证.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统计信息化建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统计信息化建设.
二、办理依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2016—2017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我区户籍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
2、妇女的妊娠,节育情况的管理.
3、户籍空挂在我处集体户或企业的职工.
4、婚嫁到我处的初婚或再婚的育龄妇女.
五、申请材料无.
六、工作流程计生信息统计主要为微机化操作,通过WIS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和青岛市全员人口综合管理平台等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上报录入和核实工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申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申报.
二、办理依据(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本管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一)因突发事故致残或父母长期重病而导致特困的独生子女家庭.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亡.
(三)计划生育"双女绝育户"因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特困.
五、申请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胶河管区审核上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人口关爱基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人口关爱基金.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青岛市黄岛区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建立"人口关爱基金"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救助机制的指导意见》(青黄计生协字〔2015〕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户籍在本管区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给予救助:救助的范围分六类,具体包括:A、独生子女当年度死亡家庭(母亲在49周岁以内);B、独生子女父母当年度死亡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内或全日制在校学生);C、独生子女当年度重大伤残(残疾证二级及以上,参考范围见7)或重大疾病(6)家庭(母亲在49周岁以内);D、独生子女父母当年度重大伤残(残疾证二级及以上)或重大疾病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内或全日制在校学生);E、现任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当年度重大伤残(残疾证二级及以上)、重大疾病、死亡造成家庭困难需要救助的.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病历、残疾证、结算单等.
六、工作流程镇(街)计生办在收到村(居)或单位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证明材料,上报区市人口计生局.
区市人口计生局自收到镇(街)计生办的材料进行调查、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定期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手续.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青人口发〔2011〕60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本规范所指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居住的人员,在青岛市七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因婚姻在一方户籍地生活的人员除外.

五、申请的材料(一)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应在流出前,持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村(居)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婚育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户籍地管区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还应出示结婚证.
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可委托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和家人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管区计生办负责审核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居民身份证、社区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婚育状况证明》和WIS信息,已婚的还应审核结婚证,据实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的第一联到第三联相关内容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情况登记表》,当日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关须知,告知流出育龄人员主动配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30日内主动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到期后,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应重新到户籍地管区计生办办理,管区计生办核实其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和WIS信息后,确认信息无误的,当日换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管区计生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办理依据1、国人口发【2010】29号.
2、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7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一方户籍为本管区的,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夫妇,计划怀孕前4-6个月;纳入本管区计划生育管理,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入已婚夫妇,计划怀孕前4-6个月.

五、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
六、工作流程村居到镇街领取免费介绍信----村居出具介绍信----需参检的育龄群众持免费介绍信到区妇幼保健院做检查-----区妇幼保健院对做检查的育龄群众网上软件登记-----村居对网上软件孕3个月前、产后1个月内随访登记并上报早孕随访表、产后随访表------镇街定期登陆网上软件查看并督促村居随访情况----镇街收集汇总早孕随访表、产后随访表并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病残儿医学鉴定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办理依据(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规范》.
(二)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人口发[2009]5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家庭,均可按规定程序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两份;(二)父母及子(女)三(四)人近期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两张;(三)户口簿复印件;(四)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五)病残儿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诊断资料等须为公立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级受理单位受理后审核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市人口计生委原则上每年对各区市集中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不单独进行个人鉴定.
确有车祸、急性白血病等特殊情况,经区市人口计生局申请,市人口计生委同意,可组织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鉴定组,单独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手续办理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号)"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实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胶河辖区户籍住院分娩孕产妇.
五、申请材料申请人应相户籍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出院证明等证件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黄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季度一次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依据(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提出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予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指: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一般应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五、申请材料(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1份;(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三)夫妻双方户口簿(索引+单页)复印件各1份.
六、基本流程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镇街级受理单位审核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能办理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独生女孩家庭母女医疗意外保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独生女孩家庭母女医疗意外保险.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对农村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至该独生女孩14周岁止母亲和女孩可以申请医疗意外保险.
五、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本人页、索引页复印件;或者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镇街(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火化证明.
这三个证明中,提供其中任意2个.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如属交通事故,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调解书.
5、申请人提供村(居)盖章的《受益人关系证明》.
同时提供所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理赔委托书》(健在者中指定一人前来办理业务,其他人需写委托书给受托人).

7、所有受益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8、申请人的手机号码.
六、工作流程由村居收到出险电话,把当事人材料报到局里由保险公司统一审批,赔付工作由保险公司负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
二、办理依据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3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五、申请材料申报时当事人需填写《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一式三份,区、街、居各留存一份;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多一份复印件开存单用)和户口簿索引复印件、《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证明等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出院记录);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婚育证明、现居住村(居)出具的证明(证明需体现职业、住所、纳入管理情况).

六、工作流程(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管区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
(三)胶河管区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五)账户开立.
(六)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
(七)资金发放.
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反馈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季度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扶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扶助.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1、独生子女家庭为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对已经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的对象,一律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扶助政策.

五、申请材料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索引、独生子女证、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六、工作流程1、新增人员资格确认;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索引、独生子女证、低保证到社区、村居申请.

