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美国8州紧急状态

美国8州紧急状态  时间:2021-04-27  阅读:()
联合国A/67/275大会Distr.
:General9August2012ChineseOriginal:English12-45779(C)070912120912*1245779C*第六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项目70(b)促进和保护人权: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秘书长的说明秘书长谨向大会成员转送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按照大会第65/208号决议提交的报告.
*A/67/150.
A/67/27512-45779(C)2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摘要对于仍然使用死刑的国家,国际法订有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才不会被视为非法.
在本报告中,特别报告员根据公平审判的要求,考虑了错判和使用军事法庭的问题.
他还对死刑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到蓄意杀人的罪行这一限制进行了审视.
最后,他考虑了合谋和串谋问题,以及使用死刑的透明度问题.
A/67/275312-45779(C)目录页次一.
导言4二.
特别报告员的活动4A.
国际和国内会议4B.
访问5三.
对死刑的限制5A.
导言5B.
公平审判的保证8C.
最严重的罪行9D.
合谋的串谋15E.
透明度19四.
结论23五.
建议23A.
保留死刑的国家23B.
废除死刑的国家24C.
所有国家24D.
国际组织24E.
非政府组织24A/67/27512-45779(C)4一.
导言1.
本报告概述特别报告员向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提交报告(A/66/330)后至今进行的活动.
他在第三节重点讨论了施加死刑引起关切的具体问题,以及国际参与的各个方面.
二.
特别报告员的活动2.
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A/HRC/20/22)概述了他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15日期间进行的活动.
在该报告的专题部分,特别报告员重点讨论了记者生命权的保护问题.
A.
国际和国内会议3.
2012年6月6日,特别报告员在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在华盛顿特区主办的活动中,就他的任务规定作了演讲.
4.
6月7日,他在由华盛顿特区美国大学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学院主办的关于保护言论自由权利的会议上作了讲话.
5.
6月13日至15日,他出席了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主席第十九次年度会议.
6.
在人权理事会于6月18日至7月6日举行的第二十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参加了几项会外活动.
在6月20日由奥地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主办的主题为"保护记者:联合国和各区域提供更好保护的途径"的会外活动中,他是专题讨论小组成员之一.
6月21日,他参加了由瑞士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主办的关于各国在促进和保护和平抗议中人权的责任的会外活动.
他在另外两项活动中作了演讲:一项是关于定点清除对人权的影响,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宪法权利中心、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和国际人权联合会联合主办;另一项是关于哥伦比亚的法外处决问题,由哥伦比亚法学家委员会和国际人权联合会主办.
7.
6月25日和26日,特别报告员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联合主办,在美利坚合众国哈佛法学院举行了一次关于死刑的专家协商,为本报告提供资料.
他表示感谢所有与会者,特别是TessBorden,为编写本报告提供的协助.
8.
7月3日,他参加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纽约主办的主题为"废除死刑——从各国经验吸取的教训"的全球专题讨论会.
A/67/275512-45779(C)B.
访问9.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特别报告员应印度政府邀请,于2012年3月19日至30日对印度进行了访问.
关于这次访问的报告将会在2013年提交给人权理事会.
10.
自上一次向大会提交报告以来,特别报告员向利比亚、巴基斯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土耳其发出了进行访问的请求.
他还重申了对斯里兰卡进行访问的意愿.
特别报告员感谢墨西哥和土耳其对他的请求作出了积极回应.
他还鼓励泰国和乌干达政府接受他先前提出的访问请求.
三.
对死刑的限制A.
导言11.
生命权是充分实现人的尊严和切实行使所有人权的先决条件.
禁止任意剥夺生命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将它确认为一项强制性规范,亦即绝对法,表示它不能被其他规范取代(CCPR/C/21/Rev.
1/Add.
6,第10段).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则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12.
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也是终极的元权利,因为没有生命,就不可能享受任何其他权利.
保护生命权不仅是在国家范围内关切的问题;平等保护一切生命,是国际人权系统的核心所在.
13.
对于仍然使用死刑的国家,国际法施加严格的规定,司法处决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才不被视为任意剥夺生命,否则是非法的.
这些规定已写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第1984/50号决议.
14.
不得任意判处死刑的规定包含一个程序性部分,其核心是合法性和公平审判的规定.
同时还有一个实质性部分,要求除了其他规定之外,只有最严重的罪行才可判处死刑,对弱势群体要有最低保护标准,并且要平等,要有一贯性.
15.
人权理事会第17/5号决议请特别报告员继续监测关于判处死刑的保障条款和限制规定的现行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同时考虑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解释意见,以及关于《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的意见.
16.
在本报告中,特别报告员把重点放在当前世界各地使用死刑的状况方面一些特别引起关切的问题.
在程序的层次,他考虑了错判的问题和军事法庭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保证公平审判方面引起关切.
接着,他转到实质性问题,即死刑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罪行,不得强制性判处的规定.
然后,他考虑了两个更广泛的问题:国家和其他实体在判处死刑方面的合谋和串谋,和关于透明度的规定.
A/67/27512-45779(C)617.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再有施加死刑的规定了.
在联合国的193个会员国之中,94个的法律制度下没有死刑.
另有49个国家被视为实际上废除了死刑,因为它们在过去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
因此,总共只有50个国家被视为保留死刑的国家,法律上或者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则有143个.
2012年1月,拉脱维亚成为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
在2011年,执行过死刑的国家数目下降至21个.
在许多法律上还有死刑的国家,死刑只具有象征意义.
18.
美国最近有5个州废除了死刑,因此在全国50个州之中,已经废除死刑的州总数达到17个.
加利福尼亚州即将举行废除死刑的公民投票.
19.
在若干国家,对犯人可被处决的罪行有所限制.
还有一个趋势是,越来越多国家不再实行强制性判处死刑的制度.
20.
过去几十年来,在死刑的问题上,除了少数国家之外,所有国家的法律空间和舆论趋向都是对死刑施加越来越大的限制,包括予以废除(见图一).
图一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2001-2011年)7080901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来源:数据基于大赦国际,《2011年死刑判决和执行》(伦敦,2012年).
A/67/275712-45779(C)21.
