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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wcdma  时间:2021-05-18  阅读:()

第十六批群众举报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追究情况1D2HA202104220071中原区西四环与陇海路交叉口汇泉西悦城5号院12号楼26楼,高铁噪音扰民严重,要求加隔音板.
2.
汇泉西悦城5号院西门口处,下水道生活污水积水严重.
郑州市噪音,水关于高铁噪声问题.
2021年4月9日,收到第二批编号D2HA202104080048报告后,我市责成中原区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查,汇泉西悦城项目南侧与郑西高铁的最近距离约为110米,该段高铁两侧无隔音装置,列车通过时存在噪音.
4月11日,中原区政府函请市铁路局制定相关降噪措施,解决高铁噪音扰民问题.
4月13日,市铁路局复函说明该铁路专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铁路规划、建设、验收手续完备,运营依法合规.
中原区对该区域绿化进行整体提升,美化小区周边环境,增加高铁与小区之间的绿植密度,降低噪音.

关于二七区马寨镇污水流向汇泉西悦城问题.
经了解,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地下电力管网顶管施工时,工人不慎把污水管网顶破,污水无法正常排入四环管网,大面积污水回流至地势较低的东方北路,导致马寨镇大量污水沿东方路北头污水明渠外冒,向北漫入中原区金花路东端区域.
由于金花路未建设完工,污水管网未交付使用,形成污水外溢.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关于高铁噪声问题.
4月26日上午,中原区相关负责同志专程赴市铁路局进行对接,协调降噪措施事宜,目前正在等待市铁路局答复,我市将持续积极加强沟通.
4月21日至24日,中原区柳湖街道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汇泉西悦城5号院、6号院房屋内和7号院1栋西侧,共选取6个点位进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符合标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该小区执行声环境功能区4b类,环境噪声限值:昼间70、夜间60),后续将对其他噪声敏感点持续进行检测.
4月26日,中原区柳湖街道召集业主代表、社区人员、物业人员、项目建设方召开群众恳谈会,组建由街道、社区、业主、物业及项目方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及时征求汇总群众意见,建立日通报机制,向居民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促进问题妥善解决.
4月27日,工作专班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实地查看其他高铁附近区域降噪措施情况,商讨征求降噪措施.

关于二七区马寨镇污水流向汇泉西悦城问题.
4月20日二七区城管局组织专业施工队和专业蛙人对管网进行疏通,剪除清理管道中的电力线缆,排除污水.
目前,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主污水管道已疏通,东方路北头明渠已不再向外冒水.
中原区对辖区内污染区域进行消杀保洁,加强与二七区马寨镇沟通协调,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已办结无2D2HA202104220068新郑市孟庄镇浩创梧桐印象幼儿园对面,非法倒卖沙石的黑作坊,无环评手续,噪音扰民.
郑州市噪音2021年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现场调查时,该区域存在一处沙子暂存场,是原好想你的老厂区,周边是浩创梧桐印象小区.
2021年4月15日前后,经开区祥云办事处的武保亮在此处暂存沙子的地方(沙子运往新密曲梁商混站),无相关手续,主要用于倒卖沙子,现场没有发现加工生产的工具及设备,噪音主要来自于十来辆运输车进出和铲车装卸作业.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4月24日,新郑市孟庄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该处存沙场进行集中清理.
4月25日,复查时该沙子存放场已清理完成.
下一步,新郑市孟庄镇政府将重点监控该区域,定期排查,严防死灰复燃.
已办结无3D2HA202104220066周口市沈丘县新安集镇下溜行政村,瑞昌搅拌站,当时称占用30多亩地用于种树,结果是建成搅拌站使用,要求还林.
周口市其他污染经调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
通过核实,此件于转办周口市第十五批编号D2HA202104210065案件反映内容为同一企业类似问题.
第十五批案件已查处,相关责任人已问责.
具体情况是:瑞昌搅拌站全称是沈丘县瑞昌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新安集镇下溜行政村,法人代表马国富.
经营范围种类:加工、销售:石子、沙子、混凝土.
该公司占地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无用地合法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
经实地勘察,该宗违法占地48.
381亩(其中建设用地19.
8645亩,一般耕地28.
5165亩).
沈丘县自然资源局自2019年12月先后对28.
5165亩一般耕地和19.
8645亩建设用地已全部立案查处,其中,第一次立案查处的一般耕地6.
72亩,已申请沈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次立案查处的一般耕地4.
914亩,正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的一般耕地16.
8825亩和建设用地19.
8645亩,正在立案查处环节.

属实(一)对已经查处到位的11.
634亩,因符合土地规划,沈丘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将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沈丘县人民政府,由沈丘县人民政府指定属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受、管理、处置等工作.

(二)正在立案查处环节的一般耕地16.
8825亩和建设用地19.
8645亩,待法定期限届满后,依法申请法院坚决强制执行.
阶段性办结经研究,沈丘县自然资源局给予新安集镇自然资源所所长贾坦党内警告处分.
同时,对负责新安集镇执法监察工作的中队长魏杰党内警告处分.
4D2HA202104220064许昌107国道长葛段钢材市场南邻,许昌市长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噪音扰民.
许昌市噪音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长葛市长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不锈钢板带项目"主要噪声源为:1.
电炉、AOD炉、LF炉、合金熔化炉冶炼噪声,公司利用车间厂房隔音降噪,除尘风机均置于风机房内;2.
热轧过程中热轧卷上料、转运产生的碰撞声,靠厂房隔音降噪,检查发现车间外墙存在破损现象;3.
热轧加热炉气包排水蒸气时噪声,公司无针对措施;4.
热轧、熔炼配套的冷却塔水泵均置于独立泵房,空压机置于厂房内;5.
车辆运输噪声,公司无针对措施.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熔炼工序正常生产,热轧工序因更换卷曲机和维修加热炉管道,处于停产状态.
经现场检测,其厂界噪声为:东厂界昼间49分贝、夜间42分贝,南厂界昼间52分贝、夜间41分贝,东南厂界昼间53分贝、夜间41分贝.
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因检测时热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此次检测不能全面反映该公司正常生产中的厂界噪声排放情况.
该公司西侧和北侧1200米内无居民,无噪声敏感点.
其东北侧距离杜村寺社区约900米,东南侧距离任庄社区250米(熔炼车间距任庄居民户约420米,热轧车间距离任庄居民户约80米).
经走访任庄村1组部分居民,群众反映平常白天听不到声音,不影响正常生活,夜间正常生产情况下会影响睡眠.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群众反映该公司存在噪声扰民问题属实.

属实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对噪声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明确了整改时限.
4月26日,长葛市长海不锈钢有限公司递交整改方案,全面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减轻噪声排放,通过强化涉及噪声生产环节管理、密闭厂房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目前,处于停产整改中,计划5月4日前完成整改.

阶段性办结无5D2HA202104220065新郑市辛店镇前小庄村北头,三禾建材厂,夜间装卸石料,噪音扰民.
郑州市噪音2021年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该举报件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生产设备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原材料存放在密闭筒仓内.
(一)关于"夜间装卸石料"问题经现场调查,该企业生产产品为机制水泥瓦,原材料为水泥、石棉和制浆.
生产工艺为原料→打料→搅拌→打浆→成型→养护→成品,生产过程中不涉及装卸石料.
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噪音扰民"问题现场调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设备封闭在车间内.
生产期间主要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降低噪声的排放.
经查看近期噪声检测报告,数据显示生产期间噪声排放符合标准.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已于2021年4月2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针对该企业夜间生产期间的噪声进行检测,数据显示新郑市三禾建材厂年产30万块真空成型水泥石棉瓦建设项目夜间生产时噪声排放符合标准.
该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新郑市要求辛店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已办结无6D2HA202104220063焦作市武陟县广济路和潮阳2街交叉口向南,海德公园小区5号楼和6号楼中间,饭店安装的机器噪音扰民,排烟管道装在门面房楼顶三楼.
山涛路和河朔路交叉口向南,新艾卡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气味难闻.
文化路和木栾路向东,造纸厂,气味难闻.

焦作市噪音,大气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一)关于"焦作市武陟县广济路和潮阳2街交叉口向南,海德公园小区5号楼和6号楼中间,饭店安装的机器噪音扰民,排烟管道装在门面房楼顶三楼"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查,举报件反映的武陟县海德公园小区5号楼和6号楼中间为小区绿化带和道路,不存在门面房.
举报件反映的饭店实际位于海德公园小区3号楼和6号楼中间,饭店名称为融味六道菜.
该饭店将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在沿街商户三楼平台上,距北侧的3号居民楼较近(相距6米),油烟净化装置的风机破损产生较大噪音.

(二)关于"山涛路和河朔路交叉口向南,新艾卡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气味难闻"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河南新艾卡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焦作市武陟县产业集聚区,主要产品为再生橡胶和多规格的轮胎垫带.
2008年9月29日,该公司年产10万吨废旧轮胎加工高强力再生胶项目取得了环评批复(焦环评表字〔2008〕145号);2010年5月26日,该公司年产10万吨废旧轮胎加工高强力再生胶项目变更取得了环评批复(焦环评表字〔2010〕38号);2014年12月11日,该公司年产10万吨废旧轮胎加工高强力再生胶项目(一期5万吨)通过环评验收(焦环评验〔2014〕56号);2020年7月13日,该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10823685677179T001Q).

该公司主要在破胶、脱硫、硫化、炼胶、打块等工段产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硫化氢等污染物,安装有袋式除尘器、高温氧化燃烧器+喷淋系统、活性炭床等环保设施.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厂内有轻微的橡胶气味.
经调阅2021年在线监测数据(2021年1—4月)和第三方检测机构(郑州德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近期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等各项指标均能达标.
4月25日,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河南省烽火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各项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三)关于"文化路和木栾路向东,造纸厂,气味难闻"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的造纸厂实为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位于武陟县文化路555号,主要产品为无碳复写纸、热敏传真纸、离型原纸等中低定量的特种纸.
2004年5月21日,该公司年产5万吨无碳复写纸技改项目取得环评批复(豫环监〔2004〕81号);2008年11月11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豫环保验〔2008〕87号).
2008年10月16日,该公司年产20万吨高档文化用纸扩建项目取得环评批复(豫环审〔2008〕237号);2012年2月1日,项目一期工程年产5万吨无碳复写纸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豫环评验〔2012〕7号);2014年9月16日,项目二期工程15万吨/年高档文化用纸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豫环审〔2014〕352号).
2010年9月21日,该公司年产30万吨造纸生产线扩建项目取得环评批复(豫环审〔2010〕222号);2019年9月5日,项目中4万吨工程通过环保验收.
2013年9月11日,该公司年产30万吨造纸生产线扩建项目锅炉变更项目取得环评批复(豫环审〔2013〕409号);2018年5月30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2018年10月29日,项目通过固废和噪声环保验收.
2020年5月26日,该公司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10800740722586T001P).
该公司锅炉废气脱硫工艺为石灰石—石膏法湿式脱硫,脱硝工艺为SNCR+SCR联合脱硝,除尘工艺为电袋复合除尘+湿电除尘.

经现场核查,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厂内有轻微的木浆气味,调取大气在线监测数据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焦作开通环保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近期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各项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2021年4月24日,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河南省中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无组织废气各项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部分属实一是针对融味六道菜饭店噪音扰民问题,2021年4月23日,武陟县龙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该饭店下达了《限期停业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更改排烟管道,检查维修或更换油烟净化装置.
4月25日,该饭店排烟系统向南移10米(距离3号居民楼16米),安装了新的油烟净化装置及风机.
4月26日,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焦作开通环保有限公司)对该饭店油烟净化装置周边的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噪声能够达标.
二是要求武陟县加强对河南新艾卡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已办结2021年4月26日,武陟县龙泉街道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龙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管执法中队中队长李志强给予诫勉处理.
7D2HA202104220070安阳市殷都区都里镇李珍村鑫汇矿业公司,非法矿山开发,至今无人管.
举报人希望尽快矿山修复.
安阳市生态经殷都区矿产资源中心和都里镇政府联合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鑫汇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矿山开发不属实.
鑫汇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8日,位于殷都区都里镇李珍村,法定代表人:张保红,注册资本: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68607964N,销售:铁矿石、铁矿粉、石料;铁矿石开采、磁选(铁精粉),采用井下铁矿石开采方式.
2015年9月该公司立项新批铁矿项目制作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文号:豫环审〔2015〕488号).
之后该企业因债务纠纷、市场行情和环保整治等原因,自2015年11月开始停产.

经现场调查,鑫汇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停产至今,所有矿井全部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能力,也无生产迹象,不存在非法矿山开采.
(二)存在非法盗运尾矿渣行为.
经现场核实,存在非法盗运尾矿渣行为.
殷都区矿产资源中心在执法巡查时发现殷都区都里镇李珍村村民吴兴昌未办理采矿证,擅自组织人员和车辆在李珍铁矿矿区范围内从事盗运尾矿石行为.
吴兴昌2020年5月5日委托张金堂向原矿权人鑫汇矿业有限公司缴纳30000元的废石子款后便开始非法买卖尾矿石.

2021年3月23日,殷都区矿产资源中心对吴兴昌依法立案,经调查落实,违法当事人吴兴昌非法买卖尾矿渣共计违法所得312675元,当事人对非法买卖尾矿渣事实供认不讳.
部分属实(一)2021年3月23日殷都区矿产资源中心已对吴兴昌立案查处,目前该案因涉案价值超过20万元,2021年3月26日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该企业采矿权已经出让.
桐柏宇飞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9日在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竞拍将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李珍村鑫汇铁矿开采权以10314000元人民币成交,桐柏宇飞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9月14日将采矿权做了变更手续,采矿许可证名称为:桐柏宇飞化工有限公司李珍铁矿,采矿许可证号:C4100002016082120142684,有效期限:2019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3日,矿区面积:1.
7848平方公里,现处停产状态.

待采矿权人接收该矿权后,矿产资源中心将督促其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绿色矿山.
已办结无8D2HA202104220058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和大河路交叉口向西600米路北高架桥下面碎石厂,扬尘污染严重.
郑州市大气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无名碎石点属大河路及四环快速化工程一标绿化项目工地遗留地坪临时处置措施,该处现场存在一台碎石机,未见生产,已不具备生产能力,但有部分细石物料裸露,未见扬尘大.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古荥镇城镇建设发展办公室已于2021年3月31日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4月2日前整改,并回复整改结果.
随后根据大河路及四环快速化工程一标绿化项目部提供的《会议纪要〔2021〕8号(总112号)》的要求,地坪就地破除粉碎、回收利用.
古荥镇政府要求该项目施工方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工后及时拆除设备.
4月21日该地坪破除粉碎已完工.
4月23日古荥镇政府已督促施工方对破碎设备清场完毕,对裸露物料进行覆盖.

下一步,惠济区将持续加强排查监管,加大对此类环境问题巡查力度,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已办结无9D2HA202104220059驻马店市泌阳县泌水办事处陈营居委宋庄西小区,下水道堵塞未修,污水横流,气味难闻,道路未规划,下雨时居民无法出行,无路灯,墙壁乱涂乱画、小区脏乱差,无人管理.
驻马店市大气,水群众反映该问题属实.
(一)关于宋庄西组下水道堵塞、污水横流问题泌水街道陈营居委宋庄西组共有92户群众,集中居住在花园路北侧、文化路南侧、范缜路西侧、盘古山大道东侧这一区域,多数住户为一户一院结构.
紧邻范缜路一侧的住户下水道向西,经范缜路主管道流入污水管网,该部分住户下水道不存在堵塞现象;其余住户下水道向西、后向南进入文化路主管网,最后流入污水管网.
这部分住户下水道年久失修,多处出现管道破损现象.
经走访宋西组群众,共有4户存在下水道堵塞问题.
反映该问题情况属实.

(二)关于道路未规划、雨天出行困难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道路为巷道,道路设计建设的标准不高,近年来,随着车流量的增加,车辆对道路的破坏程度日益加重,多处道路出现破损、裸露黄土的现象.
近期,泌阳县连降春雨,致使道路低洼处出现积水,严重影响群众出行.
反映该问题情况属实.

(三)关于墙壁乱涂乱画、小区脏乱差的问题巷道两侧的墙壁上确实存在乱涂乱画及乱贴小广告的现象,巷道的部分地段堆放有杂物、垃圾,小区环境极差.
反映该问题情况属实.
属实(一)对宋西组辖区内主路上的下水管网全部改造升级.
其中东西管道直径为80厘米、南北管道直径为100厘米,两条管道总长420米.
该项整改4月30日前完成(雨天工期顺延).
(二)对宋西组辖区内的东西、南北两条巷道重新进行硬化.
道路硬化标准为宽4米、长420米、厚度为0.
18米.
该项整改须在下水管网升级改造完成后实施.
预计5月3日前完成(雨天工期顺延).

(三)对宋西组辖区内堆放的杂物、垃圾进行清运,对巷道两侧墙壁上张贴的小广告进行清理.
同时,对巷道两侧墙壁喷刷外墙漆.
目前,辖区内的杂物、垃圾已清运完毕,墙壁上的小广告已清理完毕,喷刷外墙漆的工作待巷道墙壁硬化后落实,预计5月7日前完成(雨天工期顺延).

(四)责成泌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宋西组的巷道保洁.
同时,街道创建办对宋西组两条巷道的卫生进行不定时检查、评比.
(五)责成泌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泌阳县内进行排查,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阶段性办结无10D2HA202104220056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吴庄村东头,奶牛场,无手续、粪便随意堆放、气味难闻、院内脏乱差.
新乡市大气,水2021年4月23日,红旗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红旗区小店镇政府、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红旗分局联合对举报反映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经查,举报反映奶牛场名为新乡市新农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代国文,位于红旗区小店镇吴庄村东,距离吴庄村村民居住区550米,距刘景屯村村民居住区1000米,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2008年因新乡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整合城区周边散养户搬迁至此,于2008年7月3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新环红登〔2008〕051号),2009年建成投产,占地面积80亩.
建设有沼气池、沉淀池、尿液污水储存池,养殖粪便及尿液用于周边农地施肥.
该养殖场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经营,场地租赁给养殖户,新乡市新农养殖有限公司收购养殖户牛奶销售到上游奶企.
2014年以来,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公司法人代国文因亏欠银行贷款、养殖户奶款等债务,已被列为失信人员,场地租赁给养殖户抵偿欠款.
现场检查,该处场地现有8家养牛户、1家养羊户,存栏奶牛108头、肉牛209头,山羊103只,场内粪便堆存,环境脏乱.

属实鉴于该养殖场实际情况,红旗区政府多次组织现场协调会,协调养殖户搬迁事宜.
截止4月26日晚8时,场内3家养殖户(涉及奶牛7头、肉牛78头、羊103只)已搬迁.
剩余6家养殖户已协商好搬迁事宜,陆续进行搬迁.
红旗区政府将对搬迁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今年5月15日前搬迁完毕.

阶段性办结无11X2HA2021042201084月14日公示中原新城B地块项目调查核实情况,与事实情况不符:1、国家文物局原则上同意中原新城B地块建设项目与事实严重不符;2、噪音检测结果不超标与事实不符;3、施工单位铺设土工布,每台挖机配备雾炮进行降尘,现场配备洒水车不定期进行降尘作业与事实严重不符.

洛阳市其他污染,大气,噪音4月23日下午老城区政府领导带领区直相关部门,陪同省第三督察组现场复核组到中原新城B地块项目现场复核.
经调查,问题地点位于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滨河北路和新街桥西南角的中原新城B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为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
该项目建设用地约67.
6亩,共安置居民550户.
为洛阳市重点建设项目,已纳入省住建厅棚户区改造责任目标之中.
前期正在进行清表工作.
4月8日至4月23日调查当天,该项目已停止施工,场区内裸露黄土已用土工布全面覆盖.

经调查,2018年4月9日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对该项目一地块区域进行勘探;2020年11月2日洛阳市文物局原则同意老城区工农村棚改安置房项目(中原新城B地块)设计方案上报;2021年1月15日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对该项目二、三地块区域进行勘探;2021年1月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出具《洛阳市老城区工农村棚改安置房项目(中原B地块)文物影响评估报告》;2021年3月23日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21〕315号)原则同意在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洛阳老城区中原新城B地块建设项目.

经调查,按照洛环攻坚〔2020〕10号文件关于渣土清运时间规定(春夏季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渣土运输时间每天晚上20点至次日上午7点),2021年4月1日至7日,建设单位安排机械进场,进行清表工作,存在夜间施工现象.
但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检测噪音是否扰民,4月1日曾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周边小区内进行噪声检测,符合噪声功能区二类标准.
其北侧古都天玺小区部分业主在购买商品住宅时,认为自己是河景房项目,反对在此地块建设安置房项目,认为会阻挡自己的视线,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认为可以把安置区变为绿地公园.
老城区政府为响应群众诉求,已将项目高度降至21米,但仍满足不了个别群众诉求.

经调查,建设单位进场初期已按要求铺设了土工布、配备围挡喷淋系统、冲洗台、雾炮等降尘设备.
4月23日现场复核时现场封存挖机3台,雾炮5台.
由于洒水车为租赁设备,4月8日已撤场.
部分属实针对反映问题,老城区政府要求南关街道办事处向周边居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了解疏导群众诉求.
下一步1、做好周边居民群众宣传解释工作,尊重周边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张贴项目进展公告.
2、2021年4月11日前,建设单位安装环保监测在线监控,严格按照噪音限值安排施工时段.
3、督促建设单位深入细致查找、整治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七个百分之百"要求,做好扬尘管控工作.
已办结无12D2HA202104220055郑州市荥阳市崔庙镇王宗店村,天瑞水泥石子厂,采石、噪音严重、粉尘污染、运输过程中抛洒严重、车辆出入未冲洗.
郑州市噪音,大气,生态4月23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问题现场进行了调查.
现场调查时,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王宗店矿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该矿区作业面采用的是穿孔铲装运输设备,穿孔铲装设备及破碎锤作业时同步配备有雾炮车降尘.
该矿山委托具有资质的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石灰石开采,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深孔微差爆破方式,能有效控制噪音和扬尘,且在爆破过程中采用大功率远距的雾炮车,在起爆的瞬间,雾化抑尘,有效抑尘.
开采的矿石符合水泥熟料要求的,通过密闭的皮带廊运输至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熟料线存料场.
不符合水泥熟料生产要求的矿石由天瑞集团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骨料生产线加工成建筑用石料.

现场看到,天瑞集团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骨料及机制砂生产线所有的皮带廊道及生产车间均进行了密封,破碎机、筛分机等生产设备设有减震基础,生产区四周建设有封闭围墙,整个厂区进行了绿化,产生的噪音得到了有效控制.
生产工序配备有63台高效袋式除尘器,同时在各物料卸车口及产品装车口处均配备有高压喷雾系统,有效抑制了正常作业期间产生的扬尘.
装车时严格执行禁止超限超载相关规定,做到平斗盖棚不超载.
车辆进出厂门口配备有两套自动冲洗装置,全天对所有进出厂车辆进行冲洗作业,杜绝了车轮带泥上路现象.
同时配备有一辆洒水车和一辆多功能清扫车,对全厂道路及S232省道(矿区门口至崔庙镇徐庄村十字路口段)进行不间断清扫降尘作业.
同时,荥阳市交通运输局配置自卸汽车1台,湿扫车1台,洒水车1台,实行人机结合清扫方式,对该路段每天进行"两清扫、两洒水".

经沿路查看,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抛洒现象,主要发生在崔庙镇S232和县道021交叉的徐庄十字路口处,因该处道路路面破损严重,途经此处的运输石料车辆常常颠簸倾斜,导致有抛洒石料现象.
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委托河南恒信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天瑞集团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月24日又委托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进行了检测,报告显示: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021年4月2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天瑞集团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附近敏感点噪声及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了监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该举报件部分属实.
其中:噪音严重、粉尘污染、车辆出入未冲洗问题不属实,运输过程中有抛洒现象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1、要求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及时清理遗撒物料,确保路面整洁.
及时对S232、县道021交叉口路面损坏部分进行修补,5月20日前完成修复.
2、崔庙镇进一步压实天瑞集团郑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责任,确保该公司按照各项环保要求和行业标准规范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阶段性办结无13X2HA202104220107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程庄村,该村程军军私占农田,有6000余平方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用于开办工厂、家具广场、开诊所、开办卖淫场所、汽车修理厂等,违法建筑至今未拆除.
郑州市其他污染,土壤问题1.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程庄村,该村程军军私占农田,有6000余平方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至今未拆除.
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情况如下:经查,程军军建设的自建房屋紧邻古广路,为三层砖混房及钢结构仓库,房屋正常使用中,保持现状,未拆除.
程军军出示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95集建(邙土)字第47号)和《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豫0108行审88号》.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对程军军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95集建(邙土)字第47号)进行核实,未查到程军军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资料记录,国土地籍数据库显示该地块1993年至2014年为耕地类别.
目前,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对程军军自建房用地行为已依法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该交办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2.
违法建筑用于开办工厂、家具广场、开诊所、开办卖淫场所、汽车修理厂等.
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经查,1.
电子电器厂名字是郑州市惠济区锐启电子厂,有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从事节能灯组装;2.
家具市场名字是河南松夏实业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从事销售门、板材等;3.
装饰商行名字是郑州市惠济区明煌装饰商行,有营业执照,从事销售板材和家装服务等;4.
诊所名字是郑州市惠济区李学柱诊所,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0月7日;5.
汽修4家:郑州市惠济区名优轮胎销售部、郑州市惠济区路路顺汽车配件经营处、郑州市惠济区艳艳汽车电气店、郑州市惠济区小柴汽修服务中心,均办理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区交通局已上报郑州市维修业服务中心处理;6.
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对该建筑物排查未发现开办卖淫场所.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问题1处理及整改情况: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已对程军军的自建房用地行为已依法立案调查.
下一步惠济区古荥镇政府引导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防破坏土地行为.
问题2处理及整改情况:惠济区交通局对4家汽修存在无相关许可证行为上报郑州市维修业服务中心处理,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现象,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下一步,惠济区将持续加强排查监管,加大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14X2HA2021042201051、南阳市镇平县高丘镇北20公里处寺山村有人开山采石,大面积毁坏树林植被,山体和道路破坏严重.
2、南阳市镇平县杨营路口有一丁姓黑社会头目占用百亩土地开发大理石加工园区,园区内扬尘很大,雨天生活污水横流,丁某打着环保管理的旗号对加工厂吃拿卡要.
南阳市生态,水,大气举报反映的"高丘镇寺山村开山采石"实际为镇平县高丘镇深度贫困村基础建设项目(道路工程)施工现场.
(一)关于"南阳市镇平县高丘镇北20公里处寺山村有人开山采石"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镇平县高丘镇深度贫困村基础建设项目(道路工程),是在原道路基础上进行升级.
依据设计文件,道路路基由5米拓宽至8米.
在道路拓宽施工中削坡产生的石料,除工程自用外,其余约1.
36万吨石料,依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平县工程建设项目采出矿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2021〕4号),由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收购.

(二)关于"大面积毁坏树林植被,山体和道路破坏严重"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该项目施工仅对路基拓宽部分进行开挖,达到道路设计要求,不存在山体破坏严重的问题;但在部分路段需加宽排险、爆破作业,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毁坏林地3048㎡.

(三)关于"南阳市镇平县杨营路口占用百亩土地开发大理石加工园区,园区内扬尘很大,雨天生活污水横流"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丁姓人员实际为明生石雕产业园项目经理,负责对明生石雕产业园的日常管理维护.
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主要道路未完全硬化,未采取抑尘措施,未配备排水管网,雨水不能有效排出,造成道路泥泞.

(四)关于"有一丁姓黑社会头目,丁某打着环保管理的旗号对加工厂吃拿卡要"问题.
县公安局正在对此线索进行调查.
部分属实镇平县林业局已对此作出行政处罚(镇林罚决字〔2021〕0410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林地使用手续.
针对园区未采取抑尘措施问题,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对此立案调查,并责令明生石雕产业园停业整改,要求其完善基础设施,硬化道路,建设排水管网,加强对厂区内道路的清扫洒水;要求所有石雕加工户必须在密闭空间内采取湿法作业,建设完善三级沉淀池;对废渣、废料及时清运,暂存物料全覆盖;在未完成整治任务前,禁止擅自恢复生产.
目前,镇平县已重新规划选址,拟建设新的石雕加工区言石小镇项目,提升石雕行业的产业发展水平.
(一)针对镇平县高丘镇深度贫困村基础建设项目(道路工程)违法损毁林地问题,责令镇平县抓紧补办林地手续.
责任单位:方城县交通运输局;责任人:陈凯;完成时限:2021年6月28日.

(二)积极推进明生石雕产业园的整改工作,建设完善园区基础设施,规范石雕加工户的污染治理措施,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
责任单位: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镇平县杨营镇政府;责任人:申雁、李伟强;完成时限:2021年6月28日.

阶段性办结无15X2HA202104220109信阳市工业城宏展建材厂,位于信阳市312国道旁的工业城珍珠路街道办事处闵岗村.
1,该企业多年来,一直超范围生产水泥化工材料;2,无环评手续,生产减水剂;3,存在废水、废物偷排行为.
举报人要求查明事实,严厉打击.
信阳市水,土壤1.
关于反映的无环评手续超范围生产水泥化工材料(减水剂)问题.
经核查,属实.
信阳市工业城宏展建材厂是一家生产干混砂浆企业,2018年4月28日取得信阳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
2019年11月,该企业在院内厂房私自建成一条减水剂(水泥制品添加剂)拌合线,占地约30㎡,从2019年12月开始进行违规生产.
未办理环评手续、超范围生产属实.

2.
关于反映的存在废水、废物偷排问题.
经核查,不属实.
预混砂浆生产工艺包括烘干筛分、混合搅拌等工序,整个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排水引入沉淀池,再回用.
企业安装有袋式除尘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至袋式除尘器除尘后排放,原料仓、生产线、输送廊道均密闭.
减水剂由母液加水拌合而成,生产过程中无废水、废物产生.

部分属实1.
取缔违规建设的减水剂生产设施.
信阳高新区珍珠路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23日下达取缔通知书,责令该企业清理拆除减水剂拌合线厂房内原料、产品及设备设施.
目前已清理到位,达到"两断三清".

2.
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已办结信阳高新区纪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珍珠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苏锡银进行约谈提醒.
信阳高新区环保局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信阳市工业城宏展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燕进行约谈提醒.
16X2HA202104220110铁铺镇中学与当地民营加油站附近多座山峰,全部夷为平地,大规模毁山毁林挖砂,严重破坏山体地表植被,使大量珍稀原始森林毁于一旦,大别山独有鸟类栖息林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无相关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无采砂许可证件;无规划许可证;无环境评估文件报批;评估文件及有关项目信息未对社会公开,未征询公众意见;无土地征收许可文件;未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信阳市生态1.
关于反映的毁山毁林挖砂、环境严重破坏等问题.
经核查,部分属实.
反映的山体位于铁铺镇蔡楼村平楼组,属丘陵地貌.
2017年10月,因持续降雨,山体出现滑坡,对铁铺镇中学师生安全造成威胁.
铁铺镇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编制了《罗山县铁铺镇中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罗山县发改委于2018年5月对该方案予以批复.
2019年10月,铁铺镇政府启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目前,该工程正在进行除险加固、锚杆喷浆,清除不稳山体(含麻砂)等工作,反映的将多座山峰夷为平地、大规模挖砂不属实.
项目施工区位于铁铺镇集镇规划区,紧邻铁铺中学校区和集镇居民区,反映的损毁大量珍稀原始森林、大别山独有鸟类栖息林不属实,但对山、林、植被有一定损毁属实.

2.
关于反映的无相关审批手续等问题.
经核查,部分属实.
2018年5月7日,罗山县发改委对铁铺镇中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罗发改社会〔2018〕37号).
项目不涉及采砂内容,无需办理采砂许可.
铁铺镇中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属紧急地质灾害除险公益项目,该项目无地面建设内容,没有永久性建筑工程,不属于建设项目工程,不涉及征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类型,不需办理土地规划许可和土地征收许可.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该建设项目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环评文件报批.
反映的无采砂许可证、无规划许可证和环境评估文件报批属实,无相关立项批复不属实.

3.
关于反映的评估文件及有关项目信息未对社会公开、未征询公众意见问题.
经核查,不属实.
2019年4月、2019年10月,铁铺镇政府分别在项目所在地铁铺镇蔡楼村平楼组召开群众大会,向群众通报了地质灾害勘察情况、治理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内容,并与该组群众签订了征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
铁铺镇中学在项目准备期和实施期对在校学生及学生家长进行了地质灾害预防安全教育.
铁铺镇政府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7月3日两次在罗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实施铁铺中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投标公告.

4.
关于反映的未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征收补偿费用问题.
经核查,铁铺镇中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属紧急地质灾害除险公益项目.
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共迁移坟墓12座,共征地19.
96亩.
征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信政文2014年46号)足额补偿到位,共支付征地补偿款778440元、坟墓迁移补偿款60400元、地面青苗补偿款69270元.

部分属实1.
实施生态修复.
针对山体地表植被破坏问题,铁铺镇政府计划在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半年内实施生态修复.
目前,罗山县林业和茶产业局已制定《铁铺中学后山除险加固损毁地表的生态修复方案》,明确了林地生态修复具体措施.

2.
加强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预防、项目实施和征收补偿等宣传公开,提高群众的知晓率,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已办结无17D2HA202104220067周口市沈丘县邢庄镇邢庄村,国能建材、河南威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家)、国能商砼,四家厂非法占用农民耕地、原料露天堆放,破坏耕地、扬尘污染、噪音严重、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
周口市大气,噪音,水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反映"国能建材非法占用农民耕地、原料露天堆放,破坏耕地、扬尘污染、噪音严重、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国能建材全称是沈丘县国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邢庄镇邢庄村216省道北,法人代表:邢福良.
该公司2011年经周口市环保局审批办理环评手续,2020年7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主要产品:煤矸石烧结砖.

1、关于非法占用农民耕地,破坏耕地问题.
沈丘县国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2012年5月12日分两次占用邢庄镇邢庄村东500米处19893平方米(29.
8395亩)建设用地建隧道窑,县自然资源局于2011年12月27日、2012年5月29日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分别于2012年4月17日、2012年9月10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关于原料露天堆放,扬尘污染、噪音严重、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问题.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正常,原料露天堆放情况:建有密闭厂房和密闭料仓,未发现原料露天堆放现象;扬尘污染情况:料仓内安装有喷淋设施,厂区内安装有1台雾炮机,小型洒水机一辆,由于清扫不及时,路面有积尘;噪音严重情况: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距离最近的宋庄村约800米,周围无噪声敏感点;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情况:生产工艺不产生废水,没有污水外排现象.
2021年4月25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边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检测.

(二)关于反映"河南威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家)非法占用农民耕地、原料露天堆放,破坏耕地、扬尘污染、噪音严重、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河南威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家),实际为1家.
全称是沈丘县威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邢庄镇邢庄村216省道北,法人代表杨威.
2019年6月经沈丘县环保局审批办理环评手续,2020年4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主要产品:矿山废渣碎石.

1、关于非法占用农民耕地,破坏耕地问题.
2014年9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对(邢福良)违法占用一般耕地3750平方米(5.
625亩)堆土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5月沈丘县威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原址非法建设碎石制沙项目.

2、关于反映"原料露天堆放,扬尘污染、噪音严重、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问题.
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情况:建设有密闭厂房和密闭料仓,未发现原料露天堆放现象;扬尘污染情况:原料储存有密闭料仓,料仓内安装有喷淋设施;噪音严重情况: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距离最近的宋庄村约800米,周围无噪声敏感点;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情况:生产工艺不产生废水,没有污水外排现象.
2021年4月25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边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检测.

(三)关于举报"国能商砼非法占用农民耕地、原料露天堆放,破坏耕地、扬尘污染、噪音严重、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企业全称是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位于沈丘县邢庄镇邢庄村216省道北,法人代表陆夏栋.
2018年12月经周口市环保局审批办理环评手续,2020年5月27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主要产品:商品混凝土.

1、关于非法占用农民耕地,破坏耕地问题.
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日占用建设用地3334平方米(5.
001亩)建设商砼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7月5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2019年2月2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关于原料露天堆放,扬尘污染、噪音严重、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问题.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现场检查时生产正常,原料露天堆放情况:建设有密闭厂房和密闭料仓,厂区西部砂石料虽有土工布覆盖但未入料仓;扬尘污染情况:原料储存有密闭料仓,料仓内安装有喷淋设施,物料传输带进行二次密封防尘,厂区门口进出车辆清洗不到位,有带泥上路现象;噪音严重情况: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距离最近的宋庄村约800米,周围无噪声敏感点;污水直接排入厂房后面情况: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现场检查时厂区后及周边未发现排放污水现象.
2021年4月25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边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检测.

部分属实(一)关于沈丘县国能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厂区清扫不及时,路面有积尘问题和违法占用的19893平方米建设用地问题.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局要求企业立行立改,目前企业已清扫完毕并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对厂区进行清扫和洒水,确保不造成扬尘污染.
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沈丘县人民政府,由沈丘县人民政府指定属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受、管理、处置等工作.

(二)关于沈丘县威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一般耕地3750平方米(5.
625亩)建设碎石制砂项目问题.
县自然资源局已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沈自然恢复字(2021)第6-2号;责令7日内(2021年5月1日前)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目前正在拆除中.

(三)关于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原料未入仓问题和非法占用3334平方米土地问题.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清理入仓.
目前已经清理完毕.
对于沈丘县国能商砼有限公司,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沈丘县人民政府,由沈丘县人民政府指定属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没收建筑物的接受、管理、处置等工作.
依法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沈丘县人民政府.

阶段性办结经研究,县自然资源局给予执法监察中队队长赵亮政务警告处分.
18X2HA2021042201121.
济源市邵原镇西二焦厂院内有一化工厂;2.
邵原镇李家庄地界内小里沟有一化工厂,污水排入西洋河,流入小浪底水库;3.
邵原镇姜疙瘩村南边原七号井煤矿有一炼锌厂,污水流入小浪底水库;4.
济源市邵原镇称弯村监委主任许银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5.
王志红在当地引进了3个化工厂,气味刺鼻;省直辖县级行政区水,大气济源市组织对万科阻燃材料、凯达有机肥业、山西松昌物资进行了全面检查,调阅了3家企业的相关资料,对邵原镇李家庄村罗宗宏在建加工窝点取缔情况进行核查.
1.
万科阻燃材料.
该公司长期停产,干燥设备、沉出反应釜设备、压滤机、提纯槽和提纯压滤设备、锅炉等设备均无生产迹象.
南侧的厂房内堆放约40吨氢氧化镁.
在厂区内未发现物料露天堆放,车间内无异味.
2.
罗宗宏的在建加工窝点.
该窝点堆放约2吨片状氢氧化钠和约4吨硝基乙烯氨,有刺鼻难闻气味.
反应釜中无原料,周围及西阳河段未发现污水排放.
经调查,邵原镇政府2021年4月14日排查期间发现了该窝点,当天向李家庄村委下达《通知》,责成按照"两断三清"标准进行取缔.
邵原镇李家庄村委收到通知后,电话通知村委委员、村级环保巡查员罗中太督促其哥罗宗宏予以取缔,并于4月15日让村电工将动力电剪断.
因罗宗宏不在家,至4月23日仍未拆除到位.
4月28日,该加工窝点所有管道、电机设备、线路已全部拆除,原料也已清理.

3.
凯达有机肥业.
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车间搅拌釜下方未设置防流失围堰,厂区东南地面地磅处有排放水渍,不具备采集样品条件.
水溶钾钠肥车间(下称四车间)东南角、水溶磷肥(下称六车间)东北角均有污水外排口,四车间污水来源于车间内使用的两台烘箱蒸汽冷却水,六车间污水是车间清洗地面污水.
该公司在四车间南侧、灌装车间(下称五车间)东北侧建设两个共约22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未设置刻度线、明显标识、闸道.
有机肥生产车间(下称一车间)内放置有近2吨的有机肥原料,主要是腐殖酸、腐殖酸钠、腐殖酸钾,个别袋子破损.
四车间堆放的原料桶多数未加盖密闭,地磅东侧堆放2.
7吨袋装氯化铵,一车间和四车间内有异味.
检查发现,凯达有机肥业装有低浓度液体磷肥的原料桶约100个露天存放,使用黑纱覆盖.
经调查,凯达有机肥业技改项目2021年1月份、3月份水溶磷钾肥车间、水溶磷肥车间分两次进行设备调试,3月31日停产.
两个车间均按环评要求建成了真空机组、压滤机、尾气吸收塔、冷凝器等环保设施.
4.
山西松昌物资.
处于停产状态.
年产1万吨石油钻井添加剂项目投资备案、环评审批、项目名称变更均在垣曲县办理.
经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该公司征用土地面积19.
9亩,参考2001年7月10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决议书》法定界线,该公司占地问题属于山西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四、以往投诉处理情况经梳理,2020以来对凯达有机肥业的粉尘、气味污染问题和山西松昌物资环评问题共投诉1次,已及时回复.
2020年11月13日检查发现,凯达有机肥业将旧原料桶堆放在六车间、四车间外东侧、厂区西北侧破碎工序传输廊道东侧,共堆放有约30多个,未按环评要求设置固废和危废贮存间.
对此,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拟处罚10万元.

部分属实对凯达有机肥业未建成固废和危废贮存间等问题立案查处,责成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成环保设施前不得进行调试生产.
邵原镇政府已对李家庄村庙下居民组加工窝点按照"两断三清"进行取缔,对李家庄村村委干部罗中太进行行政处理.

六、整改措施凯达有机肥业4月25日递交承诺书,承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环保设施建成之前,绝不进行调试生产.
七、下步工作下一步,将督促相关部门和邵原镇政府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环境监管"一长三员"队伍建设,夯实散乱污动态清零基础.
持续加强对凯达有机肥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妥善化解厂群矛盾,促进厂群关系和谐.

