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923-20XX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TechnicalCodefortheIntelligentsystemsofMedicalBuildings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4/T1923-20XX1安徽省地方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DB34/T1923-20XXTechnicalCodefortheIntelligentsystemsofMedicalBuildings施行日期:20XX.
XX.
XX20XX合肥DB34/T1923-20XX2前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10号)的要求,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经过广泛调研,结合我省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该规范符合国家医疗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具体实施,对于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有着重要意义.
本标准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定义;3.
智能化系统级别划分;4.
信息化应用系统;5.
智能化集成系统;6.
信息设施系统;7.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8.
公共安全系统;9.
机房工程;10.
医院智慧化;11.
项目验收与运维.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按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现行架构对标准进行了梳理.
2信息化应用系统新增了相关内容.
3新增了智慧应用的相关内容.
4新增了项目验收与运维的相关内容.
5新增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传染病区智能化系统的相关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47条,分别为1.
0.
5、2.
0.
6、2.
07、3.
0.
3、4.
7.
13、4.
10~4.
14、5.
3、5.
5、5.
7、5.
8、6.
2.
5、6.
4.
1、6.
8.
6、7.
1.
2、7.
2.
5、7.
2.
9、7.
2.
10、7.
2.
11、7.
2.
12、7.
2.
13、7.
3.
3、8.
2、8.
4.
5.
4、8.
5.
1、8.
7.
1、8.
7.
2、8.
7.
7、8.
9、9.
1、9.
3、9.
15、10.
1~10.
8、11.
1~11.
3,其中新增了27条.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给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屯溪路193号,邮政编码23000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DB34/T1923-20XX3局部修订说明本标准此次修订工作是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的通知》(建标函[2017]2082号)的要求,由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智能建筑设计规范》GB50314的规定要求,结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秘〔2014〕523号)等国家、地方标准中现行的要求完成的.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运维、科研、医院、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对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同步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按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现行架构对标准进行了梳理.
2信息化应用系统新增了相关内容.
3新增了智慧应用的相关内容.
4新增了项目验收与运维的相关内容.
5新增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传染病区智能化系统的相关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47条,分别为1.
0.
5、2.
0.
6、2.
07、3.
0.
3、4.
7.
13、4.
10~4.
14、5.
3、5.
5、5.
7、5.
8、6.
2.
5、6.
4.
1、6.
8.
6、7.
1.
2、7.
2.
5、7.
2.
9、7.
2.
10、7.
2.
11、7.
2.
12、7.
2.
13、7.
3.
3、8.
2、8.
4.
5.
4、8.
5.
1、8.
7.
1、8.
7.
2、8.
7.
7、8.
9、9.
1、9.
3、9.
15、10.
1~10.
8、11.
1~11.
3,其中新增了27条.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DB34/T1923-20XX4目次1总则62术语和定义.
73智能化系统级别划分.
84信息化应用系统94.
1一般规定.
94.
2智能卡应用系统.
94.
3物业管理系统.
104.
4病房探视系统.
104.
5视频示教系统.
104.
6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114.
7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114.
8远程医疗会诊系统.
124.
9婴儿防盗系统.
124.
10医护随身报警系统.
134.
11病患体征看护系统.
134.
12无线输液管理系统.
134.
13院区导航系统.
134.
14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
144.
15人员无线定位系统.
144.
16资产管理系统.
144.
17围术期管理系统.
144.
18无线冷链系统.
155智能化集成系统166信息设施系统.
176.
1一般规定176.
2信息接入系统.
176.
3布线系统.
176.
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196.
5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196.
6无线对讲系统.
196.
7信息网络系统.
206.
8有线电视系统.
216.
9公共广播系统.
226.
10会议系统.
226.
11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36.
12时钟系统.
24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257.
1一般规定.
25DB34/T1923-20XX57.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57.
3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268公共安全系统.
288.
1一般规定.
28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88.
3入侵报警系统.
288.
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98.
5出入口控制系统.
308.
6电子巡查系统.
308.
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308.
8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318.
9应急响应系统.
319机房工程.
3310智慧应用.
3510.
1智慧化应用要素.
3510.
2智慧化应用架构.
3510.
3智慧安防应用.
3610.
4智慧医疗应用.
3610.
5智慧运维应用.
3710.
6智慧管理应用.
3711项目验收与运维3811.
1一般规定.
3811.
2项目验收.
3811.
3项目运维.
38规范性引用文件.
41条文说明441总则453智能化系统级别划分.
464信息化应用系统476信息设施系统.
49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518公共安全系统.
529机房工程.
5310智慧应用.
5411项目验收与运维57DB34/T1923-20XX61总则1.
0.
1为规范我省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
0.
2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建筑总体规划之中,与建设主体同步建设.
智能化系统建成后,应能满足与其相关的业务扩展需求.
1.
0.
3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应以增强医疗建筑的科技水平、提升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及建设智慧化医院为目标,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系统应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
0.
4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其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DB34/T1923-20XX72术语和定义2.
0.
1医疗设施Medicalfacilities医疗建筑中服务于医疗业务的各种场所及其设备,包括门诊、急诊、住院、药房、挂号收费等.
2.
0.
2医院信息系统(HIS)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患者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
2.
0.
3医学影像存档与通讯系统(PACS)PictureArchivingandCommunicationSystems[MOU1]是基于数字成像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而发展的、旨在全面解决医学图像的获取、显示、存贮、传送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2.
0.
4能耗监测系统Energyconsumptionmonitoringsystem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2.
0.
5医疗物联网(IoMT)InternetofMedicalThings在标准的交互通信协议基础上,利用射频识别技术、传感器技术及定位技术等,通过网络通信设备、移动终端设备等对医疗对象(包括医疗信息、医疗设备、医院人员等)进行交互和处理,实现医疗对象管理可视化、医疗信息数字化、医疗流程标准化、医疗决策科学化、医疗服务人性化.
DB34/T1923-20XX83智能化系统级别划分3.
0.
1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与医院的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医疗设施和建筑的规模相适应.
医院建筑智能化建设等级划分可按表3.
0.
1的规定确定.
表3.
0.
1医院建筑智能化建设等级划分表3.
0.
2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包含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机房工程等.
3.
0.
3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根据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等级和架构规划,选择配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
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系统配置可按附录A医院建筑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的规定确定.
医院级别智能化建设等级三级特等特级甲等甲级乙等丙等二级甲等乙级乙等丙等一级甲等丙级乙等丙等注:1.
本标准所述建设等级均指智能化建设等级.
2非医院的医疗机构建筑可根据实际需求对照表3.
0.
1中的相应医院级别的要求执行.
DB34/T1923-20XX94信息化应用系统4.
1一般规定4.
1.
1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根据医疗建筑对应的智能化建设等级划分、不同功能区域的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4.
1.
2信息化应用系统一般包括智能卡应用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病房探视系统、视频示教系统、候诊呼叫信号系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婴儿防盗系统、医护随身报警系统、病患体征看护系统、无线输液管理系统、院区导航系统和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等.
4.
1.
3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快捷、有效医疗业务信息运行的功能;2满足医疗业务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3系统设备宜具有不间断工作的能力.
4.
1.
4信息化应用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4.
2智能卡应用系统4.
2.
1乙级及以上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应设智能卡应用系统.
4.
2.
2智能卡应用系统一般由一卡通数据中心、发卡管理中心、门禁管理子系统、考勤管理子系统、消费管理子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水控管理子系统、梯控管理子系统、会议签到管理子系统等组成.
4.
2.
3一卡通数据中心应满足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存储服务器宜设在信息网络机房内,并支持与医院信息系统(HIS)对接.
[MOU2]4.
2.
4发卡管理中心对医职员工卡片表面印刷信息宜包括个人姓名、照片、部门、职务等,并统一建立相关数据库,可对不同类型的卡片进行授权操作.
4.
2.
5卡片宜选用非接触式卡片,如IC卡、智能CPU卡、RFID卡等,根据需要医院也可采用无卡电子化方式进行人员身份识别.
4.
2.
6病员卡片应印刷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及医院信息库的唯一编号,并可与医疗一卡通系统共用卡片.
4.
2.
7门禁管理子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尚应符合本标准8.
5、8.
6、8.
9节的有关规定.
DB34/T1923-20XX104.
2.
8医疗建筑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考勤管理子系统,考勤机可设在医务人员通道出入口.
4.
2.
9医疗建筑应设置消费管理子系统,建设范围宜包括员工食堂、病人食堂、医院内部商店等功能区域.
4.
2.
10医疗建筑可设置水控管理子系统,水控宜按照流量方式计量,配置范围宜包括员工浴室、病房浴室、开水机等区域.
4.
2.
11医疗建筑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会议签到管理子系统,可与会议室门禁读卡器复用.
4.
2.
12医疗建筑应设置梯控管理子系统,梯控宜安装在医生专梯等区域.
4.
3物业管理系统4.
3.
1特级、甲级医疗建筑应设置物业管理系统,乙级、丙级医疗建筑宜设置物业管理系统.
4.
3.
2系统应能采用管理平台软件对医疗建筑内各类设施的资料、数据、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
4.
3.
3系统应根据用户的使用需求有选择性、有针对性的进行功能选择,管理平台软件应支持后期功能模块的无障碍扩展.
4.
4病房探视系统4.
4.
