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小企业建站

中小企业建站  时间:2021-05-03  阅读:()
1陕西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陕科办发﹝2020﹞19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4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文件精神,我省启动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入库对象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微企业.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另外,符合以上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入库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统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
innofund.
gov.
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不用报送纸质资料.
1.
注册.
服务平台全年受理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使用原账号登陆并办理业务;32.
自评.
陕西省企业在2020年2月21日-10月10日之间,通过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型企业中小评价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3.
公示公告.
陕西省科技厅在3月-10月期间,每月10日公示一次(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公示批次.
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公告并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工作进度和入库登记编号.
各评价工作机构务必在每次公示前,完成本辖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形式审查,并发送给省科技厅.
4.
撤销编号.
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由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
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5.
抽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服务平台组织省内各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6.
有效期.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当年有效,即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前有效.
过了有效期,企业应按当年新的评价入库工作通知,重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
三、评价工作要求各评价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4结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1.
扎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加大政策落实力度;2.
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不断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全部入库;3.
应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入库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入库企业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4.
鼓励各市科技局对2020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
联系人:高阳省科技厅区域处咨询电话:029-81884003邮箱:296930313@qq.
com1.
省内各评价机构咨询方式及技术支持电话2.
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手册(2020年)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2月21日1:省内各评价机构咨询方式及技术支持电话序号评价机构名称联系人咨询方式1西安市科技局(西安生产力促进中心)简鑫,李心安029-88405315,884077512西安高新区(创新发展局)陈艳029-89199030,883336083宝鸡市科学技术局王琳美0917-32602414渭南市科学技术局高博、解璞0913-29336575咸阳市科学技术局申艳029-38162311.
336763946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广局)李云029-870195117铜川市科学技术局田斌0919-31830698安康市科学技术局成家宁、陈超0915-32210229汉中市科学技术局孙占宏0916-252392610商洛市科学技术局祝筱、李钊0914-238150011延安市科学技术局周彩云0911-216092012榆林市科学技术局魏伟、张宇诞0912-388579313韩城市科学技术局张鹏0913-5329857陕西省科技厅区域处296930313@qq.
com科技型中小企业网站技术支持010-886562332: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手册(2020年)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编制2020年2月目录1.
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无纸化工作流程图.
12.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2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104.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375.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436.
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447.
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
.
.
578.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639.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6710.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有关内容情况说明.
7111.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
.
.
.
.
.
8312.
陕西省2020年各评价工作机构名单及技术支持电话.
851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3日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4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B.
25%(含)-30%(16分)5C.
20%(含)-25%(12分)D.
15%(含)-20%(8分)E.
10%(含)-15%(4分)F.
10%以下(0分)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B.
5%(含)-6%(40分)C.
4%(含)-5%(30分)D.
3%(含)-4%(20分)E.
2%(含)-3%(10分)F.
2%以下(0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B.
25%(含)-30%(40分)C.
20%(含)-25%(30分)D.
15%(含)-20%(20分)E.
10%(含)-15%(10分)F.
10%以下(0分)6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F.
没有知识产权(0分)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7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8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
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9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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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同时开通,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情况,组织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科技部火炬中心2017年10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1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称《评价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技部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承担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管理;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评价工作机构,并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认.
评价工作机构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三)参与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13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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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中进行.
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1.
企业申请注册.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
注册信息核对.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1.
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
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14原件.
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4,以下简称《审核表》).
《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表》是否完整;2.
《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3.
《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4.
《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15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
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1.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
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2.
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一)居民企业《评价办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161.
职工总数《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2.
年销售收入《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3.
资产总额《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资产总额应以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时的数据为准.
(三)产品及服务范围《评价办法》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17(四)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五)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
(六)研发机构《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七)科技奖励《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企业或18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八)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
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
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九)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科技人员数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数据,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十)研发投入1.
研发费用《评价办法》中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19系统性活动.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项目应按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20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企业应在21线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5),并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2.
成本费用《评价办法》所指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一)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22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
sipo.
gov.
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
cnpvp.
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
cnpvp.
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
ccopyright.
com.
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一)信息变更《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23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1),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二)信息抽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
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24(三)投诉异议处理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
(四)撤销登记编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
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1:企业注册登记表(样表)2:注册登记承诺书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样表)4: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样表)5: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样表)注:1-5仅是格式样本.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
innofund.
gov.
cn)中进行.
