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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多少钱  时间:2021-05-04  阅读:()
连云港供电公司2018年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江苏宝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孔望尚府(二期))10KV小区配网工程招标文件编号:3207061706220102-BD-012招标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8年06月20日1目录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总则.
151.
1项目概况.
151.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51.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51.
4投标人资格要求.
151.
4.
3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审查必要条件151.
4.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61.
5费用承担.
171.
6保密.
181.
7语言文字.
181.
8计量单位.
181.
9踏勘现场.
181.
10分包.
181.
11偏离.
182.
招标文件.
192.
1招标文件的组成.
192.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93.
投标文件.
193.
1投标文件的组成.
203.
2投标报价.
203.
3投标有效期.
213.
4投标保证金.
213.
5资格审查资料.
213.
6备选投标方案.
3.
7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
244.
1投标文件的签章和加密244.
2投标文件的递交.
244.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5.
开标.
255.
1开标时间和地点.
255.
2开标程序.
6.
评标.
266.
1评标委员会.
266.
2评标原则.
266.
3评标.
267.
合同授予.
267.
1定标方式.
267.
2中标通知.
267.
3履约担保.
2627.
4签订合同.
27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98.
1重新招标.
298.
2不再招标.
299.
纪律和监督.
9.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
5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7第二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30评标办法前附表.
301.
评标方法.
342.
评审标准.
342.
1初步评审标准.
342.
2详细评审标准353.
评标程序.
353.
1评标准备.
353.
2初步评审.
353.
3详细评审.
363.
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3.
5评标结果.
373.
6评标争议处理37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38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4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99第四章工程量清单.
120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202.
投标报价说明.
1203.
其他说明.
1204.
工程量清单.
120第五章图纸121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2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3目录.
12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5(一)投标函.
125(一)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1333四、投标保证金.
134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5六、施工组织设计.
136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37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38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39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40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41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42七、项目管理机构.
143(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43(二)项目经理资料表.
144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145(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5(二)项目经理资料表.
146(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
147(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8(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149(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50(七)资格审查其他资料.
151十、业绩资料.
十一、其他材料.
1524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
2招标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1.
1.
3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
1.
4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连云港供电公司2018年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江苏宝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孔望尚府(二期))10KV小区配网工程1.
1.
5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区1.
2.
1资金来源本工程属于: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1.
2.
2出资比例自筹,100%1.
2.
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
2.
4工程款支付方式见合同1.
3.
1招标范围连云港供电公司2018年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江苏宝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孔望尚府(二期))10KV小区配网工程1.
3.
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9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的开工令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07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8日1.
3.
3质量要求合格1.
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且同时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类五级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并具备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其他条件:本工程执行苏建规(2017)1号文,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必要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5(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③在两个及以上同类企业存在占主导地位持有股份或控股或存在管理关系;④在本单位以外的同类其它企业存在占主导地位持有股份或控股或存在管理关系.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
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6号文投标人须作书面承诺:a、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市场不良行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投标人必须进行承诺(格式以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为准).
市场不良行为界定: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布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
b、投标人还需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出书面承诺.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检察院查询证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自行登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网址为:http://218.
94.
117.
252:12301/并将查询结果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同时在递交报名资料时与CA锁一并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纸质版本原件;③本工程执行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1】13号文、苏清办【2012】14号文、连清办【2013】6号文、连清办【2014】4号文、连清办【2015】6号文、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文等文件.
④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相关规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包括:项目负责人1名,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项目经理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时应提供项目经理的岗位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或参保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或者参保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至少应当包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原件扫描件必须录入诚信库且应包含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在递交报名资料时同CA锁一并提交项目经理在本单位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凭证).
注: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参保证明是在网上查询,需提供加盖社保部门参保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录入诚信库且应包含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可查询的社保部门官方网址、查询用户名、登录密码以便评委核实.
⑤投标申请人在提交CA及备用光盘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理人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书面原件(格式以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为准)及社保凭证供招标人审查.
(注:投标期间,参加开标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不一致的投标将被拒绝.
)不能到场或虽然到场但提供不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7件及社保凭证的,将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本标段的资格审查申请及投标权;⑥本次招标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书原件资料,但是资格审查所需有关原件证书,全部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所有投标人务必完善企业诚信库资料将体现证件有效期、企业、建造师基本信息及变更等相关内容清晰完整上传,如果因企业诚信库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其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检察院查询证明和项目经理在本单位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在递交报名资料时同CA锁一并提交纸质版本原件).