对于那些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国家,要注意的是司法判处死刑的国家和实际执行死刑的国家两个数字的差别(见图二).
图二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国家数目(2001-2011年)01020304050607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判处死刑执行死刑来源:数据基于大赦国际,《2011年死刑判决和执行》(伦敦,2012年).
22.
大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以及在2012年8月加上美洲人权委员会,都呼吁暂停使用死刑.
23.
尽管有上述呼吁,但是死刑仍然是一个现实.
在许多情况下,国内法和实践与国际标准背道而驰,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为了作出评估而需要的资料是被列为机密的.
24.
下面详述当前在死刑方面的一些问题.
A/67/27512-45779(C)8B.
公平审判的保证25.
如果审判程序不按照公平审判的最高标准进行,死刑的判处就是任意的.
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死刑的判处只能按照《公约》规定的法律行之,并须经合格法庭作出最后判决.
此外,为了确保公平审判,审判程序必须包含至少与《公约》第十四条所载规定等同的所有可能的保障措施.
在"Reid诉牙买加"案中,委员会认为,在一件案件中,如果违反第十四条的标准判处死刑,就同时违反了第六条(见CCPR/C/51/D/355/1989).
26.
公平审判的标准已经得到公认并且写入国际法,这里不再列出.
在这方面,本报告将审视两个突出表明公平审判保证的重要性的问题.
1.
错判问题27.
越来越多新证据显示,有些无辜的人被判处或甚至被执行死刑.
当新证据导致改判无罪的时候,那是值得庆幸的发展.
但是,这种司法失误指向一个现实,就是实施公平审判标准的严格程度往往不足以保护无辜的人.
28.
美国是一个很突出的例子.
它拥有DNA分析等先进的证据采集方法.
自1973年以来,26个州共有140名死囚被改判无罪.
11973至1999年,美国平均每年有3.
03人的死罪被撤销.
随着更先进技术的使用,自2000年以来,平均每年有5个被判死刑的人改判无罪.
2自从1993年首次有人通过DNA测试被证明无罪,至今美国共有17人因这种技术获改判无罪.
229.
虽然美国有这种技术,或许能在无可挽救之前使一些案件获得无罪改判,但是大规模使用死刑的国家很少拥有这种资源.
这就带出了一个问题:在全世界已被处决的人之中,或者在现有的估计共18750名死囚之中,有多少是无辜的人32.
军事审判机构30.
从公平审判的角度来看,由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尤其是判处平民死刑,是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第22段中指出,从公正、无偏倚和独立司法的角度来看,由军事法庭审判平民,可能产生严重的问题.
《司法独立基本原则》的原则5规定,人人都有由普通法院按照既定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的权利.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总结认为,应禁止军事司法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判处死刑(E/CN.
4/1999/63,第80段).
1见www.
deathpenaltyinfo.
org/innocence-list-those-freed-death-row.
2见www.
deathpenaltyinfo.
org/innocence-and-death-penalty.
3大赦国际,《2011年死刑判决和执行》(伦敦,2012年).
A/67/275912-45779(C)31.
在许多情况下,军事审判机构绕过基本的公平审判保证,包括不允许被告人作出充足的辩护准备.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CCPR/C/GC/32)第6段中重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证适用于民事和军事性质的普通审判机构和特别审判机构,并且规定:公正审判权不应适用使不可克减权的保护受到限制的克减措施.
因此,举例说,由于《公约》第六条整条不能被克减,在紧急状态下,任何导致死刑的审判必须符合《公约》各条款,包括第十四条的所有规定.
32.
近年来有报道指出,在巴林、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黎巴嫩、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索马里和美国,军事法庭在死刑的实际使用或可能使用上都是有问题的.
33.
军事审判机构或其他特别审判机构并不具备条件来确保死刑案件所要求的公平审判标准得到充分遵守(E/CN.
4/1996/40,第107段).
它们不应有判决任何人死刑的权力.
C.
最严重的罪行1.
背景34.
就合法使用死刑的范围而言,一个关键的决定因素是可以施加死刑的各类罪行.
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罪行.
35.
第六条第二款在适用范围上设置了一些限制.
保护死刑犯权利的第一项保障措施(见第13段)规定,死刑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罪行,而对此的理解是,这些罪行的范围不应超出带有致命后果或极端严重后果的蓄意犯罪行为.
人权事务委员会曾认定,对没有造成人命损失的罪行判处死刑,是不符合《公约》的(CCPR/C/79/Add.
25,第8段).
如一位前任任务执行人所阐明,这些结论已在当前国际上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法律解释中反映出来,就是只限于涉及到致死意图并且造成死亡的罪行,即蓄意杀人(A/HRC/4/20,第54-62和66段).
36.
人权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已经确定下列犯罪行为未达到"最严重罪行"的最低标准:不造成死亡的绑架(CCPR/CO/72/GTM,第17段),鼓动自杀(A/50/40,第449段),通奸(CCPR/C/79/Add.
25,第8段),叛教(CCPR/C/79/Add.
85,第8段),腐败(CCPR/C/79/Add.
25,第8段),经济犯罪(CCPR/C/79/Add.
1,第5段;CCPR/C/79/Add.
25,第8段),良知表达(人权委员会第2005/59号决议,第7(f)段),金融犯罪(同上),官员盗用公款(CCPR/C/79/Add.
85,第8段),逃避兵役(CCPR/C/79/Add.
84,第11段),同性性行为(CCPR/C/79/Add.
85,第8段),非法性行为(同上),成年人相互同意的性关系(人权委员会第2005/59号决议,第7(f)段),偷窃或暴力抢劫(CCPR/C/79/Add.
85,第8段;CCPR/CO/83/KEN,第13段),宗教信仰活动(人权委员会第2005/59号决议,第7(f)段)和政治犯罪行为A/67/27512-45779(C)10(CCPR/C/79/Add.
101,第8段).
人权事务委员会还认定,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也不属于最严重罪行(A/50/40,第449段;A/55/40,第464段).
37.
2012年8月,对全球死刑数据库4为本报告汇集的统计资料进行了一次审查,根据可以得到的资料,发现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以及除了两个之外所有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有法律规定可对不造成死亡的罪行判处死刑.
