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政府公报HUANTAIXIANRENMINZHENGFUGONGBAO2018第2期(总第67期)桓台县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桓台县人民政府主办2018年3月10日目录【县政府文件】关于印发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桓政发〔2018〕1号1)关于印发桓台县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桓政发〔2018〕3号9)【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桓台县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达标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5号18)【人事任免】关于王建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桓政任〔2018〕1号26)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桓政发〔2018〕1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应当按规定报告.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县政府县长负责制.
县政府县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政府县长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运行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作出的决策无效.
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县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土地管理、生态环保、水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重点经济园区布局以及政府政策扶持的重大项目;(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五)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3—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政府融资活动;(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八)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九)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县政府人事任免;(二)县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四)非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决策草案拟定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的途径:(一)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二)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决策建议,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对研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十三条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由法定的承办单位或者县政府县长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方案(以下统称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单位组织拟订,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定.
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先由承办单位组织协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4—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拟定决策草案.
第十五条决策草案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调研报告、成本效益分析等材料;(四)决策事项具体实施方案;(五)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需要多个决策草案进行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对涉及面较广、实验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先行拟定试点性决策草案.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意见和建议,经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送审稿提交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章公众参与第十八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公众参与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导承办单位确定,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决策草案;(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委托公众媒体或者调查研究机构进行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四)其他适合公众参与的方式.
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前款规定的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指导承办单位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5—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人.
第五章专家咨询论证第二十一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
特别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县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的组织实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履行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二条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四)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研究;(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研究;(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四条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会议咨询、函审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承办单位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6—第六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本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二十七条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风险评估事项;(二)编制风险评估方案;(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四)确定风险等级;(五)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对有高风险和中风险的决策草案,应当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风险因素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客观、公正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一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县政府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职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务,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及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7—时提交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补充或者退回.
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县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期限内提交.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三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承办单位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八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按照县政府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同一决策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草案的,应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由县政府县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二)承办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四)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及其他副县长发表意见;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8—(五)县政府县长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决策草案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县政府县长或者其授权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应当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纪要.
会议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四十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对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分工和责任分解,并明确工作要求.
第九章决策执行与监督第四十一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信息追踪和搜集,全面评价决策执行效果.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评价.
第四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周期应当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限或者有效期确定,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应当分阶段评价.
第四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应当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并形成决策评价报告报县政府.
决策评价报告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决定,或者因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县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督查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9—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的程序履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县管委会和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桓台县重大行政程序规定》(桓政发〔2015〕15号)自动失效,2018年以前依据《桓台县重大行政程序规定》(桓政发〔2015〕15号)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继续合法有效.
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台县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桓政发〔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桓台县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0—桓台县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1.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
坚持属地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3.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4.
坚持适度保障.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划分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5.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1—积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优良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二)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
特困人员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
1.
分散供养.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联系、帮扶制度,做到定期探望,及时掌握他们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村(居)民委员会要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2—散供养对象的生活.
鼓励村(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要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作用,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继续探索推进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2.
集中供养.
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
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妥善安排供养、管理照看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三)救助供养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7项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倡导社会帮扶.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住院陪护、日常照料服务经费开支由县、镇(街道)统筹的照料护理费中解决.
3.
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支付后,仍有不足的,从救助供养经费中解决.
4.
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亡故后,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其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殡葬费用,由县政府给予减免.
其骨灰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安葬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丧葬所需的其他费用,从县、镇(街道)统筹的照料护理费中支出,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基本生活标准的1/4,具体情况由县民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3—政部门进一步规范、细化.
5.
给予基本住房保障.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
给予教育保障.
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7.
倡导社会帮扶.
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
(四)救助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原有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原则,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随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调整,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
5倍,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500元/人·年.
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
3倍.
经费来源由市、县、镇(街道)三级负担,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市、县各负担的50%;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市、县和镇(街道)各负担三分之一,列入各自财政预算.
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将指标分为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所需经费按县40%、镇(街道)60%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省级社会救助资金可统筹使用.
(五)合理使用救助供养资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委托机构供养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机构协商,并报县民政部门批准,按照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将供养金拨付给购买服务机构.
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4—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县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要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协议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六)申请办理程序县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复核调整、终止退出等程序,做到程序完备、操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1.
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驻)村干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村民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
审核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
审批程序.
县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要全面审查镇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5—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
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七)提升供养机构服务水平各镇政府要明确敬老院供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加大资金投入,将敬老院建设成为各镇养老福利中心,结合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展对村级幸福院供养服务指导.
要积极推动农村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明确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要积极推动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合法化、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不断提高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要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管理改造提升,改造后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行业标准;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全部关停或者重建,切实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
要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具备条件的供养机构应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要按照护理照料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不低于1:10、1:6和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
要通过"引进来""送出去"和加强岗位培训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投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多渠道提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各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供养标准不降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
对于适宜改革的供养机构,积极探索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进行改革.
