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报告指南1.
1基础信息报告1.
1.
1—001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申请条件】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
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4.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5.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
1.
2—00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事项名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申请条件】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办理材料】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
1.
1.
3—00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申请条件】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1.
1.
4—004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事项名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申请条件】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
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办理材料】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1.
1.
5—00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事项名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申请条件】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1.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2.
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本事项办理.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2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1.
1.
6—006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事项名称】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申请条件】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1份履约的外籍人员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
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8.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9.
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1.
1.
7—007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事项名称】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3.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4.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办理材料】1.
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2.
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2股东变更情况说明1份3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
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
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7.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
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1.
1.
8—008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名称】税务证件增补发【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税务证件损毁损毁的税务证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1.
2制度信息报告1.
2.
1—009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名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2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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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
2.
2—010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名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办事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8.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
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10.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
2.
3—011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名称】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申请条件】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3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需先办理完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1.
3跨区域涉税事项1.
3.
1—01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事项名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7.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8.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1.
3.
2—01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事项名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申请条件】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况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经营地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1.
3.
3—014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事项名称】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申请条件】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经营地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1.
4资格信息报告1.
4.
1—0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条件】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设定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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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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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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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7.
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8.
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9.
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0.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2.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4.
2—016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事项名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申请条件】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份【办理地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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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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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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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6.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1.
4.
3—01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事项名称】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条件】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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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5.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7.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8.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1.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
4.
4—018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事项名称】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申请条件】1.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
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4.
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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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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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1.
4.
5—019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事项名称】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条件】1.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办理材料】有以下情形的,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份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份【办理地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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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中,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中,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7.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9.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0.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1.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2.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3.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
4.
6—02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事项名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申请条件】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2份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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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6.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
4.
7—021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事项名称】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申请条件】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设定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改)第十二条【办理材料】1.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1份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1份4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1份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1份2.
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1份3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1份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1份3.
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1份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1份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1份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1份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0.
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0.
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
4.
8—02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事项名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2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1.
5特殊事项报告1.
5.
1—02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事项名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申请条件】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2份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5.
2—02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事项名称】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根据合并(分立)单位数量决定报送数量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6.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
5.
3—025停业登记【事项名称】停业登记【申请条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前置条件(征管规范)【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1份税务机关封存【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6.
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7.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8.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
5.
4—026复业登记【事项名称】复业登记【申请条件】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1.
5.
5—027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申请条件】1.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办理材料】1.
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2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份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1份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1份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1份2.
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1份3.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1份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1份4.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5.
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份2年金方案复印件1份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2份【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
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报告.
12.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
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
5.
6—028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项名称】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申请条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4.
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
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需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6.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1.
5.
7—029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申请条件】1.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设定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办理材料】1.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份2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3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4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1份5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2.
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2份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4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1份5企业股权奖励计划1份6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1份7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1份8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1份3.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2份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4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1份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6.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7.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8.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9.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10.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11.
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2.
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纳税人享受股权激励或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13.
扣缴义务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14.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5.
8—030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申请条件】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办理材料】1.
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2份2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1份2.
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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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
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5.
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6.
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7.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8.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9.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0.
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1.
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1.
5.
9—031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事项名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申请条件】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设定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4.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1)股权转让所得.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5.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6.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
5.
10—03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申请条件】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3.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办理材料】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1份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和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2.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清册》2份2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5.
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6.
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7.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1.
5.
11—03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事项名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申请条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1.
5.
12—034综合税源信息报告【事项名称】综合税源信息报告【申请条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办理材料】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2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复印件1份2.
房产税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复印件1份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复印件1份3.
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3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6.
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价计征税源信息.
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
7.
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1.
5.
13—035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事项名称】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申请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30日内,进行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申报预售许可证所列房源信息.
【设定依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量房房源信息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在办理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前,需先进行不动产项目报告.
5.
完成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后,生成的房源编号为该房源的唯一识别号,为后续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提供依据.
1.
5.
14—036建筑业项目报告【事项名称】建筑业项目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2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取得建筑工程项目证书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1份未取得项目工程项目证书写明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书面材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1.
5.
15—037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事项名称】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2份2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1.
5.
16—038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事项名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申请条件】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出(转)让、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增量房销售、存量房销售等信息.
【设定依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办理材料】1.
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1份2.
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表》2份3.
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量房销售信息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开发商与购房者初次签订购房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4.
