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100025Tel:(86-10)5809-1000;Fax:(86-10)5809-1100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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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目录释义2引言6正文9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9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3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4四、发行人的设立.
19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2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4七、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及演变.
34八、发行人的业务.
46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9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65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78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3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4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三年的变化.
88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90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96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7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98二十、发行人的劳动人事、住房和社会保险98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9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9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9二十四、结论意见.
108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本所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公司指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指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报告期指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的期间高伟达集成指北京高伟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曾用名高伟达有限指发行人前身,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高伟达控股指GlobalInfotechHoldings,Inc.
,中文名为英属维京群岛高伟达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Unisystem,Inc.
高伟达科技指北京高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高伟达指深圳市高伟达投资有限公司鹰高投资指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鹰伟投资指鹰潭市鹰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鹰达投资指鹰潭市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鹰飞投资指鹰潭市鹰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鹰杰投资指鹰潭市鹰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鹰投资指鹰潭市华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锐鹰投资指鹰潭市锐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联科技指SILVERTEAMTECHNOLOGYLIMITED,中文名为银联科技有限公司贵昌公司指NOBLEEFFORTLIMITED,中文名为贵昌有限公司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银湖公司指SILVERLAKEAXISLTDOWWII指OWWIILIMITED江苏高伟达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高伟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伟达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高伟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指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指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指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指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承销商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永中和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指信永中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于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公司章程》指发行人目前适用的《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指发行人针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元指人民币元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致: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
本律师工作报告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4.
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律师工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另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该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非经本所同意,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无关之其他任何目的.
6.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引言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1992年4月22日和1996年6月11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
2000年5月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所目前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证券、期货业务、公司法律业务、诉讼仲裁业务及房地产法律事务.
本所于2000年9月1日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证号:99128).
在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律师为吴琥律师和王来律师.
吴琥律师,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6年加入本所,现为本所合伙人.
吴琥律师于2004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其自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吴琥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158,传真为(010)58091100,移动电话号码为13801208666.
王来律师,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5年加入本所.
王来律师于2006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其自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王来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030,传真为(010)58091100,移动电话号码为13810000129.
二、本所工作过程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自2009年9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在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及在北京办公合计1500工作小时.
在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中,本所向发行人提供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意见的基础.
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并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函.
在索取确认函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其在承诺函中所作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并且发行人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发行人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同时,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发行人草拟了修订后的发行人章程、发行人的相关议事规则和相关内控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件,帮助发行人在设立后规范运作.
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述有关方面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3、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行人的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7、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及演变;8、发行人的业务;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9、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三年的变化;16、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0、发行人的劳动人事、住房和社会保险;21、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为使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顺利进行,本所经办律师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的制作过程中向发行人提交多份工作备忘录,及时提醒发行人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制作过程中需注意的相关问题,以促进有关问题的及时解决.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相关文件和事实核查的基础上,形成本律师工作报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正文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发行人于2012年2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前年度滚存利润分配方式的议案》、《关于修改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并新增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议案.
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做出批准发行人公开发行3,334万股新股的决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决议内容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于2012年3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特别决议:1、批准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决定:(1)同意及批准发行人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以下主要条件及条款在境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买卖: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00元;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票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包括"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合资格投资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者除外.
定价方式: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区间公布后,配售对象进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申购,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上申购情况,并参考公司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由于公司拟在创业板上市,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规模(股票数量):综合考虑监管部门关于最低公众持股比例的限制、公司的融资需求以及其他因素,初步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为不超过3,334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25%,全部为新发行股份,预计募集资金17,450.
01万元.
具体发行规模和比例将根据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确定.
(2)上述有关批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二个月.
2、批准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相关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有关事宜,包括:(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之议案,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视市场情况,与承销商协商决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网上网下申购比例及其他相关事宜.
许可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按照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的意见就发行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1聘请中介机构并签署承销协议、保荐协议及与涉及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议,负责办理新增社会公众股份上市流通等事宜.
(2)根据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复确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起止时间.
(3)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完成情况,对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以反映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以及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上述章程草案加以进一步修订、办理相关商务、工商备案手续等.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签署、报送并修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一切文件.
(5)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6)如果国家对于发行新股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对发行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十二个月3、批准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审议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决定:(1)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银行业IT整体解决方案项目,IT运维服务中心项目以及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支付上述项目款项.
募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支付相关项目剩余款项及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置换先期银行贷款.
募集资金投资上述项目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有剩余,用于补充股份公司营运资金.
(2)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进展等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对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额度进行调整;授权董事会依据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24、批准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前年度滚存利润分配方式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2011年5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后形成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留待以后年度转增股本之用;自2011年5月31日至股票发行上市之日止期间内形成的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
5、批准《关于修改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及其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核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在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及将其在商务、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将章程草案中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内容补充完整,对于该等补充不再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6、批准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7、批准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确认公司2009-201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8、批准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审议的议案》.
就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及通过上述有关决议的合法性问题,本所律师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审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股东大会属于发行人的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已于2012年2月8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时间、地点告知所有股东.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发行人董事长于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东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代表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1亿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3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数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发行人各股东、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发行人各股东的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4、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各项决议均获得股东一致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各项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该等授权的范围以及作出授权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高伟达有限按经审计的2011年5月31日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永久续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合法存续,已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年年度检验,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系由成立于1998年11月23日的高伟达有限按经审计的2011年5月31日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其持续经营时间从高伟达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3年.
(三)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1月2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82828),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
根据信永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4中和于2011年11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1A8020-1),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四)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1月2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82828)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开发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依法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54、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1亿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拟发行并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为一种,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1、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京商务资字[2011]669号"文件,由成立于1998年11月23日的高伟达有限按经审计的2011年5月31日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永久续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导致发行人经营终止、解散、被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影响发行人合法存续的事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度、2011年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0,705,141.
88元、50,601,358.
28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为91,306,500.
16元,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1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183,429,901.
24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64、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1亿元,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3,33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1A8020-1)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金融业IT解决方案、IT运维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79、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11A8020-5号)及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守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4、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11A8020-3)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8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6、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7、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9、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不存在《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0、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金融业IT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9解决方案、IT运维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银行业IT整体解决方案、IT运维服务中心及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用于其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设立的过程2011年6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国)名称变核外字[2011]第107号),确认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同意核准高伟达有限企业名称变更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4日,高伟达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现有9名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发起人以各自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到股份公司作为出资.
2011年7月4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根据该协议,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是1亿元(高伟达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2011年5月31日的净资产值(额)按1:0.
8198的比例折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1亿元,余额记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是1亿股,均为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2011年7月4日,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筹办情况报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股份公司章程等事项,并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2011年7月5日,发起人签署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02011年9月29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下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商务资字[2011]669号),同意高伟达有限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发行人核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京资字[2003]20690号).
2011年11月18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1A8020-1),确认截至2011年11月18日止,发行人(筹)已收到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高伟达有限截至2011年5月31日的净资产折合成的注册资本1亿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82828).
经对上述发行人设立过程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取得了有权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发起人协议2011年7月4日,高伟达有限全体股东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达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华鹰投资、锐鹰投资、银联科技及贵昌公司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根据该协议,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是1亿元(高伟达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2011年5月31日的净资产值(额)按1:0.
8198的比例折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1亿元,余额记入发行人资本公积);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是1亿股,均为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该协议同时对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额和持股比例、认缴股份的期限及验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1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费用、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协议变更或终止、协议生效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已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程序,该等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的基本情况如下:1、信永中和对高伟达有限截至2011年5月31日的净资产值进行了审计,并于2011年6月21日出具《审计报告》(XYZH/2010A8094).
根据上述审计报告,高伟达有限截至2011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21,988,920.
68元.
2、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1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高伟达有限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1年6月30日出具了《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和评报字(2011)第BJV4019号).
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评估结果,高伟达有限截至2011年5月31日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38,576,672.
78元.
3、2011年11月18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书》(XYZH/2011A8020-1),确认高伟达有限截至2011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21,988,920.
68元,截至2011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38,576,672.
78元,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将100,000,000.
00元作为股本,其余作为资本公积.
截至2011年11月18日止,发行人(筹)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1亿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起人创立大会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22011年7月4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及其授权代表出席该创立大会并进行表决.
该创立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1、《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2、《关于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3、《关于确认、批准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为筹建股份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4、《关于审议〈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5、《关于选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于伟、张小玲、KWONGYONGSIN(关银星)、潘红、夏鹏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潘红、夏鹏为独立董事;6、《关于选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选举李滔、孙文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与高伟达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监事赵永莉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7、《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8、《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手续等一切有关事宜的议案》;9、《关于设立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费用审核的议案》;10、《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情况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审议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3(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1月21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82828)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开发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金融业IT解决方案、IT运维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其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完全独立的业务运作系统.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设备以及商标、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发行人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房产、设备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享有,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共用的情况.
发行人未以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产生.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依法、依《公司章程》设立,并规范运作.
发行人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独立设置了财务部、内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资金部、市场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研发中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4心、客户销售部、金融软件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和岗位.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拥有各自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经营场所,不存在合署办公及混合经营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根据信永中和的确认,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其银行基本账号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账号为861581268210001,核准号为:J1000025566202,并无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持有独立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证号为"京税证字110108633713369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包括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
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经营,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发行人的发起人为鹰高投资、锐鹰投资、华鹰投资、鹰达投资、鹰伟投资、鹰杰投资、鹰飞投资、银联科技、贵昌公司.
该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1、鹰高投资鹰高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4,322.
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3.
228%.
鹰高投资于2011年1月19日经江西省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600210007196)的记载,鹰高投资的住所位于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梦娜宿舍楼501室,法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5定代表人为于伟,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营业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31年1月18日,该公司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
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为于伟,监事为郑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鹰高投资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性别国籍身份证号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于伟男中国11010819581031****1,995,12099.
756%2.
程军男中国42010419680320****4,8800.
244%合计2,000,000100.
00%2、锐鹰投资锐鹰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305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
050%.
锐鹰投资于2011年4月13日经江西省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600210007830)的记载,锐鹰投资的住所位于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梦娜宿舍楼507室,法定代表人为于伟,注册资本为12.
3228万元,实收资本为12.
3228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营业期限为2011年4月13日至2031年4月12日,该公司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
该公司董事为于伟、孙颖及KWONGYONGSIN(关银星),总经理为于伟,监事为郑明.
根据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鹰同信所验字[2011]第202号及鹰同信所验字[2011]第249号),锐鹰投资各股东共出资125万元,其中12.
322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12.
677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锐鹰投资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性别国籍身份证号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于伟男中国11010819581031****93,23175.
657%2.
武京双女中国11010519681124****5,0004.
058%3.
孙颖女中国11010119690713****5,0004.
058%4.
李家圣男中国11010819680223****7270.
590%5.
张文隽男中国13040419770724****7270.
590%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66.
申林男中国21010419790813****7270.
590%7.
薛孟强男中国37072819701004****8080.
656%8.
李滔男中国11010619710418****8890.
721%9.
熊桂生男中国36222219750810****15761.
279%10.
李勇男中国37011119681030****15761.
279%11.
秦开宇男中国65010319660617****1,0100.
820%12.
吕亚振男中国14220119740117****1,0100.
820%13.
许雄男中国31010119690314****1,1310.
918%14.
郑佑平男中国11010819711016****1,8181.
475%15.
孙文男中国42010519771027****1,6161.
311%16.
许天宏男中国51010219690323****4,2013.
409%17.
程军男中国42010419680320****2,1811.
770%合计123,228100.
00%3、华鹰投资华鹰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301.
2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
012%.
华鹰投资于2011年4月13日经江西省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600210007821)的记载,华鹰投资的住所位于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梦娜宿舍楼506室,法定代表人为于伟,注册资本为10万元,实收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营业期限为2011年4月13日至长期,该公司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
该公司董事为于伟、孙颖及KWONGYONGSIN(关银星),总经理为于伟,监事为郑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鹰投资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性别国籍身份证号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于伟男中国11010819581031****90,00090.
000%2.
武京双女中国11010519681124****5,0005.
000%3.
孙颖女中国11010119690713****5,0005.
