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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75—2010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brewingindustrywastewatertreatment2010-10-12发布2011-01-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HJ575—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62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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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电话:010-67112738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版权所有违者必究*2011年1月第1版开本880*12301/162011年1月第1次印刷印张2字数60千字统一书号:135111·113定价:30.
00元HJ575—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73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现批准《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6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二、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6—2010)三、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7—2010)四、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8—2010)五、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9—2010)六、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2010)以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
mep.
gov.
cn)查询.
特此公告.
2010年10月12日iHJ575—2010目次前言.
iv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负荷.
35总体要求.
56工艺设计.
67工程设计参数与技术要求.
138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169检测与过程控制.
1710构筑物及辅助工程.
1711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812施工与验收.
1813运行与维护.
20iiiHJ575—2010iv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止酿造工业废水污染,规范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10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575—2010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计参数与技术要求、工艺设备与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构筑物及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可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设施建成后运行等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本标准.
GB3836.
1~1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HJ493—200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0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J31—89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1HJ575—2010CJJ60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24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污泥脱水用带式压榨过滤机HJ/T24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悬挂式填料HJ/T24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悬浮填料HJ/T24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竖轴式机械表面曝气装置HJ/T25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旋转式细格栅HJ/T25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罗茨鼓风机HJ/T25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微孔曝气器HJ/T25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转刷曝气装置HJ/T26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鼓风式潜水曝气机HJ/T26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格栅除污机HJ/T26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射流曝气器HJ/T27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旋转式滗水器HJ/T27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HJ/T27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推流式潜水搅拌机HJ/T28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转盘曝气装置HJ/T281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散流式曝气器HJ/T28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HJ/T33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污泥浓缩带式脱水一体机HJ/T33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潜水排污泵HJ/T36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水处理用加药装置NY/T1220.
1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1220.
2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第2部分:供气设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21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3术语和定义3.
1酿造brewing指利用微生物或酶的发酵作用将农产品原料制成风味食品饮料的过程.
3.
2酿造工业brewingindustry指食品工业中从事啤酒、白酒、黄酒、葡萄酒、酒精等酒类和醋、酱、酱油等调味品制造的工业行业.
3.
3酿造废水brewingwastewater指酿造工业排放的生产废水,以及固体、半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等综合利用时产生的废渣水.
酿造过程中特定生产工艺的某一生产工序排放的尚未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废水称为酿造工艺废水(brewingprocesswastewater).
酿造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类废水的混合废水称为酿造综合废水(brewingcomprehensivewastewater).
2HJ575—2010酿造废水根据酿造产品的不同,可分为啤酒废水、白酒废水、黄酒废水、葡萄酒废水、酒精废水等,以及制醋废水、制酱废水和制酱油废水等.
3.
4洗涤废水washingwastewater指清洗酿造产品包装瓶、糖化锅、发酵罐等容器及管路时产生的废水.
3.
5锅底水bottompotwater指白酒生产中蒸酒工序产生的蒸煮锅底残液.
4污染负荷4.
1废水收集4.
1.
1酿造废水应遵循"清污分流,浓淡分家"的原则,根据污染物浓度进行分类收集.
4.
1.
2酿造废水可参照表1的规定进行收集.
表1酿造废水分类收集要求产品种类需单独收集并进行回收处理或预处理的高浓度工艺废水可混合收集并进行集中处理的中低浓度工艺废水啤酒麦糟滤液,废酵母滤液,容器管路一次洗涤废水浸麦、容器管路洗涤废水、冷却等废水白酒锅底水、黄水、一次洗锅水原料浸泡废水,容器管路洗涤废水、冷凝水黄酒米浆水(包括浸米水)、一次冲米水、酒糟滤液、洗带糟坛水等洗滤布水、过滤水、淘米水、杀菌水、容器管路洗涤废水葡萄酒糟渣滤液、蒸馏残液,一次洗罐水容器管路洗涤废水等酒精废醪液、酒精糟滤液、一次洗罐水原料浸泡水、酒精糟蒸馏水、酒精蒸馏及DDGS蒸发冷凝水、容器管路洗涤废水等酱油等发酵滤液,一次洗罐水原料浸泡水,洗罐和包装容器管路洗涤废水注:高浓度工艺废水也包括酒糟渣液经固液分离综合利用后排出的滤液.
