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A/68/274大会Distr.
:General6August2013ChineseOriginal:English13-41969X(C)030913040913*1341969C*第六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项目65(a)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年度报告摘要本年度报告基于大会第67/152号决议向秘书长提出的将特别代表的任务再延长三年的建议,并考虑到大会请特别代表继续向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其为完成任务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其进行实地访问的情况以及在暴力侵害儿童问题这一议程上所取得的进展和依然面临的挑战.
*A/68/150.
A/68/27413-41969(C)2/22一.
任务和战略优先事项1.
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任务是大会第62/141号决议确立的.
特别代表于2009年9月上任(如A/HRC/13/46号文件所述).
2.
大会2012年12月20日第67/152号决议建议秘书长将特别代表的任务再延长三年,并决定,为确保任务的有效执行以及核心活动的可持续性,自2014-2015两年期开始,特别代表的任务应由经常预算供资.
3.
本报告是新阶段的开始.
报告基于前三年在促进执行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下称"研究",见A/61/299和A/62/209)的战略建议方面取得进展及汲取的经验教训,并考虑到了特别代表为其第二个任务期限确定的优先事项(见A/67/230,第100-110段).
这些优先事项包括:将"研究"的建议纳入国家政策议程的主流;解决新出现的关切;在儿童的整个生命周期处理暴力问题,并优先关注最弱势儿童;以及促进将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作为发展议程的优先事项(见方框一).
方框一特别代表的作用特别代表是全球独立倡导人,大张旗鼓宣传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在可能发生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部门和场合发挥桥梁和推动采取行动的作用.
她促进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成为人权工作的当务之急,采取包括宣传在内的相辅相成的战略;促进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进行协商,以推动进展,确认良好做法,促进经验交流;主办专家协商活动;开展专题研究和编写宣传材料;组织实地考察.
促进在执行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的建议方面取得进展过程中,特别代表特别侧重于有时间限制的目标,即:(a)在每个国家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预防和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b)明令禁止各种形式和在各种场合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c)整合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数据和研究.
二.
巩固在执行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的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4.
本报告审查了在保持和增进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努力方面的主要进展.
报告依据在执行研究的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考虑到了特别代表同各合作伙伴协作开展的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全球调查.
特别代表向大会提交的2012年报告着A/68/2743/2213-41969(C)重介绍了全球调查的初步结果(A/67/230,第50-99段),一份单独的出版物对此做了更加详细的阐述.
5.
结果表明了一个富有前景的改革进程.
批准儿童保护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在国家议程中的地位更加显著,并且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立法行动、政策干预措施和宣传运动日益增多;富有前景的举措有助于反映这一现象的规模和发生频率及对儿童日常生活的影响,并有助于加强儿童对宣传和举措过程的参与.
6.
同时,进展情况仍参差不齐,并且需加大努力,制定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有关的连贯一致且资源丰富的战略;促进协调的政策干预措施,并克服立法分散且执行不力的情况;整合相关数据和研究;并加强对家庭支助、专业人员能力建设及安全且体恤儿童的机制的投资.
7.
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紧迫性尚未明显下降.
实际上,这一现象的规模和影响仍然很大,且令人不安.
无数儿童的生活可用一个词界定:恐惧.
幼年和整个青少年时期,儿童在学校、照料和司法机构,以及家中忍受暴力惩戒做法.
武装暴力和社区暴力危害儿童的日常生活和成长;数以百万计的儿童在工作场所中饱受暴力侵害,包括家政工作;贩运行为正在增加;一些国家仍对男孩和女孩处以不人道的刑罚;有害习俗继续对儿童的各项权利造成持久影响.
8.
暴力和贫穷紧密关联,并为极可能出现体质不佳、成绩差及长期依赖救济情况提供了可乘之机.
但是,除了每个受害者付出代价外,暴力还使家庭、社区和国民经济付出沉重代价.
9.
如联合国系统2015年后联合国发展议程工作组向秘书长提交的关于"实现我们共同憧憬的未来"的报告1第91段所述:"预防和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并防止受到其具体表现形式的伤害,其中包括贩运人口、酷刑、有组织犯罪、强迫儿童参军、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性虐待以及剥削劳动力——应当是任何一项充分认识到人类安全作为一项人权要务和发展的组成部门的中心的议程的核心组成部分".
同样,秘书长2015年后发展议程高级别知名人士小组在其报告2中将免受暴力视作一项基本人权,以及建设和平和繁荣社会的根本基础,并要求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10.
借助这一议题越来越为国际所关注以及研究所提建议产生的势头,特别代表过去一年采取了重大举措,以争取获得坚定支持,并加紧在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方面取得进展.
首先,如下文第二.
A节所反映,特别代表为将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纳入政策议程的主流做出了巨大努力,其中包括通过促进批准和执行国际1可查阅:http://www.
un.
org/millenniumgoals/pdf/Post_2015_UNTTreport.
pdf.
2可查阅:http://www.
post2015hlp.
org/wp-content/uploads/2013/05/UN-Report.
pdf,见二,目标11,第52页.
A/68/27413-41969(C)4/22标准.
第二,如第二.
B节所强调,特别代表采取了各种举措,以通过举办专家协商会议和开展专题研究,提高认识,并整合与暴力预防和应对有关的知识.
第三,如第二.
C部分所述,促进在加强同区域组织和机构的机构间协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及最后,如第二.
D节所讨论,增强了联合国系统内外的战略联盟,以加速确保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方面的进展.
11.
自任务开始以来,为支持国家举措并使各项任务更贴近国家利益攸关方乃至公众,特别代表在各区域50余个国家开展了90多次考察.
国家访问为通过以下方法推动执行研究的建议及解决各种关切提供了宝贵机会:(a)与国家当局开展高级别政策讨论;(b)同专业团体、民间社会合作伙伴及儿童和青年开展提高认识和宣传举措;(c)举行媒体座谈会.
考察有助于促进加速普遍批准人权条约及颁布和执行旨在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和保障保护儿童受害者的立法方面的进展,并有助于整合用于为政策制定提供信息的数据和研究,以及采取举措,防止儿童在家中、学校、照料和司法机构遭受暴力,或与有害习俗和社区暴力有关的行为.
