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招标编号:THXGC2017253招标人:太和县农业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1月目录目录I第一卷1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二卷100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01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02第三卷10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5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太和县国省干道绿化提升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太和县农业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太和县国省干道绿化提升EPC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THXGC2017253)"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1、项目编号:THXGC20172532、项目名称:太和县国省干道绿化提升EPC总承包项目3、项目地点:太和县4、项目单位:太和县农业委员会5、项目概况:449省道、406省道两侧绿化,全长68公里;沿线大庙、五星集绿化.
本次招标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养护工作等,养护期为2年.
6、资金来源:财政.
7、项目概算:总投资约12000万元,一标段约5600万元,二标段约6400万元.
8、项目类别:工程.
9、标段划分:2个标段.
一标段为406省道两侧绿化工程,该路段共长约28公里;二标段为449省道两侧绿化工程,该路段共长约38公里,其中包括(1)标准路段绿化提升工程,总长约37公里;(2)大庙镇绿化提升工程(绿化带宽约5.
5米,总长约1.
1公里);(3)五星镇整体绿化工程(绿化带宽9米).
注:各投标人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任一标段投标,也可两个标段均投,但只允许中标其中1个标段,具体详见评标办法.
10、计划工期:一标段:90日历天;二标段:90日历天.
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人业绩要求:施工业绩:投标人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道路绿化(或公园绿化)施工业绩.
(提供业绩合同,如合同中不能体现相关评审要素,须另行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设计业绩:投标人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道路绿化(或公园绿化)设计业绩.
(提供业绩合同,如合同中不能体现相关评审要素,须另行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要求:项目经理:具有园林绿化类中级及以上职称,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道路绿化(或公园绿化)施工业绩.
(提供合同,如合同中不能体现项目经理及相关评审要素,须另行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设计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类中级及以上职称,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道路绿化(或公园绿化)设计业绩.
(提供合同,如合同中不能体现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评审要素,须另行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三、招标文件发售的地点、时间及方法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zx.
fy.
gov.
cn)下载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文本价格:招标文件发售费500元/每标段,投标人须在开标前1小时内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在开标室现场缴费(可采用微信或支付宝扫码形式缴纳),未缴纳招标文件发售费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1、开标时间:2017年11月24日10:002、开标地点:以答疑更正文件为准五、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24日10:00六、联系方法招标人:太和县农业委员会地址:太和县人民政府院内联系人:余主任电话:13956766263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联系人:钱工、高工电话:13805600633、0551-62220262、62220269传真:0551-62220263邮箱:503139812@qq.
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
2招标人名称:太和县农业委员会地址:太和县人民政府院内联系人:余主任电话:139567662631.
1.
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联系人:钱工、高工电话:0551-62220262、62220269传真:0551-622202631.
1.
4项目名称太和县国省干道绿化提升EPC总承包项目1.
1.
5建设地点太和县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100%1.
2.
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
3.
1招标范围一标段为406省道两侧绿化工程,该路段共长约28公里;二标段为449省道两侧绿化工程,该路段共长约38公里,其中包括(1)标准路段绿化提升工程,总长约37公里;(2)大庙镇绿化提升工程(绿化带宽约5.
5米,总长约1.
1公里);(3)五星镇整体绿化工程(绿化带宽9米).
本次招标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养护工作等,养护期为2年.
1.
3.
2计划工期一标段:90日历天;二标段:90日历天(其中部分路段为配合全市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现场会,须于2017年12月中旬完工).
注:该工期包含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周期等,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1.
3.
3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其他要求:所有绿化植被养护期限为2年.
1.
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同招标公告1.
4.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
9.
1踏勘不集中踏勘,各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
10.
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
10.
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时间:2017年11月9日17时前提出问题的方式:网上提交1.
10.
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网上发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zx.
fy.
gov.
cn)1.
11.
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无1.
11.
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所有分包的工程必须得到招标人的认可后,总承包单位才能进行分包,否则不得分包.
同时主体及及关键性工作内容不得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
1.
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2.
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投标截止前,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澄清、招标答疑等等.
2.
2.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异议的截止时间以及招标人回复的方式招标人将在收到所有澄清文件后,及时对有必要进行答复的问题在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系统中发布澄清答疑通知.
所有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2.
2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24日10时00分整(北京时间)2.
2.
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人自行关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无需回复确认.
2.
3.
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人自行关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无需回复确认.
3.
2投标报价报价方式:结算比率报价1、本次投标报价(投标结算比率)包含勘察测绘、工程设计及有关审查、绿化工程施工、2年维保养护等一切费用.
2、招标控制价为施工图预算价的90%,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该招标控制价(举例:如投标人的报价为85%,则其结算比率为85%,等同于下浮率为15%,以此类推).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由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以施工图预算费用乘以结算比率(各分项报价相应下浮)作为签约合同价;结算时以审计部门的审定价为准.
3、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价.
注:1、中标人完成设计成果的各节点要求:方案设计须经招标人及规划局认可,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由招标人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查,清单预算价编制单位由招标人委托,以上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图审合格后,由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中对于相关勘察测绘费、设计费、图审费、咨询费(含本前附表9.
