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期」金诚同达2017年度十大劳动法新闻事件盘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常见个税问题解答网红"红言"应聘者询问五险一金和加班费是"没追求"吗银行"疏忽"求职者因"漏写"三个字被拒是否涉嫌就业歧视主办出品主编编委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劳动法研究中心梁枫何东闽金小桐徐铭鸿宋靓雪魏若杨法律政策实物操作律师观点媒体报道工作动态目录08142330400405金诚同达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司法裁判指引与典型案例研析》2017年,金诚同达迎来了25周岁生日.
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组整合北京地区各级法院、劳动人事仲裁委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从实务角度出发编写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裁判指引与研析》一书,作为向事务所生日的献礼.
2月25日,金诚同达举办"劳动人事争议司法裁判与企业用工管理"论坛暨新书发布会,来自企业界、学术界、实务界、新闻界的共计百余位朋友齐聚一堂,共同研讨企业人力资源热点问题,成功拉开了金诚同达成立25周年系列学术研讨与业务交流活动的序幕.
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获评钱伯斯2017年"领先律所"业务领域2017年1月12日,著名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发布《2017亚太法律指南》中国律所评级榜单.
金诚同达劳动法业领域获评"领先律所",劳动法业务组组长梁枫律师入选"领先律师"榜单.
近年来,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发展迅速,事务所及梁枫律师已连续三年入选上述榜单.
《劳动合同法》修订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金诚同达举行近年来,关于《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声音不绝于耳,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2017年11月22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主办、金诚同达承办的"《劳动合同法》修订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金诚同达举行.
来自法学会、北京市各中院、北京律协劳专委及有关企业的专家参会,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及修订趋势进行了专业研讨分析,并向人社部提交了有关修订意见.
无讼Live与梁枫律师强强联合,重磅推出《劳动法经典案例36讲》2017年12月12日起,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业务组组长梁枫律师在无讼Live开设《劳动法经典案例36讲》专栏,共推出12章、36讲课程,剖析精解劳动争议领域典型案例,带领广大听众领略法庭实战的刀光剑影和无穷魅力.
该专栏目前正在持续更新中,每周三、周五更新两期.
金诚同达律师担任《中国合同库》"劳动人事"卷作者2017年,法律出版社联合"法天使"专业合同下载平台,组织优秀律师、法务人员共同打造了《中国合同库》系列丛书,并创造"线下纸书与线上数据"一体共享使用的全新体验.
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组梁枫律师、唐付强律师、徐铭鸿律师担任《中国合同库》"劳动人事"卷作者,成为"互联网+法律"时代先锋队中的一员.
2017年度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十大新闻事件卷首寄语光阴似箭,岁月如梭.
转眼间,2017年已悄然和我们挥别,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
在这个辞旧迎新的时刻,"劳动法之道"编委会回顾了2017年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走过的道路,盘点其中十大事件,总结经验、砥砺前行,并向广大读者致以最诚挚的新年问候!
劳动法之道/No.
17123450607劳动法之道/No.
1718天完成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工作创纪录2017年底,某大型央企决定进行国企改制,需要开展职工安置工作.
自12月11日接受委托,到12月28日召开职工大会并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金诚同达律师在短短18天内,完成了包括职工情况摸底、讨论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筹备职工大会、通知职工参会、起草审议法律文件和会议资料、召开职工大会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创下了职工安置项目最短用时纪录.
最终,职工安置方案获得全票表决通过,保证了国企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本次职工安置项目不但工作高效,而且遵循了金诚同达高标准、高质量的一贯要求,确保相关工作合法合规,经受得起法律的检验.
梁枫律师应邀前往阿里巴巴集团发表主题演讲2017年8月19日至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举行2017年年会暨第二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
20日上午,"'互联网+'形势下劳动法律的发展前景"专题研讨会在阿里巴巴集团举行.
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业务组组长梁枫律师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题为《互联网时代用工样态反思和展望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主题演讲.
卢爱芝律师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点评社会热点事件在2017年11月18日播出的《快乐大本营》中,网红考研名师张雪峰现场爆料求职面试"潜规则",声称最讨厌求职者问五险一金和加班费;今年9月,有着专升本学历的张斌驰参加建湖农商银行招聘考试,却因"第一学历太低"被拒之门外,疑似遭遇就业歧视.
11月26日,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组卢爱芝律师应邀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节目,就上述两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事件,进行专业法律点评.
徐铭鸿律师荣获首都律师行业主题演讲大赛铜奖2017年12月8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新时代新征程中国梦律师行——首都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演讲大赛".
金诚同达著名美女徐铭鸿律师代表律所参赛,经过初赛和复赛两轮比拼,徐铭鸿律师的演讲《我选择我喜欢》从参赛的53名律师中脱颖而出,荣获大赛铜奖,并获得演讲专业老师的交口称赞.
6789《劳动法之道》杂志、公众号荣获北京律所评选三等奖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所刊、微信公众号颁奖座谈会.
金诚同达所刊《劳动法之道》荣获"2016-2017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所刊评选专业类铜奖";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道"均获"2017年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评选三等奖".
金诚同达所刊《劳动法之道》于2014年创刊,已连续三年获得所刊专业类奖项;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道"也连续三年获奖.
100809法律政策法律政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常见个税问题解答哪些收入属于应税所得现实中,企业向员工发放的补偿费用,除经济补偿外,往往还有其他安置费、补助费、贡献奖、大龄员工补助费等.
尤其在企业减员项目中,为了鼓励员工尽快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往往还会设立"签约奖"等鼓励性费用,向部分在企业规定期限内积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员工发放.
现实中,常有企业咨询上述不同名目的费用是否属于应税所得.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等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鉴于上述费用均系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部分,应当视为应税所得.
0111011法律政策劳动法之道/No.
17应按何种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共计11项纳税项目.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时,是否扣除住房公积金、保险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简称"四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此处所称应予扣除的实际缴纳的"四金",是指个人在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四金",在计税时应据实扣除.
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四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四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事实上,"四金"是一种历史说法,《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规范的名称应当为"三险一金".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税.
以北京地区为例,2016年北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92477元,社平工资3倍为277431元,员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低于277431元的,免征个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计算步骤如下(以北京为例):例如,一名在北京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在企业工作20年,取得经济补偿4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当月缴纳"四金"5200元,企业当月未向其支付工资,则该名职工因取得经济补偿应当缴纳个税的计算步骤如下:扣减社平工资3倍:450000-277431=172569元;扣减当月缴纳的"四金":172569-4500=168069元;均摊到各月(超过12按12计算):168069/12=14005.
