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视频监控软件
视频监控软件 时间:2021-05-08 阅读:(
)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部门主要职责·····················································(1)二、部门职责边界·····················································(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一)文化市场巡查制度·······································(5)(二)举报办理制度·············································(7)(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市场监督检查······················(11)(四)娱乐场所监督检查·····································(14)(五)美术品市场监督检查··································(17)(六)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19)(七)报纸、期刊出版监督检查····························(23)(八)内部资料出版物监督检查····························(25)(九)印刷、发行企业监督检查····························(27)(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督检查·························(29)(十一)电影放映监督检查··································(32)(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34)(十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35)(十四)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联合封堵制度···(38)(十五)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台账管理制度···(40)(十六)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暗访检查制度···(42)(十七)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案件备案及督办制度····················································(45)四、公共服务事项···················································(49)五、责任追究机制···················································(50)—1—序号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①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②承担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发展规划.
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发展规划.
2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市场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执法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全市性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项整治活动④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市场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执法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⑤负责组织全市性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⑥负责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
⑦承担组织查处违法违规新闻活动.
1.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序号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3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⑧负责文物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违规活动.
1.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⑩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
4负责全市文化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监管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第五十六条: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许可和监管.
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场所、歌舞场所)的许可和监管.
负责全市营业性演出的许可和监管.
负责全市美术品经营备案和监管.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负责全市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管工作.
负责全市动漫、网络游戏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3—序号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5负责全市新闻出版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工作.
1.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
2.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
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市印刷业、书刊发行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许可和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负责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负责全市出版物内容和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负责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负责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负责报刊社驻全市记者站的报批和监管工作.
6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督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通过)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2.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3.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通过)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构成犯罪的.
4.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广播电视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监督.
负责全市电影单位、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的许可和监督.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
负责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
7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及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
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追责.
负责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4—(无)—5—为全面落实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工作责任,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任务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执法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应当保证每天都有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保证执法人员8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市场巡查.
执法人员对监管责任区域内的每家网吧、游艺娱乐场所每周分别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歌舞娱乐场所、演出市场、出版物经营单位、影剧院、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宾馆饭店等其他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每周分别检查不得少于5-7家.
二、巡查流程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单位逐项检查,如实填写《文化市场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应当在检查笔录上签名,并填写《巡查日志》,还应当在《临—6—沂市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本》记录检查结果,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备上级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核查.
在巡查中发现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查处.
三、责任追究在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文化市场管理失控、秩序混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按《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处理.
—7—为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和省文化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情形及原则临沂市市、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县区局)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制度.
市、县区局办理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参照本制度执行.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依法不予受理:(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二)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三)其他不属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职权范围的.
二、职责要求—8—市、县区局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并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保证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
三、举报接收与初审举报办理人员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后,应当立即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并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中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涉及的地区、门类、场所和违法行为等基本内容,以及主要诉求等信息.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举报办理人员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应当使用规范用语.
四、举报受理与核查市、县区局负责人在接到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9—否受理举报的审核意见.
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市、县区局负责人应当安排具体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对需要交给县区局办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
对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予以注明.
经初步核查,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县区局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对情况较为复杂,短期难以核实,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举报,经市、县区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报核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完毕并上报核查结果.
五、举报回复与办结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市、县区局应当在初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交办或—10—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在初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回复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的时间、场所、是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在举报办理结束后回复办理结果.
举报办结后,举报办理人员应当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管理平台.
市、县区局应当妥善保管举报信息及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文化市场举报实行督办制度,对未按照要求办理或查处不力的举报,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可进行督办,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
市、县区局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法律责任文化市场举报办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市、县区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举报或者不依法办理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守法经营情况1、按要求悬挂真实有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场所内设有"12318"举报电话标识,吧台摆放"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示牌,终端机旁设有"禁止登陆反动、淫秽、迷信等不良网站"提示牌.
3、网管人员持证上岗.
4、建立实名上网登记制度,核实并规范填写上网人员登记簿.
5、无接纳未成年人现象.
6、无非法游戏.
7、未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12—(二)落实技术监管措施情况1、正确安装运行正常"净网先锋",软件客户端正版率保持100%.
2、视频监控软件运行正常,摄像头位置合理并保持清晰.
(三)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远程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暑期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整治行动.
(四)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制度.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1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管理.
将监督检查量化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晋降级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同时,把各县区对考核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县区年终评比的一项内容.
—14—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守法经营情况1、按要求悬挂真实有效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2、场所内设有"12318"举报电话标识,歌舞娱乐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游艺娱乐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
3、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及营业日志,建立巡查制度.
