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武宣县库区武宣县雅村村屯路(重)施工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XGYX-ZB-2020第(17)号(重)招标人:武宣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益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监督管理部门:武宣县交通运输局(盖单位公章)二0二一年一月1目录第一卷.
2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总则.
232.
招标文件.
263.
投标文件.
274.
投标.
335.
开标.
336.
评标.
357.
合同授予.
35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8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39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40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41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42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43附表六:确认通知.
44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451.
评标方法.
492.
评审标准.
493.
评标程序.
4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5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132第二卷.
135第六章图纸(另册)136第三卷.
137第七章技术规范(另册)138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39第四卷.
140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1412第一卷3第一章投标邀请书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武宣县库区武宣县雅村村屯路(重)施工投标邀请书(被邀请单位名称):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武宣县库区武宣县雅村村屯路已经由水利部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水总〔2015〕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项目资金的批复(桂安置函〔2019〕26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武宣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建设资金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企业投资、银行贷款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武宣县库区武宣县雅村村屯路项目的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武宣县库区武宣县雅村村屯路(重)招标编号:GXGYX-ZB-2020第(17)号(重)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建设地点:武宣县武宣镇建设规模:本项目为单车道等外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线施工段总长0.
678km,路基宽4.
5m,路面宽3.
5m,两侧各0.
5m宽土路肩.
预算总投资约为143万元.
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限为1年.
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3.
1本工程施工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具有省级以上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
2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且要求在本项目发布公告时间4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期间不得在任何在建(或已中标未开工、或已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工程中任项目经理职务,必须无在岗项目.
3.
3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类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且要求在本项目发布公告时间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期间不得在任何在建(或已中标未开工、或已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工程中任项目总工职务,必须无在岗项目.
3.
4业绩要求:无.
3.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6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信用评价等级属AA级、A级、B级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2019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20〕26号)或《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来宾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及监理企业2019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来交通发〔2020〕25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9〕31号)或《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来宾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及监理企业2018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来交通发〔2019〕36号)相关规定执行.
初次进入来宾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单位,按照《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修订来宾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来交通发〔2020〕1号)文其信用评价等级按全国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其他从业单位(含无全国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其信用评价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无注册地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的从业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3.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
8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
creditchina.
gov.
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
4、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为合理低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5.
1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不需报名,被邀请的投标单位均可在本邀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广西来宾市5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wuxuan.
gov.
cn)上获取招标文件,若网上下载失败,可自行到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22号政务中心四楼)办公室拷贝文件电子版(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250元工本费.
)备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照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同时递交《投标人廉政承诺书》、《退保函》、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廉政承诺书》、《退保函》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wuxuan.
gov.
cn)上自行下载.
5.
2招标文件(不含图纸)每套售价250元,售后不退.
6、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00元)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
采用银行保函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采用银行转账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户,且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转出,请务必在银行转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及用途,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到账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以下五家银行任选一家)开户名称: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账号:210842002910012687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账号:45050110207700000304(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账号:20145101040013908(4)开户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账号:72003500000000001769(5)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宣县太平路支行账号:945003010029856667备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均以转账或电汇形式退回到投标人银行账户(本息退还),按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流程执行.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会上把银行保函交由招标人保管,保函由招标人退还.
7、投标文件的递交7.
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2月2日上午10时00分至10时30分.
7.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2月2日上午10时30分.
7.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22号政务中心四楼).
7.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
5投标人在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按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同时提交《投标人廉政承诺书》、《退保函》、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8、开标时间及地点:6本次招标将于2021年2月2日北京时间10时30分,在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22号政务中心四楼)开标.
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邀请招标公告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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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上发布.
10、确认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2021年1月22日17时30分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并明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
11、联系方式11.
1招标人:武宣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地址:武宣县武宣镇新路桥东标准厂房技术研发楼西楼联系人:覃泽办联系电话:0772-529875011.
2招标代理:广西桂益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2-1、2-2、2-3号联系人:梁永俊联系电话:0772-299965911.
3监督部门:武宣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武宣县城北路110号电话:0772-5212484招标单位:武宣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益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监督部门:武宣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1月12日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
2招标人名称:武宣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地址:武宣县武宣镇新路桥东标准厂房技术研发楼西楼联系人:覃泽办电话:0772-52987501.
1.
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桂益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2-1、2-2、2-3号联系人:梁永俊电话:0772-29996591.
1.
4招标项目名称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武宣县库区武宣县雅村村屯路(重)1.
1.
5建设地点武宣县武宣镇1.
2.
1资金来源及比例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企业投资、银行贷款资金资金100%1.
2.
3资金落实情况已全部落实1.
3.
1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
1.
3.
2计划工期施工工期为18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限为1年;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2月25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划交工日期:2021年8月25日1.
3.
3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
3.
4安全目标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件,年重伤率控制在0.
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0.
5‰以下;无重大塌方事故;无等级火灾事故;无机械行车和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无爆炸事故;无爆破物品丢失事故;1.
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8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1.
4.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
4.
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1.
4.
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详见投标人须知1.
9现场踏勘不组织1.
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
10.
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在收到疑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答复所有投标人,"补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或答复后投标截止时间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顺延.
1.
11.
1分包不允许2.
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补充通知2.
2.
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日前15天(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除外)2.
2.
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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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
cn)网站发布.
2.
2.
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不需要确认.
澄清文件在本章第2.
