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八)支持企业发展工商政策汇编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6月—1—国家有关政策部分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了鼓励类,这是广告业第一次享受国家鼓励类政策.
二、《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工商广字〔2016〕132号)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一)市场准入政策.
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实行广告企业注册和广告发布许可实施的便利化,已经确定取消的广告领域行政许可事项,要全面落实到位.
对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国家鼓励类的广告企业,在企业名称、营业场所、集团登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财税支持政策.
在广告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2—件的广告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广告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广告的捐赠支出投入,经核实认定为公益性捐赠后,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落实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规定,减轻广告企业负担.
(三)投融资政策.
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广告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适合广告业的融资品种,探索开展无形资产质押和收益权抵(质)押贷款等业务,选择广告业项目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广告业小微企业发展.
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广告业领域.
鼓励、推进广告业进入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基金,建立广告业的社会资本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广告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
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广告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搭建合作平台.
(四)相关支持政策.
支持"互联网+广告"行动,有关产业支持政策予以重点倾斜.
支持各地对广告业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广告企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落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支持政府采购广告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政策.
结合—3—城市功能发展,科学合理规划户外广告.
支持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三、《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201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明确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4—山东省有关政策部分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1号)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11号),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推进政银企深度合作.
积极推进实施工商部门与金融机构助推企业发展合作战略,由工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利用其网点、人员、设备等优势,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将小微企业纳税等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征信的重要依据,降低信贷风险,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二)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
加强"政银保"协作,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城乡创业者提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分次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的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贷款额度.
财政部门按小微企业"政银保"贷款本金固定费率基数的3%计算保费给予50%的补贴,同时按照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承担超赔风险和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
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政银保"三方合作机制,广泛引导小微企业通过"政银保"模式获得贷款支持,对有订单、—5—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可以在现行"政银保"政策对保险费率、期限及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由小微企业与金融保险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保险费率不超过原费率(3%)一倍、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50%的具体贷款合同内容.
(三)落实税收优惠.
积极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年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创新政策,在税收服务上对小微企业给予更多的支持.
(四)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
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6—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按规定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小微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后补助.
(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深入推进企业登记"多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登记、"双告知、双随机、一公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等商事制度改革.
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取得的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审批文件,不因升级导致的主体组织形式、名称的改变失去法律效力,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延续使用;企业主动申请变更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予以及时变更,不得提高许可审批标准或附加额外条件.
(七)放宽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小微企业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小微企业经营场所.
支持小微企业进入众创空间经营,允许其经营场所"席位注册".
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7—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经营场所.
小微企业以产业园区(楼宇产业园)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试行小微企业住所申报制度.
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201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实行"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各级财政3年内予以适当奖励.
统筹产业发展各项扶持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向各类产业功能区和园区等集聚.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利用3年时间,支持50个左右产业集群开展转型升级示范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支柱、主导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每个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8—(二)制定实施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出禁止、限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臵条件.
(三)建立健全融资新机制.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省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
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按每户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发展"四新"促"四化"项目.
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全面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的全国—9—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对新评选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新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
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于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品牌.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施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10—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5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臵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特点,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升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让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七)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年.
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11—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1000名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10000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
组建企业家网络学院和培训中心,委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期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力度.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大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
(九)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注重对海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重点项目,省财政继续按相关支出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省财政继续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境外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最高50%给予财政补贴,属于开拓新兴市场的,补助比例最高到8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外贸新—12—业态,争创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外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和旅游购物贸易.
(十)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
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
三、《山东省广告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9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山东省广告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对今后五年支持广告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政策措施,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实施广告企业注册便利化;整顿和清理不利于广告产业发展的行政许可和规章,引导、促进和保障媒体、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公平竞争.
推动广告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调查、产业推介、信息发布、广告展评等活动,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同业竞争规范,成为自我办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化行业组织.
(二)强化金融融合支持.
积极推进广告企业上市培育和推介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通过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市场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为广告企业转型升级、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搞好服务.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13—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做出的"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规定.