8条所述全部费用)、维护保养费等已包含在建安费用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在施工图预算中也不予体现.
3、预算编制及结算审计的依据为:《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2005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关配套费用定额、阜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当期《池州工程造价信息》、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布的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人工费标准及取费标准执行[安徽]人工费调整文件(造计〔2013〕16号)、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的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措施项目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一)施工组织措施费报价按以下规定计算安全文明费(计算式表示最低报价值,投标报价不得低于该计算值):①环境保护费:(人工费+机械费)*a%*100%;②文明施工费:(人工费+机械费)*b%*100%;③安全施工费:(人工费+机械费)*c%*100%;④临时设施费:(人工费+机械费)*d%*100%;⑤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人工费+机械费)*e%*100%.
各专业工程上述"四项"措施费a、b、c、d、e数值如下表:工程专业类别环境保护费(a值)文明施工费(b值)安全施工费(c值)临时设施费(d值)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e值)建筑工程按造价〔2016〕11号规定取下限1.
96装饰装修工程按造价〔2016〕11号规定取下限0.
96安装工程按造价〔2016〕11号规定取下限0市政工程按造价〔2016〕11号规定取下限1.
96园林绿化仿古工程按造价〔2016〕11号规定取下限0.
96其它工程按造价〔2016〕11号规定取下限03.
3.
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开始120天3.
4.
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每标段捌拾万元;须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太和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本项目名称.
接收保证金的账户:开户名称:太和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一标段:20000528970710300000294二标段:20000528970710300000219联系人:刘会计,电话0558-8661823.
注:投标单位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将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导致投标文件被否决!
3.
5.
2近年财务状况/3.
5.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3.
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
7.
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或盖章3.
7.
4投标文件份数5份(1正4副),电子版1份3.
7.
5装订要求投标人应分标段分别制作、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清楚表明所投标段号.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应分别装订、密封,并清楚地标明"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制作、装订,相应部分的正本和副本分开包装或集中包装均可.
电子版(光盘)放入"商务标部分"密封袋.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装订、分装、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提前开封的责任.
拒绝接受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
4.
1.
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的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部分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4.
2.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递交地点:以答疑更正文件为准递交起止时间:2017年11月24日9时00分起至10时00分止(北京时间)4.
2.
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5.
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监督员检查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随机.
6.
1.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人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随机抽取7.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3个7.
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
hfggzy.
com7.
4.
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履约保证金金额:每标段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
11、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实现招标要求全部功能(必须达到国家、行业规范、技术要求的全部验收标准)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含),了解拟投标合同段的全部工程内容.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2、本工程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澄清文件、补充文件、修改纪要等要求,参照有关定额、费率标准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本单位的施工方法、设备、材料来源渠道、施工机械装备、施工管理水平等编制工程投标报价,但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成本价.
3、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4、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费用.
5、本次招标范围的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或招标人取消或暂缓部分工程,或将招标确定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变更为招标人供应,中标人需无条件执行招标人的此类指令,同时也不得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另中标人承包范围的工程,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招标人可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且无需向中标人支付任何费用,如另行发包造成工期延误、造价超过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等其他的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前期所做的准备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具体工作量及金额(含咨询费等)以审计结果为准.
9.
2主要材料要求1.
工程所需材料(除招标人甲供材外)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应当在进场前由监理单位及招标人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
2.
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验.
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须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认可.
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中标人必须服从该要求.
若该材料经权威政府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负;若鉴定无质量问题,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3.
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中标人采购前须报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审查后方可采购,但该审查行为并不意味着对中标人所选用材料质量的认可,即中标人仍须就所选用材料质量对招标人负责.
4.
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如有),投标单位应选用推荐品牌,如投标人所报的产品达不到招标人推荐品牌的质量和品质要求或在投标文件中未注明所报品牌,则中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按招标人推荐的任一品牌产品供货,且投标价不予调整.
5.
为确保产品质量,投标人采购的产品须为原产地原厂家生产的产品,不得贴牌.
同时招标人有权到该生产厂家生产线实地考察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并取样封存,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的生产证明及相关合格证明等资料,中标人须配合招标人的此项工作.
9.
3人员到岗及履约要求1.
投标人一旦中标,所报的本项目项目经理(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各专业负责工程师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
中标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
如仍未及时整改,招标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招标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建设单位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单位索赔.
9.
4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9.
5相关问题若出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被否决或被判定为无效标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本招标文件中(含评标办法)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9.
61、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相关资料均通过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系统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发布同时系统以短信形式提醒.
但系统短信并非必要程序,且可能出现因网络原因造成投标单位未收到短信的情形,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收到短信的责任,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太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系统查看有无相关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2、图纸下载说明:企业库系统和FTP服务器均需同时进行图纸下载;1)企业库系统提供一般性图纸下载,部分大容量图纸需另行从FTP服务器下载.
2)登陆FTP服务器,ftp地址是ftp://ftp.
hfztb.
cn(可以从菜单运行命令框中输入ftp地址,也可以在我的电脑地址栏中输入ftp地址).
