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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盟服务器 时间:2021-05-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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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贵公司对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网"、"公司")挂牌申请文件提出的第三次反馈意见,项目小组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一、请公司系统梳理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合同与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之间的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具体业务开展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并就公司具体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行政监管级别发表意见.
(一)系统梳理公司报告期内业务、合同与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之间的匹配性:(1)支付业务支付业务系汇元银通为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行业参与方、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业务运营主体业务载体公司业务与监管规定的对应情况公司的资质情况汇元银通预付卡"骏卡""骏卡"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指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服务,该业务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汇元银通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06-27至2017-06-26,许可的业务范围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与使用)、互联网支付.
"骏卡"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面向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领域,且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因此,该业务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汇元银通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11-12至2016-11-11,许可内容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2业务运营主体业务载体公司业务与监管规定的对应情况公司的资质情况第三方支付工具"汇付宝""汇付宝"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指的"网络支付"服务,因此,该业务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汇元银通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2-06-27至2017-06-26,许可的业务范围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与使用)、互联网支付.
"汇付宝"的网站"heepay.
com"以盈利为目的,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该业务需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汇元银通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12-25至2018-08-13,许可内容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许可网站包括了"heepay.
com".
支付业务的合同参考汇元银通与上海九城签订的汇付宝支付服务合同,详见1.
另外,汇元银通通过"汇付宝"为P2P理财产品提供资金托管服务.
汇元银通的P2P资金托管与一般的银行网关收入无异,只是服务对象为P2P运营企业,公司从事该类业务是支付业务的范畴.
公司并不承担P2P本身运营的风险,公司与P2P客户也没有任何纠纷.
汇元银通提供的互联网支付业务已需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汇元银通提供的P2P资金托管业务属于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服务对象为P2P运营企业,汇元银通并未从事P2P业务.
(2)代理业务代理业务系代理销售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产品.
业务运营主体业务载体公司业务与监管规定的对应情况公司的资质情况汇元科技三大网站平台:"junka.
com"、"800jun.
com"、"365jw.
com""www.
junka.
com"、"www.
800jun.
com"、"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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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这三个网站以盈利为目的,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该业务需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汇元科技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03-31至2014-11-09(续展已经审核通过),许可内容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3业务运营主体业务载体公司业务与监管规定的对应情况公司的资质情况在"www.
junka.
com"、"www.
800jun.
com"、"www.
365jw.
com"这三个网站平台上代理销售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产品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面向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领域,且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因此,该业务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汇元科技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15-1-4至2016-11-11,许可内容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代理业务的合同参考汇元科技和厦门极致签订的虚拟商品总代理协议,详见2.
(3)平台业务平台业务系为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行业参与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
业务运营主体业务载体公司业务与监管规定的对应情况公司的资质情况汇元科技三大网站平台:"junka.
com"、"800jun.
com"、"365jw.
com""www.
junka.
com"、"www.
800jun.
com"、"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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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这三个网站以盈利为目的,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该业务需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汇元科技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03-31至2014-11-09(续展已经审核通过),许可内容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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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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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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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这三个网站平台上代理销售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产品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面向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领域,且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因此,该业务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汇元科技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15-1-4至2016-11-11,许可内容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4平台业务合同参考汇元科技和四三九九签订的汇元网开放式平台服务协议,3.
(二)核查公司具体业务开展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并就公司具体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行政监管级别发表意见.
(1)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1、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核查,适用于汇元网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的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涉及业务资质和许可的主要条款如下:①《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5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④《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合法合规情况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行政监管级别汇元网母公司已依法取得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北京市文化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对北京市辖区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已具备相应的行政监管级别.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汇元网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支付业务1、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6汇元网子公司汇元银通经营支付业务.
经核查,适用于汇元银通支付业务的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外,还主要包括:第一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第二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银管发2012-211号)第四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12号)第五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6号)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第七条关于报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数据的通知(银管支付2011-67号)第八条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季度业务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管支付2013-116号)第九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14号)第十条关于2家认证机构可以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工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6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法2012-54号)7根据上述监管体系的设置,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指标分为定量的指标和非定量的指标:其中,定量指标,根据监管体系的具体条款,对于以下数据有明确指标:①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汇元银通上述指标完全匹配.
②支付机构按季度提取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10%.
汇元银通上述指标完全匹配.
③支付机构存在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非活期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汇元银通上述指标完全匹配.
④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汇元银通备付金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其上述指标完全匹配.
⑤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汇元银通发行的预付卡完全匹配人民银行的监管指标.
其中,非定量的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支付业务数据的其它指标,为非定量的指标.
下列指标需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上报,即完成指标匹配:A、业务报告①预付卡月报:辖区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每月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报告上月预付卡支付数据,包括预付卡发行金额、张数,受理金额、张数,系统备付金余额,备付金银行余额,全部银行余额.
此项数据的报送由汇元银通按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②备付金核对校验表:辖区内全部支付机构,每月开始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报告13项备付金数据表,表内备付金变动情况精确至8每日.
此项数据的报送由汇元银通按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并逐一完成与备付金银行的核对校验.
③支付业务季报:全部支付机构,每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0项支付业务指标表格.
此项数据的报送由汇元银通按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④备付金半年度报告:全部支付机构,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告前半年的备付金情况.
包括备付金核对校验情况、备付金存管业务的开展情况、监督情况.
此项报告的报送由汇元银通按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⑤支付业务年度报告:全部支付机构,每年4月30日前撰写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
报告涵盖上年度整体七个方面情况,具体包括基本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客户备付金余额、客户备付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各类支付业务的笔数与金额、备付金出入金比率、流动比率及剔除备付金余额后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及剔除备付金余额后的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资本充足性分析、信息安全事件统计、信息性能指标等具体内容.
自该项要求颁布之日起,此项报告的报送由汇元银通按时进行上报.
B、请示及报告①支付机构拟变更2010-2号令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向人民银行提交请示并获得书面批准.
②支付机构拟变更下列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1)公司股权结构(不涉及主要出资人);2)董事、监事或2号令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3)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③除以上需要提前请示的内容,其余重要事项均以报告、备案或说明形式报备人行.
例如,公司新增加的备付金合作银行及备付金账户开户情况,备付金协议签约完成后5个工作日报备人民银行,实现签约一家备案一家、开户一家备案一家.
④日常根据人民银行专项管理要求进行运营报告,例如:备付金管理专项报告、备付金银行专项报告等.
9C、技术监管措施①依据人民银行要求,2014年11月起,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全部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进行系统对接,时时监督每笔支付业务数据,并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开始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报备支付数据及核对校验情况;②依据人民银行要求,2014年11月起支付机构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报送系统对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报备预付卡月报及支付业务季报数据及日常的文字报告.
③2012年起,支付业务系统每年接受认证中心的监审,从系统功能、系统安全、风险监控、系统性能、技术文档等方面,累计进行486项指标监测.
汇元银通分别于2013年11月及2014年10月按时完成认证中心的年度监审并取得通过报告.
