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单二、现金价值表三、保险条款四、投保单五、客户服务指南六、总、分公司联系方式0180059456张三张三女/29周岁人民币(元)主合同交费期满日:2018年08月04日零时2038年08月04日零时销售机构: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年交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100,000终身2,25120年首期保险费合计:2,251保险合同成立日:2018年08月03日第1页共46页终身20年0180059456100,000张三被保险人姓名:人民币(元)附注:1、本表所列示的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未含被保险人生存至该保险单年度末我们应给付的生存利益.
2、在各保险单年度解除本合同,我们根据不同的合同解除时间,按解除合同公式具体计算我们应退还的金额.
12,251198.
0024,502728.
0036,7531,591.
0049,0042,571.
00511,255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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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第2页共46页终身20年0180059456100,000张三被保险人姓名:人民币(元)附注:1、本表所列示的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未含被保险人生存至该保险单年度末我们应给付的生存利益.
2、在各保险单年度解除本合同,我们根据不同的合同解除时间,按解除合同公式具体计算我们应退还的金额.
3757,100.
00385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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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第3页共46页终身20年0180059456100,000张三被保险人姓名:人民币(元)附注:1、本表所列示的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未含被保险人生存至该保险单年度末我们应给付的生存利益.
2、在各保险单年度解除本合同,我们根据不同的合同解除时间,按解除合同公式具体计算我们应退还的金额.
7398,835.
007499,549.
007510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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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70.
00第4页共46页1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长生人寿〔2018〕疾病保险01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3第三条保险责任.
3第四条责任免除.
6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8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8第六条保险费及宽限期.
8第七条保险费自动垫交.
8第八条保单借款.
8第九条欠款扣除.
8第四章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
8第十条保险期间.
8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9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恢复.
9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
9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终止.
9第五章保险金申请.
9第十五条保险事故通知.
9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10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
10第十八条保险金给付.
10第十九条失踪处理.
11第六章一般条款.
11第二十条如实告知.
11第二十一条年龄性别错误.
11第二十二条犹豫期.
11第二十三条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12第二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12第二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
12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
12第5页共46页2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
12第七章附表.
13附表一:轻症疾病种类表.
13附表二:中症疾病种类表.
18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
21第6页共46页3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1.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2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3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4的专科医生5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6(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7(无息)的11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中症疾病8或重大疾病9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至少为九十日.
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
3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末期疾病状态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状况,且已经显现足以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理或护理的病症.
4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3)有合格的医生或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5)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种类见《附表一:轻症疾病种类表》.
7累计已交保险费: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性别、年龄等因素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8中症疾病:中症疾病种类见《附表二:中症疾病种类表》.
9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种类见《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
第7页共46页4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日期须至少为九十日.
当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高残保险金10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第8页共46页5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11,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高残保险金: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12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生命关爱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13,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1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
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2保险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每年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则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13末期疾病状态:是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被保险人痛苦为目的.
第9页共46页6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豁免保险费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本合同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等待期均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症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数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四项保险责任不可兼得,我们将按最先发生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同时不再承担其余三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或生命关爱保险金的保险事故14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今后就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或生命关爱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数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5;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14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第10页共46页7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8的机动车19;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以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不包括《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中的第四十七类、第五十七类、第九十七类);8.
遗传性疾病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2(不包括《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中的第三十八类、第八十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第11页共46页8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按您解除合同处理.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您的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六条保险费及宽限期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
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已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七条保险费自动垫交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23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24,除您在宽限期期满日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则我们以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八条保单借款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
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保单借款及借款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欠款扣除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及借款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解除及终止第十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23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24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我们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
第12页共46页9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
您交清所欠交的保单借款及借款利息、欠交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合同;二、解除合同申请书;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二、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第十二条办理;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四、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末期疾病状态或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标准;五、被保险人身故;六、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保险金申请第十五条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25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5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3页共46页10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第十六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一、身故保险金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高残保险金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十八条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14页共46页11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九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若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照法院判决宣告日期确定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六章一般条款第二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年龄性别错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二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自始无效.
