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19岁教师请假被骂

19岁教师请假被骂  时间:2021-04-22  阅读:()
目录总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33.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84.
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节选)105.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146.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57.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348.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389.
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52培养10.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工作规范…5811.
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规则…6512.
哈尔滨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规定……………………6613.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和报销工作的通知……………71学位14.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7315.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8216.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9117.
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9418.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和参考格式(修订)…96学籍与奖助19.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9820.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10521.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10822.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11123.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11524.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119国际交流25.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简介…12326.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修订)………………12527.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暂行实施办法…13028.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13229.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实施方案(修订)13630.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补充办法…141主要工作流程31.
研究生院网站及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介绍…14432.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14533.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14634.
课程教学环节工作流程图…14735.
博士学位申请流程…14836.
硕士学位申请流程…15137.
学生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流程…154附录38.
常用电话号码…15539.
院系教务办公室(人才培养办公室)联系方式…15640.
哈尔滨工程大学上课时间表…15741.
各教学楼教室编号规则…15842.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会章程…15943.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会综述…16244.
校园安全…164研究生手册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总则2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手册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总则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
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研究生手册5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
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
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总则6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
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研究生手册7(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
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
由教育部制定.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总则8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研究生手册9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10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节选)序言哈尔滨工程大学源自1953年创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哈军工),陈赓大将为首任院长,毛泽东主席为学院颁发《训词》.
1970年,在哈军工原址以海军工程系为主体组建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1994年更名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学校秉承"大工至善、大学至真"的校训,"忠诚、坚韧、团结、创新"的校风,"治学严谨、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的教风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为船舶工业、海军装备、海洋开发及核能应用(以下简称"三海一核")等领域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坚持特色办学方略,坚持内涵建设与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英文译名为HarbinEngineeringUniversity,缩写为HEU.
第三条学校办学地点和法定住所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
hrbeu.
edu.
cn.
第四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并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共建.
第五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等.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研究生手册11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监督、自主管理、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行业特色型大学定位和"三海一核"办学特色,面向海洋强国战略,服务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需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学校坚持精英教育,坚持"创新推动、打造品牌",坚持"视野宽、基础厚、能力强、素质优、可靠顶用"的人才培养目标,致力于培养信念坚定、人格健全、乐于探索、务实笃行的一流工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科学家.
第九条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术发展前沿,坚持"顶天立地"的科学研究,坚持高端引领、集成优势,探究未知领域,支撑人才培养,深化协同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引领行业进步,服务社会发展.
第十条学校基于办学定位和战略规划,坚持"主体超越、整体升级",建设以高水平主体学科为核心、通用学科和基础学科支撑配套、文管学科协调发展的特色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将"以祖国需要为第一需要、以国防需求为第一使命、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作为价值追求,弘扬"以忠诚为灵魂、工学为境界、船海为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二条学校提供全日制本科与研究生学历教育;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质量报告,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动态质量评价机制和保障体系.
第二章学生第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公共办学资源,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四)组织或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和社团,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五)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总则12(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二)尊师重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三)勤学修德、工学并举、健康身心、全面发展;(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六)爱护学校资源,弘扬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育人以学生为本,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涯指导、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服务,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助学金等资助和救济项目.
第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业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或相互约定,维护在校学习的留学生、交换生等类型受教育者权利.
第八章学校标识第七十条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毛泽东手书体,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黑体;校训中文标准字体是魏碑体.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文名称、英文名称、"31号教学大楼"图案和建校时间"1953"字样组成.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旗由蓝色旗面(蓝色色谱为C100,M98,Y17,K0)和反白校徽、校名组成.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歌由王持久作词、刘可欣作曲.
歌词内容为:"当年军工圣殿,今日精英摇篮,流云间青檐碧瓦,回首处栋梁参天;脚踏白山黑土,胸怀万里海天,成长在军号声中,求知在松花江畔;丹心铸剑,何惧大洋深和远,热血熔金,固我海疆坚如磐,大学至真,大工至善,扬帆远航,向前向前.
"研究生手册13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1日.
第七十五条学校上课和下课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号为指令.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1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工程党发〔2017〕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行业特色型大学定位和"三海一核"办学特色,服务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需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传承和弘扬学校"忠诚、坚韧、团结、创新"的优良校风以及"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参与实践,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为发展成为一流工程师、行业领军人才和科学家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涯指导、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服务,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研究生手册15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由本科生院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总则16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如下:(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招生部门汇总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学习过程和考核成绩无效.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色通道及资助政策,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学年评议制度,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
研究生手册17体育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体育课程教学部门认定同意、本科生院备案后,可选修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第十六条本科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或者应修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予以学业预警.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课程结束后,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转为硕士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硕士相关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本科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以及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校着力构建完备的课程教学、实践训练、企业孵化等递进式创新创业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认定、本科生院审批后,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给予记载.
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本校的,其已修合格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育教学活动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注重学生诚信教育和引导,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撤消或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本科生转专业制度,本科学生在总则18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科.
休学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学科的,学校适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学科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可以转学.
研究生转学须导师同意.
学校接到转入申请,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籍管理部门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分别为本科生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6年.
研究生手册19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办理休学前,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合理调整学业进程申请休学创新创业,经学校批准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含休学时间).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入伍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经批准后,须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新学期开学1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开学两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未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总则20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三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相关环节的补修和考核,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者,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学校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审查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本科学生,学校发给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以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校园环境和校园网络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研究生手册21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校务参事、学生评教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照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共同建立文明行为公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定期开展安全和保密常识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全校性安全检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暴力恐怖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则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依法在学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依规管理和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个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讲座、论坛、报告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网络上应当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总则22第五十条学校实行学生集中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思想品德和文明行为养成的重要课堂.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一节奖励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三好班级"及各类标兵、优秀毕业生、毕业金榜、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采取颁发奖金、发放纪念品、授予荣誉称号和举办颁奖典礼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公示.
第二节处分第五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研究生手册23(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予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予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作出给予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临近毕业受到纪律处分,处分期限不足,毕业离校前,学校根据其申请和现实表现确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总则24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后立即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最后期限顺延.
如应对学作出书面决定的事项发生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的,可以顺延到下学期开学时作出.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27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研究生手册25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哈工程校发〔2017〕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规范学校学生纪律违纪、学生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工程党发〔2017〕5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接受其它类型教育学生的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或处分.
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在依法由司法部门处理后,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或处分.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可以通过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总则26(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和管理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第二次违纪的.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内受到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励和奖学金的评选.
(二)如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按照对应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纪律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的,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或公私财物行为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研究生手册27外,要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和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
(二)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或他人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的.
第十三条违反保密规定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于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不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科研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伪造各种证明、涂改证件的,私刻仿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待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收藏、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收听、收看、收藏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涂画淫秽图画、书写下流语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总则28(三)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在网上传播淫秽内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蓄意更改、盗用、攻击、侵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
第十九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达10学时及以上,20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及以上,30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及以上,40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及以上,60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的(连续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擅自离校2天及以上,4天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4天及以上,6天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6天及以上,8天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8天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如造成旷课,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妨碍学校下列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二)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编造、复制和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和谣言,有碍社会秩序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散布反对党、国家、政府及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校园稳定的.
(四)不听劝阻,参加或鼓动他人参加非法政治组织、非法传销组织、非法传教、邪研究生手册29教组织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五)组织、策划、煽动及拉拢他人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活动的.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妨碍学校下列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等学校管理服务部门管理制度的.
(二)隐瞒传染性疾病等病史的.
(三)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四)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的.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恐吓他人的.
(七)以肢体接触、语言或其他行为严重骚扰他人的.
(八)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服务设施的.
(九)对教师或管理人员侮骂、滋事的.
(十)拒绝、妨碍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十一)在餐馆、食堂、公寓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在宿舍留异性或校外人员住宿的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十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
第四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分第二十三条考试是指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学生的课程(环节)考核.
考场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指定的实施考试的空间.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被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总则30(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考生有下列考试违规行为被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非开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传、接、借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手册31(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其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我校学生在校外参加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分程序第二十九条各院系或教职员工在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要在1日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学生考试违规、违反学术道德处分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牵头处理.
第三十条违纪学生处理程序:(一)发现违纪事件后,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
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二)各院系相关负责人员在调查时以及对学生作出处分建议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违纪事实、拟做出处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谈话内容填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事件调查清楚后,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处分建议、违纪相关证据、书面调查材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事件相关人的情况说明及学生检讨等书面文件.
(五)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细则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形成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
(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违纪学生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在相关文书签字的、拒不进行书面检查的,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本细则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总则32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处分决定书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
处分决定书、处分告知书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要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
第三十四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印发后,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其成绩记录中记载为"违纪作弊".
第三十七条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学校荣誉、奖学金等奖励,并因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荣誉等证书,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相应职能部门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安全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第四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作出给予学生处分决研究生手册33定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受到处分后,能够深刻反省,认识到自身错误,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处分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综合审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解除所受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解除违纪学生处分,需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文件.
对违纪学生的解除处分文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决定书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有权作出纪律处分的部门,依照本细则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处理过程、依据、结果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依据学校有关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校学字〔2014〕1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6〕172号)同时废止.
总则3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有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黑教学函〔2017〕584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工程党发〔2017〕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哈工程校发〔2017〕151号)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提请学校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管理.
第四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态度依据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具体负责申诉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申诉工作具体事宜.
第七条申诉委构成如下:设申诉委主任,由学校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法律专家.
申诉委成员总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9人,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均不少于2人.
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或校研究生会推荐.
第八条申诉工作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原处分(处理)单位不作为申诉委成员.
申诉委成员与原处分(处理)单位及申诉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九条申诉委主要职责:(一)指导申诉委办公室开展工作;(二)听取申诉人陈述;(三)听取原处分(处理)单位所作情况说明;(四)审议申诉复查结果;(五)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的处理决定.
研究生手册35第十条申诉委办公室职责:(一)组织学习学生申诉相关政策法规;(二)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向申诉委提出申诉工作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复查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五)依据申诉委决定,向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反馈复查结论.
第三章申诉受理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所作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本人可以向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一)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二)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或不当的;(三)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四)原处分(处理)单位及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受到处分(处理)的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在10日内提起申诉.
超过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诉权利,申诉委办公室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处理)单位在向学生下达决定书时,应正式告知其拥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申诉人向申诉委提出申诉,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诉人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诉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申诉申请书;(四)申诉人受到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五)申诉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二)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三)所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四)就同一事由,已经作出复查决定的.
第四章申诉处理第十五条申诉委办公室组织对所受理的学生申诉事项开展复查.
总则36第十六条申诉委召开申诉工作会议,听取申诉委办公室复查情况报告,听取申诉人的陈述、或原处分(处理)单位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申诉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讨论学生申诉事项和复查情况,依据规定和程序对申诉事项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分为以下三类情况:(一)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作出维持原处分(处理)的决定;(二)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当或处理程序不规范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责令原处分(处理)单位予以纠正,并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三)对于无法立即作出决定的,申诉委实行休会制度,责成申诉委办公室继续开展复查,补充完善后实行复会研究议定.
第十八条申诉委应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九条对原处分(处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查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二)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形成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委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及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直接送达申诉人;(二)通过邮局邮寄送达;(三)通过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
送达方式由申诉人自行选取.
对于选取直接送达方式、申诉人拒不签收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申诉委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研究生手册37可以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申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学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总则38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哈工程校发〔2017〕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资助工作的育人内涵,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定义范畴进行界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三条学校设立助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校领导,成员为学生工作部(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财务处、校团委、武装部、纪检监察处、校友办(基金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助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中心主任.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在学校助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和学校总体要求,统筹学校事业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投入,科学规划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建设,确保各项资助育人政策精准落实.
第四条院系设立资助工作小组,组长为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成员为学生工作干部、教务工作人员及学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主要职责:负责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等各项资助工作的具体评选、认定、材料初审及监督工作.
第三章资助资源及分类第五条国家奖助项目(一)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本科生8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
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研究生手册39者每人每年获得助学金:本科生1000元-3000元不等、硕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23000元.
(四)国防科技奖学金.
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设立,用于奖励国防科技学科、专业品学兼优且志愿投身于国防科技事业的在校生,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10000元.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指定专门商业银行,通过财政贴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形式,每人每年贷款总额为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学生可选择生源地和校园地银行办理贷款.
(六)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且自主就业,考入我校的学生,可向国家申请学费资助,每人每年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
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及以上的,可向国家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八)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给予入伍前一次性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服兵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资助.
可向国家申请补偿、代偿及资助,每人每年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社会奖助项目社会类奖助学金是由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而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七条学校奖助项目(一)学校奖励项目学校奖励项目是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的.
1.
陈赓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业、品德等方面表现优异,起到榜样引领作用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是学校设立的最高个人奖项,获评者为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10000元,名额不超过10人.
2.
谭国玉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比前一学期名次提40%以上的本科学生,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1200元,名额20人.
3.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本科生.
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一等奖8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在校本科生总数的8%、12%、15%.
总则404.
学业奖学金.
用于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硕士研究生4000-10000元不等、博士研究生8000-15000元不等.
5.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获评者每人每年获得奖学金:一等奖8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在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总数的10%、15%、25%.
(二)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是利用自筹、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等方式募集,用于资助临时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
1.
临时生活补助.
资助本人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学校常规补助无法维持日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原则上每人每次申请补助额度不超1000元.
2.
大病补助.
资助在校期间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额度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实际产生医疗费用设定:医疗费用低于5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万元;医疗费用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万元;医疗费用高于10万元,学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万元.
3.
新生入学补助.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其中包含每人价值100元的生活礼包(11种生活用品).
4.
学费减免.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等国家规定优抚对象子女、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及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此费用由学校自筹资金进行补贴.
5.
节日补助.
在校过春节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人补助2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人补助500,新春礼包每人200元.
其他节日,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原则上每人补助100元.
6.
冬衣补助.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购买冬衣.
一般困难新生每人100元,特别困难新生每人400元.
7.
寒假爱心路费.
资助寒假返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往返家庭所在地与哈尔滨之间的学生火车票硬座票款.
(三)绿色通道为确保新生顺利入学,学校特设立"绿色通道",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第八条勤工助学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每周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月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研究生手册41活保障标准.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以下四类:(一)助工岗位.
承担学校某些劳务性或事务性辅助工作.
劳动报酬为每小时10元.
(二)助教岗位.
助教有三种形式:一是教学助教,承担所助课程的讨论、习题、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主讲教师进行在线课程视频制作、内容更新、在线辅导、答疑,协助主讲教师进行翻转课堂的讨论组织、辅导答疑等,劳动报酬为15元/小时;二是开放实验室助教,承担实验室仪器设备与实验物品管理,水、电、门、窗等管理,实验或实践课程的指导、实验课的准备、评卷及课程主讲教师指定的其它教学辅助工作,劳动报酬为10元/小时;三是学习助教,针对学生在单科课程内的疑难问题采取"一对一"形式进行答疑辅导,劳动报酬为10元/小时.
