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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4期(总第52期)(双月刊)潮州市法制局编2018年7月20日出版目录【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的通知(潮府规〔2018〕8号)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站二路(外环北路至银槐西路路段)、北站二路(凤新东路至绿榕北路路段)和北站东路道路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告〔2018〕6号)12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告〔2018〕7号)15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绵德小学市绵德幼儿园易址新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告〔2018〕8号)16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规〔2018〕9号)…………17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潮州市市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规〔2018〕10号)22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道S231线凤湾线文祠至意溪段改建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控制的通告(潮府告〔2018〕9号)……32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时关闭潮州供水枢纽西溪临时通道的通告(潮府告〔2018〕10号)35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古城区公房引进经营者竞争新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18〕11号).
35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18〕12号)…………39【市直部门文件】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工商规〔2018〕1号)44潮州市民政局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优待办法》的通知(潮民规〔2018〕1号)55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3号)…59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4号)……61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5号)64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6号)……66潮州市知识产权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专利激励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知规〔2018〕2号)………………68潮州市知识产权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知规〔2018〕3号)………………72潮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潮民规〔2018〕2号)75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潮科规〔2018〕7号)……90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潮科规〔2018〕8号)…………………9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的通知潮府规〔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4日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潮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对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适用本规则.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出行政复议的;(三)申请人人数众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四)疑难、复杂且不开庭审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
本规则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

第四条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庭审理案件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五条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行政复议机构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即能对案件主要事实予以认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当事人申请开庭审理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庭审理.
第六条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由其中1名担任庭审主持人.
行政复议庭可另设书记员1名.
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法律工作2年以上.
第七条行政复议庭审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一)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二)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申请人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庭审,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庭审.
第九条被申请人正职负责人是行政复议答复、举证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复、举证、参加庭审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
第十条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举证职责,积极出庭参加庭审.
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

被申请人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前款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承办人.
县、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负责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庭审.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案件,允许旁听,并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内容及庭审场地设施条件决定旁听人员数量.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二)未经庭审主持人许可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行政复议庭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人.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具有可能需要追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责任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情况邀请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
第十三条进入行政复议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通知庭审参加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庭审案件的案由、庭审时间、地点及旁听人数等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决定合并开庭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依据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开庭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合并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般应当在庭审前提出,庭审过程中发现回避事由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庭审过程中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当场进行处理并记录在卷.
当事人申请庭审主持人以外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回避的,由庭审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庭审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庭审主持人的,由行政复议机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回避;(二)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三)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委托代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庭审参加人在庭审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庭审;(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三)遵守庭审纪律;(四)服从庭审主持人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参加庭审活动的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庭审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者接听电话;(四)未经庭审主持人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庭审安全或者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庭审参加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庭审主持人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庭审主持人对违反庭审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退出庭审会场;对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致使庭审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妨碍行政复议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庭审活动是否延期进行由庭审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按时参加庭审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庭审权利,由庭审主持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庭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并由行政复议机构通报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人不参加庭审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庭审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庭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二)宣布案由和庭审纪律;(三)介绍参加庭审的行政复议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四)宣布庭审开始;(五)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陈述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六)被申请人答复;(七)第三人陈述意见;(八)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事实向庭审参加人询问和核实;(九)进行辩论;(十)最后陈述;(十一)宣布庭审结束.
第二十五条庭审参加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庭审主持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况,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庭审应当制作庭审笔录.
庭审结束后,庭审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
庭审参加人发现庭审笔录有错误或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补正.
庭审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卷.
行政复议庭审笔录和庭审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开庭审理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站二路(外环北路至银槐西路路段)、北站二路(凤新东路至绿榕北路路段)和北站东路道路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告〔2018〕6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交通强市"的工作部署,建设五斗山片区南北向和东西向的重要通道,有效减轻潮州大道的交通压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北站二路(外环北路至银槐西路路段)、北站二路(凤新东路至绿榕北路路段)和北站东路道路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如下:一、道路建设范围和内容(一)北站二路(外环北路至银槐西路路段)起点北接现状外环北路,沿线经过规划北站东路,终点止于现状银槐西路,桩号范围为K0+000~K0+781.
781,全长约800米,道路征地范围按原控制的30米征用,按30米宽实施建设.
具体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

(二)北站二路(凤新东路至绿榕北路路段):东至城南中英文学校西墙、西至鼎福大酒店第二停车场,南至绿榕北路、北至凤新东路,全长1020米,道路征地范围按原控制的36米征用,按30米宽实施建设.
具体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