⑦投标申请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供真实、齐全的资料,并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人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和其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
如发现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等,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根据苏建规字[2017]1号,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
4.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
9.
1踏勘现场不组织1.
10分包不允许1.
11偏离不允许2.
1.
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82.
2.
1投标人提出疑问或澄清的截止时间2018年7月04日2.
2.
2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7月10日09时00分2.
4招标控制价金额:283.
033946万元,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其中暂估价:本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将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主体: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组织方式:委托招标3.
3.
1投标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有效期90天3.
4.
1投标保证金伍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8年7月10日9:00时前交至指定帐户,如投标单位逾期交纳则做弃权处理.
1、收款人名称: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收款人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491070734707;3、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市行营业部4、缴纳方式:电汇、网上银行、转账支票三种方式.
友情提醒:其中使用转账支票缴纳保证金目前只能在海州区、开发区、连云区范围之内的各家银行办理.
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保证金缴纳时间段内的银行处理业务时间以及节假日等客观因素,确保按时到账.
5、投标单位缴纳情况查看:投标单位登录会员系统→业务管理→业务查询→保证金查询(市区)→选中本标段→点击"查看"按钮,查询自己的保证金缴纳情况.
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9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8年7月10日9时00分之前一次性足额到账,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作重大偏差处理.
特别提醒:1.
投标人应该仔细核对诚信库基本户信息,确保无误.
如诚信库基本户信息不是基本户,请及时修改为本公司基本户,审核通过后方可缴纳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往保证金子账号里面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缴纳时间请根据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操作,投标保证金进账时间必须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
缴纳完毕后,及时登录会员系统核查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如因自身操作失误造成保证金未能及时到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
缴纳过程中,如果遇到疑问,请与银行方面联系:1.
唐主管85319910手机138512401982.
高经理85319587手机151525322003.
陈经理85319587手机187958567354.
李经理85319822手机158612330625.
王经理85319093手机13705136533软件方面请联系,国泰新点:黄工:15896100880,朱工:18905137238,张工:18505182641;4.
通过电子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需要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文件.
3.
4.
3投标保证金退还3.
4.
3.
1退还网络系统退还(电子化保证金系统)3.
4.
3.
2不予退还情形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
3.
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
6.
5施工组织设计暗标不采用10编制要求3.
6.
6资格审查资料1.
营业执照2.
资质证书3.
安全生产许可证4.
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5.
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6.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相关规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包括:项目负责人1名,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项目经理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时应提供项目经理的岗位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社会参保证明或者缴纳明细证明(社会参保证明或者缴纳明细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至少应当包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原件扫描件必须录入诚信库且应包含在电子投标文件中.
注:若参保证明或者缴纳明细证明是在网上查询,需提供加盖社保部门参保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录入诚信库且应包含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可查询的社保部门官方网址、查询用户名、登录密码以便评委核实.
审查时评委将通过社保机构网络平台对投标单位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进行查验复核.
7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政办发[2013]101号文投标人须作以下书面承诺:a、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市场不良行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投标人必须进行承诺(格式以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为准).
市场不良行为界定: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布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
b、投标人还需对这一批次(标段号:3207061706220102-BD-012)居配施工活动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出书面承诺.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须将"承诺书"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c、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检11察院查询证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自行登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网址为:http://218.
94.
117.
252:12301/并将查询结果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同时在递交报名资料时与CA锁一并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纸质版本原件;8.
承装类五级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许可证9.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缴纳方式和金额缴纳,否则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0、投标人承诺书11.
本次招标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书原件资料,但是资格审查所需有关原件证书,全部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所有投标人务必完善企业诚信库资料将体现证件有效期、企业、建造师基本信息及变更等相关内容清晰完整上传,如果因企业诚信库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2.
投标申请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供真实、齐全的资料,并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人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和其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
如发现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等,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注:资格审查资料以审核通过的诚信库资料为准,请务必完善诚信库(其中7、9、10条扫描件可以上传到诚信库或其他投标文件附件中)4.
2.
1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7月10日09时00分4.
2.
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应递交至"省5.
0"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5.
0").
其他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时间与开标地点、时间相同.
4.
2.
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
1.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8年07月10日09时00分开标地点:连云港市凌洲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C区二楼5.
1.
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现场资料的合格投标单位5.
2.
1开标程序(详见正文5.
2)招标代理机构注意事项:监管机构人员监督开标过程,现场核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长12及成员身份,非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的代理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的,予以记录,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办法处置.
投标人注意事项:1、投标人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参与现场开标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法人授权书和本单位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凭证;2、开标现场,实行现场签到制,授权委托代表(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出示身份证并在开标记录表中亲自填写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提交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社保证明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将不再签到.
