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新干线主机
新干线主机 时间:2021-04-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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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经办规程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二月2说明本经办规程如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不一致或者《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以《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准.
3目录一、参保登记、申报缴费6(一)参保登记…7(二)申报缴费…18(三)业务流程…27二、养老保险…47(一)养老保险待遇…48(二)参保人员亡故待遇…68(三)业务流程…69三、医疗保险74(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75(二)医疗救助…83(三)就医及结算规定…86(四)业务流程…91(五)园区社保(公积金)定点医疗单位名单……………99四、工伤保险…104(一)工伤认定范围…105(二)工伤处理步骤…106(三)工伤认定…107(四)工伤治疗(及康复治疗)1084(五)劳动能力鉴定…112(六)工伤保险待遇…113(七)相关规定…117(八)业务流程…120五、失业保险…125(一)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126(二)失业保险待遇…127(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法…130(四)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132(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133(六)业务流程…134六、生育保险…139(一)生育保险对象范围…140(二)参保女员工生育待遇…141(三)参保男员工生育待遇…144(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146(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男员工…148(六)费用结算规定…149(七)业务流程…150七、社保关系转移…154(一)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入…155(二)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出…1595(三)业务流程…167八、住房保障…176(一)住房保障适用对象…177(二)住房保障内容…177(三)房源范围…177(四)动用公积金购房…178(五)住房公积金贷款…181(六)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用的原则…183(七)动用公积金租房…183(八)相关规程…183(九)业务流程…194九、社会化服务…212(一)公积金会员卡业务…213(二)对账单业务…220(三)待安臵人员参保补贴业务…221(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221(五)业务流程…2276第一章参保登记、申报缴费7一、参保登记(一)实施范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及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但不包括已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未经批准推迟退休或后延缴费的人员,以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开展实习活动的在校实习生.
4、参保职工中,包括按规定在园区单位就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二)参保类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设立甲、乙两类综合保障计划:1、甲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是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向国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轨的过渡办法.
甲类8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保障项目.
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范围为原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
2、乙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是园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
乙类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应另行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
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范围:(1)原参加公积金B类或C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实施后在园区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员工,包括:在园区内用人单位首次就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等情形的员工.
(3)原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计划.
(三)单位参保1、单位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公积金)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园区内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单位印章,到中心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用人单位凭参保9登记表等材料在数字认证中心窗口(国际大厦11楼中心大厅内)办理网上申报缴费的数字证书,并根据中心安排参加新单位培训,经考核通过后,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开通网上申报缴费权限.
单位登记时应明确1-2名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负责人.
业务负责人必须通过中心的培训考核,熟练掌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政策和业务规程.
2、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关键信息变更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中心即时审核,对原有登记信息进行变更,收回原登记证,7个工作日后单位可至中心领取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申报缴费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在结清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后,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中心即时审核,对原申报方式进行变更.
单位缴费的托收账号发生变更的,须填写托收协议至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导致扣款失败,会直接影响员工社保待遇享受.
10(2)一般信息变更单位的联系地址,邮编,传真号码,联系人和负责人姓名、电话、邮件、手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在网上缴费客户端或中心网站自助办理.
3、社会保险关系注销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况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报《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并提交工商准予注销通知书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心审核材料,确认单位已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并办理完成单位名下所有员工中断缴费手续的,给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1)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单位在参保登记后,中心向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登记证中详细记录了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臵.
单位因保管不当等原因,将《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需填报遗失申明,及时到中心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11(2)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单位应在每年规定时间(中心网站通知),通过中心网站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年检.
通过年检的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至中心盖"年检专用章",年检未通过的单位需至中心办理补缴等手续.
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将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四)人员参保1、员工参保登记园区实行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与劳动合同报送联动机制.
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表》等材料,通过"园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为员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
单位次日登陆中心网站查询联动结果,联动查询结果显示异常的员工,单位需根据提示信息到中心办理参保人员增加等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在报送人员合同信息时,需对乙类员工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甲类员工和乙类员工住房部分缴费比例以及是否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等做出准确标识.
住房部分缴费比例为16%—24%,选择档次分为16%、18%、20%、22%、24%,由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单位与员工各承担一半.
若需变更比例档次的,应作为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至"园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进行报送.
(2)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非园区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12女性年满40周岁的园区新参保人员,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首次参保人员为户籍地).
上述人员再次跨统筹区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园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原参保地(首次参保人员为户籍地)或待遇领取地.
单位通过"园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报送人员增加后,系统将分别生成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人员名单,该账户类别的区分不影响参保人员在园区的正常缴费.
(3)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的参保手续需至中心办理.
单位应提供员工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合同期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表》,《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等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减少员工发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缴清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后,至"园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办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次日登陆中心网站查询联动结果,联动查询结果显示异常的员工,单位需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减少表》,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至中心办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手续.
3、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员本人应13及时至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1)关键信息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升位或变更后,单位经办人或本人携带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的无需提供),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户籍证明必须电脑打印,内容需写清所办两个身份证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为同一人,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中心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修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由于用人单位联动时将参保人员信息填报错误的,需单位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到中心修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2)一般信息变更参保人员可登录中心网站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自助变更完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并做到及时更新.
中心对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入参保员工从园区外用人单位向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的,单位在办理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后,由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至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转入手续.
141、基本养老保险转入(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员工将园区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参保员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记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统筹账户.
转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按以下流程办理:①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员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③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员的转移操作,将《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传送给中心,同时办理转移基金的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当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④中心收到《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15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并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员工将园区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
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园区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按以下流程办理:①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员工本人或用人单位持会员卡或身份证至中心开具《园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②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园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省转移的同时办理转移基金的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当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③本人或用人单位将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交至中心.
④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移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2、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参保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6转移接续同时办理.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额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医疗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按以下流程办理:①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员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原参保地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医疗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③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员的转移操作,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传送给中心,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入中心指定专户,并终结其医疗保险关系.
④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接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载医疗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3、失业保险转入参保员工将园区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74、住房公积金转入参保员工将园区外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乙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转移按以下流程办理:①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员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公积金会员卡或身份证至中心开具《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
②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
③本人或用人单位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交至中心.
④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人员信息及转移基金金额,完成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
18二、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参保员工工资总额按规定向中心申报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经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
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一)缴费入账比例甲类计划2011年度缴费比例和账户入账比例缴费比例(%)账户设臵及入账比例(%)个人账户统筹账户总比例单位个人养老医疗住房特殊补充养老失业大病生育工伤个人补充472819263161411211住房基金可实行浮动比例住房基金基准比例(%)浮动比例(%)浮动后住房基金比例(%)单位个人合计160-40-40-816—24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实行浮动缴费,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
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
实行浮动后,缴费比例为16-24%(16%,18%,20%,22%和24%五种比例可选),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
缴纳的金额全部计入个人住房账户.
19乙类计划2011年度缴费比例和账户入账比例缴费比例(%)账户设臵及入账比例(%)个人账户统筹账户总比例单位个人养老医疗养老失业大病生育工伤31201183151211乙类计划应选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16-24%(有16%,18%,20%,22%和24%五种比例可选),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
缴纳的金额全部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可实行浮动比例住房公积金基准比例(%)浮动比例(%)浮动后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个人合计160-40-40-816—24单位可为乙类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住房补贴,缴费比例为15%,全部由单位缴纳,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申报缴费方式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设有两种申报缴费方式,分别为年申报缴费方式和月申报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1、年申报缴费方式指单位在每个结算年度,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结算年度缴费基数,按月定额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
从2011年起,结算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
在结算年度内,单位可以办理补充申报,包括申报新增员工的缴费基数,原已申报员工的缴费基数调整和离职员工的申报减少.
202、月申报缴费方式指单位每月按照员工的工资总额,在当月申报当月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当月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
单位最迟应于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申报缴费.
(三)缴费基数及上、下限1、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指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总额: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年申报单位在每个结算年度,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结算年度缴费基数.
月申报单位按照当月员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
当月员工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员工上月实际工资总额申报.
对于首次参保的员工,以其起薪之月工资为缴费基数.
对于请假的员工,以其请假前的月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单位应按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
入职和离职当月工作时间不足月的,缴费基数也不得低于下限.
2、缴费基数上、下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参保员工工资收入在社21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由中心参照苏州市住房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每年定期公布.
职工工资收入超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缴存.
(四)申报缴费程序1、网上正常申报缴费所有已开户的用人单位必须开通网上申报缴费权限,通过CA数字认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
在开通网上申报缴费权限后,即可通过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正常申报缴费.
(1)网上申报缴费权限开通已开户的用人单位携中心盖章确认的《单位登记表》并填写《苏州市数字证书业务申请单》至数字认证中心窗口办理CA数字认证后,签订网上申报缴费托收收缴协议书.
7个工作日后,至中心领取经银行盖章返还的协议书,即可开通网上缴费权限.
(2)网上申报缴费22年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缴费①结算年度申报:单位在下一结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结算单位所有员工的年度缴费基数.
②补充申报:单位每月14日前(不含14日),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申报当月新增员工的缴费基数,原已申报员工的缴费基数调整或离职员工的申报减少.
③中心根据单位申报的缴费计划,按月生成缴费金额,把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分两笔数据通过专线传输给银行托收.
两笔金额同时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扣缴时,才能扣款成功.
每月的15日、20日、25日、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年申报单位正常扣款时间.
在扣款时间内,单位应该在银行托收账户上留足金额以便扣缴,逾期不再补扣.
当月未扣缴到账的,次月起将作为欠费处理.
单位应按补缴规定,申请补缴.
④扣缴成功后,中心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
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可至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
月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缴费①单位必须于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
②中心核定后,把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分两笔数据通过专线传输给银行托收.
两笔金额同时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扣缴时,才能扣款成功.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为正常扣缴时间.
在扣款时间内,单位应该在银行托收账户上留足金额以便扣款,逾期不再补扣.
当月未扣缴到账的,次月起将作为欠费处理.
单位应按补缴规定,申23请补缴.
③扣缴成功后,中心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
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可至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2、柜台办理零星申报缴费对于已开户的单位,由于暂时未开通网上申报缴费权限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手工申报单位缴费基数的,可以在柜台办理零星申报缴费.
(1)年申报单位申报缴费①结算年度申报:单位在下一结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汇总表》、《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申报本结算单位所有员工的年度缴费基数.
②补充申报:单位应当于每月14日前(不含14日),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汇总表》、《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报表》,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报至中心柜台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包括新员工的申报增加,原已申报员工的缴费基数调整和离职员工的申报减少手续.
③中心根据单位申报的缴费计划,按月生成缴费金额,把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分两笔数据通过专线传输给银行托收.
两笔金额同时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扣缴时,才能扣款成功.
每月的15日、20日、25日、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年申报单位正常扣款时间.
在扣款时间内,单位应该在银行托收账户上留足金额以便扣缴,逾期不再补扣.
当月未扣缴到账的,次月起将作为欠费处理.
单位应按补缴规定,24申请补缴.
④扣缴成功后,中心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
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可至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
(2)月申报单位申报缴费①单位应当于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汇总表》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汇总表》和《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清册》(乙类计划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补贴缴费汇总表》和《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补贴缴费清册》(乙类计划员工缴纳住房补贴需提供),《园区单险种缴费申请表》(有单险种缴费的人员需提供),报至中心柜台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②中心受理核定后,把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分两笔数据通过专线传输给银行托收.
两笔金额同时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扣缴时,才能扣款成功.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为正常扣缴时间.
在扣款时间内,单位应该在银行托收账户上留足金额以便扣款,逾期不再补扣.
当月未扣缴到账的,次月起将作为欠费处理.
单位应按补缴规定,申请补缴.
③扣缴成功后,中心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
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可至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253、补缴(1)补缴范围和对象补缴范围:单位在规定缴费申报期内,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时足额缴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至中心柜台为员工进行补缴,并通过银行托收方式进行扣缴,柜面不再收取支票.
补缴对象:①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②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员工.
(2)补缴办法①补缴2004年7月1日前按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社保补缴办法执行;②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按办理申报补缴时的参保类型、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比例执行.
(3)补缴流程①单位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汇总表》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汇总表》和《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清册》(乙类计划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补贴缴费汇总表》和《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补贴缴费清册》(乙类计划员工补缴26住房补贴需提供),《园区单险种缴费申请表》(单险种缴费的人员补缴时需提供),并提供电子文档报中心审核.
同时,还需提供补缴说明、《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涉及补缴月份的考勤表及薪资证明原始档案材料.
②中心审核受理后,核定补缴金额,把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分两笔数据通过专线传输给银行托收.
两笔金额同时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扣缴时,才能扣款成功.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正常扣缴时间.
在扣款时间内,单位应该在银行托收账户上留足金额以便扣款,逾期不再补扣.
当月未扣缴到账的,单位需再次至中心申请办理补缴手续,重新核定补缴金额.
