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东高村镇拆违工程-第一标段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TRZB-2019-040)采购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21第四章合同条款30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组成95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019年东高村镇拆违工程-第一标段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名称:2019年东高村镇拆违工程-第一标段项目编号:XTRZB-2019-040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采购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业路55号采购人联系人:邵文林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9909675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南街38号采购代理联系人:王小千10.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996095311.
采购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预算金额(万元)2019年东高村镇拆违工程-第一标段2019年东高村镇拆除违章建筑汇总表等的全部内容.
2014.
046314竞争性磋商投标人资格要求:12.
1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2.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12.
4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执业资格,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12.
5投标人没有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
6本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此标段为第一标段,同一投标人最终只能中一个标段.
1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4.
竞争性磋商报名及文件发售时间: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7日(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
15.
竞争性磋商报名及文件发售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南街38号16.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
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17.
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须由其法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近一年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4)投标人近三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5)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的截图加盖单位公章;(6)外地来京建筑企业需提供进京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购买磋商文件时需按上述要求携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现场审查后归还,复印件招标公司留存.
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竞争性磋商时间:2019年12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竞争性磋商地点:北京市平谷区社会服务中心后配楼四层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子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1.
1项目名称2019年东高村镇拆违工程-第一标段1.
2项目编号XTRZB-2019-0402.
1采购人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采购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业路55号采购联系人:邵文林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99096752.
2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南街38号联系人:王小千联系方式:010-699609532.
3计划工期180日历天完成,计划开工工期:2019年12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06月26日2.
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3.
1供应商资格条件1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4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执业资格,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5投标人没有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此标段为第一标段,同一投标人最终只能中一个标段.
6.
1联合体形式不接受7.
1标前答疑会不组织9.
1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适用10.
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11.
1资金性质财政资金,审定金额:20140463.
14元19.
8参加竞争性磋商时应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2.
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
1保证金不适用24.
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7.
1资格审查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18.
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日历天)19.
1响应文件数量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档(U盘)1份;"报价一览表"1份(单独密封提交).
19.
3签字盖章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19.
7纸质文件封面的标注纸质文件封面上应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日期.
19.
5响应文件的装订纸质文件必须左侧胶装装订成册,并与电子文档及"报价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递交.
20.
3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和报价一览表外层封套标注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
1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截止时间地点:北京市平谷区社会服务中心后配楼四层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3日09时30分止(北京时间)21.
2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竞争性磋商时间:2019年12月23日09时30分竞争性磋商地点:北京市平谷区社会服务中心后配楼四层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38.
1公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40.
2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供应商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41.
1履约保证金不适用42.
3分包履约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须知一、说明1.
适用范围1.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2.
1"采购人"是指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
2"代理机构"是指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
3"供应商"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
4"竞争性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
5"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指由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及答疑会议纪要.
2.
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2.
7"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8"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9"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10"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
11"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
1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
13"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
1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
4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执业资格,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3.
5投标人没有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
6本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此标段为第一标段,同一投标人最终只能中一个标段.
3.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8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4.
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4.
1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
授权委托5.
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
联合体形式6.
1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7.
现场勘察7.
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
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
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
采购进口产品8.
1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
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查询.
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9.
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
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本章第9.
1款、第9.
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10.
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组成10.
2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书面形式出具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3本章第11.
1款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11.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11.
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和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
1在本章第11.
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
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13.
一般要求13.
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
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小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
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
5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
响应文件的组成14.
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4)参与本项目的负责人简历表;(5)主要人员表(附社保号及证明);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以上执业资格.
(3)提供本单位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本表后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如供应商无法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个月内有效)加盖本单位公章.
(4)供应商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凭证;(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含政府采购)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6)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7)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8)其他资料.
三、供应商提交的其他文件(1)商务偏离表(2)投标一览表(3)分项报价表(格式自拟)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如有)五、制作、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书14.
2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终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
报价15.
1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
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组成"格式填写.
供应商在本章第11.
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
1款的有关要求.
15.
3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商务和所有技术要求均必须满足的前提下,供应商可进行多轮报价.
15.
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6.
供应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
1供应商应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
保证金(不适用)17.
1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及金额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
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
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
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
4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8.
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
1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
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递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4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1份和报价一览表1份.
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有不一致的内容,以纸质文件为准.
19.
2电子文档为PDF格式,以U盘形式保存递交.
19.
