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说明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支持创新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帮助广大企业、科技工作者加深对科技创新政策的理解把握,熟悉政策内涵,掌握政策要点,用足用好政策红利,加快创新步伐,实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将国家、省市区现行科技创新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梳理,本着"一看就懂,一用就会"的原则,从中提取"干货",编辑成《科技创新政策指引》.
为方便政策咨询服务和意见建议反馈,我们将任城区科技系统的业务工作电话附后,并将"任城科技"微信公众号和本手册的微信二维码印在手册封底,以备关注和使用,我们将及时推送科技最新政策和科技工作情况.
真诚希望广大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积极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及时改进.
同时,对本手册存在的不足和错漏,敬请批评指正,我们将竭力做好服务.
任城区科学技术局2020年1月科技创新政策指引目录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1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6国家重点实验室.
8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10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2国家级众创空间.
15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
18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
19山东省重点实验室.
22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4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
28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0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33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37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
39山东省"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
43科技创新政策指引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46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48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51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5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56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59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62济宁市创新领军人才.
65济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68济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70济宁市工业科技特派员.
72济宁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
73济宁市"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
75科技金融备案.
76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77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80科研奖励.
81科技创新政策指引附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83济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
104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
115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科字〔2019〕26号.
126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任发〔2018〕22号.
133任城区科学技术局科室联系服务电话.
144科技创新政策指引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支持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4.
山东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对首次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补助.
6.
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7.
任城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
年限: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
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
主要产品(服务):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
安全质量环境行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区科技局网站.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依据:1.
《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2.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3.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支持政策:1.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任城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当年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区科技局网站.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53号)支持政策:1.
山东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
2.
济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组建程序:1.
提出意向.
科技部提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布局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地方可以向科技部提出建设意向,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提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
2.
方案论证.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有关单位和地方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3.
启动建设.
对于通过咨询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启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4.
监督和评估.
有关单位和地方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建设情况书面报科技部.
建设期满前,科技部组织开展建设情况总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整改、撤销或后续支持等重大事项.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支持政策:1.
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并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
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建设条件: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1.
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础研究.
2.
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外〔2011〕316号)支持政策: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对国合基地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强度,推动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发展,适应做大项目、攻关键技术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
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也应对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基地项目予以经费匹配.
科技部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以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并把国合基地重点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国家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申报条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具体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支持政策:1.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山东省《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科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3.
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认定(备案)后,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奖励.
4、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4—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申报程序: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
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5—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依据:1.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2.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支持政策:1.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山东省《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科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3.
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对新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6—院士工作站、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认定(备案)后,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奖励.
4、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备案条件: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7—6.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
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
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备案程序: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
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8—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方向: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省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
根据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支持政策:《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立项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采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参与共同出资,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
申报条件: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凡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均可申报.
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等符合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9—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依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支持政策:1.
济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建设条件: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3.
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0—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4.
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5.
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6.
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申请组建程序:1.
申请建设.
牵头组建单位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2.
论证审核.
对符合全省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建由领域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
批准筹建.
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组建申请,省科技厅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准筹建.
中心筹建期内,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确保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1—如期实现相关条件保障.
4.
编制规划.
在获得筹建批复后六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规划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5.
评估认定.
省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筹建两年后进行评估,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
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英文:ShandongTechnologyInnovationCenterof***);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2—山东省重点实验室认定依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支持政策:1.
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2.
济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3—(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申请与认定程序:(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4—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依据:《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0号)支持政策:根据国合基地建设情况,推荐加入政府间建立的科技合作机制,承担国家双边科技合作计划和国际大科学计划国合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活动,引进的外籍科学家和外资研发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在承担科技计划和申报科技奖励方面享受省内科研活动相同的政策.
推荐国合基地引进的国际顶尖和一流专家参评国际科技合作奖,享受人才政策支持.
鼓励国合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合作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建设条件: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为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一)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开展国际合作的成功经验,取得明显成效;2.
拥有高层次人才团队,承担过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5—目,科研能力较强,研发成果已经通过合作得到转化应用,形成知识产权;3.
与(国)境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国际化人才培养、共建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1.
已经建立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的平台或机构,确定了支持合作的工作机制,有必要的研发投入或创新活动基金.
企业拥有人员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国际间科技交流活跃,拥有成功的合作项目或合作经验,制定国际化发展的布局,具备实施能力;2.
与海外相关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海外高水平创新团队、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三)依托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载体;2.
以科技园区为依托的,应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建立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6—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跨国公司、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机构入驻,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海外先进技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显著;3.
成立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已与多个海外政府机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
以整合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和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2.
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和"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3.
在(国)境外建有引进人才、承接技术转移的联络机构,能够为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服务.
(五)在海外建设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托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单独或者与国(境)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7—外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际孵化器、科技园、科技中介机构等;2.
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与驻在国(地区)相关机构有长期合作协议.
在引进海外技术成果、创新人才团队和研发机构,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3.
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认定程序:1.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
2.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推荐意见,确定国合基地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雀科技厅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和异议提出入,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省科技厅认定"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8—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备案依据:《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37号)支持政策:1.
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认定(备案)后,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奖励.
2.
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
承建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2.
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科技创新政策指引—29—等方面合作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3.
承建单位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根据需要配备科研团队或管理服务人员,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院士工作站正常运行;4.
