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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49号)核准,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42,345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350,629,995.
75元,扣除承销费用(含税)后的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336,604,795.
92元.
该配套募集资金已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于2019年3月21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0768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序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金额(人民币元)资金用途1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412899991010003182715200,920,000.
00智能化光电侦察及要地防御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2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248165321976135,684,795.
92军民两用光电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投影显示系统配套能力建设项目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2899991010003186632(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412899991010003182715(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20092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光电侦察及要地防御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于首祥、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49465608009(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248165321976(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专户余额为13568.
479592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军民两用光电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投影显示系统配套能力建设项目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于首祥、张冠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8日证券代码:002189证券简称:利达光电编号:2019-039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DD113311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DISCLOSURE信息披露制作张玉萍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zq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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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32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8日股票简称:国信证券证券代码:002736编号:2019-0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股票简称:国信证券证券代码:002736编号:2019-0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相关承诺函的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处于审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325号)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及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相关承诺函.
全体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内容一致,具体如下:"本公司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现就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国信证券股票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自国信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承诺将不减持所持国信证券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未持有国信证券的股票.
3、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18年11月27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国信证券股票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国信证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8日股票简称:国信证券证券代码:002736编号:2019-0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处于审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325号)的要求并经公司自查,现将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国信证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1、2014年4月2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作出《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公司违规允许多名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1)自2013年10月9日起,公司严格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再新增审批展期客户;(2)对已展期合约,积极与客户协商,于2014年8月20日全部了结;(3)融资融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加强业务合规规范运营管理,严格执行监管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15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向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等问题,情节较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进行了如下整改:公司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在账户系统"征信审批流程"中增加客户"首笔交易时间证明文件"影像采集强制要求.
公司还修订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客户在公司的交易时间须满半年",并改造前段系统使其能够对客户是否满足"证券资产50万和交易满半年"的情况进行自动判断.
此外,公司还加强合规专项检查,增加合规检查次数,2015年每季度开展一次合规检查.
3、2015年9月7日,江苏证监局向公司南京洪武路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5年8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南京洪武路营业部进行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聘用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2)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并进行了如下整改:公司成立了整改工作小组,采取了对内控制度、投资顾问业务及服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梳理并修订相关制度,并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及客户适当性管理等措施,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4、2016年1月8日,江苏证监局向公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其存在以下问题: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江苏证监局对公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及时提交反馈及自查整改报告,并进行如下整改:公司已要求销售人员严格遵守销售流程规定,完善相关考核制度,并加大合规检查力度.
同时,公司通过对金融产品的在线销售系统进行升级与完善,实现了所有产品销售及后台管理流程的在线化,以确保销售流程完整,销售次序符合制度要求.
公司还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流程,信托计划和私募基金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5、2016年2月25日,深圳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存在对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香港")管理不到位,未健全国信香港法人治理结构,未有效督促国信香港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等问题.
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6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对国信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国信香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合规风控和风险管理以及审慎开展有关业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同时,责令公司督促国信香港不得新增任何非持牌业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清理现有非持牌业务,及时提交切实可行的计划.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国信香港在经营中暴露的问题,提交整改报告,并作出如下整改:一方面要求国信香港进行全面风险处置及排查,认真进行内部整改,停止所有非持牌业务,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
公司已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检查方案,定期对国信香港开展内部合规检查;另一方面,公司引以为戒,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落实合规、风控双线汇报机制,严格执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6、2016年3月29日,江苏证监局向公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其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合同签署时没有向个别客户出示相关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对公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进行如下整改:公司及营业部加强对产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进一步提升营业部销售环节的服务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7、2016年3月3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给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93号),查明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的违规行为,未正确履行合格投资者报送义务,决定对公司给予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从制度流程、客户开通权限环节、客户权限报备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并作出如下整改措施:(1)公司立即对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并对公司已开通权限的客户账户进行全面的筛查和比对,确保全部已开通权限的账户已完成向全国股转公司的报备;(2)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系统前端控制,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3)全面梳理业务制度和指引,完成修订《国信证券分支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操作指引》.
8、2016年4月20日,北京证监局向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认定其在未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迁址并更名为北京亚运村营业部.
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对下辖营业部同城迁址、名称变更以及换发证照等相关业务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整改措施:公司及北京分公司按照要求提交了整改报告,并进行如下整改:公司进一步完善了营业场所变更等工作制度与流程,通过细化工作要求,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强化对分支机构相关工作的管控力度.