A.
拓宽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人权基础联合国推动普遍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运动12.
让儿童免受暴力是《儿童权利公约》3及其任择议定书4认可的一项基本人权,其他国家标准也述及了这一点.
批准和有效执行上述《公约》是促进防止和消除暴力及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关键步骤.
13.
联合国推动普遍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运动是该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运动于2010年5月由秘书长发起,得到了特别代表以及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权利委员会、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支持.
14.
普遍批准的目标得到了会员国、国家机构、民间社会合作伙伴和区域组织的广泛认同.
例如,欧洲委员会发起一场制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的运动,包括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5成为其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15.
自此运动启动以来,另有26个国家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5《议定书》目前已在163个国家生效.
在尚未加入该《议定书》的30个国家中,多数国家已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框架下、3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77卷,第27531号.
4同上,第2171和2173卷,第27531号,以及大会第66/138号决议,.
5同上,第2171卷,第27531号.
A/68/2745/2213-41969(C)儿童权利委员会或其他人权机制中,正式做出批准承诺;绝大多数国家已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补充定书》,6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关于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公约》(第182号),7其中涉及类似的关切领域.
16.
该运动将继续借助为实现普遍批准而创造的势头.
同大会高级别部分一起举行的2013年联合国条约运动是这一运动的关键阶段,此运动特别关注儿童权利问题.
17.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8是特别代表推广的另一份重要法律文书.
《议定书》于2011年12月19日获得大会通过,到2013年7月26日,已有6个国家批准及37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
18.
《议定书》确认儿童在直接或通过代表就侵犯权利行为寻求补偿方面的法律地位.
为促进其执行,需出台国内补救办法及体恤儿童的程序和机制,包括儿童问题监察员或类似国家独立人权机构.
同样,还需建立体恤儿童的程序和法律保障,以确保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意见,保护儿童的隐私,并防止面临虐待或恐吓风险.
19.
同儿童一道或者针对儿童举办广泛的宣传、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及专业人员能力建设活动是广为宣传《议定书》条款及便利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儿童获得相关信息的关键.
20.
为支持儿童了解《议定书》,特别代表与合作伙伴合作编写了便于儿童理解的条约版本,并使用简单的概念和信息,以使儿童能够简单而有效地运用其条款.
21.
特别代表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促进迅速批准和执行上述《议定书》.
2012年11月,特表代表参与举行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区域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土耳其政府同欧洲委员会和儿基会合作在安卡拉主办;第二区域会议由阿拉伯联盟在开罗举办.
22.
上述区域会议是动员支持批准和执行,使国家立法与《议定书》条款保持一致,为咨询、举报和投诉提供体恤儿童——儿童可在没有任何遭到暴力或操纵风险的情况下安全使用——的程序的战略平台.
6同上,第2237卷,第39574号.
由大会第55/25号决议通过.
7同上,第2133卷,第37245号.
8大会第66/138号决议,.
A/68/27413-41969(C)6/22保护儿童免遭贩运23.
如研究(见A/61/299)第79段所述,贩运涉及多种类型的暴力行为:招募者的诱拐或欺骗,被运往目的地过程中遭到性暴力,以及被置于俘虏状态,在等待"工作"安排的时候经常伴有暴力.
24.
铭记这一点,特别代表同联合国和区域合作伙伴开展了密切合作,包括倡导批准和执行国际标准.
该进程得到了《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全球行动计划》9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支持.
截至2013年7月,共有156个国家批准了该《议定书》,超过130个国家的立法将贩运定为刑事犯罪.
但是,定罪数目依然很低.
1025.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儿童贩运行为一直在增长:2007年至2010年期间,发现的受害者中,27%为儿童.
每三名儿童受害者中,两名为女童,一名为男童,11一些区域儿童遭受这种暴力行为的情况特别严重.
1226.
特别报告员将继续同儿童保护方面的合作伙伴一道促进批准和有力执行上述标准,支持法律改革,提高认识和进行社会动员,以防止儿童贩运行为并保障儿童受害者的各项权利.
保护儿童免遭与家政工作有关的暴力侵害27.
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第189号)是特别代表议程的核心组成部分.
该条约要求各国规定从事家政工作的最低年龄,并确保超过最低年龄的青年家庭工人的工作不会影响其教育;并要求保护家庭工人免遭一切形式的虐待、骚扰和暴力侵害.
28.
从事家政工作的儿童多数为女童,并极易遭到暴力侵害.
根据出版物《消除家政工作中的童工并保护青年工人免于虐待性工作条件》所载的劳工组织的估计数,全世界可能有多达1亿家庭工人,其中1550万人为儿童.
13多数家庭工人为家务工作者、儿童保姆或照料者,许多还是希望通过汇款支助其家庭的移民.
儿童家庭工人通常孤立无助,并且没有正规的保护机构,因此极易遭到必须长时间不停歇地工作、不许休假或被剥夺工资等形式的劳动剥削,以及严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9大会第64/293号决议,.
10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2012年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
13.
IV.
1),第7页,重要结论.
11同上.
12同上.
非洲和中东约68%的受害者为儿童(同上,第10页).
13见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家政工作中的童工并保护青年工人免于虐待性工作条件》(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2013年).
A/68/2747/2213-41969(C)29.
在同一份出版物中,劳工组织表示对家政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隐蔽性及其与暴力事件密切相关特别关切.
谩骂、威胁、喊叫和恐吼、毒打、踢打、鞭打、烙烫、超时工作和不给予食物、性骚扰和虐待是报告确认的一些事件.
如果怀孕,女孩可能会被解雇,并可能流落街头,不敢回家.
1430.
特别代表将继续同合作伙伴携手,促进迅速批准和执行劳工组织的各项标准,进行法律改革并整合与童工遭受暴力侵害问题有关的数据和研究.
将于2013年10月在巴西利亚举行的第三次全球童工问题会议将为推进这一事业提供一个重要平台.
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31.