3、开标过程中的异议须现场提出,招标人给予解答和书面记录.
5.
2.
2解密时间60分钟6.
1.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随机抽取.
6.
3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7.
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7.
3.
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8.
5.
1异议提出的时间开标过程中的异议须现场提出,招标人给予解答和书面记录.
8.
5.
2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连云港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
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
2.
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且有授权委托书和社保凭证)全过程参与,不接受其他被授权委托人参与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活动.
开标评标现场,实行现场签到制,授权委托代表(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出示身份证并在开标记录表中亲自填写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提交13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社保证明件.
10.
2.
2、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须在合同中明确.
10.
2.
3、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注:本表下列内容为招标人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不做为评标依据和评标标准使用.
11.
1工程服务费清单中工程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一、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修改澄清应在投标截止前3天公布并发放给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非现金方式缴纳.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帐户.
委托交易中心集中代收代退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
未委托的,投标人应将招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的电子图片随投标文件递交.
三、承诺书.
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随投标文件递交的各类承诺书,应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该承诺书的格式.
未提供承诺书格式的,不得以投标人未作出该承诺为由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重大偏差.
投标人应依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制承诺书.
四、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根据《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除通过"省5.
0"递交投标文件外,在开标地点递交一份与投标文件相同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简称电子文本).
此电子文本仅在启用应急开评标系统或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失败时使用.
电子文本应使用专用投标工具编制,存储介质可采用光盘等形式.
电子文本应密封递交,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封套上可写明"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等.
五、多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拟中标的处理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
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省5.
0"技术支持.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必须使用经测试过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省5.
0"15完成投标过程.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投标专用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1.
总则1.
1项目概况1.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
1.
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
2.
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4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
3.
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投标人资格要求1.
4.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
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
4.
3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审查必要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6(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六)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七)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③在两个及以上同类企业存在占主导地位持有股份或控股或存在管理关系;④在本单位以外的同类其它企业存在占主导地位持有股份或控股或存在管理关系.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
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7】12号文投标人须作书面承诺:a、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市场不良行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投标人必须进行承诺(格式以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为准).
市场不良行为界定: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布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
b、投标人还需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出书面承诺.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检察院查询证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自行登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网址为:http://218.
94.
117.
252:12301/并将查询结果扫描17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同时在递交报名资料时与CA锁一并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纸质版本原件;③本工程执行苏清办【2018】4号、苏清办【2011】13号文、苏清办【2012】14号文、连清办【2013】6号文、连清办【2014】4号文、连清办【2015】6号文、连清办(2015)15号、连清办[2016]2号、苏清办﹝2015﹞9号、苏清办(2016)7号、连清办【2017】5号、苏清办【2017】6号文等文件.
④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相关规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包括:项目负责人1名,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项目经理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时应提供项目经理的岗位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或参保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或者参保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至少应当包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原件扫描件必须录入诚信库且应包含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在递交报名资料时同CA锁一并提交项目经理在本单位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凭证).
注: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参保证明是在网上查询,需提供加盖社保部门参保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证明扫描件录入诚信库且应包含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可查询的社保部门官方网址、查询用户名、登录密码以便评委核实.
⑤投标申请人在提交CA及备用光盘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代理人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书面原件(格式以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为准)及社保凭证供招标人审查.
(注:投标期间,参加开标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不一致的投标将被拒绝.
)不能到场或虽然到场但提供不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社保凭证的,将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本标段的资格审查申请及投标权;⑥本次招标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书原件资料,但是资格审查所需有关原件证书,全部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所有投标人务必完善企业诚信库资料将体现证件有效期、企业、建造师基本信息及变更等相关内容清晰完整上传,如果因企业诚信库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其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检察院查询证明和项目经理在本单位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在递交报名资料时同CA锁一并提交纸质版本原件).
⑦投标申请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供真实、齐全的资料,并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人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和其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
如发现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等,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
4.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8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
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
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
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踏勘现场1.
9.
1本工程不组织现场踏勘.
1.
9.
2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
9.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9.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10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
11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
12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91.
13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2.
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及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使用"省5.
0"网上交易平台(下简称"省5.
0")提供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1.
2根据本章第2.
2款和第2.
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
2.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
2.
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
2.
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
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2.
3招标文件的修改2.
3.
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
3.
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
3.
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
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4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3.
1投标文件的组成3.
1.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辅助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
1.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
1.
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
2投标报价3.
2.
1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213.
2.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
3款的有关要求.
3.
2.