3)投标人使用公共下载账户登陆FTP服务器.
允许匿名登录投标人只有浏览、下载权限操作.
4)投标人找到本项目所在的文件夹(文件夹命名为项目标号),进入文件夹,拖放须下载的文件到本地电脑即可.
5)如果投标人需要查询项目信息,可以在搜索栏中输入项目编号即可.
9.
7特别说明:投标人在其工作范围内应确保其各自独立准备的全部投标文件在中国境内外都没有且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如果在其投标文件中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保证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并适用于本项目.
投标人对上述保证应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并负责保护招标人权益不受损害;一切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由使用设备工艺结构特征以及元件的排列所引起的申诉、仲裁、诉讼等事宜及相关费用均有投标人独立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项目涉及到使用农民工的,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须提供太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证明》.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执行太和县有关规定,咨询电话:0558-8656810.
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将组织太和县标后监管办公室对中标人进行标后核查,如若发现中标人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有关部门将按相关权限对其进行处罚.
9.
8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人的投标费率乘以招标公告中约定的项目概算(5600万元或6400万元)得出的结果为计算基础,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中工程类计费标准的90%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
2、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编制费:以施工图预算价为计算基础,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90%收取,在成果文件完成并经确认后3日内由中标单位支付给咨询单位.
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1.
总则1.
1项目概况1.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
1.
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
3.
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投标人资格要求1.
4.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
4.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被责令停业的;(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被限制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内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
4.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招标项目投标.
1.
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
5.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5.
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
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踏勘现场1.
9.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
9.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
9.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9.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10投标预备会1.
10.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
10.
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
10.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11分包1.
11.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
11.
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
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
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详见招标文件目录.
根据本章第1.
10款、第2.
2款和第2.
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2.
2.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2.
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
3招标文件的修改2.
3.
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3.
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
1投标文件的组成3.
1.
1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
1.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
2投标报价3.
2.
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
2.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
2.
3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3投标有效期3.
3.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
3.
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
3.
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
4投标保证金3.
4.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
4.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
4.
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
4.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5资格审查资料3.
5.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
5.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表"应附按招标文件规定附相关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3.
5.
3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
7投标文件的编制3.
7.
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7.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
7.
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7.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
7.
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2投标文件的递交4.
2.
1投标人应在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
2.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2.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
2.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3.
1在本章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
3.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
7.
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
3.
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
3.
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
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
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开启各投标人技术标,并将技术标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7)宣布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及入围名单;(8)对技术标入围单位开启商务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
5.
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
1评标委员会6.
1.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
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
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
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招标人须在中标公示期满前到检察院办理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按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文件执行.
7.
4履约担保7.
4.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
4.
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
4.
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5签订合同7.
5.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5.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
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条款1、投标人资格评审、初步评审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完整以至影响投标文件评审且不符合招标文件错误修正条件的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替代方案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8、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
9、投标人须知1.
4.
3、1.
4.
4条所列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评标办法前附表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技术标评审:40分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审:60分条款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业绩条件资质符合招标公告规定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及业绩符合招标公告规定联合体投标人不接受其他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其他规定2技术标初步评审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4款投标保证金规定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技术标评审(满分40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3资信业绩评分标准(30分)1、投标人获得过工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或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国家级的得2分,省级的得1分.
2、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获得银行授予信用等级为AAA的得3分,AA的得2分,A的得1分(在有效期内).
1、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6000万(含6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的类似道路绿化(或公园绿化)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2分;2、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8000万(含8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类似道路绿化(或公园绿化)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3分;3、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10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道路绿化(或公园绿化)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4分.
本项目满分14分,同一项目只计一次,不重复计算.
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5000万及以上的类似道路绿化(或公园绿化)工程设计业绩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6分.
1、投标人企业2014—2016年度年均营业收入>15亿元的得3分,15亿元≥企业2014—2016度年均营业收入>10亿元的得2分,小于等于10亿的得1分.
2、根据投标人2016年度资产负债率进行评审,≤60%的得2分,>60%不得分.
注:提供经审计的2014-2016年度财务报告.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10分)总体实施方案(3分)针对本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实施组织形式、项目阶段划分、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项目采购计划及沟通与协调程序的实施方案.
评委根据投标文件综合评审,酌情打分0-3.
项目实施要点(3分)针对本项目方案设计实施要点、采购实施要点、施工实施要点、试运行实施要点的实施方案.
评委根据投标文件综合评审,酌情打分.
项目管理要点(4分)针对本项目合同管理、资源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估算及控制、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环境管理、沟通和协调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文件及信息管理、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
评委根据投标文件综合评审,酌情打分.
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审(满分60分)4商务标初步评审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报价不超过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1项招标范围的规定工期符合招标公告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质量标准合格,所有绿化植被养护期限为2年.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开始120天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60分)报价得分投标报价评审:(满分60分)B值为技术标入围的且商务标初步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价(B值)时,得满分60分;投标报价比评标价(B值)每高1%,在满分基础上扣1分;投标报价比评标价(B值)每低1%,在满分基础上扣0.
