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上海厂房坍塌结果

上海厂房坍塌结果  时间:2021-04-25  阅读:()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1995-05-03发布1995-11-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GB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
0.
1、3.
0.
2、3.
0.
8、4.
1.
2、4.
1.
3、4.
1.
12、4.
2.
7、4.
3.
1、6.
1.
1、6.
1.
11(1、2、3、5、6)、6.
1.
16、7.
4.
2、7.
4.
6(1、2、7、8)、7.
6.
1、7.
6.
2、7.
6.
3、7.
6.
4、9.
1.
1、9.
1.
4(1、2、3)、9.
4.
1、9.
4.
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
1.
5A条、第4.
1.
5A.
1条、第4.
1.
5A.
2条、第4.
1.
5A.
3条、第4.
1.
5A.
4条、第4.
1.
5A.
5条、第4.
1.
5A.
6条、第4.
1.
5B条、第4.
1.
5B.
1条、第4.
1.
5B.
2条、第4.
1.
5B.
3条、第4.
1.
5B.
4条、第4.
1.
5B.
5条、第4.
1.
5B.
6条、第4.
1.
6条、第6.
1.
3A条、第6.
2.
8条、第7.
6.
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目次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
1一般规定4.
2防火间距4.
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
1防火和防烟分区5.
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
3电梯井和管道井5.
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
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
1一般规定6.
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
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
1一般规定7.
2消防用水量7.
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
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
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
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
1一般规定8.
2自然排烟8.
3机械防烟8.
4机械排烟8.
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
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
3灯具9.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
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
0.
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
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
0.
3.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
0.
3.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
0.
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
0.
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0.
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0.
1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
0.
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
0.
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
0.
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
0.
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
0.
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
0.
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
0.
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
0.
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
0.
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
0.
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
0.
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
0.
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
0.
1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
0.
15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
0.
16挡烟垂壁hang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2.
0.
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cing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
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
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
0.
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
0.
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
0.
1名称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公共建筑1.
医院2.
高级旅馆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
建筑高度超过1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5.
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1.
除一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3.
0.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
0.
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
0.
2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一级二级防火墙不燃烧体3.
00不燃烧体3.
00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不燃烧体2.
00不燃烧体2.
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l.
00不燃烧体l.
00墙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
75不燃烧体0.
50柱不燃烧体3.
00不燃烧体2.
50梁不燃烧体2.
00不燃烧体1.
50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
50不燃烧体1.
00吊顶不燃烧体0.
25难燃烧体0.
253.
0.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
0.
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
0.
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0.
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
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
30h的不燃烧体.
3.
0.
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
50h的不燃烧体.
3.
0.
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
0.
2条的规定提高0.
50h.
3.
0.
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0.
8.
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
0.
8.
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
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高度不低于0.
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
0.
8.
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
0.
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
1一般规定4.
1.
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1.
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2.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
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
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
1.
2.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
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
20m的窗槛墙;4.
1.
2.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
50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20h的防火门窗;4.
1.
2.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
1.
2.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
1.
2.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
1.
2.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
1.
2.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
1.
2.
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
1.
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3.
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
1.
3.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1.
3.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
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
1.
3.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
1.
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1.
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5.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
1.
5.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
1.
5.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1.
5.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
1.
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
0人/m2,其它场所为0.
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5A.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
1.
5A.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
1.
5A.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4.
1.
5A.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1.
5A.
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
1.
5A.
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
1.
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5B.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
1.
5B.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
1.
5B.
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1.
5B.
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
1.
5B.
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
1.
5B.
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
1.
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
1.
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
00m、进深大于4.
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
1.
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4.
1.
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
1.
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10.
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
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
1.
10.
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
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1.
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11.
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
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
1.
11.
2总储量超过1.
00m3、而不超过3.
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
1.
11.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1.
11.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
1.
11.
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1.
11.
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
1.
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12.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
1.
12.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
1.
12.
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
2防火间距4.
2.
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2.
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4.
2.
1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类别高层建筑群房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建筑13991114群房96679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然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
4.
2.
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
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
2.
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
00m.
4.
2.
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
00m.
4.
2.
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2.
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表4.
2.
5防火间距(m)名称和储量高层建筑裙房501520105≤5020201051.
高级住宅2.
医院3.
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4.
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5.
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502030155≤5030301551.
高级旅馆2.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3.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4.
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5.
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6.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7.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8.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9.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503040155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7.
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
3.
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
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
3.
2.
1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
3.
2.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
3.
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
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
00h计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
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
3.
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
00m.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
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
3.
5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
4.
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
7.
3.
6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
2.
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
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
00m.
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
3.
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7.
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
4.
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
4.
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
4.
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
4.
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
4.
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
4.
5.
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7.
4.
5.
2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7.
4.
5.
3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7.
4.
5.
4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7.
4.
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
4.
6.
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
4.
6.
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
4.
6.
3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7.
4.
6.
4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
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
4.
6.
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
00MPa,当大于1.
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
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7.
4.
6.
6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
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
4.
6.
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
4.
6.
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
4.
6.
9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7.
4.
7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
4.
7.
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
00m3.
7.
4.
7.
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
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
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
4.
7.
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
4.
7.
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
4.
7.
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7.
4.
8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
4.
8.
1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
4.
8.
2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7.
4.
9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
00mm.
7.
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
5.
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
5.
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7.
5.
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
5.
4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
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7.
5.
5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
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7.
5.
6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7.
6灭火设备7.
6.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
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6.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
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6.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6.
3.
1公共活动用房;7.
6.
3.
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
6.
3.
3自动扶梯底部;7.
6.
3.
4可燃物品库房.
7.
6.
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6.
5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
6.
6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
6.
6.
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6.
6.
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7.
6.
7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
6.
7.
1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7.
6.
7.
2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7.
6.
7.
3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
6.
7.
4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
6.
7.
5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7.
6.
7.
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
6.
7.
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
6.
8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7.
6.
8.
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7.
6.
8.
2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7.
6.
8.
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7.
6.
8.
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7.
6.
8.
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
6.
9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
1一般规定8.
1.
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
1.
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
1.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
1.
3.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
1.
3.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
1.
3.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
1.
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
1.
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
1.
5.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
1.
5.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
1.
5.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
2自然排烟8.
2.
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
2.
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
2.
2.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
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
00m2.
8.
2.
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
00m2.
8.
2.
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
2.
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
2.
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
2.
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
2.
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
3机械防烟8.
3.
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
3.
1.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
3.
1.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
3.
1.
3封闭避难层(间).
8.
3.
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
3.
2-1至表8.
3.
2-4的规定确定.
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8.
3.
2-1系统负担层数加压送风量(m3/h)700>4501.
