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LD申请人指导手册(2011年1月11日版)模块3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2模块3异议程序本模块介绍了可能影响申请的两种机制:I.
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政府咨询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可能包括GAC就新通用顶级域名(gTLD)的具体申请问题向ICANN理事会提供的建议.
本模块介绍了本程序之目的以及ICANN理事会收到GAC关于新gTLD的建议后如何对这一建议做出考虑.
II.
当第三方对某一申请提出正式异议时,启用本争议解决程序.
本模块介绍了以下内容:异议和争议的解决机制的宗旨;对gTLD申请提出正式异议的理由;提出异议和回应异议的一般程序;争议解决诉讼的处理方式.
本模块还讨论每个争议解决小组在做出其专家决策时遵守的指导原则或标准.
所有申请人都应该知道,任何申请都可能引起异议,如果存在异议自己可以遵循什么程序和做出哪些选择.
3.
1GAC对新gTLD提出的建议ICANN的政府咨询委员会的成立目的在于,当ICANN所做活动与政府关注事项(尤其在该事项中,ICANN政策与各种法律和国际协议之间可能有某种相互作用或者该事项可能影响公共政策问题)有关时,对ICANN活动进行考虑并提出相关建议.
GAC对新gTLD提出建议旨在解决经政府识别后确定存在问题的申请,如,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或提高敏感性的申请.
GAC成员可就任一GAC申请提出关注事宜.
GAC全体成员将考虑GAC成员提出的关注事宜,并就GAC向ICANN理事会提出的建议达成一致.
GAC可对任一申请提出建议.
为使理事会可在评估期间考虑GAC建议,GAC必须在异议提交阶段(参见模块1)结束前提交建议.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3GAC建议可采用以下任一形式:I.
GAC向ICANN提出建议表示GAC一致认为某一申请能通过.
这会造成ICANN理事会强烈反对该申请的推论.
如果ICANN理事会决定不采纳GAC建议,则会说明其做此决议的理由.
II.
GAC向ICANN提出建议表示GAC对某一申请表示关注.
希望ICANN理事会就GAC所关注的内容与GAC展开对话.
ICANN理事会还应说明其作出决议的理由.
III.
GAC向ICANN提出建议某申请必须加以修改,否则不得进行申请.
这将可能导致理事会不批准该申请,除非申请人采取了指导手册中的补救措施(如获得政府批准).
如果GAC提出的问题没有获得补救,且ICANN理事会决定不采纳GAC建议,则会说明其做此决议的理由.
理事会收到GAC针对新gTLD的某个申请而提出建议时,ICANN将公布该建议,并尽力尽快通知相关申请人.
自公布之日算起,该申请人需在21个日历日的期限内向ICANN理事会做出回应.
ICANN将尽快对GAC就新gTLD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
当GAC建议所涉及的问题与异议程序的题材范围有关时,理事会可向独立专家(例如那些经指定来听证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中异议的专家)咨询.
GAC建议的接受人将不得对处理任何申请(即,申请将不会暂停,而是继续进行申请流程的各个阶段)征收费用.
3.
2公共异议和争议解决程序独立的争议解决程序专用于保护特定利益和权利.
该程序在评估申请过程中提供了一个正式提出异议的途径.
这样,符合身份要求的某一方就可以提出其异议,并由资深专家来判决.
正式异议的提出只能出于四个理由,它们将在本模块中一一列出并进行说明.
提出正式异议将启动争议解决诉讼.
申请gTLD时,申请人同意接受这一gTLD争议解决程序的适用性.
同样,凡提出异议,就表明异议方接受gTLD争议解决程序的适用性.
如3.
1节所述,ICANN的政府咨询委员会拥有指定程序以就影响公共政策问题之事宜向ICANN理事会提供建议,这些异议程序将不适用于此情况.
GAC可能会就任何主题提供建议,并不限于公众异议和争议解决程序中举出的反对依据.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43.
2.
1提出异议的理由正式异议的提出可以出于以下四种理由中的任何一种:字符串混淆异议–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字符串与现有顶级域名(TLD)或其他人在同一轮申请中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字符串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法定权利异议–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字符串会侵犯异议方的现有法定权利.