对"泰山杯""学院创意杯"等公益广告评优项目,以及广告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等,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中小型广告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给予相应的支持.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意和广告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广告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研究建立适合制造行业特点的广告费税前列支政策.
对企业的公益广告投入,经核实认定为公益性捐赠后,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
创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涉外维权援助工作.
结合《山东省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工作办法》(鲁知法字〔2015〕59号),鼓励广告行业骨干企业牵头成立山东省广告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四、《关于推荐"2016-2017年度山东省文明诚信市场"的通知》(鲁工商市字〔2018〕106号)—14—2018年,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荐"2016-2017年度山东省文明诚信市场"的通知》(鲁工商市字2018106号),对创建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社会满意度高、能起到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的市场,按照逐级评审、推荐的程序,经社会公示、省创建工作办公室综合审查后,确定为"2016-2017年度山东省文明诚信市场".
—15—青岛市有关政策部分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19号)2015年9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19号),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1.
下放商事登记权限.
2.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3.
推行企业登记"独任核准制".
4.
鼓励新兴业态入市.
5.
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
6.
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7.
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
推行商事登记网络化服务.
2.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改革.
3.
支持发展区域特色经济.
4.
建设创业服务大数据网络平台.
5.
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6.
建立完善商事主体扶持机制.
二、《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发〔2016〕17号)2016年5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其中企—16—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三)允许一照多址.
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
营项目涉及前臵或后臵审批的商事主体不适用本条款.
(四)允许一址多照.
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商事主体.
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意见》(青工商企发〔2016〕230号)—17—2016年,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意见》(青工商企发2016230号),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改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原则上企业名称由申请人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一并填报,无须预先申报核准.
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再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改革企业名称申报核准程序.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名称.
(三)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并依法予以公示,为申请人申报企业名称提供指引.
(四)建设企业名称自主查询系统.
企业登记机关建立并开放包含记载于企业登记数据库全部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系统,供申请人检索、查询、比对.
(五)优化名称自主查询流程.
申请人在申报企业名称时,可自行登陆企业名称自主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参照系统查询、比对结果及提示信息,区分不同情形通过网络平台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1.
规范"国际"字样在名称中的使用.
2.
放宽名称构成中行政区划的使用限制.
—18—3.
放宽名称变更时限限制.
4.
放宽转型企业名称使用限制.
5.
放宽名称中对新兴行业用语的使用限制.
6.
放宽集团公司名称登记限制.
7.
放宽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限制.
允许新设立企业根据需要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8.
放宽使用"总部"名称限制.
9.
放宽分支机构名称申报限制.
(七)逐步推行名称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通过系统完善,逐步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登记、网上公示、网上发证、电子档案等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规范化程度.
四、《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青发〔2017〕14号)2017年,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青发201714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1.
放宽登记注册条件.
实行"非禁即入",取消无法律依据的工商登记前臵审批事项,除涉及高危、污染、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一律实行"先照后证",不得以任何理由设臵准入障碍.
放宽企业住所限制,实施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19—无需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住改商证明等材料,创业者凭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企业经营限制,支持企业自主选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总部经济.
放宽集团公司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设有不少于3家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集团公司登记.
实施"一址多照、席位注册",对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功能的机构,允许其采取席位注册制,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2.
优化登记注册流程.
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冠"青岛"行政区划使用企业名称.
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取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申报名称、经营范围、承诺经营住所,即可当场申请、当场发照.
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整合20个部门证照信息,实现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
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在保留纸制材料登记基础上,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实现企业登记"无纸化、零见面".
3.
激发创业主体活力.
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0—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
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对除创业者本人外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和支持外省市青岛籍民营企业家、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士兵和科技人员返乡创业.
(二)推动转型升级,支持做大做强1.
引导扶持"个转企".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特点,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许可经营证件,且仍在有效期内,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场所不变的,可在转型升级企业中继续使用.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个转企"3年内商务项目审批给予优先安排.
