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
刑事诉讼法全局架构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章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回避
第六章辩护、代理
第七章刑诉证据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附带民事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
第十二章侦查
第十三章起诉
审判
第十九章执行
第二十章执行的变更
第二十一章单位犯罪追诉
第二十二章涉外刑诉、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刑事赔偿
第二十四章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七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诉与刑诉法
一刑诉 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 【特征】
1 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 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活动的有机结合
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刑诉所调整的是社会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加以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2、 【表现形式】
1 狭义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
2 广义始于立案侦查、终于裁判执行
我国刑诉——侦查、公诉自诉、审判、执行活动的总称。
二刑诉法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定用什么方法及如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
狭义仅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 《高检规则》等
1、 【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多样性
1、 宪法
2、 刑诉法典主要、核心
1 全面、 系统地规定了整个刑诉活动的原则、程序、方法其他规定只是其补充
2 其他规定与刑诉法相抵触的无效
3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不具有适用全国的普遍效力
3、有关法律规定 《律师法》 《刑法》 《检察官法》等
4、全人常制定的条例、决定、补充规定
5、有关立法、 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 《最高法解释》、 《高检规则》等
6、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7、 国际公约、条约
2、 【效力】
[1]空间我国领域内 领陆、领水、领空船舶、飞机、使领馆为领土之延伸
[2]时间 1 生效公布施行、公布一定时间后[♪为法律施行做好充分宣传和执法准备 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失效 明确宣布、 自然失效
3溯及力有[♪程序问题 而非刑责轻重的实体问题]
[3]对人对依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且需追刑责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律适用
例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
二、研究对象
三、 目的、任务、价值
一 【目的】①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作用 ②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
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 【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准确与及时辩证统一不可偏废。
准确是目的、前提是对案件质的要求
及时是手段是对案件时间量的要求。
正确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目的与任务】密切联系。前者从宏观着眼后者则规定了具体应完成的任务
★三 【刑诉法的价值】
1 、工具价值——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价值
①通过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职权分工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提供了组织保障。
②不仅规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而且落实到一系列制度、程序中有助于保证专门机关的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
③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方法与运用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科学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尽量保证案件从实体上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⑤针对不同案件、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刑法高效率地实施不仅节省司法资源更能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无辜。
2、独立价值——刑诉法本身具有的价值
①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③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施。 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
总之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刑事法制体系不应有主次、轻重之分。过去理论、 实务界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应当加以纠正。
四、刑诉法vs刑法
一传统关系说主从论
程序法与实体法、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方法与任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强调刑诉法的“工具”价值 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的实际后果
二现代关系说
1、从主论阶位论
程序法先于实体法产生是实体法发展的母体
程序法是上位阶的法 实体法是下位阶的法
——易产生“唯程序”、 “程序至上主义” 的另一种极端
2、 同等论程序与实体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 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1 强调程序法“工具”价值以外的“独立价值”
①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不仅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志。
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实体法不足并能通过“判例”创制刑事实体法
③在特定情况下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施。 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 2 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力量以其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实体的现实形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3程序本身具有理性刑诉过程是一个充满理性的过程
①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有充分的论证过程
②………………向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各界证明使之认同裁判的合理性 昭示裁判的公正
性。此公正性已突破程序本身 而具有社会意义。
——体现了对当事人道德主体地位的尊重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
4程序法与实体法在逻辑上是一对矛盾概念既相互独立、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保障。应用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来分析二者的关系作出理性而慎重的选择。
五、刑诉法vs法治国家
六、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 1 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2 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二者应当并重不能只顾惩罚而轻视保障也不能一味保障而放弃惩罚。二者是一对矛盾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 因为惩罚了犯罪也就保障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打击犯罪惩罚其应罚的行为。
二者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七、历史发展
❀一刑诉模式 亦称诉讼构造、诉讼结构、诉讼模式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1、 【早期】弹劾式、 纠问式
[1]弹劾式主要实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国家。
1 主要特征
①私人告诉 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②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辩论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2 意义
A、积极 已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①明确区分了控审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审职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②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判公正处理案件。
B、 消极 ①缺乏专门的国家侦查、追诉机关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
②法官在庭审中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
[2]纠问式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刑诉形式。
1 主要特征 02简答
①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不告也理”控审职能不分。
②实行有罪推定 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
③审前调查活动秘密进行审判通常不公开不允许当庭辩论 多采书面审理方式。
④刑讯逼供盛行甚至合法化。
2 意义
A、积极 ①确立了追究犯罪的职权应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