(三)助管岗位.
承担学校机关部门、教学院系、直属单位的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劳动报酬10元/小时.
(四)助理辅导员.
协助院系专职辅导员开展各项专题教育活动,承担学生党团及班组织活动的指导、学业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辅助工作.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九条本科生奖助学金申请条件(一)奖助学金申报对象为在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申请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道德优良.
2.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3.
具有突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
4.
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5.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体育锻炼达标,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二)申请不同类别的奖助学金,需满足其对应的特定条件:1.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无不及格科目.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
申请国家助学金者,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4.
申请国防科技奖学金者应:总则42(1)有志于投身国防科技事业;(2)未与其他高校或用人单位签订过定向、委托培养协议;(3)毕业后应按协议规定到用人单位就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4)符合签约单位的其他要求.
5.
申请陈赓奖学金者,应为三好学生标兵、自强标兵、创新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的最优者或本年度学习标兵奖学金获得者.
6.
申请谭国玉奖学金者,专业成绩排名比前一学期名次提高40%以上且名列前茅者,如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7.
申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学习成绩加权平均优良,素质测评成绩位居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奖项比例之内.
原则上一、二年级学生各院系以年级为单位排序,三、四年级学生各院系可以按专业进行排序.
8.
申请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者,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评定以每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在院系排名的百分比作为评比依据,全体预科学生按年级排序后,依据年级总体排名的先后顺序,按获奖比例选取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认真,积极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五)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申请条件退役一年及以上且自主就业,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申请条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以国家公布为准)基层单位就业,工作达3年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申请条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但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或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研究生手册43第十四条困难补助申请条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难以维持其在校基本学习和生活,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金额的困难补助,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一)上学年受到学校警告或纪律处分者;(二)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申请条件助工、助教、助管、助研、助理辅导员申请条件均由设岗单位具体制定.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结合相关信息、收费标准及资助数据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数据参考和支撑,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等级,其参考标准如下:(一)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一般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
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来自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城市家庭中父母有一方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无力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5.
家庭中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6.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7.
家庭或本人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现阶段经济困难的.
8.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9.
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10.
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经济来源,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特别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
2.
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学生.
3.
低保家庭、建档立卡户、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总则444.
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费用.
5.
农村家庭,人均耕地很少,除种地外没有其它经济来源,且家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或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除种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6.
城市家庭中父母均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明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
家庭中有三名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无力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8.
家庭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9.
家庭或本人遭遇突发性灾变(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10.
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极其困难.
第五章评定流程第十七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流程(一)学生申请.
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9月.
符合各项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交个人申报材料.
(二)院系评选.
院系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三)学校审核.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奖助学金名单,无异议后颁发荣誉证书.
(四)资金发放.
奖助学金由财务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审批结果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流程(一)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管理1.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
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财务处扣除学生当年应缴费用后,将余额划入学生本人贷款账户.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生源所在地的学生资助部门或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生源所在地的学生资助部门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生源所在地资助部门进行审核,金融机构负责审批并发放贷款.
研究生手册453.
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二)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并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四)还款救助为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促进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1.
资金来源及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学生资助资金.
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学校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
救助对象及条件.
包括四类借款学生:(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代理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①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应在受灾当年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总则463.
救助原则及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并可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并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学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学校还款救助资金专账.
4.
救助申请及发放.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交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向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申请办理.
申请人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
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2)资格审查.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最终确定还款救助名单,并上报学校,待学校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还款救助资金划拨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流程(一)学生申请.
学生于每年9月按照学年提出申请.
(二)院系初审.
院(系)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
(三)审核并上报.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上报.
学校汇总本年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情况.
(五)获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下拨资助资金.
(六)发放.
学校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金后由校财务处统一划拨给退役士兵学生.
第二十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流程(一)学生申请.
应届毕业生应于每年在5月和11月底前向院系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三方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如就业协议未体现具体的基层就业地点,毕业生还需提供由就业单位开具《基层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如毕业生涉及二次定岗,还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院系初审.
院系审查学生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财务处审查.
财务处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加盖公章.
(四)审核并上报.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研究生手册47(五)国家批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偿代偿资金划拨学校.
(六)资金发放.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配合财务处将补偿代偿资金打入毕业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流程(一)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1.
学生申请.
应征报名学生登录全国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武装部.
2.
财务处审查.
财务处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加盖公章.
3.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查.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查学生贷款情况.
4.
批准入伍地审核.
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学生通过征兵体检并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5.
武装部审核.
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送至学校武装部.
6.
审核并上报.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对武装部提供的学生应征入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
国家批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偿代偿资金划拨学校.
8.
资金发放.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配合财务处将补偿代偿资金打入毕业生银行账户.
(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1.
学生申请.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于每年9月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2.
审核并上报.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
国家批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并将当年补偿代偿资金划拨学校.
4.
资金发放.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配合财务处为学生办理学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困难补助申请流程(一)临时生活补助.
学生可根据实际困难随时填报《哈尔滨工程大学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发放.
(二)大病补助.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哈尔滨工程大学大病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各院(系)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病情治疗需要提出资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总则48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发放.
、(三)新生入学补助.
新生报到期间,学生本人携带录取通知书和加盖当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迎新现场办理.
(四)学费减免.
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学费减免审核工作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老生学费减免审核工作在春季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完成.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填报《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
(五)节日补助.
按照节日时间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六)受灾补助.
受灾学生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受灾学生家庭情况统计表》、《哈尔滨工程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受灾证明,院(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受灾情况提出资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发放.
(七)冬衣补助.
各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发放.
(八)寒假爱心路费.
各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经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发放.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申请流程(一)岗位设置.
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助工、助教、助管及助理辅导员岗位的总体设置,导师负责研究生助研岗位的具体设置.
(二)学生申请.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申请.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生登录学工系统中勤工助学岗位在线申请模块,登记个人信息,形成申请岗位学生数据库.
(三)单位选聘.
设岗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在数据库中选聘符合条件者,并组织面试,试用后,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设岗单位、受聘学生三方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四)岗位管理.
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聘任、使用、管理、考核及劳动报酬核算.
设岗单位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劳动报酬表,每年12月5日前报送本年度《勤工助学学生管理档案》,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1-2次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一)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
研究生手册49(二)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院系成立由副书记任组长,院(系)干部、班主任等任成员的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章资助育人第二十五条诚信教育作为学校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资助过程中须注重引导学生树立诚信意识.
建立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个人诚信档案,引导和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状况及个人需求.
对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加强贷款毕业生诚信还款教育,引导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按时足额还款.
加强代偿申请学生资格审查,引导毕业生诚信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感恩回馈鼓励获得奖助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鼓励获奖学生自愿将奖学金的1%捐入"一分阳光、温暖校园"爱心基金,引导学生饮水思源,知恩感恩,回馈社会.
第二十七条心理关注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帮扶,帮助贫困学生摆脱精神压力,有效延展助学的深度.
广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团体辅导,及时预防并化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危机,纠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知偏差,提升其心理素质.
第二十八条学业援助建立多元化的学生学业援助机制,通过组建学习助教团队、开展学习辅导、学业援助与预警等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业帮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
同时通过学习助教岗位实践为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锻炼机会,使其在助人自助中共同成长.
第二十九条朋辈互助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家-助梦团,由学生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管理,以学生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开展定制式活动,激发学生内生动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增强学生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学生在自助互助中健康成长.
第三十条励志教育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勇于担当的好品质,深入挖掘励志成才、奋发有为的先进典型,印发优秀学生典型风采录,加强励志成才典型事迹的宣传和引导,通过培育励志成才典型,总则50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树立崇高坚定的理想信念养成执着勤奋的学习态度,塑造奋发有为的精神气质,追求坚毅高尚的人格品质,展现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十一条公益实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公益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知恩感恩良好心态,在社会实践锻炼中成长发展.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和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个人时间、精力、技能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学校以及锻炼个人能力.
第三十二条人文关怀在实施资助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采用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得涉及学生隐私.
宣传优秀学生典型事迹时,需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评定原则(一)所有奖励、资助项目采取申报制,不申报者不参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坚持评选标准,遵守评审程序.
(三)同一学期内,各项奖助学金间兼得与不兼得原则:1.
优秀学生奖学金、谭国玉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之间不兼得,可以与其它奖励项目兼得.
2.
陈赓奖学金、学习标兵、自强标兵、创新标兵、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之间不兼得,可以与其它奖励项目兼得.
3.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之间原则上不兼得.
4.
国家助学金与社会助学金可兼得.
5.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者不再参评本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谭国玉奖学金、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奖学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奖项的申报评定:1.
评奖期限内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2.
评奖期限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
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不达标者.
4.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不满一学年度者.
研究生手册515.
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研究生奖助学金参照研究生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院系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大额医疗费用周转基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04〕3号),《哈尔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校学字〔2005〕60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建立本科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校字〔2007〕22号),其中包括《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各项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哈尔滨工程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哈尔滨工程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公益活动有关规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勤工助学学生聘用、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08〕1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公益活动实施办法》(校学字〔2010〕5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校学字〔2009〕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实施细则》(校学字〔2011〕60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校学字〔2013〕54号)文件同时废止.
总则52哈尔滨工程大学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哈工程党发〔201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党字〔201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
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人员等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三条学校是科研诚信建设和预防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科研诚信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科研诚信规范第四条广大师生应当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勇于探索创新,维护科学诚信,自觉践行科研诚信建设,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五条广大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学研究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侵占等学术不端行为.
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骗取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科研任务;(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
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研究生手册53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四)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在著作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出处,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
保守国家秘密,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学术环境.
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技知识,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学校将科研诚信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由纪委办、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研究生院、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等重大节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宣传.
第七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教师行为规范中提出科研诚信要求,在岗位说明书、聘期合同中对教师列明科研诚信条款,要求其在指导学生、项目研究、发表论文、申报奖项等方面遵守科研诚信并对发生违规情况做出明确责任追究规定.
在对学院、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中,将违反科研诚信、发生学术不端事件列为一票否决项.
在学生入学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在校期间的学风表现进行承诺.
第九条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在申请项目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在项目研究期间,加强对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科研诚信方面的监管,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建立师生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调查认定违反科研诚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过程的具体执行.
总则54第十二条纪委办、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十四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内其他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转交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线索明确、证据充分的,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可以委托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就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内容,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进入正式调查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基层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初步调查.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直接进入认定和处理程序.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助调查或者取证.
第二十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研究生手册55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及时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意见.
调查意见一般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认定第二十五条根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未注明或虽注明但已构成自己研究成果核心的;(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伪造虚假科技项目,伪造或夸大科技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八)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九)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书指标或预算安排;(十)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通过虚假票据、虚假劳务合同或虚构人员名单、虚构测试内容或提高测试支出标准、虚假外协合同等方式虚报冒领或违规套取科研经费;(十一)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的行总则56为,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十二)职务技术成果未经学校认可,私自转出获利行为;(十三)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十四)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十五)其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学术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以及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将调查认定结论通知被举报人,无异议的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报主席签发;如有异议,可通知被举报人补充提交材料,决定是否复议.
被举报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处理第二十九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十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五)辞退或解聘;(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还应诉诸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研究生手册57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结论和有关部门提交的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各有关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的结论,公布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属于校内人员的,参照第三十条给予处理;不属于校内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复核第三十二条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决定执行部门提出异议,异议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需对处理决定进行复核的,由处理决定执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处理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三十三条处理决定执行部门收到异议后,需要对调查认定结论再次复核的,应转交科学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处理决定执行部门.
第八章监督第三十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科研诚信建设进行长期监督,基层学术组织要对本单位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以往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道德条例》(校字〔2002〕6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9〕1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校研字〔2009〕4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校字〔2012〕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培养58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工作规范哈工程校发〔2019〕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保证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立德树人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中心工作.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推动教学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章教师教学的主要职责第三条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争做新时代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四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出现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编造、传播虚假和错误信息;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第五条教师应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老师是高校教师的第一身份,教书是高校教师的第一工作,上课是高校教师的第一责任.
教师应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注重教学总结和持续改进;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研究制定;承担课程基本建设,包括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讲稿等教学文件,选编教材及教辅材料等;教授须讲授本科生课程.
第三章教师准入、退出与发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
研究生手册59第八条本科课程任课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任课教师原则上应由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新进教师须在五年内完成教育教学(包括师德教育)相关培训,通过综合评估后,获得由学校颁发的《新进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方具备教师授课的资格.
新进教师独立承担课程前,须完成一门课程的助教工作,试讲合格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九条实施基于"学生评学,同行评教,规范检查"三位一体的教师教学评价制度,强化课堂教学的监督与管理.
对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不合格或学生反映较大的授课教师,经核实后实行"黄牌"警示,提出改进要求,一年内不得进行课堂教学,责成其参加教学培训.
经过二次评估仍未合格的教师,取消其此门课程的授课资格.
被取消该门课程授课资格的教师经过整改和培训达到准入标准后,可重新获得该门课程的授课资格.
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实行本科教学工作考评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每年由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面向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
教师教学培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专题教学培训与在线学习、精彩一课教学观摩、综合素养培训、体验环节、评估环节、教学改革研究等.
第四章教学任务安排第十一条培养方案是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其修订(制订)和执行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鼓励教师积极开发、引入优质在线开放课程资源,不断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应建立课程审核、评估、准入、退出制度,严把课程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关.
第十二条教学大纲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指导和遵循.
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课程思政基本要素或案例、参考教材及学习资源等内容.
教学大纲应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科生课程教材应按照教学大纲参考书目选用一种教材作为主要授课教材,选用多种辅助教材,更换主要授课教材属教学大纲修订工作范围,须按照教学大纲调整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研究生课程教材应按照教学大纲参考书目选用一种或几种教材作为主要参考教材,选用多种辅助教材.
所选教材原则上出版年限应在十年以内,严禁无教材授课.
学院使用近五年出版教材比例应达到50%以上,本科生自编讲义比例不得超过10%.
教师应确保教材价值导向正确,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哲学社会科学课程应统一使用"马工程教材",相近、相关课程优先使用"马工程教材",要科学审慎使用西方原版教材.
第十四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生成、下发教学任务.
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要求,恰当设置教学班级数,安排教学班授课教培养60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填报教学任务书,组织开设相关课程.
本科生课程每个教学班原则上只安排一名授课教师,如确需多名教师共同授课的,学院应履行备案程序,将相关课程授课教师、个人授课学时及授课顺序报本科生院备案;研究生课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际情况,可实行一班多师,即由几名教师共同完成授课,其中一名教师为主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本科生教学分阶段、有针对性、有效的推进各类课程的小班化教学改革,逐步将通识教育平台、大类教育平台必修课授课规模缩减到90人左右,学院基础及专业核心课程授课规模缩减到60人左右.
第十六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院依据教学任务书的内容共同完成课表编排工作.
课表是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章课堂教学第十七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
教师应切实承担起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中,认认真真讲好每一堂课.