5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价(B值))/评标价(B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备注:1、各有效投标人的得分按照各评委所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2、上述凡涉及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中均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内容及图章应清晰,否则涉及初步评审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涉及评分的,该项不得分.
若提供的证明材料字体过小、模糊不清晰造成无法辨认或评标委员会认为不足以证明的,则对应项判定为不通过或不予得分.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时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两个标段均按此评标办法分别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汇总技术标得分加上商务标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则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报价也相同,则由相应投标人代表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2.
评审标准及评审程序2.
1资格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技术标初步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3技术标评审采用评分制,具体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如通过资格评审和技术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小于或等于五家时,则所有通过资格评审和技术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均入围进入商务标评审;通过资格评审和技术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大于五家时,在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按技术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得分前五名的投标人为入围单位,进入商务标评审(若上述排序前五名中出现技术标标得分相同而并列使得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家数大于五的,则按技术标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的第五家为界,与第五家并列的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2.
4商务标初步评审对入围单位进行商务标初步评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商务标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再递补).
2.
5商务标评审对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单位进行商务标评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
2投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规定合理时间内将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评审后决定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告知.
澄清时间自评委会要求时间起最多不超过30分钟(具体时间根据评委会要求确定).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评委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权利,评委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去进行判定.
3.
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
定标原则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亦可重新招标.
2、招标人优先确定第1标段的中标人,然后确定第2标段的中标人;第1标段的中标人不得再确定为第2标段的中标人,招标人将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2标段中标候选人顺序递补,以此类推.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指第1.
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
1.
1.
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
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
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1.
1.
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
1.
1.
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
1.
1.
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
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
2.
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
1.
2.
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
1.
2.
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
2.
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
1.
2.
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
1.
2.
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1.
2.
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
1.
2.
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
3.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
3.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
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
1.
3.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
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
1.
3.
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
3.
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
4日期、检验和竣工1.
1.
4.
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
1.
4.
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
1.
4.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
3款、第11.
4款和第11.
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
4.
4竣工日期:指第1.
1.
4.
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
1.
4.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
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
1.
4.
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
1.
4.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
1.
4.
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
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
1.
4.
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
1.
4.
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
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
1.
4.
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1.
5.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1.
5.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
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
5.
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
1.
5.
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
5.
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
4.
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1.
6.
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
1.
6.
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
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
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
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
3款和第5.
5款的约定执行.
1.
6.
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款约定执行.
1.
6.
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
6.
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7.
2第1.
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
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化石、文物1.
10.
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10.
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1知识产权1.
1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
11.
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
11.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
13.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13.
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
13.
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13.
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
13.
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
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
发包人义务2.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
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
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
1.
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
3监理人员3.
3.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
3.
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
3.
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
4监理人的指示3.
4.
1监理人应按第3.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
4.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
4.
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
4.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
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
4.
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
5商定或确定3.
5.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
5.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
1.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
1.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
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1.
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
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1.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
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4.
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
1.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2履约担保4.
2.
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2.
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3分包和不得转包4.
3.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
3.
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
3.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
3.
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
4联合体4.
4.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
4.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4.
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5承包人项目经理4.
5.
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
5.
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
5.
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
5.
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
5款规定执行.
4.
6.
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
6.
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
6.
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6.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
8.
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
8.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
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8.
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
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4.
10.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
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
12进度计划4.
12.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
12.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
12.
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
13质量保证4.
13.
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
13.
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
13.
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5.
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
1.
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
1.
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
2款约定执行.
5.
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
5款的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
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
3设计审查5.
3.
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
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
3.
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
3.
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
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
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
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
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
5竣工文件5.
5.
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
5.
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监理人应按照第5.
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
5.
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
3款和第18.
5款约定完成验收.
5.
6操作和维修手册5.
6.
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
6.
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
3款和第18.
5款约定完成验收.
5.
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第1.
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
1.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
1.
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3.
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
3.
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
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
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5.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5.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5.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
4.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
4.
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8.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
2场内施工道路8.
2.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
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
3场外交通8.
3.
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
3.
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9.
1施工控制网9.
1.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
1.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
2施工测量9.
2.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
2.
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
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
1.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
1.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
1.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
2.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
2.
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
2.
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
2.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
2.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
2.
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
2.
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10.
2.
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
2.
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
3治安保卫10.
3.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
3.
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
3.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
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
4环境保护10.
4.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
4.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
4.
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
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
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
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
1.
4.
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
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
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
12.
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
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
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
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
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
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
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12.
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
1.
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1.
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
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
2.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
2.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
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
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
4.
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
5.
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
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
2.
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
5.
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
1.
2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13.
1工程质量要求13.
1.
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
1.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4.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
4.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
4.
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
4.
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
4.
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
4.
1项或第13.
4.
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4.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清除不合格工程13.
5.
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
1.
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
1.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
1.
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2现场材料试验14.
2.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
2.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
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15.
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
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2.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2.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
3变更程序15.
3.
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
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
3.
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
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
3.
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
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
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5计日工(A)15.
5.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
5.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
5.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
3.
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
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
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
2.
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
2.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
3.
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
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
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
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
除第17.
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
12.
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
3.
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
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
4.
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
3.