75元;计算每月应缴纳个税:(14005.
75-3500)*25%-1005=1621.
44元;应纳税总额:1621.
44*12=19457.
28元.
①①②③④⑤②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在计算缴税基数时,应当在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减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员工承担的"三险一金"部分.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属于扣减项目.
其次,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月,企业向员工支付了工资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鉴于员工个人当月缴纳的"四金"已在员工工资总额中进行扣除,在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中不再扣减"四金".
2431213劳动法之道/No.
17法律政策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如何缴纳个税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种种原因,劳动者可能重回用人单位再次建立劳动关系.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是否需要单位代扣代缴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退职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免纳个税.
(减免税代码:05129999)关于退职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部分员工领取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费"的,历史上曾经出台过专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规定,员工取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退职费,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税.
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上述规定已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故如员工领取的退职费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仍应将该笔退职费视为一次性补偿收入,并按前述步骤计算个人所得税.
职工因企业破产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以12年封顶.
关于12年封顶的相关规定,来源于最近被废止的原劳动部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481号文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不超过员工12个月工资.
不过,企业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受12个月工资上限的限制.
鉴于现实中,481号文规定的以员工12个月工资封顶的情况具有普遍性,因此,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员工工作年限以12年为上限在当时具有合理性.
然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除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高工资员工外,员工取得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再受12年上限的限制,实际取得的经济补偿可相当于数十个月的工资.
在此情况下,计算缴税基数时再以12年作为上限,无形中增加了员工均摊到每个月的工资总额,提高了缴税基数,增加了员工税负,其合理性应当受到质疑.
笔者认为,在481号文已被废止的情况下,员工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以12年封顶已不再具有合理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修订.
56781415实务操作实务操作最近,号称考研界相声演员的网红张某某再次上了热搜榜单.
不过这次不是因为讲段子,而是因为他在电视节目《快乐大本营》节目中,现场爆料求职面试的所谓"潜规则",言论让不少观众与网友"目瞪口呆",也引发了网友和媒体热议.
张在节目中说:"我个人是非常讨厌问五险一金的,你进入这个职场的目标是为了在退休以后拿退休金去生活的人,你也就没啥追求了.
""我们一般在给企业交保险的时候,交的额度都是最低的那个额度.
""我最讨厌问的就是咱们公司有没有加班费.
"不可否认,张作为一名当前流行的"网红",其言论的确非常博眼球.
但上面这就话却令人大跌眼镜.
按其说法,求职者不问"五险一金",不要加班费,表面上可以反映求职者不甘平庸的远大抱负以及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有利于用人单位筛选人才,同时帮助求职者寻找有发展潜力.
有句话说,不说话不能暴露自己的无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三句话实实在在地坐实了其作为一个法盲的标准.
首先,"五险一金"不是福利待遇,更非来自企业的恩赐,而是员工的基本权益.
企业选择缴纳是义务,避而不缴反而有违法之嫌.
其次,对于员工来说,待遇是最主要的问题,谈过待遇再谈奉献.
所谓"追问五险一金就是没有追求",这种职场心灵鸡汤,在员工基本权益面前,没有任何说服力.
再次,一个企业如果连五险一金和加班费都试图规避,那可以想象这个企业的未来空间有多大02网红"红言"应聘者询问五险一金和加班费是"没追求"吗1617劳动法之道/No.
16面对求职者询问"五险一金"和加班费,就断言说"没追求"的论断是毫无逻辑的,更像是一个道德绑架.
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处于双向选择的状态,用人单位通过衡量求职者的个人经历及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以判断用人人选,而求职者则根据对单位情况的判断选择最合适的岗位,双方应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选择,以达成双方的共赢.
用人单位单方面弱化求职者对岗位的评价和选择权利,用高高在上的姿态去面对潜在的员工,实在不利于自身的发展.
从老板的角度,希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好的员工,这是企业家的本性,不可厚责.
但张某某说话的语境是,是针对新入职的员工.
对新入职尤其是找到人生第一份工作的大学生,他们需要情怀与理想的感召,但生存和基本权益的保障才是第一位的问题.
张某某在台上大谈"追问五险一金就是没有追求,"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只谈情怀、不谈待遇".
但他想传达的意思,不就是想少发点工资吗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职场功利主义.
把五险一金与追求等同起来,才是一种没有格局、没有追求的表现.
当然,老板都喜欢努力工作的员工,但员工努力工作的前提是老板给的待遇配得上他的努力.
努力与待遇是一个同步的过程.
两者并不矛盾,单拿某一方面说事,不仅狭隘更是无知.
每个老板当然都有自己潜在的要求,一些想法,平时私下里说说无可厚非.
但作为一个网红,一个老板,尤其还是在一档面向全国观众的节目上"理直气壮"地宣扬"血汗工厂"那套逻辑,就很不妥.
这不仅会对该档综艺节目的收视群体产生错误的引导作用,也有一种"鼓励企业这样做"的嫌疑.
不过,张某某之所以敢在台上公然说出这样的话,其实也是因为求职者孱弱的话语地位.
弱势话语地位下,反复权衡后他们往往只会选择工作而淡化待遇.
这反过来助长一些企业老板的嚣张气焰.
类似这种弱化求职者正当权利的求职套路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招聘环境.
如果这种风气得到赞扬和传播,极可能造成求职者为了求职主动迎合用人单位,自觉放低个人要求,造成正当权利的缺失.
同时,这种套路的兴起,也会对用人单位招收人才造成影响,导致熟悉套路的人钻空子,长远看来,不利于用人单位自身员工队伍的建设和长期的发展.
当老板的想要利润最大化,暗中希望雇员们一心奉献不讲待遇,这种心理也属正常;但关心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既然合法,直问有何不可会因这种事不高兴的老板,虽然未必存了压榨雇员的心思,却说明他在劳动关系上的思想有些落后.
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老板,但在人才竞争的压力下已经越来越少——不是被动淘汰,就是主动更新了观念.
把这种求职建议当回事的一般是职场新人,没什么工作经验,否则就会知道有多少好企业、大企业并不会视福利待遇为求职者提问的"禁区",相反,越是重视人才的企业,越乐于把优厚的福利待遇摆上桌来.
