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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群发  时间:2021-02-26  阅读:()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06-2007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评选2007年3月20日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案件1:"蓝国丰、李丽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申请会员/权利人: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销售假冒adidas注册商标服装11,232套投诉/举报日期2006-2-21受理机关厦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协办机关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推荐受奖机关厦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执法情况工商与公安通力合作,案件在短期内结案处理结果判处被告人蓝国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伍万元人民币.
判处被告人李丽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叁万元人民币.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流通领域单次查扣假冒产品数量之大,实为少见;涉案假冒adidas服装本欲出口至埃及,在未进到海关监管区前即被查扣.
工商接报后行动果断,公安侦查机关提前介入,同时利用公安监控技术将涉案台湾商人蓝国丰及时拘捕.
本案亦为查处侵权产品的一个经典案件.
查扣的假冒adidas产品,其文字商标是adidos,工商执法部门及时认定其为侵权产品,同时又假冒阿迪达斯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
此案的及时查处,显示了中国执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产品,维护国际品牌的决心与力度.
推荐理由行动果断,工商公安通力合作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案件2:6·16成功书店案申请会员/权利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生产销售非法出版物及侵犯安利商标权的物品:在安利公司各地的店铺周围经常有一些冠以"XX书店"的商铺,销售带有我公司标志的、与安利产品有关的辅销产品和宣传资料,同时销售各种盗版或非法印刷的励志书籍.
在我公司内部称这些商铺为"成功书店".
铺内销售的产品、宣传资料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安利产品的形象,盗版或非法印刷的书籍中有的内容侵犯安利公司的版权,有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误导消费者.
由于安利(中国)的总部位于广州,广州的"成功书店"侵权行为更为猖獗,已经形成辐射全国、及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国内、国际网络.
投诉/举报日期2004年6月16日受理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协办机关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工商局(两主管机关主动移送案件至公安局)推荐受奖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执法情况2004年6月16日广州市版权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两个涉嫌侵权的仓库,并及时通知了安利公司.
由于仓库中除了非法出版物外,还有侵犯商标权的非法物品,依照行政职权,应当由工商部门处理.
安利公司立即通过电话向广州市工商局投诉,市工商局接到电话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在当天的行政查处中,现场冻结非法出版物242093册、非法物品254908件、盗版光盘220747张、其他宣传资料一批,涉案金额多达130多万元;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广州市版权局和广州市工商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经过四个多月的艰苦侦察,找到其他多处隐蔽仓库及加工厂,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证据后依法提起公诉,2006年8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现场照片附后)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处理结果第一被告:何若玲罪名: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罚: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第二被告:朱伯威罪名: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罚: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没收财产8万元人民币第三被告:蔡琼伟罪名:非法经营罪被判刑罚: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复杂的复合型案件——既侵犯公权(国家出版物的管理规定)又侵犯私权(安利公司的商标权),既属于知识产权犯罪又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2.
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典范——广州市版权局、工商局、公安局行政机关联合行动并及时移送案件,公安部门及时立案侦察3.
法院判决处罚力度大——刑期长,主犯刑期分别高达8年、6年推荐理由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1)本案的主犯是"成功书店"庞大网络最主要的负责人,此案的侦破彻底摧毁了"成功书店"辐射国内、国际的庞大网络,许多"成功书店"已经因此关闭,很好地制止了犯罪;(2)此案取证困难,涉及从南到北的诸多城市,但是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干警通过短短四个月不分昼夜的侦察,并舍弃春节假期赶赴寒冷的黑龙江取证,最终拿到了狡猾的罪犯的全部犯罪证据,使案件得以顺利通过审查起诉、提前公诉直至使罪犯得到法律的公证审判.
(3)广东电视珠江台2005年1月23《羊城警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5讯》对干警的出色工作给予积极肯定并予以专题报道.
(4)美国安利公司负责人对此案给予高度评价,并多次在美国国会、与中国政府高级官员会晤等会议上将此案作为中国政府积极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合法权利的证明.
(5)由于"成功书店"侵权内容涉及盗版书籍和非法物品两大类,每次行动都需要联合广州市版权局和广州市工商局取得互相协助,这在目前行政机关相互配合比较困难的现实情况下更显得难能可贵,可以说6·16案件的成功是行政机关协调合作的典范.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6案件3:孙金良、章珂平假冒注册商标案申请会员/权利人: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在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诸暨市公安局和宁波海关的积极支持下,浙江省诸暨市陈宅镇马村一地下牙膏加工窝点、仓库和已装柜欲出口美国纽约的假冒高露洁牙膏被成功查获.
孙金良、章珂平组织生产和销售假冒高露洁牙膏达1,024箱,销售总金额达146,560元人民币,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投诉/举报日期2006-7-4受理机关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海关协办机关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诸暨市公安局推荐受奖机关宁波海关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案/执法情况1,经调查,浙江省诸暨市陈宅镇马村一地下牙膏加工窝点涉嫌大批量生产和出口假冒高露洁牙膏.
2,2006年7月3日深夜,该地下牙膏加工窝点运出一批产品,并在次日凌晨在浙江省义乌市装柜,运往宁波港准备出口.
3,2006年7月4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诸暨市质量监督局、诸暨市公安局对该地下牙膏加工窝点及其仓库进行了联合查处.
现场查获假冒高露洁牙膏成品、包装物、原材料和机器设备、销售账册一批.
4,宁波海关法规处接到我司通报后,及时布控,成功查获欲出口到美国纽约的假冒高露洁牙膏一批.
5,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将此案移送至诸暨市公安局.
6,宁波海关将此案移送至诸暨市公安局并案处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7理,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7,2006年8月5日,诸暨市公安局掌握确凿证据,成功地将犯罪嫌疑人孙金良、章珂平予以逮捕.
8,2006年10月8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孙金良、章珂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孙金良、章珂平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本案是典型的假冒出口产品的网络经营犯罪,其中涉及生产、仓储、出口的经营链条,体现了现阶段假冒行为的发展趋势.
(2)本案的经办执法部门包括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通力协作,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部门行政保护、边境保护和刑事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型做法.
(3)本案涉及假冒产品的生产及出口,最终的目标市场是海外,这将会严重影响权利人在海外市场的品牌竞争力和国际形象,给权利人带来极大的声誉与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
推荐理由执法机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各部门通力合作是本案成功的关键:1,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及时组织诸暨市质量监督局、诸暨市公安局进行联合查处行动,现场掌握了大量证据,为行政案件司法移送奠定了基础.
2,宁波海关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他们在得到我司提供的信息后,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及时阻止了假冒产品流向海外市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是成功地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关键.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8案件4: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安普、康普产品申请会员/权利人: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美国康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起通过电子邮件群发系统,向国内外客户推销各类低价且涉嫌假冒的布线产品,对这些侵权产品的商标持有人造成极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
投诉/举报日期2006-4-17受理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协办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推荐受奖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执法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在接报后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制定了缜密的侦查方案,秉公执法;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将犯罪嫌疑人冯居杰、任荣新、李永祥、厉渊绳之以法.
处理结果1.
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金乔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大量假冒网线)的冯居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上海金乔线缆有限公司(向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假冒网线的生产商)的任荣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
上海剑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金乔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大量假冒网线)的李永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
上海繁阳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金乔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大量假冒网线)的厉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过电子邮件群发系统推销假冒产品的.
相较于其他传统的推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9销模式,这种方式影响面更广、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国内外员工及国内外销售代理也同样接到了电子邮件,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泰科电子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伤害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在处理案件期间,及时清除了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涉嫌侵权的内容,立即停止了其侵权行为,减少了损害的扩大.
在侦查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期间,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发现了一个横跨江苏、上海、浙江"两省一市"的假冒产品生产、销售网络,包括上海金乔线缆有限公司、上海银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剑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繁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厚泽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沪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无声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等.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灵活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审计收集犯罪证据,查清了侵权产品销售总量,并在闵行检察院的支持下,严惩了犯罪嫌疑人,追究了他们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的一系列行动对上海及周边地区的假货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威慑了不法分子.
推荐理由1,一起通过互联网络销售假冒产品的刑事案件;2,成功地摧毁了整个销售网络3,通过司法审计的手段固定了销售证据并以此成功地追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4,本案已经获得了上海市2006年刑事精品案件二等奖.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0案件5:汕头地区制售假冒柯达胶卷及印制假冒柯达注册商标标识案申请会员/权利人: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2004年初至2005年,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及仙城镇两个地下无名工厂在未经权利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非法印制"柯达"、"富士"胶卷包装盒的活动.
在对以上地下工厂的深入调查和密切追踪过程中,权利人发现了包括制造假冒柯达胶卷的地下工厂、成品组装点、销售点遍布全国12个省市销售点在内的庞大制假售假网络.
调查历时一年半,涉及地区包括广州、佛山、汕头,北京、石家庄、青岛、西安、成都、义乌、杭州、武汉、长沙共12个地区.
涉案的假冒产品数额之大,目标之多,范围之广,在权利人近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实属罕见.
投诉/举报日期2005-8-23受理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汕头市公安局、协办机关广州市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白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海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受奖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办案/执法情况1.
因此案涉及目标众多,网络庞大,关系盘根错节,涉及多个省市,引起了公安系统自上而下的高度重视.
2005年8月,在公安部督办、广东省公安厅协调下,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等9个执法单位密切配合,全面展开了对此案的调查、查处及侦破工作.
2.
在对涉案目标展开翔实调查的基础上,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和周密布署.
2005年8月23日上午9点,9个执法部门通力配合,同时对包括假冒柯达胶卷地下工厂、仓库及窝点在内的6个主要涉案目标实施了准确、有效的打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1击.
3.
犯罪嫌疑人杜元宏、叶芝健、林喜足被当场抓获.
4.
从杜元宏、叶芝健处缴获假冒胶卷53,340卷,假冒胶卷包装盒19.
8万个,共价值人民币743,030元,从林喜足处缴获假冒柯达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共计51.
65万件.
此外,在广州市海珠区、佛山市棠涌区等多个窝点的行政查处中还查获了大量假冒柯达胶卷及包装盒.
处理结果一、被告人杜元宏范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叶芝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人林喜足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缴获的胶卷包装盒51.
65万件予以没收.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本案涉及目标众多、关系复杂、覆盖地域广泛、造假者经营时间长、非法制造假冒产品数额巨大.
仅杜元宏、叶芝健一处查获的假冒产品涉案金额就高达74万人民币,是近年来柯达公司查处的最大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
本案刑事查处和行政查处相结合,跨系统、跨地区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特点和优势,确保了整个案件的打击力度.
本案被广东省公安厅列为"山鹰行动"重点案件.
3.
本案对主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实刑(参见处理结果一、二),这在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中,实为鲜见.
推荐理由1.
本案对主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实刑,这在当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中,实为鲜见.
2.
公安、技监等执法部门跨系统通力配合,多方收集犯罪证据,对制售假分子形成立体打击,并将多个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
3.
准确锁定目标,精心布局策划,彻底摧毁了一个制售假冒注册商标胶卷的大型网络.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2执法单位对重点目标和多个关联目标进行了深入翔实的调查,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周密的部署,成功打击了从印刷包装到制售成品的整个制假网络.
尤其是一举从源头上端掉了制假网络的上游工厂,有效制止了假冒"柯达"产品大规模的流入市场.
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有突出贡献.
4.
不畏险阻,尽忠职守,对犯罪分子彻查到底.
汕头市公安局公安干警在查处陈店印刷厂时,在现场遭遇到该厂厂长之父陈某纠合的上百人的围攻.
事后,陈某为使其子逃避法律制裁,还动用其复杂的关系网,给相关执法人员施加压力,甚至对案件负责人家属进行人身威胁.
面对来自多方的危险和压力,执法机关坚决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绳之以法.
在此期间,纠集闹事的陈店印刷厂厂长之父的村长职务由汕头市政府出面予以撤销.
5.
此案在其他地区派生出多个大案对该假冒网络的查处形式和力度上多管齐下,分情况进行了刑事和行政查处.
除了广州、汕头、佛山的同步查处外,此案还派生了其他几地的行政及刑事查处.
其中,义乌公安及工商联合出动进行查处,缴获了数量巨大的假冒胶卷及包装盒;石家庄地区2005年和2006年两次对假冒窝点予以查处,2006年的查处由技术监督局移交公安进行查处,将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经石家庄法院审理,判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该案是石家庄市第一例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的案件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3案件6:查普斯多行动申请会员/权利人:葛兰素史克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1.