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
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
3.
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
4.
2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
4.
3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
5.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4(4)目的约定执行.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
1竣工试验18.
1.
1承包人按照第5.
5款和第5.
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
1.
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
1.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
1.
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
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
3.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
3.
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
3.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
3.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
3.
1项、第18.
3.
2项和第18.
3.
3项的约定进行.
18.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
4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
5区段工程验收18.
5.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
2款与第18.
3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18.
5.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6施工期运行18.
6.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
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
6.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
7竣工清场18.
7.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
7.
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
9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
2缺陷责任19.
2.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
2.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
2.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
2.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
2.
3项约定执行.
19.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
1设计和工程保险20.
1.
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
1.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
2工伤保险20.
2.
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
2.
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20.
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5.
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
5.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5.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
5.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
5.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
5.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1.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
2不可抗力的通知21.
2.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
2.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3.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
3.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
3.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
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
8款或第4.
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
3款或第7.
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
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
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
1.
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
1.
3项、第22.
1.
4项、第22.
1.
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
1.
1(6)目和第22.
1.
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
1.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1.
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
1.
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
1.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
2发包人违约22.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
2.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
2.
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
2.
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2.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
2.
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
7.
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
3.
1承包人按第17.
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
3.
2承包人按第17.
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
4发包人的索赔23.
4.
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
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
4.
2发包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
3争议评审24.
3.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
3.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3.
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
3.
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注:专用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条款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1一般规定1.
1定义1.
1.
2.
4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经理).
1.
1.
3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1.
1.
3.
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确定的日期,即年月日.
1.
1.
3.
2"竣工日期"指年月日或开工日期后满【】日.
1.
3通知经发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可通过电子信箱向对方发送相关文件或其他信息.
其中,发包人的电子信箱为:承包人的电子信箱为: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下的通讯地址分别为:发包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件人:承包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收件人:1.
6标准和规范1.
6.
1本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工程规范、规程和产品生产及使用检验计量标准和规范等.
1.
6.
2因本工程特殊需求,发包人为本工程提供国外标准、规范名称:无.
1.
6.
3在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列明发包人技术要求的书面文件时间:年月日1.
10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本合同语言为:中文简体语言(即汉语)和2发包人2.
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指定的为本工程服务的发包人代表为:发包人代表应具备的职权:2.
5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3承包人3.
2承包人人员3.
2.
1承包人为本工程指派的承包人代表为:承包人代表应具备的职权:3.
2.
3生活和办公设施承包人需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的生活和办公设施:3.
3分包3.
3.
2分包商的选择分包工程:主要分包商: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承包人须以方式择优选择合格的分包商.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与本工程建设标准相符的潜在分包商名单.
承包人提出的潜在分包商须经发包人确认.
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商提出质疑,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如:企业资质、产品样本、供货业绩、设施人力状况证明资料等),若承包人仍试图推荐被发包人否定的分包商,承包人应组织实地考察等有效验证方法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通过实地考察等有效验证方法决定是否录用.
如果承包人最终不能提供令发包人满意的潜在分包商,发包人可直接指定分包商,承包人将接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等全部责任.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提出增补、修订合格分包商名录.
发包人有权随时进入分包商的工厂进行质量、进度检查.
承包商必须在其分包合同、订单中对发包人的此项权利加以规定,并在发包人行使此项权利时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承包商不得把这种检查作为分包商对质量的有效控制的证据.
3.
4履约担保履约保函币种:金额(大写)(小写)发包人依履约保函提出索赔的条件:履约保函采用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形式,其格式可参见.
4工程监理4.
2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总监工程师:总监工程师职权:4.
3工程监理人的任务和权力工程监理人行使前需发包人批准的职权:5设计5.
2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本合同中,承包人需完成的设计阶段:5.
2.
1承包人被视为已仔细审查了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
5.
2.
2承包人负责"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所列工程相关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设计计算以及关于该工程设计、执行的全部现场资料与文件的正确性,并对上述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5.
2.
3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对发包人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5.
2.
4发包人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3)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
5.
2.
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
5.
2.
6承包人设计文件应包括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编制所有的承包人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人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图审合格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6套图纸(承包人所需的图纸不包括在内)5.
2.
7承包人承诺其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5.
2.
8承包人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
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包人.
此外,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
承包人应取得发包人对他们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工图.
在发包人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单位工程验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
2.
9资料移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及图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必须提交给发包人与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4套全新工程设计的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审查资料)及竣工图、详细地质勘查资料及电子版图纸.
2.
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
3.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
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5.
4技术标准、规范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依据的技术标准、规范为:5.
5竣工文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完整竣工文件【】份.
6设备和材料6.
1采购与管理6.
1.
1承包人为本工程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包括:对于本工程所需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其相关出入关手续办理人为:6.
4现场试验本工程是否需要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需要/不需要)如需,则发包人采购的需要现场试验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采购的需要现场试验的设备和材料:7施工7.
1发包人的义务7.
1.
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提供的临时水、电等类别:取费单价:7.
1.
9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
2对承包人的义务7.
2.
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将依法律规定应由其办理的批准手续委托给承包人办理的包括:7.