已办结无19X2HA202104220113以刘洋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河南多地盗挖河沙.
1.
焦作天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三十多亩地被盗挖月十万方);2.
温县新蟒河(挖沙几十公里,数量难以估计);3.
温县招贤乡排涝河(盗挖河沙七、八公里,数量难以估计);4.
温县王园线一桃园(盗挖约十亩);5.
招贤乡太涧村一耕地(约十亩);6.
招贤乡仓头村一农场(约六亩);7.
岳村乡一耕地(约十亩).
焦作市生态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对群众举报"以刘洋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河南多地盗挖河沙"问题,温县由县级领导牵头,成立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专班,进行专案调查.
(一)焦作天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三十亩地被盗挖约十万方).
经查,该举报件与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9批X2HA202104150060件重复,该举报部分属实.
2020年11月5日,温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原焦作市天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麟青的举报材料,称刘洋等在河南鼎之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天泉公司)院内等多处非法盗砂.
接到举报后,温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盗砂坑已填埋无法确定深度与面积.
经初步核实,该采砂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温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6日进行立案调查,立案编号04003.
因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且拒不配合,致使调查取证困难,使案件进展缓慢.
由于该案违法主体不明确,2021年3月23日,由温县自然资源局直接以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申请鉴定.
省厅安排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对涉案宗地盗砂数量、价值进行鉴定.
目前,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已将涉案宗地盗沙数量、价值初步鉴定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待省厅专家组论证后,形成最终结论.

2021年4月23日,温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温县政府要求对焦作市天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非法采砂进行再次排查,厂区内有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勘测留下的探孔和开挖的沟.
(二)温县新蟒河(挖砂几十公里,数量难以估计).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经调查,非法采砂行为主要集中在温县新蟒河滩陆庄村至汜水滩村,个别群众利用工程土方开挖期间实施了非法采砂行为,并非举报人所说的挖砂长度几十公里.
另新蟒河上游和城镇段已于2018年完成治理,其中招贤乡个别村庄在河道内存在有人份地,属于村民正常耕种,不具备非法采砂条件.
2020年以来,温县水利局通过日常执法巡查和群众举报等途径,共查处5起采砂案件,均已行政处罚到位.
5起案件被处罚人分别为张卫飞、郑行行、张小勇、任烜辰、李丽兵.
处理结果如下:1.
2020年5月13日,温县水利局对当事人张卫飞非法采砂处行政罚款25000元;2.
2020年5月13日,温县水利局对当事人郑行行非法采砂处行政罚款50000元;3.
2020年7月5日,温县水利局对当事人张小勇非法采砂处行政罚款20000元;4.
2020年7月6日,温县水利局对当事人任烜辰非法采砂处行政罚款25000元;5.
2020年12月13日,温县水利局对当事人李丽兵非法采砂处行政罚款30000元.

2021年4月23日,温县水利局安排执法人员对新蟒河8.
3公里长的河段开展全面排查,未发现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三)温县招贤乡排涝河(盗挖河砂七、八公里,数量难以估计).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该问题主要涉及温县2019年建设的温县招贤乡排涝河仓头桥至移民大道清淤工程,该工程全长7.
56公里.
项目建设期间,温县水利局通过日常执法巡查和群众举报等途径,共查处1起采砂案件.
该案只是河段局部采砂行为,并非河道全段采砂,与举报人反映的盗挖河砂七、八公里不符.
2020年7月1日,温县水利局对当事人王小乐行政罚款10000元.
该起案件已经行政处罚到位.

2021年4月23日,温县水利局安排执法人员对招贤乡排涝河全段开展全面排查,未发现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四)温县王园线一桃园(盗挖约十亩).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经调查,现场场地较为平整,该桃园属于温县招贤乡西招贤村行政区域(坐标:东经112°56′40.
54″,北纬34°51′28.
26″),该地块(100亩)为2012年以来由西招贤村村委承包给牛晓峰至今.
2012年牛晓峰承包前该地块为林带地,之前种的为杨树苗,2015年承包人将该地块(100亩)改种为桃树,包含举报线索中的约十亩地.
经调查了解,该地块坑洼为遗留问题,是附近村民零星自建房屋、垫院地在该地块进行取土所致.
2020年8月29日23时30分,温县河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处桃园内有设备进行作业,随即前往调查,现场发现有人组织非法采砂,经现场勘验采砂体积为长18米,宽14米,均深1.
5米,采砂量为378方,违法当事人为卞宁宁.
温县河务局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查处,2021年1月26日对卞宁宁作出行政罚款1.
99万元处罚,该案办结.
2021年3月份承包人更换种植新品种桃树,对该地块进行了平整.

2021年4月23日,温县河务局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河务局管辖范围内未发现非法采砂行为.
(五)招贤乡太涧村一耕地(约十亩).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2020年9月27日,温县招贤乡龙渠村村民李向飞未经批准,擅自在移民大道南单庄村(群众举报的地块在招贤乡太涧村村界内,实为招贤乡单庄村飞地)基本农田上取土,造成该宗地耕种层破坏.
经调查,该宗地东西宽35米,南北长40米,面积1400平方米(折合2.
1亩),属于基本农田.
2020年11月温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行政处罚30800元.
之后,该宗地恢复原状.

2021年4月23日,温县自然资源局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宗地保持原状.
(六)招贤乡仓头村一农场(约六亩).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该宗地位于温县招贤乡王园线路北、仓头村南,面积5.
1亩,为基本农田.
2020年11月9日,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未发现挖砂现象.
2021年4月23日,温县自然资源局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未发现挖砂现象.
(七)岳村乡一耕地(约十亩).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2020年11月9日,温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岳村街道王园线南有人挖砂.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未发现当事人.
挖砂现场位于王园线路南、关白庄一村防汛路西,该宗地南北长15米、东西宽8米、面积120平方米(折合0.
18亩).
目前,土地承包人已对该宗地进行了复耕.

2021年4月23日,温县自然资源局安排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宗地已恢复原状.
部分属实1.
焦作天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厂区(三十亩地被盗挖约十万方),该案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已将初步鉴定报告上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待省厅专家组论证后,形成最终结论;根据报告结果如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如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温县自然资源局将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
对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群众举报"以刘洋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河南多地盗挖河沙"问题,温县由县级领导牵头,成立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专班,进行专案调查.
下一步,焦作市将责令温县举一反三,把打击非法采砂作为政府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保持严厉打击势头.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公安、河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工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立行立改,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格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二是充分发挥河长制巡河机制作用,各级河长履行"一岗双责",把非法采砂监察监管作为巡河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快办快报.
三是全面健全举报电话、邮箱等信访畅通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力量,发现非法采砂行为"露头就打",不断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到位.

阶段性办结无20X2HA202104220121吴盛朝在南阳市内乡县板厂乡让河村非法采矿三年之久,对当地环境的破坏无法估量,环保部门置若罔闻,2020年后半年还在继续违法开采破坏环境,土地部门也没有按照处理意见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南阳市生态经调查,吴盛朝系夏馆镇夏馆村马庄组人.
反映的"非法采矿"地点位于内乡县板厂乡让河村西河村内乡县丹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区内.
(一)关于"吴盛朝在南阳市内乡县板厂乡让河村非法采矿三年之久"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7月,吴盛朝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内乡县丹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矿区的2个矿口进行非法开采石材.
2018年8月,原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目前此案已移交内乡县公安局.

(二)关于"对当地环境的破坏无法估量"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2020年6月,受内乡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对吴盛朝在板场乡让河村违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鉴定.
经鉴定,吴盛朝非法采矿区域在内乡县丹阳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矿区内,采挖量27592立方米,采挖面积为6074平方米,占丹阳石材矿区面积的0.
22%.

(三)关于"环保部门置若罔闻"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原内乡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10月27日和2019年4月29日对该非法采矿现场进行检查,2018年10月检查时,非法开采行为已经停止,开采设备已经封存;2019年4月检查时,开采设备已经移除下山.

(四)关于"2020年后半年继续开采"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自2020年8月起,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每月至少对该区域巡查3次,没有发现该矿点有继续开采行为.
(五)关于"土地部门也没有按照处理意见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目前该非法开采区域已修建挡渣坝150米、种树1600棵、培土200立方米、撒草籽8公斤,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已完成.

部分属实下一步,南阳市将责成内乡县政府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开展矿山整治,高标准创建绿色矿山.
下一步,南阳市将责成内乡县政府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加强对畜禽养殖行业的监督指导,实现依法合规养殖,杜绝粪污直排;加快推进杨寨、杨集等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提升农村环境整治水平,实现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责任单位:内乡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人:薛荣志;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

已办结无21X2HA202104220114新鸽路与新八街交叉口向南600米路西(新八街高速桥北50米路西)新乡市兴强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工厂每天喷漆,无污染防治设施,无喷漆手续,气味大,油漆桶乱扔;焊接车间烟雾缭绕,环保设备从未开启.

新乡市大气经调查,举报中的"新乡市兴强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位于牧野区国家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新八街2157号-1,法人代表李东亮.
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法院拍卖获得该场地,2021年3月18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0711MA9GH8JR4J),2021年3月底生产设备陆续入场.
主要生产设备为切割机4台,焊机14台.
主要生产用于养殖的产床,原材料为镀锌钢管,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切割--焊接--成品.
根据《建设项目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该公司建设项目属豁免类,于2021年4月9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410711MA9GH8JR4J001W).

调查组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
厂区内共有5个车间,其中2个车间为焊接车间,东侧焊接车间有生产迹象,西侧焊接车间未发现生产迹象,剩余3个车间为空车间.
经调查,该公司在焊接工序完成后,需对焊接点位进行喷漆.
现场对5个车间进行检查,均未发现喷漆痕迹,经现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称其喷漆件均委托新乡市腾飞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
该公司2个焊接车间各配备1台袋式收尘器,现场检查时2个焊接车间窗户未关闭,西侧焊接车间1台袋式收尘器排气筒未安装.

部分属实针对上述调查,牧野区政府作出以下处理:(一)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将西侧焊接车间袋式收尘器排气筒安装完毕,同时要求在生产时将车间窗户密闭,不得出现无组织排放.
目前该公司已将排气筒安装完毕.

(二)加大对该公司监管力度,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已办结无22X2HA202104220115举报人反映第四批(D2HA202104080063)的公示情况和事实严重不符,具体如下:1.
土壤污染,破坏生态没说明(林地的树被砍伐了几千棵,土被深挖了七八米,在填上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有郑州市森林公安调取的卫片为证);2.
基本情况里指的58.
32亩是破坏林地的亩数,林地总数985亩;3.
说王五辈通过他人联系医院进行回填,约1300车,19000立方,非举报的建筑垃圾(具体真实情况是,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结果一直告诉我们是村书记王刘杰没经过村委自己倒的,现在写成王五辈个人,是让王五辈顶罪,1300车和19000立方与事实不符);4.
林地生态破坏了以后按法律应该修复,把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再送到正规消纳场(举报人对公示结果中专家组评估可以达到种植要求存在疑问)5.
公示中污泥堆放占地约3亩(实际是19亩,是郑州森林公安局现场鉴定的,举报人还在鉴定结果上签字)举报人诉求:1.
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出具破坏生态的鉴定报告,污泥的鉴定报告;2.
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应该和经开区纪委共同出具处理结果;3.
渣土和建筑垃圾希望全部处理;4.
依法追究村书记王刘杰的刑事责任.
郑州市土壤,生态2021年4月23日,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1.
举报人反映"土壤污染,破坏生态没说明(林地的树被砍伐了几千棵,土被深挖了七八米,在填上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有郑州市森林公安调取的卫片为证)".
举报人反映的"土壤污染,破坏生态没说明".
该问题在此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第四批(D2HA202104080063)回复时对破坏生态问题已做了说明.
该问题在2017年5月份经开区农经委例行巡查中已被发现,是不法群众毁林挖沙行为.
经开区农经委立刻采取措施,一是及时向郑州市林业局做了事件汇报,郑州市林业局高度重视,林政处李峰纪处长到达现场进行了查看;二是森林派出所、祥云办事处及祥云派出所相结合,组建挖沙毁林案件调查小组,第一时间暂扣挖沙机械,并依法传唤并询问了当事人王五辈(林地承包人).
经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及省司法鉴定中心多方取证调查显示:该沙坑是由多人次逐年蚕食,附近村庄村民需用沙时都会到该区域进行取沙,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性质难以认定.
后经当事人现场指认,省司法鉴定中心核实:当事人王五辈挖沙面积较小,达不到《森林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并毁坏一般林地达10亩以上,市森林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法进行刑事处理,由属地部门进行回填.

举报人反映的"林地的树被砍伐了几千棵"问题.
经查,该毁坏林地树种为刺槐,毁林所形成的沙坑是由多人次逐年蚕食,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性质难以认定.
附近村庄村民需用沙时都会到该区域进行取沙,取沙时也会对树木进行破坏,具体被砍伐林木数目难以认定.

举报人反映的"土被深挖了七八米,在填上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有郑州市森林公安调取的卫片为证".
经调查土被深挖了七八米形成的沙坑是由多人次逐年蚕食挖沙,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调查取证困难,性质难以认定.
在沙坑回填的过程中该林地承包人王五辈,联系倾倒的渣土中夹杂建筑废弃物,并非举报的生活垃圾.

该反映问题为部分属实.
2.
举报人反映"基本情况里指的58.
32亩是破坏林地的亩数,林地总数985亩".
经调查,经开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曾对该毁坏林地沙坑进行测量,毁坏林地面积确实为58.
32亩.
因该林地周边与耕地毗邻,地形地貌复杂,林地总亩数未知.

该反映问题为部分属实.
3.
举报人反映"说王五辈通过他人联系医院进行回填,约1300车,19000立方,非举报的建筑垃圾(具体真实情况是,郑州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结果一直告诉我们是村书记王刘杰没经过村委自己倒的,现在写成王五辈个人,是让王五辈顶罪,1300车和19000立方与事实不符)".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垃圾是村书记王刘杰没经过村委自己倒的"问题,祥云办事处成立专题工作组进行调查,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王刘杰参与倾倒建筑垃圾的证据,后续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将移交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在沙坑回填的过程中该林地承包人王五辈,经私自协调后确实向前王村林地倾倒1300车约19000立方渣土.
该问题并非让王五辈进行顶罪,在回填过程中林地承包人王五辈确实负有责任.

举报人反映的"1300车和19000立方与事实不符"问题,在此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第四批(D2HA202104080063)举报人反映的垃圾问题为17万方.
该林地问题前期通过不同渠道被多次举报,且每次举报垃圾数量都有不同,因现场前期已进行整治覆盖,具体数量确实无法确定.

该反映问题为部分属实.
4.
举报人反映"林地生态破坏了以后按法律应该修复,把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再送到正规消纳场(举报人对公示结果中专家组评估可以达到种植要求存在疑问)".
经调查,举报人对公示结果中专家组评估可以达到种植要求存在疑问.
该问题经开区原农经委2019年7月委托有资质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回填区域做了是否达到林地耕种标准进行了鉴定评估.
经专家组论证认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东岗林地挖沙毁林回填地土层已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可满足林木生长要求.
相关方案及论证报告已在此次督察交办问题第四批时进行了提交,但因相关证据材料较多,在政府公开公示时未能全部公示.

5.
举报人反映"公示中污泥堆放占地约3亩(实际是19亩,是郑州森林公安局现场鉴定的,举报人还在鉴定结果上签字)".
经调查,此次督察第四批交办该问题公示中污泥堆放占地约3亩为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该问题时,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核查时的现状污泥占地情况.
此次受理该举报问题后,经调阅2019年4月郑州市森林公安针对该问题的当时处理卷宗材料显示,污泥占用林地面积确为19.
446亩.
该反映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经开区管委组织相关局委及属地办事处调查核实,针对举报人反映情况逐项查证并予以回复.
针对举报人诉求的"林地生态破坏了以后按法律应该修复,把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再送到正规消纳场"问题,因该回填区域的建筑垃圾及覆土目前已混杂在一起,不具备进行分类条件,经开区将参考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结果及专家意见,如当前回填整治土壤没有污染且能达到复林复绿条件,将对回填区域进行复林复绿,如果存在污染问题达不到相关复林复绿条件,后期将对垃圾进行清理.

针对举报人4个诉求的问题:1.
关于"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出具破坏生态的鉴定报告,污泥的鉴定报告"的诉求;针对沙坑回填整治问题,经开区原农经委2019年7月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回填区域做了是否达到林地耕种标准进行了鉴定评估.
经专家组论证认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东岗林地挖沙毁林回填地土层已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可满足林木生长要求针对林区内2018年时污泥现状,由郑州市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技术方案,经公开招标,施工单位为河北诚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省恒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20年9月开工,2020年10月完工,经第三方现场勘测测量,现场污泥总量约2973.
4立方,采用污泥固化的处置方法,对存量污泥进行无害化治理,达到改良污泥成分、消减恶臭的技术要求,消除了存量污泥的环境危害.
处理完成后的污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郑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有限公司检测,全部满足合同和设计要求.
处理后泥质指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362-2011)《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要求.
为消除群众顾虑,此次受理该举报问题后,经开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及祥云办事处配合,再次组织对污泥现清理后区域及原存放地域进行全域检测.
如检测结果达标,将对问题区域进行复林复绿,如检测结果不达标,将对原污泥存放区域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目前该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

2.
针对"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应该和经开区纪委共同出具处理结果"的诉求;因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与经开区纪委隶属机构不同且业务部门不不同,无法共同出具处理结果.
针对该举报问题,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前期已受理并对相关当事人王*辈、张*文等人进行了依法询问,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
针对该举报问题,经开区纪工委及祥云办事处纪工委前期也对涉及该问题的杨利、王刘杰、王军妮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处理.
3.
针对"渣土和建筑垃圾希望全部处理"的诉求;针对举报人该诉求,因该回填区域的建筑垃圾及覆土目前已混杂在一起,不具备进行分类条件,经开区将参考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结果及专家意见,如当前回填整治土壤没有污染且能达到复林复绿条件,将对回填区域进行复林复绿,如果存在污染问题达不到相关复林复绿条件,后期将对垃圾进行清理.

4.
针对"依法追究村书记王刘杰的刑事责任"的诉求.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祥云办事处成立专题工作组进行调查,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王刘杰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后续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阶段性办结无23X2HA202104220106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打着生产木质素的名义,违反国家环保相关规定,新上一条杨木化机浆生产线,长期违规生产,厂外臭气熏天,对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影响;该企业老板另一个污染企业为天马木业有限公司,打着加工木片的旗号,生产杨木化机浆,对外销售,生产设备噪声大,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多次向政府反映,没有任何回复.
恳请对华鑫纸业公司的臭气空气污染进行调查,对天马木业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和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合起来欺骗中央督察进行调查;2、适时对本村环境污染进行评估;3、主持受影响村民和两家企业进行整顿,协商解决办法.

南阳市大气,噪音经调查,邓州市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位于邓州市构林镇河湾村.
(一)关于"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打着生产木质素的名义,违反国家环保相关规定,新上一条杨木化机浆生产线,长期违规生产,厂外臭气熏天,对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影响"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新上一条杨木化机浆生产线"实为邓州市华鑫纸业有限公司低污染制浆及全无氯漂白清洁化改造工程,该工程通过2016年清改备案.
现场调查时,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违规生产情况.
恶臭气体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站集水池、预曝气池、污泥压滤等场所,采取喷洒除臭剂,现场无明显异味.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委托第三方对污水处理站臭气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经实地走访紧邻该公司东厂界的河湾村村民,均表示未对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关于"该企业老板另一个污染企业为天马木业有限公司,打着加工木片的旗号,生产杨木化机浆,对外销售,生产设备噪声大,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邓州市天马木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木片加工,产品是木片、木屑,不生产杨木化机浆,因治污设施未配套到位,2021年4月13日被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责令停产整改,目前仍处于停产整改阶段.
经调查组进一步调查,邓州市华鑫纸业有限公司锅炉房三台空压机产生噪声较大,邓州市环境监测站对其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西厂界噪声61.
3分贝,超过厂界噪声排放标准(60分贝).

(三)关于"多次向政府反映,没有任何回复"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阅"12369"举报平台2019年以来共受理该公司举报2件,均已办结回复,所在镇、村未收到过对该公司的相关举报.

(四)关于"恳请对华鑫纸业公司的臭气空气污染进行调查,对天马木业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和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合起来欺骗中央督察进行调查,适时对本村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主持受影响村民和两家企业进行整顿,协商解决办法"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对锅炉房三台空压机采取密闭隔声措施.
整改完成后,4月26日,邓州市环境监测站再次监测,厂界噪声数据达标,该问题已整改到位.

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件后,南阳市责成邓州市政府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华鑫纸业有限公司恶臭气体和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督促企业对噪声超标问题进行治理.
对邓州市天马木业有限公司治污设施未配套到位问题立案查处,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通过走访周边村民,均表示两家企业未影响正常生活.
已办结无24D2HA202104220057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和双铁路交叉口往东100米中国化学第十四局建设公司顺着小路在往前走驾校里面,非法卖汽油.
郑州市其他污染接到该举报问题后,二七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离顺源驾校约300米的空地上,停放着一台车牌号为沪C89987的白色依维柯,靠近该车能闻到明显的汽油味,从车后窗中能隐约看到加油装置.
办案民警立即与交警部门取得了联系,交警部门反馈该车登记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南路46弄25号1101室,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7月31日,机动车状态显示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测.
办案民警按照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与车主联系,电话均联系不上.
在未联系到车主的情况下,办案民警找来开锁人员将车门打开,车门打开后,发现该改装车车厢内有加油机、加油枪和储油桶等设备,储油桶上的刻度显示桶内有一半以上汽油.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一是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暂扣,等联系到车主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是加大对改装车辆非法售卖汽油的巡查和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出现.

已办结无25X2HA202104220103周口市川汇区城南办事处辖区内,周口贝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该公司焊接、抛磨、探伤、检测均为高辐射、高污染工序.
该公司没有建设含铅的防辐射厂房,也没有单独的加厚隔墙房屋,辐射污染严重.
举报人怀疑环保系统内有该企业的保护伞.

周口市辐射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周口贝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梅,位于川汇区西环路与莲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压力容器、风机、进出口贸易.
(一)反映"该公司焊接、抛磨、探伤、检测均为高辐射、高污染工序"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公司年产15000套压力容器托架框项目,2020年6月28日通过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周环审〔2020〕251号),建设地址:川汇区西环路与莲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主要生产设备:剪板机、切割机、折弯机、电焊机;生产工艺:钢板-下料-切割-焊接-矫正-组装-抛光-成品;原辅料为不锈钢板、型材;主要污染物:焊接烟尘和打磨粉尘.
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年产15000套压力容器托架框项目存在焊接烟尘和打磨工序粉尘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全密闭的打磨焊接房,未采用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问题.
该项目地址不涉及探伤检测高辐射工序.

(二)反映"该公司没有建设含铅的防辐射厂房,也没有单独的加厚隔墙房屋,辐射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
经查:该公司室内X射线探伤应用项目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周环审〔2020〕390号);位于周口市川汇区西环路中段纱厂西56号(西环路与七一路交叉口向北700米路西.
截止4月24日调查组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已建设加厚含铅防辐射探伤室,并于2021年3月采购Ⅱ类射线探伤机一台(型号:XXG-2505),设备未安装,探伤室未使用,不存在"辐射污染严重"问题.

(三)关于"举报人怀疑环保系统内有该企业的保护伞"问题不属实.
2021年4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全区"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时发现,该企业焊接烟尘和打磨工序的打磨粉尘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全密闭打磨焊接房,未采用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
4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对发现问题向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改字〔2021〕12号).
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时,该企业未生产,企业已订购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提供购买合同及订货手续.
4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检查时,该企业正在调试生产,相关问题仍未改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周环罚责改〔2021〕第26号).
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未出现包庇、纵容等现象.

部分属实(一)针对"焊接烟尘和打磨工序的打磨粉尘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全密闭的打磨焊接房,未采用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的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已立案调查,目前,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正在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下一步,执法大队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后能够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针对"该企业建设室内X射线探伤应用项目"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将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督促企业按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要求企业严格落实行业主体责任,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场所和环境辐射监测,对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

阶段性办结无26X2HA202104220120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六批)中,关于常庄水库附近建设公墓一事的回复,举报人表示不认可.
郑州市其他污染2021年4月11日,我市责成中原区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查,该处墓群位于常庄水库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原为刁沟村荒地,多年来刁沟村的回族村民在此处土葬.
回族历来实行"速葬、薄葬、土葬"的丧葬习俗,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因城市发展需要,2017年刁沟村村委及村民充分理解支持,积极配合市政道路建设及刁沟村改造项目推进,对村庄范围内原有分散的自然坟地进行集中整合,迁葬至该处原有墓地中,并明确专人负责,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为防止雨水冲刷,减少火灾隐患,村民对坟体进行简单加固,周边进行绿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由于该处历史遗存自然墓地不属于建设项目,回族群众游坟时没有烧纸、上香、摆放祭品等习俗,不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不存在污染问题.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近年来对常庄水库的检测结果显示,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以上标准或限值.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鉴于刁沟村回族历史遗存自然墓地形成年代久远,经积极协调沟通,我市目前尚无公益性民族公墓,短期内无法外迁.
我市将督促中原区加强坟地管理,严禁对外销售出租,保持现有规模不扩大.
按照民族习俗对周边进行绿化,对坟地内不必要的装饰进行清理,美化环境,消除视觉影响.

已办结无27X2HA202104220102登封市唐庄镇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破坏屈村河道林木并卖掉其中沙石从中牟利;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在河道内.
郑州市生态,土壤2021年4月23日,登封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1、关于反映"登封市唐庄镇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破坏屈村河道"问题经登封市水利局现场调查,登封市唐庄镇屈村河道没有被破坏.
该问题不属实.
2、关于反映"登封市唐庄镇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破坏林木"问题经现场调查,在河道一侧有5棵树木因枯死均被从根部采伐,为唐庄镇屈村四组村民耿立敏个人行为.
经登封市林业局通过GPS定位并与《登封市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比对,该地块不属于林地范围.
该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反映"登封市唐庄镇张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卖掉其中沙石从中牟利"问题经唐庄镇联合登封市水利局现场调查,现场没有开采痕迹和开采设备,不存在卖掉沙石从中牟利行为.
该问题不属实.
4.
关于反映"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在河道内"的问题.
经现场调查,登封市唐庄镇屈村河道内不存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填埋河道问题,在河道旁存在少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为近日附近村民倾倒.
该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登封市唐庄镇政府安排一台挖掘机、小型货车对河道旁存在的少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清理,于2021年4月24日已清理完毕,并制定警示性标志提醒大家不能乱倒垃圾.
登封市林业局将加大对森林资源的管护,一经发现涉林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已办结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对唐庄镇包村干部燕振卫和张村党支部书记屈海敏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处理.
28D2HA202104220051山城区石林镇军王庄村东北角,村民随意倾放鱼箱在汤河道里养殖鱼,污染河流.
鹤壁市水经查,该养鱼点位于山城区石林镇军王庄村东100米,为石林镇西九寺村村民李照荣经营的鹤壁市山城区照荣养鱼场,有营业执照,无水域滩涂养殖证,该水域面积长约760米,宽约70米,面积80余亩,后经汤阴县张贾村自西南向东北流入汤阴境内汤河,村民李照荣在该水域内设网箱10个,网箱规格为长20米、宽10米,网箱内养殖有约10万尾规格为250克-500克的尾鮰鱼苗.

2021年4月24日,鹤壁市山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鹤壁市山城区水利局、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工作人员对鹤壁市山城区照荣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鹤壁市山城区照荣养殖场擅自在山城区鹤鸣湖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内进行网箱养鱼.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山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鹤壁市山城区照荣养殖场的养殖用水进行了取样,并委托河南中天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养殖用水进行了检测,下游水质较上游水质氨氮、总磷、总氮、总磷数据略高,照荣养殖场养殖活动对该区域水质有一定的影响.

属实因该养殖点水域实际为山城区鹤鸣湖水库下游泄洪通道,在该处养鱼影响雨季行洪,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对通道内的网箱进行清理,目前已清理网箱3个,所有养殖用的制氧设备均已拆除,剩余网箱正在清理.

阶段性办结2021年4月26日,石林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山城区监察委员会派出石林镇监察办公室对工作失职的军王庄村党支部委员杨亮进行了诫勉谈话,同时要求杨亮作出了书面检查.
29X2HA2021042201161、焦作市武陟县乔庙镇地邸颌村北边白马河边有一家非法石料厂,物料堆积如山,生产和运输时扬尘很大.
2、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工业园区华瑞大道北头河边左转走到南宋庄地界,有一家非法洗砂厂,污水排放至厂后的天然干渠内.
焦作市大气,水经查,该举报属实.
(一)关于"焦作市武陟县乔庙镇地邸颌村北边白马河边有一家非法石料厂,物料堆积如山,生产和运输时扬尘很大"问题.
经现场核查,举报件反映的石料厂位于武陟县乔庙镇邸郃村村北约1公里白马河边,占地约4.
8亩.
该地为乔庙镇邸郃村集体坑塘地,2017年由该村村民崔东方承包经营鱼塘,后因经营不善,废弃闲置.
2020年8月,崔东方将该承包地租给新乡辉县人荆大鹏从事石料加工,无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
2020年9月,乔庙镇政府依法对该石料厂进行了取缔,拆除了生产设施,但部分石子、砂子等产品一直未清理到位.
2021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石料厂仍有部分石子、水洗砂尚未清理,露天堆放,覆盖不到位,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关于"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工业园区华瑞大道北头河边左转走到南宋庄地界,有一家非法洗砂厂,污水排放至厂后的天然干渠内"问题.
经现场核查,举报件反映的洗砂厂位于武陟县詹店镇马营村村东,占地约9亩,负责人和国辉,2020年10月开始生产,主要以鹅卵石为原料生产石子和水洗砂,无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
举报件反映的"天然干渠"位于该洗砂厂北边,为流经武陟县、新乡市原阳县的灌溉河.
2021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未生产,生产设备完好,露天堆存有石子等产品,有近期生产迹象,现场未发现向天然干渠内排放污水情况.

属实一是要求武陟县立即对乔庙镇邸郃村石料厂堆放的物料进行清理.
目前已全部清理到位.
二是要求武陟县立即对詹店镇马营村非法洗砂厂生产设施进行拆除,对产品进行清理.
目前已拆除清理到位.
三是要求武陟县政府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夯实网格监管责任,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已办结2021年4月25日,武陟县政府分别对乔庙镇包村班子成员成江、詹店镇包村班子成员苗世民进行约谈;对乔庙镇包村机关干部和斌给予诫勉处理,对负有网格监管责任的乔庙镇邸郃村村委委员崔海峰给予警告处分;对詹店镇包村机关干部梁小飞给予诫勉处理;对负有网格监管责任的詹店镇马营村村委干部张国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X2HA202104220117举报龙湖镇政府直接把污水排进龙湖内,导致水体黑臭,湖堤被毁.
排污地点:紫金山路与蟠龙路丁字路口向东150米,坝北;毁湖堤地点:湖北岸,大桥西200米.
郑州市水2021年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罗垌水库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一)关于"龙湖镇政府直接把污水排进龙湖内"问题.
经走访罗垌水库周边的龙泊圣地、富田兴龙湾、唐宁1号、融侨城、维也纳湖畔、德丰麦卡伦等居住小区未发现污水直排入河口,未发现有工业企业的污水排入该湖的情况.
经现场调查,举报问题中反映的"排污地点:紫金山路与蟠龙路丁字路口向东150米,坝北"位置,实际是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利用在此铺设的临时管道将十七里河上游积水,抽取进入市政主管网,最后进入华南城污水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排污管道.
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水体黑臭"问题.
由于罗垌水库为封闭河段,上游无清洁水源补充,水源主要为自然降水,由于常年雨水沉积,水体不流动,导致水质较差.
该问题属实.
(三)关于"湖堤被毁"问题.
经现场调查,该举报问题反应的"毁湖堤地点:湖北岸,大桥西200米"位置为水库水位下降后形成的裸露河滩,在河滩处存在周边居民在此围垦种植蔬菜现象,没有毁坏湖堤,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1、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加大对举报区域的巡查、排查力度,一旦发现排污现象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2、经查看第三方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水质较差.
2020年11月,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向新郑市政府申请资金实施十七里河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该项目预计总投资4277万元,治理流域约8.
2公里,主要工程内容为:河道清淤、生态修复、水质净化与循环工程等.
目前,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准备进行专家论证.
该问题反映的区域在治理范围内,待项目完工后,该区域水质环境将会得到改善.

3、4月17日,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河滩围垦种植蔬菜进行了彻底清理.
下一步,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将持续对湖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岸线废水排放巡查,如再次发现类似在裸露河滩种菜或其他行为将立即处理.

阶段性办结无31D2HA202104220073中原区陇海路与西四环交叉口汇泉西悦城5号院9号楼2403,高铁噪音扰民严重.
郑州市噪音关于高铁噪声问题,2021年4月9日,收到第二批编号D2HA202104080048问题后,我市安排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查,汇泉西悦城项目南侧与郑西高铁的最近距离约为110米,该段高铁两侧无隔音装置,列车通过时存在噪音.
4月11日,中原区政府函请市铁路局制定相关降噪措施,解决高铁噪音扰民问题.
4月13日,市铁路局复函说明该铁路专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铁路规划、建设、验收手续完备,运营依法合规.
中原区对该区域绿化进行整体提升,美化小区周边环境,增加高铁与小区之间的绿植密度,降低噪音.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4月26日上午,中原区相关负责同志专程赴市铁路局进行对接,协调降噪措施事宜,目前正在等待市铁路局答复,中原区将持续积极加强沟通.
4月21日至24日,中原区柳湖街道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汇泉西悦城5号院、6号院房屋内和7号院1栋西侧,共选取6个点位进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符合标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该小区执行声环境功能区4b类,环境噪声限值:昼间70、夜间60),后续将对其他噪声敏感点持续进行检测.
4月26日,中原区柳湖街道召集业主代表、社区人员、物业人员、项目建设方召开群众恳谈会,组建由街道、社区、业主、物业及项目方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及时征求汇总群众意见,建立日通报机制,向居民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促进问题妥善解决.
4月27日,工作专班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实地查看其他高铁附近区域降噪措施情况,商讨征求降噪措施.

已办结无32X2HA202104220111举报人认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在处理受理编号为:X2HA202104120034的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罔顾真相、欺上瞒下等行为.
对于"部分属实"的公示结果,举报人不认可,举报人认为自己举报内容全部属实.

1,调查情况称:未发现超标排放现象.
事实真相:玉川冶炼厂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管网经入河排污口排放;玉川冶炼厂东北侧的盘溪河排放污水情况属实;2020年3月16日取样分析,氨氮浓度超限.

2,调查情况称:对玉川一号线至二号线段全面排查,未发现有排污口排放污水,河道也未发现死鱼现象.
事实真相:玉川冶炼厂向盘溪河排放污水情况属实;市长热线回复:"河道内有不同程度的死鱼现象".

3,调查情况称:玉川冶炼厂于2020年7月30日已完成管网改造,全线接入玉川污水处理厂.
事实真相:2020年3月16日、5月29日该企业两次向盘溪河超标排污,造成举报人公司十数万鲟鱼死亡,在发生此重大事件之后,该企业才完成管网改造和原排污口封堵.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其他污染,大气1.
编号X2HA202104120034交办件查办公开结果"部分属实",举报人认为自己举报内容"全部属实"问题.
第6批1号编号X2HA202104120034交办件举报内容:"2020年3月16日,举报人在玉川二号线盘溪河桥西侧发现有一管道正在向河里排放污水.
济源市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后说排水口是豫光股份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生产废水的排放口,随即执法人员对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氨氮浓度为40.
9毫克/升,超过氨氮5毫克/升限值要求;2020年5月29日,举报人发现玉川一号线盘溪河桥西侧、玉川二号线盘溪河桥西侧各有一个排水口正在向河里排污,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拍取了排污口照片,没有采取水样,也没有再继续向上游进行排查.
举报人恳请查处济源市环境局有关人员在处理两次企业超标排污造成重大污染事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责成环保局落实造成3.
16、5.
29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使济源盘溪鲟鱼养殖有限公司受到的损失依法得到赔偿,确保生态环境的根本好转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交办件查办认定举报内容有两点不属实.
一是济源盘溪鲟鱼养殖有限公司2020年两次举报排放污水导致其养殖场鲟鱼死亡问题,5月29日接举报内容"克井镇原昌村盘溪河玉川一号线一号桥西边排放污水,造成水源污染"与当事人反映"2020年5月29日,举报人发现玉川一号线盘溪河桥西侧、玉川二号线盘溪河桥西侧各有一个排水口正在向河里排污"有不同.
二是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后进行现场检查,开展水质监测,立案调查超标问题,召集豫光股份等单位会议进行环境损害纠纷调解.
同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和纪检监察部门安排,组织对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废水排放案件进行再核查,多次督促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接受环境损害调解,不存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涉嫌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

2.
编号X2HA202104120034交办件调查情况"未发现超标排放现象""对玉川一号线至二号线段全面排查,未发现有排污口排放污水,河道也未发现死鱼现象""玉川冶炼厂于2020年7月30日已完成管网改造,全线接入玉川污水处理厂"与当事人所述事实真相不同.
实际上二者的时间不同.
调查情况"未发现超标排放现象"指的是2021年4月12-13日,我市两次组织对玉川一号线和二号线之间的盘溪河河道进行排查,4月12日对玉川二号线盘溪河桥和下游一号线两个河流断面取样监测,现场检查了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基站和排放口得出的结论.
当事人所述事实"2020年3月16日氨氮超标、5月29日污水排放、死鱼现象及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排污未入网"问题属于2020年发生的,已认定为属实.
在编号X2HA202104120034交办件查办报告中已做了详尽说明.

部分属实2021年4月份对玉川一号线至二号线段全面排查,未发现有排污口排放污水,河道也未发现死鱼现象,未发现超标排放现象.
对2020年3月16日盘溪河二号线排污口排污超标问题,生态环境局已对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立案调查,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将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对玉川二号线盘溪河桥西南角排污口用水泥封堵,所反映的环境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对济源盘溪鲟鱼养殖有限公司反映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等排污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已书面通知济源盘溪鲟鱼养殖有限公司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五、下步工作下一步,将督促相关部门和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全面推进盘溪河流域截污纳管、管网建设和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河流水质.
督促辖区镇政府关注群众切身利益和环境权益,做好群众的维稳工作,促进厂群关系和谐.

已办结无33D2HA202104220054禹州市郭连镇金庄村东头,无名黑石料厂,无环评手续.
许昌市其他污染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禹州市郭连镇确有靳庄村,群众反映属实;经现场核查,在靳庄村东头,没有发现群众反映的"无名黑石料厂",该问题反映不属实.
随即,调查组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一方面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全面详实收集问题线索,同时利用无人机对靳庄村进行地毯式航拍巡查.
通过认真详细的排查,仅在靳庄村南头发现一空厂院,院内无任何原料及生产设备.
该厂院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已闲置六年.

部分属实许昌市将督促禹州市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非法企业严厉打击,实现"散乱污"动态清零.
已办结无34X2HA202104220101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邙岭大道(310国道)上窑工业园区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洛阳晟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压路机,经常在晚上6点以后对设备进行喷漆,无任何防护措施,气味刺鼻,墙上地上都有大量喷漆痕迹.

洛阳市大气经调查,举报反映的洛阳晟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为韩丽若,主要生产销售压路机.
2018年5月,洛阳晟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成立时只租用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一间办公室,生产主要是依托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分部件,外购一部分部件,然后进行组装销售.
2021年2月,洛阳晟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式租用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闲置车间,购买机床、等离子切割等生产设备开始自主生产.
现场核实未发现喷漆设备和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但发现铺在车间地面的彩条布上有近期喷漆痕迹.
洛阳晟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私自租用车间进行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废气直排,属"散乱污"企业.

属实4月23日,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向洛阳晟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对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进行拆除,对车间内的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清理清除.
4月26日,在瀍河回族区政府的督促下,洛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出租车间进行了断水断电,洛阳晟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拆除了生产设备,清除了原料和成品.

针对"散乱污"企业未能彻底清零,瀍河回族区纪委对瀍河回族乡分管领导原人大主任杨秦进行了全区通报批评,责令其向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并责成瀍河回族乡纪委对上窑社区居委委员吴小稳做出诫勉谈话处理.

瀍河回族区将进一步加强巡查排查,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确保"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已办结无35X2HA202104220094碧云路23号盛世之都小区8号楼2单元楼下吉祥克炸鸡,海记老烩面,鸿升鲜炒鸡铁锅焖面,烟道从门面楼顶安装,在举报人家北面窗户正前方10米左右,油烟气味大,影响居民生活.
郑州市大气接到该举报问题后,二七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委托郑州德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3家饭店油烟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检测.
经调查和检测:(一)吉祥克炸鸡情况.
吉祥克炸鸡位于碧云路23-7号,名称为郑州市二七区吉祥克汉堡炸鸡饮品餐饮店,2020年7月27日注册开始经营,主要经营炸鸡、饮品、预包装食品等,营业面积约30平方米.
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安装有油烟净化装置,清洗记录、台账比较完善.
经检测,发吉祥克炸鸡油烟净化器排气筒出口的油烟去除效率为87.
5%.
依据《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小型》(DB41/1604-2018)油烟去除效率≥90%的规定,该饭店油烟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群众举报问题属实.
(二)海记老烩面情况.
海记老烩面位于碧云路23-6号,名称为郑州市二七区海记老烩面餐饮店,2020年7月24日注册开始经营,主要经营烩面、炒菜等餐饮服务,营业面积约70平方米,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安装有油烟净化装置,且清洗记录、台账比较完善.
经检测,海记老烩面油烟净化器排气筒出口的油烟去除效率为75%.
依据《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型》(DB41/1604-2018)油烟去除效率为≥90%的规定,该饭店油烟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群众举报问题属实.
(三)鸿升鲜炒鸡铁锅焖面情况.
鸿升鲜炒鸡铁锅焖面位于碧云路23-3号,名称为郑州市二七区福来炒鸡饭店,2021年3月25日注册开始经营,主要经营炒鸡、焖面及预包装食品等,营业面积约70平方米,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安装有油烟净化装置,且清洗记录、台账比较完善.
经检测,鸿升鲜炒鸡铁锅焖面油烟净化器排气筒出口的油烟去除效率为90%.
依据《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小型》(DB41/1604-2018)油烟去除效率为≥90%,已达到油烟去除效率.
该饭店油烟污染物排放达标,群众举报问题不属实.
(四)油烟气味大,影响居民生活问题情况.
3家饭店油烟烟道均通往门面房二楼楼顶,距离最近居民区约10米左右,不达标排放的油烟影响到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该举报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1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要求,二七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对吉祥克炸鸡、海记老烩面2家饭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二是加大对用餐高峰期各餐饮店的日常巡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处理.