综合利用或预处理后,其处理出水可混入综合废水.
4.
2污染负荷4.
2.
1确定酿造废水的污染负荷应符合以下规定:(1)各个生产工序排放的各种工艺废水应逐一进行废水排放量测量和水质取样化验;(2)在工厂废水排放总口对综合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水质进行实际测量和取样化验;(3)根据实际测量和检测取得的数据,分别计算各个生产工序的污染负荷和工厂排放总口的污染总负荷.
4.
2.
2酿造废水也可根据生产实际进行物料平衡和水平衡测试确定污染负荷.
4.
2.
3酿造废水排放量测量和水质取样化验应符合HJ/T91的要求.
4.
2.
4新建的酿造废水治理工程,可类比现有同等生产规模和相同生产工艺酿造工厂的排放数据确定酿造废水污染负荷.
4.
2.
5在无法取得污染数据时,可参照表2中的数据取值.
3HJ575—2010表2各类酿造废水的污染负荷产品种类废水种类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m3/t)废水中各类污染物的质量浓度备注pH值COD/(mg/L)BOD5/(mg/L)NH3-N/(mg/L)TN/(mg/L)TP/(mg/L)啤酒高浓度废水0.
2~0.
64.
0~5.
020000~400009000~26000—280~3855~7综合废水4~125.
0~6.
01500~2500900~150090~170125~2505~8白酒高浓度废水3~63.
5~4.
510000~1000006000~70000—230~1000160~700综合废水48~634.
0~6.
04300~65002500~400030~4580~15020~120黄酒高浓度废水0.
2~0.
83.
5~7.
09000~600008000~40000———综合废水4~145.
0~7.
51500~50001000~350030~35——葡萄酒高浓度废水0.
2~0.
46.
0~6.
53000~50002000~3500———白兰地与其他果酒综合废水4~106.
5~7.
51700~22001000~150010~25——酒精高浓度废水7~123.
0~4.
570000~15000030000~6500080~2501000~10000__糖蜜为原料高浓度废水2~53.
5~5.
030000~6500020000~40000—2800~3200200~500玉米与薯类为原料综合废水18~355.
0~7.
014000~285008000~1700020~36——酱油、酱、醋高浓度废水0.
3~1.
06.
0~7.
53000~60001400~2500—300~150060~350盐1%~5%色度80~300综合废水1.
8~2.
87.
0~8.
0250~550120~300—30~15015~30注1:高浓度废水指表1列举的各类高浓度工艺废水的混合废水.
注2:综合废水指表1列举的各类中、低浓度工艺废水的混合废水,以及高浓度工艺废水经厌氧预处理后排出的消化液和生产厂家自身排放的生活污水等.
注3:本表中的污染物负荷数据是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排污系数手册》和酿造工业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综合评估给出,仅供在工程设计前无法取得实际测试数据时参考.
4.
3水量和水质的设计参数确定4.
3.
1设计水量和进水水质等设计参数应根据污染负荷的加权统计数据确定,或类比同等同类工厂确定.
4.
3.
2酿造综合废水治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要求和处理出水排放去向,选择适用的排放标准,如:GB8978、相关地方排放标准和酿造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等,并符合标准的规定.
4.
3.
3本标准的技术基础支持酿造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出水满足GB8978一级(B)标准规定的各项水质限值.
当排放要求严于GB8978的规定时,可调整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增加处理单元.
4.
3.
4设计水量、设计水质的取值宜在污染负荷原数值上增加设计裕量.
处理出水的各项水质指标的运行控制值宜低于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10%~20%.
4HJ575—20105总体要求5.
1一般规定5.
1.
1酿造废水治理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
1.
2酿造生产工序排放的酒糟、废酵母、废硅藻土等固体物和废渣水严禁直接混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应另行进行综合利用或减量化与无害化处理处置.
5.
2项目构成5.
2.
1酿造废水处理厂(站)的工程项目主要由废水处理构(建)筑物与设备、辅助工程和配套设施等构成.
5.
2.