②用法定证据制度取代神明裁判规则→是诉讼制度上的进步
B、 消极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在诉讼民主性方面相比于弹劾式有所倒退。
2、 【近现代】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混合式
[1]当事人主义又称对抗制、抗辩式 由弹劾式发展而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理进程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一种诉讼模式。 “起诉状一本主义”
三个基本特征
①法官消极中立。
②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交叉询问
③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辩诉交易
[2]职权主义又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 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
专门的追诉主体 国家诉讼代理人→现代检查制度的雏形控辩审职能分立互相制约保障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
三个基本特征
①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
②控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
③法官控制庭审进程。
二我国现行刑诉法的基本特征
1、强化了诉讼法治的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2、进一步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3、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合、制约规定得更为具体、 明确便于操作
4、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5、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冤假错案中暴露出来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我国刑诉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体现。
三我国应从哪些方面改革并继续完善刑诉制度
对国家机关对权利制约不足有的制度和条文可操作性不强 尚待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解释和补充。
八、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一主体 专门机关
1 “诉讼性”——法理、根本
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刑诉基本构造的特点是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系。可以看出控、辩、裁三方主体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刑诉的基本框架典型的诉讼程序必须由控、辩、裁三方同时参加并且都应当发挥特定的作用。在一个完整的刑诉中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诉讼将无法正常展开。既如此这三方都应被视为刑诉主体。这就是说不仅作为控诉方和裁判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是刑诉主体而且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也是刑诉主体。若否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刑诉就会丧失诉讼性进而刑诉构造也会演变为一种畸形的构造。脱离了 “诉讼性” 便没有必要确立刑诉主体。
2 “主体性”——哲学、核心
从哲学意义上讲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确定刑诉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将其与刑诉客体区分开来。 回溯刑诉历史可以发现被告人正是经历了由诉讼客体想诉讼主体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换言之即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逐步得到确立的过程。作为诉讼主体的人
格必须得到尊重这种尊重体现在他能够自主地参与和决定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事项 而不必依附于他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
[2]我国刑诉主体的范围法、检、侦、 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是主体的】
❀①被害人在刑诉中属于控诉一方且往往同控诉机关一起行使控诉职能。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能依附于控诉机关如何追诉犯罪的决定权掌握在控诉机关手中其主体性大大削弱。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绝不可能成为刑诉主体。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自诉人身份提起诉讼从而成为刑诉主体。 因此无需将之单列为刑诉主体。况且不将其列为刑诉主体也并不意味着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②法代、诉代诉讼地位的取得以被代理人的存在为前提。
③辩护人 虽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可以独立开展辩护工作但从根本上说在诉讼中不具有自身利益开展辩护工作是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④证、鉴、翻无法凭自己的意志参加到诉讼中且与诉讼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
1 、我国学者认为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的条件
①该个体在诉讼中受到有人格的对待 即视之为人尊重其尊严
②其基本人权在诉讼中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有效保障
③个人必须拥有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过程及改善自身处境的机会和手段。
二客体指刑诉主体所共同关注的对象其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1 、刑诉客体的界定
[1]解决诉讼客体问题时被告人应以主体身份参加 而不是被当做客体来处臵。
[2]被告人本人并非刑诉客体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是。
[3]一案一责任、一案一处罚分别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来界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因而构成了刑诉客体理论的基础。
❀2、刑诉客体理论的功能与作用
[1]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提供依据 同一次起诉只能就单一案件提起不同案件则应分别起诉。
[2]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
①明确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一般来说法院只能审理检明确提起公诉的案件未被起诉的不予审理。未诉但应诉的——A、案件简单与被诉案件联系紧密→可要求检追加起诉
B、案件较复杂不宜与本案一并审理→可要求检另行起诉。
②检若对同一诉讼客体重复起诉法院可不予受理以防止同一被告人因相同案件遭数次追诉。
③若法院已对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则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产生既判力。
[3]为被告人的辩护提供依据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和防御活动的依据便是诉讼客体。
庭审中常出现控诉方提出法庭审理范围之外的指控 即诉讼客体变化。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不外乎两种
A、事实超出原起诉事实的范围甚至发生重大变更→原起诉的效力已难以涵盖目前的案件事实应经检变更、追加起诉程序对新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整并允许被告人就此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B、法律案件事实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在对诉讼客体的认识上出现分歧若适用法律变更即变更罪名对被告人的防御可能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时法庭应给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及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结构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构造指受一定诉讼目的决定并制约该目的在刑诉中所
形成的控、辩、裁三方刑诉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1 、 当代刑诉结构的基本类型及区别
2、我国刑诉结构依主流观点我国是复合型。
[1]侦查程序结构带有较为明显的纠问式特点。侦查机关实施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除逮捕需检批准外基本上都可自行决定嫌不享有沉默权。
[2]起诉…………一般只有两方主体——检察机关vs被告人。检既是控诉方也是裁判方
实际上行使了控、裁的双重职能。
[3]审判…………包括控、辩、裁三方主体刑诉法经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长处
采控辩对抗审判居中的庭审方式运作方式上弱化了法官的庭前审查 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法官主要负责主持庭审 只在必要时才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
可见在侦查、起诉阶段我国刑诉并不具备典型的控、辩、裁三方构造 而往往由追诉机关见人裁判方→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侦控机关的积极性提高追诉效率但与诉讼规律相违背 易导致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有待进一步完善→应与诉讼的基本原理相契合
①控辩平等对抗应使之贯穿整个刑诉程序。
②控裁分离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不能也不应行使裁判职能。
③裁判中立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
❀四职能依法律规定 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诉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
范围 目前的通说采“三职能说”——控、辩、审。此三项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刑诉程序中最重要的内容。 此外还有4=3检的法律监督、 5=4协助司法、 7
[1]控特定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庭支持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职责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