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无盘工作站

无盘工作站  时间:2021-04-05  阅读:()

中管采购发〔2017〕46号关于中直机关2017年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直机关各单位:为做好中直机关货物类产品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意,我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2017年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协议供货品目明细表》(详见1)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应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通过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协议供货系统)进行采购.
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或拟采购的产品超出协议供货系统产品型号范围的,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可通过协议供货系统进行采购,也可自行采购.
二、执行期限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根据《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详见2)和《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详见3,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程序采购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实施采购时,应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
gov.
cn/zzcgxygh/),并通过协议供货系统进行采购.
1、登陆系统已在协议供货系统办理用户名和密码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进行采购,未办理用户名和密码的采购单位,需拨打财政部技术支持电话4008101996进行办理.
本期协议供货在原有协议供货系统的基础上增加电子商城.
采购单位使用协议供货系统用户名和密码,根据需要登录电子商城或原协议供货系统后进行采购.

2、比对信息采购单位在具体交易时,应对拟购产品的基准价格、技术参数、服务条款等信息进行比对,以确定成交供货商.
协议供货产品的基准价格中已经包含配套服务及相关税费.
3、洽商价格采购单位在采购每款产品前,可自行与中标供应商联系,并就产品的基准价格、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进一步洽商.
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洽商价格*(1-优惠率).
4、网上竞价网上竞价是对协议供货商品库中的产品及其它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竞价的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发起竞价项目时,在协议供货系统中将要竞价的产品加入购物车,同时添加其它协议供货商品库以外的产品,并明确相关服务需求.
采购单位对加入购物车的产品发起竞价,提交系统后发出竞价公告,公告将在协议供货系统中展示.

所有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可以通过协议供货系统进行报名,在竞价时间内可以进行三次报价,采购单位可以实时查看每轮报价,三轮报价结束后,协议供货系统将根据报价由低到高对供应商进行排名,系统自动确认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并生成订单,由成交供应商在系统中确认订单,并完成签订合同、配送、验收和结算.
在竞价时间内,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竞价终止.

5、签订合同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编制《供货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留存,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原始凭证.
合同文本由供货商通过协议供货系统填写、生成、打印,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合同编号在协议供货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采购中心或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
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无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成交记录将在协议供货系统中进行信息公开.

6、验收付款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产品验收,包括现场清点产品、安装和调试.
在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并收取发票.
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7、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09号)、《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334号)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复印纸、空调机,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采购计划至财政部,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下发的批量采购计划按月或季度组织批量集中采购,并将符合要求的批量采购产品导入协议供货商品库.
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各采购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以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四、采购要求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
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的要求进行采购;应优先选择环境标志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五、后续管理采购中心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协议供货商品库产品进行调查工作,若发现商品库产品的价格虚高或提供特供机型,采购中心将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调整价格或机型.
对不履行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承诺的,采购中心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全部产品销售资格.
被暂停交易的产品,采购单位将不能采购.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对商品库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和产品促销、更新等情况,各单位可自行登陆查询,采购中心不再另行通知.
六、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供货合同》等有关约定,督促供应商履行相关义务.
若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可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我中心.
我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
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2273285传真电话:010-82273387联系人:孙秀军1.
协议供货品目明细表2.
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样本)3.
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样本)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2017年8月1日1序号名称备注1塔式工作站包括:图形工作站等.
2移动工作站3操作系统4数据库管理系统5中间件6办公套件7信息安全软件8通用应用软件包括:档案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行业专用软件9服务器10网络交换机11网络路由器12磁盘阵列13网络存储设备14防火墙15入侵检测设备16安全审计设备17其他网络安全产品包括: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网站恢复产品等网络安全产品18精密空调19机房专用空调20多功能一体机21条码打印机22针式打印机23热式打印机24传真机25扫描仪26投影仪27胶版纸28打印用通用耗材29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30视频会议终端31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32网络录播设备33视频会议中控系统34会议室音频设备35信号处理设备36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37图像采集系统38电视机39速印机40数码印刷机41电子商城详见"电子商城招标品目表"电子商城招标品目表序号品目名称内容1工作站塔式工作站、图形工作站、移动工作站、无盘工作站等2网络设备路由器、网卡、交换机、网络存储等3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便携式打印机、条码打印机、票据打印机4多功能一体机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喷墨多功能一体机等5服务器6计算机软件通用商业软件和行业专用软件等7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等8扫描仪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胶片扫描仪和大幅面扫描仪等9投影仪10印刷设备数码印刷机、速印机等11办公耗材墨盒、硒鼓、碳粉碳带、色带、色带架等12摄影摄像便携相机、单电相机、单反相机、数码录像机、镜头等13电器设备精密空调、机房专用空调、电视机等14计算机配件显示器、CPU、主板、显卡、硬盘、内存、机箱、电源、散热器、刻录机/光驱、声卡/扩展卡、装机配件、SSD固态硬盘等15外设产品鼠标、键盘、U盘、移动硬盘、鼠标垫、摄像头、手写板、电脑工具、UPS电源、插座等16办公用品1.
办公用纸:胶版纸、传真纸、记事本薄、易事贴、便签、标签等2.
文件管理用品:文件夹(袋)、档案袋(盒)、文件栏(柜)、板夹、报告夹、票夹、名片册、杂志架等3.
书写用具:笔类、笔芯、墨水、橡皮等4.
桌面用品:订书机、打孔机、起订机、笔筒、笔刨、书立、剪、刀、尺、针、钉、夹、胶带、胶水、计算器等5.
财务行政用品:号码机、印章、印台、印油、印泥、账本、单据、凭证点钞、验钞机等17箱包拉杆箱、拉杆包、旅行包、电脑包等2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第一包至第四十包)甲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乙方(中标人):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采购的有关规定,甲方编制了中直机关2017年度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以下称协议供货)(项目编号:ZC-AZB17093)采购文件(包括《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乙方依法获得采购文件等全部相关文件,在详细阅读并对其有关要求完全了解基础上参加投标.
为依法完成采购项目,甲方与乙方就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签署以下框架协议:一、本框架协议为中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和采购中心许可的用户(以下简称采购人)与中标人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人与中标人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应与本框架协议的内容一致.
如同一事项《供货合同》等文件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作为中直机关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本项目采购活动,并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甲方将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采购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以及《供货合同》等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及优惠率向中标人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采购.
3、甲方在本项目有效期限内,有权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商品库产品进行价格监督,有权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市场价格监测结果,通知乙方按市场价格监测结果对商品库产品的基准价格作相应降低调整.
4、甲方有权对商品库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供货渠道及货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品库产品进行抽检,对发现或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处理.