要积极引入专业化、高水平的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6—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利用其规范、专业、优质的管理服务模式和先进理念,有效改进公办供养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托底保障功能.
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定期将结果报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要加快理顺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确保上下对口、高效联动.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消防安全合格手续,并加大对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机构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安全;人社、教育、国土、农业、文化、卫计、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和供养管理服务等具体事宜.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特困人员主动发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以及分散救助供养人员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国发〔2016〕14号文件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将本级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基本生活资金、照料护理资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等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7—和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落实好本级预算的基础上,可根据财力状况安排资金或通过捐赠等形式,支持供养机构改善条件,完善消防安全等配套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要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救助供养工作.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救助供养,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确保镇级敬老院、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福利机构供养能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供养人员获得感不断增强.
(三)搞好制度衔接.
县民政部门,各镇政府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条件的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制度保障.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加强监督管理.
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程序、标准、资金和救助供养人员变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要将各镇(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民政、财政、审计、纪检机关要加强对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供养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县民政、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各镇(街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加强目标考核,合理运用评价结果,推动工作落实.
(五)鼓励社会参与.
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供便利条件.
要加大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
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和丰富多彩的关爱特困人员活动.
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8—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达标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8〕5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第18届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桓台县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达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实现稳定达标.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桓台县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达标方案为进一步遏制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恶化趋势,确保除水温、粪大肠杆菌及总氮外21项指标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要求,根据省环保厅对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超标问题约谈会议纪要及有关要求,现对我县影响该断面水质的因素进行调查梳理,确定了水质改善的措施,制定达标方案如下: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19—一、工作目标在上游因素不超标的情况下,小清河西闸断面21项指标全面稳定达标.
二、断面基本情况小清河自邹平县流入我县,从荆家镇崔家村出境流入博兴县,境内长度18.
8公里,按照《淄博市流域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划分结果,我县影响小清河西闸控制单元的分别是小清河杏花河控制单元和小清河猪龙河控制单元.
杏花河控制单元:杏花河发源于邹平县芽庄湖,从西辛庄北穿越胜利河底入境(辛庄涵洞),在马桥镇五庄西北汇入小清河,境内长6.
33公里,我县只有桓台县马桥镇位于该控制单元内,主要污染源为博汇集团和金诚石化两个工业点源.
猪龙河控制单元:猪龙河发源于淄川区黄山北麓,经猪龙河东店断面流入我县,经我县唐山镇、果里镇、起凤镇,在荆家镇崔家村汇入小清河,境内长度21.
5公里.
主要污染源为山东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
三、断面水质影响因素一是小清河上游来水不能稳定达标,部分指标长期超标.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底,小清河上游来水氨氮均值4.
37mg/L,出境断面西闸氨氮均值为2.
75mg/L;杏花河入桓台境氟化物浓度较高,2月1日氟化物浓度3.
65mg/L、2月5日氟化物浓度3.
17mg/L,对西闸断面影响较大.
小清河上游来水总磷不能稳定达标,2月5日上游来水总磷浓度为0.
504mg/L,出境断面西闸总磷为0.
401mg/L.
二是企业外排废水氟化物浓度较高.
针对2017年第四季度西闸断面氟化物超标问题,对全县涉水企业外排水氟化物进行取样监测,博汇集团、海力化工、齐林贵和、永锋环保排口氟化物浓度分别为0.
807mg/L、0.
749mg/L、1.
21mg/L、1.
04mg/L,均低于地表水Ⅴ类标准;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山东东岳集团公司总排口废水氟化物浓度分别为:2.
48mg/L、2.
62mg/L,虽然符合《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重点保护区8.
0mg/L的标准限值,但与区域环境地表水Ⅴ类标准1.
5mg/L存在差距,对河流断面氟化物造成一定影响.
三是直排企业排水影响.
我县直排企业主要有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岳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4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0—家排水单位均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16〕12号)COD≤40mg/L,氨氮≤2mg/L的标准,严于《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重点保护区执行标准,但比上游来水COD浓度高,造成出境断面COD有所升高.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控制重点企业外排水COD排放浓度.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即日起对22.
5万吨乙二酸、10万吨环己酮、7万吨文化纸生产线实施停产,2月15日前外排水COD浓度降至35mg/L以内.
二是开展企业外排水氟化物治理.
按照污水处理厂和直排企业氟化物≤1.