有限公共利益异议–所申请的gTLD字符串违背了人们普遍接受并受到国际法律原则认可的道德和公共秩序法规.
社群异议–通用顶级域名(gTLD)字符串明确或非明确指向的社群中有相当数量的成员强烈反对此通用顶级域名(gTLD)申请.
ICANN关于新gTLD的政策制定过程的最终报告中讨论了这些异议理由的基本原理.
有关此流程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gnso.
icann.
org/issues/new-gtlds/pdp-dec05-fr-parta-08aug07.
htm.
3.
2.
2关于异议的申诉权异议方必须满足申诉条件,其异议才能被考虑.
作为争议程序的组成部分,所有异议都要接受由相应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DRSP)指定的专家组的审核,以确定异议方是否有提交异议的申诉权利.
四种反对理由的申诉条件如下:反对理由可能的异议方字符串混淆现有的TLD运营商或当前轮次的gTLD申请人如果IDNccTLD快速跟踪请求已经在公布收到的gTLD申请之前提交,且快速跟踪请求者希望就gTLD申请提出字符串混淆异议,则IDNccTLD快速跟踪请求者应获得资格.
法定权利权利持有者有限公共利益对于可以提出异议的人群没有限制–但需"快速审查",以及早消除毫无价值和/或恶意的异议社群与清晰界定的社群有关、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53.
2.
2.
1字符串混淆异议两种类型的实体具有提交异议的申诉权利:现有TLD运营商可以提出字符串混淆异议,指出所申请的gTLD和一个当前正在运行的TLD之间存在字符串混淆.
本轮次申请中的任何通用顶级域名(gTLD)申请人可以提出字符串混淆异议,指出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与其已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之间存在字符串混淆,其中在初始评估过程中并未发现两个申请人之间存在字符串混淆.
也就是说,由于初始评估,使得某个申请人不具有对其他已在争用集中的申请提出异议的申诉权.
如果现有的顶级域名(TLD)运营商所声称的与另一个申请人之间的字符串混淆确实成立,则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gTLD申请人所声称的与另一个申请人之间的字符串混淆确实成立,则唯一可能的结果就是将两个申请人的字符串都放入争用集中,并进入争议解决程序(请参见模块4,字符串争用处理程序).
如果一个通用顶级域名(gTLD)申请人所声称的与另一个通用顶级域名(gTLD)申请人之间的异议不成立,两个申请人将继续各自的申请过程,彼此不视作存在争议.
3.
2.
2.
2法定权利异议权利持有人具有提出法定权利异议的申诉权.
异议方凡声称其现有权益(可能包括注册或未注册商标)受到所申请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的侵犯,均需在提出异议时附上该法定权益的来源和文件证明.
如果政府间组织(IGO)符合.
INT域名注册的标准,则其有资格提出法定权利异议1:a)必须由两个或更多国家/地区政府之间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建立该组织;b)所建立的组织必须被广泛认为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而且必须是国际法律的主体并受国际法律约束.
联合国专门性机构以及在联合国大会中拥有观察员身份的组织也被视为符合条件.
3.
2.
2.
3有限公共利益异议任何人都可提交有限公共利益异议.
由于申诉权比较宽泛,因此可能会导致许多毫无价值和/或恶意的异议,有鉴于此,需采用"快速审查"流程来识别和剔除这些异议.
对于所提出的明显没有任何依据的异议和/或滥用异议权利的情形,任何时候均不予受理.
如果有限公共利益异议不属于定义为此类异议理由的其中一个类别(请参见第3.
5.
3小节),则将其视为明显没有任何依据.
1另请参见http://www.
iana.
org/domains/int/policy/.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6明显没有任何依据的有限公共利益异议还可能是滥用异议权利的情形.
也可能存在以下异议,其属于有限公共利益异议其中一个接受类别,而其他事实清楚地表明它是滥用的异议.
例如,由同一方或相关方针对一个申请人提出多个异议可能造成对申请人的骚扰,而非人们普遍接受并受到国际法律原则认可的法规下的正当防卫.
攻击申请人而非所申请字符串的异议即是滥用异议权利.
2专家组接受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DRSP)任命后的首要任务是快速审查异议(审核异议的事实真相).
