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干妈辣椒厂火灾

老干妈辣椒厂火灾  时间:2021-04-24  阅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GAZETTEOFTHEPEOPLE′SGOVERNMENTOFGUIZHOUPROVINCE2020年第10期(总第449期)2020年10月20日出版发布政令公开政务指导工作服务社会本刊所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主管主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邮编:550004电话:(0851)86892579传真:(0851)86822037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52-1140/D目录【省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黔府发〔2020〕12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13号)(6)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14号)(10)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毕节市大方县奢香路等5条街区列为贵州省历史文化街区的批复(黔府函〔2020〕110号)(15)省人民政府关于崇溪河至遵义高速公路增设海龙屯收费站的批复(黔府函〔2020〕116号)(15)省人民政府关于都匀至新寨高速公路增设独山北收费站的批复(黔府函〔2020〕119号)(16)省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20年修订)的批复(黔府函〔2020〕120号)(17)【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提升城镇品质做强城镇经济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1号)(1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贵州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2号)(3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3号)(32)—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普定县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4号)(3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遵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8号)(36)【部门文件】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黔教发〔2020〕25号)(4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17号)(4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12号)(4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24号)(50)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发〔2020〕19号)(68)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0〕16号)(70)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56号)(76)【人事任免】省人民政府关于宛会东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黔府任〔2020〕22号)(79)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刚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黔府任〔2020〕23号)(79)【收发文件目录】2020年9月份收到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目录(80)2020年9月份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文件目录(80)—2—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黔府发〔2020〕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和目标,划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
坚持动态更新.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结合全省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变化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情况对"三线一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十二五"末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到2025年,产业结构调整纵深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状况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绿色低碳循环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要求(一)分区管控.
全省共划定1332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其中:优先保护单元762个,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域;重点管控单元425个,主要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心城区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145个,主要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生态功能区域评估调整进行优化.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分的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对每个管控单元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形成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或依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条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
2重点管控单元.
以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严格落实区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管控单元,落实现有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和环境容量增容方案.
3一般管控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为主,开发建设中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相关要求.
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市(州)落地应用.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全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成果和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的框架下,结合区域发展定位、空间发展和保护格局,制定发布本地区"三线一单"实施方案,将生态环境准入和环境管控要求进一步细化到乡镇和以工业园区为主体的管控单元,确保"三线一单"落地生效.
(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
各地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三线一单"充分衔接.
(三)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加快管理平台建设共享.
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快贵州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建设,研究集成生态环境大数据,用大数据助推科学决策.
各地各部门要在数据更新维护、共享交换上做好支撑保障,要主动共享资源,实现"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和各成员单位共建共享.
(五)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全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评估,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发布.
因全省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生态保护红—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线、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的,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对全省"三线一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地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与"三线一单"的协调.
(二)强化技术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安排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编制、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与维护等工作正常开展.
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加大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机制,强化实施成效评估结果应用,对"三线一单"实施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市(州),加强督促指导,严格生态环境管控.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市(州)要依据本地区管理需求与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推广"三线一单"应用经验.
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1贵州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2贵州省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31日(1详见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2贵州省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序号行政区单元总数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1贵阳市1247935102遵义市20112859143六盘水市924139124安顺市1104236325毕节市1308336116铜仁市1609353147黔东南自治州20612363208黔南自治州17110257129黔西南自治州12564421910贵安新区13751合计1332762425145—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贵州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支持职业教育建设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设贵州特色职业教育强省(一)目标要求.
把职业教育摆在贵州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到2022年,职业教育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中高职占比一半以上,职业教育实现中高本有序贯通、规模质量协调发展,建成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惠及全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到2027年,职业教育初步实现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教育类型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
全省职业教育的职普比、生师比和设备值等量化指标居西部省份前列,建成贵州特色职业教育强省.
(二)具体指标.
建设国家"双高计划"高职院校3—5所、贵州高水平高职院校15所左右、贵州中职强基工程学校100所左右,高水平省级公共实习实训平台11个,省级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100个,覆盖全产业链、辐射区域产业发展的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联盟)10个左右,紧密结合贵州重点产业布局建成高水平的特色骨干专业(群)200个,培育一大批职教名师名徒、形成"黔匠"品牌.
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要按照不低于在校生人数50%的培训量,每年面向社会各类群体开展职业培训,毕业—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生在省内就业比例达60%以上.
(三)重点任务.
1实施中职"强基"工程.
重点支持100所左右中职学校实施"强基"工程,全面改善办学条件、稳定办学规模、提升办学质量.
改造提升一批省属优质职校老城区校园用于举办中职教育,市(州)政府办好1—2所本级中职学校,规划保留中职学校的县级政府重点办好1所规模不小于3000人的中职学校.
建立中职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完善中职招生制度,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相互融通.
2实施高职"双高"工程.
着力支持3—5所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支持15所左右高职院校实施贵州"双高"计划.
调整整合省属高职院校和专业布局,市(州)政府重点办好1—2所高职院校.
3实施"黔匠"培养工程.
紧扣三大战略行动和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需求,面向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等产业领域,培养培训"黔匠"人才,每年定向培养输送8万名技术技能人才,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次.
4实施职业教育助力全面小康行动计划.
鼓励优质职业院校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开办职业教育专班;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校农结合"联盟作用,定向定点采购农产品,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稳定消费市场.
5实施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行动计划.
服务农村产业革命和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一批精准服务我省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涉农专业,大力培养现代农业专业人才、经营人才、创业人才和高素质农民.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类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合作,推进资源开放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攻关,提升全省农村产业革命农业科技竞争力.
6实施职业教育服务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
适应贵州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重点培养基础设施建设、支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保障、城镇综合治理和城乡融合发展等领域技术技能型人才.
根据转移人口市民化需求,大力开展多样化职业培训,多渠道吸收转移人口接受优质职业教育.
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及资源布局(四)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职业教育体系.
在普通中小学开展劳动及职业启蒙教育,普通高中在课程教学中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推进应用型本科建设,完善职业继续教育,树立终身教育理念.
各类职业院校要构建职业培训体系,推进育训结合.
社会培训机构要提升职业培训能力,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职业院校要畅通全体劳动者继续教育学习的路径,增加有企业工作经验的技术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教师中的比重,建立在职人员学习—就业—再学习通道,实现人才在职业领域和教育领域的转换.
(五)完善"一体两翼多节点"院校空间布局.
根据贵州重点产业布局,着力优化职业院校空间布局,完善以黔中经济区清镇职教城为核心发展体,黔北经济协作区、毕水兴能源富集区为两翼,黔东南、黔南、黔西南自治州和部分县级职业学校为节点的"一体两翼多节点"布局.
整—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合资源建设好50所左右的高职院校、140所左右的中职学校.
职业院校要加强通用技能、专业技能、劳动技能等"一专多能"培养,县(市、区)职校重点培养学生通用技能,市(州)职业院校重点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省级和"双高"计划职业院校重点培养学生产业高端技能.
(六)进一步建好贵州清镇职教城.
将清镇职教城建成贵州职业教育改革的排头兵和示范区,积极申报清镇职教城国家产教融合创新试验区.
职教城院校每年培养输送5000名大数据技术技能人才.
(七)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
对接贵州产业发展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优化职业教育专业布局,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校传统优势品牌专业(群)稳定在3—5个,每个专业(群)至少对接一家规模企业开展深度校企合作.
各职业院校要围绕贵州新型城镇化产业布局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结构,开设相关专业群.
到2022年,基本形成"一市(州)一特""一校一专"的专业品牌格局.
(八)构建职业教育立交桥.
积极引导中、高职院校专业衔接培养,扩大中高职(3+3)和五年一贯制培养的招生规模.
推进"3+4"中本贯通专业试点.
推进职业高等教育试点,探索国家"双高"学校和省优质高职院校特色专业举办四年制职业本科教育或"3+2"职业本科教育试点.
开展学位学徒制试点的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探索产学研用结合的专业硕士培养模式.
单列招生计划拓宽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通道,应用型本科院校单独编班招收职业教育专业比例不低于本校招生计划的20%,并根据培养目标编制人才培养和考核评价方案.
(九)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
每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并公布认证目录,由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公布参与校企合作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由政府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职业院校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和校企合作企业名单中遴选合作企业,重点在大数据、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智慧城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全省共建11个高水平省级公共实习实训平台及100个省级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接纳市(州)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
高职院校要围绕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等产业,依托华为、茅台、老干妈、浪潮等知名企业共建一批区域性、引领型高水平实训基地.
取得相关资质的职业院校,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培训的经营性服务,可向除在校学生外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标准由取得资质的职业院校按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
严禁任何部门、企业和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
(十)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公办职业院校共建混合所有制或股份制二级产业学院,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8—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完善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机制,引导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相关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参与,建设10个覆盖全产业链、辐射区域产业发展的紧密型职业教育集团(联盟).
建立健全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和退出机制,针对投入不足、办学不规范、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况设立负面清单.
(十一)稳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加快1+X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学分银行系统应用,有序推进基于能力标准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间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
(十二)提高职业教育开放水平.
持续办好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支持职业院校与海外高水平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建立一对一务实合作关系,系统学习先进办学模式,举办合作办学项目.
鼓励和支持我省职业院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教育合作与人文交流.
三、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三)形成政府、行业齐抓共管的格局.
推动各级政府由"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转变.