第十八条备课(一)教师应认真阅读研究授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明确所授课程在知识、能力、素养、视野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课程教学内容对本科生达成毕业要求的贡献度.
了解先修课程、后续课程及本研贯通培养需要,处理好课程衔接,避免重复,提高课时效益和学生学习的兴趣;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精选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进度,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
(二)教师应精心规划研讨课、习题课、多媒体教学、MOOC学习、翻转课堂、实验、虚拟仿真等教学设计,制作直观教具模型、挂图等,并通过预作、预演、预展加以落实.
(三)教师应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大量参考资料,在开课前应完成全部课程讲稿.
(四)课程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发挥集体智慧和协作精神,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五)教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要求;讲授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其阐述或解决方法;根据每次课的内容特点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手段和实施步骤;课堂讨论与课外学习的思考题、练习题及作业题;检测教育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九条课堂讲授(一)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教学.
(二)开课伊始,教师应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
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和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课程考核的方式与安排,考勤办法及基本要求.
研究生手册61(三)教师应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学生学习产出为导向,关注学生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注重对于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注重对每名学生课程参与程度的评价,科学把握教学进程,提升教学效果.
(四)教师应从更加有利于学生掌握知识、提升能力的角度,合理利用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案例式等方式和现代化、信息化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全体学生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分析、评价和创造等高阶认知能力,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课程的重点难点.
第二十条课外学习指导是课堂教学的深化和拓展.
课外学习范围包括:MOOC学习、阅读资料、小组讨论、课程答疑、课程预习、课程复习、评估本章任务完成情况、作业等,本科生课程的课外学时相对于课内学时比例不得少于1:1.
第二十一条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必要补充.
对基础好的学生应推荐有关参考资料,引导其深入钻研与本课程有关的问题;对基础较差的学生应热情鼓励,耐心辅导,帮助其掌握好课程基本内容.
第六章实践教学第二十二条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实习、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专业实践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教师对学生实验须严格要求,加强检查指导.
教师应增强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人员和财产安全.
教师应不断改革实验内容,创新实验技术,增设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教师应强化实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探索应用虚拟仿真技术,研发推广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
第二十四条实习是通过实践培养学生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教学形式.
实习领队教师负责联络实习单位、制定出行方案、开展安全教育、安排食宿交通、管理经费、组织实习考核、进行实习工作总结等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组织学生实习、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组织阶段小结、指导学生撰写实习笔记及实习总结报告、交流实习收获、进行实习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培养质量的综合检验.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责题目的拟定和申报、任务书的撰写、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的评阅等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过程指导及全面考核评定.
指导教师应注意指导方式,在及时布置任务、检查进度、解答疑难的同时,应因材施教,严格要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按照学位授予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培养62第二十七条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充分的、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章课程考核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课程考核应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考核激励导向功能.
教师应进一步强化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丰富课程考核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学生基础知识、创新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以考促学,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第二十九条严肃考风考纪是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加强考风考纪工作长效机制,广泛深入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和建设等工作.
第八章停、调课管理第三十条教师任课期间,不得擅自停、调课、请人代课等.
教师因进修、科研出差、生病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停、调课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并审核完毕.
停、调课手续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网上申请:教师本人登陆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主页或学校网上办事中心,填写停、调课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批准,报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备案.
(二)书面申请:遇停、调课环节较多、学时较长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网上申请时,由教师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停、调课单》,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活动需停、调课的,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通知解释.
第九章课堂教学纪律第三十二条教师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应为人师表,行为示范,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和表率.
(一)教师须举止文明,尊重学生,注重仪表,举止端庄,语言规范.
不得提前下课、无故推迟下课,在课堂上不得接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二)教师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课堂,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上课铃声响过后,教师应向学生明确宣布"上课",学生应立即起立并向教师行注目礼,教师回应"请坐",授课开始.
下课时,教师应明确宣布"下课",学生方可离开课堂.
研究生手册63(三)教师授课应生动,富有吸引力,将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课堂中,提高学生听课率和抬头率.
(四)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对于学生上课睡觉、玩手机等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教师应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对少数不接受批评、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的,可要求其离开课堂.
第三十三条学生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体,应主动遵守课堂教学秩序,养成优良学风.
(一)学生应尊重教师,注重文明礼貌.
(二)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作息时间,严禁旷课,不允许无故迟到、早退和中途进出教室.
因故迟到的学生,应敲门并经教师允许后进入课堂.
(三)课堂上一切活动均应听从教师的指导和安排,集中精力,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
未经许可学生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不得做与课堂学习内容无关的事情.
(四)学生在回答教师提问或有疑难问题时,应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起立回答或问询.
第三十四条教师和学生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共同参与者,应共同维护教室整洁环境、文明环境,爱护公物,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教师和学生应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完成课堂学习任务.
第三十六条辅导员、班主任应注重培育学生家国情怀,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学习中锤炼心志,坚持每周听课一次,及时了解学生听课学习情况,对无故缺课和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正在授课的教室.
第十章考核、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校、学院和机关部门领导听课制度,将领导听课情况纳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实绩考核体系,学校领导班子每年听课不少于四次(至少包含一次思政课程),正处级干部每年听课不少于四次.
学院应建立健全院领导、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专业建设责任人听课制度,将学生课堂秩序情况纳入课堂教学评价体系,以听课、看课等形式加强课堂教学秩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每年年末教师应对自己承担的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学院根据教师教学质量、教学成果、教学工作量等方面认真做好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并将教师教学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和津贴分配的培养64最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教师从事人才培养应获得的荣誉感和满足感,学校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哈工程党发〔2016〕50号),对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教学工作中未认真履行教学行为规程,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校规校纪,酿成教学事故的教师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质字〔2010〕3号)进行处理;对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哈工程党发〔2019〕34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程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校字〔2004〕12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通则》(校教字〔2005〕5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课堂文明守则》(校字〔2005〕1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停、调课的管理规定》(校字〔2005〕1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校研字〔2004〕22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教学秩序的通知》(校研字〔2006〕25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手册65哈尔滨工程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迟到20分钟以上的不准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二、考生须携带规定证件(照片清晰的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考试,无证件或证件无法辨认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考生应将证件放在规定位置,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三、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坐.
考生不准随意离开座位,不准在考场和考场周围喧哗吵闹、吸烟、交谈等.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具.
禁止携带具有通讯、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考试指定的书籍、资料等.
五、考生答题须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准用铅笔(指定用铅笔作答的除外)书写.
答案写在规定的答题册(卡)上,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六、考试时不准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
试卷上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须举手示意监考人员解决,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等.
八、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中途离场后再行返回.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和陪同.
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在原座位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考生不准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不准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他人学号、姓名等信息.
十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以及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培养66哈尔滨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规定校研字〔2013〕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保证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校外实践是指研究生到校外参加学校、院系、导师组织的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章院系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各院系必须认真严格审查实践单位的劳动场所与生活环境,研究生校外实践单位必须是遵纪守法、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各院系应与实践单位签订研究生校外实践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害身心健康发展的实践内容.
第五条研究生在外出进行实践前,各院系应做好动员工作,进行至少2学时的校外实践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遵纪守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财务安全、疾病预防、防抢防盗、防诈骗、防传销、防煤气中毒等方面,并与研究生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条各院系必须强化校外实践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教育研究生服从各实践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指定专人指导相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各院系在进行例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次专业实践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八条各院系应建立研究生校外实践保险制度,为参加校外实践的学生办理学生意外伤害等保险,保险额度不得低于20万元/生.
第九条研究生赴校外实践前,各院系须协同实践依托单位严格审查学生住宿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学生入住.
第十条各院系应为校外实践研究生配备校内、校外2名实践指导教师,校内实践指研究生手册67导教师一般为该研究生校内导师,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一般为该生校外导师或由实践依托单位指定.
第十一条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校外实践研究生的管理与监督,实时准确掌握校外实践研究生动向,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情况登记汇总表》(1),将校外实践研究生姓名、联系方式、校内外实践指导教师联系方式、实践单位名称及详细地址等信息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各院系应严格执行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于擅自离开实践岗位或超假不归的研究生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发生事故,各单位要迅速向学校报告,重大事故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实践指导教师职责第十四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实践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校内实践指导教师职责(一)在研究生外出进行实践前,负责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研究生的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负责对校外实践工作提前进行安排和落实,结合实际J清况,会同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做出详细的校外实践计划、日程安排和安全应急预案.
(三)负责安排落实校外实践研究生的食宿问题.
(四)负责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好实践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五)定期与校外实践研究生进行联系,每周至少与研究生联系一次,了解实践进展情况,强调实践安全问题.
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院系汇报.
第十六条校外实践指导教师职责(一)负责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有关安全、保密、规章制度等方面教育工作.
(二)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研究生实践期间日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准确掌握本地公安、消防、医院等单位的联系方式,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培养68(四)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实践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向校内实践指导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汇报.
第四章校外实践研究生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外出进行专业实践前,除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外,还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保证书》(2)与《哈尔滨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备案表》(3),交院系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外出专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纪律要求:(一)自觉遵守校外实践相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实践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与交通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和谐相处.
(三)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四)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五)服从实践单位安排,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作息和请销假制度,外出应报告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
(六)每周与校内实践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安全、课题进展等情况.
(七)校外实践期间,不得参与与实践无关的活动,不寻衅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做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各种活动.
(八)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机密泄露,维护实践单位利益.
(九)校外实践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拨打公安、消防、医院等单位应急电话,寻求帮助,并及时向校内外实践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报告.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九条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责任方.
第二十条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凡因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校外实践期间,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企业的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由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研究生手册69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参加校外实践期间发生重大事故后,各院系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
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善、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研究生实践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哈尔滨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保证书培养701:哈尔滨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保证书本人校外实践情况已与家长进行沟通,家长知晓并同意本人进行校外实践.
本人保证自觉遵守学校关于校外实践的相关规定,定期与学校沟通、汇报校外实践情况,同时承诺:1.
自觉遵守校外实践相关纪律及安全怜理规定,自觉遵守实践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与交通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和谐相处.
3.
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4.
注意消防与住宿安全,不使用违章电器,不在规定以外的地点留宿.
5.
不参与传销等违法活动,不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校外实践无关的危险性上作,不酗酒滋事、不打架斗殴,不做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各种活动.
6.
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前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在实践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操作.
7.
严格遵守作息和请销假制度,不私自或单独进行话动,外出应报告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时返回.
8.
校外实践按预定区域、既定任务与时间进行,实践结束后立即返校.
9.
每周至少与校内实践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课题进展、实践安全等情况.
10.
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将技术或商业机密泄露,切实维护实践单位利益.
11.
校外实践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拨打公安、消防、医院等单位应急电话寻求帮助,及时向校内外实践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报告.
12.
校外实践期间,凡因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13.
校外实践期间,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企业的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保证人(研究生)签字:研究生手册71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和报销工作的通知研院函〔2018〕16号各有关院系:为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我校设立了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以下简称"实践教学经费").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学生存在实践时间过短,实践地点与申报计划地点不符,开支范围与规定不符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与实践经费执行.
为保证实践教学经费的有效使用,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和报销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和报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销范围1.
实践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实施细则(试行)》(校研字〔2012〕31号)执行,具体包括实践教学培养费(住宿费、哈尔滨市内公交车费、资料费、保险费、邮寄费、指导费、管理费、实验耗材、打印纸、打印复印费等)和一次性往返路费,学生在外地实践期间无出差补助.
2.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实践经费的报销范围、标准均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同,由各有关院系在学校下拨的实践经费中予以报销.
二、报销程序1.
实践教学经费报销工作由各有关院系实施,由各有关院系教务办收集、整理、汇总、初审报销票据,各院系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各院系教务办统一将审核后的报销票据送校财务处报销,报销事宜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2.
实践教学经费报销的票据应以人为单位分别粘贴,并填写学生报销单(纸质版),报销单内容包括院系、序号、学号、姓名、报销内容、报销金额、学生签字、主管领导审批等(详见1).
按照报销单序号将票据粘贴单进行编号,报销金额直接打入学生在学校备案的银行卡中.
3.
由院系统一联系实践单位并交纳相关费用的,需填写院系报销单(纸质版),报销单内容包括院系、序号、报销内容、费用涉及的人数、报销金额、主管领导审批等(详见2).
培养72按照报销单序号将票据粘贴单进行编号,报销金额直接打入对方单位的银行账户或经办人在学校备案的公务卡中.
三、有关说明1.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中的市内公交车费按定额8元/天填表领取.
2.
各院系在报销材料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学生实践时间过短、实践地点与报备地点不同、开支范围与规定不符等情况,不得予以报销.
3.
路费票据丢失或由其他经费报销路费的学生,须出具导师和院系实践经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的外出实践证明后,方可按照计划经费额度进行报销实践教学培养费,提供购票证明的可报销路费.
4.
哈尔滨市到学生实践地点确无火车硬座车次的,学生可乘坐动车二等座,由院系核实后可报销相关路费.
5.
实践教学经费是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
各有关院系要对实习实践经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做好实习实践经费的报销审核环节.
学生的导师和院系经费负责人须对学生实习实践过程产生的费用真实性负责.
7.
MBA、MPA的实践经费由经管学院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经费报销工作的通知》(研院函〔2013〕27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由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手册73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哈工程校发〔2017〕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和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具有的学术水平(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术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撰写应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74第二章学位论文开题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开题工作的安排(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必须先经导师审阅同意,方可申请开题.
(二)学院(系、部,以下简称学院)安排开题事宜,开题报告会设组长1人、委员2或4人、秘书1人,组长和委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三)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时间可根据研究生工作进度确定,但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开题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开题报告通过6个月以上方可办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六条开题报告的内容开题报告的字数一般应在5000字以上,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选题的目的、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
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着重说明研究背景、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对开展此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论文研究方案.
主要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论证和创新之处,预期达到的目标,论文进度安排,关键的科学问题或工程技术基础问题.
(三)所需的科研条件.
包括论文研究过程中所需的条件、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方法和措施.
(四)论文工作计划和工作量等.
(五)主要参考文献.
第七条开题报告会的程序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涉密论文除外),研究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并提出开题申请,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开题公示.
研究生须提前3天将开题报告送交开题小组全体成员.
开题报告会由小组组长主持,以答辩的方式进行,硕士生自述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开题报告会的评审过程和相关材料,由开题报告会秘书负责记录汇总,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开题小组应对开题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论证,重点审查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研究生手册75所凝练的关键科学或工程技术基础问题是否恰当;审查论文选题的前沿性、创新性或实践性、应用性,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论文工作量和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创新点.
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开题结果的处理(一)开题报告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和"未通过开题"两种.
(二)通过开题的硕士生进入硕士学位论文的下一步研究工作;未通过开题的硕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会意见进行修改,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开题,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三)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需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后,申请重新开题.
第三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第九条中期检查是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助于及时发现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条中期检查的安排(一)学院应成立中期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委员2或4人、秘书1人,组长和委员须为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研究生导师.
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秘书负责记录等具体工作.
(二)中期检查最迟于开题报告通过后1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在报学院备案后可适当调整时间.