2.
2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3.
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wuxuan.
gov.
cn)网站发布.
2.
3.
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不需要确认.
澄清文件在本章第2.
2.
2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网站上发布的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
1.
1投标文件密封形式单信封93.
1.
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按投标人须知3.
2.
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3.
2.
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
下载网站: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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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
2.
3报价方式总价3.
2.
6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
2.
8最高投标限价有,最高投标限价:1435843.
05元3.
2.
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按投标人须知3.
3.
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日历日)3.
4.
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整($10000.
00元)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禁止采用现钞交纳方式.
【备注:严禁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采用银行保函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交银行保函原件;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备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查验投标保证金提交银行转账(电汇)底单原件(电子转账的底单原件可采用彩色打印加盖转账单位公章),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否则做否决投标处理.
采用银行转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请务必在银行转账单或电汇单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信息为:1)开户名: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21084200291001268761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2)开户名: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4505011020770000030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3)开户名: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2014510104001390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4)开户名: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72003500000000001769开户行: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行5)开户名: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945003010029856667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宣县太平路支行备注: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到账,请各投标人尽早办理保证金转账或电汇,办理完后请电话咨询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0772-5216202.
1、以银行转账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均以转账或电汇形式退回到投标人银行账户(本息退还),按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流程执行.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保函由招标人退还.
2、项目开标当天,由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将"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缴纳及退还审核表"发放给投标人填写.
各投标人填写审核表时,需提交缴纳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复印件.
招标人(招标代理)将审核表和银行回单复印件交到武宣县交易中心综合部,核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3、不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还:项目中标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表所填的相关银行信息退还给投标人,不中标单位不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4、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后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公示期过后无异议,请准备好以下材料:(1)、退款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原交款票据复印件(银行交款票据复印件);11(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5)、该项目中标单位与业主所签订合同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请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
5、注明:上述退保证金的每一份材料请盖章后交到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交易中心综合部收到材料后,7天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交款单位.
3.
4.
3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本息退还3.
4.
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的.
(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履约保证金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3.
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3.
5.
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7年至2019年(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3.
5.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情况的时间要求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3.
5.
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17年~2019年3.
6.
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
7.
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1份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未加密且已签字盖章的PDF扫描件)其他要求:无3.
7.
5装订的其他要求无124.
1.
2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4.
2.
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
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标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
2.
1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
6.
1.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
3.
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名7.
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wuxuan.
gov.
cn)网站上发布.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公示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7.
17.
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7.
5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以书面形式发出7.
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wuxuan.
gov.
cn)网站上发布.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
7.
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电汇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签约合同价.
备注:采用银行保函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在签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银行保函原件.
138.
5.
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武宣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武宣县城北路110号电话:0772-5212484传真:0772-5212484邮政编码:545900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来宾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来宾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来薪联发〔2017〕3号)、《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宣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33号)、关于转发《来宾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8]26号)、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薪联办发[2017]1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责令限期全面落实"一金六制"的紧急通知》(来建发(2018)94号)规定执行.
根据《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责令限期全面落实"一金六制"的紧急通知》(来建发(2018)94号)规定:一、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市政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全覆盖.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已动用的,必须立即足额补缴存到位.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场施工前或进场施工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承诺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通过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委托银行代发的方式,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14中.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需有任命文书),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核验农民工身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含每月增减备案)、建立农民工人手一册的劳动计酬手册.
有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逐步推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逐步完善门禁通道及其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农民工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或在农民工进场务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95%以上.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及时结清工资并出具证明.
四、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的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按合同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款)进度款到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位后,才拨付其他工程进度款.
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劳务款)进度款未能按月拨付到位的,由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自筹资金存入工资专户委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五、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考勤、考核计酬,确保按月发放农民工大部分工资(即发放不少于70%的月工资).
在工期结束农民工退场,应及时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
六、全面落实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15工资制度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制度.
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分别就农民工工资(劳务款)进度款拨付、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问题,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并由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出具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完善相关手续.
分包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七、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由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以委托银行代发形式按月支付工资.
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制作工资发放表,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并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全面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如下信息:(一)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三)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四)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管理信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签约合同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16中标人支付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规定工程类标准收取,由中标人在中标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其他补充内容1、投标总价不超过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2、在签约时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招标人有权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调整.
中标单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细目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评审的细目单价偏差较大时(即当细目单价大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细目单价的110%或小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细目单价的85%视为不平衡报价),可以进行合同签订前的谈判澄清,其澄清的内容就是对中标总价不变,调整不合理的组合价或报价不合理的部分(即单价范围应在在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单价的85%~110%),双方对澄清的内容核实无异议后,对其调整后所签订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为施工计量支付依据(构成合同一部分),否则,将视为违约,取消该中标决定.
3、本项目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价审核的结果为准进行结算,如有其他法律、条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数量变化时,合同工程量清单各子目单价均不予调整,承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承包人不能提出任何索赔,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风险.
4、本项目要求拟派驻的项目经理及总工必须无在岗项目,如在本项目发布公告时间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期间有在建(或已中标未开工、或已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发现或被其他投标人质疑、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列入17信用评价的不良行为记录,由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按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以追偿.
5、被省、市级及以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不允许参加投标.
6、投标人不存在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中有关其他市场禁入性规定的情况,投标人不存在来宾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中有关其他市场禁入性规定的情况,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对于已经确定中标的,招标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中标无效.