剔除明显没有任何依据和/或滥用异议权利的异议将根据新通用顶级域名(gTLD)争议解决程序第21条由专家做出裁决.
如果快速审查并未促成剔除异议,将省略通常会在初始提交(包括支付全部预付款)后进行的程序,并且开始考虑根据"程序"第14(e)条退还由通用顶级域名(gTLD)申请人支付的申请费.
3.
2.
2.
4社群异议与清晰界定的社群有关、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可以提交社群异议.
异议方所指定的社群,必须是与其反对的申请中所申请的gTLD字符串具有很大程度关联性的社群.
要符合有关"社群异议"的申诉条件,异议方必须证明以下两点:这是一家具有公信力的机构–确定这一点可能要考虑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该机构的全球知名度;该机构的存在时间;以及关于其存在性的公开历史证据,如存在正式的章程,在某个国家/地区或国际上进行了注册,或者得到了政府、政府间组织或条约的确认.
该机构不应是仅针对gTLD申请流程而成立的机构.
2欧洲人权法院法律提供了具体示例,说明在与人权相关的争议中,如何解释术语"明显没有任何依据".
《欧洲人权公约》第35(3)条规定:"法院应宣布不予受理根据第34条提交的、显然不符合公约或协议条款、明显没有任何依据和/或滥用异议权利的任何个人申请.
"欧洲人权公约(ECHR)根据公约第35条就资格做出合理的裁决.
(做出的裁决发布在法院网站http://www.
echr.
coe.
int上.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就事实和法律进行简要阐述,然后即宣布所做裁决而不进行讨论或分析.
例如,EgbertPeree就荷兰34328/96号申请资格的裁决(1998).
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应详细审核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则,并要进行分析来论证就申请资格而做出的结论.
以下是此类针对宣称违反公约第10条(言论自由)的申请而做出的裁决的示例:Décisionsurlarecevabilitédelarequêteno65831/01présentéeparRogerGaraudycontrelaFrance(2003);Décisionsurlarecevabilitédelarequêteno65297/01présentéeparEduardoFernandoAlvesCostacontrelePortugal(2004).
欧洲人权法院法律还提供了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35(3)条,对申请权利滥用进行制裁的示例.
例如,Décisionpartiellesurlarecevabilitédelarequêteno61164/00présentéeparGérardDuringeretautrescontrelaFranceetdelarequêteno18589/02contrelaFrance(2003).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7与清晰界定的社群一直保持关系–确定这一点可能要考虑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活动参与机制以及相应的成员构成和领导地位;机构的建立目的与相关联的社群利益相关;其定期活动的开展有利于相关联的社群;以及社群边界的清晰程度.
专家组将权衡上述要素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做出判定.
并不要求异议方必须证明满足专家组考虑的全部要素才算符合申诉条件.
3.
2.
3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要启动争议解决诉讼,必须在公布的截止日期之前,直接向分管每个反对理由的相应DRSP提出异议.
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已同意管理因字符串混淆反对意见而引发的争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调解中心已同意管理因法定权利异议而引发的争议.
国际商会的国际专业知识中心已同意管理因有限公共利益和社群异议而引发的争议.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根据其相关经验、专门知识及其管理新通用顶级域名(gTLD)计划中争议程序的意愿和能力来选择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DRSP).
选择流程始于发布要求提交意向书的公告,3随后将与回应的候选人展开对话.
要求提交意向书的公告为提供商规定了多项标准,包括既定服务、主题专业知识、整体能力和运营能力.
选择流程的其中重要的一方面是招募专题小组的能力,他们将担当争议各方的仲裁角色.
3.
2.
4存在异议时可以做的选择对于存在异议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做出以下选择:申请人可与异议方协商以达成和解,最终使异议或申请撤回;申请人可以对异议做出回应,进入争议解决过程(请参见3.
2一节);或申请人可以退出,这时,默认情况下异议方胜诉,申请不再继续.
如果出于任何理由,申请人没有对异议做出回应,默认情况下,异议方将胜诉.
3请参见http://www.
icann.
org/en/announcements/announcement-21dec07.
htm.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83.
2.
5独立异议方针对gTLD申请的正式异议也可由独立异议方(IO)提交.
IO不代表任何特定个人或实体行事,而只是代表使用全球互联网的公众的最佳利益.