已办结无36D2HA202104220062焦作市武陟县新华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奥通苑小区1号楼3单元顶楼,安装的大型的信号塔,辐射污染,噪音扰民.
焦作市辐射,噪音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武陟县兴华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澳通苑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顶,噪音源主要为2个信号塔和河南凡舍优品酒店空气能中央空调室外设备(水塔泵机和2个风冷热泵模块机组);辐射源主要有2个信号塔,其中南侧信号塔为移动公司信号塔,有中国移动建设的TD基站和LTE基站;北侧信号塔为联通公司信号塔,有中国联通建设的WCDMA基站.

2014年7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2013—2014年GSM网、TD-SCDMA/LTE网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河南省环保厅审批(豫环审〔2014〕260号);2014年12月,澳通苑小区楼顶中国移动TD基站开始建设.
2014年12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2014年GSM网、TD-SCDMA/LTE网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河南省环保厅审批(豫环审〔2014〕604号);2015年3月,澳通苑小区楼顶中国移动LTE基站开始建设.
2016年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GSM网、TD-SCDMA/LTE网基站建设项目通过河南省环保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豫环审〔2016〕62号),验收结果显示: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功率密度、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014年5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3年移动网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焦作市业务区)》通过河南省环保厅审批(豫环审〔2014〕171号);2014年5月,澳通苑小区楼顶中国联通WCDMA基站开始建设.
2014年12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2—2013年移动网基站建设项目通过河南省环保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豫环审〔2014〕601号),验收结果显示: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功率密度、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021年4月26日,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河南凯洁环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澳通苑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顶两个信号塔电磁辐射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基站周围的功率密度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021年4月26日,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焦作开通环保有限公司)对澳通苑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顶噪音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澳通苑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顶噪声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部分属实一是要求河南凡舍优品酒店对其设在楼顶的空气能中央空调室外设备中的水塔泵机进行封闭,尽可能减少噪音影响.
4月26日,该酒店已完成对水塔泵机的封闭,有效减少了噪声.
二是要求武陟县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能够正确、全面认识移动基站辐射和噪声问题.
三是要求武陟县加强信号塔的管理,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已办结无37X2HA202104220090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杨寨村,该村杨政平及长子杨海英违规使用耕地10余亩20年,原本用来种果树的耕地私自改建成砖厂;好好的河道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导致河水不能疏通,相关领导来检查处理时,杨团平威胁领导,导致正常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杨文平将荒废多年的校舍改为养猪厂,导致苍蝇蚊虫严重泛滥细菌滋生,空气被污染,臭气熏天.
养殖的粪便被排入河中,导致河水变黑发臭.

南阳市水,大气,土壤经调查,群众反映的砖厂位于内乡县灌涨镇街东的曾家河南岸,紧邻老312国道;为杨政平及长子杨海英违规使用耕地私自建设的水泥砖生产企业,2013年停产至今.
反映的河道为杨寨河杨寨村河段,杨寨河为默河支流,系季节性小河.
反映的猪场为内乡县龙利家庭农场,位于灌涨镇杨寨河东南角.
(一)关于"该村杨政平及长子杨海英违规使用耕地10余亩20年,原本用来种果树的耕地私自改建成砖厂"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属实.
该问题涉及区域原为果树林,面积12.
77亩,杨政平和杨海英于2002年11月在此建成一砖厂,主要生产水泥砖,2013年因经营不善停产至今,设备处于封存状态.
2019年1月,原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杨政平违法占地问题实施处罚(内国土罚决字〔2019〕12号).
2021年4月24日,内乡县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砖厂老旧设备,清理场地并对土地复垦.
此问题已完成整改.

(二)关于"河道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导致河水不能疏通,相关领导来检查处理时,杨团平威胁领导,导致正常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经内乡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杨寨河杨寨村段河道畅通,没有发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倾倒现象.
内乡县灌涨镇派出所调阅2018年1月以来所有出警信息,没有接到举报杨团平威胁、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警情.

(三)关于"杨文平将荒废多年的校舍改为养猪厂,导致苍蝇蚊虫严重泛滥细菌滋生,空气被污染,臭气熏天"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该养猪场房屋属杨寨村委,2013年,李克(杨政平女婿)租赁该房屋建设龙利家庭农场养猪.
现场调查时,该养猪场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每周两次对圈舍喷洒除蝇剂、除臭剂,走访场区周边,没有发现蚊蝇滋生现象.
4月27日,内乡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场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恶臭浓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关于"养殖的粪便被排入河中,导致河水变黑发臭"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现场调查,该养猪场治污设施运行正常,厂区周边未发现粪污排放迹象.
内乡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养猪场段的杨寨河地表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水质因子中,总磷、总氮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杨寨河水质超标是由于附近村庄生活污水排入所致.

部分属实内乡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0年12月将灌涨镇杨寨、杨集等村的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坑塘整治整治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现已开工建设.
下一步,南阳市将责成内乡县政府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加强对畜禽养殖行业的监督指导,实现依法合规养殖,杜绝粪污直排;加快推进杨寨、杨集等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提升农村环境整治水平,实现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责任单位:内乡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人:薛荣志;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

阶段性办结无38X2HA202104220089举报安阳市西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部、中石化安阳分公司,在安阳市西北绕城高速公路中华路上下道口建设加油站,该加油站不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无规划、环保、消防、城建等手续,未批先建,私自改变绿化用地用途,毁坏绿化带,利用政府划拨的、改善环境的绿化用地用于逐利经营.

安阳市其他污染,生态经调查,问题属实.
该信访举报件查明以下情况:(一)加油站现状该加油站位于中华路北段路西,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收费站上下道口处,占地面积5098.
47平方米(合7.
648亩),主体已完工,未营业.
(二)举报件内容核查情况1.
关于"安阳市西北绕城高速项目部、中石化安阳公司,在中华路上下道口建设加油站,该加油站不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
"问题核查情况:2015年4月27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关于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同意新建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设立西苏度互通区.
2016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批准的建设用地228.
2269公顷划拨给河南省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依据文件批复,安阳县人民政府实施了土地征收工作,并交付业主单位使用.

2016年7月11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明确:"原则同意项目在适当位置设置加油站等交通服务设施".
经套图核实,该加油站所占地块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6〕174号和河南省豫国土资函〔2016〕447号批复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2.
关于"该加油站未批先建,私自改变绿化用地用途,毁坏绿化带,利用政府划拨的、改善环境的绿化用地用于逐利经营.
"问题核查情况:2018年1月8日,河南省商务厅原则同意在新建普通干线服务区或停车区内设加油站参照高速服务区或停车区加油站模式申报建设.
2019年7月30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就关于明确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加油服务站位置进行了请示.
2019年8月12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关于明确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加油服务站位置进行了请示进行了批复,同意在安阳西北绕城高速中华路收费站出口匝道末端建设加油服务站.

(三)各级检查及查处情况加油站建设项目在施工开始和施工期间,原安阳市和北关区国土资源局进行过立案调查,市局土地监察队也多次对该案件前去进行指导和督导.
原北关区国土资源局在2018年9、10、12三个月里分别对该项目负责人约谈了三次.
并且在此期间,先后有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省国土资源厅扫黑办均到现场进行了核查.

从安阳高速公司和安阳石油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看,安阳高速公司提供划拨给其的建设用地供河南石油公司建设加油站并进行经营,可认定安阳高速公司属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划拨用地.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安阳高速公司和安阳石油分公司均表明,合作建设加油站,双方至今只有框架协议,没有具体协议,也没有资金往来,调查人员对此存有疑问,但无证据证明以上问题是否存在,也无法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使用安阳高速公司提供的国有划拨土地建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5月7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对安阳高速公司违法用地建加油站案挂牌督办,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30日对安阳石油分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国有划拨用地建加油站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罚决字〔2019〕1号):一是责令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将加油站占用的5098.
47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河南省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二是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违法占地建加油站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25492.
35元.

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对安阳高速公司建加油站违法行为定性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处罚内容一致)"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于2019年8月30日对安阳高速公司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建加油站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自罚决字〔2019〕2号):一是责令河南省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还加油站占用的5098.
47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二是对河南省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01969.
4元.

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安阳石油分公司25492.
35元罚款和3059.
08元的逾期加处罚款缴纳入库;安阳高速公司101969.
4罚款已缴纳入库,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收回.
属实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法律无明确要求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安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案件已办结.
下一步,北关区政府将加强对该加油站的监管,未取得相关手续以前不得投用.

已办结无39X2HA202104220088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吴村谢社区五组谢西昌父子违法经营1家电路板深加工厂(吴村谢社区南边,苏桂公路北边老制药厂院内)和1家电路板镀锡加工厂(吴村谢社区北边,村西小桥一直向北走到最后一排的民房西边),无任何手续,无环保措施,其中电路板镀锡加工厂采取挖埋暗管的方式把镀锡用过的废水直排入北边河沟,废水散发出腥臭味.

许昌市水,大气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吴村谢社区五组谢西昌父子违法经营1家电路板深加工厂(吴村谢社区南边,苏桂公路北边老制药厂院内)和1家电路板镀锡加工厂(吴村谢社区北边,村西小桥一直向北走到最后一排的民房西边),无任何手续,无环保措施"问题中"无任何手续"不属实,"无环保措施"属实.
经现场调查,许昌市建安区迅磊电子加工厂负责人是谢瑞朋,该厂分为南院和北院,其中南院租赁王鹏豪厂院,在苏桂路老制药厂东临;北院租赁吴村谢村五组集体土地自建厂院,该厂院占用基本农田0.
3亩.
该厂办理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群众反映"无任何手续"不属实;无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群众反映"无环保措施"属实.
(二)"其中电路板镀锡加工厂采取挖埋暗管的方式把镀锡用过的废水直排入北边河沟,废水散发出腥臭味"问题中"电路板镀锡加工厂"不属实;"废水直排入北边河沟,废水散发出腥臭味"属实.
现场核查时,许昌市建安区迅磊电子加工厂北院没有镀锡工艺,但该厂蚀刻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放到生产车间北侧的第一个渗坑(渗坑大约3立方米)内,水满后通过管道排放到北边河沟内第二个渗坑(渗坑大约1立方米)内,二个渗坑均无防护措施.
渗坑暂存废水颜色呈蓝色,总量约4吨左右,散发出酸味.
4月23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委托河南森邦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渗坑内废水取样检测,金属铜超过排放限值379倍.
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一是苏桥镇政府联合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对该厂主要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等拆除清理并异地查封,目前,厂区主要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等全部清理到位.
二是苏桥镇政府委托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厂渗坑内的废水和受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目前已转运完毕.
三是苏桥镇政府对占用基本农田上的厂棚拆除,目前该厂占用的农田已达到复耕条件.
四是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于4月24日将许昌市建安区迅磊电子加工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立案移送公安机关.

阶段性办结对三级网格长吴村谢社区支部书记郑丰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X2HA202104220070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村,新乡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长期使用燃煤锅炉;2.
产生的化工废水,每天晚上偷偷拉走倾倒;3.
固废焚烧炉从未使用;4.
厂内无废水处理装置,该企业老板在小块村的另一家同类企业,一样没有废水处理装置;5.
大规模修建渗水暗道,2018年该企业在厂区地面下1.
3米处修建了长200米、宽1米、净深70公分的渗水暗道;6.
2020年4月17日,新乡县公安局用大型挖机将排污暗道挖出,可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却无故更换成翟坡镇派出所来调查此事.
2020年4月22日,该企业私自毁坏了被公安挖掘出的直排废水废液的现场,于5月6日恢复生产,同时将厂内所有七里营村的工人全部开除.

举报人要求,督察组进驻华幸公司进行调查检测,责令企业关停或搬迁,修复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源,对周边村民进行赔偿,对渎职失职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新乡市水,大气,土壤(一)企业基本情况新乡市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区,法人代表张习红.
该公司共批复三个项目,分别为年产1200吨沙坦联苯项目、年产600吨4-(6-氯喹喔啉-2基氧基)苯酚项目和年产30000吨葡萄糖酸钠项目,其中年产30000吨葡萄糖酸钠项目未建设.
1200吨沙坦联苯项目于2013年4月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文号为豫环审〔2013〕152号,2020年1月自主验收,主要设备有反应釜、冰机、离心机、冷凝器、软水机组、制氮机组、双锥干燥机等,主要原料为对氯甲笨、邻氯笨腈、镁屑、氯化锰、无水四氢呋喃、石油醚、无水乙醇、盐酸等,生产工艺是原料—缩合—蒸馏—水解—蒸馏—精制—离心—烘干—成品;年产600吨4-(6-氯喹喔啉-2基氧基)苯酚项目于2016年12月通过新乡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并公示,文号为新环清改备第04号,主要生产设备有反应釜、冷冻机、离心机、干燥箱、板框过滤机、降膜吸收系统、乙醇精馏塔、闪蒸干燥机等,主要原料为三氯氧磷、三氯甲烷、对氯领硝基乙酰乙酰苯胺、对苯二酚、液碱、硫化碱、盐酸、DMF、乙醇、活性炭等,主要生产工艺是原料—环合—氯化—醚化—成品.
2020年8月18日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0721072686697Q001P.
生产过程中有生产废水和工艺废气产生,废水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蒸发+水解酸化+缺氧+好氧+反渗透"含酸废气采用碱液喷淋设施(2套)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闪蒸干燥尾气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2套)经15米排气筒排放,不凝气等有机废气全部采用水洗+活性炭吸附(2套)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
该公司安装有视频在线监控、用电量在线监控、废气在线监测和废水在线监测设备.

(二)现场核查情况2021年4月23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新乡市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产1200吨沙坦联苯项目和年产600吨4-(6-氯喹喔啉-2基氧基)苯酚项目未生产,正在进行化工行业"三化(管道化、密闭化、自动化)"改造,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1.
针对反映的"长期使用燃煤锅炉"问题.
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按照上级要求,于2016年7月拆除燃煤锅炉.
目前,使用1台6吨燃气蒸汽锅炉,2019年9月完成燃气蒸汽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

2.
针对反映的"产生的化工废水,每天晚上偷偷拉走倾倒"问题.
该公司沙坦联苯项目有生活废水、设备冲洗废水(产生量0.
8T/天),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苯酚项目有设备清洗废水(产生量6T/天)和高盐废水(产生量32.
143T/天),经收集后进入日处理量60吨高盐废水焚烧炉焚烧,焚烧后为副产品三偏磷酸钠.
根据反映问题,联合调查组一是调阅该公司污水处理运行记录和废水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废水排放数据达标;二是调阅该公司厂区监控视频,未发现有偷拉化工废水现象;三是调阅该公司季度性检测报告,未发现超标数据.
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平面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工艺流程不优,管理不方便,运营成本高.

3.
针对反映的"固废焚烧炉从未使用"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的固废焚烧炉实为危废焚烧炉,主要是对生产过程产生的精馏高沸物进行焚烧处理,处理工序"点火-升温-投料-反应-分解",焚烧烟气采用急冷降温、烟气脱硝、袋式除尘等废气处理措施达标排放,焚烧炉排放口安装有废气在线监测.
焚烧后的废渣为危险废物,该公司与有资质单位签订有处置协议,厂内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目前储存量为600余公斤.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不产生精馏高沸物,危废焚烧炉未运行.
经调取该公司危废焚烧炉运行台账及在线监控数据,显示固体废物焚烧炉运行正常,废气监控数据无超标现象.

4.
针对反映的"厂内无废水处理装置"问题.
该公司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和高盐废水焚烧炉,安装有废水在线监控设施.
针对"该企业老板在小块村的另一家同类企业,一样没有废水处理装置"问题,经凤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核实,在小块村的另一家同类企业实为华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块镇小块村东,法人代表常家豪,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167184644.
该公司年产正磷酸盐、缩聚磷酸盐12000吨项目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新乡市环保局备案并公示,文号为新环清改备第04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07047167184644001V.

正磷酸盐项目主要原料:磷酸、碳酸钠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中和反应—压滤—结晶—抽滤—干燥—成品,缩聚磷酸盐项目主要原料:磷酸、碳酸钠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中和反应—过滤—聚合脱水—筛分—包装—成品.
经调阅该公司环评,车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定期清运.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正在对生产设备进行化工行业"三化(管道化、密闭化、自动化)"改造.
生活废水建有化粪池,定期清运;车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按照环评要求,该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不需要安装生产废水处理装置.

5.
针对反映的"大规模修建渗水暗道,2018年该企业在厂区地面下1.
3米处修建了长200米、宽1米、净深70公分的渗水暗道"问题.
2020年4月17日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镇政府对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对该公司院内进行挖掘,未发现有偷埋暗管及废水渗漏现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事故应急池,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020年6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新环罚决字【2020】第120号.
2021年4月23日,经联合调查组现场检查,该公司事故应急池内存有雨水,导致事故应急池被占用,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6.
针对反映的"2020年4月17日,新乡县公安局用大型挖机将排污暗道挖出,可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却无故更换成翟坡镇派出所来调查此事.
2020年4月22日,该企业私自毁坏了被公安挖掘出的直排废水废液的现场,于5月6日恢复生产,同时将厂内所有七里营村的工人全部开除"问题.
经查,新乡县公安局在对该公司调查取证时,是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主办,后为避免出现本辖区包庇、造假现象,移交翟坡镇派出所异地(跨区)办理.
在对该公司院内进行挖掘后,未发现有偷埋暗管及废水渗漏现象,公司于2020年6月初对厂区地面进行修补.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16日组织省级专家对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达到"管道化、密闭化、自动化"改造整改要求,于2020年5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继续停产整顿的通知,该公司对专家组提出问题整改并经验收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对该公司下达了同意恢复生产的通知,该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恢复正常生产.
公司目前从业人数约100人,其中管理人员约20人、车间工人约80人,大部分工人均为七里营镇周边村民.
由于私营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从2013年建厂至今,部分工人因种种原因被辞退,不仅限于七里营村工人.
七里营村共分为6个行政村,经调阅该公司人事档案,2020年4月20日至21日,共有7人主动提出辞职(后附辞职申请),其中5人为七里营五村村民,1人为七里营二村村民,1人为七里营三村村民,并非辞退.
目前该公司无七里营村职工.

部分属实(一)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违规占用事故应急池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74号),并下达《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公司对雨水管网连接事故应急池的中控阀门进行拆除并封堵,清除池内雨水,目前已整改完成.
(三)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4月2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苯酚车间东南侧水井(该公司只有一口水井用于生产、生活)地下水进行取样检测.
待地下水检测报告出具后,如有超标现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求该公司在进行"三化"改造的同时,对污水处理设施布局更新升级,进一步优化工艺流程.
已办结无41X2HA202104220091洛阳伊滨区孔明路与司马光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建七局承建的华耀建筑工地长期无防护开挖,倾倒商砼废水污染环境问题,且4月7日,该工地倾倒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反映过.
请求1.
如该行为违法,请依法处理.
2.
监管部门是否失职,如失职请问责.
3.
请公示处理结果.

倾倒废水车牌号为:豫C-C2727,豫C-P5367、豫C-S6053、豫C-N2616、豫C-M7373.
洛阳市水经调查,投诉的工地为中建七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洛阳华耀城(8#地块)工地,位于洛阳市伊滨区孔明街与司马光路交叉口东北角.
一是关于无防护开挖问题.
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为华耀城8#地块1号楼基坑无防护,该基坑由洛阳双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负责.
以前安装有硬质围挡防护,4月10日因开始基坑回填工程,故拆除了部分围挡防护.
但因连续降雨一直未进行回填施工,未做有效安全防护.
二是投诉列举的5辆商砼车问题.
5辆商砼车均为河南亮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2021年4月7日该运输公司为该工地运输混凝土.
华耀城工地北侧有一在建的梁村路道路工程,商砼车司机随意将商砼罐车溜槽内冲洗后的商砼废渣倾倒到梁村路工地路基上.

三是关于向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反映过问题.
2021年4月7日15:00时,投诉人通过拨打伊滨区环保局业务科室电话(0379-69690811)反映了商砼车冲洗水和商砼废渣倾倒问题.
因该举报不是通过12369环保热线正常渠道投诉,而是通过区环保局业务科室电话反映,区环保局工作人员韩亚菲接听电话后进行简单登记,根据行业部门分工,立即以电话和微信形式反馈给区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寇亚朋处理.
4月7日16:23分,伊滨区城乡建设局已到现场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了整改,清理了梁村路工程路基上倾倒的混凝土冲洗水和商砼废渣.
但4月21日再次出现了商砼罐车司机私自倾倒混凝土冲洗水和商砼废渣现象.

经伊滨区纪工委调查认为:一是伊滨区环保局办公室副主任韩亚菲在接到举报问题线索后,未及时向分管副局长和局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仅将问题线索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线索移交随意性较大.
线索移交后未明确要求承办单位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也未向承办单位说明需向诉求人进行反馈,仅将诉求人电话通过微信发至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工作不严谨,不细致.
未及时跟踪督办移交的问题线索、未及时督促承办单位反馈落实情况,存在工作履职不扎实问题.

二是伊滨区城乡建设局建设科科长寇亚朋接到区环保局移交的问题线索时,未及时向分管局长和局主要领导进行汇报,直接通知涉事项目负责人和驻场监督员到场核查.
核查情况未及时向分管副局长和局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也未向诉求人和区环保局进行反馈沟通,造成诉求人认为反映的问题在诉求长达20天的时间内没有整改;监管部门存在失职问题,被动造成二次举报,造成负面影响,存在履职不扎实问题.

三是伊滨区城乡建设局驻华耀城项目监督员唐丹平接到交办问题线索后,到现场核查时没有做到举一反三,仅对诉求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对项目其他地方是否存在问题没有做全面检查,存在对工作重视不够,履职不扎实问题.

属实1、伊滨区城乡建设局于4月23日对中建七局华耀城8地块项目工地基坑无防护问题下发了《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目前已整改到位.
2、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对倾倒的商砼废渣和清洗废水全部清理干净,并在其工地设置固定罐车冲洗池,不定期回收混凝土渣块.
3、伊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洛阳双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万元罚款,对河南亮达运输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万元罚款.

1、给予伊滨区城乡建设局建设科科长寇亚朋、伊滨区环保局办公室副主任韩亚菲全区通报批评处理.
2、由伊滨区城乡建设局给予驻华耀城项目监督员唐丹平诫勉谈话处理.
下一步一是伊滨区城乡建设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处罚到位.
同时举一反三,对辖区建筑项目工地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持续加强巡查监管,严格规范工地内商砼废渣等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商砼废渣违规倾倒问题再次发生.

二是要求所有项目完善安生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专员,明确安全生产专员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安生生产设施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要求,注重源头防治,现场管理中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管理到位、操作规范、效果良好.

已办结无42D2HA202104220043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与安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华老山烧烤店,油烟排放严重,无手续经营.
安阳市大气经调查,问题属实.
华老山烧烤店实际为华老三烧烤店,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与安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是一处无任何牌匾和标志标识的门店.
检查时该店处于关门停业状态.
经查,该店与紧邻的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证》的北关区红枫刀削面馆原是一家,2021年4月5日,该烧烤店单独划出,交由员工陈小春独立经营,还未交接完毕.
华老三烧烤店目前无《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证》.
经联系负责人打开门店后核实,该店使用的炉具是环保炉具并且配置了外置油烟净化器,通过使用便携式油烟检测仪在炉具运行过程中对外排油烟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油烟排放检测数据为:0.
03mg/m3,符合《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油烟排放限值1mg/m3的标准.
同时还发现操作间密封不严的问题,存在油烟通过门窗向外溢出现象.

属实鉴于此情况,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对该店存在的油烟封闭不严的问题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店停业整改;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店无照经营实施查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证》.
证照齐全后,按要求安装并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纳入日常监管范畴.
截止目前,原华老三烧烤《营业执照》已办理.
名称变更为:安阳市北关区上尚签烧烤店.

已办结无43X2HA202104220093新乡市卫辉市唐庄镇侯庄村村民潘新保,潘忠山破坏农田.
1、潘新保将卫辉市康迪粉业有限公司的废弃物倾倒在村南边自己的耕地上,臭气熏天;2006年占用村里4亩多土地盖房子.
2、潘忠山在村庄内养鸡多年,2020年占用村西7亩多耕地扩大养殖规模,气味大,影响村民生活.
新乡市土壤,水,大气4月23日接到交办后,卫辉市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唐庄镇侯庄村村民潘新保,潘忠山破坏农田问题进行核查.
(一)潘新保倾倒废物、占用耕地问题调查情况经联合调查组对唐庄镇侯庄村周围排查,该问题地块地位于唐庄镇侯庄村南约1200处,属唐庄镇侯庄村基本农田,责任人为潘新保,现场查看该农田上堆放有鸡粪、猪粪,经与本人了解,要作为有机肥对桃树和蔬菜进行施肥,堆肥点直线距离居民区约1200米,经附近村民证实有机肥气味对居民区无影响;关于占用村里4亩多土地盖房子问题,2006年潘新保将自家老宅基地旁边剩余空地(村集体扬场,约4亩),用来养鸡、养羊,其院内存有老宅三间房,70平方米,2014年因村镇规划需要,侯庄村村委会给予潘新保重新划分宅基地,潘新保自愿放弃老宅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处置.
2015年郭洪瑞与唐庄镇侯庄村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
后将空地进行硬化,圈起来建仓库.

(二)潘忠山养鸡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唐庄镇侯庄村养鸡场,法人为潘云云(潘忠山女儿).
养殖场于2020年11月经唐庄镇政府和唐庄土地所备案,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之规定.
该养殖场占地6亩,土地所现场勘查为一般耕地,距离居民区约1000米,使用的设备为新乡市张氏牧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采购的H型四层肉鸡自动化饲养设备(带式清粪),粪便不落地,收集以后均用于本村村民上地施肥,厂区无异味,不存在破坏农田和污染问题.

部分属实下一步卫辉市将以此次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村集体处理事务透明度,减少此类事件发生.
已办结无44X2HA202104220085嵩县车村镇的西壮河流经白河镇的东风村、黄柏树村最后流入南召县八里湾村白河,是白河的重要支流,也是沿岸三个村上千村民的直接饮用水源,是一级水源地.
这里多年来山清水秀,老百姓世代安居.
在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下,嵩县白河镇黄柏树村的村民在河道边违法建场养猪,每天大量粪便污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河中.
当地政府也协调处理,但非法养猪场依然存在.
且现在十公里之内已经发展有多家非法养殖场,呈蔓延趋势.
照此发展,河水将很快变为臭水,环境将受到严重污染.
恳请依法取缔嵩县白河镇黄柏树村非法养猪场,恢复当地绿水青山,保持生态平衡.

洛阳市水经调查,西庄河嵩县白河镇黄柏树段沿河10公里流域内仅有养猪户陈金瑞、陈金明两户.
其中:陈金瑞的2处大养猪舍分别建于2010年、2018年,简易猪舍建于2020年,3处猪舍存栏猪185头.
陈金明的猪舍建于2021年,存栏猪70头.
因白河镇和黄柏村近年大力发展香菇产业,农民收入增长快,有效避开了耕地稀少,壮劳力缺乏的短板,没有群众愿意发展养殖业.
养殖户陈金瑞、陈金明因防疫知识欠缺和自然灾害频发等原因,多年来养殖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也急于改行.

经调查,陈金瑞和陈金明两户4处养殖地点,均在规模以下,属家庭养殖,养殖区域均位于河道范围外,所占区域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在禁养区,距离村庄约3公里以上.
其中,3处猪舍地面硬化,配套建有粪污收集设施,无外排和渗漏,属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地,1处简易猪舍无配套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基础设施较差,认定为不规范养殖场地.

经调查,陈金明养猪舍,现存栏生猪70余头,建有两个15m3粪污收集罐,收集罐为旧油罐改装,无渗漏现象.
粪污收集后用沼气车抽取后,拉到自家林坡消纳,符合环保规定.
陈金瑞共3处养猪舍,现存栏生猪共计185头.
配套40立方和150立方沉淀池2个,无外排渗漏现象,粪污收集后用沼气车抽取后,拉到自家林坡田地施肥消纳,符合环保规定.
1处简易养殖点无粪污收集设施,处于散养状态,现场调查,无外排现象,但猪舍未硬化.
嵩县政府委托嵩县疾控中心对西壮河水质进行检测,从已检测出结果河段的水质数据看,符合饮用水标准.
待全部检测结束后,将对周边群众公示,并视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部分属实由于养殖点处于西壮河河道边,虽暂未对水源造成污染,但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经联合调查组研判决定:由嵩县白河镇人民政府牵头,针对以上4处养殖点,做好陈金瑞、陈金明思想工作同意退养后,存栏生猪由养殖户自行处理,养猪设施由政府负责拆除.
当前,二人已同意退养,由于4月23日以来,白河镇降雨量较大,且该村地处偏僻,工程机械暂无法进入现场,拟于4月28日前拆除完毕.

一是嵩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散养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要求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并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消杀灭源,搞好场区内外环境卫生,努力减少环境污染隐患.
二是严格落实河长巡河制度,加大对辖区内水系排查力度,发现污水外排现象,立即查处整改.
三是举一反三,加大宣传力度,扬长避短,鼓励沿河群众发展食用菌种植致富,减少养殖业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
已办结无45D2HA202104220044商丘市民权县龙塘镇寄岗村与隐堂村之间的2公里长无名河道,附近村民夜间偷采砂石严重.
商丘市生态经核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
群众举报的无名河道为通惠渠,发源于兰考县仪封乡仪封村,于睢县河集乡卢庄村东南汇入惠济河,在民权境内全长27.
82公里.
经调查,该非法采砂点当事人为赵忠田,民权县王桥镇赵楼村人,身份证号412323196711146433.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赵忠田私自使用筏子、清淤泵、发电机、清淤锥软管等设施、设备,在通惠渠寄岗段采用注水抽吸方式进行调试抽砂.

(二)具体措施.
该非法采砂点问题,2021年4月20日民权县水利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
接到举报后,民权县水利局、民权县龙塘镇政府立即行动,积极处置.
1.
民权县水利局.
4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民权县水利局随即电话通知民权县龙塘镇政府严格按照《民权县河长制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等7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民河办〔2017〕1号)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4月21日,以民权县河长制办公室的名义对民权县龙塘镇政府下发了《关于2021年河湖"清四乱"问题督办函》(民河办函〔2021〕15号),督促龙塘镇政府落实河长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对存在问题尽快整改到位.

4月21日上午,民权县水利局执法人员赴现场勘察,采砂点位于龙塘镇寄岗村与白云寺隐堂村两村之间的龙塘镇辖区,两村之间河道长约2公里,宽8.
5米,深6.
5米;采砂位置位于河床底部,采砂处长共计185米,宽6.
5米,深2米,土方作业量约2405立方.
河道东岸现存面砂两堆(9.
5米*8米*1.
3米、8.
8米*4.
7米*1.
2米),约148立方米.
同时对河道附近寄岗村村民杨海、段玉荣、杨孝升等人对非法采砂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2.
民权县龙塘镇政府.
4月20日接到民权县水利局电话通知后,立即成立了以政府镇长刘相伟为组长,镇分管副职(管区书记)为副组长,派出所、执法所、国土所、农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龙塘镇处置寄岗村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
对举报问题积极应对、快速反应,抽调专人对采砂现场进行蹲点守候,严防采砂点继续作业.
同时,民权县公安局龙塘派出所根据《民权县水利局民权县公安局关于成立水利与公安联动执法办公室的通知》(民水〔2015〕21号)精神,对当事人赵忠田、寄岗村村委干部蒋举超进行传唤调查,并对寄岗村村民黄俊龙、黄营场进行了解情况.
经调查,该采砂点大约在3月中旬开始至4月10日结束,采砂量148立方(面砂),价值约1万余元.

属实1.
民权县水利局对当事人赵忠田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五千元.
2.
龙塘镇政府接到4月23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后,于当天对滞留在采砂现场的采砂设备进行了拆解,并于4月24日开始对采砂现场进行回填,恢复河道原貌.
截至4月26日,已全部完成.

3.
民权县公安局龙塘派出所,对赵忠田非法开采出的河砂价值的违法事实和河床损坏程度进行了价值认定,不满20万元,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对当事人赵忠田进行了传讯问话并批评教育.
下一步,民权县将严格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大河道巡查执法力度,严查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已办结对民权县龙塘镇分管河长制领导和村级河长以及民权县水政监察大队长分别进行了责任追究.
给予民权县龙塘镇政府副主任科员锦彦军同志(分管河长制领导)诫勉谈话,龙塘镇寄岗村委员蒋举超同志(村级河长)党内严重警告,民权县水政监察大队长王健同志诫勉谈话46X2HA202104220086汝州市石油公司家属院,该小区在汝州市石油公司西邻,2018年期间,辛占周和杨学奇二人分别在石油公司院内、外,建设经营了两个石料加工厂.
辛占周所经营的石料厂在小区东南侧,占地面积约二十余亩;杨学奇所经营的石料厂在小区北侧,占地面积约十余亩.
二人所经营的石料厂与小区之间仅有10米之隔.
石料厂夜以继日的生产,产生的噪音和粉尘给小区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更令人气愤的是,辛占周为了方便经营生产,强行将小区东边的一条主干道拦腰折断,并将小区的化粪池堵塞,导致小区居民的正常出行受阻,小区内污水无法排出,从而四处漫延,恶臭扑鼻.

平顶山市大气,水,噪音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两个石料加工厂实为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年产90万立方米碎石建设项目,位于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西东村,法人代表刘燕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268298718.
2017年10月12日该项目在汝州市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017-410482-41-03-023950).
2018年4月19日通过汝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汝环监表〔2018〕27号),2018年4月开工建设,2019年6月建设完成.
2019年7月10日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并公示.
生产工艺为外购石料—鄂式破碎—圆锥破碎—制砂—筛选—输送—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有鳄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制砂机、输送带等,生产规模为3200m/d.

(一)反映"汝州市石油公司家属院,该小区在汝州市石油公司西邻,2018年期间,辛占周和杨学奇二人分别在石油公司院内、外,建设经营了两个石料加工厂.
辛占周所经营的石料厂在小区东南侧,占地面积约二十余亩;杨学奇所经营的石料厂在小区北侧,占地面积约十余亩.
二人所经营的石料厂与小区之间仅有10米之隔"的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辛占周、杨学奇两个石料加工厂实为一家两条生产线,占地面积20.
04亩,经营者辛占周、杨学奇.
汝州市石油公司家属院位于两条生产线之间,相距约10米.
(二)反映"石料厂夜以继日的生产,产生的噪音和粉尘给小区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配套建设有密闭大棚,原料堆存在密闭料库,经铲车输送至料斗进入皮带输送机运至生产车间,皮带输送机采用全封闭输送廊道.
密闭大棚部分损坏,存在扬尘外溢现象.
该项目噪声来源为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振动筛、洗砂机,该公司自2020年11月停产至今,未能对其噪音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三)反映"辛占周为了方便经营生产,强行将小区东边的一条主干道拦腰折断"的问题,部分属实石油公司家属院通往石油公司办公区域有一条临时小路,非主干道,该临时小路及周边用地归属西东社区集体所有,2017年7月,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与西东社区居委会签订承包协议租赁该地块,因生产需要占用小路.
为方便人员出入,该公司在石油公司宿舍楼西侧修建一条水泥路直通出入口.

(四)反映"将小区的化粪池堵塞,导致小区居民的正常出行受阻,小区内污水无法排出,从而四处漫延,恶臭扑鼻"的问题,部分属实石油公司家属院(小区)所处区域周边无城市排污管道,2019年以来,河南泰行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抽粪车无偿定期清理石油公司家属院化粪池粪便,因化粪池面积较小,清理较频繁,在清理过程中有异味产生.
经现场勘查,不存在小区化粪池堵塞、居民正常出行受阻及污水四处漫延情况.

部分属实(一)针对厂区密闭大棚个别部位破损,可能引起扬尘问题,该公司已于2021年4月27日对大棚进行了修补.
(二)为避免频繁清理粪便影响居住环境,该公司建设了面积更大的化粪池,2021年4月28日已完工.
已办结无47X2HA202104220087反映中铝河南分公司用河南晟瑞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在巩义市西村镇圣水村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耕地,露天采矿一事.
多次向巩义市,郑州市有关部门反映,目前,破坏情况依旧存在,并没有得到解决.
早在2017年8月开始至今,该公司在圣水三组露天私挖滥采铝矿,致上千亩良田被毁,水利设施全部被破坏.
三组二亩二分大蓄水池,150米水渠,500立方群众吃水池子被毁.
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由于采矿,矿坑下挖130多米,造成上百万立方矿渣运送山顶,顺山坡下延,导致山上大面积植被破坏,环境破坏程度不堪入目,加之运送过程产生的噪音,扬尘让群众苦不堪言,顺山坡流的矿渣是十分可怕的泥石流隐患,下游上百户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听老板们说,他们有的是钱,不管有啥事都能摆平.

郑州市生态,噪音,土壤(一)关于群众反映采矿破坏耕地,毁坏良田千亩和水利设施问题的调查情况1、采矿破坏耕地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西村镇圣水村三组庙里河,属圣水兴旺铝矿第八系统,此前为老采坑.
2017年元月,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与河南晟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巩义市圣水兴旺第八系统矿山施工外委工程合同》后,该系统重新启动.
2018年、2019年因采矿许可证延续等原因停工.
期间,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委托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一院编制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圣水兴旺铝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一期)》,并于2020年元月下达恢复治理通知,后因新冠疫情,直到2020年6月,河南晟瑞实业有限公司开始对圣水兴旺铝矿第八系统排渣场及矿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八系统排渣场及矿坑压占、损毁土地面积共计168.
21亩,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排渣场约144.
26亩,压占地类分别为耕地52.
81亩、建设用地33.
71亩、林地57.
74亩;矿坑23.
95亩,所占用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5.
39亩、耕地17.
96亩、设施用地0.
6亩.
截至目前,该系统已对排渣场大部分区域进行恢复治理,治理面积95.
2亩,矿坑目前暂未实施恢复治理.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采矿破坏耕地部分属实.
2、水利设施破坏问题.
由于圣水村三组蓄水池时间久远,设施老化,供水困难,且该蓄水池及水利设施位于圣水兴旺铝矿第八系统排土场西北侧.
2017年,圣水村委要求河南晟瑞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和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对该蓄水池及设施迁建.
经圣水村委和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协调,圣水村委与河南晟瑞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由河南晟瑞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出资100余万元用于蓄水池及设施重新建设,该管道与蓄水池已于2017年9月完工,目前该蓄水池结构完整,可正常供水.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采矿造成蓄水池及水利设施破坏不属实.

(二)关于群众反映采矿剥离物堆放存在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问题的调查情况经实地核查,群众反映的渣堆为圣水兴旺铝矿第八系统排渣场,该排渣场总面积144.
26亩.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修复地形地貌,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已编制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圣水兴旺铝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一期)》,将第八系统排渣场纳入圣水兴旺铝矿一期恢复治理范围进行治理.
截至目前,已形成5个台阶,完成治理面积95.
2亩,恢复地块已耕种,边坡已播撒草籽,其余区域正在恢复治理中.
另,下游附近村民居住区域位于排渣场的西北侧,最近直线距离270余米,排渣场已进行消坡减荷.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排渣情况属实,但已实施工程治理,不会产生泥石流地质灾害.

(三)关于扬尘污染的问题经查,圣水兴旺铝矿第八系统在恢复治理过程中虽然采取了洒水抑尘等措施,但由于治理面积大,地形地貌复杂,水源缺乏,恢复治理过程中存在扬尘现象,车辆在泥结石道路行驶过程中存在颠簸扬尘.
综上,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一)关于采矿用地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多年来原国土资源部一直在探索矿业用地政策的改革,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在中铝广西平果铝业探索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
批复要求:"采矿用地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再实施征收,不转变土地用途,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采矿用地实行临时使用方式,由采矿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偿合同,科学编制采矿用地复垦方案,分区分片实施,采矿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垦,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2006年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明确:"坚持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
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农民集体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交还当地农民使用,不实行国家征收".
2011年后,原国土资源部扩大采矿用地试点,推广中铝广西平果铝业采矿用地模式.
2016年河南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27号)规定:"探索改革矿山用地方式,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通过租用方式解决矿山临时用地问题,采矿结束后恢复原有土地性质".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中铝圣水兴旺铝矿采取租用方式使用土地符合政策规定,但其一期恢复治理工程进展缓慢,2020年12月23日和2021年3月17日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先后通知该矿整改.
下一步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按照恢复治理方案督促中铝圣水兴旺铝矿加快回填恢复治理.

(二)关于扬尘污染处理针对圣水兴旺铝矿第八系统在恢复治理过程中存在扬尘防治不到位和道路扬尘问题,按照《巩义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扬尘污染源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巩控尘办〔2021〕002号)要求,2021年4月6日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扬尘污染源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部署开展矿山扬尘污染源排查,4月14日已将排查发现的圣水兴旺铝矿的扬尘污染问题上报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并书面告知中铝巩义分公司进行整改.
目前圣水兴旺铝矿第八系统恢复项目区已增添雾炮2台共计5台,增加洒水车1辆共计3辆,进行渣堆覆盖面积3600余平方米,对项目区道路进行不间断洒水作业抑尘.