该通过报告亦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科技处.
④2012年起,支付机构系统每三年需进行一次重新检测,且两次检测方不得为同一家.
汇元银通于2011年3月取得由中金金融认证中心出具的系统检测通过报告,并于2013年10月取得由银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系统检测通过报告.
上述报告亦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科技处.
⑤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各项临时性技术检查并报备指定的数据库数据.
汇元银通已按照央行的监管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了预付卡月报、支付数据季报、年度监管报告、日常备案和常规报告等监管报告,同时通过系统对接建立了支付数据的内外部核对校验机制,完成了非定量指标的匹配.
2、合法合规情况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行政监管级别汇元银通已经依法取得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北京市文化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的业务类型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使用)、互联网支付(全国).
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汇元股份出具的书面说明,汇元银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的派驻机构,在辖区履行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外汇管理等各项工作职责,汇元网地处北京,公司的支付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具备相应行政监管级别.
综上,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开展业务符合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律规范,以上提到的监管部门具备相应行政监管级别.
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元网主营业务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作为汇元股份支付业务的日常监管部门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律师认为,汇元股份在报告期内开展的主营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提供资金托管、资金归集、资金清算服务的24家P2P平台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业务与P2P平台业务之间风险分担、风险隔离措施.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上述业务是否存在连带经营风险,公司风险隔离措施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一)P2P平台基本情况截止2014年9月,与公司形成业务合作关系的P2P平台共计24家,基本情况如下:编号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北京玖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jiuxindai.
com/平台名称:玖信贷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孟祥彬11注册时间:2012-01-13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广告;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软件开发;投资咨询;数据处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3051110号-12公司名称:安信卓越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yourendai.
com/平台名称:有人贷注册资本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一鲁注册时间:2013-06-05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及资金托管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3035874号-23公司名称:北京中联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s://www.
baocai.
com/平台名称:抱财网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尔明注册时间:2013-09-09经营范围:网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12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4000590号-14公司名称:环球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globedai.
com/平台名称:全球贷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尹沛峰注册时间:2014-07-01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软件开发;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会议服务;市场调查;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4061097号-15公司名称:国信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gxindai.
com/平台名称:国信贷注册资本金:5008万元法定代表人:庄同国注册时间:2009-09-24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数13据处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4012259号-16公司名称:钱咸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qianxs.
com/平台名称:钱先生注册资本金:553.
1897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岩注册时间:2011-04-01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应用软件服务;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沪ICP备14018602号-17公司名称:宜昌可知你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wacyd.
com/平台名称:创业贷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祖荣注册时间:2014-03-18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鄂ICP备14009218号-18公司名称:山东友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youhechuangtou.
com/14平台名称:友禾创投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曰省注册时间:2014-05-2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委托投资理财);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创意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4014746号-19公司名称:春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chunyanjinrong.
com/平台名称:春言金融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华云注册时间:2013-12-30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未经前置许可不得开展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集成;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帐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脑动画设计;市场营销策划.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4015785号-21510公司名称:湖北浙商之家投资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wuhandai.
com.
cn/平台名称:武汉贷注册资本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峥嵘注册时间:2009-07-08经营范围:受银行委托代理金融外包服务;资产管理、重组及兼并策划的咨询;酒店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
(上述经营范围中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鄂ICP备09030552号-411公司名称:微车融投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s://www.
weicherong.
com/平台名称:微车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郜振宁注册时间:2014-07-25经营范围: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会议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4040574号-112公司名称:浙江明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mingdaiwang.
com.
cn/平台名称:明贷网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明产16注册时间:2013-09-09经营范围:服务: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商务信息咨询(除中介);批发、零售: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浙ICP备14032175号-113公司名称:深圳融通华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rted.
com.
cn/平台名称:微通E贷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贺建军注册时间:2014-03-03经营范围: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业务流程外包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信用卡透支用户进行电话通知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粤ICP备14034485号-214公司名称:北京千条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renren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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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名称:人人票据注册资本金:9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学峰17注册时间:2014-09-11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4048093号-115公司名称:北京万万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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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家财猫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唐助华注册时间:2014-06-10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及资金托管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4031490号-316公司名称:宝蓝财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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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汇富宝注册资本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谢政注册时间:2014-04-04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资产管理(金融资产除外);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批发和零售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津ICP备14003441号-41817公司名称:民信阿里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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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民信贷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望东注册时间:2012-09-26经营范围: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曾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3005404号-2注:该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起不再与汇元银通继续合作.
18公司名称:北京易通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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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易通贷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岩注册时间:2011-03-1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产品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1042752号-419公司名称:北京华财易联科技有限公司19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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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保利网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志国注册时间:2009-04-22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通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磁卡;网上销售磁卡.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0000528号-6注:汇元银通日常运营中注意到北京华财易联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运营的"保利网"(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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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无法访问,汇元银通已暂停与该公司的合作.
截止停止合作时,汇元银通为该公司网站用户提供的网关支付的全部流水为6110.
05元,汇元银通与该公司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于2014年11月25日,流水为1050元.
20公司名称:赣州华懿投资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企业,股权代码664378)平台网址: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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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华生贷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华注册时间:2013-01-29经营范围:企业项目投资管理(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站建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赣ICP备13001056号-12021公司名称:临安青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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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安农e商注册资本金:6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军注册时间:2014-03-24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期货、证券);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浙ICP备14011388号-222公司名称:南京安蓝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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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蓝圈网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洁宁注册时间:2014-03-17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设计、施工;提供劳务服务;市场调研;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仓储服务;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工艺品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苏ICP备14018719号-123公司名称: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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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达飞贷21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谢伟注册时间:2012-10-30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软件设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服装、鞋帽、珠宝、首饰、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仪器仪表、化妆品、家具、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品;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京ICP备13003387号-224公司名称:陕西煜翔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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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平台名称:聚客贷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谦注册时间:2014-03-26经营范围:网络信息服务、咨询;网上商务咨询;网上贸易代理;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网页图文设计.
(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合作方式:汇付宝网关支付服务公司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陕ICP备14004366号-1其中公司为22家公司提供网关支付服务,为2家公司提供网关支付及资金托管服务.
(二)风险分担、风险隔离措施22公司与P2P平台的合作方式主要分为:纯网关支付服务以及网关支付加资金托管服务.
在这两种合作方式中,由于目前市场没有明确的P2P行业法规,在从事支付服务上,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禁止公司为这类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公司在与上述平台建立合作时,按照互联网平台服务方对其合作资质进行审核,排除合作方的资质风险.
在具体业务合作中,风险分担及隔离措施如下:1、网关支付服务网关支付服务是公司为P2P平台的用户提供的基于银行卡货币资金流转的服务,在这种服务模式下,用户通过公司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用户指定的P2P平台公司账户.
这项服务中,公司是中立性的支付渠道,公司仅依据客户的支付指令协助其进行银行货币资金的划转,对于用户划转的意图、用户划转的后果,公司不做干预.