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州)政府统筹发展区域及行业职业教育,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县级政府全面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保障未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均接受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未进入本科院校学习的高中毕业生要鼓励支持其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办学中履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咨询建议的职责.
(十四)完善职业教育评价机制.
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
(十五)优化职业院校改革发展环境.
按规定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
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
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双向取酬.
完善有利于调动校企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积极性的绩效分配和校企合作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机制,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适当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在校学生需修第二专业学位,第二专业学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相应学费标准执行.
在我省自愿参加全国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鉴定考试费标准减半收取.
待CPI平稳运行后,职业院校学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可上浮10%.
(十六)推动职业院校治理能力现代化.
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体系,形成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
健全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发挥咨询、协商、议事和监督作用.
设立校级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四、健全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十七)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
全—9—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
在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省级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的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职业教育工作,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
(十八)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
根据职业院校发展水平和办学规模动态调控,多渠道解决教职工岗位不足,力争至2022年职业院校生师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保障"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专业课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比例达到50%以上.
(十九)落实职业院校经费保障.
持续加大职业教育投入,确保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化解公办职业院校债务.
从2021年起至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新增投入5亿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按规定落实公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办学成本等因素,适时对公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动态调整.
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职业院校人才引进、实习实训平台建设等项目.
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职业教育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利用好现有的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创业投资类基金,鼓励以职业教育为平台的师生及企业创新创业.
加强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支持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确保各级职业教育项目资金有效投入,发挥最大效益.
(二十)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职业教育政策和职业院校师生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事例,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4日—0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
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
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划转的国有资本由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划转政策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1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二)划转对象.
省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省直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
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规定划转企业集团股权.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划转至相应的承接主体.
本实施方案所称出资人代表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含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三)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今后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承接主体.
全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专户管理,独立运营,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五)税费处理.
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的税费处理政策,严格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划转程序(一)按照全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部署安排,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1省属企业.
省级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确认;金融机构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2市、县级企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资人代表机构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根据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
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明确相关具体信息.
(三)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及时做好工商变更登记.
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2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人.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六)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贵州证监局、承接主体等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五、划转国有资本管理(一)制度建设.
承接主体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划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账务处理.
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三)收益管理.
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国家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承接主体相关管理费用视实际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四)资本管理.
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
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五)禁售期限.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六、实施步骤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集中承接、全面推开的原则,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
(一)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金额,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3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七、统筹划转措施(一)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
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三)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2017年11月10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六)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收缴资金具体办法等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划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
(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题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二)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贵州证监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全面推开划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财政厅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督查机制,重点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推进进度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四)各出资人代表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有序实施.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划转工作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4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毕节市大方县奢香路等5条街区列为贵州省历史文化街区的批复黔府函〔2020〕110号毕节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你们关于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毕节市大方县奢香路、织金县新华路,黔东南自治州镇远县府城和卫城,黔南自治州福泉市县府路街区列为贵州省历史文化街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宝贵的活态历史遗存,相关市(州)政府要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领导,抓紧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完善街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街区环境.
要明确保护要求,强化日常监管,历史文化街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历史文化街区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相关市(州)政府要指导街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崇溪河至遵义高速公路增设海龙屯收费站的批复黔府函〔2020〕11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崇溪河至遵义高速公路增设海龙屯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20〕7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崇溪河至遵义高速公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设海龙屯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投入营运收取车辆通行费.
—5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二、海龙屯收费站收费期限自2020年9月21日起,截止日期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12〕301号)执行.
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调整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工作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9〕137号)等有关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收费工作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抓紧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关于都匀至新寨高速公路增设独山北收费站的批复黔府函〔2020〕119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都匀至新寨高速公路增设独山北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20〕7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都匀至新寨高速公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设独山北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投入营运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独山北收费站收费期限自2020年9月30日起,截止日期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部分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有关事宜的批复》(黔府函〔2012〕301号)执行.
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调整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工作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9〕137号)等有关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收费工作由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抓紧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27日—6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20年修订)的批复黔府函〔2020〕120号铜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复实施《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念好山字经、做好水文章、打好生态牌,创建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的发展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统筹做好铜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统筹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
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城市规模,遵守《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市紧凑布局,构建"四区九组团一节点"的城市空间结构.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稳步推进城市低影响开发、渐进式更新,彰显山水城市特色风貌.
三、严格实施《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铜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建立健全《总体规划》的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你市要加快推进铜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30日—7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提升城镇品质做强城镇经济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提升城镇品质做强城镇经济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4日贵州省提升城镇品质做强城镇经济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两新一重"的重大部署,提升城镇品质,做强城镇经济,推进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城乡融合,深入实施三大战略行动,加快三大试验区建设,大力推进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基础、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统筹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提升城镇品质,做强城镇经济,增强人口承载力、内需带动力、发展竞争力,走出一条"山为景、桥隧连、组团式、集约化"的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强劲动力.
二、主要目标2020年,全省城镇常住人口达到1850万人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1840平方公里以上,城建投资完成2200亿元,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提高到39平方米以上,城镇水源供水能力达到55亿立方米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9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71张,城镇经济占全省生—8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7%.
2022年,全省城镇常住人口达到2010万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左右,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2000平方公里以上,城建投资三年完成7200亿元,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提高到40平方米以上,城镇水源供水能力达到64亿立方米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95%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3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75张,城镇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80%左右.
三、提升城镇品质(一)实施城镇路网优化提升工程.
加快推进贵阳、规划建设遵义城市轨道交通线,实施"断头路"畅通工程和"瓶颈路"拓宽工程,建设优化非机动车道、行人步道及过街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优先在中心城区及交通流密集区建设形成连续、成网的公交专用道.
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省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服务区和加油站充电设施全覆盖.
(二)实施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程.
推进大中小型水库及配套水网建设,建成夹岩、马岭、黄家湾等水利枢纽工程,加快建设凤山大型水库,加快推进观音、花滩子、石龙等大型水库建设.
实现县县有中型水库建成投运.
加快建设大中小型水库输配水网.
加快推进88个县(市、区、特区)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
(三)实施城镇供电供气供热工程.
加快500千伏重点输变电工程及南北主通道建设,有序推进贵州电网和兴义地方电网"两网融合"工作,加快推进城市中心区输变电工程.
建设改造城镇燃气管网1500公里.
加快天然气储备项目建设,推动页岩气区块形成规模产能,加快建设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在有条件的学校、医院、酒店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四)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程.
以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为重点,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1万套.
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实施老旧小区改造18万户.
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9万户.
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范围,筹集公租房1万套,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45万户.
(五)实施智慧黔城建设工程.
加快推进城市智慧基础设施建设和智慧化改造,实现5G规模商用.
加快推进城市智慧平台建设,建设完善省级城市大数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完善提升"一云一网一平台","一网通办"市县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加快推进智慧安防小区、智能社区建设,推进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六)实施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程.
在人口流入较多城镇加快建设布局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普通高中示范引领行动计划,加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学校建设,优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
加快推进现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质扩容,加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防控救治能力建设,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和省市县乡村五级防控体系.
加快落实社保转移接—91—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续、异地就医结算制度.
加快城乡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全民健身提升工程.
(七)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
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强化城镇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0%配建中水设施.
建设盘州、威宁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配套收转运处理设施,加快提升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八)实施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工程.
加强环城林带和城市绿地、湿地建设,加强城市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完善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加大城镇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力度,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设市城市新建建成区3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九)实施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开展城镇地下空间普查,编制实施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与人防、应急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地上地下空间整合,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
优化地下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城镇地下空间建设互联互通,建设一批地下空间综合体,建成地下综合管廊650公里以上.
(十)实施城镇安全保障工程.
建立城市暴雨内涝预警系统,扎实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深入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防汛抗旱等工程,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5人以内.
积极申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加快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四、做强城镇经济(十一)优化城镇布局.
大力培育发展黔中城市群,加快构建贵阳—贵安—安顺、遵义两个都市圈.
加快贵阳贵安融合发展,提升贵阳市首位度.
加快做大毕节、六盘水、铜仁、凯里、都匀、兴义等区域中心城市.
积极推进七星关—大方、凯里—麻江等同城化和凯里—都匀、花溪—龙里、兴义—兴仁等一体化发展.
加快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发展空间受限的县城向用地条件较好的地方拓展.
培育发展100个左右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有序推进"撤县设市""撤县(市)设区",合理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十二)提升城镇产业发展水平.
统筹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和城镇产业发展,实施城市"菜篮子""米袋子"工程.
推进十大工业产业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工业总产值达到2万亿元以上.
大力实施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加快建设全域旅游示范省,推进旅游产业化,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万亿元以上.
推进城镇产业集群发展,城镇劳动生产率提高到96万元/人左右.
(十三)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实施产业园区提质升级工程,扎实抓好园区招商,推动单一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
加快推进100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发展,营业收入达到5000亿元左右.
加快"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和69个省级开发区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左右.
—0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十四)激发城镇创新活力.
布局建设重点产业创新平台,开展"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积极申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深入开展大数据"万企融合""百企引领"行动,带动6000户以上工业企业与大数据深度融合.
加快建设一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军民融合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8%以上.
(十五)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大力实施"千企引进""千企改造"工程,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扎实开展民营经济六大专项行动,深入实施"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累计达到380万户左右.
大力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达90家以上.
(十六)强化品牌建设.
推进特色优势产品及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贵州大数据)建成投运.
大力开展质量认证,全省通过认证企业6000家.