③扣缴成功后,中心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
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可至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27三、业务流程(一)单位参保登记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一式二份(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收缴协议书》一式三份(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因注册地址变更而转入园区的单位还需提供原社保机构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苏州市数字证书业务申请单》及数字认证申请材料中心核对受理材料的完备准确情况,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
单位凭《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到数字认证中心窗口(国际大厦中心大厅)填写《苏州市数字证书业务申请单》并提交数字认证申请材料,办理网上申报缴费的数字证书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单位登记开户手续1单位办理完数字证书后,到中心签订《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收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单位参加中心新单位培训并考核通过后,可到中心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收缴协议书》.
中心为单位开通网上申报缴费权限214328(二)单位参保信息变更1、关键信息变更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2)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另需提供)(3)《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需换发的提供)(4)《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收缴协议书》一式三份(托收账号发生变更的提供)单位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单位申报缴费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在结清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后,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缴费的托收账号发生变更的,须填写托收协议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中心审核后即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单位登记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12292、一般信息变更(三)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注销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2)工商准予注销通知书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单位其他登记信息包括业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联系地址,传真号码等发生变化的,需及时登录中心网站或网上缴费客户端自助办理变更1中心将自动接收单位变更后的信息2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况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及相关注销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中心审核材料,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办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注销手续230(四)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提供材料:(1)《社会保险登记证》(2)情况说明、补缴相关材料(未通过单位提供)单位登录中心网站,点击"网上年检",进行基础信息的核对和更新.
并按要求制表上传单位在年检期限内的在职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1中心根据单位上传的在职人员名单及时审核单位缴费及其他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后在网站反馈单位的年检情况2单位登录网站查看本单位是否通过年检.
通过的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中心盖年检专用章;未通过的单位需至中心办理补缴等手续331(五)员工参保登记1、新员工参保登记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表》(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5人或5人以上需提供电子文档)(3)《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首次在园区用人单位就业的参保人员及在园区内办理过一次性提取或区外转出后回园区重新参保人员,单位在申报缴费前3个工作日(年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0号)至单位注册地的"园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报送员工合同,同时联动完成员工参保登记.
单位次日自行在中心网站上查询"联动"结果1联动结果显示异常的,单位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表》、《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及《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等材料到中心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2确认本单位的参保人员相应手续已成功办理后,即可办理参保人员的缴费手续3322、园区范围内流动人员提供材料:(1)统筹区内转移人员:《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5人或5人以上需提供电子文档)(2)《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单位在申报缴费前3个工作日(年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0号)至单位注册地的"园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办理员工合同报送,并完成会员区内转移手续.
单位次日自行在中心网站上查询"联动"结果1联动结果显示异常的,单位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移申请表》、《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到中心办理人员转移手续2确认本单位的参保人员相应手续已成功办理后,即可办理参保人员的缴费手续3333、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保: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表》(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5人或5人以上需提供电子文档)(3)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合同原件提供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合同期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表》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到中心办理参保手续1外籍参保人员相应手续已成功办理后,即可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234(六)参保人员信息变更1、关键信息变更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三份(2)《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已离职会员无法至单位盖章的提供)(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参保人员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供)(4)单位情况说明及《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用人单位报送错误的提供)中心变更完成后,员工需自行到江苏银行园区支行中心受理点(11楼大厅)办理会员卡的银行信息维护3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后,携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1中心核对材料的准确性后,及时变更参保人员的信息2352、一般信息变更(七)参保人员减少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5人或5人以上需提供电子文档)(2)《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参保人员可登录中心网站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自助变更完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并做到及时更新.
中心对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1中心将自动接收参保人员在网站上进行变更后的信息2单位在缴清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后,次月缴费前(采用按年申报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0号)至单位注册地的"园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员工退工报送.
单位次日自行在中心网站上查询"联动"结果1联动结果显示异常的,单位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减少表》及《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材料到中心办理人员中断缴费手续236(八)养老保险关系转入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提供材料:(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中心接收到转出社保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及基金的核对,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3237(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提供材料:(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移信息表》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持会员卡或身份证至中心开具《园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1参保人员或单位持《园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2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移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338(十)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提供材料:(1)《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心审核材料,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21中心接收到转出社保机构发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及基金的核对,接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载医疗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同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339(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提供材料:(1)《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至中心开具《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1参保人员或单位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2本人或用人单位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交至中心财务科.
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340(十二)网上申报缴费权限开通提供材料:(1)中心盖章确认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登记表》(2)《苏州市数字证书业务申请单》(3)《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收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单位携中心盖章确认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并填写《苏州市数字证书业务申请单》,至数字认证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手续1数字认证中心审核材料并收取相关费用后,并发放数字证书单位选择托收银行,并至中心签订《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网上申报缴费委托收缴协议书》237个工作日后,单位至中心领取银行盖章返还的协议书,即可开通网上缴费权限441(十三)网上申报缴费1、月申报单位单位应在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申报本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1中心核定后,进行银行托收,单位需要在扣缴的银行账户上留足扣缴金额,以便银行扣款.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为正常扣缴时间.
逾期仍未扣缴成功的,将作为欠费处理2扣缴成功后,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从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3422、年申报单位(1)结算年度申报(2)补充申报单位在下一结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结算年度缴费基数1中心根据单位申报的缴费计划,按月生成缴费金额.
每月的15日、20日、25日、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年申报单位正常扣款时间,逾期仍未扣缴成功的,将作为欠费处理2扣缴成功后,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从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3单位每月14日前(不含14日),通过网上缴费系统申报当月新增员工的缴费基数,原已申报员工的缴费基数调整或离职员工的申报减少1中心根据单位申报的缴费计划,按月生成缴费金额.
每月的15日、20日、25日、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年申报单位正常扣款时间,逾期仍未扣缴成功的,将作为欠费处理2扣缴成功后,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从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343(十四)月申报单位柜台零星申报缴费提供材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供):(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汇总表》一式二份(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一式二份(3)《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汇总表》一式二份(4)《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清册》一式二份(5)《园区单险种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6)《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补贴缴费汇总表》一式二份(7)《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补贴缴费清册》一式二份单位应在当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填写相关缴费表格,至中心柜台办理月申报缴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材料1中心核定后,进行银行托收,单位需要在扣缴的银行账户上留足扣缴金额,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为正常扣缴时间2扣缴成功后,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从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344(十五)年申报单位柜台零星申报缴费1、结算年度申报提供材料: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一式二份单位在下一结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填写《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汇总表》、《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申报本结算年度缴费基数1中心根据单位申报的缴费计划,按月生成缴费金额每月的15日、20日、25日、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年申报单位正常扣款时间,逾期仍未扣缴成功的,将作为欠费处理扣缴成功后,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从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23452、补充申报提供材料:(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汇总表》一式二份(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一式二份单位每月14日前(不含14日),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汇总表》、《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报至中心柜台办理年度申报缴费手续1中心根据单位申报的缴费计划,按月生成缴费金额.
每月的15日、20日、25日、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年申报单位正常扣款时间,逾期仍未扣缴成功的,将作为欠费处理扣缴成功后,按规定将扣缴金额分别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及相应的统筹账户,单位在扣款到账的5个工作日后,从托收银行领取《专用缴费书》2346(十六)单位补缴提供材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供):(1)《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汇总表》一式二份(2)《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清册》一式二份(3)《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汇总表》一式二份(4)《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清册》一式二份(5)《园区单险种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6)《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补贴缴费汇总表》一式二份(7)《园区乙类计划员工住房补贴缴费清册》一式二份(8)《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9)补缴情况说明(单位A4纸打印,盖公章)(10)涉及补缴月份的考勤表及薪资证明原始档案材料中心审核受理后,核定补缴金额.
在扣款时间内,单位应该在银行托收账户上留足金额以便扣款,逾期不再补扣2当月未扣缴到账的,单位需再次至中心申请办理补缴手续,重新核定补缴金额3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并附补缴情况说明、《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涉及补缴月份的考勤表及薪资证明原始档案材料,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报中心审理147第二章养老保险48一、养老保险待遇(一)按月领取养老金1、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参保员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在园区按月享受养老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①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
②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其中,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凡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即女年满50周岁).
③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④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①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49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
对于后延缴费人员,须在园区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
(4)退休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
待遇领取地按照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
①园区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园区.
②非园区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园区,且在园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5)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社会统筹账户基金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2、退休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相关规定(1)退休年龄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按本人身份证与个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核定:①凡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一致的,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做为退休年龄;②如本人档案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本人档案记载中与身份证一致的出生日期为准;③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完全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按新政实施前与新政实施后的缴费分50段核定.
①对于2011年7月1日后的新政缴费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公积金)每月缴费基数,按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个人账户包括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
应计存款额=∑(Xn*Cn)公式中:X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期间各月的缴费基数.
C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期间各月对应的养老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个人账户包括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
新政实施后Cn的具体比例:2011年度甲类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合计(Cn)养老个人养老补充特殊补充养老统筹2%6%14%1%23%乙类养老个人账户养老统筹账户合计(Cn)8%15%23%②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存量公积金缴费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根据参保人员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5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应计存款额=∑(Xn*Cn)公式中:X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园区公积金期间各月的缴费基数;C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园区公积金期间各月对应的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入账比例;新政实施前Cn的具体比例:时间段苏州市养老保险比例个人帐户统筹帐户合计(Cn)1996.
01-1997.
0612%13%25%1997.
07-1997.
1212%11%23%1998.
01-1998.
0612%12%24%1998.
07-1998.
1211%13%24%1999.
01-1999.
0911%14%25%1999.
10-2001.
0611%15%26%2001.
07-2002.
1211%16%27%2003.
01-2006.
0611%17%28%2006.
07-8%20%28%③如果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储余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造成其养老账户(含养老个人账户、养老补充账户、养老统筹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及普通专户,下同)存款不足52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需由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余额或现金补足后,方可办理养老审批手续.
新政实施后,参保员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之后的余额.
(3)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①实际缴费年限包括:a、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b、园区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体系后参加一次性补缴或者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c、园区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流动至企业参保或按自谋职业办法参保后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换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②视同缴费年限包括:a、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苏州市各类企业及职工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时间:53企业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时间国有、区属以上大集体、外商投资企业1985年7月区属以下小集体企业1991年1月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1996年1月职工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时间区属大集体以上固定职工1985年7月合同制(含农民合同制)职工1985年1月城镇临时工1990年7月区属以下小集体固定职工1991年1月农民临时工(掌握上先从1997年7月1日起保)1996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年月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1985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1990年7月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1年7月b、在部队服役的时间和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③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
(4)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实际缴费基数和视同缴费基数,一般从1992年1月1日开始按规定记载.
①实际缴费基数为:a、1992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基数,根据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
b、按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体系、农保转城保规定推记或换算的5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c、园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的缴费基数,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载.
d、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1992年至1995年期间按苏州市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记载,1996年按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1997年后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基数记载.
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已记载1996年底前缴费记录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记载.
②视同缴费基数为:1992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基数,在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并记载:a、1992年至2002年期间,按历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执行;b、2003年至2007年期间,按历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执行;c、2008年1月起,按历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5)特殊工种①特殊工种的定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的工种,统称为特殊工种.
55②特殊工种的标准:a、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高空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b、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并经常在38℃和热辐射强度3卡以上场所工作;c、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0℃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d、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e、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f、企业对符合原国家劳动部或1993年前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应通过参保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并备案.
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凡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者,其退休年龄可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a、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工作累计满八年的;b、从事井下、高温、低温作业工作累计满九年的;c、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累计满十年的.
56④特殊工种的折算年限a、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的时间,每工作一年折算为一年零六个月,即其1991年底前每有一年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为六个月;b、从事井下、高温、低温作业工作的时间,每工作一年工龄折算为一年零三个月,即其1991年底前每有一年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为三个月;c、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的时间不折算工龄.
⑤注意事项a、折算缴费年限最长可计算5年,但不得超过参保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的实际提前时间;b、未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c、1991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d、曾从事过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人员,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但退休条件(指累计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其从事特殊工种中规定的最高年限掌握.
即:如将从事有毒有害、矿山井下(高温、低温等)工种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矿山井下工种9年掌握;如将从事有毒有害、矿山井下(高温、低温等)、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工种10年掌握.
573、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基础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①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在此适用年度内,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均以省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②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
其中:a、2006年6月30日前各年的缴费系数均按1.
0确定;b、2006年7月1日后,该年的实际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未满12个月的,换算成年缴费工资)高于同期省公布的年缴费基准数60%的,该年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
0确定;低于的,则按该年其缴费工资与缴费基准数60%的实际比值确定;所称缴费基准数的60%,指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历年全省企业职58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c、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③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
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2008年7月1日后补缴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59④江苏省、苏州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年份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1992年339528001993年425636151994年591849741995年694459431996年774266031997年844371081998年891575161999年963481902000年1068591102001年12361118422002年14466135092003年18714157122004年21961182022005年24490209572006年27600237822007年31056273742008年35827316672009年3997835890说明: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中,1992年至2000年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至2008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起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计发月数标准,根据本人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下表所示: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50计发月数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195退休年龄51525354555657585960计发月数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139退休年龄61626364656667686970计发月数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①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②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③年龄超过上表所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以后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61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①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的储存额.