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存量房销售信息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进行交易的存量房房产之前未进行过登记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或不动产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涉及房地产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级税务与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发改委、监察等部门协作,涉税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涉税事项的重要举措.
4.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1.
5.
17—039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事项名称】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申请条件】被调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财务、经营等第一手数据,为国家推进税制改革和研究制定财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范围包括: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据采集、企业集团数据采集、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等.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材料】1.
报送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的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1份2.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集团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3.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4.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1份2《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1份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XXB信息表)》1份2《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0企业表)》1份3《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B1货物劳务表)》1份4《调查问卷》1份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XXB表)》1份2《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B1表)》1份3《重点税源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B2表)》1份4《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B3表)》1份5《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季报)表(B4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税收调查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税收调查企业认定后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收调查数据,反映分户基本信息.
5.
企业集团数据采集是指经认定为企业集团的纳税人需要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税收调查数据.
6.
重点税源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经认定为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人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数据,形成信息表、税收表、财务表(季报)、主要产品用于税收表、调查问卷(季报)等五种报表资料.
7.
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是指每年度5月底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就成品油消费税税目采集消费税纳税人信息和消费税货物信息,便于总局对全国消费税涉税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供各级税务局做消费税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应用,以便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为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2发票办理指南2.
1发票领用2.
1.
1—040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名称】发票票种核定【申请条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内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
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7.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8.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9.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0.
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
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2.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3.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4.
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2.
1.
2—04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事项名称】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条件】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核定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2.
1.
3—04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6项【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区县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9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7.
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
1.
4—043发票领用【事项名称】发票领用【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6.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
7.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8.
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
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
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2.
1.
5—044发票验(交)旧【事项名称】发票验(交)旧【申请条件】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存储介质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
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2.
1.
6—045发票缴销【事项名称】发票缴销【申请条件】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需缴销的发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
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2.
1.
7—04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
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7.
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
1.
8—04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申请条件】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5.
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需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
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发生变更等.
2.
1.
9—04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事项名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
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清税注销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6.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
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
2发票代开2.
2.
1—049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名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条件】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的"申请条件".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办理材料】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1份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行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9.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
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16.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
2.
2—050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事项名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条件】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
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
2.
3—051代开发票作废【事项名称】代开发票作废【申请条件】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1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
3发票开具和保管2.
3.
1—052存根联数据采集【事项名称】存根联数据采集【申请条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一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因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损坏而导致无法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应报送全部联次)1份补录退回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
特定纳税人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数据采集.
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因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
4.
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
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如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6.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
3.
2—05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事项名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申请条件】1.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
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1份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
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6.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7.
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2.
3.
3—05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事项名称】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申请条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
4发票相关服务2.
4.
1—055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事项名称】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已选择确认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1份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1份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1份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上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2.
4.
2—056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事项名称】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1份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1份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1份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第三方证明或说明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需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需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5.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6.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2.
4.
3—057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事项名称】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申请条件】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1份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2.
4.
4—058发票真伪鉴定【事项名称】发票真伪鉴定【申请条件】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待鉴定发票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单位介绍信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
chinatax.
gov.
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
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3申报纳税指南3.
1增值税申报3.
1.
1—05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金税盘或税控盘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1份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1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1份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1份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1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1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1份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1份报备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1份报备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1份《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
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1.
2—06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事项名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1份报送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金税盘或税控盘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
小微企业免征规定:(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1.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
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1.
3—061增值税预缴申报【事项名称】增值税预缴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出示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2.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1)建筑安装:2%、3%;(2)销售不动产:3%;(3)出租不动产:3%、5%;(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
5%.
15.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6.
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3.
1.
4—062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事项名称】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申请条件】合作油(气)田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份2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
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日左右才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3.
1.
5—063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事项名称】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申请条件】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业务.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或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补缴入库.
9.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3.
2消费税申报3.
2.
1—064消费税申报【事项名称】消费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办理材料】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提供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提供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2.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白酒生产企业,还应报送《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1份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3.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1份报送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1份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1份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1份《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4.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5.
电池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6.
涂料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7.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1)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1)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2)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2)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3)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4)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5)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6)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7)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2(1)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的产高档化妆品,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2)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3)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4)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5)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6)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7)纳税人以委托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3(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4.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
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0.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1.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3车辆购置税申报3.
3.
1—065车辆购置税申报【事项名称】车辆购置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1.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打印申报表后,由纳税人在"纳税人声明"栏签章确认.