1设有危险禁区病房、隔离病房功能区域的医疗建筑应设病房探视系统.
4.
4.
2病房探视系统宜采用网络传输技术,通过视频及语音,实现隔离区双方人员的可视对讲.
4.
4.
3病房探视系统一般由管理主机、探视分机、病房分机、监视器等设备组成.
并符合以下要求:1管理主机可同时显示每个探视点的通话时间,必要时可通过主机进行插话提示;2管理主机可实现家属、病床、护士站之间的视频通话,护理室也可通过监视器随时观察患者情况.
4.
4.
4病房探视系统应满足探视人员通过护理站安排转接至相应的病床与患者可视对讲.
4.
4.
5重症监护室或隔离病房的护土站管理主机可根据患者的休息与健康状况,以及探视者预约的情况,进行身份确认、探视许可、探视时间等的控制.
4.
5视频示教系统4.
5.
1乙级及以上标准的设有手术室功能区域的医疗建筑应设视频示教系统.
4.
5.
2视频示教系统一般由示教管理服务器与管理软件、中心控制平台、手术室终端(手术示教终端、无影灯高清摄像机、全景摄像机、移动摄像机、无线麦克风、移动显示器、音频设备等)、示教室DB34/T1923-20XX11终端(示教显示终端、视频显示设备等)四部分组成.
4.
5.
3系统宜划分为三个区域,手术室、医技区和教室演示区,并应具有双向通话功能.
4.
5.
4系统应有对手术过程全程监控录像和远程传输的功能.
4.
5.
5系统应实现手术直播、点播、远程、互动多途径示教方式,手术视频及音频资料集中存储等功能.
4.
5.
6系统应支持与医院信息系统、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对接.
4.
6候诊呼叫信号系统4.
6.
1乙级及以上设有门诊功能区域的医疗建筑应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4.
6.
2候诊呼叫信号系统一般由服务器、工作站管理软件、取号机、票号打印机、呼叫器、报到机、等候区显示屏、窗口显示屏、扩声设备等部分组成.
4.
6.
3各科候诊区、检查室、输液室、配药室、医技科室等处宜设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对诊疗过程有序管理.
4.
6.
4候诊呼叫信号系统服务器与管理软件应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系统(EMR)对接,应能满足医院自身的排队管理需求.
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就诊排队应以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队;2随时接受医生呼应,应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3当多路同时呼应时,宜逐一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5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6患者通过报到机现场报到,具备插入排队序列的功能.
4.
6.
5取号机、票号打印机应根据门诊大厅或各科室候诊区设置.
4.
6.
6报到机应根据导诊护士工作站设置.
4.
6.
7呼叫器应根据门诊工位设置.
4.
6.
8等候区显示屏应根据候诊区环境设置,根据医疗机构的候诊流程可设置二次候诊显示屏.
4.
6.
9窗口显示屏可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按诊室数量设置.
4.
6.
10扩声设备应根据候诊区分布、环境特点独立管理,应实现声场均匀分布.
4.
7护理呼应信号系统4.
7.
1乙级及以上医院建筑的下列区域应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DB34/T1923-20XX121设有病房或输液大厅功能区域;2病区各护理单元、手术区、各导管室与护士站之间;3妇产科应配置护士站与各分娩室间的双向对讲呼应信号系统;4集中输液室与护士站之间;5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肠胃镜等处.
4.
7.
2护理呼应信号系统一般由主机、对讲分机、卫生间紧急呼应按钮、病房门灯和走廊显示屏等设备组成.
4.
7.
3甲级及以上标准的病房区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宜采用基于TCP/IP协议的方式,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电子病历系统(EMR)对接,并实现护士工作站、病房、床位等实时更新医疗信息.
4.
7.
4甲级及以上标准的病房区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实现病人与护士站普通呼应、紧急呼应、增援呼应、医护分机呼应和对讲功能;2可实现床头灯控、病区广播、床头信息发布、门口信息发布;3可随医嘱自动显示护理标志,设置护理等级、计量、禁食、隔离等;4具备单人病房、隔离病房输液监测报警功能;5具备故障自检、无线呼应功能;4.
7.
5输液大厅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采用无线传输方式,系统一般可由主机、无线呼应器、天线等部分组成.
系统应预留接口,可将输液过程监控信号、自动测量的体温、脉搏、血压等生命体征自动回传护士站,记入电子病历.
4.
8远程医疗会诊系统4.
8.
1乙级及以上的医疗建筑应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
4.
8.
2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传输应支持相应的实时动态图像及全动态图像,支持与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视频示教系统相结合建设.
4.
8.
3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流等功能.
4.
8.
4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应支持模拟信号、数字信号、实时信号等多种医疗信号的接入.
4.
9婴儿防盗系统4.
9.
1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可设婴儿防盗系统,妇幼保健等专科类医院宜设婴儿防盗系统.
4.
9.
2婴儿防盗系统系统配置范围一般包括产科、婴儿监护中心等,应实现产科外的婴儿定位功能,DB34/T1923-20XX13防止婴儿离开产妇丢失.
4.
9.
3系统应具有防拆功能、主动防盗功能、母婴识别功能.
4.
9.
4系统宜与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联动,一旦发生报警及时联动相关通道和相关的监控画面.
4.
9.
5婴儿防盗系统应具备完善的预案管理系统,发生报警事件,巡查安保及医护人员应实时接收到报警信息或现场视频.
4.
10医护随身报警系统4.
10.
1系统配置范围通常为医院全院区覆盖,实现院内无死角信号覆盖,院内门急诊区域需重点覆盖.
医护人员可利用随身报警装置保障安全.
4.
10.
2系统应具有一键式按键报警功能,实现移动式报警,并能实时上报位置.
4.
10.
3系统应具备医护人员报警移动定位跟随、报警事件类型统计分析功能.
4.
10.
4系统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现联动,发生报警事件及时联动相关监控画面.
4.
10.
5系统应支持紧急事件调度指挥功能,发生紧急报警事件时,应第一时间获取事件类型与相关报警人员信息.
4.
11病患体征看护系统4.
11.
1病患体征看护系统应采取实时连续采集患者数据,对特殊患者的体征信息进行精确记录及大数据分析.
4.
11.
2系统配置范围包括重症病房、术后康复病房等.
4.
11.
3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测病人的体温、心电、脉搏等数据的功能.
4.
12无线输液管理系统4.
12.
1无线输液管理系统应具备实时全程记录并监视输液过程的功能.
4.
12.
2医护人员应能实时了解病人的输液及呼叫状态.
4.
12.
3系统配置范围包括输液大厅及重点护理病房等区域.
4.
13院区导航系统4.
13.
1院区导航系统宜依托物联网技术,向患者提供和就诊流程相结合的室内及院区内导航功能.
4.
13.
2系统配置范围包括医技综合楼、地下停车库及标准病房层等区域.
DB34/T1923-20XX144.
13.
3系统宜与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实现联动,实现医院院区范围内全过程人、车导航.
4.
14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4.
14.
1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的精准计量及处理要求.
4.
14.
2系统配置范围包括感染楼、住院楼、手术区域等区域.
4.
14.
3系统宜依托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医疗废弃物、医疗回收车、医疗废弃袋、被服等进行综合管理,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4.
15人员无线定位系统4.
15.
1人员定位系统利用定位标签对医院内特定人群进行统一监管,如:特殊病患、安保人员、后勤人员等.
4.
15.
2系统配置范围包括门(急)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区域.
4.
15.
3系统宜依托物联网技术,实现人员的定位、查找、轨迹跟踪与回放,设定特定区域的出入报警、超员告警等;4.
15.
4系统应支持与HIS系统的对接,提供相应的人员信息.
4.
16资产管理系统4.
16.
1资产管理系统主要针对医院内的各类资产的管理,利用资产定位标签实现对院内的医疗设备资产统一管理,也可对有需求的其他IT设备和机电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4.
16.
2系统配置的范围涵盖放射科、检验中心等需要进行设备资产管理的区域.
4.
16.
3系统宜依托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医疗设备的定位管理、自动盘点和设备的异常告警,监测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耗能情况、分析各类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频次,提供管理决策的依据,对设备的移动轨迹进行记录,按照特定的区域对设备进行管理,超出区域实时发出报警信号.
4.
16.
5系统应支持与HIS系统的对接,提供相应的医疗设备信息.
4.
16.
6除建立全院级别监控中心,有条件的医院还可以病区为单位建设分监控中心,可按权限查找资产的具体位置,统计资产、数据分析等功能.
4.
17围术期管理系统4.
17.
1围术期管理系统包括病患的手术全周期管理以及手术室管理.
4.
17.
2系统配置范围包括手术室区域,在手术室等候区、手术部和病区设置信息发布终端.
DB34/T1923-20XX154.
17.
3系统实现对手术流程的监控、实时告警和信息推送管理、报表管理等功能.
1可利用发布屏实时显示每台手术的过程状态,查看每台手术的流程、状态和轨迹;2实时更新患者看板和手术部看板、病区看板;3分别针对患者、护士、手术医生、保洁人员,及时推送相关手术信息;4实现手术室空置、手术间清洁告警、手术室错进告警、术前等待时长告警、滞留告警等;4.
17.
4系统应支持与HIS系统的对接,提供相应的医疗设备信息.
4.
18无线冷链系统4.
18.