职场新人在跟雇主争取权利时常常处于弱势,而权利越不争取就越容易缩水,假如听信了张雪峰的建议,更加缩手缩脚把自己的姿态放得极低,就会加剧与雇主之间的话语地位和权利失衡.
实务操作1819劳动法之道/No.
16求职是个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想要有培养潜力的员工,劳动者想找有发展前景的就业平台.
一个敢在面试时提问各项福利待遇的求职者,或许有人会认为他们"没有追求""过于物质",但也一定有人能看到他们的勇气和自信;而那些因为求职者问了五险一金就不高兴的雇主,要真成了你的老板,不妨想一想以后要是想跟他谈加薪会是什么样子.
张某某说:"不要执着于待遇,你努力工作了老板自然会看到你.
"这话说白了,就是让你放弃争取权利,一切听凭老板的良心乃至施舍,明显不靠谱.
"努力工作就能获得赏识"的前提是有一个理想的老板,通情达理且有识人之明,没有"既想马儿跑得快又想马儿不吃草"的念头,谁能保证自己碰上的是这样的老板,而不是周扒皮呢总之,想要了解"五险一金"和"加班费"等待遇情况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就不要硬扣个"没有追求"的帽子来堵求职者的嘴了.
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求职者来说,这都是一种法律和权利意识淡薄的表现.
多数情况下,网红一般因言走红,但往往也会因言走"黑".
从一定意义上讲,公众人物更应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自己所言在经过现代媒介快速传播的同时,只会增加知名度,不会增加美誉度.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希望员工有追究,积极进取均可理解,但不能以违反法律、损害员工利益为代价和前提.
否则,这样的企业,纵然一时让人"热血沸腾",冷静之后的企业文化,只能剩下赤裸裸的忽悠和欺骗,注定不会长久.
金诚同达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对相关待遇问题提出疑问并获得解答,不仅无可厚非,而且是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
多数情况下,网红一般因言走红,但往往也会因言走"黑".
从一定意义上讲,公众人物更应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则自己所言在经过现代媒介快速传播的同时,只会增加知名度,不会增加美誉度.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希望员工有追究,积极进取均可理解,但不能以违反法律、损害员工利益为代价和前提.
否则,这样的企业,纵然一时让人"热血沸腾",冷静之后的企业文化,只能剩下赤裸裸的忽悠和欺骗,注定不会长久.
实务操作2021劳动法之道/No.
17银行"疏忽"求职者因"漏写"三个字被拒,是否涉嫌就业歧视2017年6月10日,张斌驰毕业于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后拿到大专学历,又完成西南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学习.
看到了建湖农商银行招聘启事,虽然之前已经在建湖广播电视台工作了5年,他还是萌生了跳槽的念头.
应聘了银行的"文秘与宣传策划"岗位,当时应聘条件里写明对学历的要求是:"文秘、新闻传播、中文、法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9月2日,张斌驰参加了银行的笔试和面试,均感觉良好,9月中旬顺利进入了招聘的考察程序——银行前往他所在的单位进行了解和考察.
张斌驰对自己很有信心.
可是在这之后,他却再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银行方面有关应聘的信息.
不仅是张斌驰,跟他一同去应聘的两位电视台的同事也都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后来经过打听,才得知张斌之所以未被录用,是因为虽然张斌弛的笔试第一,但第一学历低,这次招聘的条件第一学历必须达到全日制本科.
但实际上,在当初对外公布的招聘启事上,对此并无特别的要求,只是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根本没有声明必须是"全日制本科".
建湖农商银行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正是因为缺了"全日制"三个字,造成了张斌驰对招聘条件的误解.
银行承认张斌驰确实是由于第一学历不够的缘故落选的,并称当时工作疏忽,没能及时审查发现这一问题.
不过银行承认张斌驰的成绩确实非常优秀,但据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要求,应聘人员需要全日制本科学历.
所以当建湖农商银行向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报招聘结果时,也就是张斌驰作为唯一一个拟录取人选上报时,被发现并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因此导致落选.
只是张斌对此不解:作为招聘单位应对应聘者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会安排笔试、面试的.
如果真的是学历不符,为什么还能参加笔试、面试和进入考察程序10月9日,张斌驰意外发现银行又发布了《建湖农商银行2018年度校园招聘简章》,明确提到,对学历要求规定为: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包括专升本),专业符合对应岗位相关要求.
"这次招聘倒是明确地把"专升本"排除在外.
不过据说,即使银行再次发布招聘启事,截至该行社会招聘全部结束,银行最终没有招到合适的人.
实务操作2223劳动法之道/No.
17回顾整个过程,我们不妨假设两种情形:第一,假设银行所述为真,确实因自身工作疏忽,在对外发布的招聘启事中,未能完整注明招聘条件,但对于应聘人员来说,基于对银行招聘启事真实性的信任,参加应聘,随后更是花费时间、精力以及金钱准备和参加笔试、面试,无疑都投入了很多.
那么,银行因"疏忽"给他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伤害,是否应"买单"呢自己犯了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难道不应该反省自己的行为以及为他人做点什么吗显然,在这其中,银行的做法是欠妥的,更不能把责任归咎于应聘人员身上,说什么人家"误解".
第二,假设银行所述并不属实.
在应聘人员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情况下,面对笔试、面试优秀结果,不仅不予录用,反而生生自己变更招聘条件,还说应聘人员不符合其此前公布的招聘条件,显然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表现.
在招聘、求职过程中,对于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来说,双方均应本着诚信的态度,积极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共同努力.
如果因一方丧失诚信,给他人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结合上述事件,银行应该为张斌驰在求职中为之花费所收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银行招聘中,在其招聘中要求应聘人员应具有本科学历,本属无可厚非.
但在后来声称仅限于"全日制本科",而排除"专升本"本科,对应聘人员获得本科学历的具体路径挑三拣四,显然已经涉嫌对具有"专升本"本科学历的人员形成了就业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应聘者来说,如果发现招聘单位具有就业歧视行为,完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招聘单位对因其歧视给自身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①②③单位招聘应依法进行,恪守诚信,切莫随意.