2004年10月,葛兰素史克安保部着手调查一起仿冒葛兰素史克产品的几名嫌疑人,其涉嫌通过复杂的互联网从中国向非洲,亚洲及中东销售假药.
经过前期秘密采购Ampiclox,Amoxil,Panadol,证实了假药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大量涌入西非及中东市场.
2.
公安部经侦局的高丰全权负责此案的调查,赵斌(高丰的副手)负责与天津市公安局协调,而天津市公安局的李杰则负责案件的具体操作.
3.
通过调查得知:嫌疑人每次只生产仅仅100万片的少量假药,并向世界各地贩卖.
主要犯罪证据的取得是通过一段时间的侦察,秘密购买少量药品而积累起来的.
通过接触,了解到王福刚(MichaelWang)及他的商业伙伴是这起假药案件的背后组织者,假药是通过河北的一家进出口公司出口的.
4.
可以确定的是假药Ampiclox,Amoxil,Panadol是位于河北邢台的明神制药厂生产的,对假药的检验表明:根本不符合葛兰素史克的药品标准.
5.
2005年6月10日,星期五,天津警方秘密扣押了主要嫌疑人王福刚在天津码头仓库里的装有假Panadol的货柜,这样,王被羁押.
他的营业场所同时被搜查,而他的经理米大全也被抓获.
警方查获了王福刚的销售记录,他不得不向警方交代了他们仿冒葛兰素史克的产品,然后卖往国际市场,包括非洲,中东及亚洲.
6.
天津警方同时搜查了河北邢台的明神制药厂,这是一家私营的合法企业,生产国产药品供应国内市场,同时也仿冒跨国企业的药品,供应国际市场.
2005年6月12日的搜查,从大量废弃物中发现了"肠虫清"(治疗肠内蛔虫)的包装锡箔,同时账本也记录了此工厂曾大量仿冒葛兰素史克及其他公司的产品.
投诉/举报日期2005-6-15受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经侦局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4协办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推荐受奖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办案/执法情况天津市公安局积极努力,深入调查,结果良好处理结果这次在中国的行动打掉了一个较大的制造假药企业及销售假药网络,锐减了假药流向国际市场,对全球的患者有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警方确认并摧毁了位于河南的假包装印刷厂,该厂不但生产假Panadol的包装,也生产其他厂家的假包装,17个刻录体被没收.
而米大全和王福刚也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如下:米大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王福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官考虑了王的立功表现,在被羁押17个月后,王没有再被深入追究.
虽然两人在宣判后被释放,但他们都被关了17个月,对社会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
邢台明神制药厂:通过王福刚的交代,明神制药厂就是幕后的假药生产厂家,在邢台警方的配合下,天津警方搜查了明神制药厂,并获得了充分的证据.
最后,河北邢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罚款100,000元人民币.
这个成功案例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中央电视台的宣传,体现了天津警方的高超的专业手段,及打击假药,保护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决心,同时也提出了对通过互联网买卖假药的问题.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在公安部的支持及天津市公安局的努力下,打掉了一个跨国假药组织,销售假药的公司,假药的印刷工厂及制造假药的工厂.
这次行动,受到了包括中国中央电视台等海内外媒体对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极大关注.
推荐理由公安部的大力支持,天津市公安局积极努力,超凡专业的侦察手段,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5案件7:房山假药案申请会员/权利人: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犯罪嫌疑人,伙同其同伙在北京房山区医院通过以假药换取真药的方式换得20盒真品贺普丁药.
贺普丁是我公司生产的治疗乙肝的药品.
20盒真贺普丁的市场价格约为4400元人民币.
在该犯罪嫌疑人完成以假换真的行为后,被当场抓获.
投诉/举报日期2006-3-18受理机关2006年9月14日,房山区检察院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协办机关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房山区公安局推荐受奖机关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执法情况根据上述事实,房山区公安局,房山区法院和检察院密切配合,深入调查,正确施用法律,本着严厉打击贩卖假药分子,实施震慑作用的决心,认定该换假药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犯罪.
处理结果被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金.
没收20盒假药.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尽管本案被告的非法所得金额为4400人民币,但是刑事处罚的力度非常大,法院对其不仅判处了一年的实刑,而且并处5000元罚金.
我们知道由于处方药的销售途径比较特殊,因此,假药买卖分子已经转向新的犯罪手法,即通过以假换真的方法流通假药.
换假药的案件数量在过去几年大幅攀升.
但是由于涉案金额较低,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执法机关几乎没有十分有震慑力的判决.
这也造成了换假药分子的有恃无恐.
本案的判决树立了一个很好的判例.
传递给假药分子一个信息:即使换假药的非法所得数量较少,如本案中的20盒假药约4400元人民币,也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对假药买卖分子的震慑力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6是很大的.
推荐理由本案中不高的犯罪非法所得,却被处以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实刑加罚金,对造假分子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在换假药这种形式日益增加的时期,这个判决树立了一个优秀判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7案件8:杨永胜销售假冒高尔夫用品案申请会员/权利人:高尔夫行业工作组(Acushnet,Callaway,Cleveland,Karsten-Ping,Nike,TaylorMade)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被告人杨永胜在上海地区大量批发销售假冒世界知名品牌的高尔夫用品(包括假冒"CALLAWAY"、"CLEVELAND"、"NIKE"、"PING"、"TAYLORMADE"、"TITLEIST"等美国高尔夫品牌),销售范围广范,严重扰乱了上海地区的高尔夫用品市场,给品牌所有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及声誉危害.
投诉/举报日期2006-2-22受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协办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推荐受奖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办案/执法情况上海市工商局长宁分局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对杨永胜所租住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假冒高尔夫行业工作组各成员企业的假冒高尔夫用品,包括球杆、球包、球及服装,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估计总货值达到人民币471万元.
长宁区分局立即将案件移送长宁公安分局进行刑事立案.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申请,并引用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对所查获的产品进行估价,以及采用"犯罪未遂"的概念对犯罪嫌疑人杨永胜提起公诉.
长宁区人民法院不仅认定了被查处产品的市场价值达到人民币471万元,而且认定杨永胜储存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待销售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虽依法应减轻处罚,但仍然应予以刑事处罚.
处理结果被告人杨永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8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检察院和法院充分理解刑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原意,大胆运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采用了以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评估假冒商品标准,并在未能查获已销售商品记录的情况下运用"犯罪未遂"的概念给予被告人以实刑的刑事处罚,解决了当前困扰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两个最为重大的困难和问题.
2、本案中各主办部门完全严格依法办事,程序清楚透明,办案效率及质量高.
3、品牌所有人的维权成本极低.
本案中品牌所有人仅仅支付了调查公司在投诉前的调查费用,在此后的整个办案过程中,除了提供必须的法律文件外,未被要求提供任何其他资助或协助,也没有采取任何游说活动.
推荐理由检察院和法院充分理解刑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原意,大胆运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采用了以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作为评估假冒商品标准,并在未能查获已销售商品记录的情况下运用"犯罪未遂"的概念给予被告人以实刑的刑事处罚,解决了当前困扰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两个最为重大的困难和问题:假货的价值评估;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商品的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假冒高尔夫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有着巨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假冒高尔夫球杆的零售价是真货价格的十分之一甚至更低,网上销售除外).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19案件9:对一个在深圳作案的假冒团伙的刑事打击申请会员/权利人:IntelCorporation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深圳市瑞鑫金科技有限公司("瑞鑫金")是一个拥有300余名雇员且非常老道和有组织的假冒团伙,自2004年3月起从事制造销售假冒英特尔CPU散热风扇.
瑞鑫金控制了从生产制造、装配包装到运输分销的一整套假冒操作活动.
该侵权人曾经受到两次行政查处但依然继续其侵权行为.
该侵权人曾私自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货物上的封条撕毁、转移并将该批已经查封的且仍贴有被侵权商标的大部分侵权货物出口境外.
该被查获的假冒产品原计划出口到包括埃及和土耳其的境外国家,而这种假冒商品已陆续蔓延到世界上其他国家.
但终端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假冒商品时并不了解它们是假冒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伪劣的电脑配件将导致电脑功能故障并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尤其是,假冒的CPU散热风扇无法正常冷却电脑,从而导致CPU(此为电脑最昂贵的部件)过热甚至烧毁.
过热的电脑在有些情况下会引起火灾并导致人身伤害.
投诉/举报日期2004-8-1受理机关宝安工商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执法情况2004年3月24日,深圳宝安区工商局根据英特尔公司的投诉对瑞鑫金进行了查处,查获4,895件标有"INTEL"注册商标的CPU散热风扇.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英特尔公司的另一个投诉,于2004年11月4日从该侵权人处查获大量假冒产品,包括21,564件标有"INTEL"商标的CPU散热风扇和13箱标有"INTEL"商标的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0塑料包装物.
经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和深圳市工商局宝安区分局认定,查获产品价值总额达人民币795,930元.
在查扣行动中还发现了瑞鑫金假冒其他著名IT品牌的证据,包括Sony和Microsoft.
根据有关资料,瑞鑫金生产的两货柜假冒产品在2004年分别被埃及和土耳其有关部门截获.
在土耳其,涉案的进口商遭到当地公诉部门的刑事起诉并最终获罪,而且法院要求该进口商到当地税务机关接受审计.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海关组织区域情报联络中心在整个行动中联络协调各国海关当局,在此次跨境合作行动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处理结果2006年3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瑞鑫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另一瑞鑫金销售主管仅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这种轻判可能跟她在判决时怀孕有关.
此判决在该女性案犯分娩后延期执行.
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在本案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进行了公诉.
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显示出了极高的职业水准.
本案件影响广泛,被多家中国网站,以及被包括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和宝安日报在内的地方媒体报道.
对本案的调查还发现了另一个在深圳的制假售假者-康博尔公司.
深圳市检察机关目前正在进行针对该公司老板的刑事公诉审查工作.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经过多年努力,本案是中国境内第一件成功判决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假冒微处理器部件的刑事案件.
由于声称案件情节不够严重或者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此前一直拒绝英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1特尔将侵权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要求.
2.
本案展示出了包括工商、质监、公安、检察、法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之间的罕见的通力配合,体现出了这些机构的职业精神.
本案也显示了这些机构在CPU部件领域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决心.
此前对该领域的假冒活动并未引起各界的重视.
3.
本案涉及到一个跨境的假冒网络,不仅在中国,在埃及和土耳其的侵权人也被查处和逮捕.
4.
两次查处行动中查获的假冒产品总值达到人民币795,930元,远远超过中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单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许多案件中,假冒者往往采取措施来确保在现场不会一次性保留超过刑事追诉标准的货物量,甚至有时即使有大量假冒品被查获,也很难使执法机构接受并相信真正的货值.
5.
本案侵权人肆无忌惮的假冒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该侵权人在被工商和质监部门查处后,依然进行侵权行为,甚至于进一步将被查扣的假冒产品出口境外.
此等肆无忌惮的制假售假行为以及侵权人目无法纪的态度说明,仅仅行政处罚是无法对本案侵权人造成任何威慑力的.
6.
本案中,能够功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有关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成功排除了地方行政保护主义的干扰.
7.
本案是英特尔公司首次在中国使假冒其世界知名品牌的犯罪分子最终被绳之以法的案件.
推荐理由这是第一个有关"INTEL"假冒产品的成功的刑事诉讼案件,而且展示了包括工商、质检、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在内的多个部门间罕见的通力协调和配合.
另外,侵权人肆无忌惮的假冒活动以及跨境假冒网络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与众不同.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2案件10:苏拉杰、李旭耀等生产、出口假冒强生、宝洁、汉高、拜尔斯道夫公司注册商标商品案申请会员/权利人:Johnson&Johnson/P&G/Henkel/Beiersdorf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1.
本案假冒商品涉及强生、宝洁、汉高、拜尔斯道夫公司等多家国际著名公司的多个品牌,"Johnson'sbaby"、"Johnson&Johnson"、"Stayfree"、"head&shoulders"、"Fa"、"Nivea"等注册商标.
2.
2004年9月28日是中秋节,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经侦支队根据强生公司举报,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商品,包括:(1)强生成品501件,原料93桶,强生空瓶6600个,注册商标标识279000件,强生外纸箱660个,(2)宝洁成品3000多箱,(3)带有Nivea标识的原材料75000多只,(4)汉高"Fa"注册商标标识128000个,"Fa"成品216支;2004年10月28日,上海海关根据上海警方通报,查获大量申报出口的假冒商品,包括:(1)强生公司Stayfree品牌卫生巾570箱(60包/箱)、(2)假冒拜尔斯道夫公司Nivea品牌化妆品250箱(200罐/箱);2004年11月14日,徐汇分局经侦支队干警现场查获假冒强生婴儿香波、沐浴露成品4066箱及大量原、辅材料.