3响应文件的纸质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19.
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文件.
19.
5响应文件纸质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
19.
6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9.
7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并在封面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竞争性磋商日期.
19.
8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如在竞争性磋商现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有效身份,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19.
9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封装和递交20.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
1为方便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需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在封口处加盖印章后单独递交.
20.
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单独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印章后递交.
20.
3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及报价一览表外层封套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采购人: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编号:代理机构: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21.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
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和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给代理机构.
21.
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20.
1条规定密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1.
3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21.
4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21.
5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
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须知第20条规定密封后送达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2.
2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竞争性磋商23、竞争性磋商要求23.
1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参加.
23.
2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报价将不予开封.
24、竞争性磋商小组组建及工作24.
1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
24.
2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工作,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24.
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5、竞争性磋商过程的保密性25.
1从开始竞争性磋商,直到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竞争性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5.
2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26.
竞争性磋商程序26.
1竞争性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符合性审查、竞争性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报价、推荐成交供应商.
初步审查27.
1谈判小组对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响应性审查.
未通过响应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7.
2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28.
实质性响应28.
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
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28.
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认定.
竞争性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9.
澄清29.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9.
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0.
符合性审查30.
1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报价材料;(2)公开报价后,供应商撤回报价,退出谈判;(3)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与本项目磋商的.
(4)不满足本章第28.
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30.
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1.
竞争性磋商31.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1.
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1.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1.
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1.
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1.
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31.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1.
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
9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1.
10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2.
推荐成交供应商32.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33.
1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3.
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3条的规定.
34.
竞争性磋商终止34.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
重新评审35.
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
保密及串通行为36.
1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
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采购人、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竞争性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7)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
成交信息的公布37.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38.
询问及质疑38.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
2供应商若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
成交通知39.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
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0.
履约担保40.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40.
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41.
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1.
签订合同41.
1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1.
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1.
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1.
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42.
采购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42.
1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最终代理费根据中标价计算;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共计7万元,专家评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43.
其他规定43.
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1: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表磋商小组成员签到表项目名称:磋商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职称或职务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签到时间12345附表2:磋商小组成员声明书磋商小组成员声明书本人接受采购人邀请,担任(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成员.
本人声明:本人在竞争性磋商前未与采购人、供应商发生可能影响谈判结果的接触;在竞争性磋商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响应文件的审查、通过审查的排序情况以及与审查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采购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审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服从磋商小组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附表3:资格审查记录表资格审查记录表项目名称: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供应商名称和审查结论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2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3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
1条规定4财务状况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资信证明5缴税凭证提供银行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的缴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6社保缴纳记录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7声明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含政府采购)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加盖公章8"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截图并加盖公章9供应商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声明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资格评审结论: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附表4:符合评审记录表符合性评审记录表项目名称: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1报价只有唯一报价,且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2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
3要求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
4要求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18.
1要求5签字或盖章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6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组成"的要求,且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可辨认7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8其他情形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满足的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符合性评审结论:通过符合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符合性评审标注为*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附表5:详细评审记录表详细评审记录表序号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得分1投标报价(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监狱、戒毒企业视为小微企业,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0-30分2施工方案与技术(50分)对本项目的理解及前期准备工作对本项目工作理解是否深刻,前期工作准备是否充足0-1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内容是否全面、合理0-1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是否全面、合理0-1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是否全面、合理0-10分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是否全面、合理0-10分3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等)(10分)团队综合资历项目团队人员数量充足,配置合理10分项目团队人员数量适中,配置较合理5分项目团队人员数量一般,配置欠合理2分4项目类似业绩(10分)企业业绩近三年(指2016年12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承揽过违章建筑拆除工程的类似业绩,有一个业绩得1分,每增加1个加3分,最高得10分0-10分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附表6:投标人最终得分表项目名称:序号投标人名称评标专家打分各评标专家打分平均值名次123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附表7: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表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表项目名称招标类别施工磋商小组评审结果投标人名称排名次序评标得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次序中标候选人名称123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日期:年月日招标人决标意见根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兹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说明:本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共同填写.
项目编号:附表8:评审意见表评审意见表项目名称: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附表9:竞争性磋商文件确认书工程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形式:竞争性磋商正确竞争性磋商公告正确磋商须知前附表正确磋商须知正确竞争性磋商项目技术需求正确项目合同书正确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正确评审标准正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上内容,经我单位审查,符合相关要求,同意签字并确认采购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竞争性磋商文件确认书第四章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除税)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一览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指第1.