(三)北站东路西起潮州大道,往东延伸,与规划北站二路(外环北路至银槐西路路段)相交,终点止于现状枫韩线(X075),桩号范围为:K0+000~K1+506.
591,全长约1500米,道路征地范围按原控制的22米征用,按22米宽实施建设.
具体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
二、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涉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及坟墓迁移等工作由湘桥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道路建设范围内不得抢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附着物或其他定着物,不得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用途或变更所有权,不得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

四、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征收工作.
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清退.
逾期不自行拆除、清退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道路建设范围内涉及的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迁移,所需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六、道路建设范围内各有关单位、个人要服从市城区交通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确保道路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对妨碍、阻挠、扰乱片区有关征收和项目建设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站二路(绿榕北路至凤新东路路段)道路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告〔2013〕5号)同时废止.
九、北站二路(外环北路至银槐西路路段)和北站东路道路建设工作联系地址:潮州大道南建设大厦三楼潮州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联系电话:2393053.
十、北站二路(凤新东路-绿榕北路)建设工作联系地址:潮州大道南建设大厦十楼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联系电话:2393395.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告〔2018〕7号为保护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鼋和花鳗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潮州市市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即潮州韩江鼋、花鳗鲡市级自然保护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潮州市市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范围为:自梅州市丰顺县与我市潮安区交界起,至我市潮安区与湘桥区交界止的韩江河段.
即东岸自潮安区赤凤镇白莲村起,至归湖镇凤东村止,西岸自潮安区赤凤镇韩西村起,至归湖镇金舟村止.
具体范围以界碑为准.

二、我市与梅州市交界处保护区水域管理范围,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为准.
三、潮州市市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潮州韩江鼋、花鳗鲡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所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五、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生产设施,已有的生产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污标准.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绵德小学市绵德幼儿园易址新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告潮府告〔2018〕8号为切实推进市绵德小学、市绵德幼儿园易址新建工程的建设,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六城同创""治六乱"有关要求,现就市绵德小学、市绵德幼儿园易址新建工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绿榕北路和北站四路交叉口西侧(原高级中学征地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国土征地红线图为准.
工程建设由潮州市教育局作为业主,潮州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进行代建管理.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违法建(构)筑物、搭建物、种植物等清理拆除工作由湘桥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四、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搭建物、种植物及其他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清退.
逾期不自行拆除、清退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工程建设用地范围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各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清拆违章等各项工作,确保市绵德小学、市绵德幼儿园易址新建工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妨碍、阻挠、扰乱清拆和学校建设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绵德小学、市绵德幼儿园易址新建工程办公地址为:1、潮州市教育局办公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联系电话:2801720.
2、潮州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办公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建设大厦3楼,联系电话:2365625.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3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规〔2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8日潮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推动潮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对在我市新设立合同外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且在2年内资金全部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其投产(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6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年合同外资增资超过5000万元且在当年资金全部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按其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对比上年度增量的50%予以奖励.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引进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等企业并购我市企业,并购后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按其企业投产(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对在我市新设立合同外资超过5000万元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电子材料、生物医药与大健康、环保新能源、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并在2年内资金全部到位的,按其投产(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的4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府〔2017〕42号)给予奖励.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单项最高优惠计算,不重复享受相关优惠.
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企业属地,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按实负担(下同).
二、加强用地保障(五)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潮府〔2015〕28号)有效期的通知》(潮府〔2017〕15号)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潮府〔2017〕42号)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对参与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7〕46号)等相关文件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市国土局)三、支持外资研发创新(六)鼓励引进外资促进研发创新,在全市推广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我市研发创新的外资企业,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潮府办〔2017〕25号)给予支持.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鼓励境外境内直接融资(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企业上市、挂牌及募投分类别、分阶段给予不同额度的财政奖励.
具体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潮府〔2017〕36号)给予奖励.
(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人才激励措施(八)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标准或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条件要求的,按照《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潮委发电〔2017〕10号)、《中共潮州市委关于的通知》(潮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津贴补贴、社会保障、配偶安置、入户入学、医疗保障、绿色政务、文体生活等方面享受与非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市人社局、各相关行政部门)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九)完善各级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站建设,建立健全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和维权机制.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并参与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着力抓好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宣传,提升全社会的商标品牌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商标侵权工作.
(市科技局、市工商局)七、提升服务水平(十)着力推行和逐步完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手续代办服务工作.
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全流程综合代办服务.
进一步提高和完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政务服务工作水平,调整充实"绿色通道"服务范围,提高"绿色通道"服务效率和质量.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程序,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备案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
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实行企业属地管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相关行政部门)八、优化产业园区管理(十一)积极推动我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根据我市实际需要,推进对各省级开发区进行扩区和区位调整.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开发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建立协调机制(十二)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尤其是跨国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在潮州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落实市领导挂钩重点外资项目制度.
(市商务局)十、其他(十三)本措施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为准;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潮州市市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府规〔201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关于推进潮州市市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1日关于推进潮州市市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以下简称为PPP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建设,提升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PPP项目适用范围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
二、项目实施流程(一)项目识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下称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1、政府发起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的PPP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发起方,应以项目建议书或PPP初步实施计划的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潜在的PPP项目,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PPP初步实施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运营期限、总投资估算、项目实施机构、工期进度、投资回报分析、资金筹措方案等.