纳税人是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如单位印章不便外带,纳税人可上网下载申报表提前盖章,由受理人员套打后经办人现场签字确认.
2.
纳税人委托他人代办车购税申报的,应事先下载申报表,在"纳税人声明"栏签章,并在"委托声明"栏中填写代办人姓名和证件号码,在"委托人"处签章;代办人持纳税人已签字并填写"委托声明"栏的《申报表》及其他材料办理,受理人员核对代办人身份信息后受理并现场套打《申报表》后交代办人,代办人在"委托声明"栏被委托人签章处签字确认.
2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1份查验后退回3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1份1.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注: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的,按照网上程序办理,由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1份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8.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0.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11.
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
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
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14.
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15.
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16.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按照网上程序办理,由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17.
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查"栏目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3.
4企业所得税申报3.
4.
1—066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申请条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1份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1份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
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4.
2—067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申请条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4.
3—068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1份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1份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1份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1份需重新提供.
原件查验后退回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1份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集团组织架构图1份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1份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1份项目合同复印件等1份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1份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份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1份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1份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1份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1份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1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1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1份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1份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1份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1份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1份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1份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1份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小型微利企业办理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需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
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8.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
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1.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4.
4—069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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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4.
5—070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名称】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条件】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被合并企业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被分立企业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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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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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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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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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事宜.
8.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
4.
6—071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事项名称】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申请条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9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6.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3.
5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3.
5.
1—072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事项名称】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申请条件】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1.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2.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3.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4.
纳税人申请退税;5.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扣除凭证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6.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
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9.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3.
5.
2—073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事项名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扣缴客户端)【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
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10.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1.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2.
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3.
5.
3—07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事项名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
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9.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0.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11.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12.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3.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4.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3.
5.
4—075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事项名称】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申请条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7.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8.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10.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3.
5.
5—076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事项名称】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申请条件】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1份股权转让合同(协议)1份查验后退回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6.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7.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8.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
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0.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5.
6—077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事项名称】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申请条件】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
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10.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5.
7—078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事项名称】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申请条件】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份3个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4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1份5财产原值凭证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2份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2份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
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8)其他限售股.
7.
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
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8.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3.
6房产税申报3.
6.
1—079房产税申报【事项名称】房产税申报【申请条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
纳税人享受税收减税、免税待遇办理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0.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
5.
12—0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3.
7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3.
7.
1—080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事项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请条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8.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
纳税人享受税收减税、免税待遇办理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0.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1.
5.
12—035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3.
8土地增值税申报3.
8.
1—081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名称】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申请条件】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7.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3.
8.
2—082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事项名称】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申请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2份2《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3.
8.
3—083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事项名称】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申请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材料】1.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2份2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2.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2份2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3.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7.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8.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3.
9耕地占用税申报3.
9.
1—084耕地占用税申报【事项名称】耕地占用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8.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3.
10资源税申报3.
10.
1—085资源税申报【事项名称】资源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
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三条、第十八条【办理材料】1.
开采以原矿、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2份2.
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2份3.
水资源税纳税人报送资料由试点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资源税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确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7.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
2016年7月1日,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
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3.
11契税申报3.
11.
1—086契税申报【事项名称】契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8.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3.
12印花税申报3.
12.
1—087印花税申报【事项名称】印花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7.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8.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3.
13车船税申报3.
13.
1—088车船税申报【事项名称】车船税申报【申请条件】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对车辆进行申报的纳税人《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2份对船舶进行申报的纳税人《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8.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
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
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9.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14环境保护税申报3.
14.
1—089环境保护税申报【事项名称】环境保护税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办理材料】1.
首次申报或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2份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适用于采集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相关基础信息《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2份适用于采集应税固体废物相关基础信息《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2份适用于采集应税噪声相关基础信息《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2份适用于采集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信息《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2份2.
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3.
除适用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2份应税污染物为水污染物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2份应税污染物为固体废物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2份应税污染物为噪声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2份减免税情况且征收方式非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2份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2份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6.
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适用于除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抽样测算和简易申报.
7.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8.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15附加税(费)申报3.
15.
1—090附加税(费)申报【事项名称】附加税(费)申报【申请条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3.
《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4.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8.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
16定期定额户申报3.
16.
1—09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事项名称】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条件】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6.
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7.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8.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9.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
16.
2—092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事项名称】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申请条件】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1.
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1.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
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按月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调整为按月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
17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3.
17.