公司尊重每个公民行使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用户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自担风险.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需要尽到"了解你的客户"职责,通过审核P2P平台资质,了解P2P平台,排除P2P平台存在欺诈客户资金的潜在可能.
公司在与P2P平台的支付服务协议中亦明确隔离此项风险"甲方(即"P2P平台运营商")承诺,其使用"汇付宝服务"时与甲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公布的《汇付宝注册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具体使用"汇付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
"而《汇付宝注册服务协议》中亦明确向用户提示写明"使用汇付宝服务支付相关款项是基于您对交易对方的充分信任,一旦您选用该方式,,您将自行承担所有交易风险并自行处理所有相关的交易及货款纠纷".
2、网关支付及资金托管服务网关支付服务的风险分担及风险隔离措施见上文.
而对于资金托管服务中所指的资金托管、资金清算以及资金归集主要指以下含义:资金托管,即汇付宝提供的资金账户托管服务的简称,指P2P平台将投资人与借款人的往来款项托付于汇付宝平台,P2P平台不再单独建立资金体系,平台上的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所有资金往来均直接通过汇付宝账户往来实现.
23资金归集,即汇付宝账户间划转资金服务的简称,是指P2P平台的借款人发出一个借款请求后,由多个投资人共同投标,此时多个投资人的资金集中归集到一个借款人账户.
资金清算:即汇付宝托管账户还款服务的简称,是指P2P的借款人向多个投资人还款,此次还款资金由一个借款人的账户清算(划转)至多个投资人的账户,来完成还款约定.
不使用资金托管的服务的情况下,投资人的资金首先需要付给P2P平台,再由P2P平台支付给借款人.
使用资金托管服务后,投资人对借款人的出借,直接由投资人的汇付宝账户付款至借款人的汇付宝账户.
这种服务即是一项风险隔离措施的体现.
它将资金的划转和取向更加明确的反馈给投资人,使得投资人了解其资金的用途,而不必担心因P2P平台本身所导致的风险.
除采取资金流转双方直接付款来隔离风险外,免责提示同样是公司隔离风险的措施.
免责提示在P2P平台的协议及我公司同时体现.
P2P平台明确在其注册服务协议中向用户声明"您在本网站注册成功后,将由本网站向您分配一个固定的普通账户并与您的用户名相绑定.
该账户将与指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的,以该支付机构或银行为名义开立的托管账户相对应.
您可以通过向托管账户充值的方式,增加本网站普通账户上的余额.
与本网站相关的所有资金的往来、划转均实际通过该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
您在此特不可撤销地授权本网站按照本协议、附属规则及所有服务产品的具体使用协议及规则管理和划扣您普通账户余额对应于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在用户将资金汇入其在本网站平台上的账户但并未使用之前,本网站对于用户的资金有保管义务,本网站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
该普通账户将在您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注销后自动关闭,关闭时普通账户余额对应的资金将进行退还.
"同时,公司在用户绑定汇付宝资金托管账户时的《汇付宝托管账户协议》中向其声明"您明确知悉汇元银通仅是您资金管理服务的服务提供商,您在P2P平台所看到的任何信息均由P2P平台运营方发布,汇元银通对信息的真实性不作任何担保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汇元银通对您在P2P平台进行的任何操作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上述原因致使您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汇元银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4公司提供资金托管、资金归集、资金清算服务的24家P2P平台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业务与P2P平台业务之间风险分担、风险隔离措施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六、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一)行业概况".
(三)主办券商认为,汇元网为P2P平台提供的网关支付与资金托管服务性质是中立性的中介服务,完全依据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指令进行操作,汇元网本身不运营P2P的业务,不承担P2P运营相关的风险,汇元网已在《汇付宝注册服务协议》、《汇付宝托管账户协议》中对风险进行了揭示、责任进行了明确,公司不存在P2P运营的连带经营风险,公司风险隔离措施有效.
律师认为,律师认为,汇元银通已和P2P平台公司、提供网关支付加支付账户绑定服务的P2P平台的个人用户通过协议方式对相关资金使用、支付账户绑定服务的风险及责任的划分和承担作出约定,该等约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三、请公司补充披露(1)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2)不确认成本的具体依据;(3)各项业务的结算情况包括与上下游的结算情况;(4)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收费方式、兑换比例、使用用途、有效期限、退换政策;请主办券商(1)核查报告期是否存在兑换比例变动或者促销情形,是否存在虚拟货币退回情形;(2)核查公司各项业务情况、母公司及28家子公司业务与分工情况、收入确认、结算方式、成本与费用核算等情况,并结合并同行业挂牌公司以及境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充分论证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是否合规、成本为0是否合理.
请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以及公司成本为0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一)公司补充披露:(1)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公司以提供服务作为业务核心,包括代理销售服务、平台服务、支付服务,公司的业务收入来源于利用平台替上下游单位或个人完成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销售(代理销售服务)、资金的收付(支付服务)以及利用平台为众多商家完成的交易服务(平台服务)时产生的服务手续费;25公司在交易中更多的是处于一个居间人的角色,在互联网企业中以促成交易为目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公司推出的任何业务或服务种类,都需要数量巨大的市场参与者参与进来,才能为公司贡献出业务量、资金流量;公司目前的业务不管是支付业务、代理服务业务、平台业务面对的都是海量的上下游商家或个人,同时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产品种类亦是囊括了目前主流游戏产品及其他电信移动等充值产品.
公司收入确认原则1)支付业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以预付费卡"骏卡"和汇付宝为支撑为众多商家与个人完成第三方支付,支付业务的收入为支付服务手续费形成,在完成支付服务时确认收入.
2)代理服务业务:基于公司上述业务特点,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居间人身份,在制定代理服务业以净额法核算收入的确认原则时充分考虑了公司是否以主要义务人或代理身份行事,有关的考虑因素有:(i)是否承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基本责任;(ii)是否承受存货风险;(iii)是否拥有确立价格的酌情权;(iv)是否承担信贷风险;(i)公司代理的产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终端用户购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后需要在公司平台或网络运营商平台上完成充值、其最终的使用、消费、消耗全部需要在游戏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上完成,游戏内容的提供、运营、维护均是游戏运营商的责任,公司并不承担产品本身的主要责任或义务;(ii)公司代理的产品属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上游游戏运营商收到款项后先计入递延收益或预收账款,待终端用户充值并实际消耗后才记录收入的实现.
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本身是一种能获取游戏运营商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权益,不属于存货范畴.
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一般不具备实物形态,主要作为电子数据存储,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很小,且周转很快,价格变动风险很小;(iii)公司代理的产品的定价权一般受上游单位限定并指导,不具备完全的定价权,如网易公司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要严格遵守网易公司制订的各种销售26政策(不低于94折不高于建议零售价)";腾讯公司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严格遵守腾讯公司制订的各种销售政策、流程、管理办法,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规范自身及下级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坚决制止下游销售商扰乱市场的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和多数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你方有义务举报,并密切配合腾讯公司打击扰乱我方产品价格体系以及销售体系的各种违规行为";(iv)公司在交易环节中是先收取款项后再行移交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存在应收账款风险;综上,公司并非代理产品的主要义务人,代理人的身份明显,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平台业务:公司为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商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商家通过公司的800jun供货系统平台、800jun交易平台、365jw平台、junka平台实现批发或零售形式的交易,公司通过向商家收取交易手续费、会员年费及平台服务费等获得.