总共44个保留死刑国家中的38个,和49个实际上废除死刑国家中的33个,有法律规定可对造成死亡但非蓄意杀人的罪行判处死刑.
鉴于这一明显的差别,有必要更慎密地思考只有蓄意杀人才符合"最严重罪行"定义的依据.
2.
解释(a)规范的国际性质38.
作为一项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最严重的罪行"应当理解为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标准.
各国不能仅仅因为罪行在本国特定情况下被视为严重,就声称符合第六条第二款.
根据这个考虑,叛教和同性性行为等道德罪行就应排除在外.
在大多数国家,这些根本不是罪行,更不用说"最严重的罪行"了.
鉴于国际标准意味着它反映国际上的共识,值得指出,有几个国家质疑把刑法模型用于药物管制是否适当.
(b)第六条第二款作为例外情况39.
第六条的结构清楚表明,第六条第二款是第六条第一款所作规定的例外情况.
第六条第一款一般性地规定对生命权的保护,第六条第二款则规定了各国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偏离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
把第六条第二款理解为例外情况,还得到第六条第六款的支持,该款规定,《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该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540.
这个条款的历史表明,第六条第二款是作为例外情况来考虑的.
有一位死刑学者认为,"最严重的罪行"这个用语,是"它那个时代的产物",是"通过限制走向废除的政策的一个'标志'".
在通过《公约》的时候,各国预期可处死刑的罪行类别会随着年代逐渐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不能一一列出这些罪行,否则就会限制了任何进一步的发展.
64全球死刑数据库,在为编写本报告提供资料的专家协商中提出的文件,2012年6月25日和26日,美国坎布里奇.
5WilliamA.
Schabas,《在国际法中废除死刑》,第三版(联合王国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8页.
6RogerHood,"'最严重'罪行之谜",人权和全球正义中心工作文件,第9号(纽约,纽约大学法学院,2006年),第3页.
A/67/2751112-45779(C)41.
大会1971年通过的第2857(XXVI)号决议要求逐渐减少可处死刑的罪行种类,从而加强了逐渐减少罪行类别的想法.
42.
当代在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允许什么的时候,必须考虑到逐渐减少罪行类别这个目标.
6进行这种评价时,既要考虑到国家实践,也要考虑到人权系统本身的演变,在这个演变过程中,多年来逐渐发展出各种规范,为各种权利提供更多保护,并且将其进一步概念化.
因此,应当特别慎重地对待在《公约》生效后出现的可处死刑罪行,例如可处死刑的贩毒罪行.
43.
一个引起关切的问题是,有少数几个国家继续实行扩大可处死刑罪行范围的政策.
例如,在2011年,沙特阿拉伯提出一份处理恐怖主义罪行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新刑法以供审议,其中包含27种可处死刑罪行.
孟加拉国议会于2012年2月通过了一项修正《2009年反恐怖主义法》的法案,将死刑施加于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和另一些罪行.
44.
近来也有一些值得欢迎的发展,缩小了可处死刑罪行的范围.
中国于2011年2月通过一项法律,从可处死刑的68种罪行之中,取消了13种非暴力罪行的死刑,并禁止对年逾75岁的犯罪人施行死刑.
2012年6月,科威特酋长拒绝签署议会通过的一项法案,该法案规定对一些特定的宗教罪判处死刑.
(c)国家实践的作用45.
由于第六条第二款提供了逐步减少罪行类别的余地,所以为了弄清楚"最严重的罪行"这一规定的现行允许范围,必须考虑到国家实践.
这样做是基于习惯国际法的规范性框架和条约的解释通则(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乙)项).
46.
为了确定最严重罪行方面的国家实践,不仅应当考虑各种立法规定,而且应当看看当前实际上执行死刑的是哪些罪行.
如果各国的法规把某种罪行称为可处死刑罪行,但实际上主要是为了象征性的原因把它留在法规中,不会因此处决任何人,那是减弱了而不是支持因这种罪行执行死刑是可以接受的这个论点.
47.
蓄意杀人方面的国家实践显示,保留死刑国家认为它属于"最严重罪行"类别: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全都认为,对蓄意杀人者执行死刑是可以接受的.
不过,从国家实践来衡量,对于不涉及致死意图而且没有造成死亡的罪行,例如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或经济犯罪,各国并没有支持死刑的共识.
现实中,在保留死刑的国家,许多这些可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不是作为死刑罪行起诉,并且(或者)不会被判处死刑.
实际上对这些罪行执行死刑的国家为数更少.
48.
根据上述由世界死刑数据库进行的研究,从2008年至今,在44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中,只有16个经证实对不属于蓄意杀人的罪行执行了死刑.
在21个最A/67/27512-45779(C)12积极执行死刑的国家(指在2011年执行过死刑的国家)之中,自2008年以来,只有12个经证实对不属于蓄意杀人的罪行执行了死刑.
49.
在能够达成共识的范围内,有重要意义的一点是,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很可能是44个之中的28个,看来只对涉及致死意图并且造成死亡的罪行执行死刑.
那49个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进一步扩大了这个共识的范围,因为它们明显地不对其他罪行执行死刑.
因此,在本国法律允许执行死刑的93个国家之中,有77个实际上不对不构成蓄意杀人的罪行执行死刑.
50.
在有数字可供作出广泛概要结论的范围内,各国在实践中似乎逐渐与国际上对"最严重罪行"的法律解释趋向一致,即只针对蓄意杀人.
(d)与毒品有关的罪行51.
目前,32个国家有法律规定可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判处死刑.
过去10年内,这个总数一直在下降.
7如前面所说,很少国家对这些罪行判处死刑,实际上为此执行死刑的国家为数更少.
尽管如此,令人极其不安的是,对这些罪行实行死刑的国家有时候执行得十分频繁.
全世界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判处和执行死刑的,绝大多数发生在一小组国家:中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沙特阿拉伯和越南,其次是发生得少一点的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据报道,有些国家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执行的死刑多于任何其他种类罪行.
例如据报道,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执行的死刑,从2008到2010年增加了5倍,目前占该国执行死刑总数的85%至90%.