1—093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事项名称】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申请条件】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3.
18房产交易申报3.
18.
1—94房产交易申报【事项名称】房产交易申报【申请条件】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房产交易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房产交易纳税人《房产交易申报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6.
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3.
19委托代征报告3.
19.
1—95委托代征报告【事项名称】委托代征报告【申请条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2《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为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1份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1.
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
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
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
20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3.
20.
1—96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事项名称】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1份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8.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9.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
20.
2—97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事项名称】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申请条件】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1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7.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9.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1.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3.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4.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5.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6.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3.
20.
3—98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事项名称】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申请条件】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8.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3.
20.
4—99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事项名称】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7.
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8.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9.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0.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1.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2.
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3.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3.
20.
5—100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名称】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申请条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1份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8)其他限售股.
3.
20.
6—10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事项名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申请条件】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8.
对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在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9.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
20.
7—102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名称】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申请条件】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1份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机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3.
20.
8—103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事项名称】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1份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
2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3.
21.
1—10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事项名称】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申请条件】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1份2《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1份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5《企业会计准则附注》1份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1份续表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2《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1份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5《企业会计准则附注》1份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3.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1份2《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1份3《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5《企业会计准则附注》1份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4.
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1份2《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1份3《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5《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1份6《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1份7《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8《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9《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1份10《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1份11《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1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13《企业会计准则附注》1份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5.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份2《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份报送期限为月报或季报的纳税人3《利润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份报送期限为年报的纳税人4《现金流量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5《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6.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1份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1份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1份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5《企业会计制度附注》1份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7.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1份除彩票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外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2《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1份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3《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份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1份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5《收入费用表_月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1份"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月报或季报的纳税人6《收入费用表_年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1份"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年报的纳税人7《净资产变动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8《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8.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3《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9.
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合并利润表》1份2《合并现金流量表》1份3《合并资产负债表》1份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1份5《企业会计准则附注》1份10.
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2《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3《成员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11.
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2《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度的单位)》12.
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2《应税所得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3《留存利润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13.
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3《往来款项明细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4《经费收缴情况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1份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8.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需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9.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0.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3.
22申报错误更正3.
22.
1—105申报错误更正【事项名称】申报错误更正【申请条件】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
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申报表作废申请单》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6.
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7.
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新申报.
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8.
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优惠办理指南4.
1减免税办理4.
1.
1—106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名称】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申请条件】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办理材料】*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应报送:(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2.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应报送:(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3.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1)"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复印件.
(金融机构报送)4.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5.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2)销售合同复印件.
(3)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委托他人采购的报送).
6.
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7.
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8.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4,政策依据:财税〔2018〕163号),应报送: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单位提供的《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
9.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应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2.
"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3.
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4.
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6.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8.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04〕134号),应报送:(1)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9.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号),应报送: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0〕94号)(1)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4)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22.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0,政策依据:财税〔2000〕130号),应报送: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3.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1)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2)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24.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3,政策依据:财税〔2014〕4号),应报送:(1)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5.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6.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6,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7.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7,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8.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1)棚户区改造相关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
(4)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29.
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0.
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1.
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2.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8、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33.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
5%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4.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5.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36.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应报送:(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7.
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8.
企业改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应报送:(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39.
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4,政策依据:财税〔2009〕42号),应报送: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相关材料.
40.
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5,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1.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6,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2.
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7,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3.
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8,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4.
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9,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债权人提供)(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非债权人提供)45.
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0,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6.
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1,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7.
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2,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8.
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3,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9.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1)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相关材料.
(2)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复印件.
50.
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3,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应报送:清理整顿相关材料复印件.
5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2.
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5,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3.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1,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相关材料、承受土地性质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4.
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5.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9,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6.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0,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7.
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56号、财税〔2004〕39号),应报送:(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60.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应报送: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1.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2,政策依据:财税〔2011〕80号),应报送: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2.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及复印件.
6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应报送: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64.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5.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6.
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7.
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8.
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应报送: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9.
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0.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4.
1.
2—107税收减免备案【事项名称】税收减免备案【申请条件】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办理材料】*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9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号),应报送:(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号),应报送:(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4.
2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4.
2.
1—108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名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1份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1份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1份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1份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2份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1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1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1份只需提供其中2人【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8.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
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0.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
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
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
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4.
3放弃减免税4.
3.
1—109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事项名称】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申请条件】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2份适用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2份适用出口企业放弃免税3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4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
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7.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8.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证明办理指南5.