否则,很可能会因自己的不当行为招致被诉诸法律,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求职者来说,在求职过程中,如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学法、懂法,更应学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诚同达律师提示实务操作2425律师观点律师观点祸起视频舆论反转日前,一段空姐试吃14份乘客航餐的视频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12月7日,乌鲁木齐航空公司发布公告称,视频中系该航空公司空姐,未按标准流程处理剩余餐食,而是擅自将其打开试吃,已被停飞.
12月8日,乌鲁木齐航空公司就该事件再次发布公告称,该乘务员在工作期间,出于娱乐心态摆拍试吃一排剩余餐食并自行将视频上传社交媒体,违反了《乌鲁木齐航空客舱乘务员管理规定》.
从这两条公告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事实,第一,该空姐试吃的是剩余航餐,第二,视频是空姐自己传到网上.
基于这两个事实,我们大概可以推测出整个事件的原委,飞机快要降落航行即将结束,机组仍有大量航餐剩余,空姐将剩余航餐打开排成一排,让同事录下自己试吃的视频并亲自上传到网上.
随着事件的发展,舆论也出现有趣的变化.
当视频刚刚在微博上被转发时,标题往往是"你永远不知道你吃过多少空姐的口水"之类的话,随之而来的是一片口诛笔伐,网友纷纷谴责空姐素质差、航空公司管理松散、航空公司要严查要给个说法等等,当乌鲁木齐航空公司公告称空姐吃的是剩余航餐,并且已被停飞时,又出现很多网友为空姐站台,认为反正也是要被扔掉,吃了又有什么不对,规定无情没人性云云.
公众舆论出现180度大转弯的原因是,这些航餐是剩余的.
所以,我们愤慨的点从来不在于所谓的管理松散、所谓的程序规章问题,而在于我们可能吃了空姐的口水.
当我们得知事件可能损害了我们的利益时,我们变成了理性的苛刻的人,讲程序讲规则;当我们得知事件并没有损害到我们时,我们又变成了感性的温和的人,讲情理讲人性.
03空姐吃多余乘客餐被停飞该不该受罚2627劳动法之道/No.
17家有家规当事情已经过去,我想做一个理性的温和的人再来看这件事,讲逻辑讲常识.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乘客购买机票即已与航空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如果机票包含航餐,航空公司就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乘客提供航餐的给付义务.
有的网友评论说,航餐在分给乘客前是属于乘客的,剩下的是属于航空公司的,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由于航餐属于种类物,航空公司负有的是向乘客给付航餐的义务,而不是给付这份航餐或那份航餐的义务,所以,在乘客拿到航餐之前其都属于航空公司所有.
但是,剩余的航餐确属于航空公司的动产,航空公司是剩余航餐的物权人.
国有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空姐擅自试吃属于航空公司所有的航餐,其实是侵犯了航空公司的物权,航空公司有权请求空姐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航餐显然无法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航空公司有权请求空姐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所述,航空公司有权就空姐因试吃航餐所造成的损失请求空姐赔偿,并从空姐的工资中扣除.
其次从航空公司内部规定来看.
有的网友评论说,没有航空公司会对剩余航餐的处理作出规定.
恰巧我的一个大学同学就在乌鲁木齐航空公司做空乘,对于乌鲁木齐航空公司对航餐处理有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我特意询问了我的同学,她说,公司禁止她们就该事件对外发表言论,但是她们确实有相关的业务公告,明确规定了剩余航餐处理的流程和方式.
有规定还不够,还需要判断规定是否合理或是否给空姐造成严重的负担或风险.
虽然我们无从得知规定的具体内容,但是根据经验可以判断,这类规定没有不合理之处也未给空姐造成严重的负担或风险.
既然乌鲁木齐航空公司内部有合理的明确的规定或业务指引,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乌鲁木齐航空公司当然有权根据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律师观点2829劳动法之道/No.
17最后从常识来看.
有的网友评论说,空姐吃掉剩余航餐反而是节约粮食.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空姐将14盒航餐打开排成一排,并且拍摄视频上传网上,她主观上的目的是娱乐、炫耀还是恶搞我们无从得知,但很明显的是她不是为了让大家看到她如何节约粮食,由于她不可能把打开的航餐全部吃掉,所以客观上也肯定没有达到节约粮食的效果.
那节约粮食的观点是不成的.
退一步讲,如果空姐主观上是为了节约粮食,她的行为就可以被允许吗有个曾在便利店打工网友讲了一个有趣的故事,他打工的便利店每天有很多易腐易坏食品要丢弃,看着这些价格不菲的食品被丢到垃圾箱,他很不舍得,便问店长是否可以自己带走,店长拒绝了他,理由是如果允许员工吃掉需要处理的食品,那就可能会有员工把好的商品藏起来甚至私下不向顾客出售,等处理时自己吃掉,那最后损害的是顾客的利益.
规则针对的不是哪一个人,规则针对的是每一个人.
航空公司设立了这些规则就是为了保护我们一开始最为关注的东西——我们的利益,它不是要惩罚"坏空姐",而是要让"坏空姐"没有做坏事的机会.
如果我们选择纵容一些违反了规则但没有实际侵害我们的利益的行为,那会使规则形同虚设,当"坏空姐"出现的时候,乘客的利益又靠什么来维护呢.
规则保护我们,我们也应该维护规则.
所以,空姐试吃剩余航餐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因为这个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航空公司内部的规定,而不是因为它真的侵害了乘客的利益,这是我们应有的规则意识和价值观.
至于采取何种处罚方式以及处罚是不是过于严重,我们没有资格评论,只有航空公司才能合理的评价这件事对于内部规定违反的程度和给航空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众思考作为公众,我想我们不应只停留在空姐应不应该受罚的讨论上,我们应该有进一步的思考.
今年年初,美联航因机票超售暴力驱逐一名亚裔乘客的事件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当国内网友谴责美联航粗暴行径的时候,美国国内却发出了另一种声音.
艾伦·德杰尼勒斯在她的访谈节目中说,这其中涉及到很多问题,但我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美联航处理这件事的方式,他们用电脑随机选择一名乘客,中奖的就得下飞机,这个规定本身就很荒唐,更好的办法是,不要再超售你们的机票了.
在这里,我想套用艾伦的话作为结尾,空姐被罚这件事中涉及很多问题,但我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乌鲁木齐航空公司处理这件事的方式,他们剩下这么多航餐,航行结束就要全部丢掉,这个规定本身就很荒唐,更好的办法是,不要再剩下这么多航餐了.