2、公示新增和退出人员.
3、区级复核确认.
4、资金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区级公益金救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区级公益金救助.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镇(管区、办事处)计生办推荐,社会公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批准,均可接受救助.

(一)因突发事故致残或父母长期重病而导致特困的独生子女家庭.
(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亡.
(三)计划生育"双女绝育户"因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特困.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病历原件复印件等.
六、工作流程(一)管区办事处严格把关,对确认的救助对象要认真填写《公益金救助审批表》.
依据规定救助对象的条件,在《审批表》申请理由栏注明救助对象的类别和重点理由即特困程度.

(二)居委会意见栏和镇(管区)宣教文卫(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意见栏均要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确认的救助对象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复后,返回其所在村(居)公示7日,群众无异议后,予以救助.

救助金的发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各镇(管区、办事处)救助对象申请后,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救助资金全部从区级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中列支,然后由各镇(管区、办事处)将救助金一次性兑付给救助对象,发放时要有活动照片,需本人签字.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救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救助.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青黄政办发〔2016〕21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18周岁以内的未成年子女.
(二)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有独生子女证).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或通过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四)夫妇双方户籍登记在本区的常住户口.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每户发放救助金1000元,发放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病残独生子女如果在18周岁以前完全康复,则从康复后下一年度停发救助金;病残独生子女父母申请生育二胎,自审批《生育证》的当年度停发救助金.

五、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残疾证或医学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流程(一)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制定《黄岛区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救助申请表》.

(二)需救助人员由家庭主要成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残疾证或医学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居委会填写《黄岛区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组织5名以上居民代表进行评议提出救助意见,并在该社区张榜公示7天,经社区两委会议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管区办事处复审.

(四)管区办事处审核,确属病残独生子女的签署意见后加盖管区办事处公章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后审批,并委托代发机构以存折形式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办理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孕环情监测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孕环情监测.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孕环情查访和生殖健康查体工作规范》.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已婚育龄妇女,主要是生育过二孩及使用药具人员及放环、皮埋人员,结扎术后半年.

五、申请材料持身份证.
六、工作流程管区安排孕环情监测时间------居委会组织应检人员------管区安排人员监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年两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
二、办理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叶酸发放工作规范的通知》(青人口发【2010】12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在3个月内怀孕和处于早孕期(妊娠期的前3个月)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

五、申请材料持身份证.
六、工作流程管区到区妇幼保健院领取叶酸-----下发到各居------各居发放到应服用的育龄群众手中------各居对服用人员随访----各居每月将群众服用情况上报镇街----管区每月汇总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和信息采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和信息采集.
二、办理依据1、《国家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三、主要任务……(二)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2、《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明确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二)……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1、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2、强化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3、完善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5、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6、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在开展以上服务同时,要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
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应包括流动人口.
积极探索新增服务项目,使流动人口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受理单位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服务项目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孕妇产筛、新生儿疾病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住院分娩补助、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五、申请材料各项服务项目所需材料见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指南.
六、工作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出具介绍信—办事处审核—到相关部门享受相关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计生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600.
黄岛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黄岛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二、办理依据《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5〕45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相关工作.
"三、受理单位胶河卫生院.
四、办理条件具备相关条件的胶河管区辖区内居民.
五、申请材料书面申请.
六、基本流程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至胶河管区医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月1次公示.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胶河卫生院.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006.
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公共事项服务指南组织辖区内新建项目申报市区两级重点项目一、事项名称组织辖区内新建项目申报市区两级重点项目.
二、办理依据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及重点项目推进工作.
三、受理单位管区经贸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具备相关条件的辖区内企业.
五、申请材料项目投资方简介、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号、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已办理的前期审批手续、项目预计用地数量、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前期审批手续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至经贸服务中心.
(二)提报申请材料至区发改局、市发改局.
(三)区、市发改局现场调研查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每年下半年接受项目申请.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5176199.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一、事项名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西新管发〔2014〕13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经贸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一)项目单位须为在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项目实施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

(三)项目需经区工业和信息化等技改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节能评估、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五)贷款项目须已签订正式的信贷合同并已正式发放贷款.
(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每个企业原则同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扶持项目,已享受区技改扶持政策,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申请材料根据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般包括:(一)青岛市黄岛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用能评估等各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六)与项目产品有关的专利、科技成果、工艺先进性等有关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信用情况证明材料.
(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黄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无.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5176199.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理一、事项名称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理.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管区经贸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四)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建立了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有比较集中的工作场所和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国内先进地位.

(七)技术中心实行规范的项目和经费管理,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且各项主要评价指标不低于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九)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况:1.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执法机关审查的.

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3.
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4.
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5.
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五、申请材料根据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般包括: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报告、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有关附表、证明材料.