251:企业注册登记表(样表)企业名称成立日期企业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盟、州)县(区、市、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262:注册登记承诺书本企业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流程,自愿申请注册成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企业,并做出如下承诺:一、在注册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二、在成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企业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273:系统填报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样表)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地区:省市(区)企业注册类型:企业所属行业:填写日期:年月日声明:本表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公章)科学技术部二一年月28填报说明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4.
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5.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6.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7.
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8.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9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9.
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10.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11.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12.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14.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30一、企业自评表(必填)企业名称一、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需同时符合指标1-4)企业自评指标1:注册地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不符合指标2:企业规模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符合不符合指标3:产品及服务范围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符合不符合指标4:企业信用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符合不符合二、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企业自评指标5: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指标6:研发机构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是否指标7:科技奖励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是否指标8: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三、企业科技活动评分(满分100分)(指标9-11)企业自评指标9:科技人员(满分20分)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含)以上(20分)25%(含)-30%(16分)20%(含)-25%(12分)15%(含)-20%(8分)10%(含)-15%(4分)10%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31指标10:研发投入(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6%(含)以上(50分)5%(含)-6%(40分)4%(含)-5%(30分)3%(含)-4%(20分)2%(含)-3%(10分)2%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30%(含)以上(50分)25%(含)-30%(40分)20%(含)-25%(30分)15%(含)-20%(20分)10%(含)-15%(10分)10%以下(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比例(%):指标11:科技成果(满分30分)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没有知识产权(0分)该项指标所对应的类别和数量:Ⅰ类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以上科技活动企业自评得分:分企业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32二、企业主要数据表(必填)企业名称所属行业行业代码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资产总额(万元)其中:净资产(万元)销售收入(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纳税总额(万元)研发费用总额(万元)成本费用总额(万元)职工总数(人)科技人员数(人)三、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必填)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数量(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序号知识产权名称种类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得方式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33四、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必填)(一)总体情况栏目企业职工科技人员1.
总数(人)其中:在职人员兼职人员临时人员2.
上一年新增人数(人)其中: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二)人员结构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及以下人数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高级技工人数五、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没有可不填写)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级别标准编号起草单位中排名国际国家行业第名国际国家行业第名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六、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序号研发机构名称研发机构级别证明文件名称国家级省部级国家级省部级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34七、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情况表(没有可不填写)序号奖励成果名称排名证明文件名称第名第名注:请分别上传证明文件八、其他354: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样表)(年度)评价工作机构: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自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是否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是否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是否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评价工作机构审核意见1、《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完整(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是否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一致(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是否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如果选"否",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是否4、《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选"有",请评价工作机构简要填写具体内容)有无反馈意见信息审核结论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365: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样表)(年度)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研发形式项目实施状态当年实际归集研发费用额(万元)123…研发费用总额注:1.
研发形式包括: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境内、委托境外研发.
2.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3.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4.
项目实施状态是指:已完成、未完成.
5.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填报.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38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39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40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41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42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015年11月2日4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17年5月2日4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陕科产发﹝2017﹞23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文件的要求,我们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面启动,为确保符合条件企业通过评价入库获得登记编号及时享受175%的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请各评价工作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启动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入库工作:一、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评价.
45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网络申报中的问题,完成企业注册审核和评价信息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加强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后续管理及跟踪,引导企业做好年度更新工作,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按照《陕西省科技型中小评价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入库企业的抽查、异议核查等管理工作,按文件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报告.
五、2018年评价入库工作时间安排:第一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15日,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31日,省科技厅4月30日前完成评价确认公示、入库公告以及赋予登记编号工作;第二批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省科技厅11月30日前完成评价确认公示、入库公告以及赋予登记编号工作.
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12月29日46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为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一、组织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与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两级组织实施,接受科技部指导、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47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
组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本省评价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2.
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及其"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库;3.
管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确认、公示、公告及入库登记编号;4.
编制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二)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现状和工作需要,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准,委托我省10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等13个部门为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1.
负责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2.
负责在服务平台上审核《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3.
组织已入库企业的抽查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抽查工作报告;484.
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5.
向省科技厅编报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6.
保障本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7.
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设置和评价工作系统中陕西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层级设置见1和2.
二、评价条件及标准(一)参评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原则,凡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评价指标"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省内居民企业,均可在评价工作系统(网址:http://www.
innofund.
gov.
cn)注册登记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评价条件和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按照《评价办法》"第二章评价指标"和《工作指引》"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评价工作组织(一)评价工作流程49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流程按照《工作指引》"二、评价工作流程"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自主评价、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及异议处理等环节的要求执行.