1无线冷链系统应满足监测药品、疫苗、血液制剂储存环境温度的需要,保证相关医疗制品的安全.
4.
18.
2系统配置范围包括库房、药房、病房的所有冷库、冰柜、冰箱以及运送保温箱等.
4.
18.
3系统宜依托物联网技术,实现监控数据的远程监测、超限报警、故障报警等功能.
DB34/T1923-20XX165智能化集成系统5.
0.
1特级医疗建筑应设智能化集成系统,甲级医疗建筑宜建设智能化集成系统,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均应预留集成接口.
5.
0.
2智能化集成系统集成范围一般包括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机房工程等.
系统应能实现各集成系统之间的数据集中监测、数据分析、联动控制功能.
5.
0.
3系统管理平台宜采用云架构模式部署,通讯传输层宜采用基于TCP/IP协议的以太网架构.
5.
0.
4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满足医疗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实现对各类系统监控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2以建筑物的规模、医疗业务性质和物业运营管理模式为依据,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化应用集成;3系统应具有记录、保存历史数据的功能,提供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和综合信息管理的能力;4提供图形化界面;5应提供对各子系统的监视及相应子系统的控制.
6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实现医疗建筑智能化设备与医院信息系统互通,从而有机整合,实现全方位的医院信息的数据分析.
5.
0.
5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满足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和系统间的联动要求,并可根据需要通过接口与智慧城市等第三方管理平台进行对接.
5.
0.
6系统应根据不同医疗建筑的实际需要实现系统间的联动功能.
5.
0.
7针对综合医院的传染病房、传染病专科医院的病房以及手术室区域,应具有能将与医疗卫生密切相关的环境控制设备数据实时提供至医疗应急响应中心的功能.
5.
0.
8按照甲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综合医院传染病科室,其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相对独立,应具备独立管理或分控管理的功能.
DB34/T1923-20XX176信息设施系统6.
1一般规定6.
1.
1信息设施系统应根据医疗建筑的等级划分、不同功能区域的应用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的系统.
6.
1.
2医疗建筑中的信息设施系统一般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
6.
1.
3医疗建筑中的信息设施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6.
2信息接入系统6.
2.
1医疗建筑应设信息接入系统,信息接入系统应以现代的数字通信系统为基础,通信平台具有先进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扩充性.
6.
2.
2特级、甲级的医院建筑,通信系统宜采用光纤接入网,通过相关技术和业务的融合,使现有的网络基础建设均可实现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为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
6.
2.
3特级、甲级医院宜具备两个或以上不同的出局光缆路由,并具有光纤传输、网络传输、微波传输、双绞线平衡传输、宽频共缆传输等多种传输方式.
6.
2.
4特级、甲级医院的有线电视系统接入宜采用光纤接入网.
6.
2.
5各级别医疗建筑除应设有线信息接入系统外,可根据远程医疗需要设置卫星接收系统、无线信息覆盖系统.
且应符合国家现行通信行业标准《3.
5GHz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的有关规定.
6.
2.
6特级、甲级医院应在适当部位预留微波通信天线管道及设备安装空间,应设有独立的传输设备.
传输设备可以是SDH、MSTP,宜同时具备2M(E1)、155MSTM-1、622M、FE、GE等接口.
6.
2.
7信息接入设备机房应统筹规划配置,应适应多家通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并使用.
6.
3布线系统6.
3.
1布线系统应为开放式网络拓扑结构,应能支持医院建筑内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业务等信息的传递.
DB34/T1923-20XX186.
3.
2布线系统由工作区子系统、水平区子系统、管理间子系统、干线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六部分组成.
6.
3.
3工作区子系统信息插座设置应满足医疗建筑的建筑等级、功能定位、医疗设施分布、装饰布局及医院信息系统等综合需求并具备一定冗余,对功能区域的信息点配置可按表4.
5.
3的规定确定.
表4.
5.
3信息点配置表位置工作站配置数量信息点配置数量病区护士站3个/站2点/工作站手术室6个/吊塔2个墙边/间超声诊室1个/间2个/间医疗行政办公室2个/5平方米检测科2个/工位病理科2个/工位膳食部2个/工位挂号及药房2个/工位20人以下会议室4个/间40人-20人会议室6个/间LED屏等网络机电设备2个/设备ICU病房4个/床位阅片室打片室2个/工位,留光纤到桌面信息点透析中心2个/工位影像设备控制室2个/工位,留光纤到桌面信息点备注:以上为推荐配置要求,各医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6.
3.
4水平区子系统缆线应采用非屏蔽、屏蔽4对对绞电缆或室内多模或单模光缆,并满足以下要求:1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对图像采集、存储、管理、调用与处理要求较高的区域,其水平传输应采用光纤布线;2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进行防护或者采用光纤系统;3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的要求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漏时,或网络安全保密的需要,宜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者采用光纤系统.
6.
3.
5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大对数电缆和光纤数量,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并留有适当的备份容量.
并符合以下要求:1主干缆线宜设置电缆与光缆,并互相作为备份路由;2光纤至手术室和ICU等重要医疗场所、收费和药品管理区或其他信息点密集区域时,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
DB34/T1923-20XX196.
3.
6甲级及以上标准的管理间子系统宜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理方式,乙级及以下管理间子系统可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理方式.
6.
3.
7数据干线传输线缆宜采用万兆光缆,语音干线传输线缆宜采用三类及以上等级铜缆.
6.
3.
8布线系统接配件应与线缆、设备匹配.
6.
3.
9管理间、设备间内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医疗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6.
3.
10线缆的防火级别应满足消防规范对布线的要求,特级和甲级医疗建筑内的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应选用低烟无卤型.
6.
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6.
4.
1当建筑物内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语音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医疗建筑内应保证各通信业务经营者的不同类型的无线通讯信号覆盖,宜采用合路技术,预留4G、5G及更高等级通信技术的相应接口.
6.
4.
2建筑物内安装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时,在管道密集和地下室等信号较弱和易受干扰区域,应考虑基站的信号通过有线方式布设到相应的区域,并能通过小型天线发送基站信号.
6.
4.
3对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宜配置室内屏蔽系统.
6.
4.
4在医疗建筑内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时不应影响医疗设备的正常工作及患者的安全.
6.
5用户电话交换系统6.
5.
1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采用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虚拟交换方式、配置远端模块或设置独立的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等方式,提供建筑物内电话等通讯使用.
6.
5.
2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系统设备的出入中继线数量,应根据实际话务量等因素确定,并预留余量.
6.
5.
3各级别医疗建筑所需的电话端口应按照实际需要配置,并预留余量.
6.
5.
4门诊等公共场所应配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电话.
6.
6无线对讲系统6.
6.
1乙级及以上医疗建筑应设置无线对讲系统.
6.
6.
2系统应能够满足对讲机在建筑内95%以上面积的正常通话(包括地上地下).
6.
6.
3系统在建筑内部使用的频段应具有较好的穿透能力,以保证较好的通话质量,同时应避免天线DB34/T1923-20XX20辐射源对建筑群内部的其他系统造成干扰,并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有关的规定.
6.
7信息网络系统6.
7.
1信息网络系统应综合考虑医院信息系统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应用,根据网络运行的医疗业务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结构等要素,结合医疗建筑的标准等级具体配置.
6.
7.
2信息网络系统包括医疗业务网(内网)和外网两部分.
特级和甲级的医院宜根据建筑机电设备的需要设置机电设备网或其他专网.
6.
7.
3信息网络系统应采用内网、外网物理隔离方式.
6.
7.
4信息网络系统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置保密网.
6.
7.
5甲级及以上标准医疗业务内网应考虑网络设备与链路备份.
乙级和丙级医院的内网宜考虑网络设备与链路的备份.
6.
7.
6信息网络系统应充分考虑到医疗设备、医院信息系统对于信息传输的带宽与管理需求.
6.
7.
7信息网络系统应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的相关标准配置网络安全系统.
并符合以下要求:1外网可采用Internet边界防护以及上网行为审计措施,通过防火墙以及上网行为审计系统实现;2内网可采用保护业务内网网络边界安全和业务安全防护措施,通过防火墙、网闸、入侵防护等实现网络访问控制,入侵攻击防护等,并在桌面端部署防病毒系统,保证桌面安全;3内网可采取措施将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应用系统进行监控和管理.
6.
7.
8特级、甲级医院的信息网络系统应采用无线和有线相结合的接入方式.
6.
7.
9医院无线局域网(WLAN)应满足医院信息系统中无线移动查房、无线移动护理工作站、无线移动心电采集工作站、无线移动输液室管理、无线移动麻醉工作站、无线移动资产管理、无线呼叫等功能的需要,并符合以下要求:1在就诊大厅、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宜采用网络访问接点方式(AccessPoint)来实现;2在病房等管道较多的场所宜采用天馈系统的方式来实现;3宜采用两路信道.
其中,一路供医护人员无线设备用于医疗内网,另一路供病人使用互联网,也可作为无线局域网的备份;4应配置防火墙、有线等效保密、用户权限验证、用户行为跟踪、数据加密和容灾机制等安全DB34/T1923-20XX21管理措施;5内网宜实现建筑内诊疗及其配套区域内无盲点的无线覆盖,外网应实现公共区域的无线覆盖.
6.
7.
10特级、甲级医院的网络中心应在不同建筑内另设容灾备份机房.
6.
7.