第十一条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按照开题报告预定内容及进度安排的论文进展情况.
(二)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或预期可能遇到的问题.
(四)后续的研究计划.
(五)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中期检查的程序(一)硕士生需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中期检查小组.
(二)中期检查以答辩形式进行,硕士生需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小结.
根据学位学位76论文选题,说明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等.
(三)检查小组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给予评价,对完成工作量较少,阶段成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或困难较大的,应要求其导师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四)中期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应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检查的应受查人数、实受查人数、工作正常者、工作需加速者、有可能延期者等,对特殊情况应有一定的说明.
第十三条中期检查结果的处理(一)中期检查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硕士生,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检查,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是促进学术诚信,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对硕士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必要环节.
第十五条检测的范围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涉密论文除外).
第十六条检测工作的要求(一)硕士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承诺书》,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向学院提出检测申请,同时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二)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对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一致性等内容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其检测申请.
(三)硕士生论文相似度检测后均应撰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检测结果"均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文字复制比".
(一)检测结果小于等于15%的,可直接或部分修改后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二)检测结果大于15%且小于等于30%的,需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由导师严格审查后做出进行论文评阅或修改后复检的决定.
(三)检测结果大于30%的,需延迟一次学位会,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经学院指定2名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进行论文复检.
复检未通过的,需再次修改,3个月后方可申请二次复检(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研究生手册77习年限内).
第五章学位论文评阅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是对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方式,是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同行评价的重要环节.
第十九条评阅工作的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组织.
研究生院负责对其所抽查学位论文的评阅,学院负责未被抽查学生的学位论文评阅.
研究生院抽查的硕士学位论文采取网络评审形式,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2名专家进行评阅.
研究生院未抽查学生学位论文由学院聘请2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专家进行评阅.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条被抽查的硕士生应在预计答辩日期前3个月办理学位论文评阅手续.
第二十一条评阅申请的审查硕士生需持以下材料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1.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书》;2.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3.
硕士学位论文纸版与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评阅结果的处理评阅结果返回2份,可以进入后续程序.
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结论.
(一)若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或者"修改后直接答辩",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申请者应针对评阅人的意见,撰写书面回复,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书面回复意见提交导师,导师同意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二)若评阅意见中出现"不同意答辩"的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1.
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若硕士生及其导师认可专家评审意见,则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需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可重新提出论文答辩申请;若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硕士生可提出复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抽查的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学院组织评阅的由学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增聘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经修改后可进入答辩程序;若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2.
有2份为"不同意答辩",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学位783.
对于此次答辩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重新申请评阅.
第六章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三条申请答辩的条件(一)修完硕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二)通过学位论文评阅.
(三)按《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四)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答辩的最早时间自入学报到日起到申请答辩日期(即提交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不含休学时间).
(五)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满足所在学院学科专业规定的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答辩委员会组成(一)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答辩委员会应满足以下要求:1.
至少有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2.
答辩硕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3.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研究生导师担任;4.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秘书负责汇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记录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及硕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答辩审批(一)符合答辩要求的硕士生,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导师同意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至少在答辩日期3天前,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学院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审批材料提交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查.
(三)学院教学管理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发放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答辩公告将会在答辩日前3天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公示(涉密硕士学位论文除外).
第二十六条答辩要求研究生手册79(一)答辩秘书应于论文答辩日期3天前将答辩人的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应公开进行,每位硕士生的答辩会不少于40分钟,答辩应有详细的原始答辩记录.
(二)若审查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成员更换,原则上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答辩的程序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程序如下:(一)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学科、学位论文题目,介绍硕士学位申请人简况(学习成绩、简历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少于20分钟).
(三)答辩秘书就硕士生对论文评阅意见的答复及论文的修改情况做出说明.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硕士生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评议会.
1.
评议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是否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论文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指出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2.
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3.
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决议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且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可生效.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八)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九)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二十八条答辩结果处理(一)论文答辩不合格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论文时,经无记名投票,当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可做出在一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申请再次答辩之前学生应提交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论文修改意见的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核通过后向学院申请送审评阅和答辩.
(二)答辩完成后,学院须指定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硕士学位论文是否按答辩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
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整理完整的申请硕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修改后硕士学位论文最终稿,送交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立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学院汇总上会硕士学位论文,并组织召开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学学位80位论文质量进行分析讨论,形成质量分析报告,提出须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详细审查的学位论文名单,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
第七章学位授予第三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建议批准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重点讨论学院提出的详审论文,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硕士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但允许申请者进一步修改学位论文,可做出缓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附详细修改意见.
被缓授学位的硕士生须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和要求认真修改论文,撰写修改说明,经导师及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
重新申请学位时不需要再次进行评阅和答辩,可直接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3月、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
评定硕士学位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者,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学位档案整理第三十二条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硕士生需按照校档案馆规定的归档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时间将整理完毕的硕士生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是否进行预答辩,预答辩的程序与要求可参照正式答辩程序与要求进行.
研究生手册81第三十六条学校允许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但需经导师同意、基层学术组织和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本办法中正常申请答辩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已结业的硕士研究生,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申请学位年限,但不得超过自入学之日起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等时间在内)后1年.
第三十八条涉密硕士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环节按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硕士研究生如对学位申请或授予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将申诉材料(含证明材料)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学期检查暂行规定》(校研字〔2008〕17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硕士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06〕13号)《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工商硕士(MBA)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06〕15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校研字〔2003〕16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位82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哈工程校发〔2016〕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具有的学术水平(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须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水平,体现作者的学术创新观点.
(二)学位论文概念清楚,理论推导正确,原始数据和实验数据可靠,计算无误,分析严谨,立论明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不得编造数据及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出.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
第二章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第四条开题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开题一般应于入学后2年内完成.
特殊情况,在报学院备案后可适当调整时间.
第六条开题报告的内容及要求(一)选题的目的、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
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着重说明选题的经过、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对开展此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论文研究方案.
主要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论证,预期达到的目标,论文进度安排,关键的科学问题或工程技术基础问题,学位论文预期创新点.
研究生手册83(三)所需的科研条件.
包括论文研究过程中所需的条件、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方法和措施.
(四)主要参考文献.
(五)开题报告的字数应不少于1万字.
第七条开题工作的程序(一)博士生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交导师审阅,经导师同意后,填写并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
(二)开题报告会主要检验选题的前沿性、可行性、创新性及研究方案的合理性.
开题报告会应以答辩的方式进行,博士生进行口头陈述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三)开题报告会由5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人,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开题报告会设1名秘书,负责开题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四)开题报告会在校内公开进行,博士生须提前3天将开题报告送交开题报告会全体成员.
(五)开题报告会应对开题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论证,重点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所凝练的关键科学或工程技术基础问题是否恰当、研究方案的科学性、研究的预期创新点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开题结果的处理(一)开题报告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和"未通过开题"两种.
(二)通过开题的博士生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过程;未通过开题的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会意见进行修改,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开题,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三)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须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重新开题.
第三章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第九条中期检查是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助于及时发现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条中期检查最迟于开题后1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在报学院备案后可适当调整学位84时间.
第十一条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按照开题报告预定内容及进度安排的论文进展情况;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存在的问题或预期可能遇到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中期检查的组织(一)中期检查须成立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评委2或4人、秘书1人.
评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组长须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担任;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二)博士生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中期检查小组.
(三)检查以答辩形式进行,博士生须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小结.
根据学位论文选题,说明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等.
检查小组对博士生论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给予评价.
(四)中期检查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五)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博士生,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检查,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第十三条预答辩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所有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生都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四条申请预答辩的条件(一)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达到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注明与博士学位论文章节的对应关系.
(三)撰写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文稿.
第十五条预答辩工作的组织(一)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向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同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
(二)学院按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生的预答辩资格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合格后,须将学位论文送交学院指定的校内预审专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准予进行预答辩.
研究生手册85(四)导师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组织5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生导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批通过后,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主席.
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预答辩的相关工作.
(五)参加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提前3天将博士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预答辩报告会的程序(一)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应不少于40分钟,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二)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及水平、论文完成质量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预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情况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预答辩.
(四)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预答辩记录、评议意见、投票情况、评议结果填入《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经预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第十七条预答辩结果处理(一)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导师审阅、同意定稿后,方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二)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论文和详细的论文修改说明,报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后,可再次预答.
第二次预答辩时间由博士生与导师共同确定,但距第一次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是促进学术诚信,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对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必要环节.
第十九条检测的范围所有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涉密论文除外).
第二十条检测工作的要求(一)博士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承诺书》,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向学院提出检测申请,同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
(二)学院教务主管部门应对博士生预答辩情况、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一致性等内学位86容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其检测申请.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不能与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重复.
(四)博士生论文相似度检测后均应撰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
第二十一条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检测结果"均指"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
(一)检测结果小于等于15%的,可直接或部分修改后送审.
(二)检测结果大于15%且小于等于30%的,须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由导师严格审查后做出送审或修改后复检的决定.
(三)检测结果大于30%的,须延迟一次学位会,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经学院指定2名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进行论文复检.
复检未通过的,须再次修改,3个月后方可申请二次复检(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六章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是对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方式,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同行评价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三条评阅工作的组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采取网络评审和纸质版评审(涉密)两种形式相结合.
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聘请4名专家进行评阅.
第二十四条博士生应在预计答辩日期前3个月办理学位论文评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评阅申请的审查(一)博士生须持以下材料向研究生院提出评阅申请:1.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书》;2.
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报告及修改说明;3.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4.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审查表》及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
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6.
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自评表(排版及装订在论文摘要后,目录前);7.
正常装订纸质版博士学位论文1本;须导师、作者在"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研究生手册87声明"中签字;8.
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数据表.
(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评阅.
第二十六条评阅结果的处理评阅结果返回3份以上(含3份),可以进入后续程序.
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结论.
(一)若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或者"修改后答辩",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申请者应针对评阅人的意见,撰写书面回复,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书面回复意见提交导师,导师同意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二)若评阅意见中出现"不同意答辩"的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1.
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若博士生及其导师认可专家评审意见,则须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提交送审;若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博士生可提出复议申请,经导师同意,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聘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经修改后可进入答辩程序;若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2.
有2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3.
对于此次答辩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重新申请评阅.
第七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七条申请答辩的要求(一)通过学位论文评阅.
(二)按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八条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答辩委员会应满足以下要求:1.
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2.
至少有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参加;3.
答辩博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4.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秘书负责汇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记录答辩委员会委员的提问及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工学位88作.
第二十九条答辩审批(一)符合答辩要求的博士生,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导师同意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核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前3天以上,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学院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审批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发放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答辩公告将会在答辩日前3天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公示(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除外).
(四)若审查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委员更换,原则上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答辩工作要求答辩秘书应于论文答辩3天前将答辩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应公开进行,每位博士生的答辩会一般以2-3小时为宜,答辩应有详细的原始答辩记录.
(一)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学科、学位论文题目,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学习成绩、简历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答辩程序如下:1.
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少于40分钟);2.
答辩秘书就博士生对论文评阅意见的答复及论文的修改情况做出说明;3.
答辩委员提问,博士生答辩.
(三)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评议会.
1.
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论文创新性成果是否成立,论文是否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论文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指出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2.
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3.
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四)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答辩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六)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三十一条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决议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且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可生效.
研究生手册89(二)论文答辩不合格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论文时,经无记名投票,当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可做出在两年内(但不能超过最长授予学位年限8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三)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时,经无记名投票,答辩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时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答辩完成后,学院须指定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博士学位论文是否按答辩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
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整理完整的申请博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修改后博士学位论文最终稿,送交学院教务主管部门立卷存档.
第三十三条学院汇总上会博士学位论文,并组织召开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分析讨论,形成质量分析报告,提出须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详细审查的学位论文名单,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
第八章博士学位授予第三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建议批准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如无记名投票表决未通过,此次申请无效,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答辩通过后,方可再次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重点讨论学院提出的详审论文,并提出须详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学位论文专家评审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详审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3月、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
评定博士学位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学位90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者,决定授予博士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但允许申请者进一步工作和修改学位论文,可做出缓授学位的决定.
申请者须按要求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时不需要进行评阅和答辩,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且满足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最长培养年限的有关规定,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申请,通过后再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投票表决通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名单须公示3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学位档案整理第三十八条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学院教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博士生须按照校档案馆规定的归档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学院教务主管部门按学校规定时间将整理完毕的博士生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环节按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22日起施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博士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1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手册91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研字〔2013〕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是证明其学术水平,获得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工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的要求:至少在SCI、EI源期刊上公开发表且检索3篇论文,其中博士生在3年内申请答辩的,至少被SCI检索3篇;超过3年申请答辩的,至少被SCI检索2篇;在第6学年的4月份至6月15日期间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至少被SCI检索1篇,或在EI源期刊上公开发表且检索5篇.
博士研究生取得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前7名)、省部级科学技术三大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可等同于在SCI源期刊发表且检索2篇文章.
博士研究生在SCI一区源期刊发表1篇文章,可等同于在SCI源期刊发表且检索3篇文章;在SCI二区源期刊发表1篇文章,可等同于在SCI源期刊发表且检索2篇文章.
授权3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等同于在SCI期刊上公开发表且检索1篇论文.
第二条管理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的要求:至少在国内外重要期刊(CSSCI期刊源核心版、CSCD期刊源核心版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发表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重要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三条法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的要求:至少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博士生在3年内申请答辩的,至少3篇发表在被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超过3年申请答辩的,至少2篇发表在被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
第四条《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英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同于EI源期刊,对于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中英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多于1篇时,最多只按1篇计算.
学位92第五条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为其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生副导师).
第六条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地址均为哈尔滨工程大学(英文为HarbinEngineeringUniversity).
第七条SCI、EI检索源期刊和CSSCI、CSCD及国内核心期刊的规定.
SCI、EI收录期刊及SCI期刊JCR(全称JournalCitationReports)分区以校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
CSSCI指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可查阅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网页,网址:http://cssci.
nju.
edu.
cn).
CSCD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CSCD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收录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为准.
第八条博士学位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
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指导教师应认真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是否与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相关、学术论文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等内容,指导教师对审查结果负责.
学位论文送审前对二者的相关性有异议的,博士研究生需写出相关性说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送审.
第九条在国外著名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等同于满足本规定的第一条;被SSCI收录1篇学术论文,等同于满足本规定的第二、三条.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2级以前入学(含2012级)的博士生,若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发表文章要求,可采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3号)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方式(即学位论文由导师组织评阅);若满足该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方式,则按B类评审(即学位论文由学校和导师共同组织评阅);若不满足该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标准,但满足《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校研字〔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则按C类评审(即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评阅).
2013级以后(含2013级)入学的博士生毕业需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不再适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研究生手册93(校研字〔2007〕11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3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各院系需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的标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
学位94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激励博士生潜心科学研究,取得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决定开展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10篇左右.
第三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择优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四条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论文选题为学科前沿或重大工程问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二)论文的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明显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同类学科的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在交叉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突破;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符合学术规范,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评选范围主要为评选年份前一学年度获得我校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份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也可以参评.