省科技厅对拟入库企业信息在服务平台及陕西省科技信息网(http://www.
sninfo.
gov.
cn)上同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予以公告.
(二)年度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已入库企业应按照《评价办法》第十二条和《工作指引》"二、评价工作流程(六)年度更新"的要求更新信息.
(三)评价工作安排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依托评价工作系统,常年受理,集中确认公示.
四、优惠政策享受(一)税收优惠取得有效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条件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按照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50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财政扶持1.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的文件规定,给予20万元—40万元无偿支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对象,在科技立项、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变更与监督(一)信息变更入库企业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按照《工作指引》"四、变更与监督管理(一)信息变更"要求进行更新的,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不变.
(二)信息抽查入库企业抽查工作由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抽查工作采取数据核查和实地检查两种形式进行,在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六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抽查工作报告.
抽查比例及要求按照《工作指引》"四、变更与监督管理(二)51信息抽查"规定执行.
(三)投诉异议处理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入库企业,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处理建议.
(四)撤销登记编号对上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由省科技厅撤销其登记编号,并在评价工作系统和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同时公告.
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其中属于《评价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及第二年均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六、附则本《工作指引(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
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2.
评价工作系统中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层级设置521: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责任处(科)室负责人业务主管联系电话省级管理部门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产业发展处白崇军许海晗029-87292778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西安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处解中黄业正029-86786639/40西安市高新管委会创新发展局杨华刘阳029-89199027宝鸡市科技局工业科技科郭宝州郭伟0917-8601133渭南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王彬宁远骄0913-2933657咸阳市科技局工业科刘萍李小红029-38163117杨凌示范区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李明社李云029-87036420铜川市科技局计划科任正华刘溪0919-3183068安康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工业发展科毛海霞成家宁0915-3213518汉中市科技局创新发展科孙占宏李碧强0916-2523943商洛市科技局产业科郭树峰王青0914-2381500延安市科技局计划科柳江川周彩云0911-2160998榆林市科技局工业科魏伟孟宇0912-3885793韩城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张武军张鹏0913-5329858532:评价工作系统中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层级设置行政区划代码上级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域名称级别审核部门备注610陕西省2610100610西安市3610102610100新城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3610100碑林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4610100莲湖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11610100灞桥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12610100未央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13610100雁塔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14610100阎良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15610100临潼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16610100长安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22610100蓝田县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24610100周至县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25610100鄠邑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26610100高陵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0经开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0曲江新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0西咸新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0航空基地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0航天基地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0浐灞生态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0国际港务区5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00西户高新区66101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196610100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610196(西安高新区审核西安市可查看)610200610铜川市36102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202610200王益区56102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203610200印台区56102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204610200耀州区56102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222610200宜君县56102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00610宝鸡市3610302610300渭滨区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03610300金台区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04610300陈仓区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22610300凤翔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23610300岐山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24610300扶风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54610326610300眉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27610300陇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28610300千阳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29610300麟游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30610300凤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31610300太白县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96610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00凤翔高新区6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300蟠龙高新区66103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00610咸阳市3610402610400秦都区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04610400渭城区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22610400三原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23610400泾阳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24610400乾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25610400礼泉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26610400永寿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27610400彬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28610400长武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29610400旬邑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30610400淳化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31610400武功县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81610400兴平市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97610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00三原高新区66104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496610杨凌农业示范区3610496(杨凌示范区审核)610403610496杨陵区5610496(示范区审核)610500610渭南市3610502610500临渭区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21610500华州区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22610500潼关县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23610500大荔县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24610500合阳县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25610500澄城县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26610500蒲城县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27610500白水县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28610500富平县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82610500华阴市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96610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00蒲城高新区6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55610500富平高新区66105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581610韩城市5610581(省直管本级审核)610600610延安市3610602610600宝塔区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1610600延长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2610600延川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3610600子长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4610600安塞区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5610600志丹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6610600吴起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7610600甘泉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8610600富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29610600洛川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30610600宜川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31610600黄龙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32610600黄陵县5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600延安高新区66106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00610汉中市3610702610700汉台区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1610700南郑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2610700城固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3610700洋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4610700西乡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5610700勉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6610700宁强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7610700略阳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8610700镇巴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29610700留坝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30610700佛坪县5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700汉中高新区66107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00610榆林市3610802610800榆阳区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1610800神木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2610800府谷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3610800横山区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4610800靖边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5610800定边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6610800绥德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7610800米脂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8610800佳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29610800吴堡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30610800清涧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31610800子洲县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56610896610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800府谷高新区66108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00610安康市3610902610900汉滨区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1610900汉阴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2610900石泉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3610900宁陕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4610900紫阳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5610900岚皋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6610900平利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7610900镇坪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8610900旬阳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29610900白河县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96610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0900旬阳高新区66109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1000610商洛市3611002611000商州区56110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1021611000洛南县56110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1022611000丹凤县56110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1023611000商南县56110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1024611000山阳县56110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1025611000镇安县56110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1026611000柞水县56110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611000商洛高新区6611000(上级主管部门审核)57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科技部制订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8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58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在重点地区和细分领域的梯次布局,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59务能力,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
2.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推动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细则,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
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3.
