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计X【20191016】-4005号招标人: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忠信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书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5第三章供应商须知8第四章合同格式20第五章采购人需求(技术标准和要求)48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9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书北京忠信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对西直门内大街275号服务大厅5层装修费用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
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1、项目名称:西直门内大街275号服务大厅5层装修费用;2、项目地点:西城区3、项目规模:1471.
64㎡4、采购用途:自用;5、采购内容:拆除、新做隔墙、地面、墙面、天花、门窗等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空调通风工程局部改造、消防工程局部改造.
6、项目立项批准文号:采计X【20191016】-4005号;7、采购预算:人民币1600000元;8、工期:30日历天;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处于正常开业状态;3、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等级;5、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6、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7、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8、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10、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
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开标时公开查询,接受各供应商的现场监督);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三、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图纸的方式:1.
报名方式:(1)现场报名(2)报名时间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9日,上午9:30至12: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
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1)投标人在获得磋商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研究,如有疑问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口头提问将不被接受.
特别提醒:投标人提交的要求澄清的书面文件上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提交给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人.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对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问题酌情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
上述答复将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澄清文件传真或E-MAIL传给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四、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时间:2019年11月07日9:30分整(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七层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五、磋商保证金:不需要.
六、首次响应文件开启和磋商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19年11月07日9:30分整(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七层注:与磋商小组进行磋商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还须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七、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技术部分50分,商务部分20分,报价部分30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节能产品强制采购.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5、进口产品管理.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九、磋商公告期限: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1、采购人采购人: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联系人:王书林电话:88064067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忠信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宏达北路创新大厦A座407室邮编:100176联系人:孙忠云电话:13811715330传真:010-87162713邮箱:89088670@qq.
com3、凡对本次招标提出的询问,请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关于本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内容1.
1采购人: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联系人:王书林电话:010-880640671.
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忠信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宏达北路创新大厦A座407室邮编:100176联系人:孙忠云电话:13811715330传真:010-87162713邮箱:89088670@qq.
com1.
3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如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则采购人无法支付.
1.
4采购预算:1600000元1.
5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1.
6工期:30日历天.
2.
4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否5.
1澄清截止日期: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5日7.
1语言:中文8.
2磋商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2份(电子文件规定存储载体为USB存储设备或一次写光盘)电子文件规定格式为:文本文件采用DOC、RTF、TXT、PDF格式;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格式;影像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声音文件采用WAV、MP3格式.
9.
5本项目不得转包和分包.
10.
1报价币种:人民币111)保证金金额:/2)保证金有效期:应在报价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3)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提前汇款,或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4)保证金收款账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12.
1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日13.
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暨磋商时间2019年11月7日9:30分(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七层磋商时间:2019年11月7日9:30分(北京时间).
磋商次序:按递交磋商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磋商小组电话或传真等磋商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磋商地点.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人员及要求:届时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会议.
磋商内容:磋商小组针对供应商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磋商.
14.
4.
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并满足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其供应商的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17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1)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总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采购代理机构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用.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成交服务费.
11.
320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联系人:边志伟手机:13810789199联系电话:010-88822573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电子邮箱:bianzw@guaranty.
com.
cn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增加的信用担保公司2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一号长安兴融中心四号楼三层联系人:杨阳陈浩然手机:1348875203318910210850联系电话:010-58528750/58528760传真:010-58528757电子邮箱:yangyang@scdb.
com.
cn;chenhaoran@scdb.
com.
cn3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天作国际大厦A座28层联系人:李玉春手机:13910831169联系电话:010-59705232传真:59705606电子邮箱:li_yuchu@126.
com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1.
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2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3本次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1.
4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5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6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7计划开工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8计划竣工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系指收到磋商邀请、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向采购人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
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
2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磋商将作为无效磋商被拒绝.
2.
3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
但供应商应保证所报产品已在中国关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参与报价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2.
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报价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报价.
(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报价协议连同磋商文件一并递交采购单位.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报价,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6)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报价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7)联合体各方在同一磋商采购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报价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报价的,相关报价均无效.