7、投标人投标总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成本、利润、税金、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性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
5%以总额为单位计量,符合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9.
2.
5项的规定.
当场宣布废标情形1、投标函中招标项目名称标注错误,或投标函中标段号标注错误(投标函中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包封封套上标注标段或与投标文件封面上标注合同段不一致);2、投标函上填写的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书写错漏或报价无法确认及唱数.
投标人未严格按照投标函文字报价的格式填写,文字表示的投标总价书写缺或漏〔如缺漏万字、元字等〕、不适宜地多插字或重字、无法判别的错别字、出现涂改而无合法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均视为报价无法确认及唱标.
本招标文件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编制18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具有省级以上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不接受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投标.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19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2017年-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
(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年数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年份至所要求最近年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无业绩要求.
21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1、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投标人取得省级或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为B级(含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以下的投标人,将导致其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并对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中查询严重违法失信的网页截图,如被查询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对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网页截图,如被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对其投标文件作作废标处理.
22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在岗要求项目经理1要求持有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三类人员"B类证书).
提供本单位投标截止之日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有关证明.
无在岗项目(指在本项目发布公告时间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期间不得在任何在建(或已中标未开工、或已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工程中任职.
项目总工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
提供本单位投标截止之日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有关证明.
说明:1、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为投标单位人员,必须提供本单位投标截止之日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有关证明.
所附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处于有效期内,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要求已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交通质量监督总站或公路建设协会)的网站上注册或登记备案并能查询到.
2、项目总工(含备选人)资格要求中的"公路工程类"专业是指职称证上的专业,为路桥、公路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土建、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等公路工程类专业均可.
"市政工程类"专业是指职称证上的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等市政工程类专业均可.
231.
总则1.
1项目概况1.
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
1.
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
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
2.
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
3.
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4本项目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投标人资格要求1.
4.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
5款的规定.
1.
4.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
4.
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24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
4.
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
4.
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
gsxt.
gov.
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
creditchina.
gov.
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
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
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
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踏勘现场1.
9.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51.
9.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
9.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9.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9.
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
10投标预备会1.
10.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
10.
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
10.
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11分包1.
11.
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
3款的相关要求.
1.
11.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
12响应和偏差1.
12.
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
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
12.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
12.
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26(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
12.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
12.
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
12.
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3)对于本章第1.
12.
3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
12.
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2.
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规范;(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9)投标文件格式;(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
10款、第2.
2款和第2.
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2.
2.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
2.
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72.
2.
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
2.
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
2.
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
3招标文件的修改2.
3.
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
3.
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
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以书面方式提出.
提出异议的书面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提出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提出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提出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人是法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授权委托时须附法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材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投标文件3.
1投标文件的组成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采用单信封形式,第3.
1.
1项采用以下条款:3.
1.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工程量清单报价;(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资格审查资料;28(9)承诺函;(10)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
1.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1.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
1.
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
2投标报价3.
2.
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上传招标文件的同时将工程量清单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
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提交.
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
2.
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
2.
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
3款的有关要求.
3.
2.
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
2.
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9.
2.
5项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293.
2.
6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
2.
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
1款的规定处理.
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
1.
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
2.
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
2.
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3投标有效期3.
3.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日.
3.
3.
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
3.
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4投标保证金3.
4.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支票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2)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
3.
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
4.
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
4.
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
4.
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
5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
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
5.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6〕5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2019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20〕26号)或《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来宾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及监理企业2019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来交通发〔2020〕25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2018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9〕31号)或《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来宾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及监理企业2018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来交通发〔2019〕36号)相关规定执行.
初次进入来宾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单位,按照《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修订来宾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来交通发〔2020〕1号)文其信用评价等级按全国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其他从业单位(含无全国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其信用评价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无注册地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的从业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31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
5.
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
5.
3"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如有)"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
5.
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
5.
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
5.
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有)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有)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
5.
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
5.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
5.
1项至第3.
5.
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如有).
3.
5.
9"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5.
10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如有特殊原因要更换,必须取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更换.
3.
5.
11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32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
6备选投标方案3.
6.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
6.
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
6.
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
7投标文件的编制3.
7.
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
7.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
7.
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
其中,投标函、调价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
7.
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33"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
7.
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4.
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采用单信封形式,第4.
1.
1项和第4.
1.
2项采用以下条款:4.
1.
1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
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
1.
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1.
3未按本章第4.
1.
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
2投标文件的递交4.
2.
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
2.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4.
2.
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少于3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
2.
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
2.
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3.
1在本章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
3.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
7.
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
3.
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
3.
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
1款采用以下条款:5.
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
2.
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34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另根据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交:《投标人廉政承诺书》、《退保函》、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投标人廉政承诺书》、《退保函》在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
wuxuan.
gov.
cn)上自行下载.
5.
2开标程序5.
2.
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招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一同检验参加开标会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时)的资格证件【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时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底单或电汇底单或银行保函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收据或发票凭证;如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开标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底单或电汇底单或银行保函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收据或发票凭证】,对无资格证件、证件不齐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启封,并退回投标文件.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启封投标文件,对未按规定密封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7)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10)开标会议结束;5.
2.
2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5)出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当场宣布废标情形的;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35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
2.
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
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6.
1评标委员会6.
1.
1评标委员会从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
1.
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
3评标6.
3.
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
3.