9、2016年5月18日,天津证监局向公司天津湘江道证券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天津湘江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适当性评估告知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天津湘江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16年5月23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进行如下整改:公司已要求销售人员严格遵守销售流程规定,加强事中控制及合规检查力度.
同时,公司新上线的私募基金在线销售系统,实现了产品销售及后台管理流程的在线化,确保销售流程完整,销售次序符合制度要求.
10、2016年6月14日,湖北证监局向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出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措施的决定》,认定其未妥善保存员工通过95536客服坐席呼出电话的通话录音,且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长时间未发现,营业部员工信息公示不规范,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全面,客户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资料不完整.
湖北证监局对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在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整改措施:公司及营业部按照要求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主要包括:通过更换员工电脑等方式将录音恢复正常;调整营业部员工信息公示栏,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按照监管要求,完善负责人考核制度;将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资料补充完整等.
11、2016年6月29日,股转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给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166号),认定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灵科技")收购方李江红在过渡期内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董事会,来自收购人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作为三灵科技收购方财务顾问,出具了合法合规的意见.
股转公司决定对公司采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反省并积极整改,并出具如下承诺:公司后续将加强对相关规则的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加强与股转公司等监管机关的沟通,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财务顾问职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2、2016年10月27日,股转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319号),查明公司在推荐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挂牌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历史上股权变更的存疑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核查,对于捷佳伟创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事实在挂牌前后出具相反的核查意见,出具文件不准确、不真实.
股转公司对公司作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向股转公司出具如下承诺:加强对推荐挂牌业务的业务管理,加大对于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在推荐挂牌过程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等业务规则开展工作.
13、2016年11月2日,深圳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天津、江苏、青岛等地营业部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适当性评估告知及客户投资确认书》;合同签署时没有向个别客户出示相关备查文件;在部分文件中将"资产管理计划"错误描述为"信托".
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整改措施: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交上述事项整改报告,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主要包括:(1)强化募集对象的审核和销售流程的管控,对线下销售产品执行经纪事业部与分支机构的双重审核机制;(2)上线私募投资基金在线销售系统,并按要求向客户展示应披露信息;(3)进一步明确产品销售材料的审核职责,细化风险揭示书的必备内容,加强对文件的审核工作;(4)加强适当性管理顶层组织体系的设计和制度的梳理,并强化合规考核与检查.
14、2016年11月3日,江苏证监局向公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决定》,认定公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销售金元惠理西藏信托FOT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投资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二是未根据对客户风险状况的基本判断,为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三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江苏证监局对公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的监管措施,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止.
整改措施:公司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信托计划和私募基金只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并要求营销人员严格执行.
同时,公司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流程,严格落实对客户适当性的实质性审核.
公司将严格遵守合规展业的原则,深入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从制度、流程、管理措施上有效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15、2016年11月30日,股转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397号),查明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功制药")于2015年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与母公司进行资金置换,母公司于2015年分两次将款项(合计2,146.
38万元)汇入臣功制药银行账户,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披露.
公司作为推荐臣功制药挂牌的主办券商,存在申请挂牌文件信息披露遗漏的违规行为.
股转公司对公司作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反省并积极整改,并向股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后续将加强对相关规则的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勤勉尽责,加强对推荐客户的业务规则的培训,有效提升推荐客户的公司治理水平,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办券商的职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6、2017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作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该项目申报文件的核查不充分,对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事项的披露有失完整;二是作为推荐道有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有道")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对道有道游戏类推广业务的核查不充分,对道有道合法合规性出具的专业意见不准确.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提交了关于投行业务的整改报告,并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完善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加强投行业务管理,实现投行业务健康、长期、可持续发展.
具体整改措施主要包括:(1)调整投行业务内控架构,加强风险控制、质量把关和项目管理;(2)完善投行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合规要求;(3)针对并购重组、新三板业务进行全面的项目自查和清理;(4)严肃问责,开展专项培训和制度宣导;(5)拓展投行项目管理平台,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17、2017年5月22日,深圳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7年5月2日,公司因手机证券系统故障发生一起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原因是公司自动化运维系统操作流程和相关测试管理存在一定缺陷,未能有效防范相关风险;2017年5月4日,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清算处理出现异常情况,主要原因是公司衍生品结算岗没有严格按照《国信证券股票期权柜台清算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整改措施: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入分析问题原因,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提交了关于完善清算操作内控管理的整改报告,并认真落实整改工作.
具体整改措施主要包括:(1)持续加强信息技术投入和人员配备;(2)持续提高信息技术治理和信息技术风险管控水平;(3)加强IT基础平台建设;(4)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组织专项学习;(5)全面梳理和优化技术系统,有效控制运营风险.