3.
本案涉及的假冒商品均系假冒上述公司海外公司产品,全部用于出口.
经法院认定的证据表明:从2004年4月至2004年9月间,已有9批价值人民币144万元的假货出口到美国、英国、比利时、荷兰等国家.
投诉/举报日期2004-9-28受理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经侦支队协办机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徐汇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上海海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推荐受奖机关徐汇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上海海关、上海市公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3安局经侦总队办案/执法情况2004年9月28日,徐汇分局经侦支队抓住中秋节的有利时机,连夜出击,连续作战,先后捣毁了位于徐汇区的印刷厂和位于浦东新区的地下工厂,查获了大量假冒产品.
公安机关及时成立了专案组,决定暂不打草惊蛇,严密监控主要造假犯罪嫌疑人李旭耀、姚斐夫妇,放长线、钓大鱼,经营此案.
10月28日、11月14日,在侦控中获取重要制假情报,连续成功查处李旭耀大规模制假、售假行为.
经过慎密侦查,掌握了英国人苏拉杰在香港设立公司、在国内大肆组织造假的证据,并在苏拉杰入境后,及时将其抓获,成功获取其组织造假的铁证.
徐汇区人民法院另案追究了非法印制389,700件(套)注册商标标识的法人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经过行政听证,上海海关依法追究了上述假冒商品出口代理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
至此,一个由中国境内外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在国内疯狂组织造假、多次组织假货出口欧美国家的跨国境犯罪团伙及其网络被彻底摧毁.
处理结果2005年11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苏拉杰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获刑4年,罚金20万元并处驱逐出境;(2)李旭耀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万元;(3)姚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3年,缓刑4年,罚金15万元;(3)孙志辉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2年,罚金10万元;(4)钱一平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2年,罚金10万元;(5)夏树明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1年零6个月,罚金5万元.
上述被告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
2006年3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月25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上海凹凸彩印总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罚金20万元;(2)王国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4金5万元.
2006年3月21日,上海海关对代理出口的上海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处以2.
7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多家世界知名化妆品公司产品被假冒,数量巨大危害严重.
仅假冒"Stayfree"卫生巾的真菌数就超标近9倍,细菌则无法计数.
涉及"Johnson'sbaby"、"Johnson&Johnson"、"Stayfree"、"head&shoulders"、"Fa"、"Nivea"等众多跨国公司的知名品牌.
2.
假货多次出口到欧美国家,影响恶劣.
犯罪嫌疑人构筑了庞大的假货国际流通网络,9批假货出口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比利时、荷兰等数个国家.
3.
主观恶性深.
犯罪分子大肆组织假货生产并出口,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疯狂组织大批量假货生产、出口.
4.
案件经营的典范.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没有轻易收网,而是严密监控,精心经营,等待时机.
利用各种合法侦查手段,艰苦而巧妙地抓获自境外下假货订单的幕后黑手.
5.
"全程打击"的范例.
在中国彻底摧毁了整个跨国境假货流动的犯罪网络,从假货的国际下单者、实际生产者、商标标识印制者到假货出口代理公司全部受到法律的严惩.
6.
法院判决准确适用中国法律,境外下订单者依法受惩处.
鉴于此案国际买家的证据现状,法院依法创造性地以"上海港为苏拉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预备地"确认了该案的案件管辖权及刑事判决依据,假货的国际买家苏拉杰也被苛以实刑及大额罚金,可谓罚当其罪.
是打击境外"下定单者幕后黑手"的创举.
案件侦破、判决后,新闻媒体给予大量的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推荐理由1.
受理方面: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主动放弃与家人团聚的机会,果断选择中秋节查处目标印刷厂,继而转战浦东机场镇造假现场,一举查获制假机器、假冒J&J及大量P&G、Nivea、Fa商标的产品,办案民警坚持到深夜才撤离现场.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5第三次查处行动,办案民警直到凌晨四点才撤离现场.
2.
组织保障方面:执法机关抽调总队经侦、技侦、支队经侦、刑侦成立30多人的专案组.
3.
侦查方面:多次召开专案讨论会,深入挖掘线索,经营案件,安排周详的技术侦察及内外线监控.
为10月28日上海海关和11月14日浦东查处行动奠定了基础.
办案过程细致周全,发现并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4.
抓捕方面:做好主犯妻子的思想工作,巧妙安排,依法抓捕境外犯罪嫌疑人苏拉杰.
5.
取证方面:对案件重点倾斜拨出人民币近30万元办案专款,主动出击,6支取证队伍奔赴香港、南通、广州、淮阴(三次)等六地调查取证.
6.
商标非法印制方面:严格依法办案,另案追究了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者的刑事法律责任.
7.
程序方面: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牢固证据锁链滴水不漏.
8.
处罚方面:该案的当事人除姚斐确有立功表现判处缓刑外,其他当事人,皆苛以实刑及大额罚金.
可谓宽威并济,罚当其罪.
9.
荣誉方面:专案组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集体二等功,主要办案民警荣立个人二、三等功和嘉奖.
该案入选上海市2006年度十佳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10.
出口方面:在上海海关的鼎力支持下,找出了苏拉杰、李旭耀等成功出口9批约143.
9万元假货的证据.
虽遭多番挑战,上海海关将此案办得滴水不漏,依法追究了出口代理公司的法律责任.
11.
影响方面:仅法院确认的涉案金额已达人民币206万元,被公安部"山鹰行动"列为十大督办案件之首.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6案件11:侵犯"LACOSTE"及"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会员/权利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2006年2月,当事人陈良武被发现在北京金开利德服装批发市场销售假冒LACOSTET-恤衫.
通过对其进行调查,发现其在市场附近租用了民房并储存了大量假冒LACOSTET-恤衫及标有其他国际知名品牌(BURBERRY,BOSS等)的服装产品.
投诉/举报日期2006-3-10受理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办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推荐受奖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执法情况2006年3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局西城分局对陈良武位于金开利德服装批发市场的摊位及其租用的民房进行了查处,查获了24828件假冒LACOSTET-恤衫及大量标有其他国际知名品牌的假冒服装产品.
因案件涉案案值巨大,被正式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随即陈良武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2006年11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当事人陈良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北京市场上售假的问题已成为热点问题,北京市政府、甚至更高层机关对这一严重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2.
公安、工商执法机关在查处行动前合理布署办案力量,同时对陈良武位于北京金开利德服装批发市场的摊位及在附近租用的民房进行了检查并予以查处,使得大量证据在检查过程中被发现.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73.
在检查行动后,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证实了陈良武长期为北京许多服装批发市场提供假冒服装.
所有侵权产品被当场扣留.
此次查处这一假冒产品源头,切断了假冒LACOSTE等品牌产品的来源,清理了北京的服装批发市场.
4.
此案自查处之日起四个月内就顺利通过检察机关审查并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直接判处有期徒行二年六个月,无缓刑.
5.
3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召开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处理大会,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公开处理,秀水、雅秀、五道口服装百货市场被列为典型.
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在会上宣布了近几个月以来北京市工商机关查处的10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情况,其中包括陈良武一案.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推荐理由推荐此案的主要原因是该案的判决结果具有威慑力.
目前仍然有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虽然权利人、行政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各方经过共同的努力将侵权人送上法庭,但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
当事人往往被判无罪或仅被判处缓刑.
而在此案当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判决,实为应当被效仿的楷模.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8案件12:深圳小护士造假案(小护士系法国莱雅公司品牌)申请会员/权利人:法国莱雅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2005年至2006年间,深圳澳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特伟、深圳市金发印刷有限公司共同制售假冒小护士系列产品.
当事人刘特伟在接到澳嘉美公司的订单后,遂找到金发印刷公司,由刘特伟提供小护士产品包装盒的菲林,金发印刷公司负责印制假冒小护士包装盒,刘特伟将印刷好的纸盒运至其租用的深圳市奥特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车间进行后续加工,再将假冒小护士包装盒提供给澳嘉美化妆品公司,生产假冒小护士产品成品.
投诉/举报日期2006-3-29受理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协办机关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受奖机关1.
深圳市公安局2.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案/执法情况1)2005年12月初,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田分局得到线报:深圳奥特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小护士包装盒.
通过深入调查,最终确认了奥特美公司的车间内有工人在加工假冒小护士包装盒.
2005年12月26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田分局对奥特美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0万支假冒小护士包装纸盒.
2)由于涉案的假冒包装数量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田分局遂将此案移交给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立案后即刻对刘特伟进行讯问,刘特伟口头供认假冒包装盒是受深圳澳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印制的,并且深圳金发印刷公司也涉嫌印制该批包装盒.
3)于是,深圳市公安局对金发印刷公司和澳嘉美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由于刘特伟被公安机关拘留,金发印刷公司、澳嘉美公司此时也停止了假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29冒小护士产品的生产.
因此,深圳市公安局对奥特美公司、金发印刷公司员工进行探访和多次调查,终于收集相关证据并于2006年3月7日拘留了金发印刷公司负责人李锦波.
4)同时,深圳市公安局对澳嘉美公司布置长期监控,终于在2006年3月29日,发现澳嘉美的造假行为,并联合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澳嘉美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获15,279支假冒小护士产品成品和34万多支包装盒和菲林.
5)2006年7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刘特伟和李锦波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深圳澳嘉美公司及有关负责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1)2006年8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特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锦波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2)2007年1月2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深圳澳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6万元.
被告人罗文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黄天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
被告人梁永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造假行为有组织有规模、造假者分工明确深圳金发印刷厂负责印制包装盒、刘特伟负责包装盒的后续加工、深圳澳嘉美公司则生产假冒产品成品.
2)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严厉打击造假各个环节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0的当事人深圳公安局在接收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交的案件后,通过讯问当事人和刑事侦察,收集证据并在确认造假行为后,对所有涉嫌造假人员进行适时打击.
3)公安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配合,共同打击造假网络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田分局在查处行动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不仅在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即刻移交,并且在公安机关的查处行动中派人配合.
推荐理由1)成功打击了造假网络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所有涉案当事人都被彻底打击,根治了一个造假网络,同时有效制止了假冒小护士产品流入市场.
此案较单个刑事案件更有打击效果和影响.
2)公安机关执着办案、深谋远虑的典型案例此案中公安机关从加工假冒包装的造假者刘特伟出发,通过深入彻底的调查摸清了一个假冒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和当事人,惩处了全部造假者.
3)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的典型案例此案中,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机关不仅在查处行动中,更在后续调查取证中相互配合,积极打击造假者.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1案件13:毛聪等三人假冒微软注册商标案申请会员/权利人:Microsoft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盗版销售组织销售了价值为3267839.
49元人民币的微软盗版产品投诉/举报日期2005-10-10受理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大街派出所协办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预审处推荐受奖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办案/执法情况一、立案侦查阶段:2005年10月,经过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长期对侵犯微软产品市场的监测,确认位于北京海淀区长春桥的北京聪慧神州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在大量销售高端盗版微软软件.
随后确认,以毛聪、金亚龙、朱学芳(毛聪妻)为首的一个高端盗版产品销售组织,以毛聪注册成立的两家公司为掩护,利用其销售渠道大肆销售盗版的微软软件.
10月10日海淀分局中关村大街派出所接举报后,即抽调精干警力对该公司展开侦查.
调查中发现:毛、朱在位于该公司不远的其所购锋尚国际公寓地下室内存放有大量盗版微软产品.
为使人赃俱获,PSB侦察员增派人力对库房进行监测.
PSB的辛苦努力和耐心终于得到回报,在朱学芳去地下室取货时被蹲守侦查员当场抓获,同时多名侦查员在该公司抓捕了公司的主要领导毛聪和他的助理金亚龙,并当场发现大量盗版的微软产品、包装工具、说明书及商标标识.
经查,毛等三人现场查获及既往销售的盗版微软产品市场零售价格大约为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这些产品如果流向市场,将造成微软公司超过数亿元人民币的市场份额的流失.
毛聪等三人以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抓捕后,海淀警方进行了近一年的补充侦查工作,对这个盗版销售组织在北京上海广州境内不同地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2区的下游销售渠道和深圳的上游供货商进行证据搜集工作.
他们的彻底调查最终查清了下游销售渠道和上游供货商,使本案完成的天衣无缝.
二、审查起诉阶段经对毛案的多重研讨,海淀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主诉检察官庄伟及吕国玉检察官改变了原"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起诉意见,对本案作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公诉意见,于2006年10月26日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三、诉讼阶段2006年11月9日,法院对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维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公诉意见,对三犯依法判决.
