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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YZC2019-G3-00765-KWZB)招标人:宾阳县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7第三章评标办法49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9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60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75第三节合同格式108第二卷第五章委托人要求117第六章图纸和资料121第三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17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编号:BYZC2019-G3-00765-KWZB)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项目已由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宾阳县城至洋桥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宾发改项字〔2019〕148号)和《关于宾阳县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宾发改项字〔2019〕14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宾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宾阳县交通运输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1项目概况:改建宾阳县城至洋桥公路工程主线K0+000~K20+272.
629;支线ZK0+000~ZK5+328.
565,全长25.
592公里;宾阳县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全长4.
706公里,两条路总里程30.
298公里.
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安全设施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
2本次招标工程计划工期720日历天.
监理服务期限为1115日历天.
2.
3招标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理,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发包人交、竣工验收和配合发包人竣工验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
1凡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证书;在最近5年内(以项目交工验收时间为准,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超过5年,下同)按一个合同段独立完成过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
mot.
gov.
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为网上免费下载.
凡满足本招标公告第3条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潜在投标人可以登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
nnggzy.
org.
cn),按网站规定的流程下载招标文件.

4.
2本项目有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
获取方式:登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http://www.
nnggzy.
org.
cn),操作流程与下载招标文件相同.
4.
3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在本项目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必须为同一个人,不得更换,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
4本次网上下载的招标电子文件及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包括:无.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
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及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由投标人自行前往工地考察.
5.
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1月26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2019年11月26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详见电子显示屏安排).

5.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7.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招标人:宾阳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蒙工电话:0771-8239286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213号邮编:537000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邓工联系电话:0771-8242208传真:0771-8242208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广场路小区南四路南排18号邮编:5300018.
交易服务单位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9.
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宾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0771-8231525行业监督部门:宾阳县交通运输局电话:0771-8239286招标人:宾阳县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
2招标人名称:宾阳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213号联系人:蒙工电话:0771-82392861.
1.
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广场路小区南四路南排18号联系人:邓工电话:0771-82422081.
1.
4招标项目名称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1.
1.
5标段建设地点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境内1.
1.
6标段建设规模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施工路段为三级公路,位于广西南宁市宾阳县.
宾阳县城至洋桥公路工程主线K0+000~K20+272.
629;支线ZK0+000~ZK5+328.
565,全长25.
592公里;宾阳县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全长4.
706公里,两条路总里程30.
298公里.
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安全设施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
1.
7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预计开工日期:2019年月建设周期:720日历天1.
1.
8工程概算投资额102731398.
00元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出资比例100%1.
2.
2资金落实情况已全部落实1.
3.
1招标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理,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发包人交、竣工验收和配合发包人竣工验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1.
3.
2监理服务期限监理服务期:1115日历天其中:监理准备期1个月施工期(含监理准备期):7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365日历天1.
3.
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3.
4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
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见附录1业绩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3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见附录41.
4.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
4.
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1.
4.
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
10.
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形式:投标人可将所需提问的问题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告知招标人.
2.
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2.
2.
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投标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或答复后投标截止时间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顺延.
形式:书面提交2.
2.
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公告2.
2.
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澄清文件在本章第2.
2.
2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不再另行电话通知各投标人,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3.
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公告2.
3.
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修改文件在本章第2.
3.
1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不再另行电话通知各投标人,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站上发布的修改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
1.
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
2.
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3.
2.
3报价方式总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
2.
4最高投标限价有,最高投标限价179.
3905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0元)3.
2.
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
3.
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3.
4.
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3.
4.
3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如有)(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
4.
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
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3.
5.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14年1月1日以来3.
6.
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
7.
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其他要求:无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
7.
5装订的其他要求采用机械装订4.
1.
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宾阳县交通运输局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宾阳县交通运输局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银行保函封套:(如有)招标人名称:宾阳县交通运输局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4.
2.
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
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在第一信封开标会议时另行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在第一信封开标会议时另行通知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5.
2.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5)开标顺序:按存放投标文件先后的顺序开标5.
2.
3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5)开标顺序:按存放投标文件先后的顺序开标6.
1.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
3.
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人7.
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7.
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7.
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书面形式7.
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7.
7.
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5%签约合同价,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2018年度广西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信用评价等级属AA级的企业,履约担保金额为3%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由地市级分行及以上级别银行出具;同时,银行保函的出具应经公证机关对银行签署人的签字、银行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8.
5.
1监督部门宾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电话:0771-8231525行业监督部门:宾阳县交通运输局,电话:0771-8239286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招标人如需要发布补遗书,则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不再另行电话通知各投标人,请各投标人注意查询,在收到补遗书通知后将确认回执传真至招标人,否则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补遗书.