5、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以及《供货合同》等文件对乙方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乙方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违反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或《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依照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或《供货合同》,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对乙方相关或全部商品库产品暂停交易,并提请财政部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6、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商品库产品情况适时组织部分或全部协议供货品目的补充招标,或延长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限.
7、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项下全部约定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只有在与甲方签订本框架协议后,才获得为采购人提供商品库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有效资格.
2、乙方作为本项目商品库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的国内代理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授权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若干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作为乙方产品的协议供货商销售本项目商品库产品.

3、乙方提供的投标货物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崭新的正品合格产品,乙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4、乙方承诺:乙方在维护商品库新增产品的基准价格时,每个产品的基准价格不得高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成交合同中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最低价格,以上成交合同指的是生产制造厂商与最高级别代理商签订的、生产制造厂商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签订的、生产制造厂商认定的最高级别代理商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本项目有效期内签订的中央单位协议供货合同不计算在内);每个产品的基准价格也不得高于同期厂商或最高级别代理商(含投标人)在网上电子商城(包括但不限于京东、国美、苏宁、天猫等)展示的销售价格.

甲方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协议供货商品库产品调查工作时,若发现商品库产品的基准价格,高于其他政府采购机构同品牌同型号产品或高于在网上电子商城等展示的销售价格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将基准价格降低到以上最低价格和网上电子商城销售价格以下,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
对拒不履行以上承诺的,甲方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全部产品销售资格.

5、乙方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及时向各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库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与乙方进行洽商,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洽商价格*(1-优惠率).
6、乙方承诺:本期协议供货商在采购中心规定数量范围内由乙方进行管理,并负连带责任.
如果协议供货商违反了《供货合同》的规定,甲方及采购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为:首先按照《供货合同》的规定要求协议供货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因处于破产程序中、因履约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由于法律实体消亡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及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约定的应由协议供货商承担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相关责任、投标文件中应答的保修服务责任、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7、乙方应配合甲方或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品库产品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承担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
当采购人投诉协议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进行维修及更换等处理;对原料、设计、工艺等导致普遍性质量问题的情形,除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惯例适用召回制度;对于被有权机关(含质检机关)证实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伪造品/假货/返修品/走私产品),乙方承诺会按照受采购人投诉的产品的合同金额无条件先行赔付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与协议供货商协调解决.