2、社会资本发起由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应当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推荐潜在PPP项目.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征集的潜在PPP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审核结果报潮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
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通过的PPP项目,纳入市PPP项目储备库,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授权.
政府或其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督和移交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经领导小组同意通过的PPP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和办理审批手续,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明确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工期进度等内容.

(二)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受委托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报告的内容负责.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对于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运作方式、投融资结构、投资收益和回报机制、经济测算与评价、项目风险分配框架、项目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项目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合评审.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根据PPP项目的行业性质和行业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项目实施方案的评估重点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技术方案可实施性、投融资方案合理性、项目绩效的产出标准和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分配、收费和价格的清晰合理性、财政补贴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项目财务效益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平衡情况等.

市财政局应根据《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出具该项目是否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意见.

市法制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相关规划是否稳定、是否具备供地条件、是否有可配置的资源、对环境影响是否可控、需配套的环境保护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结合各部门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后提出联合评审意见.
经联合评审通过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经联合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提请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合评审.
经重新联合评审后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未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三)项目采购根据PPP项目的不同属性,项目实施机构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公平择优选择具有建设运营管理经验、专业技术能力、融资实力、信用状况优良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文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涉及政府付费、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财政补贴的项目,招标文件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文本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实现充分竞争.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机构、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确定标准和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且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经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数量达到3家以上的,项目实施机构可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合格社会资本数量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数量仍不足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提交市财政局备案.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评审小组应综合考虑其投融资能力、设计资质、施工承包资质、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履约信誉、合同报价等因素,经综合评分后,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其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的社会资本在确认谈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在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
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中选结果在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选通知书.
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法制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继承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公告(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将签署的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与中选的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合同,依法组建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主体.
政府根据需要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的,应与社会资本签订股东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和方式、收益分配办法、风险责任分担、退出安排以及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事项.
项目实施机构和市财政局应监督政府及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融资工作.
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等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同时按照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项目公司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送市财政局核定造价.
项目公司在项目执行中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事项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运行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在项目运行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情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对项目合同中涉及政府支出责任的,应结合财政规划统筹考虑,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年编制项目收支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议.

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市财政局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市财政局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或补贴支出.

(五)项目移交项目合作期满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办妥有关产权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对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共同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三、附则(一)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道S231线凤湾线文祠至意溪段改建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控制的通告潮府告〔2018〕9号为确保省道S231线凤湾线文祠至意溪段改建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项目建设用地控制区范围省道S231线凤湾线文祠至意溪段改建项目起点于潮安区文祠镇省道S231线与县道X072交叉处,途经文祠、意溪两镇,终点于湘桥区意溪镇意东一路、意东三路及拟建的凤凰(外环)大桥平交处,路线全长约7km,设计标准为双向六车道,标准路基宽度40m.

项目建设用地根据沿线地形起伏及设计填挖高度、坡率等需要实行控制,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两边各延伸100米为限,具体以《省道S231线凤湾线文祠至意溪段改建项目公路用地图》为准.
二、控制措施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项目建设用地控制区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性质,转让、出租土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及搭建地上附着物;不得修改坟墓或其他定着物;不得抢种、抢栽多年生作物;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包括挖取砂、石、土)或改挖、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活动.

三、道路沿线各权属人若对线路走向、控制区域有不明之处,可以向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或潮安区公路局查询,具体联系方式为:1.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城新西路中段交通大楼,联系电话:2295630;2.
潮安区公路局,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城区庵北路中段,联系电话:5811732;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省道S231线凤湾线文祠至意溪段改建项目路线方案示意图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2日省道S231线凤湾线文祠至意溪段改建项目路线方案示意图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时关闭潮州供水枢纽西溪临时通道的通告潮府告〔2018〕10号因潮州供水枢纽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改造施工,需在潮州供水枢纽西溪临时通道内进行钻孔及仪器设备安装作业,为确保施工期间过往群众安全,保证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决定暂时关闭潮州供水枢纽西溪临时通道.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暂时关闭时间: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8月20日,施工完成后恢复通行.
二、临时通道关闭期间,实施封闭式施工,禁止一切非施工车辆、人员通过.
特此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5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古城区公房引进经营者竞争新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1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古城区公房引进经营者竞争新模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6日潮州市古城区公房引进经营者竞争新模式实施办法(试行)为有效地盘活古城区公房资源,促进古城文化产业发展,探索建立古城区公房在引入非遗工艺展示、博物馆、茶馆、客栈等业态经营时实行竞争新模式,根据公有房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古城区公房管理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房管理,盘活公房资源,构建规范有序的古城业态经营秩序,为推进古城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适用范围在我市古城区范围内,因古城文化和旅游发展需要,引入非遗工艺展示、博物馆等非经营类项目及茶馆、客栈等经营类项目而使用公房,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承租人.
公房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引入经营类项目.
三、实施步骤(一)设立评审专家库由市房管局设立古城区公房出租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规划、建设、文化、旅游、经济、工艺、法律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专业人员、学者及有关代表等组成.
首期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不含公房管理单位代表).