2、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将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的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的相关内容.
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工程类)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向中标人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
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
mot.
gov.
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在最近5年内(以项目交工验收时间为准,从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超过5年)按一个合同段独立完成过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一、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http://www.
creditchina.
gov.
cn)列入被限制参与工程投标受惩黑名单的企业.
二、投标人不存在被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或广西交通运输厅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三、投标人不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号)中有关其它市场禁入性规定的情况.
否则,招标人有权宣布取消中标资格.
对于已经宣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中标无效.
至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日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广西公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以上(含C级).
投标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广西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在岗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五年以上(含五年)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2个三级或以上等级公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近3年内没有被项目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处罚.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说明:1、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中的"路桥类"专业是指职称证上的专业,为路桥、公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土建、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等专业均可.
2、以上人员须附上有关资格证明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并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或最近1个季度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社保机构的缴费证明专用章).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计量测量支付监理工程师1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公路行业)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1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公路行业)结构专业监理工程师1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公路行业)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1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质监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旁站(现场监理)3具有监理员证书或监理业务培训证试验员1具有公路检测员证书总则1.
1项目概况1.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
1.
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7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
2.
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1.
3.
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
5款的规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
4.
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
mot.
gov.
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踏勘现场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
9.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
9.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9.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9.
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预备会1.
10.
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
10.
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
10.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响应和偏差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
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
12.
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
12.
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2.
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委托人要求;(6)图纸和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
10款、第2.
2款和第2.
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2.
2.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2.
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
3招标文件的修改2.
3.
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己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3.
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
4招标文件的异议3.
投标文件3.
1投标文件的组成3.
1.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如有)资格审查资料;技术建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函;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的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1.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
1.
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
1.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
1.
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
2投标报价3.
2.
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
2.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监理服务费用.
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监理服务费用清单"要求填报监理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
2.
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
3款的有关要求.

