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J/T13-6 20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 9200
e t specificat n for aftyof bui di con trc ion hev-liftingachner
20 0-0928发布 2010-1 - 5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es speiica io for saety
f building constructin av-l ft ng macinr
DB/T 1 -7-010
J 69-00
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1 年1 月1 日
2010年 福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的通知
闽建科[2010 4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修编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 /T 13- 7-20 0, 自 201年11月1 日起实施,原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 -67-2005同时废止。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学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同意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 0] 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备案的函》 (闽建科函 210] 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 J1 699-20 0。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前 言
本规程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09年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闽建科函[09] 6号) ,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会同有关单位修编而成。编制组在修编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在总结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标准规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 2.术语 基本规定; 检测范围及检测项目类别;5.检测条件 .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8.检测判别 9.现场检测项目与要求。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号邮政编码:35001) ,或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地址:福州市北大路菁华领秀204室,邮编 350003 ,以供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
参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厦门远森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福建安成建筑机械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邓 里 徐志远 刘光华 林华强 兰荣标 林炎钟
王建国 林霍明 林进椿 黄治郁
主要审查人袁 征 何 勇 熊 飞 陈文杰 林立坚 黄上朋
黄尚敏 戴文辉 许励声
目 次
总则 . .1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
4 检测范围及检测项目类别
检测条件5
6 检测原始记录
7 检测报告
8 检测判别8
9 现场检测项目与要求9
9.1 塔式起重机9
9 施工升降机 15
9.3 高处作业吊篮 21
附录A 检测必备仪器设备 25
附录B 检测报告内容和格式 27
本规程用词说明5
引用标准名录51
附条文说明 5
总 则
1.0. 1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为,统一检测要求,制定本规程。
1.0 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不适用于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或超年限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鉴定。
1.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 1 原始记录 origina reord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有关原始数据的记录或检测状态的描述。
2 0. 2 检测报告 e ting repor 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检测、定期检测作出合格与否结论并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报告。
.0.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bui ding con ruction evy-li t n machier本规程所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高处作业吊篮;亦称建筑起重机械。
.0.4 安装高度 install h ight
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是指已安装的吊钩最大允许起升高度。
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是指已安装的导轨架高度。
2 0 5 独立高度 sub an ive eiht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未附着时所架设的高度。
2.0 6 自由端高度 h ight of free d
塔式起重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至臂架根部铰点的高度。
施工升降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的导轨架高度。
2 0.7 附着装置 accrete euipnt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后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与建筑物进行锚固连接的装置。
2.0.8 安装质量检测 ins alla ion qual t test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前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本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0.9 定期检测 pe odic l test
按照本规程规定情况,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与本规程的符合性进行检测的过程。
.0. 1 安全作业距离 afty oeration dist e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高处作业吊篮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 基本规定
3 0. 1 被检测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检测:
1 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
3 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4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0.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资质认证证书。
2 已制定、实施包括检测程序和检测流程图在内的检测实施细则,并对检测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3. .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检测人员、设备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格证书,并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2 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检测工具及其精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的有关规定,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依法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3 检测现场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3.0 4 检测前检测机构应与检测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协议) 。检测委托单位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测。
3.0.5 检测机构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照本规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负责。
3. . 现场检测时,应由两名及以上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3.0 7 检测人员应配戴检测作业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检测中发现可能对检测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损害的,应立即停止检测,并书面告知检测委托单位。
3.0.8 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应委托争议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4 检测范围及检测项目类别
4 0 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
4.0.2 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
1 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 经改造或大修的;
4 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 高度每增加60米的;
6 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4.0.3 检测项目应根据其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影响程度,按以下要求划分为A类项目、类项目:1 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投入使用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划分为类项目
2 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划分为B类项目。
5 检测条件
5.0. 1 被检设备应具有出厂时配备的全部安全装置、附件。
.0.2 检测委托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及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安装单位安装资质;
2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 产权备案证;
7 安装(拆卸告知书;
8 产品使用说明书
9 设备基础验收表并应附有基础地耐力报告、混凝土试块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1 设备安装、附着锚固自检验收记录表;
12 基础预埋件、地脚螺栓合格证
13 非原厂家生产的附墙撑杆的设计审定资料;
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证;
15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检测合格证。
.0.3 检测机构应按附录的要求,对检测委托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5.0.4 电网输入电压应满足被检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5%。