000%合计100,000100.
00%4、鹰达投资鹰达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278.
2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
782%.
鹰达投资于2011年1月19日经江西省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7立.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600210007153)的记载,鹰达投资的住所位于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梦娜宿舍楼504室,法定代表人为陈岩,注册资本为17.
0783万元,实收资本为17.
0783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营业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31年1月18日,该公司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
该公司执行董事为陈岩,总经理为周正坤,监事为郑明.
根据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鹰同信所验字[2011]039号及鹰同信所验字[2011]第250号),鹰达投资各股东共出资240.
6万元,其中17.
078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23.
521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鹰达投资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性别国籍身份证号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武京双女中国11010519681124****94,17455.
143%2.
赵永莉女中国11010119580527****10,6316.
225%3.
刘小丽女中国11010219620425****11,6256.
807%4.
王飞男中国32108419730815****9,5985.
620%5.
袁恒伟男中国23052219770115****1,0440.
611%6.
李金成男中国23023019770305****2,0871.
222%7.
高琨女中国21040419770212****2,0871.
222%8.
任权女中国22028219790626****2,4551.
438%9.
贾银肖女中国11010719701019****5,0342.
948%10.
周正坤女中国11010419570222****7,1214.
170%11.
陈重琼女中国51302119700318****1840.
108%12.
杨雪梅女中国51012219760813****1840.
108%13.
张志鸿男中国62010219690405****3,6232.
121%14.
黄朝晖男中国51070219730319****3,6232.
121%15.
袁小峰男中国32108819770828****3,3761.
977%16.
孟庆华女中国31010819761108****1,2890.
755%17.
陈磊男中国33022619741028****3,2541.
905%18.
董滢女中国31010819720507****5,0362.
949%19.
杨颀女中国44030119730305****3680.
216%20.
夏咸辉男中国42232419750308****3,6222.
121%21.
叶国斌男中国42010419690919****3680.
216%合计170,783100.
00%5、鹰伟投资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8鹰伟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277.
1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
771%.
鹰伟投资于2011年1月19日经江西省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600210007188)的记载,鹰伟投资的住所位于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梦娜宿舍楼503室,法定代表人为孙颖,注册资本为13.
6238万元,实收资本为13.
6238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营业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31年1月18日,该公司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
该公司执行董事为孙颖,总经理为常卫民,监事为郑明.
根据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鹰同信所验字[2011]037号及鹰同信所验字[2011]第248号),鹰伟投资各股东共出资157.
4万元,其中13.
623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43.
776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鹰伟投资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性别国籍身份证号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张小玲女中国11010119531222****101,55074.
543%2.
孙颖女中国11010119690713****13,4489.
868%3.
叶嘉声男中国12010619691224****6,2024.
552%4.
牛爱民男中国62010219680322****3,4332.
521%5.
陈岩女中国11010119791231****2460.
180%6.
常卫民男中国11010719650702****2460.
180%7.
吴叶华女中国36230119790821****2460.
180%8.
王如廷男中国11010619541205****2460.
180%9.
何春园女中国11022419740428****2950.
217%10.
张绍伟男中国44010519680930****16721.
227%11.
马丽洁女中国11010519740927****27041.
985%12.
刘咏梅女中国31010519700218****28032.
057%13.
佟胜男中国65010219610330****31472.
310%合计136,238100.
00%6、鹰杰投资鹰杰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195.
3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
953%.
鹰杰投资于2011年1月19日经江西省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600210007161)的记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29载,鹰杰投资的住所位于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梦娜宿舍楼505室,法定代表人为汪挺,注册资本为14.
0822万元,实收资本为14.
0822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营业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31年1月18日,该公司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
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为汪挺,监事为郑明.
根据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鹰同信所验字[2011]038号及鹰同信所验字[2011]第252号),鹰杰投资各股东共出资123.
2万元,其中14.
082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9.
117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鹰杰投资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性别国籍身份证号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闫春男中国62011119790109****1,2260.
871%2.
钟剑男中国35262419740905****2,4521.
741%3.
张帆男中国21072619780831****2,4521.
741%4.
陈钧男中国11010219770726****2,6691.
895%5.
谢春男中国51112819640510****2,8852.
049%6.
王群星男中国11010419710303****4,1112.
919%7.
郑明男中国11010619620923****36,58125.
975%8.
李雪峰男中国62010219681209****28,34120.
127%9.
宋朴生男中国11010219730228****22,45315.
943%10.
史明昊男中国42010619780409****2,4521.
741%11.
汪挺男中国11010219621229****35,20024.
998%合计140,822100.
00%7、鹰飞投资鹰飞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175.
4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
754%.
鹰飞投资于2011年1月19日经江西省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
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600210007170)的记载,鹰飞投资的住所位于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谐路中段梦娜宿舍楼502室,法定代表人为张勇,注册资本为20.
3240万元,实收资本为20.
324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营业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31年1月18日,该公司已通过2011年度工商年检.
该公司执行董事为张勇,总经理为常卫民,监事为殷志光.
根据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0资报告》(鹰同信所验字[2011]040号及鹰同信所验字[2011]第251号),鹰飞投资各股东共出资188.
2万元,其中20.
324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67.
87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鹰飞投资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性别国籍身份证号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殷志光男中国11010219580125****58,73028.
914%2.
张勇男中国11010119611108****16,3207.
996%3.
许天宏男中国51010219690323****11,8005.
821%4.
周亮男中国44010519670912****19,6359.
659%5.
程军男中国42010419680320****31,05715.
284%6.
孙颖女中国11010119690713****6950.
342%7.
李月海男中国22028119730823****6950.
342%8.
杨国志男中国15042119761227****6950.
342%9.
齐建军男中国13020319730331****6950.
342%10.
邓嘉男中国43070219780824****6950.
342%11.
安劲松男中国22030319701222****6950.
342%12.
唐远照男中国44072519771116****6950.
342%13.
巩帅男中国22028219740716****1,9700.
969%14.
张文利男中国13280119681012****8,8064.
333%15.
汪挺男中国11010219621229****15,5277.
640%16.
于翔男中国35060019810326****6950.
342%17.
李永斌男中国61011319730724****1,3900.
684%18.
陈果男中国51010219700921****6950.
342%19.
陈洪男中国51010319690114****6,6053.
250%20.
王伟男中国32100219711003****6,6053.
250%21.
崔平男中国51050219721105****9270.
456%22.
邝炳雄男中国44010419730806****4,2872.
109%23.
周小平女中国32070519711114****1,9700.
969%24.
邹贵标男中国21021119691226****9270.
456%25.
邵明男中国42210319780628****6950.
342%26.
徐兆森男中国65010319740828****1,9710.
970%27.
施晓光男中国36253119760604****7,7633.
820%合计203,240100.
00%8、银联科技银联科技目前持有发行人2,7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7.
000%.
根据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出具的经公证之证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1明书,银联科技于2011年2月8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注册编号为1559525,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号19楼;该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53810858-000-02-12-4;该公司现任股东为在百慕达注册的银湖公司.
该公司现任董事为GOHPengOoi,马来西亚护照号码:A23407286;KWONGYongSin(关银星),马来西亚护照号码:A22444030;LEEKuanKeat,马来西亚护照号码:A19874855.
根据香港律师事务所PinsentMasons于2012年3月27日出具的法律意见,银联科技的业务为投资,截至该意见出具之日,该公司有效存续,该公司股东为银湖公司.
根据百慕大群岛ConyersDill&PearmanPte.
Ltd.
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3月1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银湖公司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公告以及银湖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银湖公司注册于百慕大群岛,为新家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向银行业提供定制化软件解决方案、相关网络规划和系统集成服务及运行维护服务,及在该领域投资,截至该意见出具之日,该公司有效存续,该公司控股股东为IntelligentsiaHoldingLtd,一家由马来西亚籍自然人GOHPengOoi全资拥有的公司.
9、贵昌公司贵昌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1,445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4.
450%.
根据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的经公证之证明书,贵昌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注册编号为1556600,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号19楼;该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登记证号码:53731743-000-01-12-7;该公司现任股东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OWWII.
该公司现任董事为TANBienChuan,新加坡护照号码:E2736507F.
根据香港律师事务所PinsentMasons于2012年3月27日出具的法律意见,贵昌公司的业务为投资,截至该意见出具之日,该公司有效存续,该公司股东为OWWII.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2根据开曼群岛MaplesandCalder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2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OWWII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截至该意见出具之日,该公司有效存续,其主要股东为TheGreatEasternLifeAssuranceCompanyLimited,OrientHoldingsPteLtd,theOverseasAssuranceCorporation,NationalUniversityofSingapore等.
本所律师认为,鹰高投资、锐鹰投资、华鹰投资、鹰达投资、鹰伟投资、鹰杰投资、鹰飞投资均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具备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银联科技及贵昌公司均为于境外合法设立且依法存续的公司,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控股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鹰高投资.
鹰高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4,322.
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3.
228%.
2、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于伟.
于伟现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鹰高投资99.
756%的股权,持有锐鹰投资75.
657%的股权,持有华鹰投资90%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48.
141%的股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于伟在发行人担任的职位为董事长,为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3、发行人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经核查,于伟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亦为发行人的创始人.
于伟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权情况如下:(1)1998年11月23日高伟达集成成立时,其股东为深圳高伟达(持股80%)及高伟达科技(持股20%).
于伟持有深圳高伟达54.
29%的股权,并通过深圳高伟达持有高伟达科技80%的股权,其间接持有高伟达集成52.
118%的股权.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3(2)2001年8月,深圳高伟达受让高伟达科技持有的高伟达有限部分股份,高伟达有限股东变更为深圳高伟达(持股89.
53%)及11名自然人(共计持股10.
47%).
于伟仍持有深圳高伟达54.
29%的股权,其间接持有高伟达有限48.
606%%的股权.
(3)2003年4月,高伟达有限境内股东将高伟达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高伟达控股,高伟达控股为于伟控股的公司.
于伟持有高位达控股股权情况及股权比例变更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高伟达有限境外上市、返程投资架构的建立".
(4)2011年3月,高伟达控股将高伟达有限53.
945%的股权转让给鹰高投资等5家境内公司,于伟持有高伟达控股47.
93%的股权,为该公司控股股东,并持有鹰高投资99.
78%的股权,其间接持有高伟达有限70.
000%的股权.
(5)2011年5月,高伟达控股将其持有的高伟达有限46.
05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银联科技和贵昌公司,同时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华鹰投资和锐鹰投资分别向高伟达有限进行增资,此次增资完成后,鹰高投资持有高伟达有限43.
228%的股权,华鹰投资持有高伟达有限3.
012%的股权,锐鹰投资持有高伟达有限3.
05%的股权.
由于于伟持有鹰高投资、华鹰投资和锐鹰投资的股权比例分别为99.
78%、90%和75.
657%,因此其间接持有高伟达有限48.
151%的股权.
(6)2011年6月,于伟将其所持鹰高投资0.
024%的股权转让予程军,其在鹰高投资持股比例减至99.
756%,因此其间接持有高伟达有限的股权比例为48.
141%.
(7)2011年11月,高伟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于伟通过鹰高投资、华鹰投资和锐鹰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48.
141%的股权.
自高伟达集成成立起至今,于伟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权比例始终维持在控股地位,且于伟一直直接或通过其选派人员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对发行人及其前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具有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利,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自1998年发行人前身高伟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4集成设立以来,其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于伟,未发生变更.
(三)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经核查,发行人现有9名发起人中,除银联科技和贵昌公司外,其他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及住所的规定,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经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其于高伟达有限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高伟达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根据信永中和于2011年11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1A8020-1),截至2011年11月1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出资.
各发起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商标注册证》证载持有人或权利人正在办理更名手续外,高伟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及业务资质证书持有人或权利人已更名为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
七、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及演变(一)发行人前身的股本及演变1、高伟达集成的设立高伟达集成系于1998年11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伟达集成的设立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5(1)1998年9月28日,高伟达科技与深圳高伟达共同签订《北京市高伟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高伟达集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深圳高伟达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高伟达科技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1998年10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京)企名预核[98]第614002号),同意预先核准"北京高伟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称.