2.
11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1)投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承包人需在合同签署后3日内组建完成.
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更换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撤换要求的通知送达承包人之日起7日内,承包人应指派新的符合要求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2)工程开工后,次月5日前将上月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四份提交发包人)和对应工程款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初审.
3)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列明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周转材料、施工机具,承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运抵现场并投入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增加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设施.
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资源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到达承包人后三个日历日内,承包人的资源配置必须到位,否则,从通知到达后的第四日起,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同时承包人资源配置每延误一天到位需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违约金.
4)检查、复测发包人、总承包人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含沉降及位移观测点)并对施工现场的结构(建筑)尺寸进行复核,并保护至工程竣工时移交发包人.
5)参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
6)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7)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交通、治安、施工噪音、防疫等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并办理有关手续.
8)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9)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施工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0)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所在地行发包人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扬尘治理费、渣土处置费等.
11)节假日、工程所在地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12)承包人应将垃圾堆放至指定地点,外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现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外运不到位,则由承包人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进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若无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
14)在竣工移交前按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拆除、清运所有临时设施及产生的垃圾,并堆放至指定地点,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15)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委托工作.
1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12开工、延误和终止12.
3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时单项工程应达到的竣工条件:竣工日期时工程应达到的竣工条件:12.
6逾期完工违约金详见四《太和县重点示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奖惩办法(试行)》16价格调整16.
1因物价波动合同价格:不调整16.
2因法律变更的调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均不调整17合同价格和付款17.
1合同价格:总价合同.
17.
2付款方式最终工程结算价以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最终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为基数,乘以本次投标所报比率为合同结算价.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无质量问题,第二年支付合同价款的30%,第三年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
19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2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四《太和县重点示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奖惩办法(试行)》;该办法未明确的违约责任,视违约情形给予承包人1至10万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24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5其他25.
2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
第三节合同格式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格式供参考)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资源、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EPC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地:工程承包范围:3.
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4.
主要日期设计开工日期:发包人发出通知日内.
施工开工日期:发出设计通知日历天内.
工程竣工日期:发出设计通知日历天内.
5.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最终工程结算价以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项目结算价为基数,乘以投标所报比率为合同结算价.
7.
合同签订地点:太和8.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
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三: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
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
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四:关于印发《太和县重点示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太和县重点示范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奖惩办法(试行)为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顺利完成重点示范工程建设任务,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单位奖励办法(一)"创优达标"奖励1.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工程,发包人按获奖工程结算价的1.
5%奖励承包人.
2.
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工程,发包人按获奖工程结算价的1%奖励承包人.
3.
获市级优质工程奖(颍州杯)的工程,发包人按获奖工程结算价的0.
5%奖励承包人.
4.
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准化工地"的工程,发包人按获奖工程结算价的1%奖励承包人.
5.
获"安徽省AAA级安全文明准化工地"的工程,发包人按获奖工程结算价的0.
5%奖励承包人.
6.
同一工程获两种或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等级标准奖励,奖金不累计计算;投标文件承诺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节约投资奖励7.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并使工程在不影响工期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节省投资,发包人按工程费用实际节省额的10%奖励承包人.
(三)提前工期奖励8.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承包人采取措施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提前工期,每提前竣工一天,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的万分之零点五奖励承包人;工程提前竣工超过30日(不含30日)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的万分之一奖励承包人;最高奖励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1.
5%.
二、施工单位惩处办法9.
施工单位不得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业务,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直接费用结算,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给予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竣工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处罚承包人;工程延期超过30日(不含30日)的,每延期竣工一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处罚承包人;延期竣工6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最高延期处罚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3%.
11.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严重滞后,不能完成月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0.
5‰处罚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1‰处罚承包人,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2.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一次性通过,对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发包人按未通过验收单体工程造价的30%处罚承包人.
1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投标书、合同中确定的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一)因本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三)发包人认定其不能胜任所承担的本工程任务或存有失信行为的;(四)变更工作单位的;(五)本人患严重疾病等需要治疗或者休养,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患严重疾病等在治疗或者休养期间需要本人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
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属于第(一)、(二)项情形的,承包人应当分别按照合同价的2‰、50000元/次、20000元/人·次标准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属于第(三)、(四)、(五)项情形的,承包人应当分别按照合同价的1‰、25000元/次、10000元/人·次标准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更换后的关键岗位人员资历、能力水平不得降低,招标时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满足招标条件.
14.
承包方关键岗位人员应跟班作业,并保证每月到岗不少于22个工作日,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若离开太和,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向监理和发包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施工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请假.
项目经理擅自缺岗,首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三次及以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缺席应该参加重要活动或会议的加重处罚;技术负责人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
15.
承包人做好日常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工作,达到随时检查随时合格的标准.
对安全文明检查不合格及整改不力等情况,除县住建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外,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首次罚款10000-50000元,再次罚款50000元以上.
16.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地质量检查,或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每次发包人处罚承包人20000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整改的,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首次罚款50000元,再次罚款10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7.
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的,限期补缴,并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三、监理单位奖励办法(一)"创优达标"奖励18.
