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问答(2020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人社APP青岛人社APP官方微信公众号(苹果版)(安卓版)二〇二〇年十月前言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扩大人社政策的知晓度、覆盖面,最大化发挥政策效应,提高工作透明度,我们收集整理了群众办事常用的人社业务政策问答,编辑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问答(2020年)》,方便用人单位、职工和群众办理人社相关业务.
为便于查阅,《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问答(2020年)》按类编排,包括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四类377个常用政策问答.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发布政策为准.
-1-目录就业创业1.
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012.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013.
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014.
被封存的失业金如何才能领取015.
外地城镇人员,刚与青岛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016.
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027.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028.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能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029.
符合什么条件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0210.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0211.
如何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0312.
如何查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布的岗位信息¨¨¨0313.
企业新吸纳就业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何时开始实施0314.
中小微企业吸纳哪些人员可享受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0315.
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0416.
企业如何申领以工代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0417.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0418.
《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500元/人/月以工代训补贴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1000元/人以工代训补贴之间是什么关系0519.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职工是否必须属于就业状态0520.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0621.
企业通过线上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有哪些要求0622.
企业通过线上实施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0723.
劳务派遣公司新招用人员在向用工企业派遣前,是否可以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0724.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0725.
就业技能培训有几种方式0826.
就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补贴如何计算0827.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范围和标准¨¨¨0928.
享受就业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参加线上培训其培训期间是否享受生活费补贴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如何申领0929.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0930.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有哪些1031.
"金蓝领"培训对象及条件有哪些1032.
"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如何进行核拨¨¨¨¨¨1033.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1134.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1135.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什么条件1136.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什么材料12-3-37.
如何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238.
如何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1339.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1340.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标准是多少¨¨¨¨¨¨1341.
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要什么条件¨¨¨¨1342.
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要什么材料¨¨¨¨1343.
如何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1344.
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1445.
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如何办理1446.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447.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1548.
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多长时间还款方式有哪些¨1549.
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额度是怎么定的1550.
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有哪些1551.
怎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652.
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1653.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标准是多少1654.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期限多长1655.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需要什么条件1756.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需要什么材料1757.
如何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1758.
如何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17-4-59.
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1760.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标准是多少1861.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期限多长1862.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需要什么条件1863.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是什么1964.
技工院校学生如何享受免学费政策1965.
技工院校学生如何享受助学金政策1966.
技工院校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培养奖补制度的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什么1967.
都有哪些机构可以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2068.
如何进行家庭服务机构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2069.
家庭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的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有哪些2070.
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是什么2071.
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2072.
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173.
享受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2174.
享受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政策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2175.
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21-5-76.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的条件是什么¨¨2277.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2278.
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2279.
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条件是什么¨¨¨¨2280.
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是什么¨2281.
家庭服务机构如何购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2282.
哪些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2383.
用人单位申领见习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2384.
在青就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是多少2385.
毕业生派遣期是多长时间2386.
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手续如何办理2387.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有何待遇2488.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有哪些优惠政策¨¨¨2489.
申请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时,如何界定就业单位是小微企业2490.
申请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的需满足什么条件2591.
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怎么申请2592.
我市2018年及以后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能申请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吗2593.
满足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入驻湛山创客工厂¨¨¨¨2594.
湛山创客工厂入驻申请流程25社会保障95.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2696.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2697.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每月什么时间扣-6-费2798.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随时变更缴费档次2799.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社保欠费怎么办27100.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停保手续27101.
交通银行青岛市分行指定经办网点地址¨¨¨¨¨28102.
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平度市)指定经办网点地址28103.
新成立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开户业务29104.
单位变更名称或参保区划后,应如何办理社保信息变更手续29105.
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是否需要注销社保账户如何办理29106.
哪些单位可以在网上办理社保开户手续¨¨¨¨¨30107.
单位如何给新招职工办理社保申报手续¨¨¨¨¨30108.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30109.
工资收入如何核算30110.
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31111.
哪些收入不计算为工资收入31112.
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如何计算32113.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32114.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增减变化¨¨¨33115.
参保人员如何查询个人账户存储额33116.
外国人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应如何办理33117.
哪些情况下需要征收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33118.
单位如何办理社保费银行代扣34119.
单位如何办理取消社保费银行代扣34120.
单位如何变更社保费代扣银行34121.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在什么时间扣费扣费后多久能到账34-7-122.
非银行代扣社保费的单位,怎么缴纳社保费¨¨¨¨35123.
单位社保费发票丢失,银行无法打印,应如何补办¨35124.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何规定35125.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35126.
已缴费单位如何给职工变更缴费基数¨¨¨¨¨¨¨36127.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发放最低工资,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基数缴费36128.
青岛市人社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业务"中"个人全额补收"和"个人全额补缴"模块有什么区别36129.
单位给新招职工办理增员时,保险开始时间误选为当前月份,未填写用工首月,无法操作"个人全额补收",应该怎么办36130.
因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导致多交社保费,应如何办理退费手续37131.
单位给职工补缴一年以内的社保,应如何办理¨¨¨37132.
单位给职工补缴一年以上的社保,应如何办理¨¨¨37133.
单位如何给离职且目前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职工补缴社保费38134.
职工户口性质从城镇户口变为农业户口,一直未到社保部门变更个人信息,之前多交的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的费用应如何办理退费手续38135.
个人是否可以补缴保险38136.
社保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38137.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中断,补缴有什么规定¨¨¨38138.
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不可以提前领取¨¨¨¨¨¨¨38139.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申请延长缴费),想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如何办理39-8-140.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39141.
职工在多地都缴纳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39142.
参保人延长缴费期间,缴费标准如何确定¨¨¨¨40143.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0144.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40145.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40146.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时限41147.
退役军人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可以转移哪几种保险41148.
随军家属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1149.
外地户籍人员能否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42150.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之和吗42151.
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时必须已在本市参保吗¨¨¨¨42152.
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按照哪个地区的基数享受退休待遇42153.
退休职工可不可以将社保关系转移到异地,在异地享受养老待遇4215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可不可以合并¨42155.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具体执行时间43156.
新成立企业能否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43157.
如何查询企业划型结果43158.
社保费退费提示失败怎么办43159.
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否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44160.
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44161.
不满60周岁新迁入本市户口的人员,能否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果年龄已超过60周岁,能否在我市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44-9-162.
未达60周岁时,可否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4416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4416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什么时间开始交费¨¨¨¨¨45165.
如何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45166.
网上办事个人查询的初始密码是什么¨¨¨¨¨¨¨45167.
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既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也不办理延长缴费或保险转移手续的,个人养老账户如何处理¨¨¨¨45168.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45169.
参保职工如何打印参保缴费证明46170.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46171.
参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4617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4617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46174.
职工病退有什么条件47175.
职工退职有什么条件47176.
职工退职待遇标准是什么47177.
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47178.
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标准是什么48179.
职工养老金高低与什么因素有关48180.
企业退休职工年取暖补贴是多少48181.
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丧葬补助待遇标准是多少48182.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范围是¨49183.
如何办理领取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49184.
职工退休手续如何办理49185.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50186.
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如何办理51187.
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时间调整的原因¨¨¨51-10-18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5118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5119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5219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5219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如何处理52193.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有没有其他待遇5219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如何处理5319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在网上能查到吗¨¨53196.
在青岛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户籍迁出至青岛市外,其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会受影响吗¨¨¨¨¨¨53197.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需要进行资格认证吗5319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有哪些优惠政策5419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退休¨¨¨¨¨¨¨54200.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查询本人养老金发放情况5420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打印养老金证明¨¨¨¨5520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卡(或社保卡)丢失、变更后,如何更改发放账号5520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辞职、辞退等),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养老金5520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等信息有异议,应如何提请确认5520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哪个部门核定发放55-11-206.
哪些情形属于工伤55207.
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56208.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56209.
发生工伤后申请主体及时限56210.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什么费用56211.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57212.
工伤认定申请向哪里提出57213.
各区市工伤认定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58214.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58215.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58216.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59217.
我市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59218.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和复查鉴定应提交的材料59219.
旧伤复发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59220.
疾病与工伤(职业病)因果关系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60221.
因病(病退、退职、供养亲属、民政委托)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60222.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国家标准60223.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有哪些60224.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是如何划分的61225.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如何规定的¨¨¨¨¨¨¨61226.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应怎么办61227.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61228.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61-12-229.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如何领取62230.
什么是工伤康复62231.
工伤职工受伤后,什么时候进行康复最合适¨¨¨¨62232.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工伤康复62233.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需哪些材料62234.
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确认标准63235.
康复可否在家自己做,跟运动锻炼有什么区别¨¨¨63236.
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地址63237.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的,费用如何处理¨¨¨¨63238.
如何申请辅助器具评定63239.
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评定需提交哪些材料¨¨¨¨¨¨63240.
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评定的依据是什么¨¨¨¨¨64241.
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申领64242.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64243.
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64244.
停工留薪期确定的依据是什么由谁确定¨¨¨¨¨64245.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64246.
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吗65247.
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65248.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治病期间的陪护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65249.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66250.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66251.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66252.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医疗费用指什么¨¨67253.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就医-13-医院的选择有何规定67254.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报销范围如何掌握67255.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职工异地转诊治疗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报销标准如何67256.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标准如何规定68257.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标准如何规定68258.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68259.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69260.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增长机制是什么69261.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有哪几项待遇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69262.
社会保障卡的服务网点设在哪里70263.
社会保障卡综合咨询服务电话及服务时间各合作银行服务投诉电话及服务时间70264.
个人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办理时限为几个工作日¨70265.
用人(管理)单位如何为参保人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办理时限如何71266.
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人员不能到现场申领的怎么办理71267.
什么情况下可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与正式卡有什么区别71268.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如何激活启用72269.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如何设置密码遗忘、需-14-修改密码或密码输入错误超限被锁卡的,应如何处理¨¨¨¨72270.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的使用范围¨¨¨72271.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了,怎么办72272.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后又找回原卡的,怎么办73273.