(3)1998年11月16日,北京市金昊审计事务所出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98)金审事验字第101号),验证截至1998年11月16日,高伟达集成已收到各股东共同投入的资本1,000万元.
(4)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高伟达集成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514344).
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高伟达集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伟达集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深圳高伟达8,000,00080.
000%2.
高伟达科技2,000,00020.
000%合计10,000,000100.
00%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集成的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均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及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名称变更2001年4月,高伟达集成名称变更为高伟达有限.
本次名称变更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1)2001年4月9日,高伟达集成召开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将高伟达集成更名为"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2001年4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京海)企名预核(内)变字[2001]第10444026号),预先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6核准"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称.
(3)2001年4月20日,高伟达集成就此次名称变更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1514344).
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本次名称变更的程序及方式均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及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4,000万元2001年7月,高伟达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4,000万元.
本次增资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1)2000年12月28日,深圳高伟达、高伟达科技及高伟达有限签订《关于高伟达集团2001年业务重组的协议》;2001年3月20日,高伟达科技与高伟达有限共同签署《认证书》,对各自所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进行确认.
根据上述协议及认证书,高伟达有限将其所属7项版权软件产品与高伟达科技所属5项版权软件产品进行置换.
(2)2001年3月28日,北京嘉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嘉评报字(2001)第2——005号),以200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高伟达科技置换入高伟达有限的5项计算机软件产品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322.
80万元.
高伟达有限以上述5项软件著作权的评估价值与原账面软件著作权的账面价值之差增加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3,688.
40万元.
(3)2001年5月21日,高伟达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原1,00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根据上述决议,股东深圳高伟达与高伟达科技签署更新后的《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4)2001年5月26日,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京全企验字[2001]第165号),验证截至2001年5月26日,高伟达有限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经全部到位.
股东新增的3,000万元注册资本中,深圳高伟达以资本公积2,400万元作为增资,高伟达科技以资本公积600万元作为增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7资.
(5)2001年7月30日,高伟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514344).
本次变更后,高伟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深圳高伟达32,000,00080.
000%2.
高伟达科技8,000,00020.
000%合计40,000,000100.
00%本所律师认为,对实际属于高伟达有限的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不符合当时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高伟达有限以软件评估增值所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存在法律瑕疵.
为消除上述增资过程中的法律瑕疵,发行人采取以下补正措施:2009年3月15日,高伟达有限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调整上述资产置换的账务处理,分别减少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3,688.
40万元;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方式,增加资本公积3,000万元,减少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
同日,高伟达控股确认并同意上述调整,并放弃向高伟达有限原股东追偿的权利.
根据信永中和于2012年2月13日出具的《验资事项复核说明》,公司将属于公司法人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据以调整的行为已经予以纠正;截至2009年3月31日,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后(经审计的)公司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764.
07万元,其中实收资本6,500万元,资本公积5.
55万元,盈余公积242.
31万元,未分配利润16.
21万元;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京全企验字[2001]第165号)中载明的以资本公积3,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的增资方式,已于2009年3月31日以未分配利润补足.
就上述出资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伟已作出承诺,如因此次出资相关事宜导致发行人及股东利益遭受损害,相应责任及损失将全部由其本人承担,且在承担相应损失后不向发行人寻求补偿.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8本所律师认为,由于高伟达有限用于增资的资本公积形成方式存在法律瑕疵,导致高伟达有限注册资本实际未足额缴付,但截至2009年3月31日,其股东已经以未分配利润对用于增资的资本公积进行了替换,高伟达有限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
发行人对上述出资瑕疵进行纠正后已规范运作3年,出资瑕疵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第一次股权转让2001年8月,高伟达科技将其对高伟达有限的出资分别转让给深圳高伟达和詹滨、刘明等11名自然人.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1)2001年7月31日,高伟达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高伟达科技将所持有800万元出资额中的381.
10万元转让给原股东深圳高伟达,将418.
90万元分别转让给詹滨、刘明等11名自然人,并修订公司章程.
(2)2001年8月7日至2001年8月8日,高伟达科技分别与深圳高伟达及11名自然人股东签署《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出资转让协议》.
(3)2001年8月8日,深圳高伟达及11名自然人股东共同签署更新后的《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4)2001年8月17日,高伟达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高伟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深圳高伟达35,811,00089.
528%2.
詹滨200,0000.
500%3.
刘明100,0000.
250%4.
吴廉尉40,0000.
100%5.
殷志光348,0000.
870%6.
黄良洪625,0001.
563%7.
沈建344,0000.
860%8.
郑明620,0001.
550%9.
洪晓辉542,0001.
355%10.
汪挺610,0001.
525%11.
宋朴生329,0000.
823%12.
武京双431,0001.
078%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39合计40,000,000100.
00%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及方式均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及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转让的主要原因为实施2000年9月高伟达集成初步确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均为高伟达集成当时的管理人员、关键员工或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当时确定的高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转让的价格参考高伟达2000年时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为一股.
确定每一股价格时,40%为无偿转让,30%按照0.
4元购买一股的方式折价转让,剩余30%按照1元购买一股的方式平价转让,每股价格据此定为0.
42元.
5、第二次股权转让,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2003年4月,全体股东将其持有的高伟达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高伟达控股.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1)2003年1月20日,高伟达有限召开第二届股东会第二次会议并通过决议,所有股东同意将持有的高伟达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高伟达控股,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2)2003年1月20日,高伟达控股制定并签署更新后的《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3)2003年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外资企业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海经贸[2003]033号),同意高伟达有限变更为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000万元,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4)2003年1月28日,向高伟达有限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京资字[2003]0110号).
(5)2003年3月26日,高伟达有限原12名股东与高伟达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共计100万元的价格向高伟达控股转让各自持有的高伟达有限的全部股权.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0(6)2003年4月11日,高伟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公司性质变更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更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京总字第018282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高伟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高伟达控股40,000,000100.
000%合计40,000,000100.
00%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及方式均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及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次转让是为筹备境外上市而进行的重组步骤之一,高伟达有限及高伟达科技各股东按照实际持有境内权益的比例,将高伟达有限及高伟达科技全部股份转让予受同一批股东控制的境外公司持有,境内各股东转而持有高伟达控股的相应比例.
有鉴于本次转让原各股东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低于该等股东购入该等股权时的价格,因此并未产生相关所得税纳税义务.
6、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至5,600万元2003年9月,高伟达有限的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至5,600万元.
本次增资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1)2003年4月25日,高伟达有限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5,600万元,外国投资者高伟达控股以现金形式增资,折合1,600万元;同时修改章程的相关条款.
(2)2003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海经贸[2003]123号),同意高伟达有限注册资本增至5,600万元,批准修改后的章程条款生效.
(3)2003年5月21日,高伟达有限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京资字[2003]0110号).
(4)2003年8月21日,北京全企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京全企验字[2003]第Z-137号),验证截至2003年8月20日,高伟达有限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1已收到高伟达控股缴付的新增出资1,934,000美元,折合1,600万元.
(5)2003年9月4日,高伟达有限技术就本次增资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高伟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高伟达控股56,000,000100.
000%合计56,000,000100.
00%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本次增资的程序及方式均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及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由5,600万元增至6,500万元2004年6月,高伟达有限的注册资本由5,600万元增至6,500万元.
本次增资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1)2004年1月16日,高伟达有限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6,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外国投资者高伟达控股在本次增资得到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后3个月内缴纳,并将投资总额增至1亿元;同时修改章程的相应条款.
(2)2004年1月30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下发《关于外资企业"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海园外经[2004]69号),同意高伟达有限注册资本增至6,500万元,投资总额增至1亿元.
(3)2004年2月3日,高伟达有限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京资字[2003]0110号).
(4)2004年4月20日,高伟达有限通过董事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同意将外国投资者高伟达控股的出资期限延长三个月.
(5)2004年5月12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数字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下发《关于外资企业"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延长入资期限的批复》(海园外经[2004]372号),同意未缴付的注册资本于2004年8月4日前缴齐,并且同意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同时生效.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2(6)2004年5月24日,北京华安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验字[2004]第039号),验证截至2004年5月17日,高伟达有限已收到高伟达控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97,560美元,折合900万元整.
(7)2004年6月18日,高伟达有限技术就本次增资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高伟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高伟达控股65,000,000100.
000%合计65,000,000100.
00%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本次增资的程序及方式均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及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第三次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11年4月,高伟达控股将其持有的高伟达有限53.
94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1)2011年3月,高伟达控股与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共同签署《中外合资经营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协议将高伟达有限的公司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2011年3月15日,高伟达有限召开第十四届第一次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高伟达控股将其持有的高伟达有限53.
94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并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3)2011年3月15日,高伟达控股与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890,400元的价格向鹰高投资转让高伟达有限48.
032%的股权,以37,700元的价格向鹰伟投资转让高伟达有限2.
034%的股权,以16,000元的价格向鹰飞投资转让高伟达有限0.
863%的股权,以25,700元的价格向鹰杰投资转让高伟达有限1.
387%的股权,以30,200元的价格向鹰达投资转让高伟达有限1.
629%的股权.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3(4)2011年3月23日,高伟达控股与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共同签署《中外合资经营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5)2011年3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核发《关于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批复》(海商审字[2011]203号),同意高伟达控股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批准合营合同、章程.
(6)2011年3月29日,高伟达有限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京资字[2003]0110号).
(7)2011年4月2日,高伟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公司性质变更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8282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高伟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高伟达控股29,935,75046.
055%2.
鹰高投资31,220,80048.
032%3.
鹰伟投资1,322,1002.
034%4.
鹰飞投资560,9500.
863%5.
鹰杰投资901,5501.
387%6.
鹰达投资1,058,8501.
629%合计65,000,000100.
00%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本次股权转让的程序及方式均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及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转让的原因是为筹备境内上市,高伟达有限拆除红筹架构,高伟达控股各自然人通过境内公司直接持有高伟达有限的股权,不再通过高伟达控股进行间接持股;受让股权的5家公司系由高伟达控股境内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
高伟达控股已按照税务主管机关核定的转让对价缴清预提所得税共计2,103,855元.
计税方式为按照高伟达控股成本与当时高伟达有限注册资本(6500万元)的差价与所转让股权的比例之积,按10%代扣代缴税金.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49、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四次增资2011年5月,高伟达控股将其持有的高伟达有限46.
05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银联科技和贵昌公司;高伟达有限的注册资本由6,500万元增至7,222.
222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和新股东华鹰投资、锐鹰投资缴付.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已经取得如下批准及相关文件:(1)2011年5月10日,高伟达软件召开第十四届第二次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高伟达控股将所持高伟达有限16.
055%的股权转让给贵昌公司,将所持高伟达有限30%的股权转让给银联科技;并同意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高伟达有限的注册资本增至7,222.
2222万元,其中:鹰伟投资认缴147.
4万元,其中67.
917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9.
482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鹰飞投资认缴178.
2万元,其中70.
582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7.
617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鹰杰投资认缴113.
2万元,其中50.
89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62.
30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鹰达投资认缴230.
6万元,其中95.
037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35.
562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华鹰投资认缴602.
4万元,其中217.
511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84.
888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锐鹰投资认缴610万元,其中220.
277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89.
722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2011年5月10日,高伟达控股分别与银联科技和贵昌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99.
9216万美元的价格向银联科技转让所持高伟达有限注册资本出资额19,500,000元(即高伟达有限30%的股权);约定以160.
5080万美元的价格向贵昌公司转让所持高伟达有限注册资本出资额10,435,750元(即高伟达有限16.
055%的股权).
(3)2011年5月10日,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华鹰投资、锐鹰投资、银联科技、贵昌公司共同签署《修正案》.
(4)2011年5月2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0A8023-1),验证截至2011年5月17日,高伟达有限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资本金1,881.
8万元,其中722.
2222万元记入实收资本,1,159.
5778万元记入资本公积.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5(5)2011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下发《关于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海商审字[2011]361号),同意高伟达控股将股权转让给贵昌公司和银联科技,同意高伟达有限注册资本由6,500万元增至7,222.