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按省人社厅公布的推算储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
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992年至1995年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Xn÷Cn)]÷N公式中:a、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b、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c、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
0计算.
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
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底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
0计算;大于1.
0的,按照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上述①②③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62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
②1996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据上述年限期间按规定确定并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算储存额,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历年推算储存额利率按"月积数法"计息.
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与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合并,作为确定过度养老金的依据.
计算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时,凡已按照原省劳动厅苏劳险[1996]9号文件第五条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的,可以继续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可以按照每满1年不超过1%,一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调整的总比例最多不超过20%"的办法执行.
③注意事项a、省人社厅公布的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推算储存额年利率为7.
8%;b、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手续时,推算储存额不作转移和申领.
4、新老办法对比(1)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63新老办法对比时间段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差额补发比例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10%(2)"老办法"的计算基本养老金按"老办法"计发的数额,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基础养老金按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1916元的20%确定.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③过渡性养老金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前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确定.
④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除以全部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乘以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1916元,再乘以5%计算并增发调节金.
⑤按照参保人员1999年6月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
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以及经64国务院批准实施破产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办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提前1年减发2%.
5、退休养老待遇审批程序(1)退休资格审批阶段①单位或参保人员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三个月,准备相关退休审批材料,至中心申请退休资格审批.
②中心和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员工材料,认定该人员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结合缴费信息,确定退休时间和退休类别.
审核完成后将结果反馈给单位或参保人员.
(2)养老待遇核定阶段①退休资格审批通过后,单位还需在参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为其结清社会保险(公积金)款项,办理退工减少手续.
②由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者参保员工有效证件,向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待遇核定手续.
中心审批完成后当天返回结果.
6、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①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②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苏州大市以外地区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
65(2)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参保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按退休上年度园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补足的年限以及当年度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统筹基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从办妥医疗待遇审批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7、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及调整(1)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中心按月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款项转入到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凭银行存折进行领取.
(2)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苏州市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执行.
(二)按月领取病残津贴1、领取条件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或非因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15年缴费年限等规定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领取待遇病残津贴待遇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3、办理程序(1)单位或参保人员在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出来后的66三个月内,准备相关材料,来中心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资格审批.
(2)中心和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员工材料,认定该人员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结合缴费信息,确定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时间.
审核完成后将结果反馈给单位或参保人员.
(3)领取病残津贴资格审批通过后,单位还需为参保员工结清社会保险(公积金)款项,办理退工减少手续.
(4)由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者参保员工有效证件,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待遇核定手续.
中心审批完成后当天返回结果.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1、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标准(1)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个人账户包括养老补充账户)储存额和普通、特别专户余额可一次性提取;(2)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7上述人员1996年1月1日后仍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3、办理程序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清当月社会保险(公积金)并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携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中心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
68二、参保人员亡故待遇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按省市相关标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目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均为6000元,两项合计12000元.
丧葬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抚恤金原则上由新政后养老个人账户列支,养老个人账户不足的,不再从原公积金养老专户扣除,由统筹基金列支.
支付抚恤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且不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的,余额可按规定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9三、业务流程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提供材料:(1)办理退休资格审批需带以下材料:退休资格审批通过的参保员工由单位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为其结清社会保险(公积金)款项,办理退工"减少"手续后3单位或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三个月,准备相关退休审批材料,到中心申请退休资格审批1中心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根据参保员工材料,认定该人员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结合缴费信息,确定退休时间和退休类别.
审核完成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后,报送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当参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休资格审批经中心审核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但按规定符合补缴或后延缴费的,申请补缴或后延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养老金审批手续;既不符合补缴,也不符合后延缴费的,经员工本人申请可进行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社会保障关系5由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有效证件,向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待遇核定手续.
中心审批完成后当场返回结果,并从参保人员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2470①会员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提供);③《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④原始档案(能证明参保人员工作履历、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工资演变情况、特殊工种审批等的原始档案材料)⑤《园区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资格审批表》⑥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的参保人员需提供)⑦失业证明原件(在失业期间未登记领取失业金的参保人员须提供)⑧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2)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需带以下材料:①会员卡原件②单位介绍信原件或者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12、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提供材料:(1)办理病残津贴资格审批需带以下材料:①会员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提供)③《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④原始档案(能证明参保人员工作履历、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工资演变情况、特殊工种审批等的原始档案材料)⑤《园区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资格审批按月享受病残津贴资格审批通过的参保员工,单位还需为其结清鉴定结论通知书下发当月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款项,办理退工"减少"手续3单位或参保人员在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出来后的三个月内,准备相关审批材料,到中心申请按月享受病残津贴资格审批1中心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根据参保员工材料,认定该人员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结合缴费信息,确定享受病残津贴时间.
审核完成参保人员享受病残津贴资格后,报送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有效证件,向中心申请办理享受病残津贴待遇核定手续.
中心审批完成后当场返回结果,并从参保人员核定享受待遇的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4272表》⑥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的参保人员需提供)⑦失业证明原件(在失业期间未登记领取失业金的参保人员须提供)⑧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2)办理病残津贴待遇核定需带以下材料:①会员卡原件②单位介绍信原件或者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提供材料:(1)会员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园区参保人员一次性提取个人帐户申请表》(J1)一式一份中心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由用人单位为其缴清当月社会保险(公积金)并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携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12734、参保人员亡故待遇提供材料:单位或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三十天内,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手续:(1)公积金会员卡(2)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明确注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3)参保人员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直系亲属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直系亲属与死亡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公安部门出具)(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提供)(7)《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8)《园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待遇申请表》(G1)一式一份亡故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于其死亡当月底前,到中心为其缴清社会保险(公积金)款项,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办理人员减少手续用人单位或亡故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参保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待遇申请表》、并携带亡故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报中心办理参保员工死亡申报手续中心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发放亡故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23174第三章医疗保险75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享受待遇条件1、在职员工(1)在职员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后,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和在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合同期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或欠缴的次月起,冻结公积金会员卡,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3)对于劳动合同期内存在欠缴社会保险的员工,必须由用人单位缴清所欠社会保险费,待其正常缴费后,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在职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付.
2、退休人员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办妥退休医疗待遇审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医疗保险关系苏州大市以外地区转入大市范围内的参保员工须在大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二)享受待遇范围参保人员在发生门诊治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住院医疗时可按规定享有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76险等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在职员工在职员工医疗个人账户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记入.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每个医保结算年度(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下同)门诊医疗费用可支用的额度,在每年的4月1日,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2011年度退休门诊医疗待遇可支用度为:70周岁以下者950元,70周岁及以上者1150元.
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退休前的医疗个人账户存款余额全部纳入退休后医疗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不符合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一次性清退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3、个人账户使用(1)医疗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
(2)医疗个人账户如有节余的,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3)已实行养老金异地发放且办妥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已办理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人员),其医疗个人账户金额,由中心于每年的4月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77(四)门诊治疗1、结付范围(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体检费、注射疫苗、大病起付线以下的大病门诊等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用药或持医保专用处方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2、结付标准(1)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个人账户全额支付;(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医疗个人账户使用完的,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门诊医疗费用,在职员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25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退休人员自负400元后,在30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70%的标准予以补助.
适用对象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助标准相应提高20%.
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3、结付办法(1)参保人员持《园区医疗保险病历》、《园区医疗保险证》、公积金会员卡(以下简称就医凭证),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结付规定的门诊费用,可直接刷卡项目人员类别自负累计满(单位:元)补助限额(单位:元)补助比例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在职600250060%80%退休400300070%90%78结算.
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费和个人自负部分),其余部分由中心与定点医疗单位进行结算.
(2)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配药时,不论个人账户是否用完,都必须携带就医凭证,通过刷卡记录本人医疗费的发生情况和累计情况,以免影响门诊补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享受.
(五)门诊特定项目治疗1、结付范围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丙型肝炎治疗及家庭病床.
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可在中心网站上查询.
2、诊断认定参保人员患门诊特定项目疾病的,应由诊断认定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填写《园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审核表》,由中心核准并为其建立相关的医疗档案后,参保人员方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未事先申请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按普通门诊待遇进行结算.
门诊特定项目疾病诊断认定医院详见下表:79门诊特定项目疾病诊断认定医院3、结付标准门诊特定项目按医保年度累计结付,每一结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根据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结付段,累计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累计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具体结付比例见下表:序号医院名称精神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白内障丙型肝炎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1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3苏州市立医院本部4苏州市立医院北区5苏州市立医院东区6苏州九龙医院有限公司√√√√7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8苏州市中医医院√√9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医院√10广济医院√11苏州眼耳鼻喉科医院√12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13苏州市眼视光医院√14解放军第100医院√15苏州平江医院√80项目结付比例年度累计(住院)10万元以内的部分年度累计(住院)10万元以上的部分在门诊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
4-10万元的部分结付95%.
结付95%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治疗期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
结付95%4-10万元的部分结付95%康复期年度限额8000元,结付90%.
年度限额8000元,结付90%重症精神症年度限额3000元,全额结付.
年度限额3000元,全额结付血友病年度限额58000元,结付90%.
年度限额58000元,结付90%.
再生障碍性贫血年度限额8000元,结付90%.
年度限额8000元,结付90%.
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单次支付限额35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结付90%.
单次支付限额35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结付90%.
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结付72%,利巴韦林结付90%.
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结付72%,利巴韦林结付90%.
家庭病床每一结算期(180天)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费用,结付90%每一结算期(180天)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费用,结付90%4、结付办法(1)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就医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结算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的费用,可以直接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费和个人自负部分),其余部分由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符合规定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丙型肝炎治疗费用及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并于三个月内持就医凭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审核结付,具体可参81见零星报销相关规定.
(六)住院治疗1、结付范围参保人员因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房、康复病房、120病区及类似病房的住院)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医药(不含自购和外购药)、治疗、手术、住院费可享受大病住院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结付标准(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按等级起付,分段累进的方法进行结付.
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可从门诊个人账户中支出,个人门诊账户不足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起付标准具体如下表:医疗机构类别起付标准在职退休三类综合医院600元500元二类综合医院500元400元乡镇基层医院300元200元参保人员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
82(2)大病住院结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的结付段,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核赔基数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结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大病住院的结付比例具体见下表:等级分段结付比例在职退休第一级起付点至4万元部分90%95%第二级4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95%第三级10万元以上部分95%2、结付办法(1)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园区医疗保险病历》、《园区医疗保险证》、公积金会员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参保人员出院划卡结付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83二、医疗救助(一)医疗救助对象1、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2、持有《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3、持有《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对象);4、持有《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保人员);5、持有《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6、具有园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7、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8、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可享受实时救助和年度救助待遇.
1、实时救助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以及患有重病的特困职工(以下统称特困人员),持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84构就医时,可享受医疗实时救助待遇.
(1)实时救助申请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按月报送符合救助资格人员名单,也可由参保人员凭相关材料至中心申请实施救助资格.
(2)实时救助待遇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以下医疗实时救助待遇:①在园区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②在园区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
其中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80%的医疗救助金补助;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0%的医疗救助.
救助类别普通救助人员含恶性肿瘤放化疗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或重症尿毒症透析资格的救助人员门诊救助标准救助限额救助比例救助限额救助比例2000元以内80%2000元以内80%2000元以上70%住院救助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救助限额救助比例救助限额救助比例不限80%不限80%起付标准以下100%全额救助852、年度救助(1)救助范围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园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含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费用,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年度救助.
自负费用是指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其他未按规定正常使用就医凭证由参保人员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和自费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2)救助标准根据自然年度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对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参保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救助标准随自负金额的增加逐步增加,具体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86三、就医及结算规定(一)医疗保险结付范围园区医疗保险的诊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的结付范围,按《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可参见中心网站.
(二)定点医疗单位定点医疗单位分为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具体见一.
(三)转外医疗1、转外医疗条件(1)参保人员因病经苏州市市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市级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
2、相关规定转外就医必须由中心事先审批.
转外医疗原则上可转上海、南京、北京具有专科权威的当地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转外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需向中心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转外医疗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外医疗需重新审批.
因同一病种转外就医且两次住院间隔不超过90天的,无需重新办理转外医疗手续.
873、办理程序符合转外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应由苏州市三级综合定点医院或市级专科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园区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该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中心审核备案后,参保人员方可转外就医.
未经中心审核自行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四)居外医疗1、办理条件参保人员长期(60天以上)居住苏州市城区以外.
包括异地安臵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参保员工.
2、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居外医疗必须由中心事先审批.
参保人员可选择居住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两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居外医疗指定医疗机构.
居住在高新区、吴中区以及相城区所属乡镇,且距离苏州城区较远的参保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选择居住地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居外医疗指定医疗机构.
办理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须在指定的疗机构就诊配药.
参保人员如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可凭指定医院(原则要求三级综合医院;没有三级综合医院的地区除外)开具的诊断证明,到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如病情危重需要转往当地上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办理转88院手续.