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
1.
1.
4投标一览表: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一览表.
1.
1.
1.
5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1.
1.
6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
1.
1.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
1.
1.
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
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
2.
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
1.
2.
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
1.
2.
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1.
2.
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
2.
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
3.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
3.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
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
1.
3.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
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
1.
3.
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
3.
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
4日期1.
1.
4.
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
1.
4.
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
1.
4.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
3款、第11.
4款和第11.
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
4.
4竣工日期:指第1.
1.
4.
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
1.
4.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
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
1.
4.
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
1.
4.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1.
5.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1.
5.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
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
1.
5.
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
1.
5.
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
5.
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
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一览表;(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
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款的约定办理.
1.
6.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
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
6.
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
6.
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
6.
1项、第1.
6.
2项、第1.
6.
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7.
2第1.
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
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化石、文物1.
10.
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10.
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1专利技术1.
11.
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
11.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11.
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
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
12.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12.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2.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
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
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
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
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
1.
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1.
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
3监理人员3.
3.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
3.
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
3.
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
4监理人的指示3.
4.
1监理人应按第3.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
3.
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
4.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
4.
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
4.
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
4.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
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
4.
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
5商定或确定3.
5.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
5.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
1.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
1.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
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1.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
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1.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
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4.
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
1.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3分包4.
3.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
3.
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
3.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
3.
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
3.
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4联合体4.
4.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
4.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4.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5承包人项目经理4.
5.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
5.
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
5.
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
5.
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
6.
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
6.
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
6.
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
8.
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
8.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
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8.
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
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4.
10.
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
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11不利物质条件4.
11.
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11.
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
1.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
1.
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2.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
2.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
2.
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
2.
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
2.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2.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
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
3.
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
3.
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4.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4.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
4.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
4.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
4.
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7.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
2场内施工道路7.
2.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
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
3场外交通7.
3.
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
3.
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
1施工控制网8.
1.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
1.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
2施工测量8.
2.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
2.
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
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1.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
1.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
1.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2.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
2.
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
2.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
2.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
2.
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9.
2.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
2.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
3治安保卫9.
3.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
3.
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
3.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
4环境保护9.
4.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
4.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
4.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
4.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
4.
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
4.
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
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10.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11.
1开工11.
1.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
1.
2承包人应按第10.
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
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
1.
4.
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
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
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
3.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
3.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
4.
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
5.
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
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
1(1)项的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
2款的规定办理.
12.
5.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
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13.
1工程质量要求13.
1.
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
1.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
2.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
2.
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
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5.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
5.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
5.
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
5.
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
5.
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
5.
1项或第13.
5.
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6清除不合格工程13.
6.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6.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
1.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2现场材料试验14.
2.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
2.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
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15.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
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
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
3变更程序15.
3.
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
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
3.
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
3.
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
3.
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
4.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
4.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4.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5.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3.
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5.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
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7计日工15.
7.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
7.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
7.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
3.
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
8暂估价15.
8.
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8.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
1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8.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
1.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
1.
1.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
3.
3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
3.
3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
1.
1.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
1.
1.
3权重的调整按第15.
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
1.
1.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
1.
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
1.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17.
1计量17.
1.
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
1.
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
1.
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
1.
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
1.
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
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
2.
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
2.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
3.
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
4.
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
3.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
3.
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
4.
2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
4.
3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
5.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3(4)目的约定办理.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18.
1竣工验收的含义18.
1.
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
1.
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
1.
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
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
3.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
3.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
3.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
3.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
3.
1项、第18.
3.
2项和第18.
3.
3项的约定进行.
18.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
4单位工程验收18.
4.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
2款与第18.
3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18.
4.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5施工期运行18.
5.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
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
5.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
6试运行18.
6.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
6.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7竣工清场18.
7.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
7.
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
2缺陷责任19.
2.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
2.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
2.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
2.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
2.
3项约定办理.
19.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
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
2.
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2.
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20.
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4第三者责任险20.
4.
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
4.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
4.
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
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
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
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
6.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6.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
6.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
6.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
6.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1.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
2不可抗力的通知21.
2.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
2.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3.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
3.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
3.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
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
8款或第4.
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
3款或第6.
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
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
1.
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
1.
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1.
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
1.
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
1.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
2发包人违约22.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
2.