3本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3.
2.
4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
3投标有效期3.
3.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
3.
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
4投标保证金3.
4.
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
4.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
4.
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
4.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⑤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
3.
5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23.
6投标文件的编制3.
6.
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6.
2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
6.
3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3.
1.
1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
6.
4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
6.
5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6.
6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6.
7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省5.
0"提供的专用工具编制.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
6.
8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
6.
9投标文件应在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加盖使用"省5.
0"可以接受的数字证书加盖的电子签名.
3.
7投标备份文件3.
7.
1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
7.
2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
7.
3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
3.
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233.
8资格审查资料3.
8.
11.
营业执照2.
资质证书3.
安全生产许可证4.
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5.
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6.
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相关规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包括:项目负责人1名,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项目经理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时应提供项目经理的岗位证书(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至少应当包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原件扫描件必须录入诚信库且应包含在电子投标文件中.
审查时评委将通过社保机构网络平台对投标单位提供人员社保证明进行查验复核.
7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政办发[2013]101号文投标人须作以下书面承诺:a、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市场不良行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投标人必须进行承诺(格式以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为准).
市场不良行为界定: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布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
b、投标人还需对这一批次(标段号:3207061706220102-BD-012)居配施工活动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出书面承诺.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须将"承诺书"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c、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检察院查询证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自行登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网址为:http://218.
94.
117.
252:12301/并将查询结果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同时在递交报名资料时与CA锁一并提交无行贿犯罪记录纸质版本原件;8.
承装类五级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许可证9.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10、投标人承诺书11.
本次招标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书原件资料,但是资格审查所需有关原件证书,全部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所有投标人务必完善企业诚信库资料将体现证件有效期、企业、建造师基本信息及变更等相关内容清晰完整上传,如果因企业诚信库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24或无法清晰辨认,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2.
投标申请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提供真实、齐全的资料,并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人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和其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实.
如发现不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等,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注:资格审查资料以审核通过的诚信库资料为准,请务必完善诚信库(其中7、9、10条扫描件可以上传到诚信库或其他投标文件中)上述条款所需材料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上传原件扫描件到评标系统中,投标人应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4.
投标4.
1投标文件的签章和加密4.
1.
1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投标文件.
签名和加密必须使用"省5.
0"网上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
4.
1.
2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
1.
3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
1.
4未按本章第4.
1.
1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
2投标文件的递交4.
2.
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
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
2.
2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
2.
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2.
4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
2.
5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3.
1在本章第2.
2.
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至"省5.
0"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
3.
3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255.
开标5.
1开标时间和地点5.
1.
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5.
1.
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须参与现场开标工作,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
2开标程序5.
2.
1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2.
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CA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
2.
3招标代理机构注意事项:监管机构人员监督开标工作,现场核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长及成员身份,非招标代理合同代理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的,予以记录,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办法处置.
投标人注意事项:(1)、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参与现场开标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法人授权书和近6个月缴纳社保凭证;(2)、开标现场,实行现场签到制,授权委托代表出示身份证明并填写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提交社保证明件.
(3)、开标过程中的异议现场提出,招标人给予解答和书面记录.
5.
3特殊情况处理5.
3.
1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
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
3.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
3.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266.
评标6.
1评标委员会6.
1.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
1.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
4评标结果公示6.
4.
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
4.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8.
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
合同授予7.
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2中标通知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
3履约担保7.
3.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27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
3.
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
3.
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4签订合同7.
4.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
4.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
4.
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
4.
4大中型项目,开工前中标人应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招标人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组成员加强履约管理.
8纪律和监督8.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88.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
5异议与投诉8.
5.
1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
5.
2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第8.
5.
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8.
5.
3异议时未提出的事项,投诉时不予受理;异议、投诉的提出及后续处理须由投标人投标时确定的授权委托代表全程参与,转委托无效.
9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29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
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0.
2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10.
3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0第二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正文为准.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电子签名投标文件电子签名符合第一章4.
1.
1的要求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联合体投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授权委托书(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时一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一致;2.
1.
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且具有同时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类五级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并具备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他要求/投标人资格必要条件审查不满足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规定的任一项必要条件其他禁止性情形审查存在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4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1项规定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未响应者其投标将被否决项目完成期限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2项规定质量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
3.
3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
4.
1项规定工程量清单及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1、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一致;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31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一致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一致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且不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1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雷同性评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未出现雷同的情况经批准的其他要求在招标人编辑时出现下列提示性内容,供招标人参考,具体内容由招标人自行编辑: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A.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B.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
1.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符合性评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符合性评审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符合性评审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符合性评审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性评审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符合性评审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符合性评审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符合性评审32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符合性评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符合性评审条款号量化因素量化标准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依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及苏建招办【2016】3号文件内容精神,且遵循公平原则设置.