院士及其团队应保证合理的在站工作时间,以确保合作目标顺利实现.
备案程序:1.
承建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内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系统提出备案申请;2.
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
省科技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电话或函询有关院士.
复审意见自初审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承建单位.
省科技厅每月5日前对上月审核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院士工作站正式备案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4.
通过备案的承建单位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标牌.
申报时间:每月申报一次,可随时在网站进行备案.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0—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依据:《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2号)支持政策:1.
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2.
济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
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1—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
2.
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其中,科研开发团队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
3.
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中心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省工程中心外,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
4.
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
5.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6.
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工程中心建设,在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项目投入、政策落实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7.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托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②依托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或不低于500万元.
8.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还应具备:近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2—三年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一般不少于5项或技术转让收入累计一般不少于300万元.
认定程序:1.
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制定省工程中心三年建设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
2.
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认定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省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审,研究拟认定省工程中心名单.
必要时对省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评估.
4.
拟认定省工程中心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
对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的省工程中心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3—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支持政策:1.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56号):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
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认定(备案)后,绩效考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奖励.
3.
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4—备案条件: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2.
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
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
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3.
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4.
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5.
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
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5—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5.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6.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7.
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备案或认定流程: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流程:1.
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
2.
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申请,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备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6—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行文,省科技厅予以备案.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流程:1.
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2.
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
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7—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依据:《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支持政策:《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
对我省"十强"产业发展支撑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备案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2.
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3.
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8—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4.
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5.
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备案程序:1.
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发布组织申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填写《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2.
各市推荐.
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在线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3.
备案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4.
结果公示.
省科技厅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39—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认定依据:《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4号)支持政策:1.
《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4号):省财政对入选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每个给予200万元经费资助.
对在工作站服务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千人计划"专家,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其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
2.
任城区《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济任发〔2018〕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一)进站"千人计划"专家条件:1.
研发方向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显著带动作用.
2.
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通过项目合作、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0—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每年在我省工作不少于2个月.
鼓励专家与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
1名专家最多可在两个"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兼职工作.
(二)申报单位条件:1、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创新能力.
②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知识产权数量、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创新能力评价等条件达到或超过同期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能为"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2、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须建有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3、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②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
4、申报单位采取柔性方式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应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1—在2名以上,原则上要有1名省外专家.
已引进全职"千人计划"专家或建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单位,柔性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应在1名以上.
认定程序:1.
部署申报.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
2.
受理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书,申报书按属地向设区的市科技局提报,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经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报;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3.
评审考察.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年度评审标准和方案,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对"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实地考察,确定初选名单.
4.
组织公示.
省科技厅对初选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研究审定.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按照有关程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6.
签订合同.
申报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千人计划"专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2—家工作站建设合同,明确建设任务、考核指标和资金使用等.
7.
发文公布.
由省政府发文公布.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3—山东省"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政策依据:1.
《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2.
《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支持内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省仪器设备网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支持政策:1.
《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2.
《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对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4—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60%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贴.
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3.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2018年10月1日起,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补贴检测费用的20%;使企业享受政策补贴比例达到80%,市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扩大"创新券"政策受惠主体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申报条件:中小微企业应满足的条件:1.
注册地在山东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2.
与开展合作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5—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的条件:1.
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2.
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3.
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申请程序:1.
平台注册.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登陆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注册,即可活动创新券使用资格.
2.
预约使用共享仪器.
通过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明确检测、试验、分析内容要求,及时送检样本,开展检测实验活动.
3.
在线打印创新券和上传证明材料.
在完成测试后结清费用,在线打印创新券,在线提交发票复印件、盖章创新券、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4.
申请兑现.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市科技局报送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经市、省审核后,省科技厅申请纳入省财政次年预算予以兑现.
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申请兑现.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请及时关注区科技局网站.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6—国家千人计划(外国专家项目)国家"千人计划"子项目,重点支持引进全职来华工作3年以上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其他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要求.
支持对象:来华工作的高层次非华裔外国专家支持政策:《"千人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组通字〔2011〕4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外专发〔2012〕4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1、中央财政给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每人人民币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提供总计300-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2、"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出入境、居留、医疗、保险、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千人计划"特定政策和待遇.
3、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华工作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提高其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7—薪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60%,原则上每年每位外国专家工薪补助总数不超过60万元,最多连续支持三年.
4、授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申报条件:1、一般应当为非华裔,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者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65岁.
2、引进时未全职在国内(来华)工作,或者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
引进后须全职在国内工作3年以上(其中外专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后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申报主体:国内非外资各类项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中央组织部、国家外专局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8—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子项目,遴选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立的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支持对象: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领域,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
支持政策:《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12〕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1.
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地方和用人单位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2.
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
3.
科研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滚动支持;创新经费支持方式,落实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支持组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49—创新团队.
申报条件: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城创新团队负责人,择优推荐纳入"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一)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
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2.
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土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
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4.
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海外引进入才,须回国工作2年以上(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准),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1.
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需求.
2.
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3.
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0—4.
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
5.
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以选拔通知为准.
申报主体:由有关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科研基地等限额推荐或知名专家特别推荐.
申报主管部门:科技部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1—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子项目,遴选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
支持对象: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
支持政策:《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12〕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17〕9号):1.
地方和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2.
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
3.