对判决结果,三犯均未提出上诉的请求.
处理结果毛聪、金亚龙两犯在确凿的证据下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4年有期徒刑,罚金30万元;朱学芳(毛聪的妻子)因在哺乳期,判二缓三,罚金10万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案件影响大:此案的侦查和取证,尤其是对毛聪的供货商以及买家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工作,调集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不同部门的警力;这个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明罪犯的违法所得,因此这是严格从该团伙的供货商和购买者处取得的证据.
警方对该团伙销售交易记录进行了多次的调查.
这些从毛聪个人电脑、所有相关涉嫌文件和记录中发现的记录都是经过密码保护的.
调查人员不得不将记录送到公安局的网络部门进行破译,以便分析工作的进行.
对该团伙的销售行为以及其上下家的认定工作严格的依靠这些分析.
记录显示从2004年起,该团伙已经向至少10家下游渠道购买者提供了平均每月80万人民币的假货.
2、处罚力度大:是目前对于售卖高端盗版软件而引发犯罪的最重惩处;3、案件定性争议大:该案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对查扣盗版产品的"价值"计算,为此进行了多重论证,对销售记录的多重分析以及对上家、下家的持续调查和证据搜集等工作.
最终PSB和检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3察院参与人员克服了这个困难.
4、典型性强:这个案件给执法部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推荐理由1、围绕对此案的定性在全国知产界、版权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展开多轮的讨论.
对于此罪数形态的认定,最终以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落下帷幕.
在随后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起到判例的作用.
2、作为该案件的结果,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和相关人士组织了专题研讨,对"复制发行"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询.
该案得到了工商、执法部门、检察院、司法部以及学术机构的高度重视.
3、此案嫌疑人一经抓捕,即引起"全国扫黄打非办"的重视.
该部门领导给预了高度重视并决定将该案定为2006年扫黄打非重点案件.
4、该案迫使华北地区、华东地区盗版软件市场暂时的沉寂,对中关村这一最大盗版销售商的落网,震惊了全国微软经销商和业界人士.
个别的盗版品种在长达半年时间限于市场无货的境地.
5、"全国十佳检察官"海淀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主诉检察官庄伟及吕国玉检察官,基于精湛的专业知识以及认真的考虑,共同作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公诉意见,并最终成功地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4案件14:陈富强、吴军、吴小军非法复制发行微软软件案申请会员/权利人:Microsoft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罪犯在未获得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伪造授权书,以此委托光盘生产厂家以盈利为目的制造盗版微软光盘并销售,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权益投诉/举报日期2005-2-1受理机关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三支队协办机关天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推荐受奖机关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三支队办案/执法情况一、立案侦查阶段:2002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富强(主要盗版者之一和北京一个盗版团伙领导者)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让其团伙成员之一被告人吴军为其非法复制高端产品MicrosoftSQLServer2000数据库软件.
后被告人吴军又委托另一被告人吴小军复制上述软件.
在没有取得商标和著作权人的授权下,被告人吴小军仍委托天津市民族文化光盘有限公司复制了MicrosoftSQLServer2000数据库软件光盘2000张.
上述2000张软件(每张零售价格约27,900元人民币),如果完成复制并当作正品销售,将价值55,790,000元人民币.
2004年11月22日天津公安机关收到版权和著作权人的举报并开始着手调查.
2005年由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第三支队协同天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执法人员对"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调查显示该公司收到过一份伪造的授权书,由吴小军签字并加盖了他的公司"北京同方晓军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
伪造的授权书声明委托该光盘厂生产2000张SQLServer2000软件.
2005年3月29日,通过蹲守,锁定吴晓军居所、单位(包括一个北京盘古菁英存储技术有限公司)等长期调查工作,逮捕了侵权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52006年11月29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诉讼阶段:2006年12月7日宣判.
处理结果判决结果为,盗版侵权行动主谋陈富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四年的刑罚是迄今同类犯罪中最重的刑罚之一.
吴军,犯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1年两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
5万元.
吴晓军,犯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
12月19日本案判决生效,目前陈富强押送原籍河南新乡监狱服刑、两吴于天津服刑.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尽管办案机关分处北京和天津两地,经过在两地之间的大量往返,本案主办机关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三支队探员,侦破此案过程中锲而不舍,不漏掉任何线索,通过对罪犯在北京的长期监视,最终逮捕了本案所涉及的主谋陈富强.
此案表明,像这样的组织盗版者,他们虽然以北京为基地,却为了躲避检查,委托外地公司生产盗版光盘.
这些狡猾的罪犯不仅仅自己生产高端盗版产品,还伪造文件欺骗合法的光盘生产厂家为他们生产,对中国光盘工业的声誉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曾经于2005年以同样罪名被抓捕并服刑的幕后主谋陈富强,被发现也参与了近期的案件.
天津市公安局已经根据判决对其重新逮捕,并从原服刑地押回天津审判.
所以尽管目前正在服刑,他还是再次受到了另外单独的惩处.
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被维护了.
推荐理由1、执法机关广泛参与:本案涉及北京及天津两地的执法机关相互协作,尤其是天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三支队,办案人员付出了大量的努力,长时间,多次出差以应对不同的管辖,以认真负责的严谨态度,极大的努力调查此案,最终将罪犯抓获.
2、处罚力度大:4年有期徒刑是同类高端盗版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6软件销售案件中最重的处罚之一.
盗版高端软件意味着欺骗了实际上购买正版产品的忠实用户.
3、典型性强: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反映了执法机关对于中国盗版打击的严肃态度,尤其是不满足于对罪犯因之前类似罪行的判处,更严格追求法律的公正性.
这给盗版者和假冒者们以警示: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会为他们犯的每一个罪行受到惩罚,而不是就一案处罚后,其他类似罪名得以免除.
在随后的知产犯罪案件中,起到判例的作用.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7案件15:莆田鸿丰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冒耐克运动鞋案申请会员/权利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被告人龚雪琴和林凤姐(另案处理)曾担任耐克某授权工厂高层管理人员,与被告人李鸿飞在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开办的被告单位莆田鸿丰鞋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标有NIKE商标的运动鞋并且在其仓库内存放假冒耐克运动鞋137,780双.
投诉/举报日期2006年7月14日受理机关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办案/执法情况办案公开透明,执法秉公无私,中央与地方良好合作处理结果被告单位:莆田市鸿丰鞋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李鸿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龚雪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查获假冒商品数量巨大本案中,公安机关一次性查获假冒商品140,180件,其中仅假冒"NIKE"运动鞋就达到137,789双.
这是耐克公司历年来在中国地区查获假冒商品最多的案件,也是公安部在查获假冒服装鞋类案件中查获假冒商品案值最高的案件之一.
2、重灾区中又见光明继福建晋江之后莆田又成为鞋类假冒生产的严重地区,而且地方保护在此地区不断蔓延,此案前的打击行动障碍重重.
此案中,公安部与当地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8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冲破万难,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3、高效的诉讼过程整个案件从查处到审判只经历了5个月的时间,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实属罕见.
推荐理由公安部与地方公安机关的紧密合作,地方法院的速审速决及高额判决,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39案件16:在广东省博罗县对朱方生生产假冒"NOKIA"耳机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起的刑事公诉申请会员/权利人:诺基亚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1)2005年7月,诺基亚公司发现广州通讯市场上有多家商店出售假冒"NOKIA"移动电话免提耳机,该类耳机质量相当差,价钱只是正牌"NOKIA"产品的十分之一左右.
于是,诺基亚公司锁定其中几家销售量较大的门店,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跟踪,找到了设在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的假冒耳机生产窝点;(2)通过调查,诺基亚公司发现位于广东省博罗县湾湖中路125号三楼有一家名为"博罗县石湾镇秦兴电子加工部的造假工厂正在大量生产假冒"NOKIA"、"SAMSUNG"、"SonyEricsson"等知名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2)2005年9月12日,根据诺基亚公司举报,惠州市质量监督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清查,查获了该加工部生产的大量假冒"NOKIA"移动电话免提耳机,假冒"SAMSUNG"S308型移动电话免提耳机,假冒"SonyEricsson"移动电话免提耳机以及生产假冒产品的原材料及模具;(3)经博罗县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7月7日,被告人朱方生在博罗县石湾镇湾湖中路125号三楼开办"博罗县石湾镇秦兴电子加工部"(厂牌冠名:秦兴电子厂),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朱方生.
同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方生雇请了张升等约20名工人到该加工部从事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移动电话免提耳机.
同年9月12日,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诺基亚公司的举报,对上述地点进行清查,查获该加工部生产的假冒"NOKIA"8210型移动电话免提耳机6,330条、"NOKIA"7210型移动电话免提耳机11,200条,假冒"SAMSUNG"S308型移动电话免提耳机2,100条,市场总标值为人民币294,450元.
同时还查获"SonyEricsson"T618型移动电话免提耳机2,500条、生产假冒"NOKIA"移动电话免提耳机的原材料4箱及模具2套.
投诉/举报日期2005-9-12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0受理机关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博罗县公安局协办机关惠州市公安局推荐受奖机关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博罗县公安局办案/执法情况(1)2005年9月12日,接到诺基亚公司投诉后,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造假工厂进行打击;(2)2005年11月,博罗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3)2005年12月15日,博罗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朱方生进行刑事拘留;(4)2006年1月20日,博罗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方生;(5)2006年5月29日,博罗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朱方生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2006年7月12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朱方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非法生产假冒手机配件涉及受害权利人众多.
本案涉及NOKIA,SAMSUNG,SonyEricsson等众多知名手机品牌;2、非法生产假冒手机配件数量巨大,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涉案非法生产假冒手机配件共计22,130件,经鉴定总价值达294,450元;3、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密切合作,使得案件得以高效处理,案情得以迅速查明;4、本案中被告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0元.
该判决对造假者科以重刑,并不适用缓刑,对于打击造假者的嚣张气焰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5、本案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本案涉及一个巨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1大的非法生产假冒手机配件工厂,所制造的假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诺基亚公司特为此案向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赠送了"维权先锋,执法模范"的牌匾.
全国各大媒体对此案也进行了大量报道.
推荐理由1、在我国不断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时代背景下,本案对造假者科以重刑,对于打击造假者的嚣张气焰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2、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办理此案中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及时移交案件,使得案件得以迅速处理;3、本案从案件打击到移送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各个执法部门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办案的高效性,为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各执法机关内部协调的融洽性树立了典范;4、本案是各大品牌所有人通力合作的典范.
在本案中,NOKIA,SAMSUNG,SonyEricsson通力合作,为使本案成为一个成功的典型刑事案件作出了不懈努力.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2案件17:董聿煜、徐光杰销售假冒SK-II化妆品案申请会员/权利人:宝洁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侦破西南地区最大的假冒SK-II化妆品经销网络案2005年3月,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协调实施突击行动,捣毁销售假冒SK-II化妆品专柜9个,销售网点6个,仓库3处,缴获假冒SK-II化妆品1900余支(瓶),货值人民币180余万,抓获犯罪分子2人.
投诉/举报日期2004-10-8受理机关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协办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推荐受奖机关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办案/执法情况2004年10月起,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总队通报移送线索,经过5个月缜密侦查,查清了董聿煜、徐光杰在西南地区销售假冒SK-II化妆品的事实.
2005年3月7日,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多名民警,在四川省工商部门配合下,实施突击行动,一举抓获董韦熀、徐光杰等6人,捣毁仓库2处,缴获假冒SK-II化妆品400余瓶(支),货值50余万,财务凭证、帐册一批.
当日,四川省公安厅依法对董聿煜、徐光杰刑事拘留.
3月14日,公安人员又在董聿煜的收货运输部缴获假冒SK-II系列化妆品400余瓶(支),货值62万余元.
随后,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查封董、徐二人在分布四川、重庆、贵州境内销售专柜9个,销售网点一批,缴获假冒SK-II化妆品950余支(瓶),全面摧毁了西南地区最大的销售假冒SK-II化妆品的犯罪网络.
全案共计缴获假冒SK-II化妆品1900余支(瓶),货值金额180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3余万元.
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发现制假源头在广州,遂及时将线索通报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经过近10个月缜密侦察,2006年7,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广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实施突击行动,一举捣毁长期生产销售包括SK-II化妆品在内的近80个品牌假冒化妆品的10处生产和销售窝点,现场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9人,缴获大批各种假冒化妆品,涉案总价值近亿元人民币.
目前,该制假团伙中主要负责人员已被移送起诉.