2013年,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问题再次得到关注,2012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举行的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第九十八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儿童和被强迫失踪问题的一般性评论(A/HRC/WGEID/98/1和Corr.
1).
该一般性评论是工作组同特别代表紧密协作的结果.
评论将儿童被强迫失踪确认为极端暴力形式,一切形式都应予以预防,且无论如何都是不正当的.
32.
儿童受害者可能自身遭遇强迫失踪,或系母亲在遭受强迫失踪期间出生,或者因其父母一方、亲属或法律监护人遭受这一人权侵害行为而饱受伤害.
流落街头和(或)街头谋生的儿童或者被福利机构收容的儿童也可能面临特殊风险.
33.
防止强迫失踪主要有赖于有效执行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国际标准,包括以下标准:禁止非法或任意剥夺儿童权利、确保儿童迅速获得法律援助和适当帮助、提供剥夺自由替代措施、保障质疑拘留儿童做法的合法性的权利.
只应在官方认可的拘留场所采取剥夺自由的做法,在此,由相关监督机制确保获取、及时更新及有效监督对儿童的登记,并予以独立监管.
34.
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是特别代表在其实地考察中提出的关切.
为防止并打击这一严重的暴力形式,必须促进采取体恤儿童的真相调查和补救措施,以及为儿童受害者长期融入社会提供全面的心理治疗和支助.
此外,还需出台关爱儿童的程序,以确保儿童真正参与诉讼进程,支持儿童获得其能够充分理解的信息,并防止出现再次受害的风险.
B.
提高认识和合并知识35.
组织专家协商和开展专题研究特别代表议程的主要项目,目的是扩大对儿童免受暴力侵害的支持;引发对这种现象的有害影响的关切;促进行为改变和社会变革;以及确保在执行研究的建议方面取得进展.
14同上,第34-37页.
A/68/27413-41969(C)8/2236.
到目前为止,已举行八次专家协商.
15这些协商通过汇集联合国系统内外的主要专家及借鉴不同区域的可靠研究和战略经验,帮助增强了对暴力根源和产生暴力的风险因素的认识,确定了良好做法,并促使提出政策建议以协助各国政府的执行工作.
37.
在这方面,特别代表发布了若干专题报告,16内容涉及:安全且体恤儿童的咨询、报告和投诉机制以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消除校内暴力;在多元法律制度中保护儿童免遭有害习俗的伤害;以及在少年司法系统内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即将发布一份关于恢复性正义的新报告.
38.
这些研究触发了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重大的政策发展.
有关体恤儿童的机制研究已成为支持执行《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一个有影响力的参考点.
最近,继特别代表访问萨尔瓦多期间推出西班牙语版本的消除校内暴力报告之后,该报告在区域和国家各级产生了重要的政策讨论.
39.
发起有害习俗研究,是为了纪念2012年10月11日的国际女童日一周年.
有害习俗研究是在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和非洲联盟的配合下与计划国际联合开展的,主题为"消除影响儿童的有害社会和文化习俗:我们的集体责任",是2013年庆祝非洲儿童日期间具有合理视角的一个参考.
研究将制定更多区域倡议以支持摈弃有害习俗,其中包括与南亚消除暴力侵害儿童问题行动(即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起于2013年9月在不丹组织的协商.
40.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关于预防和应对少年司法系统内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联合报告(A/HRC/21/25)是在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期间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奥地利和泰国政府一起推出的.
这些合作伙伴方还于2013年4月参加了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介绍研究的活动.
作为后续行动,委员会呼吁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以制定关于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专家会议将由泰国政府主办.
1741.
如下文所述,特别代表在报告所述期间就幼年遭到暴力侵害和儿童的恢复性正义问题召开了两次重要专家会议,还就即将举行的专家协商要论及的保护儿童15有关秘书长特别代表组织的八次专家磋商的更多信息,可查阅:http://srsg.
violenceagainstchildren.
org/knowledge.
16可查阅:http://srsg.
violenceagainstchildren.
org/publications.
17见《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报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13年正式记录、补编第10号和更正)(E/2013/30和Corr.
1).
A/68/2749/2213-41969(C)免遭帮派和武装暴力及与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有关的机会和风险问题启动了筹备工作.
1.
预防和消除幼年遭到暴力侵害42.
研究呼吁保护儿童在幼年时期免遭暴力侵害,并承认积极育儿、家访以及幼儿保育和发展方案的重要性(见方框二).
43.
幼年是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也是防止暴力和打破侵害儿童的循环的良机.
在幼年时期,暴力事件往往发生在家庭这个私密的环境中,可能对儿童的成长及今后的生活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而且因为受害者年幼,揭露这些情况或寻求帮助尤为困难.
当把儿童送入寄养机构时,这些风险就会增加.
方框二儿基会的行动呼吁:消除将3岁以下儿童送入寄养机构的做法a儿基会敦促中东欧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各国政府防止3岁以下儿童与其家人分离,并消除将儿童送入寄养机构的做法.
行动呼吁是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和《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b制定的,它承认将儿童送入寄养机构可对幼儿健康、身体和认知发展及情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并建议采取五种核心干预措施:进行立法改革,并对送入寄养机构设定严格的条件,这应是最后的解决办法.
分配资源支持弱势家庭,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服务,以便防止3岁以下儿童与家人分离,并特别关注残疾儿童.
对保护有失去家庭风险的儿童的行为体进行能力建设和制定业务标准.
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失去父母照顾和残疾儿童融入社会.
建立有关失去家庭照顾的儿童情况和应对措施的监督机制.
a.
由儿基会中东欧和中亚区域办事处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办事处印发.
b.
大会第64/142号决议,.
44.
重要的研究强调了暴力行为对幼儿,包括对其大脑发育的严重影响.
还有可靠证据表明,幼年时期的举措对防止暴力,以及减少不平等、防止歧视和社会排斥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45.
为发挥这一潜力,特别代表于2012年底与秘鲁政府、伯纳德·范里尔基金会、儿基会及全球儿童运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分部合作举行了一次专家协商会议.