(五)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应超过本学科门类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将优先予以考虑:1.
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前7名)、省部级科学技术三大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的;2.
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获得授权5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3.
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CSSCI四大检索收录较多,且他引次数多的;4.
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并作大会报告的;5.
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取得巨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研究生手册95(六)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作者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以及涉密博士学位论文,不能参加评选.
(七)每篇博士学位论文只有一次申报机会,已申报过的论文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五条评选过程包括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和公示五个阶段.
(一)个人申请.
学位论文作者或其导师自愿申请,将两份纸质博士学位论文、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取得的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有关成果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学院推荐.
各学院一般每年按不超过前一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人数的15%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分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根据前一学年度本分委员会范围内获得博士学位总人数的5%(一般应不超过5%)进行初选,初选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对初评通过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该年度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五)公示.
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学校发文表彰.
第六条初评、终审时,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在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参评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奖励第七条哈尔滨工程大学对获奖学位论文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向获奖学位论文导师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证书.
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各1万元人民币(税前).
学校将优先推荐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参加全国学会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以扩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的学术影响力.
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导师,在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评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若发现参评论文的作者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道德问题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评选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校学位字〔2004〕16号)同时废止,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位96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和参考格式(修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一般应包括以下5部分内容:第1部分主要介绍该论文的选题、文献综述和论文研究的基本情况.
如: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科(专业)(博士,硕士,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位论文【说明:划线部分按照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填写;括弧内的内容根据研究生的学位级别及学位类别进行选择;虚线部分应根据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对学位论文的选题、文献综述和研究情况等进行描述】第2部分主要阐述该论文的新见解(新意)或创新点,另可补充描述本论文研究的突出特色(点).
如:论文取得了下列研究成果:1.
2.
第3部分主要应对论文的结构、逻辑、写作规范、研究方法等方面以及答辩情况做出评价,对并说明是否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有的学术水平.
如:答辩委员会委员认为作者(具有,基本具有,不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不具备)从事(博士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说明:虚线部分是"对论文的结构、逻辑、写作规范、研究方法等方面以及答辩情况做出的评价并";划线部分应根据论文和答辩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词语,如博士可填写"坚实宽广"、"系统深入"等;括弧内的内容根据研究生的学位级别、答辩委员会投票情况、专家评议情况进行选择】第4部分若论文中存在缺陷与不足,可写出.
如:在该学位论文的研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1)(2)第5部分结论部分.
主要包括答辩委员会投票情况,做出答辩是否通过并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等.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答辩委员会共有x人,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x票赞成,x票弃权,x票反对.
认为该论文(达到了,基本达到了,尚未达到)(工研究生手册97学,法学,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一致决定(通过,不通过)xxx的(博士,硕士,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学位论文答辩,(同意,不同意)xxx毕业(仅双证人员有此项),并(建议,不建议)授予其(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博士,硕士)学位.
【说明:x部分应根据研究生答辩的实际情况填写,括弧内的内容应根据研究生的学位级别、学科门类、学位类别及答辩委员会投票结果进行选择】注:对于未通过答辩的人员,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未通过答辩的决定外,还可根据论文的实际情况,做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不再对是否同意毕业及是否同意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年月日学籍与奖助98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工程党发〔2017〕5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递交有关证明,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开学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因身心疾病不能正常入学,或者在新生报到过程中,经学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者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经过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二)因创新创业、工作需要等其他原因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复核通过的;(三)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具体要求以国家当年文件为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到校医院进行体检,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复核批准,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研究生手册99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招生部门汇总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处于休学期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学习过程和考核成绩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2年或2.
5年.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4年,直博生的学制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已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及退学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相应手续者,由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符合毕业要求,学校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休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保留学籍时间记入研究生学习年限.
研究生因创业、到国际组织实习或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籍与奖助100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为研究生建立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学业成绩,为研究生出具学业成绩证明,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根据培养方案修订情况进行认定,对满足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履行事先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课程学习、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进行学习、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批准.
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转学、转学科、转导师与博转硕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以定向就业、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学科的;(五)休学期间或应予退学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本校研究生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手册101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学.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持转出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转入学科导师同意,通过拟转入学院考核,认为符合本学科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的,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科完成学业.
确因学科调整或导师原因,所在学科无法继续培养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通过转入学科考核,方可转学科.
研究生转学科后,必须按照转换之后学科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因转学科而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学科的,学校适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
第二十六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导师的申请.
原导师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无法保证培养质量的,由学院提出转导师申请,经研究生、转出转入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转导师手续.
转入导师应具有该学科指导资格且所指导的本届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上限.
第二十七条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课程结束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转为硕士生.
直博生入学未满一年的,不受理转硕申请.
转为硕士生后一般应在一年内按其转入硕士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硕士学业.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休学以半年或1年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休学:学籍与奖助102(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者;(二)因病不能在校学习者;(三)研究生因个人原因出国(境)者;(四)因创新创业需要者;(五)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因出国休学的,必须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休学,经批准后需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在校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第三十四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1周内,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手册103(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开学两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未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对研究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及退学处理,由学院对相关事实进行初步核实,根据研究生本人及导师意见作出处理建议,将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及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做以上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告知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四十条退学的研究生,自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助学金及各项津贴,并在退学文件发布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对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未完成、审查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或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申请肄业;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的,学校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籍与奖助104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善学籍学历信息,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以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对港澳台侨、留学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7日起开始施行.
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10〕29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手册105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14〕16号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吸引优秀研究生生源,优化研究生生源结构,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完善奖助政策体系,改善博士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博士生待遇.
(二)落实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由学校与导师对博士生共同资助.
三、资助对象本方案的资助对象为非定向就业的博士生(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博士生).
四、实施方案(一)实行学费收缴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博士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收费年限为实际学习年限.
博士生于每年开学前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全部学费.
(二)奖助政策体系博士生奖助政策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津贴等部分组成.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国家奖学金名额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为准,评选办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籍与奖助1062.
助学金助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资助博士生的部分生活费.
助学金资助期限为4年,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按月发放.
3.
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支持博士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学业奖学金资助期限为4年,每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见下表.
表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情况表(单位:万元/年·人)年级等级比例标准一年级无100%1二、三、四年级一等20%1.
5二等30%1三等50%0.
84.
"三助"津贴助研津贴由导师出资,用于补助博士生生活支出.
博士生助研津贴的资助年限一般为4年,建议最低标准为每生每年0.
6万元(每月500元),按月发放.
如果博士生的学习年限超过4年,导师可根据博士生的助研业绩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助研津贴及发放标准.
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补助博士生生活支出.
博士生经导师同意后,可通过从事助教、助管岗位获得相应津贴,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博士生资助体系组成情况见下表.
表2:博士生资助体系组成情况表(单位:万元/年·人)年级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津贴合计国家奖学金助教助管津贴等级标准一年级2不分等级10.
63.
63按学校相关标准执行二、三、四年级一等20%1.
5人均3.
6二等30%1三等50%0.
8合计(万元):8人均42.
414.
4五、导师招收博士生数量与其承担助研津贴的政策博士生导师每年可招收的博士生数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招收的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数量与其承担助研津贴的关系见下表.
研究生手册107表3:导师招收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数量与其承担助研津贴的关系表(单位:万元/年·人)每年招生数量(非定向就业)生均助学金(学校承担)生均助研津贴(导师承担)生均助研津贴4年合计(万元)1-2名20.
62.
43名及以上1.
70.
93.
6六、学校支持政策(一)根据本方案,院士、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曾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曾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者或提名论文获奖者导师,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仍招收博士生的,学校提供助研津贴补贴(0.
6万元/年·人),累计不超过1.
2万元/年.
(二)管理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的50%由学校承担.
(三)法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助研津贴由学校承担.
七、相关说明(一)博士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将从退学文件签发之日起停止发放所有奖助学金.
(二)博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校将暂停发放所有奖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继续发放,已停发部分不再补发.
(三)博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其奖助政策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博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毕业的,助学金发放期限从入学当年的9月份开始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止.
(五)导师助研津贴须经导师(组)对博士生考核合格后发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导师(组)可以酌情减发或停发其助研津贴.
(六)本方案中涉及博士生导师的资助标准同时适用于博士生副导师和兼职博士生导师,博士生副导师的招生数量不计入合作博士生导师招生数量中.
八、附则(一)本方案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人学的博士研究生.
(二)2013级及以前博士研究生的资助体系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学籍与奖助108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14〕17号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吸引优秀研究生生源,优化研究生生源结构,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资助对象本方案的资助对象为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
三、实施方案(一)实行学费收缴制度所有硕士研究生缴纳学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0.
8万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0.
9万元,收费年限以硕士研究生所在专业的学制为准.
硕士研究生于每年开学前向学校缴纳当年的全部学费.
(二)奖助政策体系硕士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津贴等部分组成.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国家奖学金名额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为准,评选办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助学金助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的部分生活费.
助学金资助期限与硕士研究生所在专业的学制相同,标准为每生每年0.
6万元(每月500元),按月发放.
研究生手册1093.
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支持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学业奖学金资助期限与硕士研究生所在专业的学制相同,每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见下表.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情况表(单位:万元/年·人)年级等级全校比例标准标准一年级一等X%1推免生、本科毕业生学校为985高校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二等30%0.
8三等70%-X%0.
4二年级一等20%1所有研究生重新评定二等30%0.
8三等50%0.
4三年级一等20%0.
5依照第二学年评定结果确定二等30%0.
4三等50%0.
2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及本科毕业学校为"985工程"高校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第一学年自动获得一等奖学金,第二学年重新评定其奖学金等级.
第三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依照第二学年评定结果确定.
4.
"三助"津贴助研津贴由导师出资,用于补助硕士研究生生活支出.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资助期限与硕士研究生所在专业的学制相同,按月发放,学校不设最低标准,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的助研业绩决定是否发放助研津贴及发放标准.
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补助硕士研究生生活支出.
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通过从事助教、助管岗位获得相应津贴,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说明(一)硕士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将从退学文件签发之日起停止发放所有奖助学金.
(二)硕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校将暂停发放所有奖助学学籍与奖助110金,待恢复学籍后继续发放,已停发部分不再补发.
(三)硕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其奖助政策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硕士研究生在资助期限内毕业的,助学金发放期限从入学当年的9月份开始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止.
五、附则(一)本方案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
(二)2012,2013级硕士研究生仍实行学费减免政策,不享受学业奖学金政策,助学金标准从2014年9月开始由原来的250元/月提高至500元/月.
(三)本方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手册111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在各高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印发》(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
入学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即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3.
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4.
学习成绩突出;5.
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成果突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6.
学制范围内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弹性学制期间内在读的三、四年级博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不受以上4、5、6款条件的限制,但应附特殊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院(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使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籍与奖助112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向国家规定的亟需学科(专业)适当倾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学院(系,部)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等因素,直接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至各学院(系、部),由学院组织申报、评审和公示后上报学校,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各学院(系、部)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评审原则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分别主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科学研究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各学院(系,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方案研究生手册113并组织本单位的申请、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五条个人自愿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各学院(系、部)评审及公示.
各学院(系,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组织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评审过程分为两个阶段:1.
初评阶段.
各学院(系、部)根据申报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自定)等情况打分排序,确定入围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初审名单,入围研究生人数为学校下达名额的120%-150%(各单位在确保差额评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各单位评审细则中明确.
个别下达名额较小的院系可适当放宽),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2.
终评阶段.
各学院(系、部)组织入围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初审名单的研究生进行现场答辩,由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学校审核.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学院(系,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最终审定与公示.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审核合格的研究生相关材料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部)公示阶段向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学籍与奖助114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系,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发放与监督第二十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学院(系,部)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学院(系、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3〕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手册115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非定向就业(即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下同)的博士研究生.
2.
入学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第五条博士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期限为4年,每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标准见下表.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情况表(单位:万元/年·人)年级等级比例标准一年级无100%1二、三、四年级一等20%1.
5二等30%1三等50%0.
8第六条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期限与硕士生所在专业的学制相同,每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标准见下表.
学籍与奖助116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情况表(单位:万元/年·人)年级等级全校比例标准要求一年级一等X%1推免生、本科毕业学校为985高校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二等30%0.
8三等70%-X%0.
4二年级一等20%1所有研究生重新评定二等30%0.
8三等50%0.
4三年级一等20%0.
5依照第二学年评定结果确定二等30%0.
4三等50%0.
2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
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八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分别主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科学研究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研究生手册117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条各学院(系,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方案并组织本单位的申请、初步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五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各院(系,部)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
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直接确定.
2.
第二至第四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考察博士研究生在前一学年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及本科毕业学校为"985工程"高校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第一学年自动获得一等奖学金,第二学年重新评定其奖学金等级.
2.
其余硕士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重点考查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等.
3.
第二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三学年的奖学金等级依照第二学年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1.
学院评定.
学院(系,部)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具体评定方案,在学校确定的学业奖学金名额范围内,研究确定获得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2.
学校审核.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学院(系,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
最终审定与公示.
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部)公示阶段向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系,部)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系,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籍与奖助118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学业奖学金发放与监督第十六条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系,部)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定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学院(系、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手册119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第二条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创新基金产出达到预期效果,结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创新基金内涵及资助方式第四条创新基金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结合自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基础性、前瞻性、颠覆性的课题研究工作,培养研究生严谨务实、精益求精的科学精神,支持拔尖创新人才在国内外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从事科研、学习、交流.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五条创新基金按照申请项目的水平和实际研究情况,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20人左右.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
创新基金评审实行宁缺毋滥的原则,如无符合条件或评审不通过者,名额可空缺.
第六条创新基金资助期限为1-2年,获得资助后至毕业前至少应有一年的课题研究时间.
第三章创新基金申报条件第七条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如下:(一)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已明确学位论文选题方向.
(三)创新基金申请人需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潜质,前期科研成果较突出,在其导师精心指导下,其学位论文预期具有明显创新性并能取得高水平的创新成果.
(四)创新基金申报必须紧紧围绕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展开,预期取得的学术成果须与学学籍与奖助120位论文内容紧密相关.
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不得涉密.
(五)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一般需结合高水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科研项目,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研究方案和技术措施清晰、可行,具有坚实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六)创新基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基本达到《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研字〔2013〕45号)中相应学科申请博士学位对发表论文的要求.
第四章创新基金申报与评审程序第八条创新基金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启动,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提出申请.
第九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应学科博士生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即时申报.
(一)材料学科:1.
SCI收录5篇以上(含5篇,第一作者);2.
影响因子超过9以上论文1篇;3.
至少4篇SCI论文被JCR分区的1区收录.
(二)光学工程学科:SCI收录3篇以上(含3篇,第一作者).
(三)其他学科:1.
SCI收录2篇(含2篇,第一作者);2.
影响因子累计超过2以上.
第十条在基础研究领域已经取得公认创新成果并产生突出社会影响的博士研究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创新基金具体申报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提交申请时应提出在资助期内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发明专利、出版专著、科研获奖等预期研究成果,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明确年度经费预算.