28.
2自然排烟8.
2.
1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由于利用可开启的外窗的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室外风带、风向,建筑所在地区北方或南方等)和建筑本身的密闭性或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使得自然排烟不但达不到排烟的目的,相反由于自然排烟系统会助长烟气的扩散,给建筑和居住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
所以,本条提出,只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二、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着火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一旦采用的自然排烟方式其效果受到影响时,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
对超过50m的一类建筑和超过1OOm的其它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自然排烟措施.
有关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中,在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仍保留着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原因是认为自然排烟方式的确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特别是在住宅工程中的维护管理方便、简单,这种方式仍应优先尽量采用.
8.
2.
2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一、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的部位,首先需要有一定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本条对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提出要求.
由于我国在防、排烟试验研究方面尚无完整的资料.
故本条对可开启外窗面积仍参考国外有关资料确定.
日本《建筑法规执行条例》规定:房间在顶棚下80cm高度的范围内,能开启窗户的净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50,且与室外大气直接相通,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该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并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自然排烟的竖井其截面积为2m2.
合用前室为3m2.
德国《高层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楼梯间在22m和22m以上时,每隔四层应划分为一个防烟段.
每段必须在最上部设排烟装置,其面积必须至少为楼梯间截面的5%,但不小于0.
5m2.
美国《PROGVESSIVEAICHIRECTUYE》刊物介绍,按国家防火协会规定,排烟设备的规格和占有空间,要根据建筑散热分类来决定.
国家防火协会编印的"排烟热装置指南"的文章中介绍:把用途不同的工业建筑物的散热性能分为低、中、高散热三类.
其它的建筑类型,如会议厅、商业厅等可参考上述三类原则进行划分.
国家防火协会推荐的排烟孔道顶部设置自动排烟装置.
走道与房间的开窗面积参考日本规范.
考虑到把日本的规范内容直接搬到本规范中来,执行当中会有很大困难,因为距顶棚80cm高度的范围内,能开启的外窗面积不一定能满足房间地板面积1/50的要求,如按日本规定还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日本规范还规定:距地板面高度超过2m的窗扇都要设手动开启装置,其手动操作手柄设在地板上0.
8~1.
5m的高度.
这样一般的钢窗构造均要改动,还要设手动联杆机构,不仅改造比较困难,而且增加造价,这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所以未作这样的规定.
考虑到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因此开窗面积按本条只计算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二、需要说明的几点.
1.
关于楼梯间的开窗面积:楼梯间是人员疏散的重要疏散通道,从原则上讲是不允许在火灾发生时有烟,但是从发生火灾的几个案例表明,当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虽能依靠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进行排烟,但由于楼梯间存在着热压差(即烟囱效应),烟气仍同时进入楼梯间造成楼梯间内被烟气笼罩,使人们无法疏散,直至火灾被扑灭后,楼梯间内的烟气也无法被排除.
为此要求楼梯间也应有一定的开窗面积,开窗面积能在五层内任意调整,如:当某高层建筑下部有三层裙房时,其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可以保证四、五层内有可开启外窗面积2m2时,其一至三层内可无外窗.
这样可满足裙房且裙房高度不太高的建筑的要求.
从防火角度分析也是合理的.
2.
室内中庭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限制,是由于室内中庭高度超过12m时,就不能采取可开启的高侧窗进行自然排烟,其原因是烟气上升有"层化"现象.
所谓"层化"现象是当建筑较高而火灾温度较低(一般火灾初期的烟气温度为50~60℃),或在热烟气上升流动中过冷(如空调影响),部分烟气不再朝竖向上升,按照倒塔形的发展而半途改变方向并停留在水平方向,也就是烟气过冷后其密度加大,当它流到与其密度相等空气高度时,便折转成水平方向扩展而不再上升.
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烟气随着温度的降低又会下降,使得烟气无法从高窗排出室外.
由于自然排烟受到自然条件,建筑本身热压、密闭性等因素的影响而缺乏保证.
因此,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如极为重要、豪华等)、投资条件许可等情况,虽具有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条件,但仍可采用机械防烟措施.
如:日本新宿、野村大厦,上海华亭宾馆.
8.
2.
3新增条文.
按本规范第8.
1.
1条规定,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均应设有可开启的外窗,且其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8.
2.
2条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这对我国的一些工程(主要是高层住宅及二类高层建筑)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困难,从前几年《高规》执行的情况以及从自然排烟的烟气流动的理论分析,当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两个不同朝向有可开启的外窗时,其排烟效果受风力、风向、热压的因素影响较小,能达到排烟的目的.
因此本条规定,前室如利用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如图18(a)、(b)),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例如北京前三门高层住宅群等.
(a)四周有可开启外窗的前室(b)两个不同朝向有开启外窗的前室图18有可开启外窗的前室示意图8.
2.
4新增条文.
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气(负带热量的空气),因其容重较一般空气轻,所以都上升到着火层上部,为此,排烟窗应设置在上方,以利于烟气和热气的排出.
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在上方的排烟窗要求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这种能在下部手动开启的排烟窗,目前在国内已有厂方生产,故作出本条规定.
8.
3机械防烟8.
3.
1新增条文.
一、从烟气控制的理论分析,对于一幢建筑,当某一部位发生火灾时,应迅速采取有效的防、排烟措施,对火灾区域应实行排烟控制,使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能迅速排除,以利人员的疏散和消防扑救,故该部位的空气压力值为相对负压.
对非火灾部位及疏散通道等应迅速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使该部位空气压力值为相对正压,以阻止烟气的侵入,控制火势蔓延.
如:美国西雅图大楼的防、排烟方式,采用了计算机安全控制系统,当其收到烟(或热)感应发出讯号时,利用空调系统进入火警状态,火灾区域的风机立即自动停止运行,空调系统转而进入排烟,同时非火灾区域的空调系统继续送风,并停止回风与排风,对此造成正压状态阻止烟气侵入,这种防排烟系统对减少火灾的损失是很有保证的.
但这种系统的控制和运行,需要有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
根据我国国情并征集了国内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二、由于本规范第8.
2.
1条与第8.
2.
2条规定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各部位当有可开启外窗时,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造成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与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列组合上的多样化,而这两种排烟方式不能共用.
这种组合关系及防烟设施设置部位分别列于表17.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1.
关于消防电梯井是否设置防烟设施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当前国内外有关专家正在研究的课题,至今尚无定论.
据有关资料介绍,利用消防电梯井作为加压送风有一定的实用意义和经济意义,现在正在研究之中.
国外也有实例.
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未开展系统的研究,因尚无足够的资料,所以本条不规定对消防电梯井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另一方面,考虑到防、排烟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在有技术条件和足够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对消防电梯井设置加压送风,但前室或合用前室不送风,这也是有利于防、排烟技术在今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2.