常识与规则律师观点3031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占了单位便宜就跳槽小心"不当得利"被追回去2017年10月17日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人事纠纷,总是让公众不自觉地先产生一种"汽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应感.
和一个个单独的员工个体相比,企事业单位的强势自不待言.
然而,上个月发生在浙江的"女白领入职三天宣布怀孕,休完产假立即辞职"的事情,却也让众多有过类似经历的用人单位心有戚戚,共掬一捧同情之泪.
04再加上较为常见的"应届毕业生获得留京指标后迅速跳槽"、"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分房或支付大笔费用协助买房,员工获得房产后离职",这三个大坑打乱了不少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和企业发展规划,也让后来的应聘者会面临更多的合同条款限制、乃至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
前人挖了这么多坑,后来者们,无论用人单位还是求职者,该怎么绕开这些沟沟坎坎,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自身的利益一个月前,浙江某网络技术公司负责人张先生遭遇了烦心事: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
按照张先生的说法,员工孙小姐在面试中提及婚育情况时,自称并未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
之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三天之后,孙小姐说:"我怀孕了.
"怀孕期内,孙小姐经常请假,不过受到"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的明文保护,公司依法继续发工资,缴社保.
只是没想到,产假刚一结束,孙小姐就打来电话,辞职不干了.
女职工生育属于社会成本企业谈不上是否吃亏来源:北京晚报作者:安然插图:王金辉3233分房后离职房产被追回前员工起诉两审皆失利如果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孙小姐这样的"隐孕"加"休完产假就辞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也许还能接受,但是对于需要在商海中挣扎的普通企业而言,为社会承担的成本不免显得有些大了.
张先生说:"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我们还好接受些.
后来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前提下才入职的,希望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使社保不断档.
"显然,隐孕入职的人多了,用人单位今后招聘的时候,除非岗位上的绝对必要,即使不在明面上增加歧视性条款,但在实际面试入职时,对其他求职女性的负面影响不言而言.
审理过大量劳动人事纠纷的通州法院法院芦玉杰法官说,无论隐婚还是隐孕,都不会导致双方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合同无效.
"隐瞒婚姻状况和怀孕状况,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芦玉杰说:"对于'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早有明文规定,哪怕女职工隐瞒自身婚育状况入职,也应视作一种正常的,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成本,可能对于某个用人单位而言,这个成本确实有些高,但它是为了这个社会能够继续发展、存在而不得不付出的成本.
"让用人单位感觉"当头一闷棍背后一板砖"的,远不止劳动者隐婚、隐孕.
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留京指标、前些年的单位分房以及部分大型企业为了引进人才而付出的车、房成本,也经常成为单位和员工闹上法庭的导火索.
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人事纠纷颇有代表性.
赵老师是北京某学院的教师,在职期间从学校分得住房一套.
几年后,在《服务期限合同》未满之时,因个人原因向学校提出工作调动,却被学校要求交回房产.
赵老师向法院起诉,结果两审皆败诉.
今年43岁的赵老师入职后赶上了分房的末班车.
她与学院签订《服务期限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学院向她提供住房一套.
其后,她以每平米1600元的优惠价钱购买了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但是,服务期限还未满,赵老师因为自家和学院距离远,丈夫经常出差,整天在单位与家庭来回奔波,非常劳累,加上孩子无人照顾,因此要求调离学院.
原单位领导当时表态,鉴于赵老师所教专业和所学专业并不对口,同意她调动工作.
赵老师联系了新的工作单位,并按照原单位要求缴纳了2万元违约金.
但是在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突然被告知,让她退房.
"我当时说不愿意,我不调离了,但是学院说不行,说调离手续已经办完,当时新工作单位要求我立即报到,我为了学有所用,解决家庭问题,只好暂时同意了学院不合理要求,被迫退房,被迫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在新单位入职之后,赵老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提起仲裁,失利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向她退还之前所分得的房产.
学院方面则表示,与赵老师所签订的《房改房协议书》和《退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销的情节,房款也已退还,并且从她计算工龄之日起,至她离校之时止,已按照无房户待遇向她补发了住房补贴8.
5万余元,因此不能同意赵老师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驳回了赵老师的诉讼请求,她随即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了上诉.
她说,原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利用掌握档案的大权,强行要求退房,签订了两份不平等的退房协议,这个要求并无法律依据.
"在我花钱购买房屋后,这房屋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分配住房变成我自购房屋.
我签订协议交回所购房屋是因物资学院的违法胁迫行为所致,并非我真实意思的表示.
我当时为了尽快办理完档案调离手续,才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举了一个例子:好比旅客在北京西站排队等候出租车,"的哥"们也排长队等待入场,偏偏一位旅客上车后告知目的地是莲花池公园.
"对于这位'的哥'来说,他实在是太亏了,排了一两个小时,结果就拉上一个起步价.
但是对于整个社会的管理秩序来说,这个成本是不得不付出的,如果允许正规的出租车司机在重要交通站点挑拣客人,势必会出现大量的纠纷,导致整个候车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更剧烈的矛盾.
"梁枫说,除非是一些诸如"育儿嫂"等非常特殊的行业,在招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能以婚育状况作为考核标准,也不能针对婚姻、生育行为作出特殊限制.
"婚育关系是超越劳动关系的,不应该用是否对用人单位公平这样的评判标准.
"但是,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行业,在双方的合同中虽然不能限制恋爱结婚和生育,但是,针对"婚育状况是否公开"作出的限制并不属于违法.
"比如娱乐界中的明星,和由他们而产生的粉丝经济,对于他们所属的公司而言,明星的婚育状况可能会直接影响利润.
即使如此,公司也不能对他们的恋爱婚姻和生育进行干涉,不过,这些信息是否能主动向公众公开,如果在合同中加以限制,并无不妥.
"梁枫说.
劳动法之道/No.
17媒体报道3435劳动法之道/No.
17被迫签订了该两份协议,所以在离开学院后,立即就采取了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这是被迫无奈之下的权宜之计.
庭审中,学院方面对赵老师的说法提出了大量不同意见.
学院方面称,赵老师所讲的"离职手续已办完,不能反悔,而且必须退还房屋才可转档案"的说法不属实,学院曾经极力挽留赵老师,但她坚持要离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老师与学院签订的《服务期限合同书》中有一项清晰的条款,明确约定了"违反服务期限需交回分配住房".
