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郑州彩虹桥拆除

郑州彩虹桥拆除  时间:2021-04-25  阅读:()
—1——2——3—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类第五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持续8小时以内的,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的垃圾量2千克以下的,或者首次违法被查处的,—4—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持续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的垃圾量2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持续24小时以上的,未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的垃圾量5千克以上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二)单位区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写字楼等场所,有集中供餐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无集中供餐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容器;(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5—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容器.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持续3日以内的,或者首次违法被查处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持续3日以上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设备;(二)使用箱体密闭、标志明显、以新能源为主的专业运输工具,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6—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备;(五)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者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到位,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或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8小时内改正到位,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8小时以上尚未改正到位,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七章园林绿化管理类《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行道树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一株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一株以上四株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四株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自行恢复所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且拆除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下的,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恢复原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面积在二十平方米及以上、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影响城市容貌,经责令整改后,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面积达六十平方米及以上的,影响城市容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对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城市范围内古树名木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9—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当事人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一株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当事人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二株(含二株)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对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10—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以上三处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对城市范围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11—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以上三处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款、焚烧的处罚—12—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以上三处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七、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13—牌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以上三处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4—八、对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处以上三处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15—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三处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九、对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禁止下列行为:(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在二平方米及以下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在二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及以下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主动拆除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在五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改变城市绿地用途行为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17—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自行退还所占用绿地或恢复绿地用途,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及以下,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退还所占用绿地或恢复绿地用途的,并在规定期限内能够恢复原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六十平米及以下的,经责令改正后,能够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面积达六十平米以上的,影响城市容貌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一、对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18—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平方米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平方米以上十平方米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设置户外广告影响植物正常生长、遮挡园林绿化景观、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十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二、对擅自砍伐、移植实行重点保护的大树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19—(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擅自砍伐、移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一株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一株以上四株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四株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十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20—十以上;(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低于规划部门所批标准50平方米及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低于规划部门所批标准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及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能够采取一定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低于规划部门所批标准200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绿地养护单位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十平方米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22—2.
一般违法行为:绿地养护单位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十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及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绿地养护单位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三十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十五、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逾期未恢复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逾期二日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逾期二日以上五日以下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逾期五日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八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23—十六、对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或损伤致死行道树二株及以下的违法行为.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或损伤致死行道树二株以上五株及以下的违法行为.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或损伤致死行道树五株以上的违法行为.
罚款基准:处以每株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八章其他类第六节停车场建设管理类《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24—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天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日以上7日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7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25—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对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要求:(五)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26—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所2000元以上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对停车场经营者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停车场标志设置位置不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的信息不准确的,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停车场标志标明的信息缺项2项以内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27—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停车场标志标明的信息缺项超过2项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对停车场经营者未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设置施划不规范的,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设置施划错误范的,相应标志标线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存在问题2处以内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28—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相应标志标线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存在问题超过2处以内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停车场经营者未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维护秩序不及时的,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场内秩序混乱但尚未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营利性活动的,且营利收入不足—29—1000元,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场内秩序混乱且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营利性活动的,且营利收入1000以上元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对停车场经营者未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配备工作人员数量少于规定数量1人以下的,着装、标识不规范的,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0—2.
一般违法行为:配备工作人员数量少于规定数量1人以上2人以内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配备工作人员数量少于规定数量超过2人的,未配备工作人员的,着装、标识不统一的,且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七、对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出具的票据显示信息不规范的,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31—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票据不合法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八、对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2—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九、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在规定时间内改—33—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十、对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34—罚款基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一、对对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二、对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备、设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35—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破坏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备、设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三、对在禁止区域内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一)机动车车道;(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四十九条非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36—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警告2.
一般违法行为:超过规定时间1个小时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罚款基准: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四、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停放的车辆50辆以内的,面积累计20平方米以内的,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到位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首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37—2.
一般违法行为:停放的车辆50辆以上100辆以下的,面积累计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内改正到位的,或造成一定的影响的,或第二次违法被查处的.
罚款基准: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停放的车辆100辆以上的,面积累计5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规定时间3日尚未改正到位的,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被查处超过两次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罚款基准: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七节环境保护方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38—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污染,并能不再污染的.
罚款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主动减少污染.
罚款基准: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主动采取措施或拒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39—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污染,并能不再污染的.
罚款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主动减少污染.
罚款基准: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主动采取措施或拒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40—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污染,并能不再污染的.
罚款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主动减少污染.
罚款基准: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主动采取措施或拒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罚款基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41—(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污染,并能不再污染的.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主动减少污染.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主动采取措施或拒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罚款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42—法律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第五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除外.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食品,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烧烤工具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或第一次违法的;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污染,并不再污染的.
罚款基准: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烧烤工具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的;或第二次违法的;采取一定措施,主动减少污染的.
罚款基准: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
5万元以下的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烧烤工具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或三次以上违法的;未主动采取措施或拒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罚款基准: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
5万元以上2—4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餐饮服务场所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未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污染,但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内改正到位的.
罚款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主动减少污染,但超过规定时间4天以内改正到位的.
罚款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
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主动采取措施,或拒不改正,或—44—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
罚款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节工商管理方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部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经营额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9个月以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5—第九节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违法所得在1000—46—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2.
一般违法行为: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9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15个月以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47—在6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时间15个月以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处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48—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
轻微违法行为: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罚款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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