对于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的且办妥居外就医登记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包括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人员、已办妥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人员),其医疗个人账户金额,由中心于每年的4月份账户更新后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上述人员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发放后,每一结算年度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发放额度和门诊补助自负段400元以内,不需要回中心报销;超过上述金额需要报销的,退休人员持本人就医凭证及本结算年度内所有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发放金额和自负段以内的费用)发票,回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中心冲抵已经发放的个人账户额和自负段后,再按门诊补助相关规定结付.
3、办理程序符合居外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填写《园区医疗保险居外医疗审批表》,经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并提供有关居外证明,报中心审批备案后,参保人员方可居外医疗.
未经中心审核所发生的居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五)零星报销1、办理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员先行现金垫付,在规定的期限内,凭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按规定办理转外、居外(驻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89(3)门诊特定项目中符合规定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丙型肝炎治疗费用及家庭病床医疗费;(4)因公积金会员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5)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6)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医疗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7)退休人员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医疗审批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携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2)中心审核医疗费用,确定医疗保险理付范围,按规定进行结算;(3)中心在办结业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结算金额打至参保人员江苏银行公积金会员卡的银行账户上.
(六)违规处罚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相应罚款:1、冒用他人就医凭证就医配药的;2、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903、与定点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4、短期内大量重复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5、将本人身份证明和就医凭证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6、用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取药品后转手倒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7、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91四、业务流程(一)持卡就医提供材料:公积金会员卡、《园区医疗保险证》、《园区医疗保险病历》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用现金支付医疗专户存款不足支付及应由参保人员自理或自费的费用,其余费用中心与定点医疗单位进行结算(2)门诊特定项目需首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中心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并进行医疗费用的刷卡结算(3)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按规定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①按规定办理转外、居外(驻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员工持本公积金会员卡、《园区医疗保险证》、《园区医疗保险病历》至定点医疗单位就医1定点医疗单位进行身份认定,经确认后,参保员工方可持卡就医2治疗结束后,参保员工直接凭公积金会员卡结算医疗费用392③门诊特定项目中符合规定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丙型肝炎治疗费用及家庭病床医疗费④因公积金会员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⑤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⑥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⑦退休人员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医疗审批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4)已经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参保人员可持卡就医的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刷卡结算,不能再到中心办理现金结算93(二)零星报销提供材料:参保人员须在发生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的三个月内(居外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需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一式二份(2)住院期间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参保人员须在发生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三个月内(居外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需提供材料:办理大病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报销时,参保员工填写《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参保员工填写《园区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清单》,持医疗相关凭证报中心1中心审核费用,确定医疗保险理付范围2审核通过后,中心按规定进行结算3参保员工办结业务的五个工作日之后可持公积金会员卡至银行提取报销金额494(1)《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一式二份(2)发票原件、处方或病历记录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参保人员须在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三个月内(居外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需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结算清单》一式二份(2)门诊医疗费用凭证(发票原件及相关明细)(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注意事项:1、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1)按规定办理转外、居外(驻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3)门诊特定项目中符合规定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丙型肝炎治疗费用及家庭病床医疗费(4)因公积金会员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5)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6)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医疗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7)退休人员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医疗审批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2、已经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参保人员在可持卡就医的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刷卡结算,不能再到中心办理现金结算95(三)门诊特定项目资格申请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审核表》一式二份(2)本人身份证原件(3)相关就诊记录、检查报告单原件中心医生按照规定审核非住院大病申请资格2审核通过后,中心为参保员工建立相应的医疗档案3参保员工填写《园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经定点医院诊断认定后,报中心备案196(四)转外就医申请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一式二份(2)身份证原件(3)定点医院就诊记录原件参保员工须在转外就医前,填写《园区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院盖章确认后报中心1中心审核病情是否符合转外就医规定2审核通过后,中心为参保员工建立转外就医档案397(五)居外就医申请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申请表》一式二份(2)《园区单位驻外地工作参保员工名册汇总表》一式二份(3)本人身份证原件(4)长期居住证明或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员工须在居外或驻外就医前,填写《园区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申请表》及《苏州工业园区单位驻外地工作参保员工名册汇总表》,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报中心1中心审核居外就医申请资格2审核通过后,中心为参保员工建立居外或驻外就医档案398(六)医疗救助资格申请提供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医疗救助申请资格2审核通过后,中心为参保人员开通医疗救助待遇3参保人员携带申请医疗救助材料报中心199园区社保(公积金)定点医疗单位名单定点医院序号名称地址门诊补助资质救助资质1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十梓街96号√2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三香路1055号√√3苏州市立医院本部道前街26号√4苏州市立医院北区广济路242号√√5苏州市立医院东区白塔西路16号√√6苏州市广济医院广济路286号√√7苏州市中医医院吴中西路889号√8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南门西二路2号√√9苏州九龙医院有限公司园区万盛街118号√√10苏州口腔医院人民路513号√11苏州瑞兴医院有限公司吴中区吴中东路88号√12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医院通园路东侧葑春街400号√√13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卫生院园区唯亭镇蠡塘路100号√√14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卫生院唯亭镇312国道北侧√√15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卫生院园区胜浦镇新胜街√√16苏州市华夏口腔医院苏州市人民路829号√17苏州眼耳鼻喉科医院苏州葑门路72号√18苏州市普济护理院苏州市虎丘小普济桥下塘10号√√19苏州市金阊医院苏州市金门路202号√20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1号√21苏州福星护理院苏州市宝带西路1108号√22苏州市眼视光医院苏州市书院巷18号√23苏州相城人民医院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1060号√24解放军第100医院苏州市沧浪亭街4号√25苏州平江医院苏州市平川路1166号√26苏州瑞华医院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塔韵路5号√27苏州广慈肿瘤医院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80号√28苏州同济医院苏州市沧浪区南环西路36号√29苏州沧浪医院苏州市吴中西路609号√100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序号名称地址门诊补助资质救助资质1园区湖西社区新城卫生服务站现代大道158号新城大厦四楼√2园区师惠坊社区卫生服务站星海街169号师惠大厦内√3园区玲珑湾社区卫生服务站玲珑湾社区邻里中心一楼√4园区贵都社区卫生服务站园区贵都大厦二楼√5园区湖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星港街278号√6园区湖东社区卫生服务站星湖街178号湖东大厦一楼√7园区娄葑镇淞泽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淞泽家园二社区√8园区娄葑镇梅花社区卫生服务站梅花二村北侧梅林路√√9园区娄葑镇泾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泾园二村老年活动中心√√10园区娄葑镇徐家浜社区卫生服务站徐家浜二村公建房二楼√11园区娄葑镇东港社区卫生服务站东环路一斗山路1号√√12园区娄葑镇苏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安新村15幢南√13园区娄葑镇葑谊社区卫生服务站葑谊社区内√14园区娄葑镇金益社区卫生服务站苏州工业园区金益四村公建房一楼√15园区娄葑镇群力社区卫生服务站群星二路过渡房√16园区娄葑镇夏园诊所夏园新村内√17园区娄葑镇荷韵社区卫生服务站荷韵新村内√18园区娄葑镇莲香社区卫生服务站莲香新村内√19园区娄葑镇莲花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莲花新村四区内√20园区娄葑镇莲花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莲花新村一区内√21园区娄葑镇莲花第三社区卫生服务站莲花六区公建层二楼√22园区娄葑镇莲花第四社区卫生服务站莲花新村五区内√23园区唯亭镇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唯亭东区夷亭路和312国道交叉路口/同益堂药店对面√24园区唯亭镇厦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亭家园北大门√25园区唯亭镇青苑社区卫生服务站青苑社区服务中心内√26园区唯亭镇亭南社区卫生服务站亭南社区服务中心内√27园区唯亭镇古娄一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唯亭西区√28园区安康诊所娄葑镇南摆宴街69号29苏州口腔医院园区口腔诊所新城大厦一楼B12130苏州工业园区美瑞口腔诊所园区星海街200号星海体育中心五楼31苏州工业园区东景诊所斜塘东景工业园√32苏州长兴门诊部苏州市区盘蠡路(德合小商品市场北)33百得(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医务室苏虹中路200号出口加工区10134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医务室苏虹东路501号35苏州三星电子家电有限公司医务室园区出口加工区B区界浦路218号36大金机电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医务室长阳街256号37苏州市立医院驻日东电工(苏州)有限公司医务室苏虹中路468号38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医务室方洲路318号39三星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医务室(湖西厂)金鸡湖路15号40三星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医务室(湖东厂)凤里街337号41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苏州市西环路888号42超威半导体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医务室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88号43苏州中茵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168号44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医务室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1号45苏州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分区金胜路1号46苏州尼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尼盛万丽医务室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229号47旭硝子特种玻璃(苏州)有限公司医务室唯亭镇望江路158号48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医务室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221号49苏州胶囊有限公司卫生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69号定点零售药店序号名称地址1苏州工业园区佳福大药房娄葑金益新村一区综合楼2苏州市粤海大药房有限公司施相公弄38-52号3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贵都药店中新路8号贵都大厦二楼C7-8室4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娄门药店娄葑娄东地区娄门路318-2号5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童葆春药店道前接136号6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王鸿翥药店观前街64号7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斜塘药店联丰广场2170号8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潘资一药店临顿路258号9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沧浪药店十梓街东小桥下塘7号2幢底楼10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同益生药店葑门路143号11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沐泰山药店阊胥路788号12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胜浦药店中胜路1号东景公寓1幢10613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天益生药店苏州市凤凰街7号14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车坊加盟店苏州工业园区车坊镇普惠路好亿购超市102内15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医药大厦商店临顿路86号16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一医药商店石路中心广场11号17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五医药商店苏州工业园区沈浒路535号171幢102-103室18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六医药商店星湖街178号19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七医药店人民路1033号20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九医药商店十梓街340号21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十四医药商店苏州市阊胥路320号22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十八医药商店玲珑湾玲珑大厦邻里中心23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医药商店苏州市景德路73号24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二十四医药店三香路179号25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二十六医药商店园区跨塘镇古娄邻居中心121号26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二十九医药商店东港新村108幢1-2号27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第三十医药商店葑谊街265号28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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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
故意犯罪的;2.
酗酒或者吸毒的;3.
自残或者自杀的.
106二、工伤处理步骤职工从工伤发生到各项待遇落实主要有以下步骤:工伤认定—工伤治疗—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请.
(一)工伤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在法律上确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职工治疗应当坚持医疗救治与康复并重,先临床治疗,再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对具备康复价值、以功能损害为主的工伤职工,应当早期介入进行康复,以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以上步骤完成后单位持相关材料至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107三、工伤认定(一)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单位和个人.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所在单位如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108四、工伤治疗(及康复治疗)(一)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应到园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情况紧急时可先就近治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园区以外就医的,由园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中心核准后方可前往.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处理.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109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康复治疗1、工伤康复对象是指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下同),因工伤导致身体功能障碍而影响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但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员.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
⑴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情相对稳定,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的;⑵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⑶尘肺等慢性职业病;⑷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
2、康复治疗程序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同时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⑵经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中心对工伤职工是否需要康复治疗作出初评意见,康复机构初评意见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评估,提交《苏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筛查110评估表》,报中心;⑶康复对象确认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知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或个人领取《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⑷康复对象持《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3、费用结算康复期内工伤职工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性治疗费用及配臵辅助器具费用,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参加园区工伤保险的,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在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并医疗结束后,按规定由工伤统筹基金结付.
康复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结付:⑴一次性生活用品的费用;⑵治疗非工伤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费用;⑶超出《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规定范围的费用;⑷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康复无效的费用(此类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承担);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此类费用由111用人单位承担);⑹工伤康复治疗期满后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⑺在非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⑻由医疗事故导致的费用;⑼其它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工伤职工需要配臵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申请表》,报中心核准后,到园区定点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齿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苏州市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付.
(四)工伤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苏州大学附属瑞华医院;职业病定点康复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112五、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13六、工伤保险待遇(一)所有经工伤认定的职工(包括不达级和无需鉴定的)均享受工伤治疗期间的相关待遇.
(表一)待遇科目待遇标准支付时间列支渠道工伤治疗费用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均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发生于2011年7月1日前且伤残等级为10级以下的由单位支付)治疗结束后;如需鉴定则治疗结束后并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上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配臵费用康复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性治疗费用及配臵辅助器具,符合《苏州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部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苏州市工伤职工配臵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目录范围的.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由企业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
转外就医交通费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应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后按实支付.
转外就医食宿费用原由企业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定点医院出具证明,经中心同意到市外就医的所需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市劳动能力鉴定280元/人;省再次劳动能力鉴定300元/人(变更结论的予以报销).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费用合理的护理费用需要护理的停工留薪期114(二)工伤1到4级的职工除享受表一的待遇外仍可享受以下待遇.
(表二)待遇科目待遇标准支付时间列支渠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个月本人工资)级数1234医疗结束且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工伤保险基金认定时间(11年1月1日)前24222018后27252321生活护理费根据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与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劳动能力鉴定完成次月起伤残津贴级数1234本人工资90%85%80%75%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园区基本医疗保险费(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5到10级的职工除享受(表一)的待遇外仍可享受以下待遇.