(8)对联合体报价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
5凡受托为本次招标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报价.
2.
6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磋商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报价.
2.
7供应商在项目采购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2.
8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报价、相互串通报价,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文件中递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报价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报价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3.
报价费用3.
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
2采购人不给予供应商任何补偿.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4.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4.
1要求提供的系统服务、磋商过程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书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五章采购人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
5.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5.
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资料表中所述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期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注明问题的来源).
6.
对磋商文件的修改6.
1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6.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回复.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
语言7.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供应商递交的证明文件和印制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附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时以翻译本为准.
8.
响应文件的构成8.
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8.
1.
1商务文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3)报价函(格式)(4)报价一览表(5)报价明细表(6)偏离表(7)商务响应文件(8)资格文件(9)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10)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11)成交服务费承诺书8.
1.
2投标技术文件:技术解决方案(施工组织设计)8.
2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2份8.
2.
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的内容应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
被授权代表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响应文件中.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8.
2.
2每本响应文件的内容应装订成册,一律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每本响应文件均须供应商公章加盖骑缝章(未按要求装订的响应文件无效).
8.
2.
3所有响应文件必须装入密封的信封,并在封口上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应分别封装,并在每一信封或包装的封面上写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采购人名称;磋商地点及时间;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9.
响应报价响应报价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样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
构成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其包含的费用范围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等.
综合单价应包含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内具体说明).
供应商所报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工程款支付、洽商变更计价和竣工结算时的依据.
供应商报价还应依据(京建发〔2016〕116号)文《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执行.
响应价格是供应商为完成磋商文件采购范围内内全部工作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供应商漏报价款的项目视同已包括在填报价款的项目费用中.
供应商的报价一旦被采购人接受,除合同另有约定,其他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
本次招标投标报价中包括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计算金额见本须知第17条.
供应商按上述9.
1款要求填写报价,但不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书中的所有项目进行应答和报价,不得分拆只选择部分项目报价,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
10.
报价币种10.
1磋商文件、报价表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11.
磋商保证金11.
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文件的一部分.
11.
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原因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1.
7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
3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4凡没有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1.
1和11.
3条的规定随磋商文件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的有关规定视其为非响应性磋商文件并拒绝与其磋商.
11.
5未能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
11.
6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供应商按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1.
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2.
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应自本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予以拒绝.
四、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13.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13.
1供应商应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递交至"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五、磋商14.
磋商工作14.
1项目磋商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建.
14.
2采购人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并由磋商小组开启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工作.
初步审查详见"附表1".
14.
3初步审查是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本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来进行评审.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
4磋商小组将就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技术响应、服务方案、合同草案条款等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部门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4.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4.
最终报价14.
1在磋商小组磋商结束后,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磋商情况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递交最终的报价.
14.
2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4.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文件中递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的供应商,其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
15磋商评审原则及推荐成交候选人15.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具体评审因素详见"附表2".
15.
2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5.
3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5.
4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15.
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六、成交16.
成交通知书16.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6.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6.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6.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7.
成交服务费17.
1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成交服务费.
供应商应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17.
2成交服务费可采用现金、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等形式.
18.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9.
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项目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审计后,中标方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审定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收到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后,采购人向中标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100%.
(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办理时间过长,造成工程资金无法在本年度支付的,可由中标方以支票形式向甲方支付审定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待维保期结束后,采购人将该部分费用退回中标方)20.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20.
1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规定,采用报价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如适用).
20.
2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如适用)20.
3供应商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20.
4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附表1:初步评审表序号审核内容是否符合1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2供应商拒绝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此表须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评审结论.
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符合打"√",不符合打"*",有一项不符合不能参加后续评审.
