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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天主机怎么样  时间:2021-04-15  阅读:()
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KYQ-2020-052采购代理机构:坤益强(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
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6第三章合同格式.
23第四章技术文件.
65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86第六章磋商、评分方法和标准107第一章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房山区分平台http://106.
38.
105.
107/fsggzy/)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1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KYQ-2020-052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137.
59万元最高限价(如有):137.
59万元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05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房山区分平台(http://106.
38.
105.
107/fsggzy/)方式:凡有意参加者,须在公告有效期内登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房山区分平台(http://106.
38.
105.
107/fsggzy/),并按照"办事指南"中的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进行用户注册、浏览器设置和CA证书绑定(运维人员:赵甜玮,运维联系方式:15901133707),并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房山区分平台进行项目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截图.
如供应商未办理CA证书,请按照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房山区分平台首页"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本项目仅接受公告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房山区分平台线上网上报名,同期邮箱办理磋商文件领取登记的供应商.
只有在公告有效期内办理完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房山区分平台线上报名,并且邮箱办理磋商文件领取登记的供应商,才能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
凡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需要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线上报名成功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由于疫情原因,凡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将获取磋商文件所需提交材料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以PDF格式发送至KYQ2019@126.
com,且邮件内容需写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邮箱.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邮件信息后将以邮件形式确认回复,供应商需及时查看邮件确认信息,经采购代理机构的确认合格后,供应商须将磋商文件费电汇或转账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将电汇凭证发送至邮箱,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到达指定账户后以邮件方式发送电子版磋商文件致邮箱,磋商文件最终以邮箱发售为准.
(只有以上资料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购买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因提交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售价: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CSD商务广场)A座二层开评标区会议室(会议室以当天确定的会议室为准)五、开启时间:2020年11月1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CSD商务广场)A座二层开评标区会议室(会议室以当天确定的会议室为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批复文号:房财政采[2020]216号评分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政策等.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开户银行: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账号:0100214000000011469发布媒体:本次公告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房山区分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发布,未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权的任何转载,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联系方式:李女士010-81387930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坤益强(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金光南街2号北楼5层502联系方式:吴静010-613765883.
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静电话:010-6137658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2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3采购代理机构:坤益强(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金光南街2号北楼5层5024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磋商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到账日期为准)5磋商有效期:磋商截止之日后90天内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6响应文件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电子版2套(U盘).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11月10日09:00至09:3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CSD商务广场)A座二层开评标区会议室(会议室以当天确定的会议室为准).
8参加磋商时,若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持《法定代表证明》(格式)、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授权代表出席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9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报价总价超出项目预算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1磋商报价函2成交服务费承诺书3资格证明文件包括:3.
1《法定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3供应商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5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单位公章)3.
7在"信用中国"网站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
(格式加盖公章)3.
8小微企业声明提供虚假文件的;故意隐瞒不良业绩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0本项目所涉及费用:本项目所涉及的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成交服务费币种与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成交服务费.
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使用范围:1.
1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购买.
2、定义2.
1"采购人"系指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坤益强(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
2"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人要求,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
3"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工程施工.
3、合格的供应商3.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3.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3.
8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
3.
4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3.
5能够提供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商务文件和采购需求;4、费用4.
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将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给通过报名购买磋商文件的所有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获取磋商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自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三、磋商文件说明5、磋商文件的构成5.
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购买、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
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合同格式(4)技术文件(5)响应文件格式(6)磋商、评分方法和标准5.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6、磋商文件的编制6.
1磋商文件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7、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7.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的编写8、响应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8.
1由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和往来书信应以中文书写.
8.
2除在磋商文件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3响应文件每页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8.
4响应文件封面需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等信息.
9、工程量清单说明9.
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以下简称"计价计量规范")等编制.
9.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9.
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9.
4本条第9.
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0、响应文件的组成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磋商报价函2成交服务费承诺书3资格证明文件包括:3.
1《法定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3供应商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5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单位公章)3.
7在"信用中国"网站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
(格式加盖公章)3.
8小微企业声明4近三年业绩5拟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施工组织设计8有利于本项目进行的其他相关资料11、响应文件格式11.
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逐项填写各文件并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2、磋商报价12.
1各供应商根据本单位情况按照磋商报价函的要求进行报价.
13、磋商保证金13.
1本项目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元.
(本项目不适用)13.
2磋商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到账日期为准).
(汇款或转账时请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可简写)13.
3联合体响应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规定.
13.
3磋商保证金/函应用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开户单位:坤益强(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账号:010021400000001146913.
4担保函:用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出具,银行保函形式由在中国境内银行的总行或其直辖市级、省级分行或支行出具.
担保函有效期与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3.
5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发生下列情形,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评审之日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撤销响应文件的;(2)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成交供应商擅自放弃成交的.
14、磋商有效期14.
1磋商有效期为90天(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不足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的,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响应文件,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响应申请.
14.