对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个转企"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2.
全力推进"小升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
引导鼓励外地企业在青岛设立的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成为属地法人企业.
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21—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加强与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3.
积极开展"规改股".
实施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融合升级"双升"战略,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转型升级能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各类企业和公司改制成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大力支持"四上"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全市每年完成企业规范化公司改制500家左右,新设和改制股份有限公司100家左右,力争完成"四上"企业改制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50家左右.
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各级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旅游发展、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分别牵头做好工业、服务业、批零住餐业、资质内建筑业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改制工作,各区(市)、镇(街道)按属地原则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金融部门在银行授信、工商部门在商标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
大力推动"股上市".
建立股份制公司拟上市企业储备库—22—和动态跟踪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精准服务.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制定具体合作措施,争取对青岛企业上市给予支持.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在香港等境外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青岛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对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市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挂牌费用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5.
鼓励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从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6.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筛选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23—元奖励.
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经单位批准后,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
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加快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
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
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市、区(市)两级财政对其有关项目予以扶持.
(三)强化要素支撑,夯实发展保障1.
强化金融支撑.
开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银企对接专项行动,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纳入对接重点,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申贷率不低于上年度同期水平.
对小微企业单列贷款资源和信贷计划,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倾斜,在年初单列的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各区市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配套相应信贷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帮扶机制,对正常生产经营、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各区市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转贷、续贷等融资难题.
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避免个别银行机构单独行动而加大企业—24—债务风险.
深化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依法可以抵质押的林权、水域使用权、滩涂使用权、商位使用权、排污权、应收账款、动产、仓单、景区门票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
优化完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政策措施,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登记注册便利化机制,营造良好的基金招商环境.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研究出台支持企业债券融资奖励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双创"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2.
强化财税支撑.
加大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落实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制度.
完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引入的符合条件的外地优质项目,市财政按参股子基金对该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子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子基金投资本市辖区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其管理公司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或将一定比例的引导基金增值收益让渡给管理公司和社会出资人.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25—企业所得税.
深化营改增改革,增值税税率减至17%、11%和6%三档;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3.
强化民间投资支撑.
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打破民间投资壁垒,确保民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面向市场公平竞争.
针对民营企业资金、技术、人才、规模、实力等方面实际,每年向社会推出一批建设工程和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及时公布招标结果.
成立青岛市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优先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运作.
4.
强化企业信用支撑.
依法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库,汇集市场主体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信用信息归集和面向社会"7*24小时"公示制度.
出台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工作意见,完善信用激励制度,发布典型诚信企业名单,在优先提供服务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方面给予褒扬和激励.
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建立失信惩戒"黑名单",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工作格局.
5.
强化服务引导支撑.
推进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便民服务等领域改革,实施"互联网+"行动和"同城通办"模式,构建全市统一网上审批平台,营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26—服务质量最优的环境氛围,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
打通服务群众和企业"最后一公里",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加快实现"网上多跑路、网下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建设"创业青岛——G2B"民营经济服务平台,公开惠企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服务举措,展现典型企业风采,为民营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一站式"政策引导服务.
建立民营经济景气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运行动态、发展心态和环境生态,助力政策创新、实施精准发力.
成立青岛市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中心,建立民营企业诉求服务机制,开通民营企业网上服务热线和"专家门诊",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关于印发〈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商企发〔2018〕27号)2017年,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实施细则》(青工商企发201827号),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激发创业主体活力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27—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创业者,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
2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对除创业者本人外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力推进"小升规"1.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2.
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3.
从2017年起,对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三)积极开展"规改股"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28—元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四)大力推动"股上市"1.
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在香港等境外首发上市的本市企业,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青岛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
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2.
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市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挂牌费用补助.
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五)鼓励支持企业集团化发展1.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4.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29—30万元、20万元奖励.
5.