11特级、甲级医院的医疗业务服务器、存储宜适当冗余与备份配备,确保系统运行与存储稳定性.
其中:1.
医疗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可采用小型机或高性能的服务器,配置两个独立的硬件分区做双机集群热备系统.
服务器的性能应能确保业务的连续运行,保证数据最大的完整性;2.
存储系统可实现磁盘数据的在线(不停机)备份.
存储之间可通过操作系统的逻辑卷管理技术进行镜像,当网络中心的一台存储发生故障,系统应可自动切换到另一台存储;当多台存储同时不可用时,应可切换到远程容灾中心.
6.
7.
12乙级及以上医疗建筑应逐步应用医疗物联网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救治和服务水平.
6.
7.
13医疗物联网应实现医院公共区域的全覆盖及各病区内房间内信号覆盖及定位.
6.
7.
14医疗物联网应具备兼容多种信号模块,实现医院各个应用场景的医疗业务需求.
应支持后期物联网系统应用的灵活接入,避免后期重复建设.
6.
8有线电视系统6.
8.
1有线电视系统应与医疗建筑等级划分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展相适应.
6.
8.
2特级、甲级医疗建筑、涉外病房区域、具有科研教学任务的医院以及类似等级医疗建筑宜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一般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2应在建筑物相关对应的部位,配置或预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等;3卫星电视前端接收室应靠近天线;4宜设置自办节目频道用于医院的医学宣传及服务指南等;5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设施,应满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
6.
8.
3医疗建筑的会议室、示教室、大厅、值班室、重要办公室、电梯厅、医疗康复中心、休息区、候诊区、输液大厅、病房等位置应设置有线电视插座.
多人病房可根据需要按床位设置音频端口.
6.
8.
4有线电视系统应考虑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对电视信号接入的要求.
6.
8.
5传输与分配网络宜符合下列要求:DB34/T1923-20XX221单体建筑内可采用同轴电缆楼层集中分配、分支方式,不应采用树形串接方式;2建筑群之间宜采用光纤传输方式;3系统宜采用双向传输网络,以满足医疗增值业务对数据传输的需求.
6.
8.
6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系统技术规范》GB50200、《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及行业标准《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106有关的规定.
6.
9公共广播系统6.
9.
1公共广播系统根据使用性质和功能宜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火灾紧急广播系统,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1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2系统应能够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实现分区控制.
系统与消防应急广播共用时,广播分区应结合消防分区、功能空间合理设置;3公共广播系统与消防应急广播合用时,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强制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的规定.
两套系统宜共用一套线路及末端设备(扬声器),应设置消防强切开关;4扬声器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并宜在门诊、手术室、住院部、候诊厅服务台及病房部的护士站等处安装音量调节装置.
6.
9.
2扩声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他相关专业密切配合;2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采用语言扩声一级标准;3当扩声系统兼做火灾应急广播时,应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6.
9.
3扩声系统应合理选择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噪声级和混响时间等声学指标,以符合使用的要求.
6.
10会议系统6.
10.
1会议系统一般由会议发言系统、视频显示系统、远程视频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等组成,系统应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即按多功能会议室、大会议室和中小会议室等配置会议系统设备.
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DB34/T1923-20XX231会议系统应根据需求及有关标准,配置组合相应的会议系统功能;2视频显示系统宜包括投影系统、LED屏、LCD屏等.
显示系统应满足会场布局、会议功能的同时,结合显示技术的特点,选用其中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显示系统组合方案;3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会场音频、视频及其它媒体信息的远程双向传输,实现远程、实时且互动的沟通.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应能够实现音/视频混合或切换、数据广播和路由选择、定时和会议控制等功能;4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与视频示教系统对接;5具有国际医疗会议或报告需求医疗机构可建设同声传译系统,同声传译系统应设专用的译员室;6功能建设较全面的会议室应设置集中控制系统;7会议系统设备配置应按表6.
10.
1的规定确定.
表6.
10.
1会议系统设备配置表项目配置要求多功能会议室1音频扩声系统2视频显示系统3会议发言系统4集中控制系统5舞台灯光系统6舞台机械系统7智能照明系统8同声传译系统大会议室(40人以上)1音频扩声系统2视频显示系统3会议发言系统4远程视频会议系统5视频跟踪系统6智能照明系统7集中控制系统中小会议室(含40人以下)1视频显示系统6.
10.
2会议系统的用房、线路敷设、供电、照明、防雷、接地及环境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有关的规定.
6.
11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6.
11.
1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显示设备一般包括LED显示屏、液晶显示屏(LCD)、触摸屏等.
显DB34/T1923-20XX24示单元的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布局等应与建筑总体规划、业务需要、使用环境及建筑格局相适应,应具有多种音视频输入接口方式.
6.
11.
2医疗建筑的门诊、急诊、住院、挂号、收费、候诊、楼层公共区域、电梯厅等区域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实时发布医疗业务信息及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和引导等功能.
6.
11.
3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一般由多媒体服务器、控制中心、信号传输、显示单元四部分组成.
6.
11.
4信息发布系统宜采取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方式将音视频信号、图片和滚动字幕等多媒体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传输到显示终端.
6.
11.
5触摸屏查询终端应在门诊、急诊、出入院等大厅、挂号收费处等公共场所.
6.
11.
6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多媒体服务器与控制中心应支持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
6.
12时钟系统6.
12.
1乙级及以上标准医疗建筑宜设置时钟系统.
6.
12.
2时钟系统一般由卫星导航系统时间接收装置、母钟、子钟、通信控制器、时间服务器组网构成.
6.
12.
3医院的下列区域内宜安装显示子钟:1公共走廊及大厅宜设置双面数字子钟;2门诊、候诊区及病房等区域的护士站宜设置指针型子钟;3手术室宜设置带倒计时、正计时、温度湿度、标准时间子钟.
6.
12.
4时钟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校时功能;2为子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3为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候诊呼叫信号系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4为医疗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5为各类医院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DB34/T1923-20XX25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7.
1一般规定7.
1.
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7.
1.
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参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绿色建筑、健康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7.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7.
2.
1乙级及以上医疗建筑应设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7.
2.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管理范围一般包括:1空调监控系统;2给排水监控系统;3变配电监测系统;4照明监控系统;5室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系统;6电梯监测系统;7医疗设备监控系统.
7.
2.
3当冷/热源系统、变风量(VAV)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自动扶梯、电动窗帘等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宜通过标准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7.
2.
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
7.
2.
5病房宜采用联网型风机盘管实现空调末端的群控功能,病房的窗户可设置窗磁,并与风机盘管进行联动控制,大厅和病房等人流密集或相对封闭的场所应设置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监测装置.
7.
2.
6系统的监控点数,应留有适当的冗余,且宜不小于10%.
7.
2.
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机房UPS供电系统等系统对接的通信接口.
7.
2.
8在医疗建筑公共区域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流量变化较大的区域,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
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来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维持在标准限值内.
7.
2.
9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应采用联动控制,地下车库CO浓度监测应与排风设备联动控制.
DB34/T1923-20XX267.
2.
10设置中央空调或专用空调设备的综合医院传染科室(传染病专科医院)的负压隔离病房(病区)、ICU病房以及综合医院正压隔离病房、手术室区域应具备完善的环境设备监控策略,对病患救治过程的环境因素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环境可控,传染源不外泄.
7.
2.
11综合医院宜对院内的生活给水水质进行监测,传染病专科医院应对院内的生活给水水质进行监测,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宜对污水处理和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的医用气体废气、废液的处理过程应能实时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
7.
2.
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医疗设备的监控范围可包括以下内容:1手术室净化空调系统;2物流自动化传输系统;3输送气体管道装置等.
7.
2.
13针对传染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室区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以下医疗设备的进行监控:1负压病房空调系统;2ICU病房空调系统;3生活给水水质监测系统;4废气废液监测系统等.
7.
3建筑能效监管系统7.
3.
1乙级及以上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应设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7.
3.
2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一般由分科室、分类、分项能耗数据采集、能耗数据传输、能耗数据存储、能耗数据显示与发布、能耗监管软件等部分组成.
7.
3.
3分类、分项能耗数据采集应建立在医疗建筑中的水、电、燃气、热、医疗用气等不同类型能耗已实现了分部门、分区域采用智能表具计量的基础上.
7.
3.
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能实现对各科室的能耗进行分项监测、统计和审计,有条件情况下,应能实现对医疗建筑进行分户、分区域实时能耗监测.
分项电量应按照以下标准分类:1照明插座用电;2空调用电;3动力用电;4特殊用电等.
DB34/T1923-20XX277.
3.
5现场监控仪表或其他智能设备的通讯接口宜采用串行通讯方式(RS232或RS485)或者网络通讯方式(TCP/IP),报文传输协议宜采用Modbus或者其它开放性通信协议.
7.
3.
6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监测范围和技术标准尚应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
DB34/T1923-20XX288公共安全系统8.
1一般规定8.
1.
1公共安全系统应具有适应医院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扩充性,公共安全系统一般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组成.
其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8.
1.
2公共安全系统尚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及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
2.
1医疗建筑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2.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2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3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4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5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8.
3入侵报警系统8.
3.
1医疗建筑应设入侵报警系统,系统一般由入侵探测器、传输、声光显示与(或)记录、控制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8.
3.