(3份,出具单位:企业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黄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无.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便民大厅经贸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5176199.
统计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材料前期审核指南一、事项名称统计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材料前期审核.
二、办理依据《统计法》.
三、受理单位管区统管统计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具备相关条件的胶河管区辖区内企业.
五、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最近一个季度内的财务报表、法人表、申请表.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企业提交相关材料至管区经贸服务中心.
(二)提报申请材料至区统计局(三)上报至市、省、国家统计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依企业申请,当年注册并投入生产的企业每个月一次,非当年注册企业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统管统计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1826.
代开普通发票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代开普通发票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第8号).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三、受理单位青岛市黄岛区国税局四、办理条件(一)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人,在接受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其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申请材料(一)经办人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代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对所购商品或劳务服务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书面确认证明内容应包括: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申请代开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所购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出具时间等.

金额在500元以下不代开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代开人,每次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销售定额在2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申请代开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申请表的内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六、有关规定(一)属于征税的代开项目,申请代开人在取得代开发票前应按照规定的税种和适用税率先缴纳税款.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代开:1、申请代开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2、申请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3、申请代开金额超过十万元(含)的普通发票.
4、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5、同一申请代开人超过3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遇有上述情形,申请代开人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七、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代开点审核后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黄岛区国税局.
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公共事项服务指南危房改造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危房改造.
二、办理依据《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黄岛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青西新管办发〔2017〕54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包括低保户、五保户以及建党立卡贫困户,由危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管区党委书记、挂管区领导审定.
同时,需实施改造的危房必须有宅基地手续.

五、申请材料(一)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房产证明复印件、民政等部门资格证明.

(二)申请修缮房屋图片各个角度照片不少于8张,同一角度不超过2张.
(三)修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照片.
(四)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情况照片,表决情况记录及村张榜公示情况.

六、基本流程1、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审查.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每一户房屋的危险程度进行技术鉴定,按照鉴定报告提出改造意见,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汇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同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鉴定报告意见和改造方案与户主、施工企业签订三方改造协议.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村服务中心持农户申请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示报告、房产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鉴定报告等材料,到区城建局(城市化办)审批后进行改造.

4、危房改造完成后,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所在镇(街道)扶贫办、财政、镇村建设、社会事业等部门以及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区城建局(城市化办)组织扶贫办、发改、财政、质监站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危房改造户按比例抽查验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便民大厅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0108.
公共租赁房申请审核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
办理依据(一)《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
(二)青土资房发〔2014〕376号.
(三)青黄土资房发〔2016〕56号.
三、受理单位管区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2964元,下同).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14〕376号)有关规定执行,至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五、申请材料(一)填写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档案(绿皮、经济适用住房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

(二)户籍(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家庭成员本人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住房情况证明(户籍地住房证明、现居住地住房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四)收入证明(自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收入情况,无固定收入者开具失业证明并填报诚信申报).

(五)财产状况证明(摩托车、机动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等).
(六)婚姻情况证明(婚姻情况承诺书、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七)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胶河管区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初审资料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办理时限7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便民大厅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0108.
经济适用房办理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山水新城三期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销售的通知》(青黄土资房发[2016]56号)三、受理单位管区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五、申请材料(一)填写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档案(绿皮、经济适用住房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

(二)户籍(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家庭成员本人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住房情况证明(户籍地住房证明、现居住地住房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四)收入证明(自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收入情况,无固定收入者开具失业证明并填报诚信申报).

(五)财产状况证明(摩托车、机动车辆购买发票复印件等).
(六)婚姻情况证明(婚姻情况承诺书、结婚证、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七)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胶河管区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初审资料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办理时限7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便民大厅镇村建设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2-82190108.
团工委公共事项服务指南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二、办理依据(一)《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
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执行当年黄岛区教体局招生政策.
三、招生范围1、符合条件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四、申请材料(一)常住户口的新生报名时,只须提供与新生有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件:1、黄岛区常住户口、已在招生服务区购买自有住房居住的其它镇、处(区)居民,报名时须提供房产证和户口簿;若租房居住,须同时提供有效工作证明(带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用章)或营业执照.

2、黄岛区以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证件:(1)父母至少一方在黄岛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证明(带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用章)或营业执照.

(2)在城区居住的住房证明(自有房权证或租房证明).
(3)父母至少一方的"居住证"(属青岛市范围内户籍的不需提供).
(4)与新生有关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五、基本流程普查适龄儿童——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报名——二次报名——发放入学通知书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按区局统一时间八、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管区中小学教导处.
(二)电话咨询:0532-82192727(中心中学).
黄岛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黄职转办〔2017〕2号关于转发市职转办《关于取消和调整70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现将市职转办《关于取消和调整70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青职转办〔2017〕2号)转发给你们,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取消、调整市级取消、调整的各类证明.
对于取消的证明,相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到位,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对于调整的证明,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协调,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创业.

取消或调整证明、盖章类材料按照程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程序按照市职转办通知办理.

关于取消和调整70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黄岛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30日分送: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专题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黄岛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30日印发青岛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青职转办〔2017〕2号关于取消和调整70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编委办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厅字〔2016〕3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厅字〔2016〕51号)部署要求,经各有关部门(单位)梳理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审核确认,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了《青岛市取消或调整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对于不再出具的证明,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协调、接续等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创业.

《青岛市取消或调整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第一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等,按照程序实行动态调整.
因法律法规明确增设或调整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同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青岛市取消或调整证明、盖章类材料目录(第一批)》青岛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分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专题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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