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
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36编号;(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
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方式提出.
提出异议的书面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提出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提出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提出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是投标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时须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提出异议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书面文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提出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有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7.
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
4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7.
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
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
6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
7履约保证金7.
7.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5%.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37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
7.
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
7.
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8签订合同7.
8.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
8.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
8.
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3)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时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要求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调整.
中标单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细目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评审的细目单价偏差较大时(即当细目单价大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细目单价的110%或小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细目单价的85%视为不平衡报价),可以进行合同签订前的谈判澄清,其澄清的内容就是对中标总价不变,调整不合理的组合价或报价不合理的部分(即单价范围应在在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单价的85%~110%),双方对澄清的内容核实无异议后,对其调整后所签订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为施工计量支付依据(构成合同一部分),否则,将视为违约,取消该中标决定.
7.
8.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
8.
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8.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38工作.
8.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
5投诉8.
5.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5.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
4款、第5.
3款和第7.
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
5.
1项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附表一:开标记录表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元)工期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投标控制价40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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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年月日41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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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42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
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43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44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我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号补遗书,正文共页),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45第三章评标办法46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1评标方法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3)资质等级高的优先;(4)根据投标人业绩、人员能力、财务能力等综合考虑中标人顺序.
2.
1.
12.
1.
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如有)、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a.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b.
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审查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如有)、人员、信誉、财务等);c.
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b.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47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
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如有)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如有)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1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5)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2.
6项要求(如有).
(1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格式进行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1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7.
4项规定.
2.
1.
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有)(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8(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或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上述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
2.
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评标价:100分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
2.
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
2.
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2.
2.
4评标价100分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
5;(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无49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
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2.
1初步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
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
2.
1分值构成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4评分标准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
1初步评审3.
1.
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1项至第3.
5.
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
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
1.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
1.
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50(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
1.
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1.
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
2详细评审3.
2.
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
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
2.
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2.
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
3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
3.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51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
4.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
4.
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4.
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4.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5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12.
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12.
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
6评标结果3.
6.
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及资格评审,按照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侯选人.
如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根据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业绩、人员能力、财务能力等综合考虑中标人顺序.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
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如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仍具备竞争性的,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如果因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523.
6.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
6.
3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4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指第1.
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
1.
1.
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
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
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1.
1.
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
1.
1.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
1.
1.
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
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
2.
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
1.
2.
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
1.
2.
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1.
2.
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
2.
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551.
1.
3.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
1.
3.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
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
1.
3.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
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
1.
3.
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
3.
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
4日期1.
1.
4.
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
1.
4.
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
1.
4.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
3款、第11.
4款和第11.
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
4.
4竣工日期:指第1.
1.
4.
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
1.
4.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
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
1.
4.
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
1.
4.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1.
5.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1.
5.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
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56(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不包含暂列金额)1.
1.
5.
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不包含暂估价)1.
1.
5.
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
5.
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
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
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款的约定办理.
1.
6.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57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
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
6.
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
6.
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
6.
1项、第1.
6.
2项、第1.
6.
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7.
2第1.
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
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化石、文物1.
10.
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10.
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1专利技术1.
11.
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
11.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11.
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581.
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
12.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12.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2.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
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
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
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
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
1.
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1.
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59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
3监理人员3.
3.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
3.
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
3.
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
4监理人的指示3.
4.
1监理人应按第3.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
3.
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
4.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
4.
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
4.
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
4.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
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
4.
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
5商定或确定3.
5.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
5.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1遵守法律60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
1.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
1.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
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1.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
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1.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
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4.
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
1.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3分包4.
3.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61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
3.
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
3.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
3.
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
3.
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4联合体4.
4.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
4.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4.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5承包人项目经理4.
5.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
5.
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
5.
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
5.
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
6.
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
6.
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
6.
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624.
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应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
8.
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
8.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
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8.
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
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4.
10.
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
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11不利物质条件4.
11.
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11.
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
1.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63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
1.
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2.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
2.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
2.
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
2.
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
2.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2.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
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
3.
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
3.
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4.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4.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
4.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
4.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
4.
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7.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
2场内施工道路7.
2.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
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
3场外交通7.
3.
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
3.
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7.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
1施工控制网8.
1.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
1.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
2施工测量8.
2.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
2.
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
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1.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
1.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
1.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66(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2.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
2.
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
2.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
2.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
2.
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9.
2.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
2.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
3治安保卫9.
3.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
3.
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
3.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
4环境保护9.
4.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
4.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
4.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
4.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67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
4.
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
4.
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
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10.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11.
1开工11.
1.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
1.
2承包人应按第10.
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
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
1.
4.
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8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
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
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
3.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6912.
3.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
4.
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
5.
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
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
1(1)项的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
2款的规定办理.
12.
5.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
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13.
1工程质量要求13.
1.
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
1.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
2.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
2.
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70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
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5.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
5.
2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6清除不合格工程13.
6.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6.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
2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2现场材料试验14.
2.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
2.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7114.
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15.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
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
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
3变更程序15.
3.
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
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
3.
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
3.
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7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
3.
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
4.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
4.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4.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5.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3.
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15.
7计日工15.
7.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15.
7.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
7.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
3.
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6.
价格调整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7317.
计量与支付17.
1计量17.
1.
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
1.
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
1.
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
1.
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
2预付款本项约定为:(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执行.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3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执行.