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仅以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因素.
本工程按现场抽签的方式选用"苏建规字[2017]1号"文,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规定,计算评标基准价.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的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AxK,K值在开标时由招标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及33身份证)在交易中心现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的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值A},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Q2=1-Q1,Q1的取值范围限定为65%、70%、75%、80%、85%;K1的抽取数值为95%、96%、97%、98%;K2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
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K2取为88%.
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2=88%.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34(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4)本工程设招标控制价,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说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与修正方式按以下执行: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确认存在计算错误的除外;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100分,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减0.
9分;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减0.
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
2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评标基准价,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偏差率所计算的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2.
1初步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
1评标准备3.
1.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评标声明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其他评标有关规定.
3.
1.
2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评标有关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带有不公正、影响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情况.
3.
1.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研读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3.
2初步评审3.
2.
1在初步评审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偏差,作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三)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四)开标时投标人代表与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代表(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人的(根据现场开标记录与投标文件比对);(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七)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八)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九)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十)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十一)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十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36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十三)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十四)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十五)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十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十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十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十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二十)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二十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二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二十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十四)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二十五)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定无效标书.
3.
2.
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2.
1.
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如有),总体不满足本工程要求的,应当予以否决.
招标文件发出的澄清答疑作为实质性条款,未响应者其投标将被否决;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3.
3详细评审3.
3.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
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和偏差率,并编制评标价格比较一览表.
3.
3.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73.
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
4.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省5.
0"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
4.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4.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5评标结果3.
5.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偏差率所计算的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
5.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
6评标争议处理3.
6.
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
6.
2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
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表决可以通过"省5.
0"进行.
3.
6.
3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1)按本章3.
2条款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的;(2)按本章3.
3条款对投标人有关资格、信誉、业绩等认定的;(3)按本章3.
4条款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认定的;(4)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
6.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3.
6.
5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场重新评审.
38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承包人(全称):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4.
资金来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5.
工程内容: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
6.
工程承包范围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年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月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日.
计划竣工日期: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年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月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元);其中:39(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40本合同于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年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月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份,承包人执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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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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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地址: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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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邮政编码: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法定代表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法定代表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委托代表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委托代表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电话: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电话: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传真: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传真: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电子信箱: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电子信箱: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41开户银行: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开户银行: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账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账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4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
1.
1.
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
1.
1.
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
1.
1.
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
1.
1.
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
1.
1.
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
1.
1.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
1.
1.
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
1.
1.
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
1.
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
1.
2.
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431.
1.
2.
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
2.
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
2.
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
2.
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
2.
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
1.
2.
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
1.
2.
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
1.
2.
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
3.
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
3.
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
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
1.
3.
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
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
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441.
1.
3.
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
4日期和期限1.
1.
4.
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
3.
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
1.
4.
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
2.
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
1.
4.
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
1.
4.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
1.
4.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1.
4.
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
1.
4.
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
1.
5.
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
1.
5.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
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
1.
5.
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451.
1.
5.
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
1.
5.
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
1.
5.
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
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
4标准和规范1.
4.
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4.
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
4.
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
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6(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
3.
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
5.
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
6.
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
6.
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
6.
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47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
6.
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
7.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
7.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
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
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交通运输1.
10.
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48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10.
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
10.
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10.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
10.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
10.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11知识产权491.
1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
1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
11.
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11.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
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2.
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50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
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
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
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
4.
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
4.
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
4.
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51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
4.
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
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
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
3.
承包人3.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2(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
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
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
2项目经理3.
2.
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2.
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
2.
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
2.
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5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2.
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
2.
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2.
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
3承包人人员3.
3.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
3.
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
3.
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
3.
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54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
4.
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5分包3.
5.
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
5.
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
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
5.
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
5.
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553.
5.
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
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
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8联合体3.
8.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
8.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
8.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4.
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56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
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
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75.
工程质量5.
1质量要求5.
1.
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1.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1.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
2质量保证措施5.
2.
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
2.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
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
2.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85.
3隐蔽工程检查5.
3.
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
3.
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
3.
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
3.
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
3.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
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
4.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
2.
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95.
4.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
1安全文明施工6.
1.
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
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
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
1.
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
1.
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60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
1.
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1.
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
1.
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61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
1.
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
1.
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
1.
9安全生产责任6.
1.
9.
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
1.