关于"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其前室可不送风"的讨论.
经调查,目前国内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进行加压送风的做法有以下三种:(1)只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其前室不送风;(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进行加压送风;(3)对防烟楼梯间设置一套加压送风系统的同时,又从该加压送风系统伸出一支管分别对各层前室进行加压送风.
本条规定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时,其前室可不送风理由是:(1)从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后的排泄途径来分析,防烟楼梯间与其前室除中间隔开一道门外,其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的风量只能通过前室与走廊的门排泄,因此对排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的同时,也可以说对其前室进行间接的加压送风.
两者可视为同一密封体,其不同之处是前室受到一道门的阻力影响,使其压力、风量受节流.
国外某国家研究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试验(如图19所示),其结果说明这一点.
(2)从风量分配上分析:当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前室的门以及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时或部分开启时,气流风量分配与走向是十分复杂的;以致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风量控制是很难实现的.
8.
3.
2本条是新增加的.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时,由于建筑有各种不同条件,如开门数量、风速不同,满足机械加压送风条件亦不同,宜首先进行计算,但计算结果的加压送风量不能小于本规范表8.
3.
2-1~8.
3.
2-4的要求.
这样既可避免不能满足加压送风值,又有利于节省工时.
一、风量校核值的依据.
资料表明,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统计起来约有20多种,至今尚无统一.
其原因主要是影响压力送风量计算的因素较复杂,且各种计算公式在研究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时出发点不一致(如:有的从试验中得出,有的按维护加压部位的压力值求得,有的按开启门洞处的需要流速中求得……)等因素造成的.
从理论上讲,每个公式的产生与其对应的研究背景是各有自己的理由,而当用某一公式去解决某一实际工程设计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样就造成了即使同一条件的工程,因选择不同的计算公式,其结果差别也很大.
另一方面,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由于某些计算公式缺乏系统的全面的介绍,特别是假设参数的选择不当,也容易造成设计计算的错误,即使在同一条件下,因使用公式不同,其结果差别很大.
上述原因使当前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可变性.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对加压送风量的计算问题作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及分析,考虑到我国目前在加压送风量的设计计算中存在的问题(如建筑构件的产生及建筑施工质量、设计资料不完整、设计参数不明确等)和对加压送风进行科学实验手段不完善等因素,为了避免计算发生误差太大,确立一个风量定值范围表,供设计人员对应设计中的条件进行计算考核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式的选取:基本公式的选取.
根据各种计算公式的理论依据,在保持疏散通道需要有一定正压值以及开启着火层疏散通道时要相对保持该门洞处的风速.
作为计算理论依据,应分别选择目前国内在高层建筑防烟设计计算中使用较普遍的两个公式为基本计算公式.
1.
按保持疏散通道需要有一定正压值(俗称压差法)公式:25.
1/1827.
0***=nPAl(5)式中l——加压送风量(m3/s);0.
827——漏风系数;A——总有效漏风面积(m2);P——压力差(Pa);n——指数(一般取2);1.
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2.
按开启着火层疏散通道时要相对保持该门洞处的风速(又称流速法)公式:l=f、v、n……(7.
2)(6)式中l——加压送风量(m3/s);v——门洞断面风速(m/s);f——每档开启门的断面积(m2);n——同时开启门的数量.
公式(5)、(6)均摘自《采暖通风设计手册》.
校核公式:除基本公式外的其它公式均作为计算校核使用.
校核计算公式较多,不——列举.
三、参数的确定:1.
基本参数的确定.
通过调研及与国内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座谈,对该参数基本认可和假设已定的条件参数等为基本参数:a.
开启门的数量:20层以下n取2;20层以上n取3.
b.
正压值:楼梯间,P=50Pa;前室,P=25Pa.
c.
开启门面积:疏散门,2.
Om*1.
6m;电梯门,2.
Om*1.
8m.
2.
浮动参数的确定.
通过调研及与国内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座谈,认为该参数有上、下限的可能以及受建筑构件的影响参数等为浮动参数.
a.
门洞断面风速:υ=0.
7~1.
2m/s.
b.
门缝宽度:疏散门,0.
002~0.
004m;电梯门,0.
005~0.
006m.
c.
系数:按各公式要求浮动.
3.
计算方法.
以基本参数为条件:分别选用基本公式与浮动参数定义组合进行计算,列出计算结果范围,再与各校核计算公式进行校核计算结果比较,确定公式计算结果的数值范围.
与国内外已建高层建筑正压送风量的比较,见表18.
四、风量定值范围表的产生.
通过一组假设条件下和各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利用公式法进行计算,并与国内外部分高层建筑加压送风量平衡比较,同时召开全国部分设计单位、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而成.
设计时还需注意的是,对于各表内风量上下限的选取,按层数范围、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量等综合考虑选取.
由于风量定值范围表的计算初始条件均为双扇门,当采用单扇门时,仍按上述步骤计算,其结果约为双扇门的0.
75%;当有两个出口时,风量按表中规定数值的1.
5~1.
75倍计算.
8.
3.
3、8.
3.
4两条是新增加的.
一、本规范第8.
3.
2条的各表数值,最大在三十二层以下,如超过规定值时(即层数时),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要分段计算.
二、当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时,为保证其安全,规定按两个楼梯的风量计算并分别设置送风口.
8.
3.
5新增条文.
当发生火灾时,为了阻止烟气入侵,对封闭式避难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不但可以保证避难层内的一定的正压值,而且也是为避难人员的呼吸需要提供室外新鲜空气,本条规定了对封闭避难层其机械加压送风量.
其理由是参考我国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人员掩蔽室清洁式通风量取每人每小时6~7m3计.
为了方便设计人员计算,本条以每平方米避难层(包括避难间)净面积需要30m3/h计算(即按每m2可容纳5人计算).
8.
3.
6新增条文.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需要加压送风时,由于两者要维持的正压值不同,以及当不同楼层的防烟楼梯间与合用前室之间的门和合用前室与走道之间的门同时开启或部分开启时,气流的走向和风量的分配较为复杂,为此本条规定这两部位的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如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
3.
7本条规定不仅是对选择送风机提出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需要保持的正压值提出要求.
关于加压部位正压值的确定,是加压送风量的计算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很重要的依据,它直接影响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效果.
正压值的要求是:当相通加压部位的门关闭的条件下,其值应足以阻止着火层的烟气在热压、风压、浮压等力量联合作用下进入楼梯间、前室或封闭避难层.
为了促使防烟楼梯间内的加压空气向走道流动,发挥对着火层烟气的排斥作用,因此要求在加压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空气压力大于前室的空气压力,而前室的空气压力大于走道的空气压力.
