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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代理  时间:2021-04-14  阅读:()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闽女监减字第304号罪犯项萍,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广东省阳东县,大专,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项萍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改造.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4)闽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送达时间:2015年1月9日.
2011年4月26日,项萍乘坐从吉隆坡至厦门的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入境,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时,海关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夹层内查获2包海洛因,净重1522.
2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2.
4%、55.
8%.

服刑期间表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较好,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
能参加监狱及分监区组织的各类学习、讨论.
在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服从警官的安排,担任车工,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死缓期间(五级达标制考核)违规3次共扣4分:2012年11月,因"三课"教育考试不及格,扣1.
5分;2014年8月,因违反规定使用他人账户消费,扣1.
5分;2014年9月,因生产质量不合格,扣1分;无期期间(五级达标制考核)违规1次共扣1分:2015年7月,因生产质量不合格,扣1分.
无期期间(百分制计分考核)违规3次共扣15分:2017年5月,因出收工过程中未认真遵守相关队列规范要求,扣5分;2017年8月,因不按时独立完成作业,扣5分;2017年10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5分.

服刑考核情况: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累计考核分5171分.
获表扬12次.
该犯已缴纳个人财产1000元,于2014年11月12日缴纳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余未执行.
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累计进帐6207.
41元.
月均消费人民币210.
29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980.
55元,其中储备金611.
86元.
持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综上所述,罪犯项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7条、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将罪犯项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闽女监(2018)狱减字355号提请对罪犯艾建华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艾建华,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文盲,捕前务农.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汀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艾建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艾建华等2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入监时间:2015年11月9日.

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7年7月间,艾建华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为其居间介绍,并帮助拐卖儿童方收取赃款,并从中收取介绍费.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艾建华等2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均未执行,持有江西省宁都县赖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86.
63元,账上余额980.
34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艾建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认真,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自身罪行的危害性.
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车间作为车工,能够服从安排.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970分.
综上所述,罪犯艾建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认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艾建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艾建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3号提请对罪犯曾聪敏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曾聪敏,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聪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5年3月23日.

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
现押我监狱七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5月至7月间,邱某纠集被告人曾聪敏等人先后五次窜到广东省惠来县向方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7000克和海洛因700克,在厦门市、南京市、景德镇、石狮市等地分包加价贩卖给他人,其中曾聪敏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7000克、海洛因67.
2克、咖啡因30.
8克.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均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
现账户余额人民币3341.
7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04.
81元,储备金465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789分.
综上所述,罪犯曾聪敏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曾聪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曾聪敏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3号提请对罪犯陈定英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陈定英,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文盲,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陈定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入监时间:2012年11月15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闽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送达时间:2015年11月6日.
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至2037年4月26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0年8月24日,陈定英在厦门市集美区贩卖海洛因0.
4克给汤某,其租住处被查扣海洛因3.
5克.
2011年7月至10月间,陈定英多次从厦门乘车至古田县贩卖、运输海洛因170.
1021克.

财产执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
其余未执行,持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月均消费人民币148.
2元,账上余额人民币1074.
25元,其中储备金638.
03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陈定英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97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定英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定英予以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陈定英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85号提请对罪犯陈古诗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陈古诗,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古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36596.
15元,返还被害单位.
入监时间:2015年8月25日.

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3月7日,陈古诗向中国银行办理一张万事达普卡,后其持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36596.
15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36596.
15元,返还被害单位.
均未执行,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47.
12元,账上余额1829.
99元,其中储备金399.
59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陈古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670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古诗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古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陈古诗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13号提请对罪犯陈桂英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陈桂英,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退休职工.
系老年犯.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桂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3170.
4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闽07刑终12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原判法院中的第一项判决,即:被告人陈桂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上诉人陈桂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入监时间:2016年9月23日.
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
现押我监狱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陈桂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过期且被公告注销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建瓯市某地开设诊疗场所.
2013年12月19日,陈桂英在收到卫生局送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后,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并以其他医疗机构的名义购进药品.
2015年3月8日上午,患者陈某某就诊于陈桂英诊所后,出现难受休克情形,送往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病理检验,死亡原因为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持建瓯市人民政府瓯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账户月均消费人民币174.
51元,现有帐上余额人民币1755.
79元,其中储备金人民币138.
43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陈桂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挖自身的犯罪根源,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教,平时能按要求做好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坚持出满勤,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能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服从民警安排,能力所能及地参加生产劳动.
奖励情况:获表扬1次.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223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桂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监狱、分监区安排的各项活动,劳动上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桂英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陈桂英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9号提请对罪犯陈姬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陈姬,女,1975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入监时间:2015年10月9日.

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9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陈姬多次购进假烟,并销售,从中牟利,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54551.
7元.
2013年10月13日,陈姬被抓获,当场查扣假烟数额为30825元,2014年2月间,陈姬以每条人民币80元向陈某购进50条假冒"玉溪"牌卷烟.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未执行,持福建省连江县黄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95.
33元,现账上余额1768.
19元,其中储备金589.
35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12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姬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陈姬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0号提请对罪犯陈佳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陈佳,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入监时间:2014年4月24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闽01刑更45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8月2日.
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

现押我监狱七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11月初,被告人陈佳经被告人曾某某居间介绍向吴某某贩卖冰毒1克.
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佳在其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冰毒115.
08克.
财产执行情况: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于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潭刑初字第219号财产刑等执行一览表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695.
3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佳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陈佳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20号提请对罪犯陈美玲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陈美玲,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文盲,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入监时间:2015年7月21日.
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现押我监狱一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12月24日,黄某与陈美玲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地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交易冰毒5克.
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陈美玲,查获其身上携带净重7.
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
22克毒品海洛因,并在其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22.
2克,海洛因0.
3克.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于2016年2月1日上交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陈美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挖自身的犯罪根源,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教,平时能按要求做好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坚持出满勤,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能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服从民警安排,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814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美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监狱、分监区安排的各项活动,劳动上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美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陈美玲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7号提请对罪犯陈荣华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陈荣华,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公司执行董事.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陈荣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荣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15948727元应退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5年10月9日.