8、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商品库产品的,采购人采购商品库产品时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9、若乙方协议供货商品库产品的服务标准承诺与商品库产品随原包装附带的保修卡上注明的服务标准不一致的,乙方承诺在供货时向采购人出具特别提示文件,将不另行收费的升级服务予以注明.
10、乙方知道甲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可以在本次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组织若干类别产品进行竞争性谈判,乙方对此无异议.
11、乙方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与各采购人签订合同,妥善保管该合同,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不会转包、分包.

12、乙方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甲方为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商品库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信息.
13、乙方承诺接受如下行为:甲方在报财政部同意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本项目有效期,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本框架协议书及乙方投标文件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期限也相应延长或缩短.
14、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中标后签订合同、供货及相关服务事宜,联系方式应当每天24小时保持畅通.
15、乙方应对甲方和采购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承担由乙方泄密产生的一切后果.
16、乙方不得向甲方或采购人或其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对甲方或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17、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中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以及甲方指定的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
四、违约责任:1、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在向采购人供货时,若乙方不履行《供货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采购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供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等责任;若采购人不履行《供货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供货合同》约定追究采购人违约等责任.
乙方应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甲方.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框架协议,采购人有权依据《供货合同》等采购文件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若乙方行为给采购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对损失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供货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乙方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1)在维护商品库时伪造合同证明文件或其它文件;(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调整基准价格;(3)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4)未按规定签订《供货合同》,或签订《供货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供货;(5)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责任事故;(6)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甲方的监督检查;(7)被有关机关责令关闭、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行业经营资格;(8)签订《供货合同》后,未经采购人允许,乙方向他人转包或分包;(9)为采购人虚开发票或者向采购人或甲方或其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各种不正当利益.
3、乙方拒绝履行本框架协议或者《供货合同》义务的,甲方将提请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五、其它规定1、鉴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特性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甲方及采购人并不保证乙方因本项目而能够获取的商业利益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市场份额.
在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采购人没有采购本项目产品的需求,或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采购形式和流程采购,因此造成无法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协议规定向乙方采购的,甲方及采购人并不因此构成恶意磋商,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2、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如果财政部现行有效的协议供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强制性规定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3、如因本框架协议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本框架协议约定,本着协商的态度处理.
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宜,可向本框架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框架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在乙方依照本协议为采购人提供的所有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一直有效.
甲方单位:(盖公章)乙方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单位地址:甲6号楼中新大厦103邮编:100088邮编:电话:010-82273285电话:协议签订日期:2017年7月31日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第四十一包)甲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乙方(中标人):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关于协议供货采购的有关规定,甲方编制了中直机关2017年度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以下称协议供货)(项目编号:ZC-AZB17093)采购文件(包括《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乙方依法获得采购文件等全部相关文件,在详细阅读并对其有关要求完全了解基础上参加投标.
为依法完成采购项目,甲方与乙方就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签署以下框架协议:一、本框架协议为中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和采购中心许可的用户(以下简称采购人)与中标人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人与中标人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应与本框架协议的内容一致.
如同一事项《供货合同》等文件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作为中直机关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本项目采购活动,并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甲方将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采购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以及《供货合同》等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及优惠率向中标人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采购.
3、甲方在本项目有效期限内,有权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商品库产品进行价格监督,有权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市场价格监测结果,通知乙方按市场价格监测结果对商品库产品的基准价格作相应降低调整.
4、甲方有权对商品库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供货渠道及货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品库产品进行抽检,对发现或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处理.

5、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以及《供货合同》等文件对乙方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乙方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违反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或《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依照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或《供货合同》,追究乙方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对乙方相关或全部商品库产品暂停交易,并提请财政部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6、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商品库产品情况适时组织部分或全部协议供货品目的补充招标,或延长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限.
7、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项下全部约定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只有在与甲方签订本框架协议后,才获得为采购人提供商品库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有效资格.
2、乙方提供的投标货物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崭新的正品合格产品,乙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3、乙方承诺:所提供产品均应为在商城在线销售自营产品,基准价格不高于网上电子商城展示的销售价格.
4、乙方承诺: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中标公告发出之日后30日内完成协议供货数据对接测试.
数据对接成功后15日内完成协议供货产品入库.
5、乙方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及时向各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库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与乙方进行洽商,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洽商价格*(1-优惠率).
6、乙方承诺:本期协议供货商在采购中心规定数量范围内由乙方进行管理,并负连带责任.
如果协议供货商违反了《供货合同》的规定,甲方及采购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为:首先按照《供货合同》的规定要求协议供货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因处于破产程序中、因履约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由于法律实体消亡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及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约定的应由协议供货商承担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相关责任、投标文件中应答的保修服务责任、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7、乙方应配合甲方或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品库产品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承担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
当采购人投诉协议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进行维修及更换等处理;对原料、设计、工艺等导致普遍性质量问题的情形,除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惯例适用召回制度;对于被有权机关(含质检机关)证实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伪造品/假货/返修品/走私产品),乙方承诺会按照受采购人投诉的产品的合同金额无条件先行赔付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与协议供货商协调解决.