仅从防烟角度来说,送风正压值越高越好,但由于一般疏散门的方向是朝着疏散方向开启,而加压作用力的方向恰好与疏散方向相反,如果压力过高,可能会带来开门的困难,甚至使门不能开启.
另一方面,压力过高也会使风机、风道等送风系统的设备投资增多.
因此,正压值是正压送风的关键技术参数.
如何确定正压值,这是本规范第一个版本(GBJ45—82)和修订后的第二个版本(GB50045—95)都留待解决的问题.
GBJ45—82中第7.
1.
5条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保持正压,且楼梯间的压力应略高于前室的压力".
条文说明解释:"如何保证楼梯间及其前室正压,风量和风压有何规定等,由于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试验数据和实际设计经验,故本条仅提出了原则要求".
GB50045—95中8.
3.
7条虽然规定了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正压送风的正压值.
但条文说明中解释:"如何选择合适的正压值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无试验条件,且无运行经验,因此设计均参照国外资料".
参照国外资料当然也是一个依据,但国外资料产生的背景和试验条件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各国确定的正压值也不尽相同.
所以只有我国通过自己进行试验后,才能对正压值有较深刻的认识.
针对规范的需要,"七五"末期,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开展了"高层建筑楼梯间防排烟的研究",接着又承担了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系统地开展了高层建筑火灾烟气流动规律及防排烟实验室模拟试验研究、实体火灾试验研究和楼梯间防排烟技术参数等试验研究,得出了高层民用建筑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正压送风最佳安全压力的研究结论.
经专题鉴定、验收,其研究成果被专家评定为属于国际领先水平,可提供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使用.
这次对本条的修订直接采用了国内"八五"期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这次修订,防烟楼梯间的正压值由50Pa改为40Pa至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封闭避难层(间)由25Pa改为25Pa至30Pa.
这些规定主要是以国内科学试验为依据,是在对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有较深刻的认识,在有自己的实验数据的前提下,也参考国外资料而确定的,所以虽然修订变化不大,但意义显然不同;正压值要求规定一个范围,更加符合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更易于掌握与检测.
但在设计中要注意两组数据的合理搭配,保持一高一低,或都取中间值,而不要都取高值或都取低值.
例如,楼梯间若取40Pa,前室或合用前室则取30Pa;楼梯间若取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则取25Pa.
8.
3.
8新增条文.
楼梯间采用每隔二三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的目的是保持楼梯间的全高度内的均衡一致.
据加拿大、美国等国采用电子计算机模拟试验表明,当只在楼梯间顶部送风时,楼梯间中间十层以上内外门压差超过102Pa,使疏散门不易打开;如在楼梯间下部送风时,大量的空气从一层楼梯间门洞处流出.
多点送风,则压力值可达到均衡.
8.
4机械排烟8.
4.
1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两种情况.
如果本规范第8.
1.
3条规定的部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那么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只能采用机械排烟设施.
二、关于"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理由是,考虑到地下室发生火灾时,疏散扑救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因为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整个地下室.
如某饭店地下室和某地下铁道发生火灾时,扑救人员在浓烟、高温的情况下,很难接近火源进行扑救,所以对地下室的防火要求应严格一些.
对设有窗井等可采用开窗自然排烟措施的房间,其开窗面积仍应按本规范第8.
2.
2条的规定执行.
8.
4.
2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排烟量计算方法与原则,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是采用日本规范规定的数据.
日本规定:每分钟能排出120m3(7200m3/h)以上,且满足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1m3/min(60m3/h)排烟量,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烟区排烟时,按面积最大的防烟区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排出2m3/min(120m3/h)的排烟量.
二、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不规定是防火门.
三、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这里指的是选择排烟风机的风量,并不是把防烟分区排烟量加大一倍(对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仍然按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而是当排烟风机不论是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只按两个防烟分区同时排烟确定排烟风机的风量.
每个排烟口排烟量的计算、排烟风管各管段风量分配见表19,排烟系统见图20.
四、关于室内中庭排烟量的计算问题,国内目前尚无实验数据及理论依据,参照了国外资料.
据国外资料介绍:1.
对容积不超过600000ft3的室内中庭包括与其相连的同一防烟区各楼层的容积排烟量不得小于每小时6次换气量.
2.
对容积大于600000ft3的室内中庭包括与其相连的同一防烟区各楼层的容积排烟量不得小于每小时4次换气量.
8.
4.
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其裙房以上部分能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裙房以内部分在裙房的包围之中无外窗,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这种建筑形式目前比较多,其防排烟设施应怎样设置据调查,对这种形式的建筑其防排烟设置可分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不考虑裙房以上部分进行自然排烟的条件,按机械加压送风要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在风量的计算中应考虑由窗缝引起的渗漏量;另一种方式是凡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仍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设置局部的机械排烟方式弥补.
从防排烟的角度来讲,第一种方式较第二种方式效果好.
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是充分地利用了自然排烟条件,上部未被裙房包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以利用直接向外开启的窗户自然排烟,由走道内进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直接从前室排走,不一定进入楼梯间;问题是对下部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人为的在前室或合用前室造成负压区,不断地把走道内的烟气从门或门缝吸进前室或合用前室,一部分由机械排烟系统排至室外;一部分则进入楼梯间,由楼梯间上部直接通向室外的窗户,将烟排出室外,既降低了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效果,楼梯间内也成了烟气流经的路线,显然降低了安全性.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设有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时,在关门条件下,内部处于正压,仅从门缝向走道和楼梯间漏风;遇打开走道至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的瞬时,有少量的烟气带入前室或合用前室,则立即被排出,使前室或合用前室保持无烟安全区.
以上的理论分析,已为科学实验所验证,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的研究"结论之一,就是"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内不能设机械排烟系统".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防排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对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方式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很少被采用,甚至如本规范8.
1.
1、8.
1.
2条说明的那样:"有些工程原设计为此方法,现在也在改造".
据调查,近几年来在高层建筑设计中,遇裙房所围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通常都采用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因此,总结工程设计的经验,采用国内最新科技成果,将本条原规定"设置局部机械排烟设施"改为了"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本条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防排烟系统的作用,提高防烟楼梯间的安全性.
8.
4.
4排烟口是机械排烟系统分支管路的端头,排烟系统排出的烟,首先由排烟口进入分支管,再汇入系统干管和主管,最后由风机排出室外.