处理结果2005年8月18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判决,具体判决如下:1,董聿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2,徐光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性质恶劣,伪造海关报关单据,肆无忌惮设立专柜,冒充宝洁公司人员,具有极大欺骗性;2,售假网络跨区域,覆盖四川、重庆、贵州等地;3,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获悉犯罪线索后,敏锐意识到案件性质,主动出击实施打击行动,一举摧毁了西南地区最大的假冒SK-II化妆品销售网络;4,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专业、出色地协调省、市级多个执法部门协同作战,对整个行动的成功至关重要.
推荐理由公安部门从销售环节点滴线索入手,由点及面,积极协作,有效摧毁跨区域的制售假网络.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4案件18:尤福顺等假冒"吉列锋速3"剃须刀案申请会员/权利人:P&G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制售假冒"吉列锋速3"刀头65万盒,案值3000多万元人民币.
投诉/举报日期2004-6-30受理机关台州市公安局协办机关台州市工商局推荐受奖机关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工商局办案/执法情况2004年6月30日,台州市工商局根据吉列公司投诉,查处了台州市黄岩区李则祥家的制假窝点,缴获大量假冒"吉列锋速3"剃须刀及生产工具.
因当事人的制假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台州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并通过长达半年多的侦查,抓获涉案的全部9名犯罪嫌疑人(包括俄罗斯籍经销者吐尔克·哈拉夫).
2006年3月2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06】242号起诉书对尤福顺等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吐尔克·哈拉夫另案处理).
处理结果2006年4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06)黄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尤福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施英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赵旭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方力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蔡海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5被告人李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则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继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台州市工商局在对李则祥的制假窝点进行查处时,发现案情重大,涉嫌刑事犯罪,立即依法向台州市公安局移交此案.
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台州市工商局做好保密工作,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台州市工商局密切配合台州市公安局进行相关证据采集工作.
(2)公安机关大范围联动开展侦查台州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后,深入挖掘此案幕后复杂的制假网络,在长达半年多的艰苦侦查中,分赴义乌、慈溪、温州、深圳等地,追踪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
在此案的侦办过程中,以台州市公安局为主力,各地公安部门全力配合,彻底摧毁此特大跨国犯罪网络.
(3)案件社会影响深远有力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本案的侦破及对涉案人员的依法惩处,沉重打击了制假者的猖獗气焰,予其巨大的威摄力,在当地及全国范围内均有重大影响,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均就此案进行详细报道并给予高度评价.
鉴于此案的重大社会影响和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此案被列入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公安部200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推荐理由(1)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案犯罪集团经长期经营,已编织了一个分工明确的跨国制售犯罪网络,跨及地域广,涉案假冒产品数量、金额巨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铲除了这个国内外造假者、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6经销者勾结的特大犯罪集团(吐尔克·哈拉夫有黑社会背景,并贿赂销售地的政府官员以获取"保护伞"),彻底打击了当地"吉列锋速3"制假者,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吉列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2)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本案是对长期艰苦奋斗在第一线的知识产权保护者的充分肯定和莫大支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巨大财富,将对此领域产生深远影响,有力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7案件19:绍兴公安局"11.
7"特大假药案申请会员/权利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王卫平及其公司生产、销售假冒辉瑞公司和礼莱公司专利产品万艾可、西力士投诉/举报日期2005-8-8受理机关绍兴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办机关绍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受奖机关绍兴公安局治安大队绍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执法情况王卫平被捕,造假窝点、设备、假药等一网打尽处理结果查获制假生产线及工具,收缴假冒万艾可28万粒,假冒西力士140万粒.
制假人王卫平被判有期徒刑10年案件评估案件特点案值达2.
26亿元制假人被重判10年有期徒刑,罚金2百万元公、检、法高效率配合,从公安执法行动到法院判决仅用5个月县、市、省各级公安及药监跨部门快速而成功的协作推荐理由最快、最重的假药罪判决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8案件20:摧毁一个长期重复制售各种品牌假冒电池的制售假集团申请会员/权利人: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株式会社东芝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2003年,目标制假集团被确认大规模生产销售假冒电池.
1)2004年第一次打击2004年3月11日,广州公安局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机场路怡发广场对目标集团的销售店及其分销销售店进行了打击并缴获大量假冒电池(扣押清单附后).
2)重犯在行动结束不久,于2004年7月,目标集团的销售店恢复假冒电池销售.
他们改变了销售模式以逃避打击,不在店内存放大量存货,而是通过客运站直接发送假冒产品给批发商.
经确认,目标给广东、浙江主要批发市场内的大部分销售商长期进行供货,包括:广州和周边地区批发市场和义乌小商品市场.
3)调查从2003年起,一直对该目标进行重点跟踪和监控,经过长期详细调查后,搜集各方面的线索,最终确认目标集团地下厂、仓库以及主要目标人的信息.
4)第二次打击于2005年6月17日,联合潮州公安局和潮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打击.
但因大雨及目标人逃逸,行动不得不取消.
之后,经过对目标集团持续1年多的严密监控,在掌握了确切情报后,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三洋和东芝公司共同投诉下,打击了两个工厂及两个仓库,缴获816,322粒假冒电池和1,509,740个假冒标识.
其中包括61,800粒假冒三洋电池和52,000粒假冒东芝电池,涉及10个国内外电池品牌,包括QBPC成员品牌三洋,东芝,劲量,吉列等.
投诉/举报日期2006-4-18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49受理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机关潮安县公安局、潮安县人民检察院推荐受奖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潮安县公安局办案/执法情况在2006年4月18日,三洋和东芝公司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联合投诉.
有关当局高度重视该案,在详细讨论和对各种因素进行考虑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制订了行动计划并迅速安排打击行动.
4月25日,行动完成,60名执法人员参与了行动.
816,322假冒电池、1,509,740假冒包装标识、半成品以及所有制假设备被扣押.
后经潮安物价管理局估价,所有缴获电池成品及半成品总价值RMB1,808,446元.
经调查,因案件已达刑案标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将此案案情通报潮安县公安局,并要求潮安县公安局进行跟进,此案最终成功移交.
通过法院审理,2名主要负责人被逮捕并判刑处理结果1.
判决2006年10月12日,潮安县人民法院对目标人A处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目标人B处以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相关设备被充公,上缴国库.
2.
媒体报道TV:潮州广电新闻中心报纸:法制日报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度重视案件被评为2006年度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10大案件之一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长期取证和调查,成功摧毁了大型重复制假集团,追究刑事责任该集团在2003年就开始大量制售假冒电池,制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50售假行为隐蔽、组织严密.
但是,权利人始终没有放弃,在充分确认其在行业中的制假危害后,委托专业调查公司对目标进行长达2年的艰苦的跟踪调查,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线索,获得充分证据,终于成功打击并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例是一个运用刑事打击彻底根除重犯集团的成功案例2.
打击行动的全面胜利,同时造成制假者经济损失行动缴获的大量假冒产品涉及10个国内外电池品牌,同时查获所有用于制售假的作案工具手机、车辆、设备等,并最终对相关设备进行销毁或者上缴国库,使制假者不仅受到了行政、刑事制裁,同时也遭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
有效保证执法公正该案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并直接亲临现场督办,潮安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一直秉持严谨、专业的职业精神,一丝不苟秉公执法,终于成功取缔了该制假目标.
该案也对将来权利人在该地区操作打假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
4.
成功移交及刑事跟进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潮安县公安局在协同办案中,充分显示了各自优秀的职业精神,该案例也是广东省潮汕地区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并成功实施刑事跟进的典范.
5.
有效利用媒体报道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联系了当地媒体、报刊,将该案的行动予以曝光,并将案件作为一个反面教材加以宣传,给周边的制售假人员带来了强有力的警戒和威慑作用.
实现了刑事打击和处罚的真正目的.
6.
电池行业工作组会员联合行动制假工厂通常进行多个品牌电池的假冒生产,QBPC电池行业工作组会员的三洋、东芝公司的联合投诉行动增强了打击效果,有力推动了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执法力度,联合行动效果显著.
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度重视案件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2006年度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10大案之一,引起了业内及社会的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51广泛关注和舆论影响,对广东地区的制售假活动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推荐理由1.
该集团从2003年就开始从事假冒生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60名执法人员成功打击了2个工厂、2个仓库,缴获了816,322粒假冒电池、1,509,740片假冒电池标识以及相关假冒生产机器.
案值达RMB1,808,446元.
案件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2006年度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10大案件之一.
2.
彻底根除制售假集团,使制假者不仅受到了刑事制裁,同时也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
潮汕地区行政案件的成功移送刑事案件4.
QBPC电池行业工作组成员的成功联合行动5.
案件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成功遏制了制售假势力.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52案件21:方金宗销售假冒电视机案申请会员/权利人:索尼株式会社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侵权人方金宗被查获销售包括假冒"SONY"品牌在内的各种假冒名牌彩电共计676台.
该批货物经鉴定,价值达人民币166,756元.
该侵权人在被取保候审后,畏罪潜逃长达近一年的时间.
后经警方网上通缉和异地合作,方金宗于2005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抓获并遣送回乌鲁木齐市羁押.
投诉/举报日期2004-11-11受理机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办案/执法情况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根据索尼株式会社的举报和投诉,于2004年11月,从侵权人方金宗的货车和两处仓库查获包括假冒"SONY"品牌在内的各种假冒名牌彩电共计676台.
该批货物经鉴定,价值达人民币166,756元.
2004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方金宗刑事拘留.
2004年12月10日,方金宗在被取保候审后,畏罪潜逃长达近一年的时间.
经警方网上通缉和异地合作,方金宗于2005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抓获并遣送回乌鲁木齐市羁押.
2005年11月18日,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方金宗被正式逮捕.
2006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2006年7月25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预备)判决被告人方金宗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53000元.
涉案的676台假冒电视机被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侵权人主观恶意突出.
(1)侵权人的假冒行为同时侵犯了4个品牌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查获的假冒电视机涉及"SONY"、"LG"、"三星"和"松下"四个品牌.
经鉴定,侵权产品的货值达人民币166,756元,被侵犯的品牌相应的正品价值则高达人民币87万元.
(2)侵权人明知其从广州购进的电视机均为假冒产品,仍然准备将其销售给来自独联体国家的商人.
(3)侵权人在被取保候审后畏罪潜逃,长达近一年的时间.
2.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法行动迅速、准确,并灵活运用网上通缉等措施,与异地公安机关通力合作,成功抓获畏罪潜逃近一年的侵权人.
3.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理采纳了索尼公司的法律意见,准确适用法律,合理定罪量刑.
(1)法院适用了刑法第214条,而不是公诉意见所认定的刑法第140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侵权人进行了定罪.
2006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方金宗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实上,方金宗销售假冒电视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对于上述"法条竞合"情形的处理,两高已经在其《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0条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索尼公司向受理法院提交法律意见指出,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214条,即对方金宗进行追诉更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54为妥当.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过分析,采纳了索尼公司的建议,根据刑法第214条,认定方金宗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犯罪情节等因素,对侵权人判处实刑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适用缓刑.
4.
据了解,本案是乌鲁木齐市2006年唯一的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案树立了新疆地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典范,对在该地区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分子的刑事责任,具有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
(1)新疆地区属于西北边境地区,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常常会遇到跨境问题、民族问题和地方保护主义.
本案成功地将侵权人绳之以法,为将来新疆地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2)侵权人被刑事拘留后,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畏罪潜逃到异地,长达近一年的时间.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坚持不懈,利用网上通缉方式,与外地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终于成功抓获在逃近一年的侵权人,充分体现了人民公安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推荐理由1.
侵权人主观恶意严重,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多个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
2.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不仅查处行动迅速,且通过网上通缉方式,与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异地合作,成功抓获潜逃近一年的侵权人,充分体现了人民公安打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理采纳索尼公司的法律意见,依法纠正了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错误,正确适用法律,认定罪名,合理量刑,且未适用缓刑.
4.
据了解,本案是乌鲁木齐市2006年唯一的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案树立了新疆地区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典范,对将来新疆地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55案件22:南通芭蕾米拉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申请会员/权利人: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这是一起由外籍人士来华独资经营的特大跨国假冒侵权案.
假冒涉及联合利华,宝洁、兰蔻,夏奈尔,鳄鱼和汉高等公司的43个品牌的包装品1630余万个,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
投诉/举报日期2005-3-13受理机关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机关南通市公安局推荐受奖机关上述二家(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市公安局)办案/执法情况南通市质监局和公安局接报后,立即组织20余名警力,于13、14日一举捣毁了这一特大制假窝点.