2222万元,同意增加新股东华鹰投资和锐鹰投资,并同意合资公司合同及章程修正案.
(6)2011年5月23日,高伟达有限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京资字[2003]0110号).
(7)2011年5月25日,高伟达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高伟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
鹰高投资31,220,80043.
228%2.
锐鹰投资2,202,7783.
050%3.
华鹰投资2,175,1163.
012%4.
鹰达投资2,009,2222.
782%5.
鹰伟投资2,001,2782.
771%6.
鹰杰投资1,410,5001.
953%7.
鹰飞投资1,266,7781.
754%8.
银联科技19,500,00027.
000%9.
贵昌公司10,435,75014.
450%合计72,222,222100.
00%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程序及方式均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及登记,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系为进一步拆除红筹架构,高伟达控股将剩余股权转让予境外投资者于香港设立的持股公司;同时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高伟达有限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按照部门归属,部分人员认购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的增资,部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共同新设华鹰投资及锐鹰投资,上述6家公司进而通过认缴增资的方式投资于高伟达有限.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按高伟达有限截至2011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而设立(其设立的具体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其股本结构为: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持股比例1.
鹰高投资43,228,00043.
228%2.
锐鹰投资3,050,0003.
050%3.
华鹰投资3,012,0003.
012%4.
鹰达投资2,782,0002.
782%5.
鹰伟投资2,771,0002.
771%6.
鹰杰投资1,953,0001.
953%7.
鹰飞投资1,754,0001.
754%8.
银联科技27,000,00027.
000%9.
贵昌公司14,450,00014.
450%合计100,000,000100.
00%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风险;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股权质押及权利受限制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和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82828)以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记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开发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
发行人现时持有如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1、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0日核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1999-0090),发行人被认定为软件企业.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7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11月11日换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Z1110020070522),发行人被认定的资质等级为壹级,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0日.
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0月11日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1794),高伟达有限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持有人名称变更的相关手续.
4、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于2011年12月9日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登记证号:1101082435),有效期自2003年4月11日至2033年4月10日.
5、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3371336-9),有效期为2011年11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
6、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12月16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000025566202),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账号为861581268210001.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目前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前身的业务变更1、根据高伟达集成于1998年11月23日成立时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514344),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系统集成;销售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承接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未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8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2、2001年4月20日,经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核准从事电话信息服务(电话呼叫中心)业务的批复》(电信业务审批(2000)02号)批准,并经高伟达集成股东会决议,高伟达集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话信息服务(电话呼叫中心).
(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3、2003年4月11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资企业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海经贸[2003]033号)批准,高伟达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
(该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前为内资企业,该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其中"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需要取得专项审批之后,方可经营)4、2003年4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高伟达有限的经营范围核减有关"(其中"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需要取得专项审批之后,方可经营)"的表述.
5、2011年11月21日,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商务资字[2011]669号)批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开发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核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金融业IT解决方案、IT运维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其经营范围的上述调整不构成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9年度、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492010年度以及201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05,774,859.
07元、553,036,962.
38元以及655,988,188.
34元,发行人在该等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05,774,859.
07元、553,036,962.
38元以及655,825,023.
56元,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100%以及99.
98%.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2010年年度检验,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和主要设备均处于适用状况,不会影响其持续经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目前的关联方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鹰高投资,现持有发行人4,322.
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3.
228%.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于伟,现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鹰高投资99.
756%的股权,持有锐鹰投资75.
657%的股权,持有华鹰投资90%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48.
141%的股权.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银联科技,现持有发行人2,7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7%;银湖公司,现持有银联科技100%的股权;贵昌公司,现持有发行人1,445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4.
45%;OWWII,现持有贵昌公司100%的股权.
(2)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江苏高伟达以及上海高伟达.
该等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0公司情况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锐鹰投资,为实际控制人持股75.
657%的控股公司;华鹰投资,为实际控制人持股90%的控股公司;高伟达控股,曾为高伟达有限控股股东,于伟持有该公司47.
928%的股权,高伟达控股成立于2000年12月4日,高伟达控股董事会已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对高伟达控股进行清算的决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的公司:鹰达投资,为发行人财务总监武京双控股的公司,其持有该公司55.
143%的股权,该公司持有发行人2.
782%的股权;鹰伟投资,为发行人董事及总经理张小玲控股的公司,其持有该公司74.
543%的股权,该公司持有发行人2.
771%的股权.
(5)其他关联方: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夏鹏任职公司,夏鹏在该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兼投融资部总经理职务;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夏鹏兼任独立董事之公司;北京杰代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孙颖母亲柳金香控股的公司,柳金香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61.
4%的股权.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序号姓名职位1.
于伟董事长2.
张小玲董事、总经理3.
KWONGYONGSIN(关银星)董事4.
潘红独立董事5.
夏鹏独立董事6.
李滔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7.
孙文股东代表监事8.
赵永莉职工代表监事9.
许雄副总经理10.
程军副总经理11.
李勇副总经理12.
武京双财务总监13.
孙颖董事会秘书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14、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鹰高投资的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为于伟,监事为郑明.
(二)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为高伟达科技,其曾为与高伟达有限同受高伟达控股及于伟控制的企业.
高伟达科技成立于1997年4月21日,2003年4月11日与高伟达有限一并转为由高伟达控股全资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
高伟达科技已于2011年10月31日注销.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包含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关联交易:1、购销关联交易2007年6月29日,高伟达有限与高伟达科技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双方就互相提供软硬件设备采购等方面作出约定,该等交易价格由甲、乙双方依照行业标准或者市场价格商定,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到期后双方如对条款无异议则自动续期三年.
报告期内,高伟达有限与高伟达科技曾发生的购销关联交易金额如下(单位:元):关联交易类型2011年度2010年度2009年度购买商品019,105,993.
4215,007,766.
62销售商品0115,384.
6119,056,224.
61合计019,221,378.
0334,063,991.
2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因交易发生时高伟达有限公司章程中并无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因此上述交易并未履行回避表决等程序.
根据独立董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原则或政府定价,且价格公允,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关联担保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2报告期内,高伟达有限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所示:序号债权人担保合同编号担保方被担保方签订日期担保性质担保金额备注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308CF005-BZ高伟达有限、于伟高伟达科技2008.
7.
8连带责任担保2,000万元主合同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1308CF005);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2008年招双授第024号高伟达有限高伟达科技2008.
12.
8连带责任担保2,000万元主合同为3份《借款合同》(2008年招双授字第024号流001号、002号、003号);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YYB22(高保)20090006高伟达有限高伟达科技2009.
12.
1连带责任担保3,000万元主合同为《借款合同》(YYB221011090103),金额2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YYB221011100071),金额2900万元;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高保字第99012009292092号高伟达科技高伟达有限2009.
7.
8连带责任担保1,000万元主合同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99012009292092);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个高保字第99012009292092号于伟高伟达有限2009.
7.
8连带责任担保1,000万元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091C1102010001641高伟达科技高伟达有限2010.
5.
21连带责任担保1,900万元主合同为《借款合同》(编号:091C110201000164);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091C1102010003351高伟达科技高伟达有限2010.
9.
17连带责任担保1,100万元主合同为《借款合同》(编号:091C110201000335);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高保字第99012010285375号高伟达科技高伟达软件2010.
10.
29连带责任担保5,000万元主合同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99012009292092);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个高保字第99012010285375号于伟高伟达软件2010.
10.
29连带责任担保5,000万元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091C1102010004221高伟达科技高伟达有限2010.
11.
25连带责任担保1,900万元主合同为《借款合同》(编号:091C110201000422);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3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091C1102011001531高伟达科技高伟达有限2011.
6.
8连带责任担保2,700万元主合同为《借款合同》(编号:091C110201100153);所担保借款已由被担保方足额偿还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融资担保书》于伟高伟达有限2011.
6.
8连带责任担保2,700万元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311CF016BZ于伟高伟达有限2011.
11.
16连带责任担保6,000万元主合同为《授信额度合同》(编号:1311CF016)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个高保字第99012011281821号于伟高伟达有限2011.
12.
13连带责任担保8,000万元主合同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99012011281821号)上述担保期限均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其中第1项至第12项所担保的主债权已由债务人足额偿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交易发生或经审议时高伟达有限公司章程中并无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因此上述交易并未履行回避表决等程序.
根据独立董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商业惯例,且担保方未收取任何费用,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关联借款2007年12月11日,高伟达有限与高伟达控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高伟达有限向高伟达控股借款450万美元用于日常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止,此项借款为无息借款.
2011年3月16日,高伟达有限与高伟达控股签订《补充合同》,确认高伟达控股最终依据上述《借款合同》向高伟达有限发放了金额为300万美元的贷款;双方同时约定,将《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延长12个月,即自贷款放出的实际日期2007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
就上述外债,高伟达有限已于2007年11月26日办理了外债登记,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债务编号:200711000058899101),并于2011年6月10日换领了《外债登记证》.
2012年1月19日,发行人已足额偿还该笔外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因上述交易发生时高伟达有限公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4司章程中并无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因此上述交易并未履行回避表决等程序.
根据独立董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商业惯例,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股权交易2010年8月30日,高伟达有限与高伟达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将高伟达科技持有的上海高伟达60%的股权转让予高伟达有限,转让价格按上海高伟达的注册资本确定.
2010年11月5日,上海高伟达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高伟达有限和高伟达科技均为高伟达控股全资子公司,其之间有关上海高伟达的股权转让是同一股东所控制企业之间的股权重组,高伟达有限最终以60万元的价格收购上海高伟达股权,该价格是依据上海高伟达之注册资本确定;上述交易均经高伟达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因交易发生时高伟达有限公司章程中并无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因此上述交易并未履行回避表决等程序.
根据独立董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商业惯例,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原则或政府定价,且价格公允,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关联方捐赠2011年3月15日,高伟达有限董事会决议向当时持有公司100%股权的股东高伟达控股分配以前年度红利2,000万元.
2011年12月25日,高伟达控股同意放弃上述红利,发行人将扣除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后余额1,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因该交易实际为发行人受赠现金,因此发行人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根据独立董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报告期内,高伟达有限与其关联方曾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单位:元):关联方2011年度2010年度2009年度备注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5其他应收款高伟达科技0028,135,834.
22资金往来银联科技1,096,581.
6700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贵昌公司586,874.
0900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其他应付款高伟达科技006,065,088.
43资金往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资金往来均已清洁.
根据独立董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商业惯例,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和承诺1、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已有明确的有关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程序,对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为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具体如下:(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二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与本公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6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应当充分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八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对董事会授权如下:……(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5%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7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3)《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第二十条:"回避表决: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6.
4.
1:"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a.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
5%的关联交易)应由1/2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6.
5.
1:"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d.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现有或拟新发生的总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8额高于30万元,或者关联法人与公司现有或拟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出席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审议并做出决议.
"(6)《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为发行人为规范关联交易所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对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及回避表决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7)《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金额达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一)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十二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达上述标准的;(三)公司向有关关联自然人一次性支付的现金或资产达30万元以上;(四)公司向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支付现金或资产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59到上述标准的.
"2、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鹰高投资、实际控制人于伟已出具《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其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其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其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或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经营活动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的同业竞争情况(1)银联科技目前持有发行人27%的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
根据香港律师事务所PinsentMasons于2012年3月27日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银联科技经公证之商业登记证,银联科技的经营范围为投资.
(2)银湖公司为银联科技控股股东,持有银联科技100%的股权.
根据百慕大群岛ConyersDill&PearmanPte.
Ltd.
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3月1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银湖公司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公告以及银湖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银湖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向银行业提供定制化软件解决方案、相关网络规划和系统集成服务及运行维护服务,及在该领域投资.
其曾在中国境内拥有一家以提供软件核心解决方案为主要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即银湖环宇系统(北京)有限公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0司.
除该子公司及发行人外,其在中国境内未投资其他企业.
2012年2月9日,银湖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银湖环宇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转让予BEDGEBURYLIMITED.