9.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
2职业健康6.
2.
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62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
2.
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
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
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7.
1施工组织设计7.
1.
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637.
1.
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
3.
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
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
2施工进度计划7.
2.
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
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
2.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
3开工7.
3.
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
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
3.
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64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
4测量放线7.
4.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
3.
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
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
4.
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
5工期延误7.
5.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65计划的,按照第7.
2.
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
5.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
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
8暂停施工7.
8.
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
8.
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
8.
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
2.
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66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
8.
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
8.
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
8.
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
5.
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
8.
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
8.
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
8.
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
1.
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
8.
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
8.
8暂停施工的措施67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
9提前竣工7.
9.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
9.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8.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
承包人按照第7.
2.
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
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
3.
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68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
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
3.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
4.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
4.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
5.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5.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
5.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69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
6样品8.
6.
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
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
6.
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
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
7.
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
7.
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
7.
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70(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
7.
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
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
8.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
8.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
8.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9.
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
1.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71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1.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
1.
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
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
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
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
3.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
3.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
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
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
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
3.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7210.
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
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
3变更程序10.
3.
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
3.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
3.
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
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
4变更估价10.
4.
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73(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
4.
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
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
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
7.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74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
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
7.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
7.
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75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
7.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
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
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11.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76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77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
1款〔市78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
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
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
2预付款12.
2.
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79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
2.
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
3计量12.
3.
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
3.
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
3.
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
3.
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80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
3.
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
3.
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
3.
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
4工程进度款支付12.
4.
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
3.
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
4.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
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
4.
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
3.
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81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
3.
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
4.
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
4.
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
4.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
4.
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
4.
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
4.
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82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
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
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
1.
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83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
2竣工验收13.
2.
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
2.
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8413.
2.
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
2.
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
2.
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
3工程试车13.
3.
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85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
3.
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
3.
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
4.
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
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13.
4.
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
5施工期运行8613.
5.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
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
5.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
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
6竣工退场13.
6.
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
6.
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14.
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87(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
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
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
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
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
4最终结清14.
4.
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88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
4.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
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
2缺陷责任期15.
2.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
2.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
2.
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
2.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89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
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
3.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
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
3.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
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
4保修15.
4.
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
4.
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90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
4.
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
4.
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4.
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
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16.
1发包人违约16.
1.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91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
1.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
1.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
1.
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9216.
2承包人违约16.
2.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
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
2.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
2.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
2.
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
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
2.
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
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93(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
2.
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17.
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
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
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9417.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
3.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
3.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
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95(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
2工伤保险18.
2.
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
2.
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
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
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
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
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
6.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
6.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
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96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19.
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
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
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97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
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
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
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
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20.
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
3.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98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
3.
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
3.
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99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1.
1.
1合同1.
1.
1.
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承诺书等1.
1.
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
1.
2.
4监理人:名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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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和等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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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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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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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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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5设计人:名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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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和等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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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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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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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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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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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3.
9永久占地包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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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3.
10临时占地包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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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13]4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江苏省有关规定.
1001.
4标准和规范1.
4.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见施工图纸,并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上述标准、规范中有不一致的,以标准较高者为准.
1.
4.
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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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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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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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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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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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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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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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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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五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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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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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联络1.
7.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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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
7.
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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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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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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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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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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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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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交通运输1.
10.
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并对发包人的原有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进行有效保护,如承包人原因造成场内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承包人必须进行无偿修复.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10.
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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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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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11知识产权1.
11.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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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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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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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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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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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02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2.
发包人2.
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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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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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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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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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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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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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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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
4.
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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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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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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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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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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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3.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提交两套完整的竣工草图、两套竣工资料和三套竣工结算资料、一套符合江苏省电力公司数字档案馆要求的电子文档.
(所有资料均需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及时性和质量进行考核,每延迟提交一天扣减结算总额的千分之三,提交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每缺一项扣减档案考评基金2000元,扣完为止.
103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两套完整的竣工草图、两套竣工资料和三套竣工结算资料、一套符合江苏省电力公司数字档案馆要求的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的要求.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3.
2项目经理3.
2.
1项目经理:姓名: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身份证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联系电话: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电子信箱: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通信地址: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和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3.
2.
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3.
2.
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3.
3承包人人员3.
3项目管理团队.
技术负责人:姓名:;104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证书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施工员:姓名:;身份证号:;施工员证书号:;联系电话:;质监员:姓名:;身份证号:;质监员证书号:;联系电话:;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安全员证书号:;联系电话:;其它大中型项目,开工前中标人应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招标人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组成员加强履约管理.