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15页共46页12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第二十三条受益人指定与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第二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您不作前项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6页共46页13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第七章附表附表一:轻症疾病种类表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一、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且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轻微脑中风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住院接受治疗,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一百八十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脑中风后遗症"或《附表二:中症疾病种类表》"中度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五、慢性肾功能障碍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且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给付标准:(1)GFR5mg/dl或>442μmol/L;(3)持续一百八十天.
六、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早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持续一百八十天肝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且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的给付标准:(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2mg%;(2)白蛋白4秒.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17页共46页14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七、脑炎或脑膜炎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住院治疗,并且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2)听力丧失,双耳平均听阈大于55分贝或一耳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3)视野缺损,双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4)视力严重受损,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
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八、深度昏迷四十八小时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达到四十八小时,但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深度昏迷"的赔付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单耳失聪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26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单眼视力严重受损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单只眼球缺失或摘除;(2)单眼矫正视力低于0.
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一、轻度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瘫痪"的给付标准.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一百八十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二、主动脉内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十三、单侧肾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较小面积III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或15%以上且少于20%,但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严重III度烧伤"的给付标准.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6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一百八十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18页共46页15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十五、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II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不超过30mmHg,但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十六、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7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
十七、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专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十八、早期原发性心肌病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虽然未达到《附表三:重大疾病种类表》"原发性心肌病"的给付标准,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III级注);(2)左室射血分数LVEF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五、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0.
5g/24h;(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五十四、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
本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接受了针对此症的治疗:(1)血红蛋白25*109/L;(3)外周血原始细胞>1%;(4)血小板计数10%、原始细胞比例>15%;(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此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五十七、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之后,感染艾滋病病毒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并且证实满足以下全部条件者:(1)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意外事故必须在意外发生后三十天内(含第三十天)向我们报告;(2)导致意外事故的明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体的证据;(3)在书面报告意外发生后的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出现血清HIV阴性转变为HIV阳性的证据.
这个证据必须包括一个意外事故发生后五天内(含第五天)HIV抗体阴性的检查报告.
意外事故后十二个月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血液检查以确认存在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存在.
我们仅在被保险人的职业为从业医生、医学院学生、国家注册护士、医学检验技师、牙医(外科医生和护士)或辅助医务工作者、医学中心或医院工作人员时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病毒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五十八、严重哮喘是一种可逆性、反复发作的支气管阻塞型疾病.
需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哮喘持续发作二十四小时以上不能缓解)病史;(2)肺部慢性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3)在家中需要医师处方的氧气治疗法;(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可的松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六个月以上).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第34页共46页31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五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必须满足全部以下条件:(1)高γ球蛋白血症;(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严重癫痫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
理赔时必须提供六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或者已进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一、严重细菌性脑脊髓膜炎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注),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注: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六十二、克雅氏症(疯牛病)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1)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2)逐渐痴呆;(3)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4)手足徐动症;(5)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诊断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六十三、骨生长不全症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
该病有四种类型:I型、II型、III型、IV型.
只保障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
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
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六十四、进行性核上性麻痹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症,是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五、严重瑞氏综合征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
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
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第35页共46页32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六十六、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是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
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六十七、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八、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两支(其中一支为左冠状动脉主干、左前降支或左回旋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
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六十九、肺源性心脏病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
须经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20个单位);(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PulmonaryResistance);(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mmHg;(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mmHg;(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8mmHg;(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七十、主动脉夹层瘤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
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扫描(MRI)、核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七十一、严重的成人斯蒂尔病严重的成人斯蒂尔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以致需要进行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并且实际进行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2)由风湿病科专科医生确定诊断;(3)理赔时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
七十二、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或②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或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之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或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的30%);(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第36页共46页33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七十三、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十四、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七十五、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七十六、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七十七、埃博拉病毒感染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三十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七十八、重症手足口病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
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罹患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七十九、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指躯干或肢体的浅筋膜或涉及肌肉的深筋膜感染,呈暴发性进展,必须即刻手术清创.