18、2017年6月27日,股转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260号),查明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社区")的持续督导券商,在天涯社区2016年12月资产出售过程中由于计算错误认定为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股转公司反馈后得以纠正.
股转公司认定公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构成持续督导违规,向公司作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反省并积极整改,提交书面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后续将加强对相关规则的学习,勤勉尽责,规范信息披露,并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办券商的职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9、2018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调查通知书》(成稽查调查通字[18001]号),因保荐业务及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8年6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6号),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于公司保荐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龙飞虎、王晓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于国信证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对张苗、曹仲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整改措施:公司已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罚没款项.
为推动投行业务健康发展,公司深入分析问题原因,认真落实整改工作.
具体整改措施主要包括:(1)系统调整投行业务内控架构,修订投行业务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及内控机制,对保荐业务和并购重组业务进行了整改;(2)对在会审核的保荐项目进行认真、独立复核,重新履行了内核程序和合规程序;(3)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20、2018年4月13日,山东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0号),因公司作为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邹平电力ABS")计划管理人,存在未对邹平电力ABS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在邹平电力ABS存续期间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查及整改活动,对员工合规意识、执业水平、内部管理进行了深入剖析和反思,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具体整改措施主要包括:(1)加强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重新梳理并进一步完善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制度、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2)进一步规范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及程序;(3)加强资产证券化存续期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增强专业人员配备;(4)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纳入问核范围及现场核查范畴;(5)加强公司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及合规教育.
21、2018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66号),因公司存在应急处理不当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反思、问责和整改,并提交了全面风险管理检查风险事项整改报告.
具体整改措施主要包括:(1)展开全面风险排查,强化应急处理机制,严控操作风险,确保结算业务安全;(2)固定收益事业部自营投资部和投资顾问业务办公场所完成搬迁,自营与投顾业务实现物理隔离;(3)健全债券申购业务相关风控合规审批程序,提高部门业务人员风控、合规意识;(4)完善资产管理产品流动性管理,梳理和完善制度流程,开展制度流程风控合规培训学习;(5)新增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积极推进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母子公司风控系统对接.
22、2018年12月7日,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深证函[2018]714号),查明公司作为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尽调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监督、检查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未及时就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决定对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整改措施:公司根据深交所要求,出具专项整改报告,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自查及整改活动,包括召开固定收益业务合规及风险控制专题会议;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内部管理组织架构;修改完善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内控制度;明确规范资产证券化尽调工作要求及程序;并加强存续期管理;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纳入问核范围及现场核查范畴.
二、国信证券子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1、2015年11月19日,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期货")作出《关于对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国信期货在2015年9月28日21:00至21:35所使用集中交易系统因软件故障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超过5分钟以上,认定为较大信息安全事件,决定对国信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要求国信期货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整改措施:国信期货于2016年1月8日提交关于交易系统故障的整改报告,并作出如下整改:(1)公司督促金仕达对我公司金仕达系统进行全面风险隐患排查;(2)在不能完全避免上述错误前,增加导入前的检查工作;(3)进一步优化紧急预案与应急流程.
2、2015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国信期货作出《调查通知书》,以国信期货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中未按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决定对国信期货立案调查.
2017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对国信期货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国信期货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作为其资产管理人未能有效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拟定对国信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724.
23元,并处540,822.
69元罚款;对张金城、李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整改措施:国信期货已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分类整改和处置:(1)劝退部分存量产品,提前终止委托;(2)对于仍有委托需求的产品,经规范和整改实现有效风控;对于程序化产品,公司制定事前策略审核、事中资产管理风控系统实时监测、全部服务器托管的整改目标;对于非程序化产品,公司要求全部接入资产管理业务风控系统.
3、2016年3月28日,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子公司国信期货作出《关于对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国信期货在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设立运作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未能及时有效对该产品账户进行风险识别、检测等问题,责令国信期货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国信期货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整改措施: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提交资产管理业务整改报告,并进行如下整改:(1)劝退部分存量产品,提前终止委托;(2)对于仍有委托需求的产品,经规范和整改实现有效风控.
4、2019年2月1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公司子公司国信香港的下属子公司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采取纪律行动,因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未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对其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1,520万港元.
整改措施: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按时缴纳罚款,并主动聘请了外部反洗钱顾问对公司反洗钱管理体系进行了重新审视,从制度修订、流程建设、人员配备、系统采购、员工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整改.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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