(二)发布招租公告公房管理单位应按照古城区公房引入上述业态的实际需要,根据公房实际状况(包括测绘数据、公房实物照片等),确定招租条件要求和出租底价,制定招租方案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向有意向的需求人招租,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

需求人应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和规定时限报名并提交策划方案(非经营类)、运营方案(经营类)等响应招租条件的投租方案.
(三)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公房管理单位应根据投租情况,组织评审小组对投租方案进行评审.
为保证策划或运营方案符合古城经营业态的有关要求,评审小组可由公房管理单位代表占30%、专家代表占70%的比例构成.
评审专家代表由公房管理单位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业性要求较高,无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公房管理单位可以在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专家人选.
根据经营业态的的特殊需求,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人选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公房管理单位可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评审.

与投租者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四)评审办法公房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和招租需求制定评审办法,并在发布招租公告时一并发布.
竞争性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评审小组评审2个步骤进行.
初步评审由公房管理单位负责,对经营类项目,按投租报价金额自高至低确定3至5个投租方案参加评审小组评审;对非经营类项目,按投租人职称、非遗工艺级别、社会贡献、社会知名度等因素确定3至5个投租方案参加评审小组评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审后,向公房管理单位推荐承租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评审小组推荐的承租候选人拟定承租人.
公房管理单位应将拟定的承租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公房管理单位确定承租人并发出通知.

投租方案只有1个的,由公房管理单位直接确定承租者.
四、其它事项(一)参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和评审的有关规定,评审小组专家代表每次评审费用按400-800元由公房管理单位支付.
投租方案为2-5个的,评审费每次400元;6-8个的,评审费每次600元;9个以上的,每次800元.

(二)公房管理单位认为须对评审小组评审进行公证的,可请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时应在招租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潮府﹝2017﹞26号)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在潮州市城区(指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不含潮安区)范围内,已取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营运牌证,人车同证且在年度审验有效期内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及其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人力三轮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实行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末位淘汰制度.
除自愿提前退出或根据《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管理办法》规定应强制退出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外,其它客运人力三轮车一律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支持配合.

市交通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末位淘汰工作.
第五条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120分.
考核以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作为基础指标,营运形象、获奖情况作为加分项指标(指标体系见附表1).
第六条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所需数据来源除市民投诉、媒体曝光外,其它车辆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旅游局于每年7月底前填写《人力三轮车年度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汇总表》(见附表2),提供给市交通行业协会汇总统计.

第七条市交通行业协会负责于每年8月份对客运人力三轮车上一年度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车辆得分结果进行排名,并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对排名靠后的50辆人力三轮车予以淘汰.

第八条被淘汰的人力三轮车,由市交通行业协会按原市政府同意对退出市场具备营运资格人力三轮车800元/辆的标准予以补偿回收并集中销毁,市交通运输局对相应车辆的营运资格予以注销.
第九条客运人力三轮车服务质量考核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当年度发生一宗交通责任死亡事故,发生侵害乘客人身、财产权益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查实有效,妨碍执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参与非法集结影响社会稳定的,车辆予以没收销毁并注销其营运资格.

因"一票否决"被淘汰的车辆不纳入末位淘汰的计算指标,不核减当年度末位淘汰的其它车辆数量.
本制度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表1:潮州市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备注经营行为车辆管理20未按时进行车辆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每次扣20分;不按规定随车携带运营证件的,发生1次扣10分;非法转让、出租营运证件及车辆的,发生1次扣20分;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发生1次扣20分;车身杂乱、肆意张贴广告且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