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
2.
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
2.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
2.
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
2.
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2.
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
2.
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
7.
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
3.
1承包人按第17.
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
3.
2承包人按第17.
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
4发包人的索赔23.
4.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
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
4.
2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
3争议评审24.
3.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
3.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3.
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
3.
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2发包人:1.
1.
2.
6监理人:1.
1.
2.
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
1.
2.
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
8.
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
1.
2.
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
8.
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
1.
2.
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2永久工程:/1.
1.
3.
3临时工程:/.
1.
1.
3.
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
1.
3.
10永久占地:红线范围以内.
1.
1.
3.
11临时占地:临时设施和临时道路.
1.
1.
4日期1.
1.
4.
5缺陷责任期期限:/月.
1.
1.
4.
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
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
1.
6其他1.
1.
6.
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
1.
6.
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
1.
6.
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一览表;(4)磋商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施工组织设计(说明:(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特别提醒:1、如"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工程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工程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对在不同时间就同一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文件或合同条款,以最新版本为准.
3、如在不同合同文件之间、同一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出现模糊、差异或矛盾,且无法根据合同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以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出具的书面澄清为准.
1.
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
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
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
6.
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图纸.
1.
6.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
1.
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无.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14日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4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4天内.
(5)其他约定:/.
1.
6.
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
6.
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
7联络1.
7.
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项目部.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
5.
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2.
3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
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
1.
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
8其他义务(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
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
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
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计算期限.
发包人的权利:a)发包人有权对工程建设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总体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等情况,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和组织竣工验收等.
b)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履约检查,考察其人员到位、业务能力、机械到场、保养状况及其它履约情况等;如承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责令改进并保留索取违约赔偿金的权利.
c)发包人有权督促、检查承包人的工作,确认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图纸要求或规范标准等;如有异议,可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如实赔偿.
d)承包人的工作进度因自身因素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或加快进度,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承包人仍不满足要求,发包人可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直至终止合同.
e)发包人对其制作的文件、图纸或模型等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外的其它工程或转让给第三人.
f)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考核与评价,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服从.
g)本合同文件的其它条款所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所有涉及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洽商、索赔、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
1.
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
3监理人员3.
3.
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
4监理人的指示3.
4.
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
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
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
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1.
8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承包人需要为本工程中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提供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厂区道路或通道,并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b)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现场的临时工程和垂直运输机械等设备设施,拆除时需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批,批准后方可拆除;(c)为保证承包人和上述人员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d)对包括上述人员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和日常协调;(e)为上述人员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及仓储空间;(f)临时水、电接口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电,在各楼层指定区域提供水电接驳点,保证供电不间断、冬季供水不结冰.
由水、电接驳点引至使用区域的费用由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负责,但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g)在上述人员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的成品保护措施;(h)承包人进驻现场后,提供上述人员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i)负责上述人员存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所有施工垃圾的清运工作;(j)允许上述人员无偿使用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承包人要负责做好架体维护工作,保证脚手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脚手架的拆除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由承包人向监理人申请批准后方可拆除;(k)上述人员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技术、进度、资料的管理全部纳入承包人管理范围,承包人需保证在上述各方面均达到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l)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对本工程内其他承包商(如信息化工程)进行对接收尾;(m)承包人应听从发包人、监理人指挥、服从安排;(n)承包人有义务开展深化设计工作,但成果不作为计量计价的依据,深化设计成果应报发包人确认,并提供必要的效果图、样板、样品.
(例如装修工程)(o)承包人应编制本项目竣工图,并应发包人要求提供足够份数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p)为上述人员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和配合.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者确定.
4.
1.
10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
6.
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
6.
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承包人进行阶段性验收和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准备并报送验收资料;承包人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移交符合存档要求的完整资料,并留存记录,及时撤场;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协调方面的决定意见,服从项目整体管理;按照发包人要求移交已完工程内容.
工期合理规划对工程进度实施动态控制,为确保工期采取必要的措施.
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及周边进行踏勘,了解现场及周边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负责施工期间内外部影响的协调、解决工作;排除不力影响因素,与当地群众与部门开展必要协调.
缴纳工程相关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与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完成全部工作内容,达到合同预期目的,接受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理人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所报人员、机械设备等,并保证投入人员和机械设备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调换.
确需调换时,承包人应征得发包人、监理人的事先同意,在保证同等条件下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投标阶段配备标准.