当场查封了1000多平方的制假工厂和仓库,查扣了工厂内的8条流水线和仓库内43个品牌的假冒包装品1630余万多个.
并抓捕了当事人李亚德.
处理结果原公司董事李亚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公司技术员陈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出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这是一起特大跨国假冒案,因侵权的国际品牌之多,涉案金额之大,被立为江苏省知识产权第一大案,也被公安部通报嘉奖的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暨"山鹰"行动中破获的首例涉外跨国侵权案.
这充分显示了执法机关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能力,也赢得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2,鉴于芭蕾米拉公司现已停业,无法承担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市府公安局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惩戒知刑事诉讼案件CriminalProsecution56识产权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为权利人解决知识产权犯罪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问题提供参考;并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起到了阻嚇作用.
3,该案中,法院援引了我国>及1997年颁布的>在该管理办法未对国际知名商品的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南通市公安局的委托,依法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推荐理由1,此案对长久以来知识产权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以及假货估价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及2,因是一涉案金额之大,假冒品牌之多,社会影响之广的跨国侵权案件.
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57案件23:"骠马"商标侵权案申请会员/权利人: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拜耳作物科学的知名商品"骠马"被江阴凯江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江骠马"冒用,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均与拜耳作物科学的"骠马"产品非常相似.
侵权产品已经被出售,案发时江阴凯江农化仍然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
同时,侵权者擅自分发印有"亚洲最大的骠马生产基地"不实内容的宣传单,误导消费者.
投诉/举报日期2006初受理机关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执法情况在立案调查并查获仿冒产品及其包装物后,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于2006年6月6日下发了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者违法所得并处以与违法所得等值的罚款.
处理结果没收并罚款合计65.
8万元案件评估案件特点骠马是拜耳作物科学公司研制开发的小麦田苗后的选择性除草剂.
具有耐雨水冲刷,对冬、春小麦安全等显著特点,多年来,凭借稳定的产品特性和卓越的选择性除草效果,得到了麦农的青睐.
因此,该产品也成为一些不法企业仿制的目标.
"凯江摽马"使用与拜耳作物科学骠马产品近似的商标及包装装潢对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误导,使消费者及商标的权益者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
另外,该厂家使用"亚洲最大的骠马原药生产基地"字样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江苏省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权者给予了重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58额罚款,据我们估计,愈60万的罚款有可能是2006年农药打假案例中处罚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
江苏省是中国农药生产企业最集中的省份,各种类型的企业混杂,在本省内执行了该起行政处罚,为企图以制假售假、靠冒用知名产品商标和装潢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消除了不法企业可以得到"地方保护"的侥幸心理,为从商标方面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典范作用.
推荐理由1、在农药知识产权侵权案2006度案件中,处罚金额最高;2、在农药生产最大省份对本省企业进行高额处罚,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对稳定农药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59案件24:"锐劲特"商标侵权案申请会员/权利人: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拜耳作物科学公司"锐劲特"5%悬浮剂上使用的图形商标被常州市绿风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进克"仿冒.
假冒产品已经销售给长沙市大方植保有限公司,而后又经大方公司销售给湘潭植保公司.
仿冒拜耳作物科学"锐劲特"商标和包装的"锐进克"及易误导农民购买不含锐劲特中专利有效成分——氟虫腈的仿冒产品,影响杀虫效果.
投诉/举报日期2006-6-2受理机关湘潭县工商局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湘潭县工商局办案/执法情况湘潭县工商局2006年6月5日立案调查,调查取证情况属实后,于2006年9月26日分别向生产厂——常州绿风生化有限公司和销售商——长沙大方植保和湘潭植保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勒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处理结果罚款40万(生产厂20万+2家经销商——15万+5万)案件评估案件特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农民是中国的弱势群体.
在中国农村,留守农民主要靠种植农作物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维持生计.
被农民广泛认知的著名商标——锐劲特是一种高效、广谱的水稻杀虫剂产品(主要化学成份为氟虫腈——尚处在专利保护期的有效成份),是保证农民丰收、提供安全食品的有利保障.
在中国,锐劲特在水稻种植区口碑良好,上千万农民正在使用该产品防治水稻二化螟、褐飞虱等主要水稻害虫.
近似商标及包装装潢对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误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0导,尤其是对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的农民来说.
该近似商标及包装装潢的侵权案件,极易误导农民购买不含氟虫腈有效成分的假冒产品,其防治害虫的效果与锐劲特相差甚远,造成农民用药次数增多、成本增加;甚至会因为虫害得不到控制而造成减产等严重后果.
农作物的耕作需要较长的周期,因此假冒伪劣农药往往使农民一年的辛苦耕作化为徒劳和泪水.
假冒农药多盗用知名农药品牌的商标和装潢,其有效成分则是成本低廉的高毒农药,从另一方面将,对消费者的健康也构成潜在的威胁.
该案的另一个典型特点是不仅生产假冒产品的厂家受到了严厉的处罚,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经销商同样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从源头和经销等不同环节同时行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是打假执法的有效手段.
使假货没有流通的渠道,这一做法值得推荐.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包括直接使用农药的农民和间接食物链终端的消费者)及商标的权益者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
打击假冒伪劣农药、渗透各个环节,捍卫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决不手软.
推荐理由当前近似商标及包装装潢的假冒农药伪劣案件急速上升,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将震慑企图以此手段盈利的违法企业;同时也提醒相关执法部门更多关注类似的案例,关注农民的利益.
维护农民权益,为广大农民服务,符合党的三农政策.
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1案件25:东莞市万江荣盛滤清器厂商标侵权案(05116CHIN)申请会员/权利人:卡特彼勒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据调查,东莞市万江荣盛滤清器厂涉嫌大量生产假冒卡特彼勒,孚利加,日立,现代,小松,沃尔沃等品牌的滤清器产品,该厂副厂件在中国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都很高,产品提供到几乎所有省份的工程机械配件市场.
投诉/举报日期2006-7-24受理机关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案/执法情况经过长时间调查,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7月25日对该目标的厂房以及仓库进行了打击假冒产品的执法行动,并于2006年8月31日做出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行动总共查获假冒卡特彼勒滤清器943只,假冒孚利加贴纸45张,假冒孚利加滤清器6023只,假冒小松滤清器292只,假冒日立滤清器428只,假冒三菱滤清器566只,假冒大宇滤清器534只,假冒珀金斯滤清器542只,假冒BALDWIN滤清器60只,假冒沃尔沃滤清器826只,假冒现代滤清器370只和假冒ECOPLUS滤清器439只.
处罚决定包括: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厂名、产地的滤清器;2.
没收假冒厂名、产地的滤清器11023个,标贴纸45张;3.
处以三十五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该目标是中国市场上最大的滤清器副件生产厂商之一,经查该厂的假冒产品销售网络非常庞大,遍及众多省份和城市(诸如北京,长沙等),在以往政府机关的执法行动中此类产品被多次查获.
2.
本案总共牵扯11家权利人企业,其中包括若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2干家非QBPC会员公司.
而这些非QBPC会员的公司经过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对QBPC的工作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另外此次查获的假冒产品数量对于相关的任何一家企业,尤其是卡特彼勒来说都非常大.
3.
由于以往政府机关对该目标经销商的执法行动对造假者起到了极强的震慑作用,该厂采用极为警惕和低调的存货方式,将假货分别存放在厂房以外的三个不同的仓库中,其中一个仓库距离厂房非常近,而另外两个则相对远一些但彼此相邻于一条街道之上.
基于上述情况,东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志们连同公安的同志在行动当天将人力分配在两个不同的行动组,从而保证在同时对两个地点的四处目标进行打击(一组在打击厂房和相邻仓库的同时,另外一组查处其他两间较远但彼此相邻的仓库),从而保证了执法行动的最终胜利.
并且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推荐理由1.
本案是2006年卡特彼勒同政府机关和其他品牌公司配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最成功的案例之一.
2.
如果本案当选十佳案例,将给予重型机械工业打假维权工作,品牌权利人之间在品牌保护方面的密切配合,以及相关的政府机关的大力支持以极大的肯定和鼓励.
3.
如果本案当选十佳案例,将为无论是QBPC内部还是QBPC外部的重型机械工业品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提供巨大的支持,更多的关注和积极的承认.
并且能够鼓励更多的重型机械工业品牌权利人加入QBPC的团队.
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3案件26: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申请会员/权利人:伊士曼柯达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未经伊士曼柯达公司许可,在其生产并销售的电梯产品及产品介绍、公司门牌、员工名片、企业资料上突出使用后者的驰名商标"KODAK"文字,且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还分别申请注册了"kodaklift.
com.
cn"和"kodak-bj.
com"域名,用于网络宣传经营,上述行为侵犯了伊士曼柯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举报日期2005-11-22受理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执法情况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2日受理了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被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处理结果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的"KODAK"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跨类保护.
被告苏州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使用"KODAK"商业标识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KODAK"商业标志;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并就本案所涉及的商标侵权事实及商标禁用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两家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启事一次,以消除影响;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本案侵犯的是世界知名品牌"KODAK"商标,是具有国际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苏州中院分管院长凌永兴亲任审判长所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正的审判;2006年4月,该一审判决生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4效,当年6月,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其下发的《关于认定KODAK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伊士曼柯达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感光胶卷,第9类照相机商品、第40类图片冲印服务上的"KODAK"商标为驰名商标,"KODAK"商标被司法和行政双重认定为驰名商标,将为其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起到重大作用.
推荐理由通过司法、行政双轨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商标权的一条有效的途径.
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5案件27:上虞市医药用品厂侵犯强生公司"OK"手指图形注册商标案件申请会员/权利人: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1、当事人浙江省上虞市医药用品厂早在1997年就开始在其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与强生公司"OK"手指图形十分近似的图案.
并先后恶意申请数个包含相似"OK"手指图形的外观设计专利以阻止执法部门的行政查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2、强生公司于1999年7月16日开始享有包含"OK"手指图形的创可贴片包装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7月28日将该手指图形注册为商标.
然而,上虞市医药用品厂仍然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投诉/举报日期2006-6-14受理机关浙江省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办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越工商所推荐受奖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执法情况1、强生公司通过代理机构首先与国家工商总局就该事宜进行了沟通,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将包含该案的系列侵权案件转交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给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
并由上虞市工商局最终决定在2006年6月14日采取查处行动;2、2006年6月14日,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查获含有侵权"OK"手指图形的黑珍珠牌肤色创可贴成品97,780盒,弹性创可贴成品5,600盒,肤色创可贴包装盒70,000只(其中36,000只属文号印错),弹性创可贴包装盒16200只;3、经查明:截至查获日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包装的创可贴372,980盒,销售269,600盒,其中以1.
07-5.
00元/盒的价格销售肤色创可贴255,200盒、以2.
5-10.
00元/盒的价格销售弹性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6创可贴14,400盒,销售收入达603,509.
64元人民币,经营额达748,543.
64元人民币.
其中肤色创可贴包装纸盒800只、弹性创可贴包装纸盒2,000只在生产过程中报废;4、经查明:当事人上虞市医药用品厂于2004年2月起,委托上虞市彩色印制有限公司印制含有侵权"OK"手指图形的黑珍珠牌创可贴包装纸盒461,980只(其中肤色创可贴423780只、弹性创可贴38,200只),用于包装其生产的肤色创可贴与弹性创可贴.
处理结果2006年10月24日,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封存的含有侵权"OK"手指图形的黑珍珠牌肤色创可贴94,000盒,弹性创可贴5,600盒,肤色创可贴包装纸盒70,000只,弹性创可贴包装纸盒16,200只,含有侵权"OK"手指图形的黑珍珠牌肤色创可贴3,780盒;二、罚款人民币80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侵权持续时间较长.
当事人早在1997年就开始生产、销售包含与强生公司知名"OK"手指图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期间,强生公司曾多次与其交涉,并寻求当地执法部门的支持;2、侵权恶意较深.
当事人曾利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仅作形式审查、侵权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时间持续较长的法律空隙,先后恶意申请数个包含相似"OK"手指图形的包装盒(创贴)外观设计专利,以长期阻止执法部门的行政查处;强生公司于1998年申请了包含该手指图形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将该"OK"手指图形成功注册为商标,但该当事人仍然毫无顾及地将十分近似于该手指图形的图案使用在其同类产品上;3、社会影响较广.
经工商部门调查,当事人已将近27,000,000片(100片/盒)侵权创可贴成品售出,受害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4、国家、省级工商部门高度重视.
由于该案侵权当事人侵权恶意较深,并利用法律空隙阻止执法部门的行政查处,强生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多次与国家、省级工商部门沟通,得到了他们的大力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7支持,使得该案顺利开展.