根据任锦光律师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出具的证明书,BEDGEBURYLIMITED为注册成立于香港的有限公司,其股东为马来西亚籍自然人LIMThungWooi,WONGFooAnn,该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将投资于银湖环宇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BEDGEBURYLIMITED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与银湖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2年2月29日,银湖公司与BEDGEBURYLIMITE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银湖公司将银湖环宇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予BEDGEBURYLIMITED.
2012年3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委员会下发《关于银湖环宇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朝商复字[2012]2151号),同意该公司投资者银湖公司将其占注册资本100%的股权全部转让予BEDGEBURYLIMITED.
2012年3月14日,银湖环宇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取得《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京资字[2004]05401号),其境外投资人变更为BEDGEBURYLIMITED.
2012年3月20日,银湖环宇系统(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3)贵昌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14.
45%的股权,为其第三大股东.
根据香港律师事务所PinsentMasons于2012年3月27日出具的法律意见及贵昌公司经公证之商业登记证,贵昌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
(4)OWWII为贵昌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贵昌公司100%的股权.
根据开曼群岛MaplesandCalder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2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OWWII的主要业务为投资.
根据OWWII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拥有14.
88%股权的上海新致软件有限公司从事与发行人相类似的业务,但OWWII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对该公司不具有控制权且未向该公司委派董事,不参与实际经营.
除上述公司外,OWWII在中国境内未持有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类似业务的企业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与发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1(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鹰高投资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声明和承诺:(1)其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322.
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
23%,目前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如拟出售其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3)其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4)其保证及承诺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5)其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其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为止;(6)其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7)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声明和承诺:(1)其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鹰高投资、华鹰投资和锐鹰投资控制公司,目前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如拟出售其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2(3)其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4)其保证及承诺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5)其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其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止;(6)其将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7)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银联科技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声明和承诺:(1)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公司2,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目前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如拟出售其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3)其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4)其保证及承诺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5)其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其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为止;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3(6)其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7)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银湖公司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声明和承诺:(1)其作为银联科技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2,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目前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或参与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其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3)其保证及承诺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会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4)其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其不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止;(5)其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6)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贵昌公司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声明和承诺:(1)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公司1,4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
45%,目前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及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如拟出售其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4(3)其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4)其保证及承诺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5)其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直至其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为止;(6)其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7)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OWWII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声明和承诺:(1)其作为贵昌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公司1,4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
45%,目前,其所投资企业中上海新致软件有限公司经营与公司相类似业务,但其仅持有该公司14.
88%的股份,对该公司不具备控制权且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决策,为财务投资人.
其及其所控股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直接同业竞争;(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期间,其不行使向上海新致软件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的权利,亦不向其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3)除对上海新致软件有限公司的投资之外,其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从事或经营与公司业务存在直接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控股性或对该企业对生产经营有实质性影响的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4)其保证及承诺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会在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持有控股性或对该企业对生产经营有实质性影响的权益;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5(5)其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按时披露其从事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在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企业中持有控股性或对该企业对生产经营有实质性影响的权益的情况,直至其不再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为止;(6)其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7)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开展业务构成必要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并设定义务.
(七)信息披露发行人已就其关联交易和上述不竞争承诺在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隐瞒.
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括:1、江苏高伟达江苏高伟达成立于2010年4月20日,现持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000088047),法定代表人为汪挺,公司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经营期限为自2010年4月20日至2060年4月19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相关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江苏高伟达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上海高伟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6上海高伟达成立于1998年5月5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06000075584),法定代表人为于伟,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397号14号楼12楼A室,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期限为1998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集成、网络工程、通讯及医疗器械的"四技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非专控通讯器材,办公机械,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及器材,建筑材料.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上海高伟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二)发行人的分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分公司:1、朝阳分公司朝阳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4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50188144),负责人为于伟,营业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6层1601,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
2、武汉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500016334),负责人为孙文,营业场所为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40楼4004室,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开发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3、成都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日,现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7500000318),负责人为李雪峰,营业场所为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一号数码科技大厦811室,经营范围为:开发计算机软件及配套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7硬件;系统集成;销售自产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
4、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5日,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6067745),负责人为周亮,营业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2106室,经营范围为:开发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系统集成(不含限制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三)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房产的情况1、房屋所有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房屋所有权:序号房产证号房屋坐落登记时间用途建筑面积(㎡)取得方式他项权利1.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36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3层1501,1502,1503,1526,地下二层车位502012.
2.
24办公,车库374.
10有偿抵押2.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34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3层1505,1506,1507,1508,地下二层车位512012.
2.
24办公,车库353.
81有偿抵押3.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38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3层1509,1510,1511,1512,地下二层车位522012.
2.
24办公,车库295.
84有偿抵押4.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1482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3层1515,1516,1517,1518,地下二层车位532012.
2.
2办公,车库305.
48有偿无5.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29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3层1519,1520,1521,地下二层车位552012.
2.
24办公,车库261.
13有偿无6.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32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3层1522,1523,1525,地下二层车位562012.
2.
24办公,车库277.
92有偿无7.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40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4层1601,1602,1603,1626,地下二层车位572012.
2.
24办公,车库382.
76有偿抵押8.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43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4层1605,1606,1607,1608,地下二层车位582012.
2.
24办公,车库362.
49有偿抵押9.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47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4层1609,1610,1611,1612,地下二层车位592012.
2.
24办公,车库295.
84有偿抵押10.
X京房权证朝字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42012.
2.
24办公,305.
48有偿抵押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8序号房产证号房屋坐落登记时间用途建筑面积(㎡)取得方式他项权利第1087245号层1615,1616,1617,1618,地下二层车位60车库11.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42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4层1619,1620,16212012.
2.
24办公247.
17有偿抵押12.
X京房权证朝字第1087239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4层1622,1623,16252012.
2.
24办公255.
86有偿抵押上述房产中,第1至3项之房屋所有权已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为发行人向该行申请8,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第7至12项之房屋所有权已抵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发行人向该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有权依法使用、出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置上述房屋;除已披露之房屋所有权抵押外,发行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不存在其他担保、抵押或其他形式的他项权利的限制;发行人目前对上述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租赁房屋使用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租赁使用的房屋如下:序号出租人承租人房屋坐落用途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租赁备案1.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第40层之4004室办公168.
052011.
9.
1-2012.
8.
31季付已备案2.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武胜路泰合广场第38层之3801室办公263.
202011.
11.
11-2012.
11.
10季付已备案3.
南京市玄武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伟达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徐庄软件产业基地行政服务中心六层东面的研发用房办公/研发6502009.
10.
15-2012.
10.
14季付已备案4.
田秀珍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2106办公139.
742010.
3.
1-2013.
2.
28月付已备案5.
陈丽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一号写字楼8层13号办公99.
532012.
1.
1-2012.
12.
31半年付已备案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696.
马骁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一号写字楼8层11号办公99.
532012.
1.
1-2012.
12.
31半年付已备案7.
王东玲、张修勇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一号写字楼5层07、09号办公199.
382012.
1.
1-2012.
12.
31半年付已备案8.
贾建军、左玲芳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一号写字楼六层五号办公101.
692012.
1.
1-2012.
12.
31半年付已备案9.
蒋清华、姜锐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1号写字楼6层7号办公99.
692012.
1.
1-2012.
12.
31半年付已备案10.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高伟达上海市胶州路397号(武定路1088号阳光科技广场大厦)14号建筑第14层B、C室办公2642011.
10.
1-2012.
9.
30月付已备案11.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高伟达上海市胶州路397号(武定路1088号阳光科技广场大厦)14号建筑第12层A室办公2402011.
10.
1-2012.
9.
30月付已备案12.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8号北区20号楼(泰诚商务会馆)604房间办公242011.
7.
5-2012.
7.
5半年付已备案经审查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租赁授权文件及租赁备案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合法拥有处置所出租房屋的权利,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达成之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租赁期限内使用承租房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目前对上述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1、土地使用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土地使用权:序号土地证号座落用途土地类型发证日期到期日面积(㎡)他项权利1.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59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501,1502,1503,1526,地下二层车位50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38.
37抵押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0序号土地证号座落用途土地类型发证日期到期日面积(㎡)他项权利2.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61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505,1506,1507,1508,地下二层车位51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36.
29抵押3.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60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509,1510,1511,1512,地下二层车位52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30.
34抵押4.
京朝私国用(2012出)第0600337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515,1516,1517,1518,地下二层车位53综合出让2012.
3.
52044.
8.
2931.
33无5.
京朝私国用(2012出)第0600343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519,1520,1521,地下二层车位55综合出让2012.
3.
62044.
8.
2926.
78无6.
京朝私国用(2012出)第0600338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522,1523,1525,地下二层车位56综合出让2012.
3.
62044.
8.
2928.
50无7.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66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601,1602,1603,1626,地下二层车位57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39.
26抵押8.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67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605,1606,1607,1608,地下二层车位58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37.
18抵押9.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62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609,1610,1611,1612,地下二层车位59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30.
34抵押10.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65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615,1616,1617,1618,地下二层车位60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31.
33抵押11.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64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619,1620,1621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25.
36抵押12.
京朝其国用(2012出)第0600363号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1622,1623,1625综合出让2012.
3.
122044.
8.
2926.
24抵押上述土地使用权中,第1至3项之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为发行人向该行申请8,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第7至12项之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发行人向该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内,发行人有权依照其法定用途依法使用上述土地,有权依法出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除已披露之土地使用权抵押外,发行人承继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未受到任何担保、抵押或其他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1形式的他项权利的限制,发行人目前对上述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正在申请的注册商标(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高伟达有限拥有如下注册商标专用权:序号商标图像注册号国际分类号商品/服务列表有效期1.
70419599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智能卡(集成电路卡)(截止)2010.
10.
07至2020.
10.
062.
704195842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数据的复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安装(截止)2010.
10.
14至2020.
10.
133.
593272237维修信息;工程进度查核;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截止)2010.
02.
21至2020.
02.
204.
593272537维修信息;工程进度查核;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截止)2010.
02.
21至2020.
02.
205.
593272437维修信息;工程进度查核;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截止)2010.
02.
21至2020.
02.
206.
593271242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质量控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租赁;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数据的复原;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2010.
03.
28至2020.
03.
27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2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截止)上述商标注册证书证载权利人仍为高伟达有限,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办理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上述注册商标亦未被设定质押或有其他对高伟达有限权利进行限制的记载,高伟达有限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申请如下商标.
并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序号商标图像申请号类别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1.
977114892011.
7.
272011.
8.
12.
9771175422011.
7.
272011.
8.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序号产品名称版本号著作权登记号发证日期所属公司取得方式权利范围首次发表时间1.
EasyBanker银行中间业务系统V1.
02003SR12892003.
3.
4发行人受让取得全部权利1999.
12.
272.
EasyFirm企业银行系统V1.
02003SR12922003.
3.
4发行人受让取得全部权利1999.
7.
203.
EasyHuman人力资源管理系统V1.
02003SR12872003.
3.
4发行人受让取得全部权利1999.
10.
304.
EasyInfo信息服务站系统V1.
02003SR12932003.
3.
4发行人受让取得全部权利1999.
6.
105.
Easylink服务器系统V1.
02003SR12912003.
3.
4发行人受让取得全部权利1998.
10.
106.
EasyLoan信贷管理信息系统V3.
02003SR12902003.
3.
4发行人受让取得全部权利1999.
3.
207.
开放式综合银行业务系统OPEN-IBSV1.
02003SR12882003.
3.
4发行人受让取得全部权利1998.
10.
10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3序号产品名称版本号著作权登记号发证日期所属公司取得方式权利范围首次发表时间8.
EasyIBS综合业务系统V3.
02004SR011562004.
2.
9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3.
6.
169.
EasyLink应用服务平台V3.
12004SR011572004.
2.
9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3.
7.
1210.
EasyLoan信贷管理信息系统V3.
22004SR011582004.
2.
9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3.
10.
3011.
EasySwift外汇清算系统V1.
02004SR011592004.
2.
9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3.
10.
812.
数据集中数据转换系统V1.
012004SR011552004.
2.
9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3.
10.
113.
EasyAgent银行中间业务平台V1.
02004SR053292004.
6.
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3.
6.
1814.
EasyLoan信贷管理系统V4.