大力培育提升"三绿一红"黔茶、"黔椒""贵州白酒""贵烟""贵州苗药"等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做大做强"多彩贵州"省域品牌和"云上贵州"大数据、"黔系列"民族文化产品等品牌.
(十七)促进城镇创业就业.
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加快打造"黔灵家政""贵州工匠""贵州绣娘""贵州护理"等人力资源特色品牌,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0万人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70万人以上.
加大对易地扶贫和地质灾害等搬迁群众的就业扶持,确保有劳动能力家庭实现1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
(十八)扩大城镇投资和消费.
加快实施提升城镇品质"十大工程",增加城镇有效投资,带动消费扩容提质.
加强消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商业步行街建设和改造升级.
大力发展社区商业,构建社区便民商圈.
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打造50条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大力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加快构建"智能+"消费生态体系.
加快培育发展城市商圈,核心商圈达到100个以上.
五、加强政策保障(十九)强化规划引领.
编制实施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贵阳-贵安-安顺、遵义都市圈发展规划.
加快编制实施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多规合一".
加快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城镇化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都市圈等区域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调.
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监督.
(二十)强化制度保障.
继续实行全省城市落户零门槛政策,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应落尽落.
全面实施贵州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户口迁移政策.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同等待遇政策,扩大公租房覆盖常住人口范围.
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
(二十一)强化土地支撑.
加快推进农村集—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
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深入落实人地挂钩政策,探索建立迁出农村人口原有宅基地复垦复绿补助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的机制.
开展"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试点.
(二十二)强化资金保障.
省级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强化政金企对接,争取金融机构持续支持新型城镇化重大项目建设.
深化城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广"城市三变"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
(二十三)强化人才支持.
大力推进东西部协作人力资源开发,加快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培养引进,新增新型城镇化人才20万人以上.
每年从各地区和省有关部门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国家有关部委、发达地区城市挂职锻炼.
加强对新型城镇化职能部门特别是基层人员的专业培训,把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
(二十四)强化城乡融合.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纵深推进农村"三变"改革.
加快组建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引导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入乡发展.
加快市政供水供气供热向城郊村延伸,推进城乡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冷链物流、农贸市场一体化建设改造和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
大力发展城乡教育联合体和县域医共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提升城镇品质、做强城镇经济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衔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推进工作落实,省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各市(州)要制定本地区细化落实方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发展改革部门.
要将本文件明确的目标任务列为省、市(州)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2020年主要目标1全省城镇常住人口达到1850万人以上、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全省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1840平方公里以上.
省自然资源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3全省城建投资完成2200亿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4全省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提高到39平方米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5全省城镇水源供水能力达到55亿立方米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6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7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9年.
省教育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8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71张.
省卫生健康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9城镇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7%.
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22年主要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1全省城镇常住人口达到2010万人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全省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2000平方公里以上.
省自然资源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3全省城建投资三年完成7200亿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4全省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提高到40平方米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5全省城镇水源供水能力达到64亿立方米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6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95%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7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3年.
省教育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8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到75张.
省卫生健康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9城镇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80%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二、提升城镇品质(一)实施城镇路网优化提升工程1加快推进贵阳、规划建设遵义城市轨道交通线,推进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逐步实现便捷换乘.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2实施"断头路"畅通工程和"瓶颈路"拓宽工程,加快完善快速路、主次干路、支路等结构和级配合理的城市路网,到2022年,新增县级以上城市道路1200公里,城市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39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区路网密度达6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建设优化非机动车道、行人步道及过街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残联等3优先在中心城区及交通流密集区建设形成连续、成网的公交专用道,区域性中心城市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04辆(标台),贵阳、遵义等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8%以上,其他区域中心城市达到31%以上.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推进立体车库成网布局,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9万个.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5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省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服务区和加油站充电设施全覆盖,车桩比达到14∶1、其中智能充电桩数量占30%以上.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3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二)实施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程1推进大中小型水库及配套水网建设,建成夹岩、马岭、黄家湾等水利枢纽工程,加快建设凤山大型水库,加快推进观音、花滩子、石龙等大型水库建设;实现县县有中型水库建成投运;加快建设大中小型水库输配水网;推进56处引提水工程建设,三年新增城镇水源供水能力125亿立方米.
加快推进88个县(市、区、特区)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2建设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2400公里,新增县级以上城市水厂供水能力30万立方米/日,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综合用水量分别达到129升/(人·天)、245升/(人·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三)实施城镇供电供气供热工程1加快500千伏重点输变电工程及南北主通道建设,形成"三横一中心"的500千伏骨干电网网架.
巩固完善220千伏电网,有序推进贵州电网和兴义地方电网"两网融合"工作.
加强城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中心区输变电工程,各市(州)中心城区核心区域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9%,其他城镇地区供电可靠率达9988%.
贵州电网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2建设改造城镇燃气管网1500公里,新增26个县级城区通天然气管道,累计79个县级城区具备天然气管道接气条件.
加快天然气储备项目建设,形成15亿立方米储气能力;积极推动页岩气区块尽快形成规模产能,加快建设煤层气产业化基地,非常规天然气年产量力争达到10亿立方米.
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燃气集团公司、贵州乌江能源集团公司等3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资源,在有条件的学校、医院、酒店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全省集中供热建筑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地矿局等(四)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程1以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为重点,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11万套.
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制定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行动方案,实施老旧小区改造18万户.
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9万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2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范围,筹集公租房1万套,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45万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五)实施智慧黔城建设工程1加快推进城市智慧基础设施建设和智慧化改造,深入实施互联网新型数字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建成5G基站6万个左右,实现5G规模商用;新建通信光缆15万公里,新增城市宽带接入端口180万个,互联网出省带宽超过18万Gbps;贵阳·贵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网间链路带宽达到300Gbps.
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移动贵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贵州分公司等2加快推进城市智慧平台建设,新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开放创新平台10个.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大数据局等—4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3建设完善省级城市大数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地级城市和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全部完成平台接入;完善提升"一云一网一平台","一网通办"市县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达到100%.
建设5000个智慧安防小区,建成300个智能社区,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覆盖率达到95%.
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等4加快城市智慧产业发展,两化融合发展总指数达到77左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六)实施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程1在人口流入较多城镇加快建设布局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建300所公办幼儿园,学前三年毛入学率提高到92%;新建改扩建小学、初中学校项目330个左右,城镇小学、初中生均校舍面积分别提高到57平方米、88平方米,新增义务教育学位数70万个左右,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6%;实施普通高中示范引领行动计划,重点在中心城市和人口较多县城扩容建设普通高中学校,逐步撤销乡镇普通高中学校,加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学校建设,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提高到92%;优化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加快建设50所"强基工程"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规模新增84万,本科在校生人数新增39万、专科及高职在校生人数新增22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44%.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2加大医疗卫生资源向人口集聚城镇配置力度,推进现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质扩容,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新增25万张以上,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增加到266人、注册护士数增加到358人.
加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防控救治能力建设,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处置指数达85%以上,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患者集中隔离率、收治率均达100%;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和省市县乡村五级防控体系,确保聚集性疫情预警响应率、处置率均达100%.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5‰以内.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3加快落实社保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全面实现社保、医保业务网上办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4新建和改造100个城乡养老机构,每千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增加到37张以上,打造50个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优质托育机构.
实施全民健身提升工程,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增加到165平方米.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1建设302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20万立方米/日,建设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管网1800公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405万立方米/日、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45%.
强化城镇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0%配建中水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2建设盘州、威宁等10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规模7500吨/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理设施1500吨/日,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4%.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5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八)实施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工程1加强环城林带和城市绿地、湿地建设,省级森林城市达45个,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5平方米以上,湿地面积达315万亩以上.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2加强城市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完善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可回收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城镇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分别达70%和2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面积达800万平方米,新建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重、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产值占建材工业产值比重分别达92%、35%.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设市城市新建建成区3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九)实施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1开展城镇地下空间普查,编制实施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统筹做好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与人防、交通、市政、水利、应急等规划的协调衔接,鼓励结合广场、学校操场、公交站等公共设施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
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地上地下空间规划整合,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
优化地下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城镇地下空间建设互联互通,建设一批地下空间综合体.
鼓励在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建设中同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650公里以上.
推进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集成建设,提升战时防空、平时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城镇地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出台促进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权属登记和产权交易制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各类地下空间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率达到10%左右.
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十)实施城镇安全保障工程1建立城市暴雨内涝预警系统和防治抢险应急预案,强对流天气预警时间提前量达到30分钟以上,暴雨预警准确率达到80%.
持续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防汛抗旱等工程,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
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GDP比重控制在10%以内.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5人以内.
积极申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5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3—5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
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2加快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30个以上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快贵阳等5个区域性救援中心项目进度,确保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时足量供给,重要生活物资储备充足.
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粮食储备局等3深入开展危化品企业本质安全提升行动,全面实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联网监控.
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6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4深入实施《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97%以上.
坚持药品(含器械、化妆品)全程监管,省内生产、流通的基本药物监督抽验覆盖面达100%.
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等5深入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制镇100%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城镇社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00%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
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做强城镇经济(十一)优化城镇布局1大力培育发展黔中城市群,加快构建以贵阳中心城区(贵安新区)、遵义中心城区为核心,周边1小时通勤范围城市组成的贵阳—贵安—安顺、遵义两个都市圈,到2022年,黔中城市群城镇人口达到1240万左右,贵阳—贵安—安顺都市圈常住人口达到960万左右,遵义都市圈常住人口达到470万左右.