下一步,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西村镇政府督促中铝巩义分公司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加大治理现场和道路洒水降尘频次,确保扬尘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已办结无48X2HA202104220095反映商丘市20多名在职职工未套改工资,未缴纳养要保险;单位已经将二十名退伍兵按照套改工资发放,四十余名有人事手续的已套改工资并缴纳了养老金;但还有20余人未套改,在单位辛苦工作20年左右,工资待遇底,无住房公积金,希望在此次垂改中解决其编制问题.

商丘市其他污染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有在职超编非财供人员90人,其中有人事手续的64位同志已经经市人社部门予以套改档案工资,另有16位同志因人事手续不全、10位同志因没有人事手续,市人事部门不予套改档案工资.

主要原因:一是这部分同志进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手续不全,不符合套改工资政策,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二是20多名同志进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时,已属严重超编;三是市生态环境局所有超编非财供人员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非常关心、关爱在职的超编非财供人员,在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上下节俭、压缩经费开支才得以保障编外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资金.
一是关于养老金问题,经与相关单位多方沟通协调后,60名人事档案工资手续齐全的编外非财供人员的养老保险入库事宜已经办理完毕,现在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且历史欠费也已经全部补缴完成;3名同志因工资套改手续办理较晚,现在正在与相关部门对接沟通协商中;26名同志因相关手续不全,社保中心不予受理,但单位该缴纳的部分,已补发至个人.
二是关于工资待遇问题,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集资金,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研究决定,20名退役军人工资发放标准从2020年元月份开始,按照其个人档案工资予以发放;其余已套改档案工资的同志按照2014年元月份的档案工资标准发放;部分未套改档案工资的人员按照2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是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编外非财供人员不是财政供养,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市生态环境局没有经济能力解决住房公积金问题.

部分属实主动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20多名同志解决实际问题.
阶段性办结无49D2HA202104220050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11组东,无名养猪场,臭气难闻.
郑州市大气2021年4月23日,登封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发现登封市鸿发畜牧养殖场存在粪污露天晾晒的情况,由于没有及时清运,存在臭气难闻问题.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针对该问题,4月23日,登封市大冶镇政府立即组织钩机1台和运输车3台,对现场粪污进行清运,清理面积500平方米.
同时该养殖场与登封市隆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消纳协议,将清理出的粪污无偿提供给该公司果园作为农家肥使用.
支付清理机械、运输费用,共计3075元,其中:挖掘机10小时1500元,运输车拉运63车1575元.
粪污清理完毕后,用黄土覆盖.
清运后由大冶镇畜牧服务站2名专业防疫员对现场和养殖场区共计2500平方米进行全面消杀,用药150升.
截止2021年4月24日下午,现场粪污已清理到位,臭气难闻现象已消除.

登封市大冶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求该养殖户在今后生产活动中禁止粪污露天晾晒,做到粪污日产日清,不乱堆乱放,定期消杀,搞好场区内外环境卫生.
针对该问题,登封市将组织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管,举一反三,对全市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养殖场(户)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坚决搞好养殖场(户)场区内外环境卫生,对养殖活动中存在的污染事件立行立改,坚决杜绝畜禽养殖业出现污染事件,推动农牧养殖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已办结登封市大冶镇党委对大冶镇包村干部景焕平和新兴沟村支部书记董志超给予全镇通报批评.
50X2HA202104220075驻马店市正阳县皮店乡罗堂村(或东晏庄)有一家制造塑料颗粒的工厂,臭水外排,导致村民不能养鱼.
驻马店市水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群众所反映的塑料颗粒工厂为超鑫塑料颗粒厂,该厂位于正阳县皮店乡罗堂村东晏庄,负责人是杨东勇,于2015年在位于皮店乡东晏庄老村民组(原村民组住户已全部搬出)上建设了临时厂篷,彩钢瓦房顶,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作为生产塑料颗粒的厂房.
2020年3月,皮店乡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超鑫塑料颗粒厂属于"散乱污"企业,按照"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要求,对其下达了《关停取缔通知书》,并对其进行断水断电,已不具备生产条件,该厂自2020年3月停产至今.

(二)现场核实情况1、反映"驻马店市正阳县皮店乡罗堂村有一家制造塑料颗粒的工厂"的问题.
经实地调查走访,所反映的制造塑料颗粒的工厂为超鑫塑料颗粒厂,该厂位于正阳县皮店乡罗堂村东晏庄,负责人是杨东勇,为"散乱污"企业,群众反映"驻马店市正阳县皮店乡罗堂村有一家制造塑料颗粒的工厂"问题属实.

2、反映"臭水外排"的问题.
经调查,该厂区北侧设有三级沉淀池,沉淀池内无水,厂区周围没有发现设置有排污口,不存在臭水外排,群众反映"臭水外排"问题不属实.
3、反映"导致村民不能养鱼"的问题.
经调查,超鑫塑料颗粒厂厂区南侧约3m处有一鱼塘,该鱼塘目前水质清澈无黑臭异味,鱼类长势良好,且养鱼塘与厂区之间无沟渠相连.
群众反映"村民不能养鱼"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一)责令皮店乡政府于2021年4月25日前对超鑫塑料厂彻底进行"两断三清",目前超鑫塑料厂已取缔到位.
(二)责令皮店乡政府举一反三,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巡查,杜绝"散乱污"企业出现死灰复燃现象.
已办结根据"一长三员"网格化管理办法,因对"散乱污"企业取缔不彻底,对"一长三员"网格员正阳县皮店乡罗堂村党支部书记李磊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1X2HA202104220076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1599号丽都名邸小区5#、6#楼室外污水市政管网不通,导致污水倒灌到小区地下车库,臭气熏天,严重影响环境.
丽都名邸西出口没有直通快车道的路口,机动车出园区右转时走的时辅道道路拥堵,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时间,对空气污染严重.

洛阳市水,大气经现场查看,丽都名邸小区确有室外污水市政管网不通导致污水倒灌小区地下车库问题.
该处市政管网位于龙门街道永泰街与通衢路交叉口西北角丽都名邸小区东门5#、6#楼外,2019年修建王城大道至龙门高铁站快速通道时,造成市政污水管网破损,管道堵塞,因当时小区业主未入住,无污水排出,未能及时发现,随着业主入住率逐渐提高,产生污水量增加,2021年3月,开始出现污水倒灌小区地下车库情况.

经调查,丽都名邸小区南侧为洛龙区安置小区商屯小区,丽都名邸小区西出口南侧15米即商屯安置小区,该小区出口已设置快车通道入口,按照道路安全设计和规划要求,丽都名邸西出口不能连续设置路口.

属实1、洛龙区人民政府先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立即安排吸粪车对管道中污水先行进行抽离.
2、洛龙区政府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对该处污水管网进行疏通、改造,施工队已于4月24日进场,目前正在加快施工,由于工程量大,预计4月30日前能完成施工.

3、洛龙区人民政府安排人员加大对丽都名邸西出口及周边区域巡查力度,及时处理该处车辆违停等问题,确保辅道交通畅通,保障群众出行方便.
洛龙区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改到位.
同时,加大对辖区污水管网、道路交通等的巡查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已办结无52D2HA202104220046周口市西华县址坊镇英皇KTV旁边,无名的黑作坊加工镀锌,排放废水,气味刺鼻.
周口市水,大气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该镀锌加工点位于西华县址坊镇址坊村金源驾校院内,无任何手续,已建成10个酸洗镀锌池,现场发现有部分半成品、成品、原材料,通过调取用电记录及现场工人供述该加工地于2021年2月租赁厂房开始建设、3月初投入生产,加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西侧渗坑内,经现场核查,有明显刺鼻性气味.

属实4月23日,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对该加工点工人梁某强进行控制并对现场进行查封.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渗坑内废水进行提样检测,并对现场及渗坑内有害物质进行提样分析,出具处置方案.
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渗坑内废水锌超标47.
7倍、PH值为1.
57,呈强酸性.
西华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4月24日进行刑事立案,并将犯罪嫌疑人梁某强刑拘,同时对其余犯罪嫌疑人开展抓捕.
下一步,待司法机关完成现场勘查及相关证据固定工作后,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置.

阶段性办结经研究,址坊镇政府对包村干部任运涛、址坊行政村支部书记王明阳实施诫勉谈话;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对县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祁发仲诫勉谈话.
53X2HA2021042200822016年连霍高速林带建设,征租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前庄王村500多亩土地.
在高速路两侧各建了200米的绿化带.
村两委及办事处将村中即将成熟的500亩小麦清除,把建筑垃圾和黄土掩埋到基本农田内.

举报人希望了解:1.
基本农田掩埋垃圾是否违法;2.
每侧200米绿化带是否违反政策;3.
数百万方垃圾如何处理.
郑州市土壤2021年4月19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到达该区域现场进行核查.
土地现状为连霍高速公路南北两侧绿化带,种植有树木、草坪,目前地表上未发现有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
针对群众提出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调查:1.
基本农田掩埋垃圾是否违法.
据高新区有关部门2019年3月8日,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连霍高速K588-K590段北部场地岩土工程勘探报告》显示,"部分地块地下存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属违法行为.

2.
每侧200米绿化带是否违反政策.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8号)统一部署,规划建设的环城生态景观带.
2018年冬季,根据省会铁路沿线生态廊道过境干线公路高速互通立交及出入口区域绿化工作指挥部下发的《郑州市林业生态廊道及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对其树种和景观效果进行了再提升.

3.
数百万方垃圾如何处理.
高新区双桥办事处和高新区国土规划住建局已于2021年4月15日委托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前庄王村连霍高速两边基本农田进行土壤污染检测和垃圾探查鉴定.
目前因无法精确确定垃圾类型,具体位置和方量,待鉴定结果出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最终达到无害化处理.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高新区管委会处理情况如下:1.
基本农田掩埋垃圾是否违法.
垃圾探查及土壤污染鉴定结果出具后,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依规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数百万方垃圾如何处理.
鉴定结果出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由专业机构针对垃圾类型及数量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分类处置,最终达到无害化处理.
3.
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
案件办结后,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在郑州日报进行公示,告知申请人.
阶段性办结无54D2HA202104220048偃师市大口镇经周寨村,腾威铁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无手续占地经营.
洛阳市其他污染经调查,偃师市腾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偃师区大口镇后周村西南,东临永威家具办公有限公司、西临君融家具办公有限公司、南临后周村三组耕地、北临府李路.
该企业于2015年8月10日办理发改委立项备案(豫洛偃师制造〔2015〕14814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办有规划选址意见书.
2015年该企业开始建设,因无土地使用手续,2016年,偃师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处罚金79848.
3元(5).
该企业接受处罚后积极办理用地手续,分别于2015年、2017年进行农转,农转批文号为:洛政土〔2015〕275号、洛政土〔2017〕207号,目前该企业已办理不动产使用证6353.
43平方米,证号:豫(2019)偃师市不动产权第0005128号.

经现场测量核实,该企业2018年存在扩建行为,目前有3882.
9平方米土地现状为耕地,符合《大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属未批先建.
部分属实针对该企业在2018年扩建过程中违法占用3882.
9平方米耕地情况,偃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立案查处,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理到位.
偃师区将责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完善该企业的土地报批手续.
已办结无55X2HA202104220073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云鼎假日酒店(原鸿泉宾馆),云鼎假日酒店厨房安装的抽烟机噪音非常大,而且把抽出来的烟全部排放到小区内,使周围小区居民窗户无法正常开窗生活.
现在酒店又在违法扩建,不仅噪音很大,灰尘也十分严重.
到了夏天下水道冒出污水,异味刺鼻,严重影响居住环境.

洛阳市大气,噪音经查,符家屯云鼎假日酒店厨房共安装了3组油烟净化设备,2019年11月该酒店在油烟管道上包裹了隔音棉,并将油烟净化设备统一放置于隔音房内,但隔音效果欠佳,产生较大噪音,影响居民生活.

2021年4月24日,涧西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携带专业油烟检测仪对云鼎假日酒店排放的油烟进行了检测.
经检测,该酒店油烟排放达标.
但该酒店油烟管道向外延伸距离过短,造成油烟向周围小区扩散,周围小区居民无法正常开窗生活.

经查,原鸿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在企业破产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年久失修,钢架结构严重损坏,2021年4月,云鼎假日酒店对该厂房房顶进行了拆除,对厂房进行修缮.
云鼎假日酒店在该厂房西北角,架起了钢架结构,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扩建.
在扩建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和灰尘,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经现场核查,粮油公司家属院目前未发现下水管道冒污水的情况.
但经向厂北社区工作人员和该小区居民了解,2020年7月,天津路街道办事处粮油公司家属院东侧有一个污水井出现污水外溢情况,由小区门栋居民集资对该处进行了疏通,解决了污水外溢问题.
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天津路街道办事处对该小区内所有下水管道进行了逐一排查,发现一处下水管道有破裂痕迹,存在污水外溢的隐患.

属实1、针对噪音扰民问题,涧西区责令云鼎假日酒店立即整改.
截至4月25日,该酒店已在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隔音房上加装了隔音板,进一步提升隔音效果,并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隔音情况进行了检测,经检测,隔音效果已达标.

2、针对油烟扰民问题,云鼎假日酒店已于4月25日将油烟管道向上加长并向东延伸,确保油烟排放末端远离居民小区.
4月25日,经涧西区城管局专业仪器二次检测,该酒店油烟排放达标.
3、针对酒店违法扩建问题,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支队涧西大队于4月23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涧西区天津路街道办事处做好拆除和后续工作.
4月25日,该处扩建的钢架结构已拆除,场地已覆盖土工布.

4、针对下水管道冒出污水问题,涧西区政府已安排专人对排查发现的下水管道破裂处进行了修复,截至4月25日,有破裂痕迹的下水管道已完成修复.
5、针对以上问题的整改情况,4月25日,天津路街道办事处厂北社区工作人员向粮油公司家属院住户进行民意调查,居民均对整改工作表示满意.
涧西区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酒店进行全面排查,举一反三进行整改,一旦发现影响干扰群众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大气、噪音隐患,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出现因大气、噪音问题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已办结无56X2HA202104220071禹州市浅井镇北董庄楼华山刘家寨山上,有人开挖石料,使用炸药炸石,导致附近村民房屋受损,且当地村民用水完全依靠山上的山泉,开挖行为导致山泉水源越来越小.
举报人要求立即停止采石行为.
许昌市生态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其中,反映的"禹州市浅井镇北董庄楼华山刘家寨山上有人开挖石料,使用炸药炸石"情况属实,"爆破开采行为导致附近村民房屋受损,且当地村民用水完全依靠山上的山泉,开挖行为导致山泉水源越来越小"情况不属实.
2021年4月23日,禹州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和浅井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对群众投诉矿区核查,禹州市家福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21年3月2日由禹州市安委会审批同意复工复产(《关于同意禹州市宜鑫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石灰岩矿山企业复工的通知》).
该公司在生产期间,由禹州市公安局供应爆炸物品,由具备资质的禹州市益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矿区范围内实施作业.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中深孔爆破时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按设计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经现场测量,该公司爆破区域距离浅井镇北董庄村最近的房屋距离为430米,超过了《爆破安全规程》中深孔爆破时最小安全允许距离不得小于200米的规定.
因此,"爆破开采行为导致附近村民房屋受损"情况不属实.
经对投诉人所在村庄核查,浅井镇位于禹州市北部山区,近年来因干旱少雨气候影响全镇管辖区域内地下水位普遍下降,山泉水源越来越小与开挖行为无直接关系.
2020年,我市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浅井镇北董庄村实施了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全村已全部使用上了自来水.

部分属实许昌市将督促禹州市加强对禹州市家福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开采、规范开采,严格落实各项矿山生态环境环保措施.
同时,要加大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已办结无57X2HA202104220067焦作市中站区经三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的焦作惠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虽然已经倒闭,但是厂区内遗留大批化工原材料,可能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偶尔还会发生反应,冒烟且气味刺鼻.
焦作市土壤,大气经调查,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
(一)关于"焦作市中站区经三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的焦作惠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虽然已经倒闭,但是厂区内遗留大批化工原材料"问题经查,焦作惠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实为焦作慧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X5000t/a四氯化钛项目于2007年开始建设,2008年9月4日取得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文号:豫环审〔2008〕197号.
生产原料为高钛渣、石油焦和氯气,生产工艺为高钛渣和石油焦按照一定比例配料加入氯化炉中,升温后通入氯气,产生四氯化钛气体,经过冷凝得到液体四氯化钛粗品,再经过过滤、蒸馏得到四氯化钛产品.
由于市场及个人债务原因该企业于2016年停产至今,同年开始逐步拆除生产设备,目前剩余冷凝器、反应釜等主要生产设备和储罐12个,过去生产的产品及半成品存储于现场储罐内,储罐处于密封状态.

(二)关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偶尔还会发生反应,冒烟且气味刺鼻"问题.
经调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发现四氯化钛生产线一条,现场还有储存罐12个,管道(DN65)大约200米,大约残存有次品四氯化钛120吨,待精制的四氯化钛粗品大约200吨左右.
由于停产时间较长,部分管道阀门存在锈蚀破损的地方,四氯化钛粗品少量泄漏后遇到雨雪及湿润天气会发生冒白烟现象.
由于四氯化钛粗品储存于储罐内,经处理后仍有利用价值,处理后的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1).

基本属实1.
许衡办事处、龙翔办事处自4月23日起,安排专人驻厂看守.
2.
4月23日委托焦作市和盛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慧诚化工院内的6个废水池提样,进行PH、毒性分析.
3.
成立由中站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分管工业和生态环境副区长为副组长,中站区应急管理局、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许衡办事处、龙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聘请专家于4月底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5月31日前全部清理、拆除完毕;专家全程监督处置过程,确保处置过程安全、有效.

阶段性办结无58D2HA202104220072中原区西四环与陇海路交叉口汇泉西悦城7号院14号楼17楼,高铁噪音扰民.
郑州市噪音关于高铁噪声问题,2021年4月9日,收到第二批编号D2HA202104080048问题后,我市责成中原区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查,汇泉西悦城项目南侧与郑西高铁的最近距离约为110米,该段高铁两侧无隔音装置,列车通过时存在噪音.
4月11日,中原区政府函请市铁路局制定相关降噪措施,解决高铁噪音扰民问题.
4月13日,市铁路局复函说明该铁路专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铁路规划、建设、验收手续完备,运营依法合规.
中原区对该区域绿化进行整体提升,美化小区周边环境,增加高铁与小区之间的绿植密度,降低噪音.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4月26日上午,中原区相关负责同志专程赴市铁路局进行对接,协调降噪措施事宜,目前正在等待市铁路局答复,中原区将持续积极加强沟通.
4月21日至24日,中原区柳湖街道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汇泉西悦城5号院、6号院房屋内和7号院1栋西侧,共选取6个点位进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符合标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该小区执行声环境功能区4b类,环境噪声限值:昼间70、夜间60),后续将对其他噪声敏感点持续进行检测.
4月26日,中原区柳湖街道召集业主代表、社区人员、物业人员、项目建设方召开群众恳谈会,组建由街道、社区、业主、物业及项目方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及时征求汇总群众意见,建立日通报机制,向居民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促进问题妥善解决.
4月27日,工作专班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实地查看其他高铁附近区域降噪措施情况,商讨征求降噪措施.

已办结无59X2HA202104220081举报平顶山市叶县玄武大道西段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的建筑工地垃圾乱堆,黄土裸露,违规开挖,没有湿法作业,没有设置警示牌,导致举报人跌入深沟,骨折住院,施工方不闻不问,推三阻四.
半夜施工,噪音扰民.

平顶山市大气,噪音经现场核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乱堆问题,不属实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项目位于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叶鲁路与沿河路交叉口西侧路南,该公司租用已建成的东西2幢自建楼,其中西幢4层为石海洲所有、东幢9层为孙红磊所有,分别于2011年3月23日、2015年7月23日主体建成并确权登记.
2020年5月20日、2020年12月30日,该公司分别与出租人孙红磊、石海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调查人员对该公司租赁建筑物及周边踏勘,目前未装修,未发现堆存建筑垃圾现象.

(二)反映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施工期间黄土裸露,违规开挖,没有湿法作业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3月9日,该公司对租用的建筑物及其院落实施装修前的"三通一平"工作.
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擅自开挖,黄土未苫盖.
由于现场检查时该工地已停止施工,无法判断施工中是否采取湿法作业.

(三)反映半夜施工,噪音扰民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4月5日,该公司已停工,未发现噪音扰民问题.
经走访附近居民,均表示不知道夜间有施工情况,未受到噪声干扰,但不排除夜间施工时会出现噪音扰民的现象.
(四)反映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未设置警示牌,导致举报人跌入深沟,骨折住院,施工方不闻不问,推三阻四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对已开挖的点位设置有简易警示标志.
2021年4月11日下午18时,叶县公安局城关乡派出所接到群众失足跌入龙祥肿瘤医院深沟受伤的报警电话,该公司配合调查,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

部分属实(一)立行立改.
2021年4月25日,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对裸露黄土苫盖到位.
(二)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5日,叶县城市管理局对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违规开挖问题立案处罚,按流程于4月30日前处罚到位.
(三)积极协商.
2021年4月25日,受伤群众已与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已办结2021年4月25日,叶县城市管理局对叶县龙祥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违规开挖问题立案处罚,按流程于4月30日前处罚到位.
60D2HA202104220049郑州市新密市大隗镇桃园村和黄湾寨村交界处,政府要求大隗镇二三十家造纸厂的污泥和废塑料全部倾倒在两村交界处,致使村民的房屋裂缝,来检查时上面盖上一层土.
郑州市土壤问题一:群众反映"郑州市新密市大隗镇桃园村和黄湾寨村交界处,政府要求大隗镇二三十家造纸厂的污泥和废塑料全部倾倒在两村交界处,来检查时上面盖上一层土"问题.
2021年4月23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新密市大隗镇现有20家造纸公司,20家造纸公司于2016年11月被新密市人民政府将其列入完善备案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整改,并由新密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主要生产特种纸、箱板纸、果袋纸等,目前企业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每个造纸公司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系统,生产工艺为沉淀-起伏-生化-二沉-外排,造纸企业在进行碎浆生产时会产生废塑料,污水处理厂进行水处理时产生污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经专用管网输送于大隗镇造纸群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污泥,处理达标的废水经人工湿地最终排入双洎河.
造纸企业产生的废塑料、污泥经收集后输送于该填埋场.
现场调查时,该填埋场已种植农作物,没有发现有造纸厂污泥和废塑料.
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二:群众反映"致使村民的房屋裂缝"问题.
2021年4月23日,大隗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填埋场东南方约35米处有5户居民,属于大隗镇黄湾寨村上沟组居民,南侧、西侧为农田,北侧60米处有20户居民,属于大隗镇桃园村,均未发现居民房屋裂缝.
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大隗镇政府加强监督管理.
已办结无61X2HA202104220064河南省焦作市李万街道大北张村(焦作市疾控中心对面大北张村路口向北约600米路东,大北张村1#台区东对面)一栋两层房内存在一家食品加工作坊,违规使用小型燃煤锅炉,存在散煤燃烧现象,污染大气.

焦作市大气经查,该举报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食品加工作坊,位于李万街道大北张村村民王金水家中,系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定和村1-35居民张玉红于今年3月份临时租用,为一座两层6间的砖混结构民房,二楼闲置,一楼约100平方米用于加工凉粉及存储原材料(马铃薯粉).
作坊制作凉粉的流程为:将水加热后,冲入凉粉原料,搅匀后自然冷却,制成凉粉外售.

现场检查发现:一是有一台小型燃油燃气热水锅炉(小型常压,0.
04Mpa),已被改制为燃煤常压炉,未运行.
二是有部分产品堆放,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不符合生产加工食品条件.
三是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该食品加工作坊处于居民区,不符合办理证照的相关条件.

属实1.
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焦新)食药监食当罚(2021)4-9号,给予当事人张玉红警告处罚.
2.
李万街道办事处立即对其燃煤常压炉实施拆除,并对该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理,4月23日下午已拆除清理到位.
3.
责成李万街道办事处以及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网格巡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加大巡查力度.

已办结2021年4月24日李万街道办事处对包村干部云三战通报批评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对大北张村党支部书记、村级环保网格长王国平诫勉谈话.
62D2HA202104220060郑州市航空港区大寨路和凌风街交叉口,港城793公寓,一部分是富士康员工宿舍,一部分没有完工,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污水外排.
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村委会统一收了村民自来水钱,至今没有通水.

郑州市土壤,水问题1:郑州市航空港区大寨路和凌风街交叉口,港城793公寓,一部分是富士康员工宿舍,一部分没有完工,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污水外排.
2021年4月23日,航空港区管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核办.
经调查,该项目已完工部分用于富士康员工住宿,另一部分因承建单位破产,剩余水电、消防等工序未完工已停滞,故"一部分是富士康员工宿舍,一部分没有完工"问题属实.
因该项目已停滞,不产生建筑垃圾,现场未见新增建筑垃圾乱倒现象,调查中发现有部分遗留碎砖和生活垃圾,故"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问题部分属实.
调查中发现一处基坑,无排水入口,内有积存雨水,故"污水外排"问题不属实.

问题2: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村委会统一收了村民自来水钱,至今没有通水.
2021年4月24日,中牟县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
经查:(一)村委会统一收了村民自来水钱黄店村自来水费,统一由黄店镇水厂水管员朱建民进行收费并直接按时交给水厂,不存在村委代收水费情况.
此问题不属实.
(二)至今没有通水2021年4月19日,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贴出公示,4月20日起村污水、天然气、自来水管道等工程陆续开工,为保障工程正常进行,需要关闭本村自来水阀门.
4月20日起工程陆续开工,预计2021年6月30日前污水管道施工完毕.
为便于管道施工,施工方与黄店村村委协商一致,每天7:00—19:00为施工时间,对本村供水阀门进行关闭,19:00后恢复正常供水,停水前由黄店村村委在群众微信群中告知村民停水时间,以便群众备水.
此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问题1处理和整改情况:截至目前,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已对遗留部分碎砖、生活垃圾和基坑内积存雨水进行了清理.
下一步,航空港区将加强区域内巡查力度,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问题2处理和整改情况:一是中牟县政府精细化管理,要求施工方分区域、分时段、以街道为单元停水,没有施工的街道,尽可能不停水.
二是加强宣传,在村里张贴公告,利用微信群、村内广播等渠道告知村民停水通知.
三是加快施工进度,督促施工方提高效率.
预计2021年6月30日前污水管道施工完毕,届时,黄店村将恢复正常供水.
四是做好群众解释安抚工作,向群众普及水费缴纳流程、缴纳途径.
村民水费是由各村水管员统一收集后,向水厂缴纳.
阶段性办结无63X2HA202104220061驻马店市遂平县凤鸣谷管委会李尧村谷安公益林区被砍伐,环境被破坏,群众多次反映,均无人理会.
驻马店市生态经查,该举报件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李尧村位于遂平县凤鸣谷管委会北8公里处,七蚁公路纵贯全境.
李尧村属山区村,下辖高庄、李尧、刘庄等12个村民小组,33个自然村.
面积33平方公里,人口395户、1760人.
谷安自然村属李尧村塔院组管辖.

(二)调查核实情况1.
关于"公益林区被砍伐"问题经遂平县自然资源局、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管委会调查核实,李尧村谷安自然村(坐标:X747319,Y3674442/X747328,Y3674484/X747199,Y3674384/X747168,Y3674385)无公益林,且该区域不属于公益林区.
地表被清理的植被为荆条及部分杂草,平均胸径低于五厘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操作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对胸径五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的清理砍伐,因无法计算蓄积量,不需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群众反映"公益林区被砍伐"不属实.
2.
关于"环境被破坏"问题经调查,李尧村谷安自然村正在建设《凤鸣谷石头河小流域上游段综合治理项目》,由遂平县怡园山庄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豁免类.
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裸土未完全覆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目前该工地已停工整改.

群众反映"环境被破坏"属实.
3.
关于"多次反映,均无人理会"问题经调查,遂平县自然资源局、遂平县信访局、遂平县生态环境分局、凤鸣谷管委会和李尧村委均未收到电话、信函、口头等方式举报.
群众反映"多次反映,均无人理会"不属实.
部分属实(一)遂平县水利局对怡园山庄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责令怡园山庄有限公司加强管理,确保裸土全部覆盖到位,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三)责成遂平县凤鸣谷管委会和遂平县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不发生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阶段性办结无64X2HA2021042200622018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80037)焦作市博爱县月山镇黄岭村村民王高锋在举报人承包的林区,毁林挖土卖土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事实.
当地政府未做处理.

1.
王生财私自在举报人承包的荒山林地合同中,更改山的小地名再次让王高锋承包部分,才导致一处处的违法案,多次反映当地政府至今不做处理.
2.
2014年王高锋认为自己拿有合同,开始用铲车推翻举报人林区的部分树木及植被,还有该村四组多家退耕还林的树木,当时报案向当地政府反映无一人到现场阻止.
3.
2017年10月份,王高锋和张继龙在举报人林区使用两辆挖掘机和多辆载货车,不分昼夜一个星期左右毁林挖土卖土,卖于中央财政下拨的博爱县月山编组站灰炭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上.
4.
2018年向中央环保督导组反映后,月山镇政府才安排人到违法挖土现场补种树苗,至今违法现场没有恢复原貌.
5.
2021年1月27日,王生财再次用挖掘机乱挖林区.
焦作市生态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一)关于"2018年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80037)焦作市博爱县月山镇黄岭村村民王高锋在举报人承包的林区,毁林挖土卖土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事实.
当地政府未做处理"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2018年6月8日,博爱县政府接到举报件后(受理编号D410000201806080037),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当事人王小四进行立案处罚,并对举报地块进行了恢复治理.
2018年6月11日,博爱县政府及时向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查组报送了《关于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查组第7批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并审查通过.

(二)关于"王生财私自在举报人承包的荒山林地合同中,更改山的小地名再次让王高锋承包部分,才导致一处处的违法案,多次反映当地政府至今不做处理"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属实,当地政府未做处理不属实.
经核查,属实部分为:王高峰(王生财的儿子)与举报人存在荒山林地合同纠纷.
不属实部分为:镇、村两级和派驻的博爱县工作组多次就此事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在界线认定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一直未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3月18日,月山镇政府出具了处理意见书,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关于"2014年王高锋认为自己拿有合同,开始用铲车推翻举报人林区的部分树木及植被,还有该村四组多家退耕还林的树木,当时报案向当地政府反映无一人到现场阻止"的问题.
经查,铲车推翻举报人林区的部分树木及植被属实,被举报人王高峰争议承包区内植被已死亡,其对当时地块上的花椒树进行了清理,王高峰在该地块重新栽种了核桃树,现在该地块上的核桃树生长良好.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当地政府无一人到现场处理不属实.
2014年至2019年,举报人多次就信访事项向月山镇政府反映,月山镇政府多次进行了调解,该信访人对调解均不满意.
2019年3月18日,月山镇政府向举报人出具了处理意见书,同时建议信访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四)关于"2017年10月份,王高锋和张继龙在举报人林区使用两辆挖掘机和多辆载货车,不分昼夜一个星期左右毁林挖土卖土,卖于中央财政下拨的博爱县月山编组站灰炭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上"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查,举报人所反映王高峰和张继龙挖土卖土,实际为王高峰和王小四挖土卖土.
2017年10月26日,博爱县森林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1月20日,博爱县林业局按照规定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在2018年3月15日,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5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关于"2018年向中央环保督导组反映后,月山镇政府才安排人到违法挖土现场补种树苗,至今违法现场没有恢复原貌"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不属实.
经调查,月山镇政府于2017年12月、2018年3月和6月分别对举报地块进行了3次恢复治理.
2021年4月23日,现场查看植被恢复完好.
(六)关于"2021年1月27日,王生财再次用挖掘机乱挖林区"的问题.
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经核查,2021年1月27日,王生财在与举报人承包合同争议区内(黄岭村东南一公里处)平整荒地100平方种树情况属实;再次乱挖林区毁林不属实.
2021年4月24日,博爱县调查组到现场核查情况为,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林地,现场100平方的荒地被平整,并栽种杨树、樱桃树10余棵,长势良好,该行为属于正常植树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部分属实博爱县月山镇政府和博爱县林业、森林公安等相关单位将进一步加大对北部山区的巡查、监管力度,大力宣传环保相关政策,切实保护好北部山区的生态环境.
已办结无65X2HA2021042200661,储煤场一: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北侧邦达物流公司院内,非法占用焦作市修武县五里源乡小张庄村基本农田30亩;2,储煤场二: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南侧.
这两个储煤场未办理任何手续,非法经营,露天储煤洗煤对当地造成污染,运输过程中煤炭抛洒.
举报人要求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解决储煤场的污染.
焦作市大气经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一)关于"储煤场一: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北侧邦达物流公司"问题.
经查,该举报内容属实.
举报人所称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北侧邦达物流公司,全称为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6948949176,经营范围:煤炭零售等.
马村辖区占地64亩,经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核实,办理有集体建设用地拔用手续.
(二)关于"储煤场一: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北侧邦达物流公司院内,非法占用焦作市修武县五里源乡小张庄村基本农田30亩"问题.
经查,该举报基本属实.
经修武县调查,举报中所称的"非法占用焦作市修武县五里源乡小张庄村基本农田30亩"问题,实为34亩集体土地,属一般耕地,非基本农田.
2011年11月29日,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将村北34亩集体土地以每亩1700元的价格对外承包给焦作市马村区居民王璐作为种植使用,承包期限三年,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承包期间,王璐没有改变土地承包种植用途.
承包期满后,双方没有签订续签协议,但一直仍由王璐使用,并由王璐每年如数向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缴纳承包款.
2014年7月,将所承包的34亩集体土地转包给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堆放生产原料使用.
村委会发现后,没有按照原来的协议约定废止协议,还按期收取王璐每年缴纳的土地承包费,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一直在使用堆放生产原料.

(三)关于"储煤场二: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南侧"问题.
经查,该举报内容属实.
举报人所称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南侧储煤场为焦作市张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焦作市马村区煤炭铁路专用线储煤场.
法定代表人:赵立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4755161144W.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货物储存、货物装卸、铁路专用线运输、建筑材料.

(四)关于"这两个储煤场未办理任何手续,非法经营"问题.
经查,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1.
举报人所称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北侧的储煤场为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煤炭仓储配送项目,于2010年11月18日,由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批号:焦环评表字〔2010〕205号.
2018年,因洗煤、筛分工段不再使用,编制了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后该公司只进行煤炭仓储.
2019年2月27日,由马村区环境保护局对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马环评验〔2019〕6号).
经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核实,办理有集体建设用地拔用手续.

2.
举报人所称焦作市马村区武王办事处张弓铁路南侧储煤场为焦作市张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焦作市马村区煤炭铁路专用线储煤场.
焦作市马村区煤炭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2年8月13日,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审批文号:豫环监表〔2002〕108号.
2009年8月31日,由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焦环开验〔2009〕27号).

(五)关于"露天储煤洗煤对当地造成污染"问题.
经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原有洗煤设施长期停用,不具备生产能力,煤炭已仓储,焦作市张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南侧储煤场建有物料大棚,未发现露天储煤的现象.
(六)关于"运输过程中煤炭抛洒"问题.
经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车辆运输过程中采取了不超高、减速慢行、篷布覆盖措施,有效降低煤炭抛洒现象.
运输道路由清尘保洁公司负责日常清扫.
核查时,未见明显抛洒现象.
(七)关于"举报人要求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解决储煤场的污染"问题.
1.
关于"举报人要求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问题.
经修武县调查,2021年4月25日,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已将该土地交由张庄村村委会.
2.
关于举报人要求解决储煤场的污染,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原煤全部在密闭的大棚内存放,并加大厂区地面清扫保洁力度,出厂车辆冲洗完成后再上路,有效降低扬尘产生.
部分属实1.
2021年4月23日,修武县自然资源局对焦作市邦达工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2日内改正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复耕.
截至目前,该地块已恢复耕种条件.
2.
2021年4月23日,修武县自然资源局对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委员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五里源乡张庄村委员会2日内改正非法出租耕地的行为.
3.
要求邦达公司拆除闲置洗煤设施,4月27日已完成拆除.
4.
马村区政府将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同时,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加大巡查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问题的发生.
已办结2021年4月23日,修武县五里源乡对张庄村全乡通报批评并处罚1000元;对修武县张庄村支部书记袁国成(田长)、支部委员凌建军(网格员)给予诫勉谈话,并分别处罚款1000元、500元.

66D2HA202104220041周口市项城市南顿镇南顿村,乡政府对面离合器厂(老板大队书记马仁领),喷漆气味、扬尘污染、噪音扰民.
周口市大气,噪音经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该离合器厂全称是项城市丰华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位于项城市南顿寺南,占地约40亩.
法定代表人马仁领,2005年2月投入生产.
2020年06月24日获得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手续,主要产品为农机配件,年加工2.
5万件离合器.
主要生产设备:中频电炉1台、电钻机8台、车床15台、造型机1台、混砂机1台、吊钩式抛丸清理机1台.
生产工艺:废钢合金-电弧炉电炉熔化-铁水包倒包-浇注-冷却-开箱-落砂-去除浇注冒口-退火-抛丸-打磨-机加工-成品.
污染物种类为废气、固废、噪声.
熔抛丸清砂工段安装有配套袋式除尘系统一套,熔化工段经集气罩+除尘系统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喷漆设施,但转子混砂机输送带未密闭;转子混砂机未安装集气罩,存在粉尘外溢问题.

部分属实(一)关于扬尘污染问题.
2021年4月24日,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无组织废气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
0mg/m).
对设备密封不严环境违法行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处罚.
4月25日再次到现场核查时,该公司转子混砂机已拆除.

(二)关于噪声污染问题.
2021年4月24日,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据检测结果:企业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同时,对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1、禁止夜间生产;2、对生产车间密闭不严部位全部密封;3、合理调整生产车间布局,将产生噪声强度较大工序调整至影响较少的一侧,消除噪声对附近居民影响.

阶段性办结经研究,中共南顿镇委员会、南顿镇纪律检查委员给予项城市南顿镇南顿行政村环保网格员马仁伍党内警告处分.
67D2HA202104220039信阳市光山县弦山办事处吕围孜村,村民裴任凤非法占用村民耕地,建成别墅,生活污水排入庄稼地里.
信阳市水,土壤1.
关于反映的光山县弦山办事处吕围孜村村民裴任凤非法占用耕地建别墅问题.
经核查,不属实.
裴任凤实名为裴仁凤,为吕围孜居委会村民,其在李店村建设两间两层的砖混结构住房,符合农村建房要求,建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2.
关于反映的生活污水排入庄稼地问题.
经核查,属实.
裴仁凤在其住房后搭建了一个砖砌的化粪池,因化粪池长期未清理,污水外溢至空闲地块,形成约3平方米的污渍,无明显积水.
部分属实1.
立即整改问题.
光山县弦山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外溢污水进行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并改建了化粪池.
2.
加强日常监管.
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已办结无68D2HA202104220038郑州市管城区货站街和未来路向东500米,地铁5号线车辆段噪音,业主对网上公示不满意,业主希望搬迁或者建成全封闭式,后期整改方案需要告知业主.
郑州市其他污染2021年4月23日,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察看地铁5号线车辆段.
现场调查了解到车辆段试车线已拆除,镂空墙已改成实体墙,隔音屏障正在修建中.
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及噪音检测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居民进行夜间入户检测噪音时,居民表示"目前地铁公司已暂停施工,夜间地铁回厂少,噪音和之前相差较大,即使此次检测结果出来我们也不认可".
2021年4月25日,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再次微信联系居民商谈入户检测事宜,居民反映现在觉得地铁五号线没有噪音,所以致使入户噪音检测无法进行.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一)关于投诉中描述的"地铁5号线车辆段噪音"问题,目前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已聘请了具有专业轨道交通资质的检测公司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噪音检测,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及二里岗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将针对噪音问题进一步和居民协商解决方案.

(二)关于投诉中描述的"业主对网上公示不满意,业主希望搬迁或者建成全封闭式,后期整改方案需要告知业主.
"问题,2021年4月25日,二里岗街道办事处与建业香槟业主代表再次沟通地铁五号线噪音扰民处理的相关事宜.
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二里岗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及地铁集团将再次邀请居民,进行座谈了解居民不满意原因,并将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二里岗街道办事处以及地铁集团接件以来,地铁5号线车辆段具体实施的整改措施与居民进行告知通报,以满足居民需求,加强与居民沟通,用心听取居民心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还居民和平安静的生活.

阶段性办结无69X2HA202104220069禹州颍川办东关村液化气独居院小区住户,小区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由液化气公司开发建设,因公司的倒闭,居民至今还走在完全由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填充碾压而成的垃圾路上,晴天时垃圾飘荡尘土飞扬,雨天时泥泞难行污水飞溅.
垃圾路旁逐渐形成一个大的低洼凹坑,凹坑里外堆满了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雨季雨水长期对生活垃圾的浸泡,致使小区的自备水井被污染不能饮用,小区居民被迫集资接通其他水源.

许昌市土壤,大气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居民至今还走在完全由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填充碾压而成的垃圾路上"情况不属实,"晴天时垃圾飘荡尘土飞扬,雨天时泥泞难行污水飞溅"情况属实.
该地点是当时市液化气公司在其连建房北边自建的3米土路,不存在垃圾填路.
但由于路面一直没有硬化,一定程度上存在道路晴天扬尘和雨天泥泞的现象.
(二)群众反映的"垃圾路旁逐渐形成一个大的低洼凹坑,凹坑里外堆满了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雨季雨水长期对生活垃圾的浸泡,致使小区的自备水井被污染不能饮用,小区居民被迫集资接通其他水源"情况不属实.
该地点道路北邻是9组村民的树园,约500平方米,再向北是村民的菜地.
调查时发现除树园地势较低外,并未发现污水坑塘;树园内临时堆放了部分市政工程公司修剪树木的残枝(暂时存放于此,便于集中清运),未发现其他生活垃圾.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的要求,禹州市水利部门已于2015年8月对该小区的自备井实施了封闭,停止使用至今.
并且在当时就与小区业主代表和颍川街道办事处、禹州市供水公司对接,接通了市政供水,全部使用城市管网集中供水.