交通事故10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死亡),按发生同责事故扣5分/次、主责及全责事故扣10分/次.
经营违法违章情况15经各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发生1次扣5分.
职业道德30经查实的开故障车、乱闯红灯、长时间占用其他车道通行、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不讲社会公德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发生1次扣5分.
服务质量有效投诉15经查实的来信、来访、来电有效投诉,发生1次扣5分.
媒体曝光10发生违规违章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的,发生1次扣5分.
加分项目营运形象10车辆、从业人员运营形象良好,受媒体报道褒奖的,每一项加5分.
获奖情况10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表彰或褒奖的,每一项加5分.
"一票否决"指标交通责任死亡事故100发生同责、主责及全责的交通责任死亡事故,一次扣100分.
重大服务质量投诉100发生侵害乘客人身、财产权益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经查实有效的,发生一次扣100分.
妨碍执法100妨碍执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一次扣100分.
行业稳定100煽动或参与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集体上访、罢运的,发生一次扣100分.
表2:年度人力三轮车年度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人力三轮车车号经营者姓名具体不良经营行为发生日期备注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工商规〔2018〕1号各县(区)局、分局,经检支队: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市工商局制订了《潮州市工商现在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6月7日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工商〔2016〕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部门在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代表机构等.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文明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市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负责对全市工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各县(区)工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同时负责承接上级工商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工商部门根据抽查计划、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对以下一个或多个事项进行检查,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事项检查;(二)公示信息检查;(三)直销行为检查;(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六)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七)广告行为检查;(八)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
第十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操作模块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每次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对象范围从实时更新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提取确立.
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可以按照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建设等级和"异常名录管理"等级进行标注管理,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注级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梳理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录入"双随机"抽查系统,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载明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其机构代码、职务、执法证号及其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身份信息.
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工作,工商部门业务科室可以根据专业要求,整合相关检查人员,建立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子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机构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双随机"抽查系统可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上级工商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执法检查人员的条件、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也应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
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县(区)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实施检查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制定每个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制定和实施抽查方案的部门是随机抽查的主办机构,其抽查方案应报本级法规部门备案.
法规部门为随机抽查的监督部门,信息服务中心为随机抽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实施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结合检查任务和检查内容,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操作模块,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不低于总数3%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针对市场主体的不同风险类别,分别采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
采取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对高风险的市场主体,应将其列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沟通行业动态情况.
对一般风险的市场主体,除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外,主要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项等启动执法检查程序,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苗头趋势,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实施抽查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于已经抽查过的一般风险的市场主体,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五条省工商局负责随机抽取的待检查市场主体,由市工商局根据省工商局派发名单按照管辖权限进行二次派发;市工商局负责随机抽取的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一经确定,由市工商局派发至各管辖机构.
未列为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抽查的事项,由各县(区)工商局、各分局自行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实施抽查的部门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操作模块,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抽查时,各县(区)局、各分局和业务科室应当综合考虑行政隶属、职能和工作职责、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部门内或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人员.
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行随机抽取递补.

抽取名单过程中,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抽取结果应当即时打印,并经主办机构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操作模块,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并自动生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每个被检查对象应随机选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匹配1名主检查人,1名以上协助检查人组成检查小组.
第十八条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市场主体已经明确的检查事项,应采取随机选派的方式确定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全面实行工商各业务部门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和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
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可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二十一条书面检查一般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网络监测可通过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截图锁定或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
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四条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或核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并使用统一制定的检查文书格式.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或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并由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市场主体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见证.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名录管理"类企业与原违法记录相关的行为仍未整改的,应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应整理留存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逐户记录检查情况并形成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处理意见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可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已告知审批主管部门"、"其他"等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见成检查结果.
地检查记录表.
体,名单一经确定,即次派发;市工部第二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对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据市场主体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检查结果的,市场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检查意见、检查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并按要求备案,归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时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批准)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书面告知审批或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工商部门对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借机谋取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潮州市民政局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优待办法》的通知潮民规〔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切实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潮州市民政局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潮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15日潮州市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优待办法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潮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潮府〔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60周岁以上的公民(以下统称老年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是指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公交企业所开行的公交线路及其车辆.
鼓励未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公交企业,参照本办法落实老年人优待措施.
第四条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居住证可在市民政局(具体由老龄办负责办理,下同)、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办卡单位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

第五条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凭"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享受乘车优惠待遇,其中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待遇、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待遇.
第六条老年人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分首次办卡和补(换)卡.
老年人首次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享受免费待遇,办卡成本费用由办卡单位先行垫付(每卡的制卡成本费用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专项审核报告为依据,报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湘桥区、枫溪区的户籍老年人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老年人的首次办卡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区)的户籍老年人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老年人的首次办卡费用由市级财政和所在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办卡单位按照办卡老年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分类汇总,定期报市民政局、市交通局核定后,送市财政局拨付;有关县(区)应承担的办卡费用由办卡单位分别与该县(区)结算.

第七条老年人首次办理"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具体程序:老年人将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非本市户籍老年人还须同时提交居住证)交所属村(居)的公共服务站审核,并填写《"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办理申请审批表》,未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的老年人还须按第二代身份证照片的标准提供电子照片.