烟气因受热而膨胀,其容重较轻,向上运动并贴附在顶棚上再向水平方向流动,因此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以有利于烟气的排出,再者,当机械排烟系统启动运行时,排烟口处于负压状态,把火灾烟气不断地吸引至排烟口,通过排烟口不断排走,同时又不断从着火区涌来,所以排烟口周围始终聚集一团浓烟,若排烟口的位置不避开安全出口,这团浓烟正好堵住安全出口,当疏散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时,都要受到浓烟的影响,同时浓烟遮挡安全出口,也影响疏散人员识别安全出口位置,不利于安全疏散.
上述现象的描述,系国内最新科学试验中的发现.
以往在设计走道中的机械排烟系统时,为了保证疏散的安全,往往把排烟口布置在疏散出口前的正上方顶棚上,忽略了排烟口下集聚烟雾的特性,反而不利于安全.
这次局部修订,规定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50m,是要在通常情况下,遇火灾疏散时,疏散人员跨过排烟口下面的烟团,在1.
00m的极限能见度的条件下,也能看清安全出口,使排烟系统充分发挥排烟防烟的作用.
8.
4.
5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本条规定排烟口到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这里指水平距离是烟气流动路线的水平长度.
房间与走道排烟口至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示意图见图21.
图21房间、走道排烟口至防烟分区最远水平距离示意图走道的排烟口与防烟楼梯的疏散口的距离无关,但排烟口应尽量布置在与人流疏散方向相反的位置处,见图22.
图22走道排烟口与疏散口的位置烟气方向;人流方向二、关于排烟系统要求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装置问题.
当房间发生火灾后,房间的排烟口开启,同时启动排烟风机排烟,人员进行疏散,当排烟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在一般情况下,房间人员已疏散完毕,房间排烟管道内的自动关闭装置关闭停止排烟.
烟气如继续扩散到走道,走道的排烟口打开,同时启动排烟风机排烟,火势进一步扩大到走道排烟道内的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走道排烟道内的自动关闭装置关闭停止排烟.
当排烟气道内烟气温度达到或超过280℃时,烟气中已带火,如不停止排烟,烟火就有扩大到上层的危险造成新的危害.
因此本条规定应在排烟支管上安装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自动关闭是指易熔环温度或温感器联动的关闭装置.
8.
4.
6本条从便于排烟系统的设置和保证防火安全以及防、排烟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规定的.
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国内的高层建筑中,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一般均为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为竖向布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按房间分区水平布置.
但也有的走道每层设风机分别排烟,这种排烟系统投资较大,供电系统复杂,同时烟气的排放也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威胁,因此不推荐这种方法.
8.
4.
7基本保留原条文.
对于排烟风机的耐热性,可采用普通的离心风机和专用排烟的轴流风机.
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排烟风机要求能在280℃时运行30min以上.
为了弄清普通离心风机的耐热问题,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对普通中、低压离心风机(4—72N045A、4—72NObc)进行了多次试验,其结果表明,完全可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随着防火设备的开发、生产,目前国内外均已生产出专用排烟轴流风机,可供不同的排烟要求选取.
需要说明的是,关闭排烟风机并不能阻止烟火的垂直蔓延,也起不到不使烟气蔓延到排烟风机所在层(通常在顶层)的作用,所以要在排烟风机入口管上装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
4.
8基本保留原条文.
排烟口、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程序举例如下:图23为不设消防控制室的房间机械排烟控制程序.
图24为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房间机械排烟控制程序.
图23不设消防控制室的房间机械排烟控制程序图2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房间机械排烟控制程序8.
4.
9保留原条文.
为了防止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道等本身和附近的可燃物被高温烤着起火,故本条规定,这些组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
4.
10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是因为空调系统多为采用上送下回的送风方式,如利用空调系统作排烟时,一般是多用送风口代替排烟口,烟气又不允许通过空调器,并要把风管与风机联接位置改变,需要装旁通管和自动切换阀,平常运行时增大漏风量和阻力.
另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口都是开口,而作为排烟口在火灾时,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才开启排烟,其它都要关闭.
这就要求通风、空调系统每个风口上都要装设自动控制阀才能满足排烟要求,综合上述及根据我国目前设备生产情况等,故规定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调系统分开设置.
考虑到有些高层建筑,如有条件也可利用通风系统进行排烟.
如地下室设置通风系统部位,利用通风系统作排烟更有利,它不但节约投资,而且对排烟系统的所有部件经常使用可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因此如利用通风系统管道排烟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系统风量应满足排烟量;(2)烟气不能通过其它设备(如过滤器、加热器等);(3)排烟口应设有自动防火阀(作用温度280℃)和遥控或自控切换的排烟阀;(4)加厚钢质风管厚度,风管的保温材料必须用不燃材料.
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完全可以作平时的通风排气使用.
8.
4.
11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来补充.
对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机械排烟时,因有其旁边的窗门洞口等缝隙的渗透,不需要进行补风就能有较好的效果;但对地下建筑来说,其周边处在封闭的条件下,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充,烟是排不出去的.
为此,本条规定,对地下室的排烟应设有送风系统,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
5通风和空气调节8.
5.
1基本保留原条文.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当风机停机后,此种物质易从风管倒流,将这些物质带到风机内.
因此,为防止风机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即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若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在送风干管内设有防火阀及止回阀,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通风机房发生火灾后,不致蔓延到其它房间时,可采用普通型非防爆的通风设备,但通风设备应是不燃烧体.
8.
5.
2本条是沿用原规范的内容.
一、烟气的垂直上升速度约为3~4m/s.
阻止高层建筑火灾向垂直方向蔓延,是防止火灾扩大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国内外高层建筑的火灾实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穿越楼板的垂直风道是火势垂直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如我国某宾馆由于电焊烧着风管可燃保温层引起火灾,烟火沿风管竖向孔洞蔓延,从底层烧到顶层(七层),大火延烧了近9个小时,造成了巨大损失.
据此对风管穿越楼层的层数应加以限制,以防止火灾的竖向蔓延,同时也为减少火灾横向蔓延.
故本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
二、根据各地意见,有些建筑,如旅馆、医院、办公楼等,多采用风机盘管加进风式空气调节系统,一般进风及排风管道断面较小,密闭性较强,如一律按规定"竖向不超过五层",从经济上和技术处理上都带来不利.
考虑这一情况,本条又规定"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
至于"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的规定,是增强防火能力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8.
5.
3本条是以原规范第7.
3.
2条为基础重新改写的.
一、高层建筑的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灾蔓延的场所.
为了阻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扩大,本条规定了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中设置防火阀的部位.
其中"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是指性质比较特殊的房间(如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大会议室、易燃物质试验室、储存量较大的可燃物品库房及贵重物品间等).
本条第8.
5.
3.
4款的规定是为有效阻隔火势、保证防火阀的可靠性而提出的必要措施.
防火阀的安装要求有单独支吊架等措施,以防止风管变形影响防火阀关闭,同时防火阀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
如图25、26所示.