附表2:综合评分表序号评审因素标准分值评审标准分值一商务评审201类似业绩18每有一项类似业绩加3分最,高得18分0≤分值≤182企业管理体系(质量体系、安全体系)2均有相关认证,每一项得1分;0≤分值≤2二技术方案评审50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方案详细、措施得力、内容丰富15方案具体、措施可行、内容较为全面10方案一般、措施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够全面5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15体系目标准确合理,保证措施有效15体系目标准确合理,保证措施一般10体系目标不够明确,保证措施较差5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10措施得力、有效,操作性强,有保障10措施较为得力、有效,操作性一般6措施一般,操作性不强且不完善4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10措施得力、有效,操作性强,有保障10措施较为得力、有效,操作性一般6措施一般,操作性不强且不完善4三报价评审301响应报价30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0≤分值≤30四得分合计注:1.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近三年内(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具有已竣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业绩.
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其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如适用).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将不予认定.
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天.
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图纸;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词语定义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1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
2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
3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4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
5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6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
7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8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
9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0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
11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4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
15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0.
3.
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
16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
17竣工日期:指第1.
16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
3款的约定确定.
1.
18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
19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
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
20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
2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
2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23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
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2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
标准和规范4.
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
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
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
2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
发包人7.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括:7.
1.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
1.
2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7.
1.
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
1.
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
1.
5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0.
3.
1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
1.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
1.
7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
1.
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
1.
9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7.
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7.
3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8.
监理人8.
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
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
2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8.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
承包人9.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其义务包括:9.
1.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
1.
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
1.
3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
1.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
1.
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
1.
6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
1.
7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9.
1.
8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
1.
9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
1.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
2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10.
1进度计划10.
1.
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
1.
2实际进度与第10.
1.
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
2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
3开工10.
3.
1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
3.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
4暂停施工10.
4.
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
4.
2除第10.
4.
1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27.
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
4.
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
5工期延误10.
5.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
5.
2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
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0.
6.
1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
3款的约定执行.
10.
6.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
工程质量11.
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
2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11.
3.
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
3.
2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
4清除不合格工程11.
4.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
4.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
试验和检验12.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
安全绿色施工13.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
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14.
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
2除14.
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
变更15.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
2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16.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
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6.
2.
1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2.
2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
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
2.
3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
2.
1、16.
2.
2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
计量17.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
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合同价款支付18.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
3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
竣工验收19.
1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
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9.
3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19.
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
移交20.
1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
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20.
2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0.
3发包人无故未在第20.
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0.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
结算21.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1.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2.
质量保证金22.
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
2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
1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
2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
违约24.
1发包人违约24.
1.
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发包人违约.
24.
1.
2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
1.
3承包人按第24.
1.
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
1.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
2承包人违约24.
2.
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4.
2.
2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
2.
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1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
索赔25.
1发包人索赔25.
1.
1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5.
1.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
25.
2承包人索赔25.
2.
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5.
2.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
25.
3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
保险26.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6.
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
26.
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
不可抗力27.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7.
2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7.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8.
争议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
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6)合同图纸.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提供8套施工图(含5套用于竣工图的施工图);合同生效后七日内.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6.
2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除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内.
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制作,并按约定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承包人在获得批准后按图施工.
7.
发包人7.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括:7.
1.
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
发包人最迟应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但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作出的判断、推论、决策的后果.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质量监督手续、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7.
2发包人代表姓名:发包人代表职务: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受理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通知、指令、批复、证书、决定、投资控制、工程计量、处理洽商等发包人工作.
其他事项:8.
监理人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对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及有关工期的调整等需报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签证.
9.
承包人9.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义务包括:9.
1.
7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1)进行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2)编制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及负责管理进场物资的清点、外观、质量的检查工作.
3)技术资料签认、上报.
4)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的汇总、整理、上报.
5)合理安排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制定专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计划,行使日常协调和管理的职能.
6)负责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7)承包人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目的,不允许承包人将现场用于非本合同或与本合同不相关的工作.
8)除为场外工程施工外,承包人的工作和使用空间只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承包人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公共区域的干扰.
9)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
10)需要办理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发包人协助.
11)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物质及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12)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并负责按规定整改.
9.
1.
10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1)承包人妥善处理施工扰民事宜.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振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而且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合同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导致对工程进展造成的影响.