参保人员姓名中因含有生僻字或字数较多等原因暂时无法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怎么办73274.
持卡人发现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如何处理73275.
参保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社会保障卡办卡进度、应用状态等相关信息73276.
持卡人想更换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如何办理¨¨¨74277.
我市参保人可以在哪些渠道申领全国统一电子社保卡74278.
电子社保卡如何实现扫码支付74279.
持有非青岛市发放的社保卡在青岛地区参保后可以用吗如果想更换为青岛社保卡,如何办理74280.
不在青岛参保,但持省内异地社保卡在青岛使用时,忘记密码或被封锁,如何办理75281.
参保人离开青岛到外地参保,如何注销青岛的社会保障卡75282.
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查75283.
社保费缴费基数未如实申报如何维权¨¨¨¨¨¨¨75284.
单位欠缴社保费职工应如何维权75285.
对欠费单位的法定清欠流程是什么75286.
单位担保和延期缴费如何办理76人事人才287.
申报职称的人员范围76-15-288.
在哪儿能查询申报职称评审的信息76289.
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有什么优惠政策¨¨¨¨¨¨¨77290.
职业资格能当职称用吗77291.
职称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效力一样吗¨¨¨¨¨¨¨77292.
专家工作站申报条件是什么77293.
哪些专家工作站可以获得优先推荐78294.
什么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78295.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考试组织机构会采取哪些监管措施78296.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是否进行资格审核¨¨¨¨¨79297.
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哪些79298.
除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的考试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如何报名79299.
目前山东省人事考试机构发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种类有哪些79300.
如何领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7930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补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80302.
补办国家已经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需要如何处理8030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补办、证明补办需要什么流程80304.
人才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80305.
如何办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81306.
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可享受哪些服务81307.
用人单位如何在青岛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81-16-308.
用人单位如何参加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现场招聘会82309.
个人如何通过青岛人才网投递简历82310.
如何获取青岛市国有企业人才招聘信息¨¨¨¨¨¨82311.
博士创业园在博士创业过程中提供了哪些具体的富有针性的政策支持(入驻博士创业园可以享受哪些政策)¨¨¨¨¨82312.
申请入驻博士创业园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82313.
申请入驻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83314.
申请入驻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83315.
入驻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享受哪些扶持政策¨¨¨¨833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哪些范围8331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公共服务有哪些¨¨¨¨¨¨¨83318.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些机构进行管理¨¨¨¨¨84319.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收取费用吗¨¨¨¨¨¨84劳动关系320.
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8532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岗前培训、学习的,是否视为用工85322.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853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8532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多长85325.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6326.
符合哪些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17-动合同86327.
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86328.
劳动合同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间的工资¨¨¨8632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约定违约金86330.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87331.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87332.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87333.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8833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88335.
劳务派遣在哪些岗位上适用88336.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88337.
存在哪些情形,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89338.
目前青岛市最低工资执行什么标准89339.
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89340.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几项89341.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性规定¨¨¨¨¨¨90342.
哪些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90343.
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90344.
哪些工种或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90345.
哪些工种或岗位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91346.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91347.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91348.
职工有哪些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91349.
职工未享受年休假有何补偿91350.
什么是医疗期91-18-351.
医疗期期限有多长92352.
医疗期的累计病休时间如何计算92353.
医疗期内如何支付工资92354.
发生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9235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93356.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93357.
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部门申请仲裁¨¨¨¨¨¨93358.
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94359.
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94360.
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94361.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94362.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94363.
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仲裁95364.
劳动争议申请书需填写哪些内容95365.
进行劳动仲裁,应如何举证95366.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95367.
申请劳动仲裁要交费吗95368.
已提交仲裁申请,可以变更、追加仲裁请求吗95369.
对哪些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立案查处95-19-370.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96371.
对用人单位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犯劳动者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96372.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及处理案件的时限是多长时间96373.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该如何处理9737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该如何处理97375.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处理97376.
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应该如何处理97377.
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应该如何处理¨¨¨¨¨97-20--1-就业创业1.
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答: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答: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
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有以下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⑴重新就业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⑸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4.
被封存的失业金如何才能领取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的,对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被封存的失业保险金,只有在本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时,封存的失业保险金需和再次就业时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期限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
外地城镇人员,刚与青岛的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答:我市现行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外地在青工作的城镇人员,失业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享受.
一是想回原籍的,由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转移给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是想在青岛继续居住并找工作的,青岛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2-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按照青岛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
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答: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费用.
7.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一次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为个人投缴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如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物价部门公布的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季度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的月数,个人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月数的临时价格补贴.
8.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能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答:按照我市现行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实现就业,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被封存,待再次失业后才能按规定予以重新计发.
因此,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就会封存,而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9.
符合什么条件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缴纳失业保险累计12个月及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企业在职职工.
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纳入补贴范围.
企业职工须自证书批准日期(证书上的"发证日期")12个月内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10.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答: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分别为2000-3-元、1500元、1000元;取得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分两个级别的补贴标准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
11.
如何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答: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⑴选择进入—就业创业—就业网办——个人业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⑵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⑶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提交.
⑷系统审核通过的,由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对证书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予以发放补贴.
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审验仍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可持证书原件拍照并上传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相应模块,由申请人参保地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认,按规定发放补贴.
12.
如何查询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布的岗位信息答:可以到青岛市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通过服务窗口或大屏幕查询,还可以通过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就业创业/求职招聘模块查询青岛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发布的岗位信息.
13.
企业新吸纳就业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何时开始实施答:按照《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6月5日起,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四类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其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另外,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上述企业,补贴范围扩大到企业全部在岗职工.
14.
中小微企业吸纳哪些人员可享受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答:根据《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6月5日起,在青岛行政-4-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企业新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需为2020年6月5日及以后,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时间也必须是2020年6月5日及以后)、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15.
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答: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符合《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申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规定人员范围,因此,企业新吸纳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16.
企业如何申领以工代训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根据《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5号)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实行"零跑腿"全程网办.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月(每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且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除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外还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
17.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当企业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提示"该企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企业需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有关材料,需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以-5-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实:⑴第一种情况.
新招人员为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⑵第二种情况.
劳务派遣机构新招用人员后,向中小微企业或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派遣的.
劳务派遣机构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承揽服务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和用工单位出具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代领协议.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通过青岛市"劳务派遣网上年检"系统对劳务派遣机构提报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按规定给予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18.
《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500元/人/月以工代训补贴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1000元/人以工代训补贴之间是什么关系答:两个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对不符合按照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其他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继续按照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范围、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和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属于同一类型培训.
同一企业、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企业按照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申请了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的,以后又符合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也不允许企业再重复申请该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
19.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职工是否必须属于就业状态-6-答: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新吸纳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⑴年龄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对于年龄虽未超法定劳动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⑵职工需在本企业处于正规就业状态,且申领补贴的月份在本企业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对于企业申请补贴时,已经解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但对于企业申请时当月退休职工且企业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的,可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于企业虽提供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但经通过(市公共就业三化信息系统)审核查询,当月未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20.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答:补贴范围: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申领条件:⑴与新录用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培训;⑵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⑶申领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的)及以上,且仍在本企业就业(以投缴社会保险为准).
补贴标准:组织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不少于80课时的按每培训合格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组织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不低于20课时的,按每培训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1.
企业通过线上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有哪些要求答:根据我市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拟通过线上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并申请政府补贴的企业,需编写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岗位名称、培训课程及课时、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方式及平台等内容,按照《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信息登记,对符合政策规定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7-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22.
企业通过线上实施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答: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对新录用人员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对按照《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信息登记,且实际培训课时不低于20学时的,经线上考核合格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每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申领拨付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实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课时80课时以上,且线上理论培训课时不超过总培训课时40%,并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要求组织培训结业考核的,其培训补贴标准仍按照每合格1人6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申领拨付程序按照青人社规〔2018〕18号有关规定执行.
23.
劳务派遣公司新招用人员在向用工企业派遣前,是否可以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答:根据我市现行的《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新招用人员在向用工企业派遣前,可以对新录用人员进行1次职业道德规范、劳动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工伤预防、就业指导、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培训合格且符合青人社规〔2018〕18号规定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24.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答: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且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⑴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含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人员);⑵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统称"高校毕业生");⑶青岛市-8-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⑷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⑸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可以享受3次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以培训人员进行培训申请的时间为准),再次参加培训须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鉴定费补贴标准,区分不同职业(工种)和等级,最高不超过3000元.
25.
就业技能培训有几种方式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5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目前,我市就业技能培训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⑴线上培训(全程):参训人员通过线上培训平台,完成就业技能培训,不进行线下实训过程.
线上培训结束并经平台进行线上考核合格后,参训人员即可申领线上培训补贴.
⑵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
参训人员通过线上培训平台完成理论课程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通过线下完成技能实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⑶线下培训:参训人员理论培训和技能实训全部在线下进行,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26.
就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补贴如何计算答:《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57号)规定,对经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组织参加线上培训,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在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48个职业(工种)和59个专项职业能力目录范围内,且按规定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的符合培训补贴条件人员,培训合格后依据参加线上培训学时数(线上培训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相同职业工种课时数的40%),按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相同职业(工种)初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40%),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给予参训人员线上培训补贴.
线上培训补贴=现行初级补贴标准*(线上培训课时数/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的初级培训课时数).
-9-27.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范围和标准答:人员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下列人员:①按照文件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②甘肃省陇南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邢台市、山东省菏泽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且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可同时享受,培训出勤率不低于60%.
每天的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1/22确定.
在培训期间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每年最长不超过30天)给予生活费补贴.
28.
享受就业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参加线上培训其培训期间是否享受生活费补贴线上培训生活费补贴如何申领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57号)规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组织经认定的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线上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明确的48个职业(工种)和59个专项职业能力目录范围内,且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依据参加线上培训的学时数,按照每学时5元的标准给予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为进一步简化申领流程,更好的服务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与线上培训补贴实行同步申请.