本项(1)目补充:进度付款最低限额:20万元.
74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17.
3.
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
4.
2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
4.
3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
5.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3(4)目的约定办理.
75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18.
1竣工验收的含义18.
1.
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
1.
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
1.
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7618.
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
3.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
3.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
3.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
3.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
3.
1项、第18.
3.
2项和第18.
3.
3项的约定进行.
18.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
4单位工程验收18.
4.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
2款与第18.
3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18.
4.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5施工期运行18.
5.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
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
5.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2款约定进行修复.
7718.
6试运行18.
6.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
6.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7竣工清场18.
7.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
7.
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
2缺陷责任19.
2.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
2.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
2.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
2.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
2.
3项约定办理.
7819.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
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
4第三者责任险第20.
4.
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
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
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
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
6.
3持续保险79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
6.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
6.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
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80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
3款或第6.
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
6款或6.
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
2发包人违约22.
2.
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
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
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8124.
争议的解决24.
3争议评审第24.
3.
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
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
4、第24.
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
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
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
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2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1.
1.
1合同第1.
1.
1.
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
1.
1.
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
1~表5.
5).
本项补充第1.
1.
1.
10目:1.
1.
1.
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
1.
2.
8目:1.
1.
2.
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第1.
1.
3.
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
1.
3.
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
1.
3.
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
1.
3.
12目、第1.
1.
3.
13目:1.
1.
3.
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
1.
3.
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
831.
1.
6其他本项补充第1.
1.
6.
2目~1.
1.
6.
8目:1.
1.
6.
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
6.
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
6.
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
6.
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
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
6.
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
1.
6.
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
1.
6.
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
1.
6.
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84(12)其他合同文件.
1.
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款的约定办理.
1.
6.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
6.
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
6.
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
6.
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
6.
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
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852.
发包人义务2.
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
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
1.
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
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2)确定第4.
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
1款、第12.
3款、第12.
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
3款、第11.
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
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
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
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
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
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863.
5商定或确定第3.
5.
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4.
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
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
1.
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87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
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
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
3分包第4.
3.
2项~第4.
3.
4项细化为:4.
3.
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
3.
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88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
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
3.
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
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89(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
3.
6项:4.
3.
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
3.
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
4联合体本款增加第4.
4.
4项:4.
4.
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
6.
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
6.
5项:4.
6.
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
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90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
10.
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
11不利物质条件第4.
11.
2项细化为:4.
11.
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第4.
12款、第4.
13款:4.
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
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
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
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
2.
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
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
1.
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
1.
10项(1)目91的规定办理.
6.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7.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8.
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
2.
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92(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
1款的规定处理.
第9.
2.
5项细化为: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
5%以总额为单位计量.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
2.
8项~9.
2.
11项:9.
2.
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
2.
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
2.
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
2.
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39.
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
4.
7~第9.
4.
11项:9.
4.
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
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
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
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
4.
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
4.
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
4.
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
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
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
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
4.
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
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
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
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410.
进度计划10.
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
3、10.
4款:10.
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
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
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
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11.
1开工第11.
1.
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95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
除11.
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
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
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
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
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11.
7款:9611.
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
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
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13.
1工程质量要求第13.
1.
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
1.
4和13.
1.
5项:13.
1.
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
1.
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
2.
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
2.
3项~第13.
2.
10项:13.
2.
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
2.
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
2.
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
2.
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97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
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
2.
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
2.
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
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
2.
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
2.
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
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
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
13.
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
5.
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
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
6.
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814.
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
4款:14.
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15.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
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
3.
4项:15.
3.
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
4.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
4.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
4.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4.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4.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
5.
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
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9915.
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
6.
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
6.
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
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
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
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6.
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17.
1计量17.
1.
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17.
1.
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
1.
4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无预付款.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100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原则上每月按月支付,经业主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合同外项目)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付款最低限额20万元;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合格要求的,结算经业主审定并下达结算通知书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限满后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按《武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武政发[2017]4号)规定提交了完税证明和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
3.
5项:17.
3.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来宾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来宾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来薪联发〔2017〕3号)、《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宣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33号)、关于转发《来宾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8]26号)、转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薪联办发[2017]1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责令限期全面落实"一金六制"的紧急通知》(来建发(2018)94号)规定执行.
根据《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责令限期全面落实"一金六制"的紧急通知》(来建发(2018)94号)规定:一、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市政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全覆盖.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已动用的,必须立即足额补缴存到位.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进场施工前或进场施工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承诺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通过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委托银行代发的方式,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需有任命文书),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核验农民工身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含每月增减备案)、建立农民工人手一册的劳动计酬手册.
有条件的企业和项目逐步推行101信息化实名制管理,逐步完善门禁通道及其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农民工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或在农民工进场务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95%以上.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及时结清工资并出具证明.
四、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的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按合同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款)进度款到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位后,才拨付其他工程进度款.
由于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劳务款)进度款未能按月拨付到位的,由总承包企业及分包企业自筹资金存入工资专户委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五、全面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考勤、考核计酬,确保按月发放农民工大部分工资(即发放不少于70%的月工资).
在工期结束农民工退场,应及时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
六、全面落实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制度.
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分别就农民工工资(劳务款)进度款拨付、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问题,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并由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出具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完善相关手续.
分包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七、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由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向农民工以委托银行代发形式按月支付工资.