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现押我监狱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间,陈荣华以1.
5%-2%不等的月利率,先后向35人非法吸收款项人民币1743万元,通过转借他人获取利差.
扣除支付的"利息"和退出款项,陈荣华未退还15948727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荣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15948727元应退还各被害人.
均未执行,持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吴航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66.
76元,账上余额2924.
65元,其中储备金667.
95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陈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502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荣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陈荣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陈荣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45号提请对罪犯程福珠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程福珠,女,1967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公司职工.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福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宣判后,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02)榕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程福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三、原审被告人程福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4717元,上诉人继续治疗的费用待治疗后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
入监时间:2003年3月24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以(2005)闽刑执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4月9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9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4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5年12月28日.
刑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程福珠与林某曾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争吵,程福珠心怀不满,伺机报复.
2002年4月25日6时许,程福珠趁林某的女儿进入杂物间,用菜刀朝其的头部、手部等身体部位乱砍,致其重伤,之后主动投案.

财产执行情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4717元,已执行人民币44063.
14,其中人民币43063.
14元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1月6日上交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余未执行,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14.
7元,账上余额2683.
25元,其中储备金777.
13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6次.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3449分.
综上所述,罪犯程福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程福珠予以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程福珠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4号提请对罪犯戴小冬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戴小冬,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戴小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入监时间:2014年3月11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以(2016)闽01刑更37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7月6日.
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5月30日,戴小冬在厦门采用人毒分离的方式贩卖冰毒171.
8克,其暂住处被查获冰毒5.
6克.
财产执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3767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戴小冬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399分.
综上所述,罪犯戴小冬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戴小冬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戴小冬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15号提请对罪犯范黄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范黄,女,1994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以范黄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入监时间:2014年7月30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闽01刑更4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8月2日.
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范黄以每月4000多元的价格租用郭某某、陈某某转租的店面,容留卖淫女尚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抽成牟利.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已执行,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4499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范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挖自身的犯罪根源,尚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学习情况:能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各类笔记,成绩合格.
政治学习方面能参加讨论发言.
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端正,能服从民警分配,能努力学习劳动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惩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587.
9分.
综上所述,罪犯范黄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尚能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较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范黄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范黄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42号提请对罪犯方丽弘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方丽弘,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丽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方丽弘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方丽弘违法所得人民币4516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6年6月23日.

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间,方丽弘参与肖某等人组织的诈骗,其中2011年7月至9月间担任"秘书组"储备组长,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担任"秘书组"主任,负责其所带组别秘书每天业绩情况及开发客户情况.
方丽弘等人假冒台湾女子,随机拨打台湾电话,以虚假身份与对方聊天谈感情,骗取钱款,方丽弘参与诈骗合计人民币215.
4726万元,非法获利14.
516万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八万元,方丽弘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方丽弘违法所得人民币45160元.
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11月14日上交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持福建省云霄县东厦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04.
09元,现账上余额3584.
2元,其中储备金540.
36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087.
9分.
综上所述,罪犯方丽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方丽弘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方丽弘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19号提请对罪犯高宝玲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高宝玲,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宝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73650元及15万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5年7月23日.
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
现押我监狱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4年4月,高宝玲以石狮市某地为卖淫窝点,招募卖淫女并口头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两部专门电话分别用于接听招嫖信息和安排卖淫女到指定地点卖淫,一般按嫖资的25%收取抽成.
期间,高宝玲雇佣蔡某、郭某二人全天候轮值负责接听招嫖电话、卖淫账单和安排卖淫女到指定地点卖淫.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执行(持监内消费证明,账户月均消费人民币243.
7元,现有帐上余额人民币1868.
79元,其中储备金人民币667.
77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高宝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挖自身的犯罪根源,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教,平时能按要求做好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坚持出满勤,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能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服从民警安排,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739分.
综上所述,罪犯高宝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监狱、分监区安排的各项活动,劳动上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高宝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高宝玲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44号提请对罪犯高新慧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高新慧,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新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新慧退赔二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9384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5年12月10日.

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10月至11月,高新慧以租赁汽车为由,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被害单位的汽车,随即拆毁车辆GPS定位系统,将车销赃牟利,共计价值人民币981989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新慧退赔二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9384元.
均未执行,持罪犯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28.
05元,现账上余额2801.
15元,其中储备金772.
53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016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能手.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923分.
综上所述,罪犯高新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高新慧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高新慧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4号提请对罪犯何苹减刑的建议书罪犯何苹,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4年2月11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6)闽01刑更29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5月31日.
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

现押我监狱八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苹向李某某等人购得共计55克冰毒后,除部分吸食外,均予以加价贩卖,其中以每克400元的价格2次贩卖给许某某共计2克,贩卖给吴某某1.
5克.

财产执行情况: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及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均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
现月均消费人民币214.
53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458.
51元,其中储备金人民币220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885.
5分.
综上所述,罪犯何苹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何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何苹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5号提请对罪犯黄勤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黄勤,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2353.
42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闽刑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刑初字第3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入监时间:2008年8月19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闽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闽01刑更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2月29日.
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7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与其丈夫董某在位于福州台江嘉园邨5座401室的家中争吵,被告人黄勤拿起一把水果刀要捅刺董某,董某逃开被告人黄勤持刀追上,朝董某的胸、背部连捅三刀,致其倒地,最后致其因右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财产执行情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2353.
42元,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868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8月2日交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新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47.
41元,账上余额3720.
7元,其中储备金250.
69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黄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833.
5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勤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黄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黄勤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28号提请对罪犯黄秋群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黄秋群,女,1995年7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以黄秋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各被告人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入监时间:2016年8月10日.

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
现押我监狱六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3月至4月,台湾籍男子徐某等人为首组织纠集黄秋群等人,组成电信诈骗团伙,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设立诈骗窝点,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9518991.
5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各被告人与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均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21.
07元,账上余额2001.
58元,其中储备金394.
44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黄秋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473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秋群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黄秋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黄秋群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9号提请对罪犯黄小巧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黄小巧,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黄小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款587751.
85元及被扣押的21300元,计609051.
85元,返还给各被害人,余款查无被害人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各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14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黄小巧的定罪部分,以黄小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入监时间:2016年2月24日.

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
现押我监狱六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9月,黄小巧受雇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出租房内从事以信用卡提升额度为名的网络诈骗.
黄小巧冒充银行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名,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卡号等信息.
该团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9057.
85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款587751.
85元及被扣押的21300元,计609051.
85元,返还给各被害人,查无被害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均未执行,持福建省南安市蓬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79.
8元,账上余额5050.
77元,其中储备金842.
38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黄小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773.
4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巧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黄小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黄小巧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47号提请对罪犯黄雪兰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黄雪兰,女,1988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4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雪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黄雪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48元.
入监时间:2016年4月22日.