2医疗建筑可根据环境场地和使用要求选用红外/微波入侵探测器、电子栅栏等相应的入侵探测器.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区域应包括医疗建筑物内的病案室、血库、财务及收费处、放射污染区、贵重药品库房、危险品库房、婴儿室、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防监控中心、信息网络机房和其他建筑设备机房(如水泵房、配电站)、院区围墙等处.
8.
3.
3系统应在护士站、医疗谈话室、挂号收费窗口等易发生医疗纠纷区域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DB34/T1923-20XX298.
3.
4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8.
3.
5系统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8.
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8.
4.
1医疗建筑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网络和控制中心组成.
8.
4.
2系统前端摄像机的覆盖范围应包括建筑物内外区域.
室外包括: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区域;室内包括:地下车库、候诊、排队休息区、挂号收费区、贵重或重要药品库、配药、取药区、出入口、通道、电梯轿厢、电梯前室、急救室、手术室、专项医疗室、重症病房以及易发生医患纠纷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8.
4.
3系统传输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分布和功能需求,采用网络(TCP/IP)视频传输方式.
8.
4.
4系统的控制中心宜由显示、存储、视频服务器、视频管理软件、操作终端和控制台等附属设备组成.
系统应具有控制分级、定时扫描、循环显示、分区监视、任意定格与锁闭、巡检报警等功能.
8.
4.
5系统图像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应满足以下条件:1交费、取药等业务区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交易全过程;2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医护工作人员及病患、家属脸部特征;3其他公共区域应能够实时监视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4设置专门的汽车冲洗消毒站的传染病医院,应能对消毒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其他设置污染源消毒的场所也应能对消毒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可回溯查询视频记录;5记录资料的保存期宜不少于30天.
8.
4.
6系统视频显示部分应选用监控专用监视器(组),并根据视频采集点的数量配置视频显示器数量.
8.
4.
7除视频显示设备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所有设备应由UPS电源供电.
8.
4.
8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同时控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
其识别功能应在接收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事故)并在屏幕上显示;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时间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
8.
4.
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摄像机辅助照明装置建立联动,在重要防范区域应有声音复核装置.
DB34/T1923-20XX308.
5出入口控制系统8.
5.
1医疗建筑宜设出入口控制系统,宜在重点防范区域如收费、药房、药库、机房、医护通道出入口、ICU监护中心等位置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应设置独立的出入权限.
8.
5.
2系统一般由门禁控制器、读卡器、出门按钮、通讯集线器、感应卡、管理软件等设备组成.
8.
5.
3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收费柜台、药库、药房等重点防范位置宜具有防尾随措施.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具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8.
5.
4系统宜采用开放式的TCP/IP通讯协议.
8.
5.
5系统应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联动,同时应能满足紧急状态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8.
5.
6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智能卡应用系统集成管理.
8.
6电子巡查系统8.
6.
1乙级及以上医疗建筑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
8.
6.
2巡查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园区、出入口、电梯前室、停车场、重点防范部位、主要通道及走廊等其它需要设置巡更站点的位置.
8.
6.
3系统应编制巡查程序,可实现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
8.
6.
4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
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联网,满足公共安全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8.
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8.
7.
1特级、甲级医疗建筑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备车位显示及引导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统、远距离读卡系统、反向寻车系统、电动路障、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等功能.
8.
7.
2系统可扩展与第三方智慧停车APP进行数据对接,实现车位查询、车位预约、自助缴费、月卡续费等功能.
8.
7.
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包含道闸、图像对比、语音提示、语音对讲、中文显示、自动出卡、收费管理等功能.
DB34/T1923-20XX318.
7.
4急救停车区域可设车位显示及引导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电动路障、车辆调度管理系统等功能;8.
7.
5系统宜采用车牌自动识别方式.
8.
7.
6配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停车场,其管理数据应提供给智能化集成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8.
8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8.
8.
1医疗建筑应配置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系统.
8.
8.
2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系统应适应现代安防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高清化发展的趋势.
8.
8.
3安全防范管理(平台)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报警系统与监控系统联动:一旦发生报警,及时切换相应画面至主监视器,自动生成录像索引;2报警系统与门禁系统联动:一旦发生报警,联动关闭或开启相应门禁;3门禁与报警系统联动:对重要场所实现刷卡布防、撤防功能;4门禁与监控联动:当发生非法闯入事件时,及时切换相应主监视器;5系统宜具备建筑内应急指挥功能;6系统宜采用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与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8.
9应急响应系统8.
9.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医疗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医疗建筑应设置应急响应系统,且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8.
9.
2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应具有下列功能: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导引和警示标示;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包括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采集事故现场信息,多媒体信息显示,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8.
9.
3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时、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DB34/T1923-20XX328.
9.
4甲级及以上医疗建筑应预留应急通讯接口.
DB34/T1923-20XX339机房工程9.
1机房工程一般由信息网络机房、信息接入设备机房、智能化主控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其他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等组成.
9.
2机房工程内容宜包括装饰装修、机房配电及照明、机房空调及新风、机房电源、防雷接地、机房动力与环境监控和消防报警及机房气体灭火等.
9.
3特级医疗建筑的信息网络机房宜参照《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中A级标准建设.
甲级医疗建筑信息网络机房宜参照B级标准建设,其他级别可参照B级标准建设.
9.
4特级、甲级医疗建筑的信息中心设备机房应考虑数据备份机房的建设,数据备份机房应同等级,建设标准尚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20988的有关规定.
9.
5特级、甲级医疗建筑应设有通讯接入设备机房,且符合下列要求:1通讯接入设备机房主要为电信、网络及其它相关系统信号接入的设备机房,宜设在建筑物内一层或地下一层;2通讯接入设备机房的建设应综合考虑大楼进出线的数量、路径等因素;3机房所需面积不应小于10m2,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场地还应满足3~5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业务安装设备的需要;4通讯接入设备机房应同其他弱电机房保持相对独立.
9.
6智能化总控室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可集中配置在智能化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2应根据系统规模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3智能化主控室与消防控制室共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有关的规定;4智能化主控室设独立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集中供电;5智能化主控室的面积应与智能化系统建设规模相适应.
9.
7安防监控中心可根据管理需要独立设置,也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但需要独立工作区.
9.
8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宜符合如下要求:1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宜独立设置,并在符合布线传输距离要求情况下,宜设置于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楼层弱电间上下位置应垂直对齐;DB34/T1923-20XX342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的面积应考虑设备安装、设备管理、系统维护等因素,并宜考虑适当预留.
9.
9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机房设备用电负荷的要求配电,并应留有余量;2电源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技术要求;3电源输入端应设电涌保护装置;4机房内设备应设不间断或应急电源装置.
9.
10机房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房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或节能灯具,应自带应急电源装置.
2机房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有关的规定.
9.
11机房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2当采用独立接地极时,其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范或所配置设备的要求;3接地引下线应采用截面25mm2或以上的铜导体;4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5不间断或应急电源系统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应采用重复接地.
9.
12机房内不应穿越与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线,机房面积应根据各系统设备机柜(机架)的数量及布局要求确定,并宜预留发展空间.
9.
13机房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架空地板的内净高度及承重能力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所安装设备的荷载要求.
9.
14根据机房的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宜设置机房动力与环境监控系统.
9.
15机房的背景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有关的规定.
机房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有关的规定.
DB34/T1923-20XX3510智慧应用10.
1智慧化应用要素10.
1甲级及以上标准的医院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智慧应用功能.
10.
1.
1智慧医院建设应符合和满足国家及医疗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应为医院提供智慧服务,应用信息技术保障医院安全、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加强患者信息互联共享,提升医疗服务智慧化水平.
10.
1.
2医疗建筑智慧化应用由各项智能识别系统和管理平台组成,利用前端传感器感知生态环境信息,为智慧医院建设数字化资产、时空数据提供支撑,满足医疗建筑运营的要求.
10.
1.
3医疗建筑智慧化应用核心要素由物联网感知设施、暖通空调设施、水处理与给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消防设施、数据(电力)传输设施、防雷接地设施、安全审核审计设施、其他智能终端设施、特种设备设施与核心设施等构成.
10.
1.
4医疗建筑智慧化应用的运行与维护,应在行为、过程、能源资源、人员、空间、时间、标准化作业流程以及外部等因素的制约或指引下,形成一套完整的场景式应用基本规范,供物业后勤管理人员执行.
10.
1.
4医疗建筑智慧应用应根据场景式应用流程,通过自适应学习,提高建筑的智慧化程度,满足医疗建筑在健康、绿色、安全、环保、高效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最终在安全保障机制的制约下实现医疗建筑的自主控制和运营,其管理实现过程通过各种维度的数字资产完成相应数据的记录、汇总、统计、分析与展现.
10.
1.
5智慧化应用场景的描述应遵循统一的标准模式,场景的描述应包含医疗建筑智慧应用在该场景下模型算法的学习内容与方向.
10.
2智慧化应用架构10.
2.
1智慧化应用的架构应采用大数据平台采集与汇聚源异构数据,对多源、异构数据进行计算、挖掘和分析,以统一的数据标准对多源异构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
10.
2.
2应用云计算技术实现云平台的控制节点、网络节点、存储节点、计算节点、消息队列、数据库等高可用.
实现虚拟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等的管理及虚拟网络的安全防护.
10.
3.