老年人填写的《"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办理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公共服务站审核后录入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连同申请审批表逐月上交镇(街道、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审批后,将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逐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逐周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送办卡单位制卡.

"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制作完成后,办卡单位应及时将卡送到市民政局,由民政部门逐级下发到村(居)公共服务站,老年人到提交申请的村(居)公共服务站领取.
第八条"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办理补(换)卡的,直接到办卡单位办理;该卡因自然损坏导致无法使用的,由办卡单位免费换卡;因遗失、人为损坏等原因补(换)卡的,费用由持卡者自负.
第九条"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式样由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和办卡单位共同确定.
办卡单位可凭市民政局交给的"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汇总表,向市公安局申请提取相关老年人的身份证照片(电子版),市公安局应予积极配合.
办卡单位从公安部门提取的老年人身份证照片(电子版)仅限用于制作"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不得他用.

老年人乘车优待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按《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乡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17〕31号)的有关规定补贴相关公交企业,其中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的公交企业补贴资金经市交通局初审、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其他县(区)企业的补贴资金按所在地县(区)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仅其供老年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公交企业有权拒绝使用;持卡人如果户籍转出本市或逝世,其本人或遗产继承人应及时向办卡单位注销IC卡.
第十二条老年人未携带"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乘坐公共汽车时,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投币付费.
第十三条老年人持"潮州市老年人乘车优惠IC卡"乘车时,应配合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的查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3号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潮州市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日潮州市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潮州市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以下简称"省级科技奖项目奖励")是指市政府对我市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给予的市级财政资金奖励,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年度我市获得省级科技奖情况,制定本年度省级科技奖项目奖励资金计划.
第四条省级科技奖项目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奖项目奖励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计划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科技奖项目奖励资金计划,负责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七条各县(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科技奖项目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额度第八条支持范围.
本市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
第九条支持额度.
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
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由获奖单位统筹使用.
第四章补助的实施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通知,确定奖励资金金额,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潮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技局反映.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20日潮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营造适合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补助资金在年度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补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额度第六条对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到省科技厅的,择优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
第七条已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省厅动态评估不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资格失效的单位经申报再次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则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第四章补助的实施第八条对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到省科技厅的,结合年度经费预算确定拟补助的单位;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通知,确定拟补助的单位.

第九条拟给予经费补助的单位,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形成立项方案,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补助单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拟补助单位,由市科技局提出补助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潮州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技局反映.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20日潮州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补助资金在年度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补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额度第六条对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的,择优每个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省科技厅认定的补助20万元、国家科技部认定的补助30万元.
第四章补助的实施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及论证意见,择优确定拟给予经费补助的市级工程中心;根据上年度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认定通知,确定拟补助的单位.
第八条拟给予经费补助的单位,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形成立项方案,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补助单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拟资助单位,由市科技局提出补助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科规〔2018〕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潮州市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科技局反映.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20日潮州市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补助资金在年度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发展补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发展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额度第六条对于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研发服务、咨询服务、创意设计等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省级以上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四章补助的实施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省级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通知,确定拟补助的单位.
第八条拟给予经费补助的单位,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形成立项方案,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补助单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拟补助单位,由市科技局提出补助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专利激励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知规〔20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潮州市专利激励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潮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26日潮州市专利激励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方式,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全面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激励计划的扶持范围:(一)实施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项目.
扶持"潮州市知识产权示范实施计划项目"、"潮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潮州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等专项计划项目,支持快维中心、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各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服务工作;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

(二)扶持企业贯标认证.
推动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实施,鼓励本市企业参与贯标认证,提升全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对启动贯标项目并已与服务机构签订贯标服务合同的企业,每家补助6万元.
(三)建设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站.
进一步推进维权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潮州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平台,为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在各县、区建立潮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站.
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工作站的,每个工作站补助3万元.
(四)扶持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活动.
对由市科协、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潮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给予资金扶持,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五)补贴知识产权质押费用.
对符合《潮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办法》(潮知〔2017〕3号)的,每项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1%补贴,同一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专门用于企业以专利权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并正常还贷所支付的评估、担保和利息等费用.