科研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滚动支持;创新经费支持方式,落实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支持组建创新团队.
申报条件: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2—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择优推荐纳入"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1.
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3.
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4.
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具体条件以选拔通知为准申报主体:创办不足5年,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申报主管部门:科技部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子项目,面向海内外遂选高效生态农业领域领军人才,为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支持对象:省内涉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培养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持领域:在原有实施细则框架下,结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需要,将支持领域聚焦现代种业、高效种植、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安全高效农业投入品(新型肥料、生物农药兽药、绿色有机铜料等)、智能农机装备、高效设施农业、生物质能源、生物基材料、农业物联网、农产品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现代高效农业产业.
支持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和的通知》(鲁办发〔2014〕36号)、《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组发〔2015〕23号):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4—1.
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海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通过省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支持.
3.
在项目申报、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一)人选条件1.
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高效生态农业方面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涉农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与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
兼职选聘的,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全职选聘的,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3.
对尚未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拟选聘人选,须提供申报人选本人和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承诺,保证发文公布入选后3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或合作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5—协议签订并到申报单位工作.
(二)单位条件1.
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一家省内企业联合申报,联合申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要与申报项目相一致.
3.
申报企业和联合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
申报单位须按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金额1:1的比例支持入选领军人才团队.
具体条件以遴选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主体:推进高效生态农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涉农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
申报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一季度启动,参照当年申报通.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6—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子项目,面向海内外进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加快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支持对象: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支持领域:在原有实施细则框架下,结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需要,将支持领域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特别是高性能计算、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动力机械、数控机床、智能机器人、氢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海洋能、碳纤维、生物基材料、高分子材料、海洋生物、海水淡化、海洋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中药、生物医学工程等产业.
支持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和的通知》(鲁办发〔2014〕36号)、《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组发〔2015〕23号):1.
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海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给予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其中,对于领军人才入选时,在研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超过200万元的,不再给予与人才配套的项目经费.
3.
在项目申报、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一)人选条件1.
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般应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
近5年来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3.
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研发成果对产业技术进步贡献突出.
4.
兼职选聘的,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全职选聘的,须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8—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
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2.
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
3.
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
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具体条件以选申报通知为准申报主体: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均可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
申报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一季度启动,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59—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子项目,面向海内外避选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支持对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及创业团队支持领域:在原有实施细则框架下,结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需要,将支持领域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爽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
支持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和的通知》(鲁办发〔2014〕3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组发〔2015〕24号):1.
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0—共同投入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
2.
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200万元.
3.
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
4.
创办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享受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5.
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内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创业场地、投融资服务等配套支持;在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6.
对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
申报条件:(一)人选条件1.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2.
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或曾在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1—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
3.
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主持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二)单位条件1.
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
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
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具体条件以遴选申报通知为准申报主体: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瓣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内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申报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一季度启动,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2—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需求,重点引进从事重大原始创新研究、有望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带动产业发展升级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和专家团队.
支持对象:国际知名的高层次非华裔外国专家和高层次外国专家团队支持政策:《关于组织实施"外专双百计划"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35号):(一)资助方式.
个人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为140万元(以人民币计,下同),平均不高于100万元;团队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为460万元,平均不高于400万元.
1.
生活补贴.
个人项目的长期专家可获得50万元的生活补贴,团队项目的专家团队可获得100万元的生活补贴(50%给予核心专家,50%给予其他专家),分三年拔付.
2.
工薪补助.
工薪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用人单位与专家签订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60%,个人项目长期专家原则上每年上限30万元,短期专家原则上每年上限20万元.
团队项目原则上每年上限80万元,其中核心专家每年上限30万元、其他专家总额每年上限50万元.
根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3—据项目的实际执行效果,最多均可连续资助三年.
3.
科研补助.
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团队项目专家可获得12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分三年拨付.
4.
配套经费.
市级引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需提供配套经费,用于平合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外专双百计划"入选专家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外专项目和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等重点引智项目,优先推荐参加中国政府"友谊奖"和"齐鲁友谊奖"评选.
(三)"外专双百计划"入选专家可直接获得我省人才服务绿卡,并在出入境、居留、医疗、保险、住房、税收等方面享受专属待遇.
申报条件:根据引进对象的不同,"外专双百计划"分为个人项目和团队项目.
(一)个人项目.
个人项目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专家引进后,需连续来鲁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短期项目专家引进后,需连续来鲁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
引进的外国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对确需引进的国际知名顶级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国外著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具有带领学科在其前沿领城赶超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4—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2.
在国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或专业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能够在推动企业技术攻关、管理水平提升、重点学科建设和高水平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3.
其他在突破关健技术、开发创新产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业绩突出,为业界所公认,并为我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二)团队项目.
团队项目专家人数一般3-5人,成员的专业领域应相互关联或具有互补性,能够通过协同合作促进工作目标的完成.
外国专家团队引进后,需连续来鲁工作3年,团队成员累计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其中核心专家不少于3个月、其他专家总计不少于3个月团队核心专家申报条件参照个人项目执行,其他专家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拥有国际领先核心技术,在学科建设上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经验,熟悉国际规则,在业界有较大影响或作出突出成绩.
申报主管部门:省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管理处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5—济宁市创新领军人才政策依据:1.
《关于实施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5号)2.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20号)申报主体:济宁市内从事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纺织服装、高效农业、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产业领域.