752.
中国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执行死刑的数字是国家机密,但据信数目很大.
8越南也同样把死刑执行数字列为机密,但据报道,在2007到2010年间,大多数死刑都是施加于与毒品有关的罪行.
7在马来西亚,无法从公开来源获得实际执行的死刑数字.
不过据报道,在2011年的696名待刑死囚之中,479名是因为与毒品有关的罪行被判处死刑.
753.
除了以上6个大量实施死刑的国家之外,在过去5年内,有7个少量实施死刑的国家曾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判处死刑,并且有时候执行了死刑,它们是:埃及、印度尼西亚、科威特、巴基斯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泰国和也门.
754.
以上13个国家曾经判处死刑,有的执行了一些死刑,此外还有14个国家有法律规定可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判处死刑,不过从来没有或者已经多年来没有这样做.
最后还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伊拉克、利比亚和苏丹,它们的法律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保留死刑,但是没有足够关于它们实际使用死刑的数据,无法把它们归入以上的国家分组.
77国际减少伤害协会,《毒品罪死刑:2011年全球概况》(伦敦,2011年).
8同上;和特赦国际,《死刑》.
A/67/2751312-45779(C)55.
在能够确定实际执行死刑数字的范围内,看来只有8到15个国家处决毒品罪犯.
自2007年以来,已知在中国、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科威特、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和泰国处决了犯人.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马来西亚和越南也很可能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执行过死刑.
不知道埃及、伊拉克、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也门有没有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执行过死刑,但是有此可能.
56.
这些统计数据支持一个结论,与关于"最严重罪行"的更广泛的结论相似,就是:只有少数联合国会员国(全世界共32个)的法律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保留死刑,其中只有8到15个实际上为此执行死刑.
这些数字表明了一个广泛的共识,就是其法律保留死刑的国家不应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执行死刑.
57.
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肯定了现任任务执行人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观点,即大部分意见表明,毒品罪达不到可依法判处死刑的"最严重罪行"的最低标准(E/2010/10,第67段).
58.
与毒品有关的罪行的性质,在概念上是独一无二的,这就使得这个类别特别容易出现任意的做法.
例如,与谋杀不同的是,毒品罪实际上要惩罚的行为,不是因为它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是因为据信它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个因果关系因而是相隔多个阶段的,甚至往往因为发生了与毒品有关的逮捕而不会造成后果.
59.
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中,这个类别所设想的相关活动的范围往往过于广泛,涉及到程度有很大不同的与贩毒的联系.
在有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到一种推定,即拥有某个最小数量的毒品,便构成贩毒的证明,而贩毒是一种可判死刑的罪行,被告为了脱罪,必须提出反证.
早在1995年,秘书长就曾指出,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可判死刑的毒品罪的海洛因最小数量从2克到25千克不等(E/1995/78,第55段).
在一些国家,许多甚至大多数被判处和执行死刑的都是危险性较低的毒品的贩卖者,例如大麻贩运人.
7这种差别更进一步引起了对任意性的关切.
60.
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记录显示,死刑比任何其他惩罚更有助于根除贩毒.
2011年11月,伊朗人权高级理事会秘书长说:伊朗执行的死刑超过74%是因为与贩毒有关的罪行.
无论这样做对不对,一个大问题是:"这样严酷的惩罚有没有导致这种罪行减少"事实是,并没有减少.
9(e)强制性死刑61.
规定法院对特定罪行除了判处死刑之外别无其他选择的法律,是违反多项人权标准的.
即使在蓄意杀人的情况下,强制性死刑也必然没有考虑到可使罪行减9特赦国际,《死刑》.
A/67/27512-45779(C)14轻的情节,而这些情节本来是可能证明所涉罪行并不是那么严重(A/HRC/4/20,第55段).
另一个问题是,强制性死刑往往是规定要施加于达不到"最严重"条件的罪行的.
62.
强制性死刑还损害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立,至少对于可判死刑的罪行是如此.
在所有类似案件中哪一种判刑最适当,立法机关基本上为司法机关作了决定.
63.
人权事务委员会曾认定,强制性死刑违反"最严重罪行"的规定(CCPR/C/70/D/806/1998,第8.
2段).
一些区域机构,包括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也同样得出结论认为,死刑不可以在不考虑到罪行情节和罪犯特性的情况下判处.
1064.
虽然至少有29个国家对特定罪行保留强制性死刑,但是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是,这是对生命的任意剥夺,因而是非法的.
自2008年以来,至少有18个国家已予以废除.
一些国家的法院裁定,强制性死刑是任意的和(或)不人道的,所以是违宪的.
有些法院认为它违反生命权和公平审判权,和违反权力分立的原则.
1165.
此外,为数不多的国家,包括孟加拉国、圭亚那、印度、肯尼亚、马拉维和乌干达,最近改变了态度,反对对特定罪行施加强制性死刑.
新加坡副总理曾表示反对将其施加于一些轻微的与毒品有关的罪行.
12所有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都应该取消强制性死刑,不过这些新发展也明显地是朝着正确的方向.
(f)结论66.
逐步减少罪行类别的概念,和第六条第二款作为例外情况的地位,都意味着希望使用死刑的国家必须为这种限制生命权的刑罚提出理由.
看得出来的全球大概状况显示,除了在为"最严重罪行"提出的例外情况中的蓄意杀人之外,没有足够的共识允许将其他罪行列为例外.
67.
保护死刑犯权利的第一项保障措施应当这样理解:"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施加于蓄意杀人,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是强制性的.
"1310"Interights等(代表MarietteSonjaleenBosch)诉博茨瓦纳"案,第31段,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04年;"Boyce诉Barbados"案,第57-63段,美洲人权法院,2007年11月20日.
11见www.
deathpenaltyworldwide.
org/mandatory-death-penalty.
cfm.
12见http://app2.
mlaw.
gov.
sg/News/tabid/204/Default.
aspxItemId=676.
13RogerHood和CarolynHoyle,《死刑》,第四版(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2页.
A/67/2751512-45779(C)D.
合谋和串谋68.
被判死刑的囚犯的实际处决,可能取决于在执行国之外连成网络的行为者的互相合作.