4、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
5、未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6、歌舞娱乐场所无接纳未成年人现象,游艺娱乐场所无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现象.
7、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15—接,包厢玻璃透明,不得设置内锁.
8、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二)落实技术监管措施情况视频监控软件运行正常,摄像头位置合理并保持清晰.
(三)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符合规定,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远程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三)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制度.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1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实行娱乐场所分级管理.
将监督检查量化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晋降级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同时,把各县区对考核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县区年终评比的一项内容.
—17—为了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参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依法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守法经营情况1、美术品经营单位证照齐全,有备案手续.
2、美术品经营单位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3、美术品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明码标价,不经营赝品和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
(二)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安全通道、消防器材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美术品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18—(三)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制度.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加强证后监管,依法备案的经营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把各县区市场监管落实情况作为县区年终评比的一项内容.
—19—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依法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全市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依法备案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守法演出情况营业性演出:1、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出售门票.
2、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演出名称与报批材料一致,不冠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或者"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3、营业性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与报批材料一致.
4、营业性演出中无假唱现象.
5、无因非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现象.
—20—6、演出举办单位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1、不得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2、不得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或参加未经批准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3、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4、演出节目不含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
5、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6、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作为演出举办单位时,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7、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21—应急疏散预案.
4、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
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二)安全生产情况演出举办方落实营业性演出时的安全、消防措施,维护好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营业性演出1、采取实地抽样检查的方式对演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3、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二)演出主题1、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22—3、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假唱问题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加强演出审批监管,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取得批复的营业性演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加强证后监管,对依法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依法备案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三)将监督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同时,把各县区对考核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县区年终评比的一项内容.
—23—为加强我市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活动,促进我市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的,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全市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办报、办刊方针、宗旨、舆论导向正确.
(二)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三)报刊出版形式规范.
(四)报刊出版内容规范.
(五)报刊发行和广告刊登规范.
(六)报刊编校、装帧、印刷质量规范.
(七)报刊的社会信誉良好.
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明查包括:听(听取汇报)、看(察看现场)、查(检查档案材料)、访(访问服务对象、与单位职工交流)等.
暗访包括:访谈服务对象,电话测试、征求相—24—关部门意见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要求报刊主管单位定期向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提交审读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加强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5—为加强我市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管理,维护正常出版秩序,保障出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内部资料出版物.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办刊(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正确(二)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三)内部资料编印形式规范(四)内容资料编印内容规范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明查包括:听(听取汇报)、看(察看现场)、查(检查档案材料)、访(访问服务对象、与单位职工交流)等.
暗访包括:访谈服务对象,电话测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26—要求内部资料主管单位定期向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提交审读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加强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7—为加强对印刷发行业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市印刷发行业健康繁荣发展,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印刷企业或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自身建设制度完善.
(二)企业制度能够有效落实.
(三)企业能够依法依规经营.
(四)年审统计等材料报送及时、准确.
(五)创新发展情况.
(六)一票否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听取企业汇报、召开职工座谈会、查看车间库房、查看各项制度落实、核查账簿登记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实行量化考核制度.
考核分为企业自查和市、县—28—(区)分级考核两部分.
先由各企业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指导各县区局对辖区内的印刷、发行企业(单位)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加强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9—为进一步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维护全市卫星电视传播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许可和监管,包括对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监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治行动,对县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
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一)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是否派专人管理设施,其授权协议、实收节目、与《许可证》载明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等是否完全一致、接收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限内.
—30—(二)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进行抽查.
(二)组织开展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
(三)根据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四)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严格检查安装使用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节目收看情况.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二)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行动一般由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开—31—展,也可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统一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性质,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
(二)对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2—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电影放映业务监管,维护全市电影市场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电影放映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影院是否安装使用未经备案或不合格的售票系统;影院是否存在使用两套(含)以上票务系统、篡改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影院对观众所持各种电影卡、券、二维码等观影形式,是否进入售票系统兑换为电脑票,且票价与实际支付票款一致;影院是滞盗录、盗放影片、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影院出售电脑票上的影片信息是否与实际放映影片信息一致,并在醒目位置注明片名、票价等内容;影院是否办理加盟院线手续;影院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资账目管理是否正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加盟院线或影院培训,工作人员是否熟悉相关电影经营政策规定;在影院内的醒目位置是否按要求悬挂相关经营资质、举报电话及其他规定标识.
(二)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对影院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33—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全市影院进行抽查.