(六)补贴专利保险费用.
对符合《潮州市专利保险补贴办法》(潮知〔2017〕4号)的,每项按投保人购买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且每年对同一投保人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专门用于补贴投保人购买专利保险而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除上述激励计划扶持范围外,市知识产权局可根据知识产权事业的开展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安排.
第六条申报激励计划项目的主体必须是潮州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第七条激励计划项目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制定具体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组织申报,经审定合格列入当年度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拔付资金.
第八条激励计划项目由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申报.
县(区)申报单位的项目向其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直申报单位的项目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查,评定出各项激励计划项目资金的类别和款项,由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建立激励计划专项资金检查制度.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激励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自评、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或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激励计划项目资金.
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潮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潮知〔2015〕18号)同时废止.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潮知规〔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潮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潮州市知识产权局潮州市财政局2018年6月26日潮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发挥专利对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作用,根据《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与标准第四条资助和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为本市地址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本细则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资助和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
1.
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元(应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给予3000元的申请资助,最高给予5000元的授权奖励.
3.
对获得受理且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检索报告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单位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对获得专利奖的奖励.
1.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件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件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

2.
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第六条专利资助和奖励项目每年由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具体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组织申报.
第七条各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市直单位的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材料直接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细则和当年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2.
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3.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4.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
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潮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潮知〔2013〕7号)同时废止.
潮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潮民规〔2018〕2号各县、区民政局,凤泉湖高新区社事局,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现将《潮州市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可参照本工作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潮州市民政局2018年6月29日潮州市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方面的临时性特殊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委办发电[2017]28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工作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由我市民政部门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烈士子女、"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具体按粤府办[2000]111号文规定),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伍军人.

第三条本工作规定所指的特殊困难,是指优抚对象在生活、医疗方面遇到的且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特殊困难,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其他方面的特殊困难或优待由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帮助解决.
第四条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先行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层级负责制.
除应急临时救助和全市统一安排的临时救助性慰问外,原则上,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市本级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非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由县(区)级以下民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一)孤老优抚对象,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二)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三)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住院(含起付资金)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医疗收费单据为准)],医疗临时特别困难的;(四)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损失仍达30000元以上),家庭又无力担负,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五)优抚对象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需贷款(年度贷款3000元以上)缴交学费;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其他救助后,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仍达10000元以上],家庭没有能力解决,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第七条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一)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
(二)填写《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三)其他材料:1.
孤老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生活困难证实材料(原件).
2.
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或精准扶贫户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因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复印件).
4.
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单位出具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家庭特殊困难的证实材料(原件).
5.
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的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读书贷款单据(复印件)或配偶、子女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八条非市本级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且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内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按医保有关规定比例报销(或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住院(含起付资金)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医疗收费单据为准)]的,经县(区)级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可申请市级民政部门给予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生活临时特殊困难的由县(区)级以下民政部门负责救助.

第九条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一)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
(二)填写《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三)其他材料: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复印件),本人申请并附县(区)级民政部门意见(原件),本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第十条市级民政部门在充分考虑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及市民政部门救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标准:(一)市本级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标准: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之(一)、(二)项的,给予8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之(四)项的,给予20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之(五)项的,给予6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市本级优抚对象年度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救助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下同)3000元至10000元(含3000元,不含10000元,以医疗收费单据为准)的,给予1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给予2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给予3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给予4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年度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救助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下同)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给予1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0000元(含20000元)至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给予2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合规医疗费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一)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二)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三)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四)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及整容矫形等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
医疗费用单据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程序:(一)申请.
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的,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报户籍所在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或民政办)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本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办理.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所属县、区(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抚恤补助关系为所属;没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户籍关系为所属)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逐级报所属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本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由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到市级民政部门(具体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承办)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级民政部门成立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小组,负责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工作.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
经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审核小组提出拟临时救助款额,按程序报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向市本级优抚对象、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
经市级民政部门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审核小组审核同意的,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进行审批.
(四)发放.
经审批同意的,给予发放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款.
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财务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将救助款划拨到优抚对象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的筹集,可多渠道依法依规进行.
资金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连续结转超过2年的按结余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公布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因提供虚假证件、虚假证实材料,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款的,一经发现,查实,及时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项,两年内不得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第十七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工作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期满后视情况重新修订.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定印发之日起,同时启用《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
原使用的《潮州市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申请表》、《潮州市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困难审批表》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定由潮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姓名身份证号码对象类别现住址联系电话申请理由(包括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生活状况)签名年月日户籍所属地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盖章年月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年月日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审批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仅应用于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发放、收集、审批.
须知一、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1.
孤老优抚对象,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2.
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3.
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损失仍达30000元以上),家庭又无力担负,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4.
优抚对象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需贷款(年度贷款3000元以上)缴交学费;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其他救助后,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仍达10000元以上),家庭没有能力解决,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二、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1.
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2.
填写《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3.
其他材料:(1)孤老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生活困难证实材料(原件).
(2)优抚对象同时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户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或精准扶贫户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单位出具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家庭特殊困难的证实材料(原件).

(4)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的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的,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读书贷款单据(复印件)或配偶、子女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复印件).

三、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程序: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报所在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或民政办)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办理.