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7月9日至11日间,黄雪兰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以"六合彩中奖,需要缴纳特码金、押金、保证金等"为由,共骗走被害人194598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黄雪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48元.
未执行,持福建省安溪县尚卿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23.
9元,现账上余额3148.
96元,其中储备金629.
98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803分.
综上所述,罪犯黄雪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黄雪兰予以呈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黄雪兰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5号提请对罪犯蒋蓓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蒋蓓,女,1975年6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业.
2014年4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入监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
现押我监狱九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蒋蓓在福州市台江区光明桥商贸城8座503室将重11.
44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卖给翁某某.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于2016年4月5日交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56.
5分.
综上所述,罪犯蒋蓓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蒋蓓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蒋蓓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2号提请对罪犯卡桑德拉.
伊丽莎白.
娃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卡桑德拉.
伊丽莎白.
娃(CASSANDRAELIZABETHVUA),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澳大利亚籍,捕前无职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卡桑德拉.
伊丽莎白.
娃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1年8月18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5)闽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送达时间:2015年4月30日.
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至2034年8月9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0年5月11日,卡桑德拉伊丽莎白娃乘坐自吉隆坡飞往福州的MF858航班抵达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海关关员进行查验时,从其携带的黑色双肩背包夹层内查获海洛因1073.
85克.

财产执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持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月均消费人民币188.
89元,账上余额人民币1641.
63元,其中储备金610.
53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卡桑德拉.
伊丽莎白.
娃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民警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2428分.
综上所述,罪犯卡桑德拉.
伊丽莎白.
娃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民警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卡桑德拉.
伊丽莎白.
娃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卡桑德拉.
伊丽莎白.
娃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56号提请对罪犯柯亚丽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柯亚丽,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773号刑事判决,以柯亚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柯亚丽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3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7年5月23日.

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2-4月,柯亚丽伙同他人,介绍贩卖儿童1人.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已执行,于2018年2月11日上交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柯亚丽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认真,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自身罪行的危害性.
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车间作为车工,能够服从安排.
奖励情况:获表扬1次.
自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710分.
综上所述,罪犯柯亚丽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度,"三课"学习态度认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亚丽予以呈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监狱审核.

此致福建省女子监狱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柯亚丽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一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18号提请对罪犯李彩凤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李彩凤,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彩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李彩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入监时间:2014年5月8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闽01刑更49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8月31日.
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现押我监狱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李彩凤开办休闲会所,该会所实为组织妇女卖淫.
李彩凤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李彩凤共组织卖淫活动1044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18200元.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第10页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李彩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挖自身的犯罪根源,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教,平时能按要求做好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坚持出满勤,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能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服从民警安排,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512.
8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彩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监狱、分监区安排的各项活动,劳动上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李彩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李彩凤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8号提请对罪犯李海珍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李海珍,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闽02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闽02刑终16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海珍撤回上诉.
入监时间:2017年5月10日.

刑期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6年11月4日19时许,李海珍因家庭琐事产生轻生念头,又舍弃不下儿子傅某,决定带傅某跳海轻生.
当晚22时许,李海珍用事先准备好的床单将傅某捆绑在胸前跳海,被张某发现后,也积极配合搭救傅某.

财产执行情况:无.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无.
自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757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李海珍予以减刑三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李海珍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25号提请对罪犯李玉英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李玉英,女,1963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公司法人代表.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李玉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玉英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予以返还各被害人.
入监时间:2016年9月23日.

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现押我监狱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李玉英共三次,虚构事实,在明知未获取任何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各被害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骗取各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玉英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予以返还各被害人.
均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59.
57元,账上余额1664.
64元,其中储备金343.
7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李玉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小工,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427.
5分.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英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李玉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李玉英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58号提请对罪犯练新金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练新金,女,1975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9月4日刑满释放.
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练新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入监时间:2013年1月14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闽01刑更45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8月2日.
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9月,练新金与他人经过预谋,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使用凶器匕首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挟持.
2011年9月,练新金让三名吸毒人员在自己登记入住的古田县某宾馆房间内吸食冰毒,并为吸毒人员提供专用吸毒的工具.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未执行,持有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79.
79元,账上余额996.
19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练新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认真,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自身罪行的危害性.
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车间作为车工,能够服从安排,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345分.
综上所述,罪犯练新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认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练新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练新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6号提请对罪犯林爱金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林爱金,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盲,捕前无业.
2002年7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爱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入监时间:2015年4月9日.

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
现押我监狱九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9月2日,林爱金在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新城春风苑二区14-210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海洛因125.
65克、氯胺酮2.
05克.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于2015年8月14日交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512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爱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爱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林爱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06号提请对罪犯林辉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林辉,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房地产公司收款员.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侯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林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林辉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33000元.
入监时间:2014年9月24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6)闽01刑更6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11月1日.
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

现押我监狱五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9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林辉身为房地产公司收款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人民币133000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林辉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33000元,均已执行.
分别于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执行字第1202号证明中体现退赔款结清;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6556号刑事裁定中体现缴纳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873.
9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辉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林辉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11号提请对罪犯林丽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林丽,女,1986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打工.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林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林丽的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已缴纳).
入监时间:2013年10月11日.

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6)闽01刑更7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送达时间:2016年11月23日.

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3月11日,林丽先后七次在东山县贩卖毒品共计6.
8克.
2013年3月14日,林丽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
85克、氯胺酮5.
26克.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已执行.
其中罚金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执字第6124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非法所得在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第8页第2行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林丽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偶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较为端正,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223.
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丽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偶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林丽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40号提请对罪犯林敏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林敏,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林敏等十一人诈骗所得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6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6年8月23日.