2废水处理构(建)筑物与设备包括:前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沼气处置与利用、污泥处理、恶臭处理、排放与监测、废水回用等单元.
5.
2.
3辅助工程和配套设施包括:厂(站)区道路、围墙、绿地工程,独立的供电工程和供排水工程等;专用的化验室、控制室、仓库、修理车间等工程和办公室、休息室、浴室、食堂、卫生间等生活设施.
5.
2.
4废水处理厂(站)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5.
3建设规模5.
3.
1酿造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规模以处理设施每日处理的综合废水量(m3/d)计.
5.
3.
2酿造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规模按以下规则分类:——小型酿造废水治理工程的日处理能力80%;(2)一级厌氧处理选用EGSB时,COD去除率应>85%.
7.
2.
2.
2综合废水的COD去除率(1)二级厌氧处理选用UASB时,COD去除率应>90%;(2)二级厌氧处理选用水解酸化工艺时,COD去除率应>35%.
13HJ575—20107.
2.
3应根据工艺试验结果确定各类厌氧反应器的设计、运行参数.
当缺少试验资料时可参考表4的数据进行工程设计.
表4厌氧反应器的设计、运行参数厌氧工艺方法容积负荷(COD)/[kg/(m3d)]反应温度/℃污泥产率(MLSS/COD)/(kg/kg)沼气产率(COD)/(m3/kg)有效水深/m上升流速/(m/h)一级厌氧处理(CSTR)6~1055±2—0.
45~0.
55——一级厌氧处理(EGSB)15~4055±20.
05~0.
100.
35~0.
4514~185~15二级厌氧处理(UASB)5~735±20.
05~0.
100.
35~0.
454~80.
5~1.
0二级厌氧处理(水解)2.
3~4.
525±2——4~61.
5~3.
07.
2.
4厌氧反应器后宜设置缓冲池,水力停留时间(HRT)宜为1.
0~1.
5h.
7.
2.
5厌氧反应器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工程技术规范.
厌氧反应器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钢结构需要采取保温措施.
厌氧反应器应根据设计进水流量,设置2个或2个以上的反应器.
单体厌氧反应器的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7.
2.
6采用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EGSB)和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时,如进水悬浮物(SS)浓度过高,应增设"混凝+气浮/沉淀"的预处理单元.
7.
2.
7采用水解酸化厌氧反应器应从底部进水,布水系统应保证布水均匀.
应在底部设置潜水搅拌器,以防止污泥沉降.
潜水搅拌器的机械搅拌功率宜采用2~4W/m3.
7.
2.
8完全混合式厌氧消化反应器(CSTR)的高径比宜为(1.
5~2)∶1;宜采用连续搅拌,搅拌功率宜为0.
001~0.
005W/m3.
反应器处理高浓度酿造废水时,其水力停留时间(HRT)宜按4~10d设计,或污泥浓度宜按4~10g/L控制.
7.
3生物脱氮除磷处理7.
3.
1生物脱氮除磷处理系统的进水应符合以下要求:(1)系统进水化学需氧量(COD)宜≤1000mg/L;(2)水温宜为12~37℃、pH宜为6.
5~9.
5、营养组合比(碳∶氮∶磷)宜为100∶5∶1;(3)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与化学需氧量(COD)之比(B/C)宜>0.
3;(4)去除氨氮时,进水总碱度(以CaCO3计)与氨氮(NH3-N)的比值宜>7.
14;(5)去除总氮时,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与总凯氏氮(TN)之比(C/N)宜>4,总碱度(以CaCO3计)与氨氮(NH3-N)的比值宜>3.
6;(6)去除总磷时,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与总磷(TP)之比(C/P)宜>17;(7)好氧池(区)的剩余碱度宜>70mg/L.
7.
3.
2生物脱氮除磷处理系统的污染物去除率应符合以下要求:(1)生物脱氮除磷处理系统的COD去除率应>90%;(2)BOD5去除率应>95%;(3)氨氮(NH3-N)去除率应>80%;(4)总磷(TP)去除率应>80%.
7.
3.
3应根据工艺试验结果确定各类设计、运行参数,其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和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
当缺少试验资料时可参考表5的数据设计.