(表三)待遇科目待遇标准支付时间列支渠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个月本人工资)级数5678910医疗结束且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工伤保险基金认定时间(11年1月1日)前1614121086后181613119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由企业支付,自2011年1月1日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标准见表五)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见表六企业伤残津贴级数56劳动能力鉴定完成次月起本人工资70%60%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无法安排的由单位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15(四)工亡职工除享受(表一)的待遇外仍可享受以下待遇.
(表四)待遇科目待遇标准支付时间列支渠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认定时间(11年1月1日)前60个月的苏州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认定完成后工伤保险基金后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丧葬补助金6个月苏州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本人工资4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工亡次月起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苏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员工离职时周岁数之差*系数*苏州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苏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员工离职时周岁数之差进位取整.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苏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定期公布,目前为80.
52.
苏州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自2010年7月1日起为3332元,每年7月1日定期调整(表五)级数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系数1.
41.
210.
80.
40.
2116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表六)单位:个月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以此类推.
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117七、相关规定(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三)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苏州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
(四)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五)工伤职工因伤情加重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退休后因伤情加重,经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从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不再重新鉴定.
(六)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118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下同)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七)供养亲属条件:符合供养亲属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苏州市级劳动能力鉴119定委员会负责.
8、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就业或参军的;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⑤死亡的;(八)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之和.
计发基数低于上年苏州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苏州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苏州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苏州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上年苏州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120八、业务流程(一)工伤认定流程提供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申报证据清单》(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原始诊断病历、首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6)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7)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须提交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及工作有关证明材料(8)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供公安机关或人民用人单位携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中心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到60日内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决定中心送达工伤认定的决定32121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9)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须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10)属于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须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居住地证明;如系自驾人员应提供机动车驾驶证(11)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2)属生产事故的,应提供生产事故分析会议记录(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须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14)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1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122(二)工伤治疗(及康复治疗)流程工伤会员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有康复价值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中心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估,由康复机构出具《苏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筛查评估表》中心根据提交材料确认是否符合康复条件.
出具《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告知单》,并送达.
定点康复机构收治康复对象、对其进行康复检查后,制定康复治疗计划,进行康复治疗.
1234123(三)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提供材料:(1)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中心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及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3)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有关材料复印件(4)工伤认定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根据不同对象应以下材料:(5)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6)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7)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预约登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体检预约通知单"告知鉴定时间、地点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相关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心代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21124(四)工伤保险申请待遇提供材料:(1)《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复印件(4)工伤治疗费用发票原件、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5)结付配臵、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有遗属的工亡职工还应在为工亡遗属申请待遇时提供(6)职工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苏州工业园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7)供养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8)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9)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亲属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会员劳动鉴定结论或因工死亡认定后,携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中心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工伤会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12125第五章失业保险126一、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参保员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即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参加失业保险,并已按规定缴费满一年(含区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均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园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员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即已办理退工手续,并领取《失业职工证明书》(户口在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需参加市区就业指导培训).
127二、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保险金待遇1、领取期限(1)失业金领取期限按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就业之月起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3)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均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领取标准(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①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具体见下表:累计缴费年限<10年10年≤缴费<20年≥20年失业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0%45%50%核定后的待遇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28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目前,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为960元/月、最低标准为585元/月.
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且前次失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完的,以前后两次合并后计算的加权平均值,与本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标准相比,就高选定作为合并计算后的失业金月享受标准,但须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
(2)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按照苏州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同步执行.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1、医疗保险费缴纳(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作为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及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账户的入账比例之和进行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
5元的标准从参保员工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
中心于每月月底统一对当月已登记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操作.
129(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园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终止或停止为其支付医疗保险费.
2、享受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从次月起参照在职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门诊医疗补助费和住院医疗补助等待遇停止享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就诊及结算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就医凭证,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和证件审核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其他相关就医规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失业人员本人发生生育及流产等相关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报销材料至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生育费用其他相关结算规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130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法(一)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月底前,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及时至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凡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发放起止时间相应顺延.
中心根据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及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标准,并填写至其劳动手册或就业培训合格证上.
(二)失业保险金登记中心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标准并填写至其劳动手册或就业培训合格证上后,为失业人员登记首月失业保险金,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公积金会员卡上.
失业人员办好失业保险金审核后于次月起,本人携带身份证、公积金会员卡、劳动手册(外地失业人员携带就业培训合格证)至中心失业自助登记服务区凭密码登记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登记好当月失业保险金后,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公积金会员卡上.
失业保险金到帐后,失业人员携带公积金会员卡以及身份证至江苏银行各营业网点均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若银行取款密码遗失,请带好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会员卡至江苏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
失业人员登记好最后一个月失业金后,按自助终端提示,打印失业保险金领取明细,至咨询服务台加盖业务章后粘贴在劳动手册或就131业培训合格证上.
(三)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本人所办实体需是2009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且实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同时已办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费.
2、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失业保险基金将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生育等相关待遇不再享受.
(四)失业保险金终止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失业人员携带相关申请材料报中心.
审核通过后,中心终止失业保险金发放计划,并在其劳动手册或就业培训合格证上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
132四、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一)享受条件园区及苏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再至中心核定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待遇标准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同期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再次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参照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待遇执行.
133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员工死亡的标准,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134六、业务流程1、申领失业保险流程用人单位至联动窗口办理员工合同解除备案、员工减少手续、开具《失业职工证明书》1失业人员登记好最后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后,按自助终端提示,打印失业保险金领取明细,由中心加盖业务章后粘贴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培训合格证上5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及时至中心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2心核定领取期限、标准、登记首月失业保险金,并于办结业务的五个工作日后将当月失业金发放至公积金会员卡3失业人员从次月起,每月携带公积金会员卡至中心自助登记服务区或各乡镇办事处登记当月失业保险金4135提供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2)劳动手册或就业培训合格证(3)劳动合同解除证明(4)失业职工证明书(户口在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需参加市区就业指导培训)(5)养老手册(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需提供)(6)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解除合同类型为协商解除的需提供)办理创业人员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需提供材料:户籍在市区、吴中、相城的创业人员,在园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手册(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在园区的创业人员,在园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由园区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的《园区创业补贴申请表》(2)劳动手册(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362、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流程提供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2)《园区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一式三份(3)劳动手册(4)养老手册中心审核后,在劳动手册上登记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相关信息失业人员填写《园区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携带相关申请材料报中心12每月登记参照正常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执行31373、失业保险金终止流程提供材料:(1)劳动手册或就业培训合格证(2)本人身份证原件(3)新单位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失业人员携带相关申请材料报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终止失业保险金发放计划12中心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培训合格证上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3138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流程提供材料:单位或参保员工直系亲属应在参保员工死亡后三十天内,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手续:(1)公积金会员卡(2)参保员工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明确注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3)参保员工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直系亲属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直系亲属与死亡参保员工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公安部门出具)(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员工应提供)(7)《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8)《园区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亡故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于其死亡当月底前,到中心为其缴清公积金款项,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用人单位或亡故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填写《园区参保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待遇申请表》、并携带亡故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报中心办理参保员工死亡申报手续.
12中心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发放亡故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
3139第六章生育保险140一、生育保险对象范围1、参保女员工;2、参保男员工;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男员工.
141二、参保女员工生育待遇(一)享受条件参保女员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当月应正常缴费并且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和原C类计划缴费部分)满10个月以上.
如果正常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待继续正常连续缴费直至满10个月后,可按规定进行结付.
对于区外转入的参保女员工,其区外缴费年限与区内缴费年限累计满足连续正常缴费满10个月的,也可按规定进行结付.
(二)待遇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女员工可按规定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待遇2、计划生育手术(三)待遇标准1、生育待遇(1)生育医疗费参保女员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生育并发症主要包括:分娩时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度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142能衰竭.
(2)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参保女员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可同时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700元、保健补贴1000元.
(3)生育津贴生育情况生育津贴待遇(以参保女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员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基数.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顺产难产和剖宫产多胞胎生育3个月3.
5个月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
5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1.
5个月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1个月生育津贴以参保女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员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女员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143(4)结付办法参保女员工发生生育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凭就医凭证、出院小结、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中心在支付参保女员工生育费用、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的次月,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
各用人单位必须在网上客户端对接收生育津贴的补贴发放账户进行维护.
对于网上客户端账户维护功能尚未开通期间,有生育津贴发放的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凭单位介绍信至柜面进行维护.
对于未进行发放账户维护的,将直接发放到单位的缴费托收账户.
2、计划生育手术(1)结付范围及结付标准参保女员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参保女员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和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刷卡结付.
(2)结付办法参保女员工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凭就医凭证、出院小结、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中心办理生育费用结算手续.
144三、参保男员工生育待遇(一)享受条件参保男员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参保男员工当月应正常缴费并且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和原C类计划缴费部分)满10个月以上.
如果正常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待继续正常连续缴费直至满10个月后,按规定进行结付.
对于区外转入的参保男员工,其区外缴费年限与区内缴费年限累计满足连续正常缴费满10个月的,也可按规定进行结付.
3、参保男员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未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二)待遇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男员工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如下:生育类型补贴标准病理性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参保男员工配偶的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等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145(三)结付办法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参保男员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本人就医凭证、原始发票、《参保男员工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到中心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
146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一)享受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且最近一次中断生育保险缴费前,原用人单位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含区外转入缴费部分、不含补缴和原C类计划缴费部分)满10个月以上.
(二)待遇标准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生育费用,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如下:生育类型补贴标准病理性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等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的,当月正常缴费并且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和原C类计划缴费部分)满10个月以上的,可按在职参保女员工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待遇.
147(三)结付办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持本人就医凭证,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
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刷卡结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发生生育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凭就医凭证、出院小结、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到中心办理生育费用结算手续.
148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男员工(一)享受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男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男员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配偶发生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的,当月应正常缴费并且已连续缴费(含区外转入缴费部分、不含补缴和原C类计划缴费部分)满10个月以上.
(二)待遇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男员工生育待遇参照在职参保男员工生育待遇享受.
(三)结付办法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男员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本人就医凭证、原始发票、《参保男员工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到中心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
149六、费用结算规定(一)结算范围参保员工发生符合生育住院结付规定及《苏州市社会保险用药范围》和《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生育费用可按规定至中心进行结算.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算的范围1、违法生育的费用;2、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除外);3、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5、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6、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8、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三)用人单位因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员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150七、业务流程(一)参保女员工生育费用报销流程提供材料:参保女员工须在生育出院后六个月内,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需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一式二份(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3)住院期间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女员工填写《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携带相关生育报销凭证报中心中心审核费用,确定生育报销类型及生育保险理付范围12审核通过后,中心按规定进行结算3中心按照生育保险的结付标准进行结算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生育结付金额及营养、围产保健补贴发放至参保女员工公积金会员卡上中心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于次月将生育津贴发放至参保女员工发生生育行为当月所在单位的单位帐户45151(4)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女员工须在流产手术后六个月内,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需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一式二份(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3)医院就诊记录(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治疗需提供)(4)出院记录(住院治疗需提供)、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5)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女员工须在计划生育手术后六个月内,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需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一式二份(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3)医院就诊记录(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治疗需提供)(4)出院记录(住院治疗需提供)、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5)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参保女员工须在因生育引起疾病治愈后六个月内,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需提供材料:(1)《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清单》一式二份152(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3)医院就诊记录(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治疗需提供)(4)出院记录(住院治疗需提供)、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5)独生子女证明或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注:参保女员工回户籍所在地生育的,在报销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相关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关系证明原件(回父母户籍地生育的需提供)失业人员办理上述费用结算时,还需提供劳动手册.
153(二)参保男员工配偶生育报销流程提供材料:参保男员工须在配偶生育出院后六个月内,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需提供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会员卡(2)住院期间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参保男员工配偶按政策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原件(5)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原件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6)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参保男员工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8)失业人员办理结算时,还需提供劳动手册参保男员工携带相关生育报销凭证报中心1中心审核生育类型(流产、顺产、难产或多胞胎)2审核通过后,中心按规定进行结算3中心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参保男员工公积金会员卡上4154第七章社保关系转移155一、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入参保员工从园区外用人单位向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的,单位在办理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后,由本人或单位经办人至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转入手续.
(一)基本养老保险转入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员工将园区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参保员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需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记入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统筹账户.
转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按以下流程办理:①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员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156③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员的转移操作,将《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传送给中心,同时办理转移基金的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当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④中心收到《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并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员工将园区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
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历年实际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园区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按以下流程办理:①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员工本人或用人单位持会员卡或身份证至中心开具《园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②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园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跨省转移的同时办理转移基金的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当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③本人或用人单位将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交至中心.
④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移信息表》及转157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二)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参保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办理.
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额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医疗个人账户,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按以下流程办理:①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员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原参保地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医疗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③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员的转移操作,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传送给中心,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入中心指定专户,并终结其医疗保险关系.
④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接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载医疗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158(三)失业保险转入参保员工将园区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其基本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转入参保员工将园区外住房公积金转入园区的,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乙类计划参保员工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基金记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转移按以下流程办理:①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由员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公积金会员卡或身份证至中心开具《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
②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
③本人或用人单位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交至中心.