(二)根据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每年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严格检查电影放映情况.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二)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电影放映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一般由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统一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加强证后监管,对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其违规性质,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
(二)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不定期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电影放映许可实施情况及证后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34—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沂市文化市场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规范本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防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文化综合执法实际,制定了《临沂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具体内容已在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网(http://whzf.
linyi.
gov.
cn/)公布.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进行的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对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本规范.
—35—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文化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五)涉案地区达2个以上的;(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一)报告.
案件发生后,经初步调查核实,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案发地县区局在案发后6小时内应当将案件情况报告—36—市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涉案地区达2个以上的,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案件调查处理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办理终结的,案发地县区局应当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督办.
市局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2、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3、市局认为确有必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于涉案人员、金额或者地区较多,案情特别复杂,查处确有难度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县区局可以提请市局进行督办.
对需要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应当填写《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督办意见,经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县区局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履行职责.
1、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37—监督;2、对落实督办要求不力或者案件办理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催办;3、对办理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4、其他需要承担的督办职责.
三、重大案件查处考核市局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二)故意推诿、拖延、瞒报的;(三)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对在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或者指导、协调、监督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市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8—一、监督检查对象违禁出版物及有害信息.
二、监督检查内容违禁出版物及有害信息的出版、印刷、复制、销售、运输、仓储、传播、入境等各个环节.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违禁出版物及有害信息的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运输、仓储、销售、传播、入境等各个环节进行查堵查处.
(二)在重大会议及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间节点期间,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开展联合封堵和查缴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各县区和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实施联合封堵行动,做到严禁境外流入、严禁境内印刷、严禁地下扩散、严禁网上传播、严禁市场销售、严禁媒体炒作.
(二)在联合封堵行动期间,如发现违禁出版物要在第一时间报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清缴—39—封堵,达到立案标准的要迅速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扫黄打非"联合封堵工作联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对掌握的信息和可能进入我市的违禁出版物,各县区和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展开联合封堵行动.
—40—一、监督检查对象印刷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市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印刷复制企业管理台账.
台账项目包括:印刷复制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员工人数、经营状况、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二)出版物物流仓储企业管理台账.
台账项目包括:出版物物流仓储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员工人数、经营状况、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三)出版物集中销售场所管理台账.
台账项目包括:出版物集中销售场所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经营户数量、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四)游商摊点主要分布区域管理台账.
台账项目包括:地点、责任单位、存在问题、整治情况等.
(五)出版物市场检查管理台账.
台账项目包括: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六)督办案件管理台账.
台账项目包括:案件名称、案件—41—代号、督办日期、承办单位、简要案情、案件进展、指导意见、办理结果等.
(七)举报线索管理台账.
台账项目包括:受理日期、转办日期、举报内容、线索来源、核查处理机构、核查处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各县区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按照要求将台账数据报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处理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办公室将对各县区台账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区量化考核的内容.
—42—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文化市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了解掌握各县区"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监管情况,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
(二)网络文化市场,主要检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非法技术监控软件,安装、运行非法游戏,超时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
是否存在"黑网吧".
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文化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三)美术品市场,主要检查美术品经营活动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美术品经营单位及内容、生产、流通、交易、展示等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四)娱乐市场,主要检查歌舞娱乐场所内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游艺娱乐场所内机型机种是否符合文化部《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
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
(五)营业性演出市场,主要检查演出团体有无资质,演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演出场所、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备案—43—情况,有无反动、淫秽色情等非法演出,对娱乐场所、庙会、农村物资交流会、集贸会演出活动的监管情况.
(六)动漫市场,主要检查有无含有反动、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禁止内容的动漫产品,国外动漫产品进口的监管,动漫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动漫会展交易产品与活动监管情况.
(七)规范卫星广播电视秩序,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情况,查处私设电视台行为.
(八)印刷复制企业,主要检查在印品和近期印制品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违法违规印刷复制行为.
(九)出版物市场,主要检查经批准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营场所的经营行为否规范,有无销售非法出版物等情况;居民小区、繁华街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枢纽、旅游景点、电子市场、早夜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乡镇农村集贸市场是否经常出现贩卖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摊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暗访检查工作在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县区工作进行指导.
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县区的暗访检查工作,并向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44—办公室报告暗访检查情况.
(二)暗访检查工作采取随机暗访检查和集中暗访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在做好日常随机暗访检查的基础上,原则上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安排4次集中暗访检查.
暗访检查要制定方案,包括人员组成、重点内容、具体要求等.
各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但原则上不少于6次集中暗访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一)暗访检查每组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人员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也可抽调县区执法人员共同组成.