8、在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商品库产品的,采购人采购商品库产品时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9、若乙方协议供货商品库产品的服务标准承诺与商品库产品随原包装附带的保修卡上注明的服务标准不一致的,乙方承诺在供货时向采购人出具特别提示文件,将不另行收费的升级服务予以注明.
10、乙方知道甲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可以在本次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组织若干类别产品进行竞争性谈判,乙方对此无异议.
11、乙方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与各采购人签订合同,妥善保管该合同,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不会转包、分包.

12、乙方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甲方为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商品库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信息.
13、乙方承诺接受如下行为:甲方在报财政部同意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本项目有效期,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本框架协议书及乙方投标文件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期限也相应延长或缩短.
14、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中标后签订合同、供货及相关服务事宜,联系方式应当每天24小时保持畅通.
15、乙方应对甲方和采购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承担由乙方泄密产生的一切后果.
16、乙方不得向甲方或采购人或其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对甲方或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17、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中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以及甲方指定的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
四、违约责任:1、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在向采购人供货时,若乙方不履行《供货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采购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供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等责任;若采购人不履行《供货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供货合同》约定追究采购人违约等责任.
乙方应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甲方.

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框架协议,采购人有权依据《供货合同》等采购文件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若乙方行为给采购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对损失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供货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乙方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1)在维护商品库时伪造合同证明文件或其它文件;(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调整基准价格;(3)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4)未按规定签订《供货合同》,或签订《供货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供货;(5)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责任事故;(6)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甲方的监督检查;(7)被有关机关责令关闭、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行业经营资格;(8)签订《供货合同》后,未经采购人允许,乙方向他人转包或分包;(9)为采购人虚开发票或者向采购人或甲方或其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各种不正当利益.
3、乙方拒绝履行本框架协议或者《供货合同》义务的,甲方将提请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五、其它规定1、鉴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特性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甲方及采购人并不保证乙方因本项目而能够获取的商业利益的具体数额和具体市场份额.
在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采购人没有采购本项目产品的需求,或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采购形式和流程采购,因此造成无法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协议规定向乙方采购的,甲方及采购人并不因此构成恶意磋商,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2、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如果财政部现行有效的协议供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强制性规定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3、如因本框架协议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本框架协议约定,本着协商的态度处理.
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宜,可向本框架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框架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在乙方依照本协议为采购人提供的所有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一直有效.
甲方单位:(盖公章)乙方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单位地址:甲6号楼中新大厦103邮编:100088邮编:电话:010-82273285电话:协议签订日期:2017年8月1日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3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合同编号:供方:供方授权公司:需方:需方主管部门: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中直机关2016年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为:财政性资金自筹财政直接支付采购单位支付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及总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洽商价格(元/台、个)优惠率最终成交价格数量合计总计二、售后服务:产品的服务标准,与产品制造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布的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若未公布标准的,以及其他各类产品应依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相关条款的标准提供服务.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年月日前将产品送至(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运输、保险和装箱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一)产品验收时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应随产品一同装箱的技术资料;2、该批次产品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技术、服务及验收的相关内容;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

(二)提出异议时间截止:需方未在上述时间提出异议的,并不代表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的最终认可.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日内,需方直接支付或遵从财政部规定(财政集中支付).
最终供货公司开户行名称:;帐号:六、违约责任:1、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违约金.
3、如供方自行更换商品库产品的零部件,供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金未达到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的2倍,则供方应当支付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且供方依法应受的其他处罚并不会因供方支付了上述惩罚性赔偿金而免除.
在此种情况下,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4、供方不能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安装服务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需方支付货款金额%的违约金,超过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不能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售后服务的,应当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以下第种:1、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知识产权供方和供方授权公司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均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不会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若因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因履行本合同导致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引起的全部责任由供方和供方授权公司承担,如因此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亦由供方和供方授权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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