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
1响应文件正本须是打印文件.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印章.
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正本和副本存在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
2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5.
3采购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16、响应文件的数量、包装和标记16.
1供应商应提交1套正本"响应文件"、4套副本"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需胶装,每套"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存在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6.
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的响应文件用信封或文件盒(箱)密封包装于一件包装内,封口处应有响应单位公章,封皮正面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16.
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20年11月10日09:30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6.
4如响应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磋商邀请注明的地址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7.
1所有响应文件必须派人送交,并按"磋商邀请"中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17.
2出现第7.
1款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响应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8、迟交的响应文件18.
1采购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
19、响应文件的撤回19.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申请,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19.
2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13.
4条规定被没收.
19.
3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六、磋商20.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递交20.
1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邀请的规定,在响应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竞争性磋商邀请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磋商.
20.
2磋商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
3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响应文件之外,磋商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响应.
21.
组建磋商小组21.
1采购人将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服务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磋商小组.
21.
2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22.
1磋商前,磋商小组将审核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合格地签署、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拒绝:(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交或未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4)磋商有效期不足的;(5)超出项目预算的;(6)提供虚假文件的;(7)故意隐瞒不良业绩的;(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9)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1磋商报价函2成交服务费承诺书3资格证明文件包括:3.
1《法定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3供应商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5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单位公章)3.
7在"信用中国"网站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
(格式加盖公章)3.
8小微企业声明22.
2响应文件中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响应将被拒绝.
22.
3磋商小组将确定每一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22.
4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2.
5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22.
6磋商之后,直到授予成交候选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
7在磋商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8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
各供应商向磋商小组陈述提供需求的基本性能、技术特点等,并应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技术答疑.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在10分钟内密封提交最终磋商报价及承诺,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一收回交由磋商小组.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磋商文件有实质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磋商将就采购的技术、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进行磋商.
供应商应如实提供磋商小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作以承诺和澄清,磋商后单独提供针对该项目的最终报价.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及磋商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考虑以下因素:(1)最终报价;(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本条不适用)备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供应商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工期时间是否满足采购人要求;(3)被邀请谈判人经营信誉的情况是否满足采购要求;(4)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23、评审原则及方法23.
1磋商小组将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
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采用相同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23.
2磋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磋商要求,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评审方法详见第六章评分方法和标准.
24、废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通知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况的;25、保密25.
1有关磋商的任何情况,如文件的审查、澄清、承诺、评审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均不得透露.
25.
2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否则其响应无效.
七、授予合同26、成交供应商确定准则26.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7、成交结果公布27.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小组的评审资料和评审结果编写磋商结果报告,并提交采购人.
27.
2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通知书.
28、成交结果通知28.
1《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成交合同的依据.
28.
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成交供应商不能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履行签约行为,采购人有权选择得分排序次之的供应商作为新的合同授予人,依次类推.
28.
3对未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不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响应文件.
29、签订采购合同29.
1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成交候选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9.
2《磋商文件》、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0.
履约保证金30.
1成交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者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1.
保密和披露31.
1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
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评审有关人员披露.
32.
腐败和欺诈行为32.
1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在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32.
1.
1"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者变相提供、接受或者变相接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2.
1.
2"欺诈行为"是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后恶意串标,人为地使采购项目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采购项目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32.
2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在本采购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
33.
质疑与投诉33.
1供应商认为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方面的事项.
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3.
2提出质疑的期限:33.
2.
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3.
2.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3.
2.
3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3.
3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原件.
以传真形式提起质疑的,应当尽快提交质疑函原件.
33.
3.
1质疑函应当包括:(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对质疑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
3.
2质疑函应当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33.
3.
3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相关质疑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3.
4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3.
5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33.
6质疑函制作说明:1.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
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
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
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应附营业执照副本等同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并符合上述要求.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采购代理机构: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的质疑,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签署与质疑有关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保证被授权人的签字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方承认对我方的约束力.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有效期截止至年月日,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公章):被授权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手机:说明:按提供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不能参与质疑时,必须出具本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授权书均须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参加质疑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4.
成交服务费34.
1成交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34.
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
34.
3成交服务费应当以支票、电汇等形式支付.
第三章合同格式(具体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甲方需求调整)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第一节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
1.
1合同1.
1.
1.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
1.
1.
2合同协议书:指第1.
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
1.
1.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
1.
1.
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
1.
1.
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
1.
1.
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
1.
1.
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
1.
1.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
1.
1.
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
1.
2.
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
1.
2.
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
1.
2.
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
1.
2.
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
1.
2.
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1.
2.
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
1.
3.
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21.
1.
3.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
1.
3.
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
1.
3.
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
1.
3.
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
1.
3.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
1.
3.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
1.
3.
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
1.
3.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
3.
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
1.
4日期1.
1.
4.
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
1.
4.
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
1.
4.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
3款、第11.
4款和第11.
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
1.
4.
4竣工日期:指第1.
1.