④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人员信息及转移基金金额,完成住房公积金转入业务.
159二、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出参保员工向园区外流动就业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参保员工向园区外流动就业的,由中心为参保员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转移至新参保地,新参保地对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转移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两个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利息计算至上一自然年度末.
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不计利息.
在园区设立临时账户的参保员工,转移时需将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出.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的计算方法①2011年6月30日前的园区存量公积金缴费部分160首先根据参保员工园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Xn*Bn+∑Xm*Cm+历年按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Xn表示参保人员1997年12月31日前各月的缴费基数;Bn表示参保人员1997年12月31日前各月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Xm表示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前各月的缴费基数Cm表示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前各月对应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在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额加上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养老统筹基金部分转出.
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比例对照表年度单位缴费比例(A)个人缴费比例(B)个人账户入账比例(C)9221%2%9321%3%9421%3%9521%4%96(1-6)21%4%12%96(7-12)21%4%12%9721%5%12%98(1-6)21%5%12%98(7-9)19%5%11%98(10-12)19%5%11%16199(1-9)20%6%11%99(10-12)20%6%11%2000(1-3)20%6%11%2000(4-12)20%6%11%2001(1-3)20%6%11%2001(4-6)20%7%11%2001(7-12)20%7%11%2002(1-3)20%7%11%2002(4-12)20%7%11%2003(1-3)20%8%11%2003(4-12)20%8%11%2004(1-3)20%8%11%2004(4)-2006(6)20%8%11%2006(7)-2011(6)20%8%8%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所得总额扣除已入账园区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额的部分,从其本人园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中抵扣.
参保员工因动用普通专户存款购房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其养老专户、普通(特别)专户不足转移所需基金的,需用其现金补足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
②2011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为=∑PnPn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历年养老个人账户(甲类计划养老个人账户包括养老补充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
统筹账户=∑Xq*12%Xq表示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各月的缴费基数,计算所得的统筹账户基金从其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中扣除(甲类计划养老统筹账户包括养老统筹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162参保员工因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必须还清所借金额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同时办理,中心为参保员工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新参保地,医疗个人账户余额根据新参保地的接收情况,可转可提.
新参保地接收后,对其医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医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员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基本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
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6月30日前的园区存量公积金缴费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园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出失业统筹基金,从其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款中抵扣并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住房公积金转出参保员工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到园区外的,由中心为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将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至新参保地.
新参保地无法接收其转入账户的,跨苏州市流动就业的,中心为其办理住房163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手续,流动至苏州大市范围内就业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结存在园区,按照结存额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住房公积金转出金额按如下办法分段计算:(1)2011年6月30日前的园区存量公积金缴费部分,其普通专户在留足转移时所需的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养老统筹基金及失业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可以转出.
(2)2011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部分,其住房账户存储余额全额转出.
(五)转移结存额处理1、参保员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向区外转移且住房公积金基金未转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或普通专户结存额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本息:①离退休;②死亡;③丧失劳动能力;④出国定居;⑤外地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统筹区域;⑥苏州市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苏州大市以外统筹区域;⑦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后购房;⑧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二年;⑨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164⑩其他特殊原因.
2、参保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向区外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可一次性提取原园区公积金B、C类综合保障计划在转移后的结存余额.
(六)转出办理程序参保员工向园区外流动就业,其社保关系转出、住房公积金基金转出或提取按如下流程办理:1、参保人员与园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办妥联动减少手续后,携带转移申请表、身份证、公积金会员卡等材料到中心办理转出申请手续.
2、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及转出条件(缴清公积金无欠费,如存在欠费的,要对欠费处理(补缴或放弃);通过联动办理减少手续;缴费基数低于下限,需由本人选择与上月基数合并或现金补足至基数下限),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失业保险缴交年限证明,同时根据账户情况办理医疗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或转移手续.
3、参保人员流动到园区外就业参保后,持中心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失业保险缴交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地社保或住房经办机构提出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基金转移接续申请.
具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①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材料,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651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②中心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员的转移操作,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或通过网上平台传给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转移基金的划转手续.
③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参保人员的《转移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及基金的核对,接续参保人员的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同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其所在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转出跨苏州大市流动就业的参保员工需将中心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如果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接收,请参保员工妥善保存,待政策明确后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流动就业至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中心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医疗保险关系按相关规定通过苏州大市转移平台进行接续.
失业保险转出参保员工目前只需将中心开具的失业保险参保及缴费年限证明妥善保存,待政策明确后,将失业保险参保及缴费年限证明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住房公积金转出166跨苏州大市范围流动就业的参保员工,中心为其办理住房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手续,如参保员工要求转移住房公积金基金并出具转入地住房经办机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的,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转出.
流动就业至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参保员工,如出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的,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转出.
如转入地尚无转入账户的,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在园区,按照结存额相关规定操作.
167三、业务流程(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提供材料:(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中心接收到转出社保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及基金的核对,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32168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提供材料:(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移信息表》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持会员卡或身份证至中心开具《园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1参保人员或单位持《园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2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移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3169(二)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提供材料:(1)《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填写《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心审核材料,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21中心接收到转出社保机构发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及基金的核对,接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载医疗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同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170(三)住房公积金转入提供材料:(1)《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单位为参保员工办妥园区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或单位至中心开具《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1参保人员或单位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2本人或用人单位将转出地住房公积金机构开具《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交至中心财务科.
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3171(四)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流程单位为参保员工缴清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并办理退工手续,参保员工提出转出申请,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中心按以下流程进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出.
1、基本养老保险转出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后,给参保员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参保员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接续申请,出示《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养老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并发至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区划代码为320540)中心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表》,邮寄或通过网上平台传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划出基金,终止其园区的养老关系,将信息做好备份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接续好其养老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员工所在的转入地用人单位23451722、基本医疗保险转出3、失业保险转出中心在给参保员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同时,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办理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手续由于目前苏州市医疗保险转移政策尚未确定,跨市转出的参保员工目前只需将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自己妥善保存转移至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中心在转移养老保险同时将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传至大市转移平台.
待政策明确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中心在给参保员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同时,开具失业保险参保及缴费年限的证明由于目前国家失业保险转移政策尚未确定,参保员工目前只需将中心开具的失业保险参保及缴费年限证明保存,待政策明确后,将失业保险参保及缴费年限证明交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123121734、住房公积金转出提供材料:用人单位为参保员工完成最后一个月的社保缴费,并办理退工离职手续手续后,参保员工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1)会员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一份参保员工需将住房公积金跨市转移的,则需提供转入地住房经办机构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如果转移至苏州大市范围内,则需提供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参保员工如需委托他人办理,则需填写中心统一格式委托书中心在给参保员工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提取手续跨苏州大市转移的参保员工,中心为其办理住房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手续,如参保员工要求转移住房公积金基金并出具转入地住房经办机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的,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转出转移至苏州大市内的参保员工,如出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的,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转出.
如转入地尚无转入账户的,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在园区,按照结存额相关规定操作123174(五)结存额提取提供材料:参保员工在办理完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后,未转出的结存额部分携带以下材料办理一次性提取:(1)参保员工身份证、会员卡原件复印件(2)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时中心开具的结存单其中离退休员工办理结存额提取的,还需提供离(退)休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代为领取人身份证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出国定居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外地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园区外统筹区域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不迁移户口的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参保员工携带相关材料报中心中心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参保员工个人帐户结存款一次性提取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款项打至参保员工的会员卡内,参保员工自行去江苏银行领取12175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苏州市户籍员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苏州大市以外统筹区域的,还需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后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银行开具的每月还贷证明,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契税完税发票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二年的,还需提供户口簿、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职工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176第八章住房保障177一、住房保障适用对象(一)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甲类员工);(二)甲类员工(包括原A类员工)转为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乙类员工)或转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三)缴纳园区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员工.
二、住房保障内容(一)购房一次性提取(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四)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五)非住房提取三、房源范围(一)购房一次性提取及偿还购房贷款房源范围员工在全国范围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房")时,可按规定申请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房源范围员工2011年7月1日后购买的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且该房源已列入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定房源,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78四、动用公积金购房(一)购房动用原则1、同一员工购同套房只可提取一次.
2、员工因购房已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不得再以该套房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3、员工二次及以上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需满足以下条件:(1)目前未使用园区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2)已还清前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房动用规则表关键词购房时间房源范围备注甲类计划首次或第二次大市范围正常缴费7月1日之后大市内①按规定年龄留足最低存款后,可购房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②可使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7月1日之前园区内同上①、②园区外苏州大市内7月1日后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符合原区外购房普通专户动用条件同上①不符合原区外购房普通专户动用条件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购房一次性提取上述账户的余额7月1日后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正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会员同上②,并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甲类计划其他情形——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购房一次性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乙类计划参加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购房一次性提取乙类计划不参加住房公积金179(三)账户设臵2011年7月1日前A类计划存量账户-普通专户年龄(周岁)普通专户35(含35)及以下36%35以上至45(含45)35%45以上34%2011年度7月1日起甲类计划入账比例住房账户16%住房账户浮动0%-8%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6%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14%2011年度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入账比例住房公积金账户16%住房公积金账户浮动0%-8%(四)住房买受人规定1、提取人为买受人(含配偶)及合同上未署名但与任一买受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
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署名的房屋买方(下同).
2、买受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提取人必须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且一律不得借用养老补充帐户和特殊补充帐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除借款人本人、配偶及与借款人为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外,其他房产共有人若无住房借款的,不得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业务.
4、以上直系亲属是指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下同).
(五)账户基金使用顺序员工购房使用各账户基金的先后顺序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普通专户、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
(六)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条件1801、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甲类员工正常缴费期间;(2)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住房;(3)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4)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详见下表).
年龄留存金额男40周岁以下男40周岁(含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下女35周岁(含35周岁)-40周岁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需留存金额0当年度社会保险(公积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最低存款额的50%当年度社会保险(公积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最低存款额2、员工2011年7月1日之前购买园区内住房,甲类员工正常缴费期间,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可按规定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3、目前正在使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员工,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可按规定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七)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额度员工可借用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八)偿还购房贷款可用总额度调整甲类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在2011年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在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可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还贷,还贷限额和年限仍按原核定限额和年限继续执181行.
原核定限额在2011年7月1日后用完且该套住房购房贷款未还清的员工,可按规定申请调整购房贷款偿还限额.
甲类员工调整偿还购房贷款可用总额度只能申请一次.
182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申请条件1、员工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已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2、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5、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全部还清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6、目前未使用公积金相应账户偿还购房贷款;7、本次贷款前动用普通专户存款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别账户基金购房的,已由其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现金补足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8、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地点员工在缴存地办理.
(三)住房买受人规定共同买受人仅为第一买受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四)贷款年限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
183借款申请人的申请期限短于规定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五)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184六、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用的原则甲类员工按规定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甲类员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可动用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且不得再以该套房申请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乙类员工不可借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动用公积金租房(一)员工需租用住房解决住宿的,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支付房租.
(二)员工在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期间,不得再动用公积金租房.
八、相关规程(一)《苏州工业园区购房提取业务规程(试行)》(详见一)(二)《苏州工业园区租房提取业务规程(试行)》(详见二)(三)《苏州工业园区非住房提取业务规程(试行)》(详见三)注:以上规程若与相关政策文件不符,以政策文件为准.
185一:苏州工业园区购房提取业务规程(试行)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房")一次性提取(一)适用对象1、提取人为买受人(含配偶)及合同上未署名但与任一买受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
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署名的房屋买方(下同).
2、买受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提取人必须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
3、以上直系亲属是指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下同).
(二)提取方式同一员工同套房只可提取一次;如需提取公积金偿还该套房购房贷款,需在办理偿还贷款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三)提取时限自规定票据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
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提取金额1、提取限额(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提取金额(多人提取的,按合计金额,下同)不得超过所提供购房发票金额.
(2)购买存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房屋总价指《存186量房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售房款金额(不含车库)及契税完税发票中的计税金额三者取低.
(3)购买拆迁安臵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安臵房、定销房房价与拆迁补偿额的差额部分.
(4)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金额.
(5)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买金额.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发票金额.
2、提取金额:按规定可用账户余额与提取限额相比,二者取低.
(五)所需材料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需提供本人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购房合同、首付房款至付清房款期间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
2、购买存量住房需提供本人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协议)、房产证、土地证、付清房款的全额发票和契税完税发票.
对于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办理了两次(不含)以上交易托管的,不得提取.
3、购买拆迁安臵住房需提供本人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187专用收款收据凭证.
拆迁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与定销安臵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满足:①定销安臵房购买人为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②对《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中权益的转让情况以及拆迁货币补偿分配情况进行公证,并办理公证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定销安臵房购买人携《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臵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被拆迁人和定销安臵房购买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及其他共有人的证件和关系证明,提取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
4、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本人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买卖契约(张家港、吴中区为房改售房审批材料)和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5、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需提供本人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
6、员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本人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建造发票.
以上购房提取,买受人的配偶提取均需提供结婚证,买受人的直188系亲属提取的均需提供与买受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关系证明.