加快贵阳贵安融合发展,提升贵阳市首位度,贵阳—贵安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400万左右;着力提升遵义城市能级,遵义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30万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2加快做大毕节、六盘水、铜仁、凯里、都匀、兴义等区域中心城市.
积极推进七星关—大方、凯里—麻江等同城化和凯里—都匀、花溪—龙里、兴义—兴仁等一体化发展.
加快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
推动发展空间受限的晴隆、普安县城向沙子镇、江西坡镇拓展和长顺县城向广顺镇拓展、罗甸县城向边阳镇拓展、沿河县城向官舟镇拓展、从江县城向洛贯经济开发区拓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3培育发展交通区位条件较好、有一定产业基础、发展潜力较大的100个左右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投资促进局等4有序推进"撤县设市""撤县(市)设区",合理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省民政厅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十二)提升城镇产业发展水平1统筹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和城镇产业发展,实施城市"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加快一二三产融合,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特色食品产业,生态特色食品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左右.
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2推进十大工业产业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数字经济.
工业总产值达到2万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5200亿元以上,数字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8%以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等3大力实施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加快建设全域旅游示范省,推进旅游产业化.
加快建设贵阳、遵义国家物流枢纽城市.
积极创建国家级普惠金融试验区,深化贵安新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
加快发展大健康、现代商贸、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会展、养老等服务业.
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万亿元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贸促会等—7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4推进城镇产业集群发展,围绕龙头骨干企业,强化产业链招商,重点打造贵阳—贵安大数据、智能制造装备、现代中药产业集群,遵义酱香型白酒、铝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六盘水、毕节现代煤化工产业集群,安顺民用航空产业集群,铜仁、黔西南新材料产业集群,黔南精细磷化工产业集群,黔东南大健康医药产业集群.
城镇劳动生产率提高到96万元/人左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等(十三)推进产城融合发展1把产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作为产城融合的重要载体,实施产业园区提质升级工程,扎实抓好园区招商,着力引进一批优强企业,盘活用好闲置厂房,推动园区经济发展壮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2推动产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必要的廉租房、公租房,配套建设服务区,构建稳定的职工生活社区.
加快推进100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发展,营业收入达到5000亿元左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等3加快"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和69个省级开发区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投资促进局等(十四)激发城镇创新活力1布局建设重点产业创新平台,加快建设贵州大数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增建设10个国家级创新平台、60个省级创新平台.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等2持续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开展"千企面对面"科技服务行动,积极引进推动产业革命的变革性技术,实施智能网联汽车、植物萃取等科技重大专项,定期发布新技术榜单.
积极申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鼓励创办各类技术转移机构.
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三年新增专利授权9万件,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达到42件.
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等3以大数据引领创新发展,深入开展大数据"万企融合""百企引领"行动,带动6000户以上工业企业与大数据深度融合.
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4加快建设一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军民融合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8%以上.
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培育壮大市场主体1大力实施"千企引进"工程,每年引进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带动性较强的企业1000家以上.
大力实施"千企改造"工程,每年推动1000户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省投资促进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大数据局等2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组建10家以上省属国有领军型企业,力争国有资本90%以上集中到百亿级以上大企业大集团.
省国资委省有关部门和单位3扎实开展民营经济六大专项行动,深入实施"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累计达到380万户左右,其中企业90万户左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等4大力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科技型企业梯队数量达到1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00家.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达90家以上,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增挂牌企业500家以上.
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贵州证监局等—8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十六)强化品牌建设1推进特色优势产品及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成中药材种植技术标准60个、大数据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团体标准60项以上、大健康医药产业团体标准40项以上,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贵州大数据)建成投运.
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等2大力开展质量认证,全省通过认证企业组织达到6000家,认证证书达到18万张以上,我省生产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4%以上,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分别达到87%、82%.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3大力培育绿色优质农产品区域公用知名品牌,进一步提升"三绿一红"黔茶、"黔椒"等特色食品品牌知名度;着力扩大"贵州白酒""贵烟""贵州苗药"等品牌影响力;做大做强"多彩贵州"省域品牌和"云上贵州"大数据、"黔系列"民族文化产品等品牌.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大数据局等(十七)促进城镇创业就业1开发区新增吸纳就业30万人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比例提升到3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2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现40万名左右大中专学生创业就业;推进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完成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大力实施"黔酒茶绣工匠"培育工程、家政服务工程、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和"雁归兴贵"计划,创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150个以上,培育和评选认定各级各类工匠5000人以上,加快打造具有贵州特色和技能优势的"黔灵家政""贵州工匠""贵州绣娘""贵州护理"等人力资源特色品牌,培养劳动力转移就业联络员和劳务经纪人15000人以上,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0万人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70万人以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等3加大对易地扶贫和地质灾害等搬迁群众的就业扶持,确保有劳动能力家庭实现1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移民局(十八)扩大城镇投资和消费1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通过实施提升城镇品质"十大工程",增加城镇有效投资,带动消费扩容提质.
加强商贸、社区驿站等物流配送中心和智能包裹柜末端配送网点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消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商业步行街建设和改造升级,大力发展便利店、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加快建设社区便民商圈.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等2鼓励发展夜间经济,打造50条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3大力促进教育培训、医疗保健、养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文化娱乐、旅游、体育、健身等服务消费,发展"互联网+社会服务",推进服务消费线上线下融合.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大数据局等4进一步扩大信息消费,消费规模达到2500亿元以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等—92—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5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改善进口商品供给,发展"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建设一批免税店.
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6鼓励新能源汽车、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绿色智能产品消费,建设"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加快构建"智能+"消费生态体系.
加快培育发展城市商圈,核心商圈达到100个以上.
鼓励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进机动车、家电和电子产品等消费更新换代.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等7全省城建投资年均增长8%,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23万元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000亿元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四、加强政策保障(十九)强化规划引领1编制实施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两个都市圈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2编制实施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推动"三区三线"落地落实,促进"多规合一".
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3加快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城镇化规划、都市圈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交通、水利、教育、医疗、住房、生态环境、消防等相关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衔接协调.
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业局等(二十)强化制度保障1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管理制度,纵深推进后续扶持"五个体系"建设,积极引导未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落户安置地.
继续实行全省城市落户零门槛政策,推动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应落尽落.
全面实施贵州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户口迁移政策.
完善居住证制度,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同等待遇政策.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生态移民局等2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就学,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进城落户农民随迁子女同等享受"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政策.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移民局等—0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序号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公租房制度覆盖常住人口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4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完善医保异地即时结算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二十一)强化土地支撑1制定实施我省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
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允许农民集体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依法收回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中村、城边村、村工业园区依法合规整治,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深入落实人地挂钩政策,探索建立迁出农村人口原有宅基地复垦复绿补助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的机制.
开展"标准地"和混合用地改革试点,因城施策调整用地功能分区,综合考虑职住平衡需求,适度增加混合用地供给.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二十二)强化资金保障1省级财政设立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各地政府要相应设立专项支持资金.
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完善省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奖补办法.
争取国家批准我省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城镇化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发行城镇化项目企业债券.
强化政金企对接,争取金融机构持续支持新型城镇化重大项目建设.
深化城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广"城市三变"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标准,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证监局等(二十三)强化人才支持1深入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大力推进东西部协作人力资源开发,加快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培养引进,新增新型城镇化人才20万人以上.
加强对新型城镇化职能部门特别是基层人员的专业培训,把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等(二十四)强化城乡融合1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纵深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行政村"三变"改革全覆盖.
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加快组建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支持引导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入乡发展.
加快市政供水供气供热向城郊村延伸,推进城乡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冷链物流、农贸市场一体化建设改造和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
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城乡教育联合体和县域医共体.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供销社、省工商联等—1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贵州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分别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和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资源税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延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除煤以外的资源税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煤资源税按照省、市、县40∶10∶50比例分享,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0日—2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含森林火灾,下同),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委〔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安委)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省消安委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省消安委办公室(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实施.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及时发出建议函,并做好跟踪督办.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强化制度建设.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健全责任体系.
(二)推进依法治理.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
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3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
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治理、基础支撑、基本保障能力.
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运用,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基层基础.
强化市场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六)坚持系统治理.
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七)推动管理到位.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各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事故防控,进一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八)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组织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
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九条在落实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工作部署,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体制机制法制,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组织认定,给予适当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一)优秀等级.
得分90分以上.
(二)良好等级.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三)合格等级.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
(四)不合格等级.
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的市(州)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4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第十二条考核方式为自查自评、集中考核、综合评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省消安委成员单位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
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安委会、省消安委进行通报.
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省消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省安委会、省消安委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其主要负责人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同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安〔201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普定县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4号安顺市、毕节市人民政府,普定县、织金县人民政府:安顺市普定县夹山水库是全国《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中型水库,工程任务为供水、灌溉.
现阶段初拟正常蓄水位1218米,总库容1430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安顺市普定县鸡场坡镇和毕节市织金县白泥镇.
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5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普定县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夹山水库工程建设,为工程顺利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为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实物指标调查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内容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一)1218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二)1218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分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当地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项目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由省生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四、夹山水库建设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人口.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
违反本通知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遵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国(遵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6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国(遵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遵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新发展理念,结合贵州特别是遵义特色产业和品牌商品优势,复制推广前四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在监管服务体制机制、贸易促进政策体系、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先行先试,全力培育发展新动能,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助推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和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创新发展、优化服务.