4.
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
1.
4.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
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
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
1.
4.
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
1.
4.
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
1.
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
5.
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1.
5.
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
1.
5.
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1.
5.
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3支付的金额.
1.
1.
5.
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
1.
5.
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
1.
5.
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
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
1.
6其他1.
1.
6.
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
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4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款的约定办理.
1.
6.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
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
6.
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
6.
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
6.
1项、第1.
6.
2项、第1.
6.
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
7联络1.
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7.
2第1.
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
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
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0化石、文物1.
10.
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
10.
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1专利技术1.
11.
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5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
11.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
11.
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
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
12.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
12.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2.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
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
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
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
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
1.
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6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1.
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
3监理人员3.
3.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
3.
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
3.
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
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
4监理人的指示3.
4.
1监理人应按第3.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
3.
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
4.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
4.
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
4.
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
4.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
3.
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
4.
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3.
5商定或确定3.
5.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
5.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
1.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
1.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
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1.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
1.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
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
1.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
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
1.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
1.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8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4.
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
1.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3分包4.
3.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
3.
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
3.
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
3.
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
3.
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4联合体4.
4.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
4.
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4.
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5承包人项目经理4.
5.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
5.
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
5.
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9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
5.
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
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
6.
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
6.
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
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
6.
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
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
8.
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
8.
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
8.
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
8.
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
8.
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
8.
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
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104.
10承包人现场查勘4.
10.
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
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
11不利物质条件4.
11.
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11.
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1.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
1.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
1.
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2.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
2.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
2.
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
2.
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
2.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11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2.
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
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
3.
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
3.
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4.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
4.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
4.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
1.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
4.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12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
4.
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7.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
2场内施工道路7.
2.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
2.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
3场外交通7.
3.
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
3.
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
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
1施工控制网8.
1.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13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
1.
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
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
2施工测量8.
2.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
2.
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
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1.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
1.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
1.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2.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
2.
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
2.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
2.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14全.
9.
2.
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9.
2.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
2.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
3治安保卫9.
3.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
3.
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
3.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
4环境保护9.
4.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
4.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
4.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
4.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
4.
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
4.
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
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15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10.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11.
1开工11.
1.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
1.
2承包人应按第10.
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
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
1.
4.
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
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6(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
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
3.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
3.
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712.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
4.
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
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
5.
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
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
1(1)项的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
2款的规定办理.
12.
5.
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
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13.
1工程质量要求13.
1.
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
1.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
2.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
2.
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813.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
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5.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
5.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
5.
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
5.
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
5.
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
5.
1项或第13.
5.
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5.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6清除不合格工程13.
6.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6.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14.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
1.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19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
1.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2现场材料试验14.
2.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
2.
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
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15.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
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
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
3变更程序15.
3.
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20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
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
3.
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
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
3.
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
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
3.
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
4.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
4.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4.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5.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21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3.
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5.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
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7计日工15.
7.
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
7.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
7.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
3.
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
8暂估价15.
8.
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8.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
1款的约定提供.
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
8.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2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
1.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
1.
1.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
3.
3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
3.
3项、第17.
5.
2项和第17.
6.
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
1.
1.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
1.
1.
3权重的调整按第15.
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
1.
1.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
1.
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23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
1.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
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17.
1计量17.
1.
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
1.
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
1.
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
1.
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24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
1.
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
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
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
2.
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
2.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
3.
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25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
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
4.
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
3.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
3.
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
4.
2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
4.
3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
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26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
5.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3(4)目的约定办理.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
6.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
3.
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27(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
3.
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18.
1竣工验收的含义18.
1.
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
1.
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
1.
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
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
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
3.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
3.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
3.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
3.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28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
3.
1项、第18.
3.
2项和第18.
3.
3项的约定进行.
18.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
3.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
4单位工程验收18.
4.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
2款与第18.
3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18.
4.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5施工期运行18.
5.
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
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
5.
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
6试运行18.
6.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
6.
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
7竣工清场18.
7.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9(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
7.
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
2缺陷责任19.
2.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
2.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
2.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
2.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
2.
3项约定办理.
19.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
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
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30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
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
2.
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2.
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20.
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3.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
4第三者责任险20.
4.
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
4.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
4.
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
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
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
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31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
6.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6.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
6.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
6.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
6.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1.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
2不可抗力的通知21.
2.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
2.
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
3.
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32(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
3.
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
3.
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
3.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
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2.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
8款或第4.
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
3款或第6.
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
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33(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
1.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
1.
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
1.
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1.
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
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
1.
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
1.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422.
2发包人违约22.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
2.
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
2.
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
2.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
2.
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
2.
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
2.
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
2.
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3518.
7.
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
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
3.
1承包人按第17.
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
3.
2承包人按第17.
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
4发包人的索赔23.
4.
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
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3623.
4.
2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
3争议评审24.
3.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
3.
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
3.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
3.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3.
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
3.