生活费补贴实行政策找人,不需要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申领培训补贴时,系统同时对其提示.
其生活费补贴和培训补贴,由参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至参训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29.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答:一是学徒培训补贴.
每培养合格1人,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贴,其中,开展中级工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开展高级工学徒的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补贴期限按实际培训期限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企业在开展学徒培养前应将有关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经审核纳入企业-10-新型学徒培养管理的,企业可申请预拨50%的补贴资金,培养任务完成后企业再申请核拨剩余补贴资金.
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养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拨的补贴资金.
二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学徒,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0.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有哪些答: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的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并招用的,优先纳入学徒培养范围.
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按照省下达的培养任务,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全市新型学徒年度培养人数.
31.
"金蓝领"培训对象及条件有哪些答:培训对象:参加"金蓝领"培训人员应为青岛市辖区内的企业在岗职工、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专业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且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报名条件:⑴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应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工、高级工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含)以上;或者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10年、14年、18年(由参训人员签署诚信承诺书).
⑵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生产需求和人力资源培训规划,参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申报条件推荐报名.
⑶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能攻关方面成果突出的,参加"金蓝领"培训可放宽年限要求:①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放宽2年.
获得山东省技术能手和青岛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放宽1年.
同时获得多个技术能手称号的,按就高原则放宽年限.
②近五年内作为第一顺序人获得国家专利,或者获得区市级或市直企业集团以上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奖励的,可放宽1年.
32.
"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如何进行核拨答:"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等级确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培训-11-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人、3000元/人、5000元/人.
其中,培训单位收费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按照培训单位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额据实补贴.
"金蓝领"培训补贴参照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程序直补企业.
企业应在每期"金蓝领"培养任务完成后,按照培训合格且仍在本企业就业人数和培训等级申请补贴资金.
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
33.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答: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⑴登记失业人员.
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⑵大中专毕业生.
指未就业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⑶技工院校毕业生.
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⑷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⑸解聘备案人员.
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⑹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34.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答: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
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35.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什么条件答:2013年10月1日及-12-以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办创业实体的时间.
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6个月及以上.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对2013年10月1日—2020年4月30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对2020年5月1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创业实体创办之日起3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创办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36.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什么材料答:⑴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⑵相关证书:①创业者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③属于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④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相关材料.
37.
如何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答: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13-⑴网上办理流程: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⑵现场办理流程:创业实体可持所需材料到区(市)、街道(镇)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38.
如何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答:比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划型标准,对划型为中小微企业且不符合中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再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查询结果存在的,界定为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小微企业.
39.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答: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40.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标准是多少答:根据申领补贴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41.
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要什么条件答: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下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招用人员可合并计算.
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
⑵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42.
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要什么材料答:招用人员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43.
如何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答: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⑴网上办理.
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14-补贴申报"模块.
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⑵现场办理.
创业实体可持所需材料到区(市)、街道(镇)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44.
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5.
大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如何办理答: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请,也可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46.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答:⑴个人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网络商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
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⑵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47.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是多少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8.
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多长时间答:⑴个人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劳动年限.
⑵小微企业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
同一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49.
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额度是怎么定的答:⑴个人贷款贴息.
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期限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⑵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小微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50.
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有哪些答:反担保可采用房屋-16-抵押方式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⑴采用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所抵押房屋须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评估值不低于贷款额度(企业借款人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⑵采用保证人方式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应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本市户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以上的在职职工且保证人数1人(含)以上.
保证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应不低于贷款担保责任期,保证人每人保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51.
怎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答: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可采取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形式.
⑴网上申请:①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个人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借款)"模块.
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借款)"模块.
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办理.
⑵现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申请人,可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52.
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答: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53.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标准是多少答: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⑵岗位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54.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17-人员)期限多长答: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55.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需要什么条件答:⑴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招用原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6个月及以上.
⑵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
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⑶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
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每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56.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需要什么材料答:招用人员属于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57.
如何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答: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模块,凭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58.
如何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答: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模块,凭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59.
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18-(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60.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标准是多少答: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另可享受岗位补贴200元/月.
(不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⑵2020年3月12日起,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61.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期限多长答: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
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62.
申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需要什么条件答: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包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⑵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
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⑶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
对2014年以后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符合补贴条件,且招用人员仍在该小微企业就业的,按规定可补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金额按-19-照用工月份时的补贴标准计算;63.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是什么答:青岛市各技工院校招生的农村学员、城镇困难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招生的年龄不超过20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且参加2年制及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80%,给予两年(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生活费补贴.
对已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员,不再享受本生活费补贴.
64.
技工院校学生如何享受免学费政策答:青岛市公办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上学不需缴纳学费.
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公办学校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65.
技工院校学生如何享受助学金政策答: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0%确定.
目前标准为2000元/年.
人,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
66.
技工院校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培养奖补制度的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什么答:⑴补贴范围.
对我市技工院校面向《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专业目录》开展全日制技能人才培养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培养层次和在青就业人数给予技工院校一次性奖补:青岛市各技工院校2019年-2020年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就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及以上的,且申领补贴时仍处于就业状态(以投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
2019年-2020年青岛市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服兵役的纳入奖补范围.
⑵补贴标准.
根据培养层次实施分类补贴:中级工班奖补标准均为6000元/人、高级工班奖补标准为8000元/人、预备技师班奖补标准10000元/人.
-20-67.
都有哪些机构可以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答:凡是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含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员工制和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
68.
如何进行家庭服务机构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答:⑴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机构登记"模块办理.
⑵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登记"模块办理.
69.
家庭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的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有哪些答: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号)规定,可享受的政策补贴主要有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70.
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是什么答:(1)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经我市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余补缴月份不享受补贴.
(5)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6)以上招用人员含家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71.
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答: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21-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72.
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答: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模块提出补贴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拨付.
73.
享受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答:(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并为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
(2)城乡劳动者包含本市户籍、外地户籍的员工制和非员工制从业人员.
(3)申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人员不含正在享受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00元)的人员.
(4)以上招用人员含家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74.
享受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政策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答: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与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期限为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5.
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答: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就业网办"—"单位-22-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提出补贴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拨付.
76.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的条件是什么答:家庭服务机构员工制从业人员年度内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每满12个月,可申请一个年度的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员工制在岗职工需符合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机构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由机构为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77.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答: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对于新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登记后可申领上一年度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78.
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答: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选择"补贴享受周期"提交即可完成补贴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拨付,实现"免申请"!
79.
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的条件是什么答:机构与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不包括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从业人员在"青岛就业网"登记,为其购买商业综合保险.
在保险存续期内从业人员发生流动的,保险继续有效,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领主体为首家为被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家庭服务机构.
80.
如何申报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是什么答:家庭服务机构补贴申领实行"免申请",由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承接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信息进行审核、拨付.
投保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2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81.
家庭服务机构如何购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答:家庭-23-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办理登记后,到定点商业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统一购买商业综合保险.
82.
哪些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答:青年见习对象包括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青年.
83.
用人单位申领就业见习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答:对我市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组织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规定申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未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登记就业(含签约就业、劳动合同就业、灵活就业),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未办理过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
16-24周岁失业青年,是指年满16-24周岁(含本数)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84.
在青就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和补贴标准是多少答: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认证,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2018年及以后毕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士学位认证且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符合住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
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85.
毕业生派遣期是多长时间答:根据《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9号)要求,毕业生派遣期为三年(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
86.
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手续如何办理答:我市已取消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派遣改派手续,落实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直接办理-24-就业登记手续.
⑴省内高校毕业生.
毕业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由毕业院校审核后办理就业报到证派遣手续.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由用人单位直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⑵省外高校毕业生.
毕业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由毕业院校办理就业报到证派遣手续.
毕业生到单位报后,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87.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有何待遇答:"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照当地镇(街道)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同类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缴纳水平确定.
"三支一扶"人员年休假政策参照镇(街道)事业单位执行.
2019年以后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三支一扶"人员到岗服务视为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道之日起算,其在基层服务年限按照《关于印发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5号)规定计算工龄.
88.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有哪些优惠政策答:自2017年起,新招募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为2年.
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原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89.
申请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时,如何界定就业单位是小微企业答:根据《关于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小微企业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号)规定,明确了享受我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补贴申报时已在我市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25-额为条件,对申报主体进行信息比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各级人社部门查询国家小微企业名录库,查询结果存在的,按照小微企业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90.
申请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的需满足什么条件答:申请高校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的范围和条件:2018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标准,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91.
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怎么申请答:⑴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⑵个人申报.
通过"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办事服务-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模块进行申报.
92.
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申领对象及标准是什么答: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青岛行政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安家费.
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93.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湛山创客工厂)满足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入驻答: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湛山创客工厂)主要吸纳创客及初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
⑴创客及初创型企业:法人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在校生或毕业生,企业正常经营2年以内;⑵成长型企业:法人代表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企业连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稳定吸纳高校毕业生现有就业10人以上;94.
湛山创客工厂入驻申请流程答: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26-化基地(湛山创客工厂)申请流程包括初审、评审、公式、签约三步.
具体流程是:⑴湛山创客工厂管理服务办公室通过多种媒体发布招商通知,根据招商通知要求的方式提报申请材料;⑵湛山创客工厂管理服务办公室初审;⑶初审通过企业参加入驻答辩评审会;⑷公示通过入驻答辩企业;⑸办理签约入驻.
社会保障95.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⑴网上办理: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或"青农商行财讯"微信公众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及代扣银行账户的签约业务.
操作流程: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服务"中的"日常业务受理"菜单,点击"银行代收人员续保"的"农商银行帮助文档""交通银行帮助文档"查询.
⑵现场办理: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平度市)指定网点、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96.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答:灵活就业人员依据个人收入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⑴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任意缴费基数缴费.
⑵社保部门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确定五档缴费基数,任选一档缴费基数进行缴费(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61元;2020年五档对应的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为:691.
4元、921.
76元、1152.
2元、2304.
4元、3456.
6元).
受疫情影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为:653.
8元.