在此前提下,赵老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当知晓提前调动工作的相关法律后果;上诉人认为签订房改房回购协议、退购住房协议并退回诉争房屋是出于被迫,但是没能够就学院方面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提供证据;所说的"提出不再调动工作的情况下,学院要求其必须离职",也没能提交证明.
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她在职业发展与分配住房之间进行了自主取舍.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赵老师的诉讼案中,用人单位赢了一局.
但是在颇多类似情况之下,即使双方签订过"离职之后返还所分配房屋"的协议,但劳动者会提前将房屋出售,造成既成事实.
梁枫律师曾经代理过类似案件:一家大型企业招聘一位高管,为他配车配房,房子已经归到个人名下,车子还登记在企业名下.
合同中规定,服务5年和9年,车辆和房屋所有权相继归于该高管.
但是3年之后,高管跳槽,双方为了房屋所有权打起了官司.
"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了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
如果拿了用人单位分配的房产,或者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供个人使用的房产之后,在服务期未满时离职,那么这个房子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不当得利.
"梁枫认为,在这种民事关系当中,双方已经不仅仅是劳动、人事关系了,而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纠纷.
芦玉杰法官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合同中有关于服务期未满而退还房屋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的合法条款.
"这和在劳动纠纷当中约定的违约金是不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22条和23条的规定,只有在竞业禁止和用人单位专项培训费用这两项当中,才有违约金的问题,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出具专项培训费用的相关证据,才能在培训费的限额之内,按照比例支持违约金.
"至于退还房屋,属于另外的民事关系,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尊重双方的约定.
除了以房屋为代表的大宗经济上的纠葛,"北京户口"在北京劳动市场中的地位毋庸讳言.
企事业单位为求职员工提供了留京指标,而后约定"未满服务期需缴纳违约金"这一非常常见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呢梁枫说,很显然,用人单位提供留京指标,肯定是付出了成本,但是户口是不能在市场上交易的,无法体现出它的经济价值.
而且如果追索违约金,确实也于法无据.
"但是现实情况是,员工在拿到户口又要离职的时候,一般都会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一方面是自知理亏,另一方面,如果是体制内的调动,往往时间是有限制的,原用人单位不转移档案,即使经过漫长的两审司法过程,被判令转移档案,可能对于劳动者而言,早已没有接收单位了.
而且即使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被支持,法院也一样会根据单位的实际损失情况,判令违约的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离职退还房产"属合法条款媒体报道3637劳动法之道/No.
17梁枫接受工人日报采访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的多重思考日前,由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枫、卢爱芝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选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主办的北京市(京津冀)第十九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专题研讨.
会后,梁枫律师就此案件接受了《工人日报》采访,对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谁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劳动者拖延签订合同,单位是否还需支付无合同关系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认为双方无争议,此举是否有效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劳动者该怎么维权由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涉及这些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主办的北京市(京津冀)第十九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探讨.
汪明(化名)于2015年5月1日入职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产品部设计师一职.
入职后公司人事部即提出与汪明签订劳动合同,但汪明一直以各种原因推脱,直至2015年7月底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后来,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一直亏损,公司股东集体决定解散公司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4月28日,科技公司向汪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因公司解散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现该劳动者与我司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顺利办完所有离职手续.
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
但《工人日报》记者注意到,汪明并未在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签字.
科技公司与汪明解除劳动合同后,也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年6月23日,汪明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北京市石景山区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汪明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但支持的赔偿数额低于汪明请求的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科技公司于2016年8月3日注销,因此,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时,科技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已不存在.
媒体报道3839劳动法之道/No.
17虽然科技公司的办公地址及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位于石景山区,但社会保险开立账户中登记地址为丰台区.
汪明不服仲裁裁决,以科技公司的股东高某、范某等作为被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汪明与科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高某、范某等人向汪明支付2.
5万元调解结案.
此案虽然已调解结案,但其涉及的法律争议却引人思考:劳动者拖延签订合同,单位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汪明因自身原因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仲裁依然支持了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这是为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及第6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劳动者推迟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行使用工自主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不能放任劳动者与其一直保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否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出一个月而用人单位未做任何处置的,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梁枫说.
单位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认为双方无争议是否有效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载明"自即日起,劳动者与本单位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纠纷",但并未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很难证明双方确实已就劳动关系的解除达成合意并无任何纠纷,因此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相关费用.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洁认为,这是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所导致的瑕疵.
未能保留相关证据,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仅一个未有劳动者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不能证明双方已经无任何争议,如用人单位无其他证据表明确已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支付.
这也警示用人单位需要规范管理,完善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程序、文件并留存相应证据.
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劳动者咋维权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了,谁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裁决前注销了,汪明向法院起诉时,以科技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继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对此,梁枫指出,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方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清算是指企业为了终结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这样看来,未经清算程序办理注销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主体确已消灭不存在时,劳动者作为债权人该如何选择适格的被告,保全自己的债权不会因用人单位注销而无法主张呢梁枫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科技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其未经清算即进行注销登记,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债权债务则应由股东承担.
"梁枫说.
媒体报道4041工作动态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我是梁枫,我来自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说实话,今天走上这个讲台,能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我要真心感谢我的老东家——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事实证明,职业选择很重要:如果我不是金诚同达的一名合伙人,我很难想象能有机会站在这里和大家交流分享.
今天是一个法律人职业发展的专题交流会,很多顶级的知名律所、律界大咖都来到这里招募人才.
有的介绍律所的辉煌成就,有的讲述自己过往的职业经历.
在这里,我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点点心得,一点点体会,但愿能对同学们在未来的职业法律人道路上有所帮助.
简单来说,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就是"三个选择"、"七个手".
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有一天学有所成,走出法学院的大门,步入社会,开始与校园生活截然不同的职业生涯崭新之旅.
在此之前以及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如何做对一个职业选择,于我们将要过什么样的人生至关重要.
这里,我想讲"三个选择".
第一个选择是:选择道路学习法律之后,将面临很多职业选择,比如成为一名法学老师,教书育人;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一名警察,在体制内发挥自己的专业才干;进入企业,从法务助理、法务经理做到法务总监,为企业贡献自己的专业智慧,等等.
当然,在这其中,成为一名律师,也会成为很多法律人当仁不让的职业选择.