获国家优质工程奖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工程,委托人按获奖工程监理费的4%奖励监理人.
19.
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工程,委托人按获奖工程监理费的3%奖励监理人.
20.
获市级优质工程奖(颍州杯)的工程,委托人按获奖工程监理费的2%奖励监理人.
21.
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准化工地"的工程,发包人按获奖工程结算价的3%奖励监理人.
22.
获"安徽省AAA级安全文明准化工地"的工程,发包人按获奖工程结算价的2%奖励监理人.
23.
同一工程获两种或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等级标准奖励,奖金不累计计算.
投标文件承诺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节约投资奖励24.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纳,并使工程在不影响工期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节省投资,委托人按工程费用实际节省额的5%奖励监理人.
(三)提前工期奖励25.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或承包人采纳,并节约了工程工期,每提前竣工一天,委托人按监理费总额的2‰奖励监理人;工程提前竣工超过30日(不含30日)的,每超过一天,委托人按监理费总额的4‰奖励监理人.
最高奖励不超过监理费用总额的6%.
四、监理单位惩处办法26.
监理单位不得挂靠、转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并给予该监理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7.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投标书、合同中确定的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
(一)因本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三)委托人认定其不能胜任所承担的本工程任务或存有失信行为的;(四)变更工作单位的;(五)本人患严重疾病等需要治疗或者休养,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患严重疾病等在治疗或者休养期间需要本人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属于第(一)、(二)项情形的,监理人应当分别按照合同价的2%、10000元/次、5000元/人·次标准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属于第(三)、(四)、(五)项情形的,监理人应当分别按照合同价的1%、5000元/次、2500元/人·次标准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更换后的关键岗位人员资历、能力水平不得降低,招标时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满足招标条件.
28.
监理方关键岗位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并保证每月到岗不少于22个工作日,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若离开太和,必须经监理部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向委托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勤.
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施工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请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擅自缺岗,首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三次及以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缺席应该参加重要活动或会议的加重处罚;监理工程师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监理员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
29.
监理人须按时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内容及深度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处理现场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如监理人员对现场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或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事件,委托人对监理人进行经济处罚,首次罚款10000—50000元,再次罚款50000元以上.
30.
施工现场的经济签证、变更签证等要按照有关规定,最终经有关责任主体共同签证后方可生效.
监理人须配备具有造价从业资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总预算进行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所报各类预(结)算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数字负责,委托人造价管理人员或审计机构(部门)对监理人审批的(预)结算进行审查或审计.
如审查结果中,包括招标以外部分(变更、签证等,招标外增加的工作量等)的总工作量误差超过5%,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外,同时根据误差大小按监理费总额的5%-20%处罚监理人.
31.
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等按合格签字的,委托人可随时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或总监,除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和监理人责任,委托人按监理费用的30%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32.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组织月度工程进度验收,按验收合格后的实际工程进度做好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交委托人审核,并将当月工程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不得后补.
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人提交三套完整的、规范的监理资料.
如监理人不提供监理资料或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并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完善按时提交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罚款20000—50000元.
33.
监理人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按月度、节点(分施工准备及开工,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外架拆除、单体竣工)、总工期分别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考核并出具考核报表,因承包人原因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人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应督促承包人整改.
当承包人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工程进度,监理人未及时提出适当措施或下达书面指令,将扣减相应工期滞后部分的工程监理费总额的20%.
监理人对承包人工期考核不实,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委托人按监理费总额的5%-30%处罚监理人,情节严重者,委托人将有权解除监理合同,造成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34.
监理人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进行重点检验,形成预验收文件.
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
通过竣工预验收的工程在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较多而监理人未发现、无记录的,委托人按该单体工程监理费的5%处罚监理人.
35.
监理部人员应根据监理细则,对工程实行旁站监理,若发现监理部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实施旁站,委托人按每次1000—5000元处罚监理人.
36.
监理部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必须跟踪监督检查,若委托人检查到监理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事实,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失职人员,并对监理人进行经济处罚,首次罚款2000—10000元,再次处罚50000元以上.
37.
监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与相应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挂钩,分月考核.
当月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月监理费的5%,由于监理原因造成施工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每超一天扣除监理费总额的5‰.
38.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地安全、质量检查,或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严重并责令整改的,每次委托人处罚监理人2000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工程停工整改的,每次委托人处罚监理人5000元,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39.
本办法由县重点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的开工项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奖惩标准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执行本办法.
五: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
装修工程为2年;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道路工程2年.
8.
绿化养护期:2年,养护期内免费及时补栽,养护期满验收时,所有植物成活率必须保证100%.
在养护期内死亡的绿化植物,补植后质保期重新计算;补植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确认.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卷第五章工程总说明及资料(见附图)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图纸见)第三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投标文件封面(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商务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标段: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
投标函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考察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及其他招标资料后,愿意以投标比率: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所有绿化植被养护期限为年.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12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我方拟派项目经理:资格为.
4.
我方拟派设计负责人:资格为.
5.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6.
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7.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条规定和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年月日一: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投标,郑重承诺如下:1.
本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并按时接受资格审查,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
2.