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制作工资发放表,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并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全面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如下信息:(一)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三)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四)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管理信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签约合同价.
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中标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签约合同价的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102资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预存方式缴存,也可采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方式缴存.
(2)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现金、电汇形式.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
4质量保证金第17.
4.
1项、第17.
4.
2项细化为:17.
4.
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电汇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
4.
2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
5交工结算17.
5.
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
5.
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103(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18.
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
3验收第18.
3.
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
3.
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
3.
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按照第18.
3.
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
9款:18.
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2缺陷责任第19.
2.
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0419.
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20.
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
4第三者责任险第20.
4.
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
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
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
1保险凭证105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
6.
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
6.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
6.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
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但106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
3款或第6.
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
6款或6.
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
2发包人违约22.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
2.
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22.
2.
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22.
2.
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
2.
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107(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
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
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24.
3争议评审第24.
3.
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
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
4、第24.
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
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
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
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108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9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10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本表中数据中与《A.
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
1.
2.
2发包人:武宣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地址:武宣县城东路黔江农场(武宣县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院内)21.
1.
2.
6监理人:待定地址:待定邮政编码:待定31.
1.
4.
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
6.
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
1.
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
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了签约合同价的/%.
65.
2.
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76.
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88.
1.
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15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15天911.
5(3)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1011.
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
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211.
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1315.
5.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无奖励).
111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6.
1合同期内不调价1517.
2.
1开工预付款金额:无开工预付款.
1617.
2.
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
3.
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817.
3.
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万元,最高不超过实际进度金额的80%.
1917.
3.
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的利率:0.
15‰/天2017.
4.
1质量保证金金额:3%结算总额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2117.
5.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217.
6.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318.
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2418.
5.
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518.
6.
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619.
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2720.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
5‰2820.
4.
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3‰2924.
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3042.
3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1年(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141.
1发开工令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后10天内11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10其他义务(3)增加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规、合同约定做好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路工程函[2006]61号)要求.
各投标人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二).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加强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通通畅、合同履行等管理.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4.
6.
6项目经理、总工每月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2工作天,因故需离开工地应得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许可,否则将按第22.
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每年驻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300天,除非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否则将按第22.
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凡不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户的承包人,发包人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每个承包人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
发包人按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只对合同规定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支付,不对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批准的分包人直接支付(合同有专项规定者除外).
(3)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部门有权不定期检查或审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承包人必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工程实际成本,承包人及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其雇员的工资发放,但并未因此免除承包人应负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发包人支付的计量支付款,承包人首先应支付民工工资,并做好记录备案.
4.
11不利物质条件4.
11.
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膨胀土4.
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招标人有权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调整.
中标单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细目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评审的细目单价偏差较大时(即当细目单价大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细目单价的110%或小于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细目单价的85%视为不平衡报价),可以进行合同签订前的谈判澄清,其澄清的内容就是对中标总价不变,调整不合理的组合价或报价不合理的部分(即单价范113围应在在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单价的85%~110%),双方对澄清的内容核实无异议后,对其调整后所签订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为施工计量支付依据(构成合同一部分).
10.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施工准备工作、道路工程、安全设施等施工方法、工序及技术要求.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震、龙卷风、施工场地受淹超过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明的设计洪水水位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11.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
5(6)(增加)承包人不得以个别点的征地、拆迁任务未完成而影响工程的工期,招标人也不因此延长工期,也不给予任何调价.
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
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停工13.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增加内容:(1)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分项施工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施工作业管理专业工程师、试验、测量、质检工程师、总工、项目经理及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和质量管理举报电话;(2)认真执行三检制度:施工作业管理的专业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完成施工自检并作施工记录(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等);质检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加强中间质量检测,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及时完成工序、分项完工检验并提交质量检验记录,收集工序、分项资料与检验申请经项目总工签认后报送监理工程师.
试验、测量工程师根据施工质检需要完成试验与测量作业并及时交检验结果报告专业工程师、质检工程师.
为保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同时",即:质量管理人员到位,检测工具到位,记录表格到位;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检验同时,承包人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的检验与施工作业同时,检查、检验与记录同时.
(3)质量管理记录的原始记录包括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记录及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填挖交界碾压,墙台背回填等隐蔽工程应摄象或照相作为现场记录保存.
(4)加强对质量通病的预防与治理,减少工程质量隐患.
(5)质量管理目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6)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
a旧路改建工程或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对破坏旧路的114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
b路面碎石材料的采备至少应与路基施工进度同步.
(7)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a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b旧路改建工程项目(i)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
(ii)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
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
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保证通畅.
(8)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对承包人履行责任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责任,执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否则将按第22.
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15.
4.
2增加内容:该子目的单价不受变更工程数量的多少增减而变化单价.
15.
4.
4删除原条款.
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采用17.
1计量17.
1.
3进度付款最低限额20万元,最高不超过实际进度金额的80%.
17.
2预付款17.
2.
1本工程无预付款.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2进度付款申请单原则上每月按月支付,经业主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合同外项目)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付款最低限额20万元;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合格要求的,结算经业主审定并下达结算通知书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限满后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
17.
3.
5增加内容:承包人应具备较强的市场抗风险意识,若发包人资金统筹安排另有调整等特殊情况时承包人应有足够的资金压力应对办法,并将应对办法及时上报发包人.
11518.
9竣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路工程函[2005]591号)执行.
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
1承包人违约22.
1.