3.
2.
4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结算一律采用人民币.
3.
2.
5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否则作废标处理.
3.
3投标有效期3.
3.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
3.
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
3.
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如有)及以银行转账或保函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如有)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4投标保证金(如有)3.
4.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转账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前附表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缴纳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
3.
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
4.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
4.
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
4.
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
5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
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
5.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
5.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己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己建业绩或分包己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
mot.
gov.
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即合同协议书和交工验收证书中监理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3.
5.
3"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
5.
4"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应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
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无系统业绩截图则应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质监部门或建设单位开具的人员业绩证明(含能反映最低资格要求的关键内容或数据,诸如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或改扩建性质、监理的工程内容、担任的相应职位、相应职位的工作年限及项目个数等),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
5.
5"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规定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
5.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
5.
1项至第3.
5.
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
5.
7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
3.
5.
8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
5.
9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
6备选投标方案3.
6.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
6.
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
6.
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
7投标文件的编制3.
7.
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7.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
7.
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
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
7.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或另行打印.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
7.
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4.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
1.
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
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
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
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如有)4.
1.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3未按本章第4.
1.
1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
2投标文件的递交4.
2.
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
2.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
2.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
2.
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
2.
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2.
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3.
1在本章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
3.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
7.
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
3.
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己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如有).
4.
3.
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
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
2开标程序5.
2.
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宣布开标纪律;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如有)的递交情况、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
5.
2.
2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
2.
3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
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宣布开标纪律;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若投标函或调价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束.
5.
2.
4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5.
2.
5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己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
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6.
1评标委员会6.
1.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评标6.
3.
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
3.
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
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监理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监理服务期的响应情况;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
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
4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
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
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
6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
7履约保证金7.
7.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
7.
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
7.
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如有)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8签订合同7.
8.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如有)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如有)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8.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冋,或在签订合冋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
8.
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
8.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
8.
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8.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
5投诉8.
5.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5.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
4款、第5.
3款和第7.
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
5.
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
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应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开标记录表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招标人代表:记录人:年月日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招标人代表:记录人:年月日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1.
2.
.
.
.
.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年月日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1.
2.
.
.
.
.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监理服务期限:.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
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号补遗书,正文共页),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4)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2.
1.
12.
1.
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如有)a.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b.
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c.
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如有)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b.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c.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a.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b.
己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
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7.
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
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7.
4项规定.
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
1.
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或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5项规定.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2.
2.
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35分主要人员:40分业绩:10分履约信誉:5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10分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
2.
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和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是,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价平均值与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进行算术平均,即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招标人投标控制价上限)/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
2.
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2.
24(1)技术建议书35分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13分根据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其他事项管理方面进行描述,计划和措施合理的可得基本分8分,计划严谨措施得力(9-13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8分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较透彻,工作重点把握较准确的可得基本分4分.
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5-8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3分基本合理可得基本分的1.
5分,合理的建议1.
6-3分.
拟投入人员组织4分组织分工、权利责任较明确的可得基本分1.
8分.
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组织分工、权利责任明确的得2-4分;合同和信息管理4分有考核制度,并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现代管理手段的可得基本分1.
8分;有考核制度,责任到人,大型项目有专人管理,中小型项目有兼职人员,并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现代管理手段的得2-4分.
设备配备3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的可得基本分1.
2分;充分满足工程需要的得3分.
2.
2.
4(2)主要人员40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10分a.
技术职称(3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工程师职称的可得基本分1.
8分.
b.
监理资格(5分)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5分,否则得0分.
c.
监理经历(2分)监理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专业监理工程师20分a.
人数(2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2分.
b.
技术职称(5分)职称达到要求但专业不对口的可得基本分3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技术职称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且专业对口(以职称证书的专业为准,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以毕业证书的专业为准)的得5分.
c.
监理资格(10分)监理资格达到要求但专业不对口的可得基本分6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格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且专业对口的得10分.
d.
监理经历(3分)监理经历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3分.
监理员10分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监理员的人数、技术职称、监理资格等条件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2.
2.
4(3)评标价10分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10,E1=0.
2,E2=0.
1.
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2.
2.
4(4)其他因素业绩10分类似工程监理业绩10分近五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增加完成同类工程(三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监理1个项目2分,最多加10分.
履约信誉5分获奖证明5分监理过的项目曾获得市级(含)及以上工程类的获奖证书每项加1分,本项最高加5分.
投标人总分值:技术建议书+主要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评标价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
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2.
1初步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1.
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
2.
1分值构成(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2.
2.
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4评分标准(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
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
1.
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1项至第3.
5.
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
2.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
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