跨区域专家集团,包括青年人参加了该会议,会议强调了以下工作的紧迫性:A/68/27413-41969(C)10/22在国家战略、各政府部门之间和中央与地方当局之间协调一致的公共政策的支持下,推动利用强大的政治力量防止和减少儿童在幼年时期遭到暴力侵害.
为此,各国应指定一个负责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高级别政府机构,该机构应熟悉影响幼儿的各种问题,有能力使多个部门参与,还负责获得充分的资金,并对结果和影响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一项禁止所有场所一切形式暴力的全面的法律,加强对幼儿免遭暴力侵害的法律保护,并采取措施确保向儿童受害者提供补救、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确保考虑性别因素的方法,并通过资源丰富的机构和部门以及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提供体恤儿童的支助,同时考虑儿童的认知和经历.
为家庭和照料者行使抚养儿童的责任提供支助,确保有效的全国儿童保护机制,以加强家庭在安全的环境中抚养幼儿的能力,防止抛弃子女和将子女送入寄养机构,同时特别关注处境危险的幼儿.
在相关方案影响评估资金的支助下,整合数据和研究,以衡量揭露幼儿遭暴力侵害方面的进展.
提高幼年时期举措在政策议程和公共辩论中的地位,使更多人认识到投资于幼年时期举措的高回报率和不采取行动的社会代价;推动改变对暴力侵害幼儿,包括在惩罚或教育过程中,或以其他方式实施有害做法的姑息态度和行为.
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推动经验交流、应对长期存在的挑战,并调集各方力量,为保护幼儿免遭暴力侵害提供有力支持.
2.
促进儿童的恢复性正义46.
2013年6月,特别代表与印度尼西亚和挪威政府一起组织了有关儿童的恢复性正义问题专家协商.
47.
在巴厘举行的这次会议审查了不同模式的儿童恢复性正义及国家立法和经验,其中包括在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尼西亚、北爱尔兰、挪威、秘鲁、菲律宾、南非和泰国推行的模式、立法和经验(见方框三).
方框三新模式和新思维:印度尼西亚通过关于恢复性正义的新立法a此项法律依照《儿童权利公约》制定,涉及作为犯罪者、受害者和犯罪证人的儿童.
取消了对身份罪的刑事定罪.
A/68/27411/2213-41969(C)把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8岁提高到12岁,婚姻状况不再成为把儿童视作成年人的依据.
承认儿童在客观公正的法庭上和不公开审讯中有权使用法律顾问和其他援助及诉诸司法权,还有权享有人道待遇和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保证在公众媒体上保护儿童隐私并对其身份保密.
逮捕、拘留或监禁只能用作最后的办法,且时间尽可能短.
只有专门人员才可以处理牵涉司法系统的儿童案件.
在实施最多可判7年监禁的罪行的情况下,如果此名儿童不是惯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要优先考虑转送和恢复性正义.
法律提供了各种量刑选择,包括警告、非监禁和监禁措施、社会服务、监督和职业培训.
a第11/2012号法律将于2014年生效.
48.
恢复性正义的首要目的是恢复正义.
在家庭、学校、社区、组织、民间社会和国家内部,恢复性正义提供和平的冲突解决办法,并推动民主和平社会.
恢复性正义可采取包括调解、和解、组织会议和判决周期在内的多种形式.
所有方法的共同之处是以修复、尊重和增强关系为重点.
49.
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体恤儿童的恢复性正义可能涉及把受害者、罪犯、罪犯父母或监护人、保护儿童和司法机构及社区集中到一个安全的结构化环境中.
恢复性正义旨在借助非敌对性和自愿程序,在对话、协商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帮助青少年罪犯重新与社会联系,确保犯罪者认识到对受害者和社区造成的危害,并承认对犯罪行为负责和承担相关后果的赔偿,从而使青少年罪犯得到改造和重返社会.
50.
恢复性正义促进模式转变:而不是评估给予多少惩罚,它通过青少年罪犯重返社会的有效进程衡量多少危害得到补救或多少暴力事件被阻止再次发生.
51.
这一进程是按照关于刑事司法系统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国际标准而制定的.
18《儿童权利公约》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与促进其尊严18这些国际标准包括《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大会第40/33号决议,);《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大会第45/112号决议,);《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联合国大会第45/113号决议,);《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7/30号决议,).
A/68/27413-41969(C)12/22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相一致的待遇,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第40(1)条).
《公约》鼓励确立专门适用于儿童的单独的司法系统(第40(3)条);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第40(3)(b)条);采取多种处理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于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第40(4)条).
5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使用恢复性正义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调解、和解、组织会议和判决周期为正规刑事司法机制的有效替代做法.
1953.
巴厘会议通过了重要的政策建议,同时强调了以下方面:立法各国应进行全面的立法审查,以使相关国内立法(无论成文法、习惯法或宗教法)与人权标准保持一致;在有多元法律制度的国家里,应在法律中明确承认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立法至上,以避免在法律解释和实施中出现潜在冲突.
立法应免除对身份罪和生存行为的刑事定罪,并纳入各种法律保障,以保护儿童最佳利益,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和歧视的权利,在整个恢复性正义过程中自由安全参与程序和享有法律与其他相关援助的权利.
立法应向执法机关、检察官和司法部门提供各种选择,以转送儿童远离刑事司法系统,并在诉讼各阶段促进恢复性正义程序;立法应包括警告、缓刑、司法监督和社区工作等替代性和教育措施,以配合恢复性正义程序或在恢复性正义不合适时运用;应在立法中坚定地表示儿童享有恢复、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权利.
立法应承认,尽管恢复性正义和非正规司法或冲突解决机制在地方和社区一级可利用且在儿童保护和重返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们永远不得损害儿童权利或阻碍儿童利用正规的司法系统.
培训和指导应保证向所有相关的执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提供有效培训,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缓刑监护官、律师、社会工作者、促进者和调解人.
培训应提供技能,以促进对话、管理情绪和冲突,保证儿童参与者的安全;并涉及儿童权利和19例如,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9年7月28日关于"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的第1999/26号决议;经社理事会1998年7月28日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减少监狱人满为患现象和促进替代服刑办法"的第1998/23号决议;及经社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关于"负责任的预防犯罪的要素:标准和规范"的第1997/33号决议.