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10月,彭某等人先后雇佣林敏等人,利用网络电话、移动电话等工具,拨打马来西亚居民的电话,冒充香港风扬公司等公司,以马来西亚国居民中奖,需要缴纳资金转移证明费用、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为由,对马来西亚国居民实施诈骗.
其中林敏于2013年3月加入该团伙参与诈骗余某等人折合人民币共计3161365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林敏等十一人诈骗所得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已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2月26日上交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东山县樟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44.
85元,现账上余额3572.
12元,其中储备金431.
26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864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敏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林敏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10号提请对罪犯林瑞珠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林瑞珠,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1)集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瑞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责令林瑞珠等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34000元,责令林瑞珠等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李某某等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976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厦刑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对林瑞珠的判决部分;上诉人林瑞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林瑞珠等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责令林瑞珠等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李某某等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8000元.
入监时间:2013年7月22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以(2016)闽01刑更58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9月18日.
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现押我监狱九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8年5月11日林瑞珠夫妇以其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为抵押物向林某某借款14万元.
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间,林瑞珠夫妇无力还款,遂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将前述房产的证号为厦地房共第0002639号房屋共有权证抵押给李某某,先后向李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9000元.
2010年1月2日,在李某某的担保下向陈某某、李某某共借款94000元.
2010年4月间,林瑞珠夫妇又伪造了一份房产证将同一套房子抵押给庄某,骗取庄某人民币25000元.

2011年4月中下旬,林瑞珠夫妇因无力偿还欠款,伙同陈某某、胡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后租赁一辆"北京现代"汽车(价值159766元),并伪造该汽车的相关证件资料后,将该汽车抵押给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68000元后,四人共同分赃,案发后返还.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林瑞珠等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元;责令林瑞珠等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李某某等三被害人人民币248000元,已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闽01刑更5889号刑事裁定中体现],其余未执行,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现账户余额人民币2442.
4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66.
32元,其中储备金人民币955.
58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表扬3次.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746.
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瑞珠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瑞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林瑞珠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05号提请对罪犯林艺红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林艺红,女,1993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
2012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闽0681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以林艺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入监时间:2017年8月22日.

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
现押我监狱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7年4月至5月,林艺红在龙海市盗窃2起,窃取财物共计35317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未执行,持福建省龙海市白水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71.
53元,账上余额2301.
61元,其中储备金83.
86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林艺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小工,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无.
自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468.
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艺红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艺红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林艺红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84号提请对罪犯林益枝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林益枝,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林益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
追缴被告人林益枝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2年8月10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闽01刑更45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7月26日.
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5年9月至2011年3月,林益枝非法组织了民间标会58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734127元,2011年4月倒会后造成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计1449多万元.
期间还使用诈骗手段骗取会款3239310元.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4552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月均消费人民币244.
92元,账上余额人民币3147.
67元,其中储备金961.
38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林益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911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益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
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益枝予以减刑五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林益枝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5号提请对罪犯林玉米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林玉米,女,1965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文盲,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林玉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入监时间:2006年1月6日.

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以(2009)闽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8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5年10月19日.

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04年上半年至同年12月,林玉米伙同他人运输、贩卖海洛因2次共计519克.
财产执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900元,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执字第6811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人民币153.
23元,账上余额人民币2043.
49元,其中储备金137.
57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林玉米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偶有违规行为,但经过民警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6次.
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3316.
5分.
综上所述,罪犯林玉米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玉米予以减刑九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林玉米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51号提请对罪犯刘美丽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刘美丽,女,1975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曾因诈骗罪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以刘美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刘美丽等人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35636元,与退缴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款218040元,发还被害人.
入监时间:2016年1月22日.

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刘美丽等人在安溪县蓬莱镇通过冒充银行及公安局工作人员的方式从事"信用卡扣年费"诈骗活动,共诈骗得款人民币479333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刘美丽等人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735636元.
均未执行,持有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93.
73元,账上余额1600.
46元,其中出监储备金622.
49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刘美丽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偶有违规,但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
学习情况: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犯罪危害性.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自觉服从安排,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3061.
9分.
综上所述,罪犯刘美丽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偶有违规行为,但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刘美丽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刘美丽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09号提请对罪犯罗洁红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罗洁红,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罗洁红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罗洁红等二名被告人赃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入监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1998年12月,罗洁红伙同他人,贩卖儿童1名.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罗洁红等二人赃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均已执行,于2017年1月14日上交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罗洁红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认真,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自身罪行的危害性.
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车间作为车工,能够服从安排.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019分.
综上所述,罪犯罗洁红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认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罗洁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罗洁红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41号提请对罪犯罗吓英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罗吓英,女,1963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鼎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吓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01万元、投注款1.
687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3年7月24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闽01刑更7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11月23日.
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0年农历正月至2011年11月间,罗吓英、郑某套用香港"六合彩"经营模式,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招引陈某等人发展下线进行揽注猜码一百八十余期,共计接受投注金额300余万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
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7256号刑事裁定书中有体现.
其余未执行,持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35.
71元,现账上余额1912.
3元,其中储备金1224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016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能手.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878.
5分.
综上所述,罪犯罗吓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罗吓英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罗吓英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49号提请对罪犯饶兰仙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饶兰仙,女,1957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文盲,捕前农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兰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1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饶兰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入监时间:2009年9月29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闽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送达时间:2015年11月6日.
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4年9月26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犯罪事实:被告人饶兰仙与前夫杨某离婚后,欲复婚未果,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杀害杨某及相好.
2008年11月5日上午,饶犯又提及复婚,杨某不同意,反而责骂饶犯,饶犯即捡了一根方木料,趁杨午休之机,朝杨的头部继续击打数下,用塑料绳勒绑杨的颈部,并绑在床头,继续击打杨的胸部、背部等处,之后逃离,致被害人死亡.

财产执行情况:无.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能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015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能手.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509.
5分.
综上所述,罪犯饶兰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饶兰仙予以呈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饶兰仙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21号提请对罪犯苏益芳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苏益芳,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益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3年3月11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闽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送达时间:2016年1月29日.
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6年12月15日止.

现押我监狱第二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0年初至2011年11月,苏益芳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中含5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
财产执行情况: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未执行(持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月均消费人民币233.
06元,现有帐上余额人民币2766.
61元,其中储备金人民币826.
05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苏益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基本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坚持出满勤,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奖惩情况:获得7次表扬.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3465.
5分.
综上所述,罪犯苏益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基本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监狱、分监区安排的各项活动,劳动上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苏益芳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罪犯苏益芳卷宗一册.
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46号提请对罪犯孙晓梅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孙晓梅,女,1969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625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上诉人孙晓梅的定罪量刑;上诉人孙晓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入监时间:2006年5月23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2月23日以(2011)闽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9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7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5年12月28日.
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5年6月7日,朱某来到孙晓梅住处,双方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
孙晓梅将11片"安定"药物放入咖啡中给朱某喝下,被朱某发现后,双方发生打斗,孙晓梅用睡衣腰带勒朱某的颈部,致其死亡.