2.
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
2.
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
2.
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
2.
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2.
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
3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
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
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
4.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
1项、第2.
1.
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4.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
4.
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4.
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
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
5.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
2.
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5.
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
5.
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
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
6.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6.
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
提供虚假的业绩;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
7.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7.
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7.
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7.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12.
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12.
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
9评标结果3.
9.
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
9.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和监理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日期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
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
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
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
1.
4.
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合同价格和费用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
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
2款约定执行.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
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义务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
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
6.
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管理委托人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
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决定或答复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监理人义务监理人的一般义务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
4.
1项规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
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监理要求监理范围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
监理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监理文件要求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开始监理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完成监理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
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
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
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
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监理责任与保险监理责任主体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合同变更变更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合理化建议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
1款约定.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预付款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中期支付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费用结算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
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
3.
3项的约定执行.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违约监理人违约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委托人违约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词语定义合同第1.
1.
1.
1目细化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1.
1.
1.
5目不适用.
第1.
1.
1.
8目细化为: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
1.
2.
7目至第1.
1.
2.
9目: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
1.
3工程和监理第1.
1.
3.
1目细化为: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1.
1.
3.
2目细化为: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细化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监理文件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
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
2款约定执行.
转让和分包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
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
10知识产权本款补充第1.
10.
4项:1.
10.
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本条补充第1.
13款:1.
13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委托人义务本条补充第2.
7款至第2.
10款: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保障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委托人管理3.
3决定或答复第3.
3.
2项细化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
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监理人义务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联合体第4.
3.
3项细化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第4.
3.
4项:4.
3.
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总监理工程师第4.
4.
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监理人员的管理第4.
5.
1项、第4.
5.
2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
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
4.
1项规定执行.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4.
9款:4.
9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
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监理要求监理范围第5.
1.
3项细化为: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依据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8)其他监理依据.
监理内容本款细化为: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
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
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监理文件要求第5.
4.
3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第5.
5款至第5.
7款:监理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服务目标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
监理人应:(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开始监理第6.
1.
1项细化为: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6.
4款: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
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
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
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
4.
1项(1)目或第6.
4.
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
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监理责任与保险监理责任主体第7.
1.
2项、第7.
1.
3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7.
1.
4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7.
3款:7.
3人员和设备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合同变更变更情形第8.
1.
1项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合同价格与支付合同价格第9.
1.
1项细化为: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监理人员服务费;(2)监理办公设施费;(3)监理交通设施费;(4)监理试验设施费;(5)监理生活设施费;(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
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预付款本款细化为: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2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
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中期支付本款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按每月实际成完工程量的百分比*监理费总价*80%计取支付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总监理费的97%,预留3%到保修期无质量问题后付清;(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
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
1.
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
2.
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6)根据合同条款第11.
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
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可将本目内容修改为"(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服务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
1.
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
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费用结算本款细化为: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
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
2.
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
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
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
3.
5项的约定执行.
本条补充第9.
5款、第9.
6款: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货币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违约监理人违约本款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发生第11.
1.
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
5款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委托人违约本款细化为: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11.
4款、第11.
5款: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
1款和第11.
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争议的解决本条补充: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1.
1.
2.
2委托人:宾阳县交通运输局.
1.
1.
3.
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公路工程.
工程地点:;起迄桩号:;施工合同标段划分:;监理合同标段划分:;工程概况:改建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起讫桩号K0+000~K10+000,长10公里,包括路基、路面、涵洞、安全设施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
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
2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图纸,提供数量:各1份,提供期限:监理合同生效7天内.
3.
3决定或答复3.
3.
2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
监理人义务4.
2履约保证金4.
2.
1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3%签约合同价.
5.
监理要求5.
1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进场时间:监理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协议书7日内进驻工地现场.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进场后1个月未.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结束时间:进场后7个月未.
5.
3监理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5.
3.
3,执行5.
6监理服务目标5.
6.
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交工验收质量评分90分以上,竣工验收优良.
8.
合同变更8.
1变更情形8.
1.
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监理人员服务费增加的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即人月单价÷21.
75).
(1)9.
合同价格与支付9.
1合同价格9.
1.
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
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发包人不再进行调整,监理单位应在投标财务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12.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合同专用条款C: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其它补充和修正条款5.
3.
3增加:合同管理5.
3.
3.
1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组织管理措施,编制月度、季度监理计划.
5.
3.
3.
2负责监理人员的思想与廉洁教育,培训与学习、纪律、生活、交通的管理,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诚实守信,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
5.
3.
3.
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按规定的时间编写监理报告书并向有关单位报告;5.
3.
3.
4熟悉合同文件,掌握施工现场;5.
3.
3.
5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报业主备案;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现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5.
3.
3.
6、按规定办理本单位的各项保险;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办理各种保险;5.
3.
3.
7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5.
3.
3.
8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并报业主批准.
5.
3.
3.
9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机械设备或暂停工程费用支付.
5.
3.
3.
10监督分包和劳务合同的执行;从分包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审查分包的工程类型、数量,到施工期的管理及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往来结算情况等整个合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严禁再分包和暗分包;对违反建设法规与合同规定的,有权建议业主停止分包合同的执行.