5mg/L,纳管企业外排水氟化物≤10mg/L(后期加严到5mg/L)的标准于6月底以前完成氟化物治理.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高浓度含氟废水在传统氢氧化钙处理后,增加三效蒸发脱氟,确保外排水氟化物浓度在5mg/L以下,2月28日前完成治理;山东华夏神舟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浓度含氟废水在传统氢氧化钙处理后,增加二级反渗透处理工艺,外排水氟化物浓度控制在5mg/L以下,2月15日前完成治理;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中浓度含氟废水采用传统的氢氧化钙法脱氟,汇入低浓度含氟废水再采用中水回用措施,减少含氟废水总量,将公司外排水氟离子由8mg/L降至5mg/L以下,计划7月底前完成治理.
上述三家企业外排口于5月底前完成氟离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外排水全部排入东岳集团污水处理厂通过增加投药量等方式进一步处理,确保总排口氟化物浓度小于1.
5mg/L,计划7月底前完成.
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采用中水回用措施,减少含氟废水排放总量,脱硫液不得外排,6月底前完成.
三是开展直排企业总磷、总氮达标治理.
按照《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总氮排放标准,博汇集团、东岳集团执行总氮小于15mg/L,金诚石化执行总氮小于20mg/L,总磷小于0.
4mg/L.
加强所有直排企业总磷、总氮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数据正常上传.
四是完成博汇集团全盐量治理工作.
按照直排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全盐量≤1600mg/L,以中水或循环水为水源的企业执行全盐量≤2000mg/L的排放标准,博汇集团3月底前完成全盐量治理设施的工程建设,6月底前完成治理设施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1—的调试运行.
五是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监管力度.
对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岳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加强环境监察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每日对外排水进行监测.
直排企业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一个厂区只能保留一处排污口;纳管企业排水进行规范化管理,全部完成办理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建立排水台账.
六是加快实施污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为进一步缓解城镇污水处理厂压力,加大对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能力,在工业聚集区内加快建设一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12月底前完成马桥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期工程,同时开工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区和汇丰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要加强对全县已完成的38处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完善日常运行检查记录,确保其有效运行.
七是加强已完成人工湿地的运行管理.
加强马踏湖入湖口人工湿地、猪龙河人工湿地三期、邢家人工湿地的运行管理,5月底前在湿地出口完成水质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确保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起到水质净化的目的,提高河道自净能力.
八是加强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加快对新建设的11个跨镇断面水质在线监控设施的调试运行、联网工作,在断面出现超标时,能及时根据在线数据,追踪溯源,消除污染因素,确保河流断面达标;对杏花河张官庄、人字河木佛闸、小清河唐口、小清河西闸、猪龙河东店、猪龙河入小清河处等6处断面实施加密监测,每日对COD、氨氮、总磷、氟化物等4项特征因子加密监测,每周对小清河唐口、小清河西闸开展一次全指标加密监测.
五、保障措施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2015年省委、省政府就明确提出省控河流断面消除劣五类水体,"十三五"期间"水十条"考核中要求对断面水质21项指标全达标,全指标达标也是《山东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目标,各相关镇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达标工作.
二是强化执法监察,严格落实河长制.
充分发挥三级河长的作用,各级河长对所管河流水质达标工作负总责.
各级河长加强日常调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2—决.
对不能按照达标方案要求期限完成减排工程、落实减排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顶格处罚,直至停产整治.
三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充分调动环保、水务、住建、农业等部门的积极性,加强部门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质达标工作.
四是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汇报制度.
每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调度,每月向省环保厅进行一次汇报.
五是严格考核,实施问责.
县政府督查室、县环保局及时通报河流断面水质情况,将水质情况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并将水质改善工作列入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桓台县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达标方案任务分解表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3—桓台县小清河西闸断面水质达标方案任务分解表序号重点项目名称治理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1工业企业氟化物专项治理对纳管企业氟化物排放情况开展调查,对超标企业实施治理,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限制.
2月底前完成调查并制定治理方案,6月底前完成综合治理,稳定达到10mg/L以下.
2018年6月纳管企业2直排企业综合治理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高浓度含氟废水在传统氢氧化钙处理后,增加三效蒸发脱氟,确保外排水氟化物浓度在5mg/L以下,2月28日前完成治理;山东华夏神舟新材料有限公司高浓度含氟废水在传统氢氧化钙处理后,增加二级反渗透处理工艺,外排水氟化物浓度控制在5mg/L以下,2月15日前完成治理;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中浓度含氟废水采用传统的氢氧化钙法脱氟,汇入低浓度含氟废水再采用中水回用措施,减少含氟废水总量,将公司外排水氟离子由8mg/l降至5mg/l以下,计划7月底前完成治理.
上述三家企业外排口于5月底前完成氟离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外排水全部排入东岳集团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通过增加投药量等方式,确保总排口氟化物浓度小于1.
5mg/L,计划7月底前完成.
2018年7月山东东岳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4—序号重点项目名称治理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3自即日起实施限排措施,22.
5万吨乙二酸、10万吨环己酮、7万吨文化纸生产线停产.