补充披露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六、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分析(一)营业收入".
(2)不确认成本的具体依据:公司的业务(代理服务业务、支付服务业务与平台服务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均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无通常的需要承担重大风险报酬的存货及直接相关成本;公司的业务主要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不涉及生产环节,为轻资产公司,固定资产主要是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电子设备,无形资产为购买的财务软件,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服务器、主机托管费用.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净值424.
71万元、无形资产账面净值11.
78万元、长期待摊费用账面净值为43.
25万元,合计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
12%,价值均较小,相关折旧与摊销金额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核算;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2014年1-6月的营运支出(销售费用)分别15,111,118.
42元、19,441,138.
76元、8,801,236.
12元,主要是系统维27护人员与市场开拓人员的人工支出,由于该等支出与收入的形成无直接的对应关系,无法对应到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故于发生时直接计入期间费用,不再区分成本和费用.
由于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公司无与收入的确认直接相关的、匹配性的支出,运营支出全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是计入营业成本还是期间费用仅影响列报方式,并不影响公司经营成果的公允表达.
补充披露不确认营业成本的依据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六、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分析(一)营业收入".
(3)各项业务的结算情况包括与上下游的结算情况:支付业务的结算情况为:1、预付费卡下游商家通过网银或线下汇款等方式把款项付到我公司,之后公司向其交付预付费卡,即完成卡的发行,对我公司而言是先收款后发卡的形式,不会形成应收款.
下游商家或用户使用骏卡购买我公司特约商户的商品或者服务,我公司按照和特约商户签订的支付协议的费率对特约商户进行结算付款.
如T+1日结算,周结算,月结算等.
2、互联网支付用户使用网上银行等或我方帐号余额等方式购买我公司特约商户的商品或者服务,我公司按照和特约商户签订的支付协议的费率对特约商户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为后结算,如T+1日结算,周结算,月结算等.
平台收入的结算情况分为:年费,公司按标准向商家收取费用;以实际收款完成结算.
交易手续费:公司通过对交易商家双方完成资金的代收代付后完成结算.
公司的代理服务结算情况分为:对于下游商家先将相关款项通过网银或线下汇款等方式支付给我公司,完成对我公司代理产品的预付,对我公司而言不会形成应收款.
根据与上游结算方式的不同,代理服务分为预付方式和后结方式两种:28①预付方式:对于部分上游商户,我公司为代理其产品/服务,需按照和其签订的代理协议预付代理保证金;下游商家在购买该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后,按照和上游商户签订的结算费率和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并补足预付代理保证金.
②后结方式:上游商户向我公司提供代理的产品/服务,下游商家在购买该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后,我公司按照和上游商户签订的结算费率和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并付款.
各项业务的结算情况包括与上下游的结算情况的披露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五、与主营业务相关情况(二)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
(4)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收费方式、兑换比例、使用用途、有效期限、退换政策1、第三方支付业务汇元银通从事的第三方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和互联网支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业务,不同与文化部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尤其汇元银通发行的骏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互联网支付是网络支付的一种,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1)汇元银通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汇付宝"其账户余额与人民币的比例为1:1,由用户通过法定货币取得.
用户可使用"汇付宝"账户余额支付与汇付宝存在支付合作关系的商户的产品或服务.
目前"汇付宝"账户余额无到期日,用户停止使用"汇付宝"支付服务的,可在销户后将全部账户余额提现至其银行账户.
2)汇元银通的预付卡支付业务"骏卡"依据《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汇元银通发行的骏卡为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
单张卡面值上限人民币1000元.
卡有效期不少于发行之日起三年.
用户购卡时按照面值购买,骏卡可以用于与汇元网存在支付合作关系的商户,用户可用骏卡按照商户标明的兑换比例兑换商户的服务.
例如:一张50元29面值的骏卡,用户可用于兑换50个腾讯公司提供的QQ币,或者兑换网易公司的500个游戏点数,或者充值到《蜂蜂乐园》平台内的50元余额.
由于骏卡不提供赎回服务,因此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汇元银通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综上,根据业务特点,报告期内汇元网的支付业务不存在所谓虚拟货币兑换比例变动或者促销情形,亦不存在退货情形.
2、虚拟货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另外,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所称"(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综上,汇元网本身不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骏卡也不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由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发行,表现形式为游戏充值卡,游戏预付金额或游戏点数,汇元网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同时,汇元网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取得了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方为网络游戏运营商,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与人民币的收费方式、兑换比例没有强制性要求,由发行方自行确定.
而对于使用用途,办法规定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对于退还政策,办法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30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收费方式、兑换比例、使用用途、有效期限、退换政策的披露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五、与主营业务相关情况(二)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
(二)主办券商(1)核查报告期是否存在兑换比例变动或者促销情形,是否存在虚拟货币退回情形;经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汇元网不存在所谓虚拟货币兑换比例变动或者促销情形,亦不存在退货情形.
汇元网本身不发行虚拟货币,不存在虚拟货币退回的情形.
(2)核查公司各项业务情况、母公司及28家子公司业务与分工情况、收入确认、结算方式、成本与费用核算等情况,并结合并同行业挂牌公司以及境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充分论证公司收入与成本核算是否合规、成本为0是否合理.
公司提供新型的互联网服务模式,巧妙地将供应链管理、平台交易、第三方支付有机融合,成功地向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行业参与方、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方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率的交易服务及支付服务.
公司收入主要通过汇付宝平台、junka平台、800jun供货系统平台、800jun交易平台及365jw这五大平台实现.
公司的业务流程不同于传统的产品购销,而是由各母子公司协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业务体系.
母公司汇元科技建立了完善的互联网平台,用于开展B2B、B2C的业务,游戏厂商包括公司都可以在公司的平台上供货、交易、结算;子公司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取得了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是骏卡的发卡主体、汇付宝的运营主体,可以发行预付费卡(骏卡)进行收款,方便了业务系统里不同的参与方的支付结算.
全国各地子公司设立的主要原因即:为母公司业务拓展提供渠道,为支付业务中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提供落地服务,同时也为公司平台业务中五大自有平台的推广积蓄力量.
31从收款的角度,因为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之间转账不能跨过银行,银支付一般是通过汇元银通,其他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支付一般是通过汇元科技,线下的收款一般是通过各地子公司.
公司的平台较多,800jun平台定位为B2B,junka平台定位于B2B2C,365jw平台定位于B2C;供货系统有直充供货、虚卡供货、sup供货;且平台上沉淀的交易方众多,包括游戏厂商、卡盟、玩家.