支持政策:济宁市《关于实施六大工程培育科技沃土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12号):实施创新领军人才聚集计划,对经认定的创新人才,市财政给予30万-100万元的科研扶持经费.
申报条件: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6—(一)人选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务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研发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一般应该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3.
具有3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技术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成果产业化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4.
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能为用人单位服务5年以上,有实质性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且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
在济宁市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8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400万元;2.
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3.
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7—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请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1.
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2.
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申报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8—济宁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济科字〔2014〕42号)支持对象: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支持政策:加大对示范联盟的支持力度.
市科技局对通过审核的示范联盟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科技奖励等方面重点扶持,并推荐纳入国家、省组织的联盟试点.
加强示范联盟工作的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对示范联盟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联盟给予表彰奖励,在科技计划等方面连续给予支持.
申报条件:1.
示范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全省战略目标,体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济宁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科技创新政策指引—69—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范围.
尤其是要体现我市培植"四大千亿级、六大优势产业"、"三高、三新"的总体规划.
2.
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3.
示范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4.
示范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0—济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依据:《济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支持政策:对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的优先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对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的,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条件:(一)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和突出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
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1—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五)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具备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六)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2—济宁市工业科技特派员政策依据:《济宁市工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济科字〔2017〕8号)支持政策:(一)同等条件下,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优先评审和奖励.
(二)对与科技特派员合作紧密、成效明显的企业,及时纳入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管理,支持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金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三)支持特派员与入驻单位联合实施科技项目,市科技局设立专项资金,对特派员与入驻企业联合申请的项目择优支持.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三)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四)志愿到企业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生产、管理等问题.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3—济宁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和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济科字〔2016〕40号)申报对象:企业与科技特派员申报条件:基地申报一般以当地专业协会、家庭农场、合作社及企业为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基地主要由科技特派员通过合作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以及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建立,并在基地建设中的作用和业绩明显.
2.
基地重视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和应用,技术水平在当地具有先进性,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3.
基地建立一年以上,主要产品与当地农村产业发展关联度大,生产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经济效益好,技术辐射、带动农户作用强.
4.
基地集中连片并达到以下规模:(1)种植业:粮油类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蔬菜、瓜果种植面积60亩以上,经济林、苗木花卉等种植面积60亩以上,食用菌、中药材面积50亩以上;(2)养殖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4—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0只以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500只以上,其它特种养殖规模适度;(3)农副产品加工业:年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厂房面积500m2以上,对促进当地种植、养殖业发展效益明显;(4)基地的产出效益处所在县(市、区)该产业的中等以上水平.
支持政策:授予"济宁市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称号,统一制牌,视实际规模、效益和带动贫困户致富情况给予一次性5-10万元奖励,县(市、区)按照现有财政渠道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优先支持基地实施科技项目.
对基地企业申报的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扶持或推荐.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5—济宁市"创新券"补贴资金申报支持对象:注册地隶属济宁市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补贴额度,并用"创新券"形式给予使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小微企业费用补贴,补贴额度为检测费用的20%.
此外,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科技经费预算.
申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下,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三、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四、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注册登记.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6—科技金融备案支持对象: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已进入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支持政策: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对接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加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规模1000万元,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金、市风险补偿金各承担35%.
申报条件:1.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2.
已进入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或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申报时间: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两级备案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备案的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7—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评价条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在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注册的居民企业;2.
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8—评价工作程序: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
innofund.
gov.
cn)中进行.
评价工作流程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公示、登记编号、年度更新.
1.
注册登记.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先进行临时账号注册,用临时账号登录系统并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
企业自评.
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评价工作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自评结果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同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79—3.
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
信息审核通过的,提交至省科技厅.
信息审核未通过的,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4.
公示.
省科技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工作系统上公示10个工作日.
5.
登记编号.
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
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6.
年度更新.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
入库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评价时间和批次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批次公示的原则.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0—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策内容:1.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与山东省科技厅及济宁市科技局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
2.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
山东省及济宁市财政预算合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金、市风险补偿金各承担35%.
申请贷款条件:1.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的企业.
2.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申请贷款流程: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1—科研奖励支持政策:1.
《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2.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对牵头承担或参与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2—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
省科技资金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支持,由最高500万元提高到最高5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予以立项,省科技资金通过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企业可从事后补助经费中提取不高于50%的经费,统筹用于研发人员的奖励.
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21号):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政府设立并投资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按不少于70%、不超过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及团队;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
完善科研人员流动机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批准支持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取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一)推进减税降费.
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查,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诉求,平稳调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4—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降低用地成本.
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
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5—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三)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省有关部门年底前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要抓紧进行摸底调查,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201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
(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四)降低物流用能成本.
三年内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
延续现有ETC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
(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五)强化环境容量支撑.
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
各级政府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为高效益企业腾出环境容量.
建立煤耗指标调配机制,制定煤耗指标收储调配管理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6—办法,对于关停淘汰落后整治类企业腾退出的煤炭消耗指标,由省级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储、管理和调配,用于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项目.
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搭建用能权交易系统.
鼓励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业,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研究制定企业污染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办法,化解企业环保责任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六)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次,到202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瞪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7—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落实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依托"人才山东网""山东国际人才网",搭建集需求发布、在线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鼓励各地利用闲置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培育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减免,可对自行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
各级、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八)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自2019年起,省财政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标准提高到80%以上.