3.
5分包3.
5.
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3.
5.
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3.
5.
4分包合同价款105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3.
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承包人进场之日起.
3.
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此约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将视为放弃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无息返还).
4.
监理人4.
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
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职务: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联系电话: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电子信箱: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通信地址: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4.
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2)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3)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5.
工程质量5.
1质量要求1065.
1.
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5.
3隐蔽工程检查5.
3.
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
1安全文明施工6.
1.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6.
1.
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6.
1.
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试行)》的管理规定6.
1.
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7.
工期和进度7.
1施工组织设计7.
1.
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7.
1.
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错误!
未找107到引用源.
7.
2施工进度计划7.
2.
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7.
3开工7.
3.
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正式开工前三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已经完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准备材料、设备等,正式开工前三天必须完成7.
3.
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
4测量放线7.
4.
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三天.
7.
5工期延误7.
5.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7.
5.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7.
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7.
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08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2)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3)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7.
9提前竣工的奖励7.
9.
2提前竣工的奖励: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8.
材料与设备8.
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
4.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计入投标报价中8.
6样品8.
6.
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8.
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
8.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9.
试验与检验9.
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
1.
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9.
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0.
变更10.
1变更的范围109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0.
4变更估价10.
4.
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的,不调整项目单价.
材料变化导致项目变更的,只计算市场价中新材料和原材料的价差.
如材料变更导致施工工艺变更的,按照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内容执行.
10.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0.
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11:《暂估价一览表》.
10.
7.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10.
7.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0.
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1.
价格调整11.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价中包括了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人工单价除外)、建材市场风险、合同责任、施工质量及安全的风险、市场价格波动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110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
1合同价格形式11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原投标综合单价执行;(2)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类似项目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一致,项目特征不完全一致的),参照原投标综合单价执行;(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该部分项目费用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计算,下浮20%作为最终结算单价(不含甲供材).
(4)措施项目费用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5)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将甲供材改为乙供材,如需将甲供材改为乙供材的,经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公司物资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能变更,否则不予结算,少量不在采购目录中或急需的辅材(苏电物(2012)520号文规定可以乙供的材料,以及布幔、模拟图板、绝缘护罩等)允许乙供,总量不得超过甲供材的5%,且必须履行签证手续.
(6)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核、审批流程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其费用不予结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3、其他价格方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2.
2预付款11212.
2.
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2.
2.
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2.
3计量12.
3.
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
12.
3.
2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2.
3.
3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完工后计量.
12.
3.
4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3)工程价款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核结果计算.
12.
3.
5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2.
3.
6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
3.
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2.
3.
7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1312.
4工程进度款支付12.
4.
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量报表4份.
在发包人确认完工工程量结果后,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量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发包人在28日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的审核.
(1)发包人审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审定结算书,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结算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审定结算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仅答复不认可结算审核结果,但未说明偏差原因的,视为未答复),视同认可审计结果.
(2)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合同设置竣工结算诚信条款,审计核减率高于5%,扣减一定金额的施工费:核减率在5%至10%之间,扣减标准为核减率超出5%所产生的审计费;核减率大于10%,扣减标准为全额审计费.
审计费收费标准按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协议执行(审计费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按指导价执行).
(3)承包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欠)供的甲供物资退(领)手续,完成实物交接;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办理退(领)手续和实物交接的,则视为承包人同意按甲方采购价扣除超供甲供物资价款(含税金)等额的施工费,同意放弃欠供物资补领权利.
承包人按审核结果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付至审核结果的94%),其余6%作为保留金,保留金的支付和扣减执行以下规定:(1)缺陷责任期结束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格的2%,其中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各1%).
如果工程质量未完全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可按照规定相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
(2)本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目标的,承包人可在试运行结束后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安全保证金(合同总额的3%),如果工程未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目标,发包人可按照安全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扣减安全保证金.
(3)试运行结束、取得发包人档案验收签证书并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档案考评基金(合同总额的1%);竣工验收时需提交的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减档案考评基金1000元;工程移交时需提交的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减档案考评基金2000元,扣完为止.
12.
4.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114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2.
4.
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2.
4.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2.
4.
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
1.
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小时.
13.
2竣工验收13.
2.
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1513.
2.
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达到或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13.
3工程试车13.
3.
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承担.
13.
3.
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3.
6竣工退场13.
6.
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7天.
14.
竣工结算14.
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4.
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4.
4最终结清11614.
4.
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4.
4.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
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5.
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5.
3.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2)10%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5.
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5.
4保修15.
4.