四、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生活困难临时救助:1.
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2.
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3.
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4.
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及整容矫形等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
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姓名身份证号码对象类别现住址联系电话申请理由(包括家庭收入情况、所患疾病及医疗费用情况)签名年月日户籍所属地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盖章年月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年月日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审批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仅应用于由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发放、收集、审批.
须知一、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市本级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住院和特殊门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医疗收费单据为准)],医疗临时特别困难的;二、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1.
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2.
填写《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3.
其他材料: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复印件).
三、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程序: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报所在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或民政办)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办理.

四、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特殊困难临时救助:1.
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2.
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3.
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4.
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及整容矫形等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
医疗单据不得重复使用.
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姓名身份证号码对象类别现住址联系电话申请理由(包括家庭收入情况、所患疾病及医疗费用情况)签名年月日抚恤补助或户籍关系所属地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盖章年月日抚恤补助或户籍关系所属地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意见盖章年月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小组审核意见年月日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审批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仅用于由非市本级直接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优抚对象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或补偿)、补助、救助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资金)10000元以上者使用.
由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发放、收集、报批.

须知一、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非市本级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且一个年度(申请之日往上一周年,下同)内其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按医保有关规定比例报销(或补偿)、按潮民[2009]158号文规定补助和其他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住院和特殊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医疗收费单据为准)]的,经县(区)级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可申请市级民政部门给予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生活临时特殊困难的由县(区)级以下民政部门负责救助.

二、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需提供的主要材料:1.
本人申请书(需本人签名);2.
填写《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直)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3.
其他材料: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诊断证实材料(原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或特殊门诊医保结算凭证(复印件),本人申请并付县(区)级民政部门意见(原件),本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三、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程序:非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潮州市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由其本人(本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亲属)持申请书到所属县、区(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抚恤补助关系为所属;没有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以户籍关系为所属)复退军人服务中心领取《潮州市优抚对象(非市本级)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审批表》,按要求栏目填妥后,逐级报所属镇(街道)复退军人服务工作站、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件、证实材料,交由县(区)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到市级民政部门(具体由市复退军人服务中心承办)代为申请.

四、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医疗困难临时救助:1.
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实材料的;2.
本人有劳动能力而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特殊困难的;3.
不如实或拒绝提供相关家庭情况的;4.
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及整容矫形等自身原因造成医疗费用高昂,致特殊困难的.
五、优抚对象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救助.
医疗单据不得重复使用.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潮科规〔2018〕7号各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现将《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潮州市财政局2018年7月2日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潮州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潮府办〔2017〕25号),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三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孵化器,可按规定享受认定后补助和运营后补助政策:(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
(三)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四)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第二节认定后补助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给予认定后补助: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新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上一年度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补助30万元;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补助60万元.
众创空间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相同级别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补助标准的1/3给予认定后补助.
第五条认定后补助资金由孵化器统筹安排使用.
已享受认定后补助的孵化器,认定资格有效期满且经复审合格后,不再重复享受认定后补助.
第六条孵化器认定后补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市级孵化器:市科技局在完成当年度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后,提出补助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二)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市科技局根据上一年度上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文件,提出补助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三)市级孵化器补助资金于当年度一次性拨付;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补助资金于认定后次年拨付.
第三节运营后补助第七条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对新入驻的企业给予租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运营后补助,补助期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助面积孵化区不超过50平方米、加速区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八条可享受运营后补助的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入驻孵化器孵化区的企业,注册地应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孵化器加速区的企业,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不限于孵化器场地内.
第九条同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运营后补助.
第十条孵化器运营后补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材料审查和实地现场核查.
(四)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审查和核查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运营后补助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企业租用面积补助申报汇总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入驻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入驻企业孵化协议(或租凭协议等)、缴纳租金凭证的复印件(盖公章).
(四)孵化场地划分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节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潮科规〔2018〕8号各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现将《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7月2日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和《潮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形式.
第三条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第四条孵化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以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以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六条孵化器应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推行"孵化器+天使投资+创业企业"的持股孵化模式,深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孵化器应集合社会资源,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培育和孵化服务效能,促进孵化器建设的专业化、网络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孵化器认定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产权和原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申报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三)满足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条件,且一般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四)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6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且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融资平台,已有1个以上的投资案例.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众创空间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众创空间服务的创业团队(项目)不少于10个.
(六)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众创空间应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七)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应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进驻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市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纳入市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企业成立时已取得风投机构投资的科技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或服务内容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范围,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一致.

(六)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上.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依据以下程序开展认定:(一)孵化器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孵化器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书.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孵化器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七)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应提供孵化企业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众创空间应提供创客工位设置图、服务团队(项目)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孵化器管理与扶持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市级孵化器应按要求向市和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市级孵化器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八条经批准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复审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和享有的政策支持,责令其退回已得的科技扶持经费,并在取消之日起三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请孵化器认定和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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