5.
3.
3.
11协助承包单位落实临时用地(包括工棚、便道、堆场)划定借土、弃土场地,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审批证书.
5.
3.
3.
12制定改路和线外工程的实施方案,报业主批准后组织实施.
5.
3.
3.
13保证提供工程开工必需的所有资料.
5.
3.
3.
14协调合同段共用道路及设施的修建、养护,确定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5.
3.
3.
15督促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校核,包括纵横断面的地面标高、土石方计算量及调运量的校核,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收费站及站房施工图的校核与签认.
并办理审批.
5.
3.
3.
16经业主同意,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对设计变更或设计优化工程进行审核,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变更建议,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测算变更工程量的比率和价格,提出方案的取舍意见,经业主同意后,确定按计日工计酬方式或决定代替方案,报业主或有审批权单位批准后实施,上述变更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不应对总工期造成影响.
重大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招标人(业主)审批,一般变更由招标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审批.

5.
3.
3.
17进行中间质量检验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5.
3.
3.
18依据合同与国家法规,对承包人违规行为发布停工令;5.
3.
3.
19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受理其他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5.
3.
3.
20按规定做好各种监理工作记录、监理报表,对需向业主报告或报备的指令、通知,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报送,一般事项应在48小时内报送;必须对监理日志和竣工图表、各种签证、凭证、证书、通知进行收集整理,提供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编写本工程监理工作执行报告.

记录文件必须符合监理规范与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验收部门实施细则要求,并按编制办法要求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通过档案验收.
对于承包人报送的工序检验申请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验,分项验收申请、计量、进度等申报文件资料,监理全部审验工作必须在7天内完成.
5.
3.
3.
21接受质量监督单位的监督,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5.
3.
3.
2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5.
3.
3.
23督促、检查承包人按档案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5.
3.
3.
24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提出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审核批准;5.
3.
3.
25配合招标人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签发交工证书;5.
3.
3.
26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5.
3.
3.
27在缺陷责任期间,认定工程缺陷,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并督促承包人修复,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工作;5.
3.
3.
28参加竣工验收和配合业主的工程移交工作;5.
3.
3.
29签认最终支付证书;5.
3.
3.
30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5.
3.
4增加:工程质量监理树立精细管理的理念,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要求,控制材料质量,严格操作规程,做到事前预防质量通病,事中严格检查监督,确保施工质量优良.
5.
3.
4.
1建立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责任人与程序,开工前明确本工程分项工程及施工作业工序(分项工程中每项独立的对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工作为一道工序,应对施工完成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记录,但当某道工序分为多个工作日或多个作业班完成时,则每个独立作业班或工作日必须按一道工序进行控制,对每个作业班完成的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填写记录),按施工、监理规范规定明确质量检查频率,按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明确验收频率.

5.
3.
4.
2校核设计图纸,配合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正式(书面)提供经审批的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和进行设计交底,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5.
3.
4.
3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责任人履行职责.
5.
3.
4.
4检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并督促其进行申报检验.
5.
3.
4.
5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及标准试验和工艺试验,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并指令承包人将其清除现场.
5.
3.
4.
6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5.
3.
4.
7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并在开工、工序交接、完工申请报验时提供必需的检验报告与文件材料并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程的施工.

5.
3.
4.
8对各合同段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依据规范与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有认可权和否决权.
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有权令其返工,直至下达单项工程停工令.
按照施工作业质量管(监)理人员到位、检查检测工具到位、工作记录表到位及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检查(监理旁站)同时、施工作业与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现场检验)同时、检查与填写记录同时的质量管理"三个到位,三个同时"的要求,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对分项工程施工的施工准备、中间工序、完工等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理,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检验工作,依据检测数据、文件材料等批准开工、进入下一道工序及完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控制工程质量;在承包人的作业中如有缺陷、错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永久措施,直到缺陷、错误被纠正,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若有必要,将令其停止施工.

对因受气候或其它条件影响,提醒承包人要采取措施以免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工程有权下达暂时停工令.
5.
3.
4.
9检查承包人的工场试验室,对承包人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中心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抽检,同时对承包人的试验进行现场试验路段的鉴定;参与新工艺、新材料的试验推广.
5.
3.
4.
10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防措施.
5.
3.
4.
11已经完成的施工分项、工序应按分项依工序将现场检验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审批记录及其他相关质量文件材料进行归档,统一管理;2.
3.
4.
12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5.
3.
5增加:工程进度监理按照均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交通畅通的目标要求,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的施工任务.
5.
3.
5.
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并报业主核准;5.
3.
5.
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月度等分期施工计划5.
3.
5.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5.
3.
5.
4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5.
3.
6增加:工程费用监理5.
3.
6.
1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5.
3.
6.
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与价值.
必须在现场测量本项目各阶段完成工作量和所使用的材料的数量,并且不断的做出记录,记录包括:按施工项目、施工程序分开的有关工程数量和施工材料的计算和其他资料.
5.
3.
6.
3在每个支付期末编写定期报告,提交给业主,指出工程、工作数量和承包人应得的那部分款项;由业主审定后,予以支付.
2.
3.
6.
4必须随时掌握剩余工程数量和根据费用估算的最新记录,并向业主提供.
5.
3.
6.
5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5.
3.
6.
6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
3.
7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畅通及廉政建设管理在履行监理职责时,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及交通主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畅通等工作的规定,兼顾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交通畅通.