从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1.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
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加快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
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七)强化财税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六、《青岛市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青工商合发〔2016〕108号青岛市工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享受以下待遇:(一)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库,向社会公示,并向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荐;(二)在工商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业务等在法定范围内提供便利;(三)在认定驰著名商标、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诚信文明市场时,可优先推荐;(四)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便于企业融资;—30—(五)其他扶持政策.
七、《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39号)2011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39号),其中企业扶持政策主要有:(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扶持广告产业发展.
将广告产业发展列入青岛市"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列入青岛市"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列入青岛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行业.
重点支持广告创意设计、广告会展、人才培训、公益广告项目及新兴广告企业或园区(基地),以重点项目、龙头企业和园区(基地)建设带动全市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培育大型广告企业集团.
通过政府推动、企业自主发展模式,引导前景好、有实力的广告公司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业务结构,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广告企业集团;鼓励拥有著名品牌的大型企业通过广告公司为其提供全面专业化服务,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
重点扶持青岛和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一批广告企业发展.
—31—(三)发挥产业集聚效能,扶持广告园区(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产业园区集聚、孵化和辐射作用,促进广告企业、项目、业态依托各类创意园区实现产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群化.
引导园区(基地)主办者以"园中园"的形式,培植创意项目,打造配套功能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文化创意、广告影视音乐、平面创意制作、广告会展、动漫游戏、多媒体广告新兴产业园区.
鼓励创意产业园区整合广告资源,发挥扩散效能.
重点扶持规划建设中的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创意100产业园、中联U谷25产业园和青岛市大学生"一中心、多基地"的创业孵化体系,创新管理体制,优化服务机制,用足用好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国内和国际知名品牌广告企业入驻园区,将创意人才、广告媒体、广告主(联盟)等资源进行有机整合,搭建广告资源交易平台,相互交流合作,形成区域联动.
(四)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建设大型综合性广告媒体.
支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与对接,采用多频道、多版面、数字化方式,向广告受众提供高品质服务,提升传统媒体经营格调,提高竞争优势.
鼓励有条件的媒体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臵和集约化经营;支持组建青岛广电影视传媒集团、青岛报业传媒集团、青岛网络传媒集团和半岛传媒股份公司,创新经营模式,调整广告结构,做强其所属综合性广告业务,带动全市广告媒体发展并向省内、国内辐射.
—32—(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将广告企业纳入市政府设立的文化产业或投资基金扶持范围,享受有关扶持待遇.
对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园区(基地)的广告产业项目,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
对涉及重点广告产业园区(基地)拆迁、改造、建设等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
对入驻重点园区(基地)、预期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告经营企业销售其自主创作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动漫作品、广告原创作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现即征即退政策.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33—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放宽市场准入管理,支持新办广告企业.
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
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
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
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广告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广告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字词;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改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字号;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新办广告企业根据企业税收缴纳和同级财力情况给予重点扶—34—持.
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残疾人、城市困难人员、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等7类人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各类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试运营业制度,成立满2年以上广告公司可申办《固定形式印刷品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
广告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八)在用地政策上对广告产业予以支持和倾斜.
广告企业建设项目要尽量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占用土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广告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九)提高中小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
引导广告经营单位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青岛市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及广告资质等级认证.
对获得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参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奖励.
(十)落实创意产业扶持政策.
对各级各类产业园区中的广告创意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鼓励对集聚区内广告创意企业实行贴息贴租或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奖励等优惠措施.
有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经—35—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八、《关于2018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0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8〕1号)2018年,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2018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0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81号),按照"管理规范化、环境整洁化、价格大众化、计量智能化、设施安全化、消费人性化"的目标,创建星级农贸市场不少于40处,鼓励新建改造农贸市场参与星级评定,为居民提供优质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九、《关于印发〈青岛市2018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的通知》(青工商经发〔2018〕63号)2018年,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2018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办法》(青工商经发201863号),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高新区、城阳区评定星级市场数量不少于40个.
对获得星级认定的市场,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综合奖补.
其中:五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80万元/处,四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60万元/处,三星级市场给予综合奖补资金40万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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