部分属实一是禹州市市政公司立行立改,已清理了树园内存放的修剪树木残枝.
二是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已做好东关社区和连建房现住户的协调工作,制定了该地点道路整修方案,计划于2021年7月10日前整修到位.

阶段性办结无70X2HA202104220051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吴村谢村三组村民谢超峰养猪场偷排污水问题.
谢超峰养猪场污水横流,偷排到养猪场西边的沟里,沟上边五组群众不敢开窗,臭气熏天,地下水严重污染.
许昌市水,大气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举报人反映"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吴村谢村三组村民谢超锋养殖场偷排污水.
污水横流,偷排到养殖场西边的沟里"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谢超峰养猪场(许昌市建安区碧水养殖场)建有储粪场、沼液池,圈舍干清后的猪粪运储粪场堆积发酵,尿液、冲洗圈舍产生的污水通过排污管道直接排入沼液池,处理后的粪污除少部分作为农家肥用于自有粮田(7亩)施肥外,剩余部分粪污由许昌晶实农业专业合作社及时清运,用于该合作社承包农田(百亩)施肥使用,双方签订的有《粪污综合利用协议》,现场未发现该养殖场偷排污水、污水横流、污水排到沟里的情况.
(二)举报人反映"养猪场西侧沟边五组群众不敢开窗,臭气熏天.
"部分属实.
经现场查看,谢超峰养猪场(许昌市建安区碧水养殖场)沼液池上有塑料复合瓦覆盖,南北两侧紧贴池口,东西两侧有空隙,现场检查人员在场区周边有闻到猪粪和养殖气味.
在养殖场西侧杨树林现场核查时,林地施肥未及时进行覆盖,也产生一定的气味对周边群众有影响.
经走访养殖场附近三组和五组的部分农户,日常有气味影响,但"不敢开窗、臭气熏天"不属实.
4月25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委托河南森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三)举报人反映"地下水严重污染"的问题不属实.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森邦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4月24日在养猪场附近三个采样点抽取了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限值.
(四)养殖场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4月25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安分局对该养殖场进行认定,该养殖场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占地面积为1496平方米.

部分属实一是建安区苏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该养殖场储粪场内粪便、沼液池内污水于4月24日清运至许昌晶实农业专业合作社肥田使用.
二是苏桥镇政府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已于4月26日开始将养殖场内生猪进行了妥善转养,将于4月30日前清理到位.
三是待场内生猪转养完毕后,苏桥镇政府对养殖场猪舍进行拆除,占用农田复耕.

阶段性办结无71D2HA202104220037许昌市魏都区腾飞大道和万通街交叉口,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魏都区宏伟热力公司院内许昌市红新豆制品加工坊,四家厂环保手续不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气味难闻.

许昌市水,大气(一)反映"许昌市魏都区红新豆制品加工坊环保手续不全"的问题不属实.
2020年7月该单位依托许昌鑫增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吨腐竹项目进行技改,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许昌鑫增食品有限公司农副食品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
2020年7月2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环保局审批,审批文号为许魏环建审〔2020〕30号,2020年11月企业进行自主验收.
企业自行办理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11002MA3X6YRQ2G001X).
(二)反映"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环保手续不全"的问题属实.
该问题与11批D2HA202104170029号问题一致,属重复举报.
2018年7月20日,许昌市魏都区环境监察大队在对许昌林美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巡查时发现以上三家企业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租赁许昌林美木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厂房,分别建成并投入运行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豆制品加工项目、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年产600吨豆制品加工项目和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吨豆制品加工项目.
针对三家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魏都区环保局已分别对三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进行停产整改(已处罚到位).
因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于2015年12月底批复实施,将该区域规划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2018年我区制定了"退二进三"实施计划,不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考虑到三家公司腐竹加工生产项目已建成,项目在魏都区发改委已完成备案,腐竹加工产业又为魏都区传统特色产业且项目位于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内,腐竹加工热源为宏伟集中供热电厂的实际情况.
结合《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转发《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转发函(2018)6号)精神和城市总体规划远期严格控制、近期兼顾现状、节约、环保、发展的原则,在许昌林美木业有限公司地块没有实施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前,原则同意在采取严格环保措施、保证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实现污染物等量替代、作出与城市规划冲突时无条件拆除承诺的基础上,对三家公司实施停产整改.
2018年11月9日,魏都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对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许魏攻坚办函(2018)01号、许魏攻坚办函(2018)02号、许魏攻坚办函(2018)03号).
整改完善后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企业现状环境评估整改提升报告》,经魏都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环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验收后,允许三家公司进行生产,并纳入环保监管.
经核查,2018年至今该三家企业纳入正常环境监管,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411000MA459BJF1M001Z;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411002MA455Q226Q001X;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411002MA459M7K60001X.
(三)反映"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魏都区宏伟热力公司院内许昌市红新豆制品加工坊,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的问题不属实.
1.
许昌鑫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管道收集进入厂区内地埋式污水处理小站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魏都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渗排、散排、漏排现象.
2021年4月23日,魏都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河南森邦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废水排放浓度未超出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2.
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三家企业经各自一体化污水处理小站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2021年4月19日魏都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河南森邦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三家企业各自废水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三家企业污水总排放口废水排放浓度未超出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四)反映"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魏都区宏伟热力公司院内许昌市红新豆制品加工坊气味难闻"问题部分属实.
现场检查时,上述四家企业厂区内存一定气味,为黄豆破壁后产生的味道(豆腥味).
针对该情况2021年4月23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河南森邦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家企业无组织排放(硫化氢)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三家公司无组织硫化氢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三级标准要求,未超出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部分属实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康名苑豆制品厂、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为许昌传统特色腐竹加工企业(此类豆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需要热源),地处魏都产业集聚区腾飞大道南段,距离许昌市北部城区主要供热企业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足400米.
自2003年至今,三家企业所在区域位于原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属于工业用地).
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将该区域规划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并列入我区"退二进三"规划,但因资金、企业安置等问题暂时无法解决,截至2021年4月,退出时间节点一直未明确,现状仍为工业企业使用.
为避免许昌宏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力资源浪费,提高土地利用率,考虑河南传祥豆制品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康名苑豆制品厂、许昌威起豆制品有限公司三家许昌传统特色腐竹加工企业正常生产不可或缺热源这一关键要素,且三家企业污染治理设施齐全,并纳入环保正常监管,办理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
本着"尊重事实、尊重现状"的原则,为支持许昌传统民生特色产业发展,计划于2021年6月20日前帮助企业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在此期间要求上述三家企业停产办理环评手续,逾期未完成环评手续办理将依法予以拆除.

阶段性办结无72D2HA202104220036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龚庄村,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公司,占用农民耕地,粉尘污染、噪音严重,污水直接渗入地下.
村民的生活污水,无法排出,不是渗入地下就是直接挥发.
信阳市大气,噪音,土壤,水1.
关于反映的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公司占用农民耕地问题.
经核查,不属实.
安钢集团信阳钢铁责任有限公司位于明港产业集聚区,厂界内土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西南侧与龚庄村毗邻,明港镇龚庄社区居委会证明该公司未占用社区居委会耕地.

2.
关于反映的粉尘、噪音污染问题.
经核查,部分属实.
该企业西南位置(与龚庄村一墙之隔)堆放大量石料,且有石料加工设备一台,现场调查时该设备未作业,无粉尘防治设施,存在扬尘风险属实.
该公司于4月26日委托河南和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厂界噪音进行现状检测,检测结果未超标.

3.
关于反映的污水直接渗入地下问题.
经核查,属实.
企业污水处理站西侧有两处坑塘,主要用于存放清洗原料石子的含泥废水和日常自然雨水.
西侧塘内有含泥废水,东侧塘内基本干枯,两处坑塘均无防渗措施.

4.
关于反映的村民生活污水无法排出问题.
经核查,属实.
该区域为明港镇龚庄社区徐王组,现有19户居民居住,由于该村民组地势低洼,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部分地段排水沟堵塞,导致生活污水无法排出.

部分属实1.
关于粉尘污染问题.
责成安钢集团信阳钢铁责任有限公司对石料堆放场地进行全覆盖,周围增设雾炮,确保地面湿润不扬尘;对石料加工设备进行取缔,目前已拆除完毕.
2.
关于污水直接渗入地下问题.
责令安钢集团信阳钢铁责任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该坑塘内排放含泥废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两处坑塘周边地下水进行检测,预计5月1日出具检测报告,届时将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当前,信钢公司正用水泵将两处坑塘水抽至该公司污水处理池循环使用,抽水工作于4月28日完成,随后进行清淤注水,两处坑塘作为自然景观塘,四周进行绿化,同时拆除水塘原有排污管道.

3.
关于村民生活污水无法排出问题.
目前明港镇政府正对徐王组进行生活污水管网改造,原主管道改用50公分水泥预制排污管,每户留有30公分对接口,生活污水直接并入城镇污水管网.
改造工程于4月26日开工,计划5月中旬完成,届时彻底解决徐王组生活污水无法排出问题.

阶段性办结无73D2HA202104220035濮阳市开发区胜利路西段,濮阳市惠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固废私自买卖.
濮阳市水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胜利路西段,是一家从事顺酐酸酐衍生物等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股份制企业.
主要原料为1,3-丁二烯、碳五和顺丁烯二酸酐.
产品主要为四氢苯酐、六氢苯酐、甲基四氢苯酐、甲级六氢苯酐、纳迪克酸酐、丁二酸酐等.
该企业现有生产项目年产1.
5万吨LED高性能封装材料及500吨OLED光电材料项目、年产1.
5万吨顺酐酸酐衍生物扩产项目、年产1000吨电子化学品项目.
该企业已取得环评批复,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工艺污水产生,污水主要为生产设备、实验室清洗污水,生活污水和厂区前期雨水.
该企业日排放污水量约100吨,建有一座日处理能力120吨的污水处理站,主要处理工艺为"隔油+氧化还原+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厌氧+反硝化+曝气+沉淀".

按照濮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规定,该企业设置有规范污水排放口,并连接至城市污水管网,已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理达标后的污水经总排口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然后进入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该企业工业废水排入下水道属实,但不存在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的情况.
该企业总排口安装有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已与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联网.
经现场调阅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及委托有资质检测公司河南中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废水排放能够稳定达标.
近三年来,该企业未因废水排放问题被环保部门处罚.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有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有蒸馏残液(危废代码HW11)、废镍催化剂(危废代码HW46)、污泥(危废代码HW08)、废机油(危废代码HW08)、废活性炭(危废代码HW49)、废包装物(危废代码HW49)等.
该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即生活垃圾委托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卫局进行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2020年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别交由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和尉氏县再创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只委托处置废镍催化剂)进行处置.
2021年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交由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处置.
经现场调阅该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记录、转移联单及转移费用发票,2020年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共计6042.
42吨,处置费用共计1508.
9万元,该企业固体废物能够做到合法合规处置.

部分属实下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将继续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
已办结无74D2HA202104220033信阳市商城县汪岗镇汪岗村,何瑞借着矿山开发的名义,随意开采,进行买卖.
(乡政府对村民说有手续,但至今拿不出来).
信阳市生态1.
关于反映的商城县汪岗镇汪岗村何瑞借着矿山开发名义随意开采问题.
经核查,反映的矿山实为汪岗镇虎塘村废弃历史遗留矿山,早期开发企业为商城县汪岗石料厂和信阳市翔天实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于2007年政策性关闭.
根据《商城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7月,商城县汪岗镇通过招商,由商城县富路矿业有限公司对该废弃矿山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商城县富路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何守富,何瑞既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股东).
该项目经商城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书》要求和标准进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2021年3月开始实施矿山修复工程,对危岩体进行挖出和边坡整形.
反映的矿山恢复治理属实,随意开采不属实.

2.
关于反映的非法买卖问题.
2020年11月,商城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办理了麻砂、矿石资源审批手续,矿山恢复治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麻砂、矿石资源,交由商城县文交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城县国有独资公司)处置和监管.
2021年4月,该项目多余砂石购买处置权经公开拍卖,由中标公司商城县富路矿业有限公司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拍卖销售资金主要用于矿山恢复治理,同时保障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商城县富路矿业有限公司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砂石属实,非法买卖不属实.

3.
关于反映的手续至今拿不出来问题,经核查,该项目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设计书》并通过了专家审查,取得了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根据《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豫矿联席办〔2018〕1号)规定,治理动用矿石50万吨以下的,无需办理采矿登记.

部分属实1.
依法依规有序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工作.
严格按照矿山治理恢复方案推进治理工作,严格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砂石资源处置;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进一步做好宣传,对项目建设及后续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提高群众知晓率,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已办结无75D2HA202104220034洛阳市吉利区马洞村和济源市留庄村交界处,两家养猪场,污水直接排入河渠里.
两村的生活污水、垃圾流入村民地里、河渠里.
洛阳市水经现场调查,李九成和李春营养殖场均建设有污水沉淀池和晾粪棚,但因污水沉淀池没有及时清理,导致部分养殖废水溢出,经养殖场西边的农业灌溉渠进入泄洪渠.
经现场调查,马洞社区已于2020年10月底完成了污水管网铺设和改厕工作,实现了生活污水的全部收集.
收集后的生活污水经村东、村南、村西3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用于农田灌溉,不存在生活污水流入村民地里、河渠里;由于济源市留庄村居民集中区距离泄洪渠位置较远,生活污水根本无法排入河渠里.

经现场调查,泄洪渠及周边农田内确实存在少量生活垃圾,是由于居民在农作过程中丢弃的生活垃圾部分属实1、孟津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周边区域进行了排查,对李九成和李春营养殖场的排污口进行了封堵,同时对灌溉渠进行了整改清理;2、立即组织将两家养殖场污水沉淀池内的污水抽出还田,并对养殖场内外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扫;3、安排人员对泄洪渠及村民地里的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理.
上述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1、孟津区政府将继续跟进落实,做好辖区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台账,确保养殖场养殖废水定期清理,及时还田,坚决杜绝养殖废水外溢外排现象.
2、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工作,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生活垃圾乱倒乱放.
已办结无76D2HA202104220031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汴京公园东200米,永昌网络主题酒店违法建设,规划许可证690平方,现在建成2600平方.
开封市其他污染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一)基本情况举报中提到的永昌网络主题酒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开封市顺河区永昌网络会所,位于汴京路38号北厂厂房,建筑为钢结构2层,建筑面积约2699平方米.
(二)案件调查情况2012年,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将汴京路38号北厂厂房,租赁给开封市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为仓库使用,租期为20年.
2013年,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向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翻建用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696.
33平方米.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联合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验认定,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擅自扩建为钢结构2层,建筑面积约2699平方米(即永昌网络主题酒店现在位置),占压预留道路红线,违法建设者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并非永昌网络主题酒店.

(三)调查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扩建、加层,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建设,占压预留道路红线,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范畴.

属实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认真研究,做出如下整改决定:由顺河区城市管理局对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建设一案进行立案查处.
截止目前,已对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下达《立案通知书》、《调查问询通知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查处此案.

阶段性办结无77X2HA202104220035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33名在编职工未纳入垂改,举报人曾在2021年4月15日举报(受理编号:X2HA202104150013)此问题,但自此信访件交办以来,濮阳市政府推诿扯皮,不予正面解决,一直拖着不作为.

濮阳市其他污染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按照《濮阳市党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意见的通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区分局33名不在编人员不符合划转条件,具体情况如下:(一)不能上划的老员工有14人(1人属于单位自筹工资),多是在2005年前后参加工作,在进华龙区原环境保护局工作时,均未履行编制审核程序,但和在编财政全供人员享受同样工资、医疗、养老、退休等各种待遇.

(二)退伍士官生两批共19人,均属于政府政策性安置对象.
其中,服役满12年以上的14人;服役满8年的5人,其中4人属于优待安置证安置工作,1人属于直招士官服役期满安置工作.
按照《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华龙政〔2018〕6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华龙政〔2018〕30号)文件精神,退役士兵工作安置没有编制,但工资待遇享受单位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全供,财政拨款.

部分属实濮阳市华龙区政府组织华龙区委组织部、华龙区委编办、华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33人的划转问题.
(一)2021年4月16日,华龙区区委、华龙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将此问题分解交办华龙区委改革办、华龙区委编办、华龙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区分局等相关业务部门.
4月17日,华龙区委编办、华龙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区分局等单位对33名人员情况进行甄别梳理.

(二)4月19日,华龙区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向濮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请示解决33名不在编人员不能划转的问题.
(三)4月20日,华龙区召开编委扩大会议,进一步研究33名未划转人员的安置问题,并向濮阳市党政机构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呈报建议意见.
4月23日,濮阳市党政机构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批示意见,维持原环保垂直改革方案不变.
从33名无编人员长远利益考虑,濮阳市委编办批复设立濮阳市华龙区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相当于正科级事业单位,将33名无编制人员(包括1名自筹自支无编人员)全部安置到该中心工作,所有人员工资待遇、身份、职务(职称)晋升等待遇不变.
目前,濮阳市华龙区委正在研究该中心领导班子人选,正在审核机构编制、"三定"方案.

4月16日,接到关于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区分局垂改问题交办件以来,濮阳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华龙区委组织部、市华龙区委编办、市华龙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区分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针对33名无编人员不能划转问题,从维护干部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沟通协调,市委编办批复成立正科级事业单位濮阳市华龙区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安置33名无编制人员,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环保垂直改革顺利实施.
2021年4月23日,市华龙区又专门召开垂改问题座谈会,向33名职工耐心讲解了有关政策和安置意见.
不存在濮阳市政府推诿扯皮不予正面解决的问题.

阶段性办结无78X2HA202104220058举报人反映,南阳市人民政府在查办中央环保督查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推诿、扯皮现象,直接把案件推诿给邓州市,自己置身事外.
要求1.
南阳市政府根据省垂改文件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办理中央环保督察组下派的任务;2.
出台方案,明确时间,将举报人的工资经费纳入南阳市市级财政预算;3.
要求南阳市政府落实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的工资待遇.
南阳市其他污染(一)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在查办中央环保督察案件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推诿、扯皮现象,直接把案件推诿给邓州市,自己置身事外"问题.
南阳市高度重视此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因目前邓州分局经费仍由邓州市财政保障,督察组转办的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关于垂改经费保障问题的举报件,均按照属地原则,由邓州市政府及时办理,并予以解决,不存在不作为、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关于"南阳市政府根据省垂改文件精神,落实主体责任,办理中央环保督察组下派的任务"的要求.
经调查,该要求已落实.
前期转办的邓州分局关于垂改经费保障问题的举报件,南阳市政府已及时进行了调查办理.

(三)关于"出台方案,明确时间,将举报人的工资经费纳入南阳市市级财政预算"的要求.
经调查,该要求已落实.
《关于做好南阳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宛财建〔2020〕17号)已于2020年9月15日下发,并于2021年1月1日将邓州分局上划人员的工资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关于"要求南阳市政府落实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的工资待遇"的要求.
经调查,该要求已落实.
邓州分局职工前期反映第一季度未发放工资问题,邓州市政府已按照《关于做好南阳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宛财建〔2020〕17号)要求,由邓州市财政继续按原渠道保障人员工资待遇,目前人员工资已正常发放.

不属实下一步,南阳市将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稳妥推进生态环境机构垂改后续工作.
已办结无79X2HA202104220017偃师市缑氏镇,某化工厂为了逃避处罚和缑氏镇盆窑村支部书记李宏普等人勾结一起,将数千吨化工废渣倒入陶花店水库西王河村的两个坝基上,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举报人向缑氏镇党委书记白立刚反映,反被谩骂恫吓.

洛阳市土壤经查,偃师区缑氏镇共有各类工业企业54家,主要涉及耐火材料、机械加工、建材、屠宰、面粉制造等行业,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化工厂.
西王河坝修建于1978年,起始宽度约6米,为西王河自然村北主要出行道路.
1992年村内组织对路面进行硬化,硬化宽度约3米.
由于年久失修,路面损坏严重.
为方便群众出行,2018年底至2019年初,由时任村支书李宏普(2019年10月已去世)组织人员对该道路进行了加固维修.

2020年3月,有群众反映该坝修整中有人将废弃铝灰混同建筑废料一同填到大坝上,偃师市联合洛阳市环保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针对举报人反映点位进行开挖,发现该处用于垫坝的部分地段渣土内疑似混合有铝灰成份,偃师市现场委托河南摩尔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处5个点位渣土以及西王河河坝两侧水质进行监督性检测.
经检测,取样渣土属一般固体废物,西王河河水未受到污染.
2020年4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偃师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解决缑氏镇盆窑村西王河村河坝倾倒铝灰问题的函》.
2020年5月初,缑氏镇政府组织机械设备、车辆对举报涉及坝段进行清理,对长约40米、宽约3米、深约2米(约245m3)的坝体进行开挖,将用于垫坝的建筑垃圾和工业固废掺合物全面清运出河道,并用黄土进行复填,清运出的掺合物送至偃师市景阳建筑材料厂进行综合利用.
2020年7月,缑氏镇已对坝顶两侧进行绿化.
2020年7月,缑氏镇党委针对盆窑村委会发现和处理以上事件严重滞后问题,给予支部书记刘松强党内警告处分.

2021年4月23日下午,接投诉举报交办件后,偃师区工作人员再次到西王河大坝查看,发现坝体存在部分建筑垃圾(约300m3),但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化工废渣".
当日,偃师区已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再次对西王河坝两侧进行开挖,对坝体渣土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预计2021年4月29日出具.

由于被举报的当事人李宏普已于2019年10月去世,经调查询问村内干部,未发现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问题.
综上所述,举报反映的倾倒化工废渣问题,与2020年3月群众举报问题应该为同一问题.
针对该问题,偃师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了核查,目前暂未发现有证据证明白利刚当众责骂反映人,但白利刚在回复群众反映问题过程中未能及时化解群众困惑,致使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造成了不良影响,拟依据相关程序,呈报偃师区委主要领导签批后,对白利刚进行警示性谈话.

部分属实针对坝体存在的建筑垃圾,目前正在组织清运,预计2021年4月30日前清运回填完毕.
待检测公司2021年4月23日取样的渣土检测结果出具后,如有化工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偃师区政府将立即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清运完毕.

偃师区将加大对周边群众宣传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检查,避免再次出现随意倾倒垃圾的现象.
已办结无80D2HA202104220026新乡市辉县市234国道,投诉人认为234国道白天所有货车限行不合理,希望可以改为分段限行.
新乡市其他污染(一)基本情况群众反映的234国道是辉县市境内北部山区通往南部平原地区的唯一通道,域内全长约51.
7公里,是山西晋城、河南林州通往辉县城区以及郑州、新乡等通往南太行景区的重要通道,车流量大、客货车混流,且山区路段长、路面较窄,极易造成车辆拥堵、交通事故等安全隐患.
特别是3月底以来,南太行景区迎来旅游旺季,外地来辉旅游车辆逐渐增多.
为缓解交通压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2021年4月8日,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发布了《限行通告》,对234国道西平罗乡鹿庄段至高庄乡高庄村段(G234国道与高常线交叉口,约26.
7公里)限时限行,限制车型为轻型以上(含)载货汽车、工程车、专用作业车,限行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10月31日(每日6时至21时).
限行区域内居民生活必需品、企业单位生产物资运输车辆可就近(交警大队业务大厅、交警南村中队、市区中队、六台山超限检查站)办理通行证予以通行.

234国道限行后,辉县市X306县道(黄马线)是车辆绕行道路之一,由于该路段部分损坏严重,辉县市交通运输局对高黄线与黄马线交叉口、黄马线赵固社区段路面进行改建施工,施工禁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工程改建结束后,234国道车辆通行状况将会有极大改善.

(二)调查核查情况调查组对234国道公路沿线村庄的15户群众进行了走访,均表示自限行以来,有效解决了交通拥堵问题,减少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得到改善.
鉴于上述情况,为缓解234国道交通压力,预防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有必要继续实施分段限行措施.
基本属实辉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限行通告》继续管控,并做好对广大司机的解释引导服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快X306县道改建工程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争取提前竣工通车,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提供良好通行环境.

已办结无81X2HA202104220048鹤壁市浚县环保局27名正式职工因为当年浚县环保局办公场所狭小,经费不足,单位开会决定允许年龄满40岁的职工可以留职创业,但到2020年环保垂改时举报人被分流,未被纳入垂改范围.
举报人诉求:1、回到单位正常工作;2、纳入垂改;3、足额补缴五险一金.

鹤壁市其他污染(一)浚县环境保护局基本情况经查,浚县环境保护局在这次改革前原有编制88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80名.
实有143人,其中在岗96人,离岗31人,请长(病)假11人,分配后未报到上班5人.
除班子成员4人工资为县财政发放外,其他人员经费来源均为自筹.
浚县环境保护局收费项目仅罚没收入一项,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再由县财政按罚没收入的80%拨付工资经费.
由于资金来源不足,发放的工资标准为2014年12月份的档案工资标准.
在垂直改革前,单位除16名工人外都没有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对所有干部职工医疗保险金全部进行了缴纳.
改革开始后,经浚县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争取支持,编办统筹协调,鹤壁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会议纪要(鹤环改小组〔2020〕1号),将浚县环境保护局符合划转的96名在编在岗在册人员全部予以划转.
未划转人员47人(退休2人、因病去世1人),其中,包括27名信访人.

(二)未纳入垂改原因2004年,由环保局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研究,推行"年龄达到40周岁就可以离岗再创业、发放80%工资(2013年开始执行绩效工资,离岗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的内部分流机制.
至2016年省出台改革文件期间,共有31人离岗休息,11人长期请假(发放450元生活补贴).
这31名离岗人员离岗时部分未履行规范的离岗手续,改革前也从未向单位书面申请重返工作岗位,长期不在岗位工作,只是在省环保垂直改革文件出台后,才有部分同志提出返岗要求.

按照《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办〔2019〕12号)要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等工作,由市委编办牵头,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干部管理和党的机构(含纪检监察)设置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编办配合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员划转、招录、招聘、工资、社保及人事档案移交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和经费、资产、债权债务划转等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审计、保密、档案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改革期间审计、保密、档案移交指导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体配合、协调等服务,为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供支持.

按照职责分工,浚县纪委、县编办、县人社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45号)等有关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结合《鹤壁市党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关于规划环保食药监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后人员编制资产划转问题的意见》(鹤机改协发〔2019〕1号)确定鹤壁市生态环境机构人员划转以确定的冻结时间(2016年3月31日)为截止点,划转人员必须符合"2016年4月上报至原省环保厅的在编在岗在册、从事环保工作且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划转到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的要求.
浚县纪委、县编办、县人社局对环保局工作人员的档案资料进行了审核、认定,47名同志均在2015年前离岗,截止2018年12月31日均不在岗,不符合上划要求.
所以,浚县县委、县政府决定浚县环保局离岗31人、请长(病)假11人、未上班5人,共计47人(其中包括信访人),不参与此次人员垂直划转改革.
2020年8月17日,在县纪委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鹤壁市组织人事部门对96名在岗人员档案进行了审核、认定,并于2021年1月6日在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浚县分局一楼大厅将上划人员花名册进行了公示.

(三)未垂改人员本次信访前安置情况2020年9月30日,浚县已完成改革挂牌,在岗96名人员档案已经鹤壁市委组织部、鹤壁市人社局审核,进行划转.
同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针对按政策不能划转的上述45名人员(含1名当时未去世人员),出台改革分流意见,统一实施转岗分流.
分流备选单位共有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三个单位45个岗位可供选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偿安置,愿意接受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按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由于历史原因,未在岗人员各人情况不一,待遇不一,诉求意见不一,一时很难统一思想和意见.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主管副县长数次通过约访、约谈听取意见等方式收集问题,征询办法,召开情况通报会,扎实推进县委、县政府决策意见落实.

2021年1月30日上午,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由主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分流人员意见交流推进会,会前对所有应分流人员进行了通知,此次会议有17人参加,并填报分流表(其中13人选择自然资源局,一名因病去世;1人选择住建局;3人买断工龄),剩余28人(其中包括27名信访人,1名截止目前无法联系)拒绝参加,没有明确意见.
在此后,主管县长又开展了未参加选岗人员代表约访,集体见面等方式推进分流工作,但部分信访人至今未按照政策参与分流.

属实2021年4月19日下午,县委副书记黄舒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远征,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王涛,主管环保副县长郭学光,县人社局、县编办、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再次论证完善改革分流方案.
针对浚县环保局未上划人员信访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2021年5月10日,所有未选岗人员(含27名信访人),仍可以从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三个单位32个岗位中选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偿安置,由个人提出申请,按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为体现政府关怀,2021年12月底以前,县政府组织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差供、自筹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公开选拔事业单位全供人员时,此次放弃安置人员,还可以按照选拔条件(适当针对性放宽)参与公开选拔.

(二)27名同志要求缴纳五险一金,信访人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分流前由县政府缴纳单位应缴部分,分流到新单位后由新接收单位依规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金.
阶段性办结无82D2HA202104220024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投诉人对于编号D2HA202104130026公示结果不满意.
投诉人称,结果的第三项,济源市环保局对豫光玉川冶炼厂排放口污水采样显示废水超标.
执法人员之前提供的采样监测氨氮数据为40.
9毫克每升,但是回复为废水自动监控氨氮数据位0.
44毫克每升.
因给出两个结果差异较大,怀疑数据造假,没有正面回应问题,怀疑企业存在偷排行为,其要求环保局对2020年3月16日提供的两组差异较大的数据,给出合理解释.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水2021年4月22日-27日,济源市组织对玉川二号线两侧企业污水产生排放和污水管网收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盘溪河玉川一号、二号线断面,二号线污水管网窨井,企业污水排放口等7处取样监测,对举报人反映2020年3月16日监测数据差异问题进行调查分析.

1、玉川二号线两侧企业排查情况.
盘溪河南岸玉川2号线两侧有永新工程陶瓷有限公司、中兴物流有限公司、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泓林净水材料有限公司4家企业.
永新工程陶瓷有限公司污水排入盘溪河口已封堵,污水在厂区内贮存,用于绿化.
中兴物流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均雨污不分流,生产和生活污水可进入玉川二号线设置的污水管网.
永新工程陶瓷有限公司厂区两处窨井内采集水样,化学需氧量:110毫克/升、1100毫克/升,氨氮:24.
20毫克/升、3.
32毫克/升.
泓林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雨水收集池采集水样排放口,79毫克/升,36.
2毫克/升.
豫光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4毫克/升,0.
762毫克/升.
对玉川2号线污水管网距盘溪河最近(约140米)的窨井内污水采集水样,PH:7.
32、化学需氧量:36mg/L、氨氮:4.
16mg/L、总磷:0.
06mg/L,均能满足玉川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限值要求.

2、玉川一号、二号线间及上下游盘溪河排查情况.
一号线盘溪河桥西南角雨水排放口有水渗流,为降雨所致外,未发现玉川一号、二号线间盘溪河有排污口排放污水.
对盘溪河二号线和一号线两个河流断面采集水样,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标准限值.

3、监测数据差异的调查分析情况.
经调查,玉川二号线污水管网起于玉川大道、至于盘溪河南岸,覆盖范围内有中兴物流有限公司、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泓林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永新工程陶瓷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除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污水全部接入外,中兴物流有限公司有进入管网的接口,其他三家企业存在周边群众拉粪施肥、用于绿化、就近流入道路边沟和物料抑尘等未截污纳管问题.
另玉川片区进行污水管网改造和盘溪河二号线入河口封堵之前,管网窨井盖多处缺失破损,管理不规范,曾发生过向窨井倾倒粪污等事件.
二号线污水管网排入盘溪河水质监测数据和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自动监控数据的明显差异不能排除污水管网内有其他排污所致.

部分属实二号线污水管网排入盘溪河水质监测数据和豫光股份玉川冶炼厂自动监控数据的明显差异不能排除污水管网内有其他排污所致.
2021年4月22日-27日排查,一号线盘溪河桥西南角雨水排放口有水渗流,为降雨所致外,未发现玉川一号、二号线间盘溪河有排污口排放污水.
玉川2号线两侧永新工程陶瓷有限公司、泓林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中兴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应纳入污水管网未纳入问题.
已责成玉川片区管理办公室和涉及企业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时限完成整改.

五、整改措施4月28日玉川片区管理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对四家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截污入网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责任进行明确,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截污纳管,期间严格现有处理设施和措施的运行管理,严禁向盘溪河直排污染物.

六、下步工作下一步,将督促相关部门和玉川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全面推进盘溪河流域截污纳管、管网建设和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盘溪河水质.
督促辖区镇政府关注群众切身利益和环境权益,做好群众的维稳工作,促进厂群关系和谐.

已办结无83X2HA202104220041举报新密市袁庄乡郭庄村北部地区,以及小里沟青石矿山两个地点,有村民郭文祥、郭俊超、陈兆彪等人开挖山体,采挖青石.
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永久耕地,扬尘大.
村支书李书欣及乡长郑建设均知晓此事但都不管不问.

郑州市生态,大气问题一:关于群众反映"新密市袁庄乡郭庄村北部地区,村民郭文祥、郭俊超开挖山体,采挖青石.
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永久耕地,扬尘大.
"2021年4月23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2018年8月,因汛期期间郭文祥、郭俊超两家房后的崖石发生大面积崩塌,致使两户房子损毁严重.
为排除隐患,依据《新密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袁庄乡青河村姚山村郭庄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新密地灾防发〔2018〕11号)要求,进行排险.
在排险过程中,严格落实湿法作业,周边建有围挡及喷淋等降尘设施.
清出的青石,由郭庄村村委定点存放,后期用于修建河道使用.
经调查,不存在破坏永久耕地现象.
经调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问题二:关于群众反映"小里沟青石矿,陈兆彪开挖山体,采挖青石.
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永久耕地,扬尘大.
"2021年4月23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2020年5月,该公司已按照新密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覆土复绿.
覆土复绿过程中采取湿法作业,避免扬尘污染.
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青石交由郭庄村用于修建水渠,整理河道.
经调查,不存在破坏永久耕地现象.
经调查,该举报部分属实.

问题三:关于群众反映"村支书李书欣及乡长郑建设均知晓此事但都不管不问"问题.
经调查,袁庄乡人民政府多次召开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会议,会议上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属地村加强监管,郭庄村两地点在村监管下进行覆土复绿和排险,郭庄村村委多次召开会议,并落实会议精神,加强巡查力度.
袁庄乡政府巡查期间没有发现这两个地点有违法行为.
该举报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新密市政府加大巡查力度,依据网格化做好监管工作.
已办结无84X2HA202104220046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百泉镇西井峪村西山往下吕村走的一条路上有三家黑石头碎石厂(路氏碎石厂、秦栓虎碎石厂、铸钢厂碎石厂),无手续偷偷生产,扬尘大,噪音大.
新乡市大气,噪音2021年4月23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一)群众反映的路氏碎石厂为路来运碎石厂,负责人为路来运,位于辉县市百泉镇西井峪村西北.
2020年9月20日,百泉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碎石厂为"散乱污"企业,当场报百泉镇政府对其采取取缔措施,2020年9月22日已由百泉镇政府取缔到位.
现场检查时已无生产设备,无原料,无产品.
目前该厂前院为路来运个人堆场,存有建筑垃圾和白石灰未覆盖.

(二)群众反映的秦栓虎碎石厂为秦琼碎石厂,负责人为秦琼,位于百泉镇西井峪村西北.
2019年12月百泉镇大气办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碎石厂为"散乱污"企业,当场报百泉镇政府对其采取取缔措施,2019年12月已由百泉镇政府取缔到位.
现场检查时该厂无生产设备,无原料,无产品,现为空置地.

(三)群众反映的铸钢厂碎石厂为刘广星碎石厂,负责人为刘广星,位于辉县市太行热处理耐磨厂南100米,2020年9月百泉镇大气办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碎石厂为"散乱污"企业,当场报百泉镇政府对其采取取缔措施,2020年9月22日已由百泉镇政府取缔到位.
现场检查时该厂无生产设备,无原料,无产品.

(四)联合调查组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群众反映上述三家碎石厂取缔后未生产.
部分属实针对路来运个人堆场建筑垃圾和白石灰堆未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对其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121〕181号),并要求其覆盖,现已覆盖到位.

已办结百泉镇政府给予西井峪村支部书记王有顺、村干部秦和新诫勉谈话处分.
85D2HA202104220027周口市商水县姚集镇匡王行政村西边500米左右,有一个蓄水池附近的可耕地(6亩左右),村支书(王红伟)在未经地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地里挖坑填埋垃圾,与其进行沟通被威胁.
周口市土壤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一)该蓄水池位于匡王村西500米左右,其东南西三面为匡王行政村村民柴国军耕地,北面是入村道路,该蓄水池南面边长22.
8米,北面边长25米,东面边长11.
2米,西面边长10米,占地计0.
4亩,产权属于村集体.
柴国军家1998年共5口人,每人应分地1.
09亩,总计应分地5.
45亩,其实际分地为入村道路南(不含蓄水池)3.
94亩,因考虑到蓄水池影响耕种,经当时分地人员商议,在该地块路北划给柴国军2亩耕地,实际共分地5.
94亩.

(二)经调查了解,王红伟未在柴国军耕地里挖坑.
该蓄水池多年前就存在,曾作为匡王村垃圾堆放点,群众向蓄水池倒过垃圾,但村里清运垃圾有时不彻底,造成部分垃圾堆存在蓄水池内填埋.
(三)经当地派出所调查走访群众,2020年11月清理蓄水池垃圾过程中,许点(王红伟之母)与姚存(柴国军之妻)发生过纠纷,但王红伟并未参与其中,也未发现王红伟威胁柴国军的行为.
属实针对以上调查情况,姚集镇立即组织人员对蓄水池内垃圾进行清运,目前已清理干净,全部运往姚集镇垃圾中转站,由县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置,在匡王村原坑塘南侧30米外设置一个大型的垃圾箱,用于收集垃圾,杜绝填埋垃圾问题再次发生.

已办结经研究,姚集镇党委对匡王村支部书记王红伟实施诫勉谈话.
86D2HA202104220028安阳市殷都区安丰乡李家坡村西南角300米左右的耕地内,有人(张河)在此采石采沙,导致扬尘大.
安阳市大气经殷都区矿产资源中心、自然资源局、安丰乡人民政府联合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经殷都区矿产资源中心、自然资源局、安丰乡人民政府联合调查,该举报地位于安丰乡李家坡村西南角,殷都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提供测量数据该地块面积3595.
06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面积2550.
53平方米;自然保留地1044.
53平方米),现状为荒地,无种植物.

被举报人许张合为殷都区安丰乡下天助村村民,2020年4月份许张合与李家坡村委会签订《荒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用途为复耕种植;2020年4月底5月初许张合在该地块起高垫低,种植皂角树,平整土地过程中被殷都区自然资源局监察三中队发现,并现场制止及政策讲解后,现场人员主动撤离停工至今.

截至目前,该宗地闲置,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无采砂石行为,无扬尘.
部分属实现场无实质性破坏.
已办结无87X2HA202104220036河南省济源市邵原镇河西村村委委员秦中江存在以权谋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1.
强占集体滩地,私建养鸡场,臭气熏天,占地十余亩,离东阳河道不足50米,离村不足120米;2.
私挖山坡,破坏生态.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大气,水,生态济源市责成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关于群众举报"秦中江强占集体滩地,私建养鸡场,臭气熏天,占地十余亩,离东阳河道不足50米,离村不足120米.
"经调查,秦中江鸡场占用土地为东阳河河滩地,河西村集体所有,该处土地原为村集体鼓励村民开荒利用,不存在秦中江个人强占滩地,私建鸡场;秦中江养鸡场干粪棚堆积杂物,未正常使用,鸡粪裸露堆放在场区外,场区内鸡舍外粪污道无防雨措施,鸡粪裸露,污水池一侧墙壁损坏,存在污染环境问题;秦中江养鸡场距东阳河右岸河堤最短处44米,最长处52米,距河西村村庄边300余米,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20〕6号)文件精神,该养殖场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关于群众举报秦中江私挖山坡,破坏生态.
经调查,邵原镇河西村存在一处挖山取土的情况,系王屋镇大路村丁卫国未经批准擅自在河西村村南瓦窑沟南坡林地内采土,致使林地被毁.
2019年1月21日,济源市林业局对丁卫国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地内毁林采土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2月18日济源市林业局作出《济源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林罚字决〔2019〕016号),对丁卫国处以罚款18200元,丁卫国于2020年5月1日缴纳了罚款,处罚决定已执行;目前已恢复植被.
未发现秦中江在河西村私挖山坡情况.

部分属实一是要求立即将场区外裸露堆放鸡粪进行清理、启用干粪棚(已整改到位),20日内完成污水池修复和场区内污道加装防雨棚(已开始整改),确保干粪进棚、污水进池;二是要求河西村村民委员会2021年6月底前,对秦中江等种植户、养殖户占用东阳河河滩地问题予以解决.