14HJ575—2010表5好氧反应器的设计、运行参数工艺方法污泥负荷(BOD5/MLVSS)/[kg/(kg·d)]需氧量(O2/BOD5)/(kg/kg)污泥浓度(MLSS)/(kg/m3)污泥产率系数(VSS/BOD5)(kg/kg)有效水深/m总水力停留时间/h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0.
05~0.
201.
1~2.
02.
0~4.
00.
4~0.
84~6A:1~3O:7~15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0.
05~0.
101.
5~2.
02.
0~4.
00.
3~0.
64~620~30氧化沟活性污泥法0.
05~0.
151.
1~2.
02.
0~6.
00.
2~0.
64~8A:1~3O:9~23膜生物反应器法(MBR)0.
10~0.
401.
5~2.
06.
0~12.
010~40(外置)0.
47~1.
04~64~12接触氧化法*0.
6~1.
0[kg/(m3·d)]1.
2~1.
40.
5~4.
00.
35~0.
403~58~20注:*接触氧化法污泥负荷为每天单位体积填料的BOD5的量.
7.
3.
4采用生物膜法的接触氧化工艺时,其技术要求如下:(1)应选用性能优良的高效生物膜填料,固定生物膜填料的钢架应选用314不锈钢材质;(2)应采取底部进水的方式,并设置布水器使废水均匀进入反应池,废水上升流速宜为0.
5~1.
0m/h;(3)好氧池应保持足够的充氧曝气,溶解氧(DO)应大于2.
0mg/L,气水比宜控制在5∶1~20∶1.
7.
3.
5酿造综合废水进水水质不符合7.
3.
1的各项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改善措施进行调整,如进行补碱,或增加水解酸化处理单元对大分子物质进行生物降解,或采用高级氧化技术予以化学分解.
7.
3.
6脱氮时,混合液的回流比宜为100%~400%;除磷时,污泥的回流比宜为50%~100%.
7.
4污泥处理7.
4.
1污泥处理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相关规定.
7.
4.
2生化污泥产生量应根据有机物浓度、污泥产率系数进行计算;当缺乏资料时,可参考表5的数值.
物化污泥量应根据废水浓度、悬浮物、药品投加量、有机物的去除率等进行计算.
7.
4.
3脱水生化污泥的含水率应≤80%.
脱水化学污泥的含水率应≤75%.
7.
4.
4污泥浓缩脱水投加药剂的种类和投药量应根据试验确定,不宜过量投加.
7.
4.
5污泥浓缩池的水力停留时间(HRT)应根据除磷的需要确定,一般宜为2~4h.
7.
5沼气利用7.
5.
1应根据厌氧反应器进水水质和沼气产率确定建设规模,其工程设计应符合NY/T1220.
1和NY/T1220.
2的规定.
7.
5.
2沼气利用应设计隔离区,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防火、防爆、防毒.
7.
5.
3沼气利用系统应建设沼气储柜,储气柜的容积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用途确定,沼气用于发电时储气柜的储存容量应满足72h的沼气产生量,或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7.
6事故应急处理7.
6.
1事故池有效容积应大于发生事故时的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酿造工厂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15HJ575—20107.
6.
2事故池应设置以备应急处理使用的表曝机、污水泵等设备.
7.
6.
3事故池的池体超高宜为700~1000mm.
事故池应设置排泥设施和排泥泵.
8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8.
1选型要求8.
1.
1酿造综合废水治理设施的关键设备和材料包括:格栅除污机、水泵、污泥泵、鼓风机、曝气机械和曝气装置、潜水推流搅拌机、自动加药装置、污泥浓缩脱水机械、生物膜填料、滗水器等.
8.
1.
2所有关键设备和材料均应从工程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安装、运行维护、调试验收等环节给予严格控制,选择满足工艺要求、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
8.
1.
3格栅除污机应优先选用回转式或钢索式,栅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负载运转下不得产生卡阻.
8.
1.
4水泵、污泥泵应选用节能型,泵效率应大于80%.
应根据工艺要求选用潜水泵或干式泵.
潜水污水泵应优先选用首次无故障时间大于12000h的产品,机械密封应无渗漏.
8.
1.