2当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4)按原条款.
增加以下条款:(5)有以下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a.
由于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同类事件第一次被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作指令整改的处2000元/次;第二次出现指令整改的处5000元/次;多次重复出现被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
b.
在指令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同一事件被第二次及以上责令整改的处10000元/次.
(6)有22.
1.
1.
(1)款行为的,一经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规定认定,发包人将责令承包人纠正,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并处以履约保证金20%的违约金.
(7)有22.
1.
1.
(3)款行为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条(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8)有22.
1.
1.
(5)款行为的,除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外,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工作指令,按本款(4)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9)有22.
1.
1.
(7)款行为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a.
未按规定开工的,可处以5000元/天的发包人延期损失偿金.
b.
未按指令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可处以1000元/天的发包人延期损失偿金.
c.
路面碎石材料采备没有达到计划进度,按月检查处10000元/月.
d.
未按均衡组织施工要求组织施工的,处每项5000元/月次.
(10)有22.
1.
1.
(8)款行为或以下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可对承包人处以下的违约金.
a.
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不管是否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经理处20万元/人次,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处1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指测量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和试验工程师)处2万元/人次".
b.
项目经理、总工驻工地不满每月22工作天,处10万元/人,其他主要人员处5万元/人.
c.
未经请假准允离开工地,经理、总工处500元/人日,其他主要人员处100元/人日.
d.
主要设备没有按承诺进场的处1000元台/日.
(11)有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a.
质量管理(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
116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合格的施工责任牌;或Ⅱ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其相关责任人;或Ⅲ施工现场无基本的检测检验工具;或Ⅳ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人无检查检验记录表;或Ⅴ现场已完成工作无检查记录.
(b)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次.
Ⅰ未按工序申请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Ⅱ隐蔽工程记录文件不全;或Ⅲ施工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或Ⅳ分项工程质量自检验收检验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
(c)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2000元/次.
Ⅰ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
或Ⅱ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Ⅲ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没有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依分项工程、工序将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收集归档.
(d)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次.
Ⅰ施工单位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或Ⅱ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Ⅲ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或Ⅳ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0%的;或Ⅴ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
或Ⅵ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无法提供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应收集的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的.
(e)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次.
Ⅰ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Ⅱ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或Ⅲ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
(f)因质量问题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违约金,红牌警告10000元,黄牌警告5000元.
b.
安全生产管理(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
Ⅰ需持证上岗人员无证上岗的;或Ⅱ需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作业的;或Ⅲ未经登记、安全培训教育上岗的.
117(b)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500元/处次.
Ⅰ无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或Ⅱ无安全生产检查日志;或Ⅲ作业点或危险施工路段安全标志不全;或Ⅳ安全标志(牌)、线(绳)不符国家规定的;或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符合管理要求.
(c)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处次.
Ⅰ施工作业点或施工形成的危险路段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或Ⅱ需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设置;或Ⅲ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或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d)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处次.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c.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交通通畅(a)路基路面施工扬尘影响交通安全的处500元/处天;(b)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
(c)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及时处理堵车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一小时的处5000元/次,堵车一小时至二小时的处1万元/次,堵车二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并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d.
其他重要规定违约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人次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
(a)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报备;或(b)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等法规要求;或(c)劳务人员未编入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上岗证上岗.
(11)上述被处的违约金在计量支付时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当扣除额达履约担保金总额30%时,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足额补充.
(12)发包人(项目法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后,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国家法规与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13)若非发包人原因停工后,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复工令后20天内仍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
发包人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22.
2发包人违约22.
2.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执行118第三节合同格式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规范;(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图纸;(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期内工程量清单各子目单价不进行调整.
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及签约合同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清单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支付金额,并最终以委托人的结算审计中介库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价审核金额为准,如有其他法律、条规及政策另有规定119的从其规定.
如产生变更,新增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子目,新增加的子目单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
4中的约定进行确定.
本合同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不再另支付建安劳保费.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两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20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121(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两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122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
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
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123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
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两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24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人数要求资格要求材料员1具有材料员资格证书.
质检员1具有质检员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员1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省级(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施工员1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施工员资格证书.
财务负责人1具有会计师专业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125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双锥反转出料混凝土搅拌机出料容量350L台1灰浆搅拌机出料容量350L台1摊铺机装载质量80kN台1履带式推土机75kw以内台1履带式推土机90kw以内台1履带式单斗挖掘机1.
0m3台1履带式单斗挖掘机2.
0m3台1轮胎式装载机1.
0m3台1平地机120KW以内台1轮胎式装载机3台1混凝土输送泵60m3/h以内台1水泥混凝土搅拌站15m3/h以内台1油泵、千斤顶各1钢绞线拉伸设备台1载货汽车4t以内台1载货汽车10t以内台1自卸汽车3t以内台1自卸汽车6t以内台1自卸汽车8t以内台1平板拖车组30t以内台1洒水汽车6000L以内台1机动翻斗车1.
0t以内台1轮胎式起重机40t以内台1126汽车式起重机5t以内台1汽车式起重机12t以内台1汽车式起重机20t台1汽车式起重机30t台1单筒慢动电动卷扬机50kN以内台1电动冲击钻机30型台1电弧焊机32kV·A交流台1钢筋调直机直径14mm台1钢筋弯曲机直径40mm台1钢筋切断机直径40mm台1刻纹机台1全站仪台1经纬仪台1水准仪台1砼试模组1砂浆试模组1灌砂筒个1坍落度仪个1注: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127六项目经理委任书(承包人全称)(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
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年月日抄送:(监理人)128七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129八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如有)(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
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30九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制订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
资金管理的内容(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131(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
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3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1.