A/68/27413/2213-41969(C)相关立法及转送、恢复性正义程序和其他替代性的非拘留措施.
应为参与这一程序的专业人员制定指导方针和标准的业务程序.
协调、充足的资源、数据和研究应在国家和地方一级实现恢复性正义服务提供者和司法人员之间协调的制度化,鼓励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
在恢复性正义领域,应保证有充足数量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
有关儿童恢复性正义方案的数据、研究和评价应作为该进程的一个关键方面得到宣传,以便始终保护儿童最佳利益,促进儿童重返社会,并防止暴力和惯犯.
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应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传统领袖和宗教领袖及媒体一起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以增加对恢复性正义的认识和促进司法专业人员与服务提供者对儿童友好的态度,并使大众认识到恢复性正义程序的重要性.
应宣传民间社会组织在实施恢复性正义方案中的作用;此外,为在社区一级顺利实施,应计划和动员当地资源和社区志愿者.
3.
保护遭受武装和帮派暴力影响的儿童54.
保护儿童免受武装和帮派暴力影响是特别代表第二任期的另一个优先事项.
在包括美洲人权委员会和儿基会在内的战略伙伴的配合下,研究工作已取得进展,预计在2014年举行一次专家协商.
55.
社区中的暴力事件、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暴力行为和在家中这一私密环境中发生的暴力现象通常互为紧密联系.
它们给家庭、社区和整个社会造成恐惧、不安全感和伤害.
儿童作为受害者和目击者受到的打击最大.
56.
青春期男孩因参与街头斗殴、街头犯罪、加入犯罪团伙和拥有等可能诱发暴力的活动,成为凶杀受害者的风险很高.
女孩面临伴侣间暴力行为的风险特别高,在许多国家,家庭凶杀是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
57.
与帮派暴力有关的暴力活动,包括敲诈、身体暴力、凶杀和失踪极大阻碍了童年和青春期的发展,危及到获取教育和健康服务、娱乐和社会支持;并与入学率和在校人数下降,贫穷水平增加有关.
而贫穷反过来又加剧了家庭暴力和儿童脆弱性增加的风险.
58.
那些属于最贫穷阶层或来自帮派活动盛行地区的人最终被冠以恶名并被视为坏人,定罪风险增加,选择获得保护和真正重返社会的机会受到限制.
59.
这种情况有时因移徙的影响而更加严重.
正如特别代表在2013年6月访问萨尔瓦多期间所强调的,由于移徙或遭到家庭遗弃,萨尔瓦多40%的儿童与单亲A/68/27413-41969(C)14/22生活在一起,或者甚至孤身一人生活.
在多数情况下,贫穷是家中常态,每两名儿童中就有一人生活贫困,获得有质量的社会服务以防止和应对暴力的机会有限.
60.
弱势群体儿童是对有组织犯罪活动具有吸引力的目标.
这些儿童有可能因胁迫、社会压力或为了金钱奖励许诺而被招募或操纵,持有或运送毒品或武器,实施轻微犯罪,沿街乞讨或参与其他剥削性活动.
61.
由于公众对帮派暴力和青年犯罪的恐惧,产生了要求对儿童和青少年定罪、降低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和延长监禁刑期的社会压力.
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儿童被媒体冠以恶名,还形成了容忍对他们施加暴力的文化.
在这一过程中,法治薄弱和执法不力加上公众担心被报复,导致偶尔进行定罪和深感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62.
特别代表在实地访问中特别关注了上述各种关切问题,并将在2014年继续予以解决.
4.
与使用新信息和通信技术有关的机遇和风险63.
信息和通信技术在过去二十年间增速发展.
这些技术在教育、社会化和娱乐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惠益和机会.
儿童和青少年容易掌握这些新技术和专门知识,这为获取信息找到了机会.
这些技术为决策,促进创造力和创新及加强社会网络提供支持.
64.
然而,这些技术也会产生新的风险,成为实施暴力的工具.
事实上,有害信息变得更容易获取,还可被更快传播,可能在不到一秒钟的时间里便传至数百万人并始终存在于网络空间.
因此,儿童可能会被父母、照顾者、教师和其他人等通常难以察觉和应对的方式遭受虐待、欺凌、骚扰和剥削(见方框四).
方框四欧盟儿童在线: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哪些内容困扰着儿童上网a根据欧盟儿童在线2013年发布的研究结果,色情(22%)和暴力内容(18%)位居儿童上网关切之首.
儿童看到残忍、杀戮和虐待内容时流露出震惊、恐惧和厌恶;因为大部分暴力内容真实而非虚构,所以加深了儿童的反应.
男孩似乎更多地被包括暴虐、侵略和血腥内容在内的暴力困扰,女孩则害怕较多与接触有关的风险.
尽管幼童更关切暴力内容,但对于欺凌和不必要地共享信息、图片和照片的担忧却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在孩子们的心目中这些与使用社交网站相关联.
a欧盟儿童在线是一个促进了解儿童上网体验研究的专题网络.
见http://www.
lse.
ac.
uk/media@lse/research/EUKidsOnline/EU%20Kids%20III/Reports/Intheirownwords020213.
pdf.
A/68/27415/2213-41969(C)65.
为了利用越来越多的知识和经验及加速确保在儿童上网免遭暴力侵害方面取得进展,特别代表将在未来几个月中与战略伙伴一起举办一次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及保护儿童不受暴力侵害的协商会议.
此次协商将搭建一个战略平台,以学习和借鉴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国际和区域组织、学术界、独立的儿童权力机构、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儿童和青年所采取的举措.
66.
儿童上网保护和网络安全也将是特别代表在2013年9月由哥斯达黎加政府和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主办的全球青年峰会的一个优先议题.
青年人无论是亲自参加会议还是通过网上直播和社交媒体渠道加入互动讨论,都可与此次活动发生密切联系.