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7第二节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
一般约定1.
1词语定义1.
1.
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
2.
2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1.
1.
2.
6监理人:.
1.
1.
2.
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
1.
3工程和设备1.
1.
3.
2永久工程:.
1.
1.
3.
3临时工程:.
1.
1.
3.
10永久占地:.
1.
1.
3.
11临时占地:.
1.
1.
4日期1.
1.
4.
5缺陷责任期期限:.
1.
1.
4.
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8(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1.
5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
1.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
6.
1图纸的提供(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
6.
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其他约定:/.
1.
7联络1.
7.
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39(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2.
发包人义务2.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2.
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
2.
13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3.
监理人3.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
1.
1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发出开工令、暂停施工指令、复工令,工程隐蔽部位重新检查,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重新实验和检验等可能使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以及合同内工程款支付及所有涉及合同价款与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洽商的审批.
4.
承包人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
8为他人提供方便40(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1)承包人需负责管理和配合专业分包人进行施工,并提供所需的协调和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顺利施工.
2)所有由监理人代表发给承包人的指示,如涉及分包人,承包人需及时转发,以确保监理人代表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3)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是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分包人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
4)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全面负责,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配合.
5)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并对区域内分包单位施工质量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6)承包人负责协调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试验及监督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7)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工期进度计划,并严格控制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调整施工安排或加快工期,而发包人指定分包及指定供应材料无法满足总体进度要求,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工期及经济索赔.
8)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经工程批准后14日内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工程材料采购计划;每月25日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本月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每周五提交下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若有事故发生,需立即上报,同时在24小时内实报文字说明报告.
9)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并积极主动的了解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合同文件履行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各分包人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矛盾的地方做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办法.
10)承包人须对所有分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负全责,承包人须设立现场安全防护、保卫及消防负责人,并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消防工作统一管理.
由于安全、消防和保卫事故给发包人带来的所有损失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人的相关责任.
11)工程整体完成时,承包人负责进行全面的清理.
12)承包人负责现场内卫生、环保及门前三包,达到场内卫生整洁,无扬尘,门前三包等要求.
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3)严格执行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承包人向分包单位提供现场红线桩点、水准点,并及时标注指定给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投标人,作为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投标人施工作业的依据,承包人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15)如果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施工配合的工序、优先使用设备权等方面发生争议,则该等争议由发包人负责全权解释和解决,承包人应当服从发包人的指令.
16)承包人应对成品保护全面负责,并对各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统一管理.
承包人应对各分包41人已完成的工程做出保护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火、防风、防雨的措施.
17)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
1.
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4.
1.
12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1)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施工完毕后,负责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应修复原貌.
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的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证;设备进场后在使用前,必须提交合格证、年审记录等有关证件.
3)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
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处罚.
4)按北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考虑工地现场和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应积极做好综合组织和协调.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应达到交付发包人工程的有关规定,及建筑物内、室外清洁,工完料净.
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并自行向有关单位缴纳.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承包人提供保护方案及实施维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就此方面产生违规而对发包人的罚款和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也由承包人承担.
7)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所有保护工作.
8)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消防、临设管理等手续:此类费用均应包含在本次报价中,开工后由政府新颁布有关文件规定的除外.
因未严格执行有关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噪音控制规定,引起的处罚及扰民纠纷,承包人承担其经济责任.
承包人负责解决民扰问题,费用视情况双方协商.
承包人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支42付.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此项费用应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
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0)承包人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①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②发包人的工作人员;③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④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a.
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b.
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搭设的脚手架和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c.
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和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d.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e.
应当认为承包人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与协调所发生的费用.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承包人亦承担有关责任.
无论何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未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1)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保证所承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并承担为保证其完好所发生的全部保护费用.
绿化工程已完成工程品应保证成活率为100%,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养护等级需达到《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规定的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12)负责施工期内整个区域内所有树木(包括现状保留树木)的养护.
13)负责本工程施工期和养护期的安全保卫、防火工作.
14)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和施工区域的整体规划和调控,服从发包人对施工进度、施工区域做出的调整(包括施工范围的增减).
承包人根据工期或政府、发包人对施工进度的调控,合理考虑苗木非季节施工措施,非季节施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5)在竣工验收前,灌溉系统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承包人自行解决苗木养护用水.
16)承包人竣工验收后,进入养护期,养护期的工作主要对本标段范围内园林植物(含现状保留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包括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补植、中耕、施肥等工作内容.
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中一级养护质量标准进行.
17)承包人所购苗木必须从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产地检疫合格43证》、《苗木出圃合格证》的苗圃购苗,出圃的每株苗木均带标签.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要求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及行业相关质量中的最高标准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及周边现状道路,发包人不再开通其它道路,现状道路是否能满足施工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为使道路满足施工要求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考虑在投标报价(合同价款)中,承包人负责使用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完工后应恢复原状,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并经发包人及相关产权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若承包人无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确保在市政道路桥梁建设工程中使用达标材料.