工程量清单说明1.
1本工程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编制.
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
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
4款的规定,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计算支付额.
1.
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照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
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比标价钱,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有关内容.
1.
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
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标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
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
投标报价说明2.
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那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
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和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关于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立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和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
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本共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
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1332.
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
7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项目暂列金额为元.
2.
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
3.
计日工说明3.
1总则(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
7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
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
2计日工劳务(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
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
3计日工材料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3.
2款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1)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2)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134(3)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
4计日工施工机械(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
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
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4、其他说明4.
1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广西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项目名称为武宣县武宣镇雅村村屯路.
本项目为单车道等外路,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施工段总长0.
678km,路基宽度为4.
5m,路面宽度为3.
5m,两侧各0.
5m宽土路肩.
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路基、路面、边坡防护、交通标志、平面交叉等.
4.
2计算依据(1)交通部2018年12月17号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
(2)交通部2018年12月17号发布的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交通部2018年12月17号发布的JTG-T3833-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9〕39号).
(5)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6号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
(6)《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7)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8)其他相关的计价文件.
(9)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按《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武宣县2020年第06期的除税价格计取,缺项部分按顺序参考来宾、柳州、南宁信息价及市场调查价格.
135第二卷136第六章图纸(另册)137第三卷138第七章技术规范(另册)本章技术规范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技术规范,增加技术规范专用条款.
技术规范专用条款一、技术规范专用条款说明1、技术规范专用条款是《技术规范》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技术规范专用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的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是必备的配套条款.
2、技术规范专用条款是根据广西公路网工程具体情况对《技术规范》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阅读时应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同时阅读.
3、如果技术规范专用条款与《技术规范》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技术规范专用条款为准.
139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140第四卷141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142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43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工程量清单报价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八、资格审查资料九、承诺函十、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4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工期:日历天.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
3项和第1.
4.
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145(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
1.
4.
5自实际交工期起计算1年2逾期交工违约金11.
5(3)1000元/天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
5(3)10%签约合同价4提前交工的奖金11.
6无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
6无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
1.
1无7开工预付款金额17.
2.
1(1)无开工预付款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
2.
1(2)无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
3.
3(1)20万元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
3.
3(2)0.
15‰/天11质量保证金限额17.
4.
13%结算总额13保修期19.
7(1)自实际交工期起计算1年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年月日146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如有)名称基本价格指数权重价格指数来源代号指数值代号允许范围投标人建议值定值部分A变值部分人工费F01B1至钢材F02B2至水泥F03B3至合计1.
0014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148(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注:1.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149三、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
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50四、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
1~表5.
5).
151五、施工组织设计(如有)(适用于合理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
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3.
工期关键线路图及保证措施4.
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5.
安全保证措施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7.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8.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152六、项目管理机构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153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工程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备注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154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技工经营范围资产构成情况及申请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注: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55(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156(三)近三年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本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
净资产收益率%2.
总资产报酬率%3.
主营业务利润率%4.
资产负债率%5.
流动比率%6.
速动比率%注: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中的数据相一致.
157银行信贷证明(如有)银行名称:地址:日期:致:(招标人全称)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信贷,供(投标人注册地点)(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之前,在(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
我行保证由(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须退回我行.
银行(盖单位章))):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银行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打印)银行电话:银行传真:注:1.
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
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否则,视为无效.
158(四)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如有)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159(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
4.
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60(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公司单位职务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毕业学校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经历年~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说明在岗情况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备注注:1.
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5.
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61(七)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162九、承诺函致:(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决定参加(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并作出如下承诺:一、我公司保证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在已完或在建的项目中没有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如我公司中标后,同意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来宾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来宾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来薪联发〔2017〕3号)、《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宣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33号)、《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责令限期全面落实"一金六制"的紧急通知》(来建发(2018)94号)规定执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本公司承建的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由劳动保障、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及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本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汇到发包人指定帐户.
五、我公司承诺在投标期间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总工按招标文件要求均无在岗项目,所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如经发现核实有虚假承诺或弄虚作假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有关后果,接受由招标人及交通主管部门按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63十、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能够证明在省级或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1641: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样板)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于20XX年XX月XX日参加(此处填写该项目名称)项目招投标,投标编号(标号),该项目投标已结束,我单位(流标、废标、中标、未中标),现请求将我单位已缴纳的投保金(小写:$)退还我公司(单位).
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公司(单位)盖章20XX年XX月XX日1652:授权委托书(样板)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办理退还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代理人所签署、办理投保金一切相关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再转此委托书.
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授权单位:(盖章)年月日1663: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廉政承诺书(投标人)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我代表公司在项目交易活动中承诺如下事项:一、严格执行公共交易活动的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办事程序.
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不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向项目招投标工作人员、招标人提供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有任何可能影响公共交易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四、不向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行贿、串通搞假投标、陪标、围标、串标.
不向项目评标专家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保证在投标过程中没有以任何形式非法牟取中标,一经查实,自意放弃中标资格,接受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中标后如无正当理由,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不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不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认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以任何名义对项目进行非法发包和分包.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承诺人:(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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