和体制内的公检法从业者相比,律师不受体制的羁绊;和企业法务相比,律师不存在晋升的天花板.
可以说,在市场的检验和挑战中,没有人或环境会限制自己成为一个多么牛的律师.
究竟能做到多么牛,全都靠自己的造化.
——所以说,做律师,"你有多大胆,就能有多大产".
前几天,我在面试一位你们隔壁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我问他:"你为什么选择做律师有人说毕业后先到企业做几年法务,积累一些企业管理经验后,再做律师会更懂企业一些,你怎么看"工作动态走出法学院,如何做一个无悔青春的职业选择在北京大学法律人职业发展交流会上的演讲054243劳动法之道/No.
17他回答说:"我从小就立志想做一名律师,从来没想过其他的职业.
我觉得律师是要靠资历的,所以我愿意从一毕业开始就进入律师行业.
至于先做几年法务再做律师的看法,我觉得还是耽搁了做律师的职业经历.
就像一个好的医生,是从医学院毕业的,而不是在医院里久病成医才毕业的.
"说实话,这个回答还是很令我吃惊的.
他能从一毕业就有这样的认识,还是很令人点赞的.
第二个选择是:选择平台如果你决定做一名律师,选择去一家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也将决定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和走向.
拿我自己来说,在我二十年的职业经历中,我经历过的律所从几个人、到十几个人,从几十个人再到最后我选择的——金诚同达,现在已经达到几百人,在全国拥有9家分支机构.
金诚同达北京总部位于CBD心脏位置的国贸大厦九、十两层,办公面积达3000多平方米.
金诚同达成立25年以来,曾经获得的各项业界荣誉无数,直到今天仍然焕发活力在稳健发展.
有句话说:"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
其实这句话还没说完,真正的后半句是:"舞台有多大,你才能施展多大的才华".
就像我一开头所说的,正是因为我身后拥有金诚同达这个坚实的职业平台,才给我了这个机会和大家对话.
这么说来,各位同学们今天是幸运的,走出大学校门,如果一开始就能走进一个高起点的职业平台,相信它一定会成为助力你今后职业发展的"福地","天高任鸟飞,策马任驰骋"!
第三个选择是:选择做最好的自己就律师这个职业来说,在多数情况下,面对时间流变和实践经验的双重检验,如果经过"七年之痒"的职业晋级,经过超过1万小时的职业训练,未来的职业之路必定会越来越宽广!
有一位律界大咖曾说过,在律师职业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划分为四个层次,即专业律师、优秀律师、杰出律师、卓越律师.
事实上,在这样的成长和历练过程中,是有规律可循的.
现在,我来给大家讲讲开头所说的"七个手".
这"七个手"要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五个手"我们先来看"五个手".
步入职场,自己不过是一个刚刚走上战场的小兵,那时候,你是一个"新手".
从不知所措的"生手"开始,在观察和辅助别人的过程中,日益发挥更大作用,进而逐渐从"帮手",成为可以驾轻就熟的业务"熟手";接下来,从一个轻车熟路的"熟手"到成为业务精湛的一把"好手".
经历这"五手"的训练过程,就是职业发展从零到一的蜕变过程.
如果用无数前人总结的规律来看,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七年时间.
七年时间,"新人"变成"老人",一名实习生也逐渐成长为了一个独当一面的资深律师.
4445劳动法之道/No.
172017年11月2日晚,2017年北京大学法律人职业发展交流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举办.
交流会吸引了来自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对外经贸等高校法学院的200余名同学报名参加.
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代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在本次交流会上作宣讲.
宣讲会上,梁律师以职业法律人的视角,与同学们分享了法律学习者要面临的"三个选择":选择道路、选择平台和选择做最好的自己.
同时,梁律师还畅谈了职业发展的"七个手",从新手、生手、帮手、熟手到好手;再从办案"业务能手"进阶到带团队的"组织高手".
在自由交流环节,金诚同达的展位门庭若市.
同学们在投递简历时,还就招聘条件、职业能力、职业选择等话题积极发问,到场的律师代表和人事部同事对同学们的疑问一一细致解答,并对有意向加入金诚同达的同学,进行了面试和沟通.
北京大学法律人职业发展交流会由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主办,至今已成功举办多年.
该交流会旨在为用人单位、知名学者、在校学生、毕业校友等法律人群体提供拓宽信息渠道、铺展人脉资源的机会,构建起一个广阔、融洽、权威的有效交流平台.
梁枫代表金诚同达在北京大学作宣讲最后,我要和大家说的是:走出校门,开启职场大门,无论是选择道路、选择平台,还是选择做最好的自己,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去做一个无悔青春的职业选择,这更是一个决定自我未来的人生选择.
几乎每一个职场新人,从平步到青云,从志怀高远到实现高处俯瞰,都难以逃脱普适的成功法则,那就是:在业务方面,接受从新手到生手、从帮手到熟手,直到成为一把好手的职业晋级;而在职业发展方面,逐步实现从业务能手到组织高手的人生飞跃,最终走向职业生涯的最高点.
这大概就是我们每个人所想要的职业愿景路线图吧!
在这里,我真诚地祝愿大家:在未来的职业道路上,早日作出最适合自己的人生选择,心有所属,梦有所成!
注:根据录音整理,有修订;标题系编者所加.
结语第二个层次:"两个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另外"两个手".
有人说,律师是靠自己的技能吃饭的,自己不想成为管理者,有本事办好案子就够了.
但事实上,当你成为项目负责人、案件负责人或者专业带头人的时候,当你开始需要别人进行任务协作的时候,你就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管理者,需要领导任务、组织团队协作.
这时候,组织管理不是不想做就能回避的问题.
这样总结下来,随着职业发展和现实需要,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从业务实力出发,成为具有服务竞争力的"业务能手",更要成为一个会带团队、善于协调各方关系的"组织高手".
而事实上,从"业务能手"到"组织高手"的过程,其实就是从一个办案律师到会带队伍的合伙人的职业进阶之路.
工作动态4647劳动法之道/No.
172017年11月29日,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法律500强》(TheLegal500)公布了其2018亚太地区排名,在中资所涉及的16个业务领域排名中,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共有九个领域上榜,其中,WTO/国际贸易业务领域获"顶级推荐"(Top-tierfirm),劳动法业务等八个业务领域获"重点推荐";四名律师上榜"领先律师"(Leadinglawyers),两名律师荣获"新一代律师(Nextgenerationlawyers)"称号.