如果死刑是在违反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判处的,这种协助就有可能等同于串谋,协助方应为此负起间接的法律或其他责任.
69.
当各国和其他行为者更多地认知到这种串谋的风险之后,它们可能会决定不同保留死刑的国家合作追求本来是大家期望的共同目标.
例如,几个国际刑事法庭的规约都不包含死刑,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避免危及它们需要从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其他行为者得到的合作.
14卢旺达于2007年废除死刑,部分也是因为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样它才能把涉嫌参与了1994年灭绝种族行为的人接回本国起诉.
70.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国家行为者,例如私营部门公司和医务人员,曾经协助一些国家使用死刑.
1.
国家协助(a)人员移送71.
一种与死刑有关的国家协助,是通过引渡、递解出境、移交或任何形式的强迫离境,将人员移送执行国司法机关.
72.
根据国际人权法,各国有义务在其国家当局知道或理应知道有关的人员面临人权受到严重侵犯,包括遭到任意处决的真正危险时,不将他们移送回去.
15国际法的不驱回原则禁止在这些情况下移送,并且规定,不管所有其他考虑如何,移送国要对他们承受的所有和任何可预见后果负起责任.
16这一禁止优先于现有的具体双边引渡条约或其他协定,例如刑事事项互助协定(CCPR/C/48/D/470/1991,第13.
1段).
73.
涉及到死刑的时候,不驱回原则对废除死刑国家与对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国家的适用有所不同.
74.
已废除死刑的国家绝对禁止将它们知道或理应知道有被判处死刑的真正危险的人员加以移送(A/HRC/18/20,第45段).
14WilliamA.
Schabas,"间接废除:死刑在引渡法和实践中的作用",《洛杉矶洛约拉国际法和比较法评论》,第25卷,第3号(2003年).
15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9/65号决议所载《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中的原则5,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Judge诉加拿大"案和"A.
R.
J.
诉澳大利亚"案中的判例(CCPR/C/78/D/829/1998,第10.
5段,和CCPR/C/60/D/692/1996,第6.
9段).
16见欧洲人权法院在这方面的几项裁决:"Soering诉联合王国"案,第85和86段,1989年7月7日;"HirsiJaama等诉意大利"案,第115段,2012年2月23日(大分庭的判决);和"Saadi诉意大利"案,第126段,2008年2月28日(大分庭的判决).
A/67/27512-45779(C)1675.
对属于这个类别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也就是它们的大多数——来说,无论请求国使用死刑是否遵守国际标准,这一禁止都适用.
禁止也不取决于遣送国有没有批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虽然它更有理由适用于已经批准了具体规定废除死刑的条约的国家.
17国家的意图问题也与此无关,除非是有可预见的危险(CCPR/C/78/D/829/1998,第10.
6段,和CCPR/C/21/Rev.
1/Add.
13,第12段).
违反这一禁止的移送,等于是废除死刑国家间接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尽管请求国如果遵守所有国际标准,它本身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的.
76.
这一绝对禁止源于一个事实,就是各国一旦废除了死刑,就再也不能予以恢复(见CCPR/C/70/D/869/1999),只有保留死刑的国家才能主张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例外情况(CCPR/C/78/D/829/1998,第10.
2-10.
6段).
因此,协助保留死刑的国家施加死刑,就引起了与废除死刑国家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相符的问题.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Judge诉加拿大"案中的结论认为,废除死刑的国家不但是恢复死刑,而且如果将一个人移送给一个有被判处死刑危险的国家,也是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的.
结论中还说:"对于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它们有义务不让任何人遭受施用死刑的真正危险.
"(同上,第10.
4段).
一些区域法院和国内法院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18依照这种做法,南非的宪法法院于2012年7月申明,将人员驱逐到他们可能被处决的国家,就是违反有关人员的生命权.
1977.
对于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它们可以移送有遭受死刑危险的人员,但是请求国必须遵守所有国际法规定,特别是、但不仅是《公约》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以及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中的规定,移送才合法.
2078.
如果有足够而且可靠的外交保证,可以在死刑问题上使移送成为合法(E/2010/10,第9段).
已废除死刑的移送国必须获得保证,完全排除被移送者在接受国面临死刑的可能性.
保留死刑的国家必须获得保证,接受国判处死刑一定是遵照国际法进行.
在所有情况下,为了使移送成为合法,所作的保证必须符合各种标准,包括按照透明度原则,公布保证的存在和它的条款内容.
(b)互助:提供信息和后勤支助79.
除了移送人员之外,各国常常在刑事和其他事项上互相协助.
所提供的协助可能包括:情报信息、犯罪证据,或是足以用来抓捕嫌疑人的警察协助和调查援17见CabralBarreto法官在"Bader等诉瑞典"案中的同意意见,欧洲人权法院,2005年11月8日.
18见"Soering诉联合王国"案,欧洲人权法院,第85和86段.
19见"内政部等诉Tsebe等"案、"司法和宪政发展部长和另一人诉Tsebe等"案,第73页,南非宪法法院,2012年7月27日.
20见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EckartKlein和DavidKretzmer在"G.
T.
诉澳大利亚"案中的反对意见(CCPR/C/61/D/706/1996,附录).
A/67/2751712-45779(C)助;用来执行死刑的致命药物或物质;用来进行药物管制之类项目的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财政和技术支助,例如用来加强法律制度.
这些国家间的合作方式,如果有助于在违反国际标准的情况下施加死刑,也可能引起串谋的问题,或者引起援助国不遵守其国际法律承诺的问题.
80.
人权倡导者曾经提出,他们对这种协助可能助长死刑的判处和(或)执行感到关切,21并且举出了这种协助似乎直接或间接导致嫌疑人被抓获并且后来被处决的具体案例.
2281.
在这方面适用的法律原则与人员移送的相同: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可以协助其他国家判处死刑,法律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则只可以支持死刑的合法判处.
1482.
处理这个敏感问题的做法之一是,美国商务部于2010年制定了条例管制用来执行死刑的设备的输出.