五、下步整改措施责成市农业农村局加大对全市畜禽养殖场(户)配套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指导,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责成生态环境局对畜禽养殖场违规排污行为的查处;责成林业局发挥基层护林员网格化管护力度,严厉打击毁林行为;责成邵原镇政府,督促秦中江养鸡场完善环保设施,建立畜禽粪污消纳台账,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已办结无88X2HA202104220050举报人在4月15日的举报信(举报编号:X2HA202100336)中陈述:安阳市殷都区安丰乡韩家寨村村支部书记韩新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1,在村委会旁占地5亩,建立一座养牛场,恶臭扑鼻污染环境.
2019年曾向环保部门举报此事,但至今未解决;2,韩新明自2017年9月担任村支部书记,4年来未公示村务收入及支出账目;3,采用恶劣手段干扰村两委换届.
2021年4月14日至4月16日,环保部门两次去现场勘查,情况属实,但是韩新明利用关系将事情摆平,把牛先转移到一个破旧的砖瓦窑内,村内的牛场不拆除,等到督察组走后,再把牛拉回去.
举报人诉求:彻底拆除牛场,处理韩新明.
安阳市其他污染,水经殷都区畜牧中心、安丰乡人民政府联合调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牛场气味污染环境未解决问题不属实.
韩新明牛场原位于韩寨村村南路边,场区占地面积约2.
5亩,养牛56头,为养牛专业户.
2018年,该牛场曾被反映气味难闻,当时按照防雨、防渗、防溢的"三防"要求,建设了粪污存储设施,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
今年4月15日又接到同样反映,经与场主协商,已于4月16日全部将牛迁离,场区粪污已经进行了清理,不存在至今未解决问题.

(二)未公示村务收入及支出账目问题属实.
韩家寨村村务及收支没有严格按照每月一次进行公开.
2020年4月份以后,因法院冻结账号不能下账,导致未公开.
村两委换届前,对村财务进行了审计,没有发现经济问题.
(三)采用恶劣手段干扰村两委换届问题不属实.
经安丰乡纪委调查,韩家寨村"两委"换届工作严格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秩序正常,不存在干扰换届问题.
韩新明将牛迁至村东头一废弃砖场后,安丰乡政府正在协助办理相关租赁手续,牛场原址复耕种植红薯,转变养殖用途等事宜.
目前,养殖肉牛效益较好,韩新明也有意扩大规模,没有回迁可能;举报人诉求彻底拆除牛场,无政策依据.

部分属实殷都区安丰乡纪委责令韩家寨村两委严格遵守"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按时公开,由村监委会加强督导.
已办结无89D2HA202104220008平顶山市郏县茨芭镇山头赵村北边1500米左右的耕地(80余亩),投诉人对于编号X2HA202104130026公示结果不满意,1、此80余亩地为农耕地,不是草地.
2、认为采矿许可证造假,实际为利用村民假身份证办理.

平顶山市其他污染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一)反映80余亩地为农耕地,不是草地问题,不属实依据《茨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河南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鲁医河石料厂矿区所占土地地类为其他草地(未利用地),不占用耕地.
(二)反映采矿许可证造假,实际为利用村民假身份证办理问题,不属实2016年5月14日,河南省鑫易达矿业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郏县茨芭镇鲁医河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采矿权.
2016年10月10日,原郏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之规定,向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4252016107130143049).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之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群众参与,故不需要提供群众身份证明.

不属实已办结无90X2HA202104220068举报人反映自家祖坟位于楼华山桃花岭山间,近日,禹州市浅井镇陈垌村宜鑫矿在祖坟附近区域强行打炮开采石子.
许昌市生态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其中,反映的"禹州市浅井镇陈垌村宜鑫矿在祖坟附近区域强行打炮开采石子"情况不属实;反映的"在祖坟附近区域打炮开采石子"情况属实.
2021年4月23日,禹州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浅井镇政府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核查,根据禹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同意禹州市宜鑫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石灰岩矿山企业复工的通知》(禹安办非煤〔2021〕6号),禹州市家福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恢复生产.
该公司爆破开采行为是经禹州市安委会批准进行的,全程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且由具备资质的禹州市益安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矿区范围内负责作业实施,因此群众反映的"禹州市浅井镇陈垌村宜鑫矿强行打炮开采石子"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许昌市将督促禹州市加强对禹州市家福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开采行为.
同时,做好国家政策宣传,有效化解企业与信访人矿群纠纷矛盾.
已办结无91X2HA202104220029无名搅拌站厂区内沙子、石子无覆盖;生产机器没有封闭,不定时排放大量灰尘,过往车辆经过扬尘大.
商丘市大气经调查,举报件反映情况属实.
该无名搅拌站实为睢县连兴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睢县河集乡政府北200米路东,负责人车连仓,身份证号是41232516607292732.
经营范围为沙石、水泥、地砖销售,预拌混凝土加工.
该公司2020年10月份开始生产,2020年12月22日经排查发现该公司不在规划区,无环评手续,立即于当日将生产设备拆除到位.
2021年4月初该公司又私自安装搅拌罐进行生产,截止4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沙子、石子已覆盖,场地部分未硬化,搅拌楼未密闭,有生产迹象.
属"散乱污"企业.

属实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和睢县河集乡人民政府立即采取行动,对群众举报情况按照"两断三清"标准进行整治.
截至4月25日,该搅拌站已断水断电,机器设备已拆除完毕.
5月5日前将原材料清除完毕.

责任单位:河集乡人民政府责任人:王伟(河集乡政府乡长)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下一步,睢县将"举一反三",加大对商砼企业的检查监管力度,要求全县商砼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要求,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阶段性办结河集乡纪委对包村干部韦绪德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河集乡雍楼村支部书记徐本森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2X2HA202104220020正阳县共有22家黑加油站,由于缺乏监管,他们一直非法经营劣质油品,对大气污染造成较大影响,反映以下9家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和超范围经营汽油的加油点:1.
正阳县正阳镇庞桥石化加油站,地址:正阳县真阳镇庞桥S333省道路北;2.
正阳县真阳镇张桥石化加油站,地址:正阳县真阳镇张桥村S333省道路北;3.
正阳县袁寨镇中国央化加油站,地址:正阳县袁寨镇街西路西;4.
正阳县东明石化加油站,地址:正阳县袁寨镇街北3公里路西;5.
正阳县铜钟镇中国油品加油站,地址:正阳县铜钟镇王寨村S218省道路东;6.
正阳县王勿桥豫马加油点,地址:正阳王勿桥马庄村S213路西;7.
正阳县真阳镇梁勇加油点,地址: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梁庙交叉口路北;8.
正阳县皮店供销社加油点,地址:正阳县皮店乡皮店街北;9.
汝南埠镇华玉石化加油点,地址:汝南埠街南S333省道路北.
驻马店市其他污染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经正阳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组对正阳县县加油站点全面核查,正阳县目前有73家私营加油站,证照齐全的有59家(其中只能经营柴油加油点4家),证照不齐的有14家.
这14家证照不齐的加油站分别是:正阳县真阳镇庞桥石化加油站、正阳县张桥加油站、正阳县山头铺加油站、正阳县长青加油站、正阳县宏远加油站、正阳县板桥加油站、正阳县平安加油站、正阳县东进加油站、正阳县长风加油站、正阳县潘立加油站、正阳县寒冻诚信加油站、正阳县手拉手加油站、正阳县铜钟冯淼加油站、正阳县东明石化.

群众反映的"9家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和超范围经营汽油的加油点"问题中,正阳县真阳镇庞桥石化加油站、正阳县张桥加油站、正阳县平安加油站、正阳县潘立加油站、正阳县东明石化共5家为证照不齐的加油站,存在擅自经营行为;正阳县梁勇加油点、正阳县皮店供销合作社第一加油点共2家加油点存在有超范围经营汽油的行为.
正阳县汝南埠李玉华加油点2020年已被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存在擅自经营行为.
正阳县王勿桥豫马加油点不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问题.

(二)现场核实情况1、反映"正阳县共有22家黑加油站"的问题.
经正阳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组对正阳县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核查,正阳县目前有14家证照不齐的加油站,它们办理有危化证、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缺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正阳县成品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商,要求14家证照不齐的加油站停业整顿,由正阳县自然资源部门完善土地手续后,由正阳县商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

14家证照不齐加油站中,有7家加油站长期没有经营,分别是正阳县长青加油站、正阳县东进加油站、正阳县山头铺加油站、正阳县长风加油站、正阳县手拉手加油站、正阳县板桥加油站、正阳县宏远加油站.
有7家加油站存在偷偷经营行为,分别是正阳县真阳镇庞桥石化加油站、正阳县张桥加油站、正阳县平安加油站、正阳县潘立加油站、正阳县东明石化、正阳县铜钟冯淼加油站、正阳县寒冻诚信加油站.
这次接件后正阳县人民政府组织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整改,收缴加油机由政府集中封存.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反映"由于缺乏监管,他们一直非法经营劣质油品,对大气污染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
正阳县市场监管局每年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油品质量抽检,实现全覆盖,不存在缺乏监管现象.
群众反映该问题不属实.
3、反映"反映以下9家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和超范围经营汽油的加油点:1、正阳县正阳镇庞桥石化加油站,地址:正阳县真阳镇庞桥S333省道路北;2、正阳县真阳镇张桥石化加油站,地址:正阳县真阳镇张桥村S333省道路北;3、正阳县袁寨镇中国央化加油站,地址:正阳县袁寨镇街西路西;4、正阳县东明石化加油站,地址:正阳县袁寨街北3公里路西;5、正阳县铜钟镇中国油品加油站,地址:正阳县铜钟镇王寨村S218省道路东;6、正阳县王勿桥豫马加油点,地址:正阳王勿桥马庄村S213路西;7、正阳县真阳镇梁勇加油点,地址:正阳县真阳镇正明路梁庙交叉口路北;8、正阳县皮店供销社加油点,地址:正阳县皮店乡皮店街北;9、汝南埠镇华玉石化加油点,地址:汝南埠街南S333省道路北.
"的问题.

经正阳县人民政府调查,正阳县真阳镇庞桥石化加油站、正阳县张桥加油站、正阳县平安加油站、正阳县潘立加油站、正阳县东明石化共5家证照不齐的加油站,存在擅自经营行为.
正阳县梁勇加油点、正阳县皮店供销合作社第一加油点共2家加油点存在有超范围经营汽油的行为.
正阳县汝南埠李玉华加油点2020年已被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存在擅自经营行为.
正阳县王勿桥豫马加油点不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问题.
群众反映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一)正阳县市场监管局已向证照不齐且存在有擅自经营行为的正阳县真阳镇庞桥石化加油站等7家加油站和已被注销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存在擅自经营行为的正阳县汝南埠李玉华加油点分别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

(二)正阳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正阳县梁勇加油点、正阳县皮店供销合作社第一加油点2个加油点,收缴汽油枪,对加油机汽油口贴封条封闭,目前已停止经营汽油.
(三)责令正阳县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加大巡查频次,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案件查办力度,落实好工作职责,坚决杜绝黑加油站死灰复燃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已办结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给予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的商务稽查大队执法队员童小军政务警告处分,对行政执法不力的专业所所长王世林、商务稽查大队中队长王建华诫勉谈话处理;正阳县商务局对负有日常检查责任履职不到位的市场股工作人员余学政诫勉谈话处理.
93X2HA202104220078河南恒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高铁旁违法建厂,郑济高铁线从恒瑞围墙边穿过,路基和围墙8米远,高铁车站距离厂区几百米,厂内遍布易燃易爆原料和剧毒废弃物,存在安全隐患;该厂随意扩大生产、产量、设备、工艺发生巨变,实际产量超过环评几倍,没有重新报批环评;晚上偷排,恶臭难闻.

鹤壁市其他污染,大气,土壤(一)反映的"河南恒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高铁旁违法建厂,郑济高铁线从恒瑞围墙边穿过,路基和围墙8米远,高铁车站距离厂区几百米,厂内遍布易燃易爆原料和剧毒废弃物,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基本属实.

1.
经查,该公司于2008年7月办理了工商登记证,2008年7月办理了发改委备案,2009年3月办理了环评手续,2012年8月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浚国用〔2012〕字第0023号).
郑济高铁项目2016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复,2017年开工建设.
该公司各项手续齐全,建厂在先,郑济高铁项目建设在后,反映的"河南恒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高铁旁违法建厂"情况不属实.

2.
郑济高铁线从该公司围墙边穿过,调阅第三方河南通福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进行专业测绘数据,显示路基距该公司围墙8米,该公司北侧围墙与企业最近厂房距离260米,围墙与生产厂房之间为空地,平时以种植树木和农作物为主;该公司与高铁站房实测间距最小直线距离800米,反映情况属实.

3.
经查,该公司主要原辅材料为二硫化碳、苯胺、硫磺和甲苯,其中二硫化碳、苯胺和甲苯均为常压地埋储罐,储存在固定地点(原辅材料南储罐区和原辅材料北储罐区,储罐区周边设有围堰,同时储罐区装有监控系统,监控画面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同步上传,实时监控);硫磺储存于硫磺仓库内,硫磺仓库内外设有监控,出入库记录均在公安部门备案登记.
其中,二硫化碳、苯胺和甲苯为易燃液体,甲苯、苯胺属有毒类物料(低毒),二硫化碳、甲苯、苯胺储存罐区构成2个重大危险源.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硫化氢气体属剧毒物质,该公司将硫化氢气体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四级碱吸收系统处理,生成副产品硫氢化钠,硫氢化钠无毒性,不产生剧毒废弃物.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铁路及车站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2013年新修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目前,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4.
1.
9规定的甲类工艺企业距离高铁安全间距为100米的标准执行.
该公司生产车间与高铁站房实测间距最小直线距离800米,生产车间与铁路最小距离为260米,符合国家标准.
反映该公司产生剧毒废弃物不属实,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属实.

(二)反映的"该厂随意扩大生产、产量、设备、工艺发生巨变,实际产量超过环评几倍,没有重新报批环评"情况不属实.
经查,该公司年产10000吨橡塑材料助剂粉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9年3月27日,经原鹤壁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批复文号为鹤环审〔2009〕1号),同年开始建设一期(5000吨/年)项目并于2011年建设完工,于2012年4月6日对年产10000吨橡塑材料助剂粉体工程项目一期(5000吨/年)项目进行验收(鹤环评验〔2012〕001号).
由于资金等因素,二期项目于2014年1月开始建设,同年10月份建设完成.
由于在建设二期项目过程中,产能增加15000吨,项目建成后一直未投产.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豫环委办〔2017〕93号)文件精神,于2017年9月,经浚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进行环保备案.
2020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局带领第三方专家对该公司产能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显示工艺、产能与审批手续一致.
反映环评批建不一致情况不属实.

(三)反映的"晚上偷排,恶臭难闻"情况属实1.
经查阅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协同应用》系统,自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督查帮扶组对该公司共检查20次,现场检查时18次正常生产,2次因维修设备停产,其中晚上暗查3次,通过现场核查未发现有晚上偷排情况.
经查阅《河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系统,自2019年以来,县生态环境部门共检查54次,其中夜查13次,未发现晚上偷排现象.
反映晚上偷排情况不属实.

2.
经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硫化氢废气,产生部分恶臭气体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高压合成"工段产生的硫化氢气体,有"臭鸡蛋"气味.
废气处理工艺为:生产原料在反应釜内发生反应生成粗品M的同时产生少量硫化氢气体,通过泄压管道进入四级液碱吸收装置,硫化氢气体与液碱反应后生成硫氢化钠,硫氢化钠作为副产品进行外售.
四级液碱吸收装置完成硫化氢气体吸收后,将尾气再接入VOCs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二是"离心干燥"工段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有化工气味.
废气处理工艺为:有机溶剂甲苯对粗品M进行提纯,提纯后在离心机卸料与干燥机上料过程中产生微量的无组织甲苯气体,该部分气体通过车间集气罩和管道集中收集后进入碱洗塔碱洗和活性炭吸附后,再次进入VOCs高级耦合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排放.
经调取VOCs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近期历史数据和2021年4月、2020年9月人工检测数据,显示颗粒物、废气有组织、无组织以及VOCs各项污染因子均达标排放.
经查阅2020年8月6日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泄漏检测(LDAR)数据,显示检测点位2375个,修复前泄漏率0.
3%,修复率100%.
反映恶臭难闻问题属实.

基本属实无已办结无94X2HA202104220022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G107复线路段K707800东幅(郑新黄河大桥收费站南广场东侧)外侧地块为申庄村所有,有一大院,院内土地大面积裸露,大货车出入频繁,扬尘大.
郑州市大气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
经查,该地块系申庄村村民个人的坑塘用地和村里的田间生产道路,正在进行平整土地,准备复耕,由于内部生产道路无法进行硬化,存在部分黄土裸露现象;经与村委干部和附近村民了解,为了出行方便,偶尔有车辆从生产道路通行,产生扬尘现象.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目前,惠济区花园口镇政府督促申庄村村民加紧平整土地,尽快完成耕种.
同时对非作业面进行土工布覆盖,在田间生产道路出入口设置围挡进行封堵,禁止车辆进出,避免扬尘.
下一步,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将加大扬尘污染的巡查监管力度,全面细致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扬尘污染治理不反弹,取得实效.

已办结无95D2HA202104220016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经六路交叉口,经六路5号院,地铁经过振动噪音大.
投诉人希望小区内可以增加隔音设施,解决噪音问题.
郑州市噪音2021年4月24日,金水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情况如下:在黄河路与经六路交叉口经六路5号院地方,有地铁经过时确实产生震动,对周边群众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针对该问题,金水区政府于4月25日向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映地铁噪音扰民有关问题的函》,函请该公司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彻底进行整改.

1.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接到反映问题后,高度重视,4月26日复函.
说明黄河路经六路5号院位于黄河路和经六路交叉口东南角、轨道交通5号线郑州人民医院站~黄河路站区间(以下简称区间)南侧,距离区间右线约11.
4m,距离区间左线约24.
8m,垂向距离约20.
5m.
该公司已于2021年1月就因收到群众举报震动噪音问题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黄河路经六路5号院环境敏感点进行了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区间右线达标,区间左线二次结构噪声超标2.
9dB(A).
已多次组织专家论证监测结果,最终计划将区间左线双层非线性中等减振扣件更换为浮轨扣件+钢轨阻尼(等同于高等减振措施).
目前正在开展施工招标工作,预计2021年5月18日进行中标公示,待招标工作结束后将尽快开展后续工作.

2.
金水区将继续与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加强沟通,做好宣传,让广大民众了解具体情况,同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确保地铁安全运营的情况下,彻底解决地铁噪声的影响,为附近居民提供一个好的环境.

已办结无96D2HA202104220018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大道龙升工业园区内,龙腾华苑民族饭店后院有一家洗衣厂,东隔壁也是一家洗衣厂,黑色污水直接外排,夜间机器噪声扰民,锅炉冒黑烟污染环境;南阳市水,大气,噪音经调查,龙腾华苑民族饭店后院的洗衣厂,为南阳市爱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龙腾华苑民族饭店东隔壁的洗衣厂,为南阳桐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爱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洗涤废水经厂内沉淀池排入龙升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该公司平时使用电厂的热力蒸汽管网供热,并安装一台天然气锅炉备用,不存在锅炉冒黑烟的情况.
该公司主要为洗涤噪声,2021年4月25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厂界环境噪声达标.

南阳桐宇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自建一座污水处理站,洗涤废水经处理后排放至十二里河.
该公司使用电厂的热力蒸汽供热,不存在排放废气的问题.
卧龙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废水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水和噪声均达到相关标准.

部分属实下一步,南阳市将责成卧龙区政府加强对园区排污企业的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已办结无97X2HA202104220027新乡市卫辉市太公镇郭坡村永发石灰厂夜间生产噪音大,有刺鼻气味,扬尘大.
新乡市噪音,大气(一)企业基本情况卫辉市永发石灰厂,位于卫辉市太公镇郭坡村,法人代表朱秀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07810700829618,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07810700829618001P.
2011年2月,该厂办理了《年产10万吨环保节能型蓄热式石灰窑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1年3月通过了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新环生态[2011]11号),2015年12月该厂对《年产10万吨环保节能型蓄热式石灰窑项目建设项目》进行了变更,2016年2月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同意该项目环评变更.
2017年6月16日,该厂通过了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新环生态验[2017]第1号),该厂在原有厂区内将原有的石灰窑升级改造为《年产10万吨环保节能型蓄热式石灰窑改造项目》.
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2月10日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文号为新环表审[2018]第24号,2020年7月自主验收.
主要原料:石灰岩、煤炭等.
生产工艺:石灰岩→破碎→筛分→中转仓→铲车→受料斗→皮带机混合→提升窑炉顶→布料系统→煅烧→出灰机→成品.
成品:石灰.
污染物主要有废气、粉尘.
煅烧废气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低温氧化脱硝塔+钠钙双碱法脱硫塔处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
该厂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及用电量监控.

(二)现场核查情况2021年4月2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生产.
现场查看企业在线数据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未闻到有刺鼻性气味,该厂破碎、传输、筛分、提升、出灰均在密闭空间内.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下料口环境脏乱差,积尘未及时清理.
距离该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北侧约840m处的麦窖村和约870m的井南凹村;西侧约845m处的大王庄和约730m的杨闾村;东南侧约618m的郭坡村.

部分属实2021年4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已对卫辉市永发石灰厂下料口环境脏乱差,积尘清理不及时问题,下达《关于卫辉市永发石灰厂环保问题的监察通知》,要求该公司对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制定严格环境管理制度.
因该厂现在处于停产状态,故无法开展无组织和噪声检测.
已要求该厂复产后立即开展无组织和噪声检测,待各项污染因子检测达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下一步,卫辉市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做好该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阶段性办结无98X2HA202104220072安阳市洹滨南路中段路南有一殡仪馆,该殡仪馆南侧市原造纸厂家属院,东侧是辉龙城市家园住宅小区,西侧市滨河国际花园住宅小区,该殡仪馆在三个住宅小区之间,都只有一墙之隔.
丧葬殡仪之事闹得附近居民宿食难安,哀乐之声常不绝于耳,焚烧纸扎烟味常弥漫于小区,附近居民窗户不敢开,深夜难入眠.

安阳市大气,噪音经调查,问题部分属实.
安阳市洹滨南路中段路南殡仪馆实为南漳涧纪念堂.
经核查,反映的"该纪念堂南侧是原造纸厂家属院、东侧是辉龙城市家园住宅小区、西侧是滨河国际花园住宅小区"情况属实.
现场检查时,该纪念堂有日常监管措施与管理人员,未发现奏哀乐情况,未发现焚烧纸扎现象,也未发生其他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等情况,反映的"哀乐之声常不绝于耳,焚烧纸扎烟味常弥漫于小区"等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该纪念堂是南漳涧村响应国家殡葬改革号召,2002年7月报经原安阳市郊区民政局批准成立,主要为南漳涧村村民提供骨灰存放及其它殡葬服务,纪念堂建设时东侧是原安阳市造纸厂厂区,2004年开发建设成辉龙城市家园住宅小区,2005年业主入住;西侧是原安阳市针织厂厂区,2007年开发建设滨河国际花园住宅小区,2008年业主入住.
两个小区均为南漳涧纪念堂2002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开发建设的.
目前纪念堂共存放1400余个骨灰盒,主要收入来源为骨灰寄存、悼念厅出租.
由退休村干部崔桂平具体负责,与南漳涧村为租赁关系.

2016年起,北关区民政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彰东街道办事处及南漳涧村委会督促该纪念堂先后建立了"四禁止"(禁止吹唱班进入纪念堂,禁止使用高音音响,禁止大喊大叫,禁止馆内划拳扰民)、"六不准"(不准大声喧哗、不准焚烧纸色花圈、不准焚烧衣物、不准使用音响哀乐、不准喝酒划拳、不准使用吹唱班)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噪音扰民、污染环境.
2018年,南漳涧纪念堂出台了《关于落实环保要求提倡文明祭奠的通知》,将通知内容制成版面,在纪念堂内广泛宣传,同时,在逝者进入纪念堂时第一时间告知其家属,要求并监督其家属文明祭奠、低碳环保祭奠.
现该纪念堂实行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

部分属实北关区委、区政府将督促北关区民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彰东街道办事处及南漳涧村委会继续加大监督与检查力度,督促南漳涧纪念堂认真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目前,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与南漳涧纪念堂管理方共同制定了《南漳涧纪念堂监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四禁止"、"六不准"和文明祭奠等管理制度,抓好周边环境治理,严防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等现象,确保附近居住群众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已办结无99D2HA202104220020新乡市凤泉区京广铁路桥东南边200米左右,有个塑料制品加工厂,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污染环境.
新乡市大气2021年4月23日,联合调查组对新乡市森豪橡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塑料制品加工厂是新乡市森豪橡塑有限公司,位于凤泉区京广铁路桥东南新乡市凤泉区康君创业园,法人代表徐汉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87080299K.
该公司年产1000吨冰箱后背板项目于2012年4月5日经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新环监〔2012〕59号),2012年9月18日通过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新环验〔2012〕128号).
年产1000吨冰箱后背板项目主要原料:聚丙烯成型板;产品:冰箱后背板;主要生产工艺:原料→加热→吸塑→成型→人工裁剪→成品;主要生产设备:空气压缩机、离心式风机、双模成型机.
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音、减振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一般固废边角料收集后出售.

(二)问题调查情况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未生产.
SET系列成型机在生产时产生的气体经集气罩收集后排放.
经查阅河南师范大学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工艺流程是"将外购置的聚丙烯板置于热成型机控制系统的模具上加热(加热温度为180℃),利用空气压缩机向模具内吹风,在空气的作用下进行吸塑成型,然后由人工裁剪多余的边角料即为成品.
"项目采用的原料为聚丙烯成型板,聚丙烯的分解温度为350℃,本项目生产中加热的最高温度是180℃,聚丙烯不会分解产生废气,故项目无废气产排.
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进行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属实凤泉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未进行排污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凤环罚先告字〔2021〕75号).
按照大气污染治理最新要求,督促企业参照同类行业安装2个以上的废气处理设施,对SET系列成型机生产时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目前,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和活性炭环保处理箱已安装到位.

已办结无100X2HA202104220052举报人在举报信(编号:X2HA202100606,2021年4月18日录入)中陈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原许昌县)五女店镇新陈庄村,村支书陈广辉在村西头无证建设一涂料厂,该厂无环评,无环保设备.
系陈广辉在其自家耕地上建设,占地约1亩,建设完成至今已有10年.
为逃避检查,陈广辉会将生产设备转入其东侧隔壁的空院中,该院在村西南角.
举报人称该空闲宅院主人为陈铁山,常年不在家.

被举报人陈广辉在4月19日接到当地政府通知后,马上把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进行了转移,当地政府于4月19日下午将生产基地的临建棚进行了拆除,于4月20日一早将仓库进行了拆除,但是加工车间还在,厂院完好,随时可能恢复生产.
被举报人担心打击报复,要求彻底拆除该厂.

许昌市其他污染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一)"被举报人陈广辉在4月19日接到当地政府通知后,马上把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进行了转移,当地政府于4月19日下午将生产基地的临建棚进行了拆除,于4月20日一早将仓库进行了拆除,但是加工车间还在,厂院完好,随时可能恢复生产.
"问题不属实.
4月20日,陈建民将拆除的生产设备(2台搅拌锅)运至陈曹乡柏杨村东头废品收购点出售,搅拌锅目前已经被拆解.
陈木祥住宅院内的彩钢房已于4月21日彻底清除到位,目前原址堆放破旧家居、窗户等杂物,没有复产可能,举报人所提的生产车间、厂院不存在.
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二)"被举报人担心打击报复,要求彻底拆除该厂"问题不属实.
建安区接收的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环境信访举报件中没有举报人信息,并不知道举报人身份,同时在设施设备拆除、清理过程中对被拆除企业负责人及家属进行了思想教育,获得被拆除企业负责人及家属的充分理解和配合,不存在打击报复行为.
目前该厂已彻底拆除到位,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4月20日,陈建民已将拆除的生产设备(2台搅拌锅)运至陈曹乡柏杨村东头废品收购点出售,搅拌锅目前已经被拆解,陈木祥住宅院内的彩钢房已于4月21日彻底清除到位.

部分属实许昌市将督促建安区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已办结无101X2HA202104220026卫辉市孙杏村镇大任庄,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噪声大,粉尘大.
新乡市噪音,大气(一)企业基本情况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卫辉市孙杏村镇镇政府南邻新濮公路东,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于2013年12月24日经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为新环监(2013)364号,2015年2月25日通过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文号为(2015)40号.
2020年5月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编号:91410700091400105Y001Z.
该企业主要产品为商品混凝土,原辅材料为砂子、石子、粉煤灰、水泥、矿粉.

工艺流程为:原料-配比-搅拌成品.
生产设备和总用电安装有用电量监控设备及门禁和视频监控.
(二)现场核查情况2021年4月23日上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部分属实.
该公司最近敏感点为西距孙杏村300米;东距大任庄550米.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原料棚南边大门未完全关闭;2、雪灾坍塌的原料棚原址上有少量物料未完全清除且未覆盖;3、废料储物棚南侧上部未密闭,废料棚内物料未覆盖,棚外地面积尘较重.

部分属实(一)针对群众反映的噪声问题: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委托河南昶宜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正常生产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昼间小于60分贝,夜间小于50分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排放标准.

(二)2021年4月2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对该公司的原料棚南边大门未完全关闭;雪灾坍塌的原料棚原址上有少量物料未完全清除且未覆盖;废料储物棚南侧上部未密闭,废料棚内物料未覆盖,棚外地面积尘较重,废气存在无组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卫环罚先告〔2021〕88号).

(三)2021年4月24日下午,该公司对废料储物棚南侧上部进行了围挡,雪灾坍塌的原料棚原址上有少量物料进行覆盖,问题已整改到位.
下一步,卫辉市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做好该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已办结无102X2HA202104220024卫辉市太公镇郭坡村卫辉市天翔新型建材厂夜间生产噪声大,气味刺鼻,粉尘大.
新乡市噪音,大气(一)企业基本情况2018年中央环境督察组"回头看"信访举报件第35批第4号,反映:新乡市卫辉市太公镇郭坡村与辉县张村乡交界处在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建了六七个石灰窑不停烧制白灰、污染严重.
其中包括卫辉市天翔新型建材厂,该厂2012年3月委托环评公司编制了《年产10万吨环保节能DN型煤烧石灰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3年5月14日由新乡市环保局批复,文号为新环生态[2013]31号,2016年7月4日,通过了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文号为新环生态验[2016]第4号,当时该厂存在料棚损坏严重问题,卫辉市对该厂进行了断电措施.

2019年,该厂对环保节能DN型煤烧石灰窑进行技术改造,委托环评公司编制了《年产10万吨环保节能型蓄热式石灰窑改造项目》,2020年8月27日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文号为新环表审[2020]22号,该项目钙粉生产线依托原有设备,只对石灰窑进行技改.
目前已基本建成,未投产,未验收.
主要产品为:石灰(CaO)、熟石灰.
石灰生产工艺为:石灰岩→运输→破碎→筛分→煅烧→成品.
熟石灰生产工艺为破灰→存入筒仓→消化→选粉→研磨→成品.
污染物主要有废气、粉尘.
煅烧废气经LBL分室逐行脉冲式袋式除尘器+低温氧化脱硝塔+钠钙双碱法脱硫塔处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

(二)现场核查情况2021年4月2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生产.
新项目已建成两座刚仓窑,建设有LBL分室逐行脉冲式袋式除尘器、低温氧化脱硝塔、钠钙双碱法脱硫塔、袋式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
执法人员现场未闻到有刺鼻性气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钙粉生产车间积尘严重,存在粉尘外逸现象,原料库大棚未密闭到位,大棚内有物料未覆盖.
距离该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北侧约840m处的麦窖村和约870m的井南凹村;西侧约845m处的大王庄和约730m的杨闾村;东南侧约618m的郭坡村.
该项目在升级改造过程中会有噪音产生.

部分属实2021年4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已对该厂钙粉车间积尘严重,存在粉尘外逸现象,原料库大棚未密闭到位,大棚内有物料未覆盖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已下达《卫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卫环罚先告字[2021]087号),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目前该公司已将钙粉车间的积尘进行清理,已将物料覆盖到位.
因该厂至今未投产,故无法检测,已要求该厂正式建成投产后进行各项污染因子检测,待各项污染因子检测达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下一步,卫辉市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做好该企业的日常监管,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阶段性办结无103X2HA2021042200211.
郑州推进省以下环保垂直改革进展缓慢,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身份不一,同岗不同酬,区级划转人员工资普遍较以前有所降低;2.
惠济区河南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物料露天堆放,扬尘污染严重,现状评估外建设一条水稳生产线;3.
惠济区河南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环评外私自建设一条水稳生产线;4.
惠济区古荥镇程庄诚诚砖厂生产原料露天堆放,生产车间积尘较多,扬尘污染严重;5.
惠济区郑州鑫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严重,物料露天堆放;6.
惠济区郑州惠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物料露天堆放,扬尘污染严重.
郑州市其他污染,大气问题1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与上级部门进行核实了解.
目前,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所涉及的原惠济区环境保护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上划工作已经完成.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环保垂改工作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17号)要求,一是由郑州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核定具体工资标准,经人社局核准后,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最终上划人员总数和批复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发放时间从2021年1月份起算,具体执行从第二季度开始(第一季度核算后补发),派出机构在郑州市本级参保.
二是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保障工作.
由于环保收费政策取消,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差额供给及自收自支人员的工资(含上收的已退休人员财政保障部分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全供人员工资标准(含财政应承担的"五险二金",有拖欠的区县(市)应补齐后再划转),经人社局核准后,列入市级财政专项预算.
各分局公用经费参照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局属单位公用经费的人均标准,根据实有上收人数核定.
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问题2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
经查,根据2016年11月20日《河南长通市政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现状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显示,该单位主要生产设备:HZS180砼生产线2条,日共4000型混凝土生产线1条,晨航600型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1条、200t简筒8个,100t简筒1个,50t沥青罐7个,排污许可证中也显示水泥稳定碎石搅拌站生产线.
举报问题中所提到的"一条水稳生产线"为企业现状评估报告内的"晨航600型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不存在现状评估外建设一条水稳生产线情形.
现场检查过程中该企业存在部分积尘,未发现严重污染现象.

2021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部分沥青铣刨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3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
经查,该企业于2016年11月委托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于2016年11月30日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进行环保备案公示,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HZS120砼生产线2条,200t水泥筒库4座,100t粉煤灰筒库2座,100t矿粉筒库2座,20t外加剂罐3个.
经对照企业环评报告和相关资料,该企业现场存在一条未办理环评的水稳拌合站生产线,该生产线目前已停产.
该举报问题属实.

问题4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
企业厂区料仓已安装雾森喷淋系统,破碎机上方装有集气罩及除尘设施,搅拌机装有喷淋装置,传送带进行密闭传输,现场检查过程中该企业存在部分积尘,未发现严重污染现象.

2021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检查,但该单位生产原料(建筑拆迁垃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经与古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核实,古荥镇政府已于2021年4月21日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现场存在物料覆盖不严,厂区道路泥泞存在积尘和地面积尘等问题,并下达《古荥镇环境保护问题整改通知书》,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中.
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5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该企业已进行料场封闭、安装雾森系统,料场出入口均配备车辆冲洗设备,骨料仓进行密闭,粉料仓已加装仓顶除尘器,沥青混凝土搅拌产生的废气已安装过滤棉+活性炭吸附+RTO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加强对沥青搅拌缸出料间、沥青储罐呼吸口沥青烟、苯并芘收集处理.

2021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料仓西北角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
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6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
该企业废气处理设施采用为沥青烟捕集系统+沥青烟焦油吸附系统+沥青烟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该企业已进行料场封闭、安装雾森系统,料场出入口均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粉料罐自带脉冲式除尘器.
现场检查过程中该企业存在部分积尘,未发现严重污染现象.

2021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检查,发现该企业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部分生产原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问题1处理和整改情况:无问题2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物料露天堆放,2021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立即下达《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生环责改字〔2021〕053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将持续加强排查,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问题3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环评外私自建设一条生产线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和大河路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郑州市嘉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交办,该企业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水稳生产线及主要生产设备陆续进行拆除清理并签订《拆除承诺书》,将于2021年5月13日前清理到位.

下一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将持续加强排查,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问题4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生产原料露天堆放,生产车间积尘较多,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2021年4月23日郑州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立即下达《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生环责改字〔2021〕051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将持续加强排查,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问题5处理和整改情况:针对物料露天堆放,2021年4月23日郑州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惠济大队立即下达《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生环责改字〔2021〕054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济分局将持续加强排查,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已办结无104X2HA202104220028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贾呼蛇(原文)、孟津县朝阳镇交界处(原文)、孟津县常袋镇常平村养殖区,以上三个地点,有不明单位在夜间倾倒垃圾.
洛阳市土壤经调查,朝阳镇与常袋镇拐坪村交界处(在建养殖场附近),现场堆放有约25立方米建筑垃圾和农村杂物,挤占道路,影响周边群众出行;朝阳镇与城关镇贾滹沱村的田间地头,现场堆放约20立方米渣土和农村杂物,挤占田间道路,影响村民开展农业种植活动.

常袋镇常平村东500米处养殖区共有9家养殖户,正在养殖户4家:韩伟朝养羊47只、陈兆杰养牛17头、王海强养猪35头、王志敏养猪96头.
养殖户均建有晾粪场,粪便经凉粪场堆放发酵后作为有机肥自用或出售给附近村民,处理符合要求,不存在乱堆乱倒问题.
其余5家未养殖.

部分属实1、孟津区政府立行立改,立即对堆放的建筑垃圾、渣土和农村杂物进行清理转运,同时做好周边漂浮物捡拾等工作.
2、责令孟津区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举一反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建筑渣土垃圾偷倒现象.
目前,两处垃圾点已清运完毕,周边漂浮物已捡拾.

孟津区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此类问题反复出现.
已办结无105X2HA2021042200301.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恒泰商砼,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城郊乡袁大庄南500米路西,扬尘大,噪声大,污水乱排;2.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宏达商砼,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尚屯镇梁庄村南500米,环保设施不合格或未正常运行,扬尘大,污水乱排,环评手续造假.
举报人反映:每次有上级检查,这两家企业都会收到通知提前关门.
商丘市大气,水经调查,举报件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1.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恒泰商砼,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城郊乡袁大庄南500米路西,扬尘大,噪声大,污水乱排问题.
该企业位于睢县城郊乡袁大庄南200米路西06号,负责人陈金磊,男,身份证号4114221990020566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MA45LRTD8H.
企业性质是私营企业,经营范围是散装混凝土加工销售.
该公司有发改委备案手续,不在规划区内,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2021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场地未完全硬化,传送带、搅拌楼、原料库密闭不到位,部分原料未覆盖.
属"散乱污"企业.

2.
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宏达商砼,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尚屯镇梁庄村南500米,环保设施不合格或未正常运行,扬尘大,污水乱排,环评手续造假问题.
该企业位于睢县尚屯镇梁庄村南地6号,负责人黄松,男,身份证号是412325197612080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11422MA45L07D4L.
企业性质是私营企业,经营范围是混凝土加工、销售.
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和发改委备案手续,在规划区内,2018年11月19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19年10月份完成自主验收.
2021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场区西侧部分未硬化,上料口建设有一套布袋除尘,传送台、搅拌楼、原料库已采取密闭措施,建设有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池,未发现生产用水外溢.

3.
举报人反映:每次有上级检查,这两家企业都会收到通知提前关门问题.
经查,2021年3月23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睢县宏达商砼生产线上料口未安装废气收集除尘设施,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之规定,该局对睢县宏达商砼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
针对扬尘污染违法问题,睢县环境保护局已于2021年4月10日下达《睢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睢环罚决字〔2021〕004号),处罚款30000元.
据此,不存在包庇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睢县政府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执法监管人员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向企业通风报信的行为.
下一步,睢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一旦发现向企业通风报信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部分属实2021年4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和睢县城郊乡、尚屯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行动,对群众举报情况进行整治.
1.
睢县恒泰商砼已进行断水断电,因不符合睢县商砼沥青搅拌站、机制砂煤矸石拌合站布局规划,将对该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限期取缔,2021年5月5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睢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董店乡人民政府责任人:张俊红(城郊乡党委书记)张海波(董店乡党委书记)监管单位: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睢县分局2.
睢县宏达商砼已进行断电停产整治,针对扬尘问题,该公司对厂区西侧进行全面硬化,2021年5月5日前完成,同时增大洒水频次,并对进出施工车辆及时冲洗,最大程度减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睢县尚屯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刘晨阳(尚屯镇人民政府镇长)监管单位:睢县环境保护局下一步,睢县将"举一反三",加大对商砼企业的检查监管力度,要求全县商砼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要求,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阶段性办结城郊乡纪委对包村干部闫炳熙进行诫勉谈话,董店乡纪委给予董店乡尤寨村村委主任张新林同志党内警告处分106X2HA2021042200541.
林州市原康镇党委书记吕彭亮,近两年来在原康镇峰山河乱挖乱采河道沙石,在周边乱建养殖场,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存与生活出行问题,每到下雨天养殖粪便横流、苍蝇满天飞、臭气冲天.
养殖场主要分布原康村、阳光新村、大安南坡、砚花台村、小桥村、南小庄村机井及峰山河周边,共300余户养殖场.

2.
林州市原康镇党委书记吕彭亮,支持侯用生、田少莆在圪垱村、北马沟自然村山上乱采石头两余年,村民多次反映无果;田少莆在原康镇老玻璃制品厂院内,挖地六尺采沙两余年;崔广为、崔广兵在东掌村圈地采沙、采石两余年,于吕彭亮共同牟利.

安阳市水,大气,生态经调查,信访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反映"林州市原康镇党委书记吕彭亮,近两年来在原康镇峰山河乱挖乱采河道沙石,在周边乱建养殖场,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存与生活出行问题,每到下雨天养殖粪便横流、苍蝇满天飞、臭气冲天.
养殖场主要分布原康村、阳光新村、大安南坡、砚花台村、小桥村、南小庄村机井及峰山河周边,共300余户养殖场.
"的问题.