2月15日前将COD控制在35mg/L以内,3月底前完成污水深度处理设施调试工作,COD稳定控制在35mg/L内.
2018年3月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4执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总氮修改单标准,COD稳定控制在35mg/L内,根据环境容量总磷小于0.
4mg/L.
2018年3月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5直排企业综合治理采取中水回用措施,减少含氟废水排放总量.
2018年6月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6完成马桥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期工程2018年12月马桥镇人民政府7开工建设汇丰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8年12月果里镇人民政府8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开工建设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唐山镇人民政府9重点企业综合治理自2月份开始禁止使用任何含磷除垢剂,禁止排放脱硫液.
长期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淄博齐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山东东岳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0纳管企业规范化管理纳管工业排水企业全部完成办理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建立排水台账.
2018年3月县住建局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5—序号重点项目名称治理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11加强对已完成人工湿地的运行管理加强马踏湖入湖口人工湿地、猪龙河人工湿地三期工程和邢家湿地运行管理,在出口安装水质自动监控设施,5月底前安装完成2018年5月县环保局12加强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完成11个新建水质在线监测站的联网、运行工作,对小清河西闸断面实施加密监测,每日开展一次特征因子加密监测,每周开展一次全指标加密监测.
长期县环保局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6—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王建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桓政任〔2018〕1号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任命:王建为桓台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毛芹为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郑建波为桓台县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陈同增为桓台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齐胜利为桓台县物价局局长;王炳林为桓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列张天忠之后);董经民为桓台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高信德为桓台县知识产权局局长;于亦涛为桓台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田煜麟为桓台县慈善事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魏伟为桓台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边平海为桓台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巩曰鹏为桓台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高汝德为桓台县生态农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张立忠为桓台县生态农业办公室副主任;田家良为桓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岭为桓台县水务局副局长;刘洪君为桓台县引黄供水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何晋泉为桓台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苗海涛为桓台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温建为桓台县城乡供水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7—王辉为桓台县小清河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宋涛为桓台县胡家扬水站站长(试用期一年);张作海为桓台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荆继光为桓台县林业局副局长;刘成厚为桓台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试用期一年);李金雁为桓台县文化出版局副局长;于涛为桓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王娟为桓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冬梅为桓台县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试用期一年);郑建忠为桓台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副队长(试用期一年);石光明为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桓台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伊佩辞为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桓台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史济木为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李兵为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刘明飞为桓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刘霞为桓台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副大队长;段秀勋为桓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列牛汝忠之前);许强为桓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宋芳为桓台县企业注册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宗勇为桓台县公平交易局局长(试用期一年);李平为桓台县油区工作办公室执法监察办公室主任;刘书永为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心睿为王渔洋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景区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张红为桓台县财贸局副局长;伊丕涛为桓台县粮食局局长;周道军为桓台县商务局(招商局)副局长;张滨为桓台县商务局(招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姜文涛为桓台县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范学菲为桓台县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8—杨华为桓台县商务局(招商局)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罗薇为桓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张江云为桓台县建筑管理局局长;巩方顺为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于铭启为桓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尹汝行为桓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董杰为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主任;吕令前为桓台县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田美峰为桓台县金融证券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董杰的桓台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郑建波的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毛芹的桓台县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王允强的桓台县物价局局长职务;何晋泉的桓台县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庞月明的桓台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孙震的桓台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李华清的桓台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荆延桥的桓台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王德明的桓台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张娟的桓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职务;张江云的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边平海的桓台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于亦涛的桓台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孔兵的桓台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岳高峰的桓台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安置到桓台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孟凤鸣的桓台县农业局副局长职务;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29—田家良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职务;高信德的桓台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高汝德的桓台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张作海的桓台县水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刘成厚的桓台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于涛的桓台县文化出版局副局长职务;王娟的桓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张奎的桓台县文化馆馆长职务(保留原职级);伊佩辞的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王涛的桓台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李冬梅的桓台县社会经济调查队副队长职务;史济木的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刘贤信的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石光明的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李兵的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刘明飞的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车成坤的桓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果里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宋新军的桓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王炳林的桓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成艳的桓台县企业注册局局长职务;李平的桓台县油区工作办公室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刘书永的马踏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湿地保护科科长职务;董经民的桓台县财贸局副局长职务;巩方顺的桓台县粮食局局长职务;张文茹的桓台县商务局(招商局)副局长职务;周道军的桓台县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刘洪君的桓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耿庆村的桓台县建筑管理局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伊丕涛的桓台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职务;2018年第2期(总第67期)—30—魏凡苞的桓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桓台县民防局)主任(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于铭启的桓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王建的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主任职务;张立忠的桓台县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职务;吕令前的桓台县金融证券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桓台县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主办单位:桓台县人民政府桓台县人民政府公报编辑: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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