02005SR00799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11.
115.
EasyTransfer数据集中转换系统V1.
022005SR00801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9.
3016.
EasyIBS综合业务系统V3.
012005SR00797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9.
2017.
EasyMAIS管理会计系统V1.
02005SR00792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6.
2518.
EasyReport报表系统V3.
02005SR00796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10.
119.
EasyCall呼叫中心系统V2.
02005SR00800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10.
1920.
EasyBPM工作流系统V3.
02005SR00794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10.
121.
EasyPayment现代化支付系统V2.
02005SR00795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2.
2022.
EasyLink应用服务平台V3.
22005SR00793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4.
2823.
EasyAgent中间业务平台V3.
02005SR007982005.
1.
1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4.
6.
3024.
EasyIBS综合业务系统V3.
022006SR030912006.
3.
1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5.
12.
2025.
EasyLink应用服务平台V3.
52006SR030902006.
3.
1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5.
9.
1526.
EasyPayment支付系统V3.
02006SR030952006.
3.
1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5.
12.
1527.
EasyCard卡系统V1.
02006SR030922006.
3.
1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5.
12.
2528.
EasyCRM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V1.
02006SR030932006.
3.
1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5.
12.
5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4序号产品名称版本号著作权登记号发证日期所属公司取得方式权利范围首次发表时间29.
EasyHMFS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系统V1.
02007SR066482007.
5.
10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6.
12.
2530.
EasyLink应用服务平台软件V4.
02008SR103992008.
6.
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7.
12.
1031.
EasyIBS综合业务系统V5.
02008SR104002008.
6.
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7.
12.
1532.
EasyBAS银行数据分析系统V1.
22008SR104012008.
6.
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7.
12.
1033.
EasyALM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系统V1.
02008SR104032008.
6.
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7.
10.
2534.
维修基金管理系统V1.
12008SR104042008.
6.
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7.
9.
1035.
EasyLoan信贷管理系统V5.
22008SR104052008.
6.
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7.
10.
1536.
银行销售与客户综合服务平台软件V1.
02008SR104062008.
6.
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7.
11.
3037.
EasyCRM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V2.
12009SR0212092009.
6.
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3038.
EasyHDI基础数据平台系统V1.
02009SR0214462009.
6.
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139.
EasyReport报表平台V4.
02009SR0212062009.
6.
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1040.
EasyWEB页面生成平台V1.
02009SR0214452009.
6.
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3041.
EasyECIF企业客户信息整合系统V1.
02009SR0214442009.
6.
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2042.
Easylink应用服务平台V4.
12009SR0214432009.
6.
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2043.
EasyHFMS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系统V1.
22009SR0214422009.
6.
8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1044.
EasyIBS综合业务系统V5.
12009SR0212082009.
6.
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1545.
EasyLoan信贷管理系统V5.
32009SR0212072009.
6.
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12.
3046.
EasyTERM银行前端系统V5.
02009SR053522009.
2.
12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8.
9.
2047.
EasyLoanU5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系统V1.
02009SR0502602009.
10.
30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7.
3048.
EasyOCRM操作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V1.
02010SR0344332010.
7.
1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4.
2049.
EasyALM银行资V1.
52010SR0382752010.
7.
31发行人原始全部2010.
1.
5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5序号产品名称版本号著作权登记号发证日期所属公司取得方式权利范围首次发表时间产负债管理系统取得权利50.
EasyECIF企业客户信息整合系统V2.
02010SR0382832010.
7.
3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4.
651.
EasySwift外汇清算系统V2.
02010SR0382922010.
7.
3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1.
1052.
Easylink应用服务平台V4.
22010SR0381732010.
7.
3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3.
153.
EasyASV银行事后监督系统V1.
02010SR0386192010.
8.
2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654.
EasyLoan信贷管理系统V6.
02010SR0386132010.
8.
2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2255.
EasyMonitor银行系统监控平台V1.
02010SR0386172010.
8.
2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1656.
EasyReport报表平台V5.
02010SR0386152010.
8.
2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957.
EasyMAIS管理会计系统V2.
02010SR0383652010.
7.
3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4.
158.
EasyHFMS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系统V2.
02010SR0383002010.
7.
3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1.
759.
EasyIBS综合业务系统V5.
22010SR0356082010.
7.
20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4.
160.
EasyECM企业内容管理系统V1.
02010SR0383012010.
7.
3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961.
EasyPayment支付系统V4.
02010SR0383242010.
7.
3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2362.
EasyETL数据处理平台V1.
02010SR0404732010.
8.
1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2163.
EasyECDS商业银行电子票据软件V1.
02010SR0379662010.
7.
30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4.
164.
EasyCBPS后台业务集中处理系统V1.
02011SR0307762011.
5.
2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465.
EasyECM企业内容管理系统V2.
02011SR0315462011.
5.
2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866.
EasyLoan信贷管理系统V6.
12011SR0316112011.
5.
2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1667.
EasyIBS综合业务系统V5.
52011SR0316802011.
5.
2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1468.
EasyHFMS房屋维修基金管理系统V3.
02011SR0316072011.
5.
2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3.
1069.
EasyPayment支付系统V5.
02011SR0316092011.
5.
25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12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6序号产品名称版本号著作权登记号发证日期所属公司取得方式权利范围首次发表时间70.
EasyLink应用服务平台V4.
32011SR0321332011.
5.
2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1471.
EasyMAIS管理会计系统V3.
02011SR0321302011.
5.
2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872.
EasyLoanU5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系统V1.
52011SR0319562011.
5.
2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1273.
EasyOCRM操作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V2.
02011SR0318832011.
5.
2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3.
574.
EasyCMGIS渠道管理信息系统V1.
02011SR0318842011.
5.
26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2075.
EasyALM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系统V3.
02011SR0323962011.
5.
27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1076.
EasyECIF企业客户信息整合系统V3.
02011SR0323822011.
5.
27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1077.
EasyCIM影像化信贷管理系统V1.
02011SR0338752011.
6.
1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778.
EasyAUDIT会计稽核系统V1.
02011SR0307752011.
5.
23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2379.
EasyITOSMIT运维服务管理软件V1.
02011SR0383882011.
6.
17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4.
2780.
EasyQCS质量控制系统V1.
02011SR0383212011.
6.
17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781.
EasyATP应用测试平台V1.
02011SR0383232011.
6.
17发行人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1.
1.
1582.
EasyBAS银行数据分析系统V1.
02009SR0316402009.
8.
9上海高伟达受让取得全部权利2005.
12.
683.
高伟达EasyLoan信贷管理系统应用软件V5.
02009SR0316452009.
8.
9上海高伟达受让取得全部权利2005.
12.
2084.
EasyLoan信贷管理系统V5.
12009SR0316442009.
8.
9上海高伟达受让取得全部权利2006.
10.
1585.
EasyIBS综合业务系统V4.
02009SR0316392009.
8.
9上海高伟达受让取得全部权利2006.
12.
586.
EasyLink应用服务平台系统V3.
62009SR0316462009.
8.
9上海高伟达受让取得全部权利2006.
12.
1087.
EasyCRM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V1.
12009SR0316422009.
8.
9上海高伟达受让取得全部权利2006.
12.
2588.
GInfo综合业务前置软件V4.
02010SR0171922010.
4.
19上海高伟达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8.
2689.
GInfo商业银行SWIFT报文管理软V1.
02010SR0169472010.
4.
16上海高伟达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15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7序号产品名称版本号著作权登记号发证日期所属公司取得方式权利范围首次发表时间件90.
GInfo公司资产类业务管理软件V1.
02010SR0169882010.
4.
16上海高伟达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4.
1091.
GInfo商业银行电子票据软件V1.
02010SR0169452010.
4.
16上海高伟达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12.
1092.
GInfo综合业务辅助管理软件V1.
02010SR0171912010.
4.
19上海高伟达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6.
1393.
GInfo综合业务前置软件V3.
62010SR0169462010.
4.
16上海高伟达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09.
2.
194.
EasyBAS银行数据分析系统V1.
12010SR0441002010.
8.
27江苏高伟达受让取得全部权利2006.
12.
1595.
EasyCRM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V2.
02010SR0441032010.
8.
27江苏高伟达受让取得全部权利2007.
11.
2296.
高伟达ETL数据处理服务平台软件V1.
02010SR0434802010.
8.
25江苏高伟达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010.
6.
2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亦未被设定质押或有其他对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权利进行限制的记载,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上海高伟达已取得如下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产品名称版本号产品登记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申请企业1.
高伟达EasyMAIS管理会计系统软件V1.
0京DGY-2012-09482012.
3.
275年发行人2.
高伟达EasyReport报表系统软件V3.
0京DGY-2012-09442012.
3.
275年发行人3.
高伟达EasyCall呼叫中心系统软件V2.
0京DGY-2012-09452012.
3.
275年发行人4.
高伟达EasyBPM工作流系统软件V3.
0京DGY-2012-09472012.
.
3.
275年发行人5.
高伟达EasyCard卡系统软件V1.
0京DGX-2012-00102012.
3.
275年发行人6.
高伟达EasyCRM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软件V1.
0京DGY-2010-09462012.
3.
275年发行人7.
高伟达EasyLoan信贷管理V5.
0沪DGY-2010-19252010.
12.
15年上海高伟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8系统应用软件0达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上海高伟达已合法取得上述软件产品的登记证明文件,发行人及上海高伟达就上述已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鼓励政策.
5、域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注册"git.
com.
cn"之域名,注册日期为1999年11月2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域名的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拥有除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注册域名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五)发行人现主要固定资产包括房产、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
根据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的净值共计47,002,621.
27元.
本所律师抽查了部分主要设备的取得手续或购置凭证,运输设备的购置发票和机动车行驶证,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均系发行人从高伟达有限承继取得,除注册商标专用权尚在办理权利人更名手续外,发行人业已取得上述财产中所有应当取得的有关权属证书.
(七)对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证,除前述已披露的相关抵押外,发行人的财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担保或其他使发行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其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791、采购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单位:元):合同名称供应方采购标的签约日期合同金额产品销售合同书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IBM机架式服务器设备、IBM2路刀片服务器2012.
1.
2030,404,2932、销售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单位:元):序号客户项目描述签约日期合同金额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AN交换机设备购销项目2011.
12.
3147,261,285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据中心2011年第二批开放平台网银投资产品创新等系统设备更新所需小型机和PC服务器等设备采购代理和集成服务2011.
12.
2738,200,000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IBM2路刀片服务器设备购销合同书2011.
12.
3130,961,039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分行"三大集中"工程推广NAS存储配置项目2011.
9.
2722,998,338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业务网络升级改造项目2011.
7.
422,461,450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系统风险整改项目2011.
12.
2916,450,3207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流程信贷系统开发项目2011.
6.
3012,331,8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系统与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技术开发项目2010.
6.
811,952,000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BM主机系统第三方工具软件(BMC)2012年软件维护服务及IBM主机系统第三方工具软件(BMC)2012年现场技术支持服务2012.
1.
1111,224,000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信息平台应用软件技术开发项目2012.
2.
410,956,0001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贷管理信息系统整体改造项目-系统基础框架、贷前生成、贷后服务开发实施服务2011.
6.
2910,694,000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风险整改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集成采购项目2011.
12.
2710,200,0003、房屋出租合同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0(1)2011年10月20日,高伟达有限与巴斯夫特性产品有限公司(原汽巴精化(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邦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关于转让的协议》,三方约定:鉴于巴斯夫特性产品有限公司曾与北京代邦科技有限公司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层1525单元的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而该房屋已转让给高伟达有限,并且高伟达有限已于2011年10月10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三方同意自2011年10月10日起将原租赁合同全部转让予高伟达有限;高伟达有限据此成为该房屋出租方,并自上述时点起收取北京代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未经修订部分应继续有效.
根据原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面积为127.
93平方米,租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月租金为9,722.
68元,按季度支付,租赁用途为办公.