如此复杂的系统中,产生了不同的交易场景,经过归纳,公司的主营业务可分为三大部分:1、支付业务,为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行业参与方、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支付业务的收入为支付服务手续费形成,在完成支付服务时确认收入.
支付业务收入的确认为公司的业务发生时点实际收款减去与商家结算金额的净额.
2、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产品;公司的代理服务业务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时点为所代理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移交时.
代理收入的确认为公司业务发生时点实际收款减去代理商的代理结算金额的净额.
3、平台业务,为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行业参与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
平台服务业务包括J点接口、第三方电子商城供货(京东、淘宝)、Sup对接以及卡盟等业务.
其中J点接口业务收入是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公司先通过二次开发将汇元银通的J点支付服务打包成一个J点接口产品,再以下级代理商的方式进行推广.
最终用户使用这种服务时,公司收取服务费.
平台收入的确认为公司的实际收款(年费,平台服务费等)以及交易手续费(实际收款减去结算给平台客户的金额后的净额).
母公司主要运营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而汇元银通主要运营支付业务.
汇元银通的支付业务可以为股份公司的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提供支持.
各地子公司业务主要划分为支付业务和代理业务.
公司的业务形式新颖,由母子公司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业务体系,一个业务的实现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公司、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
从公司的组织构架来32看,单个部门其实是为整个公司的业务服务的,如800jun部门是设置在母公司的,但是800jun的收款是纳入汇付宝体系(汇元银通)的,又如母公司的采购部门采购的卡密实现的收入可能是母公司的代理收入,也可能是汇元银通的支付收入,也可能是汇元吉祥的代理收入,因此,某个公司、某个部门、某个员工都是业务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没有明确的边界.
公司的支出主要是人工费、服务器摊销等,也难以按照业务的口径来区分,且发生额并不大,计入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极小,因此公司将其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
挂牌公司中以及国内外上市的公司中,暂时没有跟公司业务完全类似的可比公司.
(三)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以及公司成本为0是否合理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成本为0是对公司业务模式的合理反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请公司在说明书股东情况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北京汇元至诚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宏业天成投资管理中心、宁波涌之泉投资管理中心的基本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监管指引4号规定发表意见.
北京宏业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宏业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号110108015436567营业期限2012年12月05日至2022年12月04日执行事务合伙人闵晶晶合伙人数41人序号姓名出资金额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合伙人类型1钱亮1,530,800.
00202,415.
00有限合伙人2李可及1,104,400.
00175,518.
00有限合伙人4姚君妍1,330,800.
00169,310.
00有限合伙人3陶秋里1,444,000.
00166,207.
00有限合伙人5张允昆1,204,000.
00126,483.
00有限合伙人7安静700,000.
00115,863.
00有限合伙人9李雅丽817,600.
00106,207.
00有限合伙人18赵登远817,600.
00106,207.
00有限合伙人13曾德军817,600.
00106,207.
00有限合伙人3322赵晓青737,600.
0092,965.
00有限合伙人10陈佳琳553,200.
0069,724.
00有限合伙人12江利国350,000.
0057,931.
00有限合伙人15姜克祥240,000.
0039,724.
00有限合伙人21李雪308,800.
0036,552.
00有限合伙人11李海连200,000.
0033,103.
00有限合伙人20李俊杰236,600.
0028,241.
00有限合伙人25侯兴国204,400.
0026,552.
00有限合伙人26欧阳慧子184,400.
0023,241.
00有限合伙人6王红伟100,000.
0016,552.
00有限合伙人8王嘉100,000.
0016,552.
00有限合伙人16孔素环112,640.
0014,276.
00有限合伙人17石鑫90,440.
0014,241.
00有限合伙人19杨建青80,000.
0013,241.
00有限合伙人23万谊强80,000.
0013,241.
00有限合伙人14郑重80,000.
0013,241.
00有限合伙人24兰红静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27赵彦208,800.
0020,000.
00有限合伙人28张宝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29李强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30顿爽50,000.
008,276.
00有限合伙人31王松波52,200.
005,000.
00有限合伙人32赵玉青52,200.
005,000.
00有限合伙人33郑允有52,200.
005,000.
00有限合伙人34周晶52,200.
005,000.
00有限合伙人35孙光野52,200.
005,000.
00有限合伙人36陈京京52,200.
005000.
00有限合伙人37徐兵20,000.
003,310.
00有限合伙人38孟先平20,000.
003,310.
00有限合伙人39崔宏10,000.
001,655.
00有限合伙人40韩鹏10,000.
001,655.
00有限合伙人41闵晶晶10,440.
001,000.
00普通合伙人合计14,380,520.
001,883,000.
00北京汇元至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汇元至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营业执照号110108015436567营业期限2012年12月05日至2022年12月04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君妍34合伙人数44人序号姓名出资金额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合伙人属性1李文波3,601,800.
00345,000.
00有限合伙人2闵晶晶1,887,400.
00250,518.
00有限合伙人3江利国1,492,800.
00159,724.
00有限合伙人4李彩霞790,400.
00105,346.
00有限合伙人5翟晓思745,400.
0097,896.
00有限合伙人6戴志强694,080.
0091,586.
00有限合伙人7顿爽320,000.
0052,965.
00有限合伙人8于明源387,920.
0051,103.
00有限合伙人9李素清344,400.
0049,724.
00有限合伙人10李瑾344,400.
0049,724.
00有限合伙人11戴小飞292,200.
0044,724.
00有限合伙人12赵洪胜304,400.
0043,103.
00有限合伙人13尚新霞240,000.
0039,724.
00有限合伙人14陈艳梅276,600.
0034,862.
00有限合伙人15周丹凤243,520.
0034,483.
00有限合伙人16于萍200,000.
0033,103.
00有限合伙人17刘玉辉160,000.
0026,483.
00有限合伙人18印俊163,520.
0021,241.
00有限合伙人19王进208,800.
0020,000.
00有限合伙人20冯丽丽261,000.
0025,000.
00有限合伙人21主长文120,000.
0019,862.
00有限合伙人22刘博132,200.
0018,241.
00有限合伙人23魏巍167,040.
0016,000.
00有限合伙人24关辉80,000.
0013,241.
00有限合伙人25于小翠109,400.
0010,828.
00有限合伙人26王自成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3527耿岩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28侯丹芳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29刘松松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30李洁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31周昊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32赵妍104,400.
0010,000.
00有限合伙人33郭连芝77,200.
009,138.
00有限合伙人34邵锦华25,000.
004,138.
00有限合伙人35周翠云77,200.
009,138.
00有限合伙人36李金月66,320.
008,793.
00有限合伙人37唐柳红66,320.
008,793.
00有限合伙人38阮玉兰83,520.
008,000.
00有限合伙人39罗琼红34,320.
003,497.
00有限合伙人40喻婕34,320.
003,497.
00有限合伙人41周美华13,440.
001,497.
00有限合伙人42乐晓燕13,440.
001,497.
00有限合伙人43沈洁13,440.
001,497.
00有限合伙人44姚君妍10,440.
001,000.