未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的购房提取,另需提供买受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一)适用对象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及其在购房合同上署名的(或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
2、买受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仅动用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借用养老补充帐户和特殊补充帐户基金.
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署名的房屋买方(下同).
3、除借款人本人、配偶及与借款人为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外,其他房产共有人若无住房借款的,不得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业务.
4、以上直系亲属是指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下同).
(二)提取方式1、还贷委托提取员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购房的,一律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方式.
员工与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签订《偿还购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后,中心依据其上月银行实际还贷额提取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
多人委托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应账户189余额依申请先后顺序为准.
2、一年两次提取员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外购房的,一律采用一年两次提取方式.
还贷逾期连续两个月的,暂不能办理提取.
员工因购房贷款结清提取的,不受一年两次提取的次数限制.
3、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后不得再办理该套房购房一次性提取.
(三)提取金额1、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方式的,其个人账户规定留存额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月的缴存额,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金额.
2、采用一年两次提取方式的,其个人账户留存本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月的缴存额,留存金额可用于最后一次还贷.
(四)所需材料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需提供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多人申请还贷时,应同时到场并提供多人的身份证)、银行借款合同贷款月还款计划及贷款余额证明(银行盖章,一个月内有效)、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
2、购买存量住房需提供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多人申请还贷时,应同时到场并提供多人的身份证)、银行借款合同贷款月还款计划及贷款余额证明(银行盖章,一个月内有效)、存量房买卖契约、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
190以上偿还购房贷款,借款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含配偶)申请时均需提供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未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的还贷委托提取,另需提供买受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一年两次提取的,凭贷款银行提供的每月还贷明细和贷款余额清单(银行盖章)办理.
贷款余额清单应包括从上个申请日(或放款日)至今的所有还款记录.
3、贷款结清提取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的,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购房贷款还清证明"申请办理.
三、注意事项1、如提取时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偿还购房贷款的,员工必须正常缴费.
2、提取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配偶代办需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如提取人因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为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并持关系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取.
191二:苏州工业园区租房提取业务规程(试行)一、提取办法1、适用对象员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原则上需就近租赁住房自住的.
2、提取方式一年两次提取合同签订人公积金可用账户余额支付房租(个人租房);按月提取合同签订人公积金可用账户余额支付房租(租用集体宿舍,必须由单位代办).
3、提取金额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支付房租,可提额度为月租金乘以支付月份数.
可提取额不足支付应付租金的,其配偶可提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
当支付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住房租赁价格平均水平时,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重新予以核定.
4、所需材料(1)员工个人提取时,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
如涉及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192(3)租用集体宿舍,需提供出租方的准租证明、合法有效的租房合同、租金发票.
如租赁单位自有集体宿舍的,单位需提供拥有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并提供租赁人员名单.
(4)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租房条件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在提供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原件上注明已提金额,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注意事项1、租房提取公积金个人办理的,如配偶代办需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如提取人因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为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并持关系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取.
2、租房提取公积金单位代办的,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租房材料办理.
代办个人租房的,还需提供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
193三:苏州工业园区非住房提取业务规程(试行)一、提取办法1、适用对象(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2)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2、提取方式及金额在留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
3、提取材料(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公积金会员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2)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公积金会员卡以及下列证件之一: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当地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194二、注意事项提取需本人办理,如配偶代办需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如提取人因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为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并持关系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取.
195九、业务流程(一)购房一次性提取适用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甲类员工(包括原A类员工)转为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乙类员工)或转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上两类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办理时限:(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需在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十二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2)购买拆迁安臵房应在拆迁部门专用收款收据凭证开具十二申请人带齐材料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中心将信息录入系统,出具《购房一次性提取确认表》,申请人填写签字中心按申请人确认内容录入系统,开具付款凭证申请人凭材料至中心财务办理支出手续12345196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3)其他提取均需自相应票据(含发票、收据、证明等)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提供材料: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存量成套住房、拆迁安臵房(1)《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一份(2)申请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支付首期房款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4)存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需提供)(5)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凭证(拆迁房需提供)(6)参加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计划的参保人员申请提取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与第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共同买受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197(7)拆迁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与定销安臵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满足:①定销安臵房购买人为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②对《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中权益的转让情况以及拆迁货币补偿分配情况进行公证,并办理公证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定销安臵房购买人携《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臵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被拆迁人和定销安臵房购买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及其他共有人的证件和关系证明,提取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
(8)买受人的配偶(购房合同上未署名)提取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9)再次购房动用的,另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自建、翻建、大修住房(1)《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一份(2)申请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买卖契约(张家港、吴中区为房改售房审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4)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和变198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需提供)(5)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造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建、翻建及大修住房的提供)(6)参加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计划的参保人员申请提取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与第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共同买受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7)买受人的配偶(购房合同上未署名)提取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8)再次购房动用的,另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199(二)还贷委托提取(新增会员申请及签订协议)2011年7月1日起,员工申请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时,均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报销制),并应与中心、贷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
适用对象: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并于2011年7月1日起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提供材料:申请人携带与中心签订的协议等材料至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核准后与其签订《偿还购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银行部分)中心按协议约定执行还贷委托提取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要求后,将信息录入系统,出具《还贷委托提取资格审核表》,并与申请人签订《偿还购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中心部分)申请人带齐材料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1234200(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多人申请还贷时,应同时到场并提供多人的身份证)(2)《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表》一份(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最新的贷款月还款计划及余额清单原件一份(银行盖章,一个月内有效)(5)经银行盖章的《住房贷款情况表》(一个月内有效,贷款银行已与中心联网的无需提供)(6)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申请人已在中心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一次性提取业务或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7)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与第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8)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9)借款人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提供:与借款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10)再次购房动用的另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01(三)还贷委托提取(存量会员的协议补签)2011年7月1日前已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员工(简称"存量会员"),中心将在2011年下半年逐步采用还贷委托提取(报销制),存量会员需与中心、贷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
相关具体手续将公布在中心网站上.
适用对象: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商业贷款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偿还购房贷款期间.
提供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借款凭证原件(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4)委托代办的(代办人仅限共同还款人)提供:《代办委托书》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在园区参保的共同还款人需一同办理上述申请手续.
中心将预签的《偿还购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委托贷款银行管理申请人带齐材料至贷款银行办理申请手续贷款银行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要求后,与申请人签订《偿还购房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中心按协议约定执行还贷委托提取1234202(四)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适用对象:购买苏州大市外自住住房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偿还购房贷款期间.
提供材料(除会员本人及配偶外的第三方不可代办):1、首次申请(1)社会保险(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资格申请表》一份(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贷款还款明细清单(银行盖章,应包括从上个申请日(或放款日)至今的所有还款记录)原件一份(5)购买一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后持公积金会员卡至银行办理取款手续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要求后,将信息录入系统,出具《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审核表》申请人带齐材料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123203注:申请人已在中心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一次性提取业务或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加入一年两次提取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6)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7)借款人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甲类参保人员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8)配偶代办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9)再次购房动用的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同一套房多人提取的,必须同时向中心申请,不得单个申请.
2、正常提取(1)社会保险(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贷款还款明细清单(银行盖章,应包括从上个申请日(或放款日)至今的所有还款记录)原件一份(3)借款人配偶申请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借款人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甲类参保人员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5)配偶代办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同一套房多人提取的,必须同时向中心申请,不得单个申请.
204(五)个人租房提取适用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
提取方式:一年两次提取合同签订人公积金可用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提供材料:(1)申请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个人租房申请表》一式三份(3)有效期内的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协议上应写明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及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提取公积金租房资格对具有提取公积金租房资格的人员,中心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提取要求符合提取要求的,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核准支出金额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1234205(4)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注:①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②租房提取如配偶代办的,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
如提取人因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为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并持关系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取;③租房提取由单位代办的,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及租房材料办理.
206(六)集体租房提取适用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本单位员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由单位提供的住房自住的.
提取方式:按月提取合同签订人公积金可用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提供材料:(1)书面申请(单位盖章)(2)出租方的准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集体租房申请汇总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及电子档(4)合法有效的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提取要求符合提取要求的,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核准支出金额,开具付款凭证单位经办人凭材料至中心财务办理租房支出手续中心审核其单位自有宿舍相关资质或出租方出租资质,确定该单位是否具有提取公积金租房资格单位经办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12345207(5)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租赁单位自有集体宿舍的,单位需提供拥有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并提供相关租赁人员名单,交中心审批(7)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租房材料办理注:需提供材料中的1和2项为单位首次至中心办理申请时提供.
208(七)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适用对象: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参保人员.
办理时限:偿还购房贷款期间.
提供材料(除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外的第三方不可代办):(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申请表》一份(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最新的贷款月还款计划及余额清单(银行盖章)原件一份申请人携《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申请表》至贷款银行盖章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要求后,在《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申请人带齐材料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将银行盖章的《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返还中心中心确认后,录入系统,继续执行还贷计划12345209(5)购买一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或配偶代办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10(八)非住房业务提取适用对象:(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2)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提取方式:在留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
提供材料:(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对具有提取资格的人员,中心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提取要求符合提取要求的,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核准支出金额中心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提取资格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员至银行办理提取手续12345211两年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公积金会员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下岗、失业证明.
(2)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公积金会员卡以及下列证件之一: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有效的《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当地总工会发放的有效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注:提取需本人办理,如配偶代办需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如提取人因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为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并持关系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取.
212(九)退房适用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参保计划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购买新建住房后正常退房的.
提供材料:(1)所有退房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或其他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房产公司的退房证明原件(加盖公章)(4)《退房申请表》一式一份(5)银行进账单(6)贷款结清证明中心将相关退房人员的摊还或委托还贷计划终止中心核算退房金额后告知会员并向其提供财务解款账号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带齐材料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至银行解款后将银行进账单及银行退还贷款金额的凭证交至中心柜面中心确认相关凭证及退款金额无误后即时入系统操作123456213第九章社会化服务214一、公积金会员卡业务(一)公积金会员卡简介公积金会员卡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银行联合发行,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江苏银行共同制作和发放.
1、会员卡功能(1)社会保障功能:①参保人员持卡到中心办理业务及查询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②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障待遇的社会化发放;③参保人员持卡到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就医、购药,实现医疗费用的刷卡结算;④按规定实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社会化服务的其它功能.
(2)银行卡功能:实现银行转账结算、存取款及POS消费等功能.
2、会员卡账户设臵会员卡设立个人医疗账户和江苏银行账户.
两个账户分别管理.
1、个人医疗账户由中心负责管理及结算,参保人员可至中心或登录网站进行查询.
2、江苏银行账户由江苏银行负责管理及结算,参保人员可到江苏银行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和自助柜员机进行查询.
215(二)会员卡、医保证和医保病历制发1、卡证制作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联动开户,并正常缴费后,中心将制作并发放会员卡、医保证和医保病历.
无需单位提出申请.
中心仅为首次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正常缴费的员工办理会员卡证.
办理成功后,如参保人员在园区内用人单位间流动,或者转到园区外用人单位后再次回到园区工作,中心均不再重新制卡,原有的会员卡证,在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并正常缴费后,可继续使用.
中心每月15日及月底(节假日顺延)将制卡名单发送至江苏银行制卡,同时制作医保证和医保病历.
2、卡证申领江苏银行完成制卡后,中心在网站上发布领卡名单.
单位查询到领卡名单后,应携带单位介绍信(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江苏银行专柜领卡,同时到中心柜台领取医保证和医保病历,及时发放给参保人员.
单位在领取卡证时,中心同时反馈制卡失败人员名单,单位须及时做好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或提供身份佐证材料,以便重新制卡.
自谋职业人员,由中心通知其本人到中心领取卡证.
参保人员领取会员卡后,即可使用会员卡的银行卡功能.
中心在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到帐的次月起,开通会员卡的社会216保障功能.
参保人员领取会员卡证后,须核对会员卡卡号和密码函上的卡号是否一致,同时核对医保证上的信息是否准确.
(三)会员卡密码管理1、会员卡密码会员卡设臵有三个密码:(1)磁条密码(交易密码),用于银行自助柜员机存取款和POS消费等;(2)电话银行密码(查询密码),用于电话查询银行账户;(3)公积金密码,用于持卡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查询个人账户或者登录中心网站办理个人业务.
2、密码修改参保人员取得密码函后,应立即修改初始密码,以免密码函遗失造成会员卡失密.
(1)通过江苏银行自助柜员机或到江苏银行苏州市网点修改磁条密码(交易密码);(2)拨打江苏银行服务电话(4008696098)或到江苏银行苏州市网点修改电话银行密码(查询密码);(3)通过登录中心网站、拨打中心咨询电话(62888222)或到中心服务大厅使用自助服务触摸屏等方式修改公积金密码.
3、密码重臵参保人员遗忘公积金密码,应持本人身份证及会员卡,到中心或217办事处办理密码重臵.
参保人员遗忘磁条密码(交易密码)或电话银行密码(查询密码),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江苏银行苏州市网点办理密码重臵.
参保人员应牢记并妥善保管会员卡密码,如因密码失密造成个人账户损失,由参保人员本人负责.