此外,欧洲联盟于2011年12月作出决定,阻止向美国输出能用来执行注射死刑的特定药物(欧洲联盟委员会2011年12月20日(EU)1352/2011号条例,修正欧洲理事会关于某些可用于死刑、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物品的贸易的(EC)1236/2005号条例).
83.
有些国家违背"最严重罪行"的条件,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保留死刑,这就产生了在互助与不违反人权标准之间的平衡问题.
对此表示的关切,包括在药物管制系统以内,认为这种侵犯人权的做法可能会损害这个系统的完整性.
84.
需要制定明确的准则来帮助各国开展药物管制合作努力,但又不偏离人权框架,包括关于死刑的国际标准.
这些准则还应有助于使关于国家在这方面的责任的标准得到实施.
85.
一些区域组织是药物管制努力的主要捐助者,它们明确要求制定这种准则.
例如,欧洲议会在2010年12月一项关于欧洲联盟世界人权与民主年度报告的决议中,促请欧洲联盟委员会制订准则来管理国家一级和区域性缉毒活动的国际供资.
个别国家,例如澳大利亚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已经在制订本国的保障措施和指导准则.
86.
这些例子表明,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做法.
同时,它们也反映出,在使对外行动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符合与死刑和国际法律责任(见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条款草案第16条)有关的国际标准方面,已经取得积极的进展.
21见大赦国际,《死刑毒瘾:伊朗处决毒品罪犯》(伦敦,2011年).
22见国际减少伤害协会,《犯罪伙伴:为毒品管制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提供国际资金》(伦敦,2012年).
A/67/27512-45779(C)182.
政府间一级87.
在政府间一级,也有很多同样的考虑.
在人员移送方面,受到习惯法下不驱回原则约束的联合国,和多国行动的派遣国,在有死刑危险的情况下,通常都遵循不予移送的做法.
23同时,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常常向特定国家的预防犯罪方案提供援助,因此同样可能因为介入违法执行死刑而受到牵连.
88.
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是提供援助时引起关切的主要问题之一.
联合国的议程除了追求人权之外,还包括采取行动制止毒品使用,和进行其他与非法药物有关的活动.
在执行协调方案时,这些目标在实践中可能是互相冲突的.
事实上,将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定为死罪的国家数目增加,与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获得许多国家通过同时发生.
24如一位评论者指出:"被判处死刑的人,成为代表缉毒'成功'的统计数字,同时又被列入用来证明药物持续受到滥用的人权统计数字.
"2289.
虽然过去发出的信息互相抵触,不过国际药物管制系统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要确保药物管制是以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方式进行,并且明确指出,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使用死刑违反公认的规范.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多次清楚表明了这一点,包括在2010年促请会员国遵守禁止对与毒品有关的或纯属经济性质的罪行判处死刑的国际标准(见E/CN.
7/2010/CRP.
6-E/CN.
15/2010/CRP.
1).
90.
禁毒办在2012年发出指导准则,表明在合作禁毒项目中,它要求提供国际保障措施受到尊重的保证:"如果在接到请其提供保证和进行高级别政治干预的要求后,仍然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执行死刑,禁毒办就可能别无选择,不得不暂时冻结或者撤回所提供的支持.
"2591.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2003年的报告提到联合国为了将死刑的范围限制在最严重罪行而作出的努力(E/INCB/2003/1,第213段).
不过,在那以后,有些学者批评麻管局在死刑的问题上,未能澄清药物管制和人权两者之间的国际责任平衡问题.
2692.
虽然拟订准则是正确的方向,但是还没有相应地对实际做法作出足够的修改,所以仍然是一个引起关切的问题.
例如,禁毒办和一些国家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积极交往,而据报从2010年年初至今,那里已有超过1400人被处决,其中大多数是由于与毒品有关的罪名.
23CordulaDroege,"被拘留者的移送:法律框架、不驱回原则与当代挑战",《红十字会国际评论》,第90卷,第871号(2008年9月),第669、686和688页.
24大赦国际,"死刑:不是解决非法毒品的办法",1995年10月.
可查阅www.
amnesty.
org/en/library/info/ACT51/002/1995/en.
25可查阅www.
unodc.
org/documents/justice-and-prison-reform/HR_paper_UNODC.
pdf.
26见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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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news/2012/03/12/letter-international-narcotics-control-board-capital-punishment-drug-offences.
A/67/2751912-45779(C)3.
非国家行为者93.
虽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主要是由国家承担,但非国家行为者对人权的影响也得到越来越多的认知.
在死刑方面,它们是整个网络的一部分,在有些情况下,是它们使得违法执行死刑成为可能.
(a)公司94.
有些公司向执行死刑的国家提供设备和物质来协助死刑的施行.
在执行死刑属于违法的地方,这种协助引起了法律责任或其他责任的问题.
已经制定了关于商业行为与人权的国际标准,并正在进一步加以发展,其中包括《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全球契约》和《多国企业准则》.
在国家范围内,可以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或个人串谋行为(包括境外行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对声誉的损害也在影响公司行为方面起着显著的作用.
(b)医务人员95.
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治病救人,而不是处决犯人.
世界各地的医学协会要查问它们的成员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死刑的实施.
最常引起这个问题的情况(但不是唯一的情况),是注射死刑的问题,因为有些国家常常要求医务人员参与施用致死药物和监察死亡过程.
96.
最近的一项全球性研究说:"几乎所有考虑到死刑的职业道德准则都反对医生或护士的参与.
但尽管如此,许多有死刑的国家都有条例规定,执行死刑时要有专业保健人员在场.
"2797.
国际法和医疗道德准则都明确规定,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应参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8从道德角度来说,如果医务人员不应协助施加酷刑,就有充分理由认为,也不应协助执行死刑,至少在所执行的死刑可能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之下不应参与.
执行死刑的国家在要求医务人员来现场观察或提供协助时,应当认识到这些顾虑.
E.
透明度98.
透明度,也就是信息的公开获得,是确保死刑的使用符合国际法保护生命权规定的一个尚未得到充分认识然而极其重要的方面.
随着全世界的互相联系越来越紧密,随着国际人权法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生命权这一最高权利受到更密切27大赦国际,"注射死刑",2007年10月4日.