00普通合伙人合计14,813,040.
001,784,966.
00其中,闵晶晶、姚君妍、顿爽及江利国在宏业天成亦是合伙人.
宁波涌之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宁波涌之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号330206000237986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妍冰合伙期限201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合伙人总数2人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金额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数合伙人类型1吴妍冰10,000.
001,000.
00普通合伙人2吴洪彬14,400,000.
001,444,242.
00有限合伙人合计14,410,000.
001,445,242.
0036截止报告时,公司股东包括10个自然人,3家有限合伙企业,最终的自然人股东合计91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汇元网在股转系统挂牌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证监会监管指引4号规定.
律师认为,汇元网的直接自然人股东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合计91人,未超过200人.
因此,汇元股份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的200人公司.
五、请公司在说明书中代理业务中补充披露代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代理产品销售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公司代理业务中代理的产品主要有网络游戏公司的点卡等数字文化产品.
汇元网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03-31至2014-11-09(续展已经审核通过),许可内容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汇元网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15-1-4至2016-11-11,许可内容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代理产品销售已经取得了相应资质,合法合规经营.
律师认为,汇元网开展的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已取得相应资质,报告期内的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主要许可业务范围与公司具体业务的匹配性,如"仅限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与使用"等.
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以及上述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业务开展种类.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与所取得的资质、许可是否匹配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主要许可业务范围与公司具体业务的匹配性,如等.
37汇元银通获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仅限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使用),以及互联网支付.
许可证有效期自2012年6月27至2017年6月26日,有效期五年.
报告期内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存续且有效.
汇元银通获准的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仅限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使用)这项许可经营范围,与之对应的业务为发行的预付卡"骏卡",在这项业务的经营中,除满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外,汇元银通还同时满足《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汇元银通发行的骏卡是可以为自己的特约商户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支付使用,但对网络支付帐号充值时,仅可以向汇元银通的个人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账户余额,而不支持向其他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充值.
在中国人民银行已公示的支付机构中,取得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仅限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使用)这项经营范围的支付机构还包括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考虑到汇元银通公司及该公司所处的行业特性,而核准相应经营范围.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存续且有效,汇元银通营范围符合《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2)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以及上述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业务开展种类.
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汇元网于2010年3月17日首次取得编号为文网文(2010)085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3月,获准的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公司因变更注册资本金,于2010年11月30日换发了编号为文网文(2010)085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获准的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公司因证书到期续展,于2013年11月12日换发了编号为文网文(2013)0927-976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1日,获准的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于2015年01月04日因变更38公司形式及变更注册资本金换发了编号为文网文(2013)0927-976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1日,获准的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续存续且有效,公司为互联网数字文化娱乐服务商提供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经营范围符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汇元银通于2010年9月17日首次取得编号为京网文(2010)0372-004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获准的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公司因变更注册资本金及经营范围,于2011年10月19日换发了编号为京网文(2010)0372-004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获准的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公司因证书到期续展,于2013年11月12日换发了编号为文网文(2013)0926-975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1日,获准的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续存续且有效,汇元银通支付业务的支付对象含虚拟货币,汇元银通的经营范围符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取得情况汇元网于2009年11月10日首次取得编号为京ICP证090751号的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11月9日.
公司因变更证书上的网站信息,换发了有效期自2010年02月11日至2014年11月09日编号为京ICP证090751号的证书.
公司因变更证书上的网站信息,换发了有效期自2013年3月31日至2014年11月09日编号为京ICP证090751号的证书,许可内容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公司因变更公司名称及到期续展,于2014年11月向主管机关提交换发证书续展的申请,审核已经主管部门通过,正在办理中.
汇元银通于2008年10月28日首次取得编号为京ICP证080567号的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0月27日.
公司因变更证书上的网站信息,换发了有效期自2010年12月09日至2013年10月27日编号为京ICP证080567号的证书.
公司因证书到期续展,换发了有效期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编号39为京ICP证080567号的证书.
公司因变更证书上经营单位名称,换发了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8年8月13日编号为京ICP证080567号的证书,许可内容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的许可证存续且有效,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在发生变更事项时按时向主管机关换发新证书合规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3)主办券商认为,"仅限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与使用"指的是汇元银通发行的骏卡仅可以向汇元银通的个人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账户余额,而不支持向其他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充值,报告期公司的业务开展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资质且将持续有效.
律师认为,汇元网在报告期内开展的主营业务符合其取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明确的经营范围或业务种类.
七、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从事资金托管、资金清算业务所取得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从事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资金清算等业务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资质,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从事资金托管、资金清算业务所取得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公司从事的资金托管、资金清算及资金归集并非商业银行业务中所指的资金托管、资金清算及资金归集.
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互联网支付服务中的一种,该项服务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资金托管,这项服务称其为"支付账户绑定"服务更为确切.
指P2P平台不再单独建立用户的资金账户体系,投资人和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册账户后绑定一个汇付宝账户实现资金往来.
资金归集,这项服务称其为"多对一支付"服务更为确切.
即指P2P平台的借款人发出一个借款请求后,由多个投资人共同投标,此时多个投资人的资金由各自的汇付宝账户集中支付到一个借款人的汇付宝账户.
40资金清算:这项服务称其为"一对多支付"服务更为确切.
即指P2P平台的借款人向多个投资人还款,此次还款资金由一个借款人的汇付宝账户支付至多个投资人的汇付宝账户.
公司从事支付账户绑定、多对一支付及一对多支付为公司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一种.
(2)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从事的资金托管、资金清算及资金归集并非商业银行业务中所指的资金托管、资金清算及资金归集,为更准确的理解,公司提供的资金托管应称其为"支付账户绑定"服务,资金归集应称其为"多对一支付"服务,资金清算应称其为"一对多支付"服务.
汇元银通已经取得了央行下发的经营"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互联网支付"的牌照许可,开展以上的支付业务是合法合规的.
律师认为,汇元银通开展支付业务已取得相应资质,报告期内的支付业务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已发行的记名、不记名预付卡面额及种类.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发行预付卡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已发行的记名、不记名预付卡面额及种类.
汇元银通发行的骏卡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预付卡,不属于《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所发行的为不记名预付卡,目前发行主要面额有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单张面额上限不超过1000元,骏卡的有效期为3年,卡余额可分多次使用,直至余额为零后便不能再使用.
超过有效期的预付卡,汇元银通为用户提供换卡服务以保证持卡人的继续使用.
骏卡的卡面有记载其名称、面值、使用网址.
骏卡的背面有记载卡号、被覆盖的密码、不记名卡、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服电话.
骏卡是用户在交易虚拟货币时所使用的一种支付手段,用户可以使用银行卡、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及预付卡来交易虚拟货币.
鉴于骏卡支持支付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汇元银通依法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获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41(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发行预付卡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汇元网及汇元银通均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骏卡是汇元银通发行的预付卡,可以支持支付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公司开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工具,骏卡的发行和受理受央行的监管,汇元银通已经取得了央行下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许可汇元银通经营"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汇元银通经营范围符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汇元银通发行预付卡业务是合法合规的.