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专科医生确诊.
八十、肝豆状核变性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典型症状;(2)角膜色素环(K-F环);(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4)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一、严重冠心病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第37页共46页34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八十二、结核性脑膜炎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
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3)昏睡或意识模糊;(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八十三、颅脑手术指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四、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八十五、小肠移植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八十六、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
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
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七、脊髓小脑变性症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
必须符合全部以下条件:(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证据支持: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八、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的病人.
此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八十九、席汉氏综合征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4)实验室检查显示: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第38页共46页35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九十、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扩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符合全部以下条件:(1)心功能IV级持续一百八十天;(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①胸骨正中切口;②双侧前胸切口;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一、Brugada综合征指由心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
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九十二、室壁瘤切除手术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三、脊髓空洞症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
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
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或(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1级或以下.
九十四、严重强直性脊柱炎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严重脊柱畸形;(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十五、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九十六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2)凝血血小板计数6mg/dl或>102μmol/L;(4)需要用强心剂;(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或>为3.
5mg/dl或尿量第40页共46页身份证8888888888888888881988年12月02日13800138008chanpin-test@huize.
com北京市朝阳区南山区粤海路动漫园3栋5楼张三女29周岁身份证女8888888888888888881988年12月02日29周岁本人13800138008chanpin-test@huize.
com北京市朝阳区南山区粤海路动漫园3栋5楼张三法定2,25120年100,000网上支付续期保险费自动转账授权账户:张三888888888888888888工商银行12300123001230012300第41页共46页第42页共46页第43页共46页客户服务指南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购买我们的保险,为了让您在今后获得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敬请您关注以下内容:一、如何获得客户服务若您需要申请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各项客户服务事务,您可拨打本公司全国客服热线询问客户服务的申请办理方法;您可联系您的保险营销员或亲至本公司办理;您也可通过浏览本公司网站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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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犹豫期自电子保险合同发出起十五日内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自始无效.
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三、如何交付续期保险费您的交费方式为年交,我们会在每次的续期应交日前发通知提醒您.
为了维护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在保单周年日前将保险费存入您授权的银行账户中.
若在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天(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四、如何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您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二年内,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
对您来说,恢复合同的效力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
因为重新投保必须要承担退保带来的损失.
五、犹豫期后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您在犹豫期后退回保险合同并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会有一定损失,所以请您慎重对待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
六、如何办理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您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通过"长生人寿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和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若您需要填写变更申请书,请根据我们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信件是我们和您联系的主要方式,所以通讯地址对我们和您来说都非常重要,请注意保持您的通讯地址有效性,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或通过微信自助办理变更.
注:微信自助保全服务内容及操作,请见"长生人寿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您的保险→个人保险→保全服务.
七、如何申请理赔您在购买保险后,需牢记您所购买的险种和保险责任.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根据所申请的保险金名称,提供附表所载资料进行申请.
请注意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寿险类的索赔时效一般为五年,除寿险外的险种索赔时效则一般为二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第44页共46页注:微信自助理赔报案和申请操作,请见"长生人寿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您的保险→个人保险→理赔服务.
八、如何解决纠纷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投诉或通过保险纠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若您有任何疑问,请与在线客服联系或拨打本公司全国客服热线(投诉热线):400-820-8599(免长途费).
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作为一家专业性的保险公司,我们将随时为您们提供优质的服务.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理赔申请所需资料一览表理赔申请所需资料资料提供者1、理赔申请书申请人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被保险人3、受益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受益人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检查报告被保险人就诊的医疗机构5、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被保险人就诊的医疗机构6、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残疾鉴定机构7、被保险人医学死亡证明书医疗机构及法律上认可的机构8、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人民法院9、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户口簿被保险人户籍所在警署、被保险人的户籍文件10、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相关机构注:在10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并经公安部门处理者)、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发生工伤事故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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