5鼓风机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能耗、高效率的产品,运转噪声应小于等于83dB(A),出口风压应稳定.
8.
1.
6表面曝气机械的理论动力效率应大于3.
5kg/(kW·h),鼓风式曝气器的理论动力效率应大于4.
5kg/(kW·h).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竖轴式表面曝气机和鼓风式射流曝气器.
8.
1.
7潜水推流搅拌机应密封良好、无渗漏,运转时保持反应池底边流速≥0.
3m/s.
8.
1.
8加药装置应实现自动化运行控制.
自动加药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不低于1‰.
8.
1.
9中小型规模的酿造废水治理设施宜选用浓缩池浓缩污泥、板框(厢)式压滤机脱水的污泥处理模式,大型和特大型酿造废水治理设施宜选用污泥浓缩一体机的机械处理模式.
8.
1.
10生物膜填料应优先选用技术性能高、使用寿命长的产品.
填料的比表面积应大于1500m2/m3.
反应器的填料填充率应依据污泥容积负荷进行确定,宜控制在20%~70%.
8.
1.
11滗水器应启闭灵活,旋转接头无渗漏,匀速升降,并具有阻挡浮渣的功能.
8.
2性能要求8.
2.
1旋转式细格栅应符合HJ/T250的规定,格栅除污机应符合HJ/T262的规定.
8.
2.
2潜水排污泵应符合HJ/T336的规定.
潜水推流搅拌机应符合HJ/T279的规定.
8.
2.
3采用鼓风曝气系统时,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应符合HJ/T278的规定,罗茨鼓风机应符合HJ/T251的规定;鼓风式潜水曝气机应符合HJ/T260的规定,鼓风式中、微孔曝气器应符合HJ/T252的规定,鼓风式射流曝气器应符合HJ/T263的规定,鼓风式散流曝气器应符合HJ/T281的规定.
8.
2.
4采用表面曝气机械时,竖轴式机械表面曝气机应符合HJ/T247的规定,横轴式转刷曝气机应符合HJ/T259的规定,转盘曝气机应符合HJ/T280的规定.
8.
2.
5加药设备应符合HJ/T369的规定.
污泥脱水用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应符合HJ/T283的规定,带式压榨过滤机应符合HJ/T242的规定,污泥浓缩带式脱水一体机应符合HJ/T335的规定.
8.
2.
6悬挂式填料应符合HJ/T245的规定,悬浮填料应符合HJ/T246的规定.
8.
2.
7滗水器应符合HJ/T277的规定.
8.
2.
8水泵、污泥泵、鼓风机、表面曝气机、潜水推流搅拌机的首次无故障时间应大于等于10000h,使用寿命应大于等于10年;格栅除污机、污泥浓缩脱水机、滗水器的首次无故障时间应大于等于6000h,使用寿命应大于等于8年;曝气装置、生物膜填料、自动加药装置的首次无故障时间应大于等于4000h,使用寿命应大于等于5年.
水质在线监测仪的测量与人工检测的偏差应不大于5%.
16HJ575—20108.
3配置要求8.
3.
1格栅除污机、污泥浓缩脱水机械、表面曝气机、滗水器等设备应按双系列或多系列生产线分别配置.
8.
3.
2加药设备应按加入药液的种类和处理系列分别配置.
每台加药设备应保持专机专用,且应配置备用的药液计量泵.
8.
3.
3水泵、污泥泵、鼓风机、潜水推流搅拌机应设置备用设备.
8.
3.
4曝气装置、生物膜填料、自动加药装置应储备核心部件和易损部件.
9检测与过程控制9.
1检测9.
1.
1大型和特大型酿造废水治理设施应设标准化验室,中、小型的酿造废水治理设施可在废水处理车间内设置化验室或化验台.
9.
1.
2化验室或化验台应按照检测项目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9.
1.
3厌氧处理单元宜检测废水进、出口的pH(或挥发酸)、COD、BOD5和沼气产生量,以及反应器内的碱度和污泥性状、污泥浓度等指标.
9.
1.
4水解酸化处理单元宜检测废水进口的pH(或挥发酸)、COD和BOD5,以及废水出口的NH3-N、DO、污泥性状、污泥浓度等指标.
9.
1.