鼓励优先使用电动或符合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工作内容和要求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标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有关要求,若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标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有关要求不一致,则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标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载明的内容为准.
4.
2履约担保4.
2.
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4.
11不利物质条件4.
11.
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与通用条款4.
11.
1一致,无特殊约定.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1.
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提前7天.
4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
1.
2承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6.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7.
交通运输7.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2场内施工道路7.
2.
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458.
测量放线8.
1施工控制网8.
1.
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8.
1.
2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平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
1.
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2.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
1.
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
3治安保卫9.
3.
3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
4环境保护9.
4.
3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令下达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4610.
进度计划10.
1合同进度计划10.
1.
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
10.
1.
2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在合同进度基础上编制分阶段和分项目的进度计划.
10.
1.
3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10.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
2.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
10.
2.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
11.
开工和竣工11.
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本工程范围内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均以北京市气象局发布的信息为准.
4711.
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
5.
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天.
计算方法:逾期天数*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天,其中:逾期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发包人同意延长的工期.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11.
6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发包人不要求提前竣工.
12.
暂停施工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通用合同条款第12.
1款前4项以外的,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
工程质量13.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
2.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令下达后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7天.
13.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初报月质量和进度计划,每周初报周进度计划,每日报日进度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日和周质量和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48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等,包括专业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诸如停工、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等.
日或周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字,并报发包人和监理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除日和周进度报表外,在整个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每月应呈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各一套工程进度照片,照片应印成7寸的彩色照片,并在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不少于36张,其中至少有两张是分别从两个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摄的最能体现本工程特点的全貌,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
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的审批.
承包人应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和间隔时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包括工程进度、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质保体系、试验检测、索赔、变更、天气情况的记录等).
当上述承包人的统计资料不全时,监理有权视其情况在支付时,缓支一定比例申报费用直至不予支付.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后12小时内审查.
13.
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13.
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
5.
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
4915.
变更15.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
1.
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6)变更的其他情形:/.
15.
3变更程序15.
3.
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15.
4变更的估价原则15.
4.
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
4.
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达到15.
4.
5约定的条件后,同时超出15.
4.
5约定的部分采用新的单价,新的单价按2013清单规范"9.
3工程变更、9.
6工程量偏差"规定的原则确定.
15.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
5.
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
8暂估价15.
8.
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50(4)承包人报送的招标计划期限:提前至少7天.
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提前至少7天.
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7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15.
8.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16.
价格调整16.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16.
1.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
1.
2.
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地下管线、灯架、人行横道灯具、非机动车灯杆基础、机动车道灯具、信号机机箱、电缆线等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6%.
16.
1.
2.
2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1)投标报价基准期:2020年08月(2)《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施工期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16.
1.
2.
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51(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其他计算方法(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采用算数平均法:/采用其他计算方法: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土方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的情况时,其超出部分采用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组价原则为:人工、材料、机械费按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月所在的《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价格,管理费、规费、利润等费率标准执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同标准.
②人工费价格变化: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③主要机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④机械价格、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⑤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按月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意见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⑥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监理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⑦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⑧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16.
1.
2.
4其他约定:①机械费用变化幅度在±6%以外,进行价差调整.
②人工价格根据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进行调整,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③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的工、料不进行价差调整④所有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只要本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应直接按照此类本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本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52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只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同意,则可采用本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
如做不到以上两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以国标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组价方式、组价原则执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同原则;直接费中材料机械缺项时采用投标期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等费率标准执行承包人投标价格文件中的相同标准.
任何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未能最终达成一致的变更费用都不应包含在进度款付款中.
16.
1.
3其他价格调整方法:/17.
计量与支付17.
1计量17.
1.
3计量周期(1)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3)总价子目的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
1.
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17.
1.
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7.
2预付款17.
2.
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预付款额度:合同价30%.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100%.
其他预付款额度:发包人支付100%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53(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正式发票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不迟于本项目开工日期前7天内.
17.
2.
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预付款不予扣回,抵作工程进度款款.
17.
3工程进度付款17.
3.
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关于进度款支付详细约定如下: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取得财政或审计的结算审核报告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
发包人以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各类款项,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的发票.
17.
3.
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工程款的拨付原则如下:①按17.
3款执行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款项;②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上述款项均采用转账支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支付.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的发票.
③对于发包人按照本款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必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利息或收益.
17.
4质量保证金17.
4.
1质量保证金处理(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54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竣工结算总价的3%.
17.
5竣工结算17.
5.
1竣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
(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竣工结算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
6最终结清17.
6.
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8.
竣工验收18.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在竣工验收前30个工作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所用的竣工资料及图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及图纸,具体要求见技术规范;竣工资料及图纸(应符合城建档案馆的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的).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六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承担,但竣工图编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5518.
5施工期运行18.
5.
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
8施工队伍的撤离18.
8.
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10天内.
18.
9中间验收18.
9.