国际电联计划借助此次峰会成果审查其《儿童在线保护准则》,并在青年中发起一次关于如何管理其上网信息的全球性提高认识的运动.
C.
加强区域进程以支持国家执行工作67.
加强与区域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一直是特别代表加速在执行研究建议方面取得进展的战略的基石.
这些重要的伙伴关系有助于政府实现最大限度的参与,为推动经验交流建立政策平台,维持并进一步巩固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国家行动,并为克服长期存在的挑战和不懈追求这一重要议程的互补作用争取支持.
68.
这一进程最终促使取得了一些重要结果:20y首先,主办了高级别区域协商,审查在执行研究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
y其次,通过了根据每个区域特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实现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具体目标的区域政治宣言和行动议程.
y再次,开展了区域综合研究,评估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并查明差距和加速进展的机会.
《阿拉伯国家执行联合国秘书长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建议的比较报告》,以及在南美洲和中美洲开展的区域调研都是这一进程的显著成果.
如下所述,2013年,发布了有关加勒比海地区进展的新的研究报告.
21y这些战略伙伴关系开辟了加强跨区域合作,包括南南合作的途径.
在这方面,特别代表于2011年和2012年,在联合国大会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辩论之际,与区域组织和机构举行了两次高级别圆桌会议.
这一进程取得的一个实实在在的结果,是建立了一个信息中心,以支持知识共享和获取有关该研究后续情况的信息.
20区域伙伴关系包括阿拉伯国家联盟、南亚结束暴力侵害儿童倡议、南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通过其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南方共同市场、中美洲国家(哥斯达黎加、古巴、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以及伊斯兰合作组织和亚太地区国家.
21见http://srsg.
violenceagainstchildren.
org/event/2012-05-14_457.
A/68/27413-41969(C)16/2269.
在报告所述期间,还有一些进展帮助进一步加强了与区域组织的合作.
中美洲一体化体系70.
2013年6月,特别代表与中美洲一体化体系举行了高级别会议,讨论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方面合作的战略领域,推动把这一关切纳入中美洲一体化体系议程的主流.
会议收到了有关2012年12月在圣多明哥通过的中美洲地区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区域路线图的信息.
71.
中美洲一体化体系和特别代表商定,在促进法治、恢复性司法方案和预防暴力的公共政策方面加强合作,在儿童早期举措方面,包括2013年8月在巴拿马举行的从儿童早期开始预防暴力区域会议框架下加强合作.
加勒比共同体72.
牙买加政府与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和特别代表合作,主办了2012年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区域协商会议,作为这一会议的后续行动,2013年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勒比地区政策执行进展情况的区域研究报告.
73.
在这方面,加共体成立了儿童保护与儿童权利工作小组,以加速在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方面取得进展.
该小组由加共体秘书处、儿基会和民间社会合作伙伴,以及特别代表组成,通过了2013-2014年行动计划,旨在加共体成员国和相关成员国保护儿童免受暴力、虐待、剥削、童工、歧视和忽略.
该行动计划把执行研究建议和2012年区域协商会议通过的暴力侵害儿童问题路线图纳入主流.
战略目标包括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三项任择议定书;通过一项清晰明确禁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法令;促进执行一项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暴力的综合计划;整合国家的数据和研究;以及建立一个专门的青少年司法体系,以加强儿童保护,使他们免遭暴力侵害,并确保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74.
2012年11月21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打击加勒比地区儿童性虐待的布里奇顿宣言和行动议程》22是该区域的另一项重要举措.
该宣言重申了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对结束儿童性虐待的承诺,并为取得进展制定了行动议程,包括通过批准《任择议定书》和促进暴力零容忍文化的举措等.
美洲人权委员会75.
为加强合作,2013年6月,特别代表与美洲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会议.
他们商定进一步加强在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方面的合作,包括通过共同倡导和提高认识,以及编写包括家庭环境中的儿童权利和有组织武装暴力对儿童的影响等在内的专题报告.
22见http://srsg.
violenceagainstchildren.
org/document/_668.
A/68/27417/2213-41969(C)南亚结束暴力侵害儿童倡议76.
在与南亚结束暴力侵害儿童倡议/南盟成员国合作的框架下,推动开展了一些重要的举措.
这些举措包括2013年9月在不丹举行的消除影响儿童的不良习俗区域会议,以及由特别代表、南亚结束暴力侵害儿童倡议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培训中心于2013年6月在意大利都灵共同促进举办的"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童工公约》:使报告和行动更加一致"的课程.
77.
这项能力建设方案在南亚结束暴力侵害儿童倡议2010-2015年工作计划框架内述及了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国际人权和劳工标准.
在南亚国家政府官员、民间社会代表和工人与雇员组织的参与下,会议分享了解决童工问题和加强免遭暴力保护的示范干预经验,探索了在区域和国家各级促进监督、报告和计划机制之间协同作用的途径.
讨论还重点探讨了为如前所述的2013年10月在巴西举行的第三次全球童工问题会议编写一份南亚童工战略的问题.
欧洲委员会78.
特别代表进一步加强了与欧洲委员会的合作.
在包括把消除暴力侵害儿童作为一项核心内容的该理事会2012-2015年战略框架下,她于2012年11月与欧洲委员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组织了由土耳其政府在安卡拉主办的"推动在打击暴力侵害儿童方面取得进展"的欧洲会议.
79.
会议为评估欧洲委员会成员国暴力侵害儿童状况及推动制定国家综合战略取得进展提供了一个战略机会.
由特别代表开展、27个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为之做出贡献的全球进展情况调查的主要结论为这一进程提供了重要参考.
通过政府和民间社会举措分享了各国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重要经验,从而使得整个地区能够形成一个富有成果的学习和交流进程.
D.
加强战略联盟以加速取得进展1.
加强与各国政府的伙伴关系80.
与各国政府的战略合作对于推动各区域在执行研究建议方面取得进展至关重要.
各成员国一直是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他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国际标准进程的积极支持者,是组织区域协商会议和制定区域和国家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儿童政策和框架的主要参与者.
因此,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在政策议程和公开辩论中得到了关注,正如下文强调的那样.