律师认为,汇元股份和汇元银通已将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记载于经营范围中,汇元银通发行预付卡业务已取得相应资质,其业务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监管要求所履行的日常监管配合工作、日常监管指标的具体匹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按季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存在备付金账户的非活期存款期限"、"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日终余额合计数比例"以及"预付卡月报情况"、"备付金核对校验情况"、"支付业务季报基本情况"、备付金半年报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年度报告基本情况",以及公司其他请示和报告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与监管要求的匹配性,并就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监管要求所履行的日常监管配合工作、日常监管指标的具体匹配情况:经核查,适用于汇元银通支付业务的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外,还主要包括:第一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第二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银42管发2012-211号)第四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12号)第五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6号)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第七条关于报送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数据的通知(银管支付2011-67号)第八条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季度业务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管支付2013-116号)第九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14号)第十条关于2家认证机构可以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认证工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6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法2012-5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根据上述监管体系的设置,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指标分为定量的指标和非定量的指标:其中,定量指标,根据监管体系的具体条款,对于以下数据有明确指标:①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43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2014年6月30日汇元银通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为61.
59%,符合监管要求.
②支付机构按季度提取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10%.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2012年12月31日收到备付金银行利息1740619.
6元,计提风险准备金174061.
96元,计提比例10%;2013年12月31日收到备付金银行利息1854145.
3元,计提风险准备金185414.
53元,计提比例10%;2014年6月30日,收到备付金银行利息864190.
4元,计提风险准备金86419.
04元,计提比例10%.
计提比例符合监管指标要求.
③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存放在备付金银行存管账户的非活期存款包括7天通知存款、三个月期及一年定期存款.
汇元银通在备付金收付账户无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符合监管指标要求.
④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备付金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截止2014年6月30日汇元银通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的备付金日终余额处以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日终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93.
06%,符合监管指标要求.
⑤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所发行的骏卡为不记名预付卡,单张面额上限不超过1000元,骏卡的有效期为3年,卡余额可分多次使用,直至余额为零后便不能再使用.
超过有效期的预付卡,汇元银通为用户提供换卡服务以保证持卡人的继续使用.
骏卡的卡面有记载其名称、面值、使44用网址.
骏卡的背面有记载卡号、被覆盖的密码、不记名卡、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服电话.
符合监管指标要求.
其中,非定量的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支付业务数据的其它指标,为非定量的指标.
下列指标需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上报,即完成指标匹配:A、业务报告①预付卡月报:辖区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每月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报告上月预付卡支付数据,包括预付卡发行金额、张数,受理金额、张数,系统备付金余额,备付金银行余额,全部银行余额.
此项数据的报送由汇元银通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②备付金核对校验表:辖区内全部支付机构,每月开始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报告13项备付金数据表,表内备付金变动情况精确至每日.
表内数据包括银行出入金情况、系统备付金增减项情况、头寸调拨情况等.
此项数据的报送由汇元银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并逐一完成与备付金银行的核对校验.
③支付业务季报:全部支付机构,每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0项支付业务指标表格.
表内数据包括汇元银通现从事的支付业务数据.
此项数据的报送由汇元银通每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④备付金半年度报告:全部支付机构,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告前半年的备付金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备付金核对校验情况、备付金存管业务的开展情况、监督情况.
此项报告的报送由汇元银通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通过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⑤支付业务年度报告:全部支付机构,每年4月30日前撰写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
报告内容涵盖上年度整体七个大方面情况,具体包括基本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客户备付金余额、客户备付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各类支付业务的笔数与金额、备付金出入金比率、流动比率及剔除备付金余额后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及剔除备付金余额后的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资本充足性分析、信息安全45事件统计、信息性能指标等具体内容.
自该项要求颁布之日起,此项报告的报送由汇元银通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进行上报.
B、请示及报告①支付机构拟变更2010-2号令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请示并获得书面批准.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已于2013年04月01日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北京汇元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文件的通知》;并于2014年05月05日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文件的通知》.
②支付机构拟变更下列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1)公司股权结构(不涉及主要出资人);2)董事、监事或2号令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单位或个人;4)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已于2014年05月16日获人民银行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文件的通知》.
③除以上需要提前请示的内容,其余重要事项均以报告、备案或说明形式报备人行.
例如,2014年07月25日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文件的通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了《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股权变更相关事项的报告》.
④日常根据人民银行专项管理要求进行运营报告,例如:备付金管理专项报告、备付金银行专项报告等.
例如:2014年7月8日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工作的通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了《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关于2014上半年备付金存管及核对校验相关情况的总结报告》C、技术监管措施46①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要求,截止2014年11月除有3家银行因自身原因暂未提供技术开发接口外,汇元银通已完成其他备付金银行的系统对接开发工作.
核对校验工作的机制为备付金银行实现T+2日与汇元银通核对T日的备付金存放、划转及使用情况;核对范围为汇元银通全部备付金银行账户及管理账户;核对过程为:(一)汇元银通和备付金银行核对当期出入金情况;(二)汇元银通和备付金存管银行核对客户资金当期发生额、期末余额与全部备付金账户的变动额及余额.
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支付机构监管信息系统第一阶段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汇元银通已完成对接并于2014年11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科技处现场验收.
汇元银通使用该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报备预付卡月报及支付业务季报数据及日常的文字报告.
③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汇元银通支付机构系统每三年需进行一次重新检测,且两次检测方不得为同一家.
汇元银通于2011年3月取得由中金金融认证中心出具的文档编号为CFCA/ZF/2011-004《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报告(预付费卡)》及文档编号为CFCA/ZF/2011-005《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报告(网络支付)》系统检测通过报告,并于2013年10月取得由银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文档编号为SYFJ132YL1TP《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报告(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及文档编号为SYFJ132YJ1TP《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报告(互联网支付)》系统检测通过报告.
汇元银通按照规定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系统检测,并选择不同的检测机构.
上述报告亦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科技处.
④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汇元银通支付业务系统每年接受认证中心的监审,汇元银通于2012年11月14日、2013年11月18日、2014年10月24日取得注册号为:CFN2012011100029号的《认证评价报告》,审查结果为推荐通过.
该通过报告亦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科技处.
⑤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各项临时性技术检查并报备指定的数据.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于2013年11月29日依据《关于组织开展北京辖区支付机构业务设施47技术风险检查工作的通知》向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科技处提交《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关于业务设施技术风险自查情况的报告》.
汇元银通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及时、准确的完成了非定量指标的匹配.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一步核查公司日常业务开展与监管要求的匹配性,并就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经核查,适用于汇元网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的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汇元网已依法取得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北京市文化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对北京市辖区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已具备相应的行政监管级别.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汇元网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于汇元银通的支付业务,"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按季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存在备付金账户的非活期存款期限"、"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日终余额合计数比例"符合监管的要求;汇元银通已及时的向监管部门报送了季报、半年报、年报等,如实的反映了公司的日常业务开展情况;汇元银通已完成了与备付金银行技术的对接,建立了备付金的核对校验机制;汇元银通股权变动、董监高的变动已及时报告央行并已取得了央行的批复.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汇元网按照监管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是合法合规的.
