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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5日 字体 【大中小】
【涉及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118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 61号
3.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令2005 13号
【主要内容】
1.将搬迁收入更名为搬迁和处置收入定位和定义更加清晰。
2.规定了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区分不同情况对搬迁和处置收入分别进行按照“净额法”计税、 “全额法”计税。
3.规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键点】
1.文件规定搬迁处置收入并非不征税收入。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于重置资产的继续坚持按照“净额法”计税。文件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对没有重置资产的搬迁处置收入属于“全额法”计税。文件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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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了对搬迁企业的税收优惠。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5.文件还对搬迁涉及的其他情况做出税务规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国税函2009 118号的新规定与财税2007 61号的旧规定相比可以看出新文件可以看做是旧文件的延续。此外新文件没有涉及追溯调整问题主要是因为其和旧文件没有本质差异。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的税收问题
2008-8-15 【大中小】 【打印】
问老师您好
1、财税2007 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请问2008年此文还适用吗
2、 2008年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收入共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例如 1营业税如果是直接从政府部门取得拆迁补偿收入还可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吗 2企业所得税还可申请减免吗假如要缴是全额缴还是可以扣除重置资产后的差额缴纳呢谢谢
答您好
1.这个是否仍继续执行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税务总局会给出明确的答复的。不单是这个文件 以前涉及的很多和原来的所得税相配套的文件都要重新界定其效力的。
2.政府拆迁补偿符合规定的均免征流转税所得税上不是减免问题而是按规定扣除的问题具体规定参见上述财税2007 61号。缴纳时是扣除重置资产后的差额纳税。咨询问题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收入税收政策
字体大中小 访问次数 531 发布时间 2008-09-05 来源 网站留言咨询内容
问企业收到政府(或开发企业)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收入的营业税等政策规定
回复内容
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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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讲解
文章来源 中国税网文章作者赵国庆发布时间 2008-05-26 字体 [大中小]
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讲解
现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涉及城市拆迁安置补偿税务处理的文件
营业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
该文件主要是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行产权调换以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下营业税的税收处理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 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09号
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江苏省地税局的文件实际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对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对于拆迁安置税务处理规定的进一步确认。 由于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对江苏身国家税务局的答复且文件涉及的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对这个文件的适用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省局的文件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第二是明确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均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这个文件是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探讨的。
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两个层次
第一是实施拆迁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该文件规定看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根据《营业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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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中有偿转让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其中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并取得了经济利益肯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这条原则国税函[2007]768号文是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 即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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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不是货币和货物而是其他经济利益这里就涉及到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仍按国税函发
[1995]549号进行处理这里就不再详细表述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实务中一直关注的问题就是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是否涉及到流转税的征税问题。因为如果无论是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从表现形式来看都是被拆迁户将原有房屋换成了新房屋或货币这个和一般的房屋销售行为很类似。因此一般如果纳税人将原有房屋销售给第三方取得货币或将自己的房屋同被人交换新的房屋时在营业税处理上都是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这里对于被拆迁户放弃原有房屋的所有权假设被拆迁户对原有房屋用于所有权所获得的货币或房屋的实物补偿是否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一直是实务中争议的一个焦点。国税函[2007]768号文对这个问题并没有给予非常直接的答复只是提出了两个意见
1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2被拆迁户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
这里首先明确了一点被拆迁户取得的新房屋是属于购买形式而不是非购买形式。但这是怎么一种购买形式还是不太明确的。如果属于被拆迁户用原有房屋的所有权去交换取得新房屋的所有权毫无疑问这个产权调换是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的。如果不是则还要具体讨论。这个就涉及到要探讨城市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法规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案例的难点探讨中和大家再具体讨论。总之对于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的流转税处理问题在实务中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为给大家的后续探讨提供一定的参考我们这里一定将目前其他省、市关于旧城改造过程中涉及拆迁安置税务处理办法的文件规定提供给大家 、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
你局梅地税发[1999] 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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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0]79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
[1999]29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我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文中第一点所称“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
对于等面积补偿补偿部分无论是国税函发[1995]549号还是粤地税函[1999]295号都是按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但对这个成本价的成本究竟包含哪些成本是建造成本还是完全成本关键一点是地价是否包含在成本范围内也是实务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解释这个成本是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的工程成本价 即是建造成本不含地价。
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
[2002] 156号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 以下同的税收政策
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 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拆迁人的税收政策
一在现房安置方式中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各种原因增加还房面积而收取的房屋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后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因偿还房面积超过原房面积而收取的结算价款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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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有两点问题需要大家注意一个是对于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都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是对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收取的结构价差的征税问题是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对于结构价差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原被拆迁户是一套60平方米的平房拆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其一套等面积的楼房套房。即使面积相同但由于新旧两种房屋属于不同的结构价值本身是不一样的。因此被拆迁户虽然取得的是等面积的60平方米的房屋但由于新房是套房而不是平房他仍应拆迁单位支付一个结算价差这个价差就是结构价差。当然对于这个结构价差的营业税征税问题渝地税发
[2002] 156只是重庆的做法我们不能照搬仅做参考。我们认为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的文件精神这个结构价差征收营业税才是比较符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
对于拆迁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单行文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只是提到了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即拆迁费是作为开发直接费进入开发成本的成本。
从拆迁补偿的形式看货币补偿所得税的计税成本的确认最简单。按实施支付的货币补偿款确认直接成本。难点在于产权调换形式下的补偿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我们在案例中将结合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详细讲述。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45号文
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目前城市拆迁中的补偿基本都是按照各地根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的实务中争议在不大这里就在文件讲解中简单列举一下在后续的案例教学中我们就不再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了。
土地增值税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补偿费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属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产权调换进行拆迁补偿的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的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我们是认定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的。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收入包含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认为一般情况对对拆迁调换房对房地产企业征收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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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就是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认。实务中我们一般根据营业税计税依据确认。在征收方式上一般先在产权转移时先进行预征最后进行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个我们在后面案例中将简单探讨一下。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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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们对于城市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的各税种的文件进行了一个列举和讲解这为我们后续的案例分析先打一个理论的基础。考虑到部分税种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单在后面的案例分析我们着重是对于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探讨。标题拆迁补偿税收问题提交时间 2009-06-19 15:26:05
我单位有一农贸市场,其中有一部分门面为以前个人投资建设的,现单位为规范管理,对整个市场进行了重新规划及扩建,对个人投资建设的门面进行了拆除,需要对原门面的所有者进行拆迁补偿,请问,对这部分补偿支出是否要取得税务部门的发票?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要交纳税收?
提问者木子1963
市地税局回复
首先你单位支付给产权人的补偿费支出必须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其次原门面的产权所有人因旧城改造而需拆迁获得的补偿费用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产权所有人凭《居民身份证》、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产权注销单》 原件一式两份复印件一份到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免税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回复时间 2009-06-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118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 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 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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