(2)2011年10月20日,高伟达有限与巴斯夫特性产品有限公司、北京必安行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北京睿思华宇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四方签订《关于转让的协议》,四方约定:鉴于巴斯夫特性产品有限公司曾与北京必安行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层1515-1521单元的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曾与北京睿思华宇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就同一位置1522-1523单元的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而该等房屋已转让给高伟达有限,并且高伟达有限已于2011年10月10日取得该等房屋的产权,四方同意自2011年10月10日起将原租赁合同全部转让予高伟达有限;高伟达有限据此成为该房屋出租方,并自上述时点起收取北京必安行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及北京睿思华宇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未经修订部分应继续有效.
根据原租赁合同,该等房屋租赁面积共计为694.
54平方米,租期均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月租金共计为50,708.
72元,均按季度支付,租赁用途均为办公.
就上述房屋出租,发行人已于2012年2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融资合同(1)2011年11月16日,高伟达有限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编号:1311CF01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高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1伟达有限提供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6,000万元(不含保证金),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11月13日,首期利率为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计息,自起息日起每3个月(浮动周期)对贷款利率重新调整一次,每满一浮动周期后,以重新调整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计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根据该授信合同获得的借款为4,000万元,年利率为6.
888%,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18日至2012年11月18日.
(2)2011年12月13日,高伟达有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99012011281821号),高伟达有限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26日;在高伟达有限使用授信额度时,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审查认为符合该合同约定,则与高伟达有限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该授信合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公借贷字第99012012298237"及"公借贷字第99012012297707"的《借款合同》,分别获得的借款2,000万元及3,000万元,年利率均为7.
872%,借款期限分别为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0日及2012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
5、担保合同(1)2011年11月16日,高伟达有限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311CF016DY),约定高伟达有限将其拥有的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35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22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19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33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01号"和"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36号"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对应权证号为"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72号"、"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82号"、"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80号"、"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79号"、"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86号"和"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84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双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2方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1311CF016)及其修订及补充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000万元.
双方已就该等《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因高伟达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取得证载权利人更名后的权属证明,上述抵押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已相应变更,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三)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房产的情况"及"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四)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1、土地使用权".
(2)2011年12月2日,高伟达有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高保字第99012011282954-1号),约定高伟达有限为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公授信字第99012011282954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高伟达有限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0万美金,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10日.
根据该保证合同,前述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授信额度系用于其作为贸易商代理高伟达有限的业务.
(3)2011年12月13日,高伟达有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公高抵字第99012011281821),约定为高伟达有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99012011281821号)提供最高债权额为8,000万元的担保;高伟达有限将提供位于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00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18号"及"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423号";土地使用权:"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62号"、"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63号"、"京朝其国用(2011出)第0602964号")作为抵押,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26日.
因高伟达有限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取得证载权利人更名后的权属证明,上述抵押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已相应变更,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三)发行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3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房产的情况"及"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四)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1、土地使用权".
(二)发行人由高伟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高伟达有限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上述合同的主体.
经对上述合同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未发现该等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发行人的该等重大合同不致存在潜在纠纷.
发行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在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项下承担的义务之间没有冲突.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在此前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1A8020-2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净余额为8,274,505.
13元,无单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9,733,831.
07元,其中较大应付款为向高伟达控股的借款300万美元(折合18,902,700元),该笔借款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3、关联借款";除该笔借款外,无单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信永中和的确认,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为发行人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一)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的计划.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4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一)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经发起人的创立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该章程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商务资字[2011]669号)批准后已报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鉴于发行人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提议,在于2012年3月1日召开的发行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并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的决议.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董事会将根据授权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并报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规定,并已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所要求载明的内容,不存在针对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是规范发行人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对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现行组织机构主要包括: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2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1)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5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发行人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事项,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3)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对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及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等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4)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事项,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5)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选择发行人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3、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1/3.
监事会设主席1名.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4、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另设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5、发行人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内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资金部、市场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研发中心、客户销售部、金融软件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6作为现行章程的.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1、股东大会(1)2011年7月4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通过了《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关于确认、批准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为筹建股份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关于审议〈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选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手续等一切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费用审核的议案》以及《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情况的议案》.
(2)2012年1月2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项目投资的议案》、《关于在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各下属委员会的议案》以及《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3)2012年3月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前年度滚存利润分配方式的议案》、《关于修改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09-201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
2、董事会(1)2011年7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于伟为发行人董事长,同意聘任张小玲为发行人总经理,聘任孙颖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许雄、程军、李勇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聘任武京双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2)2011年12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讨论并确认对发行人下属成都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营业期限变更事宜.
(3)2012年1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项目投资的议案》、《关于在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立各下属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的议案》.
(4)2012年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前年度滚存利润分配方式的议案》、《关于修改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并新增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09-201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监事会(1)2011年7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李滔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2)2012年1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即审议通过《高伟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8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3)2012年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的调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三年的变化(一)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兼职情况序号姓名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兼职情况1.
于伟董事长鹰高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鹰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锐鹰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高伟达执行董事、高伟达控股董事2.
张小玲董事、总经理无、高伟达控股董事3.
KWONGYONGSIN(关银星)董事华鹰投资董事、锐鹰投资董事、银湖公司执行董事、银联科技董事、高伟达控股董事4.
潘红独立董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5.
夏鹏独立董事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投融资部总经理、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6.
李滔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无7.
孙文股东代表监事无8.
赵永莉职工代表监事无9.
许雄副总经理高伟达控股董事10.
程军副总经理高伟达控股董事11.
李勇副总经理无12.
武京双财务总监无13.
孙颖董事会秘书鹰伟投资执行董事、华鹰投资董事、锐鹰投资董事根据上述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情形.
在发行人的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为2名,少于董事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89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股东单位兼职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前身高伟达有限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如下:1、2009年1月1日,高伟达有限的董事会成员为张小玲、汪挺及KWONGYONGSIN(关银星);监事为孙颖;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张小玲,副总经理程军、许雄,财务负责人武京双.
2、2009年7月,根据高伟达有限董事会决议,李勇受聘担任高伟达有限副总经理.
3、2011年7月4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于伟、张小玲、KWONGYONGSIN(关银星)、潘红及夏鹏,其中潘红及夏鹏为独立董事;选举李滔、孙文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赵永莉共同组成监事会.
2011年7月5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滔为监事会主席.
2011年7月5日,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于伟为发行人董事长,同意聘任张小玲为发行人总经理,聘任孙颖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许雄、程军、李勇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聘任武京双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发行人董事变更为于伟、张小玲、KWONGYONGSIN(关银星)、潘红及夏鹏5人,监事变更为李滔、孙文及赵永莉3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为:总经理张小玲,副总经理许雄、程军、李勇,财务总监武京双,董事会秘书孙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最近三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主要系在变更设立为发行人时的人员调整,高伟达有限及发行人的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高伟达有限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均保持了一致性和连续性,且上述人员调整已经履行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董事会中目前设置2名独立董事,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0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一)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适用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1、税务登记证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目前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京税证字110108633713369号).
朝阳分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2月20日共同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京税证字11010858581800X号).
武汉分公司现持有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2月3日共同签发的《税务登记证》(鄂国地税武字420104558447012号).
成都分公司现持有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月16日共同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川税字510107562010307).
深圳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月18日共同签发的《税务登记证》(深税登字440301708542729号).
江苏高伟达现持有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4月28日共同签发的《税务登记证》(苏地税字320102553834910号).
上海高伟达现持有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于2012年2月20日共同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沪字310106631131146号).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1)发行人适用的税种、税率序号税种税率1.
企业所得税15%2.
营业税5%(技术开发合同免征营业税)3.
增值税17%(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14.
房产税1.
2%5.
土地使用税24元/平方米6.
教育费附加3%7.
地方教育附加2%8.
城市维护建设税7%(2)朝阳分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序号税种税率1.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汇总纳税2.
营业税5%3.
增值税17%4.
教育费附加3%5.
地方教育附加2%6.
城市维护建设税7%(3)武汉分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序号税种税率1.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汇总纳税2.
营业税5%3.
增值税17%4.
教育费附加3%5.
地方教育附加2%6.
城市维护建设税7%(4)成都分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序号税种税率1.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汇总纳税2.
营业税5%3.
增值税17%4.
教育费附加3%5.
地方教育附加2%6.
城市维护建设税7%(5)深圳分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序号税种税率1.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汇总纳税2.
营业税5%3.
增值税17%4.
教育费附加3%5.
地方教育附加2%6.
城市维护建设税7%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2(6)江苏高伟达适用的税种、税率序号税种税率1.
企业所得税25%2.
营业税5%3.
增值税17%4.
教育费附加3%5.
地方教育附加2%6.
城市维护建设税7%(7)上海高伟达适用的税种、税率序号税种税率1.
企业所得税15%2.
增值税17%(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3.
教育费附加3%4.
地方教育附加2%5.
城市维护建设税7%经查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税收优惠(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12月24日,高伟达有限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11001755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2011年10月11日,高伟达有限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1794),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2009年12月9日,上海高伟达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93100026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伟达有限自2008年度起至今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3上海高伟达自2009年度起至今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200908JMS0900008号),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高伟达有限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上海高伟达在最近三年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高伟达有限及上海高伟达在2010年年底前,享受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4%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继续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发行人及上海高伟达继续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其前身高伟达有限及上海高伟达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营业税税收优惠根据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发行人、其前身高伟达有限及上海高伟达就其技术开发合同享受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开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4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自上述日期起,上海高伟达按规定仅缴纳增值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其前身高伟达有限及上海高伟达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综上,在2010年11月以前,高伟达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高伟达有限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纳税情况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月11日和2012年1月6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在该局未受过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朝阳分公司设立于2011年11月4设立,并于2012年2月20日办理税务登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尚未开展经营,亦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分公司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分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局按时申报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5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其他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及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分公司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历年年检,该分公司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其他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分公司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南京市玄武区国家税务局和南京市玄武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高伟达自成立以来按期申报,不能在欠税以及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高伟达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纳税资料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四号的要求,本所律师已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发行人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的一致.
(四)财政补贴(1)专项扶持资金根据上海市静安区金融和投资服务办公室于2012年1月30日下发的《备忘录》(静金投办拨字(2012)01号),上海高伟达2011年度获得静安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30万元.
(2)"小巨人企业"项目资助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6根据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与上海高伟达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资助合同》(合同编号:20101003),为完成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无偿资助上海高伟达项目资金50万元,立项首拨25万元,项目实施一年后经确认项目实施良好的再拨付10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完余款15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财政补贴外,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年未享有其他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高伟达最近三年所享有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一)根据2012年2月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所律师核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处罚记录.
(二)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依法取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1、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对银行业IT整体解决方案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海环保不受理字[2012]009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银行业IT整体解决方案项目为软件业,不属于该局审批范围,环保局亦确认对该单位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2、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对产品研发中心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海环保不受理字[2012]008号),发行人产品研发中心项目为软件业,不属于该局审批范围,对该单位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3、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对IT运维服务中心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海环保不受理字[2012]007号),发行人IT运维服务中心项目为软件业,不属于该局审批范围,对该单位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7根据发行人已取得的不予受理通知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规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的确认,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03年4月22日首次取得,并于2011年12月9日换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09Q25259R2L/1100),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08、GB/T19001-2008标准.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1月11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近三年内在该局没有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及产品投诉方面的不良记录.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发行人于2012年3月1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三个项目:银行业IT整体解决方案项目,IT运维服务中心项目以及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了以下批准:1、银行业IT整体解决方案项目发行人已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业IT整体解决方案项目核准的批复》(海发改[2012]35号),同意其实施银行业IT整体解决方案项目.
2、IT运维服务中心项目发行人已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IT运维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海发改[2012]34号),同意其实施IT运维服务中心项目.
3、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8发行人已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海发改[2012]36号),同意其实施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募投项目已取得其目前开发阶段所需的全部批准、许可或授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述建设项目系发行人单独以募集资金投入建设,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一)发行人的发展目标为:聚焦于金融行业,专注于IT解决方案、IT运维服务及系统集成等核心业务,力争成为国际一流的金融业IT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为实现发展目标,发行人制定了整体发展战略,同时在产品、服务、技术、管理、人力资源方面制定了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劳动人事、住房和社会保险(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与其全体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该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经审查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缴费凭证,并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号:031332)在该中心依法已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99(三)经审查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缴费凭证,并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3月2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110108008231)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未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对发行人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走访,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走访,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承销商编制,本所参与了该等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并对招股说明书作了总括性的审查,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之内容及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02003年,高伟达有限拟于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并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的架构.