强化考核评估导向.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扩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
4.
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新的政策措施.
5.
加强政策落实与宣讲.
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支持政策,推动降低执行门槛.
加强现有政策宣传推广,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开展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重点政策解读.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
6.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60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
7.
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
对于任务体量和条件要求适宜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
(四)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
8.
推动完善企业研发体系.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
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发平台、技术中心等,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9.
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研究出台新时期强化产学研一体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研发众包等方式,共享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
10.
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
支持国家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和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搭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促进科研仪器、实61验设施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五)扩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供给.
11.
推广科技创新券.
支持地方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各类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载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
12.
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建设.
制订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举措,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试点,引导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开展成果转化与创新服务.
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育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供专业化服务.
13.
搭建特色服务载体.
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博览会,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技术转移、政府采购等综合服务.
(六)加强金融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14.
加强创业投资引导.
拓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功能,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成立专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双创"基金,培育发展专注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
15.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加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等.
62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
0",为优质企业进入"新三板"、科创板上市融资提供便捷通道.
(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16.
强化"一带一路"合作交流.
探索开展"一带一路"产权交易与技术转移相关工作,为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17.
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对接.
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杰青计划",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相关领域外国青年人才进行对接.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
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部成立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创新不问出身、不分大小"理念,切实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强化任务落实.
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久久为功的毅力,持续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定期报告工作进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开展总结宣传.
结合国家创新调查工作,监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总结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经验,加强对企业家精神和重大创新成果的宣传推广,引领和带动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63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主动落实好科技部党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科技企业的重要性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制定出台精准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64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三、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四、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65房的租金.
六、做好国家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各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必要时依规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提供资金周转或低息免息贷款服务等.
各国家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七、做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预案为正常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将进一步细化和提供统计工作培训课件,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不受影响.
八、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企业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统计和监测疫情对各类科技企业的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精准支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九、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服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推荐和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向科技部及相关机构建议推荐.
66十、及时总结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依规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激发斗志、增强信心,并及时向科技部火炬中心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序号服务事项咨询电话1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010-88656337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010-88656256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010-88656233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服务010-886562065国家高新区服务010-886561976火炬统计调查010-886561617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先进典型宣传电子邮箱:peix@ctp.
gov.
cn8疫情防控技术和产品推荐请联系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火炬中心2020年2月6日67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认识担当全力做好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坚决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密切跟踪形势变化,不断调整、改进、优化服务方式,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支持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序引导广大科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
二、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各项负担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68房的租金.
各市科技局于2月底前完成统计上报,省科技厅将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每家孵化载体不超过20万元补助.
鼓励各高新区、创新园区基地,尽最大可能减免企业税费、减轻企业用水用电等负担,减少入驻企业因抗击疫情延迟复工等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及时优先拨付小微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提前下达2020年度项目经费计划,及时优先拨付资助小微企业的项目经费.
对政府补助经费暂未到位的,鼓励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业务的商业银行按政府核定额度等额拨付给企业,财政科技计划经费到位后返还银行.
2020年度小微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预算间接经费比例可由25%提高到50%,以用于项目团队科研人员绩效发放和工资补贴.
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补贴.
鼓励各市科技局对2020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技经费后补助支持.
四、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领域技术创新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领域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对在疫情期间作出贡献(所开发的检测、防控装备及产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中得到使用,有行业认证或使用证明)的企业和机构申报的项目予以审核立项、重点倾斜和后补助支持.