对面向"一带一路"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8—国家及新兴市场出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50%予以补贴;对小微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支持.
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每个最高支持1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联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保障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牵头负责).
(九)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水平.
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2018—2020年累计培育1万家"小升规"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允许"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到2020年,引导支持10万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实施好民企接班人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整合各类民营企业家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类设计培训内容,由培训对象自行选择合适类别,各级财政承担学习培训费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科技创新政策指引—89—责).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十)加大货币政策实施力度.
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
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政策,加强台账管理,灵活运用"先贷后借"或"先借后贷"模式,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
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十一)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地方性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评审技术,通过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信贷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增强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能力.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十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
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
督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0—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
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
(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十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
银行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十四)推进实施民营企业信用融资计划.
依托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保等信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十五)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加快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进度,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构建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1—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放宽盈利考核指标.
省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市给予奖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十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继续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难题,做好中小科技企业登陆上海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完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运作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2—模式,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募集和投放进度,发挥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撬动效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加大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合作,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用好人民银行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十八)采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动性风险.
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成立100亿元的纾困基金,由政府出资引导,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对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必要救助(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
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组成的过桥转贷协调机制,省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3—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较好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将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台账,分类施策化解风险.
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十九)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4—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
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二十)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推动上述行业领域加快向社会资本开放,严禁设置排斥性条款或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设置门槛.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抓住当前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有利契机,择优选择一批高速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理顺城市基础设施产品、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投资补偿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气、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支持民营资本参股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5—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大力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
在前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省属企业再筛选93个优质项目,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则,筛选推出一批优质企业引进民营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突出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依法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等制度,确保民营资本、国有资本优势互补,融合发展,互利共赢.
(省国资委牵头负责)(二十二)支持民营资本开展并购重组.
跨省、跨境并购后在我省注册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各地可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引导省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6—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企业并购重组后,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用好证监会"小额快速""分道制"等并购新政,加大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创新"军转民""民参军"政策机制,完善"民参军"激励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
探索设立军民融合综合服务平台,为"民参军"企业提供需求发布、政策咨询、资质办理、产品展示等服务,加强"民参军"企事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营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良好环境.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二十四)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职责,继续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由省委常委带头,每名省级领导至少联系1个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的重点项目和2户民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7—营企业,分别联系1个山东驻外省商会和1个外省驻鲁商会,一级带一级,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省委统战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工商联等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要发挥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
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为广大干部服务企业、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划清"安全区".
(省监委牵头负责)(二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力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组织开展好优化营商环境10个专项行动(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牵头负责).
加快各部门各行业间数字信息互通共享进度,着力解决电子档案、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关键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窗口人员的考核,做到"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网通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
推行容缺审批、多评合一等模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在"四十五证合一"基础上继续拓展"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企业办理相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8—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定期开展全省营商环境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适合"四新"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随机抽查联合执法,实现对同一商事主体的多部门执法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二十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邀请企业代表参加,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十强"产业行业协会会长单位等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可列席省级召开的相关会议.
发放范围许可的省委、省政府文件可直接发送行业协会会长企业.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定期召开行业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推行"政商直通车",公布从乡镇到省级领导同志的服务电话和信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建立集政策解读、企业诉求疏解等功能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渠道,构建部门联动的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二十七)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99—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解读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定期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和儒商大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牵头负责).
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持续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省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各市、县(市、区)也要按规定进行表彰,弘扬企业家精神,焕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情活力(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五、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二十八)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各级政府负责).
开展政府与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督查,认真梳理政府与企业所作承诺未兑现事项,并认真抓好整改(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各行业领域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让严重失信企业无处遁身,为守信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发挥商会、行业协会诚信自律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承担好社会责任,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0—行好对员工的义务(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市场秩序整顿规范专项行动,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修订《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建立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侵权行为的快速调处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各级政府负责).
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监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
制定可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1—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转型升级留出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三十)加强法治保障.
加大对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清理力度,年底前完成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清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
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三十一)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遵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省司法厅牵头负责)(三十二)妥善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问题.
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建立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会商制度,推动已宣判政府欠账案件落地执行(省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加强对政府机构失信的治理,每年定期清理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资金问题,分析原因,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2—清责任,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委牵头负责).
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三十三)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全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确保工作落实.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报备.
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三十四)强化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省统计局牵头负责).
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
对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3—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考核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编办牵头负责).
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情况的监察,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省监委牵头负责).
(三十五)狠抓政策落实.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梳理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
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等文件,一并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请各市、省直各部门于今年年底前和2019年每季度末将政策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各市、各部门牵头负责).
2019年下半年在全省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4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4—济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一)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
推动国家、省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地落实,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推进出口退(免)税业务限时办结.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济宁海关牵头负责)(二)着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
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5—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
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三)精简行政涉企收费.
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推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四)扎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加强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定期梳理并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
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历史遗留问题,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二、精准金融施策,破解融资难题(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设立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6—款支持,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5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最高400万元,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负责)(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
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扩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
(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互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成交)民营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七)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水平.
支持市财信担保公司增资到10亿元,推动各县市区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
(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八)加大直接融资支持.
落实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实际支出和直接融资情况,市财政分层次、分阶段予以补助.