1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18.
9.
2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7天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
7保修责任19.
7.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0.
保险20.
1工程保险本工程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
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6(5)保险期限:合同施工期间.
20.
4第三者责任险20.
4.
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
20.
5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0.
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
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20.
6.
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21.
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的确认21.
1.
1通用合同条款第21.
1.
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57(壹)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3争议评审24.
3.
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24.
3.
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58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北京市房山区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59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元暂列金额(除税):元,暂列金额(含税)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除税):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肆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0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北京市房山区61七:质量保修书格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图纸范围内需保修的全部内容.
二、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外窗工程为2年,外窗防渗漏为5年;4、装修工程为2年;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6、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62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包人:(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10-81387930电话:传真:010-81387930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102488邮政编码:163八: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1.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
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
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
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
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
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
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43.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4.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北京市房山区城市承包人:管理委员会(公章)(公章)法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法定地址:拱辰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10-81387930电话:传真:010-81387930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102488邮政编码:监督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65第四章技术文件1.
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2.
项目地址:北京市房山区3.
建设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4.
采购内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5.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0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0日6.
控制价:人民币137.
59万元7.
A:工程建设标准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
本节由采购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66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GJJ37-2012)4、《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5、《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GJJ152-2010)6、《城市道路交叉口规范规划》(GB50647-2011)7、《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DB11/T493-2007)8、《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注:施工过程中,国家和行业颁发最新技术标准和规范,必须按照执行最新技术标准和规范.
679.
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6号路与8路口1040205015001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分部小计16号路与揽秀大街路口2040205001001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13040205016001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254040205016002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635040205014001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6040205014002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7040205014003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8031002002001灯架套5分部小计16号路与学园南街路口9040205001002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310040205016003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24011040205016004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1212040205014005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413031002002002灯架套414030408001001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白杨东路工业区口6815040205001003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6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2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6080202002001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317040205016005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3518040205014006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419031002002003灯架套420040205003001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3分部小计白杨东路揽秀大街路口21040205001004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722080202002002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523010501003001机动车灯杆基础1.
5*1.
5*2.
2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224040205016007地下管线(四排)地下管线(四排)DN80热镀锌钢管m4225040205016008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4326040205016006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3527010501006001机箱基础m3128040205014008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529040205014009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330040205014007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631031002002004灯架套146932040205003003机动车道灯杆八棱杆信号灯专用,L=11mh=6.
5M根233040205003002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534040205015002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35040205015003信号机机箱信号机配套机箱台1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3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36030408001002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白杨东路首师大路口37040205014010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分部小计白杨东路学园南街路口38040205001005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439080202002003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40040205016010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3241040205016011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3542040205014011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443040205014012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44040205014013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845031002002005灯架套1446040205003005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47040205015004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7048040205015005信号机机箱信号机配套机箱个149030408001003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白杨东路阳光大街口50040205001006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4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4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51080202002004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52010501003002人行横道灯杆基础0.
5*0.
5*0.
7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53040205016012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3054040205016013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2855040205014014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456040205014015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57040205014016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658031002002006灯架套1259040205015006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60040205015007信号机机箱信号机配套机箱个161030408001004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白杨西路凯旋大街路口7162010501003003人行横道灯杆基础0.
5*0.
5*0.
7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363040205016014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5664040205016015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4565040205014019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866031002002007灯架套867040205003006人行横道灯杆dt89H=2.
6M根468030408001005电缆线10芯电缆m80分部小计翠柳大街白杨西路路口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5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69010501003004人行横道灯杆基础0.
5*0.
5*0.
7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270040205016017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2571040205014020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472031002002008灯架套473040205003007人行横道灯杆dt89H=2.
6M根274030408001006电缆线10芯电缆m50分部小计翠柳大街良坨铁路路口75040205001007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176080202002005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577010501003005机动车灯杆基础1.
5*1.
5*2.
2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27278040205016018地下管线(四排)地下管线(四排)DN80热镀锌钢管m9379040205016019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8080040205016020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3581010501006002机箱基础m3182040205014021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583040205014022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384040205014023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685031002002009灯架套1486040205003008机动车道灯杆八棱杆信号灯专用,L=11mh=6.
5M根287040205015008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88040205015009信号机机箱信号机配套机箱台1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6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89030408001007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翠柳大街良园二路路口90010501003006人行横道灯杆基础0.
5*0.
5*0.
7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91040205016022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5492040205014024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93031002002010灯架套294040205003009人行横道灯杆dt89H=2.
6M根195030408001008电缆线10芯电缆m97分部小计73二十一号路与二十三号路路口96040205014025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1分部小计昊天西街与二十二号路路口97040205014027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分部小计京周路购物中心路口98040205014028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199031002002011灯架套1100040205003010人行横道灯杆dt89H=2.