可查阅www.
amnesty.
org/en/library/info/ACT50/007/2007.
28例如大会第37/194号决议中通过的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和2009年5月在以色列特拉维夫举行的世界医学协会理事会第182届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止医生参与施加酷刑的决议.
A/67/27512-45779(C)20的关注,对透明度的要求很可能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无论是司法处决还是法外处决,如果不提供任何关于处死情况的资料而形成信息黑洞,国际监督系统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就受到挑战.
99.
联合国多年来一直强调公布死刑资料的重要性.
最近,秘书长指出,仍然使用死刑的国家的义务之一,是不秘密执行死刑(A/65/280,第72段).
这一义务是联合国系统内长长的一系列内容相同的权威性声明的总结.
100.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9年为透明度设定了最低要求,在其第1989/64号决议第5段中促请所有会员国:如有可能,每年公布许可处以死刑的各类罪行采用死刑的情况,包括判处死刑人数、实际处决人数、被判死刑但尚未执刑人数、经上诉后撤销死刑或减刑人数以及给予宽大处理人数,并包括其国内法在何种程度上载入了上文提到的保障措施的情况.
101.
人权委员会关于死刑问题的第2005/59号决议第5(c)段也作出了同样的呼吁.
大会分别于2007、2008和2009年通过的第62/249号、第63/168号和第65/206号决议再次吁请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向秘书长提供使用死刑情况的相关资料,并且公开提供这些资料,以有助于展开可能的知情和透明的全国辩论.
102.
一位前任任务执行人曾经重申,死刑无论在哪里施行,透明度都很重要.
他指出,将被处决者列为机密,是违反人权标准的,所有死刑执行都应发表完整、准确的报道,并且至少每年编制一份合并报告(E/CN.
4/2005/7,第87段).
人权理事会在全球定期审查工作组的各届会议上一再提出这样的要求,其他机制也曾经这样做.
103.
死刑的透明度可以分三个层次.
第一,必须将足够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直接有关的人,即等待处决的人及其直系亲属,并且提供给辩护律师,以确保他们在所有阶段都能有效地代表被告人进行申辩.
第二,有关国家的广大民众需要透明度,以便展开知情的公开辩论和民主问责.
最后,整个国际社会为了监督世界各地尊重生命权的情况,也关注透明度的问题.
104.
各种各样的法律依据被提出来作为这些义务的根源,这些依据往往与上述三个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相关联.
对于犯人、其家属和广大民众,为了落实生命权、公平审判和公众知情权等具体权利,国家必须履行透明度方面的责任.
在国内一级,知情权是更广泛的政治参与权的必要条件.
对国际社会透明的义务,也是源于对国际人权状况进行监督的一般性质,因为没有可靠的资料,就不可能进行监督.
在许多情况下,关于死刑的资料除了由有关国家自己提供之外,无法得自任何其他来源.
A/67/2752112-45779(C)105.
透明度的出发点是,凡是遇到对死刑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情况,国家就有责任对生命权是否受到侵犯进行调查.
由于生命权是习惯国际法的公认规则,所以所有国家,无论是否批准了相关的条约,都有义务维护这一权利.
已获公认的观点是,维护这一权利的义务不仅包括提供保护以免其受到侵犯,而且包括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调查.
如一位前任任务执行人所指出,透明度和问责制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和习惯法下的生命权是密不可分的.
29如果侵犯生命权的行为不受问责,本身就是对生命权的侵犯,而透明度是问责制的一个构成部分.
人权事务委员会曾作出进一步结论,认为一个人的命运没有透明度,包括不向其亲属提供即将执行死刑的消息,本身就可能构成对人权的侵犯(见CCPR/C/77/D/886/1999和CCPR/C/77/D/887/1999).
106.
法外处决的透明度义务是基于保障生命权的规定和国家对侵犯生命权行为进行调查的责任,而司法处决的透明度同时还是关于公平审判标准的规定以及特别是审判不应秘密进行的一般规则的要求.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以及多项并行的处理公平审判标准的区域性条约条款明文确认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并且规定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中作出的判决都要予以公布.
在死刑案件中违反公平审判的权利,包括审判不公开进行,也可能构成侵犯生命权的行为(CCPR/C/86/D/915/2000,第7.
5-7.
6段,和CCPR/C/39/D/250/1987,第11.
5和12.
2段).
因此,不按照第十四条以透明的方式作出死刑判决,也有违反第六条的危险.
107.
第十四条所考虑的不但是犯人的权利,还有公众对相关信息的关注.
国家有责任将关于死刑的资料汇集起来,以供公开查阅,而不是仅仅将其埋藏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档案里面(E/CN.
4/2006/53/Add.
3,第12段).
如一位前任任务执行人所指出,为了让每一个政府机关和每一位民众都至少有机会审量所判处的惩罚是否以公平、非歧视的方式作出,司法过程必须透明,如果政府选择不让民众知情,人权法所设想的对死刑的知情公开辩论就会受到损害(同上).
关于公平和公开审判的规定,也使公众能够仔细审视一个国家的法院的工作.
如果将司法过程的任何部分,包括判处和执行死刑,予以保密,就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机构和法律程序的信任.
108.
《公约》第十九条不仅确认言论自由,而且确认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因而也产生了透明度的要求.
在"Toktakunov诉吉尔吉斯斯坦"案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定,关于国家使用死刑的资料,是公众关注的事情(CCPR/C/101/D/1470/2006),因此根据第十九条,确认了获得这种资料的一般权利.
109.
公众知情权的概念,也得到新兴的了解真相权的支持.
就死刑而言,这引申出公众获得所需的资料来确定剥夺生命是任意还是合法的权利.
29PhilipAlston,"中央情报局与境外定点清除",《哈佛国家安全学报》,第2卷,第2号(2011年),第314页.
A/67/27512-45779(C)22110.
在提出的透明度问题不涉及死刑的情况下,有关国家往往声称,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有必要保守秘密.
不过,在执行死刑的资料与国家安全之间,充其量似乎也只有很微弱的关系.
对于法外处决,有关国家接到提供资料的要求时,往往回答说,它们没有所需的资料,或是因为非国家行为者参与其事,或是因为它们没有能力提供细节数据.