69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专项予以倾斜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对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库企业在2020年度上半年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提高至20%,每家不超过20万元.
对省内企业研发的疫情防控、检验检测、药品防治等产品,获得行业许可进入临床应用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优先股给予200—300万元(一年期)免息支持.
加大对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入驻孵化器企业、双创大赛获奖企业实行后补助.
五、推进网上办理便利化服务发挥好中小企业研发服务系统作用,深入实施"1155"工程,促进研发平台开放共享,及时提供技术服务,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周期.
对(2月—6月期间)高校院所研发成果与企业技术需求精准匹配、有效对接并签订协议、合同额倍增的,实行双向补贴,补贴比例提高到10%,各不超过10万元.
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做好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评价认定在线辅导.
增加高企认定批次,加强培训指导,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
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六、做好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70各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要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对因疫情而停产停工的科技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提供精准有效支持,主动解决实际困难.
高新区发生严重疫情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科技厅.
各地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要主动调研和掌握针对疫情防控有效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科技企业先进典型和事迹,做好网上推荐上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高阳,邮箱:296930313@qq.
com,联系电话:029-87292778.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2月10日71《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有关内容情况说明2月10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宣传好、解读透、落实到位,把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联通到广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心里,切实发挥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促转型.
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和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科技厅在借鉴兄弟省份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一些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吸收、扩充和延续,在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地市意见建议的同时,同步吸纳国家层面有关最新政策要求.
《通知》从强化认识担当全力做好服务、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各项负担、及时优先拨付小微企业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领域技术创新、推进网上办理便利化服务、做好高新区疫情防控工作6个方面提出了10条支持中小微企业72发展的"硬核"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提振信心、复产复工、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二、《通知》主要支持措施及工作流程图(一)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每家孵化载体不超过20万元补助.
7374(二)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的高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补贴,6月底前.
75(三)提前下达2020年度项目经费计划,及时优先拨付资助小微企业的项目经费.
对政府补助经费暂未到位的,鼓励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业务的商业银行按政府核定额度等额拨付给企业,财政科技计划经费到位后返还银行.
2020年度小微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项目预算间接经费比例由25%可提高到50%,用于项目科研人员绩效发放和工资补贴.
4月底前.
76(四)实施"1155"工程,发挥好中小企业研发服务平台作用,促进开放共享,及时提供技术服务,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周期.
对高校院所研发成果与企业技术需求精准匹配、有效对接并签订协议、合同额倍增的,实行双向补贴,补贴比例提高到10%各不超过10万元,6月底前.
77(五)支持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领域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对在疫情期间作出贡献(所开发的检测、防控装备及产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中得到使用,有行业认证或使用证明)的企业和机构申报的项目予以直接立项、重点倾斜、后补助支持,6月底前.
78(六)对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库的企业在2020年度上半年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提高至20%每家不超过20万元.
对省内企业研发的疫情防控、检验检测、药品防治等产品,获得行业许可进入临床应用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优先股给予200-300万元(一年期)免息支持.
6月底前.
7980(七)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做好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评价认定在线辅导.
增加高企认定批次,加强培训指导.
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
81(八)加大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入驻孵化器企业、双创大赛获奖企业实行后补助.
6月底前.
8283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评价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请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微企业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
innofund.
gov.
cn,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帐号继续有效)、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取得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
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分批次公示、公告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84三、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由评价工作机构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或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
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结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件,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扎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2020年2月10日85陕西省2020年各评价工作机构名单及技术支持电话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责任处(科)室业务主管具体经办咨询方式省级管理部门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区域创新处吕永卫邢小红、高阳296930313@qq.
com陕西省各评价机构西安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宋华南简鑫、李心安029-88405315,88407751西安市高新管委会创新发展局刘阳陈艳029-89199030,88333608宝鸡市科技局工业科技科王琳美郭伟0917-8601133,3260241渭南市科技局创新自然配置科王彬解璞0913-2933657咸阳市科技局工业科霍运动申艳029-38162311、33676394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广局赫思远李云029-87019511铜川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田斌田斌0919-3183069安康市科技局区高科成家宁陈超0915-3221022汉中市科技局创新发展科孙占宏李碧强0916-2523926商洛市科技局产业科祝筱李钊0914-2381500延安市科技局外国专家与高新技术科柳江川周彩云0911-2160920榆林市科技局工业科魏伟张宇诞0912-3885793韩城市科技局高新科张武军张鹏0913-5329857科技型中小企业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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