6M根1分部小计良官路白杨东路路口101080202002006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2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7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02040205016023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68103040205016024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42104040205014029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4105031002002012灯架套4106040205003011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2分部小计良官路瑞雪春堂路口107040205016025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7974108040205016026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33109040205014031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4110040205014032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111040205014030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6112030408001009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良乡东区7号路与11号路路口113040205016029地下管线(四排)地下管线(四排)DN80热镀锌钢管m68114040205016027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23115040205014033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116040205014035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17030408001010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8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良乡东区7号路与揽秀路路口118040205014037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1分部小计良乡东路竹园街路口119040205014039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75120040205014038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1分部小计石夏路107路口121040205001008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2122040205014040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分部小计阳光大街北方温泉路口123040205014041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124040205015010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125040205015011信号机机箱信号机配套机箱台1分部小计阳光大街与广阳大街路口126040205014042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1127030408001011电缆线10芯电缆m87分部小计阳光大街与规划29路口128040205014043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129040205015012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130040205015013信号机机箱信号机配套机箱台1分部小计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9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长于大街与广阳大街路口131040205014044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76长于大街与规划一路路口132040205001009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2133010501003007人行横道灯杆基础0.
5*0.
5*0.
7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134040205016031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15135040205014045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36031002002013灯架套2137040205003012人行横道灯杆dt89H=2.
6M根1分部小计长于大街与黄良路路口138080202002007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139040205016033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15140040205014046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41031002002014灯架套2142040205003013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于大街与农场二号路路口143040205016034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23144040205014047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45031002002015灯架套2分部小计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0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77长于大街与辛瓜地路口146040205014049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147040205014048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48031002002016灯架套3149040205003014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周路凯旋大街路口150040205016035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25分部小计长周路大窦路口151040205001010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3152030408001012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长周路大宁二路路口153040205001011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1154040205014050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155040205014051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156040205014052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57031002002017灯架套4分部小计长周路大宁一路路口158040205001012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3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1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78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59080202002008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160040205014054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4161031002002018灯架套4162040205003015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周路大于路口163080202002009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164040205014055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65040205003016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周路房琉路路口166040205001013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1167040205016036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42168040205014056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长周路公义庄路口169080202002010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170040205003017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周路顾八路路口171040205014057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长周路顾八路西口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79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2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72040205001014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2173040205014058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4174040205014059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175040205014060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3176031002002019灯架套9分部小计长周路顾郑路路口177080202002011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178040205014061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4179040205014062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80040205003018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周路葫芦垡路口181040205001015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2182040205014065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83030408001013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长周路六环北路口184040205014066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185040205014068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4分部小计长周路六环南口80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3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86080202002012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187040205016037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40188040205014070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6189031002002020灯架套6190040205003019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周路苏村西口191040205001016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2192040205014071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193031002002021灯架套2分部小计长周路万窑路路口194040205001017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2195040205014072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3196031002002022灯架套2分部小计长周路纬二路口197080202002013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198040205014074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199040205014075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81200040205003020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周路纬三路口201040205014076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4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202040205014077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长周路独义三路口203040205014078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4204040205014079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4205040205014080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6206031002002023灯架套14207040205015014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208040205015015信号机机箱信号机配套机箱台1209030408001014电缆费信号灯路口的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一灯一线原则下路口综合布置线路处1分部小计长周路长阳路路口210040205014081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长周路紫码路口211080202002014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282212040205014083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4213031002002024灯架套4214040205003021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2分部小计至美北街与8号路路口215040205015016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216040205015017信号机机箱信号机配套机箱台1分部小计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5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长周路怡和路路口217080202002015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218040205016038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42219040205014084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220040205014085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221040205003022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1分部小计长兴西街与公园中路路口222040205014086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房易路阎周路路口223040205001018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283224010501003008机动车灯杆基础1.
5*1.
5*2.
2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225040205016039地下管线(四排)地下管线(四排)DN80热镀锌钢管m35226040205003023机动车道灯杆八棱杆信号灯专用,L=11mh=6.
5M根1分部小计京保路紫码路路口227040205014087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龙下路龙门路口228040205014088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1分部小计京周路阎村立交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6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桥下路口229040205015018信号机信号灯控制主机台1分部小计房山西大街与西外环路口230040205014089非机动车道灯具非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3分部小计广阳大街半岛东口路口231040205014091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京周路西外环路口84232040205014093机动车道灯具机动车道灯具LED300mm套3233040205014092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2分部小计西外环城洪路路口234040205001019井口、井盖D=600井口、井盖D=600座6235080202002016非机动车灯杆基础1*1*1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3236010501003009机动车灯杆基础1.
5*1.
5*2.
2mC25混凝土基础(含地脚螺丝)m31237040205016040地下管线(四排)地下管线(四排)DN80热镀锌钢管m53238040205016041地下管线(二排)地下管线(二排)DN80热镀锌钢管m24239040205016042地下管线(一排)地下管线(一排)DN80热镀锌钢管m25240040205014096人行横道灯具人行横道灯具LED300mm套5241031002002025灯架套5242040205003025机动车道灯杆八棱杆信号灯专用,L=6mh=6.