国家综合战略81.
正如特别代表2012年年度报告(A/67/230,第50-78段)所指出的那样,各区域的国家已采取步骤制定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儿童的国家综合战略.
2007年,47个国家确立了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国家议程;现在80多个国家都有了这样的政策框架,有的是由几个暴力问题特别行动计划组成,有的是作为宽泛的国家儿童保护战略的组成部分.
A/68/27413-41969(C)18/2282.
例如,加纳完成了其2008-2012年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牙买加通过了2011-2016年综合回应儿童与暴力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黎巴嫩敲定了预防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国家战略;以及比利时制定了一项有关虐待儿童、暴力和虐待问题的行动计划.
越南制定的第一个儿童保护国家计划(2011-2015年)优先关注面临暴力、剥削和虐待危险的儿童.
该计划特别重视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地区以及居民大多数为少数民族的地区,旨在到2015年在全国半数省份和城市建立儿童保护体系.
83.
特别代表通过宣传和政策对话并在其实地访问中推动制定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国家综合战略.
这也是她2013年6月访问挪威的战略目的.
这次访问适逢议会对政府有关近亲属中暴力问题白皮书进行审查,特别代表在访问中强调了下一步行动的战略领域(见方框五).
方框五挪威政府的白皮书由司法部与儿童、平等与融合部和卫生部合作编写的白皮书提供了充分证据,可以指明预防和解决儿童遭受不同和多种暴力表现形式的政策行动:身体和情感暴力、性虐待、物质和经济暴力,以及儿童生活在暴力环境中的状况.
议会一致通过的建议特别强调:政府机构与各级行政部门之间需要更好的合作和协调;整合有关儿童遭受暴力的数据和研究,包括每五年一次的全国调查以及对暴力成本和预防投入回报的研究等;增加支助服务机构,包括学校和保健中心有关暴力问题的专门知识;在应对暴力过程中加强儿童之家网络和能力;并制定一项针对儿童的暴力和性虐待问题的2014-2017年国家战略.
法律保护儿童84.
旨在禁止暴力和确保儿童保护的立法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
大多数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关于暴力问题的立法,或者全面禁止暴力的法律,或者单独几条侧重于暴力各种表现形式的立法.
研究报告发布时,16个国家已经颁布了一项有关全面禁止暴力包括家庭中的体罚行为的法律.
现在,已有34个国家有了一部涵盖方方面面针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禁令,有的还载入了《宪法》.
这一进程在继续发展.
目前,在与特别代表保持密切关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巴西、秘鲁和菲律宾,立法进程正在进行之中.
预计这些举措将增加制定有关全面禁止暴力的法律的国家数量,并有助于加强对暴力的预防和对儿童的有效保护.
85.
立法审查是特别代表实地考察的优先事项.
2013年6月对马尔代夫的访问提供了一个战略机遇,倡导快速完成正在进行的立法改革,从而使国家立法与国际A/68/27419/2213-41969(C)儿童权利条约,特别是在青少年司法方面相一致,并倡导引入一项全面禁止暴力(作为一种判刑形式)及家庭、照料和司法机构中的暴力的法律.
2.
加强联合国系统内的协作86.
联合国系统内的机构间协作,包括各基金与方案和专门机构,以及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之间的协作,对于提高认识和动员全球支持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以及对于将这一主题纳入联合国活动的主流均非常重要.
有了相互支持的任务,并通过与规范和业务组织相联系,所有合作伙伴关系以共同的人权愿景及决议建设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为基础,团结在一起.
87.
促进儿童免遭暴力侵害仍然是特别代表在联合国政府间论坛上的优先事项.
2013年,特别代表参加了三个重要机构的政策讨论:人权理事会,在其一年一度的专门讨论健康权,包括预防暴力的儿童权利问题讨论日上;妇女地位委员会,做出了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问题的重要承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呼吁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起草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示范战略和可行措施.
这些讨论对于进一步将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纳入联合国议程的主流来说至关重要.
88.
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及其他联合国伙伴关系一起采取了决定性的步骤,以支持普遍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13年联合国大会条约活动特别聚焦于儿童权利问题帮助进一步加强了这一战略协作.
89.
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机构间工作组一直是支持特别代表任务授权的一个至关重要机构协作机制.
工作组的定期会议是开展协商、制定政策,以及把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纳入联合国议程主流的一个重要论坛.
在报告所述期间,这一合作对于组织专家围绕儿童早期和儿童恢复性司法进行协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90.
与儿基会的伙伴关系,无论在总部还是在外地,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儿基会为特别代表的实地考察、组织区域和专家协商会议,以及推动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全球调查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支持.
91.
2012年11月,特别代表参加了儿基会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救助儿童会和世界宣明会共同主办的关于"保护所有儿童的更好的途径:保护儿童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的会议.
在新德里召开的这次会议把决策者、学术界人士和从业人员聚集起来,审查和总结可吸取的教训,探讨新的理念,并概述未来议程,在这些内容中,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问题据中心地位.
92.
还谋求同儿基会开展合作,以支持把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问题纳入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
这是特别代表的优先事项,她在2013年3月与加拿大、利比里亚和瑞典政府和民间社会合作伙伴网举行的高级别活动上再次重申了这一重要关切.
A/68/27413-41969(C)20/2293.
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是合作的另一个重要领域(见方框六).
方框六《2013年世界儿童状况:残疾儿童》a儿基会2013年世界儿童状况报告专门关注残疾儿童问题,该报告的推出为强调儿童易受暴力侵害问题提供了一个特别机会.
报告的推出适逢特别代表2013年6月在芬兰进行考察,为她与儿基会芬兰办事处和许多政府民间社会合作伙伴,以及负责促进儿童权利的国家人权机构讨论这一话题提供了一个特别的机会.
还与儿童和青年,包括"青年开发者"组织举行了重要会议.
小组成员利用他们个人在儿童保护服务方面的经验,与地方当局一起改进社会服务,促进儿童权利.
他们通过积极参与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工作,倡导采取综合性方法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倡导在促进与需要保护儿童的长期互动和规划方面,增进部门间的协作及承担更大的责任.