3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患者的疾病风险预测、医学影像辅助诊断、临床辅助治疗进行集中的智能健康管理.
DB34/T1923-20XX3610.
4.
4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物联网终端设备支持在医院就诊环境下的患者业务服务应用.
对医院的资产或药品等物资进行统一的管理.
10.
5.
5应部署人脸、人特征及车辆等数据的结构化,采用智能图像识别技术实现人脸识别、黑名单报警、智能支付等功能.
10.
6.
6应部署能源数据智能云管理平台,实现能源的采集、管理、审计及用能设备的管理与管控.
10.
7.
7应与HIS项目通过数据的关联和标准化,实现信息显示、会议预定、订餐、消费、出入口控制等关联功能.
10.
3智慧安防应用10.
3.
1智慧安防应用应具备智能分析、主动发现、及时预警、联动处置功能,应与智能卡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院区导航等联动.
10.
3.
2智慧安防应用应支持对安保人员日常行为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具备安保考勤、在线巡查等功能.
10.
3.
3智慧安防应用应具备热成像温度测试功能,对于发热门诊及特殊传染疫情,可实现初步排查工作.
1.
0.
3.
4对于一些医养结合等建筑应用中,智慧安防应用应实现特殊人群的人员定位、超规定区域自动报警、院内可视报警等功能.
10.
3.
5智慧安防应用应支持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智能卡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数据进行融合分析,提供人员轨迹回溯功能.
10.
4智慧医疗应用10.
4.
1医疗用品宜实现智慧化管理,利用物联网技术、电子标签等技术,实现如药品、血液、医疗垃圾、手术器械等设备的电子管理,对整个医疗药品及器械可能涉及到的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和用户等信息均可以读取.
10.
4.
2智慧医疗应用宜实现医疗信息感知和传输,通过医用传感器感知人体生理信息,如心电图传感器、血压传感器、血氧传感器、体温传感器和行为感知器等,并将生理数据传输至远端服务器,由医生读取并实施下一步诊疗计划.
10.
4.
3智慧医疗应用宜利用5G技术,通过部署采用云-网-机结合的5G智慧导诊机器人,利用5G边缘计算能力,提供基于自然语义分析的人工智能导诊服务,可以提高医院的服务效率,改善服务DB34/T1923-20XX37环境.
10.
4.
4智慧医疗应用应与医院HIS系统进行对接,形成个人健康信息记录.
10.
4.
5智慧医疗应用宜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方案,构建AI辅助诊疗应用,对影像医学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对病情、病灶进行分析,为医生提供决策支撑.
10.
5智慧运维应用10.
5.
1智慧运维应用宜基于医疗建筑BIM模型,实现建筑空间、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建筑能耗等三维可视化的实时数据监测及展示,通过智能分析手段,实现对整个医疗建筑的智能管控.
10.
5.
2智慧运维应用宜对建筑设备及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进行全周期的管理,人员工作状态监测,重要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建筑运营管理的全方位数据监测.
10.
5.
3智慧运维应用宜通过移动端设备进行设备报修、业务处理、问题反馈、故障定位、工单填报.
智慧运维应用宜具备自动运维分析功能,并与相关机电设备进行联动.
10.
5.
4智慧运维应用宜通过采集设备过程数据形成设备知识库,出现设备故障时能够智能推送维修文档.
10.
6智慧管理应用10.
6.
1医院会议室宜提供从会议室预约、会议签到、会议签离的全流程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提供会议室可视化预约界面,宜具备会议室资源使用统计分析功能.
10.
6.
2医院能耗应具有分户、分区域、分项实时能耗监测功能,并上传能耗管理平台,对异常数据进行报警,为医院能耗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10.
6.
3智慧管理应用应能够实现通过移动终端或者客户端查看到当前院内各项子系统运行状态、设备保修情况并进行派单服务.
10.
6.
4智慧管理应用数据与应急响应系统进行对接,接受应急响应指令.
DB34/T1923-20XX3811项目验收与运维11.
1一般规定11.
1.
1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进行施工验收、技术验收、资料审查,最终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结论.
11.
1.
2工程竣工移交后,应开展系统的运维工作.
11.
2项目验收11.
2.
1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组.
工程验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设施工验收组、技术验收组和资料审查组.
11.
2.
2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验收组成员,并由验收组推荐组长.
11.
2.
3验收组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应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50%,不利于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工程验收组.
验收组应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的验收结论.
11.
2.
4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
验收通过的工程,验收组可在验收结论中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验收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工程,验收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11.
2.
5项目验收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定执行,合同中明确规定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要求也应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
11.
3项目运维11.
3.
1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项目规模和竣工文件,编制系统运维的工作规划,建立项目运维保障机制,并通过项目运行实践不断健全和落实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11.
3.
2运维单位可以是建设(使用)单位,也可以是建设(使用)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
11.
3.
3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管理技术人员,应建立、健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系统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11.
3.
4提供运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按运维合同规定履行维保和技术服务承诺,并提供维保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11.
3.
5系统运维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并对系统和设备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操作人员应做好维DB34/T1923-20XX39保记录和检修记录;管理人员应对工作人员和系统状态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并进行数据统计和运行技术分析,发现异常应及时纠正.
11.
3.
6系统运维工作应落实保密责任与措施.
11.
3.
7系统维保和技术服务合同期满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落实后续系统维保和技术服务单位,并签署相应服务合同.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在退出系统运维工作时,应做好移交工作.
DB34/T1923-20XX40本标准使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DB34/T1923-20XX41规范性引用文件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5《数字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技术要求》GB/T15542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7《移动通信基站规范》YD/T8838《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13《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14《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17《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健康建筑评价标准》SAC0221《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国卫办规划发(2018)4号22《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国卫办医函[2019]236号23《智慧医院建设规范》T/AHYY0001-201824《3.
5GHz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509725《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AT1389DB34/T1923-20XX42附录A医院建筑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医疗建筑智能化分项医疗建筑智能化级别与配置要求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病房探视系统视频示教系统候诊呼叫信号系统护理呼应信号系统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婴儿防盗系统医护随身报警系统病患体征看护系统无线输液管理系统院区导航系统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DB34/T1923-20XX43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机房工程信息网络机房信息接入设备机房智能化主控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其他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智慧医院说明:""表示应建设系统,""为宜建设系统,空白为可建设系统.
DB34/T1923-20XX44安徽省地方标准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DB34/T1923-20XXTechnicalCodefortheIntelligentsystemsofMedicalBuildings条文说明DB34/T1923-20XX451总则1.
01【条文说明】:随着科技的进步,为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因此,医疗机构应紧跟时代发展,积极探索新技术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应用,从而真正用技术服务于患者,提供多项便民服务、优化服务流程,为医务人员提供更为智能、准确的诊断分析,减少误诊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从而逐步缓和医患关系.
DB34/T1923-20XX463智能化系统级别划分3.
01【条文说明1】:《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根据任务和功能的不同把医院分为三级,即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
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
(详见《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条文说明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医疗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如下:(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DB34/T1923-20XX474信息化应用系统4.
2.
12【条文说明】:建设梯控功能,能有效保证医务人员快速通行,起到医患隔离的目的.
4.
7.
1【条文说明】:建设无线呼应功能,以保证夜间护士值班情况下,处理医疗呼应期间能够接收到新的呼应请求,从而保证最短时间内做出及时响应,保障患者安全.
4.
8.
1【条文说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是网络科技与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包括:远程诊断、专家会诊、信息服务、在线检查和远程交流等几个主要部分,它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基础,实现对医学资料和远程视频、音频信息的传输、存储、查询、比较、显示及共享.
一些疑难急症需要多地专家会诊;传染性疾病不易到公众医院就诊等传统的医疗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利用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医生和患者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安全、快速的交流,患者和医生在网上及时的交流能使得医生更好的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状况和发病时的表现;病历和X光片等资料通过双向传输技术实现会诊时的实时传输;多家医院的专家对一例病例进行远程会诊等.
4.
9.
1【条文说明】:婴儿防盗系统建成后,必须具备完善的联动机制,保证对婴儿丢失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10【条文说明】:医护随身报警系统是以人防为基础,物防为保障,医警联动为核心,建立运转高效的安全防范系统.
当医务人员工作(尤其夜间值班)时,遇到人身安全威胁时,可按动便携式智能报警设备,报警信息能快速传输到安防监控中心,便携式智能报警设备应为无线传输方式、可随身携带.
接到报警信息后,安防监控中心发出声光报警,提示监控人员发生警情,平台软件显示报警人报警警情与地图位置等信息,及时启动预案处理.
4.
11.
1【条文说明】:系统宜将病人的体征数据推送到护士站集中管理,显示的同时也可将实时数据传送到病人家属的手机APP中,实现体征(实时)监测、异常数据提示报警、监测分析报告.
4.
12【条文说明】:无线输液管理系统是一套集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一体的输液管理平台.
系统可通过护士站显示装置即可实时远程监控到全科患者的输液情况,实现了对余量、滴速及输液异常的提示.
实现了输液的集中监控、量化管理和规范服务,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工作强度、解决患者输液过程中的焦虑和烦恼,是输液管理及临床护理模式上的一次变革,提升了现代化医院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4.
13【条文说明】:系统应提供按就诊流程自动导航、用户自搜索导航、室内位置分享、院外导诊、反向寻车等诸多功能.
4.