5M根1本页小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第17页共17页序号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243040205003026信号灯直杆(4.
5m)Φ133*5mm根3分部小计措施项目分部小计85本页小计合计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人工费".
86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1磋商报价函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谈判供应商全称)授权(谈判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
为此:1、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响应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元.
整项暂估价$:元,暂列金额$:元,且完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并按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保证使工程质量达到,同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我方确认我方所提交的响应报价不低于成本.
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报价日起90日内遵守本文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4、提供报价须知规定的全部谈判磋商响应文件.
5、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保证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7、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我方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9、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如果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谈判磋商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确认无误.
11、我方承诺:采购人如果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提供服务.
12、我方承诺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成交合同》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3、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未经采购代理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87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谈判供应商全称:(公章)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报价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被拒绝.
(2)本工程要求对施工材料,安装质量与环保质量控制等进行监理.
供应商的总报价中还应包括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查检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882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成交服务费承诺书致:坤益强(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竞争性磋商中若获成交(磋商文件项目编号:),我们保证在签定合同的同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或现金的方式向贵公司即坤益强(北京)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
特此承诺!
谈判供应商全称:(公章)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893资格证明文件3.
1《法定代表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如法定代表人参加评审会,则需提供《法定代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证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磋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磋商单位:(盖公章)日期:年月日90(如被授权人参加评审会,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响应活动,全权处理响应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谈判供应商全称:(公章)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职务: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913.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923.
3供应商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1.
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
在评审年度新成立的公司可以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3.
供应商也可以提供开户银行在评审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的资信证明.
(以上材料只需提供任意一项)933.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磋商前6个月中连续3个月社会保障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943.
5依法缴纳税收的纳税证明提供磋商前6个月中任意3个月企业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953.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原件加盖单位公章)963.
7在"信用中国"网站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
(加盖公章)(格式)9798993.
8小微企业声明3.
8.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1003.
8.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1013.
8.
3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说明: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北京市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24近三年业绩同类业绩项目委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项目名称项目完成的期限(起/止日期)合同金额(万元)备注:1、每一个业绩须提供一张说明表格,并附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类似业绩:类似工程业绩.
1035拟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拟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拟用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姓名职务执业资格从事与磋商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类似项目工作年限工作经历、承担的与磋商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类似项目业绩情况、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等注:1、提供拟用于本项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与响应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及承担过与磋商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类似的项目业绩证明文件等资料.
2、响应单位须承诺,确保上述人员根据采购人的业务情况随时提供相关服务.
104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
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四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1057施工组织设计1.
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6)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8)项目组织管理机构(9)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10)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11)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1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1068有利于本项目进行的其他相关资料107第六章磋商、评分方法和标准一、磋商最终磋商报价表及承诺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50处路口交通信号灯维修项目项目编号KYQ-2020-052时间2020年11月10日磋商地点房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名称首次报价大写:人民币小写:最终报价大写:人民币小写:其他承诺:供应商名称: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注:1、本表一式二份要求供应商盖好公章装在档案袋中单独手持.
108二、符合性与资格性审查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检查评审项目供应商名称及评审结论1资格性检查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提供法定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3提供供应商财务状况证明文件4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5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文件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7在"信用中国"网站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
(加盖公章)8小微企业声明(格式)1符合性评审未出现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2未出现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3未出现最终报价超出采购概算4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要求5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最终结论(通过/不通过)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日期:说明:本表由全体评审专家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结论;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109三、综合评审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分值供应商名称及得分商务评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贰级及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得4分,少一项不得分;项目经理受聘于施工单位,已取得公路工程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同时具有有效地安全考核B本,以及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的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以上材料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得3分,少一项不得分7分1企业业绩近三年已完成或在施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每具备一个得3分,最高得6分.
6分2财务状况响应人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
3分财务状况有亏损0分3报价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30分110技术评审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重点难点分析措施优良的7-10分措施一般的4-6分措施不清楚的1-3分2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计划措施合理5-7分计划措施比较合理3-4分计划措施一般1-2分3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质量目标及措施合理5-7分质量目标及措施比较合理3-4分质量目标及措施一般1-2分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措施完善及合理5-7分措施比较完善及合理3-4分措施一般1-2分5劳动力计划劳动力计划合理齐全5-7分劳动力计划比较合理3-4分劳动力计划一般1-2分6主要机械设备计划机械配备、材料计划合理齐全5-7分机械配备、材料计划比较合理3-4分机械配备、材料计划一般1-2分7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措施措施完善及合理5-6分措施比较完善及合理3-4分措施一般1-2分8应急措施措施完善及合理3-4分措施比较完善及合理2分111措施一般1分得分合计(满分100分)磋商小组成员签字:日期: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12四、磋商结果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名称及得分12345供应商最终得分供应商最终排名次序供应商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评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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