1证明开具5.
1.
1—110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事项名称】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申请条件】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
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3.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1份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1份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按照【申请条件】中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第5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6.
【申请条件】中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7.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8.
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9.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10.
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5.
1.
2—111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事项名称】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请条件】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委托他人代为开具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APP端)【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6.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7.
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
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8.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9.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6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6.
1社会保险费申报6.
1.
1—112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事项名称】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申请条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办理材料】1.
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地区的单位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2份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缴费人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退回2.
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2份3.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2份4.
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缴费人注意事项】1.
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
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限自主申报缴纳;二是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
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8.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其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10.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或50%,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11.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2.
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非税收入申报.
6.
2非税收入申报6.
2.
1—113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事项名称】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办理材料】1.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2份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
2.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2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1.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6.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缴纳义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缴费期限.
8.
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9.
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0.
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11.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3.
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4.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15.
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
2.
2—11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1.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
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
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
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7.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
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
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
2.
3—1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事项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请条件】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2.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缴费人注意事项】1.
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
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
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8.
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6.
2.
4—116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事项名称】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基金.
【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第一条第二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1.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缴纳义务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5.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
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每年1月20日前进行申报缴纳.
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
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实行汇总缴纳.
6.
2.
5—117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事项名称】非税收入通用申报【申请条件】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
【设定依据】1.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缴费人注意事项】1.
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首批财政部专员办划转非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5.
适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的省级划转非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6.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7.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8.
自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
9.
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
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
10.
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7出口退(免)税指南7.
1出口退(免)税备案7.
1.
1—118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
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
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办理材料】1.
出口退(免)税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份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协议1份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1份横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1份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1份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1份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1份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1份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1份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1份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1份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1份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2代办退税账户1份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需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8.
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
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1.
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7.
1.
2—119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名称】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申请条件】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事项是指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中,向境外旅客销售离境可申请退税物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资格备案.
申请办理退税商店备案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纳税信用级别在B级以上;(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章第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1份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变更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税务局统一颁发的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7.
1.
3—120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名称】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申请条件】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是指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
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变更.
3.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办理材料】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集团公司总部首次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1份集团公司总部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变更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1份2.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3.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2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1份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代理出口协议中文翻译版本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
1.
4—121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事项名称】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申请条件】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备案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
1.
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2.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六)项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放弃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1份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
2出口退(免)税办理7.
2.
1—12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需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而无法完成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该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系统录入无相关电子信息后,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7.
2.
2—123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名称】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1.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2份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5《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1份6出口发票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1份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1份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1份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1份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及电子数据1份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1份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证明材料1份委托出口货物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1份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出口合同复印件1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1份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1份《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1份年度财务报表1份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1份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1份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1份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份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1份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1份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1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需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1份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需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1份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1份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需注明国外(地区)企1份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1份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1份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7.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8.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9.
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
10.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1.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7.
2.
3—12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名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份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2份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5《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1份6《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1份7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1份8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9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复印件1份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1份以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1份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7.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8.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客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9.
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货运服务的,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2)货运联运运单;(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10.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7.
2.
4—125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名称】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份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份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备注委托出口货物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1份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复印件1份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由于规定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证明材料1份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1份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境外带料加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1份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1份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1份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1份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1份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1份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1份委托出口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1份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1份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1份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1份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1份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份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1份横琴、平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购买货物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份在"业务类型"《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1份在"业务类型"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加盖海关印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属应税消费品的报送)1份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1份在"业务类型"水电气退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购进水电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1份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1份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1份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份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7.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7.
2.
5—12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名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向境外单位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退税申报业务.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份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1份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1份7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1份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件1份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1份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1份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需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需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7.
2.
6—127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名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国内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办退税申报.
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八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2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7.
2.
7—128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名称】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项【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1份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委托出口货物代理出口协议1份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7.
2.
8—129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名称】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申请条件】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免退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
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项【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1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1.
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
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
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
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
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7.
2.
9—130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名称】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申请条件】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十四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
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7.
2.
10—13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事项名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请条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事项是指生产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作为申请核销的参考.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如果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反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1份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需进行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
生产企业本年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6.
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7.
2.
11—132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因发生文件规定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电子数据1份2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纳税人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7.
3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7.
3.
1—13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名称】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条件】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
3.
2—134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事项名称】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申请条件】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开具事项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
具体票证包括:1.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
2.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设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五条【办理材料】1.