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27-97.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每月什么时间扣费答: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扣款时间为每月21日,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至开设的银行缴费账户.
98.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随时变更缴费档次答: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期内变更当年缴费档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期过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调低缴费基数,但不得调高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签约所在区、市的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平度市)指定网点,办理代扣代缴委托内容变更调整缴费基数.
99.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社保欠费怎么办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于次月代扣日之前(即次月20日前)将需扣缴的社保费存入代扣银行账户中,随次月社保费一并扣缴.
急需提前缴费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社保费缴费凭单,然后持凭单到任意有对公业务的银行网点缴费;也可以通过"青岛人社"手机APP、"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缴费.
因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致使银行代扣养老保险费不成功,连续欠费未超过12个月的可补缴欠费;连续欠费超过12个月的,自欠费第13个月予以停保处理,并同时删除欠费记录,中断缴费期间不再允许补缴.
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底前暂不对连续欠费超过12个月的参保人员进行停保处理和删除欠费.
100.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停保手续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停保.
⑴网上办理: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和"青农商行财讯"微信公众号办理养老保险停保业务和代扣银行账户撤约业务.
操作流程: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服务"中"日常业务受理"菜单,点击"银行代收人员停保"的"农商银行帮助文档""交通银行帮助文档"查询;⑵现场办理: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签约所在区、市的交通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州-28-市、平度市)指定网点办理终止委托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101.
交通银行青岛市分行指定经办网点地址答:市南一支行,市南区福州南路33号、35号;银川西路支行,市南区银川西路6号甲;青铜峡路支行,市南区青铜峡路13号甲-乙;山东路支行,市北区延吉路76号;镇江北路支行,市北区镇江北路24号;四方支行,市北区人民路99号;水清沟支行:市北区四流南路29号;李沧二支行,李沧区升平路48号;九水东路支行,李沧区九水东路9号;崂山支行,崂山区仙霞岭路17号A-1F-17、A-2F-17;麦岛支行,崂山区海口路33号-59;崂山村镇银行营业部,崂山区深圳路156号国金中心1号楼;崂山村镇银行王哥庄支行,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东200米;崂山交银村镇银行沙子口支行,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127号沙子口大桥西;崂山交银村镇银行北宅支行,崂山区北宅街道北宅科村;城阳支行,城阳区正阳路210-1号;胶南支行,西海岸新区琅琊台路93号;开发区支行,黄岛区紫金山路101号;莱西支行:莱西市长岛路156号.
102.
青岛农商银行(胶州市、平度市)指定经办网点地址答:⑴胶州市:农商银行中云支行,胶州市郑州西路5号;农商银行北关支行,胶州市莱州路4号;农商银行商城支行,胶州市泰州路210号;农商银行新城支行,胶州市北京路58号;农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胶州市兰州东路453号.
⑵平度市:农商银行营业部,平度市人民路133号,农商银行李园支行,平度市人民路128号;农商银行福州路支行,平度市福州路7号;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常州路分理处,平度市常州路66-1号;农商银行城关支行,平度市郑州路9-7号;农商银行香店支行,平度市开发区平古路190号;农商银行城关支行蟠桃分理处,平度市蟠桃路21号;农商银行同和支行,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文化广场路2号;农商银行明村支行,平度市明村镇胶东路142号;农商银行灰埠支行,平度市灰埠镇府前街3号;农商银行南村支行,平度市南村镇建设路10号;农商银行云山支行,平度市云山镇仙山街87-89号;农商银行蓼兰支行,平度市蓼兰镇驻地胜利路31号;-29-农商银行人民东路支行,平度市人民东路269号;农商银行青岛路支行,平度市青岛路中段235号.
交通银行APP农商银行公众号103.
新成立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开户业务答:新成立单位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网站自助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可选择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之后,单位办理人员参保登记业务时,直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人员增加登记"模块自助办理,登录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密码为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设立的登录密码.
未选择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或在行政审批局窗口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的单位,通过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单位开户"模块,根据提示在此模块中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也可携带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到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104.
单位名称或参保区划变更后,应如何办理社保信息变更手续答:单位名称变更后,社保系统将自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系统信息,无需单位进行办理.
单位整体跨区转移后,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参保地区划变更申报"模块申请办理,也可以携带营业执照到转入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05.
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是否需要注销社保账户如何办理答: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后,社保系统将自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系统信息,自动实现参保户注销.
如存在单位欠费、人员未停保、正在领取社保待遇人员等情况的,需先办理完欠-30-费补缴、人员停保等手续后,携带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到投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
106.
哪些单位可以在网上办理社保开户手续答: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网上办理单位社保开户手续.
107.
单位如何给新招职工办理社保申报手续答: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人员增加登记"模块自助办理;也可以通过"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携带《增减花名册》到就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08.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确定.
参保单位如实申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按三项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202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109.
工资收入如何核算答: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31-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110.
职工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11.
哪些收入不计算为工资收入答: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32-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12.
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如何计算答:对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
75天.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113.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答:⑴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6%(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养老保险比例为12%);失业保险0.
7%;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
05%、0.
1%、0.
18%、0.
23%、0.
28%、0.
33%、0.
4%、0.
48%.
⑵职工缴费比例: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
3%-33-(其中农村户籍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114.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增减变化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办理.
⑴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单位人员增加登记""单位人员减少登记"模块自助办理.
其中,每月1-14日办理当月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业务,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人员增加和减少业务则对应次月缴费(合同开始日期早于对应扣费期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全额补收"模块操作当月开始向前一年之内的社保费补收业务).
⑵现场办理:携带加盖公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社保养老待遇部门出具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确认表》、社保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死亡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人员增加或减少业务,其中,1-15日办理当月的人员增加和减少业务,16日至月底办理次月的人员增加或减少业务.
115.
参保人员如何查询个人账户存储额答:参保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在职养老账户查询"模块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116.
外国人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应如何办理答:用人单位应先为外国职工办理《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证》,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港澳台及外国人参保登记"模块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也可持《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证》和加盖公章的《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17.
哪些情况下需要征收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答:用人-34-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欠费本金一并缴纳.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按原规定加收利息,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对于补缴国家、省统一公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社保费的,按照补缴时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
118.
单位如何办理社保费银行代扣答: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打印《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授权书》,按要求填报完整后持《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授权书》到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社保费代扣手续,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业务"中"联系方式与代扣账户维护"模块,维护"开户银行""缴费银行账号"等信息完成银行代扣业务,也可持《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授权书》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19.
单位如何办理取消社保费银行代扣答: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20.
单位如何变更社保费代扣银行答: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打印《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授权书》,按要求填报完整后持《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授权书》到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社保费代扣,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业务"中"联系方式与代扣账户维护"模块,变更"开户银行""缴费银行账号"等信息,也可持《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授权书》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21.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在什么时间扣费社保扣费后多长时间能到账答:对选择银行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的15日晚进行应收金额核定,16日后开始批量扣费.
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由银行代扣至社保经办机构并确认记账完毕后,正常情况需要2-3个工作日到账.
-35-122.
非银行代扣社保费的单位,如何缴纳社保费答: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应收核定及凭单打印"模块对当月应缴纳的社保费进行核定,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凭单》,再持《社会保险缴费凭单》或《社会保险缴费凭单》截图到银行对公窗口缴费;单位也可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当月缴费核定,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凭单》到就近有对公业务的银行网点缴费.
123.
单位社保费发票丢失,银行无法打印,应该如何补办答:启用社保基金电子票据之前纸质缴费票据丢失的,单位可携带书面申请,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补打缴费发票.
2020年9月1日实行社保基金电子票据之后,缴费单位可随时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并下载打印社保费电子票据.
124.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何规定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工伤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
125.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按三项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具体比例如下:⑴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2%;失业保险0.
7%;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
05%、0.
1%、0.
18%、0.
23%、0.
28%、0.
33%、0.
4%、0.
48%.
⑵职工缴费比例: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
3%,其中农村户籍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受疫情影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通-36-知》(鲁人社字[2020]31号)规定,减免期结束后,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
126.
已缴费单位如何给职工变更缴费基数答:修改本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打印《2020年度青岛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更正申请表》,填报并盖章后,通过"网上帮办"中的"户口性质变更申请及缴费基数修改申请"模块办理;也可以携带《缴费基数更正申请表》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补报本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业务"中的"年度缴费基数导入"或"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模块自助办理;也可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27.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发放最低工资,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基数缴费答: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
企业今年发放的最低工资,应当作为明年缴费基数申报的依据,今年不能按照最低工资调整缴费基数.
128.
青岛市人社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业务中"个人全额补收"和"个人全额补缴"模块有什么区别答:"个人全额补收"是指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缴费申报,现对应保未保期间社保费进行的补收.
"个人全额补缴"是指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了缴费申报,现对应缴未缴期间欠缴的社保费进行清欠的补缴.
129.
单位给新招职工办理增员时,参保开始时间误选为当前月份,未填写用工首月,无法操作"个人全额补收",应该怎么办答:单位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个人全额补收"模块操作,补收的开始时间填报该职工用工首月即可(可补收自申请当月前推12个月以内的).
也可以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37-增减花名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携带《增减花名册》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30.
因单位未及时给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导致多交社保费,应如何办理退费手续答: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中下载打印《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填报并盖章后,通过"社保业务"中的"个人退收处理"模块,上传《社会保险退费申请表》、《解除合同报告书》等材料后办理退费业务;单位也可以携带以上材料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31.
单位给职工补缴一年以内的社保费,应如何办理答:对于单位为职工补收自申请当月前推12个月以内社保费的,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个人全额补收"模块进行操作.
也可以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业务"中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携带《增减花名册》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32.
单位给职工补缴一年以上的社保费,应如何办理答: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社保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保费.
对于单位为职工补缴一年以上社保费的,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打印《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填报并盖章后,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业务"中"网上帮办"模块里的"企业一年以上补缴申请"上传《补缴申请表》、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后申请办理;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提供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原件(如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或社会保险稽查部门的稽核意见书;也可以携带以上材料到单位参保-38-所在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33.