图25防火墙处的防火阀示意图图26变形缝处的防火阀示意图8.
5.
3.
1本款原文为"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因为防火分区处不仅有墙体,还可能有防火卷帘、水幕等特殊防火分隔设施,表述不全面.
现在修订为"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表达就完整确切了.
8.
5.
4关于防火阀动作温度的规定,根据民用建筑火灾初始温度状态,并参照国际上此类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通常为68~72℃,本规范仍沿用原规范值定为70℃.
此温度一般是按比通风、空调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确定的,而民用建筑内的最高送风时的温度一般为45~50℃,所以定为70℃是适宜的.
这一温度与国家标准图防火阀的动作温度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也是一致的.
8.
5.
5本条是在原规范第7.
2.
4条的基础上改写的.
为防止垂直排风管道扩散火势,本条规定"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根据国内工程的实际做法,排风管道防止回流的措施有下列四种:1.
加高各层垂直排风管的长度,使各层的排风管道穿过两层楼板,在第三层内接入总排风管道.
如图27(a)所示.
2.
将浴室、厕所、卫生间内的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大管为总管,直通屋面;而每间浴室、厕所的排风小管,分别在本层上部接入总排风管,如图27(b)所示.
3.
将支管顺气流方向插入排风竖管内,且使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600mm,如图27(c)所示.
4.
在排风支管上设置密闭性较强的止回阀.
图27排气管防止回流构造示意图8.
5.
6本条是以原规范第7.
2.
5条为基础并参照《建规》有关条文改写的.
首先明确了风机等设备和风管一样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
高层建筑中,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经通风管道蔓延火势的教训,尤其采用可燃材料的通风系统,扩大火灾的速度更快,危害更大.
如东北某大厦厨房排风系统、排风罩、风管及通风机均采用阴燃型玻璃钢,因烧菜的油火引燃了排风罩,又经风管、风机一直烧到屋面.
国外也有类似情况,造成过重大伤亡的火灾事故.
为此本条对风管和风机等设备的选材提出了严格要求.
8.
5.
7本条基本保留了原条文的内容.
管道保温材料着火后,不仅蔓延快,而且扑救困难,如国内某建筑采用可燃泡沫塑料作风道保温材料,检修风道时由于焊接不慎烤着保温层起火,迅速蔓延,到处冒烟,却找不到起火部位,扑救困难.
经试验,可燃泡沫塑料燃烧速度高达每分钟十几米.
又如某饭店地下室失火,就是火种接触冷冻管道可燃泡沫塑料保温层而引起的.
因此设计时对管道保温材料(包括粘结剂)应给予高度重视,一般首先考虑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如超细玻璃棉、岩棉、矿渣棉、硅酸铝棉、膨胀珍珠岩等;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生产保温材料品种构成的实际情况,完全采用不燃材料尚有一定困难,因此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也允许采用难燃材料.
但粘结剂和保温层的外包材料仍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如玻璃布等.
对穿越变形缝两侧各2m范围,其保温材料及其粘结剂应要求严些,应当采用不燃烧材料.
8.
5.
8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据调查,有的小型、中型通风、空调管道内,安装有电热装置,用于加温,如使用后忘记拔掉插销,导致发热,会引起火灾,造成较大损失.
为了保证安全,作了此条规定.
二、电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主要根据国内工程实际作法和参考日本、美国等规范、资料而提出的.
经十几年的实践,是行之有效的,故予以保留.
9电气9.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
1.
1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一、为满足各种使用功能上的需要,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公共建筑(如旅馆、宾馆、办公楼、综合楼等),常常要采用大量机械化、自动化、电气化的设备,需要较大电能供应.
高层建筑的电源,分常用电源(即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两种.
常用电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低压三相四线制输电网(又称低压市电网),其电压等级为380V/220V.
而三相380V级电压则用于高层建筑的电梯、水泵等动力设备供电;单向220V级电压用于电气工作照明、应急照明和生活其它用电设备.
高层建筑的备用电源有取自城市两路高压(一般为1OkV级)供电,其中一种为备用电源;在有高层建筑群的规划区域内,供电电源常常取35kV区域变电站;有的取自城市一路高压(10kV级)供电,另一种取自备柴油发电机,等等.
二、备用电源的作用是当常用电源出现故障而发生停电事故时,能保证高层建筑的各种消防设备(如消防给水、消防电梯、防排烟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自动灭火装置)和消防控制室等仍能继续运行.
三、要求一类高层建筑采用一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建筑采用二级负荷供电,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主要利用建筑物本身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物资.
如没有可靠的电源,就不能及时报警、灭火,不能有效地疏散人员、物资和控制火势蔓延,势必造成重大的损失.
因此,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保障高层建筑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条对一、二类建筑的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分别作了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国内外高层建筑消防电源设置情况.
(1)国内外新建的一些大型饭店、宾馆、综合建筑等高层建筑均设有双电源.
举例如表20.
北京长城饭店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如图28所示.
高层建筑设有备用电源举例表20图28北京长城饭店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示意图(2)据调查,上海、北京、天津、广州、南京、杭州、沈阳、深圳、大连、哈尔滨等地建成的电信楼、广播楼、电力调度楼、大型综合楼等高层公共建筑,一般除设有双电源以外,还设有自备发电机组,即设置了3个电源.
(3)二类高层建筑和高层住宅或住宅群,设置电源情况如下:据对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长春等城市居住小区的调查,均按两回线路要求供电,经过近10年的实践,对二类高层建筑和住宅小区要求两回路供电是可行的.
上海市城建、设计、供电部门规定,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水泵和电梯等应设有备用电源.
(4)体现区别对待,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是很必要的.
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和城市供电水平有限,一律要求按一级负荷供电尚有困难,故本条对二类建筑作了适当放宽.
据调查,通信、医院、大型商业和综合楼、高级旅馆、重要的科研楼等,一般都按一级负荷供电;高层住宅小区,有统一规划,供电问题也不难解决;困难的是零星建设的普通住宅,但从长远看,供电标准也不能再低,按二级负荷供电是需要的.
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
如某些单位有条件,只要符合规定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也可采用上述电源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
四、结合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和供电情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1.
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如图29(a).
2.
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35kV以上),如图29(b).
3.
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有自备发电设备,如图29(c).
图29一级负荷供电示意图9.
1.
2本条是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一、保证发生火灾时各项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是至关重要的.
大量事实证明,扑救初起火灾是比较容易办到的,当小火酿成大火后,控制和扑救难度增大,常常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对此,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的切换方式、切换点和自备发电设备的启动时间作了规定.
二、切换时间.
对消防扑救来说,切换时间越短越好.