财产执行情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625元.
已执行人民币5000元,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刑执字第3992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
其余未执行,持罪犯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47.
42元,现账上余额2183.
34元,其中储备金644.
67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6次.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3487分.
综上所述,罪犯孙晓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孙晓梅予以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孙晓梅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26号提请对罪犯锁梦飞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锁梦飞,女,1998年12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回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纺织厂员工.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以锁梦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8364.
01元,返还各被害人.
入监时间:2016年1月25日.

刑期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
现押我监狱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7月至8月,锁梦飞先后三次伙同他人,使用网络聊天工具色诱被害人并相约见面,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计人民币8604.
01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8364.
01元,返还各被害人.
均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60.
38元,账上余额741.
79元,其中储备金441.
18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锁梦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058分.
综上所述,罪犯锁梦飞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锁梦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锁梦飞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4号提请对罪犯谭朝凤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谭朝凤,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朝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十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6200元;责令九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100元;责令八被告人赔偿被害人44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中对谭朝凤所犯抢劫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朝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入监时间:2013年8月9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闽01刑更第50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8月31日.
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谭朝凤伙同他人在泉州市区儿童医院门口、正骨医院大门边、涂门街天桥等处,引诱过路群众下注,对路人进行诈骗,并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或乘人不备,结伙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十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6200元;责令九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100元;责令八被告人赔偿被害人4400元.
已执行罚金9000元及赔偿金1300元,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第5060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谭朝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02.
5分.
综上所述,罪犯谭朝凤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谭朝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谭朝凤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3号提请对罪犯陶银香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陶银香,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侗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9日作出(2012)同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银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2)同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陶银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判决;(二)以被告人陶银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扣押的现金1.
6万元及存款9575.
7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还各被害人.
入监时间:2014年1月21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2016)闽01刑更2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4月28日.
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陶银香等人事先策划,利用买卖药丸赚取差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陶银香参与作案13起,骗取现金计337000元.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扣押的现金1.
6万元及存款9575.
7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还各被害人.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2260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
其余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52.
85元,账上余额2407.
16元,其中储备金813.
93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陶银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6次.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间隔期累计考核分3309分.
综上所述,罪犯陶银香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陶银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陶银香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80号提请对罪犯滕翠微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滕翠微,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翠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继续退赔未标会的参会会员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5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3年7月26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以(2016)闽01刑更7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12月7日.
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现押我监狱七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滕翠微在连江县城关地区组织民间会道九道.
2011年12月左右以上会道全部倒闭,严重扰乱连江金融秩序.
经审核,九道会总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841870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责令继续退赔未标会的参会会员经济损失,已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闽01刑更7280号刑事裁定中体现],其余未执行,持连江县浦口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现账户余额人民币2415.
5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43.
83元,储备金1126.
70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592分.
综上所述,罪犯滕翠微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滕翠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滕翠微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24号提请对罪犯汪美英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汪美英,女,1995年4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闽0211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汪美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汪美英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477.
33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闽02刑终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6年11月22日.

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
现押我监狱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3月至9月,汪美英受雇担任某赌博网站代理.
汪美英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7477.
33元,其于2015年9月1日至23日间共接受投注人民币60071.
2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汪美英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477.
33元.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7年11月10日缴纳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其余未执行,持贵州省岑巩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38.
4元,账上余额2727.
2元,其中储备金266.
79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汪美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247.
5分.
综上所述,罪犯汪美英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汪美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汪美英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12号提请对罪犯汪月华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汪月华,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月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汪月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8898元,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76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汪月华的刑事判决;上诉人汪月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88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入监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1年8月以来,汪月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外开展信用卡非法套现业务,并按照非法套现金额0.
8%-2%的比例收取费用,从2011年8月9日至2012年8月9日间,汪月华利用五部POS机共非法套现人民币2253422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898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已执行,于2016年3月17日上交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954分.
综上所述,罪犯汪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汪月华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汪月华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59号提请对罪犯王返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王返,女,1942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文盲,捕前无业,系老年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王返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责令王返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3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59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中对王返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决中对王返退出违法所得的判决,判处追缴王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900元,上缴国库.
入监时间:2015年7月9日.

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返单独或伙同他人,拐卖儿童三人.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王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900元,上缴国库.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7年7月28日上缴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其余未缴纳,持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87.
47元,账上余额2939.
62元,其中储备金324.
53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王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平时能做好个人卫生及集体环境卫生并与他人和睦相处.
学习情况:能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背诵应知应会知识,上课能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能够较好地掌握所学的内容.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为端正,作为小工,能自觉服从民警安排.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65分.
综上所述,罪犯王返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王返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王返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14号提请对罪犯王香玲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王香玲,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王香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王香玲违法所得人民币26.
88万元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4年6月12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闽01刑更7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12月30日.
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

现押我监狱六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10月,王香玲向被害人借款人民币2.
7万元后一直未还.
2013年,王香玲在明知自己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虚构办理信用卡及贷款需要保证金等事实,先后10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
88万元用于赌博.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王香玲违法所得人民币26.
88万元返还被害人.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7907号刑事裁定中体现,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福鼎市硖门畲族乡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94元,账上余额4101.
65元,其中储备金1000.
94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王香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815.
5分.
综上所述,罪犯王香玲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王香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王香玲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69号提请对罪犯王小芳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王小芳,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芳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入监时间:2013年4月25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闽01刑更50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8月31日.
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6月7日,在南安市霞美镇长福村骆某某租房当场查获二号岩石乳化炸药共计648公斤.
经查,该批炸药是被告人王小芳伙同他人从王某某承包的南石高速公路A3标段爆破工程工地私自截留炸药卖给骆某某,后由被告人王小芳陆续将炸药载到骆某某的住处.

财产执行情况:无.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王小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间隔期累计考核分2175.
6.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芳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王小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王小芳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0号提请对罪犯魏爱云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魏爱云,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魏爱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魏爱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赃款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63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3)连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魏爱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入监时间:2013年9月24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以(2016)闽01刑更37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7月5日.
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止.