本次投标绝无资质挂靠、串标、围标情形,若经查证属实,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投标拟任项目负责人是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若经查证不符,取消投标和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次招标若出现投诉,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工程造价人员将积极配合调查,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次投标严格遵守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秩序,我方派出人员若出现胡搅蛮缠、辱骂、恐吓、污告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不听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劝阻影响有形建筑市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
本次招标如我单位为中标候选人,除不可抗力外,决不因任何其它原因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如中标候选人有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若经查证属实,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我方愿意接受处罚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一定期限内不参与太和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二:承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若接受到质疑(投诉),质疑人(投诉人)和被质疑人(被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时不退还,待相关部门调查结束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质疑人(投诉人)不得以质疑(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一经查实,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及有关程序处理.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三:投标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经详细阅读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我司已理解招标人对本招标项目工程管理的高标准及严格要求,在此,我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一、我司已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完成了对现场的踏勘工作,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条件.
如若中标,我司理解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需负任何的责任.
我司承诺不会因施工期间现场条件发生的任何阻碍而向招标人索赔工期或费用,并保证不因施工期间现场条件发生的任何阻碍而影响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
二、经认真进行市场调查,我司承诺本招标项目材料、设备来源有保证,可按投标承诺及时组织到货,无需代换.
三、我司已充分阅读并结合我司实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所有内容,经慎重考虑,我司承诺全面响应招标人提出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并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招标人合同管理各项要求可能带来的我司成本增加和我司现场施工与相关管理要求的困难.
如果我司的投标被接受,将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合同条款与贵单位签订合同,且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时积极主动配合招标人,不提出任何违反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精神的任何书面要求和疑问,否则,同意被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由招标人没收我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我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果我司中标,我司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与我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一致,且不低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保证我司投标文件中拟派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等)在进场前准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面试考核.
若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考核不通过,我司承诺无条件按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更换,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经招标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我司未按投标文件投入主要人员或经过更换后的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我司承诺除无条件按招标人的要求更换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技术标投标文件封面(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技术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标段: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请投标人根据评审要求提供)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人一般情况四、企业类似业绩表五、拟派项目经理简历六、拟派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表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企业情况九、技术标评审要求提交的资料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十一、联合体协议书十二、投标保证金十三、企业承诺十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备注:以上目录供参考,可根据评标程序的顺序进行拓展,提供的评审材料需编制页码、索引表(目录)等,以便评审逐项进行.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_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若授权)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同投标有效期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投标人一般情况企业名称总部地址当地代表处地址电话联系人传真电子邮箱注册地注册年份公司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作为承包人经历年数作为分包人经历年数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企业通过的各种体系认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注:1、另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类似业绩表(施工)投标人名称_1合同号合同名称工程地址2发包人名称3发包人地址(请详细说明发包人联系电话及联系人)4与投标人所申请的合同相类似的工程性质和特点5合同身份(注明其中之一)独立承包人分包人联合体成员6合同总价7开工时间8完工时间9合同工期:10其他要求:(如施工经验、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注:1、每个类似工程合同须单独具表,并附业绩评审要求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不满足业绩评审相关文件要求的工程在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2、若本项目前附表中未要求则此表可不填写.
3、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相关成员需提供.
企业类似业绩表(设计)(参考上表酌情修改和调整后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五、拟派项目经理简历投标人名称_拟任职位姓名出生年月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学历职称职务工作年限自至主要经验及承担的项目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注:1、提供项目经理的专业经验,特别须注明其在技术及管理方面与本工程相类似的特殊经验.
2、投标人须提供拟派往本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简历表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拟派设计负责人简历(参考上表酌情修改和调整后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六、拟派项目经理类似业绩投标人名称_1合同号合同名称工程地址2发包人名称3项目经理名称4发包人地址(请详细说明发包人联系电话及联系人)5与投标人所申请的合同相类似的工程性质和特点(请详细说明所承担的合同工程内容)6合同身份(注明其中之一)独立承包人分包人联合体成员7合同总价8开工时间9完工时间10合同工期:11其他要求:(如施工经验、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注:1、类似现场条件下的施工经验要求申请人填写已完工程施工经验.
2、每个类似工程合同须单独具表,并附业绩评审要求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不满足业绩评审相关文件要求的工程在评审时将不予确认.
3、项目经理业绩指担任项目经理岗位的业绩.
4、若本项目前附表中未要求则此表可不填写.
拟派设计负责人类似业绩(参考上表酌情修改和调整后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七、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除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外)须按此表格分别填写;后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其它相关证书及证明复印件等.
八、拟分包企业情况(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地址拟分包工程分包理由近五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工程名称地点总包单位分包范围履约情况注:每个拟分包企业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无分包单位,本页填无.
九、技术标评审要求提交的资料1、承包人实施方案3、企业荣誉和财务能力4、企业获奖5、其他内容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项目名称)承诺书我单位(投标单位名称)如在本工程中标后,自愿承诺在施工全过程中绝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如发现我方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十一、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十二、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十三、企业承诺我公司申明,我公司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3、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4、公司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我公司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了查询,现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公司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我公司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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