1.
关于"近两年来,在原康镇峰山河乱挖乱采河道砂石"的问题.
经调查,峰山河为淅河支流玉泉河的小型支流,发源于原康镇九龙村,自西向东流经牛窑沟、砚华台、宋村岗、西华村、南小庄、秦家岗、原康、东掌村等9个村,并在东掌村汇入玉泉河,全长8.
4km,均位于原康镇境内,常年无地表径流.
长期以来,峰山河部分河段河床河岸等高,加上河床内垃圾堵塞,每到汛期就严重威胁到沿岸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别是2016年"7.
19"洪灾,部分河段洪水已漫过河岸逼近村庄.
群众反映强烈,要求疏通河道,清理陈年垃圾.

2020年2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原康镇党委、政府在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三路三区两河两山"方面,提出了改造玉泉河、治理峰山河的工作思路,后成立工作组专门推进峰山河治理.

2020年6月,峰山河沿线南小庄、秦家岗等8个村分别召开"两委"和党员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由百泰建筑有限公司对河道进行综合治理.
2020年8月份,百泰建筑有限公司开始在南小庄和秦家岗段施工,开展河道清淤和清运垃圾,并整修了部分堤岸.
原河道内砂石清挖后,除自用以外,堆放于施工场地附近,并用防尘网进行了覆盖.
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原康镇政府于2020年10月份责令其停工至今.
2020年12月25日原康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对峰山河进行综合治理,并要求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在办理所有手续后再开工建设.
2021年1月28日,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关于峰山河治理工程项目选址及用地意见》,并先后委托第三方编制了《峰山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峰山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评估报告》和防洪评价方案.
目前防洪评价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正在进一步完善资料.

2.
关于"在周边乱建养殖场,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存与生活出行问题,每到下雨天养殖粪便横流、苍蝇满天飞、臭气冲天.
养殖场主要分布原康村、阳光新村、大安南坡、砚花台村、小桥村、南小庄村机井及峰山河周边,共300余户养殖场.
"的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养殖问题涉及的村庄和区域共有养殖场236户,其中规模最大存栏量约150头,最小存栏量3-5头,大部分存栏30-40头,均不在禁养区.
据了解,原康镇养殖场绝大多数始建于2000年—2014年,近年来无新建养殖场.
236户养殖场中,现有2户雨污分流不规范,2户化粪池不到位,8户无贮粪场,其它养殖场均配建有雨污分流、化粪池、贮粪场等设治污施.
养殖场周边未见养殖粪便和养殖废水现象,个别养殖场距离村庄较近,存在养殖臭味,部分群众有意见.
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反映"林州市原康镇党委书记吕彭亮,支持侯用生、田少莆在圪垱村、北马沟自然村山上乱采石头两余年,村民多次反映无果;田少莆在原康镇老玻璃制品厂院内,挖地六尺采沙两余年;崔广为、崔广兵在东掌村圈地采沙、采石两余年,于吕彭亮共同牟利"的问题.

1.
关于"林州市原康镇党委书记吕彭亮,支持侯用生、田少莆在圪垱村、北马沟自然村山上乱采石头两余年,村民多次反映无果"的问题.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圪垱村北马沟自然村应为圪垱村北马店自然村.
为解决北马店自然村群众通行难问题,圪垱村于2018年11月2日向原康镇人民政府请示,计划将原来2米宽土石路拓宽为路基10米、有效路面6米的水泥路.
2018年11月3日原康镇政府批准同意该道路项目.
11月20日该道路开始进行施工.
随后在开挖路基过程中村民反映修路施工队存在擅自开采石灰石资源问题,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该施工队负责人贾晓华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42900元,并处罚款8580元,两项共计51480元"的行政处罚,并已征缴到位,同年12月15日道路建设竣工.
信访人反映"乱采石头两余年"不属实.

2.
关于"田少莆在原康镇老玻璃制品厂院内,挖地六尺采沙两余年"的问题.
经调查,2017年6月28日,原康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广松和田少甫在原康镇老玻璃制品厂院内无证制砂,原康镇人民政府立即对其进行了关停,并按照散乱污"两断三清"要求进行了清理.
当时原康镇老玻璃制品厂院内已清理干净,截至目前未发现反弹.

3.
关于"崔广为、崔广兵在东掌村圈地采沙、采石两余年,于吕彭亮共同牟利"的问题.
经调查,崔广兵,男,东掌村党支部书记,未发现其在东掌村圈地采沙采石.
崔广伟,男,林州市盛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发现其在东掌村圈地采沙采石;经实地查看,其公司院内存有少量砂石自用.
同时,经林州市纪委调查,吕澎亮在任原康镇人大主席、镇长、党委书记期间,不存在与相关人员"共同牟利"问题.

部分属实针对排查发现的上述12户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健全、不规范问题,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已制定整治方案,确保5月31日前上述养殖场全部配套完善雨污分流、化粪池和贮粪场设施.
阶段性办结无107D2HA202104220021郑州市新郑市梨河镇梨河村,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污染环境;工业废渣在厂区周围挖坑填埋;废水通过机井(大门口进去200米左右)流入地下,污染水源;影响村民身体健康.

郑州市大气,土壤,水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一)关于"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污染环境"问题.
现场调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了解,该企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原因于2021年3月初停产至今.
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氯化氢,经"三级降膜吸收塔+水吸收+碱吸收"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厂区内可闻见轻微气味,经查阅该企业近期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浓度限值.
2021年4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无组织废气进行取样检测,待结果出来后做进一步处理.
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工业废渣在厂区周围挖坑填埋"问题.
该企业的工业废渣为精馏工序产生的残渣,属于危险废物,每年产生量在1.
5-1.
8吨,存入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转运处置.
2021年4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工作人员对该企业厂区周围土地进行排查,未发现挖坑填埋工业废渣情况,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厂区周围土壤进行取样检测,待结果出来后做进一步处理.
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废水通过机井(大门口进去200米左右)流入地下,污染水源"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无生产废水,生产用水主要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建设有一个16米*8米*1.
5米的应急池,用于安全应急使用.
对该企业厂院内进行排查,未发现有机井,在企业东北方向厂界外30米处,有一口用于农田灌溉的机井;北侧200米处厂界外,有一口水井,供周围企业员工生活使用.
2021年4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两口井进行取水检测,2021年4月25日,新郑市疾控中心对新郑市永兴工贸有限公司生活用水取样检测,待结果出来后做进一步处理.
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新郑市要求梨河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已办结无108X2HA202104220025卫辉唐庄山坳内有一垃圾处理点,在两个山之间.
存放大量不明生产废料,可能属于危险废物,可能污染地下水,可能含有重金属.
新乡市土壤2021年4月23日接到交办后,卫辉市政府立即成立调查组,派出8名人员,对卫辉市唐庄山坳内区域进行全面排查,经现场核实,未发现存在垃圾处理点,但在两山之间堆放有新乡市中汇污泥处理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理污泥后产品营养土.

新乡市中汇污泥处理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主要承担新乡市区5个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处理.
该公司《新乡市市政污泥处置项目》环评中显示该项目成品营养土可作为土壤改良剂和肥料,供给荒地土壤改良和林地使用.
近年来,由于该公司产品销售不畅,导致大量营养土无处堆放.
2017年9月,在新乡、卫辉市政府协调下,唐庄镇政府同意将位于该公司北侧一面积约7000多平方米的废弃矿坑作为营养土陈化区.
该公司在对废弃矿坑底部做过防渗处理后,将部分产品堆放于废弃矿坑内.
后又用土工布和防渗膜对陈化场进行全场覆盖,同时,雇用无人机对陈化场全面喷洒除臭剂,并坚持每日人工喷洒1次,以进一步减轻或消除废气异味.

陈化场投入使用后,该公司即聘请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每季度对陈化地气体、地下水检测,每半年对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021年3月2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营养土陈化区周边地下水、矿坑内成品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周边地下水能够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表2旱作执行标准;矿坑内成品能够满足《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表1(B级污泥产物)、《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表4(中性和碱性土壤)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2执行标准.

部分属实安排包点领导和包村干部对反映问题进行专项排查督导,2021年4月24日,卫辉市唐庄镇政府重新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固体废物、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未出现超标情况,周边地下水能够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表2旱作执行标准.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检测结果,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已办结无109D2HA202104220015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盘龙村徐庄自然村东,豫龙同力水泥厂扬尘污染严重;水泥厂给的污染费一直未发放到位,怀疑有人贪污,现在动员搬迁,条件苛刻,让人无法接受.
驻马店市大气,其他污染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基本情况群众反映的驻马店市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位于确山县盘龙街道办事处同力大道许庄东侧,2003年开工建设、2005年投产.
该公司5000t/熟料水泥生产线(一线)于2006年9月29日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进行了验收,验收编号(豫环保验(2006)84号)、4500t/水泥熟料生产线(二线)2013年1月24日经河南省环保厅进行验收(豫环审(2013)34号).
2020年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11700753861171R001P)该企业已按环评要求对窑头、窑尾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在破碎、输送、粉磨、配料、窑头、窑尾等工段产生的粉尘分别安装了脉冲袋式除尘器,共计110个.
企业已按照《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要求,该企业对物料运输廊道进行了密闭、料场进行了密闭、厂区道路进行了硬化、安装了进出场车辆冲洗装置完成了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治理,现已达到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并通过验收.

(二)现场核实情况1、关于"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盘龙村徐庄自然村东,豫龙同力水泥厂"的问题经核实,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建设于确山县同力大道1号,盘龙镇许庄村东,西侧厂界距离盘龙镇许庄村仅10m左右,群众反映"驻马店市确山县盘龙镇盘龙村徐庄自然村东,豫龙同力水泥厂"的问题属实.

2、关于"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经调阅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近期的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该企业废气均达到《河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调阅该企业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TSP及检测报告,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河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0.
5mg/m3)、有组织排放也达到行业排放标准.
第四批D2HA202104100023重复举报过该企业的扬尘问题,该企业针对存在的扬尘问题企业已于4月12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专人洒水降尘,目前已整改到位.
4月25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未发现扬尘污染的问题,但由于距离西侧许庄村较近,正常生产过程中仍会对群众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群众反映"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水泥厂给的污染费一直未发放到位,怀疑有人贪污"的问题(一)污染费的由来:2014年,盘龙镇盘龙村许庄组群众反映因豫龙同力水泥厂生产造成村民种植药材(金银花)及其它农作物受影响,经盘龙镇政府和同力水泥厂共同协商,为维护群众利益,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关于盘龙村许庄组作物种植(金银花)受扬尘影响问题处理意见》:同力水泥厂每年向许庄组村民支付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以许庄组村民耕地为准,粮食作物每亩补贴260元,药材(金银花)每亩补贴520元.

(二)关于该种植补贴的发放:根据协商意见每年6月26日同力水泥厂向许庄组村民发放补贴.
2014年至2019年的补贴金均按时发放至村民,但由于2020年疫情影响,同力水泥厂处于停产状态,2020年的补贴一直没有支付,经过社区干部多次向同力水泥厂反映,2021年4月23日下午同力水泥厂将2020年度种植补贴47500元发放到位.
群众反映"水泥厂给的污染费一直未发放到位"部分属实,但举报"怀疑有人贪污"问题不属实.

4、关于"现在动员搬迁,条件苛刻,让人无法接受"的问题(一)2020年驻马店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企业重组基本完成,决定再次重启许庄搬迁安置工作,总结以前搬迁工作中存在的经验及问题,盘龙街道组织有关人员对许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取许庄群众代表和盘龙社区两委意见,多次召集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法制办等职能部门讨论许庄搬迁安置办法并形成搬迁安置草案,最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并一致通过后于2020年8月20日印发《确山县盘龙许庄搬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许庄搬迁的一系列工作均是严格按照确政办[2020]49号文《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山县许庄搬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的,该方案是经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慎重研究的结果,自2020年8月以来,由街道、社区多次召开许庄群众参加的搬迁政策宣传讲解大会,是符合许庄的实际,并受到广大群众认可的.

许庄搬迁安置方案和许庄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人员名单(按一、二、三榜依次公示)的公告,依法按程序在许庄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关于群众举报搬迁条件苛刻、让人无法接受的问题.
经盘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调查,是因为部分人员不符合确政办【2020】49号文件中如"无房无地只有户口的空挂户,不享受安置政策;新出生、结婚及死亡人员超过货币化安置政策公告时间节点的,不享受安置政策"等的安置政策要求,不支持政府搬迁安置工作.

群众反映"现在动员搬迁,条件苛刻,让人无法接受"的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一)责令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扬尘、噪声污染.
(二)责成确山县盘龙街道办按照4月19日《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盘龙社区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报告》中盘龙街道办事处许庄搬迁的时间节点要求,推进搬迁工作.
截止2021年4月25日,许庄村已完成无异议、无问题的50户村民搬迁协议签订工作,阶段搬迁工作完成率为原计划的100%.
下一步,确山县盘龙街道办将继续充实搬迁安置工作队伍,按照申请时间节点,推进剩余66户的搬迁协商工作,确保于5月31前完成徐庄村116户村民的搬迁工作.

(三)责成盘龙街道提前和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做好沟通协调,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今年的许庄种植补贴能够按时发放.
(四)责成盘龙街道继续做好许庄搬迁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公开工作,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确保搬迁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确保许庄搬迁顺利进行.
阶段性办结无110X2HA202104220042新乡市辉县城区山西会馆东居民小区内,有人在消防通道上建立"涌金小吃城",晚上露天烧烤煎炸,油烟直排.
2019年辉县政府强制取缔,2020年又重新营业.
举报人要求:打掉保护伞,对有关人员追责,对小吃城再次取缔,建立长效机制.

新乡市大气2021年4月23日,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该区域的涌金商贸城(和谐路以东、共和路以西、文昌大道以北、涌金大道以南)是辉县市老城改造项目,于2011年建设的一座集批发零售、商品住宅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贸中心,该商贸城于2013年5月陆续交付使用,产权归辉县市众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委托辉县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涌金商贸城的物业管理事宜.
举报人反映的涌金小吃城由辉县市正大物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一)关于有人在消防通道上建立"涌金小吃城"的问题经查,该商贸城有两条南北通道,一条位于E馆西侧,一条位于B馆东侧,其中B馆东侧通道为消防通道,涌金小吃城所在位置位于B馆西侧,不属于消防通道(附规划图).
该小吃城经营摊点32家,检查发现8家经营烧烤煎炸的摊点存在油烟直排现象.

(二)关于2019年辉县政府强制取缔的问题经查,按照辉县市"三城"同创暨"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指挥部有关要求,辉县市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2月组织对涌金商贸城两处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2018年以来,按照创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有关要求,辉县市取缔了城区各类占道摊点、马路市场、夜市大排档,造成部分群众信访诉求.
2020年,按照全国"两会"关于在既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城市正常市容秩序同时,推进搞活"地摊经济"有序发展的精神,涌金商贸城征求周边住户同意设置临时摊点,在商贸城西侧内街设置临时夜市区(涌金小吃城).

联合调查组对居住在涌金小吃城附近的21户居民进行了走访,均反映不存在"保护伞"的问题,并同意保留小吃城,进一步搞活"地摊经济",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
部分属实针对涌金小吃城8家经营烧烤煎炸临时摊点存在油烟直排问题,辉县市城市管理局对8家烧烤煎炸临时摊点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禁止烧烤煎炸摊点进入小吃城.
同时,对辉县市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对该小吃城全部停业整顿,凡涉及烧烤煎炸的临时摊点必须完善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已办结无111X2HA202104220053林州市茶店镇辛店村,2019年10村委引进安阳市殷都区开发商,打着开发生态自然旅游区的名义,实际是白天开山晚上再把石头全部卖掉.
在山上挖下一条宽约6米,长六公里的山路(名义防火隔离带),造成了泥石流现象,对林坡、耕地、树木大量毁坏.

安阳市生态经调查,信访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林州市茶店镇辛店村,2019年10村委引进安阳市殷都区开发商,打着开发生态自然旅游区的名义,实际是白天开山晚上再把石头全部卖掉"问题.
经调查,2019年11月,为做好山区森林防火工作,茶店镇政府、辛店村委会在茶店镇辛店村西山区规划建设一条宽6米、长5.
5公里的防火通道,并由辛店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协议.
2019年12月—2020年3月,施工方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工进行了建设(疫情期间停工),实际修建1385.
92米、均宽5.
5米,占用林地11.
21亩,共产生石灰石3500吨.
2020年4月3日,林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茶店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对石灰石进行了公开拍卖,现在石头还在原地;对该通道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及在施工中违法占用林地问题,2020年3月30日,林州市林业局责令辛店村停止了建设,对施工方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21年2月21日申请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

(二)关于"在山上挖下一条宽约6米,长六公里的山路(名义防火隔离带),造成了泥石流现象,对林坡、耕地、树木大量毁坏"问题.
经现场勘察,辛店村防火通道实际修建1385.
92米、均宽5.
5米,占用林地11.
21亩,不存在占用耕地问题.
同时,近两年因林州市干旱少雨,未发现因修建防火通道产生泥石流现象.
部分属实林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监管,根据实际情况要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跟踪督办,确保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
阶段性办结无112X2HA202104220001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海西路959号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问题.
1、该公司实际有15条涂布线,主厂房2楼有13条,西侧厂房1楼有2条,均未在环评中体现.
2、主厂房2楼有3套热涂设备,无环保手续,无排污许可证.
3、溶剂使用量全年超过1000吨,与环评报告审批数量不符.
焦作市其他污染经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由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卓林数码材料有限公司、焦作市中辰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卓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合并建立,位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海西路959号,法人代表徐何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286471145.

年产15亿平方米热转印碳带(TTR)生产线项目于2008年办理环评手续,通过焦作市环保局审批(焦环评表字〔2008〕116号);2011年6月1日,一期项目建设通过焦作市环保局验收(焦环评验〔2018〕024号),共建设3条高速热转印碳带(TTR)涂布机,位于厂区西侧主厂房一楼;2020年3月,变更二期环评手续并通过专家评审,二期工程未改变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地点、排污数量等,不属于重大变更,涂布机数量由原规划的3条高速热转印碳带(TTR)涂布机,建设为11条低速热转印碳带(TTR)涂布机,位于厂区西侧主厂房二楼,2020年4月,企业进行自主验收.
该项目14台设备均为热涂设备.

年产2亿平方米热转印膜项目按照《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编制了《河南卓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亿平方米热转印膜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焦作市环保局备案公示,项目建设2条医用热转印膜涂布机,位于厂区西侧主厂房洁净车间,项目2台设备均为冷涂设备.

(一)关于"该公司实际有15条涂布线,主厂房2楼有13条,西侧厂房1楼有2条,均未在环评中体现"的问题.
现场核查,该公司现场共有16条生产线,环评批复共有涂布生产线16条,与环评相符,未超出环评许可范围,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故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另二楼车间有一台用于配方小试的非生产性实验设备.
(二)关于"主厂房2楼有3套热涂设备,无环保手续,无排污许可证"问题.
经查,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该公司主厂房2楼有11套热涂设备,均在环评许可范围内,并于2020年7月3日办理排污许可证,证号为:91410800MA47EGL8XD001V.
(三)关于"溶剂使用量全年超过1000吨,与环评报告审批数量不符"问题.
经查阅该公司环评资料,溶剂审批用量为甲苯444t/a,丁酮132.
6t/a,异丙醇5.
1t/a,丁酯25t/a,蜡+聚酯树脂+助剂3480t/a(环评中未进行单项区分)合计4086.
7t,其中,甲苯、丁酮、异丙醇、丁酯、助剂等属于溶剂.
2020年,企业采购甲苯728t,丁酮404t,助剂394t,异丙醇129t,丁酯13.
09t,溶剂合计1668.
09t;蜡+聚酯树脂2059.
3t,合计3598.
39t.
溶剂合计超1000t,未超过环评审批用量4086.
7t,故该举报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焦作市要求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已办结无113D2HA202104220019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大井村韩洼自然村东边,沐垢河河水发黑发臭,上游好像有个天华药厂,废水排到河里;王村乡龙升工业园区内也有污水排入沐垢河,造成河水污染.
南阳市水经调查,沐垢河王村段全长约11公里,流域范围涉及鱼池村、王庄村、王村村、何营村、董营村、方营村、贾营村、大井村、郑岗村共9个行政村,20个自然村.
其中,沐垢河大井村韩洼村段全长约1.
5公里.
(一)关于"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大井村韩洼自然村东边,沐垢河河水发黑发臭"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属实.
沿沐沟河村庄的生活污水直排沐垢河,部分群众将生活垃圾倒入沐垢河,造成河水发黑发臭.
属地政府已制定整治方案,结合农村环境整治要求,沿河村庄建设三级沉淀池,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再排入沐垢河.
目前,9个行政村共建有三级沉淀池40余处,但鱼池村、王村村、何营村、董营村、方营村、贾营村沉淀池数量还有缺口,2021年6月20日前全部建成,解决沐垢河沿河村庄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2021年4月23日,卧龙区对沐垢河王村段河道垃圾进行清理,目前,王村乡大井村韩洼自然村段河道垃圾已清理完毕.

(二)关于"上游好像有个天华药厂,废水排到河里"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厂外有排污口.
该公司生产废水产生量25吨/天,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进入王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调取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其污染物在线浓度符合相关标准.

(三)关于"王村乡龙升工业园区内也有污水排入沐垢河,造成河水污染"问题.
经现场排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龙升园区王安路以西、园区2号路两侧的牧原养殖总部、天宇集团两家企业的生活污水,因附近污水管网建设时间较长,容量不足,导致部分污水溢流至雨水管网,再经雨水管网排入沐垢河,流至信臣路与军民路交叉口涵洞桥处经污水提升闸全部截流进入王村污水处理厂.

部分属实目前,9个行政村共建有三级沉淀池40余处,但鱼池村、王村村、何营村、董营村、方营村、贾营村沉淀池数量还有缺口,2021年6月20日前全部建成,解决沐垢河沿河村庄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2021年4月23日,卧龙区对沐垢河王村段河道垃圾进行清理,目前,王村乡大井村韩洼自然村段河道垃圾已清理完毕.
(一)南阳市将责成卧龙区政府加快清理沐垢河王村段河道垃圾,全面完成沿河村庄生活污水三级沉淀池的建设,彻底解决沿河村庄生活污水直排沐垢河问题.
责任单位:王村乡人民政府;责任人:马春海;完成时限:2021年6月20日.

(二)责成卧龙区政府完善龙升工业园区污水官网,解决牧原养殖总部、天宇集团两家企业生活污水溢流沐垢河问题.
责任单位:卧龙区产投公司;责任人,责任人:李家晓;完成时限:2021年7月25日.

阶段性办结无114X2HA202104220002郑州市荥阳市刘河镇金刚砂厂(原刘河镇水泥厂院内),违规生产,扬尘大,污染严重超标,近期为了规避中央督察组检查,改成白天休息晚上开工,有保护伞通风报信.
郑州市大气2021年4月23日,荥阳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的郑州永泰陶粒砂有限公司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
针对"违规生产"问题,执法人员对郑州永泰陶粒砂有限公司相关环保手续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该企业于2016年12月编制完成《郑州永泰陶粒砂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陶粒砂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16年12月10日进行了环保公示备案《荥阳市环保局清改工作拟环保备案公示(第三批)》.
2020年5月14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91410181791923804Y001X.
手续符合要求.

举报"违规生产"问题不属实.
针对"扬尘大"问题,执法人员对郑州永泰陶粒砂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该企业由于天然气罐漏气需检修处于停产状态,经现场检查及询问生产负责人,生产工序产尘环节主要为破碎(采用地下破碎全密封)、球磨(采用高压静电袋式除尘器除尘)、烧制(采用袋式除尘+脱硫塔湿式除尘)、包装(采用旋风除尘).
车间内原材料已覆盖到位,配料处及车间墙壁稍有积尘.
在对该公司磨粉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配料库底有一扇窗户未密封到位,生产时会造成少量粉尘外溢,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按要求整改到位.
该公司有固定的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
举报扬尘问题部分属实.

针对"污染严重超标"问题,经查阅郑州永泰陶粒砂有限公司相关生产工艺,该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钒土矿石,主要成份为三氧化二铝,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球磨—制粒—筛分—烧制—包装—成品.
主要污染物为粉尘,该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配套建成有2套污染防治设施,分别为高压静电袋式除尘器3台、双碱脱硫除尘设备2台.
同时该公司烧制环节已经由原来的煤气发生炉改变为采用天燃气为原料烧制.
并且每个年度都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并出具有污染物检测报告.
由于企业未生产,对此执法人员查阅了该企业最近时段的环境检测报告.
经查阅2020年8月17日由河南和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的2020年年度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出口浓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举报"污染严重超标"问题不属实.

针对"近期为了规避中央督察组检查,改成白天休息晚上开工"问题,经核实,郑州永泰陶粒砂有限公司生产工序中原料破碎、球磨以及在烧制过程时用电量较大,企业为节省成本利益最大化,结合电力部门颁布实施的峰谷电价情况,生产工序中的原料破碎、球磨全部在晚上进行作业,长期以来都是坚持错峰用电,不存在白天休息晚上生产现象.

同时经进一步调查,郑州永泰陶粒砂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天燃气储罐漏气,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全公司停产,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修.
不存在近期为了规避中央督察组检查,改成白天休息晚上开工的现象(见).
举报"近期为了规避中央督察组检查,改成白天休息晚上开工"问题不属实.

针对"有保护伞通风报信"问题,经查阅相关信访举报情况,目前乡镇2020年至今未接到一起关于该公司环境污染投诉和信访事项.
对于中央环保督察相关消息,媒体、报纸、自媒体等都有相关介绍和报道,企业通过各种途径都能获得,不存在通风报信的问题.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举报"有保护伞通风报信"问题不属实.

调查结论:由于天然气罐漏气,存在安全隐患,企业执法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
郑州永泰陶粒砂有限公司获得有正规手续,违法生产不属实;企业破碎、球磨、包装等工序生产时会产生部分扬尘,同时磨粉车间配料处有窗户未密封到位,生产时会造成粉尘外溢,扬尘大部分属实;查询企业最近环境检测报告,企业检测结果正常,没有超标排放,举报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由于生产工艺用电量较大原因,为节省成本,使用夜间电费阶梯电价优惠,企业原料破碎、球磨等用电量大的生产环节在晚上生产,举报逃避监管夜间生产问题不属实;中央环保督察属于公开信息,不存在通风报信,同时企业自2020年至今没有涉及相关信访,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举报"有保护伞通风报信"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下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做好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该公司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加快天然气罐维修进度,5月3日左右恢复生产后,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各项污染物进行检测.
同时将举一反三,加大对群众举报问题的巡查排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已办结无115X2HA202104220043辉县市孟庄镇郑屯村南头,国强制钉厂,油味大,噪声大,离居民区只有7米.
新乡市大气,噪音(一)企业基本情况群众反映问题的企业实际名称为辉县市孟庄镇国强机械加工厂,位于孟庄镇郑屯村南,法人代表李国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782MA42C6AU7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为92410782MA42C6AU70001Z(属于登记管理).
该厂年产600吨建材固定件项目,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公示(辉环清改备2017第143号),主要生产设备为拔丝机1台、冷镦机15台、搓丝机15台,主要生产工艺为钢筋盘圆—冷拔丝—冷镦—搓丝—检验—成品,主要原料为钢筋盘圆(外购);主要产品为螺丝钉.
主要产污环节为搓丝工段生产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机物废气,有机物废气经"低温等离子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个15m高排气筒排放.
该公司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了各项治理任务,并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专家验收.

(二)现场核查情况1.
2021年4月23日,联合调查组对辉县市孟庄镇国强机械加工厂现场核查,该厂北临乡村小路(路北侧为居民房距生产车间约50米),东邻废弃厂房,西、南邻农田.
现场检查时,该厂未生产,生产车间内有机油气味,车间采取密闭措施,厂区周边无机油气味.

2.
2021年4月23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周边群众进行走访,走访群众反馈该厂生产时产生的有机物废气未对周围群众造成环境影响.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1.
生产车间内有机油气味.
2.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部分属实1.
2021年4月23日,辉县市孟庄镇国强机械加工厂已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2.
2021年4月23日,生产车间内有机油气味,委托检测公司对该厂VOCS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及厂界噪声进行检测,依据《检测报告》结果作进一步处理.
3.
企业已做出保证,承诺每天上午、下午作业生产,中午和晚上不生产,避开扰民作业现象.
4.
2021年4月23日,辉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4月24日,对该企业下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21〕183号).

已办结无116D2HA202104220017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老坟沟村,罗昌峰制沙厂,占用耕地挖坑,污水直排至坑内.
19日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投诉人称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未清理污泥直接掩埋,要求对罗昌峰进行处罚.

南阳市水经调查,群众反映罗昌峰制砂厂,实为淅川县佳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淅川县上集镇老坟沟村3组.
(一)反映"占用耕地挖坑,污水直排至坑内"问题.
经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群众反映的实际是企业外围因山谷地势原因天然形成的坑塘,不属于占用耕地挖坑.
该企业目前处于建设期,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痕迹,未发现企业有直排现象.

(二)反映"投诉人称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未清理污泥直接掩埋"问题.
群众反映的污泥为已取缔的王虎洗沙厂在洗沙过程中产生的沙浆沉淀物.
为消除举报人将该坑塘视为"渗坑"的疑虑,属地政府用场地堆存的沙浆沉淀物将该坑塘回填.

部分属实下一步,南阳市将责成淅川县政府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日常巡查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已办结无117X2HA202104220045举报人在辉县市冀屯乡包公庙村东北处有一土鸡养殖场.
近几个月受到附近赵固一矿西风井工程项目的噪声干扰,影响养殖与自身健康.
举报人反映该工程昼夜不停,噪声巨大.
多次反映未解决.
新乡市噪音2021年4月23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群众反映的赵固一矿西风井工程项目名称为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赵固一矿西翼进风井工程(施工方为辉县市祥和有限公司),位于冀屯镇包公庙村西约1000米处,东、南、北均为农田,西为乡村道路,周边无环境敏感点,无居民.
距举报人所称的养殖场约300米.
该工程项目于2020年12月开始建设,2021年3月10日停止建设至今.
该工程主要建设1座立井进风井筒,用于解决矿井通风问题,建设初期噪声来源主要是钻井机,目前钻井工序已完工,钻井机已全部拆除.

现场检查时,工程内砂石物料已覆盖到位,无黄土裸露现象.
经调阅该工程在施工期间委托河南恒科环境检测公司对场界及周边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恒检字20210205-09)显示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辉县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曾于2021年3月9日对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于2021年3月10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目前该工程项目已停止建设1月有余.

部分属实(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于2021年3月10日已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辉环违改〔2021〕6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21年3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辉环罚决字〔2021〕第076号),处以罚款76万元.

(二)联合调查组现场要求该工程项目在未完成环评手续审批前,须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恢复建设.
(三)该工程恢复正常建设后,要避开居民休息时段,减少夜间作业,同时加强噪音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噪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已办结无118X2HA2021042200401、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河西村七组传家养生苑,从事拓展训练活动,产生的生活废水、餐饮废水、粪便废水直排入本村河流,夏季味道特别难闻,间接影响村民饮用地下水,生活垃圾倾倒在养生苑东边的沟壑.

2、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河西村六组西头沟壑堆放有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都有,部分被掩埋.
郑州市水,土壤问题1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4月23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建有专门的生活污水管网,污水经管网收集后排入化粪池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周边苗圃基地浇灌,未发现有污水外排现象;另外该公司建有专门的雨水收集管网;生活垃圾与郑州三发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垃圾清运协议,每天进行垃圾清运.
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东边的沟壑里,并未存在大量积存生活垃圾,但有少量白色塑料袋、泡沫等漂浮生活垃圾.
当场责成河南传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排人员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垃圾清运委托协议》收集倾倒生活垃圾,保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4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委托第三方(河南曜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组村民饮用水源(两眼水井)水质进行检测,待检测结果出具后将依法进行处理.
经调查,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2调查核实情况:2021年4月23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发现沟壑里堆存有渣土、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面积共约5.
6亩.
4月26日已经覆土植树绿化3.
8亩,另外对已复耕的1.
8亩种植稻谷.
该反映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问题1处理和整改情况:新密市城管局当场责成该公司安排人员对该公司东边沟壑里的垃圾进行清理.
严格按照《垃圾清运委托协议》收集倾倒生活垃圾,保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问题2处理和整改情况:新密市曲梁镇政府对沟壑里的生活垃圾由郑州市振洁市政有限公司进行清运至新密市垃圾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该沟壑进行了覆土植树绿化.
曲梁镇政府将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阶段性办结无119D2HA202104220045新乡市辉县市常春镇沿北村西边,朝阳采石厂内污泥未经处理直排至郭圪郎沟水库,没有相关手续,违法占用水库.
新乡市土壤(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朝阳采石厂全称为辉县市朝阳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辉县市常村镇沿北村,法人代表郭生玉,公司年产20万吨水洗沙项目于2016年12月20日经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备案(辉环清改备第03号),于2017年11月15日转让给辉县市朝阳建材厂经营.
辉县市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9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2410782MA44G10X8C001U),要求其于2021年9月2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目前仍在整改期内.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皮带输送机14台、振动筛3台、振动式脱水筛2台、给料机1台、轮式洗沙轮5台、破碎机4台;主要原料为石粉、石块;主要产品为水洗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筛分-洗沙-成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为破碎机与筛分机分别安装半封闭式集尘罩,送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洗沙废水进入沉淀池中沉淀循环使用,不外排,沉淀池底部浓度较大的泥水经泵抽至污泥脱水机压滤处理后,形成泥饼用于回铺田地、道路填筑用土等.
该公司安装有视频监控、门禁监控、用电量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二)现场核查情况2021年4月23日,调查组对问题现场进行了核查.
辉县市朝阳建材厂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建有脱泥机2台,对浓度较大的泥水进行脱水处理,泥饼存放在固废贮存间,定期清运至附近矿区内进行矿坑回填修复,生产废水排入沉淀池内循环利用.
郭圪郎沟位于该公司东南方向,距离约800米.
郭圪郞沟水库位于郭圪郎沟南端,建于1958年4月,是一座小(二)型水库.
水库主要建筑物由挡水坝、溢洪道和输水洞组成,水库大坝坝顶高程191.
71m,坝顶宽4.
2m,坝顶长40米.
根据《辉县市水利志》记载,郭圪郞沟水库为28座没有发挥效益的小型水库之一,建成后至今常年无蓄水,属于干沟.
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该水库已于2020年进行了降等,不再作为水库使用.

现场检查时该沟内有两个污泥屯放处,第一个污泥屯放处位于郭圪郎沟北段,建有土坝,占地约600平方米.
该位置经水利部门认定不属于郭圪郎沟水库范围,属于坑塘水面(农用地的一种),可以利用一般固废污泥进行回填,目前已经复绿.
第二个污泥屯放处位于郭圪郎沟南段,建有土坝,占地约300平方米.
该位置经水利部门认定属于郭圪郎沟水库库尾,在该土坝下游库区局部有少量淤泥夹层,淤泥上面有60-80cm的腐殖土.

基本属实针对该公司将生产污泥违规屯放在郭圪郎沟水库库尾的违法行为,辉县市水利局根据《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下达了《辉县市水利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辉水罚责改〔2021〕第13号),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清除库区内的土坝并清理库区范围内土坝上游的淤泥.
预计今年5月3日前整改到位,对该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下达了《辉县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辉水罚先告字〔2021〕第13号).
另该土坝下游库区局部的少量淤泥夹层已被植被、灌木覆盖,不影响行洪和库容,根据当地政府意见,不再进行清理.
该公司已委托检测公司对废水及周边土壤进行检测,目前正在等待检测结果.

阶段性办结无120X2HA202104220003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皇杜庄村神仙洞2组茶园内,周围有南阳医专第二附属医院和多个居民住宅区.
该园内有一家无名企业,无照经营,生产的原料是高污染的化学工业原料,排放出来的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到居民生活区.

南阳市水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区域共有两家企业,分别是南阳新世纪金百合家俬有限公司和南阳市宛城区润田海绵厂.
南阳新世纪金百合家俬有限公司,家具制造的主要原料是木材、布料、海绵及油漆,没有高污染化学工业原料,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职工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润田海绵厂正处于设备安装阶段,现场无原料及成品,未发现生产迹象.

部分属实下一步,南阳市将责成宛城区加强日常监管,切实落实生态环保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监督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已办结无121X2HA2021042200551、洛阳市伊川县高山镇侯村社区有一家伊川县奋进煤矿从事煤炭开采几十年,导致耕地塌陷,地下水资源被严重破坏,村民水利设施被毁,耕地从以前的水浇地变成旱地,农民种地投入更多,收成更少.
2、伊川县高山镇侯村自然村境内有一家水泥厂和一家化工厂,有废气排放,噪声影响村民生活.
洛阳市水,大气,噪音经现场调查,并和侯村支部书记侯顺杰及部分群众见面了解情况:采矿造成地面沉降的区域分别为:侯村南、董王村以西,该区域为东西走向、南倾的缓坡.
塌陷盆地位于缓坡的中部,面积约26亩,沉降后由于积水导致耕种条件较差的低洼面积约5.
2亩.
在煤矿生产期间,利用井下排出的矿井水,部分用于自流灌溉,部分水流排入侯村村南坡底的建设水库,由该煤矿建设了提灌站并负责运行管理,承担运行费用,供侯村群众浇地使用.
自煤矿停产以来,煤矿井下不再排水,地下水位逐渐恢复.
地表有泉眼出现,当地群众从塌陷盆地的低洼处挖沟埋设水管导入建设水库,该水库水位正在逐步得到恢复,目前群众基本可以正常种植农作物.
但提灌站无人管理,企业所建的水利设施年久失修,自然损坏,山坡高处的农田无法灌溉.

经调查,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始建于1970年,建厂时间早,厂区西侧、东侧为居民区,近几年新建居民房紧邻厂区边界,日常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2020年该公司共间歇性生产104天,其中存在废气在线超标情况,已立案处罚.
为了减少对环境影响,降低各项环保指标,达到高质量绿色发展,2021年2月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制定超低排放治理改造实施方案,计划总投资五百万元进行全面提标治理改造,2月9日至今处于停产治理阶段,待该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经第三方验收后恢复生产.
厂区外南侧为古马公路穿村而过,西侧、东侧为侯村居民区,运输时车辆噪声会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

经调查,小电镀加工坊负责人郑霖于2020年11月19日与何永辉(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2021年1月开始对加工设备进行建设、安装、调试,于2021年3月初开始进行生产活动.
4月23日排查时,发现该厂处于停产状态,生产工艺:原料-镀锡-打卷-成品,车间内有镀锡机3台,镀锡机自带电镀液收集装置,没有外排行为.

部分属实1、伊川县水利局关于高山镇侯村沉陷区排水及农田灌溉制定了治理方案,于2021年6月20日完成.
高山镇政府密切监管煤矿关闭后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侯村"两委"积极引导群众利用现有泉水自流灌溉,引导群众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加群众经济收入.
2、针对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对周边环境影响问题,伊川县环境保护局已要求该企业严格落实环保治理主体责任,合理调整车辆运输时间,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加强污染排放精细化管理,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3、关于排查发现电镀加工作坊的问题,伊川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对该加工坊依法依规进行了拆除取缔.

针对高山镇"散乱污"问题,对高山镇政府副镇长谢兴国同志给予全镇通报批评,给与侯村党支部委员侯玉锋同志诫勉谈话.
伊川县将加强对该区域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阶段性办结无122X2HA202104220004反映濮阳市台前县环保局垂改问题:1,举报人称,梁成哲等人在环保垂改过程中没有被列入划转范围;2,工资低,同工不同酬;3,2016年人事关系冻结,可是2016年后仍然有人员陆续纳入县环保局垂改名单.
举报人要求:将梁成哲等人列入垂改范围,纳入编制.
濮阳市其他污染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本次举报所述问题与第十批举报件问题基本一致.
接到本批交办件后,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县分局领导班子与未被划转人员进行了座谈,传达了《濮阳市党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意见的通知》精神,介绍了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县分局的入编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划转、无法纳入垂改的原因.
按照《台前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2020年7月,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县分局与梁成哲等同志签订了《预算外人员解决政府购买劳务工资四方协议》,并为每名同志办理了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的养老保险.
2020年7月,梁成哲调离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县分局.

未被划转人员原为预算外自收自支人员.
2016年10月份前工资发放执行2014年1月份标准.
2016年10月后,工资进行调整,按照2016年1月份标准足额发放,每年工资正常调整、晋升薪级.
正常调整晋升后,2019年10月起,工资按照2019年1月份工资标准足额发放,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

2016年后,根据《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台政〔2017〕32号),原台前县环境保护局(现更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县分局)按照政策性规定,先后共接收11名部队转业士官.
台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该11名部队转业士官开具了安置介绍信,台前县委编办出具了入编手续.

部分属实目前,除已调离的梁成哲以外,其他未被划转人员均在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县分局工作,其工资发放及时,养老保险缴纳正常.
阶段性办结无123D2HA202104220009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兴隆铺路与京广快速路交叉口,兴隆城臻园小区,小区距离高架过近,噪音大.
因居民想要安装隔音板,但是相关部门未批准.
希望相关部门批准上桥安装隔音板.
郑州市噪音2021年4月23日,惠济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查办,情况如下:经查,京广快速路2012年建成通车,兴隆城臻园小区于2020年建成并交房使用,共建有11栋楼,西侧6栋楼房距离京广快速路40米左右.
道路建成时间早于小区建成时间,安装隔音挡板需向郑州市城管局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报备审批,惠济区城管局无审批权限.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一是郑州市惠济区城管局没有安装声屏障的相关审批权限,现已将该问题函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进一步处理.
二是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已积极与兴隆臻园开发商协商安装隔音板,开发商已有初步意向并与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对接安装隔音板事宜.

已办结无124X2HA202104220005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水南营村,村长李克武,2019年在他承租的村集体土地上,倾倒掩埋化工废水废料渣,严重污染土地和地下水,当时有报案,派出所也有出警,至今未做处理.
新乡市土壤,水(一)现场核查情况接到举报案件后,卫滨区攻坚办、卫滨生态环境分局、卫滨公安分局、平原镇政府立即赶赴李克武停车场调查核实.
现场存在地埋罐一个(高2米、宽3米、长5米,容量30立方米)、卧式铁罐四个.
2020年4月29日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现合并至卫滨分局)对现场进行了查封,固定证据.