推荐理由1、受理、查处方面,该案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浙江省工商局的高度重视.
由于该案当事人曾先后恶意申请数个包含相似"OK"手指图形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对抗工商部门的查处,无视法律的尊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强生公司委托代理机构首先与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沟通,随后总局将该案转给浙江省工商局,并最终由上虞市工商局依法受理.
总局及省局商标处的协调工作对该案的查处至关重要;2、搜集、固定证据方面,十分专业.
该案查处过程中,上虞市工商局现场将相关账册、发票、单据等查扣,并随后进行了有效的证据搜集、整理工作,工作作风严谨,工作能力过硬,为本案的最终处罚夯实了基础;3、处罚方面,十分严厉.
工商部门不仅没收了所有侵权物品,并将所有侵权物品销毁,而且对该侵权当事人作了数额较高的罚款,从而有效打击了当事人获得的非法利益,彰显了工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的形象.
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8案件28: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申请会员/权利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2006年4月,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侵害拉科斯特公司鳄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制短袖衬衫.
权利人得到线索后申请上海海关对侵权货物予以扣押,上海海关接到申请后立即采取了相应行动.
随后,在法定期限内,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投诉/举报日期2006-9-20受理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协办机关上海海关推荐受奖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办案/执法情况上海海关没收了全部侵权货物(13,000件),并对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赔偿3,000,000元人民币.
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书于2006年11月8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处理结果侵权人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最后向上海海关缴纳了2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根据调解书向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0元人民币.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上海海关对权利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关保护申请迅速作出反应,甚至在休息日前往现场进行查处.
该案已经被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推选为"2006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
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69法院慎重地考虑了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为商标权利人争取了充分的赔偿.
推荐理由威慑力:不管是对侵权人进行罚款还是令其支付民事赔偿,都必须考虑到其付出的金钱与查扣的侵权货物的数量所成的比例.
在本案中,最终的赔偿结果非常令人满意.
法院了解到,侵权人宁可进行赔偿,也不愿因为诉讼而损害自己的商业信誉,于是积极促成双方进行调解.
因为最终的解决方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侵权人在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支付了赔偿金.
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70案件29:勃贝雷、香奈儿、古乔古希、路易威登和普拉达等五大国际知名品牌所有人诉秀水街摊位经营者及市场开办单位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申请会员/权利人:高档品牌行业小组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多年来在秀水街市场十分严重.
为此,北京市工商局曾于2004年和2005年发布通告,列出包括Chanel、Burberry、Gucci、LouisVuitton(下称"LV")和Prada在内的48个高档品牌,严令禁止销售假冒这些品牌的商品,向摊位经营者和市场开办单位明确了销售假冒这些品牌的商品的法律责任.
上述五大品牌Chanel、Burberry、Gucci、LV和Prada的所有人香奈儿股份公司、勃贝雷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和普拉达公司等为了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5年4月份到5月份期间,在秀水街市场数个摊位公证购买到了带有各品牌所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后,向该市场的开办单位北京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现名: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水街公司")致律师函,要求其履行市场监管责任,制止这些侵权行为.
然而,上述品牌所有人发现,那些摊位继续售假,于是再次进行了公证购买.
而在诉讼期间,上述品牌所有人发现秀水街市场的其他摊位也在销售侵权商品.
这证明,秀水街市场开办单位对上述品牌所有人的警告置若罔闻,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市场内的侵权行为.
投诉/举报日期2005-9-15受理机关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71办案/执法情况2005年9月15日,上述品牌所有人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销售侵权商品的摊位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追究秀水街市场开办单位的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2005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各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秀水街公司对其管理的市场内存在的侵权行为有及时、有效地制止的义务,然而秀水街公司在收到警告信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制止其市场内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秀水街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判决秀水街公司分别向上述品牌各所有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两项合计人民币2万元.
2006年1月4日,被告秀水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4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秀水街公司共同侵权成立,判令其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内摊位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市场开办单位向上述各品牌所有人赔偿经济损失;审判结果使秀水街市场内的公开售假现象在此后一段时期显著减少.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上述案例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内的侵权行为负有积极管理和有效制止的义务,这在现行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但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市场开办单位对其向侵权摊位提供便利条件而依法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这是第一例.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根据上述知名品牌中的Chanel、Gucci、LV、Prada和另一知名品牌Hermes的所有人的投诉,对秀水街市场开办单位秀水街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秀水街公司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10月,朝阳区法院判决维持该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秀水街公司对其市场内存在的侵权行为采取了消极放任的态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市场商标侵权案件TrademarkInfringement72开办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高档品牌行业小组和其他公司及协会正密切关注尚在进行的二审程序.
推荐理由1.
上述品牌所有人诉秀水街公司案,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2006年北京地区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首.
2.
本案是首例人民法院判决市场开办单位对其未及时、有效地制止市场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3.
本案判决本身具有开创性.
它首次就各地方和包括时尚产业在内的各个行业对市场开办单位在该类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统一了法律适用和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因而具有普遍的、现实的指导意义.
4.
本案的意义还在于,它证明了中国在履行入世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方面正在取得进步,并在寻求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此外,通过司法判决确定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使侵权行为尽早得到遏制,有利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执法成本,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综上所述,推荐人郑重推荐上述案件为本届十佳案件.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73案件30:深圳海关打击假冒思科高科技产品侵权行为专项行动申请会员/权利人:思科技术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5月23日至2005年10月11日,在美国海关查获的176宗进口假冒思科产品的案件中,由深圳出口的案件有77宗,达到案件总数的约44%.
投诉/举报日期2006-5-17受理机关深圳海关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深圳海关办案/执法情况针对权利人反映国外海关多次查获从深圳流入国际市场的假冒思科产品的情况,迅速组织专项培训,并在培训后当晚实现了中国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中查获假冒思科产品案件零的突破(由深圳海关机场办事处和邮政快件监管中心各查获一案).
深圳海关更在其后6个月内连续5次从行邮和陆路渠道的不同口岸查获大量假冒思科产品,涉案价值超过300万元,沉重打击了侵权人大肆利用行邮渠道及由陆路经香港出口假冒思科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思科公司知识产权,并维护了中国海关的国际形象.
处理结果7个案件在8个月内全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思科公司正积极配合深圳海关处理各案的后续结案事宜.
深圳海关与思科公司目前正就如何进一步在行邮渠道和由陆路经香港出口等环节中进行风险布控、如何追踪真实收发货人以及刑事移送等问题进行信息共享和探讨.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5月23日至2005年10月11日,在美国海关查获的176宗进口假冒思科产品的案件中,由深圳出口的案件有77宗,达到案件总数的约44%.
2.
思科产品属于高附加值的科技产品,用户大多为企业,其网络模块、板卡等产品体积小,价值高.
出口假冒思科产品,利润极高,通过快递等渠道运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74输不易查获.
由于这种运输方式的高度隐蔽性,在思科公司注册商标海关备案(2005年6月6日备案生效)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尽管国外海关频频查获从中国市场流入国际市场的假冒思科产品,但中国海关却未有查获一宗假冒思科产品的案件.
假冒思科产品出口行为的猖獗,不仅严重地损害着思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地损害着中国海关,乃至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3.
经思科公司代表向深圳海关反映有关情况后,深圳海关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2006年5月17日,深圳海关针对思科公司所提供的线索——假冒思科产品多经由行邮渠道(邮政快件、机场快件及深港快件等)或由陆路途经香港出口到国外,组织深圳机场海关和邮局办事处的业务骨干参加了思科公司的知识产权培训.
2006年5月17日当晚,深圳机场海关截获顺风速递(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假冒思科网络接卡口2块,邮局办事处截获深圳市邮政速递公司申报出口的假冒思科网络模块、插件等货物共250件,实现了中国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中查获假冒思科产品案件零的突破.
此外,深圳海关邮局办事处所查获的250件假冒思科网络模块、插件等,涉案货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成效卓著,不仅沉重打击了该案的假冒产品出口人,更给大量企图利用深港快件方式出口假冒思科产品的潜在侵权人敲响了警钟.
4.
此后,从2006年5月23日至2006年12月12日,深圳海关又连续查获5起出口假冒思科产品的进出口案件,包括:(1)2006年5月23日,深圳机场海关截获嘉里大通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出口8个假冒思科可插拨模块;(2)2006年6月7日,深圳机场海关截获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进口14个假冒思科网络模块;(3)2006年8月15日,深圳机场海关截获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口30台假冒思科路由器;(4)2006年8月21日,深圳机场海关截获深圳天霖星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口55个假冒思科网卡;(5)2006年12月11日,深圳皇岗海关截获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口的假冒思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75科网络模块201个,连接线76条以及包装盒100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2006年12月11日查获的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口假冒思科网络模块、连接线及包装盒一案中,深圳海关将曾经被查处过的侵权人纳入高度关注的风险布控范围,从陆路渠道查获了该侵权人出口到国外的假冒思科产品,再次体现了深圳海关高超的风险分析和布控能力,及其打击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推荐理由1.
在行邮渠道查获高科技侵权产品难度高在行邮渠道截查高科技类侵权产品,相比在传统的进出口环节中截获大众日用消费品或一般家电类产品,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和难度.
通过行邮渠道进出口的高科技侵权产品,品牌价值高、体积较小,且侵权活动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势,海关总署对于如何有效地打击此类侵权活动非常重视,广泛地组织各地海关总结经验,研究应对措施.
2.
高度的行动力、创造力、灵活性——风险布控的成功运用深圳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领会和执行海关总署政策上体现出卓越的行动力和创造力.
思科产品不属于大众日用消费品,一般一线海关查验官员对思科品牌原本并不熟悉,加上常见进出口侵权思科产品多为体积较小的网络模块等产品,查获难度相对较大.
深圳海关充分重视权利人提供的国外海关查获假冒思科产品案件的线索,有重点地组织专项培训和风险布控,从而成功地一再查获大量假冒思科产品,体现了其突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反映了该海关风险布控和查验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其应对进出口环节中的新问题和难点问题的灵活性.
3.
零的突破深圳海关成功实现中国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中查获假冒思科产品案件零的突破,并不断取得新的成就,无疑是中国海关在高科技领域内保护知识产权的突出案例.
4.
与权利人的充分沟通和积极合作根据已查获的假冒思科产品案件,深圳海关与思科公司信息互通,通过分析侵权产品外包装、快件单,进行寄送测试等方法,在短期内迅速掌握和分析出假冒思科产品进出口的途径和特点.
深圳海关还积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76极与思科公司就如何针对行邮渠道的案件追踪真实货主、进行刑事移送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深圳海关打击假冒思科高科技产品侵权行为的成功探索和实践,为中国海关查处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深圳海关与思科公司的信息互通、密切合作,更向国际社会证明了中国政府保护产权的决心和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77案件31:拱北海关电视机外壳案件申请会员/权利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海关通知称发现10,080套"ATANational"电视机外壳及配件申报出口,总价值人民币1,745,641元,出口商是珠海特区金品电器有限公司.
货物经由香港转运到中东地区.
投诉/举报日期2006-4-11受理机关拱北海关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拱北海关办案/执法情况拱北海关通知我司进行确认货物的知识产权情况,我司确认货物侵犯了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National"商标专用权,故于2006年4月12日申请采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担保金.
拱北海关于4月18日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在6月15日经调查认定货物侵犯"National"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拱北海关认定货物侵权,对出口商处以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决定.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本案的货物数量大,有10080套;货物金额大,货值1,745,641元.
本案为近似商标侵权,预计货物经由香港转出口至中东地区.
推荐理由1.
由于本案为近似商标侵权,且出口商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是知名企业,因此在侵权认定方面海关承受着较大的压力.
但是拱北海关秉着公正办案,严谨执法的信念,不偏不倚的执法态度办理此案,最终认定此案货物侵权.
2.
我国的出口贸易多为OEM订牌加工贸易.
我国企业在接到定单后,只要买家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是商标注册证等文件资料就为对方加工货物,相关的法律意识薄弱,及该商标的知识产权状况的不了解,导致引起严重的后果.
而本案的货物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78数量及金额较大,成功查扣后对其他加工出口企业有较大的教育和警惕作用.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79案件32:某国际贸易公司出口案件申请会员/权利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天津海关查获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IKE","Adidas","Puma"等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服装55,289件.
经调查查明,该批货物全部是一外国商人采购的假冒产品,委托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出口到国外销售.