14【条文说明】系统应利用定位系统提供医疗废弃物的准确位置信息和医疗回收车或医疗废弃袋DB34/T1923-20XX48上安装有的标签相结合,将每袋医疗废弃物都录入系统内进行数据核对.
在医疗回收车或医疗废弃袋上安装定位标签实现院内收集、搬运医疗废弃物的轨迹管理功能.
通过条码或蓝牙感应等技术实现医疗废弃物分类回收及重量记录,实现医疗废弃物无遗漏收集,支持上传平台进行大数据分析.
4.
15【条文说明】系统可借助位于全院的物联网无线终端,通过佩戴定位标签对相应人群实现定位、跟踪等实时管控:1)针对精神病患、老年患者、抑郁症患者、脑退化患者等生活不能自理或无行为能力者,实时定位.
出现异常时能自动报警,便于有关人员采取救助措施,避免意外的发生.
2)针对特定病患,医护人员可实时查看相关病患的位置,可随时找到病患,完善急诊室留观信息系统.
3)针对安保人员可查看其在岗情况,对缺岗、离岗人员及时管理;通过定位后,发生意外后能就近调集相关安保人员处理.
4)针对护工等后勤人员则可详细查看人员的工作数据,包括内容、区域、病人和服务时间等.
4.
16.
1【条文说明1】医院的资产可分为医疗设备资产,包括:B超、X光机、CT、MRT、呼吸机等各类诊疗及辅助医疗设备)、IT设备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机电设备包括智能化、水、电、气、热、消防等.
【条文说明2】医疗仪器在使用中的监管不到位,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医院需要管理的各类资产众多,需要对资产的使用和状态进行监管,有效避免人情债的产生.
4.
17【条文说明】系统可以实现全面的信息管理,与手术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都能及时收到系统推送的手术信息,确保手术全程可控,手术病人术前佩戴定位手环后,提醒病区护士患者手术的时间、提醒护工接送患者、提醒手术部护士有空余的手术间、提醒手术医生患者已到达手术室,若患者进错手术间也能向手术部护士发出告警信号,术后提醒保洁人员进行手术间清洁消毒,患者在苏醒室滞留时间过长时,则及时向手术部护士发出告警信号.
DB34/T1923-20XX496信息设施系统6.
1.
2【条文说明】:根据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保留时钟系统.
6.
2.
5【条文说明】:若需要建设卫星通信系统,应选择建筑物合理部位,配置或预留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和天线的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道及通信机房的位置等.
卫星通信系统机房可与卫星电视系统机房共用.
6.
3【条文说明】1医院数字化中最典型的问题是PACS与HIS及RIS融合,构成完整信息链,达到图像及图像报告和临床信息共享的目的,提高工作效率和人性化服务.
根据电子病历研究中心针对图像采集、存储与管理、调用与处理的手段,对这部分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独立考虑采用光纤布线,直接引至数据中心.
2根据通信业十二五规划,国家重点推进下一代光纤宽带网络、4G、5G网络的建设发展,相比于铜缆,光纤在通信速率和节约有色金属的方面具有较大优势,随着应用的推广,系统造价也趋于合理,因此对于特级和甲级医院的线缆系统在有条件情况下,宜采用光纤布线系统.
3在医院的主要医疗、收费和药品场所,对信息的安全性要求较高,此部分区域的布线需要合理的冗余.
6.
4.
1【条文说明】:合路技术是指多家通信业务经营者的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联合使用机房、电源及部分信号传送线路,主干线全部安装在弱电井道,采用耦合器、功分器连接到室内天线,将信号合理均匀地分配到所需要覆盖区域.
要求支持信号:中国移动GSM900、中国联通GSM900、中国电信CDMA800和各运营商3G、4G、5G信号,建议选用综合的无线覆盖系统,同时支持上述多种信号,包括3G、4G、5G,一般该部分由运营商实施,也可专业厂商实施,实现机房及管路等资源的集约化使用.
有线、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内都能架设布放信息终端,解决临时地点、死角等无法布线的情况.
6.
4.
4【条文说明】:医院无线通信对医疗设备的干扰是有共识的,所以医院有部分区域是限制使用手机的.
增强信号覆盖的区域应该是不对医疗设备产生干扰的公共场所.
6.
7【条文说明】:在具体工程实施中,计算机网络需结合HIS、CIS、LIS、RIS、PACS等医疗信息化系统的应用进行详细的配置,但同时也必须满足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应用要求.
6.
7.
2【条文说明】:医院内网一般包括医院信息系统、医用影像系统、医疗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PACS)、检验实验室系统(LIS)、临床医疗系统(CIS)、电子病历系统(EMR)以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等.
外网为广域网,一般包括医院网站、Internet、远程会诊、远程探视、远程会议等.
机电设备网则DB34/T1923-20XX50包括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消防系统等.
其他专网系指部分特种医疗机构的保密网和其他的业务专网.
6.
7.
6【条文说明】:如医院的影像中心、手术室、ICU监护中心、示教中心及会诊中心等大量视频与多媒体信号对于网络带宽以及信号传输抗干扰能力的需求,应采用光纤到桌面的方式.
6.
7.
9【条文说明】:在管道密集和地下室等区域,无线信号受到干扰和衰减,因此必须布设分布天线,从而达到消除室内覆盖盲区,抑制干扰,为楼内的移动通信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室内信号,使用户在室内也能享受高质量的移动通信服务.
室内的分布系统天线一般安装于电梯间(井)、室内公共区域、地下室(停车场)等区域,天线安装点位置须与线缆管网相连通.
6.
7.
12【条文说明】:物联网技术是未来智慧医疗的核心,其实质是通过将传感器技术、RFID技术、无线通信技术、数据处理技术、网络技术、视频检测识别技术、GPS技术等综合应用于整个医疗管理体系中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追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技术,从而建立起实时、准确、高效的医疗控制和管理系统.
6.
8.
2【条文说明】:自办节目频道宜用于医疗机构的情况介绍、服务指南、医学宣传及播放娱乐节目等.
6.
8.
3【条文说明】:多人病房可采用耳机方式为多人病房提供患者收听电视节目的音频信号.
6.
13【条文说明】:传输与分配网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有线电视系统建设中,都应采取同轴电缆楼层集中分配分支方式,以适应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实施.
6.
12.
1【条文说明】:时钟系统是为各部门、公共场所和医院的其他系统提供统一的时间信息.
DB34/T1923-20XX517建筑设备管理系统7.
2.
1【条文说明】: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手术室净化空调系统、输送气体管道装置进行监控管理.
输气管道发生故障时,值班室应能自动/手动切断总阀门.
2)手术室内应设置温度、湿度及微正压的检测装置,对于有正负压转化的手术室所设置的压力检测应检测负压变化,所有检测数据应在手术室及手术部控制显示.
3)重症监护病房宜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在就地及控制中心显示.
4)门诊、候诊、输液等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流量变化较大的区域,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
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来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7.
2.
5【条文说明】:设置窗磁的目的是通过设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实现医疗建筑节能.
7.
2.
7【条文说明】:与第三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应要求第三方系统提供标准的MODBUS或OPC或BACnet通讯协议;系统可预留与后勤管理等第三方平台的数据接口.
7.
3【条文说明1】:本标准可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用于指导医院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但不适用于任何用于贸易结算和对外部计费的能耗计量系统管理.
【条文说明2】:系统应根据医院建筑功能分类进行采集和统计能耗数据.
如门急诊类建筑能耗、医技类建筑能耗、病房类建筑能耗、医疗业务综合类建筑能耗、后勤办公类建筑能耗、科研教学类建筑能耗等.
系统应根据医院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特殊用电、医疗设备用电、供暖空调用热、生活热水用热等.
7.
3.
5【条文说明】: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预留与第三系统数据对接接口和上级数据中心数据上传接口.
与第三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应要求第三方系统提供标准的MODBUS或OPC通讯协议,数据上传至上级数据中心,各类能耗数据格式应符合不同主管部门的要求.
7.
3.
6【条文说明】: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监测范围和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和《医院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
DB34/T1923-20XX528公共安全系统8.
2.
1【条文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系统.
8.
9.
1【条文说明】:应急响应系统是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响应处置功能的应急响应保障机制或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
DB34/T1923-20XX539机房工程9.
5【条文说明】通讯接入设备机房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弱电机房相邻,但是考虑管理因素,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即有独立进出通道、维护结构、供电、空调、接地等措施.
DB34/T1923-20XX5410智慧应用10【条文说明】基础设施层包括机房基础、硬件设备、基础软件等3类;支撑平台层包括信息平台包括信息平台基础、平台服务集成等2类;应用平台层包括便民服务、医疗服务、医疗管理、医疗协同、运营管理、后勤管理、科研管理、教学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9类;信息安全防护包括数据中心安全、终端安全、网络安全、容灾备份等4类;新兴技术包括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5G通信技术等5类.
二级及以上医院在医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符合电子病历基本数据集、电子病历共享文档规范、以及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等卫生健康行业信息标准,满足《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和相关医院数据上报管理规范的要求.
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10.
1.
1【条文说明】医院智慧服务国卫办医函[2019]236号《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评价: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项目,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基本要求,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具体要求.
10.
1.