单位如何给离职且目前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职工补缴社保费答:参保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模块,下载《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补缴期间的每月原始工资凭证到单位参保所在的区、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34.
职工户口性质从城镇户口变为农业户口,一直未到社保部门变更个人信息,之前多交的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的费用应如何办理退费手续答: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网上帮办"模块里的"户口性质变更及缴费基数修改申请",上传户口簿等户籍变更材料后申请办理;也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35.
个人是否可以补缴保险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136.
社保缴费中断有什么影响答: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中断的,中断前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前年限不清零.
137.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中断,补缴有什么规定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
目前,我市执行疫情期间国家、省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将累计计算.
138.
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不可以提前领取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具体办理时,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企业在职职工一次性支付"模块,按要求录入并上传相关材料后进行办理.
-39-单位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社保业务",通过右上角的"相关下载"下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携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39.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申请延长缴费),想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如何办理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流程如下:⑴网上办理:参保职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居民养老转入职工养老"模块申请办理.
⑵窗口办理: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之后,由城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相互联系为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城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140.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确认待遇领取地为青岛市的,可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其中,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41.
职工在多地都缴纳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答: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40-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42.
参保人延长缴费期间,缴费标准如何确定答:参保人员延长缴费期间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缴纳社保费,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任意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申请延长缴费的流程: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申请"模块办理延长缴费手续,也可就近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43.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答:参保职工跨省、省内跨市流动就业时,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44.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答:⑴参保职工申请将在我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出到省外的,可登录并注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
12333.
gov.
cn),点击"关系转移",并选择"社保转移申请",分别选择"转入地行政区""转出地行政区"后,提交转移接续申请.
⑵参保职工申请将在我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出到省内其他城市的,可直接登录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提交转移接续申请.
我市将在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后,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145.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答:⑴参保职工申请将外省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到我市的,可登录并注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
12333.
gov.
cn),点击"关系转移",并选择-41-"社保转移申请",分别选择"转入地行政区""转出地行政区"后,提交转移接续申请.
⑵参保职工申请将省内其他城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可直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点击"企业养老保险转入申请"提交转入申请.
我市在受理参保职工提交的转入申请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并在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反馈的《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划转基金(省内转移不需划转基金)后,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46.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时限答: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的办结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含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时间及函件邮寄时间).
参保人员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可以通过"个人服务"中的"业务办理进度查询"及"社保关系转移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转移办理进度及养老保险转入信息情况.
147.
退役军人如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可以转移哪几种保险答:计划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计划安置到企业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退役军人可以按以下流程办理保险转入手续:退役军人在我市参保后,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分别点击"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职业年金省外转入"模块;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依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也可就近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将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148.
随军家属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答:⑴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职工养老关系转入申请"模块,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依申请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转移联系函,并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的转移信息表后-42-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49.
外地户籍人员能否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答:⑴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我市.
⑵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我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性未超过50周岁、女性未超过40周岁的,可以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
到达退休年龄时,在青岛本地缴费满十年的,青岛可以作为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50.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之和吗答: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分为两部分: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⑵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51.
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时必须已在本市参保吗答:职工须在我市参保缴费后,方可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52.
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按照哪个地区的基数享受退休待遇答: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地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153.
退休职工可不可以将社保关系转移到异地,在异地享受养老待遇答:不可以.
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退休后社保关系不转移.
15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合并吗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43-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缴费达到退休规定年限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55.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答: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1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部队单位无军籍职工、由财政资金直接缴费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内.
156.
新成立企业能否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吗答:新开户独立法人单位可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不需要单位提供材料,能通过统计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门数据作为划型依据;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人数,按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直接进行划型,也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单位申请进行划型.
157.
如何查询企业划型结果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进入"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业务专区",通过"相关链接"下的"企业划型结果查询"模块,登录后查询企业划型结果.
158.
社保费退费提示失败怎么办答: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4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进入"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业务专区",通过"退费银行账号维护"模块核实退费账号是否正确,若账号与实际不一致,可通过该模块进行修改.
多次维护后,仍提示"用户名核对不一致"的,应与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进一步查找具体退费失败原因,以便尽快进行退费.
159.
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否享受减免政策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范围内.
160.
如何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选择缴费档次.
也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乡居民养老"菜单下的"居民养老人员参保登记"模块办理.
161.
不满60周岁新迁入本市户口的人员,能否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果年龄已超过60周岁,能否在我市申请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答:不满60周岁新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我市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在户籍迁入我市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162.
未达60周岁时,可否补缴之前应缴未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按年缴费,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的年限,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一次性补缴.
16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答: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45-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
16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什么时间开始交费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征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165.
如何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答:参保居民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乡居民养老"菜单下"基本信息查询"里的"缴费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166.
网上办事个人查询的初始密码是什么答:社保网上办事个人查询初始密码为职工编号或社会保障卡卡号(首字母大写).
初次登录查询时须按要求修改个人查询密码,修改成功后,使用修改后的查询密码登录查询.
如忘记密码,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办事"中点击"个人密码找回";也可通过下载"青岛人社"手机APP刷脸登录后重置密码.
如上述方式均无法找回密码,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密码重置,恢复成初始密码.
167.
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既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也不办理延长缴费或保险转移手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处理答: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申请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68.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答:对申请修改户籍地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参保职工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46-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镇职工保险"菜单下"日常业务受理"里的"个人基本信息修改"模块进行信息修改.
对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重要基本信息的,参保职工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69.
参保职工如何打印参保缴费证明答:参保职工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镇职工保险"菜单下"个人自助打印"里的"人员参保证明打印"模块打印本人的参保证明.
参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查询打印的起始和终止年月后进行打印.
相同时间段的参保证明,一天只能打印一次.
参保职工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70.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答:参保职工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个人服务",通过"城镇职工保险"菜单下"日常业务受理"里的"个人账户合并"模块进行个人账户合并;参保职工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71.
参保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答: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7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⑵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⑶企业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且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17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答: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47-同缴费年限,即工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174.
职工病退有什么条件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75.
职工退职有什么条件答: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76.
职工退职待遇标准是什么答:⑴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说明: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⑶调节金=120元(只有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177.
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采取身份和岗位相结合的办法,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其中: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还在工人岗位的(失业人员视同工人岗位),若本人申请放弃干部身份,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户籍地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向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48-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对于企业职工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界定,由各企业按规定确定.
178.
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标准是什么答: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见下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4820456164641094123049199571586510142226501955815266934322351190591456784442205218560139687545216531806113269654621254175621257056472085517063117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
3%*平均指数.
179.
职工养老金高低与什么因素有关答: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与本人缴费时间、历年的缴费基数高低、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相关.
180.
企业退休职工年取暖补贴是多少答:根据《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6号)要求,自2013年起,企业退休职工年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700元.
181.
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丧葬补助待遇标准是多少答:⑴丧葬补助金:1000元;⑵一次性救济费: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其中,参保人在符合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49-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从社保基金列支;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从社保基金列支,其余部分由单位发放.
182.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范围是什么答: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⑴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⑵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且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⑶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年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⑷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183.
如何办理领取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答: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需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或户籍地街道人社中心)提供以下资料:⑴《无经济收入承诺书》;⑵身份证原件;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⑷户口簿、结婚证等关系证明;⑸《青岛市城镇职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申请表》.
用人单位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社保业务"—"企业养老"-"企业供养亲属待遇核定"模块进行申报,也可直接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窗口申报.
经所在区(市)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领取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184.
职工退休手续如何办理答: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提前1-2个月携带人事档案到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龄认定.
工龄认定完毕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退休手续:⑴网上办理: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社保业务"—"企业养老"—"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申请",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进行信息录入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
待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单位在网上打印《青岛市企业职-50-工退休(退职)核准表》,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⑵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或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
所需材料:①《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或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相关下载"模块下载,本人填写,一式两份),同时单位加盖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盖章)、职工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企业正常退休的公示期为10天,病退、特殊工种的为20天;②退休人员身份证、社保卡;③特殊情况的根据情况需留存的材料.
其中,三类人员须提前审核,属原固定职工的,用人单位(或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档案托管单位)需在办理退休业务之前1-2个月以内,携带原固定工档案审核工龄;属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特殊工种退休资格.
属病退的,参保职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85.
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答:⑴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职工档案;《青岛市从业人员特殊工种退休申请表》3份;《青岛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公示》1份;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⑵办理流程:①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管理单位负责)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首页"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社保业务"—"企业养老"—"企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申请",进入用户登录界面,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录入信息并按规定上传相关材料;申报成功后,根据预约时间携带职工档案、保健补贴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件到市社保中心进行初、复审.
②现场审核:市南、市北、李沧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由其单位(失业人员由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携带职工档案到市社保中心审核;其他区市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由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预审后,携带职工档案到市社保中心审核.
-51-186.
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如何办理答: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自动比对医疗、民政、公安、司法、交通、残联等部门的数据,确认待遇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无需个人到现场集中认证.
大数据比对不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本人进行刷脸认证或到街道人社中心现场认证.
如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现场的,可向居住所在地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人社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上门认证.
⑴刷脸认证方式:手机下载"青岛人社"手机APP,在"人脸认证"模块中按步骤操作.
⑵现场认证方式:参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至青岛市任一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认证.
187.
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时间调整的原因答:山东省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2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0〕52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4月起,将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因此,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时间做了调整.
18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统一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68元.
自2019年1月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政策鼓励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长缴费、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从而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18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答: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52-虑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19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9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答: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和待遇申领告知单》,到就近的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社保业务"-"个人服务"-"城乡居民养老"-"居民养老待遇核定支付"板块,或登录"青岛人社"手机APP,进入"居民养老待遇"模块,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初始密码:2020年1月1日前首次参保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卡号后六位;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参保的,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登录后可提出申请.
19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如何处理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93.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有没有其他的待遇答:我市于2011年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到其参保-53-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放1000元丧葬补助金.
19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如何处理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规定: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资金和财政补贴均可以依法继承.