投诉/举报日期2006年1月27日受理机关天津海关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天津海关办案/执法情况积权大胆地采用先进的海关风险分析系统,查出假冒集装箱处理结果2006年4月17日,天津海关依法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一次性查获大批量侵权商品本案中,海关一次性查获侵权商品55,289件,其中仅假冒"NIKE"运动鞋就达到44,544双.
这是天津海关自1999年以来一次查获侵权产品数量最多的案件,也是全国海关一次查获侵犯"NIKE"商标权运动鞋数量最多的案件.
2、良好把握查验时机,出击迅速、准确该案件从获得情报线索到查获侵权货物,前后仅7个小时,期间经过了对情报线索的可信度分析、相关信息数据的风险分析和对货物的监控和实施查验等过程,并要协调报关企业、船务公司、港口码头等多个部门完成对货物的查扣工作,这在情报线索初始描述比较笼统,可利用信息较少的情况下,考验了执法关员的工作经验和判断能力.
3、社会影响力大由于本案中海关一次查获大量侵权产品,引起新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80闻媒体和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高度关注.
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海关网站、国际商报、天津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采广泛报道,社会反映良好.
推荐理由采用先进风险分析系统、查获侵权商品数量巨大.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81案件33:香港光义有限公司及广州保税区天马行储运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申请会员/权利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诺基亚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香港光义有限公司及广州保税区天马行储运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1、本案是影响恶劣,有组织的跨越国境的知识产权犯罪.
香港光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义公司")自2003年租用广州保税区天马行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行公司")的保税仓库在广州保税区设立地下工厂.
至2006年被查获,一直从香港大量进口二手废旧手机,利用二手手机的废旧零部件以及采购的假冒零配件、标志进行拼装、翻新,再出口牟利.
天马行公司在明知光义公司有上述行为仍为其提供仓储、报关、运输等帮助及便利条件.
在此期间,光义公司以天马行公司名义申报进出口的二手及拼装、翻新手机共71万多台,数量巨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以下简称"黄埔海关")成功经营案件情报线索.
黄埔海关在接到飞利浦的举报后,通过风险分析积极跟进,一举查获假冒手机,并立即将侵权信息知会公安、工商等地方执法部门.
随即,在各执法部门共同努力下成功在侵权人工厂查获尚未申报出口的拼装、翻新成品、半成品手机及大量用于加工的二手手机,并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
3、本案认定的拼装完成的"MOTOROLA"、"PHILIPS"品牌的手提移动电话机共17,893台.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1447.
947元.
此外,在地下工厂设在别处的仓库缴获了大量各种品牌手机的零部件,其中包括2,000多个标有"NOKIA"商标的手机外壳和零部件.
本案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本案为涉外案件,主犯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投诉/举报日期2006-3-13受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82协办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萝岗区工商局,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萝岗区人民法院推荐受奖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办案/执法情况1、2006年3月13日,黄埔海关接到飞利浦公司的关于天马行公司申报出口假冒手机的举报,经风险分析后,立即采取布控措施,于3月14日一举查获天马行公司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申报出口的"PHILIPS"手机4,405台.
2、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后,鉴于货物数量与价值较大,有触犯刑法的可能,黄埔海关立即将侵权信息通报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并协同工商、公安部门于3月16日对天马行公司设在海关保税区内的生产工厂进行清查、控制相关人员.
为把握案件时机,执法人员连续工作二十多个小时,经过通宵努力,最后在口岸及工厂又查获"MOTOROLA"手提移动电话旧机、坏机共6,031台,"PHILIPS"手提移动电话未修机,坏机成品机共13,466台及其它品牌手提移动电话若干.
此外,在地下工厂设在别处的仓库缴获了大量各种品牌手机的零部件,其中包括2,000多个标有"NOKIA"商标的手机外壳和零部件.
3、2006年3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以下简称"萝岗区公安分局")将此案正式立案侦查,先后拘留了张淮、徐杏强、李志鹏、李聪涵四名犯罪嫌疑人,其后萝岗区公安分局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萝岗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对上述四人执行逮捕.
4、本案在黄埔海关、萝岗区公安分局、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和权利人的通力合作和不懈努力下,案件被认定为典型的单位犯罪,4名涉案责任人员于2006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萝岗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5、《法制晚报》、《信息时报》、《广州日报》、《新快报》等媒体,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均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处理结果2006年11月14日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83(2006)萝法刑初字213号刑事判决,具体如下:1、张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徐杏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李志鹏犯假冒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李聪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
此案是2006年3月《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出台后,中国海关首例成功通报案件线索,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知识产权案件.
体现了中国海关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同时也为其他海关切合实际地执行《暂行规定》起到了示范和参考作用.
2、海关、公安、工商等地方执法部门精诚合作、兢兢业业、不辞劳苦.
从权利人举报到海关风险分析、布控,到海关暂扣货物、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再到海关通报案件线索、地方执法部门组织行政执法,到最后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正式立案侦查,仅仅用三个工作日.
这其中,为把握案件时机,实现有效打击公安部门更是夜以继日,连续奋战两个通宵.
3、非法拼装手机涉及受害权利人众多.
本案涉及MOTOROLA,NOKIA,PHILIPS等众多知名手机品牌4、假冒手机数量、价值巨大,手机市场价值上千万元.
此次打击效果显著,一举摧毁了华南地区潜伏以久,影响及其恶劣假冒手机犯罪团伙,对净化国际手机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5、侵权手法较为新颖.
犯罪分子将废旧手机重新拼装、翻新后,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以新手机形式出口.
6、成熟的造假网络.
本案涉及一个大规模的专业非法拼装手机组织.
该组织在深圳、广州、厦门、香港等地拥有多个地下工厂专门从事非法拼装手机的窝点.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侦查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84该组织的其他地点与人员.
7、一个充分表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权利人紧密合作、迅速移送案件的典型案例推荐理由1.
本案是《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全国海关首例海关向地方执法部门成功通报案件线索,并推动为刑案的案件.
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组织的跨越国境的知识产权犯罪.
本案共有四人包括一名香港居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更有甚者,造假者将地下工厂设在广州保税区内.
3、本案在同类案件中少有地判处出租场地给造假者的出租方在明知造假活动的情况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在全国范围内少有的出租方因明知造假活动仍提供便利条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成功案例.
4、本案明确确立了"拼装"手机和"非法组装"手机将受到刑事追究.
5、回收废旧二手手机,在利用二手手机废旧零部件及采购的假冒零配件、标识进行拼装、翻新,再将拼装、翻新后手机当作新手机进行销售,是目前在手机类产品上比较典型的侵权行为.
对此行为的严厉打击,对肃清手机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为地方各执法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案例.
6、本案的成功也得益于权利人向海关提供有效情报以及海关与权利人在长期合作过程中保持友好交流、信息互通的状态.
在此合作基础上,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得以更加顺利地开展.
7、《法制晚报》、《信息时报》、《广州日报》、《新快报》等媒体,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均进行了报道,称本案为"中国非法拼装手机获刑第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85案件34:深圳海关查获假冒"SONY"镍氢充电电池申请会员/权利人:索尼公司SonyCorporation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2006年10月24日,深圳笋岗海关查获一批出口货物中有"SONY"商标的镍氢充电电池35,064只.
出口商是深圳市金群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日期2006-10-30受理机关深圳海关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深圳海关办案/执法情况2006年10月24日,深圳笋岗海关查获一批出口货物中有"SONY"商标的镍氢充电电池35,064个.
出口商是深圳市金群实业有限公司.
因该产品明显系假冒产品,我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深圳海关递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
海关迅速完成了对此案件的处理.
由于此前对深圳海关进行过假冒产品的真伪鉴别言讨会,因此关员们对我司产品有较多了解,也掌握了如何识别我司产品真伪的基本特点.
同时,我司提供了相应的出口商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海关也据此加强了对多次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商的监控.
此外,我司也提供了如何识别真伪产品的识别工具,使海关关员可以较快的进行真伪鉴别.
鉴于上述原因,此批假冒索尼产品迅速被海关查扣.
处理结果35064只镍氢充电电池被全部没收.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特点有以下两点1.
数量大此案是2006年在深圳海关查获的数量最多的一批假冒SONY镍氢充电电池.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IPRCustomsBorderProtection862.
案值非常高.
查获的假冒产品案值达到人民币一佰萬元.
(经由市场部门的核实.
)推荐理由假冒电子产品一般在广东省制造并从此区域出口出口至世界各地.
基于这个原因,通过广东省沿海口岸查获假冒产品是比较有效的方法,特别是深圳口岸.
1.
高效率通常深圳海关处理查没案件时,通常在三日内完成.
2.
成效好通过访问、言讨会和发放小册子等形式向深圳海关介绍真伪识别方法后,关员们能够在现场很快的识别出产品的真伪.
3.
节省费用我们得到深圳海关的大力协助,在商品出口之前成功查获数万件假冒产品.
其它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这样强的力度.
在深圳海关的大力协助下,我们得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假冒产品在当地市场的泛滥,同时也降低了法务方面的成本.
加上多数电子产品在广东省制造,特别是在深圳地区,所以通过深圳海关是打击假冒电子产品的重中之重.
4.
保护了消费者安全我们知道假冒电池有爆炸的潜在风险,使用假冒电池的消费者有很大的人身危险.
深圳海关认识到这一点,一直都很注重对类似电池案件的查处.
5.
与QBPC活动相配合家电工作小组在2006年8月31号成功的举办了言讨会,深圳海关也充分理解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QPBC的活动.
其他非刑事诉讼案件OtherNon-CriminalProsecutions87案件35:迪斯尼企业公司诉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及北京北影音像服务中心(版权)申请会员/权利人:迪斯尼企业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经过对数个侵权迪斯尼亚瑟王电影DVD的鉴定,确认了DVD的生产商及复制人.
迪斯尼起诉了广东一DVD复制人/生产厂-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北京北影音像服务中心.
投诉/举报日期2006-3-10受理机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机关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侵权DVD光盘的生产来源.
推荐受奖机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办案/执法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裁定发行人及生产商的行为侵犯了迪斯尼的著作权,需赔偿迪斯尼经济损失15万元.
此判决于2007年2月11日成为最终判决.
处理结果继2006年7月12日的审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在迪斯尼告侵权亚瑟王DVD的发行人及生产商/复制人一案中,迪斯尼胜诉的判决.
在12月27日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可了迪斯尼为电影亚瑟王的著作权拥有者,其著作权应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命令发行人及生产商停止所有侵权行为、赔偿迪斯尼经济损失15万元(近2万美金)并刊登道歉声明,向迪斯尼公开道歉.
案件评估案件特点据称此赔偿额是中国对单一电影的最高赔偿.
这亦是首个外国制片厂胜诉当地DVD生产厂的案件.
中国新闻界大量报道了此案件.
推荐理由--其他非刑事诉讼案件OtherNon-CriminalProsecutions88案件36:中山市聪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北京金惠德经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不正当竞争案件)申请会员/权利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案例描述侵权情况描述1、本案中中山市聪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北京金惠德经贸有限公司(下称"两被告")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其包括电饭煲、榨汁机、搅拌机、电磁炉、电磁茶壶、加湿器等系列产品上标注"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字样;2、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网站www.
feilip.
com公开宣称是家跨国集团公司,产品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盛誉,聪宝公司系其在中国大陆的下属生产基地;3、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北京金惠德经贸有限公司非法猖獗销售侵权产品,甚至在飞利浦公司授权经销商柜台旁边销售侵权产品,误导消费者.
投诉/举报日期2005-9-22受理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办机关--推荐受奖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执法情况1、本案为涉外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予以审理,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判决.
2、中山聪宝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1号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处理结果1、两被告在产品上标注"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行为构成对飞利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2、鉴于两被告侵权的过错、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商品价格及飞利浦为制止行为的合理开其他非刑事诉讼案件OtherNon-CriminalProsecutions89支,两被告连带支付法定赔偿50万元案件评估案件特点1、侵权人利用香港法律注册公司简便和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方便,大肆在香港注册带有知名公司名称和/或商标的空壳公司,并与自己在内地的生产基地签署授权合同生产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包括飞利浦公司在内的跨国公司的利益.
2、法院无须认定所谓的空壳公司在香港的注册情况(权利人无须花费大量的金钱、人力和时间去注销在香港的空壳公司),直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在大陆使用飞利浦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足以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清晰表明任何侵权者都不能利用香港注册公司的便利在中国大陆从事侵权活动,可以对日益猖獗的注册香港空壳公司进行侵权的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3、法院运用自用裁量权,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限额赔偿50万元,可以对相似侵权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推荐理由对成功解决香港空壳公司案件有借鉴作用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0英寸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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