5.
3.
7.
1批准的施工计划或发布指令不得存在安全隐患;5.
3.
7.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建设;5.
3.
7.
3对用地范围内的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允许承包人进行作业,出现破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于旧路改建项目安排施工计划时,对旧路的开挖或填筑等破坏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必须保证交通通畅,路基、路面施工应均衡兼顾,同时可有效保证文明施工.
5.
3.
7.
4审批承包人递交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方案;对用地红线进行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线外土地进行作业、废弃土石方;及时安排排水设施施工,减少冲刷形成的水土流失与环境污染.
5.
3.
7.
5监督检查落实施工中保护耕地、环境保护措施,审查承包人临时工程用地、取弃土场的设置等工程占地,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在基本农田、耕地进行采石、挖砂、取土作业;对不符合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制度的施工工艺不予批准实施,施工中发现有违耕地保护和环境措施的,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或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对未按批准的措施进行复垦、绿化、防护的工程有权不予计量,直至监督检查合格;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用地不得违规批准作业.

5.
3.
7.
6督促承包人在施工中重视环境保护,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等,检查落实承包人在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绿化、污染物防治等方面的环保工作.

5.
3.
7.
7对严重造成原有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污染的事件,及时上报业主,根据业主的指示,督促和检查承包人落实.
5.
4.
1:专业工程师以上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每个合同段的现场监理至少参加过监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
4.
3.
1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组成,必须满足监理服务范围的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并反映在监理人员计划表中,在签订合同后,必须保证这些人员确实可以随时提供,按附表B-1所列人员到位上岗,主要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包括测量、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材料及试验、计量支付等专业工程师)在整个服务期内不得替换.

5.
4.
3.
2如在服务期间业主发现监理单位所安排的人员与所列人员不符或不能满足监理服务的需要,业主将发出要求监理单位更改或增加人员的通知,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更改或增加称职的人员,否则将视为监理单位违约,业主将扣罚部分履约保证金,同时,业主将雇请其他人员予以补充,所发生的费用将从监理单位应得的支付款中扣除.

5.
4.
3.
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更换理由,事先取得业主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5.
4.
3.
4监理人员应遵守其职业道德准则,否则,即意味着没有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业主有权因此发出通知,并列明理由,指令对其解雇,并补充称职的人员.
5.
4.
7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地的人员因渎职或不能履行监理服务的而被业主指令更换,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业主有权指令更换.
5.
4.
8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必须向建设办请假,专业工程师以上人员离开工场请假必须向建设办报备.
5.
5.
1本项目所有图纸、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由监理工程师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业主财产.
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终止期满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资料等交还业主,监理工程师保留一套此类文件的副本.
但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和广西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路工程函[2005]591号)执行.

5.
6: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要约,出现违约时按下列约定进行处理:5.
6.
1由于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同类事件第一次被业主工作指令整改的处2000元/次;第二次出现指令整改的处5000元/次;多次重复出现被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