2)协调外界及地方关系,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承包人应依据北京市有关文明施工之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全方位管理,如因承包人管理及设施不到位造成发包人、监理管理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其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管理、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进度计划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
5)承包人负责及时协调处理和保护建筑物内现有设备及设施,施工现场周围道路,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等工作,费用在报价中考虑.
6)承包人义务中监理人作为指令方之一,其发出的指令必须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7)承包人应承担因工程管理不善而发生的所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罚款.
9.
2项目经理姓名:授权范围: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计划、工期计划、质量目标和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来组织施工,处理施工过程中一切管理事宜.
代表承包人协调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造价咨询机构等各方关系.
10.
工期10.
1进度计划10.
1.
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作为本工程的承包商,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应包含所有为实现本工程竣工验收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人在编制总进度计划及组织施工时,必须为发包人在本工作界面其他工程施工预留合理的工作周期及工作面.
承包人编制的总进度计划必须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或发包人有要求时提供第一版,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后及时调整.
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至少应详细列出以下要求:(1)主体工程施工区段的划分.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4)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5)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7)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的管理措施;(8)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0)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天内.
10.
1.
2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
10.
5工期延误10.
5.
1(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国家政策、社会事件.
10.
5.
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签约合同价的0.
1‰/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0.
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0.
6.
2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11.
工程质量11.
3工程隐蔽部位检查11.
3.
1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
13.
安全绿色施工13.
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14.
材料和设备供应14.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如有详见合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15.
变更15.
2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6)当合同当事人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8条的约定处理.
(7)为保证本工程通水的相关需缴纳费用由乙方施工时代缴,结算时据实结算.
16.
合同价格及调整16.
2本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
16.
2.
1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期内清单单价不做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非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措施费增加,据实调整.
16.
2.
2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16.
2.
3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17.
计量17.
1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清单计量周期: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一个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17.
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18.
合同价款支付18.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工程款额度为合同额的50%.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合同金额的80%时开始抵扣,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前抵扣完.
18.
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付款程序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付款申请单及所附资料;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同时应扣回预付款.
19.
竣工验收19.
1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
2竣工验收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内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协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验收.
20.
移交20.
1移交工程的日期:发包人或发包人协同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20.
4竣工清场:21.
结算21.
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工程竣工后28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
2监理人完成审核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
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
21.
3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56天内.
22.
质量保证金22.
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中预留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无息返还承包人.
2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
1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与竣工验收报告同时递交.
保修期起始时间: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3.
2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期限:24月.
24.
违约24.
1发包人违约24.
1.
4逾期付款违约金:25.
索赔25.
3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26.
保险26.
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27.
不可抗力27.
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7.
3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由发包方负责.
28.
争议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二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
补充条款:(1)现场井室砌筑完毕后,如需二次升降井室,据实结算.
(2)自来水代缴费据实结算.
一: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1.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
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
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
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4.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监督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合计总价:元三: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甲方:乙方: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北京市通州区东郊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甲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通州区东郊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有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2.
甲方与监理公司对乙方的施工作业有权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危险作业有权要求停工整顿,整改措施经甲方与监理公司认可后方能重新复工.
3.
甲方与监理公司负责监督乙方对安全生产专项合同价款的使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贯彻落实北京市通州区东郊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有关规章制度.
编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与监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服从甲方与监理公司的监督和指导,并根据相关规定向甲方安全生产部门汇报工作.
4.
建立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学时.
未经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5.
乙方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成立安全领导机构,明确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施工时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在场负责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健全交接班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并实施实名制落实到班组,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
乙方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接受甲方与监理公司监督管理,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
7.
乙方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督促甲方对安全生产专项合同价款的拨付.
8.
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按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
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自行负责,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
建立、健全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针对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包括冬季林木防火)、防汛、临时用电施工、起重吊装、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措施、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汛期、雨季排水的应急方案等安全专项保证方案,经监理审定后执行,并报甲方备案.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纠正、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10.