(四)会员卡证使用参保人员在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期间、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在退休领取养老金期间,均可按规定使用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1、持卡就医、购药会员卡、医保证和医保病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必备凭证.
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时,须出示会员卡证,经定点医疗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持卡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符合园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会员卡结算,医疗账户不足支付及应自理或自费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本人现金支付.
如发生以下情况,参保人员可先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统一汇总到中心办理结算:(1)会员卡因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的;(2)参保人员经批准办理转外、居外就医期间的;(3)医保结算网络系统故障的;218(4)其它经中心确认无法使用会员卡,需现金结算的情况.
2、持卡办理业务参保人员至中心或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时,需携带会员卡,以供身份校验.
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中心将发放款项转账至会员卡银行账户,参保人员可凭卡到江苏银行领取.
会员卡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因违规使用会员卡造成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会员卡社会保障功能的暂停与终止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中心将暂停或终止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银行卡功能仍可使用.
(1)暂停社会保障功能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减少手续的;②参保人员在园区内用人单位流动,未按规定办理区内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的;③参保人员向园区外用人单位流动,已办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区外转出手续的;④领取失业金的参保人员失业金领取期满后,未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
219(2)终止社会保障功能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况办理一次性提取并终止社会保障关系的,中心将同时终止其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①出国定居的;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③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④死亡的.
(五)会员卡证挂失与补办1、会员卡挂失参保人员遗失会员卡,应及时到江苏银行苏州市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也可先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4008696098)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5天,有效期内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挂失信息一经确认,立即停止所挂失会员卡的银行卡和社会保障功能.
2、会员卡解挂社保功能解挂:参保人员办理了口头挂失,尚未办理正式挂失期间,又找回会员卡的,需至中心或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障功能解挂手续.
当场办结,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立即恢复.
银行卡功能解挂:银行卡功能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后自动恢复,无需解挂.
220会员卡正式挂失后,无法再办理解挂手续.
3、会员卡补办参保人员遗失或损坏会员卡后需要补办的,应在挂失的同时申请补卡,经确认,可在7天后,持本人身份证、补卡申请单到申请补办的网点领取新卡.
4、医保证和医保病历补办参保人员医保证、医保病历遗失或损坏,应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中心申请补办,补办时需提供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中心当场办结.
5、补办工本费会员卡的工本费为每张15元.
参保人员首次办理或在质量保证期(2年)内非人为原因损坏需补卡的,目前免缴工本费.
会员卡遗失、在质量保证期内人为原因损坏、或在质量保证期后损坏,如需重新办理,工本费由参保人员承担.
参保人员补办医保证和医保病历,目前免缴工本费.
(六)会员卡保管会员卡是一种集成电路芯片卡,会员应妥善保管:1、保持卡片平整,避免划伤、弯曲、弯折、撞击芯片;2、避免卡片接近高温、高磁.
221二、对账单业务(一)对账单简介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账单是记载社保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的重要凭证.
中心在每年1月、7月分两次为参保人员制发对账单.
(二)发放对象1、对账期内有缴费且系统生成对账单时正常缴费状态的参保人员.
2、对账期内有缴费记录,但系统生成对账单时未正常参保的,由本人通过中心网站查询.
(三)注意事项1、单位收到对账单后不得泄露对账单记载的信息,同时必须及时将对账单发放到员工手中,因单位原因导致信息泄露或未发放至本人的,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如单位联系地址变更,须登陆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自助更新,也可至中心或办事处柜面更新.
3、每年3月底、9月底前,邮政将对账单寄送至单位,由单位负责尽快将对账单发放至本人.
4、参保人员如有疑问,可在收到对账单一个月内反馈和咨询中心.
222三、待安臵人员参保补贴业务(一)待安臵人员界定待安臵人员人员是指,2004年1月1日前园区被征地(被拆迁)农民中,被征地(拆迁)时女16周岁(含16周岁)至35周岁(含35周岁),男16周岁(含1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1、从2009年1月1日起,待安臵人员在园区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参保补贴.
2、从2009年1月1日起,待安臵人员在园区以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个人享受参保补贴.
(三)申请办法1、园区用人单位和个人享受补贴,由中心按季度发放,单位和个人无须申请.
2、园区以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待安臵人员,个人享受补贴,由中心按半年度发放,个人须在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以及10月15日至10月31日,携相关材料至中心或办事处申请.
(四)注意事项1、待安臵人员参保补贴遵循"先缴后补"的原则.
2、待安臵人员享受参保补贴和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合计不得超过15年.
3、园区用人单位需对补贴发放账户进行维护.
4、待安臵人员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按就高原则选择享受优惠证补贴或待安臵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223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一)概念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二)服务内容1、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及各项信息查询服务;2、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及时掌握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承担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3、帮助亡故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抚恤待遇和供属待遇;4、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5、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开展健康体检,协助做好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6、组织开展政治文化学习、体育健身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7、了解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开展扶危救困活动;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9、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10、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法律援助等服务.
224(三)人事档案管理和移交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单位(包括改制人员托管经办机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档案代管机构)按规定移交后,由中心实施集中管理.
在首次移交档案前,移交单位应与中心签订《退管协议书》,做好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并按规定对退休人员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企业退休人员从档案移交之日起转入居住地所在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四)社会化管理转移退休人员在园区内居住地搬迁,本人应立即到原所在社区报告,由原社区出具《变更社区联系函》.
退休人员持《变更社区联系函》到接收社区登记,办理转入手续,社区同时新建基础台帐,换发《退管联系卡》.
接收社区通过信息系统确认后,其社保关系随即转入接收社区,在此之前,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社区承担.
(五)社保待遇资格认证1、资格认证为确保退休人员准确享受各项社保待遇,每年4月1日起,社区通过上门走访、集中登记或与当地派出所核对等形式对所辖范围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并将通过认证的人员录入信息系统.
2、待遇停发凡在当年6月5日前通过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当年7月1日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并冻结会员卡.
2253、待遇恢复退休人员因外出等原因,错过当年资格认证,发现有关社保待遇被暂停后,应立即到所在社区申报,并提供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经证实符合继续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的,从补办资格认证手续次月起,恢复其养老金发放和医保待遇享受,并补发认证暂停期间的养老金.
期间在园区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柜面结付.
(六)居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1、管理服务退休后长期居住在苏州市以外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移交档案后,由中心统一管理.
中心为居外退休人员提供如下服务: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发放《退管联系卡》和宣传资料;邮寄慰问信;开展资格认证;帮助亡故退休人员家属办理有关丧葬抚恤费、供属救济费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2、养老金异地发放居外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申报的异地银行存折账号进行异地发放.
此存折账号由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填报.
3、居外医疗居外退休人员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到中心申请办理居外医疗手续.
2264、健康体检中心统一寄发《体检手册》.
居外退休人员可到园区定点体检医疗机构进行预约体检;其中已办理居外就医手续的人员,也可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后,凭有效发票在年内到中心报销体检费用.
退休人员必须在指定的体检年度内完成体检,逾期将作自动放弃处理.
5、资格认证每年3月底前,中心向居外退休人员邮寄《社保资格认证表》.
退休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资格认证表》,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社保资格认证表》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当地派出所打印、盖章的统一格式的户籍证明亦可),由居外退休人员于次年6月5日前寄回中心.
逾期未申报的,从7月份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保待遇享受.
(七)企业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1、体检实施健康体检工作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各镇、社工委退管服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
2、体检安排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评审确定.
中心根据属地、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及各体检医院的就检容量,确定退休人员的体检医院和体检日期,并打印《体检手册》.
社区负责发放《体检手册》,并详细告知体检有关注意事项.
居住在园区外的退休人员,227《体检手册》由中心联系有关部门协助发放或邮寄至本人.
体检人员在指定日期持《体检手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注意事项体检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日期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可在指定体检日期后与指定医疗机构预约体检日期.
退休人员必须在指定的体检年度内完成体检,逾期将作自动放弃处理.
228五、业务流程(一)公积金会员卡制发流程提供材料:(1)单位介绍信(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联动开户,并正常缴费1中心每月制卡两次,分别于15日和月底(节假日顺延)汇总制卡名单,发送到江苏银行制卡,同时制作医保证和病历2江苏银行根据中心提交的名单制卡,返回制卡结果3中心将制卡结果发布在中心网站上,单位经办人可登录网站查询本单位领卡信息4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中心领取医疗保险证和病历,以及到江苏银行专柜领取会员卡5单位将领取的会员卡、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发放给参保人员6229(二)公积金密码修改流程1、通过网站修改密码2、通过咨询电话修改密码在中心网站首页,登录个人业务页面,点击"密码修改"专栏1输入原密码,然后输入新密码,点击确定2密码修改完毕3拨打62888222,按5号键1根据提示输入公积金编号及原密码,然后输入新密码,按#键确认2密码修改完毕32303、通过中心服务大厅触摸屏修改密码(三)公积金密码挂失重臵提供材料:(1)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原件(2)《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密码挂失重臵申请表》(表K1)一份按照提示插卡后,点击个人帐户查询1根据提示输入密码,点击登录2登录成功后,点击密码修改,根据提示输入原密码,然后输入新密码,点击确认3密码修改完毕4参保人员遗忘公积金密码1参保人员携带会员卡、身份证,到中心申请密码重置2密码重置后,参保人员即可通过中心服务大厅触摸屏修改;或次日起,通过中心网站和咨询电话修改3231(四)公积金会员卡挂失流程(五)公积金会员卡解挂流程提供材料:(1)会员卡、身份证原件(2)《园区公积金会员卡社会保障功能解除挂失申请表》一份参保人员遗失会员卡1参保人员至江苏银行苏州市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也可先拨打银行热线4008696098办理口头挂失,并在5天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办理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申请2挂失确认后,会员卡银行卡功能及社会保障功能立即停止3申请补卡7天后,参保人员持身份证、补卡申请单至办理补卡的银行网点领取新卡4参保人员办理口头挂失,尚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期间又找回会员卡1参保人员携带会员卡、身份证原件到中心或办事处申请会员卡社会保障功能解挂2当场办结,会员卡的社会保障功能立即恢复3232(六)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挂失补办流程(七)对账单制作发放流程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证和病历1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2中心审核后当场办结3每年1月份、7月份,中心生成对账数据,并交由苏州邮政制作1每年3月底、9月底前,邮政将对账单寄送至单位,由单位负责尽快将对账单发放至员工本人2参保人员如有疑问,可在收到对账单一个月内向中心反馈和咨询3233(八)区内在职参保的待安臵补贴发放流程(九)区内灵活就业参保的待安臵补贴发放流程园区用人单位录用待安置人员并足额缴费1中心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校验待安置人员上季度参保缴费情况,生成用人单位应发补贴、在职个人应发补贴2补贴由中心社会化发放,单位补贴发放至单位补贴发放账户;在职个人补贴发放至会员卡银行账户3待安置人员在园区灵活就业参保并足额缴费1中心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校验待安置人员上季度缴费情况,生成个人应发补贴2中心将补贴社会化发放至参保人员的缴费托收账户3234(十)区外参保的待安臵补贴发放流程提供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区外参保缴费明细待安置人员在园区以外地区参保并足额缴费1待安置人员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及10月15日至10月31日,携相关材料至中心或办事处申请,当场审核2中心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补贴发放至中心统一开设的农行存折账户(首次申请区外补贴的,须至中心三楼服务大厅领取存折)3235(十一)园区企业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及档案移交流程提供材料:(1)《园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一式二份及电子档(2)《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3)退休人员档案单位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填写《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表格可至单位、中心网站下载)1经员工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核实并盖章确认(一份由社区留底,一份交回单位)2单位按规定整理装订人事档案3单位于办妥退休养老、医疗审批手续后10天内,持《园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退休人员档案到中心办理档案移交手续4中心审核移交档案后打印《档案移交明细表》,双方在档案目录上签字,正式办理交接手续5236(十二)退休人员搬迁后社区变更申报流程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发生变更,由原社区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接收社区名称,并出具《园区企业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1退休人员持《园区企业退休人员变更社区联系函》到接收社区登记2接收社区进行人员转入操作,新建基础台帐,变更信息系统中的人员基本信息,并更换《退管联系卡》3237(十三)园区居住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流程中心审核后,从退休人员补办资格认证手续次月起,恢复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享受,并补发认证暂停期间的养老金中心停止或暂停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的享受对"认证暂停"的退休人员,社区根据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及时上门了解情况375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当年7月1日起暂停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享受2每年4月1日起,社区通过上门走访、集中登记或与当地派出所核对等形式对所辖范围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社区将通过认证人员录入信息系统(当年6月5日前通过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1经证实符合继续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的,社区于每月6日-15日期间将其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盖章的《户籍证明》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报中心发现退休人员已死亡或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社区及时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报中心46238(十四)居外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流程每年3月底前,中心向居外退休人员邮寄慰问信和《园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退休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及《认证表》至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将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的《认证表》于6月5日前寄回中心逾期未将经认证机构填写、盖章后的《认证表》于6月5日前寄回中心中心录入系统,可继续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从7月份起,中心暂停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享受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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