在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前提下,不断巩固、深化和拓展监管服务体制机制、产业转型升级、品牌建设、新商业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成果,坚持包容审慎,推进简政放权,营造"门槛低于周边、环境优于周边"的跨境电商发展环境.
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政府推动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通过优化监管服务、完善政策法规等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坚持进出口并重,借助跨境电子商务推动产业、贸易、服务协调互动;坚持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线上线下(O2O)多业务模式协同推进,着力在跨境电商B2B助推"黔货出海"上实现重点突破.
(三)发展目标按照"1+1+1+N"的产业布局("1+1+1"即遵义综保区+新舟机场航空口岸+黔北物流新城,"N"即遵义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进传统产业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力争通过2—5年时间,实现综合试验区跨越式发展.
1第一阶段(2022年底前).
依托中国(贵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成本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多式联运物流供应链平台;初步确立跨境电商B2B方面相关环节的流程规范.
到2022年,跨境电商年交易额突破10亿美元.
2第二阶段(2025年底前).
形成较为完整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培育出一批叫得响的跨境电商品牌,把遵义建成全球辣椒贸易价格指数发布中心、特色产业国际合作示范基地、西—7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南地区"一带一路"物流集成支撑节点和重要对外开放门户.
到2025年,跨境电商年交易额突破20亿美元.
二、主要任务(一)复制推广经验做法.
制定跨境电商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清单.
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责任,要明确复制推广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等;涉及市场主体参与的建设任务,要建立跨境电商项目库,实施配套支持政策,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有关项目建设.
省、市两级要通过适时组织开展工作调度、不定期通报等方式,推动复制推广工作落地落实.
(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积极试点新业务新模式1推进多业务模式同步推进.
以推进遵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为契机,充分发挥综合试验区优势,积极开展网购保税备货业务,通过线下展示线上交易等方式拓展综保区功能,推动保税电商发展.
加强与贵阳国际邮件互换局合作,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发展.
重点在跨境电商B2B出口方面发力,推进开展"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创新业务,助推遵义白酒、茶叶、辣椒、吉他等特色产品集中出海.
(贵阳海关、省商务厅、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探索"一店多模式"业务创新.
探索在商业综合体中设立跨境O2O体验店,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消费者对跨境商品的快速提货.
提高线下体验满意度,促进外购回流,提振国内消费.
(省商务厅、省税务局、贵阳海关、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线下线上平台建设.
采取"线上线下、一区一园"的布局方式,完善遵义综保区、黔北物流新城跨境电商产业园基础设施和集成线下物流仓储、简单加工、分拨、分拣、配送等功能.
依托中国(贵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开发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市场监管、邮政、交通等符合跨境电商B2B业务开展的监管服务功能的线上政务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园区综合服务平台.
探索推进省级平台和地方特色功能服务的互联互通,持续优化线上功能服务,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逐步完善单证、物流、支付、预审批等环节的追踪服务,确保线上线下服务相融合.
(省政府口岸办、贵阳海关、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探索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供应链服务平台.
整合黔北物流新城、阁老坝铁路货场、遵义快递物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遵义新舟机场、遵义茅台机场、贵州陆海贸易新通道等交通物流优势资源,建设"铁路+公路+水路+机场+口岸"干线资源集成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服务平台,推动跨境电商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加快制定跨境电商多式联运物流规范框架,支持网络平台型物流企业发展,推进落实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遵义区域物流信息互换共享,提升跨境电商多式联运供应链平台功能.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办、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8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五)夯实产业发展基础1建设特色产业国际合作示范基地.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国际供应链通道与遵义白酒、辣椒、吉他、茶叶等特色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打造世界酱香白酒出口基地、世界辣椒加工贸易基地、世界吉他制造基地.
(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设科技创新基地.
推动遵义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能源、医药四大产业集群以及文化旅游等新业态从加工生产环节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再制造、国际合作等环节延伸.
加快智能化、全产业链结构调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结合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跨境电商"双创"园,促进产城互动.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搭建服务支撑配套体系1建设进出口综合服务中心.
引进专业团队,按程序报批后,举办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相关专题论坛,承办大型国际商贸活动策划,支持开展电商科普教育、培训并举办各类研讨会和培训班,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
吸引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入驻,提供外贸代理、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通关报检、仓储物流、信用保险、结汇退税、资信评估、创意设计、网红带货、海外分销等特色服务.
(遵义市政府负责)2建设跨境新零售展示交易中心.
依托保税"前店后仓"设施,开展"线上下单、线下体验",创新O2O保税网购商业模式,构建全球商品网购新通道.
以"完税商品直销+跨境商品展销"为重点,设立欧美、日韩、非洲及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家馆"10个;创新多种方式销售进口完税商品、保税商品、电商配送、跨境商品直购、海外直邮等多平台商品,融合会展、特卖、促销、展示展销功能,拓展商品质量溯源、国际品牌孵化、国家级品牌推广等功能,促进消费升级.
(省商务厅、遵义市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3建设特色农产品国际交易中心.
立足遵义、服务全国、着眼国际市场,以中国辣椒城为核心,"一心多园多业态"打造综合性特色农产品国际交易中心.
引进培育一批跨国农业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加强与国内外名特优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基地的合作,加快推进特色农产品走出去,拓展国内紧缺农产品多元化进口渠道,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推动打造100个遵义农产品整体品牌、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农业电商品牌,认证特色农产品300个.
建立特色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质量溯源和安全检测,推动交易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遵义市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4建设境外营销展示交易中心.
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俄罗斯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一批集展示交易、仓储物流、售后服务、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境外营销展示交易中心.
推进出口货物海外仓建设,发展"前展后仓"展示交易模式,着力培育一批白酒、辣椒、茶叶、吉他公共品牌和企业品牌.
(省商—93—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务厅、遵义市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5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积极推动跨境电商人才创业创新孵化,引进和汇聚高端领军型人才,建设协同创新平台.
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和跨境电商企业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课程,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支持高校和企业建立复合型、实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
建立人才保障体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6建立统计监测及风险防控体系.
广泛使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工具,对企业信息数据、通关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交易关联数据、商品进出口数据、商品质量数据等进行科学统计监测,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处理运用,为企业提供数据增值服务,促进企业产品更加精准对接国际市场.
立足跨境电商大数据服务平台,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风险预警处置机制、风险复查完善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实行全流程风险防控,保障跨境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
探索建立金融风险、贸易风险、网络风险、商品风险等联动防控机制,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贵阳海关、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7建立进出口商品溯源体系.
探索设立进出口商品溯源参数指标、溯源制度、专项流程,形成规范化溯源体系,维护交易安全、商品安全、监管安全.
依托综合试验区大数据平台实行全流程溯源,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溯源、出口国与进口国商品检验标准溯源、敏感商品交易主体及征信溯源、安全隐患商品"交易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一站式溯源.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完善多业务政策集成支撑.
试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
允许从事跨境电商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商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优化跨境电商B2B通关手续,便利通关;探索对跨境电商B2C出口商品简化归类,按照商品编码前4位税号归类进行通关申报.
对被评定为一类或二类的出口企业,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
(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贵阳海关、遵义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跨境电商发展,定期研究、协调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重大问题、重大工作,抓好协调、调度、指导、评估等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遵义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细化落实方案.
遵义市政府要发挥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体作用,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明确专班专人专责,制定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确保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各项政—0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策资金,统筹省级现有专项资金支持综合试验区建设.
遵义市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进大型跨境电商企业入驻投资,多措并举推进跨境电商发展.
(三)鼓励探索创新.
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极推进目标任务落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力争综合试验区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的指导意见黔教发〔2020〕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黔党发〔2018〕30号)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加强城乡教育资源统筹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期待,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目标紧扣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到2025年,科学统筹优化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布局结构,完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化一体化配置,加强城市地区普通高中建设,整合优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和学科专业,不断促进教育资源布局结构与城乡人口流动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协调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优化原则(一)分级负责,整体谋划.
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整体谋划县域内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市(州)级人民政府整体谋划本地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布局结构、省级政府部门整体谋划全省高等教育和省属中职学校布局结构的优化完善工作.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依据今后5—10年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人口出生和流动情况,结合新型城镇化、山地特色农业现代化、易地扶贫搬迁等需要和实施学前教育普惠提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普通高中示范引领、职业教育兴黔富民、"双一流"建设等行动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点、优化结构,切实提高办学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合理布局,循环利用.
主动适应国家—1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战略部署,同步规划并适度超前做好学校建设布局,使学校规划布局与重点工程推进相适应.
按照相关工程的实施需求,优化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其效益.
加强资源统筹循环利用,对因布局调整、校区搬迁等腾出的教育资源,优先用于举办教育,资产置换后的资金继续用于教育.
(四)规模适度,相对集中.
严格控制中小学幼儿园大班额、大校额,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农村幼儿园主要向乡镇中心和人口密集村寨集中,农村寄宿制小学、完全小学主要向乡镇和人口大村集中,教学点主要向行政村集中,保留必要的边远山区教学点,初中学校主要向县城和规模较大乡镇中心集中,普通高中学校向市(州)和县城集中,继续在城市、城镇、乡镇建设完善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寄宿制中小学.
新建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设在地级市以上城市.