鉴于此公众利益目标,独立异议方(IO)仅可出于有限公共利益和社群的理由提交异议.
无论是ICANN工作人员还是ICANN理事会,都没有权利指示或要求IO提交或者不提交任何特定的异议.
如果IO确定应提交某个异议,他/她将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着手准备并提交异议.
权利和范围–独立异议方(IO)可以针对"反对呼声很高"但尚没有任何方提交异议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申请提交异议.
IO仅限于提交两类反对意见:(1)有限公共利益异议,以及(2)社群异议.
IO有相应的申诉权以下面列出的理由来提交反对意见,而不管这类反对意见的常规申诉条件如何规定(参见第3.
1.
2小节).
即使已提交过社群异议,独立异议方(IO)仍可对某个申请提交有限公共利益异议,反之亦然.
IO可以对某个申请提交异议,而不论是否已有相关方针对该申请提交过基于"字符串混淆"或"法定权利"理由的异议.
除非特殊情况下,否则不允许IO对基于同样理由提交过异议的申请再提交异议.
IO在独立评估某个异议是否合理时可以考虑公众意见.
评论期间,IO将可以看到所收到的申请意见.
考虑到上述公众利益目标,IO不得反对某一申请,除非公众意见中至少含有一条反对申请的意见.
选择–独立异议方(IO)将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通过公开、透明的流程进行选择,并被聘担任独立顾问.
独立反对者应是在互联网群体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受到尊重且与任何gTLD申请人没有隶属关系的个人.
虽然也欢迎社群推荐IO候选人,但IO必须是与任何gTLD申请人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独立个人,并且要保持这种独立性.
适用于法官和国际仲裁人的各种行为规范可以为IO声明和保持其独立性提供参考模式.
IO(可续任)的任期限制为针对单轮gTLD申请行使其职责的必要时间.
预算和资金–IO的预算主要包括两大部分:(a)薪水和运营费用以及(b)争议解决程序的成本–二者的资金都来自于新gTLD申请带来的收入.
作为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异议方,同所有其他异议方一样,独立异议方(IO)也需要支付申诉费、管理费和预付成本.
这些支付金额将在独立异议方(IO)成为胜诉方时,由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DRSP)偿还.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9此外,独立异议方(IO)在向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DRSP)专家组陈述异议时会产生各种费用,这些费用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不予偿还.
这些费用包括外聘律师(如果聘用)的收费和开支以及法律调查或事实调查所涉及的成本.
3.
3提交程序本节的信息旨在总结提供以下各项的程序:异议;和对异议的回应.
有关提出异议的一般性适用要求的综合性说明,请参见此模块附录部分的"新通用顶级域名(gTLD)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称"程序").
如果本模块和程序中所述的信息存在任何分歧,应以程序为准.
请注意,除此之外还必须遵循分管每种异议理由的DRSP的规则和程序.
对于字符串混淆异议,适用的DRSP规则是新通用顶级域名(gTLD)计划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补充程序.
这些规则目前仍是草案形式,并随此模块一起发布.
对于法定权利异议,适用的DRSP规则是新通用顶级域名(gTLD)争议解决程序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规则.
这些规则目前可以查阅,已随此模块一起发布.
对于有限公众利益型异议,适用的DRSP规则是国际商会4的专业技术规则.
对于群体型异议,适用的DRSP规则是国际商会5的专业技术规则.
3.
3.
1提出异议的程序任何一方,凡希望对ICANN公布的申请提出正式异议,均需遵守本子节所述的程序.
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对另一个gTLD申请提出正式异议,则应遵守以下相同程序.
所有异议均必须在公布的截止日期之前,以电子形式向适当的DRSP提出.
DRSP不接受此日期之后提出的异议.
所有异议须以英文提出.
每个异议须单独提出.
如果异议方希望同时对多个申请提出异议,则必须对存在异议的每个申请提出一个独立的异议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
如果异议方希望以多个理由对同一个申请提出异议,则需根据每一个理由提出一个独立的异议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
4请参见http://www.
iccwbo.
org/court/expertise/id4379/index.
html5同上.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10异议方提出的每个异议必须包括:异议方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异议方的申诉权依据声明,也就是说,为什么异议方认为自己符合提出异议的申诉权要求.