在指令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同一事件被第二次及以上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
5.
6.
2监理单位自行更换或未经业主同意更换总监处6万元/人次,自行更换或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其他主要人员处3万元/人次并经业主同意更换.
5.
6.
3总监理工程师驻工地不满每月25天,每欠一天处500元/人,专业工程师以上的主要人员不满每月25天的,每欠一天处罚100元/人.
未经请假准允离开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处500元/人日,专业工程师以上的主要人员处100元/人日.
5.
6.
4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对进度监理规定的,可对监理单位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路面碎石材料采备没有达到计划进度,也无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措施并落实的,按月检查处1000元/月.
或对承包人不按均衡组织施工要求编制施工计划不进行纠正(注:纠正指整改要求得到落实,后同)的,处每项500元/次.
或对承包人不按均衡组织施工计划实施不进行纠正的,处每项1000元/次.
5.
6.
5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对质量监理规定的,可对监理单位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5.
6.
5.
1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50元/(人)次.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无规范的施工责任牌不按合同要求进行纠正;或施工作业现场承包人相关责任人不到位不按合同要求未进行纠正;或施工作业现场无基本的检测检验工具不按合同要求未进行纠正;或施工作业现场相关责任人无检查检验记录表未进行纠正;或现场作业已完成工作相关责任人无检查记录.
5.
6.
5.
2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元/次.
现场监理人员未到位的;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申报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未进行纠正的;或施工单位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未进行纠正的;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检验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
或承包人没有及时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收集归档竣工文件资料的.
5.
6.
5.
3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元/次.
监理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与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或监理未按规定工序要求进行现场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施工单位与监理之一隐蔽工程记录文件不全;或承包人无合格的工地试验室未进行纠正的;或出现质量问题,无直接责任的,但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的.
或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5.
6.
5.
4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次.
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或出现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
或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无直接责任,但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监理(中心)试验室的;或质量监督单位或业主检查发现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0%的;或质量监督单位或业主检查发现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5%的;或质量监督单位或业主检查发现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船闸、枢纽厂房、大坝等主要构造物,大型预制构件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60%—75%的;或质量监督单位或业主检查发现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
或质量监督单位或业主检查发现没有及时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收集归档竣工要求的.
5.
6.
5.
5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次.
发生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无直接责任,但不能证明其履行职责的;或质量监督单位或业主检查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或质量监督单位或业主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监理未进行纠正通过验收的.
5.
6.
5.
5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监理单位10000元/次的违约金.
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或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与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检验、监控,共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
5.
6.
6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对费用管理责任规定的,可对监理单位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在工程计量过程中与承包人共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验收报告被业主审查发现的处相关费用10%以上的违约金;或在工程计量过程中与承包人共同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验收报告并已向承包人支付被审计发现的处相关费用20%以上的违约金并不低于10000元/次;或发现承包人不实计量不进行纠正的,处5000元/次;或对项目建设突破工程预算负有责任的,处突破预算额10%的违约金,但不高于监理合同金额的20%.
4.
1.
1.
6.
7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对合同管理责任规定的,可对监理单位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监理不按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报表,处每项次天50元;或监理发现、审批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业主及相关单位的处每项次天1000元;或监理不按规定办理一般设计变更发布设计变更令及对承包人不按批准设计实施不纠正的,处每项次100元;或不按规定办理较大设计变更发布设计变更令及对承包人不按批准设计实施不纠正的,处每项次1000元;或不按规定办理较大设计变更发布设计变更令及对承包人不按批准设计实施不纠正的的处,处每项次5000元.
5.
6.
8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的,可对监理单位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5.
6.
8.
1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元(人)次.
总监办及有驻地办的无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或监理人员需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作业而没有配戴的;或监理人员未经登记、安全培训教育上岗的;或监理无安全生产检查日志;或施工作业点或危险施工路段安全标志不全未进行纠正的;或安全标志(牌)、线(绳)不符国家规定未进行纠正的.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处次.
施工作业点或施工形成的危险路段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未进行纠正的;或需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设置未进行纠正的;或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5.
6.
8.
3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处次.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5.
6.
9违反合同专用条款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交通通畅管理责任规定的,可对监理单位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5.
6.
9.
1承包人路基、路面施工扬尘影响交通安全,监理单位不按施工合同落实整改且未纠正的处50元处天;5.
6.
9.
2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扬尘、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监理单位无文件证明其履行职责的,处100元/次违约金.
5.
6.
9.
3由于施工原因包括不及时处理堵车造成交通堵塞,是由于未落实均衡组织施工要求或未经业主、监理批准默认施工作业破坏旧路面又无确保交通措施造成堵车按堵车30分钟至一小时的处500元/次,堵车一小时至二小时的处1000元/次,堵车二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000元收取监理违约金,堵车二小时以上时并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5.
6.
10其他重要规定违约处理5.
6.
10.
1监理对承包人未落实劳务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业主报备未进行审查纠正的,按未签订聘用合同人数处监理50元人次违约金并责令落实整改或未按时准确上报建设办各项目部民工进退场人员汇总表,处监理50元人次违约金.