5.0.5 检测时现场风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侧向垂直度检测时风速不得超过m/s;
2 其它项目检测时风速不得大于8.3/s
5 0.6 检测现场环境温度应为-20℃+0℃。
5 0.7 检测委托单位应备有满足载荷试验要求的荷载。
6 检测原始记录
. . 1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及时记录检测数据,检测原始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记录实际测量数据;
2 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描述检测结果
3 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另列表格或者附图
4 若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测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0 2 原始记录内容不应少于本规程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及其内容。
6.0.3 检测结束后,对于类项目不合格的检测人员应向检测委托单位出具不合格项目整改意见书。
6.0.4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测人员与校核人员的签字和检测日期。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年。 检测报告
7.0. 1 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后,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 向检测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有关规定。检测报告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7.0. 检测报告的检查测项目表的“结论”一栏中应填写“合格”、 “不合格”、 “无此项”、 “复检合格”、 “复检不合格”等单项结论。对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测情况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7.0 3 检测报告的结论应明确,在“检测结论”一栏中应填写“整机合格”、 “整机不合格” “整机复检合格”或“整机复检不合格”结论,不得填写其它结论。
7.0.4 检测报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涂改。检测报告必须经检测、校对人员签认,授权签字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签署,并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 检测判别
.0. 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判别的结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项目首次检测结果全部合格的可直接判为“整机合格”。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项目首次检测结果中,A类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直接判为“整机不合格”。
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的项目首次检测单项结论符合表8.0. 1规定复检条件的,检测机构应向检测委托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并反馈后,可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后所有项目单项结论全部合格的,可判为“整机复检合格” ,否则应判为“整机复检不合格”。
表8 安装质量检测及定期检测复检的条件
8.0.2 对判定为“整机不合格”或“整机复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告知检测委托单位,并于检测报告发出之日起4h内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
构。
现场检测项目与要求
9. 1 塔式起重机
Ⅰ 作业环境
9. 1. 1 作业环境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9. 1 1的规定。当条件限制安全距离不符合表9. 1 规定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表 1 1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2 在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同时作业的场所,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在高位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内,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部件吊钩升至最高位置或平衡重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9 1.2 作业环境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高度,或两台及以上回转半径重叠的塔式起重机应在最高点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且停机不应影响指示灯的供电。
Ⅱ 基础
1 3 基础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要求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3 且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
2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及基础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 144及《塔式起重机》 G/ 5 31的规定。
3 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锚固、爬升支承结构等应根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荷载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进行验算,且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
9. 1. 基础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表面不应积水。
2 基础预埋件应按原制造厂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Ⅲ 金属结构件
9. 1.5 金属结构件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转台、塔帽或塔顶构造、拉杆、回转支承座、附着装置、顶升套架或内爬升架、行走底盘及底座等主要结构件应无塑性变形、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外观无缺陷。安装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不得大于《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允许高度。
塔式起重机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最高附着点以下不应大于该段塔身安装高度的2‟,独立高度或最高附着点以上的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不应大于该段塔身安装高度的‟。
4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置及间距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附着撑杆因条件限制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其计算书、设计图及制作材料,应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专家论证。附着装置与塔身、建筑物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少或松动。附着装置预埋件及其预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要求。
9 1.6 金属结构件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台、走道、踢脚板、栏杆、爬梯、扶手和护圈的设置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的规定。
2)平衡重及压重的质量、数量及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每块平衡重及压重在其明显的位置应有重量标识。
Ⅳ 紧固联接件
1.7 紧固联接件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紧固联接件应无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
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回转支承等主要结构件的联接螺栓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螺母,其规格、型号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应有性能等级符号标识,且必须安装牢固,有可靠的防松措施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0~3牙。
塔式起重机主要结构件的联接销轴应有可靠的轴向定位措施,并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 的要求。
9 紧固联接件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非主要结构件的联接件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2 销轴应有可靠的轴向止动措施。
3 螺栓应联接牢固,有防松措施,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3牙。
Ⅴ 主要零部件和机构
9. 1 9 主要零部件和机构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钩禁止焊补,其表面不应有裂纹、破口、凹陷、孔穴等缺陷,钩尾和螺纹部分及钩筋处等危险断面应无永久性变形。挂绳处截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高度的10;心轴磨损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5;开口度增大值不得超过原尺寸的 5%。
2 吊钩应有防脱绳保险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3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及穿绕方式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钢丝绳报废必须符合《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 5972的规定。且断丝数控制标准应符合表9. 1.91的规定。钢丝绳应润滑良好,绳端固定应可靠。采用楔形接头固定时,楔套与楔应选用正确,楔套、楔应无裂纹。采用绳夹固结时,绳夹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 . 9-2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夹距绳端的长度不得小于10m。绳夹夹座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夹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 3。
表. 1 9- 钢制滑轮上使用的单层股钢丝绳和平行捻密实钢丝绳中
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的可见断丝根数
注 1 具有外层股钢丝绳且每股钢丝数≤19根的西鲁型(eal 钢丝绳(例如×19西鲁型在表中被分列于两行,上面一行构成为正常放置的外层股承载钢丝的数目。
2 在多层缠绕卷筒区段上述数值也可适用于在滑轮工作的钢丝绳的其他区段,该滑轮是用合成材料制成的或具有合成材料轮衬。但不适用于在专门用合成材料制成的或以由合成材料轮衬组合的单层卷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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