5好氧处理单元宜检测废水进口的pH、COD、BOD5、TP、DO、NH3-N、TN,以及反应池内的污泥性状、污泥浓度等指标.
9.
1.
6二沉池处理单元宜检测出水SS、COD、BOD5、TP、NH3-N、TN.
9.
2自动控制9.
2.
1酿造废水治理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自动控制方式.
9.
2.
2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和运行管理要求确定控制要求和参数.
9.
2.
3应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自动化控制模式,设一套PLC控制器,必要时可下设现场I/O模块.
9.
2.
4关键设备附近应设置独立的控制箱.
同时保有"手动/自动"的运行控制切换功能.
9.
2.
5现场检测仪表应具备防腐、防爆、抗渗漏、防结垢、自清洗等功能.
9.
2.
6采用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时应符合GB50014中的有关规定.
10构筑物及辅助工程10.
1污水处理厂(站)应采用单路供电加柴油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式.
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大于全厂(站)计算负荷的50%.
10.
2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GB50054的规定.
10.
3供配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
10.
4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应符合GB50194的规定.
10.
5供电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053的规定.
10.
6防腐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046的规定.
10.
7防爆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222和GB3836的规定.
厌氧处理的沼气利用工程应列为重点防护,17HJ575—2010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规定.
10.
8抗震等级设计应符合GB50011的规定.
10.
9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10.
10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069的规定.
10.
11供水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
10.
12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10.
13采暖通风工程设计应符合GBJ19的规定.
10.
14厂区道路与绿化等工程设计应符合GBJ22的规定.
11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1.
1劳动安全11.
1.
1酿造废水治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11.
1.
2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中的有关规定.
11.
1.
3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1.
1.
4劳动卫生与安全要求应符合GBZ1的规定.
11.
1.
5水处理构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栏杆、防滑梯和救生圈等安全措施.
11.
1.
6人员进入密闭的水处理构筑物检修时,应先进行不小于1h的强制通风,经过仪器检测,确定符合安全条件时,人员方可进入.
11.
1.
7机械设备的所有运转部位都应设置防护罩,检修时应断电,不得带电检修.
11.
1.
8防火与消防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11.
2职业卫生11.
2.
1室内空气应保持清新.
臭气浓度应符合GB/T18883的规定.
操作室空气环境应适合操作人员长期在岗工作.
11.
2.
2应对直接接触污水的器具建立清洗和消毒的作业程序.
11.
2.
3应向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浴室、更衣室等卫生设施.
11.
2.
4应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做好隔声、减震和防暑、防毒等预防工作.
12施工与验收12.
1工程施工12.
1.
1酿造废水治理工程的施工应符合有关工程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12.
1.
2酿造废水治理工程应按工程设计施工,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
12.
1.
3酿造废水治理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取得供应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关键设备还应向供应商索取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等技术文件.
12.
1.
4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设备安装,安装后应进行单机调试.
18HJ575—201012.
2工程验收12.
2.
1酿造废水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性使用.
12.
2.
2竣工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技术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等进行.
12.
2.
3竣工验收应分阶段进行,工程的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等单项工程可随竣工随验收,工程全部竣工后应进行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12.
2.
4单项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应在验收前进行单体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池体等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验收应事先进行注水试验;管道安装工程应在工程验收前先进行压力试验.
12.
2.
5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进清水联动试车和整体调试.
联动试车应持续48h以上,各系统应运转正常,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符合运行实际控制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
12.
2.
6酿造废水治理工程的单项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应进行整改,直至全部合格.
12.
2.
7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酿造废水处理试运行.
12.
3环境保护验收12.
3.
1酿造废水污染治理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2.
3.
2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技术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文件;(2)酿造废水治理工程的性能评估报告;(3)试运行期连续检测数据(一般不少于1个月);(4)完整的启动试运行、生产试运行操作记录.
12.
3.
3通过系统调试运行和性能试验,对酿造废水污染治理工程进行性能评估.