(五)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结合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目标与任务,根据不同教育层级、类别及城乡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人口出生变化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行政区划调整和生态移民搬迁等因素带来的人口变动情况进行学校规划布局.
按照从易到难、先急后缓的思路,对规模过小、质量较差的学校先行调整与改造.
三、重点任务(一)优化基础教育布局结构.
紧密结合本地地理特征、交通资源、新型城镇化进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和城乡学龄人口流动变化等因素,统筹整合优化基础教育资源布局.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普通高级中学规模不超过5000人,完全中学普通高中阶段规模不超过3000人,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幼儿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额不超过50人;现有大班额、大校额要逐步化解达到标准.
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
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加强城镇街道、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公办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在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原则上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中心办好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重点在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且有实际需求的村建设公办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可作为分园纳入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
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
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或实习实训基地.
对于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停办的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优化义务教育布局格局.
构建以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和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为主体、乡村小—2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规模学校为补充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统筹加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学校建设,有序增加城镇学位供给,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易地扶贫搬迁户等新市民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需求.
积极发展乡镇标准化初中寄宿制和小学高年级寄宿制,原则上人口在2万人以下或初中学生规模达不到600人的乡镇不独立设立初中学校、统筹设置联片乡镇初中学校,人口在2万人至5万人的乡镇可举办1所初中学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可举办2所初中学校,每个乡镇设置不少于1所寄宿制小学,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处理好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与合理集中在校寄宿的关系,原则上小学1—3年级学生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在校寄宿.
加快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和确需长期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达标建设,因地制宜做好生源极少的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撤并工作,吸引乡村小规模学校学生集中到乡镇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就读.
优化普通高中布局结构.
充分考虑普通高中办学效益、学龄人口变化、高考综合改革需要等综合因素,重点在市(州)和县级政府所在地新建、改扩建一批规模适度的普通高中,特别是新建普通高中应布点在市(州)政府所在地,逐步撤销在乡镇举办的普通高中.
人口大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论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确需保留在乡镇的普通高中.
现有大校额普通高中要切实优化规模、强化管理,推进改革发展,提升教育质量.
实施普通高中特色建设支持计划,启动特色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特色示范性普通高中总量控制在160所以内.
(二)加强和规范城镇小区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严格执行《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建设标准化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统称学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举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县域内城镇公办幼儿园占比达不到50%的,须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园.
配套建设学校要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及时提供足够的学位供给.
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或不具备配建条件等情况的小规模居住区,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测算各学段平均在校生数及学校建设生均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项目所在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学校代建协议,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保障学位需求.
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或配套学校未与城镇小区首期项目同步建设的,或存在配套学校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未及时无偿移交等问题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
按照"一体两翼多中心"的职业院校空间布局,以实施中职强基工程为抓手,进一步优化整合职业教育资源,确保中职教育招生和在校生数与普通高中大—3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体相当,全省中职学校调整到140所左右,每所规模宜控制在3000人以上、5000人以内.
市(州)要统筹整合市属和区属公办中职学校,集中力量办好在当地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综合性中职学校.
有条件的县(区)结合区域内产业发展需求办好1所集学历教育、各类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中职学校.
通过合并、撤销或转型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方式,调整规模小、质量低、生均财政拨款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支出的中职学校.
鼓励支持优质民办中职学校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整合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的民办中职学校.
实施高职特优工程,支持15所左右高职院校实施贵州"双高"计划,支持3—5所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5—8个专业群建设.
(四)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
按照统筹规划、优化结构、完善功能、提升内涵、创新发展的要求,谋划好"十四五"高等院校设置规划,服务急需必需,科学做好增量.
重点支持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急需及空白领域的大数据、大生态、文化旅游、山地体育及幼儿师范、护理等相关高等院校,适应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
新设置专科(高职)学校规模不宜少于3000人、普通本科院校不宜少于5000人.
稳定办好现有高等学校,进一步调整完善现有高等院校布局结构、层次、类型、专业,整合区域性或同类型高等院校,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办学,实现资源效益和服务效率最大化.
原则上市(州)重点办好1所本科高校、1—2所高职院校,着力提升和充分发挥本地区现有高校水平效益.
积极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探索国家"双高"学校和省优质高职院校特色专业举办四年制职业本科教育或"3+2"职业本科教育试点.
积极推动独立学院能转快转、能转尽转,成熟一所、转设一所.
重点建设和优化花溪大学城、清镇职教城,在筑新设置高等院校原则上布点在大学城、职教城,推动大学城高校实现"一校一址",加快建成省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
(五)做好农村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工作.
落实好《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以县为主、科学规划,教育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程序、依法处置,尊重史实、保护权益"原则,紧密衔接区域教育布局优化、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发展和村庄规划,统筹制定综合处置利用实施方案,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及农村公益性事业需要,同时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分类指导、盘活资源,依法依规采取拆除后复绿复垦、置换、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寻求最合理的处置利用方式,力求处置效益最大化.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全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主要统筹用于县域教育债务偿还、教育基本建设等方面支出.
四、保障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统筹推进教育资源优化工作.
要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贵州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等要求,将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工作列入重要内容,扎实调研、全面摸排、深入研究、统筹编制、科学论证各类教育资源布局规—4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划或实施方案,绘制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确保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和实现度.
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用地保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足够的教育用地,实行储备管理制度,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办学需求.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教育用地建设项目,经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三)强化经费投入.
各地要认真落实《贵州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切实履行教育投入主体责任,着力加大统筹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教育资源优化工作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重点围绕教育资源优化的区域和领域项目投资.
(四)强化备案督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职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实施方案(2020—2025年)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公函签章形式于2020年9月底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涉及技工院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工作的督导检查,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督查督办,确保教育资源布局优化工作落地落实、实现预期.
(五)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发展成果,提高教育满意度.
贵州省教育厅2020年5月1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17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5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一)紧盯受疫情影响特殊困难群体,确保"应保尽保".
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详细掌握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等工作底数.
要及时主动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掌握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经营、就业等情况;及时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全面掌握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成员患重病情况;及时主动对接残联,全面掌握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成员残疾等级.
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快速高效开展入户核查,抓紧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等救助保障范围.
(二)完善并落实低保"单人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含所有老年人、成年人、未成年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三)切实落实低保"渐退"和"收入抵扣"政策,确保"应保尽保".
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8〕28号)关于低保渐退机制和收入抵扣政策有关规定,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落实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落实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落实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四)切实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应补尽补".
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0〕452号)要求,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依规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6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向其本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与当地人社部门强化"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政策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不重不漏".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取消急难对象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完善并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改造,增强照料护理功能,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
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护理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护理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
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报告机制,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强化兜底保障要在前期对剩余贫困人口、脱贫不稳的贫困人口和贫困边缘对象纳入民政兜底保障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未脱贫和返贫致贫风险高等人口、低收入困难人群、潜在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状况.
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入情况动态变化后,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新增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缩短救助申请办理时长,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和申办流程宣传,发放社会救助明白卡或操作指南,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
应用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省级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对系统预警的疑似问题线索,抓紧开展线下核实处置销号.
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切实落实社会救助"零报告"制度,确保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助.
持续加强民政社会救助求助电话值班值守,确保电话畅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求助电话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7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地落实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好省级(含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县两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加强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更新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工作,务必确保对象信息完整准确,务必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8月28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12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缴费年限挂钩.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养老金水平挂钩.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9年—8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倾斜调整.
在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7元;满80周岁,不足9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8元;满9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9元.
计算上述增加金额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社会保险结余资金.
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其余金额由统筹基金支付.
未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3〕29号)精神,2020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2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20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展情况,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经原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代调代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参保后再进行结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组织发放工作,确保2020年7月底前企业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
—94—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7月2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2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0年7月7日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等文件精—0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中职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两类.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级、高级、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4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5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6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七条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硕士学位.
—1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大学专科(高职)毕业,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评审条件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任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3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4专业课教师能基本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必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实践1个月以上(须提供教师身份认定说明、学校派遣函、企业或单位接收函,以及考核鉴定等材料,下同),独立撰写1篇专业实践报告.
文化基础课教师每年必须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1次或作为学生专业实践、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到企业进行学生管理1个月以上,并独立撰写1篇考察、调研报告、教育管理总结.
师范类院校教师每年必须到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一线实践1个月以上,并独立撰写1篇教学设计.
四、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九条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
2获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4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由文化课改任专业课的教师,任专业课须在3年以上(其业绩材料可合并使用,下同).
第十条评审条件(一)任职条件任助理讲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育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3普通教师能胜任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240学时以上.
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180学时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不低于60节(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下同).
4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5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社会调查等活动.
6专业课教师能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2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并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实践4个月以上,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工种)中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文化基础课教师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2次或作为学生专业实践、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到企业进行学生管理4个月以上,并独立撰写2篇考察、调研报告、教育管理总结.
师范类院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一线实践4个月以上,并独立撰写2篇教学案例分析或教学改革实践报告.
职业教育中心或教研机构教师深入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调研2次以上,并独立撰写2篇调研报告.
(二)业绩成果任助理讲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获校级示范课、能力考核等教学活动评比一等奖2次以上;或教研机构教师承担县(市、区、特区)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2次以上.
2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或艺术汇演、汇展中,获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校级一等奖(个人获奖或排名第一)2次以上;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级大赛中获奖.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专业(工种)实习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
4参与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5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1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相关验收、鉴定材料和使用单位的证明材料,下同).
6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独立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专利2件以上.