(二)学校成立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并确定创新基金的获资助者、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在校内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创新基金资助名单.
第十二条获创新基金资助者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承诺书》.
第五章创新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条在学生申请创新基金和开展创新研究过程中,导师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立即终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经费,同一指导教师的学生三年内不能申报创新基金.
研究生手册121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每位导师名下同时获得创新基金资助的在读博士生不超过2人,每名博士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1次创新基金资助.
第十五条获资助者须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创新基金的研究工作,并需接受学校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检查.
第十六条创新基金拨付及使用方式(一)研究生获资助资格后将拨付本年经费总额的70%,另外30%用作对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工作的奖励,奖励部分由研究生院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以奖学金形式发放.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奖学金的等级以及后期资助方式及额度.
(二)已拨付的经费由获资助者自主管理,学校为创新基金项目获资助者设立专项经费本,获资助者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导师须对创新基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把关,经费报销时需要经导师审核签字.
(三)获资助者经费执行需符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完成从事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四)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学校将立即终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经费,同时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查证后追究获资助者责任.
第六章创新基金的考核与结题第十七条创新基金的考核(一)年度考核标准以个人提供的创新基金申请书中内容为准,获资助者需提交《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答辩考核,后期资助经费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年度考核未通过者,停止经费资助.
(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八条获资助研究生有关研究成果的要求:(一)学术论文、授权发明专利要求研究生与导师互为第一作者.
(二)研究成果须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学术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均须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第十九条创新基金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开举行学术讲座一次,对其研究的内容、学科前沿进行系统报告.
学籍与奖助122第二十条结题要求:(一)获资助者一年之内发表相关论文要求:材料学科应有被SCI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光学工程学科应有被SCI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其他学科应有被SCI(SSCI)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
(二)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取得其他重要创新成果,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申请结题.
(三)已作为申请立项依据的成果不得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获资助者均应在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前1个月提交结题报告,其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含成果复印证明)、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经费支出明细单、学术报告会情况等,学校组织专家对其结题进行评审,结题合格者方可申请论文送审.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创新基金申报、评审等环节均须进行公示,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单位等信息,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和学生申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2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手册12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简介——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一、选派计划每年国家计划选派约10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
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500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7500名.
我校作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签约高校,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生指导性计划70名,可推荐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生名额不限.
二、留学期限联合培养博士生:6-24个月,攻读博士学位生:36-48个月.
三、资助内容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生活费.
四、申请基本要求1.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3.
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
其中,雅思成绩6.
5分,托福成绩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国际交流124(6)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
4.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5.
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还需满足协议要求的其他条件;6.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五、申请类别要求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个人联系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的海外高校)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攻读博士学位生:在读硕士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应届本科毕业生.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个人联系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的海外高校)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研究生手册125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研院函〔2014〕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学校决定实施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
第二条优先资助有资格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但因上报国家未被录取或名额受限未报送到国家的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选派计划第三条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资助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
国际往返交通费设最高限额,未超限额者实报实销,超过限额者,按最高限额执行.
欧美地区(包括澳洲)最高限额:12000元人民币;亚洲地区最高限额:6000元人民币.
各国家地区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申请要求第六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七条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第八条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5)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
其中,雅思成绩6.
5分,国际交流126托福成绩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6)通过考试或面试达到拟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九条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第十条申请时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选派范围不包括曾享受学校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本科、硕士期间派出者除外).
第四章选拔办法第十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专家评审环节确定的排序择优选派.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材料视为本项目的申请材料,本项目资助录取结果将于每年6月公布.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第十四条获得资助的学生管理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出境前指派负责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获得资助的学生传达外事纪律和进行出国前教育.
第十六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出国前与学校签署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在外留学期间的助学金、由学校承担的导师助研津贴停发,返校后资助期限内停发部分不再补发,资助期限外停发部分补发至返校时间.
第十八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办理完出国手续并购得赴相应国家的国际机票后,学校按照资助标准支付留学期间的生活费;获得资助的学生回国后,凭国际机票发票和登机牌报销国际往返旅费.
第十九条各学科试点单位参照本办法自主执行校派出国(境)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国际处.
1.
哈尔滨工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留学协议书研究生手册1271:哈尔滨工程大学资助研究生出国留学协议书甲方:哈尔滨工程大学乙方:留学人员);身份证号码_丙方:留学人员的国内导师);身份证号码_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为了人才培养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乙方于___年月,以联合培养博士生身份赴(国家)大学)留学,期限自出境之日起____个月.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留学专业,并同意乙方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
对乙方的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服务.
2.
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
在第一条留学期限内,由甲方为乙方资助一次国际往返交通费和资助期限内的生活费.
4.
出境前指派负责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乙方传达外事纪律和进行出国前教育.
第四条乙方承担如下义务:1.
应按时自行购买____(国家)相关医疗保险、人身保险.
2.
保证完成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约定的留学期限内完成留学计划且返校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3.
在留学期间要定期(至少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及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情况报告表》.
国际交流1284.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留学国家、留学期限、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
5.
在国外期间保持与所在学院及导师的联系,留学结束后应及时做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
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到,汇报出国留学情况.
7.
在留学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的荣誉、尊严,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以现金作为保证金.
保证金标准为人民币10000.
00元.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第三条第3款支付给乙方的留学资助.
(1)在留学期间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国家形象的行为的;(2)在留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3)在留学期间改变国籍的;(4)在留学期间擅自改变签证种类的;(5)未完成或擅自改变留学计划的;(6)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的;(7)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学校或者院系、专业的;(8)在留学期间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恶劣且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9)自行放弃基金资助和学校派出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的;(10)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后,未回国或擅自逾期三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研究生手册129(11)其他违反《协议书》的约定,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七条第六条中的违约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
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返校.
第九条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承担连带责任,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甲方停发乙方在外留学期间的助学金及由甲方承担的导师助研津贴,乙方返校后资助期限内停发部分不再补发,资助期限外停发部分补发至返校时间.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人(甲方公章)乙方当事人(签字)丙方担保人(签字)年月日国际交流130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境)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暂行实施办法研院函〔2017〕1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我校研究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在学校人才培养及学科培养方案的基本框架下,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所修读的课程,由相关学院审核后,可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1.
课程学时、学分认定.
与学科培养方案上课程的教学内容、学分/学时相同或相似的外方课程,可认定为同类课程,其课程名称按照学科培养方案上的课程名称记载,按照我校课程学分/学时数记载其学分/学时数;其它课程可认定为选修课,由所在院系直接按外方课程的中(英)文名称记载,并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给出相应的学时/学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认可.
2.
成绩转换及录入.
我校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9﹞29号文件)第八条).
因此,与我校记分方式相同的外方成绩直接认定,其它成绩由开课院系根据课程内容提供成绩意见(属于公共课程的数学课由理学院进行成绩认定),研究生院审核后,由研究生院对相应的学分、课程成绩予以认定,并负责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3.
认定及转换比例.
申请认定或转换的学分总数不能超过该学科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的50%.
4.
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程序1.
在研究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之前,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来拟定其在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申请选修国(境)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见1),经院系审批同意后,在国(境)外高校按照拟定的学习计划学习.
2.
因外方院校临时调整课程,研究生应在课程调整后1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向所在院系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申请选修国(境)外研究生课程调整审批表》(见2),院系同意后,将调整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手册1313.
研究生一般应于归国后1个月内(遇寒暑假顺延)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境)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见3),附相关佐证材料(护照照片页、出入境页的复印件,外方学校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拟认定课程的目录、内容简介、教材),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国外高校所修课程,自费出国研究生在国外高校的学习成绩不予认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国际交流132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校研字〔201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坚持开放办学,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管理,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10〕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出国(境)分为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因私出国(境),其中国家公派包括"国家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国家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单位公派包括"校际、院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出国(境)短期交流".
第二章国家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第三条国家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学位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境)外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四条公派学位生的选拔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公派学位生,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通过后,学校给予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第六条学校可为公派学位生保留研究生学籍,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公派学位生可返校继续攻读学位.
第七条公派学位生自出国(境)日起下一学年度学费可缓缴,学校停发其出国留学期间的助学金.
第八条公派学位生若返校继续攻读学位,学校将为其补发助学金至规定的年限,并按年度收取其应缴学费.
第九条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为公派学位生保存档案、户籍和党团组织关系.
研究生手册133第三章国家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第十条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联培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境)外从事课题研究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一条公派联培生选拨与管理、办理派出手续,同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
第十二条学校为公派联培生保留研究生学籍,公派联培生应按照留学期限结束后返校继续攻读学位.
第十三条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公派联培生享受国家资助,学校正常收取其学费,并停发助学金.
返校后,助学金补发至学校规定的年限.
第十四条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校为公派联培生保存档案、户籍和党团组织关系.
第四章校际、院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第十五条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联培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通过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派出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院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院际联培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学位期间通过以下派出渠道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一)我校学院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后报研究生院获批准的.
(二)我校学院导师科研合作渠道报研究生院获批准的.
第十七条校际、院际联培生的选拔、学费、学分、学位等方面事宜按照双方协议规定办理.
协议中未提及的,校际、院际联培生可提出申请,经中方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校际、院际联培生出国手续、在外学习与研究等其他事项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要求执行.
经学院导师科研合作渠道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留学备忘.
第五章出国(境)短期交流研究生第十八条出国(境)短期交流的研究生,是指经导师、学院与国(境)外相关机构联系,并经学校批准而赴国(境)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的研究生.
第十九条短期交流(1个月以内,含1个月)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短期出国登记.
国际交流134第六章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第二十条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况的我校在读研究生:(一)拟注册为国(境)外某大学学生.
(二)出国(境)攻读学位既不涉及到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也不是建立在学校科研合作平台上.
第二十一条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在出国前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国外管理与联系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出国(境)前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公派学生出国(境)审批表》,方可办理派出手续.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研究生,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出国(境)期间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发生人身意外,由研究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出国(境)期间须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知识产权、保密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要定期(至少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及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国内导师要保持与在外公派联培生的联系,关心其学业和生活情况,加强学术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每学期末,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报告本单位公派留学研究生的在外学习生活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
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应提前3个月办理手续,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事项变更申请表》.
经学校及国家有关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我校在籍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注明双重身份,即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访问研究生、哈尔滨工程大学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研究生手册135第八章回国事宜第三十条出国(境)留学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返校继续攻读学位者,在回国(返校)后的1个月内,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回国(境)登记表》,报送研究生院后,学校给予办理补发助学金、学分互认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公派留学研究生应按留学期限按时回国(返校),各学院、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超过留学期限不归者,学院负责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其代办退学手续,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国际交流管理与信息统计第三十二条各学院与国(境)外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研究生院复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应及时登记并统计各类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信息,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登记统计表》.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国际交流136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实施方案(修订)校研字〔2014〕27号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拓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学术交流渠道,造就具有较好综合素质、较高国际竞争力、较强终身学习能力的创新型人才,更好地推动我校研究生了解学科的国际前沿动态,拓宽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面向一流鼓励研究生参加一流的国际学术会议,到国(境)外一流的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二)择优资助优先资助获得国家优博(含提名)、省优硕的相关院系研究生,以及成功申请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相关院系研究生;重点资助在国外召开的高水平国际会议和短期国际学术交流.
二、主要资助类别及范围(一)研究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
主要资助在校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二)研究生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资助.
主要资助在校研究生到国(境)外一流大学参加短期(6个月以内)学术交流.
(三)其他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
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参与的其他重要的国际交流活动.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研究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应具备的条件:1.
在校研究生;2.
申请人所参加的会议是国内外定期召开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或由正式学术机构、组织召开的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且所提交的论文被会议论文集收录,并有录用证明和参会的正式邀请函;3.
哈尔滨工程大学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和其导师互为第一作者.
(二)申请研究生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资助应具备如下条件:1.
在校研究生;2.
交流学校为国际一流大学;研究生手册1373.
交流院校(导师)的正式邀请函或同意接收函;4.
交流院校(导师)免收(或提供)相关培训费;四、资助额度(一)高水平国际会议1.
博士研究生参加国(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国内举办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国际处发布的会议目录为准),学校负责报销会议注册费、一次性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费;博士研究生参加国内举办的其他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负责报销会议注册费、一次性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费总额的70%.
2.
硕士研究生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国际处发布的会议目录为准),学校负责报销会议注册费、一次性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费;硕士研究生参加其他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负责报销会议注册费.
其中,在亚洲范围内国家和地区召开的国际会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
5万元,在亚洲范围外的国家和地区召开的国际会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二)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对于获得研究生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资助者,学校提供基本生活费和一次性往返旅费.
研究生赴港澳台参加短期学术交流,学校提供一次性往返旅费.
其中,在亚洲范围内国家和地区进行的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的一次性往返旅费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0.
6万元,在亚洲范围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的一次性往返旅费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
2万元.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一)非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学院、学科1.
个人申请.
申请资助人员应在国际会议召开前(或短期国际学术交流签证前)至少15天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将经导师审批并签字后的资助申请表(1、2)及相关佐证材料交至院系教务办公室.
2.
院系初审.
院系教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统一报送至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
3.
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给出审批意见.
(二)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学院、学科1.
个人申请.
申请资助人员应在国际会议召开前(或短期国际学术交流签证前)至少15天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将经导师审批并签字后的资助申请表(1、国际交流1382)及相关佐证材料交至院系教务办公室.
2.
院系审批.
院系教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院系主管领导审批.
院系教务办公室以月为单位汇总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获批情况(5)以及《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报送至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六、报销程序与要求非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学院、学科获国际交流资助的研究生在报销前应提交相关材料到各院系教务办公室,经教务办公室初审后,统一报送至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
经审核合格后,由受资助研究生持相关批件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
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学院、学科获国际交流资助的研究生报销时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教务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受资助研究生持相关批件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
院系教务办以月为单位汇总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报销情况(6),报送至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一)获得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者,报销审核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资助报销审核表》(3);2.
《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履行义务情况登记表》(4);3.
会议日程安排(含有本人发言的日程页原件、复印件);4.
会议论文集原件及复印件(含论文集封面、目录、申请人论文全文和封底);5.
护照原件,以及护照首页和标有出入境日期页的复印件;6.
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正式发票原件(所有发票背后需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登机牌、汇率证明(国际处办理或银行出具),该3项材料粘贴在学校的专用票据粘贴单上,金额一栏填写人民币.
7.
参会照片3-4张(以光盘形式报送).
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时需提供《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出差报告单、《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资助报销审核表》、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正式发票原件.
(二)获得研究生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资助者,出国前可携带《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短期(其他)国际学术交流申请表》《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经费借款审批单》(7)到财务处预借经费,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学院、学科自行办理预借经费业务,受资助者完成短期交流回国后报销审核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资助报销审核表》(3);研究生手册1392.
《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履行义务情况登记表》(4);3.
护照原件,以及护照首页和标有出入境日期页的复印件;4.