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工等)持证上岗.
11.
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各种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的安全状态.
12.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无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签署的验收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经常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车辆是否完好,杜绝使用带病的工具、车辆作业.
施工运输必须遵守交通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交通安全.
13.
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注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对电焊、氧割等明火作业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并配备防火设施,以确保安全.
14.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15.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时,应迅速掌握事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甲方与监理公司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严禁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6.
乙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和本协议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其施工现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必须无条件接受安监部门提出的警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7.
凡因乙方主要责任或全责造成的各类事故,由乙方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凡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各类事故(如人身、机械、设备、火灾等事故),要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按"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8.
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有关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全部条款,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生产、生活安全事故负全责(甲方责任除外),不得因自身责任出现的安全事故向甲方要求额外经济补偿.
19.
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履行施工安全责任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此协议作为承包合同的,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制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5.
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书作为合同,份数与合同一致.
七、本协议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项目内容:拆除、新做隔墙、地面、墙面、天花、门窗等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空调通风工程局部改造、消防工程局部改造.
*工程量清单后附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商务文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三)投标函(格式)(四)报价一览表(五)报价明细表(六)偏离表(七)商务响应文件(八)资格文件(九)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十)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十一)成交服务费承诺书二、技术文件格式自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二)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三)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四)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一、商务文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磋商活动,全权处理采购磋商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此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全称(公章)日期:附:全权代表姓名:(签字)职务:身份证或军官证号码: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三)报价函(格式)致: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份:1、投标商务文件及投标技术文件;2、其他资料(如有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后附"报价一览表"中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为我方参加磋商报价的的全部范围.
供应商递交了磋商响应文件,即意味着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相应安排.
供应商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文件,包括第(补遗书)(如果有的话).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本报价有效期为自报价截止日起90个日历日.
供应商同意并接受供应商须知中第22条关于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
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四)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报价总价磋商保证金(有/无)工期(日历天)质量标准备注大写:小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盖章:日期:注:1、报价货币为人民币;2、报价总价应包括所有分项报价表总价和其它分项报价;3、此表格经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方有效.
(五)报价明细表其他分项表格样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
(六)偏离表采购项目名称:序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对偏离的说明说明:1、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五部采购人需求的要求,逐条说明对技术需求的响应情况,并申明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2、如无偏离,供应商不需要填写上述表格,但应声明:"本应答文件完全响应磋商文件及合同条件的所有要求和条款.
"供应商全称:盖章)供应商全权代表签字:日期:(七)商务响应文件(自行编写)说明: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付款方式,相关服务等规定做出响应和承诺说明.
供应商全称:盖章)供应商全权代表签字:日期:(八)资格文件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三类似业绩表四信誉声明或承诺五供应商资信证明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八其他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全称主要业务范围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成立日期现有员工人数营业执照证书号码资质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证书号: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设计单位组织机构简介:技术人员总数:人注册规划师:人注册建筑师:人说明:此表随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在本项目拟任职务三类似业绩表类似业绩表项目名称项目委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工作内容服务时间:起/止日期合同价格(万元)随本表请附近类似项目的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合同标的或采购(承包)范围、合同金额、双方签字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近三年内(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具有已竣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业绩.
四信誉声明或承诺信誉声明或承诺(格式自定)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告知招标人1.
供应商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
信誉声明或承诺书的格式由供应商自行拟定,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声明或承诺书的内容及法律效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供应商资信证明供应商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说明:1、供应商在应答文件中,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则需提供新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提供报告单位的公章.
3、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新企业验资报告,则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4、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投标人须提供相关以下证明材料:1.
应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金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
应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八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辅助资料或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果有).
(九)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格式)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项目用)编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鉴于(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谈判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
中标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
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1.
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
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
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谈判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月日(十)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应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
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
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
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1.
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年月日(十一)成交服务费承诺书致:北京忠信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磋商中若获成交(磋商文件编号:我们保证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磋商文件的要求,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中的一种,向北京忠信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成交服务费.
服务费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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