性能试验至少应包括:(1)耗电量测试,分别测量各主要设备单体运行和设施系统运行的电能消耗;(2)充氧效果试验,测试氧转移系数、氧利用率、充氧量等参数,分析供氧效果;(3)风机运行试验,测试单台风机运行和全部风机联动运行的供气量、风压、噪声等参数,包括启动和运行时的参数;(4)满负荷运行测试,向处理系统通入最大流量的废水,考察各工艺单元、构筑物和设备的运行工况;(5)活性污泥测试,引种、培育并驯化活性污泥,调整各反应器的运行工况和运行参数,检测各项参数,观察反应池污泥性状,直至污泥运行正常;(6)剩余污泥量测试,测定剩余污泥产生量和污泥脱水效率等工艺参数;(7)水质检测,在工艺要求的各个重要部位,按照规定频次、指标和测试方法进行水质检测,分析污染物去除效果;(8)物化处理性能测试,工艺流程有物化处理单元的应按有关规定测试其运行参数;(9)出水指标达标的环境监测,处理出水符合达标验收要求.
19HJ575—201013运行与维护13.
1一般规定13.
1.
1酿造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13.
1.
2酿造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宜参照CJJ60和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1.
3运行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教育背景,并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3.
1.
4应制定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执行运行、维护记录.
13.
1.
5各处理单元、设备应按照设计要求运行,发现设备存在运转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维护修理措施,必要时应更换受损的部件.
13.
1.
6设备进行现场大修或出厂大修时应提前制定替代运行预案.
13.
1.
7酿造废水治理设施的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13.
2水质检测13.
2.
1酿造废水处理设施应配备专职水质分析化验人员,且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职业资格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
13.
2.
2取样、样品处理与保存和分析化验等应符合HJ/T91和HJ493—2009的规定.
13.
2.
3酿造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pH、COD、DO、SS、ORP等常规监测项目的取样和分析化验应每班不少于一次;污泥浓度、NH3-N、TP、TN等监测项目的取样和分析化验应每天不少于一次;BOD5等项目的取样和分析化验应每周不少于一次.
13.
2.
4调试、停车后重新启动和发生突发事故时应增加监测项目的分析化验频率.
13.
2.
5检验仪器应按规定由计量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13.
3厌氧处理单元的运行管理13.
3.
1进水pH值应控制在6.
5~8.
0.
13.
3.
2应控制进水碱度,可根据检测数据及时调整系统负荷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13.
3.
3进水温度较低时应采取适当的加热措施,进水温度应符合反应条件(中温发酵:35℃,高温发酵:55℃,允许温差±2℃).
13.
3.
4厌氧反应器溢流管应保持畅通,并保持足够的水封高度.
冬季应采取防止水封结冰的措施,每班检查一次.
13.
3.
5液面下1.
0m处DO应小于0.
1mg/L.
13.
3.
6污泥浓度应大于20g/L.
13.
4水解酸化池的运行管理13.
4.
1进水pH应控制在6.
5~7.
5.
13.
4.
2污泥界面应控制在液面下0.
5~1.
5m.
13.
4.
3污泥床的高度应控制在2.
0~2.
5m.
13.
4.
4液面下0.
5m处DO宜<0.
3mg/L,污泥床底部的DO宜<0.
2mg/L.
13.
4.
5污泥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应加大污泥回流量.
20HJ575—20102113.
5生物脱氮除磷处理单元的运行管理13.
5.
1脱氮除磷处理单元运行管理应符合相应的工程技术规范.
13.
5.
2缺氧段应搅拌,保持液面下0.
5m处DO<0.
3mg/L,液面下1.
0m处DO<0.
2mg/L.
13.
5.
3好氧段反应区内DO不宜<2.
5mg/L.
如溶解氧不足应增加曝气量,反应池底部的曝气器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3.
5.
4对活性污泥应加强观察,污泥出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13.
5.
5应根据总氮去除效果,在100%~400%范围内调整混合液的回流比.
13.
5.
6应加强水质检测,发现C/N比不符合运行要求时,应补加碳源营养物.
13.
6恶臭控制系统的运行管理13.
6.
1臭气收集系统、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和足够的风压,保证正常工作.
13.
6.
2生物膜滤床应维持适宜的湿度,保证生物菌适合的生存繁殖条件.
13.
6.
3滤床排放口应设置检测仪表,当废气不符合排放要求时应调整运行工况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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