机票原件(机票背面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登机牌、汇率证明(国际处办理),该3项材料粘贴在学校的专用票据粘贴单上,金额一栏填写人民币.
5.
国外院校(导师)出具的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书面证明;6.
在国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照片3-4张(以光盘形式报送);7.
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的情况总结(要求不少于1500字.
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纸质版需要本人、导师和院系主管领导签字).
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时需提供《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出差报告单、《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资助报销审核表》、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往返旅费的相关正式票据原件.
七、其他说明(一)申请受理时间和报销审核时间为每周二、周四上午(节假日除外),一周后向院系教务办公室咨询申请结果.
(二)为提高资助质量,对于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请各院系慎重把关.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同一导师的研究生(博士、硕士及留学研究生)参加非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的受资助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年.
(三)所有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交流的研究生,在出国(境)前需到所在学院进行涉外培训;涉密人员申请时须到学院签订保密承诺并接受保密提醒.
(四)出国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的研究生在外期间,学校将暂停发放助学金及由学校承担的导师助研津贴,待回国后继续发放,已停发部分不再补发.
(五)由本方案资助的会议论文公开发表时,应注明"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项目资助",否则将不予报销.
(英文翻译为:ThispaperisfundedbytheInternationalExchangeProgramofHarbinEngineeringUniversityforInnovation-orientedTalentsCultivation.
).
(六)获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后,须在本院系作关于本次国际学术交流的专题报告.
(七)申请其他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项目的,由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八)为保证本项目经费的有效利用,受资助研究生因故未能参会者应书面说明情况,经院系主管领导确认签字、盖章后及时报研究生院.
对于未说明情况的研究生仍将算作院国际交流140系和导师已资助人数,学校将在下一年度限制相关院系和导师的受资助指标.
(九)关于旅费的说明1.
国内旅费报销标准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或轮船三等舱.
2.
国际旅费报销标准(1)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并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2)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3.
赴港澳台交流的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国际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十)关于基本生活费的说明1.
高水平国际会议基本生活费报销标准(1)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
对于乘坐火车硬座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含伙食费、交通费、通讯费等,10天之内的补助标准为人民币40元/人·天).
(2)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其中国外住宿费凭票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一般为会议举办天数,离境、入境合计按照1天计算.
2.
短期国际学术交流(含短期访学)基本生活费报销标准基本生活费标准将参考《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执行.
八、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手册141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补充办法研院函﹝2019﹞17号为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国际化进程,鼓励研究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提高国际交流培养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我校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在籍研究生.
二、资助范围(一)高水平国际会议.
(二)短期学术交流(硕士生1-3个月,博士生3-6个月).
三、资助条件(一)申请高水平国际会议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与导师互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2.
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英语交流能力.
3.
申请的国际会议应在学校当年发布的《国际会议资助目录》内.
4.
会议论文应被全文收录,有录用证明和邀请函.
5.
收录的会议论文应注明"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交流项目资助".
(英文翻译为:ThispaperisfundedbytheInternationalExchangeProgramofHarbinEngineeringUniversityforInnovation-orientedTalentsCultivation.
).
(二)申请短期学术交流的条件1.
交流学校原则上应为QS排名世界前200名,或交流学科QS排名世界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
2.
交流学校应出具正式邀请函以及免收学费或培训费证明.
四、资助要求(一)直博生和硕博一体化学生(含硕士阶段)在校期间可最多获得2次学校资助(不含导师和其它经费资助);其他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学校资助(不含导师和其它经费资助),不同学位层次的资助次数单独计算.
(二)国际交流期间,申请人应尚未毕业离校.
(三)国家和学校资助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参加国际会议,不受理资助申请.
国际交流142(四)原则上同一A类国际会议同一学院最多资助8名研究生(其中硕士生不超过4名)参会,同一B类会议同一学院最多资助4名研究生(其中硕士生不超过2名)参会,由院系组织报名和排序并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情况统计表》(1).
(五)同一A类国际会议最多资助每位导师指导的2名研究生参会(其中至少1名为博士生),同一B类国际会议最多资助每位导师指导的1名研究生参会.
(六)优先资助在国际会议中做大会报告或小组口头宣读论文的申请人;相同情况下,优先资助博士生和推免生参会.
五、资助标准(一)研究生参加国(境)外举办的目录内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负责报销会议注册费、一次性往返旅费和住宿费.
(二)短期国际学术交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费资助标准参考《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执行.
六、派出及回国管理(一)导师应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参会形式等进行审核,并就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英语交流能力、学术水平、参加国际交流对学生学术发展的作用等进行评价.
同一国际会议,院系派出2人及以上参会的,各院系应指定1名参会教师或研究生作为领队,对本单位研究生参加会议情况进行监管.
回国后,领队要向院系书面报告研究生参会情况,并由带队教师或参会的研究生导师签字确认.
(二)涉密人员申请时应到学院签订保密承诺并接受保密提醒.
(三)申请人必须自行购买出国(境)期间的保险.
(可在网上购买.
险种:人身意外伤害险,期限:涵盖出国期限).
(四)研究生回校后,导师应组织研究生面向全校师生做国际交流相关内容的学术报告,由院系统一安排报告时间和地点,在院系官网提前3个工作日公布并报研究生院(格式见2,需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盖章,含电子版),同时公布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情况总结(见3)及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对于未严格执行参会计划的研究生,学校将视情况减少资助额度或不予资助.
(六)申请人必须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审批手续,因故延后报销的,应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导师和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因个人原因逾期不申请报销且未申请延期的,取消资助资格.
七、其它说明研究生手册143(一)鼓励和导师利用科研经费支持研究生的国际学术交流,如院系和导师承担部分经费,可向学校提出增加名额申请.
(二)所有国际交流资助申请和报销审批均应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履行审批手续;研究生通过财务系统预约报销时,必须在摘要中注明本人学号、姓名和报销事项.
(三)申请受理时间和报销审核时间为每周二、周四上午(节假日除外).
(四)学校当年国际交流资助预算经费使用总额已满时,原则上暂停受理本年度的学术交流申请.
因国际交流资助经费预算已满而未获资助的研究生在下一年申请新的国际交流资助时,建议院系酌情予以优先考虑.
八、各学科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学院(学科)请严格按照《国际交流资助方案》及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相关信息和审批结果应及时公布和公开.
九、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开始执行,原《研究生院关于的补充通知》(研院函〔2017〕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实施方案(修订)》(校研字〔2014〕27号)的补充与完善,实施方案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情况统计表2.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际交流研究生学术报告日程安排表3.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情况总结主要工作流程144研究生院网站及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介绍一、研究生院主页研究生院主页面向师生提供研究生招生、培养、学籍与资助、国际交流、创新创业、学位授予等信息,研究生可通过www.
yjsy.
hrbeu.
edu.
cn登陆访问,相关政策文件、通告公告、联系方式等均通过网站发布.
二、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面向研究生分别有招生、培养、学位、学籍与奖助、学术等子系统,涉及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功能如下:(一)登陆方式1.
网站:yjs.
hrbeu.
edu.
cn2.
门户:通过研究生院主页左侧"学生门户"直接登陆.
3.
网上办事中心:通过学校主页右侧"网上办事中心"模块直接登陆.
(二)各模块功能介绍学籍信息模块:个人学籍核对、学籍注册、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申请;培养模块:培养计划、选课、考试安排及课程成绩查询、国际交流及实习实践等.
学位模块: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送审、答辩申请等;学术文化及科技创新模块:学术成果统计、博士科研创新基金申请等;奖助信息模块: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奖学金等.
研究生手册145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与导师共同商定总学分见学科培养方案与导师共同商定总学分见学科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入学后第一周内制定培养计划入学后第一周内网上选课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入学后第二周内网上选课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入学后第二周内课程学习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学习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根据培养计划,按课表上课,补修课直接与任课教师联系上课时间根据培养计划,按课表上课,补修课直接与任课教师联系上课时间课程考试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成绩在管理系统中查看学生评教,成绩查询对成绩有异议者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可在成绩查询界面申请查卷学生评教,成绩查询对成绩有异议者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可在成绩查询界面申请查卷课程学习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论文开题报告第三学期末前完成论文开题报告第三学期末前完成课程考试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成绩在管理系统中查看文献综述报告开题前完成文献综述报告开题前完成学生评教,成绩查询同秋季学期学生评教,成绩查询同秋季学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主要工作流程146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制定培养计划入学后第一周内与导师共同商定总学分见学科培养方案根据培养计划进行网上选课,入学后第二周内制定论文工作研究计划课程学习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根据培养计划,按课表上课学生评教,成绩查询对成绩有异议者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可在成绩查询界面申请查卷准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开题前完成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管理系统中查看学术活动及学术报告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答辩前完成;学术活动要有总结报告,经导师签字后交院系教务办公室保留论文开题报告根据各单位要求完成研究进展报告学位论文答辩学习时间超过3年的博士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提交论文研究生手册147课程教学环节工作流程图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院系维护课程信息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院系制定培养方案培养办公室对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学生查看培养方案学生网上选课、选班学生打印培养计划导师审核、院系审核,存档院系完成专业课分班院系或任课教师查看、打印选课名单上课、考试任课教师给出成绩,网上录入并提交成绩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成绩单,制作成绩分析,提交院系教务办院系网上审核专业课成绩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网上审核公共课成绩学生报到、交费后注册,才允许学生选课公共课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完成分班不合格不合格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增选和退选课程导师审核不合格反馈合格合格学生网上评教学生查看成绩检查获得合格成绩是否符合培养计划打印成绩证明打印成绩单主要工作流程148博士学位申请流程(未完,接下页)博士学位论文开题(于入学后2年内完成)1、撰写开题报告并提交给导师审阅2、博士生提前三天在系统填写开题申请;开题答辩秘书添加开题答辩组,分配专家和学生进入答辩组并通知学院管理员审核.
学院审核后进入公示阶段.
3、博士生准备开题答辩相关材料并提前3天将开题报告送交开题报告会全体成员.
4、线下完成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要包括:选题的目的、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论文研究方案;所需的科研条件;主要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字数应不少于1万字.
以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口头陈述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个月后二次开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最迟于开题后1年内完成)1、博士生系统填写中期申请,导师审核通过开题答辩秘书系统录入开题结果;学院管理员审核;学生按要求完成开题报告修改,打印完整的开题报告评审表.
以答辩的方式进行,学生对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小结.
4、线下完成中期答辩会5、中期答辩秘书系统录入中期答辩结果;学院管理员审核;学生打印完整的中期检查表.
3个月后二次申请中期检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2、符合预答辩资格的学生,学院管理员在系统分配预审专家,预审专家完成并提交预审结果,学院审核公布.
预审通过后,准予进行预答辩.
3、预答辩秘书为通过预审的博士生建立预答小组,分配专家和学生进入答辩小组并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核.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核通过,学生可在本人预答申请界面查看预答小组成员及预答时间地点,准备预答辩相关材料并提前3天将博士生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核预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人,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预答辩的相关工作.
6、预答辩秘书系统录入预答辩结果,学院管理员审核预答辩结果,学生按照预答辩小组建议完成论文的修改工作.
3个月后二次申请预答辩检查1、学生认真填写系统基本信息、论文信息、学术成果信息,发起预答辩申请.
导师审核学生的预答资格,并提交全部成果到学院审核预答辩资格.
预答条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注明与博士学位论文章节的对应关系.
预答辩会上,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应不少于40分钟,并回答委员相关问题,预答辩委员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及水平、论文完成质量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决议.
开题报告会由5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人,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设秘书1名,负责开题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中期检查须成立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评委2或4人、秘书1人.
评委需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担任;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3、博士生准备中期答辩相关材料2、中期答辩秘书添加中期答辩组,分配专家和学生进入答辩组并通知学院管理员审核.
未通过通过未通过通过5、线下完成预答辩未通过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论文和详细的论文修改说明,报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后,可再次预答通过研究生手册149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1、博士生在系统提交拟申请学位答辩申请;在学术文化与科技创新界面维护本人的成果至当前最新状态;在送审送检论文上传界面上传送检(word版)、送审(pdf版,按要求进行匿名处理)论文2、导师审核学生送检送审资格,学院管理员审核学生送检送审资格后通知研究生院进行论文检测检测结果小于等于15%的,可直接或部分修改后送审;复检、二次复检(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博士学位论文评阅1、学生查看检测结果并发起送审申请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若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或者"修改后答辩",按评阅专家意见完成修改,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检测结果大于15%且小于等于30%的,须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由导师严格审查后做出送审或修改后复检的决定;检测结果大于30%的,须延迟一次学位会,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经学院指定2名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进行论文复检.
复检未通过的,须再次修改,三个月后方可申请二次复检.
检测通过有2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博士生及其导师认可专家评审意见,须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送审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博士生可提出复议申请,经导师及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回避原专家)增聘专家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申请无效增聘专家没有"不同意答辩的"意见,按评阅专家意见完成修改,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未通过评阅未通过评阅未通过评阅通过评阅通过评阅通过3、研究生院下载通过审核的学生论文进行不端行为检测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结果.
2、导师给出送审意见.
如果是修改后送审,学生应按照导师意见修改论文并在送审送检论文上传界面再次上传修改后的匿名处理pdf论文;如果导师为"同意送审"学生则不能再修改上传论文,第一次上传的论文即为送审论文3、博士研究生准备送审相关材料并提交到学院管理员审查通过后,将材料送到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办理论文送审.
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博士学位研究生论文评阅申请材料自查表》4、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学生送审材料,审核通过后下载博士论文上传学位中心送审平台评阅5、送审时间50个工作日.
评阅结果返回,研究生院将评阅结果上传系统,学院审核公布,学生可在系统查看评阅结果评阅结果处理(接上页)(未完,接下页)主要工作流程150博士学位论文答辩1、博士生在系统的答辩申请与查询界面认真维护"学位论文信息"、"基本信息"、和"学术成果",发起答辩申请.
2、导师审核学生的答辩资格3、答辩秘书组建答辩小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核通过5、博士研究生携带相关答辩审批材料(材料清单详见《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公示申请材料自查表》)到研究生院进行答辩公示审批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答辩委员会应满足以下要求:1.
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2.
至少有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参加;3.
答辩博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4.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秘书负责汇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记录答辩委员会委员的提问及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工作.
通过评阅通过评阅4、博士生在答辩日至少三个工作日前携带学院要求相关材料到学院完成答辩审批具体准备材料相关要求详见《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公示申请材料自查表》;研究生院审核后进入答辩公示阶段6、答辩秘书应于答辩3天前将答辩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线下完成博士答辩会.
答辩公开进行(涉密论文除外),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程序完成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得少于40分钟,答辩会总时长不少于2小时.