7参编已出版使用的中职教材、教参书等,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或独立编写经学校审定并在校内使用两届且效果较好的补充和选修教材2万字以上.
8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或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获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或本人获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思政专业,获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学生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团务工作者、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
9艺术专业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须提供学校证明及录制视频,下同).
10体育专业教师担任教练员所训运动队(员),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等省级赛事中取得前8名以上名次;或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聘为省级赛事裁—3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判员2次以上.
(三)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3参编已出版使用的中职教材、教参书等,个人完成文科类8万字、理工农医类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
4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6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7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
五、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一条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由文化课改任专业课的教师,任专业课须在3年以上.
第十二条评审条件(一)任职条件任讲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3普通教师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教学工作,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240学时以上.
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180学时以上.
校级领导达120学时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80节以上(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下同).
4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5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4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团、第二课堂、社会调查等活动,并通过考核合格.
6专业课教师能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并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实践半年以上,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工种)中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文化基础课教师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3次或作为学生专业实践、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到企业进行学生管理半年以上,并独立撰写3篇考察、调研报告、教育管理总结.
师范类院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一线实践一学期以上,并独立撰写3篇教学案例分析或教学改革实践报告等.
职业教育中心或教研机构教师深入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调研3次以上,并独立撰写3篇调研报告.
(二)业绩成果任讲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检评或年度考核3年以上优秀,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表彰奖励;或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思政专业,获市(厅)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学生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团务工作者、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
2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或艺术汇演、汇展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县(区)级科技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或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在市(州)级以上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须提供佐证材料,下同).
4主持完成省级职业教育课程产品开发,并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纳使用;或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工作申报思政专业的教师,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相关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5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
6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县级一等奖(排名第一)3次.
7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独立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获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专利3件以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5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9在业内有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获省级职教名师称号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获得优秀等次,或是省级大师工作室主持人,以上均须作为主讲者承担省级培训、讲座等三次以上.
10个人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1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类及艺术、体育、外语7万字以上;或主编、主审出版使用的中职教材,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提供出版社和使用单位的证明);或参编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职学校教材、教参书等,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11所任教专业在教学和技能考核中评价良好(须提供学校佐证材料,下同).
且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文科类4篇、理工农医类2篇.
12艺术专业教师有2件(首)作品(含创作作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被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1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下同);或有2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省(部)级设计项目或中标1次设计项目,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
13体育专业教师担任主教练所训2年以上运动队(员),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等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铜牌或个人单项比赛3枚铜牌以上奖次;或获一级以上裁判员称号,并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聘为省级赛事裁判员2次以上.
14获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
(三)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
3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
4主持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5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20万字、理工农医类1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
6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
六、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三条申报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任职资格,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6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由文化课改任专业课的教师,任专业课须在3年以上.
第十四条评审条件(一)任职条件任高级讲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3普通教师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240学时以上.
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180学时以上.
校级领导达120学时以上.
或教研机构教师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40节以上(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下同),担任省级学术讲座、教学研讨会等主讲5次以上.
4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指导5名以上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社会调查等活动,并通过考核合格.
6专业课教师能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聘请到企业作为技术顾问,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文化基础课教师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5次或作为学生专业实践、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到企业进行学生管理半年以上,并独立撰写5篇考察、调研报告、教育管理总结.
师范类院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一线实践一学期以上,并独立撰写5篇教学案例分析或教学改革实践报告等.
职业教育中心或教研机构教师深入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调研5次以上,并独立撰写5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二)业绩成果任高级讲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成绩显著,教学检评或年度考核3年以上优秀,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表彰奖励;或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工作申报思政专业的教师,获省(部)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学生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团务工作者、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
2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或艺术汇演、汇展中,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7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科技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或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
4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工作申报思政专业的教师,主持人完成本专业相关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相关的决策咨询成果,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性指示.
5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300万元以上.
6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省级一等奖.
7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
8主持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9主持省级以上示范专业(群)、课程改革实验点、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并获主管部门表彰.
10在业内有享有较高知名度,是省级大师工作室主持人,工作室产出成果丰富,出色完成工作室培养任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获得优秀等次.
11个人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2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类及艺术、体育、外语1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创见性的中职教材2部(文科类30万字、理工农医类20万字)以上,个人累计完成7万字以上.
12所任教专业在教学和技能考核中评价优秀.
且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文科类9篇、理工农医类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13艺术专业教师有4件(首)作品(含创作作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被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或有3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省(部)级设计项目或中标2次设计项目,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
14体育专业教师担任主教练所训2年以上的运动队(员),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等省级赛事中,取得集体项目1枚金牌或个人单项3枚金牌以上奖次;或在教育部主办的中国中学生体育运动会等国家级赛事中,取得集体或个人单项前8名.
(三)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8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或指导本校学生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4个人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30万字、理工农医类2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七、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五条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大学专科(高职)毕业,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评审条件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3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八、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七条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1年.
2大学专科(高职)毕业,取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
第十八条评审条件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95—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每年必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实践1个月以上(须提供教师身份认定说明、学校派遣函、企业或单位接收函,以及考核鉴定等材料,下同),独立撰写1篇专业实践报告.
九、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九条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2大学专科(高职)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二十条评审条件(一)任职条件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3普通教师胜任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240学时以上.
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180学时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不低于60节.
4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5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实践4个月以上,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工种)中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业绩成果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获校级示范课、能力考核等教学活动评比一等奖2次以上.
2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市(厅)级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校级一等奖(个人获奖或排名第一)2次以上;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专业(工种)实习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
4参与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5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1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0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相关验收、鉴定材料和使用单位的证明材料,下同).
6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独立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专利2件以上.
7参编已出版使用的中职实习指导书等,个人完成1万字以上;或独立编写经学校审定并在校内使用两届且效果较好的补充和选修教材2万字以上.
8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或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获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或本人获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三)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3参编已出版使用的中职实习指导书等,个人完成文科类8万字、理工农医类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
4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6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7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
十、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二十一条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第二十二条评审条件(一)任职条件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1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3普通教师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教学工作,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240学时以上.
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180学时以上.
校级领导达120学时以上.
或教研机构教师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80节以上.
4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培养、指导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少于2名(学校及培养对象出具相关证明).
5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
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实践半年以上,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工种)中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业绩成果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检评或年度考核3年以上优秀,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表彰奖励.
2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县(区)级科技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或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在市(州)级以上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须提供佐证材料,下同).
4主持完成省级职业教育课程产品开发,并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纳使用.
5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
6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县级一等奖(排名第一)3次.
7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独立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获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专利3件以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9个人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1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类及艺术、体育、外语7万字以上;或主编、主审出版使用的中职教材,个人完成3万字以上(提供出版社和使用单位的证明);或参编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职学校实习—2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指导书等,个人完成10万字以上.
10所任教专业在教学和技能考核中评价良好(须提供学校佐证材料,下同).
且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文科类4篇、理工农医类2篇.
11获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
(三)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一级实习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
3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
4主持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5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20万字、理工农医类15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
6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等表彰奖励,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
十一、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二十三条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由文化课改任专业课的教师,任专业课须在3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评审条件(一)任职条件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3普通教师能胜任2门以上课程,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240学时以上.
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达180学时以上.
校级领导达120学时以上.
或教研机构教师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听课40节以上(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下同),担任省级学术讲座、教学研讨会—3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等主讲5次以上.
4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州)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领导作用.
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培养、指导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少于5名(学校及培养对象出具相关证明).
5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被聘请到企业作为技术顾问,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业绩成果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成绩显著,教学检评或年度考核3年以上优秀,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表彰奖励.
2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直接指导本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科技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或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在省级以上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
4在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中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5年来新增利税300万元以上.
5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获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省级一等奖.
6以发明人、设计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
7主持完成1部行业、企业或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8主持省级以上示范专业(群)、课程改革实验点、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并获主管部门表彰.
9个人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20万字以上,理工农医类及艺术、体育、外语1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创见性的中职教材2部(文科类30万字、理工农医类20万字)以上,个人累计完成7万字以上.
12所任教专业在教学和技能考核中评价优秀.
且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文科类9篇、理工农医类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三)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高级实习指—4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等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或指导本校学生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部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的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
4个人出版专著1部:文科类30万字、理工农医类2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十二、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资历"是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资历.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及国际标准刊号ISSN期刊上的论文.
第二十七条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教参、实习指导书,除注明的外,均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教参、实习指导书.
第二十九条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教参、实习指导书、专业发明、指导学生比赛系指本专业,除注明的外,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第三十条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三十一条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第三十二条凡冠以"主要参与者"或"主要成员"的,均指排名前三.
第三十三条任现职两年以上的城区教师,支援基层(指我省乡镇,不含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条件中所称的学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学术讲座、承担培训、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第三十五条本条件中规定的著作、教材3万字以及获得的发明专利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增刊、论文集、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总数最多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第三十六条本条件中所称课题以完成时限鉴定或验收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条件中所称集体项目为参赛—5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人数5人以上的奥运会项目,竞赛项目以最近一届奥运会设项为准.
第三十八条申报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分需达到70分以上;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分需达到80分以上;申报正高级讲师或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教学质量评分需达到90分以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记分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情况将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第三十九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中职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贵州省中职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使用说明: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评价(学生指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
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20%,满分20分,领导20%,满分20分,同行20%,满分20分,学生40%,满分40分,总计100%,100分.