19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能在网上查到吗答:可以.
目前,我市已开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网上查询业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社保业务"-"个人服务"-"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标准查询"和"待遇发放信息查询",或登录"青岛人社"手机APP,进入"居民养老待遇"模块,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初始密码:2020年1月1日前首次参保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银行卡号后六位;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参保的,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即可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196.
在青岛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户籍迁出青岛市外,其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会受影响吗答:不会.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户籍迁出青岛市外,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的,原参保地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待遇.
197.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需要进行资格认证吗答:需要.
2018年5月,人社部通知要求,取消社保待遇领取资格"集中"认证,并不是取消认证,而是由"集中"认证改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为主的"静默"认证.
自2019年1月起,对少数经大数据认证平台无法确定其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设定了3个月的警示期,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提前定期通过短信、微信、-54-电话等方式发送提示信息.
待遇领取人员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要求,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认证:⑴优先通过"青岛人社"手机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⑵到就近的街道、社区进行现场认证.
对于高龄老人或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街道可提供预约上门认证服务.
异地居住人员可通过"青岛人社"手机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或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人社部"全国异地居住待遇资格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对不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进行认证和无法联系的超期待遇领取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待遇,待遇领取人员取得资格后再按规定补发待遇.
19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有哪些优惠政策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突出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
从缴费方面,对重度残疾人,即残疾等级为1、2级人员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每年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同时,还可享受由政府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
从待遇方面,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市残联审核确认,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手续,从提出申请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9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办理退休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向其所在单位申请,由其单位按照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经人社局工资处(科)审核办理退休,社保经办机构自动接收核定的养老金数据后发放退休待遇.
个人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
200.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查询本人养老金发放情况答:可通过两种方式查询:(1)登录"青岛人社"APP,点击"个人信息"-"养老金发放明细"查询;(2)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在"网上办事大厅"中,选择"个人服务",选择"养老信息查询"中的"养老发放明细查询",录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验证码登录后,查询发放情况.
-55-20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打印养老金证明答:可通过两种方式打印:⑴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在网上办事大厅中,选择"个人服务",选择个人自助打印中的"机关事业养老金证明打印",录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验证码登录即可打印.
⑵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上打印.
202.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卡(或社保卡)丢失、变更后,如何更改发放账号答:一是使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银行补办或变更社保卡后,系统自动关联个人信息,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是使用银行卡等非社保卡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银行补办或变更银行卡后,本人应向退休前所在单位提供银行卡号,由退休前所在单位确认后办理变更.
20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养老金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辞职、辞退等),不具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不能继续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内参保.
离职后应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方可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等信息有异议,应如何提请确认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组织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
对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等信息的确认工作,应由原单位按退休流程申报办理:首先到人社局工资处(科)核实,如作出调整应到人社局养老处(科)重新计发养老金,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养老待遇部门办理养老待遇调整.
20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哪个部门核定发放答: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由原单位核定标准,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资金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划转至原单位,由原单位发放至退休人员亲属.
206.
哪些情形属于工伤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56-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7.
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8.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答: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故意犯罪的;⑵醉酒或者吸毒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209.
发生工伤后申请主体及时限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10.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承担什么费用答:用人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7-211.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材料答: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②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③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青岛市职业病诊疗机构为青岛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④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⑧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212.
工伤认定申请向哪里提出答:目前,我市工伤认定工作-58-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工伤认定:⑴用人单位在市内三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的;⑵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生产经营地在市内三区的.
⑶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三市五区(指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保税区,下同)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①用人单位在三市五区参加工伤保险的;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生产经营地在三市五区的.
213.
各区市工伤认定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答:①市内三区: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联系电话:85761286;②西海岸新区: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联系电话:86160357;③城阳区: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市民中心,联系电话:58659907;④崂山区: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联系电话:88898917;⑤保税区:保税区鹏湾路68号,联系电话:86768066;⑥即墨区:即墨区创智新区振武路496号,联系电话:85053079;⑦胶州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联系电话:82205958;⑧平度市:平度市北京路379-1号平度市市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321812;⑨莱西市:莱西市烟台路79号就业服务中心2号楼,联系电话:66030210.
214.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答:⑴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⑵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⑶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⑷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⑸除患职业病外,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⑹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15.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及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和社会生活能力受-59-到不同程度影响,为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或其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订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216.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答: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⑵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⑶辅助器具配置确认;⑷旧伤复发确认;⑸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⑹工伤康复期评定;⑺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⑻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217.
我市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微信关注"青岛12333"或"青岛Ai人社"公众号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伤医疗的有关病历资料.
218.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和复查鉴定应提交的材料答:⑴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⑵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申请复查鉴定的应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上次鉴定的材料,还应提供新近发生的住院病历(三级以上医院)或新增病种的住院、门诊病历及化验检查报告.
⑶手术或烧伤治疗结束后的受伤部位5寸彩色照片.
219.
旧伤复发确认需提交哪些材料答: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表》须经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属旧伤复发、单位意见为"不同意"并加盖公章;⑵身份证复印件;⑶发生工伤后的住院、门诊病历及近期治疗病历等有效复印件;⑷7-10级革命伤残军人申-60-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评残呈批报告表》复印件.
如单位意见为"同意",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登记"模块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录入旧伤复发信息即可.
220.
疾病与工伤(职业病)因果关系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答:⑴身份证复印件;⑵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现疾病(必须有医院的明确诊断,疼痛、麻木等症状不是疾病诊断)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221.
因病(病退、退职、供养亲属、民政委托)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答:⑴身份证复印件;⑵申请鉴定病种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红章)及检查报告、化验报告复印件.
⑶申请以下病种的,须另携带以下材料:①肿瘤病患者,须携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住院病历复印件、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有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结果、影像学资料.
②癫痫病患者,须携带系统服药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及脑电图报告单.
③脑梗、脑出血、开颅手术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的系统治疗.
④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须携带近期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
鉴定时,必须由家属陪同.
⑤精神分裂症患者、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须携带近期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
鉴定时,必须由家属陪同.
⑷低保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有民政部门盖章的委托函.
⑸申请在职死亡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鉴定的,必须有死亡职工单位的委托书,以明确供养关系.
222.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国家标准答:目前使用的鉴定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223.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有哪些答:劳动功能障碍程-61-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24.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是如何划分的答: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主行走五项.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25.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如何规定的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26.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应怎么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27.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已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伤情发生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28.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答:⑴官网办理:①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②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劳动能力鉴定"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③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进行信息录入;④上传材料;⑤准备好原件复印件,待现场鉴定时留存备查.
⑵掌上申请:①"青岛人社"手机APP→劳动能力鉴定→上传材料→准备好原件复印件,待现场鉴定时留存备查.
②关注"青岛12333"或"青岛Ai人社"→办事大厅-劳动能力鉴定上传材料→准备好原件复印件,待现场鉴定时留存备查.
⑶窗口办理:①-62-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②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资料是否符合条件;③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其中有鉴定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229.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如何领取答: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旧伤复发确认表等申请所需要的表格及相关材料可以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也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下载—青岛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表格下载"栏打印.
230.
什么是工伤康复答:工伤康复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工伤职工伤害部位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
工伤康复包含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231.
工伤职工受伤后,什么时候进行康复最合适答:工伤康复介入的越早,恢复得越快、效果越好.
例如,研究证实手外伤术后2-3天开始康复,较术后3个月开始期康复,疗程明显缩短,生活能力恢复程度显著提高.
脊髓损伤6个月内开始康复,较6个月后开始康复,疗程明显缩短,生活能力显著提高.
232.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工伤康复答:工伤职工可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书、工伤治疗病历等材料,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评价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康复,由康复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鉴定申请.
经康复机构评价不需要康复,工伤职工认为应予康复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康复确认.
工伤已超过2年的或已经做过级别鉴定的,原则上不再申请康复评定.
233.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康复需哪些材料答:⑴身份证复印件;⑵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63-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234.
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确认标准答: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标准执行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
235.
康复可否在家自己做,跟运动锻炼有什么区别答: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行为心理治疗、康复辅助器具应用等,不是简单的被动牵拉或身体锻炼,需要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操作,通过针对性的理疗、手法、运动疗法促进组织损伤愈合,促进结构病变恢复,促进功能障碍正常化.
功能是因病施治治疗出来的,盲目运动锻炼不仅无益,反而可能加重病情.
236.
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地址答:⑴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地址:市北区南京路201号;⑵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分院,地址:市北区合肥路758号;⑶青岛湛海医院,地址:市南区太平角6路1号;⑷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地址:市南区江苏路16号、黄岛区五台山路1677号;⑸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心医院,地址:黄岛区黄浦江路9号;⑹青岛市市立医院,地址:市南区东海路5号;⑺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地址:市北区人民路4号;⑻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地址:李沧区峰山路84号;⑼青岛市城阳人民医院,地址:城阳区长城路600号.
237.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的,费用如何处理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38.
如何申请辅助器具评定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后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微信关注"青岛12333"或"青岛AI人社"公众号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239.
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评定需提交哪些材料答:⑴身份证复印件;⑵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64-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240.
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评定的依据是什么答:我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2013年修订)》(鲁人社规[2016]6号).
241.
辅助器具费用如何申领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确认结论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携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即可.
242.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答:⑴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市北区南京路311号,电话:85645948;⑵青岛泰康伤残人康复辅具中心,地址:市北区合肥路653号,电话:83625119;⑶青岛康奥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地址:市北区福州北路131号,电话:85661013;⑷青岛市远征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地址:市北区庆安路46号,电话:85817320;⑸青岛联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地址:李沧区永安路51号,电话:84656616;⑹青岛康顺假肢矫形康复有限公司,地址:市南区观城路49号,电话:82625905;⑺青岛惠康辅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市北区镇江北路81号-10,电话:85039090.
243.
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是连续计算的.
244.
停工留薪期确定的依据是什么由谁确定答: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执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45.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此处的"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65-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46.
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吗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247.