提出异议之依据的描述,包括:用一句话说明提出异议的特定理由.
详细解释异议得以成立的理由,以及为什么应该支持该申请.
异议方视作该异议之依据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异议内容不得超过5000字或20页(以较少者为准),不包括.
异议方必须将所有提交内容的副本提供给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DRSP),同时将异议诉讼提供给申请人.
DRSP将在其网站上发布并定期更新标识所有异议的列表.
一旦异议提交期限终止,ICANN将立即在其网站上提出所有已提交异议的通知.
3.
3.
2反对意见申请费异议方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这笔费用的金额由相应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DRSP)规定并公布.
如果没有支付申请费,DRSP将无偏见地不受理异议.
有关费用的信息,请参见模块1的第1.
5节.
ICANN向ALAC(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提供反对意见提交费和预付款(参见下文3.
4.
7节)的基金.
ALAC异议申请费用和争议解决费用根据ALAC发布的批准程序(以考虑及做出反对意见)而定.
反对gTLD申请的程序至少应要求:地区网络普通用户组织(RALO)级别上潜在异议、讨论和异议批准的自下而上的发展以及一般会员咨询委员会考虑和批准异议的程序.
ICANN向独立的国家政府提供异议申请费和费用预付款,基金额为50,000美元,并保证需要时,将为每个政府至少一条异议提供全额资助.
ICANN将为申请和基金支付制定程序.
从ICANN获得的资金用于支付应该付给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费用,而且会直接支付给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该资金不会用于支付其他费用,例如获取法律建议的费用.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113.
3.
3回应提交程序在接到ICANN已公布的所有异议清单(请参见第3.
3.
1子节)的通知后,DRSP将通知相关方必须在接收到该通知后的30个日历日内做出回应.
DRSP不接受迟到的回应.
任何申请人,凡未在30天回应期内做出回应,均视为弃权,异议方将胜诉.
所有回应须用英文表述.
每个回应必须单独提供.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希望回应多个异议,则须对每个异议做出独立回应并支付相应的回应费.
回应须以电子形式提交.
申请人所作的每个回应必须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对异议方所提声明的逐条回应.
任何作为回应依据的证明文件的副本.
回应内容不得超过5000字或20页(以较少者为准),不包括.
每个申请人必须将所有提交内容的副本提供给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DRSP),同时将异议诉讼提供给异议方.
3.
3.
4回应申请费申请人在回应异议时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这笔费用的金额由相应的DRSP规定并公布,并且等于提出异议的一方支付的申请费.
如果没有支付申请费,则回应将不予受理,这将使得异议方胜诉.
3.
4异议处理概述以下信息概要说明了DRSP管理已发起的争议诉讼的流程.
如欲获得更全面的信息,请参阅"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作为此模块的附录随附).
3.
4.
1行政审核每个DRSP会在收到每个异议后的14个日历天内进行管理审核,看它是否符合所有程序规则.
根据所收到的异议的数量,DRSP可能会请求ICANN稍稍放宽最后期限.
如果DRSP发现异议符合程序规则,则将认为该异议可以予以受理,并进行后续的诉讼过程.
如果DRSP发现异议不符合程序规则,将不受理该异议,并结束诉讼过程,如果异议方具有提交新的符合程序规则的异议的权限,DRSP不会对其产生偏见.
DRSP对异议的审查或拒绝不会妨碍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
模块3新GTLD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指导手册》|2012年1月11日版3-123.
4.
2合并异议DRSP收到并处理所有异议后,会自行判断是否选择合并特定的异议.
在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做出回应前,DRSP应尽力对合并做出决定,并视情在该通知中通告合并涉及的各方.
进行合并的其中一种情况是,多个异议反对的是同一个申请,且出于相同的理由.
评估是否合并异议时,DRSP会权衡合并可能带来的时间、金钱、人力和一致性方面的效率以及合并可能引起的偏见或不便.
DRSP会尽力以相似的时间进度解决所有异议,不会刻意按照先后顺序处理异议.
新gTLD的申请人和异议方还允许请求合并异议,但DRSP可自行决定是否同意该提议.
ICANN继续极力鼓励所有DRSP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合并该等问题.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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