大力推广"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创新产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方式直接融资,并按照企业年度债券发行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7—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九)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对接省纾困基金,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
加强风险排查和预警,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对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台帐式管理,发挥债委会作用,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行牵头负责)三、推动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实力(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运行情况每年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既定渠道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市财政分别给予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8—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当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零增地"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按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市县各承担分享额度部分).
地方新增财力以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额增加部分为依据.
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高危关键岗位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以及购买本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奖励比例再增加5%,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对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09—级(工业强基、导向计划贴息、重大技改专项)、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技改贴息等)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二)支持企业开放合作.
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络,租赁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三年内市财政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
对走出去企业利用掌握的国际资本、技术等返程投资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落地中外国际合作园区)的,且1年内实现外资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三)支持企业融合发展.
对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等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运用"云服务券"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个资质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获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0—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发展资金的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推动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提名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四)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
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万元、30(20)万元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获得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创建示范单位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1—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四、促进做强做优,提升结构层次(十五)大力培植产业集群.
鼓励集群龙头企业与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延伸产业链条,壮大集群规模.
集群龙头企业采购市域内企业配套产品的,对采购额较上年度新增部分,市财政按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六)培育企业梯次发展.
壮大骨干民营企业,对年主营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在土地、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方面一事一议;对主营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积极培育规上企业,对首次列入规上统计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大力培育"四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七)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市财政对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参加的境外展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2—示展览活动,在执行原有市财政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特装费,按不高于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标准摊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每个企业最多支持3个标准摊位面积的特装费;以上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扣除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的剩余部分.
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十八)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股份制改造.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境内外著名高校专题培训、外出考察学习,提升企业家战略思维和管理水平.
(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五、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十九)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一次办好",健全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机制.
扎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二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和侵权行为快速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3—调处机制.
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规范环保、安全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
强化法治宣传和服务,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
(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二十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严格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建立与省民营经济服务队常态化沟通机制.
研究制定涉企政策时,主动听取和采纳企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
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诉求.
(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牵头负责)(二十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积极营造关心关爱企业家社会氛围,建立激励制度,每年召开大会表扬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
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持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六、加强服务保障,推动政策落地(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关键共性问题.
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4—经济发展趋势分析研判.
(市工信局、市统计局牵头负责)(二十四)狠抓政策落实.
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率.
加强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问责.
(市工信局、市直相关部门牵头负责)(二十五)强化督导考核.
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把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工作作为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
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要出台配套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3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5—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任发〔2018〕24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产业升级1.
全面落实区新旧动能转换实施意见,深入实施"510企业培育工程",引导、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做大新兴产业、做强传统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2.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等)企业,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按注册资本金的5%—20%投资参股,并通过基金收益转让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6—亿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后,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按形成地方财力的100%奖补企业.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3.
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
以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符合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连续三年每年按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地方财力的50%奖补企业.
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地方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加部分为依据.
大力支持智能制造应用,对企业实施的"智能工厂"项目,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实施的"机器换人"项目,区财政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4.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计划,着力打造一批品牌价值高、规模大、实力强的大企业集团.
设立2亿元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
对新列入全国、全省中小企业"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省"瞪羚"企业、创新转型优胜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连续三年每年按照企业新增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
(区经信局会同区民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7—5.
鼓励企业提高效益.
对年形成地方财力超过500万元且增幅在10%以上或年形成地方财力超过1000万元且增幅在5%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新增地方财力的10%奖励企业,专项用于企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
(区财政局负责实施)6.
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着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7.
强化产业发展平台支撑.
区财政每年列支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运河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运兴财开发公司、运河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设2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健全完善开发区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大众创业平台等八大平台,全面提升运河经济开发区承载服务能力.
(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二、降本增效8.
降低企业税负.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着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印花税税率和车船税税率.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8—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进行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9.
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具体实施按照省、市相关意见执行.
(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10.
降低涉企收费标准.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19—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
(区总工会负责实施)2018年10月1日起,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区人社局负责实施)11.
规范落实企业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
严格落实省市各项规定,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
03元,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
09元.
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
(区物价局、区经信局和区供电公司按照省市规定实施)三、招商引资12.
鼓励社会化招商,重奖项目引荐人.
引进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连续两年每年按形成地方财力的10%奖励引荐人.
引进世界500强生产制造类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后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引荐人200万元奖励.
(区经合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13.
鼓励以企招商,支持区内企业合资合作.
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与区外投资者或企业合资合作,年形成地方财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0—力100万元以上的,若设立新的注册企业,享受招商引资同等待遇;若未设立新的注册企业,连续三年每年按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区经合局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14.
鼓励招引重点产业项目.
新引进符合我区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工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形成地方财力的100%奖励企业,后两年按形成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新引进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文旅项目等服务业项目,年形成地方财力1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形成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在我区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形成地方财力的100%奖励企业,后两年按形成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单栋商务楼宇年形成地方财力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地方财力不包括房地产、金融、通讯等行业企业所缴部分),分别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新引进其他年形成地方财力1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形成地方财力的30%奖励企业.
现代农业项目连续三年每年最高给予投资企业50—100万元补助.
(区经合局会同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1—税务部门负责实施)15.
鼓励引进外资.
对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16.
工业企业退出城区到运河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待遇.
同时享受多个优惠奖励政策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区经合局牵头实施)四、支撑要素(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7.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含股改).