(二)案件具体情况平原镇水南营村位于卫滨区西北部,东临西水东村,南临元庄村,西、北临水南村.
该村土地面积1400亩,其中耕地面积1200亩,人口1320人.
李克武,身份证地址: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2188号,身份证号码:410721196905141013,系水南营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主任.

2020年4月2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卫滨区平原镇水南营村口李克武停车场院内东北角区域有两名不明身份人员正在向罐体内输送不明液体,现场有地埋罐一个(高2米、宽3米、长5米,容量30立方米)、卧式铁罐四个和渗坑一处(长5米、宽2米、深2米)的污染隐患问题.
经初步检查,渗坑内有深褐色粘稠状废液,并伴有刺激性气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执法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民警随即赶至现场控制相关人员.
经李克武交代,2020年1月,其以口头协议形式以每年五千元的价格将停车场内约200平方米的面积,租赁给新乡市卫滨区铁路职工张浩使用.
经张浩供诉,该液体为山东省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副产品"粗酚".
其受商丘人梁忠领雇佣为其"看场望风",并接送危险品运输罐车.
梁忠领负责使用浓硫酸提炼"粗酚"制成"精酚"销售,化工残余物倾倒至旁边土坑内.

针对上述情况,卫滨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公安机关赶赴山东省查找不明液体源头.
经查,该液体是山东省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副产品"粗酚",鉴于现场气味刺鼻又涉及化工废料,初步判断该行为已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卫滨生态环境分局以疑是行为犯罪于2020年5月18日,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5月20日,铁西公安分局对此先行立案侦查,并出具了《立案决定书》(新铁公(治)立字〔2020〕69号).
铁西公安分局通过对现场、涉案当事人、原料厂商进行调查,初步查明该处利用渗坑排放化工生产废物.
2020年8月13日,办案民警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浩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分局法制民警认为证据不全面,没有现场监测报告,被法制部门退回.

2020年10月20日,卫滨生态环境分局向卫滨公安分局致函,询问该案件进展情况,卫滨公安分局复函时提出需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监测报告.
随后,卫滨区政府委托洛阳嘉清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27日对平原镇水南营村物流园储罐区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废气、废水、和土壤进行了监测.
嘉清检测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5日、2月3日出具监测报告.

检测报告显示土壤中的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检测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中的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的限值要求.

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根据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经综合研判,于2021年4月26日对到案的2名嫌疑人李克武、张浩采取刑事拘留,对组织生产的另外5名犯罪嫌疑人正在抓捕,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部分属实2021年4月23日接到交办案件后,卫滨区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会议结束后,公安部门再次对现场进行了技术勘验,固定证据后,对罐内残留液体交由平原镇政府规范处置.
4月26日,平原镇政府对罐内残留液体委托有处理危废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处置;4月27日,平原镇政府再次聘请了洛阳嘉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及周边地下水、土壤进行监测,待监测结果出来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阶段性办结无125D2HA202104220002许昌市鄢陵县马栏镇乐陵岗村,311国道与扶沟交界处有一个预制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扰民.
许昌市大气,噪音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鄢陵县马栏镇乐陵岗村,311国道与扶沟交界处有一个预制板厂"情况属实.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预制板厂"实为乐陵岗村的一个无名小作坊,位于鄢陵县马栏镇乐陵岗村,位于鄢陵县马栏镇乐陵岗村,311国道与扶沟交界处民房前村民张电杰自家宅基地内.
(二)群众反映"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扰民"情况不属实.
乐陵岗村无名小作坊经营者因2021年度房租一直未交纳,又因房东违规租赁,把房屋租赁给没有手续的小作坊,被马栏镇政府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导至该作坊经营者2021年初不再经营,以原料、小型搅拌机和剩余产品作为补偿遗留给房东出售,至今未生产.

部分属实鄢陵县组织相关单位对乐陵岗村无名小作坊的原料、小型搅拌机及产品进行了清理,现已清除到位.
已办结鄢陵县马栏镇纪委对马栏镇乐陵岗村支部副书记张胜伟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126X2HA202104220037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金鼎小区西边墙外养羊,离小区住户不到50米,在市区内养殖,恶臭扑鼻.
举报人要求尽快查处.
郑州市水,大气2021年4月23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周楼社区七组居民阴红升将老宅房屋改建羊圈舍1间,面积100平方米,现存栏羊23只,该区域属禁养区.
该养殖户东面50米为金鼎御园小区,南面60米有居民居住,西、北方向无居民居住.
圈舍内有粪污,有气味.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属实.
属实该养殖户已将23只羊全部出售,对圈舍内粪污进行了清扫,并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灭源,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已办结青屏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给予周楼社区第七居民组组长阴小五通报批评127D2HA202104220023郑州市新郑市辛店镇赵家寨村内,新郑市宏基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加工煤矸石),违法占用村内农耕地,破坏农耕地,厂内排出刺鼻气味,黑色污水排放至村周边的小河内.
郑州市大气,水,土壤2021年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一)关于"违法占用村内农耕地,破坏农耕地"问题.
现场调查时,该公司所使用的土地为2014年依法取得的国有用地,用途为工业建设,本次调查未发现违法占地行为.
经了解,新郑市宏基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曾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厂区周边违法占用78.
16亩土地(52109.
78平方米,其中:耕地32793.
37平方米、建设用地19316.
41平方米).
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将该公司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移交新郑市公安局,并于2019年对该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该公司已于2020年1月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已拆除,涉及土地已通过复耕验收,恢复耕种条件.

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厂内排出刺鼻气味"问题.
现场调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现场调查人员在厂区内没有闻到刺鼻性气味,厂界外周边也没有闻到刺鼻性气味.
焙烧工序产生的隧道窑烟气配套安装有1套"双碱法"脱硫+湿电除尘设施+1根25米高烟囱,烟气排放口已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实时与省、市联网.
经查看该企业2021年4月1日至22日份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该企业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废气排放达标.

同时,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于2021年4月23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的废气进行取样检测,第三方检测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企业生产期间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排放达标.

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黑色污水排放至村周边的小河内"问题.
现场调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经排查:1、该企业年产1.
2亿标块煤矸石多孔烧结砖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3、大门车辆冲洗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9年对该公司的违规占地行为进行了处罚,违规占用的土地已于2020年进行了复垦.
已办结无128X2HA202104220056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路庙核心区管辖范围内有一大型沙厂(有人说此处是灵石新材料公司的河沙临时存放点),防尘网覆盖不完整,路面未完全硬化,无喷雾抑尘和车辆清洗装置,扬尘大,河沙来源不知是否合法.

信阳市大气1.
关于反映的沙厂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
经核查,部分属实.
该存放点位于陆庙村S224省道东侧,占地20亩.
2020年5月17日,信阳市灵石科技公司租用信阳市妇联干部学校校办加工厂用于河沙临时存放,2020年5月17日至5月27日陆续购进河沙1万吨.
河沙表面覆盖有防尘网且已长出杂草,临时存放点配备有移动雾炮装置、多功能洒水冲洗车.
防尘网部分破损覆盖不完整、路面未完全硬化属实.

2.
关于河沙来源是否合法问题.
经核查,2020年3月31日,信阳市灵石科技有限公司与信阳鲇山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有河沙供销合同.
部分属实1.
立即整改问题.
对破损、老化的防尘网进行更换,全面覆盖到位,对进出口路面进行全面硬化.
目前已整改到位.
2.
加强日常监管.
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已办结无129X2HA202104220038郑州市新密市大槐镇大槐村,郑州昕星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电镀公司,主要从事氰化镀铜,镀硬铬等业务.
该企业离镇上的学校和幼儿园不足100米.
最初该企业没有环评,污水不经过处理就排往地下,废料随意倾倒.
主要污染物为:剧毒氰化钠、铬酸酐、重金属及强酸.
举报人要求:调查该企业的环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

郑州市水,土壤2021年4月23日,新密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问题一:群众反映"郑州市新密市大槐镇大槐村,郑州昕星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电镀公司,主要从事氰化镀铜,镀硬铬等业务"问题经调查:该公司是一家从事镀铜锡合金和镀硬铬的电镀企业,生产煤矿综采设备液压件、工程机械液压传动系统金属表面多层电镀.
该反映问题属实.
问题二:群众反映"该公司离镇上的学校和幼儿园不足100米"问题经调查:该公司厂区东侧为耕地,西侧为耕地,北侧相邻空厂房,南侧为耕地.
该公司距离较近的学校有二所,分别是位于该公司南侧75米的大隗镇第二初中(1996年8月建设)和西南侧111米新密市华龙学校(含1所幼儿园和小学,2000年8月建设).
该反映问题属实.
问题三:群众反映"主要污染物为:剧毒氰化钠、铬酸酐、重金属及强酸"问题经调查:该公司大气主要污染物为氰化氢、铬酸雾;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六价铬、总铬、总氰化物、总铜、总氮、总磷、PH值、悬浮物、石油类.
大气污染物以无组织和有组织类型排放.
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四:群众反映"最初该公司没有环评,举报人要求:调查该公司的环评"问题经调查,该公司最初名称为密县第一电镀厂,1988年6月1日经郑州市工业工艺专业化领导小组颁发了《郑州市电镀生产许可证》(编号:XK22-010),1988年7月15日密县环境保护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密县第一电镀厂排放污染物证明》.
2005年6月因企业名称变更,该厂委托郑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了《郑州昕星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年40万平方分米金属表面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通过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2005年8月6日,通过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验收.
2017年12月26日,该公司初次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并于2020年12月22日换发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101831705639225001P,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
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五:群众反映"污水不经过处理就排往地下"问题经调查:该公司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包括工件电镀后的清洗废水及设备循环冷却废水,生产废水经一套日处理规模5m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循环水水池,循环水水池水位至上限后,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再外排;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物化处理法,对氢铜废水进行破氢及沉淀处理,对含铬废水进行还原沉淀处理.
2019年,该公司安装了PH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联网.
该公司生活污水排入大隗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六:群众反映"废料随意倾倒"问题经调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料,只有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少量污泥,污泥属于含铬、含铜危险废物,年大约产生污泥30吨,厂内设有危废暂存间.
由于污泥为危险废物,按照环保要求,该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污泥进行处置,该公司分别与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环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对污泥进行了妥善处置.
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七:群众反映"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情况"问题经调查:该公司拥有1套水污染防治设施和2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监,2021年3月10号,该公司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日常监管情况:2021年3月10号,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2021年4月9号,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一)2021年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已委托河南日盛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执法监测,待监测结果出具后,予以依法进行处理.
(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大隗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现场环境监察力度,要求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阶段性办结无130X2HA202104220006新乡市牧野区寺庄顶村72号翟斌的大院里,之前有做电镀的,干了十几年,土壤和地下水重金属污染,各种电镀药品污染都很厉害.
电镀老板叫刘荣昌,前段被查后,最后也未做任何处理.
新乡市土壤,水2021年4月23日,调查组对寺庄顶村72号院现场检查时,院内共有3家机械加工企业分别为:新乡市汇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艾科滤器制造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满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发现刘荣昌电镀加工点.
举报中"寺庄顶村72号院"房东为翟宾,该院于2012年4月和寺庄顶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建设露天预制厂,总占地面积14亩.
根据寺庄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2016年春天开始改建厂房.

经调查,举报件反映的电镀加工点实际为铝氧化加工点,负责人为郭用昌,2018年3月份租赁寺庄顶村72号院西侧一处厂房,面积约250平方米,主要从事铝配件、铝制品氧化加工,生产设备为蒸馏器、空压机、制冷机及塑料氧化、水洗槽;原料为20%浓度稀硫酸和工业碱,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西侧墙下的雨水排放口进行排放.
经对郭用昌及刘荣昌调查询问,发现两人为表兄弟关系,郭用昌主要负责现场铝氧化加工,刘荣昌负责联系业务.
经询问,由于时间较长且无资料保存,刘荣昌只回忆起了曾为平原工业滤器公司和天瑞液压公司进行过铝氧化加工,牧野生态环境分局对其所述的上游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所调查核实情况与刘荣昌所提供情况一致,均已提供证明能够证实在2018年在寺庄顶村由刘荣昌表哥郭用昌进行过铝氧化加工.
郭用昌铝氧化加工点在加工过程中被房东翟宾发现有可疑行为,对其进行了断电,郭用昌于2019年4月以后未再进行铝氧化加工活动.
因郭用昌所欠剩余租赁费未支付,房东翟宾将其加工设备进行扣留并变卖.

根据铝氧化加工点负责人郭用昌现场对原有场地、周边环境及原污水排放点指认,牧野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现场使用土壤快速检测仪对周边土壤进行检测,根据数值显示该地块土壤因子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牧野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寺庄顶村72号院地下水井重金属含量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数值显示地下水因子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2020年11月份,牧野生态环境分局联合王村镇政府及寺庄顶村委会对寺庄顶村排查时,发现该村72号院内共有4家企业:新乡市汇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艾科滤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恒满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邢洪涛海绵镉加工点.
共有3家企业涉及环境违法行为问题,并进行立案调查.
其中新乡市汇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满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均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并缴纳罚款,目前问题已改正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邢洪涛海绵镉加工点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移送至公安分局处理,现处于公诉阶段.
因原铝氧化加工点设备已被清空,导致排查过程中现场未发现设备.

部分属实针对上述调查,牧野区政府作出以下处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牧野分局将委托第三方对该地块做进一步详细采样检测.
已办结经牧野区王村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寺庄顶村包村干部刘勇同志通报批评;给予寺庄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永巨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寺庄顶村环保员李广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1X2HA202104220031郑州市新郑市泽源水务有限公司华南城污水处理厂,位于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
该污水处理厂经常排放未处理的废水,散发恶臭,数据超标.
郑州市水,大气2021年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一)关于"该污水处理厂经常排放未处理的废水"问题.
现场调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没有发现偷排污水行为.
经了解,该公司进水口和出水口均安装有流量计,对进水口和出水口流量进行实时统计,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国发平台)联网,每日排水情况按规定统计上报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经查看近一个月进水和排水数据,没有发现异常现象.
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散发恶臭"问题.
现场调查时,在该公司厂区内能闻到有轻微异味,主要来源于进水口的污水气味和污泥脱水工序产生的气味,但在厂界外没有闻到恶臭气味.
经了解,该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已对污水进口处的1座粗格栅、2座细格栅(含沉砂池)和2套污泥脱水系统采取密闭措施,并由引风机将恶臭气体引至分别配套的2座生物滤池进行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时两座生物滤池除臭系统运行正常.
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数据超标"问题.
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位于厂区南部,按照规定安装有1套水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国发平台)联网.
经查看近3个月自动在线监控平台排放数据,排放污染物符合排污许可证出水排放限制要求.
经查看该公司近期的自行检测报告,没有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

同时,经查看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4月25日出具的对新郑市泽源水务有限公司华南城污水处理厂各项污染物的检测报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委托),显示排放达标.
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新郑市城管局、郭店镇和郑州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对污水处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已办结无132X2HA202104220032新郑市郑州兴中塑料彩印公司,地址在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东侧.
该企业生产时,经常不开启环保设备,生产废气刺鼻难闻,特别是晚上生产影响周边.
举报人称该企业存在废气直排现象,排放超标,违法生产.

郑州市大气2021年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该举报件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该企业印刷线自2021年4月19日停运检修,分切、制袋线正常运行,主要产污环节为印刷产生有机废气,配套安装有RTO设施收集处理.
(一)关于"该企业生产时,经常不开启环保设备"问题.
该企业主要产污环节为印刷产生有机废气,配套安装有RTO设施收集处理,印刷线及其配套的RTO设施安装有智能用电监控.
生产时须先开启RTO设施,采用天然气辅助燃烧加热,产生的热量作用于印刷线,印刷工序才能正常运行,不存在"生产时经常不开启环保设备"现象,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生产废气刺鼻难闻,特别是晚上生产影响周边"问题.
该企业位于富源路工业园,东侧为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西侧河南正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侧为郑州市申翔商贸有限公司,北侧为郑州豫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周边无环境敏感点,无居民区.
该企业建有密闭的厂房,印刷工序进行了二次密闭,配套RTO设施收集处理有机废气,生产时印刷车间能闻到刺鼻油墨味,车间外闻不到刺鼻漆味,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该企业存在废气直排现象,排放超标,违法生产"问题.
该企业废气通过RTO设备收集处理,不存在直排现象,印刷车间二次密闭,且已按照排污许可要求于2021年3月8日完成本年度的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显示不超标.
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齐全,不存在"废气直排,排放超标,违法生产"现象,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新郑市要求龙湖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已办结无133D2HA202104220006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褚庄村西边,苗木种植园,打着植物园的名义进行板材加工,导致附近扬尘大.
平顶山市大气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褚庄村西边,苗木种植园,打着植物园的名义进行板材加工问题,部分属实反映的板材加工点实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位于湛河区曹镇乡褚庄村西侧平顶山市建星苗木种植有限公司院内,建星轻质建材与建星苗木种植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海军.
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年产2万平方米轻质隔墙板项目于2011年12月20日通过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平湛环窗〔2011〕第67号).
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8年11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并公示,2020年3月23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410411MA41MPCBXJ001Z).

(二)反映导致附近扬尘大问题,部分属实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按照环评及后续环境监管要求,建设有密闭生产车间,生产环节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散装水泥原料储仓安装有仓顶除尘器、雾化喷淋装置,厂区地面全部硬化.
现场调查时,该厂已停产.
现场堆存的水泥制品因受雨淋风化影响,存在返砂现象,有轻微扬尘出现.
部分属实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在完成转型前,提高厂区洒水保洁频次,严防扬尘发生.
2021年4月2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自行拆除生产设备,现已不具备生产能力.
已办结无134X2HA202104220007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石道乡阮村村委附近(椿庄新东方加油站向西约500米路南,小仓娃绿色农产品基地对面向东50米路南,童乐学校对面,陈快乐老年幸福院对面向西50米路南)有一家砂石加工场所,每天24小时生产,噪音大,无手续,偷税漏税,场所附近有社会闲散人员把守,老板宣称有靠山,不怕检查.

郑州市噪音2021年4月23日,登封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一)关于反映"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石道乡阮村村委附近(椿庄新东方加油站向西约500米路南,小仓娃绿色农产品基地对面向东50米路南,童乐学校对面,陈快乐老年幸福院对面向西50米路南)有一家砂石加工场所,每天24小时生产,噪音大,无手续"问题.

根据举报人描述的详细位置,不存在砂石加工场,只有一家预制件厂,该厂实名为登封市石道腾展预制件厂.
2018年5月23日,登封市石道腾展预制件厂法人代表孙温朝将该厂租赁给郝平立.
为方便税收申报,同年9月,郝平立在同一地点用朋友王红卫的名字注册成立郑州柯炫实业有限公司,用于销售腾展预制件厂生产的产品.

2021年1月,登封市石道腾展预制件厂(郑州柯炫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停电报备手续,停产至今.
不存在24小时生产、噪音大和无手续的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反映"偷税漏税"问题.
登封市税务局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暂未发现该企业经营期内有涉税违法行为.
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反映"场所附近有社会闲散人员把守,老板宣称有靠山,不怕检查"问题.
经登封市石道乡政府走访登封市石道腾展预制件厂(郑州柯炫实业有限公司)左邻右舍,石道乡阮村村委、石道乡陈村村委、童乐学校、陈快乐老年幸福院、小仓娃绿色农产品基地等单位和周围群众,没有出现社会闲杂人员把门、老板声称不怕检查等现象.
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登封市税务局针对调查情况对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进行约谈,要求其提高按时申报纳税意识,及时申报纳税并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继续组织人员加强对该企业核查监督,一旦发现新的涉税违法线索,从严从快处理.

登封市石道乡政府对该举报问题高度重视,严格要求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日常管理按照环评报告要求执行.
加强属地管理责任,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查频次,防止各类环境违法事件发生,给百姓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已办结无135X2HA202104220034新郑市河南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陈庄村.
该企业噪声大,秋冬管控期间从不停产,环保设备不达标或不使用,废气排放超标,监控不达标,设备不达标.
郑州市噪音2021年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该举报件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一)关于"该企业噪声大"问题.
该企业所有生产设备位于密闭的车间内,生产过程中原材料装卸和除尘器风机以及物料运输车辆会产生噪音.
新郑市委托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厂界噪声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白天最高值为59分贝,夜晚最高值为49分贝.
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秋冬管控期间从不停产"问题.
2020-2021年秋冬季管控自11月5日至2021年3月15日,管控期间红色预警期间停产,橙色预警期间减产50%,黄色预警期间不管控.
管控期间用电量为614.
0682万度,9月份正常生产期间用电量为6211.
2905万度,日用电量为310.
5645万度,10月份正常生产期间用电量为4623.
9387万度,日用电量为231.
1969万度每日,管控期间日用电量为6.
8229万度,远达不到正常开炉生产用负荷.

2020年10月10日该企业拟对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情况及环保设备进行提升治理.
该企业于2020年11月5日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新郑分局递交了停炉报告,经查阅废气排放在线监控平台显示,各排放口于2020年11月5日凌晨3点在线数据显示停运.

该企业于2021年2月23日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新郑分局递交了开炉调试报告,至3月25日陆续恢复正式生产.
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环保设备不达标或不使用,废气排放超标"问题.
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上料、熔炼过程中会产生粉尘,配备有5套袋式脉冲除尘器,企业使用环保设备无相关强制标准要求,根据生产工艺及生产配套需求,有组织排放满足行业相关标准即可.
该企业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安装有废气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控,并且实时同河南省生态环保厅监控中心联网,生产过程中环保设备不使用,废气排放在线监控数据将异常高,排放量超过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标准:10毫克每立方米),后台监控会报警并有相关记录,截至目前在线监控数据无异常记录.
4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已委托河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4月27日监测报告显示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均达标.
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关于"监控不达标,设备不达标"问题.
按照要求该企业需要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河南省生态环保厅监控中心联网,监控设备由河南牡丹联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该公司安装5套废气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均通过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以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核查验收.

该企业使用的在线监控设备及后期运维由河南牡丹联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该环保科技公司的在线监控设备获得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新郑市要求新村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继续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
已办结无136X2HA202104220011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十几年来在登封市送表乡挖矿(石灰石),毁林毁山,把几座山都挖成了巨坑,近年来又新建一个石料厂,开挖出售青石子,破坏生态环境.
郑州市生态2021年4月23日,登封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一)关于反映"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十几年来在登封市送表乡挖矿(石灰石),毁林毁山,把几座山都挖成了巨坑"问题举报人所反映的矿山为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厂,该采石厂隶属于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等相关手续齐全.
该公司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台段式开采,目前已经形成标高+550米到+580米三个开采平面,把几座山开挖成巨坑问题不属实.
另外,该公司在开采过程中存在毁林毁山现象,但已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边开采、边环境恢复治理.
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反映"近年来又新建一个石料厂,开挖出售青石子"问题举报人所反映的为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年加工建筑石料用灰岩150万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手续齐全.
经现场核查,存在出售青石子现象.
该问题属实.
(三)关于反映"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问题近年来,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开采的同时已委托河南地矿集团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方案.
经现场查看,该公司正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已恢复治理面积101.
8亩,并种植各种树木(其中:侧柏7100棵、法桐1260棵、石楠1200棵、冬青520棵、绿篱1300米).
该问题部分属实.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下一步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将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行为,对私挖乱采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查处一起.
登封市白坪乡政府将加大对该企业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并安排专人加大对该企业的日常巡查频次,同时要求该企业积极履行义务,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大力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

已办结无137X2HA202104220092河南省国有企业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十四个分公司,近一百个收费站的污水处理工程形同虚设,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地下,有的甚至直接污染淮河、黄河、南水北调等河流水源.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处理工程是2019、2010年实施的,在公司法人房益林的干预下,工程质量极为低劣,多次验收均不能达标,工程验收组公然用瓶装纯净水来检测,水质才得以过关.

郑州市水4月25日、26日,针对举报件反映收费站生活污水排放浓度不达标、乱排放等问题,郑州市交通局积极协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境15个收费站点进行了实地检查核实.
经查:除沟赵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未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站外,其余14个收费站均提供了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污水排放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
检查时未发现"有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地下,有的甚至直接污染淮河、黄河、南水北调等河流水源"等问题.

综上所述,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境15个收费站点实地核实情况与举报反映生活污水排放浓度不达标、乱排放等问题不符.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配套污水处理站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规章制度和运行记录不完善、接驳市政管网无水质检测报告等问题,联合检查组向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建议,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诚恳接受,并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

已办结无138D2HA202104220029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褚庄村西边路南,建星苗木种植园,院内实际在加工水泥板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扰民.
平顶山市大气,噪音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反映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褚庄村西边路南,建星苗木种植园,院内实际在加工水泥板材问题,部分属实反映的板材加工点实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位于湛河区曹镇乡褚庄村西侧平顶山市建星苗木种植有限公司院内,建星轻质建材与建星苗木种植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海军.
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年产2万平方米轻质隔墙板项目于2011年12月20日通过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平湛环窗〔2011〕第67号).
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8年11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并公示,2020年3月23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410411MA41MPCBXJ001Z).

(二)反映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问题,部分属实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按照环评及后续环境监管要求,建设有密闭生产车间,生产环节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散装水泥原料储仓安装有仓顶除尘器、雾化喷淋装置,厂区地面全部硬化.
现场调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拟于近期拆除生产设备转型经营.
现场堆存的水泥制品因受雨淋风化影响,存在返砂现象,有轻微扬尘出现.
(三)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部分属实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生产时有原料搅拌、振动夯实及板材切割噪声产生,该厂采用密闭生产厂房、密闭晾晒棚、安装低噪设备等方式降低噪声强度.
现场调查时,该厂已停产,未能对噪声进行监测.
经走访附近群众,被走访人均称建星轻质建材在生产时噪声轻微,不存在扰民现象.
部分属实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在完成转型前,增加厂区洒水保洁频次,严防扬尘发生.
2021年4月2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建星轻质建材厂自行拆除生产设备,现已不具备生产能力.
已办结无139X2HA202104220013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十几年来在登封市送表乡挖矿(石灰石),毁林毁山,把几座山都挖成了巨坑,近年来又新建一个石料厂,开挖出售石子,破坏生态环境.
郑州市生态2021年4月23日,登封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一)关于反映"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十几年来在登封市送表乡挖矿(石灰石),毁林毁山,把几座山都挖成了巨坑"问题举报人所反映的矿山为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厂,该采石厂隶属于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等相关手续齐全.
该公司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台段式开采,目前已经形成标高+550米到+580米三个开采平面,把几座山开挖成巨坑问题不属实.
另外,该公司在开采过程中存在毁林毁山现象,但已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边开采、边环境恢复治理.
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反映"近年来又新建一个石料厂,开挖出售石子"问题举报人所反映的为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年加工建筑石料用灰岩150万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手续齐全.
经现场核查,存在出售青石子现象.
该问题属实.
(三)关于反映"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问题近年来,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开采的同时已委托河南地矿集团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方案.
经现场查看,该公司正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已恢复治理面积101.
8亩,并种植各种树木(其中:侧柏7100棵、法桐1260棵、石楠1200棵、冬青520棵、绿篱1300米).
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下一步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将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行为,对私挖乱采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查处一起.
登封市白坪乡政府将加大对该企业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并安排专人加大对该企业的日常巡查频次,同时要求该企业积极履行义务,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大力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

已办结无140X2HA202104220033新郑市梨河镇三里岗大队郜庄村郑许路与郜楼村路交叉口,路南有二亩农田被破坏,租给收废品的,房主姓郜,并用混凝土覆盖.
望查处.
郑州市土壤4月23日,新郑市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现场调查时,该处周围用铁皮围挡围住,地平面为混凝土浇筑,面积1.
9亩.
郜庄村村民郜苟租给罗炜用于经营废品回收,院内有两间集装箱房,并存有小部分废塑料,没有相关手续.
经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测量认定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

属实4月23日,新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梨河镇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并复耕.
4月24日,该废品收购点自行将硬化地面拆除,场内物品、围挡全部清空,土地恢复原貌.
已办结无141D2HA202104220005南阳市唐河县古城乡魏庄村西100米路南,一无名海绵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污染环境,有时工业垃圾倾倒在农田边,导致麦子变黄.
南阳市大气,土壤经调查,反映的无名海绵厂是南阳市星辰海绵有限公司,位于唐河县古城乡魏庄村5号.
星辰海绵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不具备生产能力.
经勘察该公司周边环境,农田及自然沟内未发现有工业垃圾倾倒,也不存在因倾倒工业垃圾导致麦苗变黄现象.

部分属实下一步,南阳市将责成唐河县政府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已办结无142D2HA202104220025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与安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华老三烧烤店,(这些门面房占地是集体土地)没有营业执照,使用木炭烧烤,污染环境.
安阳市大气经调查,问题属实.
华老三烧烤店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与安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是一处无任何牌匾和标志标识的门店.
检查时该店处于关门停业状态.
经查,该店与紧邻的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证》的北关区红枫刀削面馆原是一家,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安阳市北关区红枫刀削面馆负责人任梅香核实情况,据任梅香口述,隔壁烧烤店一直是本人自己经营,由本店员工陈小春负责管理,由于自己精力不足,2021年4月5日,该烧烤店单独划出,交由员工陈小春独立经营,正在交接.
目前华老三烧烤店使用的门面房是豆腐营村集体土地,有房产证、土地所有权证,无《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证》.
经联系负责人打开门店后核实,现场检查发现有木炭,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已对其进行清理.

属实鉴于此情况,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店实施查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证》.
证照齐全后,按要求安装并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纳入日常监管范畴.
截止目前,原华老三烧烤《营业执照》已办理.
名称变更为:安阳市北关区上尚签烧烤店.

已办结无143D2HA202104220004三门峡市陕州区硤石乡石门沟村柳树洼,大面积林地遭到破坏,乡政府工作人员告知村民是要改造成耕地(未见到过纸质文件),才毁坏了这些树木,现在大面积的黄土裸露.
三门峡市生态经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所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反映"三门峡市陕州区硤石乡石门沟村柳树洼,大面积林地遭到破坏,才毁坏了这些树木"的问题,不属实.
经查,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是陕州区2018年第一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区的第17号地块,总面积49亩,项目实施后可有效增加陕州区耕地面积和当地群众的经济收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该项目于2018年9月14日经陕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开发(三陕政土〔2018〕66号),2019年1月7日经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立项(三国土资〔2019〕3号),2019年7月20开工,2020年9月8日竣工,2021年1月19日通过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竣工验收(三自然资〔2021〕8号),2021年3月17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数据逻辑预检,项目入库备案成功,项目严格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相关规定实施,没有大面积毁坏林木.

(二)关于反映"乡政府工作人员告知村民是要改造成耕地(未见到过纸质文件)"的问题,属实.
经查,2020年3月,陕州区硖石乡镇政府为配合项目实施,工作人员以口头形式通知石门沟村委会,要求积极配合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做好该村协调工作.
(三)关于反映"现在大面积的黄土裸露"的问题,属实.
经查,群众反映地块是陕州区2018年第一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区的第17号地块,总面积49亩,其中已耕种小麦约20亩,"大面积黄土裸露"实际是因项目竣工时间错过播种季节暂时没有耕种的耕地.

部分属实三门峡市将进一步加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进行宣传,加强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监管力度和保护耕地意识,并要求石门沟村根据当前季节,对项目区未耕种地块抓紧进行应季农作物种植.

阶段性办结无144D2HA202104220003开封市鼓楼区华夏大道,原第五人民医院对面院内蓝色大门内有一个化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检查严的时候用泵将废水打进取水井内.
2020年8月19日被媒体曝光说是查封了,至今仍在生产.

开封市大气,水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一)企业基本情况开封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开封市郑汴路47号,该公司年产3000吨氟化钠建设项目,经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批复文号为汴环监表[2004]17号,验收登记文号为汴环监验[2006]5号,企业排污许可证文号为豫环许可汴鼓201602号(有效期为2016年4月-2019年4月).

(二)具体问题1.
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
该情况属实,根据环评报告中工艺及废气产生情况,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合成反应排放少量CO2废气,排放的废气经吸收塔吸收后达标排放.
2.
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检查严的时候用泵将废水打进取水井内.
该情况不属实,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中工艺及废水产生情况,各种母液用泵抽入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
该企业建有雨污水管网,总排口与华夏大道市政污水管网连接,经污水管网汇入开封市西区污水处理厂.

现场共发现两口水井:一号井位于西南车间棚内,旁边有管道与车间南侧凉水塔联通,经撬开井壁检测后认定为枯井;二号井位于西南车间西南侧,深度约20米,敞口、口沿处未发现使用过的痕迹,无水泵、无连接管道,经检测后认定为枯井.

厂区东侧建有一个大型循环水池,水池储约一半水量,水质清澈且无异味,经现场用pH试纸检测,检测试纸显示pH值呈中性;现场又对厂区内管网和循环池内的水质进行了取样,送交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结果均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类标准要求.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2021年4月25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联合河南省开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取样,企业污水总排口、一号井、二号井仍然干枯,未能采集到有效数据,未发现将污水排入井内的情况.

3.
2020年8月19日被媒体曝光说是查封了,至今仍在生产.
该情况属实,2020年8月14日,开封市应急管理局指定通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异地执法,由于该厂存在安全隐患,查封了该厂重要设施设备,并联系专业车辆将危险化学品运往相关企业进行妥善处理.
同时,开封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

联合调查组现场核查中发现,该企业仅有一名门卫,厂区内杂草丛生,大部分车间破损严重,生产设备锈蚀严重,车间和仓库内未见生产原料和产品,只堆放有工业用盐,包装表面大量积尘.
污水管道窨井内无水,车间内有轻微化学品气味,未发现存在生产迹象.
联合调查组又对该企业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之间用电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除2020年10月无用电量外,其它月份均有用电产生,且用电时段大多在"平段"和"谷段"产生,认定为夜间逃避检查违法生产.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续,且在开封市应急管理局查封处罚后,仍然有大量用电产生,基本认定该企业有违法生产行为.
部分属实鉴于该企业未依照责令要求整改,无证排污、违法生产等违法行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依据《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做出如下整改决定:一是责令开封汉兴精细化有限公司即日起停业,并函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对其实施断电处理;二是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和开封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违法生产和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三是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负责对该企业实施拆除.

阶段性办结开封市鼓楼区纪委监委给予南苑办事处副主任李翀诫勉谈话;给予鼓楼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闫瑞杰诫勉谈话;给予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局长陈强诫勉谈话;同时,给予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鼓楼分局、南苑办事处、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三家单位全区通报批评.

145D2HA202104220001周口市扶沟县韭元镇雁周村,老花厂内有人生产井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扰民.
周口市大气,噪音经查,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组通过核实,扶沟县韭元镇雁周村棉花厂院内共有两家生产井管企业.
具体情况如下:(一)扶沟县亚强管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瑶瑶;经营范围:井管焊接、制作、销售,环评批复文号:扶环审〔2021〕4号.
现场核查时,厂区内存放有大量井管,经执法人员询问得知:这些井管来至该企业2020年在鄢陵县办厂时生产的(鄢陵县强润建材有限公司),因当时土地不符合规划,被依法取缔,所生产井管转运到扶沟县亚强管业有限公司院内.
目前,该公司正在建设中,厂区内路面未硬化、未覆盖,施工中产生扬尘和噪声.

(二)扶沟县三德井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长升;经营范围:井管、水泥构件生产加工销售.
该公司2019年12月建成,2020年1月开始投产.
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未生产.
属实(一)接到此次转办件后,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对扶沟县亚强管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对院内地面进行覆盖硬化,避免产生粉尘污染,并禁止夜间施工,以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4月24日,该公司已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面覆盖,并承诺夜间不再施工建设.

(二)2020年4月1日,扶沟县污染防治攻坚办下发《关于全面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的通知》,已把扶沟县三德井管有限公司纳入升级改造行列,要求其落实围档、覆盖、喷淋等污染防治措施,该公司已于2020年4月30日前按要求落实到位.
2021年4月10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该公司30日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将依法依规处理.

阶段性办结无146D2HA202104220074殷都区政府打着修复生态的名义在漳河河道内进行采砂挖沙,共有四处采砂点分别为:都里镇南阳城村、吴家河村段、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正门口、(河道属于河南河北共管)田家嘴村对面(河南省安阳市境内)山里.
破坏生态,这里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鹳栖息地,漳河属于国家级湿地公园,在此采砂挖沙是违反湿地相关保护法的.
有人在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核心区内,建设了一个民俗文化园,违反湿地相关保护法,在湿地内种菜、用木材烧饭.
在漳河湿地内建设游轮项目,在湿地内建设发电站.
对黑鹳造成干扰.

安阳市生态漳河发源于山西省境内,有清漳河与浊漳河两源,流经冀豫两省边界,是冀豫两省的界河,在河北省西南边境的合漳村汇合后称漳河,全长466km(至南陶),流域面积为17800km2(至蔡小庄),在殷都区流域面积193.
2km2,长约40km.
河南安阳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殷都区都里镇漳河河畔,公园范围以省界为界线,西起都里镇上寺坪,东至吴家河(盘金垴和吴家河交界处),南邻马不罗沟,北接盘金垴,以东西向漳河河道为主体,包含漳河南岸部分滩涂地和山体,规划面积为646.
38hm2(9695.
7亩),湿地率35.
48%.
2013年6月,《河南安阳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通过了河南省林业厅专家组评审,2013年12月,河南安阳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试点,2019年12月,公园成功通过国家林草局验收,正式成为"国家级湿地公园.
"经殷都区水利局、都里镇人民政府联合调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反映非法盗采4个采砂点的问题部分属实.
1.
漳河南阳城段属实,系漳河生态修复项目,已在第9批编号X2HA202104150053调查报告回复.
2020年1月,漳河上游管理局委托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漳河张各台至观台河段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
2020年5月28日,漳河上游管理局对《漳河张各台至观台河段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同意将该段作为试验段,实施生态修复治理.
2020年6月12日,漳河上游管理局组织磁县政府、磁县河长办、殷都区政府、殷都区河长办等单位在邯郸市召开了《漳河张各台至观台河段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的协调会,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一是明确了主要任务:河道归顺,岸坡平整,岸滩绿化.
二是为便于工程实施,将治理工程分为Ⅰ、Ⅱ两段,Ⅰ段漳河小跃峰拦河坝(河道桩号33+788)至南阳城上游(河道桩号38+666)4.
878公里由殷都区政府组织实施,Ⅱ段南阳城下游(河道桩号39+840)至观台水文站上游(河道桩号45+356)5.
516公里由磁县政府组织实施.
三是弃渣由磁县政府、殷都区政府分别处置,收入主要用于河段生态修复治理.
四是漳河上游管理局负责《实施方案》实施的监理工作.

2020年12月15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施工现场由漳河上游管理局、监理公司、区水利局共同负责监管.
在项目施工过程当中,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划定的红线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监理和监管单位均未发现有超越红线施工和非法盗采河沙的情况发生.
截止目前,河道归顺、岸坡平整已完成60%工程量.

2.
漳河吴家河村段属实.
经查,该段不在漳河生态修复工程范围,为河北磁县管辖,系河北省道路加宽项目.
3.
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正门口属实.
经查,对面施工现场也为吴家河村地段,为河北磁县管辖,系河北省道路加宽项目.
4.
田家嘴村对面山里不属实,田家嘴村属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管理,不属于殷都区都里镇管辖范围.
(二)关于反映在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核心区内建设民俗文化园的问题属实.
民俗文化园位于都里镇盘金脑村,安阳县都里风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经营,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路红亮,独立法人,公司独立运营.
由于安阳县都里风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有限,仅建设了总体规划当中的休闲服务区部分设施内容.

2011年8月,安阳县政府对都里漳河弯旅游区总体规划进行了批复(安县政〔2011〕135号),民俗文化园位于漳河湾风景总体规划的休闲服务区.
2011年6月,安阳县发改委对该公司的北国桂林生态旅游度假村项目进行了批复(安县发改投资〔2011〕82号),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的项目出具了用地预审意见(安县国土资函〔2011〕61号).

此后,2013年12月,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河南安阳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公园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管理服务区、合理利用区五大功能区,没有核心区的功能分区.
民俗文化园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位于合理利用区内,合理利用区是湿地公园开展休闲就餐和游憩体验的场所,其房建在河道管理范围红线以外.
民俗文化园建有2套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园区内绿化灌溉;生活垃圾收集后全部送往都里镇垃圾处理站.

(三)在湿地内种菜、用木材烧饭的问题属实.
湿地公园内的盘金脑村下设言花屯、张各台、背面、南岭4个自然村,村庄仍有村民居住,由于山区条件有限,居民生活需要,存在种地、烧火做饭情况.
(四)在漳河湿地内建设游轮项目的问题不属实.
湿地公园内未发现游轮运营行为,只有2个运输竹筏.
(五)在湿地内建设发电站的问题内容属实.
湿地公园内的发电站为张各台水电站,负责人为郭长清,位于湿地公园宣教展示区,在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批复前已建成.
水电站始建于1992年,2007年7月,经漳河上游管理局批复进行了改建(漳上水政〔2007〕8号).
目前,该电站控制引水规模12m/s,年取水量2.
1亿m,控制利用水头6M,装机520KW,电站尾水退入漳河干流.
张各台水电站位于漳河河道管理范围以内,河道主管部门海委和漳河上游管理局为其办理了相关许可,并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海)字〔2018〕1号),有效期2015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

部分属实(一)4个采砂点:1.
漳河南阳城段属实,系漳河生态修复项目,在工程实施中加强施工扬尘管控措施;2.
吴家河村段、漳河峡谷国家湿地公园正门口情况属实,系河北省道路加宽项目,超出安阳市殷都区管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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