承包人应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承包人应慎施工,勤量测,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地层的扰动,避免造成地面建(构)筑物、地下构造物和市政管线等设施的损坏.
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民费用,由此产生的民扰对工程的影响及其费用,并已将此类有关费用包含于合同价格中;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及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不得以处理扰民及民扰问题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工期.
承包人应按照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发包人在招标或施工过程中发放的各项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当负有核查义务,相应的核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本合同文件的其它条款所赋予承包人的责任与工作,亦应自然属于承包人的义务之一.
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含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由作为承担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有缺或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本工程的任何管理意见和通知,凡涉及承包人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
承包人须服从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和管理,确保总体工程进度;配合专业工程合同段的工程进度,在项目竣工收尾阶段对整体工程进行完善;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因为工程建设的整体安排引起的本工程进度拖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对暂估价专业工程开展招标采购管理活动,并积极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遵守磋商文件中所提及的有关招标采购的各类要求与事项.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手续:1)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3)施工噪音的控制要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由承包人提出具体措施,并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4)承包人需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承包人应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按规定设置围挡和安全注意标志.
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5)协调与市容、环保、交通、城管及街道等有关各方关系.
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缴纳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
本工程中凡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或采购材料或设备,原则上纳入施工承包人的管理范畴.
发包人主张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承包人在组织暂估价专业工程的分包招标时,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定且确保中标金额不能突破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相应暂估价额度(原则上,暂估价专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对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控制价高于合同约定的相应暂估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降低工程投资的设计优化建议或意见(含优化设计后的工程投资),并牵头负责会同本项目设计人落实优化建议或意见,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招标.
未履行此项工作而进行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所承包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并承担需发生的全部费用.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相关工程款不予支付,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经重新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相关工程款.
承包人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选择聘请第三方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解除本合同.
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监督备案、开工证、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因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滞后或承包人配合等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在竣工验收前15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所用的图纸及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及图纸,具体要求见技术规范;竣工图及资料(应符合城建档案馆的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2履约担保4.
2.
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
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不适用.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
4.
2.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
2.
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
2.
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
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
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
3分包4.
3.
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
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
8.
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
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
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
5承包人项目经理4.
5.
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
1.
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
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
11不利物质条件4.
11.
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1.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
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
8.
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
1.
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采购前1个月.
5.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2.
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
2.
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
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6.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6.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
4.
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
1.
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
交通运输7.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2场内施工道路7.
2.
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计入投标报价.
7.
2.
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计入投标报价.
8.
测量放线8.
1施工控制网8.
1.
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
1.
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2.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1.
1.
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
3治安保卫9.
3.
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
3.
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
4环境保护9.
4.
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10.
进度计划10.
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
1.
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进场后7日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此外还应提供:1、劳动力进场时间;2、施工准备时间;3、机械设备进场时间;4、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5、竣工验收时间;6、劳动力计划表;7、进度保障措施;8、质量保障措施;9、安全环保措施;10、成品保护措施;11、冬季和雨季施工措施;12、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3、与各参建方的配合方案;14、综合协调方案;15、工期优化措施与方案;16、暂估价专业分包招标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待完成的主要工作量的每月预计图表,工程施工的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的采购和运输,人员的组织,施工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路线图法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编制.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该分段或分项工程实施7天前提供.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无.
10.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7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7天内.
11.
开工和竣工11.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发包人、监理人未及时验收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无.
11.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天计算.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签约合同金额的0.
1‰,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1.
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
暂停施工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
4.
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
4.
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
4.
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
工程质量13.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
2.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
13.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25日前.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
13.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13.
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5.
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
13.
7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
变更15.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
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
1.
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
1.
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
3变更程序15.
3.
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15.
4.
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
4.
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5.
4.
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5.
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
8暂估价15.
8.
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7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磋商文件前至少7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
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
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
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磋商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磋商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7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
8.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其他约定:无.
17.
计量与支付17.
1计量17.
1.
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
1.
3计量周期(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
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
1.
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
1.
5总价子目的计量: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17.
2.
1.
1预付款额度(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进场后,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20%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7.
2.
1.
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合同签订进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发票后,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且资金到位后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详见17.
2.
1.
1预付款额度(2)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方式.
17.
2.
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不适用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发包人三份,监理人两份,承包人一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
3.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3)进度款共分四次支付,按照年度进行支付,第二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第三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第四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第五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
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原条款不适用,修改为:不适用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
5.