现押我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2年11月19日下午,魏爱云在连江县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2.
99克甲基苯丙胺并被扣押到甲基苯丙胺20克.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执行.
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3766号刑事裁定书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魏爱云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民警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163分.
综上所述,罪犯魏爱云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魏爱云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魏爱云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16号提请对罪犯魏庆文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魏庆文,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嵩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9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庆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入监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
现押我监狱八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3月24日13时许,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魏庆文位于福鼎市桐山街道租住处将其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8.
6031克.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执行(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13日)交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08分.
综上所述,罪犯魏庆文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魏庆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魏庆文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23号提请对罪犯翁彩虹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翁彩虹,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彩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6年2月23日.
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
现押我监狱三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11月至12月,翁彩虹在平潭县潭城镇多地先后向翁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3克,向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1.
1克,得款人民币共计1500元.
2013年12月初,翁彩虹受同案林某指使将5袋共计25.
72克甲基苯丙胺携带至平潭县某租处藏匿.
2013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翁彩虹与他人在租处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包括上述5袋在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的晶状体物品11袋、2小瓶,共计67.
97克.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已执行(于2016年5月3日上交至平潭县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翁彩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挖自身的犯罪根源,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教,平时能按要求做好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坚持出满勤,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能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服从民警安排,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3018.
4分.
综上所述,罪犯翁彩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监狱、分监区安排的各项活动,劳动上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翁彩虹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翁彩虹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50号提请对罪犯吴昌兰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吴昌兰,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昌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吴昌兰诈骗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148800元予以抵扣).
入监时间:2016年1月25日.

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1月初至2013年5月16日,颜某招募吴昌兰等人采用层级管理方式,从事网络电信诈骗活动.
吴昌兰担任"秘书组"副主任,参与诈骗以及协助管理、培训、指导秘书如何诈骗,对诈骗业绩进行抽成.
吴昌兰等人假冒台湾女性,拨打电话,取得信任后骗取钱财.
2013年4月,吴昌兰离开公司,期间吴昌兰及其成员诈骗金额折合人民币11010280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吴昌兰诈骗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148800元予以抵扣).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3月22日上交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寿宁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52.
14元,现账上余额1426.
76元,其中储备金665.
42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016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能手.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3058分.
综上所述,罪犯吴昌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吴昌兰予以呈报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吴昌兰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8号提请对罪犯吴荣兰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吴荣兰,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524刑初595号刑事判决,以吴荣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追缴吴荣兰等被告人违法所得410500元,与被扣押的的款项22300元,合计432800元返还各被害人,余款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5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7年1月10日.

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5年11月底至12月16日间,吴荣兰等人受雇佣在福建省南平市一处租房内,群发诈骗短信,诱骗对方拨打电话、转账.
至2015年12月16日被查获时止,吴荣兰等人诈骗涉案金额为432800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二万元,并追缴吴荣兰等被告人违法所得410500元,与被扣押的的款项22300元,合计432800元返还各被害人,余款上缴国库.
于2017年12月28日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未执行.
持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人民币218.
78元,账上余额1270.
94元,其中储备金215.
98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吴荣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深挖自身的犯罪根源,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学习情况:能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各类笔记,成绩合格.
政治学习方面能参加讨论发言.
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端正,能服从民警分配,能努力学习劳动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惩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227.
5分.
综上所述,罪犯吴荣兰入监后能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尚能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较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吴荣兰予以减刑五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吴荣兰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6号提请对罪犯吴小萍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吴小萍,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吴小萍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0年11月18日.

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3)闽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闽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送达时间:2015年11月6日.

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35年5月26日止.
现押我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09年7月,吴小萍接收夹藏毒品的书籍后,从胡志明市乘飞机到达厦门,被厦门海关当场搜出净重2358.
3克的海洛因.
财产执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未执行,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人民币198.
93元,账上余额人民币5020.
24元,其中储备金426.
62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吴小萍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民警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598分.
综上所述,罪犯吴小萍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吴小萍予以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吴小萍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43号提请对罪犯谢晓玲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谢晓玲,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彝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晓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4年3月25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以(2016)闽01刑更5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8月31日.
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11月,赵某带谢晓玲至某传销窝点,安排谢晓玲管理该窝点,两人对该窝点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人员外出等事项共同进行管理.
2012年12月中旬,叶某被骗至该窝点,谢晓玲交代王某等人将叶某手机上缴,限制其活动范围在室内,2013年1月10日,被害人叶某从窗户逃离该窝点时坠楼死亡.

财产执行情况:无.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016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劳动能手.
奖励情况:获表扬5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841.
9分.
综上所述,罪犯谢晓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谢晓玲予以减刑八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谢晓玲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52号提请对罪犯谢燕卿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谢燕卿,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以谢燕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谢燕卿等十一人诈骗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6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6年8月23日.

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6月,谢燕卿受他人雇佣,利用网络电话等工具,虚构中奖等信息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谢燕卿参与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964045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谢燕卿等十一人诈骗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2月5日上缴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其余未执行,持有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05.
02元,账上余额1938.
56元,其中出监储备金509.
22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谢燕卿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偶有违规,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
学习情况: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犯罪危害性.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自觉服从安排,作为车工,能服从安排,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921分.
综上所述,罪犯谢燕卿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偶有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改正,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谢燕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谢燕卿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22号提请对罪犯许东荔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许东荔,女,1995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东荔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入监时间:2015年3月23日.
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现押我监狱第二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4年5月10日至11日期间,许东荔伙同张某等人采用殴打林某、谢某(均系未成年)、拍林某的裸照并上传到网上之后删除等手段,强迫林某、谢某从事卖淫,许东荔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为轻微伤.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已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2月18日上交至东山县人民法院),其余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说明,月均消费人民币215.
01元,现有帐上余额人民币897.
91元,其中储备金人民币811.
46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许东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基本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坚持出满勤,成绩良好.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民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奖惩情况:获得3次表扬.
自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473分.
综上所述,罪犯许东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基本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监狱、分监区安排的各项活动,劳动上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许东荔予以减刑六个月,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罪犯许东荔卷宗一册.
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1号提请对罪犯薛秀玉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薛秀玉,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盲,捕前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秀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4年1月9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闽01刑更5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8月31日.
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

现押我监狱七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薛秀玉经与吸毒人员肖某事先约定,携带三包共重43.
3克的甲基苯丙胺及一粒重0.
23克的氯胺酮到达肖某租住处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于(2016)闽01刑更5036号刑事裁定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240.
5分.
综上所述,罪犯薛秀玉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薛秀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薛秀玉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08号提请对罪犯杨胜云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杨胜云,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水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1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入监时间:2017年8月23日.
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12日间,杨胜云等人进行传销活动,杨胜云负责上课及看管新人等.
2016年12月24日,王某被骗至窝点后,杨胜云等人采用威胁恐吓、体罚、关闭门窗、贴身看管等方式限制其人生自由.
被害人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19天,杨某等4人也先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财产执行情况:无.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无.
自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498.
5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杨胜云予以减刑一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杨胜云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83号提请对罪犯杨秀玲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杨秀玲,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杨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入监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原犯罪主要事实: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间,杨秀玲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永安市两处所,先后非法组织民间标会4份,涉案总金额人民币2685200元,并造成参会人员会款人民币760130元无法清偿.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1月24日交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月均消费人民币204.
65元,账上余额人民币1615.
16元,其中储备金653.
31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杨秀玲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41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玲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杨秀玲予以减刑三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杨秀玲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76号提请对罪犯杨学锋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杨学锋,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以杨学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入监时间:2015年6月10日.