这种说法无论在其他情况下说不说得通,对死刑都不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论点,因为这些死刑根据定义就是由国家自己执行的,所需的资料简单易得.
除了意图躲避国际监督之外,很难想象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解释有关国家为什么不肯提供这种资料.
111.
在2011年,无法从若干国家获得关于死刑使用情况的官方资料.
白俄罗斯、中国、蒙古和越南将这种数字列为国家机密.
据报道,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利比亚和马来西亚的做法的资料很难找得到.
在2011年,白俄罗斯和越南的犯人及其家属和律师在临刑前都没有获得通知;在2010年,博茨瓦纳、埃及和日本也是同样的情况.
30在全球定期审查工作组的会议上,以及在其他场合,曾要求这些国家对这种疏失作出解释(A/HRC/WG.
6/4/MYS/1/Rev.
1,第89段;A/HRC/WG.
6/5/VNM/3,第10段;A/HRC/WG.
6/8/BLR/3,第20段;A/HRC/WG.
6/9/MNG/3,第22段;A/HRC/WG.
6/9/MNG/2,第22段;和A/HRC/WG.
6/11/SGP/3,第18段).
112.
保密的一个结果是,虽然积极的发展有所增多,但是如果不把详情细节公布出来,就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肯定.
例如,中国令人不安的做法常常被引以为例,但是过去几年来有迹象显示,它处决的总人数已大大减少.
31不过,由于这些数字是国家机密,所以这个情况既无法证实,也不能得到赞扬.
113.
没有可靠的资料,国际人权系统就无法运作.
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社会对即将执行的死刑事先并无所知,所以也就无法有效地在死刑执行前审查其合法问题.
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提供得太迟,因此无法采取有意义的行动.
历年来的任务执行人都曾经有过这种令人不安的经验,就是听说某个国家即将执行的死刑可能违反国际标准,于是极其匆忙地向该国政府发出紧急呼吁,但在一两天后得知,那个人已经被处决了.
114.
近年来,国际上对待侵犯人权指控的做法显示,对无法获得证据的容忍程度降低了.
例如,联合国和区域条约机构接到提出指控的信函后,如果有关国家不作出反驳,这些指控就越来越多地得到采纳.
同样,当有国家不按时提交报告的时候,条约机构不再置之不理,而是没有报告也对有关国家的情况进行审议,然后根据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料发表结论意见.
30大赦国际,《2010年死刑判处和执行》(伦敦,2011年).
31见http://humanrightsdoctorate.
blogspot.
com/2011/12/china-and-death-penalty-signs-of.
html.
A/67/2752312-45779(C)115.
上面D节中提出的引起关切的问题,在这方面也一样重要.
各国需要得到其他国家对待死刑的做法的资料,以便决定如何展开国家间合作和外交关系,同时避免违背自己的国际法律承诺,或者成为另一个国家侵犯生命权的串谋.
四.
结论116.
国际人权法对于生命权可以在法外或司法上受到侵犯的条件施加了严格的限制.
作为一般国际法的典型,《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允许国家剥夺生命的范围很窄的例外情况,但预期会逐渐加以限制.
一般来说,国家实践支持这个逐渐加以限制的发展方向.
117.
尽管如此,但是在一组数目越来越少的国家里,仍然有人在违反国际法所订标准的情况下被处决.
生命权依然是所有其他权利所依赖的条件,必须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
建议A.
保留死刑的国家118.
各国应响应联合国和各个区域人权机构的呼吁,暂停执行死刑,以期最终废除死刑.
119.
死刑不可以在不符合最高水平的公平审判和其他国际标准的情况下使用.
120.
如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可能是无辜的,应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审查,包括在法律程序结束之后.
凡是有可能,各国应协助提供可能有助于这种审查的信息或技术,并应互相提供技术协助.
121.
军事审判机构或其他特别审判机构不应拥有施加死刑的权力.
122.
国内法应规定,死刑永远不可以强制性判处,并且只可以施加于涉及到蓄意杀人的罪行.
对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不可以施加死刑,除非罪行符合这一规定.
123.
各国应修正关于引渡和递解出境的本国法律,具体禁止将人员强行移送到有真正危险在违反国际公认标准的情况下被判死刑的国家,除非得到充分保证.
124.
各国应确保死刑个案的起诉、判处和执行的透明度,包括让犯人、其亲属和公众获得相关信息,并应公开提供综合资料,以确保死刑总体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125.
对于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就即将执行的死刑提出的紧急呼吁,各国应及时作出回应.
A/67/27512-45779(C)24B.
废除死刑的国家126.
法律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如果尚未做的话,应修正关于引渡和递解出境的国内法,具体禁止将人强行移送到他们面临被判死刑真正危险的国家,除非得到充分保证.
127.
实际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如果尚未做的话,应正式实行暂停执行死刑,并制定法律确定废除死刑.
C.
所有国家128.
各国应拟订提供财政或技术援助和互助的准则,特别考虑到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以确保它们不支持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D.
国际组织129.
国际组织应同各国合作,在提供援助时,除了运作程序或机制之外,还拟订向仍然使用死刑的国家提供援助的准则,特别考虑到与毒品有关的罪行.
130.
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4/50号决议制定的关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第一项保障措施应理解为:"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蓄意杀人可判处死刑,但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强制性判处.
"131.
国际组织应通过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等机制,继续致力于解决商务与人权的问题.
凡是有可能,它们应帮助各公司承诺绝不协助违法施加死刑.
132.
国际人权机构应特别注意保留死刑国家在死刑方面的透明度问题,包括在全球定期审查中予以关注.
133.
秘书长应对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进行一次调查,确定它们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和落实透明度义务.
134.
区域人权组织应继续致力于废除死刑的问题,和追查违法行为中的串谋问题.
鼓励新兴的区域倡议,例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参与解决这个问题,包括透明度的问题.
E.
非政府组织135.
非政府组织应继续关注死刑问题,特别是应监察计划执行的死刑,并在有理由相信违法执行死刑将会发生时,及时唤起国际社会注意.
它们还应监察国家和其他行为者可能串谋违法执行死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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