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8.
竣工验收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一)基建文件材料(1)由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1)基建计划任务书等重要文件;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文件;3)工程竣工总结;4)工程照片等.
(2)由施工单位提供下列施工技术文件:1)施工许可证;2)地基钎探验槽及基础设计变更处理记录;3)原材料及施工试验记录汇总表(说明:"汇总表"是将原记录经过适当加工汇集成的,要求简明扼要地反映原始文件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及部位、试验结果、评定等项目);4)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在竣工图中不能反映清楚的重要设计变更洽商记录;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结构工程验收记录;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8)竣工验收鉴定书;9)其它需要归档的技术文件.
(二)竣工图纸材料(略)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编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关电子版本.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含在投标报价中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8.
3验收18.
3.
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
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
5施工期运行18.
5.
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
6试运行18.
6.
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
7竣工清场18.
7.
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
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
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
5.
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18.
9中间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
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
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7日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7保修责任(本工程不适用)20.
保险20.
1工程保险本工程/(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
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2)投保内容:(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5)保险期限:20.
4第三者责任险20.
4.
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
20.
5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20.
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
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20.
6.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通用合同条款第21.
1.
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1)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干旱、大雪、地震等;(2)社会原因:如战争、政府封锁禁运等.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6级及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的大风、6小时内降雪量大于15mm及以上降雪、24小时内降水量为300mm以上的暴雨、直径为200mm以上的冰雹.
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
3.
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壹)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3争议评审24.
3.
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调查会前15日内.
24.
3.
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调查会前15日内.
25.
补充条款(1)在施工中,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任何第三人.
如有第三人投诉或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及时合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约、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问题等,经监理方和发包人做出处决后不进行纠正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罚;第二次支付2万元违约金;第三次监理方和发包人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终止施工合同,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须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
(5)承包单位及承包单位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需签订工程廉政责任书、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生产协议书.
(6)承包人应该认真研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保障建筑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平政发【2012】33号),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并签订《农民工工资管理协议书》,承担相应责任.
(7)承包人严格执行《平谷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8)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发包人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由于预付款、进度款延期支付双方不发生索赔、利息,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1.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
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
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
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4.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监督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安全管理协议书工程名称: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本协议书.
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及后续款项.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6、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有关安全要求.
2、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甲方政府及相关法规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要定措施、定内容、定人员、有记录.
5、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齐全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施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作业区设置连续围挡,夜间加临时施工指示灯.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立体施工时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网,临时用电不得使用淘汰的低压电器,配电箱、导线接头不得裸露,接地线必须专用.
6、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渣土消纳、施工垃圾分类、施工垃圾外运、施工现场裸露土石方及地面的苫盖等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必须搭建封闭式垃圾房.
12、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每项工程开工前,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地域修改完善,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讯渠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监理方和甲方报告,并在施工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甲方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导致另一方被处罚,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组成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致:采购人):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份,电子文档(U盘)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否则,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竞争性磋商)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争性磋商)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暑、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响应文件.
(2)签暑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此处盖供应商印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4)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后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职称证(如有),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主要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以及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的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
附:承诺书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供应商: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主要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备注参与本项目其他人员信息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指2016年12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类似项目业绩应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近三年(指2016年12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承揽过违章建筑拆除工程的类似业绩;并未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职务;提供本单位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本表后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如供应商无法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三个月内有效)加盖本单位公章.
供应商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凭证复印件;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含政府采购)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8)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承诺;(9)其他资料.
三、供应商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商务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响应偏离情况说明文件要求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
"偏离情况"系指"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2.
请逐条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和"合同条款"中要求(若有)的商务要求,认真填写该表.
(二)投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报价币种:人民币序号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除税)(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元)工期质量标准备注1投标价总价合计(元)大写:小写: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投标一览表投标时单独密封递交.
(三)分项报价表(格式自拟)五、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后面的报价一栏表保持一致.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9.
1款、第9.
2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注:1.
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为无效.
如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没有节能产品,无需提供.
(三)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戒毒企业,须提供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506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506号)的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
2.
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北京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隶属于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的监狱企业共12家,详见《2014-2015年北京市监狱企业名录》.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工程概况项目主要内容:2019年东高村镇拆除违章建筑汇总表等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二、规范标准1、除非设计图纸另有特别注明,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
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
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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