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
现押我监狱病犯专管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1月,杨学锋在石狮市长途汽车站门口伙同他人以50000元的价格贩卖其与文某某的儿子.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均未缴纳.
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92.
44元,账上余额608.
41元,其中储备金510.
95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杨学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基本能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担任专管区楼层值班,能协助民警维护监内秩序,平时能认真做好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能参加"三课"学习,背诵应知应会知识,上课能遵守课堂纪律,能够基本掌握所学的内容.
坚持出满勤,成绩一般.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民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下达的任务.
奖惩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194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学锋自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制度,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及监狱、专管区安排的各项活动,劳动上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杨学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罪犯杨学锋卷宗一册.
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54号提请对罪犯杨雅静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杨雅静,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以杨雅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杨雅静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终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7年1月23日.

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9月至10月初,杨雅静伙同他人,利用支付宝手段开设赌场,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其中杨雅静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15365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2000余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杨雅静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均未执行,持有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02.
26元,账上余额1326.
86元,其中出监储备金419.
14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杨雅静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偶有违规,但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
学习情况: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犯罪危害性.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自觉服从安排,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213.
9分.
综上所述,罪犯杨雅静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偶有违规行为,但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杨雅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杨雅静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17号提请对罪犯姚修华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姚修华,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修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暂扣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10月至12月,姚修华在其经营的推拿店内容留鲁某等三名妇女卖淫,约定姚修华负责招揽嫖客并代收每次卖淫的嫖资100元,姚修华每次分得30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已执行,于2015年10月9日上交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839分.
综上所述,罪犯姚修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姚修华予以减刑五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姚修华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7号提请对罪犯叶林锋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叶林锋,女,1963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曾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88年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林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8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04年2月17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闽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送达时间:2012年12月28日.
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2年11月12日止.

现在我监狱十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犯罪事实:叶林锋在与被害人柏某姘居期间,因不满柏某赌博输钱及对其打骂,产生毒害柏某的恶念.
2003年2月4日,叶林锋将老鼠药投放到柏某食用的火锅汤中,次日早晨,柏某食用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财产执行情况:无.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做好个人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能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效果一般.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掌握生产技术差,仅能从事简单的手工活.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67分.
综上所述,罪犯叶林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叶林锋予以减刑四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叶林锋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1号提请对罪犯伊秋玲减刑的建议书罪犯伊秋玲,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伊秋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4年7月9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闽01刑更5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8月31日.
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
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8月26日,伊秋玲伙同他人在厦门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2.
2克.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一千元,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5054号刑事裁定中体现,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月均消费人民币261.
97元,账上余额人民币2342.
88元,其中储备金1574.
42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伊秋玲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偶有违规,经民警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38.
3分.
综上所述,罪犯伊秋玲在间隔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偶有违规,经民警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
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伊秋玲予以减刑七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伊秋玲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29号提请对罪犯詹中雨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詹中雨,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詹中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詹中雨等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0元.
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24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詹中雨所犯抢劫罪的量刑部分的判决,以詹中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入监时间:2013年8月9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闽01刑更50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6年8月31日.
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现押我监狱六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詹中雨在泉州市丰泽区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在合伙诈骗过程中,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乘人不备,合伙公然夺取公民财物.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责令詹中雨等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0元.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和赔偿款人民币1300元,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5035号刑事裁定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詹中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98.
9分.
综上所述,罪犯詹中雨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詹中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詹中雨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0号提请对罪犯张国琼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张国琼,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马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31475元按诈骗金额返还各被害人,余额1575元等用以充抵罚金,多余部分退还两被告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8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5年8月24日.

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张国琼伙同他人利用QQ聊天交友,使用多个网名,先虚构悲惨身世博取他人同情,之后以生病住院、急需生活费、路费等借口,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29900元.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余额1575元等用以充抵罚金,多余部分退还两被告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54.
1元,账上余额687.
6元,其中储备金494.
66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张国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277.
5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琼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张国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张国琼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81号提请对罪犯张娟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张娟,女,1968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娟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3838785元,返还41名会员,责令被告人张娟退出赃款人民币503325元,返还各会员.
入监时间:2016年2月24日.

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1年6月至2014年11月,张娟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互助会4场,吸收陈某等346人次入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528395元.
2015年1月张娟倒会造成41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838785元.
张娟非法组织的上述4场互助会,其中在2011年6月8日1000元下标会中假借会员身份偷标会款共计10名,骗取会款计61998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16655元,张娟实际骗取会款503325元,用于购房、建房等.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娟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3838785元,返还41名会员,责令被告人张娟退出赃款人民币503325元,返还各会员.
已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上交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其余未执行,持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61.
55元,现账上余额1749.
77元,其中储备金755.
24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2016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能手.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808.
6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张娟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张娟卷宗一册.
2、减刑意见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57号提请对罪犯张丽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张丽,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张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张丽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刑期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级罪犯.
犯罪事实:2009年8月至2013年12月,张丽欠下巨款.
在此情况下,张丽虚构需要资金做生意和偿还银行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张丽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上交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其余未执行,持有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政府芝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39.
51元,账上余额965.
44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张丽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各项内务卫生.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认真,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自身罪行的危害性.
劳动改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车间作为车工,能够服从安排,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442.
9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丽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认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张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张丽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07号提请对罪犯张婉婷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张婉婷,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狮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婉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88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1年4月18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送达时间:2015年5月11日.
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1999年11月1日,被告人张婉婷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并育一子,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在未解除法定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2006年与张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育一女.
2010年4月5日,张婉婷将张某带至其位于石狮市宝盖镇的私租房内照顾.
次日,被告人张婉婷先后两次因张某呕吐、尿床打其头部致其摔倒在地,造成其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财产执行情况:无.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张婉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6次.
自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3540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婉婷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张婉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张婉婷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32号提请对罪犯张玉湘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张玉湘,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湘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5刑终764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刑初字60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张玉湘定罪量刑的判决;上诉人张玉湘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入监时间:2017年1月9日.