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如何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答:⑴《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的意见必须填写"不同意";必须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或期满后最多7个工作日内(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不能超过一年);⑵身份证复印件;⑶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248.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治病期间的陪护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申请在停工留薪期安排护理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派人护理.
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费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66-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49.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250.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⑴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
月数:五级36,六级30,七级20,八级16,九级12,十级8个月.
⑵5-6级的解除合同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方可,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的均可.
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1.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5至6级工伤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67-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252.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哪些答:⑴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药品(按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⑵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的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目录执行,不受"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限制).
253.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就医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就医时,参保单位应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254.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伤职工治疗期间超目录用药的如何处理答: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
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单位未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255.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职工异地转诊治疗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自2020年3月2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标准为每人每天25.
63元;经医疗机构出-68-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设区的市,下同)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256.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答:核定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备注:1995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257.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答:核定标准:5-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的月数.
月数:五级22,六级18,七级13,八级10,九级7,十级4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258.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核定标准怎样计算答: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69-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59.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核定标准怎样计算答:生活护理费核定标准: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60.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261.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工亡职工的相关待遇有哪几项待遇核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职工被认定为工亡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⑴丧葬补助金核定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标准:2018年度为5733元;2019年度为6361元).
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符合供养资格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70-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18年度为39251元;2019年度为42359元).
另: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262.
社会保障卡的服务网点设在哪里答:受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按照社会保障卡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激活、密码维护、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等经办服务业务,及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目前,青岛市社会保障卡有8家合作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青岛行政区域合作银行分(总)行所辖任意网点均为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网点.
263.
社会保障卡综合咨询服务电话及服务时间各合作银行服务投诉电话及服务时间答:社会保障卡24小时服务电话是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各合作银行服务投诉电话:工商银行85814510,农业银行85802911、85803303,中国银行81858236,建设银行68670530,交通银行82958145、82958146,青岛银行81758541,青岛农商银行67782627,招商银行82939053,均在工作日提供服务.
264.
个人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办理时限为几个工作日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均可通过8家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柜台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时,须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合作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卡.
急需用卡的参保人,可到社保卡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申领,立等可取.
参保人也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hrss.
qingdao.
gov.
cn/)申领社会保障-71-卡,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服务"中点击"社保卡个人申领",或通过"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个人申领",填写上传有关内容.
合作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到约定银行网点领卡.
265.
用人(管理)单位如何为参保人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办理时限如何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管理)单位,均可通过8家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柜台,为参保人代理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时,代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人员花名册(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证件有效截止日期、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职业代码)、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和《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发卡银行受理并核实相关信息,进行批量制卡,制卡完成后通知代办人到银行网点领卡.
批量申领社保卡,因数量较多,制卡时限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66.
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人员不能到现场申领的怎么办理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确因严重老、弱、病、残的参保人员,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事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社会保障卡的非金融应用业务.
发卡银行也可以通过预约上门服务等其他救济措施,主动帮助其办理完成所需业务.
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事项授权委托书》或《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代办情况说明》.
代办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业务遵循发卡银行规定.
267.
什么情况下可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临时卡与正式卡有什么区别答:参保人员在申领新卡和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用卡的,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以下简称临时卡).
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临时卡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发放临时卡.
临时卡只开通社会保障应用的部分功能,须与本人有效身份-72-证件同时使用.
268.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如何激活启用答:参保人员在发卡银行领到社会保障卡并确保卡面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应即时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启用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办理激活手续的,持卡人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人服务"中点击"社保卡激活";或登录官网"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激活";或登录"青岛人社"APP"社保卡"模块的"社保账户",点击"社保卡激活";或关注"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社保卡"模块,点击"社保卡激活".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激活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
269.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如何设置密码遗忘、需修改密码或密码输入错误超限被锁卡的,应如何处理答: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初始密码为123456.
参保人员可在发卡银行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即时分别设置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密码.
如未即时设置密码,也可另行安排时间,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设置密码.
如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遗忘、需要修改密码或者6次(POS终端不少于3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读卡办理密码修改或重置手续.
270.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的使用范围答:初始密码修改后,社保账户密码仅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时校验使用.
不使用密码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的服务窗口,将严格审核使用人是否为社会保障卡所有人,以防冒用和盗用等问题的发生.
271.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了,怎么办答:⑴口头挂失:①电话办理.
参保人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市民生服务热线12333,口头挂失社会保障卡社保应用.
口头挂失完成后即时生效,该卡各应用功能冻结、暂停使用.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挂失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
②在线办理.
参保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3-官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服务"中点击"社保卡口头挂失";或从官网首页登录"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口头挂失";登录"青岛人社"APP"社保卡"模块,进入"社保账户",点击"社保卡挂失";关注"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社保卡"模块,点击"社保卡挂失".
⑵正式挂失: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
正式挂失后,社会保障卡自动失效,无法解挂,需办理补换卡手续.
272.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后又找回原卡的,怎么办答: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口头挂失手续后又找回原卡的,可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该卡各应用功能即时恢复正常使用.
已办理正式挂失补换卡的,不能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⑴在线办理:一是参保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服务"中点击"社保卡口头挂失解挂";或登录官网"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口头挂失解挂";二是登录"青岛人社"APP"社保卡"模块,进入"社保账户",点击"社保卡解挂".
⑵现场办理:参保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卡口头挂失解挂手续.
273.
参保人员姓名中因含有生僻字或字数较多等原因暂时无法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怎么办答:可申领使用临时卡,在没有换领且激活社会保障卡之前,临时卡可一直长期有效使用.
274.
持卡人发现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如何处理答: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进行读卡联机检测.
如果确认社会保障卡已损坏的,发卡银行将为其换发新卡.
275.
参保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社会保障卡办卡进度、应用状态等相关信息答:参保人可通过12345热线电话、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或"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青岛人社"APP、"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卡银行任-74-意营业网点、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查询办卡进度、应用状态等社保卡相关信息.
276.
持卡人想更换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如何办理答:持卡人申请更换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新选定的发卡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原社会保障卡注销和新卡申领手续.
277.
我市参保人可以在哪些渠道申领全国统一电子社保卡答:目前,经国家人社部批准,我市持卡人可以通过青岛人社APP、中国工商银行APP、中国农业银行APP、中国银行APP、中国建设银行APP、交通银行APP、青岛银行APP、青岛农商银行APP、招商银行APP、支付宝APP、微信APP、云闪付APP、工银融e联APP、青岛政务通APP、慧医APP、城市一账通APP、便捷青岛APP、智慧青岛APP、爱城市网APP、青岛地铁APP等20个渠道,申领全国统一电子社保卡.
278.
电子社保卡如何实现扫码支付答: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人申领电子社保卡后,在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买药或就诊支付结算时,医药机构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进行医保个人账户金交易结算.
279.
持有非青岛市发放的社保卡在青岛地区参保后可以用吗如果想更换为青岛社保卡,如何办理答:可以.
⑴我市自2019年4月起推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即2019年4月之后持省内异地社保卡在青岛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不用换卡,省内异地社保卡可在我市正常使用;2019年4月之前持省内异地社保卡在青岛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到青岛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省内异地社保卡接续激活业务方可使用.
参保人员由省外转移到青岛参保的,若选择继续使用原社保卡(符合二代社保卡规范),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社保卡到青岛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卡接续开通手续,原社保卡在青岛市可继续使用.
⑵如参保人员持有省内异地社保卡,自愿换领青岛社保卡的,须先注销省内异地社保卡,然后再按照青岛社保卡的申请流程办理;如参保人持有省外社保卡,自愿换领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的,可直接按照青岛社保卡的申请流程办理.
-75-280.
不在青岛参保,但持省内异地社保卡在青岛使用时,忘记密码或被封锁,如何办理答: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省内异地社保卡,就近到青岛市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现场办理异地社保卡密码运维相关手续.
281.
参保人离开青岛到外地参保,如何注销青岛的社会保障卡答:青岛市社会保障卡注销有以下四种途径:⑴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个人服务"中点击"社保卡注销",或登录官网"社会保障卡"专题专栏,点击"社保卡注销".
⑵登录"青岛人社"APP"社保卡"模块,进入"社保账户",点击"社保卡注销".
⑶关注"青岛Ai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社保卡"模块,点击"社保卡注销".
⑷参保人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意青岛市社保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282.
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查答:社会保险稽查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83.
社保费缴费基数未如实申报如何维权答:社保费缴费基数既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主要依据,也是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重要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关系着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为参保职工足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职工可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稽查部门举报投诉.
284.
单位欠缴社保费职工应如何维权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会造成参保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各项社保待遇.
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参保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稽查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285.
对欠费单位的法定清欠流程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76-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286.
单位担保和延期缴费如何办理答: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保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保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保待遇.
人事人才287.
申报职称的人员范围答:⑴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⑵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⑶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⑷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288.
在哪儿能查询申报职称评审的信息答: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职称-77-评定"专栏或相应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官方网站查询.
289.
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有什么优惠政策答: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⑴"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等限制,可免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试和支医支教等基层服务经历.
⑵事业单位"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⑶"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应大力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
⑷"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已在职称评审中使用过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不得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
290.
职业资格能当职称用吗答:按照《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8号)文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291.
职称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效力一样吗答:我市自2018年起逐步实行职称电子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打印.
已经实行职称电子证书的,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加盖核准公布部门电子印章的职称电子证书,与职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持证人要妥善保管职称证书,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职称证书,严禁伪造、变造、篡改、滥用职称证书.
292.
专家工作站申报条件是什么答:专家工作站由企事业单位自愿设立.
企事业单位有急需专家协助解决的技术难题、攻关课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家工作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78-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拥有基本的科研开发条件,重视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交流、合作;拥有一定的研究经费,能够提供专家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入站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293.
哪些专家工作站可以获得优先推荐答: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挥积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倾斜.
优先推荐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新旧动能转换以及乡村振兴、扶贫攻坚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的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功能区设立健康扶贫专家工作站,不占申报指标,各区市、功能区限报1家.
294.