据介绍,国外规定切换时间不超过15s,考虑目前我国供电技术条件,规定在30s以内.
三、在执行中,有不少设计人员对原条文太笼统提出异议,即原规范条文规定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互投是指全部消防设备还是指部分消防设备,不明确.
如指所有消防设备,配电箱处均要求切换,实际上执行有困难,如: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就难以执行;还有最末一级配电箱是什么部位应明确.
根据上述意见,故在本条作了修改.
第一,重点是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
第二,切换部位是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又如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等等.
9.
1.
3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一、火灾实例证明,有了可靠电源,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安全供电.
如某高层建筑发生火灾,设有备用电源,由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一般配电线路合在一起,当整个建筑用电线拉闸后,电源被切断,消防设备不能运转发挥灭火作用,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本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即单独的)供电回路.
二、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能会造成电气线路短路和其它设备事故,电气线路可能使火灾蔓延扩大,还可在救火中因触及带电设备或线路等漏电,造成人员伤亡.
因此,发生火灾后,消防人员必须是先切断工作电源,然后救火,以策扑救中的安全.
而消防用电设备,必须继续有电(不能停电),故消防用电必须采用单独回路,电源直接取自配电室的母线,当切断(停电)工作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保证扑救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为防止火势沿电气线路蔓延扩大和预防触电事故等,消防人员在灭火时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的一般配电电源.
如果高层建筑配电设计不区分火灾时哪些用电设备可以停电,哪些不能停电,一旦发生火灾只能切断全部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这是不能允许的.
发生火灾时消防电梯,消防水泵,事故照明,防、排烟等消防用电必须确保.
因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不能与其它动力、照明共用回路,并且还应设有紧急情况下方便操作的明显标志,否则容易引起误操作,影响灭火战斗.
9.
1.
4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为保证消防用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可靠、安全供电,根据国内高层建筑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实际作法、目前国内一些电缆电线厂家生产耐火电缆电线的水平和能力、国外对消防设备配线的防火要求等,本条对原规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进行了修改.
一、据调查,目前国内许多高层建筑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多数是采用普通电缆电线而穿在金属管或阻燃塑料管内并埋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这是一种比较经济、安全可靠的敷设方法.
我们参照四川消防科研所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内钢筋温度与保护层的关系曲线(如图30和表21),并考虑一般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墙的具体情况,对穿管暗敷线路作了保护层厚度的规定.
当采用明敷时,要求做到:必须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进行保护,以策安全.
二、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
因此,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
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
2.
1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火灾实例证明,有的建筑火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有无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有一定关系.
为防止触电和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火势,需要在火灾时及时切断起火部位及其所在防火分区的电源,如无事故照明,人们在惊慌之中势必混乱,加上烟气作用,更易引起不必要的伤亡.
如某部队礼堂在演出中突然发生火灾,灯光熄灭一片漆黑,全场观众处于危急之中.
这时剧场工作人员及时用四个手电筒照射疏散出口,引导观众疏散,避免了大的混乱,礼堂虽然烧毁了,但人员未伤亡,如果没有应急照明,就很难避免伤亡事故.
二、高层建筑在安全疏散方面有许多不利因素.
一是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则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要相应增长;二是规模大、人员多的高层建筑,由于有些高层建筑疏散通路设置不合理,拐弯多,宽窄不一,容易出现混乱拥挤情况,影响安全疏散;三是各种竖向管井未作防火分隔处理或处理不合要求,火灾时拔烟、拔火作用大,导致蔓延快,给安全疏散增加了困难;四是目前国内生产的消防登高车辆数量少,质量不高,最大工作高度有限,不利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抢救等.
针对以上不利因素,设置符合规定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十分必要的.
三、本条除规定疏散楼梯间、走道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及合用前室以及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需设应急照明外,并对火灾时不许停电、必须坚持工作的场所(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也规定了应设应急照明.
四、根据目前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实际做法,一般都采用城市电网的电源作为应急照明供电.
为满足使用需要,又利于安全,允许使用城市电网供电,对其电压未作具体规定,即可用220V的电压.
有的高层建筑如果有条件,也可采用蓄电池组作为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源.
9.
2.
2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本条原则上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个别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如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必须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根据一些高层建筑实际作法和取得的效果,作此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照度主要是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提出的.
该标准规定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0.
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要在高层建筑内任何部位发生火灾时坚持正常工作,这些部位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应与该部位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最低照度相同,其有关数值见表22.
表22中数值引自《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9.
2.
4本条保留原条文的内容.
一、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执行中没有碰到什么困难.
有些高层建筑结合工程实际,作了变动,有的变动较合理,有的不尽合理,在设计施工中应切实注意改进.
二、据调查,应急照明灯设置的位置,大致有如下几种:在楼梯间,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在走道,设在墙面或顶棚下;在厅、堂,设在顶棚或墙面上;在楼梯口、太平门,一般设在门口上部.
三、对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位置,本条中未作具体规定,主要考虑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
如对疏散指示标志规定设在距地面不超过1.
00m的墙面上,具体设计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选定安装位置.
这个范围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容易发现标志.
但疏散指示标志如设在吊顶上有被烟气遮挡的可能,故在设计中应予避免.
9.
2.
5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本条规定在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表面加设保护措施.
由于我国尚未生产专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故仅考虑容易做到的简易办法.
9.
2.
6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8.
1.
1条的注释.
其供电时间是根据国内一些高层工程实际作法和参考日本等国的规范和资料而作出的规定,经近10年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故保留了原条文内容.
9.
3灯具9.
3.
1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的内容.
一、据调查,有些地方的高层旅馆、饭店、宾馆、办公楼、商业建筑、实验楼等的电气照明线路和设备安装位置不当,火灾时有发生.
如某高层建筑,普通窗帘布搭在白炽灯泡上,经过较长时间烤燃起火,幸亏房间火灾报警设备准确及时报警,及时进行扑救,才未酿成重大火灾.
又如某宾馆的白炽灯泡烤着可燃吊顶,引起火灾,不得不中断外事活动,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
为此,作了本条规定.
二、据了解,这些年来,在各种高层建筑的设计、安装中,基本上是按照本规定作的,实际中没有碰到什么困难,因此,保留了本条的内容.
为了有利于结合工程实际,充分发挥电气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但未作具体规定,因为具体的保护措施较多,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比如,将高温部位与可燃物之间垫设绝缘隔热物,隔绝高温;加强通风降温散热措施;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使可燃物的温度不超过60~70℃等.
白炽灯泡:散热情况下的灯泡表面温度见表23,白炽灯泡使可燃物烤至起火的时间、温度见表24三、对容易引起火灾的卤钨灯和不易散热、功率较大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嵌入式灯等提出了防火要求.