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现押我监狱七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6年1月9日2时许,被告人张玉湘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向罗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
被告人张玉湘为泄愤,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石狮市湖滨街道世纪金源小区A栋301室门口的鞋子、塑料袋等物品引起火灾,导致三楼过道电线及该楼道电缆井内电缆线等设施烧毁,造成电梯停运.

财产执行情况:无.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学习情况:学习态度认真,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做好课后作业.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警官安排,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319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玉湘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张玉湘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张玉湘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53号提请对罪犯张毓贞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张毓贞,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张毓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入监时间:2012年11月15日.

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6)闽01刑更29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送达时间:2016年5月31日.
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0年至2011年10月间,张毓贞在古田县多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71.
2865克.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执行,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更2975号刑事裁定中体现.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张毓贞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偶有违规,但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
学习情况: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犯罪危害性.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自觉服从安排,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1次.
自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905分.
综上所述,罪犯张毓贞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偶有违规行为,但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张毓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张毓贞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第367号提请对罪犯赵高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赵高端,女,1949年6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文盲,捕前无业.
曾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1999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又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2年2月31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0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系老年犯,系累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赵高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入监时间:2014年10月16日.

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赵高端与常某在厦门市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13年10月11日,赵高端与常某在其暂住处准备贩卖海洛因给他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海洛因91.
2克.
财产执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
月均消费人民币106.
39元,账上余额人民币3931.
74元,其中储备金309.
16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赵高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偶有违规行为,但经过民警教育,能较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
在号房里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
平时能认真做好个人卫生和集体环境卫生.

学习情况: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自觉服从警官安排,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惩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750分.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但经过警官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赵高端予以减刑六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赵高端卷宗一册2、减刑建议书五份闽女监(2018)狱减字327号提请对罪犯赵玲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赵玲,女,1992年5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以赵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上缴国库;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其盗窃手机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入监时间:2016年9月12日.

刑期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
现押我监狱五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赵玲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福州市仓山区实施色诱盗窃,偷走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1800元.
在王某发现后,赵玲的同伙等人殴打王某至轻微伤后逃跑.
2015年9月7日,赵玲伙同他人在福州市仓山区,以同样手段实施色诱盗窃,偷走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5600元及一部手机.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其盗窃手机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均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66.
15元,账上余额7291.
28元,其中储备金484.
85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赵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542分.
综上所述,罪犯赵玲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赵玲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赵玲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2号提请对罪犯郑爱华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郑爱华,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务农.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闽05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爱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
入监时间:2016年4月22日.

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郑爱华将其位于永春县桃城镇的租房提供给他人作为卖淫场所,并从每人每次卖淫所得中抽成,至同年11月19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共计获利约人民币13000元.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均已执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及3000元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2016年8月18日交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9月19日交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郑爱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825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爱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郑爱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郑爱华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8号提请对罪犯郑淑珠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郑淑珠,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郑淑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郑淑珠返还未标会会员已缴纳会款.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监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
现押我监狱五分监区服刑.
属考察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郑淑珠在连江县非法组织他人参加民间标会十二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2100035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郑淑珠返还未标会会员已缴纳会款.
均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53元,账上余额1261.
9元,其中储备金627.
2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郑淑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在"三课"学习中,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遵守学习纪律,接受法制教育.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警官的安排,作为车工,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3次.
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612.
5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淑珠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郑淑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郑淑珠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71号提请对罪犯郑小树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郑小树,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闽0403少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向被告人郑小树及刘某某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入监时间:2016年8月9日.

刑期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
现押我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4年8月7日,郑小树和刘某某在三元区城关德克士门口,将郑小树产下的男婴以人民币52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付某某夫妇,实际收取50800元,其中交易款人民币30000元由郑小树保管、使用.

财产执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向郑小树及刘某某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均未执行,持监内消费情况证明,月均消费138.
19元,账上余额3203.
56元,其中储备金340.
67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郑小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教育.
学习情况: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做好课堂笔记,能完成布置的作业.
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讨论,能结合自己的罪行,认罪,知罪,悔罪,并落实到实际的改造中.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1次.
自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间隔期累计考核分1437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小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制度,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生产劳动完成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郑小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郑小树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82号提请对罪犯郑燕燕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郑燕燕,女,1982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郑燕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郑燕燕退出赃款人民币299728元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43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退出赃款的判决部分,撤销对郑燕燕的判决部分,以郑燕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入监时间:2015年10月22日.

刑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
属宽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3年,郑燕燕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共计人民币441526.
09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郑燕燕退出赃款人民币299728元返还被害人.
已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8年3月15日上缴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其余未执行,持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21.
88元,账上余额5083.
76元,其中出监储备金962.
84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罪犯郑燕燕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偶有违规,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改正.
学习情况: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能接受法制教育,认识犯罪危害性.
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自觉服从安排,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4次.
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2831.
8分.
综上所述,罪犯郑燕燕入监后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虽偶有违规行为,但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郑燕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审核裁定.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女子监狱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附:1、罪犯郑燕燕卷宗一册.
2、减刑建议书五份.
闽女监(2018)狱减字348号提请对罪犯邹芳减刑的建议书罪犯邹芳,女,1993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业.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闽08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入监时间:2016年12月22日.

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现押我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
属普管级罪犯.
犯罪事实:2015年9月16日邹芳参与诈骗,伙同他人以购买汽车有补贴为由通过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钱款.
至2015年11月邹芳、杨某参与诈骗总计376132.
22元.
财产执行情况: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未执行,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六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均消费204.
91元,现账上余额1114.
94元,其中储备金558.
43元.

改造期间表现思想改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安心改造,能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主动搞好公共和个人内务卫生,能积极参加监狱和分监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端正,认真做好笔记,完成作业.
此外,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如学唱狱园歌曲、队列训练等.
生产改造:在劳动中态度较端正,遵守劳动纪律,在生产中能服从调配,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奖励情况:获表扬2次.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考核分1221分.
综上所述,罪犯邹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邹芳予以呈报减刑五个月.
特提请贵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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