什么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名信息填报要求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
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知晓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考信息填报要求等告知事项,确认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违背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理.
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考试组织机构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295.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考试组织机构会采取哪些监管措施答:⑴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
⑵对于在线无法核验以及核验不通过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部门(机构)须进行人工核查,可要求报考人员对其承诺事项作出合规说明.
⑶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对成绩合格达到取证条件人员,采取一定方式、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并由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⑷对不实承诺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规处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79-296.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后是否进行资格审核答:2019年下半年开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开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考试成绩合格、拟取得证书人员进行网上公示和报名资格审核抽查等工作.
297.
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哪些答: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
cpta.
com.
cn)"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报名的考试项目有:⑴咨询工程师(投资);⑵注册建筑师(一级、二级);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⑷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⑸;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⑹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⑺注册设备监理师;⑻注册测绘师;⑼监理工程师;⑽经济(初级、中级、高级);⑾一级建造师;⑿出版(初级、中级);⒀注册城乡规划师;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⒂统计(初级、中级、高级);⒃一级造价工程师;⒄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298.
除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的考试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如何报名答:卫生(初级、中级)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
21wecan.
com)报名.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考试通过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http://www.
ruankao.
org.
cn)报名.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通过审计署门户网站(www.
audit.
gov.
cn)导航栏"公共服务"栏目下"审计考试"项目报名.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rss.
shandong.
gov.
cn/rsks/)报名.
299.
目前山东省人事考试机构发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种类有哪些答:目前山东省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25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准入类13项、水平评价类12项.
300.
如何领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答:申请人可自行-80-选择邮寄领取、现场领取和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三种领证方式.
申请人选择邮寄领取的,申请人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人社局官方网站的人事考试专栏里的证书邮寄栏如实登记本人有效邮寄地址,证书将于人社局官网发布领取通知后通过快递公司寄递.
申请人选择现场领取的,申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人事考试中心(山东路15号2号楼1楼服务大厅)办理.
申请人选择由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准备办理证书所需材料,提交至主管部门(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以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30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补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答: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⑵申请人电子版1寸半身免冠正面白底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文件大小应在10KB与30KB之间,补办(更换)2017年及以后年度证书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电子版照片,照片信息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查询验证系统数据为准.
补办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除递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职业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并将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在申请表背面指定的位置.
302.
补办国家已经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需要如何处理答:国家已经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考试,不再补发(更换)相应的证书,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具职/执业资格证明.
30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补办、证明补办需要什么流程答:申请人携带补办材料于法定工作时间到人事考试中心(山东路15号2号楼1楼服务大厅)登记申请.
我市汇总证书补办材料后上报省考试中心,补办的证书、证明下发至我市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304.
人才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答:青岛市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服务绿卡并享受相关服务:⑴世界级顶尖人才.
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科技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工程-81-院院士,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其他A类人才.
⑵国家级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长江学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目录》中的其他B类人才.
⑶省部级领军人才.
主要包括: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技术英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齐鲁友谊奖专家,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主要专家、个人长期项目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以及《目录》中的其他C类人才.
⑷其他高层次人才.
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青年俊才,山东省泰山学者青年专家,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成员、个人短期项目入选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齐鲁首席技师,以及《目录》中的其他D类人才.
305.
如何办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答: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业务为全程网办、零跑腿服务事项.
由用人单位通过青岛人才网(http://rc.
qingdao.
gov.
cn)中的"办事服务"--"人才服务"--"高层次人才服务"进行网上申报.
306.
持有《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可享受哪些服务答:持《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创新创业可享受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编制、职称、医疗保健、薪酬、工商、税务、科研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307.
用人单位如何在青岛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答:⑴在"青岛人才网"进行在线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企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
⑵完成注册后再次登录进入,在"招聘e站"-"招聘活动"选择某场招聘会进入,点击"参会报名"输入参会信息.
⑶点击"岗位信息发布",按要求录入岗位信息并提-82-交.
(4)审核通过的单位招聘信息发布到"招聘e站"-"岗位超市"和本场招聘会.
308.
用人单位如何参加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现场招聘会答:⑴在"青岛人才网"进行在线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上传加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企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
⑵完成注册后再次登录进入.
在"招聘e站"-"公益性人才招聘"选择某场招聘会进入,点击"参会报名"输入参会信息.
⑶点击"岗位信息发布",按要求录入岗位信息并提交.
(4)点击"摊位预定"预定现场招聘会摊位.
(5)参会单位于招聘会当天9点前到达中国海洋人才市场(山东)参加招聘会.
309.
个人如何通过青岛人才网投递简历答:有两种方式获取青岛市企业人才招聘信息:⑴登录"青岛人才网""招聘e站",在"招聘活动"版块选择一场招聘会,查阅招聘会岗位,并投递简历.
⑵登录"青岛人才网""招聘e站",在"岗位超市"版块,查阅岗位信息,并投递简历.
310.
如何获取青岛市国有企业人才招聘信息答:登录"青岛人才网"-"办事服务"-"国企招聘"版块,查阅我市部分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点击"我要应聘"选择意向岗位,按照要求投递简历.
311.
博士创业园在博士创业过程中提供了哪些具体的富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入驻博士创业园可以享受哪些政策)答:博士创业园为入驻创业园博士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312.
申请入驻博士创业园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答:博士创业园要求入驻企业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态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海洋产业、动漫创意等领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其它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
项目负责人需为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的创业创新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83-313.
申请入驻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入驻高创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创业项目(企业)的申报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⑷创业项目(企业)的申报人担任入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创业企业占股在30%以上;⑸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
314.
申请入驻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答: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团队或个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入驻申请材料:⑴《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入驻申请表》;⑵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⑶创新创业计划书;⑷公司章程.
315.
入驻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享受哪些扶持政策答:房租减免.
根据高创中心的实际情况,对批准入驻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240平方米办公用房,3年内免缴租金.
对符合《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四类高层次人才相同层次及以上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提供不超过4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3年内免缴租金.
31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哪些范围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包括:⑴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⑵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⑶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⑷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⑸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⑺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⑻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31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公共服务有哪些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要公共服务有:档案接收、档案转出、档案借(查)阅、档-84-案材料的收集以及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318.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些机构进行管理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5号)、《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76号)文件规定,青岛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为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青岛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全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明确承担本辖区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与职能.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档案人户籍所在区(市)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学籍档案,由户籍地、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就业创业意向地所在区、市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高(初)中期间出国留学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档案人户籍所在区(市)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律师事务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主管机关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用人单位保管非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严禁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保管本单位及非本单位员工档案;严禁未授权非公社会中介机构持有非本单位员工档案或以本机构名义为其代理单位办理存档业务;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319.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收取费用吗答:依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规定:"自2015-8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劳动关系320.
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前、用工时或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2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岗前培训、学习的,是否视为用工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322.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答: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32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2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多长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86-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限为十一个月.
325.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答: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326.
符合哪些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27.
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答: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⑵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⑷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28.
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工资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2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约定违约金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此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⑴-87-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⑵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30.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⑵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31.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⑵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⑶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332.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⑸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⑺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⑻提出-88-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⑼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3.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⑴劳动合同期满的;⑵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⑶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⑷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⑸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⑵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5.
劳务派遣在哪些岗位上适用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36.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37.
存在哪些情形,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89-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⑴用工单位使用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单位派遣劳动者的;⑵用工单位使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的;⑶用工单位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⑷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⑸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的.
338.
目前青岛市最低工资执行什么标准答:自2018年6月1日起,驻青岛市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即墨区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
1元;驻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
3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339.
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340.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几项答: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⑵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⑷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90-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341.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性规定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42.
哪些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3.
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答: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344.
哪些工种或岗位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答: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工种或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⑴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以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⑵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⑶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外勤、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等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⑷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⑸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345.
哪些工种或岗位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答:-91-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工种或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⑴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⑵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⑶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⑷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346.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47.
带薪年休假有多少天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48.
职工有哪些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⑵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49.
职工未享受年休假有何补偿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50.
什么是医疗期答: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351.
医疗期期限有多长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92-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52.
医疗期的累计病休时间如何计算答: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353.
医疗期内如何支付工资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⑴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⑵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54.
发生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答: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⑵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⑶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⑷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⑸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5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答: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解决:-93-①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②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例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③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56.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的,如果申请人没有对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57.
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部门申请仲裁答:⑴对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性质划分:①用人单位系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的,应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用人单位系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向单位所在区(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⑵对注册、登记地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保税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应分别向单位所在区(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市)辖区内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94-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各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358.
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359.
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答: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360.
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答: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61.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答: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362.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答: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363.
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答: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95-交书面仲裁申请、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及初步证据.
364.
劳动争议申请书需填写哪些内容答:⑴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⑶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65.
进行劳动仲裁,应如何举证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66.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答: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⑵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⑸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⑹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⑺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67.
申请劳动仲裁要交费吗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
368.
已提交仲裁申请,可以变更、追加仲裁请求吗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369.
对哪些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立案查处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查处: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⑵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96-370.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答:举报是指非涉案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
⑴劳动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或者递交举报书面材料,提供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
举报人口头举报和电话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接待室的值班人员应当如实笔录.
举报人通过信函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⑵劳动者可用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Ai人社"、"青岛12333"分别点击底部办事大厅、网上大厅进入"青岛人社"页面,并点击"劳动监察"板块,进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指引操作;或下载"青岛人社"APP点击"劳动监察"模块,进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指引进行操作.
371.
对用人单位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犯劳动者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答: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⑵劳动者可用微信搜索公众号"青岛Ai人社"、"青岛12333"分别点击底部办事大厅、网上大厅进入"青岛人社"页面,并点击"劳动监察"板块,进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指引操作;或下载"青岛人社"APP点击"劳动监察"模块,进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手机举报投诉平台",按照指引进行操作.
372.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及处理案件的时限是多长时间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97-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调查完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373.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该如何处理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37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该如何处理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75.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该如何处理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6.
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应该如何处理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7.
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应该如何处理答: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人-98-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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