开具、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1份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
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5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7.
4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7.
4.
1—135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申请条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事项是指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条【办理材料】1.
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1份2.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1份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1份《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8国际税收业务办理指南8.
1涉税情况报告8.
1.
1—136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申请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变更的,应于项目合同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报告.
【设定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办理材料】1.
合同备案或劳务项目报告: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2份2项目合同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非居民税务登记证件1份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1份非居民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1份2.
变更报告: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2份2变更后的合同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7.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8.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9.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8.
1.
2—137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名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申请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份2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7.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纳税人需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8.
1.
3—138同期资料报告【事项名称】同期资料报告【申请条件】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办理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主体文档1份符合本地文档准备条件本地文档1份符合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特殊事项文档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
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5.
企业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6.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7.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8.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9.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10.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1.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本事项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12.
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3.
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14.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8.
1.
4—139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申请条件】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1份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1份4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1份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1份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1份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1份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的证据信息1份省税务机关要求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
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判断:(1)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除适用上述第(1)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3)除适用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转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
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或者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选择向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时,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规定的相关审核工作.
5.
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
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
1.
5—140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申请条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1份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1份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1份【办理地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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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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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章.
5.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
2涉税申报8.
2.
1—141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事项名称】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申请条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2份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7.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9.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10.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规定自行向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实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提前将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合同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变更.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启用,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8.
2.
2—142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申请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2份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2份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2份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财务报表1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1份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1份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1份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参照适用【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8.
2.
3—143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申请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2份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2年度财务报告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份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2份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2份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人《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2份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2份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并发生了弃置费的外国企业或负责海上油(气)田作业的实体《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2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1份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1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参照适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1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需调整成本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纳税人在经营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
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前,应先完成全年的季度预缴申报.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8.
2.
4—144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事项名称】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申请条件】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关联申报.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
3申报享受协定待遇8.
3.
1—145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事项名称】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4.
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事项中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5.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本事项执行.
6.
本事项涉及的减免性质代码有: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7.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8.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9.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10.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11.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
12.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
13.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14.
留存备查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8.
4国际税收证明开具8.
4.
1—146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事项名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申请条件】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1份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1份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1份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1份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1份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1份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申请人注意事项】1.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
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可提供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7.
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9.
1信用评价9.
1.
1—147纳税信用补评【事项名称】纳税信用补评【申请条件】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9.
1.
2—148纳税信用复评【事项名称】纳税信用复评【申请条件】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2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10税务注销指南10.
1税务注销10.
1.
4—149税务注销即时办理【事项名称】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申请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1.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2.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
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8.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9.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10.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10.
1.
5—150注销扣缴税款登记【事项名称】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条件】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设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1份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1.
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
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11涉税信息查询指南11.
1涉税信息查询11.
1.
1—151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事项名称】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申请条件】税务机关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办理材料】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1.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各级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办事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无【社会公众注意事项】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11.
1.
2—152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事项名称】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申请条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提供的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办理材料】1.
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需要提供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2.
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1份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3.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1份2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1份3相关证明资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自行获取的,即时查询.
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1.
1.
3—153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事项名称】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条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申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服务.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办理材料】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1份2单位介绍信1份3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1份2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3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1份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查询人注意事项】查询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2纳税服务投诉指南12.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12.
1.
1—15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申请条件】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至第七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2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2份【办理地点】1.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
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行政登记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登记信息,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登记时能够顺利录入金税三期系统.
5.
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6.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7.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情形:(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8.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节办理.
9.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12.
1.
2—155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事项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申请条件】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2份2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1份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材料名称数量备注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2份【办理地点】1.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
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12.
1.
3—156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事项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申请条件】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2份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1份【办理地点】1.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省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
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4.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12.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12.
2.
1—15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事项名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申请条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2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4.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5.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留存.
12.
2.
2—158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事项名称】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申请条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八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一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3份税务机关、委托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前,应已完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4.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5.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托人留存.
6.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7.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四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
12.
2.
3—159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事项名称】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申请条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2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时,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留存.
12.
2.
4—160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事项名称】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报送【申请条件】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2份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按照系统反馈信息,自行打印《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留存.
4.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5.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完成时间,以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准.
12.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12.
3.
1—16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事项名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申请条件】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材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机构】省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无【注意事项】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能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2.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仅能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12.
3.
2—16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事项名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申请条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五条【办理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1份【办理地点】1.
办税服务厅(场所)2.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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