2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总分以四部分平均分累加计算.
3各校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组,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聘请校外专家代表组成,根据本申报评审条件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核评价方案》,开展评价推荐工作.
4在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考核评价小组对每一个申报人的教学实绩、工作业绩和主要贡献等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并在校内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业绩和主要贡献等考核评价业绩和分数一并进行公示.
5按上述要求和规定程序,将教学评价积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装订上报,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不予进行评审.
—6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一)对教师或教研人员教学业绩的评价被评教师:科室:课程:日期:评价要素权重积分评价记分教学工作量4分4,3,2,1,0教学、职业技能竞赛、科研成果奖4分4,3,2,1,0校级或单位以上表彰奖励4分4,3,2,1,0论文、论著、专利等4分4,3,2,1,0班主任、辅导员、支援农村教学工作、指导的学生获奖、承担教研任务等4分4,3,2,1,0(二)领导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被评教师:科室:课程:日期:评价要素权重积分评价记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4分4,3,2,1,0治学严谨,认真负责4分4,3,2,1,0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深度广度4分4,3,2,1,0勇于教改,卓有实效4分4,3,2,1,0教学有方,教会学习4分4,3,2,1,0(三)同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被评教师:科室:课程:日期:评价要素权重积分评价记分治学严谨,为人师表4分4,3,2,1,0内容科学,系统严密4分4,3,2,1,0知识更新,深广适度4分4,3,2,1,0结合科研教学,勇于教改教研4分4,3,2,1,0教学有方,引导创造4分4,3,2,1,0(四)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被评教师:科室:课程:日期:评价要素权重积分评价记分为人师表,认真负责4分4,3,2,1,0知识渊博,关爱学生4分4,3,2,1,0潜心钻研,严谨笃学4分4,3,2,1,0因材施教,深广适度4分4,3,2,1,0概念准确,条理清楚4分4,3,2,1,0重点突出,详略得当4分4,3,2,1,0联系实际,学练结合4分4,3,2,1,0教学得法,深入浅出4分4,3,2,1,0师生交流,指导学习4分4,3,2,1,0培养能力,学有所获4分4,3,2,1,0总评得分:分(盖单位公章)—7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发〔2020〕19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我省死亡人口信息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
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8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二)《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
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
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
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纸质《死亡证》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
(二)开展信息校核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社会事务办干部、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当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见2),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
(四)加强统计分析.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
在中国大陆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不作为统计对象.
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是加强人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密切部门配合.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证书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业务协同.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完善证书管理、信息报告、数据安全、督导检查、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水平.
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
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2020年6月28日(详见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96—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0〕1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依法有效管理省级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和知名商标品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6月10日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知识产权项目是指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安排,由省级财政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予以资助、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知识产权项目.
省级财政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0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贵州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强化绩效"的原则,采取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知识产权项目设立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贵州省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五条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及运用工作形势需要以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编制、报送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绩效目标,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指导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应科学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审核评审申报项目,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等费用资助;(二)用于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费用资助;(三)用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直接向国外申请并已获得国家受理或授权的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四)用于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申请、登记或注册费用资助;(五)用于获得中国专利奖、贵州省专利奖、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奖励工作;(六)用于知识产权研究;(七)用于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八)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九)用于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十)用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十一)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十二)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十三)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用于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十五)其他知识产权事业.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1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四)项资助实行部分资助的原则,资助标准不超过所交缴纳的国家规定费用和代理费之和,原则上省市场监管局已经给予资助的,市(州)、县(区)不再重复进行资助;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实行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标准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绩效确定.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授权、注册、登记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具体资助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申请第九条第(五)项奖励的,按《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办理;申请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项目经费的,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政府采购和后补助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省的单位和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申请第九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项目经费的主体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政府采购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检测及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贯标认证、文献检索、专用软件购置、专业通信、外文翻译、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制定、知识产权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档案/出版/文献/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图书购买费;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专家费用以及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费.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预—2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科研项目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材小的500万以下的基础研究项目,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
第十五条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如需调整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四章知识产权项目管理第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规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研究、编制年度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项目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使用方式,知识产权项目立项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探索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后补助方式.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服务机构、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不低于三分之一.
省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完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
强化参与项目评估评审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的,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立项.
第二十条获得批准立项的知识产权项目,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项目立项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需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项目采购中标通知,由省市场监管局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签订或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知识产权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应依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或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中止项目实施.
—3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和检查,严格依法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每年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项目经费使用、实施绩效等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内容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如因客观原因须调整项目内容或延长完成期限,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补充项目合同书或下达补充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项目验收采用行业专家评议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
省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项目合同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项目验收结题或评估,符合规定的,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的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终止该项目.
对部分探索性强的知识产权项目,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项目研究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但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结题处理.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应按规定对部门本级、所属单位和本级代编的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及运用项目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编报.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二十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省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4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等本规定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取消其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不力,致使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无法正常履行,省市场监管局有权终止合同或计划任务,结余资金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八条项目合同签订或项目计划任务下达后,未实施或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项目,原渠道收回专项资金.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项目与资产,对中止项目未使用的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第四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黔知发〔2006〕37号)、《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5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56号各市(州)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军队驻黔等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结算行为,制定了《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的采购货款结算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采购平台进行的药品、医用耗材(含检测试剂等,下同)等医药采购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采购货款,按照"平台采购、网上支付、集中监管"原则,实行统一结算.
第二章运行保障第四条医疗机构、供应商应在采购平台基础库内登记账户信息,用于采购货款的结算.
账户信息包含医疗机构、供应商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财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第五条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省交易中心")在现有银行账户(以下统称"结算专户")中对集中采购药品货款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
结算专户不具有提现功能.
结算专户产生的利息由结算专用账户开户行(以下统称"结算银行")根据存款本金所属单位分别计算并支付利息.
第六条结算专户内资金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除划转账户利息外,不得支付与医药采购业务不相关款项.
结算专户收支和运行接受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七条结算专户下设医疗机构子账户,用于支付采购货款、接收医保费用和退货货款;结算专户下设供应商子账户,用于接收采购货款、支付退货货款.
供应商可根据需要将子账户结算资金划转至供应商在采购平台登记注册的账户.
第八条省交易中心、供应商、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专人分别妥善保管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防范资金风险.
第九条供应商、医疗机构、结算银行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采购订单审核、支付、校验的职责与流程,确保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货款.
第三章资金保障第十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从提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并在年初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用于保障医疗机构首笔采购货款结算支付.
周转金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划拨到结算专户下设的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十一条周转金额度为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50%(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分别为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20%).
周转金额度可根据上年度医院采购情况和医保费用发生情况按年进行动态调整,周转金每年初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清算.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可先用周转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医疗机构子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的,由结算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医疗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补足.
若无法补足货款可申请银行补足支付.
银行的申请使用,由医疗机构与结算银行等银行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方式的市(州),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医疗机构子账户,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
第四章结算流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供应商应按要求对在采购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进行在线结算,即医疗机构应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下设的医疗机构子账户,通过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
医疗机构应在付款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支付至医疗机构子账户,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按时将结算采购货款—7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划拨到结算专户下的医疗机构子账户.
采购货款划拨到账时间,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确认入库的次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30天.
省交易中心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汇入的货款与其支付订单相关信息进行匹配无误后,于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T+3)办理线上付款.
发生退货情形需要退款的,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发起退款申请,供应商子账户在接到付款指令30天内将退货货款划拨到该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供应商)支付(退回)采购货款,均应按照采购平台要求进行在线支付.
在线支付方式主要采用网银支付,即指医疗机构(供应商)通过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在线主动支付(退回)采购货款,网银跨行支付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结算.
第十七条省交易中心应于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结算专户上一月度发生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收付流水清单发送给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对账提供好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采购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
保证周转金按时足额预付.
对超过60天以上仍未支付采购货款的医疗机构,可暂时停拨医保费用,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拨付周转金及医保资金,对因经办机构拖延拨付医保资金的进行约谈、通报并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和按时拨付采购货款,对超过30天未拨付采购货款的医疗机构,约谈其负责人,对无故拖延采购货款拨付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及时足额支付,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结算专户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省交易中心负责采购货款结算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按规定设立结算专户,规范货款收付流程,会同结算银行为全省医疗机构、供应商提供网上结算服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对采购产品进行及时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工作,并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到医疗机构子账户.
第二十三条对供货商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供货不足或不及时的,按照协议暂停集中支付货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交易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8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部门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2020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宛会东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黔府任〔2020〕22号)主要内容如下:组建贵州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班子,撤销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班子;推荐宛会东为贵州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人选;推荐孙力为贵州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人选;推荐李宗喜为贵州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选;推荐隋福金为贵州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人选;推荐许剑龙为贵州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人选;推荐蒋国云为贵州铁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人选.
孙力、隋福金、许剑龙、蒋国云、罗丹在原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任行政职务自然免除.
以上人员职务调整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2020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刚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黔府任〔2020〕23号)主要内容如下:何刚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奇勇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吕劲松任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局长,不再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舒勇任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不再担任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职务.
宛会东不再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宋宇峰不再担任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局长职务;杨慧不再担任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陈果不再担任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孙发不再担任贵州省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97—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人事任免2020年9月份收到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目录国发〔2020〕1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1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国发〔2020〕12号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9月份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出文件目录黔府发〔2020〕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黔府发〔2020〕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提升城镇品质做强城镇经济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贵州省资源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08—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0期收发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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