3【条文说明】医疗建筑智慧大脑核心要素由以下部分组成:1)物联网感知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气体、液体、力学、位移、环境、烟雾、生物、物体、建筑结构本体、视频采集、危险品、身份感知、空间定位等传感器和智能计量仪表、人机交互设备、干接点(触点)信号、第三方数据接口等.
2)暖通空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调节设备、通风设备、冷热源设备、冷热量交换设备、冷却设备、阀门及执行机构、水泵及其控制器组件等.
3)水处理与给排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喷洒灌溉设备、储水设备、水处理设备、节水设备、水资源回收利用设备、水泵及其控制器组件等.
4)供配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供给设备、照明设备、配电设备、储能设备、电质量优化设备、末端接口设备、电路保护设备、疏散指示设备等.
5)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设备、消防防护设备、通风排烟设备等.
6)数据(电力)传输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语音通讯设备、网络传输设备、数据网关设备、资源(能源)传输设施、信号(电力)缆线等.
7)防雷接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浪涌保护设备、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等.
8)安全审核审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道安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通讯安全设备、安全警报设备等.
DB34/T1923-20XX559)其他智能终端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音视频终端设备、智能电器等.
10)核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工作站、打印机、显示装置、存储设备、系统配置软件等.
特种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升降平移设备、压力设备等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设备器材.
10.
1.
4【条文说明】医疗建筑智慧大脑的场景管控由一系列因素制约,由以下部分组成:1)行为:由主动行为和被动行为构成,主动行为是由各类管控动作构成,如:处置、参观、保障、维修、工作、休闲、会议、经营、接待、引导、违规、审核、调查、工作指派、巡视、巡检、分析决策、模拟演练、人员调动、设备管控、信息推送等处理动作,是场景的核心要素.
2)过程:建筑物的机电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运行过程参数.
通过泛在的物联网连接,数据通讯等手段.
实时获取建筑物中所有传感器、设备和系统的运行过程数据,可以实现资产的运行状态的监管和动态检修运维的管理.
3)能源资源:针对驱动和保障建筑物内部设施资产运行过程的能源和资源的管控.
通过能源资源计量、耗能设备的过程参数的监视,通过管理和行为的管控实现建筑物设施设备的经济性运行.
4)人员:由不同类型的使用人员构成,如:领导者、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运维人员、专业服务人员、用户和访客构成,参与应用式场景的具体执行.
5)空间:由建筑的物理功能分区构成,如:办公用房、会议用房、业务用房、接待用房、餐饮用房、娱乐用房、居住用房、后勤用房、消防用房、其他辅助用房以及综合管路和标识标牌构成.
6)时间:场景的运行离不开时间要素,是对场景执行的具体时间、时段、时辰、节假日、日夜、季节、年度、以及对执行时间紧急程度的要求,如:即刻执行、15分钟后、在进入某一时间段后进行管控模式的切换.
7)标准化作业流程(SOP):是由人员或大脑执行应用场景时的标准作业规范,只有建立标准作业流程,才能为建筑的管理人员和智慧大脑提供准确的指令,随着智慧化程度的提高,标准作业流程逐渐从由人工干预执行操作变为建筑智慧大脑自主执行,最终实现管控的自适应与自学习.
8)外部因素:建筑的运营离不开外部因素,如:供应链、社会、政治等因素,当发生特殊事件时,需要根据编制的标准规范或作业流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外部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消防、医疗、公安等机构,才能保证为事件做出恰当的处置.
10.
1.
5【条文说明】数字资产:一切与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数据,均为数字资产,是建筑全生命周期中产生数据的集合,是与时间相关的可追溯数据,包括地理信息、建筑信息模型、人员设备档案、工程档案、规章制度、设备运行监测数据、健康度水平检测数据等,并通过大数据分析逐步建立和优化各种数据的模型算法以及流程或场景的优化与升级.
DB34/T1923-20XX5610.
2.
1【条文说明】以统一的数据标准对多源、异构的数据进行处理,形成统一、标准的大数据视图.
10.
2.
2【条文说明】云计算平台将网络中各种不同类型存储设备进行虚拟化,共同对外提供数据存储和业务访问及安全管理,支持基于网络附加存储(NAS)、存储区域网络(SAN)等存储设备的接入.
10.
2.
3【条文说明】利用人工智能应用基于患者个人信息、遗传信息、以及生理指标等信息,实现对患者疾病风险的预测.
利用医学影像数据存储和计算功能实现医学影像的病灶识别和分类.
基于移动医疗终端和可穿戴等设备,结合居民日常健康管理和慢病康复治疗需要,支持院内外疾病信息共享,支撑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
10.
2.
4【条文说明】物联网技术支持基于传感网络的物联网应用架构,支撑医疗环境下的各类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利用.
对患者的各类数据进行采集(如患者定位、身份识别、用药识别、业务监控等功能.
)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药品的综合管理,包括医疗设备、高值耗材、毒麻药品等物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等.
DB34/T1923-20XX5711项目验收与运维11.
1.
1【条文说明】施工验收不负责审核变更内容,只负责审核变更手续的规范性.
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等需在实施过程中经建设/总包、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确认,施工验收时只负责查验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规范性,不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
隐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随工验收.
技术验收主要包括检查系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相关标准以及现行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检查工程实施结果,即工程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等是否符合深化设计文件;按各子系统的专业特点,检查其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同时检查监控中心.
资料审查包括图纸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准确性主要是指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特别是要同工程实际施工结果一致.
完整性主要是指所提供的资料内容要完整,成套资料要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规范性主要是指图样的绘制应符合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图集的要求;图纸资料应按照工程建设的程序编制成套.
11.
1.
2【条文说明】工程竣工移交后,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系统运行与维护的工作规划,建立系统运行与维护保障机制,从而确保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11.
2.
1【条文说明】当工程规模较小、系统相对简单时,验收组下设的"组"可以简化,可以兼任或合并.
11.
2.
2【条文说明】组长的职责通常包括:验收工作策划、主持验收会议,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把握验收进度.
11.
2.
3【条文说明】技术专家是指具有5年以上智能化行业从业经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技术水平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技术人员.
验收组中技术专家比例不低于50%,这是基于验收性质、任务本身的要求,同时考虑到智能化工程的特点,以有利于更全面、更科学地把握好工程的技术质量.
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工程验收时,可适当增加技术专家的比例.
所谓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如:施工单位人员、工程主要设备生产、供货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人员等.
11.
2.
4【条文说明】主要强调验收组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验收中如有疑问或已暴露出重大质量问题,可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是否继续进行.
为体现验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确保工程质量才是根本,本条强调验收通过的工程,如有质量问题仍需要落实整改;验收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工程,验收组必须明确指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整改要求.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整改,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施工DB34/T1923-20XX58单位、设计单位的整改落实后应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建设(使用)单位确认.
这样做,强调了整改和工程后续完善的重要性,体现了"验收是手段,保证工程质量才是目的"的验收宗旨.
11.
2.
5【条文说明】验收组应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为验收依据,如:《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满足国家针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同时检测内容和方法应参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JGJ/T454的相关内容.
11.
3.
1【条文说明】项目运维工作需要系统化工作的思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运维护工作规划.
主要包括:运维组织架构、项目运行规划、运行工作费用预算、项目维护规划、维护需要的费用预算等,进而形成一套可行的运维保障机制,项目维护工作应该如实反映各系统工作状态,注意积累各系统的运维数据,为项目效能评估提供坚实基础.
11.
3.
2【条文说明】考虑到许多建设(使用)单位自身具有一定的运维能力,在本标准中允许建设(使用)单位自行实施对系统的运维.
但无论是建设(使用)单位自行实施,还是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实施系统运维,都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随着智能化系统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不断提升、运用的技术越来越复杂,对智能化系统运维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完全依靠建设(使用)单位自身实施系统运维的模式已难以适应.
因此,基于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商实施系统运维的模式已成为趋势.
11.
3.
3【条文说明】项目运维人员是否合格,是智能化系统自身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
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法律法规常识、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安全保密知识、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系统与设备的基本知识、前端设备的分布情况、基本操作技能、常见事件的处置预案以及经验交流、系统操作技巧、处置方法的运用等.
11.
3.
4【条文说明】运维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常用易损件应设置备品备件库,并与相应的设备厂家明确设备的维修和备件周期,以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需要.
11.
3.
5【条文说明】建立设备台账,是项目运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系统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保证设备及时保养、更换,持续发挥系统效能的重要方法.
项目的运维工作是为了确保在生命周期内持续满足智能化管理要求,保持系统功能的有效性.
只有做好各类记录,才能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有效追溯,随着智能化系统应用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会涉及管理业务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优化等问题,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等资源配置的变更和流程的优化.
由于系统和设备的使用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会造成系统设备性能指标不同程度的下降,需要通过有效的维护工作使系统和设备提高可靠性、排除隐患和故障、延长使用期限.
DB34/T1923-20XX5911.
3.
6【条文说明】系统运维所涉及的管理内容、处置预案(流程)、数据等信息,事关建设(使用)单位的安全.
管理内容、处置预案(流程)、数据等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失效,进而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
因此,保密责任落实和措施保障成为必须要考虑的要求.
11.
3.
7【条文说明】只有提前落实下一阶段运维服务机构,才能保证项目运维的正常开展和延续性,更换运维服务机构时,必须要求原运维服务机构将相关的运维文档和项目运行数据完整的提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并对新运维服务机构派驻的运维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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