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1715.
4.
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
违约16.
1发包人违约16.
1.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6.
1.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3)发包人违反第10.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7)其他: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6.
1.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
1.
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
2承包人违约16.
2.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6.
2.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18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工期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达到或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16.
2.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签订合同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标(承包)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17.
不可抗力17.
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7.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18.
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18.
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8.
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11920.
争议解决20.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
3.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其他事项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20.
3.
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20.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种方式解决:(1)向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人民法院起诉.
120第四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
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类品牌才能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名称前加"参照或相当于"字样.
投标人拟采用"参照或相当于"的品牌时,必须在"澄清答疑"环节中向招标人提出具体品牌,招标人在"澄清答疑"环节中给予答复.
1.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
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
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2.
投标报价说明2.
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
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
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
4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2.
5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3.
其他说明4.
工程量清单121第五章图纸122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技术规范、标准、规定1.
技术规范、标准(不限于此,以新版为准)1.
1连云港供电公司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
1.
2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负荷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1.
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1.
4《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1.
5《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1.
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
8《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1.
9江苏电网输变电工程标准化设计图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图1.
10《江苏省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施工图典型设计》1.
11设计合同二、相关规定2.
1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
2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403号)2.
3输变电工程安全健康环境评价标准及依据(电安[2006]225号)2.
4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
5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2.
6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违约扣罚标准2.
7国网公司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2.
8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2006(土建部分、电气部分、线路部分))2.
9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化施工作业手册(2007(线路工程分册))2.
10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基建质量[2007]89号)2.
11变电站工程标准化开工实施意见(苏电建[2007]1710号)2.
12关于加强特殊运行方式安全风险控制的通知(苏电安[2007]1804号)2.
13投标单位必须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提货.
2.
14国家电网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其他有关最新制度、规定123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编号)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日124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联合体协议书四、投标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其他材料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的(工程名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日历天.
2、我方授权委托投标项目负责人同志(身份证号:)作为我方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3、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和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4、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1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5、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7、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承诺不出借(挂靠)资质,如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中标(承包)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8、.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12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127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投标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签订合同和处理投标全过程(含异议、投诉)各项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128投标人承诺书(本承诺书以招标文件格式为准,不以工具里面格式为准)致:我公司参与贵单位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我单位郑重承诺:1、所报项目负责人同志在该项目投标期间确无在建工程;2、所报项目负责人同志及本单位近年以来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3、不出借挂靠资质;将委托授权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全过程(含开评标、异议、投诉环节)工作.
开评标如非该委托授权代理人参与,则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后期如发生异议或投诉,也将授权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参与处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将在异议或投诉书中真实署名并实际参与招标人或监管部门的质询,否则,异议或投诉不成立;4、投标全过程(含异议、投诉环节)出示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综上,我单位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取消预审(合格)资格、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特此承诺!
注:市场不良行为界定: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布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日期:年月日129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130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建造师证号专业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项目负责人简历131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如有)序号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负责人合同金额(万元)开竣工日期132拟分包计划表(如有)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123123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年月日133三、联合体协议书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4四、投标保证金注释:需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收据制作为电子图片后附加在本页.
135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36六、施工组织设计(如有)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37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38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39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40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41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42附表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143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等材料的电子图片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项目经理在(二)项目经理简历表中144(二)项目经理资料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养老保险等材料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前附表.
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养老保险建造师专业等级学历所学专业参加工作年限从事项目经理年限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项目描述合同价其他说明145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中级职称人员信用手册初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技工账号经营范围备注146(二)项目经理资料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养老保险等材料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前附表.
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养老保险建造师专业等级学历所学专业参加工作年限从事项目经理年限注:工具中实现,此表与七项目管理机构表(二)相同,如资格后审项目,填写此表后同时在七项目管理机构表(二)中显示.
147(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近年来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应按照资格后审的要求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材料的电子文件,其他材料的电子图片,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企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序号(工具自动编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项目描述项目经理合同价其他说明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序号(工具自动编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项目描述项目经理合同价其他说明企业获奖情况序号(工具自动编号)获奖等级获奖名称获奖工程名称颁奖部门获奖日期颁奖部门发布的文件号其他说明148项目经理获奖情况序号(工具自动编号)获奖等级获奖名称获奖工程名称颁奖部门获奖日期颁奖部门发布的文件号其他说明(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材料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项目描述合同价其他说明149(五)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150(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
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
151(七)资格审查其他资料152十、其他材料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本单位如果中标承建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用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协作单位雇用农民工的,将要求协作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协作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
本公司对协作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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