2011年,高伟达有限拟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因此废止了境外上市架构.
就高伟达有限搭建境外上市架构、废止境外上市架构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查阅了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现作出如下说明:(一)高伟达有限境外上市架构的建立1、设立境外控股公司——高伟达控股2000年12月4日,Unisystem,Inc.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
2001年1月1日,Unisystem,Inc.
发行1普通股予于伟.
2002年9月2日,Unisystem,Inc.
更名为GlobalInfotechHoldings,Inc.
2、收购高伟达有限股份2003年4月11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海经贸[2003]033号"文件批准,高伟达有限原12名境内股东,即深圳市高伟达投资有限公司、詹滨、刘明、吴廉尉、殷志光、黄良洪、沈建、郑明、洪晓辉、汪挺、宋朴生、武京双,将其所持高伟达全部股权转让予高伟达控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高伟达有限变更为高伟达控股全资拥有的外资企业.
3、高伟达控股股权变更及第一轮境外私募(1)2003年5月10日,高伟达控股向于伟和包括高伟达有限、高伟达科技原股东在内的共30名自然人发行了共计1,200,000股普通股,同时,回购了此前向于伟发行的1普通股.
高伟达控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1.
于伟1,080,00090.
000%2.
张小玲21,7271.
811%3.
汪挺11,4000.
950%4.
殷志光9,3000.
775%5.
李雪峰6,7500.
563%6.
刘明3,0000.
250%7.
吴廉尉1,2000.
100%8.
詹滨1,8000.
150%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19.
黄良洪9,3750.
781%10.
沈建5,1600.
430%11.
郑明9,3000.
775%12.
洪晓辉8,1300.
678%13.
宋朴生4,9350.
411%14.
武京双6,4650.
539%15.
周亮3,0230.
252%16.
王飞1,5000.
125%17.
程军1,5000.
125%18.
许维强1,2000.
100%19.
张思源3000.
025%20.
张建才7500.
063%21.
李文虎7500.
063%22.
孙颖7500.
063%23.
潘黎平3,0000.
250%24.
张勇4500.
038%25.
许天宏2,3850.
200%26.
张兵兵3,0000.
250%27.
赵永莉1,5000.
125%28.
伍四杰3000.
025%29.
颜蓉7500.
063%30.
曾丹3000.
025%合计1,200,000100.
00%(2)2003年6月13日,7月25日及2004年5月19日,为引进境外投资者,高伟达控股分三期向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发行280,000股A类优先股,向DeutscheInvestitions-undEntwicklungsgesellschaftmbH发行100,000股A类优先股,向O,W&WInvestmentsIILimited发行250,000股A类优先股,并向于伟发行40,000股A类优先股.
A类优先股股东在高伟达控股发行新股、股权转让及董事委派等方面享有优先优先权利.
高伟达控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1.
于伟1,120,000(其中40,000股为A类优先股)59.
893%2.
张小玲21,7271.
162%3.
汪挺11,4000.
610%4.
殷志光9,3000.
497%5.
李雪峰6,7500.
361%6.
刘明3,0000.
160%7.
吴廉尉1,2000.
064%8.
詹滨1,8000.
096%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29.
黄良洪9,3750.
501%10.
沈建5,1600.
276%11.
郑明9,3000.
497%12.
洪晓辉8,1300.
435%13.
宋朴生4,9350.
264%14.
武京双6,4650.
346%15.
周亮3,0230.
162%16.
王飞1,5000.
080%17.
程军1,5000.
080%18.
许维强1,2000.
064%19.
张思源3000.
016%20.
张建才7500.
040%21.
李文虎7500.
040%22.
孙颖7500.
040%23.
潘黎平3,0000.
160%24.
张勇4500.
024%25.
许天宏2,3850.
128%26.
张兵兵3,0000.
160%27.
赵永莉1,5000.
080%28.
伍四杰3000.
016%29.
颜蓉7500.
040%30.
曾丹3000.
016%31.
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280,000(均为A类优先股)14.
973%32.
DeutscheInvestitions-undEntwicklungsgesellschaftmbH100,000(均为A类优先股)5.
348%33.
O,W&WInvestmentsIILimited250,000(均为A类优先股)13.
369%合计1,870,000100.
00%(3)2004年6月11日,黄良洪将其所持7,969股普通股转让予张小玲;沈建将其所持2,706股普通股转让予张小玲,将其所持1,080股普通股转让予武京双,将其所持300股普通股转让予尚松鹤,将其所持300股普通股转让予牛爱民;詹滨将其所持1,800股普通股转让予刘明.
2004年7月1日,张建才将其所持750股普通股转让予叶嘉声;潘黎平将其所持3,000股普通股转让予刘小丽.
2004年9月15日,许维强将其所持1,200股普通股转让予徐朝阳;张兵兵将其所持3,000股普通股转让予萧敬如;伍四杰将其所持300股普通股转让予孙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3皓;张思源将其所持300股普通股转让予李勇.
2006年10月31日,于伟将其所持10,540股普通股、吴廉尉将其所持1,200股普通股、黄良洪将其所持1,406股普通股、沈建将其所持774股普通股、洪晓辉将其所持8,130股普通股(共计22,050股普通股)转让予MichaelStacyRogero;曾丹将其所持300股普通股、孙皓将其所持300股普通股(共计600股普通股)转让予纪青君.
高伟达控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1.
于伟1,109,460(其中40,000股为A类优先股)59.
329%2.
张小玲32,4021.
733%3.
汪挺11,4000.
610%4.
殷志光9,3000.
497%5.
李雪峰6,7500.
361%6.
刘明4,8000.
257%7.
郑明9,3000.
497%8.
宋朴生4,9350.
264%9.
武京双7,5450.
404%10.
周亮3,0230.
162%11.
王飞1,5000.
080%12.
程军1,5000.
080%13.
李文虎7500.
040%14.
孙颖7500.
040%15.
张勇4500.
024%16.
许天宏2,3850.
128%17.
赵永莉1,5000.
080%18.
颜蓉7500.
040%19.
叶嘉声7500.
040%20.
刘小丽3,0000.
160%21.
尚松鹤3000.
016%22.
牛爱民3000.
016%23.
萧敬如3,0000.
160%24.
李勇3000.
016%25.
徐朝阳1,2000.
064%26.
纪青君6000.
032%27.
MichaelStacyRogero22,0501.
179%28.
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280,000(均为A类优先股)14.
973%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429.
DeutscheInvestitions-undEntwicklungsgesellschaftmbH100,000(均为A类优先股)5.
348%30.
O,W&WInvestmentsIILimited250,000(均为A类优先股)13.
369%合计1,870,000100.
00%4、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2006年12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的有关规定,于伟等境内自然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了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手续.
5、境外投资人变更及第二轮私募融资2007年6月27日,于伟所持40,000股A类优先股转为60,000股普通股;O,W&WInvestmentsII所持250,000股A类优先股转为375,000股普通股;高伟达控股向新境外投资人银湖公司发行700,714股普通股;高伟达控股向原境外投资人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回购280,000股A类优先股,向DeutscheInvestitions-undEntwicklungsgesellschaftmbH回购100,000股A类优先股.
高伟达控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1.
于伟1,129,46048.
356%2.
张小玲32,4021.
387%3.
汪挺11,4000.
488%4.
殷志光9,3000.
398%5.
李雪峰6,7500.
289%6.
刘明4,8000.
206%7.
郑明9,3000.
398%8.
宋朴生4,9350.
211%9.
武京双7,5450.
323%10.
周亮3,0230.
129%11.
王飞1,5000.
064%12.
程军1,5000.
064%13.
李文虎7500.
032%14.
孙颖7500.
032%15.
张勇4500.
019%16.
许天宏2,3850.
102%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517.
赵永莉1,5000.
064%18.
颜蓉7500.
032%19.
叶嘉声7500.
032%20.
刘小丽3,0000.
128%21.
尚松鹤3000.
013%22.
牛爱民3000.
013%23.
萧敬如3,0000.
128%24.
李勇3000.
013%25.
徐朝阳1,2000.
051%26.
纪青君6000.
026%27.
MichaelStacyRogero22,0500.
944%28.
银湖公司700,71430.
000%29.
O,W&WInvestmentsIILimited375,00016.
055%合计2,335,714100.
00%6、高伟达控股股权变更2009年11月24日,刘明将其所持4,800股普通股、李文虎将其所持750股普通股、颜蓉将其所持750股普通股、李勇将其所持300股普通股、徐朝阳将其所持1,200股普通股、纪青君将其所持600股普通股(共计8,400股普通股)转让予于伟.
于伟将其所持10,000股普通股、2,455股普通股及5,945股普通股分别转让予张小玲、武京双和程军.
高伟达控股股权结构变更为: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1.
于伟1,119,46047.
928%2.
张小玲42,4021.
815%3.
汪挺11,4000.
488%4.
殷志光9,3000.
398%5.
李雪峰6,7500.
289%6.
郑明9,3000.
398%7.
宋朴生4,9350.
211%8.
武京双10,0000.
428%9.
周亮3,0230.
129%10.
王飞1,5000.
064%11.
程军7,4450.
319%12.
孙颖7500.
032%13.
张勇4500.
019%14.
许天宏2,3850.
102%15.
赵永莉1,5000.
064%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616.
叶嘉声7500.
032%17.
刘小丽3,0000.
128%18.
尚松鹤3000.
013%19.
牛爱民3000.
013%20.
萧敬如3,0000.
128%21.
MichaelStacyRogero22,0500.
944%22.
银湖公司700,71430.
00%23.
O,W&WInvestmentsIILimited375,00016.
055%合计2,335,714100.
00%7、高伟达有限拟境外上市架构图示(二)高伟达有限境外上市架构的废止2011年,高伟达有限拟申请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高伟达控股和高伟达有限的股权结构及境内交易安排进行了调整.
1、境内自然人通过高伟达控股持有的高伟达有限股份转回境内2011年4月,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海商审字[2011]203号"文件批准,高伟达控股将其持有的高伟达有限53.
94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于伟等原境内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境内持股公司鹰高投资、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
详细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及演变/(一)发行人前身的股本及演变/8、第三次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2、高伟达控股将高伟达有限股份转让给境外股东新设企业2011年5月,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委员会"海商审字[2011]361号"文件批于伟等境内自然人MichaelStacyRogero银湖公司O,W&WInvestmentsIILimited境内境外高伟达有限境内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7准,高伟达控股将其持有的高伟达有限30%的股权转让给银湖公司在香港新设的全资子公司银联科技,将其持有的高伟达有限16.
055%的股权转让给OWWII在香港新设的全资子公司贵昌公司.
详细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本及演变/(一)发行人前身的股本及演变/9、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四次增资".
OWWII为注册于开曼群岛,并承继O,W&WInvestmentsIILimited所有权利义务的公司.
3、高伟达控股清算2012年3月26日,高伟达控股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对高伟达控股进行清算.
4、高伟达有限境外上市架构废止后的图示针对拟境外上市架构的建立及解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伟出具如下承诺:在拟境外上市架构的建立及解除过程中,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申请注销尚未办结外,相关手续均已及时办理完毕,其设立、股权转让、股权增发、对境内控制公司增资及注销等全部事项均符合当地及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和隐患,如因包括该公司注销等上述事项产生纠纷导致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遭受损害,所有损失及开支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有限于2003年拟申请境外上市时构建的相关体系,直至2011年拟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本结构调整,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亦未影响高伟达有限的实际经营,且境外上市涉及的有关主鹰高投资银湖科技银湖公司OWWII境外高伟达有限境内鹰伟投资鹰飞投资鹰杰投资鹰达投资华鹰投资锐鹰投资贵昌公司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8体已作出清算决议,该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十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有效,符合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募集资金运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重大问题.
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性条件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特此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律师工作报告109(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字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琥律师王来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律师二〇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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