5.
6.
10.
2项目因施工问题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0元违约金,红牌警告5000元,黄牌警告2000元.
但同一事件(问题)仅按最高违约金处理一次,不重计.

5.
6.
10.
3若承包人因施工管理出现问题被通报(批评性质)、红黄牌警告,监理没有文件材料证明履行了监控职责的,按通报(批评)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违约金,红牌警告2500元,黄牌警告1000元的违约金.
但同一事件(问题)仅按最高违约金处理一次,不重计;5.
6.
10.
4监理按上报有关要求按月定期收集筑路材料信息价、市场价、采购价汇总上报建设办,每缺一期处监理500元/次违约金.
5.
6.
10.
5如果承包人另有要求或确实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完成的试验工作,监理可要求承包人到中心试验室进行与工程有关的标准试验和工艺试验,属于承包人工作职责的监理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收费,但属于监理工作范围的不得向承包人收取试验费.
出现违规收取试验费行为的,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
6.
11上述被处的违约金在计量支付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扣除额达履约保证金总额30%时,监理单位无条件进行足额补充.
5.
6.
12业主(招标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后,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国家法规与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5.
7在服务期间,监理工作应满足工程承包人节、假日及夜间施工的需要.
由此而发生的加班、加点费用监理单位应在投标财务报价中考虑,业主不再单独支付,同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索要此项费用.
5.
8监理费用的控制监理单位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户,未经得业主同意,不得在服务期内随意调走资金.
5.
9由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的酬金,是监理方(包括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从事该项目监理的唯一报酬.
除此之外,监理方不允许接受与合同有关的,或与它所承担义务有关的任何佣金、回扣、津贴,或任何非直接支付以及出于任何其它考虑的费用.
特别是不能从承包人处获得任何奖金、实物.
5.
10监理单位如果在服务期间或在合同终止后二年内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需经业主批准.
而且上述出版物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5.
11廉政建设的管理监理公司应严格履行与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廉政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的廉政案件负责.
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廉政案件,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廉政合同责任书》和本项目制定的《监理公司的履约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廉政建设管理的监理费用请投标人考虑在有关的报价中,业主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5.
12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监督监理公司应对承包人雇用农民工的情况进行备案和检查,监督和督促承包人为其雇用的工人提供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以及安全措施保证工人的健康与安全,督促承包人及时足额地发放其雇用的工人的工资,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工人健康和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拖欠工资的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严肃处理.
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费用请投标人考虑在有关的报价中,业主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5.
13.
1工程环境监理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承包人占用土地进行管理,切实严格保护耕地.
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等,严格要求承包人在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绿化、污染物防治等方面的执行有关环保规定.
工程环境监理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在有关的报价中,业主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

第三节合同格式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
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元;缺陷责任期阶段元.
4.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
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日历天.
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违约责任(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监理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三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①a.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规定设置.
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
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
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四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a.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试验检测设备.
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
本表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标项目.
五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名称):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委托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监理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委托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为止.

第二卷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要求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
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项目地理位置;项目的起讫地点、主要控制点;桥涵的结构形式;独立特大桥的桥型、荷载标准、跨径、桥长、桥宽、基础、水深、引道长度等;独立隧道的长度、宽度、防水排水、衬砌和设施等;附属设施标准、规格等;项目周边环境、文物情况;水文、气候、气象及地质简况;交通、电力、通信及其他条件等.
(二)监理范围及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及主要监理内容,与监理范围对应的施工标段划分及各标段主要工程数量表等.
(三)监理依据(四)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五)其他要求二、适用规范标准(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专用施工监理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但不得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标准、规范等矛盾.
针对本工程或仅在本地区实行的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制度应一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
(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三、成果文件要求(一)成果文件的组成(二)成果文件的深度(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四)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五)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纸质版的要求电子版的要求其他要求(六)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四、委托人财产清单(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计算机、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技术标准、规范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其他资料……(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一)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二)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三)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信条件(四)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一)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二)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三)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四)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五)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六)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七)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委托人的其他要求:……第六章图纸和资料第三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如有)五、资格审查资料六、技术建议书七、其他资料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
我方已仔细研究宾阳县城至洋桥、惠良至和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标段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监理工作.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年龄:,职称:,监理工程师证书:.
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监理服务期限:.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及主要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和主要试验检测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和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曰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1.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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