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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网站制作  时间:2021-04-30  阅读:()
-1-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宣传部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司通〔2017〕167号关于印发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司发〔2016〕4号)、《自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意见》(桂司通〔2017〕15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文件-2-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宣传部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3-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办法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南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推动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切实提高我市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进程.
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司发〔2017〕4号)、自治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司法厅、人社厅《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意见》(桂司通〔2017〕155号)及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4-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提高我市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法治南宁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我市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持续营造"三个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的排头兵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各级领导干部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本领得到提升;党员干部严守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增强,成为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学法用法制度坚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学用结-5-合,以学促用;立足实际、注重实践;强化考核、讲求实效为原则:(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并具体组织实施,党委、人大、政府、组织、宣传、政法、绩效、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法制等机关和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和分工任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活动,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领导工作体制机制.
(二)学用结合,以学促用.
国家工作人员应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立足实际,注重实践.
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以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职履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强化考核,讲求实效.
认真探索学法用法规律,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指导,科学研究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核评估体系,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力戒形式主义倾向,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取得实际效果.
-6-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开展以下学习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一)宪法.
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理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实施.
(二)国家基本法律.
认真学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防法以及国际法等方面的法律,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的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文化建设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
(四)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
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需要.
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尊崇党章,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认真学习地方性法规.
认真学习自治区和我市制定-7-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六)深入推进法治实践.
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六条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法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风尚.
(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法制办负责)(一)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根据党建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任务确定年度学法重点内容和工作计划;各级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需要制定年度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学法重点内容和工作计划;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求落实年度学法重点内容和工作计划.
(二)集体学法采取专家专题辅导、重点疑难问题法律会商、法治实践案例研讨、新法专题讨论学习、学法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既要灵活多样,又要讲究实效,着眼解决本区域、-8-本部门工作发展中实际问题.
(三)充分保证年度学法时间,每年组织集体学法活动次数市(厅)级、县(处)级、乡(科)级领导班子不少于2次.
(四)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国家机关负责人、事业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集体学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做学法表率.
第七条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
结合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岗位需要,推动学法活动经常化,不断深化"法治南宁讲堂"活动.
(市人社局、市司法局负责)(一)保证国家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低于20课时,并联系工作实际,通过报纸、书籍、网络等途径自主学习法治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
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单位)"建设,搭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交流平台,组织撰写学法笔记、心得体会和论文,以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二)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论坛、法治书画摄影作品展、法治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
充分利用单位网站、内部刊物等平台,做好学法用法宣传,不断拓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
(三)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不断拓-9-宽学法渠道,推进学法形式创新.
(四)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微视、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开展学法活动.
第八条完善法治培训制度.
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内容和要求.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委党校负责)(一)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纳入主题班培训课程,完善法治课程体系建设.
(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必训内容,列入培训计划,结合不同类型培训实际情况,设置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加大法治内容比重.
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进修班或培训班,开展法治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个学时;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进修班或培训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其他班次可根据不同的类别和学员特点,安排相应的法治教育内容和课时.
(三)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工作实际,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以法治讲座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题集中学习辅导.
每年举办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法治讲堂不少于2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每年组织专题法治讲堂不少于3次,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
-10-第九条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凡是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严格履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性规定,切实落实对决策权限、内容和程序等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依法科学决策.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司法局负责)第十条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充分发挥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法决策行为的发生,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决策科学民主化.
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
推动在国有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设立公司律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司法局负责)第十一条严格落实依法履职各项制度.
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各级行政机关配合)(一)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推行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
(二)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职责权限、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流程进度、办理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落实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切实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
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学法用法,忠于法律、捍卫法治.
第十二条严格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通过大力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忠实-12-履行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三条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旁听庭审制度.
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利用庭审开展以案释法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行出庭应诉和旁听制度.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
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
对出庭应诉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
有行政诉讼案件的部门,组织旁听庭审活动.
(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各级行政机关配合)第十四条完善考核指标评估体系.
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评估.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列入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考核指标,并相应增加考核的分值权重.
(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绩效办、市司法局负责)第十五条健全完善学法登记和通报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13-集体学法登记、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学法用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考核达不到学分规定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勤、登记制度,将参加法治培训、考试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法治宣讲等情况纳入培训登记.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市司法局、市人社局负责)第十六条实行法律知识考试测评制度.
开展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以考促学、以考促用,把考试测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普法考试坚持自治区、市统一考试与自行考试相结合,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
推进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司法局负责)(一)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计划,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业岗位特点,组织开展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专业的法律知识考试.
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网络普法考试.
(二)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共同参与,每年适时组织一次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
-14-(三)根据自治区行政执法考试统一安排组织拟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四)积极推行网络课堂、无纸化考试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知识考试中的运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年度述法制度.
将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写入述职报告.
述法考评内容可根据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部署和工作实际有所侧重.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负责)(一)述法考评对象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述法内容包括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参加法治学习、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办事、行政诉讼应诉情况、公正司法执法、普法教育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主要有:1.
带头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情况.
主要考评在年度学法工作中,参加中心组学法和网络学法、法律培训及年度学法考试、自学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法治教育情况.
2.
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
主要考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15-本部门重大决策中实施依法决策的情况;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有无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决策.
3.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情况.
主要考评主要领导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分管领导推进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及成效;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有无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行为;有无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纷争、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有无执法投诉被确认为不作为、乱作为,并受到处理的案件;有无败诉案件;有无被确认为不公正、不作为、不文明的执法投诉案件;有无引发不良后果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行政首长、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质证情况等.
4.
个人守法的情况.
在工作之外个人日常生活中是否遵守法律,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形.
第十八条加强考试考核结果运用.
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无故不参加网络普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年度普法考试(含补考)不合格者,其在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领导干部正式任职的重要依据.
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作为绩效考评等次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调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16-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的日常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绩效办、市司法局负责)第十九条各级组织、宣传、司法行政、人社、法制、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干部培训机构开设法治培训课程,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内容,做好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抓好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工作,指导党委讲师团做好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宣讲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和新录用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工作,落实干部年度学法考试与年度考核挂钩的配套措施和公务员录用法律测试制度.
-17-(四)法制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依法行政制度设计,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国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公司律师、落实企业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制度,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计划安排和整体组织实施,做好领导干部法治讲座、集中法治培训和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日常工作,对各地各部门学法用法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情况,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责任主体,负有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职责义务:(一)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治培训、法律知识考试、年度述法等长效机制.
(三)将本部门、本单位学法用法工作年度计划、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每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报同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
-18-第二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履行监督指导主体责任:(一)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合力推进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情况通报制度.
组织考核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考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的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机构,落实任务分工;加强普法讲师团的建设,不断优化结构,充实力量,加强管理和服务,为广大干部学法用法提供师资保障与智力支持;加强普法经费保障,依法纳入财政经费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标准,保证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9-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分工负责相关任务的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南宁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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