区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区的(含我区企业通过借壳、买壳等间接方式实现上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30万元补助.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18.
完善续贷转贷政策.
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2—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协调金融机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探索建立政府背景的转贷引导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19.
推进"银税互动"贷款.
协调银监部门建立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之间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20.
破解实体企业融资担保难题.
建立政府背景融资担保公司,突出公益服务功能,重点服务战略型新兴产业内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以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部门负责实施)21.
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
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
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平台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
(区金融办、区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3—财政局、区发改局会同任兴集团、运河发展创业投资公司负责实施)(二)强化土地供应保障22.
新增建设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对满两年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按程序调整再利用,优先保障招引大项目用地需求.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实施)23.
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实施)24.
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于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
(区住建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实施)(三)加大招才引智力度25.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实施企业家培训三年计划,从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成长性企业中选拔一批培养对象,组织参加企业家培训班,提升企业家素质.
(区人才办负责实施)26.
支持企业引才育才.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4—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的海外人才,区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区财政按照当年度人才年薪的10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区财政按照当年度实际支付人才费用的5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全职引进的产业急需紧缺精英人才,区财政按照当年度人才年薪的3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区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27.
大力引进领军人才和精英人才.
对来我区创业的国家和省部级领军人才,区财政按设备投资额和研发经费50%的比例给予启动资金,最高资助500万元;对来我区创业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精英人才,区财政按设备投资额和研发经费50%的比例给予启动资金,最高资助100万元.
(区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五、营商环境28.
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审批收费,提高审批效率,全力推进"一次办好".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试点,推动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文物评估等专项评估"多评合一",形成区域性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变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价"为"整体评价".
大力推行"模拟审批""容缺审批"等审批新模式,加快项目落地效率.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5—施)29.
强化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偷逃税收、强揽工程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不搞一刀切.
探索建立优质企业正面清单和环保、安监负面清单.
(区工商局会同区住建局、区税务部门、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负责实施)30.
健全完善联系企业制度.
深化完善区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定期到联系企业开展帮扶工作.
建立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企业、协会、智库、联盟等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区委、区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已有区级政策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6—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科字〔2019〕26号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科技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财政局2019年11月8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7—济宁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人才飞地",旨在通过在国内外重点城市等创新资源聚集区设立科技孵化器、研发机构和专家工作站,建设以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建设和企业孵化等为目标的人才平台.
第三条"人才飞地"的三种类型:第一类.
科技孵化器.
紧密结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的整体需求,在海外和国内重点城市建设科技孵化器,委托专业化运营团队开展招才引智,聚集当地创新要素,与当地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开展对接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最终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
第二类.
研发机构.
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单独或与海外和国内重点城市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合作建设实验室和技术平台等研发机构,共享科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8—技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以及项目的本地产业化.
第三类.
专家工作站.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在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地设立专家工作站,充分发挥专家为我市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科研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和招才引智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申报主体和条件第四条"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第一类人才飞地申报主体为我市各级政府部门,第二、三类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济宁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科技孵化器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一)申报单位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具有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和基础,具有一定的孵化器运营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
能够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80%;为拟入驻济宁市的企业提供的工位不少于20个.
(三)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情况的专门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帮助入驻企业降低科技合作成本.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29—(四)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与驻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第六条研发机构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研发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三)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内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年销售亿元以下的企业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
第七条专家工作站申报"人才飞地"的条件:(一)申报单位须与专家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专家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0—2个月.
(三)申报单位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专家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项以上新技术,解决3项以上技术难题.
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八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下发遴选通知,部署安排申报工作.
第九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根据论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将"人才飞地"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候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支持保障第十四条"人才飞地"管理期为3年.
管理期满后,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1—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合格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十五条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和研发机构.
根据孵化器面积、为拟入驻济宁市企业提供的工位数、研发投入费用及聚集人才数量等因素,确定A、B、C三个层次,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的奖励资金.
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济宁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并享受市内引才政策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第一、二类人才飞地的奖励资金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后次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二年后中期考核合格,拨付30%;管理期满考核合格后,拨付40%.
第十七条第三类人才飞地,每年考核一次,合格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人才飞地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度在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各级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人才飞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责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2—任追究机制,审查工作贯彻合作始终,对申报和管理期内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才飞地"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的建设管理、系统规划和绩效评估,严格履行"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人才飞地建设所需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8日起施行.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3—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任发〔2018〕22号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党委、政府,区人武部,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任城经济开发区、济北商务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4—关于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人才是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充分释放和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新旧动能转换人才支撑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打造更大支持力度的人才集聚高地1.
顶尖人才引领工程.
对接我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行业领域人才需求,按照"顶尖人才+创新团队+优质项目"模式,面向全球"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区财政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直投等方式,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
2.
领军人才振兴工程.
对来我区创业的国家和省部级领军人才,区财政按设备投资额和研发经费50%的比例给予启动资金,最高资助5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的,前三年补助100%、后两年补助50%租金,年租金最高补助8万元;租赁中试厂房的,3年内每年分别补助100%、50%、30%的租金,年租金最高补助15万元.
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区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研资助;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区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科研资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5—助.