8、学院审核并公布答辩结果,答辩学生按照答辩委员意见完成论文修改,撰写修改说明,修改说明需由导师及学院指定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签字.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学院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会材料自检表》)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审会(材料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材料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经3个月争议期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7、答辩秘书于答辩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录入答辩记录、答辩决议及答辩结果,审核无误后确认提交未通过答辩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可在2年内(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通过通过通过(接上页)研究生手册151硕士学位申请流程硕士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完成)1、撰写开题报告并提交给导师审阅2、硕士生提前三天在系统填写开题申请;开题答辩秘书添加开题答辩组,分配专家和学生并通知学院管理员审核.
学院审核后进入公示阶段.
3、硕士生准备开题答辩相关材料并提前3天将开题报告送交开题报告会全体成员.
4、线下完成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要包括:选题的目的、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论文研究方案;所需的科研条件;论文工作计划和工作量等;主要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字数一般应在5000字以上.
以答辩的方式进行,硕士生自述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个月后二次开题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最迟于开题后1年内完成)1、硕士生系统填写中期申请,导师审核通过开题答辩秘书系统录入开题结果;学院管理员审核;学生按要求完成开题报告修改,打印完整的开题报告评审表.
以答辩形式进行,硕士生需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小结.
4、线下完成中期答辩5、中期答辩秘书系统录入中期答辩结果;学院管理员审核;学生打印完整的中期检查表.
3个月后二次申请中期检查硕士生登陆系统提交"拟申请学位答辩"申请开题报告会设组长1人、委员2或4人、秘书1人,组长和委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学院应成立中期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委员2或4人、秘书1人,组长和委员须为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研究生导师.
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3、硕士生准备中期答辩相关材料2、中期答辩秘书添加中期答辩组,分配专家和学生并通知学院管理员审核.
未通过通过未通过通过研究生院向教务办发布抽签结果教务办查看并向导师和学生发布抽签结果导师和学生查看抽签结果(未完,接下页)主要工作流程152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1、硕士生在系统学术文化与科技创新界面维护本人的成果至当前最新状态;在送审送检论文上传界面上传送检(word版)、送审(pdf版,按要求进行匿名处理)论文2、导师审核学生送检送审资格,学院管理员审核学生送检送审资格后通知研究生院进行论文检测检测结果小于等于15%的,可直接或部分修改后送审;复检、二次复检(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1、学生查看检测结果并发起送审申请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若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或者"修改后答辩",按评阅专家意见完成修改,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检测结果大于15%且小于等于30%的,需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由导师严格审查后做出送审或修改后复检的决定;检测结果大于30%的,需延迟一次学位会,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经学院指定2名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进行论文复检.
复检未通过的,需再次修改,三个月后方可申请二次复检.
检测通过有2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硕士生及其导师认可专家评审意见,须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送审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硕士生可提出复议申请,经导师及学院同意,外审论文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回避原专家),内审论文由学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回避原专家).
增聘专家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申请无效增聘专家没有"不同意答辩的"意见,按评阅专家意见完成修改,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未通过评阅未通过评阅未通过评阅通过评阅通过评阅3、研究生院下载通过审核的学生论文进行不端行为检测并于3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结果.
2、导师给出送审意见.
如果是修改后送审,学生应按照导师意见修改论文并在送审送检论文上传界面再次上传修改后的匿名处理pdf论文;如果导师为"同意送审"学生则不能再修改上传论文,第一次上传的论文即为送审论文3、各院系部教务办集中将被抽查外审人员的成绩单汇总表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4、研究生院学位办下载外审学生硕士论文上传至学位中心送审平台进行评阅,学院教务办在系统内分配内审硕士论文进行评阅.
5、外审送审时间30个工作日,评阅结果返回后,研究生院将评阅结果上传系统.
学院审核公布内、外审结果,学生和导师可在系统查看评阅结果评阅结果处理(接上页)(未完,接下页)研究生手册15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1、硕士生在系统的答辩申请与查询界面认真维护"学位论文信息"、"基本信息"、和"学术成果",发起答辩申请.
2、导师审核学生的答辩资格3、答辩秘书组建答辩小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核通过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答辩委员会应满足以下要求:1.
至少有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2.
答辩硕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3.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研究生导师担任;4.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秘书负责汇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记录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及硕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工作.
通过评阅通过评阅4、学院在系统中完成答辩审批,答辩公告将会在答辩日前3天在系统中自动公示(涉密硕士学位论文除外).
5、答辩秘书应于论文答辩日期3天前将答辩人的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硕士生完成答辩答辩公开进行(涉密论文除外),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程序完成答辩,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得少于20分钟,答辩会总时长不少于40分钟.
7、学院审核并公布答辩结果,答辩学生按照答辩委员意见完成论文修改,撰写修改说明,修改说明需由导师及学院指定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签字.
通过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学院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会材料自检表》)分会通过的学生按分会意见修改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6、答辩秘书于答辩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录入答辩记录、答辩决议及答辩结果,审核无误后确认提交未通过答辩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可在1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接上页)主要工作流程154学生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流程每年11月份次年1月1日前次年1月1日前次年3月中旬次年3月下旬次年5月份次年6月份次年7月份注:每年元旦前未通过外语考试(如雅思、托福等)的拟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生可选择参加教育部出国留学培训中心寒假举办的外语培训.
培训地点为东北师范大学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网址为http://pxb.
nenu.
edu.
cn.
查阅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
csc.
edu.
cn)关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简章的通知,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对外联系获取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参加外语考试;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学院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进行网报,并提交相应材料查看录取结果领取接收函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到研究生院网站查看最终上报留学基金委推荐学生名单研究生手册155研究生院各部门联系电话部门电话办公地点招生办公室82589675(硕士、博士招生)1#733培养办公室82519872(日常培养、课程管理、成绩管理)82519781(公派出国,国际交流)1#726学位办公室82519841(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学位授予管理)1#727学术办公室82589731(学籍与奖助)82589727(学术文化、科技创新)院办公室82518910(日常行政管理)学校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助学工作办公室82518444就业工作办公室82519587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82568115公寓中心82518131校医院(医务科)82519920财务处82519966保卫处(户籍办理)82568119后勤集团(校园卡相关业务)82589900校园"110"救助服务中心82519999,82519110,82519515校内电话号码查询82519222附录156院系教务办公室(人才培养办公室)联系方式编号名称办公室地点办公室电话01船舶工程学院船海楼3楼3098256991002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11号楼3楼30248256924103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动力楼2楼2078256931004自动化学院61号楼5楼51258256941005水声工程学院水声楼3楼302825695100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21号楼4楼42282569610(博士)82589601(硕士)07机电工程学院61号楼3楼30408256971008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21号楼3楼3088256981009经济管理学院31号楼3楼3268251961410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基础实验楼4楼4238256926512外语系41号楼3楼312、3138251917013人文社会科学学院1号楼3楼3198256951315核科学与技术学院31号楼3楼3418251846616体育部北体育馆2楼2018251805322马克思主义学院1号楼4楼4288256931124数学科学学院理学楼2158251975325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研究生手册157哈尔滨工程大学上课时间表(2016年春季学期施行)上午第一大节第1小节8:00-8:45第2小节8:50-9:35第二大节第3小节9:55-10:40第4小节10:45-11:30第5小节11:35-12:20下午第三大节第6小节13:30-14:15第7小节14:20-15:05第四大节第8小节15:25-16:10第9小节16:15-17:00第10小节17:05-17:50晚上第五大节第11小节18:30-19:15第12小节19:20-20:05第13小节20:10-20:55附录158各教学楼教室编号规则(一)11号楼:大教室编号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数字代表教学楼楼号,第二位数字代表楼层,第三位数字代表教室序号.
如:131大教室含义为:11号楼3楼第1大教室中教室编号由四位数组成:第一位数字均为0,表示中教室,第二位数字代表教学楼楼号,第三位数字代表楼层,第四位数字代表教室序号.
如,0124大教室含义为:11号楼2楼第4中教室其它规则与大教室相同.
小教室编号也由四位数组成:第一位数字为楼层数,第二位数字为0,第三位和第四位数字为教室序号.
如,2048大教室含义为:11号楼2楼第48小教室.
同楼层教室号的规则为按顺时针方向升序排列.
31号教学楼排列规则与11号楼相同.
(二)新主楼(1号楼):北楼教室代号为N,南楼教室代号为S.
如:S303代表南楼3楼3号教室.
(三)21B教学楼:如:21B101大含义为:21B教学楼1楼第1个大教室.
如果数字后面为中或小,则代表中教室或小教室.
(四)基础实验楼:如:J101含义为:基础实验楼1楼第1个教室.
基础实验楼教室不分大中小教室.
研究生手册159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性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指导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研究生同学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高级专门人才;(二)发挥作为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研究生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努力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四)增进全校研究生的团结,加强同全国学联、黑龙江省学联、哈尔滨市学联的联系,促进与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同时指导各学院研究生分会开展工作,增进研究生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和联系.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第六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是校研究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实行集体领导基础上的主席负责制.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一)决定校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二)召集校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附录160(三)决定聘任或解聘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四)审议和批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五)对外代表校研究生会.
第八条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并负责具体工作.
各职能部门为校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向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基层组织第九条各学院研究生分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在各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分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研究生分会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原则上与本会相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十一条各学院研究生分会要认真贯彻本会的工作方针,完成本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自的情况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会员与干部第十二条研究生会是广大研究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取得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研究生会的干部是研究生会工作的骨干.
研究生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选拔干部.
第十四条干部的基本要求(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二)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三)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四)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接受老师指导,接受同学监督;(五)模范带头遵守校规校纪;(六)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第十五条干部的基本权利(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研究生手册161(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干部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二)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
附录162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会综述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会(简称校研会)是哈尔滨工程大学全体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校研究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致力于丰富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研究生学术氛围.
今后,校研究生会还将进一步结合学校和学院的学科特点,积极开展以"三海一核"为主题的系列科技活动,积极引导研究生发挥专业优势,大胆创新,勇于创业;以维护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研究生同学的心声,想同学之所想,急同学之所急,竭诚为同学服务;结合研究生学习、生活和工作的特点,继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营造独具特色的研究生校园文化;切实加强宣传工作,推动我校研究生会工作的全面发展,不断扩大我校研究生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研究生会网站http://yj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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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主持研究生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研究生会和研究生执行委员会负责,其由一位主席、四位副主席组成.
现有职能部门秘书部、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科技学术部、信息网络部、文体部、女生部、生活权益部、留学生部、研究生编辑部(含鹿鸣文学社)等11个部门,下属社团有鹿鸣文学社、船海揭秘两个学生社团.
各部门主要职责:主席团:主要负责决定校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召集校研究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议和批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监督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等;秘书部:主要负责管理校研究生会的各种文档、安排有关校研究生会会议会务事宜、管理校研究生会的财务及各种物品、维护校维护校研究生会的办公场地、对校研究生会工作进行记录和相关材料的存档等;组织部:主要负责校研究生会干部的招聘与考核、对各职能部门及各研究生分会的工作进行组织与考评、拟订和完善校研究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校研究生会组织文化建设工作等;外联部:主要负责加强校研究生会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对校研究生会举办活动部分经费的筹集、与各高校研究生会的交流联系工作等;宣传部:主要负责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在研究生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宣传工作、向校内外宣传校研究生会开展的各类活动、校研究生会的形象宣传工作等;研究生手册163科技学术部:主要负责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与实施、定期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和"研究生茶座"等学术讲座与报告、协调各学院学术分论坛,收集、整理、汇编研究生科技成果等;信息网络部:主要负责校研究生会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做好校研究生会举办活动的网上新闻发布工作、校研究生会的信息化管理与推广工作、做好校研究生会网站的宣传推广与网上服务工作等;文体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研究生校园文体活动、研究生日常文体活动的组织及实施工作、发掘和培养文艺及体育骨干人才等;生活权益部:主要负责与校后勤集团建立经常性联系及引导研究生参与后勤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研究生有关学习生活方面的意见与要求并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不定期开展丰富广大研究生生活的联谊活动等;女生部:主要负责维护女研究生权益、关心女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举办女研究生座谈会、搭建女研究生的交流平台、承担研究生会活动的礼仪工作等;留学生部:主要负责开展服务于留学生的各项活动、为广大留学生解决生活与学习中的疑惑和问题、妥善处理文化冲突问题、定期筹划汉语角活动并为留学生更快更好的学习汉语以及结交更多的中国朋友建立良好的平台等;《研究生》编辑部:主要负责《研究生》杂志的征稿、整理、编辑、校对、出版、改革等工作.
社团简介:鹿鸣文学社:鹿鸣文学社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校研究生会指导,具有良好的品牌建设和深厚的文学积淀.
鹿鸣文学社经过几代工程人的发展,已经成为一块荟萃校园写作爱好者、培育文学新人的沃土.
社刊《鹿鸣》共出刊5期,刊发社员作品100余篇,在广大学生中享有较高声誉.
《鹿鸣》杂志为哈尔滨工程大学校鹿鸣文学社社刊,是面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发行的以文学为主的综合性季刊.
船海揭秘:"船海揭秘"系列活动是紧紧围绕我校"三海一核"办学特色而专门举办的校研究生会的重点建设品牌.
船海揭秘系列节目之——海底城堡大西洲、二战后美国航母发展等讲座获得了学校师生的一致好评!
在发展的道路上,校研究生会也在不断探索,不断改进,在原有的"船海揭秘"系列讲座的基础上,又加人"十大名船"及校"船舶博物馆"的讲解,而且力求实现中英文双语讲解,为"船海揭秘"系列活动增添了更多特色和亮点!
附录164校园安全当我们面对危险的时候,应当如何迅速获取安全保卫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如何利用我校的安防体系来保护自己这是我们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必须掌握的安全要点:1.
全体同学在面对危险的时候,必须本着"生命高于一切"的最基本原则,以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为第一目标;2.
在校园内遇有紧急情况的时候,同学们可以采用分布于校园内的报警亭进行报警.
其优点在于安防监控指挥中心的干警可以通过报警亭上的针孔摄像机观察报警者及周边情况,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处置措施;3.
牢记两部校园报警电话:82519110,82519999.
一旦遇到安全问题,寻找时机及时与校园110安全救助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发地点及现场情况,等待保卫干警的救助;4.
校园巡逻警车不间断巡逻,同学们遇有任何安全问题,都可以直接向巡逻警车求助、报案,车牌分别为:黑A-1210警、黑A-1020警、黑A-1019警;5.
在配备了火灾报警系统的公寓内,只要同学们敲碎报警器玻璃,按下红色按纽,消防监控大厅就会立即得知火灾信息,及时采取应急响应处置措施;未配备火灾报警系统的公寓,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上述校园报警电话;6.
除两部报警电话外,在非紧急情况下,同学们也可以到哈尔滨工程大学派出所内进行报案.
同时,希望每位同学在遇到可疑分子或发现不法行为的时候,及时与校派出所取得联系,将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7.
目前,我校安防监控总指挥中心已经投入使用,同学们可以利用其设备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视频回放,此项服务需要预约具体时间;8.
同学们在校园外遇到安全问题的时候,应尽快拨打哈尔滨市110报警电话,随后拨打校园110报警电话,以便得到更加广泛和快速的支援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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