正如在这些会议上强调的那样,残疾儿童面临更大的暴力风险.
歧视致使他们受到忽视和虐待,包括性虐待的程度高的不成比例.
而且,耻辱、边缘化、偏见、误解和暴力的隐蔽性加剧了忽略他们积极潜力的可能性.
当残疾儿童与他们的家庭分离或被送入寄养机构时,风险尤为严重,因为在那里他们可能会面临工作人员未经良好训练、缺少适当的标准和监督体系薄弱的情况.
a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
13.
XX.
1.
94.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协作仍在特别代表议程占据重要位置.
在这方面,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协作侧重于推动普遍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全球运动;在实地访问时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支持制定和执行一般性意见,特别是关于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5号(2013)意见;关于国家对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承担的义务的第16号(2013)意见;以及关于儿童享有休息、空闲、游戏、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权利的第17号(2013)意见.
95.
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主要是强调儿童在他们工作的环境中忍受的暴力,推动执行实现到2016年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现象的路线图,以及筹备召开第三次全球童工问题会议.
在萨尔瓦多考察时,特别代表参加了6月12日该国政府和国际劳工组织纪念世界无童工日的活动,强调了国家和国际环境下儿童在家政工作中的状况.
在纽约的一次活动中也推动纪念无童工日.
96.
特别代表与秘书长青年问题特使密切合作,并是青年发展问题机构间网络的成员.
这一伙伴关系为促进将免遭暴力侵害纳入各种青少年问题举措的主A/68/27421/2213-41969(C)流,确定旨在增强青年权能、确保保护他们免遭暴力侵害的联合行动的机会,开辟了道路.
97.
为响应土著问题常设论坛提出的整合有关暴力侵害土著儿童问题知识的号召,特别代表与儿基会、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和国际劳工组织联手,编写了题为"打破对暴力侵害土著女孩、青少年和年轻女性的沉默:非洲、亚太和拉丁美洲现有证据概览基础上的行动呼吁"的研究报告(2013年5月).
98.
该研究报告以国际标准为指导,旨在突破暴力的隐蔽性.
报告承认女孩、青少年和年轻女性面临的越来越多暴力风险是由于与种族、性别、年龄、缺少父母关爱及其他因素相关的风险汇聚在一起造成的,审查了积极的经验,提出了加速进展和鼓励对保护土著女孩和妇女免遭暴力侵害问题开展进一步讨论和采取行动的综合建议.
3.
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99.
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对于推进执行研究建议,以及促进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加强区域伙伴关系、为专家专题协商提供信息和支持外地举措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100.
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国际非政府组织理事会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动员做出努力,以及在宣传预防和消除暴力方面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与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及其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工作小组,以及国际儿童求助热线及其广泛的跨区域网络的战略合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01.
特别代表继续与各个宗教组织保持合作,以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使其免遭暴力.
与为儿童祈祷和行动世界日的伙伴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是由各种信仰的宗教领袖和团体和致力于儿童权利的非宗教组织组成的一场全球运动发起的这一世界日的核心主题.
在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的周年纪念活动上,该运动促进在全世界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2013年5月,特别代表参加了在印度哥印拜陀举行的世界日理事会会议,此次会议致力于扩大宣传和动员工作,包括通过加强与宗教团体、非宗教组织、民间社会和各国政府的伙伴关系;加强不同信仰间的协作;增加年轻人的参与;以及增加对包括传统和社会媒体在内的各种媒体的运用.
4.
扩大与儿童和年轻人的联系和促进关爱儿童的资源102.
儿童参与是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将继续成为其后续进程的核心部分.
特别代表通过实地访问、区域举措和社会媒体,向儿童征求意见,从他们的观点和看法中受益.
儿童通过参与区域协商,为各国政府通过预防和解决暴力侵A/68/27413-41969(C)22/22害儿童问题的区域路线图作出了贡献.
他们还为特别代表开展的全球调查作出了贡献.
103.
特别代表继续支持给予儿童话语权,支持他们影响最终促使制定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的进程.
104.
年轻人也是普遍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运动的重要伙伴.
在南方共同市场,外交部长与人权问题高级权力机构2013年6月的届会召开了一个专门讨论《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会议,一名萨尔瓦多青年代表拉丁美洲儿童和青少年网参加了会议.
他在发言时强调了该《议定书》对青年人的重要价值.
他认识到了该《议定书》对于那些极度需要获得正义和有效安全救济的侵犯人权行为儿童受害者来说的特殊意义,呼吁各国加快批准这一《议定书》,并加强该区域的儿童权利保护.
105.
特别代表继续促进儿童获得能够帮助预防暴力和加强儿童保护的信息和宣传材料.
一个使儿童和年轻人能够登陆特别代表网站的网络工具正在开发中,正在对一些国际标准,包括《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的《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等,用轻松、易懂的知识编写成便于儿童了解的资料.
三.
展望未来106.
本报告概述了特别代表在推进执行研究建议取得进展方面所实现的战略发展和成果.
在报告所述期间推动的举措帮助进一步巩固了对保护儿童免遭暴力的跨区域努力,以及加强了预防和消除暴力方面的宣传、法律和政策行动.
107.
与对第二个任务期限预期的优先事项相一致,推动不断加大努力,把研究建议纳入了国家政策议程;解决正在出现的关切,包括与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有关的关切;保护儿童早期和儿童整个生活周期免受暴力,并优先关注那些最受排斥的儿童;以及促进把暴力侵害儿童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发展议程.
108.
在这方面,过去几个月对2015年后议程的重要思考,开辟了把暴力侵害儿童问题作为一项全球优先的事项和一个相互交叉的关切加以解决的途径.
109.
特别代表将继续动员对这些重要努力以及对确定特定目标和指标给予支持,以加速在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方面取得进展.
的确,早该对我们所珍藏的进行估量了!
而且如果我们要成功的话,让儿童和年轻人,不是作为可有可无的伙伴,而是作为真正的改革行动者,真正参与到这一进程中来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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