对我区新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在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同时,分别按照创新项目、创业项目实际投资10%、20%的比例,给予项目单位最高100万元、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4年内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报酬50%的比例,分别给予每位新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最高30万元、省部级领军人才每年最高20万元的人才补贴;全职引进的国家和省部级领军人才3年内在济宁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5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自行租房的区财政给予每月最高2000元的租房补贴.
3.
精英人才支撑工程.
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发展和现代管理需要,面向海内外遴选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精英人才.
对来我区创业的,区财政按设备投资额和研发经费50%的比例给予启动资金,最高资助1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的,前三年补助100%、后两年补助50%租金,年租金最高补助6万元;租赁中试厂房的,3年内每年分别补助100%、50%、30%的租金,年租金最高补助10万元.
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区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研资助;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区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科研资助.
面向"双一流"高校优秀毕业生,为我区金融、城建、环保、文化等事业单位引进储备一批高潜质人才,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6—开招聘.
4.
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
鼓励引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首次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可享受相关补助.
对我区企业、医院和学校新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3年内在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10万元的购房补贴,其中对全球TOP200高校的博士研究生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企业新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年内在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企业新聘用的全日制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区财政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的全日制本科生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年内在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购房补贴.
符合以上条件的非济宁籍青年人才,3年内每人每年可申请1000元探亲交通补贴.
自主创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区财政前三年补助100%、后两年补贴50%租金,年租金最高补助3万元.
全区每年选择15个左右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区财政每个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资金补助,对3年内项目运行良好且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区财政再给予最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7—高20万元的资金补助.
5.
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
选拔扶持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进一步培育和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对我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职工,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按照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
支持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选派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国际技能大赛,对在省级、国家级和世界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区财政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开展"乡村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区财政对入选的人才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鼓励镇(街道)和农业合作社聘请现代农业、农旅融合、农村电商等方面的专家,兴办一批乡村振兴项目,经认定,区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10万元资助.
6.
海内外高端人才汇智工程.
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引进高端人才,组建"任城区人才智库",借助"外脑"为我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公共服务等方面提供决策支持,区财政对作用发挥较好的入库专家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加大海外智力引进力度,定期开展赴海外引才交流活动.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的海外人才,区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8—二、建立更加灵活开放的引才育才机制7.
发挥企业引才育才主体作用.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区财政按照当年度人才年薪的10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资助;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区财政按照当年度实际支付人才费用的5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全职引进的产业急需紧缺精英人才,经认定,区财政按照当年度人才年薪的3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支持企业申报参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对经审查合格并进入答辩环节的,区财政分别给予申报企业2万元、1万元资助.
鼓励企业加强现有人才的再培养,对获得我区紧缺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区财政分别给予育才企业每人1万元、2万元的学费补贴.
对在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授予"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8.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对建设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孵化中心的,经认定,区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经费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资助.
鼓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荐引进人才,新引进顶尖人才以及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新引进国家级、省部级领军人才来我区创业创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39—新成效显著的,经认定,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发挥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的引才作用,探索设立猎头引才专项资金,可采取"政府先垫付、企业后支付"的方式,鼓励企业精准引才.
三、搭建更具生机活力的人才发展平台9.
加快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入选的市级、省级"千人计划"工作站,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依据主管部门支持标准,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着力打造"人才飞地",支持用人单位到海外或国内重点城市建设研发机构和孵化中心,经认定,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补助;其中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并享受市、区引才政策相关支持.
在海外或国内重点城市设立引才工作站,根据工作成效,区财政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对成效显著的,可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0.
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名校.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区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区财政给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40—予最高2500万元支持.
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对落户我区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对在推进院地合作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区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营造更加优质优化的人才生态环境11.
建立人才荣誉制度.
设立"任城杰出人才奖",区委、区政府每年按程序评选表彰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院地合作"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区财政每人给予20万元奖励.
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体系,加强对人才的教育培训,增强广大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创新创业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12.
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打造"智汇运河"人才服务品牌,为各类人才提供专业化、保姆式、全方位服务.
所有来任城的高校(含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均可在任城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成年未婚子女也可迁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建立"一对一"服务专员和"绿色通道"服务制度.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子女在区内就读中小学,根据本人意愿协调入学,其配偶随迁就业,根据原单位工作性质实行对口安排.
高层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41—次人才可免费入住精装人才公寓,每年组织一次休假考察和"点单式"免费体检.
建立我区人才编制"蓄水池",滚动使用、动态管理.
凡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任城创新创业,5年内保留其事业身份,并享受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等服务.
13.
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将人才工作纳入镇(街道)、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强化人才工作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参考.
每引进1个(所)国内外高等院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或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产业技术研究中心),视同完成1亿元的招商引资任务;每引进1名创业或全职创新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视同完成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
本政策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明确由区财政承担的,列入区人才专项资金优先保障;本政策与省市有关政策有交叉或重叠的,除明确为配套资助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与我区现行人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各有关区直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兑现到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人才分类标准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42—人才分类标准一、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菲尔兹奖、图灵奖、沃尔夫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领军人才(一)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项目)专家;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省部级领军人才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43—包括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外专双百计划"人选;西部经济隆起带急需紧缺项目引进人才;济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入选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精英人才包括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基础人才包括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
科技创新政策指引—144—任城区科学技术局科室联系服务电话科室联系电话办公室5661366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5661396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科5661398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5661398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5661389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5661356科技人才科5661386科技合作与外国专家服务科566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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