TheLegal500是公认的独立的世界最大的法律评级机构之一,已有三十年的历史.
其针对各司法区的法律市场提供客观的评价及预测,每年进行一次排名.
排名基于对每个司法区广泛的调研,覆盖各个律所并收集了近三十万客户对自己律师的反馈,其严格的评级标准反映了获推律所和律师都是界内的佼佼者.
自2017年12月12日起,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在无讼陆续推出"劳动法经典案件36讲",为时间紧、任务重的法律人,提供快速掌握实操技巧的有效路径.
梁枫律师是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劳动法领域"最佳律师"、北京市"十佳劳动法专业律师"、北京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熟谙诉讼、仲裁相关法律,不仅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出庭律师,更是一位知名劳动法律师、资深人力资源法律专家.
本次推出的经典案例36讲,共分12个章节,全面覆盖了劳动法业务领域的重点难点,面向从事劳动法业务的律师、公司法务及HR等旨在通过重现36个经典案例的处理过程,实现解决问题及促进交流的学习目的.
课程目录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纠纷规章制度纠纷休息休假纠纷社会保险纠纷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领域入选《法律500强》榜单梁枫举行劳动法经讲在线课程典案例362017年11月22日,《劳动合同法》修订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主办、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恒顺主持.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研讨会上,来自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北京市部分法院、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及有关企业代表,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及修订趋势进行了专业研讨和分析.
劳动合同法修订征求意见专家研讨会在金诚同达举行女职工权益保护纠纷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纠纷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纠纷用人单位补偿和赔偿纠纷劳动者赔偿纠纷劳务派遣及涉外劳动关系纠纷工作动态4849劳动法之道/No.
172017年12月8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市司法局报告厅举办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梦律师行——首都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演讲大赛",金诚同达徐铭鸿律师以《我选择我喜欢》作了精彩的演讲,并荣获了铜奖.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律师的业务素养,12月8日下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市司法局九层报告厅举办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梦律师行——首都律师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演讲大赛".
来自北京市100余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工作人员共约300人赴现场观摩演讲大赛.
此次演讲大赛从10月底开始筹备,14个区律师协会和律师工作联席会共选送45名律师参加初赛.
经过激烈角逐,13位律师进入决赛.
最终,评出了金奖1位;银奖2位;铜奖3位;优胜奖7位.
徐铭鸿律师的演讲《我选择我喜欢》荣获了铜奖.
2017年12月7日,国际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andPartners)在其官网上公布了《2018年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ChambersAsiaPacific2018)的上榜名单.
金诚同达共有八项业务领域、十一位律师上榜.
其中,"国际贸易/WTO:应诉方"再次位列第一等榜首,这已经是该领域第八次蝉联第一.
庞正忠律师连续多年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获得"业界贤达"的称号;蓝岚律师、杨晨律师及彭俊律师分别在"保险法"和"国际贸易/WTO"领域再次被评为"第一等律师";另有其他七位律师荣誉上榜.
领先业务领域国际贸易/WTO:应诉方保险法公司/商事:中国东北部:辽宁能源与自然资源公司/并购劳动法争议解决:北京知识产权:诉讼领先律师知识产权:诉讼庞正忠李德成国际贸易/世贸:应诉方杨晨彭俊符欣徐铮保险法蓝岚师晓燕公司/并购邬国华郑晓东劳动法梁枫《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旨在挑选出亚太地区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表彰在过去一年中贡献卓越且成绩斐然的佼佼者,亦能够提供全面专业的研究成果给到全球的客户或法律人士作参考.
其客观公正性及卓越的声誉已取得业内人士的高度肯定和信赖.
徐铭鸿荣获首都律师行业学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入选2018年钱伯斯亚太地区榜单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演讲大赛铜奖工作动态5051劳动法业务是金诚同达法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金诚同达深具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法律服务品牌之一.
金诚同达律师长期专注致力于人力资源战略运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解决,协助公司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提供专业、及时、高效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服务和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前瞻性的个性化法律解决方案.
金诚同达拥有一流的劳动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团队.
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组主要由核心专业律师和协助支持律师组成,组长由国内知名劳动法律师、资深人力资源法律专家、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担任.
金诚同达劳动法律师团队秉持"专业、品质、信赖"的服务宗旨,以"专家型律师、专业化服务"为职业使命,以专业、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为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及管理提供深层次、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金诚同达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和范围包括:担任常年人力资源法律顾问/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人力资源战略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协助公司建立、健全以劳动用工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运营策略与法律解决方案.
起草、审核、修订员工手册、薪酬方案和福利制度体系等用工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协助公司构建和完善用工制度、合约体系和管理流程,提出解决建议.
在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破产过程中协助公司制定裁员分流与安置计划,处理股权激励方案中涉及劳动法相关问题,并拟定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对与处理措施.
协助公司健全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起草、修订和审核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在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模式下,起草、修订和审核用工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制定与实施合规、安全的法律解决方案.
金诚同达/劳动法业务1-2-3-4-5-就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在中国大陆用工、就业相关法律问题,拟定合规安排计划,提供特别解决方案,起草、修订和审查所需各类法律文件.
参与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组建及运行,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表公司与员工代表进行集体谈判,起草和修改集体合同,协助公司处理相关集体争议.
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停工、怠工、上访等突发的群体性劳资事件以及潜在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冲突提供个案应对和解决方案.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以及因用工管理引发的其他相关诉讼案件中,代理客户出庭参加仲裁、诉讼案件审理.
就人力资源管理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最新颁布法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举行专业法律培训.
6-7-8-9-10-北京总部上海分所深圳分所沈阳分所西安分所成都分所济南分所合肥分所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100004)电话:0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1018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200120)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五层(518000)电话:024-23342988传真:024-23341677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3号新地中心29层(110001)电话:029-68255651/52/53传真:029-68255650地址:西安市锦业路1号绿地领海大厦A座18层(710065)电话:028-86655066传真:028-86026056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16层(610041)电话:13905318400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50014)电话:0551-65589922传真:0551-65589933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置地广场柏悦中心11层(230091)特别声明:《劳动法之道》作为一份免费阅读的专业法律实务研究读物,仅用于内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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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2017.
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之道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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