由于卤钨灯灯管表面温度达700~800℃,必须使用耐热线.
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嵌入式灯的灯罩内或灯泡附近的温度,大大超过一般绝缘导线运行时的周围环境温度(允许温度详见表25),若灯头的引入电源线不采取措施,其导线绝缘极易损坏,引起短路,甚至酿成火灾.
确定电线电缆允许载流量,周围环境温度均取25℃作标准.
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变化时,其载流量应乘以温度校正系数K(见表26),温度校正系数K由下式确定:℃25101=tttK(7)式中t0——敷设处实际环境温度(℃);t1——电线长期允许工作温度(℃).
9.
3.
2本条基本保留了原条文内容.
一、火灾实例表明,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和镇流器等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或可燃装修上,容易发生火灾.
卤钨灯管表面温度高达500~800℃,极易引起靠近的可燃物起火,如在可燃物品库内设置这类高温照明器更是危险.
如北京某宾馆新楼,将一间客房作临时仓库,堆放枕头等可燃物,因紧压开关而发生故障起火成灾,由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起作用,才未酿成大祸.
又如天桥宾馆,其空调设备开关装在墙面上,因开关质量差起火,烧着墙面的木装修和可燃防潮层,幸亏发现早,报警及时,扑救及时,才未酿成大灾.
二、据一些地方的同志反映,本条规定对实际设计、安装工作起到指导作用,目前有不少商层建筑是这样做的,没有遇到什么困难,是可行的.
9.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
4.
1~9.
4.
4其中9.
4.
1条是修订条文.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展概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
它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有力工具.
在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和瑞士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生产、应用相当普遍,美、英、日等国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甚至普及到一般家庭.
我国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研究、生产和应用起步较晚,50~60年代基本上是空白.
70年代开始创建,并逐步有所发展.
进入8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消防工作的不断加强,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生产和应用有了较大发展,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和产量以及应用单位,都不断有所增加.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生产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厂家60多个,国外生产和应用的几种典型的火灾探测器产品我国都有,各种火灾探测器的年产量估计可达15万只以上.
产品的质量逐年有所提高,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
特别是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许多重要部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如国家计委和一些省、市、自治区的电子计算中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青岛等大城市和经济特区的许多高层建筑、高级旅馆、重要仓库、重点引进工程、重要的图书馆、档案馆、重要的公共建筑等,都装设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各种建筑工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会愈来愈广泛.
二、许多火灾、火警实例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着良好的作用,能够早期报告火灾,及时进行扑救,减少和避免重大火灾的发生.
如北京某饭店,一位国外旅客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塑料纸篓内就入睡了,烟头经过一段时间的阴燃起火,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准确地报了警,该饭店服务员打开房门,迅速扑灭了火苗,避免了一场火灾.
北京某饭店,安装在8楼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突然发出火警信号,火警灯发出了红光,指示灯一闪一闪,值班员见到87号探测器的楼道内烟雾弥漫,与此同时,电话间的火灾自动报警集中控制器也发出了火警信号,饭店安全部门也接到火警电话,这时值班员很快奔赴出事地点,经过一场紧张的灭火战斗,很快扑灭了火灾,避免了一场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据调查,原规范规定的安装部位不够全面、具体,执行中遇到困难.
对此,本节根据各地工程实践,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作了较详细的补充.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据调查,原规范对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较笼统,不便执行,根据各地安装的实际经验和国外有关规范、资料,本次修改时将需要安装的建筑、部位予以具体化,以便于执行.
六、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等场所的可燃物极少,亦未见火灾案例,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9.
4.
5一、设置消防控制中心的必要性.
在现代化的高层建筑中,不仅着火时辐射热强、蔓延快,扑救难度大,而且起火的潜在因素增多,特别是电气设备增多,用电量增大,一旦发生火灾危害大.
例如,日本东京东芝大厦,主机械室设于地下,其中有2台7500kVA的变压器和1台2000kVA的自备变压器;又如北京国际饭店(二十九层),设有4台1000kVA变压器,照明线和动力线纵横交错,电气火灾潜在危险大.
二、消防控制中心室应包含的功能.
对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功能,各国规范规定的繁简程度不同,国际上也无统一规定.
日本规范对中央管理室的功能规定的比较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起到防火管理中心的作用.
2.
起到警卫管理中心的作用.
3.
起到设备管理中心的作用.
4.
起到信息情报咨询中心的作用.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条件,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要求如下.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
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2.
显示启动按钮的工作状态.
3.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
控制系统的启、停.
2.
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3.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有管网的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1.
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与切断装置.
2.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联动的控制设备,要有30s可调的延时装置.
3.
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4.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5.
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6.
应能关闭防火卷帘.
火灾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1.
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
启动有关部位防烟、排烟风机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当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1.
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
发出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在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3.
接通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4.
切断有关部位的非应急电源.
9.
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本节为新增条文.
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
我国人均用电量翻了一番,但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从而也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火灾统计年鉴》统计,自1993~2002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电气火灾203780起,占火灾总数近30%,在所有火灾起因中居首位.
电气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数字也是惊人的,仅2000~2002年,就造成3215人的伤亡.
特别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所占比例更大.
例如1991~2002年全国公共聚集场所共发生特大火灾37起,其中电气火灾17起,约占46%.
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短路引发的,特别是接地电弧性短路.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的统计资料来看,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以2002年度为例,鉴定火灾115起.
其中有95起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日本1978年在其《内线规程》JEAC8001—1978第190条明确要求建筑面积在150m2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公共浴室等地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
此规程为日本电气火灾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电气火灾只占总火灾的2%~3%(其人均用电量为我国的8倍).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200—531994—10中593.
3条明确要求采用两级或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防止由于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
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一些电气规范中对接地故障火灾作出了防范规定.
例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目前国内在使用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工程中,经调查,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发现了不少起火隐患,得到了用户的认可和好评.
例如:北京市某家具装饰城,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刚安装完之后,就发现了18个漏电故障点(主控机漏电报警).
经过勘察发现了5个严重漏电点,例如:在三层第09号配电箱第5照明供电回路中发现1A的漏电电流,而且漏电电流忽大忽小,第5照明回路为三层西侧通道日光灯照明供电回路,最后在三层的一照明日光灯的母线槽内发现了漏电点,给日光灯供电的火线(相线)头铜线太长,拧在接线端子上后,余下裸露部分与母线槽铁壳在不断的拉弧打火,长时间的打火已经将母线槽内其它的塑铜电线的绝缘外皮损坏,若不及时发现漏电电流会不断增大,电弧也随之加大,早晚会引燃母线槽内的大量塑铜电线,引发火灾事故.
综上所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标准,增加了公共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规定.
但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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