律师认为,汇元银通报告期内开展业务已取得相应资质,其日常业务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要求.
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公司日常股权变更、董监高变更等是否须提前报请人民银行获得批准进一步核查并就就公司挂牌后股权转让等相关事宜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发表意见.
48按照央行的规定,支付机构拟变更下列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1)公司股权结构(不涉及主要出资人);2)董事、监事或2号令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单位或个人;4)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汇元银通已于2014年05月16日获人民银行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文件的通知》.
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如果汇元银通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或实际控制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分支行的批准;在汇元网挂牌后,除因汇元网股票转让导致汇元银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外,其他股票转让情形无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如果汇元银通的股权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业务类型或业务覆盖范围或实际控制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分支行的批准;在汇元股份挂牌后,除因汇元股份股票转让导致汇元银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外,其他股票转让情形无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十一、请公司补充披露中介机构就公司业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的核查情况说明.
(1)主办券商对于代理业务和平台业务的开展情况,查询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了解了公司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资质和许可范围.
汇元网已依法取得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北京市文化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的有效期和续展有效.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化局对北京市辖区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已具备相应的行政监管级别.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汇元网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49(2)主办券商对于汇元银通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查询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结合相关的监管要求,对"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按季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存在备付金账户的非活期存款期限"、"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日终余额合计数比例"进行核对,符合监管的要求;汇元银通已及时的向监管部门报送了季报、半年报、年报等,如实的反映了公司的日常业务开展情况;汇元银通已完成了与备付金银行技术的对接,建立了备付金的核对校验机制;汇元银通股权变动、董监高的变动已及时报告央行并已取得了央行的批复.
对于汇元银通为P2P平台用户提供"支付账户绑定"服务、"多对一支付"服务、"一对多支付"服务,系汇元银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一种,开展业务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许可.
主办券商针对汇元网为P2P公司提供服务的合规性向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电话咨询,咨询的结果是不禁止公司P2P相关业务的开展,但需取得业务备案,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业务备案.
主办券商核查了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于汇元银通业务的开展出具了合规证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政务公开告知书2014年第13号):汇元银通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被处罚的记录.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汇元网业务符合监管的要求.
十二、请公司在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具体合作的24家P2P平台基本情况及其P2P业务开展所取得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所提供服务的P2P业务平台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取得了必要的许可资质,如公司为非法P2P平台提供服务,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1)请公司在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具体合作的24家P2P平台基本情况及其P2P业务开展所取得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截止2014年9月,与公司形成业务合作关系的P2P平台共计24家,基本情况详见本次回复问题二.
50汇元银通为22家公司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的网关支付服务,为2家公司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的网关支付及支付账户绑定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中的账户支付)服务.
公司合作的24家P2P的平台开展业务均取得了主管部门的ICP备案,P2P行业近年来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对接投融资、活跃经济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主管部门尚未对P2P行业进行许可、资质的监管.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所提供服务的P2P业务平台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取得了必要的许可资质,如公司为非法P2P平台提供服务,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目前尚无关于P2P平台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汇元银通与P2P平台在具体业务合作中,从审慎合作角度考虑,采取如下风险分担及风险隔离措施:①严格加强P2P平台管理汇元银通对P2P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审批流程中审核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网站备案等信息.
汇元银通随时关注P2P平台的运营情况,在发现平台可能存在违规嫌疑时,采取电话沟通、暂停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
目前未查到涉及合作公司或P2P平台接受处罚的情况.
②强化风险防控汇元银通对P2P平台建立交易限额、延迟结算等风险管理制度;安排专员定期访问网络平台查看是否正常经营.
汇元银通对有合理理由判断存在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上报,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③落实服务协议,维护客户权益汇元银通公司充分与P2P平台划分权利义务关系,P2P平台的交易纠纷由P2P平台独自承担.
汇元银通在与P2P平台的支付服务协议中亦明确隔离此项风险"甲方(即"P2P平台运营商")承诺,其使用"汇付宝服务"时与甲方用户之51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公布的《汇付宝注册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具体使用"汇付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
"、"甲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而《汇付宝注册服务协议》中汇元银通写明"本公司有权了解您使用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交易背景及目的,您应如实提供本公司所需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的,本公司有权暂时或永久限制您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汇元银通充分向持卡用户提示支付风险.
汇元银通向用户明确提示"使用汇付宝服务支付相关款项是基于您对交易对方的充分信任,一旦您选用该方式,您将自行承担所有交易风险并自行处理所有相关的交易及货款纠纷".
"您明确知悉汇元银通仅是您资金管理服务的服务提供商,您在P2P平台所看到的任何信息均由P2P平台运营方发布,汇元银通对信息的真实性不作任何担保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汇元银通对您在P2P平台进行的任何操作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上述原因致使您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汇元银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汇元银通为P2P平台提供的网关支付与支付账户绑定服务性质是中立性的中介服务,完全依据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指令进行操作,汇元银通本身不运营网络信贷业务,不承担网络信贷运营相关的风险,汇元银通已在《汇付宝注册服务协议》、《汇付宝托管账户协议》中对风险进行了揭示、责任进行了明确,汇元银通不存在网络信贷运营的连带经营风险,公司风险隔离措施有效.
主办券商通过与主管部门央行营业管理部咨询,咨询的结果是不禁止公司P2P相关业务的开展,但需取得业务备案,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业务备案.
主办券商经核查,认为汇元网为P2P平台提供网关支付与支付账户绑定服务是合法合规的.
律师认为,汇元银通已和P2P平台公司、提供网关支付加支付账户绑定服务的P2P平台的个人用户通过协议方式对相关资金使用、支付账户绑定服务的风险及责任的划分和承担作出约定,该等约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说明书中已经P2P相关业务的开展进行了如下风险揭示:52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汇元银通作为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持有方,在报告期与P2P平台开展业务合作,为P2P平台提供网关支付与支付账户绑定服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占公司支付业务的收入比重较小.
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防范P2P业务合作的风险,如在汇付宝的协议中对于用户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进行了有效的风险隔离.
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猛,监管部门暂未有明确的监管政策.
如果日后的监管政策出台限制公司的网关支付与支付账户绑定服务业务的开展或者与公司合作的P2P平台出现违法或者被处罚的情形,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和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
如下:项目备注1汇元银通与上海九城签订的汇付宝支付服务合同2汇元科技和厦门极致签订的虚拟商品总代理协议3汇元科技和四三九九签订的汇元网开放式平台服务协议4修改的公开转让说明书5会计师的专项意见报告6补充法律意见书53本页无正文,为《推荐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公开转让反馈意见回复》签字页.
项目小组签字:项目负责人:尹飞其他成员:袁剑波张宇彤李丹曾晨晖罗洁内核专员:乐露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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