(二)采取不打招呼的办法进行,暗访检查前不得将暗访检查的有关情况告知被暗访检查的单位及其管理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暗访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采取现场通报、电话通报、专门信件等形式,及时反馈给问题发生地执法部门,并督导其迅速解决.
(二)对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时按程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5—一、监督检查内容(一)市以上党委、政府以及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
(二)涉嫌构成煸动分裂国家罪、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经营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各种与非法出版活动相关的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在市以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可能引起全国、省、市关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四)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吊销出版单位、印刷企业、出版物批发企业、出版物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案件.
(六)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
(七)违反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要求的案件.
(八)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46—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
(九)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
(十)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案件.
(十一)严重干扰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的案件.
(十二)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施工和盗掘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人为损坏的.
(十四)需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的文物违法案件.
(十五)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案件.
(十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性质恶劣的案件.
(十七)需要跨县区以上协调查办的案件.
(十八)其他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案件.
二、监督检查方式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备案工作.
各县区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
案件联络员应当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县区重大案件的基本案情及其进展情况.
—47—三、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一)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督办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必要时,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案件指导小组,指导、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二)案件发生地的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案领导小组,由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担任专案领导小组组长,切实担负领导职责.
具体办案部门成立专案组,专案组负责查办该督办案件.
专案组应当制定案件查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专案领导小组和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三)同一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区的,必要时由市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指定其中一县区负责案件查办工作,其他与案件相关联县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助调查.
(四)对于省、市督办的案件,应当按照"彻查、彻究、彻办"的原则.
查办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48—四、监督检查处理(一)各县区上报备案情况和对省、市督办案件的查办情况,作为市考核各县区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评选办案有功集体和有功个人的重要依据.
(二)对案件故意隐瞒案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当年文化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评先资格,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办案人员在查办省、市督办案件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有违法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9—(无)—50—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一)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一)职责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职责分工.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一)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52—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一)职责分工.
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一)职责分工.
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53—七、人民法院(一)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Moack怎么样?Moack(蘑菇主机)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的商家,据说是国人和韩国合资开办的主机商家,目前主要销售独立服务器,机房位于韩国MOACK机房,网络接入了kt/lg/kinx三条线路,目前到中国大陆的速度非常好,国内Ping值平均在45MS左右,而且商家的套餐比较便宜,针对国人有很多活动。不过目前如果购买机器如需现场处理,由于COVID-19越来越严重,MOACK办公楼里的人也被感染...
RAKsmart机房将于7月1日~7月31日推出“年中大促”活动,多重惊喜供您选择;爆款I3-2120仅30美金秒杀、V4新品上市,活动期间5折抢购、爆款产品持续热卖、洛杉矶+硅谷+香港+日本站群恢复销售、G口不限流量产品超低价热卖。美国VPS、日本VPS及香港VPS享全场7折优惠;爆款VPS $ 1.99/月限量秒杀,10台/天,售完即止, VPS 7折优惠码:VPS-TP-disRAKsmar...
至今为止介绍了很多UCLOUD云服务器的促销活动,UCLOUD业者以前看不到我们的个人用户,即使有促销活动,续费也很少。现在新用户的折扣力很大,包括旧用户在内也有一部分折扣。结果,我们的用户是他们的生存动力。没有共享他们的信息的理由是比较受欢迎的香港云服务器CN2GIA线路产品缺货。这不是刚才看到邮件注意和刘先生的通知,而是补充UCLOUD香港云服务器、INTELCPU配置的服务器。如果我们需要他...
视频监控软件为你推荐
信用卡apple小企业如何做品牌一个小企业,如何做大做强?企业建网站一般中小型企业建立网站需要多少费用?多大的空间?360公司迁至天津天津360公司?360开户哪家好?360开户费多少?360推广怎么样?360效果怎么样?360和百度相比哪个更合适?internetexplorer无法打开Internet Explorer无法打开站点怎么解决徐州商标徐州松木家具前十名香盛圆排第几申请400电话400电话申请怎么办理?是不是免费的?discuz论坛Discuz论坛是什么啊?discuz教程Discuz! Database Error怎么解决啊?我的电脑打不开这个网啊很久了。其他电脑可以。joomla安装巡更怎么安装
美国免费虚拟主机 vps优惠码cnyvps 工信部域名备案系统 狗爹 私服服务器 idc评测网 网络星期一 lamp配置 windows2003iso 南昌服务器托管 电子邮件服务器 asp免费空间申请 息壤代理 33456 cloudlink 空间登陆首页 网购分享 789 阿里云免费邮箱 东莞服务器托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